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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2 22: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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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芳,毕可影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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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史

社会保障制度史试读:

前言

“社会保障制度史”作为高等学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性毋庸赘言。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和研究生教学与科研实践中,深感“社会保障制度史”经典教材的缺失。2013年底,我们将本书的写作列为学院重点教材建设项目之一,并着力推进本书的编写工作。本书的写作正是建立在我们日常教学与科研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本书可作为高校社会保障专业的教材资源,也可为各类民间服务组织、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实务领域的人员提供参考读物。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而社会保障成为一种完善的社会制度,是最先从一些西方国家开始的。在此方面,他们积累了丰富的社会保障经验与教训。同时,关于社会保障的理论探讨,在西方也有着深厚而源远流长的传统。进入新的世纪,我国的劳动保障制度改革也面临着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需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外的一切有益经验。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了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理论创新,我们有必要对东西方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做一个细致而全面的梳理与研究。

基于此,本书试图对西方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做一个全景式的梳理,并力争做到与本土经验相印证。在写作思路上,本书以西方社会保障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演变为基本线索,考察了不同时期西方主要社会保障制度出台的背景、思想内涵、实践经验及其深远影响,并尝试将制度的发展置于社会变迁的脉络中予以考量,着力勾勒出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整发展历程,并对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历史发展及其未来创新型建构提出思考。第一章古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思想启蒙

社会保障理论不仅为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提供思想指导,而且为各国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提供具体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法。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悠久,理论也源远流长。本章将着重梳理古代西方和古代中国社会保障的思想渊源,以厘清社会保障思想的发展脉络。/ 第一节/西方古文明中的社会保障思想

社会保障思想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伴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保障思想也开始出现、形成和发展,由最初为了生存而被动做出的选择,到后来人类有意识地建立系统性的规章制度,这期间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一、互助互利思想

互助互利的思想及行为产生于古代社会,在当时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人类为了维持生存自发形成。原始社会里,大家共同生产,共同享受,多则同饱,少则同饥:生产的功能与保障的功能合一,既无功能的分化,也无结构的分化,因此,它的社会成员是很平等的,不论男女老幼都是从集体得到物质分配。这种互助互利的思想,在生产力极端低下的情况下,可以保证其成员发挥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使集体能够最大程度地获得所需的物资。但当时群体或者集体能够提供的保障也是极其有限的,所实施的范围仅限于氏族部落内部,至于氏族之外,氏族部落之间,不仅不能一视同仁,拉平饥饱,而且常常争食争地。人类以氏族的形式进行生活和生产,通过互帮互助维持生存。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基督教的主张对互助互利思想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基督教主张,“除了上帝以及与之相关的意外别无他善。一个人的首要义务是爱上帝而非爱父母。”基督教注重不分远近的普遍之爱,在《圣经•旧约•申命记》中载有:“耶和华的子民们,在每年年底,农民应将田地收获粮食十份取一份,牧民应将牛羊群十份取一份,或将其换成银子送到城里,给无分无业的人,并孤儿寡妇。”正是这种以“博爱”为基础的观念,互相帮助的观念,推动政府为主导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开创了西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先河,并影响到全世界。二、慈善思想和宗教教义

互助互利、救济贫困的思想体现在基督教之中,甚至是基督教兴起的最重要原因。慈善思想是西方社会保障意识产生的最原始的思想基础,人们最早从慈善或恩赐的角度出发来思考和解决贫困问题。基于这种思想,政府和社会逐渐建立了各种孤儿院、济贫院,并对贫困人员发放救济金等。提倡人人共享的平均主义原则,主张穷人互助,反对富人欺压穷人,提倡施爱于人(包括物质与精神的),爱人如己,倡导人人平等、努力向善,认为互助、博爱即是善的最重要标准。基于这些标准原则,基督教社团在早期开展了各种慈善事业活动。其中宗教教义中的博爱、救赎、平等等思想为社会保障理论的形成和社会保障实践的发展奠定了道德和理论基础。许多宗教机构根据慈善思想和宗教教义来举办各种慈善事业,有组织的向社会贫民施舍衣物、食物。由于宗教伦理与教义的广泛影响使慈善行为的范围扩展到了广大民众,宗教慈善行为逐渐演变成了社会慈善事业。

雅典和斯巴达是众多奴隶制城邦中最具代表性的两个城邦。雅典相对于其他私有制国家发展而言其速度较为缓慢。公元前621年,德拉古把当时的习惯法铸为成文法,加强了私有财产的保障,出现了债务奴隶,社会矛盾日益激化。为了缓和矛盾,公元前594年,执政的梭伦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债务,禁止借贷的人身担保,废除债务奴隶制,甚至把先前被贵族卖往国外的奴隶也赎回来;建立士兵的遗属保障制度,规定凡殉国者的子女由国家抚养和教育;在贵族会议之外另设一个由400人组成的议事会,从而限制了贵族的部分权利,也为平民把其需要转化为一种权利提供了基础。但是梭伦仍然把雅典的公民按照其财产的多寡分为四个等级。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在梭伦改革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改革,推进了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雅典的公民相对于同一时代其他城邦的民众而言享有较好的生存保障。

斯巴达则是带有很强氏族部落特色的农业奴隶制城邦,国家将全国的土地均等地分成若干小块交给斯巴达公民使用。这种份地只允许公民世代相传,不准转让或买卖。随着商品关系发展,大奴隶主兼并土地,使小所有者纷纷破产。公元前4世纪初国家正式承认土地可以转让,之后土地很快地被集中,原始的保障制度逐渐崩溃,丧失土地和公民权的自由民越来越多,使从前依赖公民权的城邦失去了支柱,出现了危机。为解决危机,国王阿基斯四世、克利奥米尼三世和那比斯先后决心改革,主张废除债务,重新分配土地,希望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增加平等公民的人数和建立以土地保障为主要特征的保障制度。

