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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9 01: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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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建材,朱显驹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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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研究

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研究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研究作者:刘建材,朱显驹排版:Lucky Read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12-26ISBN:9787509550113本书由中财数据网络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序

农业本身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速度慢,易受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影响,属于高风险低收益行业。就贷款对象而言,应该说,农民本身是最讲信用的,但由于自身知识水平以及对市场了解程度不足,农业生产一旦出现自然灾害、干旱歉收等系统性风险或市场波动,很容易使农民经营出现困难,很难如期还款。而且,农业经营周期多为春种秋收,相对贷款即为春贷秋还,贷款发放时间上集中度也较高,从而使得贷款机构的流动性风险较一般的商业性贷款大。因此,对于我国农业经营领域信贷市场来讲,一方面农业发展面临着大量资金缺口,另一方面商业性金融机构却不愿涉足于农业领域,即市场需求旺盛,但市场供给缺乏,市场供给主体缺失。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的缺乏已成为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桎梏,也是我国“三农”问题缓解最需迫切解决的问题。

随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支农力度的逐渐减弱,使得农村金融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需求。在这一过程中,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地位逐渐凸显。农村商业银行遍布县域和乡村,星星点点的各类营业网点、金融便利店、小额支付便民点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了全面而优质的金融服务,对服务“三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三农”的概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作为农村商业银行主要服务对象的农民,不再局限于从事以传统种养耕作为主的农业生产和劳动,对传统支农服务的需求逐渐减少,而对商业化、现代化金融服务需求与日俱增。农村金融需求的转变强烈要求农村金融体制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经营与管理体制的改革,使得农村商业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形式呼之欲出。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随后,全国掀起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浪潮。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已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55家、农村合作银行210家,另有1424家农村信用社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

蒙山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广西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功的第四家农村商业银行,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经营上,亦或是支农方面,都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随着蒙山农村商业银行逐渐步入改革的“深水区”,人力资本、法人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最终导致的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等难题,并逐步成为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拦路虎和其进一步做大做强的桎梏。

正是基于此背景与形式,蒙山农村商业银行编写了该部专著。该书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出发,以蒙山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为脉络,综合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规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归纳综述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以蒙山农村商业银行为分析对象,不仅定性分析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历程、概况与改革成效,而且还深入剖析其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而从规范角度提出其可持续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总体来说,该书共十一章,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内容为绪论和理论综述。绪论部分重点介绍该书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内容与方法以及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理论综述部分主要结合商业银行职能、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商业银行的特征及农村商业银行较一般商业银行特殊性等方面对商业银行有关理论进行阐述。

第二部分内容全方位解读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在分析农村商业银行成立背景、条件及发展阶段及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历程与概况的基础上,分别从“三农”服务需求、居民消费结构、信用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居民投资理财意愿五个方面剖析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的社会环境,并基于制度改革、经营业绩、支农三方面总结蒙山农村商业银行的改革成效,分析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

第三部分内容为规范分析部分。在分析与总结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存在问题及其成因的基础上,借鉴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四大典型国内农村商业银行的实践与成功做法,不仅提出了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和对策,还构建了蒙山农村商业银行支持特色农业发展的融资模式。

因此,概括起来,该书的研究特色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系统性。无论是对农村商业银行的一般理论,还是蒙山农村商业银行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详尽而深入的分析。第二,独特性。该书以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主要构成部分的农村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并以蒙山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分析主体,不仅阐述了农村商业银行存在与发展的理论基础,而且还结合蒙山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深入剖析了蒙山农村商业银行改革成效及其存在问题。第三,实用性。该书在分析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存在问题成因的基础上,针对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存在主要问题,借鉴国内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提出其完善思路与对策,既为蒙山农村商业银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指明了方向,也为其他农村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第四,创新性。本书最后结合农业融资的特征与国内外特色农业融资模式设计的成功经验以及开发性金融的理念,提出“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龙头企业+农户模式”、“蒙山农村商业银行+政府融资平台+特色农业项目”等蒙山农村商业银行支持特色农业发展的融资模式。1绪论1.1 研究背景及意义1.1.1 研究背景1.1.1.1 全国性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浪潮

作为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力,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农村信用社的外部经济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要求农村信用社也与之适应。但农村信用社在多年“官办”下形成的僵硬的管理方式和经营方式显然不能满足发展迅速的农户、村集体和中小企业对于金融服务新的要求。因此,农村信用社大刀阔斧的改革相继展开。

