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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4 05: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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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邢春如,李穆南,竭宝峰,刘心莲

出版社:辽海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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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章制度(上)

典章制度(上)试读:

编写说明

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民族,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悠久的文明之一。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近5000年之久,从公元前841年开始,有文献可考的编年史从未间断,至今已近3000年,这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是绝无仅有的。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中,只有中国的历史始终传承有序,从未中断。

中国人的文化是崇尚和平的文化,奉行中庸的理想人格。在多种文化相汇时,善于融合,不偏颇、不怨尤,尚调和、主平衡,使中华民族不断发展壮大。中国文化如百川之海,浩淼无垠。《中国文化知识大观园》叙述中国从史前到现在的国土开辟、民族形成、社会进化、经济文化发展、政治演变的不平凡的历程。

为了全面展现这一波澜壮阔的历史,本书用了近1200万字、4卷136分册的洋洋篇幅来记述。

一、政治历史卷:分为历代帝王、王朝更替、历代名臣、权臣末路、宫廷政治、后宫政治、政治事件、千古奇案、历史典籍、中外关系、历代律令、历代官制、历代宦官、历代状元、历史掌故、历史之谜等32分册来阐述政治斗争的复杂性并揭示古代历史长河角落中最为隐秘的部分。

二、文学艺术卷:分为神话传说、历代诗歌、历代词赋、历代小说、历代散文、文学名著、文学名家、民间文学、书法与篆刻艺术、绘画艺术、建筑艺术、雕塑艺术、音乐艺术、舞蹈艺术、戏曲艺术、民间艺术、工艺美术、艺坛典故等36分册来展现中国文学形式的丰富多彩与辉煌成就,描绘古代绚烂多彩的艺术殿堂。

三、科技军事卷:分为古代生物与医学、古代数学与物理学、古代天文历法、古代地理与农学、古代化学、古代发明与发现、历代科技、科学名家、军事统帅、兵书通览、著名战役、军事思想、军事制度、军事谋略、军事工程、军事间谍等32分册来展示古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巨大成就,演绎古代军事文化的发展和军事斗争的残酷。

四、社会民俗卷:分为商业贸易、社会经济、农业制度、古代教育、古代民族史、思想文化、千秋教化、典章制度、传统节日、婚育习俗、服饰文化、饮食文化、信仰文化、诞辰与丧葬习俗、民居民俗、游艺文化、中华武术、风水与巫术等36分册来解读古代社会生活的形成、演变与发展过程,表现古代人民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

为了摒弃传统历史教科书条条框框式的说教,增加直观性、可读性、趣味性,本丛书分门别类采用辞条的形式,并辅之以大量丰富、精美的插图,以立体的方式再现中国文化的宏伟历史画卷。

由于丛书篇幅宏大、编写时间又较为仓促,书中难免存在各种疏虞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悉心指正。本书编委会

一、户籍制度

会稽

提起大禹治水的故事,几乎无人不晓。其实这位古代传说中的人物,除了治水之外,还有不少功德。

据司马迁《史记》说,大禹是在虞舜时期受命治水的,治水成功后,威望大增,舜死后,他就被各方诸侯拥立为王,创立夏朝,故后人称为“夏禹”。大概因为禹在治水时走遍了天下,熟知各方地理情况,据《尚书·禹贡》说,他上台后,就把国土重新划定为九州,即兖州、冀州、猿人洞穴青州、徐州、豫州、荆州、扬州、雍州、梁州。并根据势力所及、诸侯国的臣服程度以及距离远近等分为“五服”,即天子之国五百里外为甸服,属于为天子之国纳税服役的农牧区;甸服五百里外为侯服,属于各诸侯的领地;侯服外五百里为绥服,属于用绥靖的办法管理之地;绥服外五百里为要服,属于边远且只能用遥控办法管理之处;要服外五百里为荒服,属于蛮荒之地,实际上无法有效管辖。九州五服之中,有上万个诸侯国。夏禹当政后,经常在九州万国之中走走,一来看看各地的情况如何,二来也可以显示一下天子的威风。据说一次他约定在涂山会见诸侯,上万个诸侯国的头头都赶来见他,真个是盛况空前。

大约在即位十来年后,夏禹又来到东南边的苗山。他这次来苗山的主要目的,就是“会计”。

会,古时也称为“合”,就是会见诸侯。和从前一样,各方诸侯纷纷赶来朝见。有个防风氏部落的首领来晚了一些,夏禹就把他给杀了。其他诸侯国首领见了,没有不害怕的。

计,相当于后世的“上计”,就是考评政绩。“计”的具体内容,大概不外乎国中土地垦殖情况、贡赋情况、人口增减情况等。夏禹根据“计”的情况,犒赏治理有方,土地垦殖面积多,人口增加的诸侯。情况相反者,自然免不了受责罚。

据《帝王世纪》说,夏禹时期,天下九州共有24308024顷土地,13553923人。后人对《帝王世纪》记载的真实性有些怀疑,但对那时候已有“会计”即人口等情况的调查统计,不敢全然否定。

夏禹在苗山“会计”后不久就死在那里,葬在那里。人们就把埋葬夏禹的苗山称为“会计山”,古语中,“计”与“稽”同,所以司马迁在《史记》中说,“会稽者,会计也”。今天浙江临安西南还有夏禹桥,绍兴境内有大禹陵,似乎表明当年夏禹的确到过这里。至于会稽山的来历,却很少有人知道。

登人

与传说中的夏禹不同,殷商的立国,主要以武力征服的形式实现。历史上有名的“商汤革命”,就是指商代的先祖汤是用武力灭夏统一天下的。

商汤革命后,他的子孙仍内征外战。后世发现的殷商甲骨文中,有大量关于战争的记载。其中一部分甲骨文中,常常出现“人”、“登人”的字样,即登记人口的意思。有的写明了登人的数目,有的只记其事,不计其数。最早发现和收集殷商甲骨文的王国维先生,以及其他一些史学专家,都认为所谓登人,就是以征集兵丁、组建军队为目的的人口调查登记。较之于传说中的夏禹“会计”,殷商“登人”更具真凭实据,更能印证“刑起于兵”的户口制度起源理论。临时征集兵员、组建军队的“登人”之外,殷商甲骨文中还有商王设有左、中、右三师的常备军的记载。一般说来,全国性的常备军的存在,是应以个体财产家庭的出现为前提的。这表明,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私有观念和行为的发展,带有原始共同体特征的血缘族居家庭,逐渐裂变为尧舜时代壁画一个个相对独立的拥有私有财产的个体小家庭。以血缘族居的氏族部落为基础的全民皆兵式的部族兵制,开始向以地域杂居的个体财产小家庭为基础的征兵制演变。

但在殷商甲骨文中,“登人”几乎都是以人丁为计量单位的。就是在商王分封诸侯的册封书中,也是以“夫”、“口”、“人”等作为计量单位的,少见“户”、“家”等字眼。这表明,当时的户口调查,实质上还是一种有用人丁的登记。这种现象,在后世的一些少数族中,还常常可以看到。比如,蒙古族在进入中原前,户口调查登记就是“以丁为户”,即只统计成丁人口。进入中原建立元朝后,到底是继续“以丁为户”,还是“以户定籍”,即以户为单位登记所有人口,曾发生过一场争论,在大臣耶律楚材的坚决主张下,才实行“以户定籍”的户口登记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发现的十多万片殷商甲骨文中,“登人”之类的记载大都出现在前期,后期虽也常有战事发生,却少见“登人”。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在殷商后期,已实行“平时任户计兵,以预定其军籍”的办法了。即在较为普遍的财产家庭中,平时就确定了应该当兵的人员名额,并有相应的军事建制和训练制度,一旦遇有战事,随时可以成建制地组织正规军队。

料民

周宣王是西周后期的一位国王,有“中兴之主”的称号。他在位47年,颇有一番作为,但也有一些受人非议的事情。大约在公元前789年,他征伐姜戎族,在一个叫千亩(大概在今山西介休县)的地方打了败仗,所率军队损耗很大。于是,下令在太原(今甘肃平凉一带)“料民”,即调查户口,补充兵员和给养。他的这一举动,遭到了大臣仲山甫的反对。仲山甫对他说:你不应该调查户口。自古以来,不用调查就能知道户口情况。因为国家设有专门机构,有的管人口登记,有的管孤独老死,有的管户口迁徙,有的管社会治安,有的管财产分配,有的管扶贫赈灾,人口多少、死生、出入等,不调查都可知道,这是常制。此外,每年春、夏、秋、冬四季之时,天子要举行搜、耨、祢(为已逝祖先举行祭祀)、狩等以农事和狩猎形式进行的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也可了解人口增减情况。你现在“料民”,既违背常制,又不是时候,恐怕不妥。