古罗马人则强调关于责任感的思想。认为富人帮助穷人是一种应当无条件崇奉的即宗教信仰与公理意义上的责任。履行这种责任必须尊重穷人的尊严,否则富人亦无尊严可言。

这些慈善思想和宗教教义的观念贯穿在基督教中,在基督徒内部相互扶助,在基督教信仰人口扩大到整个帝国之后,实行政教合一的行政组织,特别是到了中世纪,基督教拥有的权利更是达到了鼎盛,照顾穷人的责任因而也由教会承担了下来。尽管之后教会衰落,但是其思想却一直发挥着作用,并构成了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有益且重要的补充。三、“天赋人权”观“天赋人权”观是构成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最有力的思想来源,前面叙述的各种思想渊源都内涵了天赋人权思想,也可用天赋人权思想概括。早在17世纪开始,随着唯物主义思想的形成,社会保障思想的主要内容开始转向讨论政府在社保中的责任,认为政府应该担当社会保障责任的思想多了起来,首先是经济学家,被马克思称为“英国政治经济之父”的威廉•配第在1662年写的《赋税论》中将国家(公共)经费分成六个部分,其中一项是救济费,包括“对孤儿、无家可归的儿童以及弃婴的抚养费,和对各种失去工作能力的人及其他没有工作的人的赡养费”。另一项是基础设施和福利事业经费,包括“修筑公路、疏浚可资通航的河流、水道,建筑桥梁、港湾和举办其他公共福利事业所需的经费”。他分析了使公共经费增加的一般和特殊的原因,并主张削减经费,但他不是主张削减所有经费,他认为有两项经费不仅不应该削减,反而应该增加,这就是上述两项经费。他说:“对这两项,我们却主张增加。大体说来,我把这两项之中的头一项叫做贫民救济。这包括身体健康的老年人、盲者、跋者之类的收容所,以及麻烦的、慢性的、可能治愈以及不能治愈的内科及外科各种疾病的医院。此外,还有急性及传染性疾病的医院;孤儿、无家可归的儿童及弃婴的收容所。”并说,对于规规矩矩地从事劳动的人“应该得到丰衣足食”。另一项要增加的就是公共设施经费。从威廉•配第的上述表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他认为政府应该对遭受灾害者等进行救助;第二,政府救助的方式是举办收容所等机构,就是说采取政府救济的形式。另外,他认为应向无业贫民提供从事公共工程的就业机会,这反映了其以工代赈的政策主张。

斯宾诺沙最早提出了人的生存权的思想,认为每个人天生都有生存的权利。洛克从理论上论证了“天赋人权”的基本原则,经过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论证和传播,人权便逐渐成了西方意识形态中根深蒂固的东西。在当代,人权论仍是支持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依据之一。“天赋人权”观是构成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最有力的思想来源,前面叙述的各种思想渊源都内涵了天赋人权思想,也可用天赋人权思想概括。“天赋人权”观的经典表述来自美国总统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说”:“人是生而平等的。”或可直译为“是被(上帝)平等地创造出来的。”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已隐含地表达了人是生而平等的这一思想。因为诸多公共职能的需要,他们订立契约,让部分人让渡出一部分权力,使其能够履行公共职能来维系一个社会的有序运行。当这部分人公然违约,将人民让渡的权力作为私有权力去维系一个不公正的社会时,人民即有权收回委托的权力,另选他人建立新的条约。马克思盛赞卢梭此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福音书”。“天赋人权观”实质上是人类最古老的,具有实用性的人本主义道德观,在高级社会阶段的更高级表述形式。人人具有生存权,最有利于人类种群的生存与延续。人都拥有生存权这一公理直接催生、缔造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的首要功能,就是维护人人都有的生存权这一天赋人权,这一思想对后来社会追求自由、民主,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和理论基础。四、空想社会主义

空想社会主义理论及其实践,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又一重要思想渊源。西方的空想社会主义对理想社会或国度的描述,是一种被理想化的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思想。

空想社会主义思潮源于古希腊柏拉图所著经典《理想国》。在这本名著中,柏拉图抨击社会的不平等,强调平等、互助、公正,反对私有制,主张财产公有,消除贫富差距,建立一个没有压迫与对立,秩序和谐人人幸福的理想社会。这一思想后来被诸多进步的思想家继承并发展,有公正原则,消除暴力与贫富对立等观点。1516年英国人托马斯•莫尔《乌托邦》一书的出版成为空想社会主义产生的标志。莫尔向往并探索了一个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理想社会:在乌托邦社会,私有制根本不存在,一切都公有,大家都热心于公事;老人受到尊重,儿童得到照顾;医疗全部免费;人们相互帮助,尽量减轻别人的贫穷与困苦。意大利人康帕内拉1602年出版的《太阳城》是近代空想社会主义的基石。在“太阳城”里,实行财产公有,人们共同劳动并享有共同成果,法律严明,人人平等。19世纪著名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法国的圣西门、傅立叶和英国的欧文将近代空想社会主义理论推向了顶峰。空想社会主义理论中的这些重要主张为西方社会保障理论奠定了一定的思想基础。

资本主义早期阶段,由于野蛮与残酷的资本原始积累的出现使社会贫富的分化严重,广大劳动者感到生活困顿无助,目睹这一切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出现了。其直接继承了柏拉图等古代进步思想家们的思想,并结合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加以阐述,最终形成了空想社会主义学说,直接开启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大门。

空想社会主义学说在两个方面丰富了人类思想宝库:

其一,对当时社会的阴暗面、局限性作了深刻的、全面的揭露与批判,从政治、经济到文化。政治上,他们指责选举权的不平等以及种种限制,经济、文化等社会地位低下的广大劳动者实际上基本并未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经济上,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们抨击残酷的剥削所导致的社会分化与对立,并直指私有制乃万恶之源;文化上,他们痛心社会道德的普遍沦丧,人们缺乏关爱和奉献精神,自我为中心,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痛苦的基础上。富有者不择手段攫取财富,且社会承认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其二,面对着各种弊端的社会,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们诉求以更先进、更进步、更文明的社会取而代之。他们对这一社会作了种种天才的猜测与设想(恩格斯语)。他们认为未来社会应当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以此实现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平等。社会不平等是一切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而社会不平等的基础是贫富的严重分化。以经济平等(不是平均)的实现为基础,人民才能真正地追求政治、文化平等。公平、正义、道德是空想社会主义学说的核心理念、核心价值,也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端的思想基础之一。

