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专题史 第05卷 国民政府执政与对美关系(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16 06: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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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维开,陈红民,吴翎君,吴淑凤

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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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专题史 第05卷 国民政府执政与对美关系

中华民国专题史 第05卷 国民政府执政与对美关系试读: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国民政府执政与对美关系/刘维开等著.—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5.3(中华民国专题史/张宪文,张玉法主编)ISBN 978-7-305-14836-1Ⅰ.①国… Ⅱ.①刘… Ⅲ.①国民政府—执政—研究②中美关系—研究—中国—民国 Ⅳ.①D693.2②D829.712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5)第045134号中华民国专题史张宪文 张玉法 主编第五卷 国民政府执政与对美关系刘维开 陈红民 吴翎君 吴淑凤 等著出版发行 南京大学出版社社  址 南京市汉口路22号邮  编 210093出 版 人 金鑫荣责任编辑 张 静编辑热线 025-83592409照  排 南京紫藤制版印务中心印  刷 南京爱德印刷有限公司开  本 718×1000 1/16 印张30.25 字数550千版  次 2015年3月第1版 2015年3月第1次印刷ISBN 978-7-305-14836-1网址:http://www.njupco.com官方微博:http://weibo.com/njupco官方微信号:njupress销售咨询热线:(025)83594756*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凡购买南大版图书,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与所购图书销售部门联系调换总序

两岸四地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的40所大学和研究机构的70位历史学教授与研究员合作撰著的《中华民国专题史》,共18卷,800多万字,由南京大学出版社和台北思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以简体字和繁体字两种版本在两地出版。这套书的撰写和出版,是两岸四地学者经过五年共同努力而结出的丰硕成果。这是两岸史学界第一次大型的学术合作,无疑是两岸学术界的盛举,对推动两岸学术事业的进步和两岸关系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中华民国是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志士,发动辛亥革命,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前仆后继,推翻清王朝,建立起来的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孙中山高举民主共和的旗帜,坚持建设现代国家的政治理念,制定建国大纲、实业计划,以实现天下为公、世界大同为理想,奋斗终生。1925年孙中山逝世以后,国共两党由于政治理念的不同,在革命道路和革命方法方面存在差异,二十多年间经历了合作、矛盾、分裂,又合作、又矛盾、又分裂的过程,最终通过军事斗争,国民党失去中国大陆,移往台湾。

1949年以后,差不多有三十多年时间,国共两党依然处于政治、军事对峙状态,民间没有往来,官方更无接触。由于双方对历史资料采取封锁政策,并以“特藏”对待对方史料,广大民众对真实历史无以了解,加上受意识形态的影响,有一些人的历史观念和认知,往往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经常是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对方。

20世纪70—80年代,终于迎来曙光。在中国大陆,邓小平改革开放思想深入各个领域,学术界的精神枷锁被打破,学者们开始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学术研究,重新认识各种历史问题、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学术研究逐步走向繁荣。而在蒋经国开放大陆探亲等政策推动下,台湾许多老兵、学者等,重返大陆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和交流学术。1990年,台湾学者以30余人的规模第一次赴广东翠亨村出席“孙中山与亚洲”国际学术研讨会,其后多次赴南京、溪口、北京、上海等地出席民国史方面的研讨会。台湾学者赴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查阅民国史档案,更是络绎不绝。而中国大陆学者于1994年、1995年曾组成10人至30人的学术团队,赴台北参加“中国历史上的分与合”学术研讨会和“纪念抗日战争胜利五十周年”学术研讨会。大陆学者也深入台湾的学术机构、档案馆、图书馆,寻找各类珍稀史料。开始时,双方在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学术研究方法等方面,也有分歧和争论。譬如,“辛亥革命的性质是资产阶级革命还是全民革命?”“孙中山是否提出过‘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如何看待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的经济政策和成就?”“如何看待抗日战争时期国共两党、两军、两个战场的地位和作用?”诸多问题,都有多角度的讨论。

三十年来,两岸人文社会科学学者,不断往返交流,相互出席对方的学术研讨会,相互踏上彼岸查阅各类史料和档案文献,相互切磋,取长补短,各自梳理、更新以往不当的历史观念和学术认知,学者们的观点和对众多历史问题的看法日益接近或形成了共同的认识,其中包括对许多重大历史问题的认识,有政治的、军事的、外交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也包括许多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等。这是两岸实施开放、交流以来取得的重大成就。它体现了历史学家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学术品质,对两岸共同构筑新型的历史学科有积极的意义。我们应该向发扬传统美德和为中华民族学术事业作出贡献的两岸历史学者表示最崇高的敬意。

为了向国人展示两岸四地历史学者共同研究和重构民国历史所作的努力,也为了使国人了解那段曾被曲解过、现已有所改变并恢复了其真实面貌的民国历史,我们按照历史顺序设计了18个专题,以两岸四地学者合著《中华民国专题史》的方式,开展共同研究。这一做法在两岸分隔以来是无先例的。我们期望这一合作对民国历史研究和两岸关系的发展,作出有益的贡献。《中华民国专题史》的18个专题目录如下:

1.《从帝制到共和:中华民国的创立》

2.《文化、观念与社会思潮》

3.《北京政府时期的政治与外交》

4.《国民革命与北伐战争》

5.《国民政府执政与对美关系》

6.《南京国民政府十年经济建设》

7.《中共农村道路探索》

8.《地方政治与乡村变迁》

9.《城市化进程研究》

10.《教育的变革与发展》

11.《抗日战争与战时体制》

12.《抗战时期的沦陷区与伪政权》

13.《边疆与少数民族》

14.《华侨与国家建设》

15.《台湾光复研究》

16.《国共内战》

17.《香港与内地关系研究》

18.《革命、战争与澳门》

参与《中华民国专题史》合作研究的两岸四地的学者(排名不分先后)为:

大陆地区

张宪文(南京大学荣誉资深教授)

朱庆葆(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教授)

马俊亚(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教授)

曹大臣(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教授)

姜良芹(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教授)

欧阳哲生(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江 沛(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赵兴胜(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徐 畅(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叶美兰(南京邮电大学教授)

陈红民(浙江大学历史系教授)

赵立彬(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

朱汉国(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张同乐(河北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齐春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

王 川(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黄正林(陕西师范大学教授)

张玉龙(赣南师范学院教授)

刘慧宇(福建江夏学院教授)

张俊义(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田 玄(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研究员)

任贵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研究员)

张太原(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研究员)

马振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研究馆员)

蒋 耘(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研究馆员)

谷小水(中山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林辉锋(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

张 艳(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杨乔萍(扬州大学副教授)

刘大禹(湖南科技大学副教授)

徐保安(齐鲁工业大学副教授)

刘 晖(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副研究员)

秦 熠(中南民族大学博士)

牛 力(南京大学博士)

吕 晶(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博士)

台湾地区

张玉法(中研院院士、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张启雄(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潘光哲(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钟淑敏(中研院台湾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吴启讷(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研究员)

唐启华(东海大学历史系教授)

刘维开(政治大学历史系教授)

蓝美华(政治大学民族系副教授)

张瑞德(中国文化大学史学系教授)

陈立文(中国文化大学史学系教授)

卓遵宏(前东吴大学历史系兼任教授)

孙若怡(稻江科技暨管理学院教授)

林桶法(辅仁大学历史系教授)

高纯淑(辅仁大学兼任副教授)

刘文宾(辅仁大学历史系助理教授)

李盈慧(暨南国际大学历史系教授)

杨维真(中正大学历史系教授)

吴翎君(东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陈进金(东华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蒋竹山(东华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吴淑凤(台湾科技大学兼任副教授)

杨明哲(长庚大学通识教育中心副教授)

李君山(中兴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管美蓉(大学入学考试中心学科研究员)

陈英杰(德霖技术学院通识教育中心副教授)

欧素瑛(台湾大学兼任副教授)

王文隆(中国国民党文化传播委员会党史馆主任)

林正慧(台湾大学历史系博士)

简明海(政治大学历史系博士)

陈佑慎(政治大学历史系博士候选人)

香港澳门地区

李金强(香港浸会大学教授)

刘智鹏(香港岭南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吴志良(澳门基金会主席、澳门大学客座教授)

娄胜华(澳门理工学院教授)

何伟杰(澳门大学历史系助理教授)《中华民国专题史》的撰写与出版,得到两岸四地有关方面和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一批著名的历史学家对本专题史各部书稿进行了匿名评阅,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南京大学出版社领导与编辑们对本书的编辑出版费尽辛劳。特别是一些部门和人士对本课题组给予了经济支持。他们是:

南京大学改革项目

南京大学人文基金

南京大学出版社

江苏省教育厅

澳门基金会

台北联电公司荣誉董事长曹兴诚先生

对各方面给予的帮助和支持,我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由于两岸四地历史学者是第一次进行大型的学术合作,其中不当或不完善之处,尚请各方朋友给予批评指正。张宪文 张玉法目录

总序

绪论

第一章 五院制国民政府的建立 第一节 孙中山对中央政府的设计 一、孙中山与五权宪法思想二、五权宪法思想精义三、孙中山未能落实五权宪法第二节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尝试 一、广州国民政府二、蒋介石与迁都之争三、武汉国民政府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与训政制度的确立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二、训政制度的实施第四节 五院制的国民政府 一、五院制国民政府的建立二、国民政府的地方政治制度第五节 “训政约法”与“五五宪草” 一、约法之争二、国民会议与《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三、“五五宪草”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执政环境与演变 第一节 国民党内的政治军事纷争 一、国民政府的政治妥协与派系二、中原大战前后的政治纷争三、宁粤冲突第二节 九一八事变与国民政府的抗战准备 一、蒋、汪合作二、“安内攘外”政策三、加速抗战准备第三节 西安事变与国民政府政策的调整 一、西安事变二、国民政府政策之调整

第三章 重庆时期的国民政府 第一节 全面抗战爆发与国民政府西迁 一、全面抗战爆发二、国民政府移驻重庆第二节 凝聚抗战意志与党政军统一指挥 一、召开国防联席会议二、成立党政军统一指挥机构三、军事委员会改组第三节 《抗战建国纲领》与设置战时民意机构 一、党派合作,团结御侮二、策定抗战建国大政方针三、国民参政会的成立

第四章 战后的国民政府 第一节 抗日战争胜利前后的国内政局 一、战后接收与复员二、伪币兑换之流弊三、黄金风潮第二节 国共重庆会谈与政治协商会议 一、国共重庆会谈二、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第三节 第一届国民大会的召开 一、解读政协决议的纷争二、美国的调解三、召开制宪国民大会四、行宪国民大会召开及代表选举纠纷

第五章 国民政府时期的中美关系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的中美关系 一、中美宁案交涉二、中美关税谈判和对南京政府的承认第二节 中国的求援和美国的孤立主义 一、从“九一八”到珍珠港事件时期的中美关系二、中美经济关系与外交交涉第三节 美国在华企业的投资活动与外交——以大来和英

美烟公司为例 一、美国大来青岛分行的经营二、英美烟公司在华北第四节 战时同盟与国共内战时期的中美关系 一、太平洋战争时期中美关系的缩影——史迪威事件二、美国与国共内战之调停第五节 战后新局势——重探《中美商约》 一、中美商务条约关系的历史回顾二、战后重建与《中美商约》之签订三、舆论评价与外交部之回应

