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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理论编

第一章 民事诉讼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1民事纠纷(1)民事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①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②民事纠纷的特征

a.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

b.纠纷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民事性。

c.纠纷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

③民事纠纷的分类

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不同,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

a.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

b.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①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②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分类

a.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根据不同标准,私力救济又有以下分类:

第一,依据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私力救济可分为强制和交涉;

第二,依据法律性质不同,私力救济可分为法定的私力救济和法外的私力救济。

b.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公力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c.社会型救济。社会型救济,是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③我国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a.我国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框架

在价值取向或功能上,一端是社会自治取向,另一端是法律服务和司法利用取向;在运作方式上,有公益型和市场型两种基本类型,中间还有不同层次的社会或行政性纠纷解决方式。

b.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诉讼是最终的、最具有权威性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

2民事诉讼(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①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

a.诉讼活动

诉讼活动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围绕案件的解决所进行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b.诉讼关系

诉讼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始终是诉讼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与作为诉讼关系中另一方的诉讼参与人发生关系。

c.诉讼活动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诉讼关系,而诉讼关系又通过诉讼活动表现出来。

②民事诉讼的特征

a.民事诉讼具有国家公权性。

b.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c.纠纷解决的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2)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关系

我国现行诉讼体制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诉讼,三者之间虽有共通之处,但由于性质不同,存在诸多差异。

①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不同

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双方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公诉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并进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和公诉人法律地位根本不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虽然平等,但是被告一方固定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原告为行政相对人,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不完全对等。

②诉讼对象不同

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问题。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是行政争议,是因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公务活动而发生的纠纷。

③当事人处分权不同

民事诉讼解决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与被告人不能进行和解或调解,行政诉讼中就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也不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胜诉后无权放弃自己的权利。

④结案方式不同

民事诉讼结案方式包括调解和判决两种。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只能用判决的方式结案,不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除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不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只能判决结案。

二、民事诉讼目的

1民事诉讼目的概述

民事诉讼目的,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民事诉讼目的的实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1)民事诉讼目的的选择主体是国家。

民事诉讼目的是一种国家意志,是国家设置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时的预先目标选择。(2)民事诉讼目的是一种观念形态。

民事诉讼目的是通过意识、观念预先设计的民事诉讼活动所指向的结果。(3)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期望通过进行民事诉讼所达到的一种理想状态。

国家在设置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时将这一观念贯彻其中,并指导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运行,以期民事诉讼所达到的结果能够符合自己的意愿,达到预期的理想状态。(4)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民事审判活动是经过国家授权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国家意志的司法活动,正是在这种司法活动中,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强制实现。(5)民事诉讼目的属于动态范畴。

一个国家的民事诉讼目的并非一成不变,不同历史时期的民事诉讼目的由于国家对民事诉讼的期望结果不同会有所不同。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之间,由于价值观念、文化传统等因素的不同,民事诉讼目的也会有所不同。

2民事诉讼目的主要学说(1)国外有关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

①权利保护说

权利保护说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着眼点,强调民事诉讼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实体权利,而诉讼不过是保护实体权利的手段。

②维护法律秩序说

维护法律秩序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持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

③纠纷解决说

纠纷解决说认为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从既存的实体权利出发来确认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应为纠纷的强制性解决。

④程序保障说

程序保障说认为民事诉讼是以程序保障的赋予为目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在程序过程中法律地位的平等,并在诉讼构造中平等使用攻防武器,各拥有主张、举证的机会。

⑤权利保障说

权利保障说认为诉讼制度基于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实为实体法上的实质权。但该学说无视实质权与请求权在机能上的根本区别。

⑥多元说

多元说主张,纠纷的解决、法律秩序的维护及权利的保护,都应当视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⑦搁置说

搁置说认为,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议论因为高度抽象化,而且也没有明确的优劣标准,应当先将其搁置起来。(2)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

①维护社会秩序说

认为民事诉讼目的为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其核心是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

②多元说

多元论以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性为基础,认为民事诉讼目的应满足各诉讼主体的价值需求。

③利益保障说

利益保障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应是利益的提出、寻求、确认和实现,即利益保障。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运作和运用,均应在强调维护当事人争议之实体利益的同时,还应努力维护当事人之程序利益。

④纠纷解决说

纠纷解决说认为,包括民事诉讼在内的各种制度的目的指向,应该是现实中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在诸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中,民事诉讼应当属于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终局效力的制度。

