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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6 14: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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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形成

纠纷可分为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原因对民事权利义务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民事纠纷的外在表现形式呈多样性,如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有政治的原因,也有经济的原因,还有社会人文的原因以及主体个性差异等原因。

2.民事纠纷的特点(1)纠纷主体的平等性

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公民与法人之间产生的纠纷,纠纷主体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上下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尊、卑、贵、贱之分。(2)纠纷内容的特定性

任何民事纠纷要么是财产权利义务之争,要么是人身权利义务之争。(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基于不同的理由和动机,主体可以主张权利,也可以让渡权利,甚至可以放弃权利。(4)民事纠纷的可平息性

大多数民事纠纷都是可以采用和平的方法平息和解决的。

二、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

在我国,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方式有如下五种:

1.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

当事人对自身的民事权利义务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全权决定。纠纷双方的处分行为将演化为相互妥协、协商,协商的上乘结果即达成和解。

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

在古代,族有族长,家有家长。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学会、宗教、寺院、同乡会等,都不同程度地处理着部分民事纠纷。

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

一定单位、部门负责人的“教育工作”和“规劝工作”对本单位内部纠纷的解决起着一定的作用。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人民政府司法部门领导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调解组织遵循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和尊重当事人双方权利原则,调解民事纠纷。

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

仲裁,是指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裁决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和谐。

三、民事纠纷的诉讼救济

1.民事诉讼概述(1)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承审法官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冲突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①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承审法官的审判活动而不是法院全体法官的活动。

②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活动。

③民事诉讼活动并不是无序的而是有序的,它必须依法进行。

④民事诉讼是划分为若干阶段并依序逐步向纵深推进的活动,并不能一蹴而就。(2)民事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①狭义的民事诉讼专指民事纠纷的审理和法官判决过程,不包括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阶段。

②广义的民事诉讼不但包括民事纠纷的审理和法官判决阶段,而且包括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阶段。通说认为,现阶段我国的民事诉讼属于后者。

2.民事诉讼的内部关系

民事诉讼的内部关系,是指人民法院承审法官、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具体包括:(1)人民法院是国家民事审判权的行使主体。在个案中,人民法院的承审法官则是国家审判权的具体行使者,在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是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和裁决者。(2)民事诉讼当事人是诉讼活动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基础是其依法享有的诉权。当事人应当协同动作,配合并服从法院承审法官的指挥。(3)诉讼参与人是任何民事诉讼活动的必不可少的参与者。所有诉讼参与人均应听从法院法官指挥,协助法庭完成诉讼任务。

3.民事诉讼的外部关系

民事诉讼的外部关系,是指民事诉讼作为公力救济,与其他救济形式之间的关系。通过与其他救济形式之间的比较能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外部关系。(1)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形式有着诸多共性

①本质相同

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说是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救济,其他非诉讼救济形式(如人民调解、行政机关处理和仲裁等)本质上也是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救济。

②功能相同

就目的和作用论,诉讼与非诉讼救济形式都具有定分止争,维系社会正常秩序的功能。

③参与主体大体相同

诉讼与非诉讼救济形式都必须有当事人参加。除当事人自我协商平息纠纷方式外,其余形式中不同程度地均有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等主体的参与。

④遵循的原则相同

就不同的救济方式所坚持的原则而言,合情、合理、公平是它们的共同点。(2)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方式之间也存在许多差异

①民事诉讼与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的差异

a.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它不存在第三者的介入。民事诉讼则是第三者(人民法院)对纠纷介入的机制。

b.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般不存在固定的程序和模式,民事诉讼则必须遵循固定的程序和模式。

c.当事人自行协商的结果只对双方当事人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对社会及第三者并不能产生任何拘束力,因此当事人自行协商的结果全凭他们自己履行但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而经过民事诉讼后形成的裁判则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特殊的强制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时他方有权请求强制执行。

