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第11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14 14:28:22

点击下载

作者:徐祥民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第11卷)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第11卷)试读:

卷首语

近些年,人们习惯用“奔四”“奔五”“奔六”这样的说法来表达自己所处的年龄段。借用这一表达法,我们的《评论》已经告别了童年,进入“奔二”阶段。年龄是人成长的尺度,就像年轮是树木成长留下的刻度一样。《评论》第11卷的出版,开启了“奔二”之旅,这既是成长的标志,也是成长新阶段的开始。

是的,本卷《评论》已经为刻写新的年轮研磨调制了墨彩。

本卷“

环境法热点问题探讨

”部分探讨了四个“热点”。它们是:“雾霾”(载体是四川省社科院陈开琦教授和四川省社科院朱玉杰所著《

雾霾防治与经济发展之渐进型平衡

》)、“自然灾害救助”(载体是聊城大学王仰文博士所著《

中国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的人本化演进

》)、“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载体是四川大学王浩博士所著《

论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法律推进

》)和“清洁能源技术转移”(载体是厦门大学杨宇静博士所著《

论清洁能源技术转移的专利权困境及制度创新

》)。这四个热点是分别点燃的,但它们却不约而同地为化解一对矛盾而努力。陈开琦教授等的论文指出:“雾霾防治与经济发展实质上是两种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与相互限制。”这两种利益是“环境保护利益”和“经济发展利益”。论文设计的“渐进型平衡”只有化解“环境保护利益”和“经济发展利益”之间的冲突才能实现。王仰文博士的论文指出,虽然“‘以人为本’是中国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体系的灵魂,也是我们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的坚强保证,它明确了中国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体系的发展方向,规定了党的执政为民的价值理念”,但在面对诸如“威马逊”超强台风带来的自然灾害时,“政府和社会”却应之以“得过且过的态度”。在作者看来,要真正实现“自然灾害救助的人本化”,必须排除来自国家的“经济增长”要求和“社会”其他“预期”的障碍。王浩博士的论文认为,我国“环境治理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其“原因”之一是“环境管理目标不明确”。而形成这种“原因”的原因是“政府”“单向度”地“考虑经济利益”。要实现论文追求的环境治理体系的优化,需要化解“政府经济责任”与“政府环境责任”之间的矛盾,或者“经济增长”、“硬指标”与“环保”、“软指标”之间的矛盾。杨宇静博士的论文讨论的是清洁能源技术转移中存在的一对矛盾——“发达国家试图借助清洁能源技术转让以实现知识产权利益的最大化”,而“发展中国家要求弱化知识产权并以非商业模式”实施“技术转移”。这篇论文的重要贡献在于按照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给出化解这对矛盾的办法。

这四个热点都指向一对矛盾,相关论文不但都是化解矛盾之作,而且它们都表达了作者看待相关矛盾的立场。陈开琦教授等的论文将“经济发展利益”带给“环境保护利益”的影响称为“对生存环境的副作用”。论文提出的化解矛盾的思路之一是“有效”地“控制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对生存环境的副作用”。杨宇静博士的论文对“专利栅栏”也有“专利制度的‘副作用’”之评。按照陈开琦、杨宇静两位作者的评价思路,王仰文博士的论文、王浩博士的论文中也都存在产生“副作用”的矛盾方面。在王仰文博士的论文中表现为“经济增长和社会预期”的“副作用”,在王浩博士的论文中则是GDP指标的“副作用”。

讨论上述热点的学者不仅揭示了矛盾,表达了对如何化解矛盾的态度,而且也都按照他们的“态度”提出了化解矛盾的办法。对陈开琦先生等提出的化解“环境保护利益”与“经济发展利益”的办法(实际上是原则)我表示赞同。他的解决原则就是把“环境利益所能忍受的最大限度”和“经济发展利益所能增进的最大限度”之间设为“平衡区域”。让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保持在这个“平衡区域”内或许并不很容易实现,但陈教授的方案建立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之上,即“环境利益”有一个可以忍受的“最大限度”。这个“最大限度”是环境保护的最低标准。只要经济发展行为或用以实现经济利益的行为突破了这个标准,环境利益损害便自然发生。我赞同陈教授的这个看法,但对这个边界的理解与陈教授可能有所不同。我在前不久发表的一篇论文中谈到,其实环境利益是在出现了负环境利益的时候才慢慢被发现的。环境利益就是以人类为尺度的环境状态或品质,是存在于“人的现实的自然界”中的有利品质。对于今天的世界来说,环境利益不是可能遭受损害,而是已经遭受损害。陈教授所说的“环境利益所能忍受的最大限度”这个“极值点”不是可能被超越,而是已经被超越。因而,实现环境利益的过程只能是从负环境利益到环境利益,[1]要实现陈教授等所说的“平衡区域”,只能通过限缩经济发展利益或减少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在拙文中称“环境消费利益”,使环境利益恢复到“忍受”打击的“最大限度”之内。

本卷收录重庆大学法学院董正爱博士、王璐璐博士的《转型时期生态秩序的环境正义解构》一文。很高兴看到有更多的年轻学者关注环境正义,参与环境正义的讨论。从更多角度展开对环境正义论的研究,对环境正义理论,甚至整体意义上的环境法学理论的修正、完善是大好事。

