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与审计治理效应(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24 05: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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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良成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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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与审计治理效应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与审计治理效应试读:

前言

中国近几十年的经济改革,让中国的经济增长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中国经济总量已排在全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作为一个处于转型经济的新兴市场经济体,中国的经济增长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得益于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红利和上市公司的快速发展。

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一直以来备受政府、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盈余管理会降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扰乱市场的决策和秩序,削弱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侵害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最终将会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由此,本书基于中国的制度背景,对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和审计的治理效应进行深入研究,为中国和其他转型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理论解读和经验分析。

总体而言,本书着眼于中国经济转型的制度变迁,首先对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的相互关系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探讨。在此基础上,考察中国的监管者对盈余管理的识别能力。同时,检验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市场反应,以及审计在其中的治理效应。其次,立足中国的再融资环境,探讨盈余管理对审计意见监管有用性的影响及其经济后果,考察在中国证券市场的新常态下审计师对盈余管理的反应和风险管理策略,具体从审计师变更、审计收费和审计意见进行分析和探讨。最后,分析盈余管理对股价暴跌风险的影响,以及签字会计师的性别差异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本书的特点是立足于中国经济之现实,力求做到制度考察与理论分析相结合,扎根于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研究新兴资本市场中国的特色问题,以期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问题出发,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和分析,通过经验数据之实证研究描述和分析并解答上述问题。(1)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存在二元关系,即替代关系和互补关系。具体而言,市场竞争压力在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具有明显的成本比较优势,使得两者具有替代关系,控制利益、管制压力在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不具有显著的成本比较优势,而是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的驱动因素,使得两者具有互补关系。(2)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只对应计盈余管理做出负面反应,没有对真实盈余管理做出有效反应。这可能是,相比于应计盈余管理,真实盈余管理不容易察觉,因而投资者没有做出有效的市场反应。同时,高质量的审计只帮助投资者对应计盈余管理的信息含量做有效区分,而对真实盈余管理的信息含量不能明显区分,表明审计在盈余管理的治理上具有一定的积极的市场效应。(3)中国监管者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并且会受到管制环境变迁的影响,存在管制效应和演进效应。具体而言,在审核公司的配股资格过程中,监管者能识别线下真实盈余管理,但是,在管制环境变迁后,由于线下真实盈余管理被纳入管制范围,监管者不再对其关注,而是关注应计盈余管理,并能识别。在线上真实盈余管理方面,由于其隐蔽性强,监管者并没有表现出显著的识别能力。(4)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审计意见对盈余管理具有一定的治理效应,由于真实盈余管理具有隐蔽性,审计意见并不能对其有效反映。同时,审计意见的监管有用性仅在管制变迁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并且会受到盈余管理的影响,但仅受到非经营性盈余管理的影响,并且只体现在非国有企业中。审计意见的治理作用会在国有企业的配股业绩上得到体现,但这会受到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5)在中国2006年法律变迁之前和法律变迁之后,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对审计定价都没有显著影响,并且,法律变迁也不会增强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对审计定价的推高作用。这意味着,我国的审计定价在盈余管理的治理上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同时,法律的变迁也没有提升审计定价在盈余管理上的治理功能。(6)在中国2006年法律变迁之前和法律变迁之后,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都没有显著提高审计师签发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并且,法律变迁也不会增强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提升作用。这意味着,我国的审计意见在盈余管理的治理上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同时,法律的变迁也没有提升审计意见在盈余管理上的治理功能。(7)中国上市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程度越高,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客户关系越困难,越容易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但是只表现在2006年新法律实施以后。同时,上市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也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产生影响,同样也只表现在新法律实施以后。这表明,法律环境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外部审计机构的治理作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8)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应计盈余管理并没有提高公司的股价暴跌风险,真实盈余管理显著提高了公司的股价暴跌风险,但仅在非国有企业中体现。进一步分析发现,导致这一情形的原因在于,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在非国有企业中相对突出。同时,也可能是由于非国有企业没有受到与国有企业一样的政治庇护。(9)在中国市场上,签字会计师的性别差异在总体上对审计独立性没有显著影响。而当考虑到不同职业阶段的性别差异时,签字会计师的性别差异对审计独立性有显著影响,但只体现在职业阶段的早期和晚期。这说明,签字会计师的性别差异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会受到其职业阶段的调节作用,并且,这种影响表现为,女性签字会计师的独立性比男性偏低。这说明性别差异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主要受职业风险的驱动,而非法律风险和职业道德。

希冀本书的研究结论,一方面为中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大浪潮提供一个截面或者是其中一个点的反映和解读,另一方面为今后中国经济的建设尤其是中国证券审计市场的建设提供经验证据和政策启示。

本书的创作和顺利结稿,特别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陈汉文教授和汕头大学杜沔教授的启发、指导和帮助,同时感谢香港城市大学Zhifeng Yang教授、纽约州立大学Francis Kim教授的宝贵建议和帮助,更要感谢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厦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山大学、西南交通大学、重庆大学、西南大学、汕头大学、中国政府审计研究中心以及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同仁和朋友提供的宝贵建议和支持,还要感谢我的家人给予的理解和支持,感谢我在四川大学指导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在数据收集和数据分析方面提供的帮助和支持,感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71302132)、四川省社科规划项目(SC15B041)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项目(SKQY201650)的支助。