②民事诉讼与社会群体劝说平息纠纷的差异

社会群体平息纠纷的对象仅限于该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纠纷。而民事诉讼在适用的范围方面并无特殊的限制,凡社会上的民事纠纷,均可适用诉讼方式。

③民事诉讼与单位(部门或社区)处理民事纠纷的差异

a.单位(部门或社区)处理民事纠纷时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程式,它更多的是作劝说教育。站在管理者或领导者的角度规劝双方是此种非诉讼救济方式的基本特点。单位(部门或社区)依职权处理完纠纷后不制作法律文书。

b.民事诉讼则是人民法院秉公执法、居中裁判,严格地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则行事。单位(部门或社区)依职权处理完纠纷后不制作法律文书。民事诉讼的结果肯定会形成法律文书。

④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差异

a.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是司法性质;人民调解是民间性质。

b.依据不同。民事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处理民事、经济、海事海商纠纷:人民调解是依据《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民事纠纷。

c.主持人不同。人民调解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组织的成员;民事诉讼的主持者则是握有审判大权的人民法院法官。

d.效力不同。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参加人不得从事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民事诉讼过程完毕后,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的民事裁判,否则将被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一般凭借当事人的自觉性付诸实施,一般情况下,人民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可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材料却不能直接成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⑤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a.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具有浓郁的司法性质;仲裁则属民间性质充其量是准司法性质。

b.二者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民事诉讼只需当事人一方的起诉行为;仲裁程序的发动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现阶段,如未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倘若一方当事人不愿仲裁则任何人不得强迫。

c.二者在程序设计、原则制度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1.2 课后习题详解

1.何谓民事纠纷?它有那些特点?

答:(1)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原因对民事权利义务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2)民事纠纷的特点

①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主体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上下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尊、卑、贵、贱之分。

②纠纷内容的特定性。任何民事纠纷要么是财产权利义务之争,要么是人身权利义务之争。

③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基于不同的理由和动机,主体可以主张权利,也可以让渡权利,甚至可以放弃权利。

④民事纠纷的可平息性。大多数民事纠纷都是可以采用和平的方法平息和解决的。

2.为什么社会会出现民事纠纷?

答: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有政治的原因,也有经济的原因,还有社会人文的原因以及主体个性差异等原因。(1)就政治原因而言,不同时期以及同一时期不同阶段的民事纠纷都与统治阶级的意愿密切攸关。

①民事纠纷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为了维持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必须建立有利于自己统治的社会秩序,而民事纠纷恰恰是主体的行为与社会既定的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的不协调或对之的反叛,为既定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意识所不相容,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反社会性。

②就现阶段而论,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国家正集中全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各个领域深入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新的阶层和利益集团在不断分化组合变化发展。观念的参差,利益的冲撞,新与旧的矛盾,先进与落后的摩擦,前进与倒退的搏击,改革与守旧的较量在所难免,民事纠纷经常发生。(2)就经济原因而言,出于人的本能生存要求,人在向外界获取相应的资源时,人与人之间难免不发生意见的相左和利益的冲撞,相左的意见处置不当就产生矛盾,利益冲撞双方不保持冷静就产生纠纷。另外,资源的有限性和人们对资源需求的急剧膨胀的客观存在,更助推了民事纠纷的生成。(3)就社会人文环境而言,在社会发展的任何时候和阶段,不可能整齐划一,而总是有的地方发达有的地方落后,城市与农村、沿海与内地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不同的人们对同样的事物出现不同的看法在所难免。不同的看法处置不当就产生纠纷。历史的原因、地理的原因以及现实的原因使这种差别形成不同的若干人文环境圈。处于不同人文环境圈的人们在政治见解、思想观念、生活水平、文化意识、风情习俗等方面必然形成级差。(4)就主体个性原因而言,个体之间习俗的差异,文化涵养的差别,法律知识的多寡,品格秉性的不同,加之利益的诱惑刺激和视角的多重性,不同的人们对同一事务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看法,不同的看法有时又会激起矛盾与冲突。

