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福惠《宪法学原理》(中信出版社)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29 05: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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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福惠《宪法学原理》(中信出版社)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中信出版社)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词义的演变

中国古代典籍中早已有“宪法”这一词语,这些书中的“宪”、“宪法”、“宪令”等泛指国家的典章制度和普通法律。与我国现在所用的“宪法”一词有不同的含义。

在西方国家中,“宪法”原意为组织、确立之意。在古罗马,宪法用来表示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诏令和谕旨,也有组织和确立之意。近代,宪法专指确立国家机构的组织原理以及确认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根本法,宪法的词义才与近代民主政治和法治密切相联。

2.近现代的宪法概念

关于宪法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1)从宪法本身的内容及其法律形式的特点来表述宪法的概念。

西方学者多从这个角度来表述,这种表述的特点在于它充分反映出宪法的法律特征,明确了宪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2)从宪法的阶级本质来表述宪法的概念。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学者多从这个方面来表述。我国学者多从这一角度来表述宪法的概念,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或认为,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近年来,有些学者将宪法表述为,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确认国家根本制度,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总之,上述两种定义各有其合理性,但将宪法界定为限制政府权力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更有利于明确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突出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矛盾与统一性。

二、宪法的特点

1.宪法的根本法特征(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

①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②普通法律也规定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以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但它只规定其中某一方面的问题(2)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①从宪法形式上来看

a.任何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以及基本内容,否则违宪而无效。

b.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c.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②从宪法效力的实质来看

宪法是人民制定的法律,代表人民的意志。而普通法律是立法机构为了履行宪法义务而制定的,具有管理的特征(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

大多数国家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均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1)国家机关总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2)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通过宪法规范调整的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3)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的特征。

3.宪法规范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2)宪法规范的高度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3)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和无具体惩罚性。

4.宪法结构的特点

宪法的结构是指宪法典的结构,即宪法典的内容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有规则地进行排列,将宪法的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在宪法典中,宪法的内容一般分为序言和正文两部分,而普通法律的结构一般没有序言。宪法序言的内容的法律效力,学界形成了无效力说、整体效力说、部分效力说。

三、宪法的类型

宪法分类标准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宪法形式上的分类,即根据宪法的表现形式来划分;另一种是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来划分,即根据宪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来划分。

1.宪法形式上的分类

宪法形式上的分类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普遍采用的分类形式,它将宪法分为以下几种:(1)以宪法的文书形式为划分标准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①成文宪法

a.成文宪法的优点: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便于政府和人们遵守;其制定与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较为稳定。

b.成文宪法的缺点:制定与修改较难,不能及时地反映社会的发展变化;成文宪法以一种或数种文书为限不能及时地“顾全国家未来发展”。

②不成文宪法

a.不成文宪法的优点:制定与修改较易,较易适应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其原则由传统的习俗及法院判例形成,公民比较熟悉。

b.不成文宪法的缺点:因对政府的职权和公民的权利缺乏明确的规定,不便遵守和适用;宪法条文庞杂,来源广博,对其运用需要政府和公民有优良的政治和法律素养。(2)以宪法有无严格修改程序为划分标准将宪法划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①刚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不由普通立法机关按照普通法律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来进行,而由特设机关或者由普通立法机关按照特别制定与修改程序来进行。美国为刚性宪法的典范。

a.刚性宪法的优点:制定和修改比较慎重,程序较为复杂,因此不易变革,较为稳定。

b.刚性宪法的缺点:其制定和修改比较困难,因此缺乏对形势发展的适应性。

②柔性宪法,是指宪法由普通立法机关按照一般立法程序来制定和修改。英国为柔性宪法的典范。

a.柔性宪法的优点:制定和修改比较容易,适应性强。

b.柔性宪法的缺点:不如刚性宪法稳定。(3)以宪法的制定主体为划分标准可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①钦定宪法,是指封建君主制定与颁布的宪法,如l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②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制定的宪法,如l930年法国宪法,l689年英国权利法案。

③民定宪法,是指国民直接或者由其选出的代表机关制定的宪法,如l791年法国宪法,l787年美国宪法等。(4)以宪法是否实施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形式上的分类,如以中央与地方统治权力的分配情况为标准分为联邦宪法与单一宪法;以政体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君主宪法与共和宪法;以构成宪法文件的多寡为标准分为单一宪法与复式宪法

2.宪法实质上的分类

以国家的阶级性质为标准来划分宪法的类型为列宁所首创。自列宁之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大都以国家性质为划分标准将宪法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两类,并认为这种分类方法有以下三个优点:(1)它能揭示宪法的阶级本质。(2)它能避免形式分类所引起的含义混乱。(3)它能避免形式上的分类所产生的转化现象。例如,英国宪法性法律在制定程序与法律效力方面出现了由柔性向刚性转化的趋势。而宪法实质上的分类会避免这种转化现象的出现。