由于本书作者的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不足和瑕疵之处,敬请各位同仁、专家和读者赐教并批评指正。作者2017年3月30日1导论作为开篇之论,本章简要阐述了本书的研究背景和写作动机,提出了研究的问题,并介绍了本书的研究框架与结构安排、学术贡献和创新。1.1研究问题与研究目的

中国经济在过去三十多年的发展成就,是世界经济发展史的一大奇迹,也让中国成为世界经济的第二大国。在中国的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和上市公司的治理质量,是推动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

然而,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会降低会计信息质量,干扰市场的秩序,削弱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阻碍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治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一直是政府、学术界和实务界迫切破解的难题。审计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在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治理上具有治理效应。对审计的治理,可以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确保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是维系和推动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Francis,2011; DeFond & Zhang,2014)。特别是对处于转型中的新兴市场来说,投资者的法律保护环境相对于发达市场国家比较弱,更需要审计的治理作用来支撑和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Fan & Wong,2005;Choi & Wong,2007)。因此,立足中国这样一个转型经济的新兴市场,研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与审计的治理效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具体而言,本书主要研究以下几个问题:(1)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在我国市场上到底是什么关系,是替代还是互补。在我国转型加新兴市场的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到底是偏向于选择应计盈余管理,还是偏向于选择真实盈余管理,其面临的成本和收益及其之间的权衡,可能与发达市场的不同,从而可能会影响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的相互关系。

本书认为,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的成本和收益的大小可能表现不同,从而影响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中国市场上,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可能存在二元关系。(2)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在我国的市场反应会呈现什么情况,审计是否在其中具有治理效应。在中国这样一个弱式有效的市场上,对于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投资者是否会有所反应,反应是理性还是非理性,以及反应的程度如何。高质量的审计是否在其中扮演了积极的作用。

本书认为,真实盈余管理比应计盈余管理对公司价值的损害更大,因此,预测真实盈余管理可能比应计盈余管理在市场上引起的负面反应更大,但这要取决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同时,高质量的审计可能对盈余管理的负面市场反应产生治理作用,帮助投资者区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所蕴含的信息含量,但这要取决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3)监管者是否识别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而在线下真实盈余管理、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方面,监管者的识别是否有差异。特别是在我国制度变迁比较快的背景下,监管者识别盈余管理的能力是否会受到管制变迁的影响。

本书认为,由于线下真实盈余管理、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在隐蔽性上有差异,其中,线下真实盈余管理的隐蔽性较弱,应计盈余管理的隐蔽性一般,真实盈余管理较强。因而,本书预测,线下真实盈余管理和应计盈余管理可能被监管者识别,而真实盈余管理可能不会被监管者识别。并且,监管者对盈余管理的识别能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存在演进效应,同时还会受到管制变迁的影响。(4)盈余管理是否影响审计意见的监管有用性,并且,非经营性盈余管理、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对审计意见监管有用性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进一步,盈余管理对审计意见监管有用性的影响会产生什么样的经济后果,是否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具体而言,在非经营性盈余管理、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对审计意见监管有用性的影响方面,其产生的经济后果是否有差异。

本书预测,非经营性盈余管理、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可能会对审计意见的监管有用性产生影响,并且,由于非经营性盈余管理、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在隐蔽性上存在差异,也可能导致它们对审计意见监管有用性的影响有所不同。盈余管理对审计意见监管有用性的影响可能会产生消极的经济后果,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同样,非经营性盈余管理、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对审计意见监管有用性影响产生的经济后果,也会因在隐蔽性和损害公司价值方面的不同而具有差异性。(5)盈余管理是否影响审计定价,并且在不同的法律变迁时期,盈余管理对审计定价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盈余管理会让审计师承担一定的风险,是否会由此让审计师提高审计定价。在法律变迁后,我国的法律水平提高,审计师面临的风险也由此增加,审计定价对盈余管理的敏感性是否也会得到加强。同时,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对审计定价的影响也可能存在差异。

本书认为,真实盈余管理比应计盈余管理具有更大的审计风险,因此预测,真实盈余管理比应计盈余管理更能显著提高审计定价。并且,盈余管理对审计定价的提升作用,会受到法律变迁的影响,随着法律水平的提高而提高。(6)盈余管理是否影响审计意见,并且在不同的法律变迁时期,盈余管理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盈余管理会让审计师承担一定的风险,是否由此让审计师在签发审计意见时对其进行考虑,并在审计意见中得到反映。在法律变迁后,我国的法律水平提高,审计师面临的风险由此增加,审计意见对盈余管理的敏感性是否也会得到加强。同时,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对审计意见的影响也可能存在差异。

本书认为,真实盈余管理比应计盈余管理具有更大的审计风险,因此预测,真实盈余管理比应计盈余管理更能显著提高审计师签发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并且,盈余管理对审计师签发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的提升作用,会受到法律变迁的影响,随着法律水平的提高而提高。(7)盈余管理是否影响审计师变更,并且在不同的法律变迁时期,盈余管理对审计师变更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盈余管理会让审计师承担一定的风险,是否会由此提高审计师变更的可能性。在法律变迁后,我国的法律水平提高,审计师面临的风险由此增加,审计师变更对盈余管理的敏感性是否也会得到加强。同时,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对审计师变更的影响也可能存在差异。