为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国务院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2]5号)的精神,于2003年6月27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提出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接着,中国银监会明确提出,今后将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现有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全面取消资格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

作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成效,2001年底,江苏省成立了江阴、常熟、张家港三个县级市农村商业银行,这三家农村商业银行成为我国首批试点农村商业银行。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格股占比已降到30%以下,已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55家、农村合作银行210家,农村银行机构资产总额占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41.4%。另外,还有1424家农村信用社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1.1.1.2 蒙山农村商业银行的成立

在全国性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浪潮下,广西于2004年8月被列入21个省(区、市)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第二批试点地区,以国务院委托银监会2005年3月1日批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标志,广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序幕正式拉开。2005年9月成立了广西农村信用联社。在广西农村信用联社的指导下,广西首家农业合作银行——鹿寨农村合作银行、第一家农村商业银行——资源农村商业银行分别于2006年10月、2011年8月成立。截止到2012年底,广西共有21家农村合作银行和9家农村商业银行,9家农村商业银行分别为蒙山农商行、融安农商行、灌阳农商行、恭城农商行、龙胜农商行、资源农商行、田阳农商行、田东农商行、凌云农商行。

经过一系列改革,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正式成立,成为梧州市首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家农村商业银行。自蒙山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以来,资产规模迅速壮大,业务范围迅速扩大,服务功能得到进一步健全,服务效率得到很大提高,企业经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2012年,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资产总额为212266万元,比2005年增加167577万元,增幅高达375%;各项存款余额171932万元,比2005年增加140404万元,增幅高达445%;各项贷款余额135818万元,比2005年增加114682万元,增幅高达543%;不良贷款率下降至1.75%,与2005年相比降幅高达11.06%;资本充足率12.61%,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164.61%;各项业务总收入12497万元,比2005年增加10570万元,增幅高达549%;实现利润3355万元,比2005年增加3105万元,增幅逾12倍。

蒙山农村商业银行不仅在自身经营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服务和促进蒙山县经济发展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绩,可谓实现了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然而,不可忽视的是,成立不久的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人力资本效用低下、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不健全、业务和发展空间受限、信贷风险高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不健全等方面。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促进蒙山农村商业银行的完善和发展,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1.1.2 研究意义

本书以蒙山农村商业银行作为研究主体,在介绍农村商业银行一般理论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的社会环境、发展历程和概况、改革成效、助力区域经济发展,以便深入剖析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本书研究的意义在于对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进行了系统的介绍,不仅介绍了其发展、改革历程和成效,更重要的在于总结了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自身实际和国内成功经验提出进一步的改善措施,对于蒙山农村商业银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有重要的指导意义。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2.1 关于农村金融体制的研究1.2.1.1 国外研究

国际上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的研究,开始于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爱德华·肖和罗纳德·麦金农的金融深化理论。他们在1973年先后出版的《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和《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中指出,解除“金融抑制”的途径是“金融深化”,也就是放松政府对利率和汇率的管制,放宽对金融体系和市场的限制,使民间金融机构也能适应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增长和发展,金融和经济发展之间形成良性循环局面。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建立在金融深化理论基础之上的农村金融市场理论,主张发挥金融市场作用,减少政府干预,实现利率市场化,实现农村储蓄和资金供求的平衡,取消专项特定目标贷款制度,适当发展非正规金融市场等。

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为农村金融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该理论通过对一系列金融危机的研究和认识,得出了一系列结论,如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对于稳定金融市场来说,合理的政府干预也是必要的等等。其中,不完全竞争市场的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认为,农村金融市场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尤其是放款一方(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的情况根本无法充分掌握,再加上农村的特殊情况,金融机构很难控制农村系统风险,如果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就可能无法培育出一个农村社会所需要的金融市场。因此,有必要采用诸如政府适当介入金融市场以及借款人的组织化等非市场措施。

近年来,一些学者对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发展提出许多有益的建议。如日本的速水佑次郎、美国的弗农·拉坦指出,农村信贷补贴除导致信用需求的夸大和信贷有价证券购买力的损失外,还导致了金融市场的政治化以及信贷在少数人手上的集中,并常常导致信贷机构活力的衰退;印度的苏布拉塔·加塔克、肯·英格森特的指出,发展中国家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活动的正规性、乡村银行数量的不足以及营运成本数额等使其一般不会把农民视为有信誉的顾客,致使其没有取得较大的进步,从而得出在发展中国家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制的重要性。1.2.1.2 国内研究