3.试述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方式。

答: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是指通过除民事诉讼之外的其他方法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

在我国,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方式有如下五种:(1)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

当事人对自身的民事权利义务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全权决定。纠纷双方的处分行为将演化为相互妥协、协商,协商的上乘结果即达成和解。(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

在古代,族有族长,家有家长。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学会、宗教、寺院、同乡会等。都不同程度地处理着部分民事纠纷。(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

一定单位、部门负责人的 “教育工作”和“规劝工作”对本单位内部纠纷的解决起着一定的作用。(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人民政府司法部门领导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调解组织遵循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和尊重当事人双方权利原则,调解民事纠纷。(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

仲裁,是指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裁决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和谐。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制度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非讼救济同公力救济一同构成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虽然非讼救济没有体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它的解决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它对民事纠纷的解决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民事纠纷的诉讼救济与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解决社会纠纷的功能方面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缺一不可。通过非讼救济解决民事纠纷可以减少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同时也促进良好社会关系的建立和维持。

4.何谓民事诉讼?它与其他民事纠纷非讼救济机制有哪些主要区别?

答:(1)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承审法官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冲突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2)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纠纷非讼救济机制的主要区别

①民事诉讼与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的差异

a.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它不存在第三者的介入。民事诉讼则是第三者(人民法院)对纠纷介入的机制。

b.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般不存在固定的程序和模式,民事诉讼则必须遵循固定的程序和模式。

c.当事人自行协商的结果只对双方当事人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对社会及第三者并不能产生任何拘束力,因此当事人自行协商的结果全凭他们自己履行但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而经过民事诉讼后形成的裁判则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特殊的强制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时他方有权请求强制执行。

②民事诉讼与社会群体劝说平息纠纷的差异

a.社会群体平息纠纷或出于行业利益,或出于协会、学会荣誉,它们所触及的是本行业、学会、协会内部的成员之间的纠纷。即使是家族处理纠纷也只限于家族成员内部。而民事诉讼在适用的范围方面并无特殊的限制,凡社会上的民事纠纷,只要当事人诉求了,均可适用诉讼方式。

b.社会群体平息纠纷时更多地是运用“情理”二字,而民事诉讼遵循的是国家的法律,更讲究的是事实证据。

③民事诉讼与单位(部门或社区)处理民事纠纷的差异

a.单位(部门或社区)处理民事纠纷是职责使然。单位(部门或社区)处理民事纠纷时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程式,更多的是作劝说教育工作。站在管理者或领导者的角度规劝双方是此种非诉讼救济方式的基本特点。民事诉讼则是人民法院秉公执法、居中裁判,严格地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则行事。

b.单位(部门或社区)依职权处理完纠纷后不制作法律文书,而民事诉讼的结果肯定会形成法律文书。

④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差异

a.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是司法性质,人民调解是民间性质。

b.依据不同。民事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处理民事、经济、海事海商纠纷;人民调解是依据《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民事纠纷。

c.主持人不同。人民调解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组织的成员,民事诉讼的主持者则是握有审判大权的人民法院法官。

d.效力不同。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参加人不得从事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民事诉讼过程完毕后,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的民事裁判,否则将被强制执行。调解结束后形成的调解协议一般凭借当事人的自觉性付诸实施,一般情况下,人民调解协义(或调解书)可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材料却不能直接成为强制执行的根据。某些经过司法确认协议程序的调解协议,可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⑤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a.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具有浓郁的司法性质,仲裁则属民间性质充其量是准司法性质。

b.二者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民事诉讼只需当事人一方的起诉行为,仲裁程序的发动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现阶段,如未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倘一方当事人不愿仲裁则任何人不得强迫。

c.二者在程序设计、原则制度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

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特征

①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与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②民事诉讼法的特征

a.民事诉讼法是规范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

b.民事诉讼法是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法律。

c.民事诉讼法是规范当事人以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的法律。(2)民事诉讼法的分类