结语 一、新史料的开发二、从国际史视角展开的研究三、以中国作为主体的国际化议题四、数据库的运用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绪论“国民政府”一词最初见于孙中山1906年冬发表之《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军政府宣言》,曰:“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1)共击之。”是年12月,在《民报》一周年纪念会演讲《三民主义与中国民族之前途》时,在对民权主义的阐述中,孙中山再次宣告:“我们定要由平民革命,建国民政府;这不止是我们革命之目的,并(2)且是我们革命的时候所万不可少的。”但是直至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孙氏才决定将所组织的政府定名为“国民政府”,提出《组织国民政府之必要案》,主张建立正式组织,将军事时期的革命政府改组为国民政府。经决议:“一、国民党依此最小限度政纲为原则,组织国民政府;二、国民党当宣传此主义于工商实业各界及农民、工人、兵士、学生与夫一般群众,使人人知设统一国(3)民政府之必要。”复于4月,公布《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全文共25条。第一条曰:“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第二十五条曰:“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4)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确定“国民政府”为中国国民党主政下的正式政府名称,其本质为民选政府成立前之过渡政府。但是时广东情势未定,复因孙中山应段祺瑞等电邀北上商议国事,直至1925年3月孙氏逝世,国民政府仍未成立。迨东征击溃陈炯明部,及敉平杨希闵、刘震寰之滇桂军谋叛后,广州革命基地大致底定,中国国民党决定实践孙先生遗志,于1925年6月改组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成立国民政府。

国民政府既由中国国民党所成立,主要特色是“以党治国”。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25年7月1日公布《国民政府组织法》,第一条明定“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及监督,掌理全国政务”,确立“以党治国”的党治原则。但此时为军政时期,国民政府的本质是革命政府,以打倒军阀、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统一全国为政治号召,(5)党治应为孙中山所称“以党建国”。至1928年7月,北伐完成,全国统一,进入训政时期,正式施行“以党治国”的党治原则。政府虽仍名为国民政府,但是在“训政”的框架下,建立起新的组织架构及党政关系。“训政”是孙中山对国家发展进程提出的主张,具有三个主要精神:一是训政的作用在于训导人民会做国家的主人;二是训政时期为过渡时期,其工作为建设地方,实施地方自治;三是训政时期,中国(6)国民党居于执政地位,以党治国。“以党治国”实为其重点,即由(7)中国国民党一党统治之意。1928年10月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训政纲领》,作为训政时期的规范。全文如下:中国国民党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在训政时期

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至宪政开始,弼成全民政治,制定左之纲领:第一、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

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第二、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

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第三、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

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第四、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

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第五、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

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第六、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8)

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依照《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的设计,训政时期是从军政时期到宪政时期的过渡阶段。1929年6月,中国国民党三届二中全会通过《训政时期之规定案》,决议:“训政时期,规定为六年,至民国二十四年完成。其训政工作分配年表,交政治会议根据中央决议,于十八年(9)九月前制定。”训政时期以县为自治单位,“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中国国民党三届二中全会还通过(10)了《完成县自治案》,要求1934年年底以前完成县自治。

1931年11月,中国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九一八事变发生,“国难正急,中央亟应延揽各方人才”为由,通过召开国难会议,(11)以期集思广益,共济时艰。1932年4月,国难会议在“行都”洛阳举行,会中关于政治制度改革,决议:“(一)政府如期结束训政,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二)在国民大会未召集前,设立中央民意机关,定名为国民代表会……应于民国二十一年十月十日成立。”(12)嗣后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以国难严重,地方自治难于短期内完成为由,决议提前召开国民大会,国民参政会之召集因此而停顿。1935年11月,中国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召集国民大会及宣布宪法草案案》,决议:“宣布宪法草案及召集国民大会日期,由大会授权于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之,惟务须于民国二十五年(13)内实施之。”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明令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为“五五宪草”,共8章,148条;14日,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大会组织法》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于7月1日施行;15日,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总事务处于南京正式成立,开始办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事务。嗣因中日情势紧张、部分省区未能如期选出代表、西安事变发生等因素,国民大会一再延期召开。至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暂停,国民大会之召开随之延期。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立即展开制宪工作。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民大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明令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同时公布《宪政实施之准备程序》,进入宪政实施准备期。是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正式施行,进入宪政时期。国民政府为使政权顺利衔接,于《中华民国宪法》正式施行当日,公布《训政结束程序法》,规定国民政府及五院等行使原有职权之停止。全文如下:第一条 国民政府主席、国民政府委员会及其五院外之直辖

机关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产生之总统就职之日即行

停止。第二条 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产生之首

届立法院集会之日即行停止。第三条 监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产生之首

届监察院集会之日即行停止。第四条 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

于依宪法产生之各该院改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第五条 省市县现有民意机构及行政机构行使原有之法定职

权,应于依宪法选举或改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14)第六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1948年5月20日,行宪后第一任总统蒋介石、副总统李宗仁宣誓就职,行宪政府正式成立,国民政府依《训政结束程序法》规定即行停止,中华民国正式由训政时期进入宪政时期。虽然国共战争的发生阻碍了宪政在全国有效施行,但是宪政成为中华民国最重要的资产。