3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1)民事诉讼目的与其他相关民事诉讼理论有着紧密联系,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其他相关民事诉讼理论,如民事诉讼价值论、民事诉讼模式等存在紧密的联系,相互支撑;(2)民事诉讼目的能够为民事诉讼法解释提供依据。

三、民事诉讼价值

1民事诉讼价值概述(1)价值概述

①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故须确定相应的价值主体和客体。

②价值兼具一元性和多元性。(2)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①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民事诉讼价值关系是在诉讼价值主体的诉讼活动中,诉讼价值客体本身的存在、特性,具有与诉讼价值主体的需要和诉讼目的相一致、相符合的性质。

②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内容

a.程序自身的属性和功能——程序的内在价值;

b.满足程序价值主体诉讼需求的价值——程序的外在价值;

c.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评价——程序价值评价。(3)研究民事诉讼价值的实践意义

在构建新型审判程序制度过程中,应把程序价值理念渗透到具体审判程序原则、规则中。通过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树立民事诉讼程序自身独立的价值。

2民事诉讼的目的性价值

民事诉讼价值是诉讼价值主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在诉讼程序中,某些需要的满足,是诉讼价值主体活动的内在目的本身,诉讼程序满足这种需要所形成的价值,又称“目的性价值”。它包括:(1)程序公正价值

①程序公正的理论模式

根据罗尔斯的观点,程序公正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a.纯粹的程序公正,即指一切以程序要件的满足为标准,结果公正只能由程序所决定,在此系统之外不存在其他的评价标准。

b.完善的程序公正,这种标准体现为,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是否可以再现事件真实、准确适用实体法。

c.不完善的程序公正。不可能存在使结果公正得以完全实现的程序,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必须综合其他的相关评判要素。

②程序公正的内涵

对现代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评价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a.平等性。它具体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b.中立性。诉讼从本质上讲,就是冲突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事项提交给冲突之外的第三方进行评断的过程。裁判者中立有三项规则:一是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冲突的结果中不能含有解决者个人的利益;三是冲突的解决者不应有对一方当事人的好恶偏见。

c.参与性。程序参与包括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强制、被迫的行为;二是当事人必须具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参与机会,这是程序参与的核心。

d.公开性。程序公开是指诉讼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知晓的方式进行。程序公开在我国有确定的法律依据,首先是宪法上的要求;其次,程序公开是我国司法制度的要求;最后,程序公开也是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程序公开的全过程应当包括证据公开、质证认证公开、辩论公开以及判决理由公开。(2)诉讼效益价值

诉讼效益这反映了经济成本与经济收益之间的函数关系。在民事诉讼当中,提高诉讼效益的措施有:

①降低诉讼成本。

②有效利用时间。

③确保法官在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

④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结构。

⑤加强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3)程序自由价值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表现为个体不断将诉讼程序内化为诉讼价值主体的自身力量,并将意志自由转化为行动自由的现实过程。程序自由价值具体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①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不受审判权的贬损和压制。

②保障法官的审判权不受外在压力的干预,外在压力既包括来自法院内部领导的压力,也包括来自法院上级主管部门的压力,更包括一般社会公众及媒体的舆论影响等。

③保证程序价值主体进行理性选择,诉讼程序对价值主体恣意的限制正是以保证主体的自由选择为前提的。

3民事诉讼的工具性价值

工具性价值,是指诉讼程序满足主体某些需要所形成的内在价值,包括实体公正、秩序等具体形态。(1)实体公正价值

实体公正就是裁判结果公正,其标准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

①真实地再现争执的事实

这是实体公正的首要标准。在民事诉讼中,对争执事实的再现必须通过当事人和法官的证据活动来完成。主要体现为:

a.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b.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发现客观真实的又一保障。

②正确地适用法律

法官对法律的正确适用,是指根据某一争执案件的事实情境而宣告法律上对这一事实情境的处理结果。在不违背基本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在民事诉讼的证据鉴别认定、选择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发挥法官的司法能动性,行使其必要的司法自由裁量权。(2)秩序价值

秩序价值反映了程序的强制性和排他性,它包括和平与安全两个方面。民事诉讼程序在维持司法秩序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各种主张和选择可能性进行过滤,找出最适当的判断和最佳的裁判方案;

②通过充分的、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和矛盾,使当事人的初始动机得以变形和中立化,避免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倾向;

③既排除法官的恣意,又保留合理的裁量余地;