从仲山甫的这番话中,可知他反对宣王料民的理由是两个。一是推之于制,便可知民数。从现存西周史料看,当时确有较为规范的分封制和井田制。分封时,是人口和土地一起授受的。从钟鼎文的记载看,在授受人口时,通常是以“夫”或“家”为计量单位的,在其他史料中,也有“夫家”连称的,反映出从“丁口”向“家户”过渡的特征。在分封制和井田制存在的情况下,只要知道了土地数量,也就知道了人口数量,反过来,知道了人口情况,也就知道了土地情况。只是到了宣王之前的厉王时期,井田之外的私田不断出现,犯上作乱的事情屡有发生,分封制和井田制维系的“上下有礼、等级有序”的礼制已经动摇,靠传统的典章制度来了解人口情况,已不大可能了。

仲山甫反对“料民”的第二个理由,是应“审之于事”,即通过搜、耨、祢、狩等大型活动来掌握户口。从史料看,西周前期,每年有“春搜、夏耨、秋祢、冬狩”等带有农牧特色的大型活动,主旨是军事训练,同时加进推举官员、制定法律、执行刑罚、清查人口、征收赋税等内容。但到后来,这些定时演习军事的制度已被奢侈生活腐化了的贵族们所厌恶,或久不举行,或借机游玩,已无从前那些实际内容。而且,对于丧师待补的周宣王来说,等到农闲时再查户口,是“急病碰上了慢郎中”,要误事的。玉制奴隶

据《国语·周语》的记载,周宣王最终没有听仲山甫的话,实行了“料民”。之后不久,宣王去世。到周幽王时,西周便寿终了。《国语》的作者似乎认为,西周的灭亡与宣王“料民”有关。其实,宣王“料民”是时势所迫,是西周将要灭亡的结果,而不是它的原因。从宣王“料民”事件中,可以看出西周乃至殷商后期,定时的户口调查登记制度已经形成,但一到王朝的后期,特别是随着井田制与分封制的动摇,原来的户口调查登记制度就难以进行下去了。

仓颉造字与“韦编三绝”

说起户口制度的起源,还不免要涉及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那就是古代文字及其书写工具、对象的发明和发展问题。

中国文字的发明应该是很早的。大家熟知仓颉造字的故事。据传说,仓颉是黄帝时的史官,他模仿鸟兽行走之迹初创文字。果真如此,那就是几千年前就有文字了。但那时的文字是非常简单的,在后世文字学家总结的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等六种造字方法中,属于象形者居多。殷商以后,造字方法和字数都已增加,有人统计,殷商甲骨文中出现的汉字,已有三千多个。从目前发掘情况看,大都是刻划在龟甲和青铜器上的。书写工具和对象的限制是显而易见的。到春秋战国时期,文字及其书写工具和对象较前有了较大进步。从目前考古情况看,竹简似乎是主要的书写对象。据说,生活在春秋时代的孔子,喜欢读《易经》,直至“韦编三绝”,即编联竹简的熟牛皮绳,磨断了多次。还有,那个时候对有学问的人,往往用“学富五车”来赞誉。而“五车”之中装的简牍类书籍,用现在的纸质类书籍来衡量,大概也不过十来本吧!史称秦始《尚书·大诰》内页皇当政后,每天处理公文,“以衡石量书”,即一天要批阅的简牍文书,重达上百斤,真不是一件容易事。

可见,春秋战国之前,受文字及其书写工具、对象的限制,户口调查登记的内容肯定是比较简单的。秦汉以后,随着绢质、纸质类书写对象的发明运用,户口调查登记的内容才有条件丰富和具体起来。

八月算人

现代社会的人口普查,先要设定一个基准时间,比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以保证普查的准确性。古代的人口调查登记,也有一定的时间设定,但不像当今社会那样精确,通常情况下是在农闲时间进行,并与赋税征收时间相衔接。《汉书·高帝纪》中有“八月,初为算赋”的说法。初,表明是第一次。算赋,就是人头税,汉初曾规定百姓年龄在15岁至56岁的,每人每年得交120钱,称“一算”,用作军赋。到东汉时,就有“汉法常因八月算人”的说法,表明八月登记人口,征收军赋,已成定制。

其实,在汉代之前,已有八月登记户口的记载。后世发掘出的秦代简牍文书中,就有某人于某年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之类的记载。傅,就是登记;隶臣妾,是官府的男女奴隶。有时,也有“三月某日籍”的记载,表明也有在三月登记户口的作法。秦汉以后,则大都以农历的年末岁首(一般为正月)作为常规性户口调查登记的法定时间。如现存西凉建初十二年(公元416年)户籍,每户户籍下面都注明“建初十二年正月籍”字样。

除了定期的户口调查登记外,历代还有一些特殊的不定期的户口调查,在战乱时期尤其如此。比如蒙古族入主中原建立元朝后,由于文化相对落后,对中原地区的典章制度不甚了然,加之长期内征外战,难以进行定期和规范的户口调查登记,就用不定时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括户”方式调查户口。所谓“括户”,就是搜查人口,特别是掳掠汉人为奴。

至于正常的户口调查登记,之所以放在八月或正月进行,显然是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征收赋税的方便性有关。因为农历八月是收获季节,这时登记户口,同时可以征收赋税,“算人”、“算赋”简便易行。而正月是农闲时间,此时登记户口,不会干扰农业生产,故后代的户口调查大都放在农历正月。

八月“算人”和”算赋”之时,还常有一些其他内容加在其中。据说汉代八月调查户口时,宫中就派官员领着相面术士到都城洛阳附近的乡村,选择年龄在13岁以上、20岁以下的相貌美丽、合乎相法的少女,带到后宫,做进一步挑选后供皇帝御用。

皇帝趁机谋私,百姓自然无话可说,或有话也不敢说。有趣的是,民间也常借这个机会“派对”。比如三国时,孙吴的阯(今云南西部靠近越南一带)太守薛综在向孙权汇报工作时说:“我初到这个地方,见当地的年轻人喜欢等到八月登记户口时,趁男女聚会之机谈情说爱,自己选择配偶,父母也不能阻止。”男婚女嫁,当然在情理之中,只是不清楚属小民效法皇家风范,还是风俗起自民间,天子也受感染!漆绘木俑

自占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下令“使黔首自实田”。黔首,泛指当时的平民百姓;自实田,就是自己申报土地占有情况。而在统一六国之前,秦国还有令百姓“自占年”的诏令,所谓“自占年”,就是自己申报年龄。到了汉代,则叫“自占名数”,因为汉代的户籍又叫“名籍”,自占名数,就是自己申报姓名、年龄等情况。唐宋时,则有“手实”之称,要求户主亲自具状申报家中人口及田产等情况。

自占,是户口调查登记的一个前提。自占之后,还要“

案比

”,即由官方查验比较。先秦典籍中,已有“案比”的说法,即案验身份、比较贫富。秦汉以后,则成定制。案比《史记·陈余列传》中有“头会箕敛,以供军赋”的说法,后人对这句话的解释分歧较大。一般认为,“头会”,就是把人口集中起来查验身份;“箕敛”,就是用畚箕装取所征收的谷物。所以“头会箕敛”,有时又称“头会箕赋”,说得再明白一点,就是按人头征税,用畚箕装粮。始皇铜权

为了征收军赋而查验人口,查验人口而征收军赋,足见古时户口与赋役制度的一致性,同时,也可看出古代在户口调查登记时对“面审”的重视。《后汉书·江革传》说,江革曾在地方上当官,后来与老母一起回到家乡。每到户口调查登记时,县上都要“案比”,即把人口集中起来审验。江革因为母亲年迈体弱,不忍让她自己走路,又怕坐车颠着老人,就不用牛马,亲自拉车,送老母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案比”。于是,周围的人都称他为“江巨孝”。“案比”的另一形象说法,就是“貌阅”。《左传》中有“周文王之法”,只有四个字,叫“有亡荒阅”。这里的亡,指逃亡;荒,在古汉语里有“大”的意思;阅,即检阅搜查。这句话的大意是,周文王时的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逃亡,就要进行大搜查,不得隐匿。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当时不少官府和私家奴隶,也可能包括一些自由民,因不堪被重役驱使,常常逃匿,故不得不下令搜查追捕。有趣的是,一个“阅”字,既有搜寻之意,又有面审之意。后世非正常时期的户口调查,有的叫“大户”,即搜捕审阅人口;有的叫“检括”,意思和作法都差不多。

貌阅,在隋唐时期也叫“团貌”或“貌定”。当时的户口编制,约百户左右为“党”,有时官府把三党或五党之人集中起来审验,称为“团貌”。至于“貌定”,顾名思义,就是面审定籍。《隋书·食货志》说,隋高祖杨坚当政时,天下尚不太平,不少地方人口逃流,或者诈老装小,逃避赋役,于是杨坚下令在全国“大索貌阅”,即大规模搜查审验人口。如果地方官吏行动不力,就处以重刑。到唐代时,“貌阅”成为定制,特别是对那些丁壮人口,要求县令亲自审验,并且规定一次貌定后不得再更改。