本书认为,真实盈余管理比应计盈余管理具有更大的审计风险,因此预测,真实盈余管理比应计盈余管理更能显著提高审计师变更的可能性。并且,盈余管理对审计师变更的可能性的提升作用,会受到法律变迁的影响,随着法律水平的提高而提高。(8)盈余管理是否影响公司的股价暴跌风险,并且在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中,盈余管理对股价暴跌风险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与政府具有天然的联系,受到更多的政治庇护。因而,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盈余管理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其对股价暴跌风险的影响可能存在差异。同时,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对公司股价暴跌风险的影响也可能存在差异。

本书认为,真实盈余管理比应计盈余管理对公司价值具有更大的损害性,因此预测,真实盈余管理比应计盈余管理更能显著提高公司股价暴跌风险。并且,盈余管理对股价暴跌风险的提升作用,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中存在差异性。(9)签字会计师的性别差异是否会影响审计独立性,并且在签字会计师不同的职业阶段,签字会计师的性别差异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在中国这样历史悠久的东方文化国度里,“重男轻女”的思想比较流行,女性签字会计师面临的职业风险可能比男性大,进而影响其独立性。在不同的职业阶段,女性签字会计师和男性签字会计师面临的职业风险可能存在差异而具有阶段性,同样,这可能会影响到签字会计师的性别差异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本书认为,在中国市场上,职业风险可能比法律风险、道德风险更重要,女性签字会计师为了规避风险,其审计独立性可能低于男性签字会计师。并且,签字会计师的性别差异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可能会在不同的职业阶段存在差异。1.2研究内容和结构安排

本书立足于中国的资本市场,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和审计治理效应进行理论分析与经验研究。本书的着眼点是扎根于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研究中国特色的问题,以期从实践问题出发,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并以经验数据进行检验。

本书共分为十二章,各章的内容摘要如下:

第一章 导论

本章主要介绍本书的研究背景和动机、研究问题、研究内容安排及主要的学术贡献和创新。

第二章 制度背景和理论分析

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配股管制变迁的制度背景和2006年的法律变迁背景,阐述了盈余管理和审计治理效应的相关理论。

第三章 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的二元关系

本章探讨了中国市场上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的相互关系。在转型经济的中国新兴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到底是偏向于选择应计盈余管理还是偏向于选择真实盈余管理,其面临的成本和收益及其之间的权衡,可能与发达市场不同,从而可能会影响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的相互关系。本章的经验数据表明,在中国市场上,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存在着二元关系,即替代关系和互补关系。本章的研究为厘清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两者的相互关系提供了新的知识和经验证据,丰富了该领域的研究,也为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启示。

第四章 盈余管理的市场反应与审计治理效应

本章立足于中国的证券市场,考察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市场反应以及审计的治理效应。本章利用中国的市场数据研究发现,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只对应计盈余管理做出负面反应,而没有对真实盈余管理进行有效反应,表明投资者对盈余管理的反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理性。同时,高质量的审计只帮助投资者对应计盈余管理的信息含量做有效区分,而对真实盈余管理的信息含量不能明显区分,表明审计在盈余管理的治理上具有一定的积极的市场效应。这为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治理和完善证券市场的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启示。

第五章 监管者识别盈余管理

本章立足于我国特殊的股权再融资管制环境,考察监管者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识别能力及其变化。在转型经济过程中,我国的股权再融资管制环境具有不断变迁的特征。管制环境的变迁,可能会影响到监管者对盈余管理的识别能力及其程度。本章的经验研究显示,监管者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并且会受到管制环境变迁的影响,存在管制效应和演进效应。具体而言,在审核配股资格过程中,监管者能识别线下真实盈余管理,但是,在管制环境变迁后,由于线下真实盈余管理被纳入管制范围,监管者不再对其进行关注,而是关注应计盈余管理,并能识别。在线上真实盈余管理方面,由于其隐蔽性强,监管者并没有表现出显著的识别能力。本章拓展和细化了盈余管理的监管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经验证据,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启示。

第六章 盈余管理与审计意见监管有用性

本章基于我国特有的配股管制环境,考察审计意见对盈余管理的反应、审计意见的监管有用性受盈余管理的影响及其经济后果。由于我国的配股管制处在不断的变迁过程中,特别是2001年的配股管制将审计意见纳入管制内容,意味着审计意见正式作为证监会对公司配股申请进行审核的一个基本条件,这一制度变迁可能会影响到审计意见在配股融资中的治理功能。因此,本章将这一配股管制的变迁纳入分析,以此区分并比较在审计意见纳入管制和未纳入管制两个时期审计意见对盈余管理的治理功能和产生的经济后果。本章的研究结果表明,审计意见对盈余管理具有一定的治理效应,由于真实盈余管理具有隐蔽性,审计意见并不能对真实盈余管理有效反映。同时,审计意见的监管有用性仅在管制变迁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并且会受到盈余管理的影响,但仅受到非经营性盈余管理的影响,并且只体现在非国有企业。审计意见的治理作用会在国有企业的配股业绩上得到体现,但这会受到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