我国学术界针对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和推进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及对策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观点。

针对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林毅夫(2000)指出,在一些农村地区观察到的信贷短缺可能是由于区域的不平衡、缺乏资金的横向流动、对机构农业信贷的总体限制以及非正式信贷市场发育不足造成的,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性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彭川西(2003)指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业经济结构的优化与信贷结构调整的滞后;二是农业产业化与金融专业化相矛盾;三是农产品市场与金融市场发展不对称;四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与金融服务体系存在差距;五是对农业的政策支持与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相互脱节等。

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白钦先(2004)指出,单一性的、部门性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思路是不恰当的和有害的,呼吁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战略性重构、重组和重建,以实现“三农”发展对金融服务的总需求与农村金融服务总供给相协调、相匹配。韩俊(2003)通过深入分析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认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应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彻底解决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的所有权不清晰、法人治理机构不完善、管理水平低以及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二是通过加强对金融中介的监管、放松利率管制等措施,创造一个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有利环境;三是重新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功能定位和调整,建立一个更完善、更有活力的真正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周娜、贾美霞(2009)构建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路径,提出组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等。陆岷峰、葛虎(2010)从农村的信贷产品供给、风险分散等新的角度出发,提出改革农村金融体制要在行政政策和市场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石磊、房娟(2013)从促进城镇化进程的角度提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应主要从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内部结构,包括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市场体系、服务体系、监管体系等,以及从完善政府职能、创造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等入手,以增加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供给,加快农村城镇化的进程。1.2.2 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的研究1.2.2.1 国外研究

随着合作金融在全球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逐步引起国外相关经济机构和学者的关注和研究。

合作金融的发展已经历了150余年,最早起源于1847年左右,以德国人赫尔曼·舒尔茨-德里奇和雷发巽在城市以及农村开设的信贷所以及储金社为主要形式,这两种组织因均带有合作性质而可称为世界上最早的合作金融组织。德国也因此被全世界开始公认为信用社的发源地。随着经济的发展,1864年又成立了信贷协会,该协会由于能够比较明确地体现出信用合作的思想,又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在19世纪60年代中期雷发巽《储蓄金融扶助农民满足需要的方法》一书的推动下,信用合作社的发展速度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促使德国在19世纪了70年代初期成立首家农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9世纪70年代中期,在机制和管理的迫切需求下,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又逐步联合组建德国农业中央储蓄金库,起到了集中管理的作用,也被称为信用社的中央机构,这便是德国雷发巽银行的前身。

20世纪50年代以后,国际上的合作金融开始出现。随着世界经济和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合作金融有了一些新的发展:一是随着其组织股份的发展,导致不断增大的规模和日渐完备的体系。目前出现了许多规模庞大、分支机构众多的大型合作银行,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荷兰拉博银行等;二是目前现代合作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已经完成了股份制的转变,成立了合作银行,原有的合作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三是现代合作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已经扩大,不再局限于服务部分人群如社员,而是像其他银行一样开始面向普通人群,业务种类和经营范围以及经营手段都更靠近现代银行,追求更高效优质的服务。1.2.2.2 国内研究

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模式是金融理论界一直争论的热点问题,我国学者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模式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合作制,实行政策性经营,恢复合作金融的性质。何光(1998)提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按照合作制的要求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何广文、冯兴元、李莉莉(2003)认为,合作制能够避免股份制由于追求利润最大化而给农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中,应该把合作制提高到与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同等的地位,不能以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代替合作制。

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应该是股份制,实行商业化运作。谢平(2001)指出,我国正规的合作金融从来没有真正实现过,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历史和现实中不符合合作制原则,农村信用社改革在产权模式上应选择股份制,组织形式可以选择多样化。王家传、张乐柱(2003)认为,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模式应根据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目前它的发展方向只能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形式,实现商业化运作,其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雷春柱(2004)认为,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股份制的发展模式,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庄岁林(2008)认为,我国农村信用社组织制度模式选择,应将股份制作为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选择,参照总分行制度的组织模式建立全国性的垂直型农村信用社体系。沈全峰(2009)认为,以合作制为改革目标,不能满足农村地区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以股份合作制为改革目标,成立农村合作银行,仅是农村信用社发展的过渡阶段。以股份制为改革目标,成立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终极目标。陈保明(2011)结合农信社改革的阶段性成果和最新动态,认为组建省级农村商业银行是农信社改制的终极模式。