到明清时,户口调查登记的方法和程序更为规范和严格。如明代规定,登记户口前,主管官员应将户口登记的样式刻印出来,自上而下发给里长、甲长等乡村头目,里长、甲长再分发给各个家庭,让每户照式填写户内人口、田产等情况,填后交给甲长,甲长交给里长,里长交给县衙。县衙官吏收到里长送来的报表后,先与原来的户籍对照查算,如果人口有增加,才算有效,如果铁钳和铁桎无特殊情况而人口减少,就会认为无效。对于田产,买者要增加税额,卖者相应减额,总量不能少于原来的数额。

黄册

黄册是用来登记丁口和税粮的,它既是户籍,又是税册。明代规定,除军队现役人员外,所有人口都要编入黄册。黄册以基层里甲组织为单位编造,先标明户别,如军户、民户、匠户、灶户等等,再登记各户人口情况,然后登记土地、房屋、牛具等财产情况。而每户的人口、田粮,都以“旧管、开除、新收、实在”四项列明,号称“四柱”。“四柱”式的登记,比较科学。因为明代规定10年编造一次黄册。10年之中,人口、田产、税粮的变化肯定很大,所以又规定以县为单位,每年调查登记变动情况。而“四柱”之中的“旧管”,是指原来造册时的情况;“开除”,是指在上次登记后,人口死亡、田产减少情况;“新收”,则指人口、田产增加的情况;“实在”,是“开除”与“新收”相抵之后,现有人口、田产的情况。“四柱”式的调查登记,已与现代会计法则十分接近,它以一定的时间段为限,把静态和动态的情况一一列出,便于掌握。故明代创行后,被清代效法。

那么,为什么叫“黄册”呢?

一种说法是,因为册面用黄纸,故称黄册。这好理解,也可验之于史籍。只是“黄册”之名,其实并非始于明代。早在魏晋南北朝时,已有“黄籍”、“黄册”的说法,并有与之相对应的“白籍”、“白册”。据说当时的“黄籍”,是用来登记土著人口的户籍,“白籍”则是登记流寓江南的北方侨居人口的户籍。除了土著与侨居的区别外,入黄籍者一黄册般要缴税纳粮,而入白籍者,通常可享有一定的免役权。

另一种说法,则有些意思。明代的张萱说,许多人都不理解黄册中“黄”字的意思,其实是有来历的。唐代规定,凡男女人口,刚一出生,称为“黄”,4岁称“小”,16岁为“中”,21岁成“丁”,60岁则为“老”。唐代一年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当时的户籍,其实就是现在的“黄册”。之所以叫“黄册”,是因为男女人口一生下来就要登入户籍的缘故。

就是在今天,还常常可以听到人们喜欢称不懂事的小孩为“黄口小儿”,足见张萱之说,也有道理。

鱼鳞册

鱼鳞册也叫“鱼鳞图”,是地籍。《明史·食货志》说,明太祖洪武二十年(1387),令武淳等人到州县调查,根据税粮征收的一定范围划区,每区设粮长四人,负责丈量区内土地数量,描绘田亩形状,编上次序,写明每块土地所属田主的姓名,编类成册。因为各区及区内各户田亩大小不一,状如鱼鳞,故称鱼鳞图册。

其实,鱼鳞册也并非始于明代。司马迁在《史记·龟策列传》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春秋时,宋国的国王一天在朝上说,昨晚神龟托梦,神龟说它在泉阳的地方被一个叫豫且的渔户捕获,请他解救。说毕后,宋王就派使者到泉阳查验。使者对泉阳的地方长官说,你这里有多少渔户,谁是豫且?地方官叫人拿来图籍查找,水上渔户共有55家,住在上游的一家,叫豫且。且不管托梦如何,这则故事说明当时已有将户口、住址以图形方式登记在册的作法。此外,南宋时期,曾推行“经界法”,即重新丈量土地。登记丈量后土地情况的册子,就叫“鱼鳞图”。元代也有登载田亩形状的簿册,叫“鱼鳞符”。

以登载土地情况为主的鱼鳞图册的出现,与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密切相关。据传先秦时期的土地制度,以带有原始共同体特征的“井田制”为主。井田制下,土地原则上是共有或国有的,不能自由买卖和转让。因此,国家掌握了人口,也就掌握了土地。春秋以后,土地私有和兼并现象出现,从鲁国“初税亩”,即开始对私有土地征税起,标志着土地私有化的合法化和公开化,土地的流转和人口的流动,使户口调查登记时不得不人、地并重,即既登记人口情况,也登记土地情况。故战国和秦汉以后,户口调查登记中,人口、土地、房屋、牲畜、财物等等,都要一一注明。但在一个册表中,登载这么多的内容,难以详尽,也不便随时注明变动情况,更无法互为参照,发现和纠正错讹。于是,实际上从魏晋南北朝或更早一些时候开始,即从书写工具和对象有了较大改进后,户籍类册籍便向多样化和专门化方向发展,户籍、地籍、税籍、役籍等等,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这样时间长了,既加大了调查编造册籍的成本,又容易发生纰漏。因此,唐宋以后,与土地私有化进程和赋税制度改革方向相适应,户籍类文书的整合提上日程。朱元璋建立明朝后,总结前代的经验教训,并与当时的赋役制度的变革相适应,创造以登记人口为主的“黄册”和以登记土地为主的“鱼鳞册”,标志着中国古代户口调查登记制度的相对成熟。

至于黄册与鱼鳞册相互间的关系及作用,明代有识之士说得非常明白:黄册是经册,以户为主而田从之,户口有定额,而田亩每年有去来;鱼鳞册为纬册,以田为主而户从之,田有定额而户口每年有变动。田有定额,则税粮有定数,每年只要将经册(黄册)内各户税粮总数与纬册(鱼鳞册)内田粮总数参照,就不会有隐瞒偷漏的问题发生了。

总之,户籍中有地籍,地籍中有户籍,经纬交错,主次分明,动静结合,洪武丈量鱼鳞图互相照应。设制严密,用心良苦,既承前启后,又空前绝后。这也正是明代黄册与鱼鳞册为人称道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丁制

唐代曾将人口按黄、小、中、丁、老等几个年龄段来划分。其实,几乎所有的朝代都有类似的划分。后人将此称为“中丁制”。之所以叫“中丁制”,是古代的赋役制度规定,只有进入中、丁年龄段的人口,才是合法的国家赋税徭役的承担者。而古代户口调查登记中注重有用人口即丁壮人口的登记,或者有时只登记丁壮人口,原因也在这里。

早在《周礼》之中就明确规定,国中身高7尺以上至60岁的人口服役,野中身高6尺以上到65岁的人口服役。以身高和年龄双重标准来确定服役对象,是因为年龄有时可以隐瞒,身高不好伪装。而国中和野中的标准不同,是因为国中居住的多是本族人口,野中居住的多是异族人口,所以国中人口服役的时间短一些,野中则要长一些。

秦汉以后,通常以年龄大小确定中丁人口。如秦代规定,男子一般17岁至56岁为丁口,承担国家徭役;奴隶则按身高划为小臣、小妾、大臣、大妾,官府奴婢称“隶臣妾”,通常要按大小供给口粮和衣物。汉代还曾以不同的赋役项目,划分不同始末年龄段的中丁人口。之后的历代王朝,中丁人口的始末年龄也不尽相同。大概情况是,国家需要加重赋役时,中丁的起始年龄小一些,免役的年龄延长一些;反之,则起始年龄大一些,免役年龄小一些。具体情况可参下表:中国古代赋役年龄(中丁)简表

中丁制中,年龄界限非常重要。以唐代为例,通常19岁(含19岁)以下为中,属半役人口;20岁以上为丁,要服全役;50岁(含50岁)以上,可减免一部分赋役;60岁以上,进入法定免役年龄;80岁和90岁以上者,可享受国家养老政策的不同待遇。在户口调查登记中,19岁、49岁、59岁、79岁、89岁者,称为“五九”人口。这五种人口,处在转段的临界点上,进退一点,负担和待遇就会两样。

年龄之外,也考虑身体健康状况。根据身体病残程度和精神是否正常,划分残疾、废疾、笃疾三个等次,俗称“三疾”。确定为“三疾”者,半免或全免赋役。

因为“五九”和“三疾”之人的待遇不同,人们往往会虚报年龄,伪装疾病,甚至自残肢体,以求免役。所以,在户口调查登记时,对于“五九”和“三疾”之人格外重视。唐律规定,案比、貌阅的重点,是“五九”和“三疾”之人,而且规定必须由县令亲自主持。如有假冒和失察现象,要重惩假冒者和失察者。