国民政府自1925年7月1日成立,至1948年5月20日结束,前后长(15)达二十二年又十个月十九天,其间因时局影响及政府所在地点不同,历经广州成立、迁都武汉、奠都南京、移驻陪都重庆、还都南京等五个阶段。各阶段政治制度亦略有不同:广州、武汉及奠都南京初期为军政时期,以军事为主,国民政府组织简略,除财政、外交两部为成立之初即设置外,其余各部会陆续增置。迨北伐完成,全国统一,进入训政时期,中国国民党改组国民政府,实施五权分立制度,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为五院制国民政府。国民政府之法理依据为《国民政府组织法》,前言中明确说明中国国民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曰:“中国国民党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设中华民国,既用兵力扫除障碍,由军政时期入于训政时期,尤宜建立五权之规模,训练人民行使政权之能力,以期促进宪政,奉政权于国民。兹谨本历史上所授予本党指导监督政府之职责,制定国民政府(16)组织法。”全文共7章,48条,规范国民政府及五院职权与组织。然而在施行初期,受政治情势影响,政治体制屡经修正,主要为国民政府主席职权之调整,至1931年12月将国民政府主席改为虚位元首,不负实际政治责任,行政院院长行使行政职权,方告稳定。至1943年8月,因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病逝,蒋介石继任,为因应政治现实,国民政府主席重新成为负实际政治责任之国家元首。

国民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时间达20年(1928—1948年),亦是中国国民党执政时期的重要阶段。关于国民政府的研究,从广州国民政府的成立,到战后施行宪政、国民政府正式结束,举凡内政、外交、军事、财经、教育等各类主题,国内外研究者有通史、专著、论文等不同形式的成果,数量十分可观,此处不一一列举。本书系在前辈学者研究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开放的史料,如蒋介石档案、蒋介石日记等,以“国民政府执政与对美关系”为题,对国民政府执政的过程以及中美关系的发展进行全面的探讨。

全书分为五章:第一章“五院制国民政府的建立”,由陈红民撰写,从孙中山对中央政府的设计,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尝试,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与训政制度的确立,五院制的国民政府,“训政约法”与“五五宪草”等五个方面,探讨五院制国民政府成立的背景及发展;第二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执政环境与演变”,由刘大禹撰写,就国民政府在抗战前的政治发展及所面临的内政、外交变局,从国民党内的政治军事纷争、九一八事变与国民政府的抗战准备、西安事变与国民政府政策的调整等三个方面进行讨论;第三章“重庆时期的国民政府”,由刘维开撰写,论述国民政府在抗战期间的体制变革,就全面抗战爆发与国民政府西迁、凝聚抗战意志与党政军统一指挥、《抗战建国纲领》与设置战时民意机构三方面进行探讨;第四章“战后的国民政府”,由吴淑凤撰写,依时序就抗战胜利前后的国内政局、国共重庆会谈与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国民大会的召开,讨论国民政府在战后的发展;第五章“国民政府时期的中美关系”,由吴翎君撰写,就国民政府时期的中美关系,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到国共战争时期,分为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的中美关系、中国的求援和美国的孤立主义、美国在华企业的投资活动与外交、战时同盟与国共内战时期的中美关系、战后新局势——重探《中美商约》五个主要议题,进行全面的论述。(1) 孙中山:《同盟会革命方略》,秦孝仪主编:《国父全集》,第1册,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89年,第234页。(2) 孙中山:《三民主义与中国民族之前途》,秦孝仪主编:《国父全集》,第3册,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89年,第10页。(3) 《总理交议:组织国民政府之必要案》,秦孝仪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重要决议案汇编(上)》,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8年,第19—22页。(4)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萧继宗主编:《中国国民党党章政纲集(增订本)》,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6年,第385页。(5) 王正华:《国民政府之建立与初期成就》,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83—384页。(6) 李云汉:《中国国民党史述》,第3编,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4年,第4—5页。(7)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44页。《比较宪法》原为王世杰个人著作,初版于192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1936年增订三版,主要增加“中国制宪史略及现行政制”一编,改为与钱端升合著;1943年12月增订四版,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重印依据之版本。(8) 《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追认之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萧继宗主编:《中国国民党党章政纲集(增订本)》,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6年,第388—389页。(9) 《训政时期之规定案》,秦孝仪主编:《中国国民党历届历次中全会重要决议案汇编(一)》,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9年,第128页。(10) 《完成县自治案》,秦孝仪主编:《中国国民党历届历次中全会重要决议案汇编(一)》,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9年,第129页。(11) 《组织国难会议案》,秦孝仪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重要决议案汇编(上)》,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8年,第140页。(12) 沈云龙:《国难会议之回顾》,《民国史事与人物论丛》,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1年,第348—349页。(13) 秦孝仪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重要决议案汇编(上)》,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8年,第227—231页。(14) 《训政结束程序法》,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二)》,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第788—789页。(15) 许师慎编:《国民政府建制职名录》,台北,1984年,第3页。(16)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许师慎编:《国民政府建制职名录》,台北,1984年,第483页。该法于1928年10月8日由国民政府公布。第一章 五院制国民政府的建立第一节 孙中山对中央政府的设计一、孙中山与五权宪法思想

五院制的政府模式是国民党政权在1927—1949年所采用的最主要的中央政府组织形式,其理论来源是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而五权宪法思想的产生和近代中国社会的特征则与孙中山的革命生涯密不可分。

孙中山(1866—1925年),名文,字逸仙,广东省香山县(今中山县)翠亨村人。“中山樵”是其在日本曾用的化名,故后被称为孙中山。这位近代民族民主革命的领袖,被后世称为中国近代伟大的革命先行者,他的一生充满着崇高的斗争精神和革命英雄气概。他在生命的最后一刻还念念不忘“革命尚未成功”,劝勉“同志仍须努力”,此言亦成为代代相传之名言,勉励后人为昌盛中华而奋斗不息。(1)作为革命派“首席代表”的孙中山,他的一生不论是在同盟会时期还是在辛亥革命时期,都无人可与之媲美。“爱国如命”乃是孙中山“一生之写照”。