空想社会主义的倡导者不仅提出了这种思想,而且用于实践,其理念蕴含了社会保障全面制度化的追求,客观上为现代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提供了指导。而宗教教义和“天赋人权观”对社会保障则主要起着在道德方面的影响。/ 第二节/中国古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渊源

中国古代的封建王朝时期虽然朝代更替、君主易变,但随着漫长的历史发展,社会保障覆盖面越来越广、保障措施也越来越具体,逐渐形成了对后世颇具影响的几种社会保障思想:大同思想、以人为本思想、仓储后备思想、赈灾救济思想、养老慈幼思想等,本节拟对上述几种思想展开阐述。一、“大同”社会思想“大同”思想产生于公元前500多年前,是中国古代儒家所宣传的最高理想社会形态。“大同”一词取自《礼记•礼运篇》,书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这段话为我们刻画了一个完整和清晰的理想社会轮廓,其中的“天下为公”即实行公有制,是大同社会的最高理想。

这一尽善尽美的理想社会,主要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大同社会是“天下为公”的社会,天下为天下人所共有的社会,在这个全民公有的社会制度中,既包括权力的公有,又包括财物的公有。因而,大同社会实行的是选贤与能的管理体制,社会的管理者是被人们公正选举出来的贤能之才,只有选用德贤之人,才能得到民众的信服。正如孔子所说:“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选举贤能的权力属于全社会的民众,持守的原则是“不恤亲疏,不恤贵贱,唯诚能之求”,选举的标准是以人的道德修养和管理能力为依据的。儒家认为,只有贤能之人管理社会,社会才能得到和谐有序地运行,而大同社会正是持守选贤任能的人才管理机制。

在大同社会中,讲求信睦是构建良好人际关系的原则。持守诚信道德,是大同社会对人的社会行为的基本要求。特别是管理者更要做到讲求信睦,合于道义,这样才能引导人们去践德行义。故孔子说:“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孟子也指出:“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管理者的行为合于诚信道德,这是实现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要基础。

在大同社会中,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建立,人人皆有“所终”、“所用”、“所长”、“所养”,既为社会发展贡献能力,又拥有社会保障的权力。人们视他人父母如自己父母,视他人子女如自己子女,真正实现了孟子所说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任何人都能得到社会的关怀,任何人都主动关心社会。社会管理者在治国理政时,必须实行重民爱民的政策,保证民众的生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生存。孟子曾说:“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实行爱民养民的仁政德治,重视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保护每个人的生存发展,这是为政者所应担负的职能和义务,更是大同社会所具有的重要特征。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谐有序的社会运行秩序,成为大同社会的重要特征。人们依据自身的年龄性别而具有相应的社会分工,担负相应的社会职能,各尽其力。因此,大同社会没有尔虞我诈的阴谋诡计,整个社会处于安定祥和之中。大同社会,就是儒家追求的修己安人、治国平天下的社会管理目标的完美实现。

在两千年前生产力水平还极其低下的时期,设想出一个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人类普遍幸福的大同世界,这不仅是超出现在,甚至是超出未来。尽管“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理想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只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道德理想,但是这一理想的蓝图吸收了先秦诸子百家的社会理想精华,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人们向往美好社会的愿望,从而为后世许多的思想家所继承、阐发与发展,成为贯穿于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政治目标和社会理想。清朝光绪年间,康有为的《大同书》就是以孔子的有关思想作为理论武器,宣传变法维新。孙中山实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但也公开宣传“世界大同”、“天下为公”,以此作为奋斗目标。在长期以“大一统”专制主义作为理想政治形式的古代中国,孔子的大同思想在保障民生、争取公平、凝聚人心上发挥过重要作用,尤其是其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协调的功能与今天我们所崇尚的社会保障理念是一脉相承的,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儒家思想传统的国家,对孔子的社会保障思想加以吸收、转化和利用将会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有着重要意义。二、“以民为本”思想

最早明确提出“以人为本”的是春秋时期齐国名相管仲(公元前725年前后—公元前645年)。在西汉刘向编成、汇辑管仲众多思想的《管子》一书“霸言”篇中,记述了管仲对齐桓公陈述霸王之业的言论,其中有一段论述道:“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意为霸王的事业之所以有良好的开端,也是以人民为根本的;这个本理顺了国家才能巩固,这个本搞乱了国家势必危亡。管仲所说的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为本。在我国古文献中,“人”与“民”二字经常连用,合成为一个词组。

夏商时,统治者即已实行“以民为本”的政策。《月令》中书有云:“夏王朝在仲春之月,养幼少,存诸孤”,提倡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应当也要抚育幼儿和孤儿;商汤也践行了“夷疏而积粟,饥者食之,寒者衣之,不资者振之”的政策,统治期间应当赈灾贫民,使民众皆有所养,解决温饱问题;西周时期,周文王以夏、商覆亡为鉴,力行仁政,“怀保小民,惠鲜鳏寡……用咸和万民”,实行仁政,心怀民众,以民为本,关心鳏寡老幼孤独;周武王时期,“欲至于万年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提倡爱民、保民以维护和巩固江山社稷。商朝开国之主成汤,主张采取不同于夏桀的社会保障政策,提倡统治者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利民保民的措施,应当以民为本、爱护民众。商代中兴时期的君主盘庚也曾有过“罔不惟民之承”、“式敷民德”等做法,指出顺民之欲、施德于民的重要性。然而,商代后期,商王失德,失去民心,以致于重蹈夏桀亡国之辙。

西周王朝不仅在思想观点上体现着君主的“爱民、利民”主张,在社会保障各项措施上也极为突显统治者的惠民政策。《周礼•地官司徒》中记载,西周王朝以六项保安藩息的政策护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这六项政策措施,涉及老幼、鳏寡孤独者、穷人和致富等方面,可以看出为政者在制定社会保障措施时重点以民众的得失为首要,偏向于实施顺民之欲、施德于民的政策措施。周公在真正摄政过程时,更是提出要施行德政,“用康保民”,要明德慎罚,以德治民。