亡命之徒

小时候与人打架,碰上胆大蛮横的对手,情不自禁地会骂他一句“亡命之徒”。就是今天,也常听到人们把那些敢于铤而走险的人称为“亡命之徒”,那意思就是:“不要命的家伙”。

研究秦汉户口制度时,才发现“亡命之徒”的本意并非如此。《史记·张耳陈余列传》说,张耳当年曾经当过“亡命”。后人解释说,“命者,名也。谓脱名籍而逃亡。”有关汉代的其他一些史料中,也有“亡命”一词的类似用法,都是指那些脱离当地户籍的人。因为汉代的户籍,又称“名籍”。古汉语中,“亡”与“无”同,“命”与“名”同,既含有命名之意,又含有生命所系之意。“亡命”,也就是“没有户籍”,“亡命之徒”,自然就是没有户籍之人。当然,除灾荒战乱之外,脱籍或没有入籍者之中,的确不乏胆大妄为、犯法作恶之徒。故后来“亡命之徒”,实际上也就与“不要命的家伙”成了同义语。

从“亡命之徒”的本意中可以看出,古代的户籍不像今天这样单一,就秦汉而言,有“名籍”、“名数”、“户版”等。其中有的只是叫法不同,有的则有内容与用途上的差别。“名数”,有时也单称为“名”或“数”,故当时自己申报户口,也叫“自占名数”或“占名”、“占数”。“户版”,则是因为古代尚无纸质或纸质缺乏时,把竹或木劈成片,在上面登记户口,故称为“版”或“户版”。汉以后直到中唐以前,在标准的户籍类文书中,一般都是以户口为主,同时登载土地、财产、赋税等情况。中唐特别是宋代以后,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单行地籍,如“方帐”、“庄帐”、“鱼鳞册”等。同时,专门用于征税差役的税籍也应运而生,如“差科簿”、“赋役全书”、“编审册”等。也就是说,户籍、地籍、税籍相对独立,并都向多样化方向发展。但即使这样,在主要的户籍类文书中,也同时载有土地、赋税情况;在主要的地籍中,同时载有人口、赋税情况;在主要的税籍中,同时载有人口、土地情况。如隋唐的籍(户册)与帐(税册)中,人口与土地、赋役互见。明清的黄册中,附有土地、赋税情况;鱼鳞册中,附有人口、赋税情况。清代的人丁编审册中,则是人、地、税三者并列。

唐宋以后户籍类文书的多样化,虽然便于分门别类地掌握有关情况,却造成一些差错或误解。比如史籍中保留的宋代官方公布的人口数中,就户与口不成比例,一般每户只有两口左右,最低的元丰三年(1080)是1.42口,最高的天圣元年(1023)也只有2.57口。这在理论和实际上都是无法成立的,连当时的学者都感到不可思议。南宋著名历史学家李心传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一书中说,西汉户口数最多的时候,户与口的比例是每10户48口略多些。东汉时的户口比例,是每10户52口。而宋朝从元丰至绍兴年间(1078~1162)的户与口的比例是每10户21口。每一家只有两口人,绝对没有这样的道理。李心传认为这是由于故意分立了很多假户并且还有许多人漏报户口的结果。复旦大学的葛剑雄先生认为,李心传的话虽然不是没有根据的,但仔细分析一下,却还是解释不了真正的原因。以正常的家庭规模平均每户至少4.5口计,如果有80%的家庭按实际情况上报,其余的20%的家庭就必须每户分为11户;如果有50%的家庭按实际情况上报,其余50%的家庭也必须每户分成5户,才有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但是从宋朝的记载看,有资格、有必要人为分成很多户的家庭只限于大地主和大官僚。如果这类人占总人口的5%的话,那么他们的家庭必须都分成41户以上,才会出现全国平均每户不足一个半人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反之,如果一个社会有一半以上或更多的人都这样做,这种做法事实上就成了合法现象。就在李心传自己的同一本书里,也记载了另一项数据:鄂州七县在绍熙四年(1193)有6万多户、31万多人,平均每户是4.73人。这位李先生没有解释,为什么在鄂州居然不存在与浙江和四川同样的人为分户现象。很明显,宋朝实际实行的制度就连当时的学者和官员都搞不清楚。对此,中外史学界有过多种解释,至今意见不一。笔者认为,这可能是由籍与帐的分离造成的。因为史载宋初有“令诸州岁奏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女口不预”之诏,意思是各州每年要登记上报20岁至59岁的男丁人数,女子不在此列。宋代登载丁口的册子叫“丁帐”或“户帐”,是国家征税差役的主要根据之一;帐外还有籍,即户籍、户帖,登记每户所有人口情况。因为国家重视有用人口的掌握,州县在户口登记时,往往只在丁帐上略作增损,便上报户部,形成户口不成比例的情况。

在户籍类文书多样化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官方的“户籍”与百姓的“户帖”分离的现象。至迟在唐代,已有“户帖”名目,可能就是官府发给百姓的登载该户人口情况的符帖,由民户自己保存,类似今天由家庭保存的“户口簿”。北宋初年,令全国“作版籍、户帖、户钞”,其中版籍是官方掌握的户籍和计帐,户帖是发给民户保存的符帖,户钞是纳税凭证。到了明代,则规定得更为明确。《明史·食货志》说,从明初开始,国家在登记户口时,按规定将各户人口、姓名、年龄、住址、土地等情况登记完毕后,逐级汇总上报直到中央户部,称为“籍”;单独登载各户人口等情况的册子发给各户,称为“帖”。这已与今天的户口登记大体相似。

户籍类文书的多样化发展,是与书写工具及对象的进步相一致的,特别是纸质类书写材料发明后,为多样化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与此相应,对造籍的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比如书写对象,唐以前可能是纸、帛以及木札并用,唐以后则以纸质为主,并有统一的要求。书写时,正文原则上是楷体,数字一般要大写,空白之处要标写“空”字,田亩要标出“四至”,即东、南、西、北各至什么地方为界。纸缝中,一般都有所属行政区域的标识。为了确保户籍质量,造籍时,要挑选专门的书写手,查阅可以参考的各类簿籍;明代还规定每次造籍完毕后,要给各户留底,以备下次参考,称为“执照”。在人口、土地、赋税和每年填注的变动情况等处,要加盖官印,以防篡改。据说,北齐皇帝的印玺之中,有一颗专门用来骑缝户籍的印章,平时保存在宫中,需用时,主管全国户口的官员要奏明皇帝,方可启用。印玺上有“督摄万机”四字,反映出户籍在最高统治者心目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对户籍的上报、保管,历代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唐代的户籍,通常一式三份,户部、州、县各保管一份。其中户部保管的那份,由各州进京的庸调车(即赋税运输车)捎运到京。如果没有进京的庸调车,要专门雇人运送,费用原则上由官府负担。户籍的保存期限,一般是“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比,即案比,每三年进行一次。五比,是15年;三比,是9年。但也有尚书省保存27年或更久的规定。无论是州县还是部省,都要有专门的地方保藏户籍,有专门的人员管理户籍。明初黄册到户部后,即送后湖(今南京玄武湖)的东西二库保存,并有专人掌管,湖中的船只,由司礼监和户部分掌,不许外人往来。朱元璋还曾下令,在举行郊祀礼时,尚书省大臣须将天下户籍供奉在祭坛之下,祭祀礼毕后收入内库。以后,就成为定制。《史记·萧相国世家》说,刘邦入关后,大家都忙着收拾财物,萧何却独自进入秦朝的丞相、御史府收集律令图籍,刘邦因此得知天下户口多少。这说明秦朝户籍上报中央后,由丞相府和御史府保管。《史记》和《汉书》中都有“天下计书先上太史公,副上丞相”的说法,可知当时各地上报的户籍类文书,正本由太史公保管,副本由丞相府保管。此后,户籍上史馆成为历代通则。正因为如此,汉代以后,全国户口数字大都见诸于史籍而保存下来。中国古代户口统计简表

造册

清代的乾隆皇帝,一次非常生气地对内阁官员说:现在各省上报的户口数,大概都以每年编造的烟户册为据。时间一长,地方上的官员就敷衍了事,上报时大都不加详细核实,这怎么能使我知道天下户口之数呢?又说:据有人给我报告,从前所报的民数册,“岁岁滋生人数,一律雷同”。这样简单粗率,年年如此,像什么样子!今年各省应上报的户口册,一律延迟到明年底。如果再这样马虎,一定要严加处分。

乾隆所说的“岁岁滋生人数,一律雷同”,意思是每年新增的人口都一样多。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难道没有办法来防止这种现象发生吗?