第三种观点认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应坚持多元化的发展模式。何广文(2003)认为,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极大,金融服务需求各异,因此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应该选择多样化的发展模式,可以是合作制、股份制或是股份合作制中的一种,也可以是这三种模式同时存在。陈雪飞(2003)提出,在以农户为主要生产单位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应该选择合作制的模式,而在非农产业发达的农村地区,应该选择股份制的改革模式。杨澜、刘琳(2008)认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应因地制宜,在农业经济发达的地区,应采取股份制的产权模式,实现完全的商业化经营;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但仍需对传统农业进行支持的地区,采取股份合作制;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应该继续坚持和完善合作制。蒋定之(2008)认为,按照股份制方向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是解决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清、权责不明问题的出路。但是,坚持股份制改革,并不排斥合作制,适合合作制条件的,可以继续保留和完善合作制,鼓励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金融。

虽然国内学者对于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的观点不统一,但支持农村信用社最终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占主体,这一选择在近十年来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中得到了有力的印证。1.2.3 关于农村商业银行的研究

随着农村商业银行的不断成立与发展,国内学者纷纷展开了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相关研究。由于研究涉及农村商业银行的各个方面,且文献资料众多,这里仅列出主要的研究领域,包括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竞争力、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等方面。1.2.3.1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

应瑞瑶、方晓军、张茹(2002)提出,农村商业银行要建立一套在市场经济体制上的公司治理体系,并在对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与银行公司治理国际规则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苏南地区农村商业银行的探索与实践,对农村商业银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提出了对策建议,包括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保障、建立市场化的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完善培育公司治理的生成环境、优化农村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优化股权结构等。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自2004年成立以来,紧紧抓住董事会建设来强化公司治理,具体做法为:一是明确董事会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决策功能;二是正确处理“三会一层”的关系,确保有效制衡;三是发挥董事会在内部控制方面的主导作用,强化风险管理。刘振磊(2011)论证了农村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并分别从公司法角度和行业特殊性角度提出了完善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措施。马啸宇(2012)指出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包括股权结构问题、缺乏清晰的发展战略、职责边界不清晰、缺乏清晰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履职评价体系尚不成熟、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等,并提出了优化公司治理的政策建议:一是优化股东结构,夯实治理基础;二是明确发展战略,走差异化发展之路;三是厘清治理主体职责边界,提升治理执行力。许廉甫(2013)从契约理论、社群理论和特许理论角度出发,针对当前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一是完善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保障;二是优化股权结构,提升股东素质;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四是提高社会责任意识,提升公司治理绩效。1.2.3.2 农村商业银行竞争力研究

徐春培(2008)从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得到了大幅提升,但必须全力发展银行卡业务,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才能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持续发展。张童炜(2011)以江苏省农村商业银行为研究主体,构建了包含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发展能力、业务创新能力、人才要素、信息技术能力、法人治理结构、经济和政策环境等9个二级指标的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并对江苏张家港、吴江、锡州三家农村商业银行进行了综合评价,得出张家港农商行在总体竞争力、现实竞争力方面都表现突出,吴江农商行和锡州农商行总体竞争力相当,但是三家农商行都存在着业务创新能力薄弱、盈利能力薄弱、人才缺乏以及技术水平低的结论。时璠(2009)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为例,利用对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进行SWOT分析的结果提出了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的战略定位和竞争力全面提升战略。吴中超(2011)通过构建测度中国农村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多指标模型,以11家中国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样本的分析结果,并给出了其竞争力提升的相应策略。朱南、吴中超(2012)基于层次分析法构建了中国农村商业银行竞争力测度模型,对中国东中西部三大区域11家主要农村商业银行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为:第一,东部区域的农村商业银行竞争力排名出现分化,能从竞争力构成因素得到解释;第二,中西部区域的农村商业银行各项排名大体居中后,持续竞争力方面排名较落后,长期发展后劲堪忧;第三,地理位置、改制时间长短、企业管理水平和组织成熟度等因素对中国三大区域农村商业银行竞争力水平有较大影响。1.2.3.3 农村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研究