④裁判不可能实现皆大欢喜的效果,至少总有一方当事人的期望要破灭,因而需要吸收部分甚至全体当事人的不满,程序要件的满足可以使裁判变得容易为失望者所接受;

⑤程序参加者的角色分担具有归责机制,可以强化服从裁判义务感;

⑥通过法律解释和事实认定,作出有强制力的裁判,使抽象的法律规范变成具体的行为指示;

⑦通过法官与角色分担的当事人的相互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组结构,实现重新制度化;

⑧程序限制了法官的恣意,反过来也有效地保护了法官,减轻了法官的责任负荷,从而也就减轻了请示汇报、重审纠偏的成本负担。

4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协调及其在我国的实现(1)协调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关系

①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都属于诉讼的内在价值,具有一致性。

②诉讼效益的注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程序公正的实现,而程序公正的增强会直接导致诉讼效益的降低。

③促进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的协调统一。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含义:

a.公正在诉讼领域始终带有根本性,任何一项诉讼制度必须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在此基础上考虑提高诉讼效益,尽可能以较少的司法资源解决较多的纠纷。

b.程序公正的基础地位并不意味着其具有优先于效益而获得实现的必然性。(2)协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但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针对二者关系,主要有以下观点:

①“绝对工具主义”,以实体公正吞并程序公正。

②“程序至上主义”,以程序公正吞并实体公正。

③“统一价值观”,不为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确定一种不变的价值等级,也不承认程序保障与保护权利、解决社会冲突与维护法律秩序哪一个方面绝对优越。注重具体条件和个案情况的不同,从符合实现最迫近需要的角度,来确定两方面价值的实现程度。(3)民事诉讼价值在我国的实现

①从观念上加以转变,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进行重新认识。

②在诉讼中确立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优越地位、程序公正对诉讼效益的优越地位、诉讼权对审判权的优越地位。

③弘扬程序公正、程序效益、程序自由等内在价值,树立民事诉讼程序的权威,并以之指导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司法实践。

四、民事诉讼模式

1民事诉讼模式概述(1)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界定

①民事诉讼模式是一个宏观概念,是从宏观上对民事诉讼体制特征的抽象和概括。

②民事诉讼模式的内容表现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

③民事诉讼模式受民事诉讼目的和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2)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意义

①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揭示民事诉讼体制提供分析手段。

②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提供指导方向。

③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2民事诉讼模式类型(1)两种民事诉讼模式类型

民事诉讼模式包括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划分,依据的标准主要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权限配置重心倾向于当事人;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权限配置重心倾向于法院。

①当事人主义的具体内容

a.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

b.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

②职权主义的具体内容

a.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

b.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等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的约束,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认定案件事实;

c.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收集方面拥有主动权。(2)各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①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职权主义。

②英美法系国家体现当事人主义原则的是“对抗制”的诉讼机制。

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均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但是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在当事人与法院权限配置的量上存在区别。

④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民事诉讼体制应属于职权主义。(3)民事诉讼模式的成因分析

①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要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②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产生最直接影响的还是其政治和经济因素。

③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的成因

a.在经济上,商品经济的发展仍然是英国民事诉讼体制和模式变化的主要因素。

b.在思想观念方面,资产阶级所提倡的自由平等的政治哲学和自由竞争的经济观念对其有重大影响。

④前苏联的职权主义模式是前苏联社会大变革的产物。

3我国民事诉讼模式(1)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①1982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在基本模式的构架上以前苏联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为参照,所构建的民事诉讼体制属于职权主义。

②1991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程序设置弱化了法院的职权干预,强化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受到了更多的重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缩小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b.强调法院调解应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

c.缩小了法院依职权启动诉讼程序的范围;

d.缩小了上诉审查范围,即由全面的职权审查改为限于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

③新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仅是一种量上的变化,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至今仍为典型的职权主义模式。(2)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折衷观点在民事诉讼模式研究中并不适合。

②具体问题的研究并不能抹杀理论研究的功用。

③民事诉讼模式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影响其形成的诸多因素的变化,民事诉讼模式也要进行量上或质上的调整。

④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限配置不断得到强化,而法院的职权正在逐步弱化。

1.2 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判断纠纷是否属于民事纠纷?