第七章 盈余管理、法律变迁与审计定价

本章基于我国特有的法律变迁环境,考察盈余管理对审计定价的影响。盈余管理会提高审计风险,而在不同的法律变迁环境下,盈余管理带来的审计风险也会有所不同,进而对审计定价的影响也会有差异。2006年,中国实施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加大了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提高了中国的法律水平,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变迁。本章采用中国的资本市场数据,考察2006年法律变迁前后盈余管理对审计定价的影响。研究发现,在2006年法律变迁前后,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对审计定价都没有显著影响。经验结果表明,尽管2006年法律变迁后,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审计风险有所提高,但是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所带来的审计风险并没有在审计定价中得到反映。这意味着我国的审计定价和法律水平在盈余管理的治理上还没有表现出应有的治理效应,还有待加强。

第八章 盈余管理、法律变迁与审计意见

本章基于我国特有的法律变迁环境,考察盈余管理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盈余管理会降低会计信息质量,提高审计风险,并且在不同的法律变迁环境下,盈余管理带来的审计风险也会有所不同,进而对审计意见的影响也会有所差异。2006年,中国实施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加强了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提高了中国的法律水平,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变迁。本章采用中国的资本市场数据,考察2006年法律变迁前后盈余管理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研究发现,在2006年法律变迁前后,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不会提高审计师签发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经验结果表明,尽管2006年法律变迁后,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审计风险有所提高,但是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所带来的审计风险并没有在审计意见中得到反映。这意味着我国的审计意见和法律水平在盈余管理的治理上还没有表现出应有的治理效应,需要进一步加强。

第九章 盈余管理、法律变迁与审计师变更

本章基于我国特有的法律变迁环境,考察盈余管理对审计师变更的影响。盈余管理会提高审计风险,而在不同的法律变迁环境下,盈余管理带来的审计风险也会有所不同,进而对审计师变更的影响也会有所差异。2006年,中国实施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加大了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提高了中国的法律水平,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变迁。这一法律变迁也加大了审计师面临的审计风险。本章采用中国的资本市场数据,考察2006年法律变迁前后盈余管理对审计师变更的影响。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程度越高,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客户关系越困难,越容易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但是只表现在2006年新法律实施以后。同时,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也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产生影响,同样也只表现在新法律实施以后。这表明,法律环境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外部审计机构的治理作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十章 盈余管理与股价暴跌风险

本章基于我国特有的制度环境,考察盈余管理对股价暴跌风险的影响。盈余管理会降低会计信息质量,提高公司的股价暴跌风险。在不同的产权性质的公司中,盈余管理的水平会有所差异,进而盈余管理对公司的股价暴跌风险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本章采用中国证券市场的数据研究发现,应计盈余管理并没有提高公司的股价暴跌风险,真实盈余管理显著提高了公司的股价暴跌风险,但仅在非国有企业中体现。进一步分析发现,导致这一情形的原因在于,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在非国有企业中相对较高。同时,也可能是由于非国有企业,没有受到与国有企业一样的政治庇护。

第十一章 性别差异、职业阶段与审计独立性

本章基于中国资本市场的数据,从职业风险、法律风险和职业道德考察签字会计师的性别差异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在中国这样一个典型的转型经济国家,职业风险可能比法律风险、道德风险更重要,导致女性签字会计师的独立性可能比男性低。本章采用中国证券市场的数据研究发现,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签字会计师的性别差异在总体上对审计独立性没有显著影响。而将职业阶段纳入分析时,签字会计师的性别差异对审计独立性具有显著影响,但只体现在职业阶段的早期和晚期,说明性别差异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会受到职业阶段的调节作用。并且,这种影响表现为,相对于男性签字会计师,女性签字会计师的独立性偏低,说明性别差异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主要受职业风险的驱动,而非法律风险和职业道德。本研究拓展和丰富了审计独立性个体层面的研究,并提供直接的经验证据,也为中国证券审计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启示。