孙中山幼年家境贫寒,少年时仰慕太平天国英雄,崇尚“天下为公”,心怀远大抱负。他于1886年赴香港学习医学,并曾短暂行医。他亲睹晚清破败与没落,伤感于中华之备受凌辱,旋即弃医,立志不做仅能“治人”的大夫,而要成为能“治世”的革命者。1894年孙中山于檀香山组织中国最早的近代民族民主革命团体“兴中会”,首倡“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他在《檀香山兴中会章程》中指出:“方今强邻环列,虎视鹰瞵,久垂涎于中华五金之富、物产之饶。蚕食鲸吞,已效尤于接踵;瓜分豆剖,实堪虚于目前。”(2)同年,孙中山曾上书晚清重臣李鸿章,提出“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流”的变法改良思想,足见其与国分忧之心。其后,孙中山放弃改良,领导了一系列旨在推翻清朝的武装起义。1895年孙中山领导广州起义失败后流亡欧美,蒙难于伦敦。滞欧期间,他考察欧洲社会风土人情与政治法律制度,渐萌发后闻名于世之“三民主义”学说思想。1905年孙中山等人在日本组织兴中会、华兴会与光复会等革命团体,联合成中国同盟会,众推其为总理,孙中山将前之“驱除鞑虏”思想升华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使其成为同盟会之政治纲领。在中国同盟会会刊《民报》的发刊词中,孙中山明确提出三民主义理论,此即中国近代民族民主革命之理论基础。中国同盟会之《民报》和康有为、梁启超之《新民丛报》就中国究竟“保皇”还是“革命”等问题展开激烈论战,互不相让,争论炙热。论战之后,孙中山等人的革命思想得以广泛传播。在此期间,同盟会发动和领导了一系列反清武装起义,历经(3)“十次之失败”。

1911年10月10日,武昌地区革命党人爆发起义,很快得到全国响应。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积数年之“爆发力”,终于修得“正果”——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统治,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专制统治终告结束。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同年4月,孙中山让位于袁世凯,辞去临时大总统职位。袁世凯当权后,日趋专制独裁统治。孙中山领导了“二次革命”,反对袁氏独裁。其间,孙中山改组中国同盟会为中国国民党,任理事长。袁世凯倒行逆施,悍然称帝,遭到举国反对,终至抑郁而终。此后,中国仍是在北洋派系统治之下,军人专制之本质未变,派系林立,相互争权,中国之命运亦未扭转,民不聊生。孙中山不断在南方联合其他力量,对抗北洋派系,但结果是屡起屡仆,其活动多以失败而告终。

俄国“十月革命”给困惑中的孙中山带来了一线曙光,他决心“以俄为师”。在共产国际的引导和中国共产党的协助之下,孙中山诚心接纳联合农工、改组国民党和创建革命军队之合理建议。1924年初,他在广州召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联合俄国、联合共产党及新的农工政策,吸纳反帝、反封建之主张入三民主义。他还发表系列演说,具体阐述三民主义在新形势下的内容与目标,使其思想体系发展达到了高峰。当年10月,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电邀孙中山共商大局。然而壮志未酬的孙中山不幸于1925年3月12日辞世,巨星陨落,举国皆哀。

综观孙中山一生,他为“振兴中华”,为国家富强所进行的艰苦卓绝的斗争有目共睹。他与时俱进,追求真理与光明,是中国近代历史上当之无愧的伟人。

孙中山思想的精华与核心是三民主义及五权宪法思想。时光流逝,其思想的光辉却愈加彰显。“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孙中山在政治思想方面留给后人许多有益的东西。他在总结中外经验的基础上,为中国法律的本土化做出了杰出贡献。他提出的“以最适宜之法适于吾群,使吾群之进步适应于世界”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思想,扭转了清末民初以来中国在立法方(4)面一味仿效西方的倾向。孙中山认为:“物质里头有机器,人事里(5)头,又何尝没有机器呢?法律就是人事里头的一种机器。”构建现代化的法治中国是孙中山先生毕生追求的事业,而五权宪法则是孙中山实现这一蓝图的途径。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思想,代表着近代中国对法制改革的追求,是当时人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

如同其他伟大思想体系一样,五权宪法思想有一个酝酿、产生、发展到最后成熟的过程。孙中山最初提出五权宪法构想时,很多人并不理解和接受,包括像王宠惠这样毕业于耶鲁大学的法学博士。1901年孙中山就在日本与王宠惠讨论过五权宪法问题,王宠惠以为世界只有三权宪法,五权恐怕难以通行,“欧美所无,中国即不能损(6)益”。1902年,孙中山在日本对人谈起过五权分立的设想。(7)(8)1904年,孙中山和王宠惠在纽约再次谈到他的五权宪法设想。在这些讨论过程中,留洋学者或革命志士,多奉西方三权分立为神明,对之顶礼膜拜,不敢越雷池半步,更不曾想过对三权进行发挥创新。孙中山对西方的理论采取“在批判中吸收,在吸收中发展”的方针。(9)1905年8月20日,中国同盟会成立于日本东京,《同盟会章程》中在“宪法之自治”一项中,明列行政、议政、审判、考试及监察等五(10)目,五权宪法轮廓初现。此时,五权宪法思想尚处于孕育中,已初具雏形,需要时机方可成形。