熟悉中国法制史的人都知道,户口和婚姻,一直是古代法制的重要内容,只是早期的这些法律保留下来的很少。出土秦代简牍文书中,引有“魏户律”,表明至迟在战国时的魏国,已有关于户口制度的专门法律,可惜具体内容大都亡佚。到汉初,萧何制定《九章律》,其中之一就是“户律”。北齐时,加入婚姻问题,更名为“婚户律”。隋朝立法时,认为户在婚前,改为“户婚律”。此后历代,沿而不改,具体内容,则有增损。

从保存完整的唐律和明律看,对户简册文牍口登记中发生的各类问题,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首先,是罪名比较完备。具体而言,有“脱户”,即整户没有登记;“漏口”,即一户内有漏掉的人;“增减年状”,即年龄不实或伪装疾残;还有“隐蔽他人丁口不附籍”,即将别的家庭中的人口隐匿在自己户内不登记,等等。其次,是处罚轻重有别。一般说来,有赋役则重,无赋役则轻;知情和有意则重,不知情和无意则轻;直接责任者则重,间接责任者则轻。最重的处罚是徒刑,特别严重如贪赃枉法者,则“加役流”,即流放到边远蛮荒之地,并服苦役。

在一些特殊时期,对户口不实的处罚会加重。比如北周时期曾规定,乡村的闾正(当时25户为闾,设闾正)、族长(100户为族,设族长),如果在户口登记中隐漏5户或10丁以上,或者漏登土地3顷以上,处以死刑。和北齐一样,每逢战乱之时,对户口不实的处罚,往往要超出常规,法外用刑、轻罪重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就是在所谓治世,也会有法外用刑的事情,如明代的“空印案”便是一个典型。当时每年各布政司及府州县都要派上计吏到户部,报告地方户口钱粮、军需等事。凡报册上钱粮之数,必须与户部所定数字完全吻合,若有分、毫、升、合对不起来,整个报册便被驳回。而重新造册需要盖印,上计吏往返奔走,要费很长时间。因此,上计吏到户部时,都带一些空印文书,即盖上官印的空白文册。如果上报册遭到批驳,就随时填改,这种做法习以为常。但到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忽然发觉此事,认为官吏肯定用空印文书营私舞弊,下令将各地方衙门主印长官一律处死,并将佐官也杖一百后充军边地。其实上计吏所携空印文书盖的是骑缝印,不能做别的用途,这个道理尽人皆知。此案发生后,虽有人曾冒死上书说明事情真相,但朱元璋全然不顾,仍旧杀人。

律有明刑,而且处罚不轻,为什么还会出现户口登记严重不实的情况呢?

首先,是因为百姓想方设法逃避赋役。古代的户口和赋役是紧密相联的,“登人”是为了征赋,而且,沉重的负担最终往往都摊到了平民百姓头上。于是,户口登记时,人们尽量规避不报;或者投靠到大户门下,因为有权有势的大户实际上可以少负担或者不负担赋役。实在没法的,就自残肢体,以求减免赋役。

其次,是各级官吏的上下其手。人们为了逃避赋役,必然要通过各种途径,贿赂主管官员。主管官吏得到眼前好处,自然心动,但又担心日后出事,就去贿赂上司,这样,上下勾结,共同作弊,只瞒着皇帝老儿一个!

还有,就是造籍官员的不负责任。户籍的编造是3年、5年甚至10年进行一次。这中间的人口变化情况,需要随时填注。有的官员责任心较强,处处留意,时时填注。有的则不是这样。比如,明朝规定10年一造黄册,明朝中期以后,则长久不修。有责任心的地方官员,就自造“烟门册”,掌握人口变化情况;而有的则听之任之,造籍之年到来时,便将10年甚至20年前的人口情况随意加减,敷衍了事,申报上去。还有的则将一二十年后的人口情况也妄加编造,并据此征收赋税。如清朝顺治十三年(1656),一位官员在清理明朝崇祯十五年(1642)的黄册时,发现竟预造到了崇祯二十四年,实在荒唐!

至于乾隆皇帝动怒的“一律雷同”的情况,还有更直接的原因,就是税制的变革。清初沿用明代的黄册制度,并在黄册之外,另编《赋役全书》,记载各地原来的丁额、赋税情况,相当于赋税“预算册”。与《赋役全书》相配套的,又有《编审册》,按“旧管、开除、新收、实在”四柱式登记各户赋税情况,相当于赋税“实征册”。《赋役全书》和《编审册》,互相印证,比较严密,百姓添丁进口,就要加税。到康熙五十一年(1712),实行“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之法,即从该年起,新增丁口,不加赋额。雍正元年(1723),又实行“摊丁入亩”,把丁银计入田亩之中征收。这样,再编审人丁,已无多大实际意义。故到雍正四年(1726),停止编审人丁,丁口税额原则上按康熙五十一年的定额为准,不再增加。到了乾隆三十七年(1772),下令永停编审。永停编审后,中国的人口数量大幅度增加,原来在角角落落的各种隐匿人口都浮现到了户籍册上。但同时,因为户口不再是赋役的主要依据,增加人丁又不增加税额,地方官员对户口的调查登记,也就不像从前那样重视和认真了,以至出现乾隆动怒的“岁岁滋生人丁;一律雷同”的情况。

一脉相承

据说在很早的时候,大概还在氏族部落向地域国家过渡时期,因为人口还不多,大家都在较为平坦的土地上耕作。当时把长百步、宽一步的土地称为“亩”,长、宽各300步的土地称为“井”。每“井”约900亩,其中的100亩为“公田”,其余800亩分给8家耕种,为“私田”。这8户人家首先要在公田上耕作,以力役形式向国家纳税,公田事毕后,才能在自家的地里劳动。这8户人家长期在一块相对完整和连接的土地上作息,自然形成较为密切的关系,故又称“井”为“邻”。据《尚书大传》说,黄帝时,已经创行“井田制”,并以此编管人口,即井一为邻(8户),邻三为朋(24户),朋三为里(72户),里五为邑(360户),邑十为都(3600户),都十为师(36000户),师十为州(360000户)。并且说,“迄乎夏殷,不易其制”,即直到夏朝和商朝,都沿用此法。

夏朝和商朝是不是真的如此,已难详考。但从金石文和甲骨文的片言只语中,可以窥见到那时确有井田制存在,而夏商以后历代的户口编制则是史有明载的。比如,周朝有前已提到的“乡党制”,战国时一些诸侯国有“三国五鄙制”,秦国有“什伍制”,秦汉时有“乡亭制”,两晋南朝有“乡里制”,北魏有“三长制”,隋唐有“里保制”,宋代有“保甲法”,金代有“猛安谋克”和“里社制”,元代有“锄社”与“坊乡制”,明代有“里甲制”,清代有“保甲制”。历代户口编制的大概情况可参下表:中国古代户口编制简表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从传说中的黄帝时期,一直到清代,用大同小异的组织形式将人口编制起来,虽然名称不同,但沿革有序,一脉相承。

需要说明的是,春秋战国以前,由于王朝能够直接控制的人口和土地有限,那时的户口编制,是与国家行政管理层级完全一致的。秦始皇统一全国,创行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后,情况较前有了变化。从广义上讲,郡、县也是一种户口编制,但历代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建制,是完全意义上的政权机构。县以下的户口编制,除特殊时期外,不属完全意义上的政权机构。因此,上表所列历代户口编制,秦以后主要是县以下的基层户口编制,不涉及县以上的行政层级。

历代户口编制中,还有两个较为明显的特点。

一个是种族有别。这在周朝的户口编制中看得很清楚。据《周礼》,周朝户口编制的原则是“体国经野”。所谓“体国经野”,就是把周天子直接统治的地区分为两大部分,王城及其四郊以内的地区,称为“国”,安置本族人口和部分归附的殷商贵族,国中人口编制在六乡之中;王城四郊以外的地方,称为“野”,迁徙部分被征服族人口,编制在六遂之中。这样,形成以“国”统“野”的乡遂制。春秋战国时齐国实行的“三国五鄙制”,与此相似。金代的“猛安谋克”和清代的“八旗制”,也都含有贬斥异族的意思在其中。

另一个是城乡之别。大致而言,隋唐以前,“国”与“野”、“畿内”与“畿外”的户口编制,既有种族之别,也同时是城乡之别。隋唐以后,民族融合程度空前提高,人口的地域杂居现象已很普遍,住在城里的人和住在乡村的人,已没有从前那种清楚的本族和异族之别。同时,工商业比较繁荣,城乡经济的二元发展已显端倪。在户口管理中,需要城乡分而编制。比如,唐代户口编制中,就有里(乡村)、坊(城市)之别,宋代有乡、都之分,明代则明确规定,“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把城市、郊区、农村,划得一清二楚。

至于历代编制户口的目的,以及它在实际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接下来将要分而论之的。总的看,历代编制户口的目的,不外乎寓兵于民、维持治安、调查户口、征收赋税、劝导风俗等等。而在不同朝代的不同时期,又各有侧重。大致而言,早期或战乱时,寓兵于民、维持治安的作用要强一些,其余时候,则重在调查户口、征收赋税和劝导风俗。此外,一般在王朝初创和前期,户口编制比较严格,也比较规范,到了王朝的中后期,则逐渐松弛,徒有其名,甚至名实俱无了。

寄军令

“秦王扫六合,虎视何雄哉!挥剑决浮云,诸侯尽西来。”这是唐代大诗人李白对秦始皇统一全国时豪迈气魄的描写。千百年来,无论是对秦始皇赞赏还是反对的人,都不得不承认秦国能战胜其他六国,是了不起的事。那么,为什么在战国七雄当中,地处西陲边远地带的秦国,能够扫平六国、统一天下呢?

