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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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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2018公务员联考提分系常识判断必知288条

中公2018公务员联考提分系常识判断必知288条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中公2018公务员联考提分系常识判断必知288条作者:李永新排版:HMM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4-01ISBN:9787511523655本书由北京千秋智业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专题一政治知识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1.物质

列宁对物质的定义:“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就是说,物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但能够被人感觉到。

物质与运动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运动是物质固有的根本属性,是一切物质形态的存在方式,没有不运动的物质;另一方面,物质是运动的载体,是一切变化和发展的基础,没有离开物质的运动。2.意识

意识是社会的人所特有的精神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

意识是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意识是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反映。意识的这一本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意识是人脑的机能。其次,意识是对客观世界的主观映象。

意识活动中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主要表现为意识是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的统一。正确的意识是客观世界的反映,错误的甚至荒诞的意识也是客观世界的反映,只不过它们是对客观世界的歪曲反映。

意识的能动作用,也叫主观能动性,是指意识能够能动地反映客观世界,形成主观观念,并且能动地指导人们进行实践活动,改造客观世界。3.运动和静止辩证关系的原理

运动是永恒的、无条件的,因而是绝对的;而静止是暂时的、有条件的,因而是相对的。运动和静止又是互相包含的,动中有静,静中有动。静止只是运动的特殊状态。但这并不意味着静止不重要,相对静止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我们认识和利用事物的必要条件,也是测量和计算运动的尺度。世界上一切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的统一。4.质量互变规律

质是事物成为自身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由于事物内在矛盾的多样性,事物的质也是多种多样的。事物的质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通过事物的属性表现出来。

量是事物本质所固有的可以用数量形式表示的规定性,包括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事物诸要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方式等。每一种质都有相应的量,因此,事物的量也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并且是多种多样的。

量变是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在度的范围内发生的微小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原有发展过程的延续和渐进。量变的表现形式有单纯数量的增减,也有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组合方式上的变化。

质变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是事物延续和渐进过程的中断。质变的表现形式有爆发式飞跃和非爆发式飞跃,前者是通过矛盾双方剧烈的外部冲突而实现的,后者是通过新质要素的逐渐积累和旧质要素的逐渐丧失而实现的。事物的变化有没有超出度的范围,是区分量变与质变的根本标志。

量变与质变相互联系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5.否定之否定规律

事物的发展是通过否定实现的。当事物内部的肯定方面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事物就处在肯定阶段;当事物内部的否定方面战胜肯定方面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事物就会否定自身到达否定阶段,即走向自己的对立面。但是到此为止,事物的发展并没有真正地完成。因为正如在肯定阶段只是片面地强调了事物的肯定方面一样,事物的否定阶段同样也只是片面地强调了事物的否定方面。所以,事物的发展到了否定阶段,与其说事物内部的矛盾解决了,不如说是充分地展开了。事物的否定阶段和肯定阶段一样都有片面性。因此,只有经过第二次否定,到达否定之否定阶段,前两个阶段的片面性才能得到克服,事物的矛盾也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6.对立统一规律

矛盾的含义:矛盾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矛盾的基本属性:同一性和斗争性。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属性,体现着对立双方相互分离的倾向和趋势。

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矛盾的普遍性指“处处有矛盾,时时有矛盾”。因此要求运用矛盾分析法分析一切事物。矛盾的特殊性指具体事物所包含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因此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反对“一刀切”。

矛盾的不平衡性:矛盾的不平衡性要求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统一。

我们要坚持两点论,反对一点论;坚持重点论,反对均衡论;辩证法的两点论是有重点的,同时重点论是以两点论为前提的。7.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尤其是它们谁为第一性、谁为第二性,谁决定谁的问题,是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史观即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凡是主张社会存在第一性、社会意识第二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观,就是唯物史观。与此相反的历史观就是唯心史观。8.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

社会基本矛盾是生产方式内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和社会形态内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动态结合,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和一般规律。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首先,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其次,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其次,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阶级斗争既包括在同一种生产关系中处于对立地位的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斗争,也包括在两种对立的生产关系中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之间的斗争。9.商品和货币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两个因素,即商品二因素。

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是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抽象劳动是相对于具体劳动而言的。具体劳动是指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它产生使用价值;抽象劳动指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它形成价值。

商品交换是不同的使用价值之间的交换。交换的数量比例由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决定。劳动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交换过程的必然产物。货币具备五大职能:第一,价值尺度,即商品的价值用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价格。第二,流通手段,即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第三,贮藏手段,即货币作为社会财富的代表成为财富的随时可用的绝对社会形式。第四,支付手段,即货币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手段。第五,世界货币,即货币越出一国疆界,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发挥货币的作用。10.价值规律

价值规律是商品运动的基本规律。

主要内容: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交换。

表现形式: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在市场上,发生价格与价值相背离主要是市场上的商品供求不平衡引起的。

作用形式:第一,生产中的价值规律,即价值在生产过程中的规律。第二,交换中的价值规律,即价值规律在交换过程中的展开。第三,流通中的价值规律,即等价交换规律展开为价格与价值相符的规律。11.资本

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它体现着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关系。因此不是一切货币都是资本,只有那些能够自行增殖、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货币才是资本。

资本在生产过程中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种形态存在。因此,马克思把资本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12.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不能从流通过程中产生,它是在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即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剩余价值率反映资本家的剥削程度。资本家要取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就必须尽量增加剩余劳动时间,减少必要劳动时间。要实现这一目的,资本家主要采取了以下两种方法: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和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绝对剩余价值是在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条件下,由于延长工作日的绝对量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相对剩余价值是在工作日不变的条件下,由于必要劳动时间缩短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相对剩余价值是通过各个部门中的资本家追逐超额剩余价值来实现的。超额剩余价值是由于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而多得的那部分剩余价值。资本家对超额剩余价值的追逐,刺激资本主义生产技术的改进,使得全社会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二、毛泽东思想13.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内涵