第十二章 研究结论和启示

本章总结全书的研究结论,并从研究结论中得到一定的启示。1.3学术贡献和创新

本书的特点是扎根于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研究中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与审计治理效应,以期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践问题出发,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并以经验数据进行实证检验。本书主要的学术贡献和创新如下:(1)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除了存在替代关系,还存在互补关系,即二元关系,拓展了先前的研究领域。从中国转型经济的制度因素,如控制利益、管制压力,分析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内在驱动力量,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经验证据。兼顾考察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的成本和收益及对比状况,弥补了该领域研究的不足。(2)本书深化了盈余管理市场反应在处于转型经济中的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经验研究,对比分析应计盈余管理市场反应与真实盈余管理市场反应。丰富了审计治理效应的研究,检验了高质量的审计在盈余管理市场反应上的作用。通过对盈余管理市场反应的考察,为中国市场的有效性提供了进一步的经验证据。(3)本书将监管者对盈余管理识别的研究,从线下真实盈余管理拓展到应计盈余管理和线上真实盈余管理的考察上,印证了演进效应的存在,推进了该领域的研究。根据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考察管制环境变化对监管者识别盈余管理能力的影响,证实了管制效应的存在,提供这一研究的制度思考。对比研究应计盈余管理、线上真实盈余管理和线下真实盈余管理被监管者识别的情形,证实了线上真实盈余管理不容易被识别的隐蔽性,丰富了盈余管理的研究。(4)本书从非经营性盈余管理、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三个方面,系统考察盈余管理对审计意见的影响,进而考察对审计意见监管有用性的影响,具有理论上的原创性,极大丰富了会计和审计理论方面的研究。从会计业绩考察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对审计意见监管有用性的影响产生的经济后果,对比其差异,探讨其深刻的制度原因和理论基础,推进审计工作对会计信息质量和资本市场建设的治理效应方面的研究。将管制变迁纳入分析框架,考察审计意见受盈余管理的影响及其经济后果是否在不同的管制环境下具有差异,并分析其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深入理解管制与审计的治理作用提供新的视角和经验知识。(5)本书从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考察审计定价的影响,为盈余管理与审计定价的关系的研究提供进一步的经验证据。将我国法律变迁纳入分析,考察在不同法律变迁环境下,比较分析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对审计定价的影响差异,拓展了法与公司治理的研究领域。立足中国的制度背景进行考察,研究盈余管理、法律变迁对审计定价的影响,研究结论为其他转型经济国家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6)本书从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考察审计意见的影响,为盈余管理与审计意见的关系的研究提供进一步的经验证据。将我国法律变迁纳入分析,考察在不同法律变迁时期下,比较分析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差异,拓展了法与公司治理的研究。立足中国的制度背景进行考察,研究盈余管理、法律变迁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研究结论为其他转型经济国家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7)本书从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两个方面来印证盈余管理程度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之间的关系,为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监管提供了直接的经验证据,丰富了盈余管理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领域的研究。考虑了法律环境的改善对盈余管理程度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之间关系的影响,验证了法律环境的改善能使外部审计机构更好地发挥其治理作用。(8)本书从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系统考察盈余管理对公司股价暴跌风险的影响,丰富了该领域的研究,提供了进一步的经验证据。将产权性质纳入分析,考察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对股价暴跌风险影响上的差异,拓展了盈余管理和股价暴跌风险的研究领域。(9)本书拓展和细化了审计独立性个体层面的研究,为理解性别差异对审计独立性影响提供来自转型经济国家的经验证据,从职业风险、法律风险和职业道德对比分析中增添新的认识。将职业阶段纳入分析,发现不同职业阶段的性别差异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不同,从而细化和丰富了该领域的研究,同时说明,在考察性别差异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时,需要考虑职业阶段的调节作用。2制度背景和理论分析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配股管制变迁的制度背景和2006年的法律变迁背景,阐述了盈余管理和审计治理效应的相关理论。2.1制度背景

1.配股管制变迁

从1993年开始,为了限制上市公司疯狂的配股融资行为,维系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优化其配置功能,证券监管部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的配股行为,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迁。每次重大的变迁都赋予了不同时代环境下配股管制不同的内涵和意图。

特别是2001年的配股管制变迁,配股管制调整的内容与审计治理效应有关。在这次变迁中,证监会明确将审计意见作为上市公司进行配股申请的一个基本条件。变迁的标志是2001年证监会颁布的1号令《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在其中的第十六条,对配股申请公司的审计意见做出如下规定:“如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则所涉及的事项应当对公司无重大影响或影响已经消除,违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事项应当已经纠正;公司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申请时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所出具的补充意见……”

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申请配股的公司对最近三年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没有进行调整和纠正,则表示公司的配股申请达不到证监会规定的条件,不能通过证监会的审核。

2001年的配股政策出台,标志着我国的配股管制进入了审计意见的强制管制时期。随后,在2006年的配股管制变迁中,证监会对审计意见的要求得到进一步强化。2006年配股管制变迁的标志性事件是,证监会在2006年颁布的30号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在其中的第八条,对配股申请公司的审计意见做出较之前更严格的规定:“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这次管制变迁对审计意见的严格性体现在,配股申请公司只对非标准审计意见中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整和纠正,就可以达到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如果配股申请公司被出具其他非标准审计意见,即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则其配股申请直接被证监会否决。

2.法律变迁

为了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我国2006年开始实施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尽管随后对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但是,2006年这两部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加大了对公司治理的要求和市场中介机构的责任,提高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水平。特别是增加了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加大对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他们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并且,为了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报告,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如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第一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新公司法的第一百五十三条,还增加了如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2理论分析

1.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是公司经理人为了个人利益而对财务报表利润进行调整的过程(Schipper,1989; Healy&Wahlen,1999)。盈余管理的理论来源于公司的代理问题。而上述对盈余管理的定义,主要是基于Jensen和Meckling(1976)所描述的公司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进行阐述的。

但是,在转型经济的新兴市场国家,公司的代理问题,可能主要不是公司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而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Shleifer & Vishny,1997)。因此,在转型经济的新兴市场上,盈余管理的定义,可以这样进行阐述,盈余管理是公司大股东为了个人利益而对财务报表利润进行调整的过程。