邓全丽(2010)针对农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因素对银行内部控制作一些探讨,提出了完善农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对策,如构建新的自担风险的约束机制、提高人的素质、构建新的相互牵制机制、构建新的稽审监督机制、加强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等。李树生(2010)认为我国农村商业银行面临法人治理不足、人力资源制约、信息技术短板和基层管理方面的问题,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化解内部控制风险:一是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改善法人治理;二是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可操作性;三是适当控制网点数量,提高点均员工人数;四是加强人员招聘和人才培养工作,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五是在科技研发上开展跨行合作,提高科技投入的效率等。王莉(2010)分析了在农村商业银行运用IT审计的必要性和现实困难,并探讨了农村商业银行实施IT审计的架构和操作案例。刘超(2011)基于风险管理的视角,对X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分别从强化内部会计控制、强化风险管理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其内部控制的建议。周鲜霞(2012)从农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视角,提出了以下策略以促进其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具体实现:第一,建立和完善会计控制制度;第二,合理设置内部控制机构;第三,强化内部控制环境建设;第四,建立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第五,提升员工的素质与职业操守;第六,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1.2.3.4 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

王锋(2007)通过探讨锡州农村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制度建设,揭示了农村商业银行外汇业务中面临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并对这些管理风险提出一些实用的、可供借鉴的方法和措施。李兆军、袁兴戎(2010)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经验概括为:匠心的理念(风险管理发动机)、明确的目标(风险管理导航仪)、完善的架构(风险管理控制器)、夯实的举措(风险管理助推器)、新的起点(风险管理机制构建提速升级)。周梦星(2010)通过对锡州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现状的调查分析,总结了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包括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缺乏独立性、信贷风险管理发展水平严重滞后、信贷风险地区和行业集中度高、信贷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等。在深入剖析产生信贷风险主要原因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政策与建议:包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规范信贷操作规程;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预警体系;不断完善和优化授信评级系统;加强信贷文化的建设等。朱泉(2012)就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如何在风险管理中发挥作用进行了探讨,具体从七个方面展开:评估经营环境,提升风险识别水平;界定重要风险点,提高审计的针对性;实施风险测试,有效开展风险计量与评估;综合运用审计方法,规范实施风险导向审计;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强化非现场审计;实施持续监控,加强后续审计;提高内审队伍执业素质,强化审计效果。黄朝勇(2012)通过分析改制后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存在的风险及成因,提出了改制后我国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模式,并构建了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1.3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1.3.1 本书的结构与基本内容

本书首先对农村商业银行的一般理论进行了概述,然后从宏观角度分析了国内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的特征与态势,进而引出本书的主角——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对于蒙山农村商业银行的重点研究,首先从其发展的社会环境着手,以了解其产生和发展的宏观环境;进而对其发展概况、改革成效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进行了系统介绍,以形成对蒙山农村商业银行的总体认识;最后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理性地深入剖析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发展对策,期望能促进蒙山农村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本书的结构安排如下:

第一章为绪论部分,重点介绍本书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以及相关的文献综述,对本书的内容、研究方法予以简单介绍,并指出研究的新颖之处与不足。

第二章是农村商业银行概述部分,分别介绍了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一般理论。对于农村商业银行的概述,主要从农村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范畴的界定和农村合作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的区别三方面予以介绍。

第三章分析国内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的特征与态势。首先分析农村商业银行成立的背景,包括制度背景、宏观经济基础和微观动力;然后介绍农村商业银行成立的条件,并就成立条件对比了与农村合作银行的区别;最后介绍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经历的三个阶段,即首批农信社体制改革试点阶段、深化体制改革试点阶段和农村商业银行成立阶段。

第四章分析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的社会环境,主要从“三农”服务需求、居民消费结构、信用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居民投资理财意愿五个方面予以详细介绍。

第五章介绍蒙山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与概况。首先回顾蒙山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与改革历程,对其核心理念与职能定位进行界定,再重点介绍其发展概况和运营状况。

第六章分析蒙山农村商业银行的改革成效,主要从制度改革成效、经营业绩成效、支农成效三方面予以介绍。制度改革成效又包括产权制度改革、管理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成效,经营业绩成效从基本经营状况、财务指标、支持成效三方面分析,支农成效主要体现在农村发展、农业增长、农民增收三方面。

第七章为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助力区域经济发展分析。蒙山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从服务“三农”、支持中小企业信贷、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八章分析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人力资本效用难以发挥、法人治理结构形似而神不似、内控制度不健全、业务及发展空间受限、信贷风险高、总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等。

第九章为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思路,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和发展对策,主要做法为加强自身完善、培养核心竞争力、立足“三农”优化服务、强化政策支持以减少支农成本以及争取总行分层次、分级制定农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