在董博士和王博士的论文中,我还欣喜地看到,我和他们在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上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比如,作者认为“生态秩序的实然权利义务结构应该是义务本位”。这与我一直努力阐释并坚定信奉的环境法义务本位相一致,尽管在董博士等的文章中“实然导向”的“义务本位论”后还有一个后缀——“权利本位的逻辑转型”。董博士等认为“任何由无序状态转变为有序状态的诉求都需要依靠一定的约束条件,需要社会个体承担义务”。“人性的本能构造及意识构造总会引导人的行为自觉不自觉”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对环境公共利益带来冲击,解决之道只能是国家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手段来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个体规定行为的界限”。董博士等不仅对义务本位论做了理论上的阐释,而且还探讨了按“义务本位”“设置义务的基本程序”,即“通过规制设定令义务主体承担相应的义务、执法机关执行相应的规定、义务主体履行相应的义务、监督主体切实履行监督义务保证义务本位的实现”。作者还把这个程序概括为8个字,即“规制、执行、履行、监督”。应该说,在义务本位论的实践方面,两位博士已经走到我的前面去了。

再如,作者认为,环境正义产生的时刻,也就是人们应当发现环境正义的时刻,是一个转折点,即“人对自然的利用超过了自然的自我再生能力”。作者指出:“环境保护总是会与经济发展相悖,与人类改造自然相悖。”“在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小于自然的自我再生能力时,人们甚至并未意识到应该保护环境。”这个时候不会产生环境正义,人类也没有机会发现环境正义。“一旦人对自然的利用超过了自然的自我再生能力,致使人的生存环境越来越恶劣时,环境保护就应该成为一种新的道德。”环境正义就是在这个时候产生的。董博士等给出了它的“逻辑发展进程”:“生态环境危机—现代环保运动—环境伦理成熟—环境正义运动—环境正义理论。”虽然对这个过程产生的结果是什么,我与董博士等的看法不同,但对发生过这样一个过程,并且在过程中产生了或应当产生某种崭新的东西,我们的看法是一致的。在前文已述及的我和朱雯博士的论文中有这样的表达:环境利益是“失去之后才被发现的价值”。董博士等所说的“生态环境危机”是人类的“负环境利益”。“环境利益”作为一种社会“要求、愿望或期待”,是在“环境问题集中爆发之后才发生的”,是在“负环境利益”的刺激下才被人们发现的利益。环境正义应当是襄助环境利益的道德、服务于环境利益实现的道德。

三《评论》一直对国外、境外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研究保持密切关注,高度重视国际环境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本卷不仅保持了这一传统,而且明显扩大了讨论范围。论题涉及日本、德国、美国、欧盟、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法或环境相关法,涉及国际能源法等国际法。(一)对台湾地区能源法的研究

台湾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廖钦福副教授和王劲力副教授的论文(《台湾能源法体系之建构尝试:从国际能源法进行比较与借鉴》)以“台湾地区能源法体系之建构尝试”为主题。就对台湾地区能源法的研究而言,论文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个方面是分析台湾地区能源法体系的缺陷。比如,作者认为,台湾地区“‘宪法’对于能源这个新兴的环境法律领域,似乎完全是沉默无言的”。对“逐步达成非核家园目标”,“相关的法律规范仍有所欠缺”;台湾地区以“纲领、策略、计划等类似行政计划方式加以宣示或界定”的“减碳”“目标”,“如要落实还需要相关法制的立法通过与行政命令的制定”。另一方面是对“台湾地区能源法体系”的设计。作者把“如何建构台湾地区能源法律体系”视为“当务之急”,并为解决这个急务做了积极的“尝试”。廖先生等提出了由“(1)总则、(2)再生能源、(3)节约能源、(4)温室气体减量法、(5)能源税、(6)各论”构成的“台湾地区能源法体系”。

高铭志助理教授的文章(《欧盟推动离岸风力发电政策与法制架构之研究》)主要研究对象是欧盟相关法律和政策,但这篇论文对台湾地区能源法也给予了关注。(二)对日本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责任的研究

中国海洋大学赵晶博士的论文《日本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责任——以大阪泉南石棉国家赔偿诉讼为例》介绍了日本“大阪泉南石棉国家赔偿诉讼”发生的背景、诉讼的经过、判决的理由、争讼的焦点,把一种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环境侵权诉讼完整地呈现给读者。作者告诉我们,依照日本的《国家赔偿法》,司法机关可以以国家行政机关未充分行使规制权限为由,要求行政机关对以行政机关行使规制权限不充分为条件而发生的环境侵权后果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认定是否充分行使规制权限的依据是被规制行为是否可能损害“国民生命、身体、健康”。如果被规制行为“有损害国民生命、身体、健康的危险”,政府不加以规制便不足以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政府明知危险的存在和施加规制的意义而未严格实施规制,就属于行使规制不充分,构成《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赵博士评述来自日本的实践告诉我们,侵权责任法其实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维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侵权责任法在环境保护上的作用其实也可以扩大,即政府因担心承担侵权责任会更认真地行使规制权限。不过,侵权责任法在环境保护上的功能也只是如此而已。(三)对德国生物质能发电法律政策及相关事项的研究

台湾地区云林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蔡岳勋副教授、黄婷翊女士的论文《德国生物质能发电政策与法规之研究》从全球化石能源的使用与温室气体排放到德国的能源结构,从德国《再生能源法》等促进生物质能源电力发展的法律法规到德国生物质能源开发取得的成就,从德国的经验到台湾地区应当如何借鉴德国经验等,做了全面的且数据资料翔实的阐述。(四)对欧盟环境法和其他相关法的研究

高铭志助理教授的文章《欧盟推动离岸风力发电政策与法制架构之研究》认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能源法建设上,“最不遗余力者乃欧盟”。所以,为了使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制建设“得到”“相关启示”,作者除对“欧盟促进离岸发电与再生能源活动之整体法制架构”做了系统的研究之外,还分别讨论了欧盟“推动离岸风电发展”的激励性法律制度(作者称“诱因法制”)和“管制”性法律制度。

前述廖钦福、王劲力二位先生的论文,主题是“台湾地区能源法体系”,但作者所做“建构尝试”除以“国际能源管理法为比较与借鉴”之外,还“辅以美国与欧盟相关能源法规”。该文不仅对“国际能源管理法”有所涉及,而且对“欧盟相关能源法规”也做了认真的研究。