第二章 宪法的价值与功能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宪法的价值

1.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认识

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含义的揭示,基本上反映了宪法价值的特征,即宪法价值既不同于宪法的作用也不同于宪法的现实功能。概括地讲,宪法的价值在于反映政治正义的一般准则,体现人们对宪法调整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预期效果,它通过宪法的实施而发生与主体价值准则相一致的效应。

2.宪法的价值体现

宪法的价值集中体现在宪法中的价值需求,主要是:正义、自由和秩序。凡具备这三种价值的宪法及其制度,就有可能出现民主宪政。(1)正义

宪法的正义价值是立宪的基本价值,它对宪政制度提出了如下要求:

①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如选举权、就业权、参政权。

②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

③广泛的政治参与。

④司法正义。(2)秩序

①从理论上来说,宪法秩序应当是一种正义的秩序,即宪法的制度安排应当充分体现正义的要求。

②宪法秩序是一种选择性秩序,即宪法对制度的安排具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不可替代的价值。

③宪法秩序表现为制度安排。

④宪法秩序是一种动态的秩序。(3)自由

宪法的自由价值寓于两对矛盾之中,即个人自由与社会其他成员之间的自由的矛盾,个人自由与国家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之间的矛盾。宪法的自由价值体现在:

①宪政制度是满足人类最大限度自由的政治制度。

②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各种自由权。

③既要维护公民的自由又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即在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达到平衡。

④宪法的自由价值除要求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之外,对公民自由的法律限制须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二、宪法的功能

1.宪法功能的含义(1)从社会控制这一角度来看

法律的功能,是指法律仅仅是调整不同利益冲突的一种规则。(2)从宪法功能与其他部门法功能的比较来看

宪法和其他法律部门都是法律控制手段的一部分,但宪法主要通过建构法律制度、规范国家权力并调整不同社会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来达到控制的目的。

2.宪法功能的表现(1)几种主要观点

宪法学界认为宪法的功能不同于宪法的作用,并从不同的侧面对宪法的功能进行归纳,包括以下几种观点:

①从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来看,宪法的功能是指由宪法的本质所决定的宪法应该具有的作用,它是宪法价值的要求和表现。其功能主要包括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和法律功能。

②从宪法作为规范政治生活的法律来看,宪法的功能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③从宪法与法治的关系来看,宪法的功能是宪法特殊作用的表现,是宪法内在精神和本质的外化。

④本书认为可以从社会冲突及其调整的角度来全面地概括宪法的功能,即宪法的功能是调节权力冲突关系和利益冲突关系并使之在利益上保持平衡。(2)宪法的四种主要功能

宪法的功能在于解决冲突,宪法的功能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分配政治权力。

②规范并控制国家权力。

③预防社会混乱。

a.民主政治下社会混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政府对社会失去控制;经济和政治团体对政府和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其势力足以使国家权力变成为某些经济和政治团体的特殊利益服务的工具。

b.宪法对社会混乱的预防采取两种方式:维护政府的权威;防止社会势力扰乱民主政治。

④平衡各种利益。

宪法平衡利益关系的方式主要依赖于财政制度的建构。

第三章 宪法的创制与变动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宪法创制

1.宪法创制的概念

宪法创制是指某个国家在同一个社会形态之内的宪法文本与宪法规范的首创性活动。(1)宪法创制的内涵与特征

①宪法创制是指某个具体国家的立宪活动。

②宪法创制是在同一社会形态内部宪法文本与宪法规范的首创性活动。

③宪法创制主要是宪法文本与宪法规范的创制,而不仅仅是宪法典的创制。(2)宪法创制与宪法制定

宪法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的程序与权限制定与修改宪法典的活动过程。宪法创制与宪法制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既有相互重合的内涵,又相互区别,表现在:

①对象不同

a.宪法制定的对象是宪法典。

b.宪法创制的对象包括宪法典与其他宪法性文件,还包括宪法习惯与宪法惯例。

②适用不同

a.宪法制定的概念仅能适用于对成文宪法的分析。

b.宪法创制概念既适用于成文宪法也适用于不成文宪法的分析。

③内容不同

a.宪法制定不仅包括宪法典的制定,而且还包括宪法典的修改。

b.宪法创制不包括宪法规范的修改与完善等后期程序活动。

④适用次数不同

在同一社会形态之内只可能有一次宪法创制,但是却可能存在多次宪法制定。

2.宪法创制权(1)宪法创制权的概念

宪法创制权,是指宪法创制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创制宪法文本与宪法规范的权力。宪法创制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①宪法创制权是一种事实上的政治权力,它具体体现为特定政治社会中的一个阶级或者几个阶级的联盟按照自身意志缔造国家的政治控制力。

②宪法创制权体现了一定的政治价值。(2)宪法创制权的性质

宪法创制权在本质上并不属于国家权力,而是一种创设国家与国家权力的权力。它具有如下几个内涵:

①宪法创制权主体是某一政治社会的政治组织,它或者是处于前立宪状态下的某个国家机构,或者是代表社会各个阶层要求立宪的民意机构。

②宪法创制权所创设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与国家权力,而是立宪国家与立宪状态下的国家权力。

③宪法创制权所创设的不仅包括国家机构与国家权力,还包括其他政权组织机构及其权力体系。

④在立宪国家的政治状态下可能也会有宪法的重新制定。

3.宪法创制程序

宪法创制程序,主要是指宪法文本的创制,特别是宪法典的创制。创制程序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步骤:(1)提出制宪动议。(2)成立制宪机构。(3)提出宪法草案。起草宪法草案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宪法素养,具体包括:

①宪法草案的起草人员必须精通世界各国的宪法文本与宪政历史实践。

②起草宪法草案的人员应该具有深厚的宪法学理论素养。

③起草宪法的人员必须熟悉本国的国情。(4)讨论与审议宪法草案。

参与宪法草案讨论与审议程序的主体应该具有多元性与民主性。(5)宪法草案的通过。

各国宪法草案的通过一般包括两种情形:

①制宪机构是行使宪法创制权的唯一机构。

②在制宪机构通过该宪法草案之后,宪法草案还必须由其他政治权威机构批准或者认可,才能最终生效。(6)公布宪法。

二、宪法变动

1.宪法变动的概念

宪法变动,是指宪法文本与宪法规范在宪法创制之后发生改变的各种情形。宪法变动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宪法的正常变动与宪法的非正常变动。

2.宪法的正常变动

宪法变动在形式上主要体现为宪法文本与宪法规范的变动,而其实质则是宪法效力的变动。主要概括为四种类型:(1)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是指宪法所规定的修宪机关根据特定的修宪程序,对宪法文本中的宪法条款及宪法规范所作的变更,包括对宪法文本相关内容的删减或者增加。(2)宪法的变迁

宪法的变迁,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使宪法的实质性内容发生转变的宪法变动方式。宪法变迁只能是对宪法修改的一种补充,它不得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有悖于宪政的基本精神。(3)宪法的排除

就中国的宪政实践而言,宪法的排除,是指基于宪法本身规定的变动方式,排除了宪法在特定领域之内的适用。(4)宪法的中止

宪法的中止,是指在宪法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下,暂时中止某些宪法条款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非正常变动

宪法的非正常变动是通过非宪定方式与非宪定程序而对宪法文本及宪法规范所作的改变,即在方式与程序上都超越了宪法规范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宪法的非正常变动将导致宪法的重新制定甚至重新创制。(1)宪法的废止

宪法的废止,是指在同一社会形态之内因为发生了政变、革命等政治事件而导致原有宪法效力的终结。(2)宪法的废弃

宪法的废弃,是指发生了政治革命或者改良等政治事件而导致了社会形态与国家性质的改变,使原有宪法当然失去法律效力。(3)宪法的虚置

宪法的虚置在形式上没有改变宪法文本及宪法规范,但事实上它通过造成既定的政治现实或者相关立法使宪法文本中的宪法规范丧失了应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趋势

【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宪法的产生

1.宪法产生的概念

宪法的产生是指宪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与法律现象产生的历史过程。

宪法的产生与宪法的创制的区别在于:宪法创制是制宪者创设宪法文本与宪法规范的行为,它与宪法变动相对应,主要是从规范的、微观的层面研究宪法问题;而宪法的产生则与宪法的发展相对应,主要是从宏观的、社会历史的层面探讨宪法部门与宪法现象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规律问题。

2.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1)历史原因:欧洲封建体制之下所形成的制约王权的政治传统

近代宪法最先在中世纪时期欧洲的英国产生,产生原因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①中世纪时期的封建土地制度。

②诺曼王朝的外来政权性质。

③王朝战争。(2)经济原因:近代商品经济与宪法制度之间相互依存的内在关系。(3)文化原因:西方社会固有的法治思想传统与古典自然法学理论的传播和发展。

虽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各自的自然法理论内容不同,但从整体上看,国家理论大都包含如下内容:

①“天赋人权”学说或者“自然权利”学说“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是人们在“自然状态”时就具有的、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在我国,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

②社会契约理论

它将宪法视为一种约束国家最高权力的“民约”或者“社会契约”。

③权力制衡学说

国家权力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的组织体系、运行方式、价值取向和权力基础各不相同,因其分立与制衡才可以保障与促进公民的权利。(4)政治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与民主制度的建立。

3.宪法产生的规律

宪法产生的规律主要体现为立宪的规律。根据不同历史阶段立宪的重心不同,我们可以将宪法产生的过程分为“个人权利立宪”——“政治权利立宪”——“社会与经济权利立宪”等三个阶段。(1)个人权利立宪

个人权利,是指公民在个人生活领域内所享有的、不受国家权力任意侵犯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等。保护个人权利一直是早期立宪主义制度实践的重点。(2)政治权利立宪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在政治生活领域内所享有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等等。政治权利立宪是18、19世纪直至20世纪初期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立宪运动的重点。(3)社会与经济权利立宪