答: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一个纠纷如果是民事纠纷,就必须具有下列主要特征:(1)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民事纠纷主体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存在服从与隶属关系,在民事纠纷中地位平等。(2)纠纷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民事性。民事纠纷主体之间争议的内容应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构成民事纠纷的内容,如果不是民事权利义务,如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则不属于民事纠纷。(3)纠纷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民事纠纷是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其内容属于民事实体法调整范围,基于民事实体法上私法自治原则,民事纠纷主体对其民事权利义务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可以协商变更、放弃、变通其民事权利义务具体内容。

2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不同?

答: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诉讼具有国家公权性。民事诉讼是国家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是权利主体凭借国家公权力实现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方式。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因此,民事诉讼具有国家公权性质。(2)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民事诉讼是有目的、有组织并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方式,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否则将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或者将产生一定的程序制裁。(3)纠纷解决的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的方式,其解决纠纷的过程与结果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生效裁决具有终局性地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即不管被告是否自愿,是否放弃参与诉讼,其必须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3何谓民事诉讼目的?

答:民事诉讼目的,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民事诉讼目的的实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1)民事诉讼目的的选择主体是国家。

民事诉讼目的是一种国家意志,是国家设置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时的预先目标选择。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也有各自的目的,但是这些诉讼主体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均不能称为民事诉讼目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不是民事诉讼目的的主体。(2)民事诉讼目的是一种观念形态。

从哲学角度来说,“所谓目的,并不是指某种客观的趋势,自然的指向,不是指那种自然的原因引起的自然的结果。而是指那种通过意识、观念的中介被自觉地意识到了的活动或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和结果。”因此,目的应是意识、观念形态上的范畴,民事诉讼目的也是如此。民事诉讼目的是通过意识、观念预先设计的民事诉讼活动所指向的结果。观念指导行为,因此,民事诉讼目的指导着整个民事诉讼,包括民事诉讼程序设置、民事诉讼具体制度安排、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配置、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等。(3)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期望通过进行民事诉讼所达到的一种理想状态。

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自身需要和对民事诉讼的认识,设计了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对民事诉讼期望结果的一种预见性观念,是一种理想状态。国家在设置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时将这一观念贯彻其中,并指导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运行,以期民事诉讼所达到的结果能够符合自己的意愿,达到预期的理想状态。因此,民事诉讼目的作为一种理想状态,与现实的民事诉讼结果不一定相符。(4)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需通过法院行使审判权开展民事审判活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适用与民事诉讼目的相一致的程序规范,从而达到民事诉讼目的所确定的预期结果。民事审判活动是经过国家授权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国家意志的司法活动,正是在这种司法活动中,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强制实现。即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5)民事诉讼目的属于动态范畴。

一个国家的民事诉讼目的并非一成不变,不同历史时期的民事诉讼目的由于国家对民事诉讼的期望结果不同会有所不同。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之间,由于价值观念、文化传统等因素的不同,民事诉讼目的也会有所不同。

4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目的有哪些主要学说?