①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两大部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民事诉讼程序法。通说认为,现阶段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采广义之说。

②民事诉讼法有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之别。

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民事诉讼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调整各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多种规则的总称。(3)三大诉讼法的关系

我国的诉讼程序法主要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三大诉讼法之间存在许多共同点和诸多不同点。

①共同点

三者都属于国家基本法,并在许多基本原则、制度上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例如,回避制度、审级制度、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等。

②不同点

a.三大诉讼法所承担的任务是不一样的。

刑事诉讼法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行政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b.在原则和审理方式上,三种诉讼法也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民事诉讼中独特的处分原则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是不适用的,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根本不存在。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不适用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则根本不适用。

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

现行《民事诉讼法》共284条,分四编,二十七章。

二、民事诉讼法学

1.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1)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学是专门研究民事冲突、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对民事审判活动与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理论探讨的科学。(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①民事冲突

民事诉讼法学对民事冲突的研究是从解决冲突的机制配置的角度展开的,研究如何以法律为准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公正、合理、高效地解决民事冲突,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②民事审判实践

民事诉讼法学不仅要从理论上全面、准确地阐释立法的宗旨、原则和精神,促进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而且要系统、认真总结审判实践与执行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分析实践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与新情况,提出科学可行的应对方案与立法建议,促进民事诉讼立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③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实施规律及其与邻近法律的关系。

a.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规律的科学。

b.民事诉讼法学是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实施规律的科学。

c.民事诉讼法学是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与邻近法律相互关系的科学。

④域外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

国外优秀的民事诉讼制度和审判经验值得借鉴和吸取。

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1)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均需要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科学、系统的理论阐释,还要特别注重将民事诉讼基本法理、民事诉讼实践与民事诉讼制度三者有机结合起来。(2)善于运用比较的方法

①应当向其他学科学习和借鉴。

②要善于用比较方法分析国外民事诉讼法。

③在横向比较的同时,还要进行纵向比较。

三、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1.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严格说来,在奴隶社会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其民事诉讼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①诉讼主体资格公开不平等。

②刑讯逼供盛行。

③民事裁判允许债权人自己执行。

④弹劾式诉讼或控告式诉讼是奴隶社会的主要诉讼模式。(2)欧洲中世纪的民事诉讼法

①欧洲中世纪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不分,只有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没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典。这一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特征:a.司法不独立;b.诉讼程序主要依靠原告进行;c.宣誓证言、神判和司法决斗盛行。

②13世纪开始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促进了诉讼制度的进步:

a.诉讼代理制度开始建立。

b.法定证据制度形成。

c.民事裁判的执行由作出裁判的审判机关进行。(3)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①1806年,法国制定了《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这是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事诉讼法典。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以此为立法的蓝本。

②1890年,日本以德国法为蓝本制定了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民事诉讼法深受美国法的影响,进行了较大的修改,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③英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法规通常以单行法的形式加以规定:1844年的《执行法令》,1925年的《最高法院裁判(合并诉讼)法令》,1968年、1972年的《民事证据法令》,1979年的《支付命令法令》,1981年的《蔑视法庭法令》,1981年的《最高法院法令》,1982年的《民事管辖与裁判法令》等。

④1848年,纽约州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消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的分别管辖制,制定了简化的、统一的诉讼程序。之后又先后制定了《联邦证据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等。

⑤与封建社会、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法具有很大的进步与发展,并呈现出下列特点:

a.程序法与实体法正式分离。

b.司法独立得以实现。

c.确立了辩论主义及辩论式诉讼。

d.实行自由心证制度。(4)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

1923年,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事诉讼法——《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典》颁布。其主要特点有三:①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原则;②强调国家干预;③实行社会干预。

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法

在西周时期,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开始有所分别。因财产关系打官司的称为讼,为民事诉讼。因控告犯罪打官司的叫作狱,即刑事诉讼。不论什么性质的案件,均按刑事案件对待,采用刑事诉讼的手段,刑民诉讼在程序上不加以区分,不存在独立的民事诉讼法。(2)我国近代的民事诉讼法