社会与经济权利,是指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内所享有的、国家有义务保障或促进的基本权利,如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立宪主义运动的重心转换为社会与经济权利立宪。这一时期的宪法具有如下两个特征:

①在人权和公民权的内容方面,突出地强调保障社会与经济权利。

②在国家职能方面,强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

二、宪法的发展趋势

从一定意义上讲,宪法的稳定性是人类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保持稳定的根本标志,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与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宪法具有的内在的局限性表现得更为突出,而传统的宪政理想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

1.福利政府危机与宪法的发展趋势。

20世纪20、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西方国家陷入了严重的政治危机。西方各国纷纷仿效美国总统罗斯福的新政措施,制定一系列福利政策,即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运行的积极财政政策,政府职能向福利型政府转变,但政府干预并非完全有效,这就激发了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的复兴。当代西方两大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与布坎南意识到从宪法制度的改革入手实现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以解决福利型政府所面临的困境。(1)哈耶克的宪法改革思想

哈耶克不相信有立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离就会有自由的保障,为了限制过度发展的国家权力,他提出了一种新的宪政分权学说,就是区分立法议会与政府治理议会,同时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处理二者的权属纠纷。(2)布坎南的宪法改革思想

布坎南等人提出了“宪政经济学”和“财政宪法”的概念。他认为,政府失灵的根源在于宪法约束失灵,财政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宪法规则,这样才能有效约束政府权力的无效率扩张。

2.经济全球化与宪法的发展趋势。(1)国内部市场统一对宪法的影响。

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造成了地区之间市场的分化,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地区之间市场的融合,突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管理职能。这种看似悖论的制度变革规律实际上使那种灵活的、动态的、平衡的权力划分体制成为社会的要求。为了达到这种目的,地方政府之间应通过自主协商或者通过建立共同管理机制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而不仅仅是借由中央政府权威解决所有问题,这可能会成为一种合理的制度选择方向。(2)全球范围内及某一地区不同国家之间市场统一化对宪法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导致“宪法趋同化”,它是指各国宪法的经济全球化潮流之下因为文化的交流与共享而形成了某些共同的宪法理念,因为宪法调整对象、宪法调整方法上存在诸多共同之处而在制度上相互借鉴、取长补短,而导致了宪法制度变革与变迁的趋同化发展,最终实现宪法功能的外向化与国际化。“宪法趋同化”主要包含如下几层内涵:

①各国在宪法文化的交流与共享基础之上实现宪法理念的趋同化。

②宪法制度在改革与变迁上的趋同化。

③宪法功能的外向化与国际化。

第五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宪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对宪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但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共同的:(1)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制宪的指导思想。(2)宪法的基本原则可以通过宪法规范表现出来,能为宪法学者所概括和总结。(3)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中的主要部分,决定和影响其他宪法原则的内容。

2.宪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国家间的区别

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都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同时,两种不同性质的宪法也各有一些专有的宪法的基本原则,如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而“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等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人民主权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的创立与发展(1)近代主权学说

近代主权学说由法国学者让·布丹所首创,由法国学者卢梭完成。布丹的主权观实质上是君主主权,即君主是主权的拥有者。(2)格老秀斯的主权学说

格老秀斯的主权学说已将主权与统治权的来源相区别,国家的统治权来源于人民的转让,主权应当归全体人民所有。(3)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

卢梭认为,国家是由社会契约产生的,人们订立契约时表现出某种公意,而主权就是公意的具体表现,因而主权属于人民。他从理论上解决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及其归属。

2.宪法对人民主权原则的确认(1)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均对人民主权原则予以确认。(2)我国对人民主权原则的确认:

①《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大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②《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3)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的区别

社会主义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与资本主义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方面基本相同,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一般也是通过人民选举产生代表机关的方式来进行,但两者仍有区别,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理论依据不同

a.资本主义宪法确认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以“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的。

b.社会主义宪法确认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为理论基础的。

②实现方式有差异

a.资本主义宪法规定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由代议机关来行使。

b.社会主义宪法一般规定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更为优越。

三、基本人权原则

1.人权理论的形成

启蒙学者的“天赋人权”学说系统地阐明了人权的来源,并进而论证了成立政府的目的,为近代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政治,建立近代民主共和制政府奠定了理论基础。资本主义国家率先将其确认为宪法的基本原则。

2.宪法对基本人权原则的确认(1)宪法确认基本人权的方式

基本人权原则最先在资产阶级政治宣言中体现,之后,基本人权还以宪法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人权成为近现代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确认基本人权的方式一般分为四种:

①宣布承认和保障人权并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表现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②在宪法中不出现人权字样,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③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并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少量的规定。

④表现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一般采用禁止性规范与授权性规范相结合而以禁止性规范为主。(2)我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

我国《宪法》(2004年)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明确国家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并且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十分广泛。(2)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作出规定。(3)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在表述公民基本权利时大量采用授权性规范,或者以授权性规范为主辅之以禁止性规范。