对于秦始皇能够统一六国的原因,史学家们可以从不同方面列出许多条来。其中有一点,就是大家都承认秦国军队的战斗力远远强于其他六国。史料表明,当时秦国的军队号称“虎狼之师”,勇猛无比。而这样一支虎狼之师,是早在秦始皇出生前一百多年就开始孕育了。《史记·秦始皇本纪》说,秦献公十年 (前375),改革户籍制度,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户籍相伍”。大约16年后,即秦孝公三年(前359),商鞅变法时,又“令民为什伍”。所谓“户籍相伍”和“令民为什伍”,就是把国中所有人口,金虎符按五户为一伍、十户为一什的办法编制起来,每伍之中,设一伍长(也称伍老),每什之中,设一什长。平时为民,战时即为兵,伍、什就是军队中最基层的建制。商鞅变法的主旨,就是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凡在战场上杀敌多者,不管原来是什么身份,都可以按规定晋升爵位。同时也规定,行军作战时,什伍之中如果有一人逃亡或降敌,什伍之中的其他人都要连坐。因此,上阵打仗,三军令行禁止,个个都不怕死,没有掉头后退的。

比秦国“户籍相伍”可能还早一些,大约春秋时期的齐国,也曾把军队建制寓于户口编制之中。据《国语·齐语》,齐桓公当政时,向管仲讨教强国之法。管仲提出“成民之事”、“定民之居”之法。所谓“成民之事”,就是按照“体国经野”的原则,把士、工、商这三类人口安置在“国”中,把农民安置在野中,使这四种人各守本业。所谓“定民之居”,就是在国中设立21乡,其中6乡安置工、商业者,15乡安置士人。士民居住的15乡中,每5家为1轨,设轨长;10轨(50家)为里,设有司;4里(200家)为连,设连长;10连(2000家)为乡,设良人。同时规定,每家出1丁为兵,5人为伍,轨长率之;50人为小戎,里有司率之;200人为卒,连长率之;2000人为旅,乡良人率之。每5乡为1帅,故10000人为1军。国中士民之乡15个,共30000户,每户出1人为兵,是30000人,共为三军。这样,国中的户口编制,既是行政建制,又是军事建制,故有“作内政而寄军令”之说。齐桓公当年能“九合诸侯,一匡天下”,与此有很大关系。

其实,“作内政而寄军令”式的户口编制,在传说中的西周“乡党制”中已经有之。前已说过,周朝实行“体国经野”式的本族和异族人口分别管制的办法,在编制本族人口的“国”中,比(5家)、闾(25家)、族(100家)、党(500家)、州(2500家)、乡(12500家),与军事编制中的伍(5人)、两(25人)、卒(100人)、旅(500人)、师(2500人)、军(12500人)完全一致,兵民合一,军政合一,平时为户口编制和行政编制,战时即为军事编制。

这种寓兵于民、军政合一式的户口编制,在秦汉以后也曾沿用,尤其是在少数族立国时期更是如此。比如,女真族建立金国后,在汉人中实行乡里制,与军事建制无关,而在女真族中,则继续实行猛安(部落单位,一说意为百夫长)、谋克(氏族单位,一说意为千夫长)制。即每100~300户为一猛安,设百夫长一人;10猛安为一谋克,设千夫长一人。后改为25人为一猛安,4猛安(100人)为一谋克。猛安、谋克中的丁壮人口,平时狩猎打鱼,战时应征出战。蒙古族建立元朝、满族建立清朝前后的一个时期内,都在本族人口内部实行过军政合一的户口编制。

后来汉人立国的某些时期,也有过这样的户口编制。北宋时,在宋神宗支持下,王安石变法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行“保甲法”。王安石认为,北宋前期实行的募兵制,招募来的士兵,大都是些无赖奸猾之人,不能为国家所用,而且每年要耗费大量经费,造成中央财政困难。因此,他竭力主张恢复前代兵民合一的户口编制,即“什伍其民”,“以为天下长计”。在他的主持下,在全国实行“保甲法”,每5户或10户为一小保,5小保为一大保,5大保为一都保,分别设立保长、大保长、都保正。平时务农,农闲时练兵,需要时即可拉出来作战。这一做法,对于强兵和抵御当时的北部边患,的确起到了一些作用。

当然,“作内政而寄军令”式的户口编制及其军事功能,在秦国“户籍相伍”之后,是逐渐淡化的。因为在此之前,血缘族居、种族立国还占主导地位,有必要也有可能实行单纯的族兵制,军政、军民可以完全合一。秦汉以后,地域杂居、民族融合已成不可逆转之势,故从秦国“户籍相伍”开始,不分本族人口还是异族人口,都按统一的办法编制,从前单纯的族兵式的户口编制被打破。之后,征兵制和募兵制逐渐取代族兵制,完全意义上的军政合一式的户口编制已不可能,也无必要。即使后来少数民族立国的时期,族兵式的户口编制,一般在实行一段时间后,也变为征兵制或募兵制。至于汉族立国中类似宋代“保甲法”式的寓兵于民的户口编制,其军事功能更不能长久,因为军民分离,已是社会进步的不可扭转之势。

作法自毙

不少读者可能都知道“作法自毙”的故事。据《史记·商君列传》说,支持商鞅变法的秦孝公死后;商鞅被诬告谋反,遭到追捕,商鞅赶紧出逃,到边关的一家旅馆躲藏。旅舍的主人不知道他是谁,不肯收留,并说:“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意思是,商鞅规定,投宿的人如果没有官方发给的身份和出行证明,旅舍主人就要受处罚。商鞅听了这话,长叹一声,“嗟乎,为法之弊,一至此哉!”意思是,我立法的弊端,竟然到了这个程度。后人于是把“自己出的主意,反使自己受害”称为“作法自毙”。

商鞅后来被车裂而死,实在悲惨。商鞅的悲剧,主要与他在变法时伤害了一些权贵,尤其是和伤害了太子的师傅有关。而他出逃藏匿时被旅馆主人拒绝,却证明了他所推行的新法是得到严格执行的,他应该为此感到自豪而不是后悔。因为商鞅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令民什伍”,即按5户为伍、10户为什的办法把人口编制起来。其功能之一,就是限制人口自由流动,尤其是防止作奸犯科之人到处游荡。为了更有效地达到目的,还规定了连坐之法。如秦律规定,若有人进入某甲家中,将甲杀伤,甲呼喊有贼,四邻(即同伍之人)和伍老、里典等负责者外出不在家,没有听到甲的呼救声,四邻可以免除处罚,伍老和里典虽不在家,也要处罚。秦律还规定,同伍同什之中,出了作奸犯科之人,知道而不告发者,处以腰斩之刑;告发者,可按杀敌斩首之功受赏;隐匿作奸犯科者,按降敌之罪受罚,同样也是杀头。立法之严,可谓空前。故后人在比较周朝和秦朝的户口编制时说,虽然二者形式上差不了多少,但主旨大相径庭,前者重在教人们互助互爱,后者则重在“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大失圣人君子以德治国的原则。

实际上,周朝的户口编制,也有维持治安的意思在其中,只是没有连坐的酷法而已。到春秋时,各诸侯国兴衰不定,传统礼教设防已不起作用,人口自由迁徙和逃亡情况严重,不得不加强人口管制。如管仲在齐国推行“三国五鄙”的户口编制时就明确说,善于治国者并不单纯依靠城郭防范,而且要辅之以什伍之法,使人们互相监督,这样,商鞅像“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即逃亡者没有地方躲藏,游荡者没有可容留之处,这样国家的政令才可以畅通无阻地贯彻,百姓不敢到处乱窜,召之即来,一心向上。

