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家析产?(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婚姻家庭继承)(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24 07: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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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家析产?(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婚姻家庭继承)

如何分家析产?(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婚姻家庭继承)试读:

如何分家析产?

(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婚姻家庭继承)作者:编辑部排版:吱吱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如何分家析产?

【案情介绍】

赵某及其丈夫张某共生育三子三女。长子张某记、次子张某昌、三子张某斌。其女为张翠某、张小某、张亚某。张某记早于其父死亡,其子女明确表示放弃代位继承财产权利。高某与其夫张某斌1988年结婚,婚后生育有张某维、张某丹、张某博两女一子。1988年以前张某记、张某昌及张翠某、张小某先后成家并离开老屋另居。1988年赵某夫妇在原位于北关村北关组原有坐北面南的土木结构厢房前建起坐北面南砖混结构的门面平房三间。1991年张亚某结婚离家。后村上因扩路占去门面平房一间,剩下两间。作为补偿,村上给三子张某斌划分一院宅基并补偿人民币8000元,该款由张某斌领取,宅基卖给他人。2003年赵某夫妇及其三子张某斌、三儿媳高某共同将原来的厢房全部拆除并在原址上建起坐西面东的两层楼房(一层楼梯南边三间平房一间卫生间,楼梯北边一间房一个客厅套一个卧室,二层楼梯南边的房屋与一层楼梯南边的房屋上下格局一致,二层楼梯北边两间房一个客厅套一个卧室)一栋。张某和张某斌先后于2006年及2007年去世。赵某与高某、张某维、张某丹、张某博因此在生活中发生矛盾,赵某要求析产,并于2012年9月22日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1988年赵某夫妇建起坐北面南砖混结构门面房三间,后因村上扩路将其中一间门面拆除,补偿高某夫妇一院宅基和8000元钱,高某夫妇将补偿款及出卖宅基所得用于在老宅基建造平房,所建平房应为赵某夫妇与高某夫妇家庭共有财产,但高某夫妇投入相对较多。本案中赵某年事已高,为方便其生活,使其老有所养,坐北面南两间门面房,坐西面东楼房中一楼楼梯南边三间归赵某所有;高某夫妇对平房的建设相对投入较多,本案所涉其余房屋归高某及其子女所有。为了便于卫生间的正常使用和维修,一二楼卫生间及楼梯由赵某与高某及其子女共有。位于泾干镇北关村北关组111号坐北面南的两间门面房归赵某所有;位于北关村北关组111号坐西面东两层楼房一栋,一楼楼梯南边三间归赵某所有,其余房间归高某、张某维、张某丹、张某博所有,一二楼卫生间及楼梯由赵某与高某及其子女共有。

【关键词】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案例评析】

上述案例是一个由分家析产引起的纠纷。

在农村,子女往往比较多,孩子成家之后,常常会涉及分家析产问题。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条件消灭,家庭共同财产也因此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随之消灭。共有人有权利提出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对此发生的争议称为分家析产纠纷。在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时,应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严格区分。

一般而言,分家析产是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按照农村的风俗,这种分家析产一般由家族长辈主持,或者家庭内部自行协商。但是,有的时候也会发生纠纷矛盾,特别是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脚步的加快,拆迁改造越来越受当事人关注。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家庭内部成员对如何分配房屋、如何分配补偿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从而要求分家析产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除了上述案例的情形之外,分家析产主要发生在三种情况之下:一类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引发的析产纠纷;一类是子女之间引发的析产纠纷;另一类是夫妻离婚后一方与另一方家庭的共有财产纠纷。

在司法实践之中,分家析产案件主要表现出以下的特点:

1.分家析产案件矛盾起因类型固定。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脚步的加快,拆迁改造越来越受当事人关注。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家庭内部成员对如何分配房屋、如何分配补偿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从而要求分家析产、离婚后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时,当事人均选择诉至法院。

2.参与诉讼当事人人数较多、追加当事人情况较多。因农村私有房屋部分为农村祖宅、祖遗产,在当事人诉至法院时,通常其整个家族人员均会参与到诉讼当中。同时,在家庭建造房屋时,全体家庭成员,包括已出嫁女儿均会参与建房,导致参与诉讼当事人较多。如遇到部分参与建造房屋者去世时,其法定继承人亦会参与到诉讼当中。

3.举证难。分家析产类案件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诉争房产往往建造于十几甚至几十年前,历经数次扩建、改建、翻建、装修,相应的审批手续不规范,出资建设的具体情况也无相关证据,加上土地使用权证书核发时间较长,且在登记的权利人去世或变更后较长时间未进行变更登记,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难以查清房屋所有、共有状况和建设出资情况。因农村家庭在建造房屋时通常是自行建造,并无相关证据意识,经常出现购买建造材料的票据丢失(有些甚至没有)或者票据不合规范、开庭时施工人员作为证人不到庭等情况。在对方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实际建房人难以举证。

4.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较多。在涉及分割拆迁补偿款的分家析产类民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因种种原因很难知晓房屋的实际补偿款,而对方当事人往往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的实际补偿款,为此当事人一般申请法院到调取证据;同时,因涉及当事人人数较多或者需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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