四、法治原则

1.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个术语,学术界对法治并无一个公认的定义。本书认为,法治原则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从理论的角度看,法治包括两个方面:

①法治是指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

②法治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从制度的角度来看,法治是一种制度体系。(3)从法律的实施的角度来看,法治是指一种法律秩序。

2.宪法对法治原则的确认

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均对法治原则予以确认。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原则。(2)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3)我国现行宪法宣布它本身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从而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五、分权与制衡原则

分权与制衡原则,包括分权与制衡两个部分,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而制衡则指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平衡、互相制约的关系。

1.分权学说的产生及其理论争议

近代分权学说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近代分权学说为洛克首创,由孟德斯鸠完成。

2.三权分立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1)三权分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最先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所确认。资本主义国家虽都以三权分立为其基本原则,但分权与制衡的表现形式则略有区别,主要有三种:

①三权分立的典型形式——美国的分权模式。

a.美国宪法将中央国家机关的权力严格区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法院行使,彼此不得侵越,任何一权均没有明显高于其他两权的地位。

b.美国宪法还实行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分权。

②以立法为重点的英国式。

实际上,英国在议会主权之下仍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有限分权,在有限分权之下也有在一定程度的制衡。

③以行政为重点的法国式。

法国也是一个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但长期实行责任内阁制,议会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心。现行宪法在责任内阁制的基础上加强了总统的权力,形成了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2)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比较

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以三权分立和制衡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但却承认国家之间职能分工和相互制约。分工与制约原则从形式上来看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相似,但实质上是不相同的:

①从思想渊源上看

a.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以近代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

b.社会主义国家的分工与制约原则则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作为理论依据。

②从行使的方式来看

a.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主要采用以权制权来保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稳定。

b.社会主义国家的分工与制约原则首先强调分工,即职能的分开,各种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彼此之间既分工又合作,不存在以权制权的问题。

③从实际运用上来看

a.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实践中表现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相互牵制。

b.社会主义国家强调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不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牵制。(3)我国宪法中的分工与制约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比较全面地体现了分工与制约的原则,表现在:

①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我国宪法实际上将国家机关的职能进行了适当的分工,各个国家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②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我国宪法并不像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那样,在赋予立法机关制约权的同时又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制约立法机关的手段,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受其他机关的制约,只受选民的制约。

第二编 政 府

第六章 有限政府原理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政府概说

1.政府的概念与特征

广义的政府泛指以国家的名义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体系,包括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狭义的政府专指掌握并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机构。一般意义上的“政府”指的是广义的政府概念,它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是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2)政府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3)政府是按照一定规则建立起来的组织机构体系。

2.政府的起源(1)政府起源的理论

①自然主义说

a.代表人物。古希腊时期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早期思想家。

b.主要观点。它以人性论为基础,以城邦政治为背景,提出政府是人类倾向于过社会生活的本性自然发展的结果。

②社会契约说

a.代表人物。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

b.主要观点。它以假定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为立论依据,批驳了中世纪神学家关于政府与国家的“神创说”。

③功利说

a.代表人物。19世纪中后期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论者。

b.主要观点。其意图在于颠覆18世纪启蒙思想家关于政府起源的社会契约论,回应当时政治与社会变革的现实需要。功利主义是边沁政府观与国家观的出发点。

④暴力说

a.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

b.主要观点。它在理论形成的时间上与“功利说”相近,不同的是“功利说”的目的在于为现存政府的合法性进行辩护,“暴力说”是一种反叛性的革命理论,并直接指引着当时工人运动的革命实践。

⑤社会分工说

a.理论基础。以摩尔根为代表的近现代人类学者。

b.主要观点。它以对人类发展史的经验研究为基础,从社会学的角度阐述了政府的起源和形成。(2)政府的历史起源

①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政府的起源和社会的起源是同步的,有社会则有政府,政府和社会相伴而生。

②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政府是人类由前文明时代过渡到文明时代的产物,是制度文明的核心体现,政府的产生是伴随国家的形成而同时出现的。

3.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是指政府的作用和影响,它包含了“政府职责”与“政府权限”两方面的内容,前者从积极方面设定了政府作为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者在履行公务时应当具有的职权,后者从消极方面限定了政府能够行使公共权力的领域范围。

关于政府的职能结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1)从政府的职能属性看,可划分为:

①统治职能。它是指政府在政权维持方面所具有的职能

②保障职能。它是指政府在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以及维护国家主权与民族独立等方面的职能。

③管理职能。它是指政府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方面所具有的职能。

④服务职能。它是指政府在建设公共设施、发展公益事业、提供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职能。(2)从政府的职能领域看,可划分为:

①政治职能。它是指政府在政权维持、政治统治等方面的职能。

②经济职能。它是指政府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的职能。

③文化教育职能。它是指政府在发展文化、科技与教育事业方面的职能。

④其他社会职能。(3)从政府的职能模式看,可划分为:

①立法职能。它是指政府制定和公布法律的职能。

②行政职能。它是指政府执行法律的职能。

③司法职能。它是指政府进行外交的职能。(4)从政府的职能对象看,可划分为:

①对内职能。它是指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的政治统治、人权保障、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等职能。

②对外职能。它是指政府在防止外来侵略、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等方面的职能。

二、有限政府

1.政府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政府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从政府的历史发展来看,分为传统型政府、现代型政府和过渡型政府。(2)从政府权力的来源和归属来看,分为专制政府和民主政府。(3)从政府权力的运行模式来看,分为人治政府和法治政府。(4)以政府权力的职能范围为视角,可以把政府区分为全能政府与有限政府

2.有限政府的含义

有限政府也称限权政府,即政府以及政府官员的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以此为基础,有限政府主要是指政府职能范围有限,而在具体的制度建构中,有限政府的构成包括:(1)政府职能有限

它是指政府权力的行使仅限于公共领域,而不能扩展到社会公共领域之外,否则就构成了对私人生活领域的不当侵犯。(2)政府权力有限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政府权力在构成上是有限的,政府能掌握的只是经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权力。

②政府权力在设置上是有限的,其设置应当以不减损、不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为底线。

③政府权力在运行上是有限的,在政府权力的运行上,应当遵循权力分立与权力制约原则。(3)政府规模有限

它是指政府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的有限性,是政府职能有限的逻辑结果。(4)政府责任有限

它是指政府在责任承担方面是有限度的,是政府权力有限的逻辑结果。

3.有限政府的合法性

对有限政府的合法性论证旨在通过对有限政府合法性基础的阐发,借以证明有限政府的合理性与正当性。(1)政府认知能力的有限性

从认识论上看,人的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政府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不仅阐明了政府职能有限的合理性,也阐明了政府权力有限的合理性。(2)政府行为能力的有限性

从政治上看,政府的构成必须以取得人民的同意为前提,这就决定了政府行为能力的有限性,阐明了有限政府的政治合法性。(3)政府行动领域的有限性

从法律上看,政府的运行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以人权保障和公共福利为目的,这就决定了政府行动领域的有限性,阐明了有限政府的价值合理性。

三、有限政府的理论及其发展

关于有限政府的论说发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形成于17、18世纪近代西方启蒙运动时期,至19、20世纪,有限政府原则在某些方面虽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与挑战,但有限政府的核心精神和基本理念依旧得到各自由主义论者一如既往的承袭。

1.有限政府理论的萌芽

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以柏拉图、西塞罗、波里比阿等为代表的思想巨擘就分别从哲学、政治学的角度阐述了政府结构的基本理论。其中,柏拉图的法治政府论和混合政体论开创了有限政府理论的先河。

2.有限政府学说的形成

有限政府学说是伴随着启蒙运动和自由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以洛克、孟德斯鸠、汉密尔顿等为代表的法治与分权学说以及亚当·斯密的政治经济学和约翰·密尔的社会自由论共同论证了有限政府原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有限政府原理的发展(1)有限政府原则植根于古典自由主义,并和个体主义、经济自由主义并驾齐驱,支配着近代西方的政治与社会实践。(2)19世纪末20世纪初,古典自由主义开始转化为现代自由主义,个体本位观念被社会本位观念所取代,经济自由主义受到限制,相应地,有限政府原则被修正,在实践中体现为政府对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大幅度干预和福利国家的产生。(3)在现代福利国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有限政府原则受到了多方面的冲击和修正,

在现代政府的法律架构中,政府权力的大小、政府职能的范围较之于传统政府虽有较大变化,但是,政府权力的质的规定性并没有因此而改变。

总之,有限政府原则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将依然是西方社会政府架构的核心理论根基。

第七章 政府权力的形成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政府权力的来源

1.专制政府之政府权力的来源

专制政府是指通过继承、叛乱、征服等非常手段获得政府权力,并由特定的群体(阶级)或由其代理人(君主)专断、独享一切政府权力的政府类型,又称独裁政府。(1)政府权力来源的途径

根据专制政府的历史实践,其政府权力来源一般有以下两种途径:

①通过征服、叛乱等暴力手段获得政府权力。

②通过继承等非暴力手段获得政府权力。(2)政府权力的来源和政府权力的属性之间的联系

①在专制政府中,政府权力归属于君主个人,与民众无关,民众只是政府权力行使的对象。

②在专制政府中,政府权力具有“神意”的属性,政府权力的转移和获得通常被赋诸于“神的意志”。

2.民主政府之政府权力的来源

民主政府是指以选举获得政府权力,并由人民全体共同享有政府权力的政府类型。(1)政府权力的取得

政府权力一般是在取得人民同意的基础上,经宪法而授权,经选举而产生。其中,前两者是政府权力取得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后者则是政府权力取得的途径。(2)政府权力的来源和政府权力的属性之间的联系