春秋战国时期是民本思想确立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儒家为挽救礼坏乐崩的局面和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极力呼吁为政者要重视民众的诉求和利益,要注重民生,主张先让百姓富裕起来,以保证国家的用度开支,再用仁义道德去教化他们以改善社会风气和稳定社会秩序,“薄税敛”则是富民、惠民的重要举措。在国家治理上,应当归结于德治,以德治国是根本举措,统治者应当遵循“仁爱”的思想,主张实行仁政,为政者应当亲民爱民、实行善政,遵守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春秋首霸齐桓公,听从管子的建议,充分贯彻“致民”、“安邦”的思想观念,在保障措施上实行“赈孤寡,收贫病”、“慈爱百姓”的政策,使“饥者得食,寒者得衣,死者得葬,不资者得赈”,鳏寡孤独废疾者的温饱、基本生活和生老病死等方面因此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这一系列的措施也充分笼络了民心。越王勾践在国家政策措施上也大大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收揽民心、富国强兵之策,其中既包括“越国之中,疾者吾问之,死者吾葬之,老其老,慈其幼,长其孤,问其病”,针对救助贫困孤寡的民众,并且“施民所欲,去民所恶”,除此之外,还对多数家庭予以福利补贴。

西汉著名政论家贾谊通过总结和汲取亡秦的教训,创立了自己的民本思想体系,不仅深化了对人民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提出了安民策的一系列措施。在政治上,贾谊提出君主一定要知贤用贤,官吏切实的为百姓服务,官吏的选择应该让人民来推荐;在经济上,贾谊提出了“富安天下”的观点,即轻赋少事,不夺民时;力戒奢侈,用之有节;增加积贮。至此,民本思想由远古时代的原始酝酿到盘庚和周公初创,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丰富和发展,到贾谊这里已臻于完善,形成了系统而严密的思想体系。

东汉时期,王符在继承对前人关于民本思想的观点上提出了“国为民基”、“君臣法令之功必效于民”的思想,而且更加强调“爱民”、“恤民”等思想在统治者治理、国家盛衰与安危、社会的变革与发展中的影响和作用,并从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充分论述了民之于国的重要性,从国家根基的高度上肯定了民在国家社会中的地位,完成了由“民为神本”、“民为君本”、“多元民本论”到“民为国基”观点的理论升华,从而把民本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更加完善的新阶段。这是国家将民本思想的着重点由国家政权的合法性过渡到民本思想是国家社会秩序稳定存在的关键性因素的重要跨越,为今后我们研究民本思想提供着宝贵的资源。

唐宋时期的民本思想的成就体现在“贞治之治”的辉煌,统治者时刻秉承“以人为本”、“天下为公”的尧舜之道的治国理念。唐太宗君臣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从民欲、顺民心,使民安乐的政策和措施。首先,普遍推行了均田制,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开垦了大量的荒地,推动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其次,普遍推行了租庸调法,减轻了人民的赋役负担,还实行了灾情减免办法。再次,健全法制,政简刑轻,降死刑为流刑的有92条,降流刑为徒刑的有71条,还规定笞刑不得鞭背,处决死刑犯人要“二日五复奏”,“诸州死罪三复奏”。另外,皇帝带头,崇尚节约,杜绝奢靡。唐太宗即位之初,释放宫女3000人,并将禁苑中所养的鹰犬全部放掉,又下令停止各地进异珍,禁止厚葬。正是有了这样的认识和措施,贞观之治成了中国专制社会盛世的高峰。

而明清时期是传统民本思想发展的最后时期,在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传统民本思想进行了理论升华,使民本思想达到了历史的最高水平。其中当以黄宗羲的民本思想最为具有代表性,在他的著作《明夷待访录》中,基于民本立场,抨击了“家天下”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主张“公天下”,否定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君主帝王,确立了“君是为民而设”的原则,认为君主是以天下为己任,爱民、重民的,是为人民效忠效力的公仆;同时详细地阐释了君民关系、君臣关系,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的著名论断,君主理应当兴公利、除公害,为人民服务。此外,黄宗羲的民本思想还体现在他的法治思想方面,批判与否定封建社会的“一家之法”,主张用“天下之法”,即为人民谋利防乱的公平之法,这样可以维护人们的正当利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社会动乱和农民起义,以建立和保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黄宗羲的民本思想阐述了民对于国家的重要性,将中国民本思想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峰,并对近代民主革命及民族精神的构建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综上所述,民本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的思想基础。民本思想以亲民爱民重视民意为主,民众在社会发展和政权转移中发挥着决定性的地位和作用。民众既是国家政权的统治对象,又是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故民众为国之本。治天下者必先治其民,而要长治久安,就得重民、惠民、保民、安民,就要解决民众的衣、食、住、行、育、乐等问题。“民为邦本”,必须实施有益于民众的政策,才能巩固政权。三、仓储后备思想

仓储后备思想,又称积极预防论或事先预防论,是国家建立各式各样的仓储,在丰年之时把百姓手中的余粮收集起来就地建立仓库储存,荒年再行开仓贩济,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稳定。因此,仓储后备思想是依靠国家力量来储粮备荒、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利的一种社会保障思想。

中国环境多变、自然灾害多发,为防止自然灾害造成的灾荒,历代统治者都特别注重囤积粮食以备不测。早在夏朝,统治者就非常重视粮食的积蓄,以防自然灾害带来的食物供给短缺。据《逸周书•文传篇》引《夏箴》所载“土广无守,可袭伐。土狭无食,可围竭。二祸之来,不称之灾。天有四殃,水旱饥荒,非务积聚,何以备之”。表明在当时的夏代,统治者就已经充分认识到储备粮食的重要性。

到了西周时期,仓储后备论已经被统治者上升至维持社会稳定和治国安邦的层次。据《周礼•地官大司徒》记载:周时“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厄;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遇有灾荒,则“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发仓廪”。表明当时周朝已经由专门人掌管仓储制度,并视之为治国之道。