什伍其民的作用,是否真像管仲说的那样大,缺乏更多的史实来证明。但,从管仲到商鞅的这套办法,在秦汉以后的历朝都实行过,则是事实。比如,汉承秦制,在汉代的乡亭组织中,照样有伍老、什长,百姓中的善事恶事,都要向上司报告。而且,汉代的亭长,主要职责就是捕捉盗贼,并且有亭佐、求盗、亭父等吏员协助。乡的负责人叫三老,职责之一就是听取诉讼,排解纠纷。有的乡亭中还设有监狱,那些犯有过错和小罪者,乡亭的头头可以让他进去呆几天。

汉末到魏晋南北朝的乱世中,乡亭组织遭到破坏,而对重建基层户口编制,各朝都比较重视。在重建户口编制中,尤其注重相互监督和连坐之法。如南朝刘宋政权重建乡里组织时,规定同伍中有人逃亡,其余人家代出租役;同伍中有人犯法,其余人都要受罚,甚至牵连一村之人。

号称一统盛世的隋唐时期,对户口编制中的社会治安功能也毫不放松。如唐律明确规定,里保组织中若有以“巫蛊”(即用巫术毒虫等法)害人者,除同居之人要受处罚外,里正如果知道而不及时纠正者,要流放3000里。而流刑在唐宋以后,一直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维持治安功能体现得最为集中的,还数宋代的保甲法。王安石变法时推行的保甲条例规定:每一大保(50户)每夜轮差5人,在本保范围内巡逻,遇有盗贼,须及时击鼓报告,本保大保长须率同保之人前去救应和追捕。如果盗贼进入别的保内,巡逻人员要接递击鼓相告,并配合邻保人员捕盗。如果捉到的盗贼属犯有徒罪以上罪行者,每捉到一名,赏钱3000;属杖刑以上者,赏1000。赏钱由犯罪人的家产充抵。还规定:同一保内,如有人犯抢劫、盗窃、杀人、谋杀、放火、强奸等罪行,知而不告者,按保伍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处罚;如果容留强盗3人以上达3天,同保中的邻人虽不知情,也要处“不觉察之罪”。

通过彰善惩恶和裁决纠纷来维持基层治安,是元代户口编制的一大特色。元初,在乡村推行社长制,每50~100家为一社,设社长,在城市中则称巷长。元朝法律规定,社内若有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不遵父母兄长教令、凶徒恶党之人,先由社长叮咛教训,如果不改正,要记录在案,等到上面的提点官到来时,在社内众人面前审问,如确有不轨行为,就在该家门上用大字书写“不务本业,游惰凶恶”等字样。如果本人知耻改过,由社长报告上司,可擦掉所写内容。如果不改正,遇到本社有差役时,就派他去当差。什么时候悔过自新了,才可擦掉所写内容。除此之外,还授权社长调解和裁决社内婚姻、家产、田宅、债务等不属违法重罪的纠纷。

对于可能发生的盗贼非法等事,元朝对社长及时觉察的要求也很具体。元朝法律说,凡是为盗非法之人,肯定都有个住处。如果住在社内,社长一定能够发现。因为这些人或不务正业,或出入不时,或服用非常,或饮食过度,或费用无节,或原贫暴富,或安下生人,或交接游惰,等等,这些都有可能是生盗之由,社长应该及时觉察并报告官府。如不能发觉或知而不报,则要受连坐之罚。

满族入关建立清朝后,维持社会治安的任务很重。清初,康熙皇帝就说,消灭盗贼最好的办法,还是从前的保甲法,应该仿效古法,并加以适时变通。因此,清代保甲法实行范围很广,全国各个地方,各个民族,从城市到农村,从旅馆到寺庙,一律按保甲法加以编管。特别是清朝中期以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加剧,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更是强调保甲法的“弥盗”即消除盗贼的作用,加重保甲长失察盗贼的连坐责任。一些地方“能吏”,也往往不遗余力,对人民实行高压控制,这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但同时也增添了人民的反抗心理。

古代户口编制中的维持社会治安功能,在现代国家中也或多或少地保留下来。它的积极作用,自不待言,而它的消极作用,也不可忽视。尤其是鼓励相互告发和连坐之法,实施到一定程度后,就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或者,邻里之间各存戒心,今天你告我,明天我告你,大家都不得安宁;或者,苦头吃够后,都学乖了,看见不三不四的事情,干脆大家都不吱声,使上面什么也不知道,免得你我连坐。所以,古代户口编制中的这一功能,在实施中往往是先严而后松,甚至是先有而后无了。

锄社

元朝初年,在蒙古族内部实行百户、千户制的同时,北方农村中出现了一种“锄社”。锄社带有原始共同体中的民间互助性质。其最初的职能,是社内人员在农业生产中实行互助,即大家一起先锄一家之田,本家供给饮食,然后再锄另一家之田,这样轮流下来,很快就将各家土地锄毕。后来,元朝政府仿照民间模式,下令在全国推行村社式的户口编制,即每50家立一社,选择年高熟悉农事的人担任社长;若户口增至100家,在社长之外另立一员协助;不到50户的地方,可以与近村合立一社;如果地远人稀,不便相合,可以不拘户数,各自立社。社长的首要职责,就是劝导社内人家勤于种植,一心务农。同时规定,凡种田者,在自家的田畔立一牌橛,上面写某社某人姓名,社长要定期检查督促,如果有人不听社长劝导,则记录在案,等上面来人时当众责罚。

督促帮助百姓务农种田,目的是要多征收些赋税。因此,与劝导农桑相应,历代户口编制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催驱赋役。秦代商鞅变法,奖励耕战,在户口什伍编制之中,就有催驱赋役的功能。汉代的田赋、算赋等赋税,都要通过乡亭组织来征收。在征收前,要调查各户人口、田产等情况,征收时,要及时督促,不得迟误。同时,还要保证徭役的征发,如刘邦当年在家乡当亭长时,县里就曾派他押送囚徒到骊山服苦役。

北魏至隋唐时期,实行以均田制为主的土地制度。这时的户口编制中,强化了推行均田制的功能。北魏立国初,还实行带有血缘族居性质的“宗主督护”式的户口编制。所谓宗主督护,对于鲜卑族来说,就是由族长率领同族人在内地定居,从事农业生产,族长称为宗主,同族人称为宗子,宗子向宗主出租纳税,不直接负担国家赋税。对于汉族人口来说,就是委任豪强大族尊长进行统治。实行宗主督护后,暴露出两大弊端,一是地方豪强势力逐渐增大,形成与中央政权抗衡的割据状态;二是大量人口荫庇于宗主户下,使中央政府丧失直接控制的人口和应得的赋税。因此,在北魏政权相对稳定后,即着手改革户口制度,以“三长制”取代“宗主督护”制。所谓三长制,就是每5家立一邻长,5邻(25家)立一里长,5里(125家)立一党长。“三长”即党长、里长、邻长,其首要职责,是调查登记户口,把从前荫庇在宗主户下的人口检括出来。同时,根据户口、土地比例情况,贯彻国家的条例,落实均田制。因为三长都是当地人,对各家情况了如指掌,一般不会被奸猾之人蒙骗。北魏均田制能较为普遍实施,除了战乱之后人少地多以及原始共同体因素还存在外,与“三长制”的建立也有直接关系。之后的隋唐,也曾仿效北魏做法,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实行均田制。唐律明确规定了里保组织在推行均田制中的职责,要求里正、保长等头目要按时收授里保内各户的土地,如果不及时或不依法,则处以鞭笞之刑。

中唐以后,均田制逐渐废弛。到了宋代,史称“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即国家不制定土地法规,也不限制民间的土地买卖和兼并。因此,土地转移、兼并情况比较严重。为了掌握百姓手中土地,合理摊派赋税,中央政府不停地要求各地清查丈量土地,俗称“经界”。而在“经界”中,通常是由都保组织具体负责,走遍保内所有地方,据实丈量,并排出等次,折算应纳赋税。宋朝以后的各代,在税制改革、清查土地时,都要由基层组织的头头做基础性工作。

催驱赋役,难在公平。当年管仲在齐国推行“三国伍鄙”制,其“鄙”,相当于西周的“野”,主要安置异族农业人口。“鄙”中的户口编制,是30家为邑,10邑(300家)为卒,10卒(3000家)为乡,3乡(9000家)为县,10县(90000家)为属。其各级组织的头头,分别叫邑有司、卒帅、乡帅、县帅、属大夫。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督促耕作,征收赋税。为了做到公平合理,管仲又在“鄙”中实行类似今天的级差地租办法,把土地分为三六九等,按肥瘠程度递减税赋。在对土地评等论赋中,鄙中的各级头头都有相应的责任,评等不公,摊税有私,要受责罚。这一做法,被后代仿效,并演进为按人口、田产评定户等,按户等高低摊派赋役的办法。在评定户等、摊派赋役中,基层户口组织的头头负有最直接的责任。