第十章为基于特色农业的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融资模式创新研究。特色农业是蒙山县经济发展的重点。该部分内容主要结合农业融资的特征与国内外特色农业融资模式设计的成功经验以及开发性金融的理念,提出“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龙头企业+农户模式”、“蒙山农村商业银行+政府融资平台+特色农业项目”等蒙山农村商业银行支持特色农业发展的融资模式。1.3.2 研究方法

本书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规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首先,理论分析了农村商业银行的一般理论,定性分析了蒙山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和概况,其中引用大量的数据对其发展概况和改革成效进行了实证分析。最后,定性分析了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从规范分析的角度,提出了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和对策。1.3.3 研究的技术路线

本书研究的技术路线图如图1-1所示。图1-1 研究的技术路线图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1.4.1 可能的创新之处

第一,系统性。无论是对农村商业银行的一般理论,还是蒙山农村商业银行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详尽而深入的分析。

第二,独特性。本书以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主要构成部分的农村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并以蒙山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分析主体,不仅阐述了农村商业银行存在与发展的理论基础,还且还结合蒙山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深入剖析了蒙山农村商业银行改革成效及其存在问题。

第三,实用性。本书在分析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存在问题成因的基础上,针对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其完善思路与对策,既为蒙山农村商业银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指明了方向,也为其他农村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第四,创新性。本书最后结合农业融资的特征与国内外特色农业融资模式设计的成功经验以及开发性金融的理念,提出“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龙头企业+农户模式”、“蒙山农村商业银行+政府融资平台+特色农业项目”等蒙山农村商业银行支持特色农业发展的融资模式。1.4.2 不足与今后的发展方向

由于关于国内其他农村商业银行先进经验介绍的资料和文献较少,且研究人员自身能力有限,在蒙山农村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和对策方面还不够深入,缺乏系统性,有待进一步深化和提升。2农村商业银行概述2.1 商业银行的分类及其特征2.1.1 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

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有四个基本职能:2.1.1.1 信用中介职能

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将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再通过资产业务将货币投向社会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产生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商业银行通过成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从而实现资本的融通。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的职能实现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货币资本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的改变,对经济活动起到了多层面的调节转化作用。其一,可以将社会闲散、闲置资金转化为可用资本,从而能够在不改变社会资本总量的条件下,通过改变资本的使用量,达到为扩大生产提供机会的效果;其二,可将用于消费的资金转化为能够带来效益的投资,扩大社会资本总量,促进经济发展;其三,可将短期货币资本转化为长期货币资本,在利润原则支配下,还可以将货币资本由效益低下部门引向效益较高的部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2.1.1.2 支付中介职能

除了作为信用中介融通货币资本以外,商业银行还进行着货币经营。通过存款在账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由此,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经济过程中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商业银行支付中介职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经济活动中现金的使用,降低了社会流通成本,提高了结算和货币资金周转效率,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银行支付中介职能最早产生在货币经营时期,逻辑上先于信用中介职能。货币经营者在货币保管和办理支付中积聚了大量货币,为了使剩余货币能够充分有效地利用,甚至追求货币增值,货币经营者进行贷款发放,于是便产生了信用中介职能。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相辅相成,紧密联系。在客户保证一定存款余额的前提下,才能办理支付中介;当客户存款余额不足时,银行可根据客户的需求发放贷款,信用中介职能便会执行。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共同构成了银行借贷资本的整体运动。2.1.1.3 信用创造功能

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职能是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商业银行利用吸收的各种存款来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派生存款,在存款不提现或不完全提现的情况之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当然,商业银行不能够无限制地创造信用,更无法凭空创造信用。商业银行创造信用至少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制约:第一,商业银行信用创造,必须以原始存款为基础。商业银行以原始存款为根据进行贷款发放和投资,整个商业银行体系以原始存款为基础来创造信用。第二,商业银行信用创造要受到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率及现金漏损率等相关政策的制约。第三,贷款需求是信用创造的条件。没有贷款需求,存款滞留在银行里,贷不出去,就谈不上创造,因为有贷款才能有派生存款;同时,归还贷款就会相应的收缩派生存款,收缩程度与派生程度一致。可见,存款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各种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开设支票存款账户的机构,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转账和支票流通。商业银行通过信贷活动来创造和收缩活期存款,而活期存款是构成贷款供给量的主要部分。因此,商业银行就可以把自己的负债作为货币来流通,具有了信用创造功能。2.1.1.4 金融服务职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个经济单位之间的联系以及工商企业的业务经营环境日益复杂,银行间的业务竞争也更为激烈。银行由于联系面广、信息比较灵通、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的广泛应用,使其具备了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条件——咨询服务、对企业“决策支援”等服务应运而生,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又要求把许多原来的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业务转交给银行代为办理,如发放工资、代理支付其他费用等。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不断拓展自己的金融服务领域,如信托、租赁、咨询、经纪人业务及国际业务等,并在商业银行经营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此外,个人消费也由原来的单纯钱物交易,部分发展为转账结算。现代化的社会生活,从多方面给商业银行提出了金融服务的要求。在强烈的业务竞争压力下,各商业银行也不断开拓服务领域,通过金融服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促进资产负债业务的扩大,并把资产负债业务与金融服务结合起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金融服务已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2.1.2 商业银行的分类