据史书记载,周朝以后,历代都曾付诸实施实行仓储制,且不断发展和完善。《史记》载秦有陈留之仓,《后汉书》又提到秦有成都秦仓。魏文侯有“御廪”;齐宣王曾发棠邑之仓,以赈贫民;韩有广武山敖仓;楚春申君为楚造二仓;后期封建国家时期,统治者沿袭前人之鉴,汉代始设常平仓,隋又创社仓。

唐宋时期的仓储后备思想较其他朝代而言趋于成熟,唐宋时期的仓储制度在先前传统制度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唐朝的仓储主要有常平仓、义仓和正仓,主要由专门人主管,并设有监督机制,以保证粮仓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调节市场粮食均价,在丰收谷价低贱时,国家高价格收购粮食储存起来,在灾荒谷价上升时,国家低价格出售粮食,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和民众基本生活保障。

宋朝的仓储制度也较为成熟,在继承了唐朝的仓储设备基础上并加以改革,宋朝的直接救助主要是发放赈灾粮食,间接救助主要是赈粜。宋朝政府在灾荒之年时,不仅发放粮食给灾民,并提供他们作物种子和农耕工具,也会借贷给灾民或者以工代赈帮助他们恢复农业生产,此举不仅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经济,而且也可避免灾荒之年民众因灾荒带来的贫困而引发的农民起义。此外,宋朝的仓储制度不仅用以储备粮食以备荒年,而且用于军事。

明清时期统治者对前人的仓储赈灾及救荒思想进行了梳理整合并汇编成书,其中最著名的是乾隆时期官篡的大型救荒书《钦定康济录》,可以视为中国传统仓储赈灾及救荒制度的集大成之作和顶峰之作。

仓储备荒是我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平仓、社仓和义仓等诸种仓储各司其职,相互补充,平日积粮,在灾年通过赈济、借贷等方式救济灾民,构成了较为完整的备荒体系,对保障民众生活、维持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作用。

中国古代君主在发生灾情或者救济贫民百姓时,常常以常平仓、义仓为主,这两种仓储救济制度覆盖面广,又能以以工代赈的形式激发人们的工作潜能。(一)常平仓

常平仓起源于春秋时管仲的“敛之以轻”、“散之以重”和战国李悝的“籴粜敛散”思想,正式出现于西汉时期,兴盛于唐宋年代,是我国古代用于平抑粮价、调节盈余的重要手段。西汉常平仓的设置主要是利用籴粜谷粟这一杠杆平衡粮价,防止丰年谷贱伤农,饥年平抑粮价惠民。宋代沿袭先前国家传统,使常平仓在平抑粮价的基础上,赋予它在灾荒之年为灾民提供粮食作物的功能。

常平仓的灾荒救助作用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赈粜。赈粜是常平仓平抑谷价和实施救荒的主要方式。赈粜的原则一般为“小饥则发小熟之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敛”。其二,救助灾民。当灾害发生后,用常平仓对灾民进行救助。此外,常平仓除给灾民提供粮食救助外,还向灾民提供粮种、耕牛等帮助。其三,发挥义仓功能,在现实运作过程中,常平仓也往往通过赈济的方式,对灾民进行救助。其四,通过常平钱谷兴修工程,发挥以工代赈的救荒作用。

常平仓作为历代灾荒救助的主要手段,在灾荒救助、积谷减价、粜于贫民,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人为的原因,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弊端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常平钱谷挪用严重。其二,管理常平仓的官吏多“奉行不虔”,致使常平仓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三,常平仓籴粜时环节繁琐。其四,常平仓只设置在城郭,不设乡村,设置范围有限,限制了常平仓作用的发挥。(二)义仓

义仓是政府倡导民间自办,直接设于乡村的公益性粮仓,义仓的储粮来源于常平仓和富户捐赠。义仓作为一项重要的恤民制度,自隋朝正式设立以来逐步纳入了国家统治策略中。南宋义仓相对稳定,所发挥功能渐趋多样化,可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类:赈济水火、助育幼儿、借贷种粮、充作粜本。

义仓作为当时封建君主治荒理政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其主要功能和根本目的在于维持当时的社会再生产、防止农民起义和巩固封建统治。封建统治者为维护国家统治、治国安邦,设置义仓,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来源,保证其基本收入,以民众的发展增加国家的收入来源,也在于保证灾荒之年的灾民不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保障他们在灾荒时国家是给予社会扶助的,给予他们农耕、作物、工作等物品,以避免他们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从而导致农民革命。

到了宋代,义仓职能有所发展,以赈济为主,增加了赈贷、赈粜的功能。至此,宋代义仓制度可概述如下:首先,义仓谷物由民间义务输纳,是由政府管理的民间谷物储备;其次,义仓的救荒手段最初以赈济为主,无偿发放直接救荒。

北宋义仓同隋、唐比较大体有以下两大特点。其特点之一,是义仓数量显著减少救济支农作用减弱;其特点之二,是义仓谷物主要用于养兵。虽然从本质上讲,封建统治者设置义仓是为了维护其统治,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以满足其奢侈的生活,但是客观上,在封建社会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农业大国里,封建统治者设置义仓仍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从历朝设立仓储制度、实施仓储制度的情况来看,虽然有的朝代效果良好,但是就总体来说,因为当时的国家性质,封建专制国家的剥削本质、小农经济的局限性、社会奢靡和腐败气息浓烈,并不可能真正保障人们的生活不受自然灾害和战争导致的贫困,因此,历朝历代还是有无数人死于非命、发生农民起义行为。

但就总体而言,仓储制度是古代中国的财政基础之一,也是古代中国实施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的物质基础。仓储后备制度在为贫民提供了粮食等生活供给的同时,也维护了统治阶级的统治,缓和了社会的阶级矛盾,创建了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四、社会救济思想