复旦大学陈梁教授等的论文《海事污染事故中海员责任刑事化及相关公平对待海员的法律问题初探》以“海事污染事故中的海员责任的刑事化问题”为主要关注点,对《欧盟制裁海污指令》及其发展变化等做了比较系统的阐述。(五)对国际能源管理法和与海洋污染防治相关的国际法的研究

前述廖钦福、王劲力二位先生“建构”“台湾地区能源法体系”主要的“比较与借鉴”对象是“国际能源管理法”。该文花了很大的篇幅阐述国际能源法及相关问题,包括:(1)国际能源法之定义、作用与发展;(2)国际能源法之主要发展面向;(3)国际能源法之执行机制与实践;(4)国际能源执行管理机构之功能与作用等。

陈梁教授等主要讨论“海事污染事故中海员责任刑事化”的论文,为了系统梳理“在海事污染事故中海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和免责情形”,对《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MARPOL 73/78)、《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等都有所观照。徐祥民2015年2月25日于青岛海滨寓所

[1] 参见徐祥民、朱雯《环境利益的本质特征》,《法学论坛》2014年第6期。环境法热点问题探讨[1]栏目主持人:崔金星专栏主持人语

环境法热点问题,反映了环境法对当前社会问题的关注所在,折射了环境法的时代精神。对环境法热点问题的判断,无疑是实践性的,热点之“热”是问题之所以为问题的根据,环境法热点问题体现了环境法对当代问题的把握。同时,“热点”处于流变之中,从潜在的热点到准热点,继而成为热点,反映了时代变迁与环境法关注点的转变。因此,环境法热点问题的特质尽管基于现实社会生活的流变,却不囿于生活实际。环境法热点问题的研究价值,不仅在于对来自日常生活“热点”问题的理性思考,更在于这种理性思考的升华,促进了社会对环境法内在机制的探索。

环境法发展的历史,也是人类认识自我、认识人与自然关系理性演变的历史。我国环境法在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一直面临着如何兼顾法律规范的自洽性与环境规律的内在规定性、法律发展的科技理性与法律目的的人本属性、环境法知识基础的伦理性与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等难题。同时,环境法还必须对现实生活做出回应,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与生活实践对法律发展的需求。因此,环境法热点问题的归纳,就应兼具基础性与时代性、建构性与回应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等特性。

本栏目选录了4篇文章,分别为四川省社科院陈开琦教授和朱玉杰合著之《雾霾防治与经济发展之渐进型平衡》、聊城大学王仰文博士所著《中国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的人本化演进》、四川大学王浩博士所著《论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法律推进》、厦门大学杨宇静博士所著《论清洁能源技术转移的专利权困境及制度创新》。4篇文章分别从雾霾因应之法律机制形成、中国自然灾害救助的人本化演进与发展、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推进的法律机制、清洁能源技术转移的专利制度创新等视角,对当前环境法热点问题进行了探索。4文尽管主旨各异,但在对环境法基础理论的探索发展上却是异曲同工。陈开琦等文以雾霾防治法律机制中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合理性冲突为切入点,对环境法利益衡平理论进行了实证分析,该文主体性观点:渐进性平衡的发展模式,一定程度上验证和发展了环境法的利益衡平理念与思维,为环境利益的法律化,增强了实现的可能性。王仰文之文从制度伦理角度,敏锐地发现了我国自然灾害救助制度蕴含的人本因素和人本主义表征,并从中国灾害救助制度体系建构的人本主义动力出发,论证了人本化演进的合理性、必要性,提出了中国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体系人本化改造的走向,拓展了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的研究空间,丰富了环境法的研究内容。王浩文从环境治理体系多元主体的视角,剖析了环境治理体系的内在构成与特征,并从当前环境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出发,揭示了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法律推进的价值与功能,论证了多元共治局面形成的法律机制,对环境管理体制的发展与完善、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实现进行了创造性思考。杨宇静文则从清洁能源技术转移中的专利权困境入手,反思了全球环境治理时代专利权制度的局限,从另一个角度验证了在国际环境政治背景下,专利权制度借助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外衣的知识霸权,如何沦为加重生态环境问题的工具。该文给出的解决方案是,通过对专利权制度社会功能回归的生态化改造方式,从制度上将科技从征服自然的工具,变为维持人与自然和谐的助手,另辟蹊径探讨了国际环境法与国际气候法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和发展空间。

[1] 崔金星,男,河南浚县人,任教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博士,副研究员。[1]雾霾防治与经济发展之渐进型平衡[2]陈开琦 朱玉杰【摘要】雾霾天气的持续出现不仅威胁公民健康,而且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雾霾天气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人类生产生活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我国目前处于重化工阶段,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仍将持续,因此产生的大量工业排放与雾霾防治形成明显的矛盾,尤其是通过城镇化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将使这一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基础上有效地防治雾霾,就需要在两者之间达成一种平衡,促成两者的同步发展。在平衡的基础上,引导和规制能源结构的完善,使矛盾的统一性在雾霾防治与经济发展之间起主要作用,促进二者的双赢。【关键词】雾霾防治 经济发展 利益 平衡

雾霾是大气污染的一种,由于灰尘、硫酸盐、硝酸盐和有机碳氢化合物等颗粒的排放超过环境承载力,当大气湿度较大时,这些颗粒物吸附凝聚水汽,悬浮于空中,形成雾霾。雾霾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其实质是大气污染物总量超出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因此,大气污染物最大的制造者就是雾霾的罪魁祸首。

基于此种情况,工业废气排放是造成雾霾天气的最主要原因。2012年,全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2117.6万吨。其中,工业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911.7万吨,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90.3%;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2337.8万吨,其中,工业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658.1万吨,占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70.9%;废气中烟(粉)尘排放总量为1234.3万吨,其中,工业废气中烟(粉)尘排放量为[3]1029.3万吨,占烟(粉)尘排放总量的83.4%。