商业银行种类繁多,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对商业银行进行不同的分类(见表2-1)。在此,我们简要介绍几种类型的商业银行。表2-1 商业银行主要分类2.1.2.1 按经营思想、业务范围的差异划分:英国模式和德国模式(1)英国模式的商业银行。这一模式是受到经济学理论中“商业放贷论”与“实质票据论”的影响而形成。这一模式商业银行的经营思想相对比较保守、稳健。在这一模式中,商业银行的放款以短期的、自偿性和生产性的为主。所谓自偿性,是指获得贷款的企业产销过程完成了,所收入的款项就可用来偿还放款;而生产性,是指每一笔放款要以真正的商业行为作为依据,通常要有真正的票据作为凭证,放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的需要。这一类放款偿还期限短、流动性大,较为安全可靠,并对货币和信用量具有一定的自动调节作用。在英语世界和受英美传统影像的国家和地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选择了这一模式。(2)德国模式的商业银行。这一类商业银行在资金运用方面表现出比较大的灵活性。不仅向工商企业提供短期商业信用与周转资金,还提供长期固定资本融资。德国模式商业银行还直接投资于新兴企业,包销证券,积极参与到新企业的决策和扩展过程中,并在技术革新、地区选择以及合并增资方面提供财务方面的咨询,是地道的综合性银行。

随着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业务范围不断扩展,上述的划分渐渐消失,大多数的欧洲国家的商业银行逐渐演变成“百货公司”式的综合性银行。2.1.2.2 按照机构的组织形式划分:单一制商业银行、分支行制商业银行、集团制商业银行、联合制商业银行(1)单一制商业银行。单一制又称单元制或独立制,指商业银行只有一个机构,其业务完全由本行经营,不设立任何分支行的制度。实行单一银行制的国家不多,而美国最为典型。历史上,美国单一银行制的建立是给予对集中的恐惧。近年来,美国对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所放松。目前,美国大约有1500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总数只有43900多家,平均每家商业银行不足3家支行,与其他各国商业银行平均数百或数千家以上的分支行相比,有着本质区别。

单一银行制的指导思想是限制垄断,鼓励竞争。其优点是:一是通过实行单一银行制,可以把商业银行的影响限制在一定的地区与一定的限度内,从而实现限制银行间的吞并与扩张,避免垄断发生,避免国民经济被少数金融资本家所控制。二是单一银行制把商业银行发展限定在一定的区域内,促使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与当地经济发展形成密切联系,促进商业银行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三是单一银行制不受总行牵制,独立性和自主性较强,经营业务的灵活性较大;同时,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反应敏感,便于传导中央银行的调控与管理意向。

单一制商业银行地区性的特点决定了它的缺陷,即不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求,不符合世界银行业务国际化、一体化和多样化的潮流,严重束缚了商业银行的发展,限制了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造成资本的迂回流动。实际上这与其鼓励竞争的初衷相违背。(2)分支行制商业银行。分支行制是指银行营业机构除本行外,还在同一地区或国内外各地普遍设立分支行的制度。目前多数国家采用的分支行制。

分支行制的特点是,法律允许在总行之下,在国内外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行的优点:一是从组织方式看,这种形式的银行经营规模大,利于开展同业竞争,易于采用现代化设备,能够提供比较方便的金融服务,实现规模效益。二是从业务角度看,各分支机构遍布各地,业务范围大,易于吸收存款、调剂资金和转移资本,达到充分有效利用资金的目的。同时,由于放款分散,有利于分散贷款风险,减少银行的损失。三是从宏观管理上看,便于国家直接控制欲管理,业务经营受地方干预小。