在现代民主政府中,政府权力的来源是由政府权力的属性所决定的:

①在现代民主政府中,政府权力是公共的而非私人的,它来自于人民并归属于人民。

②在现代民主政府中,政府权力不是专断的而是有限的,它必须以保障人权为宗旨,以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为限度。

3.关于政府权力来源的宪法规定(1)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关于政府权力来源的规定

①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②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宣称:“整个国家主权的本源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确授予的权力”。

③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主权出自于人民”。(2)我国宪法关于政府权力来源的规定

①1949年《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以普选的方法产生之。”

②1954年《宪法》是建国后第一部正式宪法,该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③1982年《宪法》秉承“五四宪法”的精神和传统,对政府权力的来源作出相似规定。

二、政权组织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政府借以行使政府权力、组织政府机构所遵循的原则与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根据政府权力的性质与特点,对政府权力构成各要素进行横向区分和归类。(2)根据对政府权力的区分和归类,设置相关的政府机构,配置相应的政府权力,赋予不同政府机构不同的职权。(3)根据政府权力的目标与宗旨,确立各政府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借以保证政府职能的实现。

2.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1)君主制

君主制是指以终身制、世袭制的君主为国家元首,并由其在名义上或实质上执掌政府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前近代社会的君主制多为绝对君主制,即君主专制;后期被改造为有限君主制,即君主立宪制,它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模式:

①二元君主立宪制,即二元君主制,它在形式上政府权力由君主和议会根据宪法共同掌握,但实质上君主为政府权力中心,并支配着其他政府机构的组织和运行。

②议会君主立宪制,即议会君主制,它是指议会实际掌握政府权力,世袭君主只是作为国家元首,在形式上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而不享有实质性政府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2)共和制

它是指在确认主权在民的前提下,以选举制和任期制为基础,由不同的政府机构根据宪法分别掌握和行使不同性质的政府权力而形成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它分为以下类型:

①议会共和制。它是指以议会为政府权力中心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②总统共和制,即总统制,它是指以民主选举分别产生议会和总统,并以总统同时为行政机构首脑和国家元首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总统制又有两种形式:a.美国式总统制;b.法国式总统制,又称半总统制或议会总统制。(3)委员会制

委员会制,即合议制,它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构采用委员会的形式,由委员会集体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4)人民代表会议制

人民代表会议制是社会主义国家通常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

3.我国宪法中关于政权组织形式的规定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而产生其他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主要体现在《宪法》第2条和第3条,包含以下内容:(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2)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享有立法权、重大事务决定权、监督权和组织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等等,并由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3)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他国家机关分别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选举制度

1.选举制度概述

选举制度是由相关法律所确定的、关于通过选举产生代议机关代表和其他政府机关公职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总称。

现代选举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选举制度是由有关选举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所共同形成的一整套规范化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现代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现代选举制度是和代议民主制一同形成的,选举权的行使是主权在民的直接体现。(3)根据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普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遍选举原则是现代选举制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4)政府由普选产生。政府机关的多数重要职位,包括代议机关的代表、其他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乃至国家元首均由定期组织的选举产生。(5)选举是选民自由意志的表达,在选举过程中,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被选举人的当选。(6)选举权的行使和知情权、表达自由权以及结社权等其他公民与政治权利密切相关,后者构成前者的基础。

2.选举制度的功能(1)选举制度是人民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管理的基本形式。(2)选举制度是政府权力来源合法化的基本途径。(3)选举制度是平衡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紧张关系的基本方式。(4)选举制度是代议制度、政党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和前提。

3.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关于选举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国的选举制度主要是依据1982年《宪法》、1979年《选举法》及其修正案进行运作,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原则

选举原则是指选举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理和准则。

①普遍选举权原则

它是指凡达到选举年龄、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外,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平等选举权原则

它是指所有选民在选举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过程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民所投选票均具有相等的价值和相同的效力。

③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a.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代议机关代表和政府机关公职人员的选举。

b.间接选举是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议机关代表或政府机关公职人员。

④无记名投票原则

它是指参加投票选举时,选民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由选民亲自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

⑤差额选举原则

它是指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2)选举程序

①组织选举机构设立和组织选举机构。

②划分选区。

③选民登记。

④提出并确认候选人。

⑤选民投票。

⑥选票统计。

⑦选举结果确认。

四、政党制度

1.政党与政党制度概述(1)政党的概念与特征

政党是具有明确具体的政治纲领、系统化的组织体系和特定的组织纪律,为实现特定的政治目标而形成的政治组织。政党具有以下特征:

①政党具有明确而具体的政治纲领。

②政党具有定型化和系统化的组织体系。

③政党是以自由结社为基础并具有特定组织纪律的政治组织。(2)政党制度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政党制度是有关政党的组织形态、政党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政权的具体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①近代以来的政党制度是商品经济长期发展的结果,是随着近代民族国家和民主宪政的出现而一并出现的。

a.在农业经济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状态下,近代意义上的政党和政党制度是不可能出现,只是随着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才为政党以及政党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经济与社会基础。

b.近代意义上的政党和政党组织是和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一并出现的。

c.近代意义上的政党和政党组织是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一并成长和成熟的。

②近代意义上的政党组织起源于17世纪40年代英国的“宫廷党”和“民权党”,之后二者发展为所谓的“托利党”和“辉格党”,至19世纪30年代,二者命名为保守党和自由党。此后,两者各自建立了全国性的组织机构,近代意义上的政党和政党制度正式形成。

2.政党制度的分类(1)两党制

两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的政权主要是由两个势均力敌的政党通过竞选取得议会多数席位,或者赢得总统选举的胜利而轮流执掌政权的政党制度。(2)多党制

多党制是指一国内同时并存多个政党,各政党之间通过选举等方式交替执政、轮流组织政府而形成的政党制度。(3)一党制

一党制是指一个国家中只有一个政党长期执政。

3.政党制度的功能(1)政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推动了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公开化。(2)政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强化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联系。(3)政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有助于缓解社会冲突并促进社会稳定。

4.我国宪法关于政党制度的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它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中,代表工人阶级即无产阶级的政党邀请其他政党参与执政、共同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政党制度。

第八章 中央政府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国家元首

1.国家元首的概念与特征

国家元首通常为一个国家对外、对内的最高代表者与象征,也是该国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并依据该国宪法行使相关的元首职权。国家元首具有以下共同特征:(1)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宪法规定。(2)国家元首是政府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3)国家元首在对外交往中代表国家。(4)国家元首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

2.国家元首的类型(1)君主制国家元首与共和制国家元首

①君主制国家元首统称君主,其具体称谓又不尽相同,一般实行终身制和世袭制。

②共和制国家元首统称总统或主席,一般由选举产生,并实行任期制。(2)个体元首与集体元首

①个体元首制是指由一人独任国家元首。

②集体元首制是指由两个以上个人或机构组成合议制国家元首,共同行使国家元首的职能。(3)虚位元首与实权元首

①虚位元首是指国家元首只是国家对内、对外的象征与代表,不享有实质性的政府权力的元首制度。

②实权元首是指国家元首不仅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具有实质性的权力,而且能够实实在在地行使宪法所授予的各种职权,并对国家的政治生活与政治决策具有实际影响力和决定权。

3.国家元首的职权(1)法律公布权

根据现代各国宪法规定,法案由立法机关表决通过后,一般由国家元首予以批准和公布,从而使其成为法律。(2)外交权

它是指代表一个国家进行对外交往的权力。(3)军事权

它是指其对本国海、陆、空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权和对外宣战权。(4)任免权

它是指其对本国政府机构公职人员任命和免职的权力。(5)赦免权

它是指国家元首以命令的形式赦免罪犯或减轻其刑罚的权力。(6)荣典权

它是指规定或颁赐荣誉、荣典、授予荣誉职衔的权力。

4.我国宪法关于国家元首的设置(1)我国国家元首的职权

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具有以下职权:

①法律公布权

②发布命令权

③任免权

④外交权

⑤荣典权(2)我国国家元首制度的特征

①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具有个体元首的特征。

②国家元首的许多职权是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委员会的决定来行使的,国家主席具有虚位元首的特征。

③国家主席不统帅武装力量。

④我国《宪法》还对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立法机关

1.立法机关概述(1)立法机关的概念

立法机关又称代议机关、权力机关,是指主要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民

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并以行使立法权为基本职能的政府机构。(2)立法机关的分类

立法机关分为广义的立法机关与狭义的立法机关。

①广义的立法机关是指凡有权参与制定、修改或废除法律法规的一切政府机关。

②狭义的立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立法权,并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相对应而存在的代议机关,是一般意义上的立法机关概念。

2.立法机关的组织体制

立法机关的组织体制是指立法机关的构成方式。(1)两院制

两院制是指通过选民选举产生、或者通过选举和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两个相对独立的立法团体,并由两者共同行使立法权的体制模式。(2)一院制

一院制是指由民选议员(代表)组成一个单独的立法团体,由其独立行使全部立法权。(3)多院制

多院制是指在由民选或其他方式产生的两个立法团体之外,还有其他的立法团体或机构,共同行使立法权。

3.立法机关的职权(1)立法权

立法权是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2)财政权

立法机关的财政权是指立法机关审议和批准政府预算决算的决定权。(3)监督权

立法机关的监督权是指对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进行监督的权力,其中以监督行政机关为核心。

4.我国宪法关于立法机关的设置

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也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全体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全部国家权力,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修宪权和宪法监督权

②国家立法权

③任免权

④重大事务决定权

⑤监督权

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

①全国人大是会议性质的机关,它的基本工作方式是召开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以会议决议的形式行使职权。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③全国人大代表按原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负责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有关会议的准备事项。

④全国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⑤全国人大会议公开进行。(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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