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要点解读与应用筹划(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08 05:31:36

点击下载

作者:邓水岩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营改增要点解读与应用筹划

营改增要点解读与应用筹划试读:

前言

2016年注定是一个非同寻常的年度,所有纳税人和财税人共同见证了“营改增”善政的密集出台,挥手作别功成身退的营业税,期待史无前例的大规模减税惠及所有纳税人。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营改增”试点方案;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这个文件长达4万字,附有4个附件;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13号至19号7个公告,为财税〔2016〕36号文出台配套细则;随后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又陆续下发了“营改增”相关的数十个文件。下发节奏之频、内容之巨前所未有。“营改增”的全面推开,不仅关系到年涉税规模达2万亿元、约1000万户试点企业的税收主管部门变更,而且对其他行业乃至所有纳税人而言都将是难得的历史机遇——事关年度减税5000多亿元大规模的红利派发。机遇从来都是青睐有准备的人,纳税人需要早学习、早筹划、早布局方能早受益。

本书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从海量文件中提炼、浓缩“营改增”核心要点,并以100余个图表直观呈现,以便读者用较短时间,轻松掌握知识要点。

(2)一方面从试点纳税人角度,萃取销售业务要点、应用筹划分析;另一方面,又从买受人角度,按公司投资设立环节、产能购建环节、生产采购环节、销售营运环节、筹资环节和其他辅助环节分别进行购买应用筹划。

(3)作者长期工作在企业一线,接触或了解大量鲜活的业务信息,本书通过近100个财税处理与分析筹划的大小案例,基本覆盖了“营改增”常规销售服务及购买业务,指导纳税人做好日常业务会计处理、纳税申报,同时为公司创造价值。

(4)聚焦“营改增”九大热点、难点或分歧点,对问题点进行深度专题剖析,对发票管理等风险点也做了重点提示;对于一些存有争议的事项,还将部分省市国税局的相关解读一同列示,便于各地企业负责人、财税工作者、财税中介和税务管理人员等参考借鉴。

本书既适合作为“营改增”试点及非试点行业管理者,包括购、销业务部门及企业负责人的指导工具用书,也适合财务专业人员包括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税务总监、税务顾问等阅读参考;对税务管理职能部门及其他财税研究人员也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当然,由于“营改增”新政推出时间短,文件仍在不断完善之中,对某些热点问题各地国税也存有不同解读,囿于作者认知,本书必有不足之处;同时“营改增”涉及行业众多,不可能面面俱到,难免挂一漏万,敬请各位专家与读者批评指正。邓水岩2016年9月于杭州第一部分“营改增”要点解读第一章 “营改增”核心要点第一节 我国增值税转型一、我国增值税转型概述

国际上有生产型和消费型两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我国增值税转型是指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按照“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增值税可分为两种类型:

(1)只允许抵扣购入的存货所含的流转环节税金,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不动产等所含的税金;

(2)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服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所含流转税金都允许抵扣。

前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后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选择适用消费型增值税,以避免企业在中间环节重复缴税。

我国历时11年,完成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其间主要经历了两大步:

第一步(2004年至2009年),历时6年,完成设备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

第二步(2012年至2016年),历时5年,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二、我国设备增值税转型

我国设备增值税转型经历了较长时间。2004年7月1日从东北三省及大连市的八个行业先行试点,依次向中部六省老工业城市、内蒙古东部地区和汶川大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围。2009年1月1日,正式在全国全面实施动产设备增值税转型,具体如表1-1所示。表1-1 设备增值税转型进程续表(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整理。)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1994年,我国工商税制改革,以推行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起新的三税并列的流转税制格局,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取消原来设置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工商统一税。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实行增值税,对绝大部分劳务和销售不动产暂不实行增值税。(一)营业税与增值税比较

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7个税目。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相同点与区别点如表1-2所示。表1-2 营业税与增值税比较(资料来源:作者原创整理,仅代表个人观点。)(二)“营改增”试点阶段