答:民事诉讼目的理论一直是近代以来法治国家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大陆法系国家尤为重视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研究。在长期的研究中,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学说:(1)权利保护说。权利保护说,又称私权保护说。该说是德国和日本早期流行的学说,在德国的代表人物是赫尔维格。该说主张,国家禁止社会成员采取自力救济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权利一旦被侵害,国家应承担起保护社会成员权利的责任,从而设立了民事诉讼制度,由法院依照实体法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予以保护。权利保护说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着眼点,强调民事诉讼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实体权利,而诉讼不过是保护实体权利的手段。(2)维护法律秩序说。维护法律秩序说,又称私法秩序维持说、私法维持说。该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维持自身制定的整个私法秩序,并确保私法的实施,而不应仅仅理解为是保护私人的利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实体权利争议对社会秩序所产生的消极影响,而不是为了保护实体权利本身。保护私权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然要求和体现。(3)纠纷解决说。纠纷解决说被认为是目前日本的通说,为日本学者兼子一教授首倡。该说认为,即使在私法尚不发达的时代,以裁判解决纠纷的诉讼和审判制度即已存在。所以,私法实际上是在以裁判方式为合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形成的,将民事诉讼目的视为维护私权或私法秩序实在是本末倒置。民事诉讼如同仲裁、调解一样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从既存的实体权利出发来确认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应为纠纷的强制性解决。(4)程序保障说。该说为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首创。该说认为,民事诉讼是以程序保障的赋予为目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在程序过程中法律地位的平等,并在诉讼构造中平等使用攻防武器,各自拥有主张、举证的机会。该学说以程序保障论为起点,进一步认为,法院不应该把诉讼的审理过程作为只是为了达到判决或者和解而必经的准备阶段,而应把这一过程本身作为诉讼应有的目的来把握,只有正当的程序才是使判决或和解获得正当性的源泉。因此,法院应从“以判决为中心”转向“以诉讼过程本身为中心”。(5)权利保障说。权利保障说,是日本学者竹下守夫教授在1994年提出的。该学说从宪法上权利保障的角度阐述了民事诉讼的目的,认为诉讼制度基于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实为实体法上的实质权。私法保护说的最大缺陷就在于无视实体权与请求权在机能上的根本区别,以致将二者合成为实体上的权利,并列为民事诉讼制度应予保护的对象。事实上,其中“请求权”属实现“实质权”的救济手段,只有对实体权的保障才是民事诉讼的目的。(6)多元说。多元说主张,从民事诉讼制度设立人的角度看,基于法律解决纠纷是目的;而从制度的利用人(当事人及关系人)的角度看,获得权利保护又是他们的目的。即不能集约成一个统一的目的,应以多元目的来表达更为恰当。依此,纠纷的解决、法律秩序的维护及权利的保护,都应当视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7)搁置说。又称诉讼目的否定说,为日本东京大学高桥宏志教授所倡导。他认为,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议论,对于促使人们考察民事诉讼法学的前后一致性,认识对事物的不同看法,在一定程度上有作用。但是,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议论因为高度抽象化,而且也没有明确的优劣标准,与其对此争论不休,不如花些时间和精力探讨更现实、更具体的问题。因此,还是应当先将其搁置起来。

5何谓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答:民事诉讼模式包括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划分,依据的标准主要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权限配置重心倾向于当事人,当事人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诉讼按照当事人意志进行,当事人对于是否请求权利保护、提出诉讼资料、如何进行诉讼等具有支配权;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权限配置重心倾向于法院,法院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法院可以依职权推进诉讼、收集诉讼资料和证据,当事人处于次要、消极地位。但是,在各国的民事诉讼体制中,既没有完全由当事人控制的纯粹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也没有完全由法院控制的纯粹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2)当事人主义

当事人主义在外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大陆法系称之为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体现当事人主义的为“对抗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含义的认识,基本上趋于一致,只是在表述上有所不同。

①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主义模式是指在民事诉讼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提起诉讼、确定争点、提出证据等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当事人甚至对法律的适用也有选择的权利,即实体法是否被适用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当事人的决定。由于证据及诉讼资料的收集和提出也由当事人负责,也可以说发现真实的主要责任也在当事人。

②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a.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有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

b.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

③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主义是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实行意思自治的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强调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为核心而展开,依据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举证而进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充分处分权利,并以此影响甚至主导诉讼,法官不是积极地参与诉讼,而是对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消极地跟随,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则,并据此对案件作出裁判。(3)职权主义。对职权主义的含义,学界的表述也大多一致。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对立,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其具体内容包括:

①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

②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等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的约束,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认定案件事实;

③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收集方面拥有主动权。

6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方向是什么?

答: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有以下几个方向:(1)对于我国应采用何种民事诉讼模式,学界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应当采用当事人主义,并且是以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为代表的大陆型当事人主义。也有观点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应当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这是一种折衷的观点。还有学者指出,应当淡化模式论,而注重程序内容的研究。(2)关于民事诉讼模式的议论固然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从中国的实践出发,尽快明确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权能划分,为两种权能的结合寻找有力的黏合剂,形成解决民事纠纷的互动机制,更符合中国现实的需要,并且审判方式改革已经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改革寻找到了突破口,相信会向纵深发展,并实现预定的目标。

①折衷观点在民事诉讼模式研究中并不适合,因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质上的区别,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没有中间过渡的空间。民事诉讼模式中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权限配置,既有质上的差别,也有量上的差别。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在质上的差别就是基于在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方面是当事人拥有主导权,还是法院拥有主导权的权限分配。除此以外的权限分配,均是量上的差别。因此,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不可折衷的相互对立的两个概念,不存在“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民事诉讼模式。