社会救济,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给予灾民和贫困者救助和福利设施,以帮助他们应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带来的基本生活问题。在我国古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低,自然灾害频繁,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颁布了一系列的救济措施,逐渐形成了救灾济贫的思想,并且随着朝代的变迁而日益丰富。

西周时期,中央政府为抵御自然灾害的破坏,专设了地官司徒一职,在荒年时期为了防止百姓离散采取的措施有:①散利(发放救济物资);②薄征(减轻征税);③缓刑(减缓刑法);④弛力(放宽力役);⑤舍禁(取消山泽的禁令);⑥去几(停收关市之税);⑦眚礼(简化庆典礼节);⑧杀哀(简化丧葬礼节);⑨番乐(收藏乐器,停止演奏);⑩多婚(鼓励婚嫁,预防人口减少);⑪索鬼神(修废祀);⑫除盗贼。这些措施被称为称“荒赈十二”。

秦朝时期的社会救济主张主要是:①积储防饥,就是建立粮食储藏以备凶荒并赈济贫民;②赈济,是指用实物或货币救济生活极端困难、难以生存的人们,主要包括实物赈济,货币赈济和工赈;③调粟,主要包括移民就食或移食就民、平粜或平籴和告籴;④赈贷,政府对贫困无告,或灾后幸存下来,且无力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的人们,给予借贷,以资扶助。

两汉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自然灾害频发时期,统治者为维护统治,出台了一系列的灾害救济措施,主要有:①假民公田和赋民公田;②赈济政策,主要包括赈物,赈款和工赈三个方面;③蠲免赋役也很好地解决了一部分流民、灾民问题。同时这一时期也出现了民间互助团体,其中宗族互助是民间互助保障的主体。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救济政策主要包括安置流民、赈灾济荒、医疗救恤这三大部分。在安置流民这一部分,主要措施有:遣民回乡、徕民垦田和附籍安插。在赈灾济荒上,除了中央政府有赈灾措施外,地方官也在自己管辖的区域内积极救济灾民。此外,部分乐善好施的王公贵族、士人和平民,因受佛教慈悲思想的影响,也采取相应的慈善救济方式,以解民于水火。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南北朝时期还出现了专门收容贫病者的私立医疗机构六疾馆。

隋唐五代防灾救灾措施较为丰富,且在一些政策上取得了新的突破。在具体救灾措施上有赈济、调粟、养恤、除害。另外,慈善救济是唐代非制度性社会保障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主要包括对贫弱者的一般性救济如贫困救济、养老救济、灾害救济和教育救济等,还包括为贫病者提供药品和服务,为大众提供临时性住所等。

宋代时期,政府不仅设立专门的救济机构赈济灾民,而且民间、慈善事业也给予了极大的支持。这一时期为应付自然灾害,一方面实行仓储救济,在仓储救济上除了官仓,政府设立了常平仓和义仓,其作用在于平抑粮价、赈济灾民。另一方面,通过赈粮、赈钱和工赈的形式对灾民实行救助。除了灾害发生时的大规模救济,宋代也有一些日常救济措施,如设立收养贫困人口的机构,在京师有福田院,京师以外设有广惠院、养济院和居养院。这一时期的民间救济主要依靠商人、官吏和士绅为主,富商将家中存粮和钱财平价买卖、借贷给灾民,免其利息,士绅等会施粥布衣、提供医疗医治。

元朝在救济方面也基本延续了前代措施,如实行义仓和养济院等。元朝对贫困人口的救济除设立养济院外,还实行对一般贫困人群的赈粜救济。相对于其他朝代更偏重于把赈粜作为自然灾害后对灾民的临时救济措施而言,元朝则把赈粜变成了对贫民的日常救济措施,并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管理制度。

明清时期是我国社会救济发展水平较高的阶段,主要具体表现在备荒、救荒和社会慈善事业。明清的救济机构主要参与养老、慈幼、恤贫、助葬等慈善救济活动,建立了养济院、漏泽园、惠民药局、水利事业等。灾害发生时,政府会采取施粥治病施药、赈仓救济借贷、安抚流民等措施。灾后赈济主要包括六个方面:钱粮赈济,蠲缓,鼓励贩运与调粟平粜,安缉灾民、倡导迁徙,借贷和以工代赈。其次,明清时期的商人也专注于社会救济事业,例如:积极参与修桥补路、培养士子读书、创设义塾、捐助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保障工作。

中国几千年所传承下来的社会救济论有很多主张,例如,“赈济说”、“养恤说”、“调粟说”、“节约说”等,这些思想主张不仅缓解了我国历史上灾民、贫民的生存问题,而且维护了政权的稳定。当然,历史上的社会救济思想还有很多精华值得我们挖掘和继承,这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思想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五、养老慈幼思想

养老慈幼,语出先秦•孟轲的《孟子•告子下》:“敬老慈幼,无忘宾旅。”指的是尊重年老之人,使年老之人有一个相对幸福的晚年;爱护幼小的儿童,使他们的成长得到关怀和庇护。从《周礼》首倡“慈幼”,到孔子提出“蒙以养正”,再到孟子倡导“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在古代封建王朝,当尊老成为封建统治的一种必需品时,“慈幼”也成为一种积极的社会风尚。(一)养老

春秋战国时期就规定:国家设有掌老官,老人年70以上,一子不服役。每3个月政府馈送一次肉食,年80以上,二子不服役,每月都要馈送肉食。年90以上,全家不服役,每天都要馈送肉食。老人死后,政府要供给棺椁。平时劝导老人家里的子弟,要为老人精心供应膳食。

汉代在批准官员退休时,都要给予一次性的重赏,此外还给原俸的三分之一,直到谢世,以示尊贤。东汉时养老之风非常盛行,明帝、章帝提出“以孝治天下”为治国方针。终东汉一代,始终把《孝经》作为其必读的经典。建武六年发生了水、旱、蝗灾,谷价陡涨,粮谷匮乏,诏令郡国依照惯例“给禀高年、鳏、寡、孤、独及笃癃,无家属贫不能自存者”。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官僚阶层中实行致仕制度,对年老退休者给予优厚的待遇,政府官员退休养老的年限大体亦以七十为限。同时,当政者对于社会上其他的大多数老年人,则采取蠲免徭役和赈赡救济等方式,给予他们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保障。