我国从2012年10月开始,在上海市对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经历数次试点扩围(如图1-1所示)。2016年5月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消除了增值税中间环节重复缴纳,基本完成增值税的转型。图1-1 “营改增”试点过程(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整理。)第二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基础定义一、“营改增”基础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本文也称为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上述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为核心、基础的定义。“营改增”核心文件、财税〔2016〕36号文近4万字内容及随后下发的系列文件均是以此为基础。二、关于“境内”的理解(一)属地原则

销售或租赁标的物为境内的不动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对于上述标的,无论交易双方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在哪里注册登记或是哪个国籍,合同签署地点在哪个国家或地区,均属“营改增”应税行为。【例1-1】某韩国公民将位于我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给一个美国人,双方在韩国境内签署转让合同。尽管买卖双方非中国公民且合同签署地也不在中国境内,但因转让标的物为中国不动产,按照属地原则,该交易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二)属人原则

除境内的不动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适用上述原则外,其他“营改增”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购买方或销售方,只要一方在境内,即属“营改增”应税行为。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为。

(1)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营业税时称为“境外消费”,“营改增”后为“境外发生”,范围有所扩大。

(2)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例1-2】某公司向外籍人支付境外市场佣金,假设该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在“营改增”之前,因不属于境外消费,且支付方属于境内单位,需代扣代缴营业税;但在“营改增”之后,根据上述规定,应不属于“营改增”应税范围。【说明】也有部分省市,仍要求扣缴增值税。三、关于“单位和个人”的内涵(一)单位

(1)“营改增”中的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等形式的企业。

(2)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二)个人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指自然人、居民)。第三节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一、增值税纳税人(一)增值税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主要依据为应税销售额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也称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登记标准可参考表1-3。

2.其他个人系小规模纳税人

此定义原本并不重要,但因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其他个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自然也可以申请代开不动产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此文件出台之前,其他个人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表1-3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标准续表(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整理。)

判断理由如表1-4所示。表1-4 其他个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判断依据(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整理。)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组成如图1-2所示。图1-2 纳税人组成图(资料来源:作者原创整理,仅代表个人意见。)二、扣缴义务人

(1)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营改增”试点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第四节 征税范围一、应税行为具体范围“营改增”征收范围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见本章第二节);

(2)应税行为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3)应税服务为他人提供的;

(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营改增”应税行为分为三大类,即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其中,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内容如表1-5所示。表1-5 销售服务项目、税率及征税范围续表续表续表(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整理。)

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如表1-6所示。表1-6 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续表(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整理。)二、应税行为及视同应税行为(一)应税行为

(1)应税行为: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即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其他经济利益内涵较广,如纳税人之间相互免费为对方提供劳务,形式上为免费,但实质都是有偿服务。

(2)例外情形。如下四种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应税行为。

①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说明:员工为所在单位提供服务,是有偿的,取得了相应的工资报酬,不是应税行为;但是其他非工资性报酬服务,如员工私车公用、将资金借给所在公司所获得的报酬均属应税行为。

③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④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也不征收增值税。(二)视同应税行为

以下三种情形虽未取得经济利益,但视同应税行为,征收增值税。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视同应税行为范围较原营业税范围拓宽,但如何操作,还需要在后续完善细节。

应税行为及视同应税行为规范如表1-7所示。表1-7 应税行为及视同应税行为(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整理。)

视同应税行为,是“营改增”的热点之一,详见第七章相关案例分析。三、不征收增值税

以下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文件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第五节 税率和征收率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税率、征收率“营改增”应税行为主要税率、征收率如图1-3所示。图1-3 “营改增”税率和征收率(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整理。)“营改增”具体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税率详见表1-5、表1-6。二、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如果企业兼营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率主要包括基准税率(17%)、低税率(13%、11%、6%)、征收率(5%、3%)、0税率等。同一企业如果兼营不同税率的产品及服务,需要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税。“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的税率及征收率如表1-8所示。表1-8 增值税税率及主要文件依据续表续表(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整理。)【案例分析】“营改增”最易混淆的15种应税行为及税率“营改增”最易混淆税率的应税行为,如表1-9所示。表1-9 “营改增”最易混淆税率的15种应税行为续表(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整理,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第六节 应纳税额计算