①中国封建社会的前期和中期,没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典。

②1840年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开始吸收、学习西方的思想、先进技术和法律制度。1911年年初,沈家本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蓝本,完成了《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该法典确立了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上有一定意义。

③1921年,当时的北洋政府、广州军政府分别公布了《民事诉讼条例》、《民事诉讼律》。国民党统一全国后,1935公布了《民事诉讼法》。(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没有系统的民事诉讼法典,但制定了一些专门的民事诉讼法规。这一时期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①简化诉讼程序,实行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制度。

②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③实行陪审制度。

④普遍开展调解工作。

⑤实行两审终审制。(4)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及其发展趋势

①新中国成立初制定了一系列单行的法规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等。

②1982年3月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并于198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

③在之后的审判实践中发现了不少具体问题,并在这几十年中进行了多次修改。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行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该次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a.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

b.完善简易程序,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设了小额诉讼机制。

c.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d.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

e.强化法律监督。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与效力

1.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指民事诉讼法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其含义有:(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民事诉讼法》法典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其他任何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都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民事诉讼法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来看,它是独立的部门法,是其他任何部门法都不能代替的。(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从民事诉讼法以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为其规定内容来看,民事诉讼法又是程序法。它法规定因实体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和程序。(4)民事诉讼法是强行法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人民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法律,原则上不允许依当事人或法院的意思而任意适用,故为强行法。在不违背公益的前提下,民事诉讼法也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即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保障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有法可依,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是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查明案情,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有关的民事实体法,有效解决民事纠纷。(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民事案件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合法权益,并对违法行为给予制裁。

民事诉讼法的上述三项任务,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民事诉讼是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人民法院审判权共同推进、共同作用的过程。民事诉讼法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确、有序行使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公正、高效运行,为化解民事纠纷,实现民事司法公正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3.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作用范围,即对人、对事以及空间与时间效力。(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

①《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无论是中国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与组织,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应该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②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因此,上述人员和组织在没有明确放弃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情况下,不受我国司法管辖,涉及他们的民事纠纷,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

①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争议的解决,或者说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审理哪些民事案件,即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

②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具体包括:

a.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案件。

b.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案件。

c.由继承法调整的继承关系案件。

d.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案件。

e.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3)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空间、地域。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有效,具体包括我国国家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我国领土延伸的地方。(4)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溯及力。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实施(生效)至今。2007年和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两次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2年12月24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

①对2013年1月1日前未结案件,原则上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②对《决定》施行前已经依法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理

a.对2013年1月1日前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在2013年1月1日及以后尚未处理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由于涉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甚至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

b.对于2013年1月1日前未结案件中虚假诉讼行为及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问题,应适用新法。

④关于申请再审期间

a.对于当事人就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期间为6个月。

b.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即申请再审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

c.关于当事人申请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第一项及第三项的情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来确定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期间。

⑤关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由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与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相比,限缩了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所以对于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尚未审查完毕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予以审查,以充分保护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2.2 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

答:(1)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两大部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民事诉讼程序法。通说认为,现阶段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采广义之说。

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与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具体来讲:

①民事诉讼法是规范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解决民事纠纷需要准确认定事实与正确适用法律。而要保证人民法院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就必须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各项操作规程。

②民事诉讼法是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法律。

当事人的起诉斥、应诉、举证、质证等诉讼行为,都必须严格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在法定的期限内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民事诉讼法就是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确保民事诉讼有序进行的法律。

③民事诉讼法是规范当事人以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的法律。

民事诉讼要查明案件事实,保障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等的参与和配合。(2)民事诉讼法有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之别。

①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也就是是指民事诉讼法典。

②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调整各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多种规则的总称。就我国而言,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主要包括: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b.宪法及其他法律中涉及民事诉讼的相关规范。

c.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2.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答: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与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民事实体法则是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两者的共同点在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都是权利人得以实现其民事权利的法律依据。(2)两者的不同点在于:

①程序法与实体法规定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规定主体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程序法规定因实体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和程序。

②民事实体法属于私法范畴,是任意法。民事实体法强调主体行为自由、意思自治,以便其自由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民事诉讼法是规范人民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法律,原则上不允许依当事人或法院的意思而任意适用,故为强行法。(3)一方面,民事诉讼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也是保障民事实体法所规定权利之实现的工具。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要适应民事实体法律的需要,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必须回应民事实体法律的要求。

3.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答:民事诉讼法学是专门研究民事冲突、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对民事审判活动与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理论探讨的科学。具体来说,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为:(1)民事冲突

民事诉讼法学对民事冲突的研究是从解决冲突的机制配置的角度展开的,研究如何以法律为准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公正、合理、高效地解决民事冲突,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协调配合,共同作用于民事冲突的解决,致力于和谐社会的建设。(2)民事审判实践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不仅要从理论上全面、准确地阐释立法的宗旨、原则和精神,促进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而且要系统、认真总结审判实践与执行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分析实践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与新情况,提出科学可行的应对方案与立法建议,促进民事诉讼立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3)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实施规律及其与邻近法律的关系。

①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规律的科学。

民事诉讼法同其他法律一样,有其自身产生、发展的规律,对这一规律加以分析研究,将深化我们对民事诉讼法的认识,促进民事诉讼法的完善。

②民事诉讼法学是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实施规律的科学。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民事诉讼法制定颁布后,在实施中会遇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发现其中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寻求解决之策,自然是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③民事诉讼法学是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与邻近法律相互关系的科学。

a.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要适应民事实体法律的需要,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必须回应民事实体法律的要求。

b.解决民事冲突需要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与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机制之间要相互衔接、相互配合。(4)域外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

各国法律存在诸多相通之点。我国的法制建设需要借鉴他国的经验。就民事诉讼法学而言,诉权论、诉讼标的论、既判力理论、正当程序理论等,以及不少国家正在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实践均有许多经验值得借鉴和吸取。要借鉴和吸取就必须准确、全面地学习和研究域外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

4.如何认识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答:从国内外历史事实来看,总的来讲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1)奴隶社会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只有比较原始的、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到欧洲中世纪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不分,只有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没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典。欧洲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民事诉讼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发展和进步,主要表现在诉讼代理制度开始建立、是法定证据制度逐渐形成和民事裁判的执行由作出裁判的审判机关进行。(2)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各国相继开展了民事诉讼法典的编纂。

①1806年,法国在《民事诉讼程序敕令》的基础上制定了《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这是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事诉讼法典。这部法典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比较完善,在世界上有重要影响,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以此为立法的蓝本。

②在英美法系中的美国,1848年,纽约州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消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的分别管辖制,制定了简化的、统一的诉讼程序。

③与封建社会、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法具有很大的进步与发展,并呈现出下列特点:

a.程序法与实体法正式分离。

b.司法独立得以实现。

c.确立了辩论主义及辩论式诉讼。

d.实行自由心证制度。(3)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还具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在我国经历了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的过程。

①在西周时期初期虽然存在着民法和刑法诉讼制度概念上的区分,但在并没有实际上的制度价值。在整个封建社会时期,不论什么性质的案件,均按刑事案件对待,采用刑事诉讼的手段,刑民诉讼不分,更谈不上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法。

②到清末明初阶段,由于西方思想的传播,人们开始学习先进的法律制度。1911年年初,沈家本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蓝本,并参照日本、奥地利等国民事诉讼法,完成了《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该法典确立了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上有一定意义。

③民国政府在继承《大清民事诉讼律》的基础上,于1935年2月1日公布了《民事诉讼法》。至今还在台湾地区实行。

④新中国成立至今,在党的领导下,民事诉讼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于1982年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之后又进行了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了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5.如何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的溯及力?