1906年11月15日,孙中山在东京会见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该鲁学尼等人时指出,“希望在中国实施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分立五(11)权,创立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同年12月,孙中山在东京《民报》周年纪念会上发表了题为“三民主义与中国民族之前途”的演讲,首次将他的五权宪法思想公之于世。孙中山说,他考察了各国宪法,英美各国的制度或不能学或不必学,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要新创一种“五权分立”制度,即在西方通常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又加两权——考试权和纠察权(后改为监察权)。考试权是设立独立的机关,对大小官吏进行考试,考试合格,方可确定官吏的资格;纠察权是设立独立机关,负责监督弹劾国家官吏。其后,孙中山等人制定的《军政府宣言》规定,实现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措施及步骤应分为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12)三个时期。此宣言还指出:“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13)之。”1910年初,孙中山同旧金山致公堂《大同日报》主笔谈话,谈论中国古代的监察权和考试权的利弊,认为监察权为“此数千年制度可为世界进化之先觉”,考试权为“此予酌古酌今,为吾国独有,而世界所无也”,然而“祖宗养成之特权,子孙不能用,反醉心(14)于欧美,吾甚耻之”。孙明确提出,要将此二权加入宪法之中,以补西方制度之弊端,“吾今主张五权分立制以救三权鼎立之弊……(15)异日吾国果能实行此制,当为世界各国所效法焉”。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希望临时参议院在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时能体现五权分立的原则,无奈多数议员并不理会,加之时间仓促,临时约法所确定的基本上是欧美的三权分立原则,以致孙中山日后颇为不满地评论说,在南京定出的临时约法中,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那一条是他的主张,其余都不是他的意思。其后,在临时参议院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案》时,孙中山建议要设典试院、察吏院、审计院、评政院等机构,但均未被接受。这说明此时的五权宪法思想尚难为世人所理解与接受。

1914年7月,避居日本的孙中山组织中华革命党,从事反袁斗争。他亲拟的《中华革命党总章》,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切实体现了五权宪法思想。其第二十六条表述如下:“凡属党员,皆有赞助总理及所在地支部长进行党事之责,故统名之曰协赞会,分为四院,与本部并立为五;使人人得以资其经验,备为五权宪法之张本。其组织如左:一、(16)立法院;二、司法院;三、监督院;四、考试院。”该党章还规定了各院的具体职权范围。1916年7月15日,孙中山于在驻北京粤籍议员欢迎会上发表的《中华民国之意义》演讲中指出:“吾人今既易专制而成代议政体,然何可故步自封,始终落于人后。故今后国民,当奋振全神于世界,发现一光芒万丈之奇采,俾更进而底于直接民权之域。代议政体旗帜之下,吾民所享者只一种代议权耳。若底于直接民权,则有创制权,废制权,退官权。但此种民权,不宜以广漠之省境(17)施行之,故当以县为单位……”他在政府之五个治权外,又增加了人民行使民权的四权。虽然权能区分理论尚未提出,但于“政权”与“治权”并重的理念,已有初步轮廓。当月,孙中山在上海的一次茶话会上,向各社会名流、新闻记者等发表演说,首次提出了直接民权的主张,论及国民大会及其组织和职权等问题,“三千县者各举一代表,此代表完全为国民代表,即用以开国民大会,得选举大总统,其对于中央之立法,亦得行使其修改之权,即为全国之直接民权”(18)。1916年7月20日,孙中山在《在沪金星公司等欢送两院议员会上的演说》中表示:“当此新旧潮流相冲之日,为调和计,当平心静气博取兼收,以使国家发达。今以外国输入之三权,与本国固有之二权,一同采用,乃可与世竞争,不致追随人后,民国庶几驾于外国之(19)上也。”同年,孙中山在杭州陆军同袍社公宴上发表演说,明确指出弹劾、考试“二种制度,在我国并非新法,古时已有此制,良法美(20)意,实足为近世各国模范”。这一系列讲话表明,孙的五权宪法思想即是兼收并蓄、中外合璧,以使中国政制走在世界前列。

1917年,孙中山又继续完善其直接民权思想,提出了“民有选举官吏之权,民有罢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决法案(21)之权,此之谓四大民权也”。孙中山在1917—1919年制定的《建国方略》中,不仅详细阐明了五权要义,并进一步提出,要通过设立五院制(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的政府来行(22)使五权。孙中山在1919年的《孙文学说(卷一)行易知难》中,(23)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五院的名称、性质及其职权。伴随着革命斗争的发展,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不断地得到丰富和完善。

1922年,孙中山发表《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一文,首次阐明了“权能分开”的设想,指出:“政治主权在于人民,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以行使之。其在间接行使之时,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24)之委托者,只尽其能,不窃其权。予夺之自由仍在人民。”1923年“猪仔议员”事件发生,孙中山更看到现存政制的弊端,决心要用(25)五权分立“来济代议政治之穷,亦以矫选举制度之弊”。1924年,决心“以俄为师”的孙中山思想出现新的转变,五权宪法思想“也随(26)之跃进到一个崭新阶段”。1月27日他在广东高等师范学校做三民主义演讲,进一步阐发了“权能分治”理论,“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开成两个:一个是政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一个是治权,要把这个大权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27)全国事务,这个治权,便是政府权”。同年通过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开宗明义地表示,“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28)法,以建设中华民国”。五权宪法思想体系如清秋之果树,终于成熟。1924年11月下旬,已是沉疴缠身的孙中山先生在接见日本长崎的记者时满怀信心地宣称:“中国将来是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制(29)度。”

一些先前不理解和不接受五权宪法的人,后来逐渐了解孙中山的设想,成了其理论的鼓吹者和主要实践者,其中以王宠惠最为典型。南京国民政府的五院制度,就是胡汉民、王宠惠、吴经熊等人根据五(30)权宪法思想设置构造的。

孙中山非常重视五权宪法,常常把它与三民主义并提,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被他视为建国方略,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1925年孙中山在临终前,仍然念念不忘他的五权宪法,对汪精卫说:“死生常事,本无足虑,但数十年为国奔走,所抱主义终未完全实现,希望诸同志努力奋斗,使国民议会早日成立,达到三民、五权之主张,(31)则本人死亦瞑目。”