以上现象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保持持续性增长,煤炭始终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0%左右。而在煤炭消费总量中,工业消费百分比从1990年的[4]77%左右持续上升,截至2011年已经占到95%左右。

因此,工业生产的规模扩大化和不合理的能源消费结构成为我国雾霾天气形成的主要原因。一 雾霾防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一)雾霾对经济的影响

雾霾天气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雾霾天气导致能见度降低,严重影响交通运输,一些航班被迫取消,高速被迫关闭,使人们的出行和货物的运输受阻,使得旅游业、消费、材料加工等一系列经济链条受影响。而且人类的生产生活环境也因此恶化,进而影响外来企业到本地投资的积极性。雾霾严重之后,各级政府为了控制雾霾天气,强令关停一些高污染企业,以降低能源消耗所带来的大气污染,不仅与之相关的产业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因之而造成的失业导致居民消费能力的下降也不能忽视。

雾霾天气对经济的影响分为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直接影响是雾霾天气出现后直接受到影响的经济活动,间接影响是直接受影响的经济活动所牵涉的一系列经济链条运行受阻。因此,雾霾天气影响的不仅仅是某一个方面的经济活动,而是一条一条的经济链条。

世界银行在其发布的《2020年的中国》报告中称:中国的空气和水污染的经济损失估计每年大体相当于GDP的3%~8%。根据相关调研称,2010年北京、上海、广州、西安因PM2.5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分别为:18.6亿元、23.7亿元、13.6亿元、5.8亿元。雾霾天气对经济的影响不容忽视。(二)雾霾防治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雾霾防治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工业排放是大气污染物的最主要来源,有效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当从工业方面入手,通过减排限排,控制工业生产的污染排放量并降低煤炭能源消耗,降低大气中污染物的浓度。但是,我国目前处于重化工阶段,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和粗放型的生产方式在短期内不易改变。过度限制高耗能产业排放将对经济发展造成阻碍,比较明显地表现在城镇化建设方面。

城镇化建设被看作“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点”之一,被认[6]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载体”之一,备受中央重视。经过笔者梳理发现,党的十七大报告全篇提及城镇化仅有两次,党的十八大报告则多达七次。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被喻为新的动[7]力点之一。

然而,雾霾防治直接制约了通过城镇化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就雾霾形成而言,较为间接的成因是住房及其耗能。住房建设的上游是钢铁、水泥这些高耗能产业,在住房使用中,水、电、气的消耗无一不增加上游产业的废气排放量,这些对中国城镇化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造成依靠城镇化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受挫。同样的逻辑适用于城镇化所带来的汽车增长。城镇化产生过大的能源足迹,而能源足迹拉动的是上游产业的能耗和污染。

相关研究表明:如果提升环境管制强度,加大环境治理,使工业废弃物排放完全达到现行法律标准,将会使经济增长率下降约1个百分点,使制造业部门就业量下降约为1.8%,并使出口量减少约[8]1.7%。

因此,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限制工业排放(尤其是高耗能产业排放),对经济发展将产生明显的阻力。

雾霾防治的根本措施之一是改变我国目前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因此,能源消费结构的优化势在必行。但是能源消费结构的优化并不能够在短期内实现,主要原因如下:(1)我国煤炭储量大,其他能源所占比重少,我国进入重工业阶段后对能源的消耗仍在持续增长,而且这个阶段还将在较长时期内得以持续;(2)中国形成的以煤炭为主要消耗的庞大产业结构和产业基础在短期内不易改变;(3)替代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不确定性和不成熟性导致利用率低,成本费用高,被多数企业予以搁置。

因此,面对这种困境,在GDP政绩观的影响下,减排的雾霾防治手段显然难以取得实质性效果,也难以形成长效机制,雾霾防治与经济发展之间此消彼长的矛盾也因此得以凸显。由我国能源消费结构所决定的这种格局,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协调雾霾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困境所在。二 雾霾防治与经济发展矛盾的解决路径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把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在社会利益中,他把一般安全利益、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囊括在内。[9]

当前,就我国而言,雾霾防治与经济发展实质上是两种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与限制。应当使两种利益之间形成一种平衡,间接助益对方,使社会秩序稳定、健康地运行和发展,而这种平衡是助益力量在两者之间的一种分配方式或倾斜力度。助益力量如何在两种利益之间进行分配或倾斜,取决于两种利益之间的关系及其性质。因此,有必要对两种利益进行分析。(一)对环境保护利益的探讨

环境保护利益可以理解为通过保护环境而得以维护的利益,这里所讲的主要是大气环境保护利益。目前在我国,大气污染严重侵害或威胁人的生存环境、生命健康。相关调研显示:2010年,北京、上海、广州、西安因PM2.5污染分别造成死亡的人数为2349、2980、1715、726人,共计7770人,占当年死亡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1.9%、[10]1.6%、2.2%、1.5%。环境保护的对象与其说是生态环境,不如说是对人类自身的保护。对环境的保护是对人类生存环境的保护,是为了降低或者消除环境对人类生存、健康和发展带来的负面作用,其最终的目的指向仍然是人,对环境的保护不过是对人类自身进行保护的一个媒介或者是一种手段。环境保护区别于对其他利益的保护,保护的不仅是人类自身的健康和发展,同时也是对人类将来利益,或者说是传承利益的保护,不管怎么说,其最终目的都是人。对环境的保护实质上是要达到这样一个目的: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不断地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在这个过程之中,有效地控制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对生存环境的副作用,这种副作用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侵害,使遭受侵害的环境对人类生存、健康和发展造成威胁或实害。因此,环境保护利益当然地包括人类的生存、健康和发展。