根据Schipper(1989)及Healy和Walen(1999)的研究,盈余管理可以分为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应计盈余管理是在财务报告过程中采取改变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来管理盈余,只影响公司的应计利润而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真实盈余管理通过偏离公司正常业务的活动来管理盈余,影响了公司的现金流而损害了公司长期价值。因此,一般而言,真实盈余管理的成本相对于应计盈余管理要高。如Cohen和Zarowin(2010)发现,相比于应计盈余管理,真实盈余管理对公司股权再融资后的业绩损害更大。

然而,相比于真实盈余管理,应计盈余管理容易被审计师和监管者察觉。因而,公司经理人更偏向于真实盈余管理(Graham,等,2005)。Cohen等(2008)研究发现,在通过SOX法案(Sarbanes-Oxley Act)后,美国的监管环境趋严,真实盈余管理受公司经理人青睐而大幅上升。随后,Chi等(2011)也有类似的发现,当面临高质量的外部审计师时,公司采用应计盈余管理比较困难,从而倾向于选择真实盈余管理。

但是,公司在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两者的成本优势。如Zang(2012)研究发现,市场竞争压力、财务状况、审计质量、法律环境等外部因素影响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的选择,让两者表现出替代关系,市场竞争压力低、财务状况好、审计质量高、法律环境严对真实盈余管理具有成本比较优势,因为此时选择采用真实盈余管理所付出的成本比选择采用应计盈余管理的低,所以公司倾向于选择真实盈余管理;反之,倾向于选择应计盈余管理。

2.审计治理效应

审计是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报表信息的公允性进行鉴证的过程。审计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可以对公司大股东与小股东、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进行有效治理而产生治理效应(Jensen & Meckling,1976;Watts & Zimmerman,1983; Fan & Wong,2005)。

审计的治理作用,在于可以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确保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它是维系和推动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Francis,2011;DeFond & Zhang,2014)。特别是对处于转型的新兴市场来说,投资者的法律保护环境相对于发达市场国家比较弱,更需要审计的治理作用来支撑和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Fan & Wong,2005; Choi & Wong,2007)。

但是,现有文献关于审计治理效应的研究结论却存在争议。

王艳艳等(2006)和Chen等(2011)的研究认为,相对于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高,可以提高公司盈余的信息含量而降低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相关的研究同样认为,高质量的审计可以抑制公司的盈余管理,提高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如Becker等(1998)、Francis等(1999)、Kim等(2003)的研究。但是,Nelson等(2002)和Graham等(2005)认为,高质量的审计并不能约束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仅能约束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行为。

并且,在中国市场上,蔡春等(2005)、吴水澎和李奇凤(2006)、王艳艳和陈汉文(2006)研究认为,高质量的审计可以抑制公司的盈余管理。但是,刘峰和周福源(2007)以及Ke等(2015)认为,在中国证券市场上,高质量的审计并不能抑制公司的盈余管理。

在盈余管理与审计意见的关系方面,现有研究仍然存在争议。Francis和Krishnan(1999)认为,盈余管理会提高审计风险,进而提高签发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因为,应计盈余是公司经理人对公司交易事项的未来结果进行的一种主观估计,而在客观上,审计师不能对公司经理人这一行为进行事前校正。因而,这可能导致高应计盈余公司的审计风险更大。因为,高应计盈余的公司,其会计估计发生差错的可能性更大,并且与应计有关的资产确认和持续经营的问题发生的可能性也更大。为了应对高应计盈余公司审计风险,审计师可能降低签发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门槛,以此来减少审计失败的可能性。

随后,Bartov等(2001)、Johl等(2007)、Ajona等(2008)分别对美国、马来西亚、西班牙市场进行研究,也发现类似的结论,尽管应计盈余管理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但是审计意见能对应计盈余管理进行反映而产生治理作用。在中国市场上,章永奎和刘峰(2002)、徐浩萍(2004)、李春涛等(2006)研究发现,审计意见能够揭示应计盈余管理而产生治理作用。

但是,Bradshaw等(2001)、Rosner(2003)、Butler等(2004)对美国市场的研究发现,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其应计盈余管理并不高于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表明审计意见不能对应计盈余管理进行有效反映而具有治理作用。在中国市场上,李东平等(2001)、薄仙慧和吴联生(2011)的研究,也发现类似的结论,应计盈余管理并没有提高公司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在盈余管理与审计定价的关系方面,现有研究依然存在争议。Frankel等(2002)、Abbott等(2006)、Choi等(2010)的研究发现,应计盈余管理与审计收费正相关,应计盈余管理所蕴含的风险,让审计师提高了审计定价。但是,Ashbaugh等(2003)、Larcker和Richardson(2004)、Srinidhi和Gul(2007)的研究,没有发现应计盈余管理对审计收费有显著影响。此外, Seetharaman等(2002)和Choi等(2008)认为,审计师处于不同的法律环境,意味着审计师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因而其伴随的审计风险也不同。在法律水平高的环境,审计师的法律风险也高,从而会增加他们在审计工作中的审计风险,促使审计费用提高。