②具体问题的研究并不能抹杀理论研究的功用。

a.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架构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b.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对象即是当事人与法院及其相互关系,其研究基点是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可以把握民事诉讼的基本走向。

c.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也可以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理论支撑、明确方向,帮助我们认清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应当如何改革以及为什么要这样改革等问题。

d.审判方式改革能否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改革寻找到准确的突破口,以及能否向纵深发展并实现预定的目标,也需要民事诉讼模式研究为其提供理论指导,没有理论指导的程序内容研究将会失去方向。(3)民事诉讼模式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影响其形成的诸多因素的变化,民事诉讼模式也要进行量上或质上的调整。在民事诉讼体制中,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作用会增加诉讼成本;而过分强调法官的职权作用则会产生法官中立性等问题。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保证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基本构造的基础上,也在不断调整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限分配,以平衡两者的关系,使之更符合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要求。但是,这些调整都是量上的变化,并没有改变两大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实质。(4)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限配置不断得到强化,而法院的职权正在逐步弱化。尽管这些变化仅是量上的变化,并没有改变我国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模式,但是这些变化却是必要的。民事诉讼模式受着一国政治和经济体制、法律传统和文化传统、诉讼观念、诉讼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影响因素发生变化,民事诉讼模式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因此,我们不能盲目地强调何种诉讼模式好,何种诉讼模式不好,而应该考察民事诉讼模式是否与其影响因素相适应。但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方向是“强化当事人权利,弱化法院职权”,这是与其影响因素的变化相适应的。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学

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

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1)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行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法律。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其他实体法与程序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方面的司法解释。

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指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属性。(1)民事诉讼法就其社会性质而言,属于社会主义法。(2)民事诉讼法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可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②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③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1新中国之前的民事诉讼法(1)在中国古代,民事、刑事诉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封建社会的法典,主要是刑法典规定犯罪和处罚的,同时,也有一些关于民事的规定。清朝末年,民刑混合的状况开始改变。(2)民国政府于1935年2月1日公布了民事诉讼法,同年7月1日实施。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不少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为制定民事诉讼法做了许多准备工作。(2)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改,于1982年3月8日通过公布,从1982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当即公布实施。(4)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了该部《民事诉讼法》,并于2008年4月1日起颁布实施。此次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a.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b.罚款金额的修改。即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②审判监督程序

主要体现在申请再审和检察院抗诉两方面。

③执行程序

主要表现在执行的一般规定、申请执行期制度和执行措施几方面。(5)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了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基本原则

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由原来的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扩大到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②管辖制度

a.增加了国内协议管辖的适用案件范围以及选择法院的范围,增加了应诉管辖的规定,从而在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中取消了关于协议管辖与应诉管辖的规定。

b.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增加了公司诉讼的管辖制度。

c.修改了管辖权转移制度。

③当事人与代理人制度

新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此外,对委托代理人的范围作了适当的修改。

④证据制度

增加了电子数据,并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完善了证人的出庭作证制度;对各种证据的提出,举证期限等具体制度予以了完善。

⑤审判程序

对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均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对回避制度、保全制度、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制度、执行程序等进行了一定的修改。

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1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在法律体系上,诉讼法与实体法为各自独立之法律,然而由于其两者均以民事问题为其规范对象,使得二者之间呈现出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关系。(1)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

①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在目的、原则等方面有重合之处;

②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互为用;

③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丰富、发展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功能。(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互独立,并呈现出分离态势

①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的价值;

②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是可以分离的;

③诉权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分离。

2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三大诉讼法在审判的原则、制度以及具体程序规定等方面都有很多共通之处。但其在具体程序制度、诉讼原则等方面都存在差异:(1)三大诉讼的任务不同

民事诉讼的任务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纠纷,保护民事合法权益。刑事诉讼的任务在于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用刑罚方法惩治犯罪,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行政诉讼的任务则是维护和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某些诉讼原则不同

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为其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则实行辩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以及公安、检察与法院三机关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原则;而行政诉讼则有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3)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是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是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刑事诉讼主要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对于一些轻微案件,由自诉人自诉。而行政诉讼的提起主体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4)举证责任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民事案件是按照“谁提出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的;在特殊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与法院裁量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刑事诉讼中,则由执行控诉职能的检察院与自诉人对被告人有罪负担举证责任。而行政诉讼由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担举证责任。(5)三大诉讼中还存在着相互交叉的领域。

3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组织法是规范人民法院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而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原则、制度、程序的法律。(1)由于人民法院是民事诉讼中的裁判主体,在针对人民法院的原则制度规范方面,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具有很多的相同之处。(2)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在调整对象范围上有根本性的差异。民事诉讼法是从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相对应的视角来规范人民法院行为,而人民法院组织法则是侧重于人民法院内部的组织活动。(3)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院内部组织及其职权的安排,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诉讼的实际效率和效果。