环境保护利益涉及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环境保护利益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二)对经济发展利益的探讨

经济发展利益归根结底是人发展的利益。经济发展最为显著的表现是物质条件的创造,而物质条件是人类发展的基础所在。无论是人类生存条件的改善,还是精神文化事业的发展,离开了经济发展所创造的物质条件一切将成为空谈。所以,经济发展是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前进的基础和引擎,通过物质条件的改善和精神文明的前进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对于国家而言,经济实力是构筑国家安全屏障的基础之一,这种安全屏障是一国避免因遭受外部力量的入侵而对国家的安定秩序造成侵害或者威胁所必需的。国家的安定秩序是一国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最基础的保障。在当今世界,经济实力作为国家核心[11]竞争力的构成要素之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提升国家经济实力、扩大国际影响、维护国家利益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直接影响,尤其在当今依靠“实力”决定胜负的国际格局中显得更为重要。因此,经济发展利益作为构筑权利享有的保障之一和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基础必须加以重视和保护。(三)两种利益的对立

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来讲,经济发展利益与环境保护利益是相互矛盾的。这种矛盾主要表现为,雾霾防治最主要、有效的手段就是减少大气环境中的污染物排放,使污染物限定在大气环境的承载范围之内,但是我国目前处于重工业化阶段,完全地、彻底地限制工业排放将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极大的阻碍。这种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我国长期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近期内不能够得到实质性转变,而且,为保障经济发展,我国能源消费需求总量仍将不断扩大,尤其是煤炭消耗仍将持续增长,这意味着污染物排放量短期内不会有实质性的降低。因此,通过限制排放这一项最为有效和直接的措施,短期内在大气污染治理(尤其是雾霾治理)方面取得的实质性进展,必然限制经济的发展。(四)两种利益的冲突解决路径

当两种利益无法同时得到满足时,那么就有必要确定两种利益的先后顺序和相对重要性,在此之前必须确定一个价值判断,根据这个价值判断对两种利益进行评价。这种价值判断不可能是恒定不变的,而应当通过一种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方法来进行判断,其最终目的无非是尽可能多地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到最低程度。

我们也可以从这种思考进路出发,衡量两种利益的标准之一,即实现利益的重合。无论是经济发展利益,还是环境保护利益,两者最终的目的指向的都是人,从这一方面来讲,两种利益就有重合的可能性。通过对两种利益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经济发展利益还是环境保护利益,都涉及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从宏观层面来讲,两者可说是目的的重合,那么就可以在重合范围内对两种利益进行平衡或协调,使重合部分的利益最大化。但是在重合的范围内,两种利益的内部运作和状态特征应当说是有矛盾存在的,促进重合部分利益最大化的最大障碍就是这种矛盾,因此,最优化地平衡这种矛盾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上述是对两种利益重合部分的探讨,当然,对于环境保护利益和经济发展利益来讲,它们是不可能完全重合的,那么溢出的部分(即不重合的部分)当然也不能忽视。对于这些利益就需要进行利益评价。这样的利益评价应当基于利益的发展状态、特征以及被需求量而进行。

另外,探究两种利益之间的关系在进行利益评价时也不容忽视,因为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地对两种利益进行评价。虽说两种利益在目前状况下是矛盾的、对立的,但是绝对不能将这种矛盾、对立绝对化。通过对两种利益的分析发现,经济发展利益能够创造出推动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前进的基础,也可以说,经济发展所创造出的物质财富是推动科技进步的基础之一,而科技进步所产生的成果是维护环境保护利益的重要手段,从这一方面来讲,两者之间又是相互统一的。对立的另一面其实也是统一的一面。所以,更为确切地说,在评价两种利益时,如何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两者统一的一面,进而能够使两种利益相互发展、相互促进,达到将牺牲和摩擦降到最低程度,尽可能更多地满足一些利益。

因此,解决两种利益矛盾的途径也就是平衡利益重合部分的矛盾以及对不重合部分的利益进行取舍,即达到两种利益的平衡。在此基础上,根据两种利益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二者之间统一的一面,推动两种利益的共同发展,即渐进的平衡。三 平衡模式的构建及实现(一)平衡模式的含义

在一个时期可能优先考虑一些利益,而在另一时期则应该优先考虑其他一些利益。“尽可能保护所有的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12]间与保护所有这些利益相一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人类社会是多种利益的综合体,社会的发展不是仅由其中一种或几种利益所决定,而是各种利益共同作用所致,而每一种利益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其作用和重要性也有所差异。利益间的相互冲突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很明显,生态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与环境保护更多的是相互促进。因此,应当结合特定的社会阶段,有倾向性地平衡两种冲突型的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就我国当前而言,雾霾防治与经济发展的平衡模式构建应当以保障环境保护利益和经济发展利益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为目的,同时,侧重于经济发展中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型。因此,不能将眼光仅仅放在当前,不能通过舍弃一种利益或忽视一种利益而保护或追求另一种利益,应当在立足当前的基础上放眼未来,推行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环境保护利益和经济发展利益都属于社会利益,因为两者的实质离不开社会的运行和社会组成单元的发展。鉴于环境保护利益和经济发展利益之间的相互制约和促进,因此,平衡模式可以这样运作:将环境保护利益和经济发展利益分置于平衡木的两端,社会的发展是平衡地前进,因此,加重两者之中任何一种利益的力量程度都必须以这个平衡木保持平衡为前提。由于现实状况的复杂性,这种加重力量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决定平衡木平衡的支撑点也是会发生变动的。为了保障两种利益的协调,为平衡木的支撑点设定一定的活动区域,避免对一方利益的力量投入过重或过轻,而导致平衡木的倾斜。因此,平衡区域的范围将成为问题解决的关键。(二)比例原则下的平衡区域