在盈余管理与审计师变更的关系方面,现有研究存在一定的争议。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在我国是一个常见的现象,上市公司可能由于管理需要、与事务所时间协调不一致或者事务所发生了合并等原因更换了审计机构,但是投资者最担心上市公司会通过变更事务所达到隐瞒其真实业绩的目的。审计师会根据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来衡量由此带来的审计风险以及潜在的诉讼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进而确定是否要继续维持客户关系或者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因此,审计师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力量,盈余管理仍然是审计师面临的主要审计风险,也是审计师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Simunic & Stein,1990;Rosner,2003; Schelleman & Knechel,2010)。正如Schipper(1989)所言,盈余管理实际上可分为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基于此,本书首先研究了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两个方面对事务所变更的影响。

在我国2006年的新法律实施以前,尽管司法解释规定了审计师将为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但审计师实际上面临的诉讼风险还是很低。同时,刘峰等(2007)研究指出,相对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国际“四大”在我国的执业风险非常低,原因是我国法律环境对投资者保护程度不够。李东平等(2001)和张学谦等(2007)的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应计盈余管理与事务所变更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而在我国2006年新法律实施以后,中国的法律环境有了显著的变化。新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对监管公司和审计机构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其中明确指明了审计师因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宋一欣(2006)指出随着我国新法律的实施,中国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活动会变得活跃起来。刘启亮(2013)研究发现,新法律实施以前,媒体负面报道对事务所变更没有显著影响;只有在新法律实施以后才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这说明在新法律实施以后,审计师会更谨慎地考虑审计业务带来的审计风险和诉讼风险因素。

国内外的大部分研究重点放在应计盈余管理项目的审计风险上面(Defond& Jiambalvo,1994; Dechow,等,1995; Francis & Krishnan,1999, Bartov,等,2001; Kothari,等,2005),对于真实盈余管理的风险研究考虑得还比较少。并且,在研究盈余管理审计风险治理上,已有的研究大部分讨论审计意见和审计费用的治理作用(Johl,等,2007; Ajona,等,2008;陈小林,等, 2011)缺乏对审计师辞聘的风险治理的研究。

DeFond和Subramanyam(1998)认为部分审计师出于诉讼风险的考虑,可能具有超出平均稳健性水平的会计选择偏好,从而诱使管理当局产生解聘现任审计师的动机。李东平(2001)研究则认为公司的盈余管理与事务所变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审计师没有充分考虑公司盈余管理带来的风险。邓川(2011)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与事务所变更方向有关,事务所资质由大到小,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会上升;而事务所资质由小到大,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会下降。Kim和Park(2014)发现审计师会避免参与激进地操控真实盈余活动的客户审计业务,降低自身的审计风险。但蔡利等(2015)发现事务所在面对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时更愿意选择保持客户关系。而李留闯等(2015)认为审计客户的盈余管理程度与审计师变更没有显著的对应关系。

已有研究表明,公司在利用盈余管理操纵利润时,会考虑同时采用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Lin,等,2006; Zang,2012;张昕,2008;李增福, 2011b)。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行为会给事务所带来较高的诉讼风险(Rankin, 1992; Lys & Watts,1994)。同时Greiner等(2013)研究发现,审计师认为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会带来更高的经营风险,进而表现出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都会上升,因而审计风险上升,事务所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也会上升。事务所面临的审计风险越高,因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报告而面临的诉讼风险可能也越高。因此,事务所在面对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时,可以选择发表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主动解除业务约定,而上市公司在与审计师沟通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因其拟发表的非标准审计意见选择变更事务所。

相对于许多发达国家来说,无论是我国的资本市场还是法律环境与发达国家都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还不够。特别是在2001年以前,法院还没有开始受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审计师舞弊行为的起诉,也就是说审计师不会因为其舞弊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对审计师和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大部分是由监管部门进行公开谴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取消其注册会计师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和2003年分别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随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2004年颁布了《关于做好2004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但由于我国监管部门法律执行力度不够(Pistor & Xu,2005),上述文件对上市公司和审计师没有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正是由于审计师在此时面临的诉讼风险比较低,再加上当时我国事务所质量参差不齐,审计行业处于“僧多粥少”的激烈竞争局面。审计师为了保持客户关系可能会帮助上市公司隐瞒其盈余管理行为,或者减小这种行为带来的影响。

随着2006年我国新法律的实施,审计师面临的审计风险程度有了一个很大的提高,审计师因舞弊行为很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张伟(2006)认为“科龙股东诉德勤案”表明了新法律的实施给予了投资者更多的民事权利。众多财务造假事件的曝出也都说明了监管机构在实施更严格的监管行为,审计师因为虚假陈述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风险越来越高。此时,审计师在面对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时会更多地考虑由此带来的审计风险,以及发表不恰当意见和舞弊行为带来的诉讼风险和损失。这样,如果上市公司有目的地进行盈余管理操纵利润,审计师可能不会继续保持客户关系或者不会帮其隐瞒而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与审计师的客户关系的保持因为盈余管理程度高而变得越来越不稳定。所以,当法律环境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时,审计师面临的诉讼风险比较低,审计师的舞弊行为或者发表不恰当的意见带来的损失比较小,因此,在审计行业处于激烈竞争的局面下,事务所可能为了保持客户关系而纵容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但是当法律环境有了一个较大的提升时,审计师面临的诉讼风险较高,审计师的舞弊行为或者发表不恰当的意见带来的损失比较大。综上所述,在法律环境得到改善之后,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越多,事务所越会更多地考虑因此带来的诉讼风险,而事务所与公司的客户关系的保持也越不稳定。