分支行制的缺点:分支行制的过度发展,常常容易导致金融垄断情况的出现,加速大银行对小银行的吞并,一旦经营不善发生倒闭,对工商企业造成的打击远比其他银行制度要大。(3)集团制商业银行。集团制又称银行持股公司制,是指某个集团成立一个股权公司,由该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商业银行。这种制度在美国最为流行。集团制商业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银行持股公司控制着它们的业务和经营政策。银行持股公司一般分为两大类:多行持股公司和单一银行持股公司。集团银行是在银行间的激烈竞争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可以认为集团银行以持股公司的形式发展,代表了银行业对禁止设立分行、严格限制个体银行发展的一种抵抗。

集团银行制的优点:能够有效的扩大资本总量,增强银行实力,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竞争力。

集团银行制的缺点:容易引起金融权势过度集中,导致垄断出现,不利于公平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业的活力。(4)联合制商业银行。联合银行制又称为连锁银行制,是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普通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联合制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联合制与集团制有一定的类似,都是通过控制各商业银行的股权来实现控制其业务与经营政策的目的;不同的是集团制银行是为收购或控制商业银行而专门设立股权公司,而联合制银行则不专设股权公司。联合制在美国中西部地区比较发达,但其重要性远不及集团银行制。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可见,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分支行制,为分支行制商业银行。2.1.2.3 按产权组织形式划分: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国有独资银行和股份有限商业银行

多数国家的银行法都规定,商业银行按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因此,国外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一般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种类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为有限责任商业银行、作为有限责任商业银行特殊形式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及股份有限商业银行。(1)有限责任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商业银行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应当首先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其特点是是:具有资合人合性质;股东人数受到限制(我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人至50人);非公开性,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为出资者所发的出资证明不得在市场上流动转让,其财务、会计情况无需向社会公开。如我国2006年末正式批准开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国家独资商业银行只有一个股东,即国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批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在改制前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3)股份有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商业银行是指银行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则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其特点是:股东应在法定最低人数以上,股份是等额的,股票经批准可依法上市,是彻底的合资银行。

在我国,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等都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

从2004年开始,我国先后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前三家已成功上市,这标志着我国四大商业银行已由国家独资银行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2.1.3 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2.1.3.1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商业银行在从事金融活动、参与金融法律关系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国外对商业银行法律地位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但在我国,长期以来专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一直不明确。在《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专业银行是国务院直属局级的经济实体。显然,这是当时国有企业政企不分在金融领域的反映。

在1995年《商业银行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该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的讨论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国有商业银行性质上具有双重性——既是企业法人,又承担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既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又承担政策性银行业务;既有银行的属性,又履行准财政的职能。这种意见的理由是: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国有企业是国家的企业,国有企业的资金在国家财政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只有靠国有商业银行提供信贷供给予以解决。企业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发展均离不开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因此,尽管国家设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策性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的相互分离,但国有商业银行仍具有给国家指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贷款的义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有独资设立,国家是其唯一股东,国家对其经营目标、经营决策、利润分配、人事任免等有决定权,但不能改变其企业法人的地位和性质,政府不得干预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更不能将商业银行当作各级政府的第二财政。否则,企业吃国有商业银行资金的大锅饭,国有商业银行吃中央银行的大锅饭,中央银行被迫增发货币的局面将很难彻底改变。因此,建议商业银行法要明确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切实维护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权。

我国《商业银行法》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同时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商业银行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2.1.3.2 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

在确定了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明确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后,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也就逐渐得以明晰。在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商业银行的成立实行特许制。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2)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分类。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第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由若干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第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特许成立的企业法人。2.1.4 商业银行的主要特征

商业银行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商业银行必须依法设立。设立的依据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并经营其他中间业务,如结算业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由于它们不办理存款和贷款业务。所以,不属于商业银行的范畴。

第三,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商业银行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利润为目的,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自己的目的。它对利润的追求表现为:创立或经营商业银行带来盈利;是否办理某一笔业务或接纳某一位顾客,也要看它能否为银行带来利润。

第四,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的流通;而商业银行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因此,商业银行是一种与工商企业有所区别的特殊企业——金融企业。

第五,商业银行也不同于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其业务范围更为狭窄,不属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业务具有综合性,既有负债业务,如存款、发行金融债券,也有资产业务,如放款、进行证券投资,还有中间业务,如办理结算。因此,商业银行的功能比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更全面,可以为客户提供除了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以外的所有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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