力量投入应当兼顾环境保护利益和经济发展利益,保持两者处于适当比例,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降到最低,即在保护环境和治理环境污染的同时,保障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行。应当充分发挥两者相互促进的作用。比例原则是对力量投入的比例分配,其目的是在保障环境保护利益的基础上,增进经济发展利益,为环境利益的充分维护提供坚实基础,进而有序推动能源消费结构完善,以达到从根本上推动两种利益全面、同步发展的目的。其实质是实行的行为应当兼顾两种利益并与其目的相适应。(三)平衡区域的构建

环境问题多是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尤其从农业文明过渡到工业文明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环境问题也呈井喷式出现。当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威胁到人类生产生活时,原有的、稳定的社会秩序就被打乱了,被打乱的社会秩序就衍生出许多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其他社会规范由于没有强制力,无法在经济和环境的冲突中恢复或建立秩序,因此,通过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制人们的行为,保护环境,能够使社会秩序稳定、有序成为可能。同样,平衡区域也是通过规范和引导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协调经济发展和雾霾防治的关系,进而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平衡区域的范围界定是两个极值点,对这种极值点的讨论以两者的冲突性为前提,假定在一定时期内投入的力量是一定的,这种力量在增进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之间是此消彼长的,环境利益所能削减的最大限度也就是经济发展利益所能增进的最大限度,反之亦然。因此,环境利益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和经济发展利益损害的最大限度之间就是所谓的平衡区域。而这两个最大限度在平衡杆上以两个极值点的方式呈现,由这两个极值点构成的区域便是平衡点的活动区域。因此,极值点便是两种利益损害的最大容忍度。

极值点的选取,实质是对利益及表现为权利的利益进行的一种保护。保护个人基本权利是国家的义务之一,但不可能绝对地和无限地实现这些权利。它们要服从增进公共福利所必需的某些限制,但是这[13]些权利的核心和实质却不能受到限制。

极值点的选取应当考虑特定时代环境,结合当前现状,综合考虑。不应当发生这样的谬误,即以单一的要素去阐明复杂的现象,尤其应当避免的是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特定时代背景等因素彼此孤立或过度倾斜。(四)平衡模式的实现

目前,我国仍处于重化工阶段,而这一阶段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仍将持续,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短期内不会有根本性改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确保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并对之提出新要求,包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及工业化的基本实现。同时,也提出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要求。在今后的发展中,国家仍然是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础上,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向前发展。结合当前,在有效控制和治理大气污染的基础上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在经济发展和大气污染防治之间达成某种平衡。

关于环境保护利益。首先,应当避免污染物对大气环境承载能力造成不可逆转性的损害,此处的不可逆转性是指大气中的污染物排放量严重影响大气环境的正常净化能力,造成污染天气不正常地长时间滞留;其次,大气污染物的浓度不能切实危害公民健康权,即对大气污染环境下的公民生命和健康造成实质性损害,影响正常的公民生活秩序;最后,大气污染程度不能切实危害到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这种底线计算出的大气环境所承载污染物的最大值,就是两个极值点其中的一点。

关于经济发展利益。首先,不能为了保护环境利益而长时间地关停生产排放,进而对生产秩序造成实质性影响,即造成区域的或整体的经济发展停滞不前或倒退,以及造成经济的持续发展后续力量不足;其次,工业生产关系公民就业,不能在没有充足就业承载力的情况下贸然关停污染排放企业,造成大量失业进而引发社会动荡;最后,应当保证经济发展创造的财富不能低于社会发展所需的最低限度。

以上两个极值点是平衡区域的总体框架,是刚性要求,是最为宏观的。这一层面,是需要有法律、法规进行规制的,是两者平衡的最低限度。由于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状况存在差异,大气污染程度也不相同,因此,平衡区域的范围也不尽相同。但是,每一地区的平衡区域范围都不能超越平衡区域的总体框架,而这种区域的选择范围必须小于平衡区域的总体框架。因此,各省、区、市的规章、条例应当综合考虑该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大气污染程度和社会状况来划定具体的平衡区域范围。东部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人口密度大,因此平衡区域的范围应当更倾向于环境保护利益。反之,西部应当更倾向于经济发展利益。这样的选取从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投资资本流向中西部地区,一定程度上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缩小区域性差异,同时也减轻了雾霾重灾区的压力。这种模式的构建主要是以法律、法规为指导和底线,以地方规章、条例为具体实施规范。

平衡区域的经济利益倒流。由于引起雾霾的原因并非只限定在工业生产排放,工业生产的下游即工业生产出的生活产品和消耗产品,如汽车尾气对于城市活动中心雾霾的形成也起到重要作用,同样城市建设所产生的扬尘也直接增加了可吸入颗粒物。无论是环保汽车的推广、改善汽车尾气的科技投入、黄标车的淘汰补贴、交通设施的改善修复、建筑灰尘的防扩散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通过法律设定大气污染防治税制度,根据企业的生产方式、能源消耗以及污染物排放量,征收不同比例的税,保证由工业生产所创造的财富向环境保护以一定的比例输送,进而在环境治理的同时,保障工业生产秩序的有序运行,达到雾霾防治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平衡。四 平衡模式的“渐进”及实现(一)平衡模式的“渐进”含义

治理雾霾的根本性措施是调整产业结构和改善能源消费结构。如上所述,在我国,经济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不可能立即取得成效,而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因此,笔者提出经济发展和雾霾治理的平衡。但是这种平衡模式并不是完善的、长久的,而只是在当前经济发展与雾霾治理之间所做的一种协调和妥协。因此,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核心应当是渐进型的平衡。