增值税是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增值额征收流转税。从理论上讲,没有增值额就不征税,但是增值额很难准确计算且工作量较大;在实务中,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具体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境内扣缴义务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按照适用税率计算,而不是征收率。【例1-3】境外公司为我国境内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以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购买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106÷(1+6%)×6%=6(万元)一、一般计税方法(一)概念及公式

我国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按照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以取得合法扣税凭证上注明的且需向供应商支付的货款中所包含的税款为进项税额,同时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发生应税行为的增值额征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扣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二)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增值税是价外费,上述销售额当中未包括销项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需将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额。这也是“营改增”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一个不同点。当“营改增”后税率与之前相同时,实际税负均有下降。

如增值税税率6%,相当于营业税税率的5.66%(6%÷1.06);征收率5%,相当于营业税的4.76%(5%÷1.05);征收率3%,相当于营业税2.91%(3%÷1.03)。(三)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从如下三点来理解:

(1)进项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才需要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与采购额一并进入采购成本;

(2)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项税额是购买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四)扣税凭证

只要合法扣税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非用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均能从销项税中抵扣。主要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从境外单位或个人(含扣缴义务人)处取得的完税凭证等。

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采购额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需从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并申报抵扣。【例1-4】某物流公司2016年6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装卸搬运服务收入10.6万元,支付油费11.7万元、高速公路过路费1.03万元(非财政收据),购入运输车辆23.4万元,支付车辆保险费1.06万元,发生联运支出55.5万元,且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分析】

油费进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

高速公路过路费进项税额=1.03÷1.03×3%=0.03(万元)

车辆购置进项税额=23.4÷1.17×17%=3.4(万元)

保险费进项税额=1.06÷1.06×6%=0.06(万元)

联运支出进项税额=55.5÷1.11×11%=5.5(万元)

销项税额=111÷1.11×11%+10.6÷1.06×6%=11+0.6=11.6(万元)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1.6-(1.7+0.03+3.4+0.06+5.5)=0.91(万元)【说明】一般纳税人装卸搬运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五)不能抵扣情形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说明】

(1)上述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同项目同时领用货物、劳务、服务无法划分相关进项税额的,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仅指专用:如果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征税项目,也用于集体福利等不能抵扣的项目,则该固定资产等相关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而不是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节(五)不能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4)不得抵扣情形中删除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过去主要指营业税。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说明】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说明】

旅客运输服务主要因为其他个人姓名,无法满足专票开具要求。

贷款服务不能抵扣,是“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的保留项目,国家税务总局解释是因存款利息不征税;作者认为存款利息是否征税与贷款利息可否抵扣无关,主要还是财政收入原因。融资成本是企业正常的支出,如果此项不能抵扣,说明“营改增”全面推开之后仍存在重复缴税情形。

餐饮服务,很难界定是个人消费还是业务支出,且为消费支出,作为消费型增值税不能抵扣比较好理解。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与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关联不大。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另需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图1-4 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情形

①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为便于理解,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各种情形以图1-4、图1-5、图1-6和图1-7来展示。图1-5 有扣税凭证但不能抵扣情形图1-6 无票抵扣情形图1-7 进项税额抵扣相关情形(资料来源:图1-4~图1-7系作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原创整理。)【案例分析】

职工宿舍楼不动产及所安装空调设备进项税额可否抵扣【例1-5】某公司新建厂区,其中有一栋职工宿舍楼,楼层共五层,第一层为职工食堂,第二层为员工活动室,第三层至第五层为职工宿舍。土建及安装工程总共666万元,假定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可以合法取得11%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66万元。一、该进项税额可否抵扣,如果不能抵扣,是否可以通过筹划抵扣【分析】

根据文件规定,如果该宿舍完全用于职工相关的集体福利,相关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假如该公司对该不动产功能进行适当调整,改变部分使用用途。如将第一层作为公司大会议室或培训教室,则根据文件规定,该不动产并非专用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等不能抵扣项目,则66万元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且无须按比例转出。二、宿舍楼安装空调向哪家供应商采购为宜

