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技术标准构成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专利权)(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03 13:52:41

点击下载

作者:编辑部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使用技术标准构成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专利权)

使用技术标准构成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专利权)试读:

使用技术标准构成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专利权)作者:编辑部排版:KK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使用技术标准构成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欧联伟业墙体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视点】

  标准与专利作为不同法律保护的权利客体,其在保护的权利内容、保护的方式、保护的程度上均存在本质差异,这使得两者融合后必然产生各种法律冲突,并导致现有法律制度的不适应。面对“

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

的发展新趋势,要准确把握和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冲突,以促进专利与国家标准有效融合。本文选取一涉及标准的专利纠纷案例,其所反映的突出问题是当他人按照涉及既有专利的技术标准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如该标准未披露技术特征,则不必然地构成专利侵权,在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文的探讨将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正确处理。  

【案情】

  2002年8月21日,王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一种用于现浇墙外保温体系的插接栓”

,2003年2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该专利,专利号为:ZL022466401,专利权人和设计人均为王某。2003年3月25日,王某与原告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王某将上述专利授权给原告,授权性质为独占实施许可。授权期限同专利有效期限,无地域和使用方式限制。

  2004年,华北地区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和西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写作办公室审定的《建筑构造专项图集——

88JZ10大模内置钢塑符合插接栓外保温》中记载:产品名称:“

大模内置钢塑符合插接栓外保温体系”

,规格型号:“

TBS—

003见华北标图集88J2—

9(W2B2)88JZ10”

,备注:“

特别关注:特瑞克系列新型外墙外保温体系,具有国家专利,未向任何企业或个人进行过转让。目前市场上已发现使用回收料或未经改性材料生产的假冒劣质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遇有此类情况,可向本公司查询相关资料,本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

用于面砖饰面时A型钢塑符合插接栓中距300×350mm,涂料饰面时中距:1~7层400×450mm,8~14层350×400mm,15层以上300×350mm”

  2004年,华北地区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和西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写作办公室审定的《建筑构造通用图集——

88J2—

9墙身—

外墙外保温(节能65%)》中记载:产品名称:“

大模内置钢塑符合插接栓外保温体系”

,规格型号:“

TBS—

003见华北标图集88J2—

9(W2B2)88JZ10”

,备注:“

特别关注:特瑞克系列新型外墙外保温体系,具有国家专利,未向任何企业或个人进行过转让。目前市场上已发现使用回收料或未经改性材料生产的假冒劣质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遇有此类情况,可向本公司查询相关资料,本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2005年9月30日,新城房地产公司与南通二建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南通二建公司总承包涉案望兴园小区D组团D5、D6号楼工程;开工日期为2005年10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2月11日。《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记载:D5、D6楼地上23层,地下2层;外墙为200~25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墙外加60厚的挤塑板保温做法,做法详见88J2—

9外墙51。

  2006年11月,原告发现望兴园小区D组团D5、D6号楼工程所使用的外保温插接栓侵犯涉案专利权,北京市公证处到望兴园小区D组团D5、D6号楼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人员在涉案工程的施工现场取得了插接拴。经测量,墙体保温层上横向临近两个插接栓间距约20厘米,纵向临近两个插接栓间距约40厘米。该工程的开发商是被告新城房地产公司,施工单位是被告南通二建公司,供货单位是被告欧联伟业公司。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涉案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故诉至法院。经比对,涉案望兴园小区D组团D5、D6号楼工程中使用的插接栓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审理结果及主要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2002年8月21日,王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2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该专利,因此,涉案专利的期限为2002年8月21日至2012年8月21日。依据现有证据,该专利权尚在有效的保护期内。故法院确认涉案专利合法有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本案中,王某与原告特瑞克公司在涉案专利的有效期内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王某将上述专利授权给原告特瑞克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实施许可。授权期限同专利有效期限,无地域和使用方式限制。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法有效。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法院确认原告特瑞克公司有权就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主张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在本案中,经比对,涉案望兴园小区D组团D5、D6号楼工程中使用的插接栓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法院确认在涉案望兴园小区D组团D5、D6号楼工程中使用的插接栓是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由被告欧联伟业公司分包涉案望兴园小区D组团D5、D6号楼工程的外保温工程,且其称涉案工程的外保温方面的所有插接栓均由其供应,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南通二建公司在涉案工程使用的插接栓具有合法来源。但被告南通二建公司于2006年6月30日收到原告特瑞克公司的警告函后,未及时通知被告欧联伟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可以认定,被告南通二建公司系明知产品侵权仍然使用,因此,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被告南通二建公司与被告欧联伟业公司系总包和分包的关系,故被告欧联伟业公司亦属于明知产品侵权而使用,且涉案望兴园小区D组团D5、D6号楼工程外保温面积为33000平方米,按照88J2—

9外墙51的标准,应为每平方米9个插接栓;即使按照《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合同》的标准,也应为每平方米7个插接栓。被告欧联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