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内涵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①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②毛泽东思想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③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14.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内容新民主主义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是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成功的重要保证。

在1956年党的八大前后,毛泽东提出了党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在处理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上,毛泽东等领导人有过很好的论述,其基本精神如下:第一,坚持民族平等,实现民族团结。

第二,按民族聚居程度实行不同级别的区域自治。

第三,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所谓人民战争,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人民军队为骨干,广泛动员人民直接间接参与战争,开展以人民武装斗争和其他各种斗争形式相结合的全民战争。

人民军队的宗旨、任务和党指挥枪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建军宗旨;人民军队的三大任务;党指挥枪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事业中的领导地位,是由党的阶级性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也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又是经过长期斗争考验形成的。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任何革命都不能成功。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15.邓小平理论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和活的灵魂,解放思想是实事求是的内在要求和前提,实事求是是解放思想的目的和归宿。它贯穿于邓小平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全过程。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科学概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因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而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

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16.“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是指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17.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

科学发展观的是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18.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全部理论和实践的鲜明主题,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

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十四个坚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四、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19.党的十九大报告(要点)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四个伟大”: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四个伟大”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两个重要时期”:①从现在到二○二○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②从十九大到二十大,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两个阶段”:①第一个阶段,从二○二○年到二○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②第二个阶段,从二○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20.“十三五”规划纲要(要点)“十三五时期”我国社会发展遵循的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国,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党的领导。

发展理念:实现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21.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点)

未来三年我国经济发展重点:会议确定,按照党的十九大的要求,此后三年要重点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专题二法律知识一、法的概述22.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即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一元”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体化的,全国只有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是指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等级;“多层次”是指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各层级、各层次之间并不平行,而是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在我国,按照法的制定机关性质不同,可将法的制定程序分为两种,即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和行政机关的立法程序。我国立法基本按以下程序进行: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阶段。23.法的实施

以实施法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①法的遵守,简称“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②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③法的适用,简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我国法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二、宪法24.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25.国体与政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些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26.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我国国籍是成为我国公民的唯一资格条件。

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监督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获得赔偿);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27.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最高监督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它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国家立法权;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28.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它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它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要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它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29.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30.中央军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这说明,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它的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31.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赋予法院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权力。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所要求的。三、监察法32.监察机关的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33.监察范围、管辖和权限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①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④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⑥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为履行监察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34.监察人员的回避情形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四、行政法35.行政行为种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县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经过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便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声明或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的行为。没有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适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行政主体无法参与主观意志,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但是,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作出详细规定,故有时只规定一种行为原则,或规定一种行为的幅度。在这种条件下,行政主体作出行为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故称自由裁量行为。36.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上述所列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37.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可分为七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8.行政处罚的程序

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

其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种类和幅度: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除简易程序以外作出处罚所适用的程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处罚一律适用一般程序。实施步骤分别为:立案、调查取证、拟定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行政处罚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39.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40.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41.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及与其对应的行政复议机关如下:42.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几类机关的工作人员:①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②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③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④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⑤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⑥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⑦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⑧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在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围。43.公务员的辞退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③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④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⑤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①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公务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养的时限;③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44.公务员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公务员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都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五、刑法45.刑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46.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47.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我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二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还规定了犯罪地标准,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48.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9.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50.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5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条件。52.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实施危害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人。(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3.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

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发生的犯罪属于过失犯罪。犯罪的过失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54.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55.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况称为特别防卫权。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6.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对于构成既遂的犯罪,可以直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相对应的条文定罪量刑。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其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其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这两者的特征有所不同。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57.主刑

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只犯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时,其最长刑期只能是15年。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长不能超过25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无期徒刑:可以争取通过减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获得假释。

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有两种执行制度,一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58.附加刑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与行政罚款是不同的。罚金是刑罚方法,而罚款是行政处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有以下三种情况: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59.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作为累犯。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60.自首

成立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61.数罪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62.缓刑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①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适用缓刑要规定缓刑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63.减刑

减刑是指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积极表现,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缓”的减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范围。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64.追诉时效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其中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六、民法65.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66.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67.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至自然人死亡时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68.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69.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下落不明满二年。起算时间:①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70.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①下落不明满四年;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起算时间:①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②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71.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条件: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2.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其他财产权比较,特别是与它联系最为密切的债权比较,具有以下特点:物权是绝对权;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73.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即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物权。74.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因此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凡是民事主体,都可以参与债的关系,充当债的主体。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充当债的主体。如发行国库券时,国家就成为特定的债务人。

债的内容包括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统一地构成债的内容。

债的客体(或称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知识产权。

债的发生根据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能够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75.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①作品;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③商标;④地理标志;⑤商业秘密;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植物新品种;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76.知识产权——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具有一定表现形式并能够被复制的作品。但是法律法规以及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时事新闻,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77.人身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78.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79.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80.结婚与禁止结婚的条件

第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达到法定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81.无效婚姻与可撤销的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因受胁迫结婚的”为可撤销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82.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83.夫妻特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84.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诉讼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85.遗产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①公民的合法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等。

但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①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但承包所得收益在继承人死亡后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若继承人希望继续承包的则应根据合同或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合同手续。②与人身有关的专属性财产权。③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86.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87.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①必须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②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但是没有代数的限制。③被代位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④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代位人为两人以上的,则该两个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那一份遗产。⑤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88.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89.遗嘱的实质要件

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瑕疵。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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