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与借贷的辨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27 0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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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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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与借贷的辨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股权投资与借贷的辨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试读:

【解决路径】

1.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当投资人就取得债权或股权而产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在调解委员会的调查下得到结果,并经过调解解决。

2.诉讼,是指纠纷一方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以解决争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是当事人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判决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保障了纠纷的彻底解决。

名为股权投资实为借贷的,投资人取得的是债权还是股权?

【分析解答】

“投资”是民商事活动中十分活跃的现象,投资行为可能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一是债权效力,二是股权效力。如果投资人投资于公司的目的是取得固定回报,但不参与公司经营,且以一定期限届满或一定条件达到时,有权收回投资为条件的,该投资行为应被认定为借款行为,投资人为债权人;而当其向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投资款转化为公司的股本,并事实上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的,即使公司并未将其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其投资行为已经构成股权投资,即不得主张退还股款,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喜尚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尚喜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莹

喜尚喜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原股东为安东兴和李虹(系夫妻关系)。2006年6月9日,黄晓莹与喜尚喜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黄晓莹自愿投资30万元入股喜尚喜公司,占喜尚喜公司总股份的30%,参与喜尚喜公司的行政管理和日常工作;在协议签订后,黄晓莹加入喜尚喜公司的董事会,任命为副总经理,主要管理和经营礼服部、员工协调方面工作以及婚礼细节的统筹安排;喜尚喜公司执行严格的财务制度,董事会每年核对账目一次,除第二年的活动备用资金以外,年底的利润分成按黄晓莹30%,喜尚喜公司70%分红;合作协议有效期暂定3年,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续签将再执行3年,如单方有异议可自行解除该协议,双方的有效合作期是在签订合作协议后开始计算。”协议签订后,黄晓莹依约给付喜尚喜公司30万元,并开始履行协议。

2007年10月21日,喜尚喜公司第二届二次股东会决议,同意将股东安东兴在喜尚喜公司的货币出资5万元转让给李虹。同日,喜尚喜公司第三届一次股东会决议,同意新的股权设置,股东李虹以货币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2007年10月22日,安东兴与李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一、现双方共同名下:北京喜尚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法人安东兴名下持有及公司现有设备转到李虹名下(并变更法人姓名)。二、现双方共同名下的:北京喜尚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债经营,原另一投资人:黄晓莹(女士)入股30万元占原有公司股份30%(有合同与安东兴签订),合同到期后由原法人安东兴个人承担与黄晓莹交涉相关股份问题,与变更法人后的北京喜尚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任何牵连……”

此后,喜尚喜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将喜尚喜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会黄晓莹未参加,也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黄晓莹在一审中起诉称,2006年6月9日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其向喜尚喜公司支付30万元。此后,一直未参加年度董事会,未获得过任何分成。2008年3月,其要求喜尚喜公司退还30万元,但喜尚喜公司拒绝退还。现因喜尚喜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喜尚喜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其起诉要求解除与喜尚喜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要求喜尚喜公司退还30万元,要求李虹承担连带责任,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喜尚喜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黄晓莹与喜尚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黄晓莹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喜尚喜公司及其他股东也接受了黄晓莹的股东身份。虽未变更工商登记,但这并不能否定黄晓莹的股东身份。由于黄晓莹是喜尚喜公司的股东,其无权取回出资款,故其不同意黄晓莹的诉讼请求。

李虹在一审中答辩称:喜尚喜公司自变更为一人公司后,一直按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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