假如该宿舍楼共60个房间,需安装60台空调,每台空调3510元,从销售公司A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18万元,进项税额3.06万元,该进项税额可否抵扣?现有另一家中央空调销售公司B,拟报价24万元,在不考虑后续维修费用、使用寿命的前况下,向哪家公司采购为宜?【分析】

购置单体空调,可以直接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账,如果非专用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不能抵扣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不需要分期抵扣;中央空调系不动产在建工程的组成部分,是否可以抵扣,与该不动产的使用用途相关,如果能抵扣,进项税额的40%需在满12个月后才能抵扣。

假如该宿舍楼并非专用于集体福利等不能抵扣项目,购置中央空调因作为不动产价值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而单体空调属动产设备,则只能是用于非集体福利部分的可以抵扣,用于集体福利部分的空调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营改增”之后,思维需调整。

(资料来源:作者原创,仅代表个人观点。)二、简易计税方法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三、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方法比较

为便于区分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将相关情形以表1-10列示。表1-10 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整理。)四、销售额(一)定义

1.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价外另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包括违约金等,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例1-6】某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合同工程款为5 000万元,工程决算时,建设单位另行支付材料涨价补偿款1 000万元、质量奖励550万元,推迟支付违约金110万元。

则全部价款(含税)=5 000+1 000=6 000(万元)

价外费用=550+110=660(万元)。

假如公司适用11%的税率,则不含税销售额=(6 000+660)÷1.11=6 660÷1.11=6 000(万元)。(二)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三)兼营与混合销售

兼营与混合销售是“营改增”后仍然存在且难以分辨的业务。

1.兼营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说明】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理解。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混合销售相关文件中只有服务和货物,未包含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于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实践中,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的判断分歧较多,各地执行也不完全一致。如部分地区针对混合销售或一项销售业务存在不同税率时,如果纳税人财务上进行了分开核算,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相关内容可阅读“第七章 ‘营改增’热点专题分析与探讨”【专题分析7-3】。(四)其他规范

1.兼营货物与服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3.售后退回及折扣销售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4.税务机关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只有同时符合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两个条件时,主管税务机关才能按所列顺序确定销售额。第七节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一、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为便于理解,以图1-8表示,在发生销售应税行为的基础上,如果以下A、B、C三个时间节点,哪个节点先到,即该节点为纳税义务时间。图1-8 纳税义务时间(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整理。)(二)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房地产销售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未收到预收款按第(一)项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时间以上述第(一)项为准,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并非纳税义务时间,这是与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区别之处。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纳税义务时间及纳税地点,可阅读“第七章‘营改增’热点专题分析与探讨”【专题分析7-7】。(三)金融企业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票据贴现服务的,收到票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逾期利息待收到时再征税。

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购买并持有债券(含到期)取得的利息,有关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的付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四)视同销售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业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二、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建筑企业需在建筑服务或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见“第七章“营改增”专题分析与探讨”。“营改增”纳税地点汇总如表1-11所示。表1-11 “营改增”纳税地点(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原创整理。)三、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2)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第八节 税收减免的处理一、适用免税、减税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零税率。【说明】

这里与之前的规定有所变化,原来为优先适用零税率,这里由纳税人任选,无疑更有利于纳税人,可选择税负更低的方式。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二、销售额起征点

(1)起征点。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起征点与免征额不同,免征额是直接从销售额中扣减;起征点是未达限额免征,达到则全部征税。

(2)起征点适用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①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②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第九节 征收管理一、征收主管机关

(1)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2)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二、零税率退税管理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详见“第二章 跨境服务退免税与税收优惠”。三、发票管理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②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试点城市住宿服务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8月1日起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规定要求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或免征增值税业务。

其他个人租售不动产,在符合上述条件时,也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其他销售服务或向消费者个人租售不动产可以申请开具普通发票。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但也需与时俱进,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一)创新管理

(1)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简称跨省)经营的,应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3)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二)优化程序《外管证》办理程序如表1-12所示。表1-12《外管证》办理程序(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整理。)【案例分析】

其他个人出售不动产可否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总函〔2016〕145号文明确了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管理权为国税局委托地税局办理;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在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文件并没有直接说明,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就相关情况做如下推理分析。【相关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