所谓渐进型的平衡是一个动态的平衡、变化的平衡,而这种动态、变化是趋向于合理的、前进式的。即为了充分发挥两种对立利益之间统一的一面,合理地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两者将来的发展状态更能发挥相互统一的一面。针对我国目前状况,从雾霾防治与经济发展的角度而言,在平衡两者状态的基础上,利用经济发展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加强科技研发,进而通过科技水平的提高,逐渐改善能源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使雾霾防治能够得到实质性改善,即彻底消除雾霾污染对经济和公民健康的侵害。(二)渐进模式的解决路径

无论是通过加速城镇化建设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方式拉动经济发展,还是通过投资、出口的方式推动经济发展,都与其上游产业即高耗能的电力、水泥、钢铁等产业密不可分。即使对这些高耗能产业进行合理的污染排放限制,其污染物排放量仍然相当可观,对环境的损害仍将是持续性的。因此,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应当对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做出重要改观,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统一性。

渐进型的平衡应当是推进能源消费结构完善的平衡。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能源消费总量逐年递增,因此,改变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应当加大其他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尤其是加强清洁能源的消费比例。能源消费结构受国家能源状况与能源消费历史的影响。目前,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石油、核能、风能、天然[14]气等能源消费仅占30%左右,而加强其他能源的利用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需要改变与能源消耗相配套的基础生产设施;第二,需要通过科技改善其他能源利用的效率和利用的稳定性;第三,保证其他能源的有效供给途径和能源供给的持续稳定性;第四,降低替代能源或清洁能源的使用成本,清洁能源使用成本在现实中造成的问题比较突出,以燃煤电厂为例,据粗略测算,一个百万千瓦级的燃煤电厂,其脱硫、脱硝和除尘等污染控制设备的运行费用平均每小时近3万元,一天高达60多万元。而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一旦被发现,环保部门依法一般只处以数万元罚款,相比守法排放者每日承担的60多万元[15]的成本,显然违法要合算得多。

以上四个问题是改变能源消费结构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科技的发展水平和充足的资金投入,即通过加大资金投入改善能源消耗的基础设施,建设有效的能源消耗供给平台,加大相关科技研发,保障替代能源的充分利用与稳定利用,保障能源供给的稳定性,降低消耗能源的资金投入。(三)渐进模式的实现

通过上述分析,渐进模式得以构建需要充足的资金投向科技研发的领域,实现渐进型的模式需要引导、鼓励资金的针对性流向。

首先,要确定正确的资金投入领域。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的发展水平更多地受制于市场的需求,市场需求的领域当然地成为资金的投入领域,因此,正确的资金投入领域需要创造足够的市场需求。而这样的领域应当是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的领域,包括能源消费多元化、清洁能源所占比例扩大化以及能源消耗的科技研发领域。

其次,明确资金投入的主体。资金的投入主体首先是政府,发展科教文卫事业是政府主要职能之一,因此,政府应当加大资金的投入;但是仅仅依靠政府的资金投入仍然是不够的,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引导、鼓励市场主体投入更多的资金,积极推动渐进模式的发展。

最后,渐进的模式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此,需要对渐进的模式予以法律保障,形成稳定的、长期的和严格的渐进模式。

因此,应当通过法律对能源科技和清洁能源利用做出具体规定,倾斜于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产业及其科技研发,对利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企业做出具体的、实际的税收上的优惠,财政上的补贴或者政策上的倾斜,充分发挥利润和成本对企业的刺激作用,推广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在企业中的利用比例。同时,通过对煤炭相关产业进行合理范围内的限制,逐步提高煤炭消耗成本,对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拓展实施辅助。

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中,通过利益引导的方式,逐渐使非煤炭能源消耗型的企业代替以煤炭为主要能源消耗的企业,使传统煤炭的消耗向清洁能源消耗转变。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实施减排限排的措施,使企业在利润的刺激下,加强科技投入,转变能源消费结构。

[1] 本文系2014年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法制四川专项”课题“生态文明视域下四川省雾霾防治对策研究”(项目编号:SC14FZ17)的阶段性成果。

[2] 陈开琦,男,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朱玉杰,男,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2012年环境统计年报(废气)》,http://zls.mep.gov.cn/hjtj/nb/2012tjnb/,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4月1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3(能源)》,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3/indexch.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4月11日。

[5] 潘小川、李国星、高婷:《危害的呼吸——PM2.5的健康危害和经济损失评估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第2~3页。

[6] 李克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求是》2009年第15期。

[7] 李克强:《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求是》2012年第4期。李克强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明确指出“展望未来,城镇化是我国经济增长的巨大引擎”。参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人民日报》2012年11月21日,第3版;李克强总理在《协调推进城镇化是实现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选择》一文中阐述城镇化发展对拉动中国经济的重要作用,参见《行政管理改革》2012年第11期。

[8] 李钢、董敏杰、沈可挺:《强化环境管制政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基于CGE模型的评估》,《中国工业经济》2012年第11期,第5~17页。

[9] Roscoe Pound,“A Survey of Social Interests”,Harvard Law Review,Vol.57,No.1(Oct.,1943),pp.1-39.

[10] 潘小川、李国星、高婷:《危害的呼吸——PM2.5的健康危害和经济损失评估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第2~3页。

[11] 奚洁人主编《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

[12] Roscoe Pound,“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aw”,General Books LLC,2012,p.46.