隋唐时期,恤鳏寡孤独之老、养庶民之老、养官吏之老。国家在解决养老问题上做出的政策举措为养老保障制度做出了巨大的进步,赡养年迈老人、免征赋役、减轻刑法、给予食物等方面的规定减轻了家养老人的负担及鳏寡孤独废疾之人的养老问题。

宋代养老慈幼政策相当于其他朝代来说比较成熟。虽然宋代没有专门的养老机构,多是一个机构身兼数职,如养老、抚幼,北宋初的福田院和南宋初的养济院都是兼有养老、抚幼、医疗的功能。同时,宋朝建立了广惠仓,以赡养社会老幼为其职能。

元朝时期,朝廷的官员退休年龄仍然规定为70岁,并规定内外三品以下官员凡满70岁者定要退休。元朝设养济院专门收养鳏寡孤独、老弱残疾、贫穷而无法生存的老年人。

在明朝,社会养老思想进一步显现,当朝委任多个部门负责养老工作。如户部和工部统筹对一般孤贫照料等社会救济工作,礼部则负责8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赡养工作。官府不仅定期供给贫民百姓口粮,而且经常赐给他们布帛酒肉,还赐予富家老年人爵位,每逢佳节派人慰问等。

清朝统治者认为应对鳏寡孤独等无依之人进行救助帮扶,是国家的责任;发生灾荒时,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则会优先纳入救助计划,并加长赈济时间;鼓励鳏寡孤独之人自谋生路;对边疆归附部落中的鳏寡孤独之人广施恩惠;给予鳏寡孤独之人以司法优待,这主要体现为罪犯的存留养亲政策;鼓励民间举办慈善事业。

老年社会社会救济和朝廷官员退休制度是老年人社会地位的直接标志。从养老的经济来源、养老方式、提供养老服务的人员方面来看,古代的社会养老制度不占主导地位,当时的养老制度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历代政府的措施发扬了中国以孝为先的优良传统,在一定程度上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得以保障。(二)慈幼

中国古代慈幼恤孤的实施,多与自然灾害或繁重的徭役相关联。通常统治者会在此种情况下实行种种仁政,颁布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幼孤等穷困人群进行慈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建立专门的机构或者收养制度以及相应的政策来使幼儿的权利得以保障。

早在夏商时代,统治者即已实行慈幼的政策,《月令》中说夏王朝“养幼少,存诸孤”,商王告诫臣下“无弱孤有幼”。“慈幼”亦是周人的传统,《史记•周本纪》中说文王遵从先祖之法,“笃仁、敬老、慈少”。

春秋战国时期,所谓“慈幼”,就是“凡国都皆有掌幼。士民有子,子有幼弱不胜养为累者。有三幼者无妇,征;四幼者尽家无征;五幼者又予之葆。受二人之食,能事而后止,此之谓慈幼。”其意思是:国家设有掌幼官。孩子多负担重的家庭,有三个小孩,妇女不服役;四个小孩,全家不服役;五个小孩,给保姆,发给两个人的口粮,孩子长到能做事以后停止发送。

在汉代,据《二年律令》载:“寡夫、寡妇母子及同居,若有子,子年未盈十四,及寡子年未盈十八,及夫妻皆痒(癃)病,及老年七十以上,母异其子;今母它子,欲今归户人养,许之。”建武三年(27年)的诏书规定,对犯罪的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十岁以下的儿童及妇女为从犯者,除了某些罪大恶极者,衙门差役,不得拘捕。同时也规定,失去父母的孤儿由郡县收养。

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府为了收养单老孤稚不能自存者,于521年正月辛丑“置孤独园于健康”,使孤幼有归,华发不匮。孤独园的出现,表明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北魏和平四年,文成帝通令全国:“前以民遭饥寒,不能存济,有卖鬻男女者,尽仰还其家”,让天下父母无骨肉分离之悲。

隋唐时期,对于幼儿,倡导教育、并实施法律保护,隋唐时期的法律保护尚在母腹中的胎儿和刚出生的婴儿;对十五岁以下少儿的犯罪行为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宽免;隋唐时期,政府会帮助父母赎回典卖的子女。恤孤方面,政府恤孤;民间之抚孤。

宋朝年间,政府为贫而弃子者设婴儿局、慈幼局等机构。对于贫困年幼的孤儿,送到小学念书,用剩余的赈款给其添置衣裳,被父母遗弃的婴儿,也雇母乳喂养等。

元代从法律上作了专门规定:“诸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于养济院收养。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纠察之。”政府设经略使官职,专门负责救济孤寡,“命经略使问民疾苦,……常令有司恤鳏寡孤独。”

明代的养济院是“以处无告”的官办慈善救济机构。在不同时期,各地在做法上并不完全相同。从朱元璋的诏谕及《大明律》规定来看,各州县收养的对象是“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者。也即是说,养济院所收养的并不是社会上所有鳏寡孤独废疾之人,而是其中“贫穷而又无内外亲属依倚不能自存者”。山西地区的养济院,曾经规定:“无目幼童年过十五者,不准收养,发寺庙教习。”

清朝,为了改变溺女之风,由总督石琳、巡盐御史沈恺曾在广州城西第十甫创办了广东省第一所育婴堂,并设有哺乳房。此后,广东育婴事业受到官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如同治年间在东莞县创办的育婴堂;各地除了设置育婴堂外,还创办了一些其他类似的机构,如佛山镇的接婴会、香山县的保育善会、顺德县的接婴堂等,这凸显了清朝地方官府和民间百姓对慈幼事业的重视。各项慈幼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儿童的健康成长,妇女的权利也得以保障,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得以延续。