4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1)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

①仲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并且具有民间性,当事人对仲裁活动的影响力比其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力要大得多。

②仲裁的民间性决定了在程序运作过程和裁决效力方面缺少国家强制力的支持,这就使得仲裁也天然的离不开民事诉讼。即仲裁与诉讼在某些方面必然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如二者在证据规则、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以及执行等诸多方面是相互融通的。(2)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

①人民调解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平息积怨具有重要的作用,是诉讼之外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②当事人就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不服的,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适用范围

1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①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判明何方当事人享有某种权利;

②要求义务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③变更或者解除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归于消灭。(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①通过把国家和社会对人们行为的基本要求,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使之渗透于或内化于人们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

②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人们今后的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2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应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具体包括:

①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营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组织;

③不在我国境内居住或营业,但在我国人民法院通过应诉与应诉行为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或组织;

④在我国享有外交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条约惯例以及我国法律规定,放弃其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①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②法律规定其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3)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①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自即日起,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应适用本法规定,原1991年4月9日颁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也自该日起失效。其他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单行法以及司法解释,均停止执行。

②《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

①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我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②当事人虽不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我国诉讼法律的,也可以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五、民事诉讼法学

1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学是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实施规律和它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规律的科学。这个定义表明了以下三层含义:(1)它是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规律的科学。(2)它是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实施规律的科学。(3)它是分析研究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科学。

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分析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和实施的运动形式及其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运动形式。

3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1)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2)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联系的方法;(4)比较的方法;(5)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规定相结合的方法;(6)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综述的方法。

2.2 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关系?

答:(1)二者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仅是民事程序法中的一部分,是其诉讼程序的部分,当然也是民事程序法的核心部分。(2)民事程序法中所有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则通过各自不同的活动方式与方法,积极配合着民事诉讼法,发挥着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减轻民事诉讼程序负担的巨大作用。(3)民事程序法中的民事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法两大部分之间,虽然是互相独立、互相区别的;但是,又是互相联系、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

2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实体法实现的保障作用?

答: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紧密联系,相互为用,民事诉讼法保障民事实体法的实现:(1)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在目的、原则等方面有重合之处。在目的方面,无论是私权保护,还是纠纷解决,或是维护私法秩序,诉讼法有,实体法同样也有。至于原则方面,由于二者均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在诸多原则上具有相同的内容。在实体法的适用的过程中,保障实体法更好地解决纠纷。(2)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互为用。民事诉讼法保障民事实体法的实现,民事实体法为民事诉讼提供裁判依据。民事实体权利的实现固然有自愿履行、和解等众多途径,然而民事诉讼无疑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民事权利的最基本、最主要的途径;如果没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则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便没有强有力的保障。从一定程度上说,民事诉讼法确实是实现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工具。同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必须依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做出裁判,脱离了实体法,民事诉讼也将无法进行。(3)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丰富、发展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功能。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大量新型民事纠纷的出现仍然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在没有相关的实体规范而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前提之下,人民法院往往会依据法律原则给予当事人司法保护,由此这些新型的实体权利就能够被法院判决所确认。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诉讼法具有创制和促进民事实体法的功能,纠正实体法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

3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答:民事诉讼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因此,只要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应受到民事诉讼法的约束,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人。具体包括:(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营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组织;(3)不在我国境内居住或营业,但在我国人民法院通过应诉与应诉行为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或组织;(4)在我国享有外交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条约惯例以及我国法律规定,放弃其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是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指引民事诉讼活动、调整民事诉讼参与者各种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联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1)检视与指引立法活动;(2)指引民事审判活动有序进行;(3)指引当事人有效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演变

对于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态,形成三种不同学说:一面关系说、两面关系说、三面关系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演变经历了由“重点论”到“整体论”的转变。(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重点论”

①两面关系说

该学说主张法院是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②一面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法律状态说

该学说认为,诉讼的目的是要确立法院的判决,是依据既判力把权力(利)确定作为目的的程序,这种目的使当事人形成一种状态,即当事人对判决进行预测的状态。(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整体论”

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系统论”

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除审判法律关系、争讼法律关系之外,还有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与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这四类法律关系构成的有机系统。在构成系统的四组法律关系中,争讼法律关系为重心所在。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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