[13] Helmut Coing,Grundzüge der Rechtsphilosophie,2nd ed.Berlin,1969.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3(能源)》,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3/indexch.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4月16日。

[15] 贾峰:《重现蓝天须完善立法》,《人民日报》2014年2月,第9版。[1]中国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的人本化演进[2]王仰文【摘要】从制度伦理学的角度看,人本主义是自然灾害救助制度设计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中国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体系的演进历程符合特定历史与现实的内在逻辑,它是继承了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政府主导、民众参与”的荒政遗产,并在认真总结与反思、继承与创新的基础上形成的。从人本主义的立场看,这一演进中的制度体系有其特定的政治社会和历史环境的动力背景,现有制度也从体系架构、时效原则、救助标准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展示出人本主义的时代特征。当然,基于人本主义的制度底色和发展要求,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的未来空间仍然需要在体制改革、制度整合、标准提升、救备一体、风险转移等方面继续开拓创新。【关键词】灾害救助 制度发展 以人为本 历史演进

从古至今,自然灾害就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事件犹如一个如影随形、不离不弃的幽灵,伴随着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在这个起伏跌宕、命运多舛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一直是受灾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联合国统计,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严重[3]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与历史相连相伴的自然灾害,不仅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社会发展的整个进程,也构成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心理等方面的重要内涵。从另一个侧面看,人类社会的演进史,也是一部伟大的自然灾害救助史。从远古时期的大禹治水和诺亚方舟传说,到现代社会的抗洪抢险、抗震救灾,无不可以窥见人类面对自然灾害时不退缩、不逃避的悲壮画卷。展开画卷的中国部分,既记录着中国应对旱灾、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冰冻和雪灾、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的艰难抗争史,也浓缩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以人为本、悲天悯人的减灾文化和道德情怀。本文拟从人本主义的认知角度出发,分析中国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的演进动力、制度基调和发展方向,以期为宏观认识中国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的历史变迁提供一种思路。一 中国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体系建构的人本主义动力“人本主义倡导人类尊严,重视人的价值,将每一个人的自由、平等、幸福作为最高的价值,主张对自我以合理的保护和提高,对社[4]会弱者施以爱。”人本主义的优良传统在中西方伦理文化中都可以找到其合理的基因血脉。如孔子提出“仁者爱人”的观点,尽管带有鲜明的阶级性,却也体现出以人为本、以民为贵的人本精神。中国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就蕴含人道主义和人本情怀的民意诉求。

首先,这种诉求与回应源于对自然灾害救助惨痛历史教训的深刻反思。“多难兴邦”,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严重的自然灾害就对新生政权提出了严峻挑战。资料显示,1949年我国的各种自然灾害使“1066.6万公顷农田受灾,导致1950[5]年春荒人口高达4920万”。1950年,自然灾害总体有所缓解,但形势依然严峻,全年除西南地区外,“受灾农田1063.6万公顷,成灾[6]512.2万公顷,受灾3384万人,造成1951年春荒人口2093万”。毛泽东曾多次就救灾问题专门做出指示,要求高度重视灾害救助工作。1949年12月19日,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中,就把灾害救助工作看成是“建设新中国的关键问题之一”。[7]这一时期乃至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尽管救灾工作的方针提法有所不同,但其“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基本精神却并没有改变,其核心是搞好生产[8]自救,即通过恢复和发展灾区生产来克服灾害带来的困难。然而,这种“救济有限,生产无穷;勤俭节约;充分发挥集体组织和群众的积极性;对灾区群众和集体无力解决的困难,政府给予必要的帮助”的救助策略,并没有得到始终如一的遵从。在1959~1961年“三年自然灾害”或“严重困难时期”,中国大陆各地普遍发生了粮食供应[9]紧张的状况,有些地区因此导致了人口的非正常死亡。尽管对灾荒[10]的原因分析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持续3年的灾荒,说明政府在灾害救助过程中没有认真对待以人为本的问题,灾害救助反应迟滞,救助效果差强人意。在此后的几十年间,自然灾害继续呈现出种类繁多、分布地区广、发生频率高的典型特征。尤其是现在,灾害几乎从未像今天离我们如此之近,多灾并发、群发和集中爆发的突出特征愈加明显。据民政部统计,近二十年来,我国因遭受各类自然灾害[11]每年平均死亡约4300人,倒塌民房约300万间。不断加重的灾害损失,不但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对防灾备灾、灾害预警、灾后救助等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压力与磨难催生伟大的精神,考验和挑战锤炼民族的品格。不畏艰险、百折不挠的中国政府和人民,正是在历史反思与直面挑战的情形下,在克服危难的过程中获得经验的积累和信心的增长,推动着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的持续发展与国家的不断进步。

其次,这种诉求与回应宣示着政府对自然灾害救助的责任担当。突如其来的灾害,会给人们带来严重的物质与精神创伤,给政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措手不及的应对难题,政府对灾害救助的反应不仅事关国家声誉和国际形象,甚至可以改变该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格局。灾害救助应对得当,可以化压力为动力,变危机为转机,激发国人战胜困难的勇气;应对不当,则可能会导致抗争骚乱,民怨四起,甚至社会动荡、政局危机。在中国多年的灾害救助过程中,党和政府基本做到了以人为本,给予受灾者和救助者以人道主义关怀。从党的第一代领导核心毛泽东同志开始,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同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的人本、民贵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创造性地提出了“为人民服务”这一具有科学内容和民主形式的人本主义思想,并将其确定为党的根本宗旨。这一人本主义的中国思想,在一次次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和灾害救助中,不断得以继承和弘扬,一次次得以凝聚和展现,一次次得到新的拓展和推动,生生不息、薪火相传。无论是1954年、1998年的抗洪救灾,还是2008年的南方地区低温雨雪冰冻、四川汶川地震,2010年的西南地区特大旱灾、青海玉树地震和甘肃舟曲山洪泥石流、2014年的南方洪水和“威马逊”台风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党和政府都在“生命优先”理念的指引下,在紧急赈济、防疫治病、灾民安置、灾情慰问等方面展示出不辱使命的责任担当。党和政府在最艰苦、最困难、最悲伤的日子,最大限度地解救了受灾群众,及时有效地医治了伤员;妥善安排了数千万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他们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地方住;在最短的时间里,做到了工厂复工、农村复耕、学校复课、交通恢复;人力、物力、财力、智力源源不断地汇聚灾区,抗灾救灾顺利推进。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