再看审计在盈余管理市场反应上的治理效应。盈余管理,是公司经理人为了私人利益通过会计方法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在财务报告过程中的一种机会主义表现(Healy & Wahlen,1999)。在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上,应计盈余管理只是影响公司的应计利润而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真实盈余管理影响公司的现金流和当期利润从而损害公司的长期价值。因此,一般而言,公司偏向于采用应计盈余管理,因为采用应计盈余管理的成本低于真实盈余管理的成本(Roy-chowdhury,2006)。但是,相对于真实盈余管理,应计盈余管理容易被发现,同时,公司单单依靠应计盈余管理会冒一定的风险,因此,公司有时候更愿意采用真实盈余管理(Graham,等,2005)。Chi等(2011)研究发现,在美国市场上,当面临高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时,上市公司选择应计盈余管理会变得困难,从而会寻求真实盈余管理来操纵利润。

由此可见,在一个有效的市场上,投资者对盈余管理的理性反应为负,并且对真实盈余管理的负面反应比应计盈余管理更大。本章的经验证据表明,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只对应计盈余管理做出负面反应,没有对真实盈余管理有效反应。这可能是因为,相比于应计盈余管理,真实盈余管理不容易察觉,因而投资者没有做出有效的市场反应。

在这其中,审计是否具有治理效应呢?如果审计具有治理效应,高质量的审计有助于市场投资者区分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的信息含量,从而改善他们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决策。

相比于美国等发达资本市场,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比较少,并且不够成熟,个体投资者更是缺乏经验和稳健合理的投资分析能力。虽然,真实盈余管理和应计盈余管理都是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两者对公司的影响不一样。真实盈余管理影响公司的现金流进而损害公司的长期价值,应计盈余管理只是影响公司的应计盈余而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因此,市场投资者对真实盈余管理的负面反应比应计盈余管理更大。然而,相对于应计盈余管理,真实盈余管理更不容易发现,这可能意味着,市场投资者对真实盈余管理不能做出有效的负面反应,而对应计盈余管理能做出有效的负面反应。在中国这样的新兴资本市场上,面对真实盈余管理和应计盈余管理,市场投资者的反应更可能偏向于后面一种分析情形。

王艳艳等(2006)和Chen等(2011)的研究认为,相对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高,可以提高公司盈余的信息含量而降低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由此推论,相对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由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其噪音更小,因而信息含量更高,市场投资者的反应相对更积极。换言之,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其高声誉和高审计质量,在抑制应计盈余管理方面相对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更可能得到市场投资者的认可,从而帮助投资者区分应计盈余管理的信息含量,改善他们的投资决策。然而,由于真实盈余管理相对于应计盈余管理更不容易发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无法有效帮助投资者区分真实盈余管理的信息含量。

3.相关分析(1)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

Cohen等(2008)、Badertscher(2011)及Chi等(2011)的研究认为,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具有替代关系。Zang(2012)明确指出,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的替代关系,是由两者之间相对成本优势决定的。她发现,市场竞争压力、财务状况、审计质量、法律环境等成本约束的外部因素,在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具有成本比较优势,如公司的财务状况好,公司采用真实盈余管理的成本低于应计盈余管理,因而,公司采用真实盈余管理就具有成本比较优势,公司倾向于采用真实盈余管理;反之,公司财务状况差,公司倾向于采用应计盈余管理。

但是,Wan(2013)的研究发现,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在外部监督严的情形下并不具有相互替代关系。相应地,孙刚(2012)、程小可等(2013)通过对中国市场的研究发现,监督动机强的机构投资者和公司的内部控制可以有效地抑制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表明两者并不存在替代关系。这意味着,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的相互关系,除了替代关系之外,还有可能存在其他关系,比如互补关系。

一般而言,公司采用真实盈余管理的成本相对于应计盈余管理要高。因为真实盈余管理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而改变现金流并损害公司的价值,而应计盈余管理只是影响了公司的应计盈余而没有改变公司的现金流。

然而,相比于真实盈余管理,应计盈余管理容易被审计师和监管者察觉,因而公司经理人更偏向于真实盈余管理(Graham,等,2005)。Cohen等(2008)研究发现,在通过SOX法案(Sarbanes-Oxley Act)后,美国的监管环境趋严,真实盈余管理受公司经理人青睐而大幅上升。随后,Chi等(2011)也有类似的发现,当面临高质量的外部审计师时,公司采用应计盈余管理比较困难,从而倾向于真实盈余管理。

因此,公司经理人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在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之间的选择,取决于两者的成本比较优势。同时,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的成本比较优势,可细分为内在成本比较优势和外在成本比较优势。

内在成本比较优势,指真实盈余管理由于影响现金流对公司未来价值的损害与应计盈余管理由于反转对公司未来会计利润的损害之间的比较。一般而言,应计盈余管理具有内在成本比较优势,如Cohen和Zarowin(2010)发现,相比于应计盈余管理,真实盈余管理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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