综观历史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奴隶制、封建制经济的高度发展孕育了灿烂的文明,其中也包含了具有丰富内涵的社会保障的思想和具有切实功效的社会福利措施,这些措施作为家庭保障制度体系的补充,起到了救助危困、分担风险、促进生产、稳定社会的作用。虽然这些思想和措施极其朴素、零散,极其原始、自发,不具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系统、全面、科学、高效等特征,但它们毕竟是中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阶梯,它们所弘扬的仁爱、大同、敬老、慈幼、济困、助残、互助互济、患难相恤的精神,成为中国现代保障制度的思想内核,它们所推广的社会保障措施,也为后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开创和发展,提供了制度层面、技术层面的众多借鉴。第二章现代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社会保障的萌芽正是社会保障制度诞生的前期准备阶段。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也标志着社会保障从传统的慈善救济向以立法形式确立的社会救济转变,政府开始承担起社会保障的重任。/ 第一节/西方早期的社会保障形式

早期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从早期的互助互济到政府实施的济贫措施,都与其所处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件息息相关。早期的社会保障形式主要表现为民办慈善事业、宗教慈善事业、社会互助组织以及官办慈善事业。一、民办慈善事业

在人类社会初期救济贫困者是社会成员之间的自发的互助行为,当有社会成员面临饥寒或疾病时,其他社会成员就会给予帮助。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救济活动便被成文或不成文的社会规范所固定下来,慈善事业由此而生。

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之前,很多国家都有民间人士举办的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如1657年美国波士顿就出现了民间的苏格兰人慈善会,由居住在波士顿市的27位苏格兰人组成,开展各种济贫活动。18世纪初,英国出现了拥有资本超过10万英镑的大型慈善基金会,其中最大的慈善机构“仁爱公司”所拥有的资本高达60万英镑。慈善如果作为一种事业来讲的话,其基本特征就是以调谐、补救、福利社会与人群为目标;慈善如果作为一种行为来讲的话,其基本特征就是以行善积德、扶贫济弱为宗旨。在中世纪的欧洲庄园里,也出现了一些救济性措施。在英国,当维兰(佃户)去世后,身体健全而无暇污的维兰寡妇可以不付过户费而保有租地权,这种惯例非常普遍,如果维兰的寡妇另外嫁人,租地权就将移交给她的子女。寡妇还可以获得自由田地上收成的1/3作为她的赡养金。在有些地方,还把这种赡养金惯例的应用范围扩大到年老体弱具有维兰身份的佃户身上,这种佃户可以把他的租地让给他的儿子,保留几英亩田地及一所农舍或几间房子,作为自己和年迈的妻子养老使用。

个人的慈善救济在中世纪西欧的社会救济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各阶层成员大都对慈善救济活动表示支持和参与,他们中的一些有条件者特别是商人,往往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捐献给社会慈善事业,或者直接建立社会慈善机构。例如,1007年,威尼斯商人奥尔塞禄•彼得二世从自己的1 250里弗尔商业投资所获利润中拿出一部分为慈善事业使用。1173年,法国商人彼得•华尔多创办了著名的里昂贫民院。1601年,英国得文郡呢绒商人彼得•布伦达死后,留下4万英镑的财产,用于社会慈善救济事业。考文垂郡商人威廉•伏特建立的慈善收容院在当时非常有名,该院曾用于收容5名男子和1名妇女,伏特每周给他们发一次生活费。

中世纪西欧一些地方还以特许状形式规定市民的互助义务。1188年,佛兰德斯的埃伊市市民特许状规定,属于本市友谊会的一切市民都应当相互扶助;亚眠市民特许状规定,本自治体内所有居民都应当尽力互助;另一些城市的市民特许状则指出,本自治体乃是相互扶助的誓约。中世纪西欧的一些城市还建立起慈善救济机构。1216—1350年,英国城市中的各种慈善收养机构已经有700家,其主要财政来源是各种手工业者提供的资助。这些慈善收养院既对穷人和病人提供照顾,也对旅行者提供住所,甚至一些城市的市政机关也介入慈善收养院的管理。二、宗教慈善事业

宗教产生后,使得社会成员之间互助互济的保障行为规范化,扶贫救济就被纳入宗教教义,于是有了宗教的慈善事业。在西方,慈善捐赠的管理被置于基督教会及所属机构的掌控之下,教会组织开办孤儿院、医院、学校以及其他类似的机构,组织开展救灾、济贫、施医给药等慈善活动。西方盛行的各种宗教不仅是当时社会保障思想的重要来源,而且直接指导着各宗教团体的慈善活动,其中尤以佛教、基督教、天主教等对慈善事业的影响最大。

在早期的西欧国家济贫法制度建立之前,西欧教会举办的慈善救济在慈善事业中已经占有重要地位,成为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历史渊源之一。

教会组织在基督教慈爱思想的影响下,往往将教会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对穷人的各种救济,并建立了许多救济院、医院、上帝之家、疯人院以及为罪犯赎罪提供服务的机构。每个主教管辖区的主教负有对教区内穷人救济的责任,主教管辖区一般分成若干牧师管辖区,由牧师对其辖区的慈善事宜直接负责。教区往往将其什一税收入的1/4或1/3用于救济穷人。英国是具有悠久教会救济传统的西方国家。宗教改革前,英国教会什一税的1/3用于慈善事业。宗教改革后,英国开始大规模解散修道院,仅1536年就解散了374个收入不足20万英镑的修道院,1538—1540年又解散了186个“宏伟而又庄严的修道院”。16世纪中叶,英国大约有644座修道院、110座教会举办的养育院、2 374个教会举办的施物所被解散或者取缔。原来在这些场所接受救济的贫民约有8.8万人。1536年,英国贫民大起义领袖阿斯克在起义失败后接受官方审讯时指出:“解散修道院是叛乱的最大原因……因为在北方,寺院给贫民以大量的施舍,而现在不仅贫民缺乏吃穿和工资,旅行者也得不到方便了。”可见,中世纪英国教会在提供救济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教会慈善在瑞典早期社会救济中同样具有重要影响。在政府颁布济贫法以前,瑞典的社会救济主要依靠教会组织的慈善事业。教会不仅在遇到天灾人祸时以教堂为中心组织各种救济,而且拿出一部分财物,建立各种慈善机构如孤儿收容院、疯人院等,对特殊需要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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