五权宪法思想乃孙中山毕生坚持和追求之理想。细究其产生过程,既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又显示出孙中山独特的见识与思考。五权宪法的孕育和产生,不是孙中山拾人牙慧、步人后尘的结果,乃是他独辟蹊径,融汇中西法律文化,大胆创新的成果。“余之谋中国革命,其所持主义,有因袭吾国固有之思想者,有规抚欧洲之学说事迹者,(32)有吾所独见而创获者。”他认为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取外国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监察权,造成五权分立的政府。

五权宪法的产生不是空穴来风,它有极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五权宪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中国各种矛盾激化的产物,有深刻的政治和经济渊源,是思想领域内谋求中国生存发展的一块试金石。它借鉴了古今中外的优秀文化遗产,顺应了中国要求国家独立和富强的需要,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充实。

在1840年的鸦片战争中,英国凭借炮舰轰开了古老中国的大门。从此,西方列强闯入了中国这所曾经富丽堂皇但已衰败的老屋里,与晚清王朝签订了众多的不平等条约,攫取了诸如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伴随着政治侵略的是西方资本主义蚕食般的商品与资本的渗入,一方面破坏了中国原有的小农经济,另一方面催生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甲午战争后中国民族危机加深,民族资本家也登上了政治舞台,涌现了一些革命家和思想家,如孙中山、宋教仁、章太炎等。他们为救亡图存展开了一系列革命斗争。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正是对乱世(33)中国做出的一种积极反应,“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在建设中华民国的过程中,提出了“首重法律”的建国方针,希望未来的国家要通过法律手段来重新整合晚清统治者留下的破败的社会局面,进行社会秩序的构建。

五权宪法思想虽涵盖古今中外,但其主要来源是欧美近代法律体系与思想。辛亥革命后自欧洲返回国内的孙中山发表演说称:“取欧(34)美之民主以为模范,同时仍取数千年前旧有文化而融贯之。”孙中山所受的教育多是西式教育,他阅读了大量西方典籍,西方的政治思想和文化对他影响至深。相比之下,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对他的影响是微小的。孙中山自述称,他家境不富裕,没有学习八股文参加科举以博取功名的想法。广州起义失败后,孙中山在流亡各国的过程中,更加注意考究西方各国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各国宪法,以改进自己的革命策略。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是孙中山一生的追求,而民主共和国正是近代西方的产物,已有较完善的思想体系与正当架构。孙中山以西方为榜样,构建自己独特的理论形态。他自述通过在欧美各国的游历,经验与智识日进,了解了西方文明,且不论立宪主义还是自由主义,皆产生于英法意诸国,而中国国民的文明意识远落后于西方。

孙中山首先接受了自法国大革命时倡,后来在西方国家广泛流传的“自由、平等、博爱”思想,并亲力提倡:“我等今日与前代殊,于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之外,国体民生尚当与民变革,虽纬经万端,要其一贯之精神则为自由、平等、博爱。故前代为英雄革命,今日为国民革命。所谓国民革命者,一国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35)即皆负革命之责任,军政府特为其枢机而已。”“自由、平等、博爱”是孙中山的一贯主张,也是其宪政思想的基本内容。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身份发布一系列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宗旨的法律、法令,废除各种封建专制的法律,确保人民的平等权利,推进法治建设,还提出了五族共和的平等思想。

欧美三权分立学说是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主要源头”。三权分立滥觞于洛克,明确于1748年法国孟德斯鸠发表的《论法的精神》,后来在美英等国付诸实践。三权分立学说被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奉为圭臬,它是指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各自独立而又相互制衡。1787年美国采用三权分立原则,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后来的发展历程也证明,美国是推行三权分立最完善的国家,因而美国的政治制度也备受孙中山的推崇,美国被他称为“世界共和(36)的祖国”。孙中山一生曾五次旅居美国,广泛而深入地考察了这个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他非常羡慕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对美国的共和制度更是情有独钟,表示未来革命成功之日,将效法美国选举总统,废除专制,实行共和。孙中山青睐美国的共和制度,(37)决心按照美国的模式来“缔造我们的新政府”。

但随着时代的前进,再美妙的制度也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最初的三权分立已不能适应经过一百年发展的新社会、新环境。美国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一样,政治制度上出现了很多明显滞后的弊端,需要输入新鲜血液,进行改良和完善。孙中山慧眼观察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美国政治的诸多缺陷。美国官吏有选举和委任两种,“就选举上说,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所以美国代表院中,往往有愚蠢无知的人夹杂在内,那历史实在可笑。……(38)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而且选举还受家族、经济、财产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委任无法避免“盲从滥举,任用私人”的流弊。孙中山还提出美国没有独立的纠察权,这样容易形成议会专制的局面,“比方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权,挟(39)制行政机关,使他不得不頫首总命,因此常常成为议院专制”。“照正理上说,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经独立,裁判官吏的机关却仍在别(40)的机关之下,这也是论理上说不过去的,故此这机关也要独立。”

怎么样解决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这些弊端呢?孙中山将目光转向了中国古代的典章制度。虽然他青少年时期在海外学习与生活时间较长,所受的中国古典文化熏陶较少,但从海外回国的孙中山,花了不少时间熟悉与了解中国历史文化,学习中国古籍典章。经过学习与熏陶,他从中国古代的考试权和监察权的运用中得到很大启发。在孙看来,有了这两权,西方三权分立会如虎添翼,威猛无比。