如果赋役不能按时足额完成,基层组织的头头就要受处罚。北魏规定,邻、里、党“三长”,对所辖范围内不按时纳赋之人,负有连带责任,如果有一匹布、一斤粮的差错,就要鞭挞户主和三长。没有完成的赋税,三长要代为缴纳。唐代也明确规定,如果里保内征税不足法定额数,里正等头目负有相应责任。地方官在执行此法时,喜欢使用“摊逃”法,即里保内有人因不堪重负外逃,除里正、保长代纳赋税外,里保内其他人也要摊派一份。这一办法的初衷是阻止里保内人口外逃,但实行的结果,却迫使更多的人因躲避“摊逃”而外逃,有时一里一保之中,竟没有应该纳税之人。宋代的一些地方豪强,在自家的院子周围打起高墙,养几十条恶狗,保长来收税时,就放狗出来,保长吓得不敢近前,只好忍气吞声,代纳租税。

在封建社会,越到每个王朝的中后期,百姓的负担就越重。因此,越到后来,基层组织的催驱赋役功能就越强化。到了明代,编制里甲组织的直接起因,就是均徭。里长、甲首,本身就是役名,既要应酬官府使唤,又要督促里甲内各户缴纳赋税,如有违欠,除代纳外,还要受处罚。里长、甲首之中,里长役重,故要在一里之中(110户)推出10户丁粮多者轮充;甲首役稍轻,故在一甲内(10户)轮充。清代保甲组织中的甲长和牌头,开始主要职责是清查户口、维持治安,到后来,实际上也与明代的里长、甲首相似,沦为苦差了。

力田

在氏族社会后期,一方面,仍以血缘部落族居为基本组织形态,另一方面,氏族部落之中的私有制萌芽,各种争端已显端倪,这时,与之相应的半血缘半地域性的人口编制方式产生。如《尚书大传》中说,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即以井田制的方式编制人口,平分土地,防止争端。其具体组织形式,就是前已述及的井一为邻(8家),邻三为朋(24家),朋三为里(72家),里五为邑(360家),邑十为都(3600家),都十为师(3.6万家),师十为州(36万家)。这种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的户口编制的主要功能,就是通有无,均贫富,同风俗,共患难。

进入阶级社会后,历代的户口编制中,也都程度不同地保留了原始共同体时人口编制中的这种功能。管仲在齐国实行“三国伍鄙”时,就要求同一组织中人“死丧同恤,祸灾共之”。北魏“三长制”中,三长的职责之一,是使邻、里、党内人口互相救助。北宋推行保甲法时,明确要求保甲内人“力役相助,患难相恤”。当时有人这样说,实行保甲法,能使富人依赖穷人之力维持治安,不怕遭遇盗贼,穷人依赖富人土地为生,不怕贫困。使贫富之人相互依赖,安居乐业,再没有比保甲法更好的办法了。此话虽有些言过其实,但却道出了立法者的主观意图。至于元代村社制的互助特色,更为后人称道。明初,朱元璋曾十分感叹地说,古代风俗淳厚,百姓互相亲睦。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婚姻死丧,邻保相助。近世教化不行,风俗颓敝,乡邻亲戚,不相周恤。甚者,强凌弱,众暴寡,富吞贫,大失忠厚之道。我现在实行里甲制,百户为里,一里之中,有贫有富,凡遇婚姻、死丧、疾病、患难,富者助财,贫者助力。如此,百姓哪有穷苦急迫的忧虑。还有,春秋耕获之时,一家无力,百家助之。以此类推,天下老百姓还有不相亲睦的吗?

朱元璋以为只要把百姓按里甲制编管起来,要求各家有无相通、患难相助,就能使天下百姓和睦相处,其实有点一厢情愿。有了一定的户口编制形式,并不一定能保证人们和睦相处。离得近了,交往多了,虽然客观上有利于加强感情联系,但,也极容易因此而产生矛盾和纠纷,所谓“亲兄弟,高打墙”,不能经常在一个锅里搅稠稀,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还要加强劝导和教育,早在《周礼》的乡遂户口编制中就有这一要求。比如在六乡之中,各级组织的负责人,都有按时“读邦法”(宣传法律)的职责。同时,在主持祭祀、婚丧以及乡饮礼等活动中,寓以尊老爱幼、忠信孝悌等道德教育的内容。秦国号称“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在什伍组织中,尤重法律教育。汉代

乡官

的首要职责,是教化百姓,劝民为善。东汉以后,中央部门的各种政令,都要题写在乡、亭的照壁上,并且要组织乡民学习,随时加以更换。元代规定,每个村社中,设立学校一所,选择通晓经书者当老师,专门为社内百姓讲解经书要义,社长要时时留意社内人员言行,切实担负起“劝导乡里,助成风化”之责。

读法、明礼、兴学等,都是正面教育。这是助成风化的基础,但仅有此,也还不够,还需要在实际中奖善惩恶,才能更有效地起到“劝导乡里”的作用。明初规定,全国各地城乡都要建立“申明”、“旌善”二亭,凡是里甲内发生的善事恶事,都要写在上面,以示劝惩。里甲中的婚姻、土地、斗殴等纠贵族庄园图纷,里老也在此调解、剖决,以案例现身说法教育百姓。之后又规定,军民之家中若有为盗贼经过劝导而不改正者,要大写“盗贼之家”四字于其门。能改过者,允许里老及邻人担保,除去所写内容。《大明律》明确规定,凡拆毁申明亭房屋以及毁坏照壁者,处以杖刑或流刑。但到明朝中叶以后,亭宇大都毁坏,里甲内的善事恶事也不在上面书写了。一些有志于教化百姓的地方官员,又设置善、恶二簿来替代申明、旌善二亭。如明代有名的清官况钟当地方官时,就竭力推行这二簿,要求里甲头目在这二簿上随时填庄各户人家的为善为恶之事,定期交县司收藏,遇有民间诉讼,以此查考。这一做法,同样起到劝善惩恶的作用。

最有效的劝导乡里、助成风化的方法,就是乡里组织的头目能够以身作则,本身堪为模范,因此,历代都比较注意这些人的选配。其具体标准和原则虽然前后不一,但大都要求有德行,能服众,明事理,善调解,有财力,可济贫。比如汉代推行乡亭制时,要求选择年龄在50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者充任乡三老,掌管教化。同时还设有“孝悌”、“力田”,顾名思义,就是能孝顺长辈、善待兄弟和勤于耕作之人。可见选择三老、孝悌、力田,是给乡人树立一个榜样,引导人们“尊老”、“淑行”、“勤劳”。在中国古代的乡间,也确有不少这样的人,对民间的道德礼仪起着支撑和导向作用。但越到后世,对这方面的要求越淡,而更多地注重是否有力有财,或者,干脆大家轮流坐庄,应付差事。于是,一些乡村恶老恶少以及游手好闲之徒,也得以出人头地,由于恶习难改,难免干出一些伤天害理之事,与“劝导乡里、助成风化”的初衷已相去甚远了。乡官

汉武帝时,朝野之中盛行“巫蛊”之风。巫,指巫术,当时人迷信,以为用巫术诅咒,祈求鬼神,可以加害于人。蛊,是个会意字,表示把蛇、蝎等各种毒虫置于一个器皿之中,必有一虫食尽其他诸虫,此虫即称为“蛊”,毒性最大,伤人必死,也称蛊毒。用巫蛊之法害人,在古代并不乏见,尤其是在朝廷政治斗争中常用此法,也常由此引起大狱。汉武帝晚年多病,就怀疑是周围有人用“巫蛊”之法害他。征和二年(公元前91年),大臣江充诬告太子刘据宫中埋有木偶人,诅咒皇上。太子知情后,又怕又怒,一气之下,杀了江充。武帝越发信以为真,发兵追捕太子。太子情急之下,也以兵相拒,激战数日,死伤万人,最后太子兵败自杀。太子死后,武帝怒气不消,谥为“戾太子”,意思是乖戾不孝的太子。后来,壶关(今山西长治东南一带)的三老上书武帝,替太子申冤,武帝方才醒悟。

壶关三老能上书皇帝言事,足见当时乡里组织负责人的地位和威望非同一般。从有关汉代的史料看,当时不少有声望的朝廷命官和社会贤达,如张敞、朱博、鲍宣等人,也都是在做亭长、啬夫等乡亭头目时崭露头角的。至于汉代的开国皇帝刘邦也是亭长出身,更为大家所熟知。

三老、亭长这类基层组织头目社会地位的高低,是与户口编制中相应功能的演变相关的。大致说来,先秦至隋唐以前,地位较高,宋代以后,逐渐下降,中间虽有起伏,但总的趋势是由高向低演变。

先秦时期的户口编制,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单纯的氏族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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