中国古代两权,犹如两条涓涓小溪,汇入西方三权的这个源流,共同铸成了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1906年,孙中山先生谈论五权时,自豪地说:“考选制和纠察制本是我中国固有的两大优良制度,但考选制度被恶劣政府所滥用,纠察制度又被长期埋没而不为所用,(41)这是极可痛惜的……在我们的共和政治中复活这些优良制度……”孙中山对中国古代的考选制度和监察制度的推崇溢于言表。他在论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时说,中国自唐虞起,就有左史记言、右史记事的传统,各朝的御史、大夫等官掌握监察权,他们官虽小而权重内外,认真负责,因而上自君相,下及微职,儆惕惶恐,不敢犯法。对于考选制度,孙中山认为,中国历代的考试制度保持了人才的流动,平民百姓通过公正的考试可以改变身份,这种方式就是平民政治。最重要的是这种考试制度使人才辈出,保持政权的流动性与活力。

进而,孙中山认为中国古代也存在“三权”:“一是君权,一是考试权,一是弹劾权。而君权则兼有立法、行政、司法之权。考试本是中国一个很好底(的)制度,亦是很严重底(的)一件事。从前各省举行考试底(的)时候,将门都关上,认真得很,关节通不来,人情讲不来,看看何等郑重。……说到弹劾,有专管弹劾底(的)官,如(42)台谏、御史之类,虽君主有过,亦可冒死直谏,风骨凛然。”虽然孙中山对中国古代历史的看法有点简单,没有认识到实质上还是一权,但却抓住了古代考选权和监察权的核心所在。所以孙中山主张将中国古代君权中所包括的三权即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别独立出来,与考试权和弹劾权同样是独立的。这是他的民权思想的重要表现。孙中山认为考试权、监察权独立,是中国固有的东西。由此可见,五权宪法思想并不是纯粹的舶来品,而是融汇古今中外优秀思想文化的结晶。五权宪法思想发轫于欧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参酌中国古代典章制度,切合近代中国国情,并伴随孙中山的革命实践斗争,不断趋于完善。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中国的具体国情和中国长期的政治传统,是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形成和完善的立足点。孙中山考察过英美等国宪法,认为各有其优点,各国国情不同,采取的政治策略也是不同的。中国与欧洲的社会不同,彼此的风土人情各不相同。中国人只能照自己的社会情形迎合世界的潮流去做,社会才可以改变,国家才可以进步。如果不照自己社会的情形而迎合世界的潮流去做,国家便要退化,民族便受危险。孙中山进一步解释说,宪法必须能适应中国风俗习惯,“三权为欧美所需要,故三权风行欧美;五权为中国所需要,故独有于中国。……中国人不能为欧美人,犹欧美人不能为中国人,宪法亦犹是也。适于民情国史,适于数千年之国与民,即一国千(43)古不变之宪法”。近两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在中国根深蒂固,中国没有民主政治的土壤,在中国推行民主政治无疑是异常艰难而痛苦的。他说,世界潮流的进化是由神权到君权,由君权到民权,近代世界的民主政治潮流不可逆转,中国只有顺应潮流,方能水载舟行,而不能逆流抵抗。

孙中山对自己所创造的五权宪法非常自豪,1921年4月他在广东省教育会发表演说时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各国宪法只分三权,没有五权。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44)……以五权宪法为建设国家的基础。”他还满怀信心地相信将来世界必将流行他的五权,“他日五权风靡世界,当改进而奉行之,亦孟(45)德斯鸠不可改易之三权宪法也”。豪迈、自信的伟大气魄,不拘泥成规、勇于创新的性格造就了孙中山这位历史伟人。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先生的独创,也是时势的产物。它顺应了当时的世界发展潮流和中国进步的社会思潮。仅从这点来看,它是具有极大进步意义的,体现了先进中国人救亡图存的愿望,是治疗千疮百孔的旧中国的一剂良药。虽然五权宪法在理论上存在不足,而且因中国复杂的社会历史状况在推行过程中有些变形,但它在中国历史上曾产生过一定的影响和进步的作用,我们应该公正地评价和肯定它。五权宪法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它是民主主义革命的一座丰碑,是20世纪初期法制改革的高峰,代表了当时法制理念的最高水平。二、五权宪法思想精义(一)五权分立

孙中山在总结西方国家政治缺陷和中国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于1906年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政治主张,发展了西方三权分立的学说,将中国近代国家政治制度设计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五权中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分立,源自洛克及孟德斯鸠。孙中山斟采西方三权分立的基础,吸收中国古代典章制度中的考选制度和监察制度,新创了五权宪法。“现今世界各文明国,大都三权鼎立。其实三权鼎立,虽有利益,亦有许多弊害,故鄙人于十年前即主张五权分立。何谓五权分立?盖除立法、司法、行政外,加入弹劾、考试二种是已。此二种制度,在我国并非新法,古时已有此制,良法(46)美意,实足为近世各国模范。”这样的五权分立“可救三权鼎立之弊”。在孙中山的理想中,要把考试权从行政权中分立出来,以防止选举和任免制度的流弊,使得德才兼备的人才得到任用;把监察权从立法权中分出来,官吏枉法可以弹劾,以保证官吏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

孙中山对将来的民国政府寄予厚望,提出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五权分立”主义。这是一种破天荒的政体,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所未有,就是理论上也不多见。五权分立学说的创立,在世界宪政学术史上确立了独树一帜的地位。对权力的分权制衡,三权分立学说的开山祖师洛克和孟德斯鸠都进行过论述:只有分权才可以避免专制,“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或裁判私人犯罪(47)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孙中山理想中的五权,并不只是权力数目的无意义的增加,它和三权分立原则一样,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之原则,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虽然五权分立借鉴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说,但比三权分立要有些发展,要进步些,可以说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即是政府的五个治权的分工负责,互相合作配合,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各司其职,互相独立。如影相随的是五个享有这些权力的政府机关,即五院政体: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组成的中央政府。孙中山提出,政府替人民做事,具体要做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部门去做。对这五个部门,孙中山是这样设计的:以县为自治单位,进行普通选举,由各县人民选举其县官,成为完全自治的国体。当各县达到完全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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