答:(1)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予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溯及力问题即民事诉讼法对其颁布生效前的行为,包括修正案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2)从法理上来讲,一个良法的内在要求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因为人们在行为时不可能预先了解到之后颁布的法律,只能按照当时生效的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所以法不应当有溯及力。但是在例外情况下,当新法有利于行为人时,则可以适用新法,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从旧兼从轻”原则。(3)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做了一部分具体的规定:

①对2013年1月1日前未结案件,原则上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②对《决定》施行前已经依法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理:对2013年1月1 日前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在2013年1月1日及以后尚未处理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由于涉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甚至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但是,对于2013年1月1日前未结案件中虚假诉讼行为及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问题,应适用新法。

④关于申请再审期间。

a.对于当事人就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期间为6个月。

b.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即申请再审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

c.关于当事人申请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第一项及第三项的情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来确定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期间。

⑤关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由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与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相比,限缩了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所以对于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尚未审查完毕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予以审查,以充分保护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

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的目的

1.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

民事诉讼目的又称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或诉讼目的。它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民事诉讼目的的实质包括:(1)民事诉讼目的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直接实施诉讼活动的法院或诉讼参与人。(2)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对进行民事诉讼结果所期望达到的一种理想模式。(3)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①国家权力是民事审判权的来源与基础,民事审判权则是国家权力的内容之一。

②国家权力的性质决定民事审判权的本质,民事审判权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4)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是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2.民事诉讼目的的表现形式(1)由于世界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等因素不同,统治者设计的民事诉讼目的借以表现的方式,在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国家也不尽相同。(2)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以独立方式表现民事诉讼目的提供了契机,近代法典编纂运动使民事诉讼法得以独立,民事诉讼目的也随之得以集中体现。

①1807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应当被认为是最先独立确立民事诉讼目的的法典。

②1877年颁布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确立的民事诉讼目的,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典范,决定了大陆法系国家近代民事诉讼目的的基本倾向。

③英美国家主要以判例法、不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其特定的民事诉讼目的。

3.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方式(1)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必须借助一定的方式,如何设置实现诉讼目的的方式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①从诉讼程序技术上如何规制民事诉讼各基本要素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即诉讼构造。

②以什么样的民事诉讼目的指导设计民事诉讼构造。(2)二者的关系表现为,民事诉讼构造的设计和运用,受着民事诉讼目的的制约,并由民事诉讼目的所决定,民事诉讼构造作为手段,是为实现民事诉讼目的服务的。专制社会的民事诉讼,是为维护特权阶级专属法律秩序的目的,其诉讼构造是以纠问式诉讼作为实现民事诉讼目的方式的。(3)在民主社会里,民事诉讼目的的双重性有了较为明晰的层次分别。在一定社会制度中,统治阶级通过民事诉讼法贯彻民事法律、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应当是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通过民事诉讼实现民事权利救济,保障诉讼利益则是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二者的相互关系体现在:

①根本目的是直接目的的产生依据,直接目的是根本目的的派出;

②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达成,直接目的的确立则取决于根本目的的需要。(4)民事诉讼目的实现的程度取决于其所维护的政治同历史规律的一致性、目的对民事诉讼规律的适应性、实现直接目的所构造的诉讼模式、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等因素。

4.我国民事诉讼目的论学说(1)维护社会秩序说

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解决了,就能创造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从而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生产发展。我们将此种目的论称为“维护社会秩序说”。(2)诉讼目的多元论“现代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化和相对性,决定了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多重性”,“在现代社会里将民事诉讼目的个别化的企图是不足取的”,“从不同角度看,保护私法权利和维护私法秩序也是民事诉讼的目的”。(3)纠纷解决说

民事纠纷基于各种原因而客观存在,因而人们在创建社会制度的同时,创设了解决纠纷的各种制度,如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等。“设立这些制度的目的,应该说毫无例外地是要通过这些制度来解决纠纷。”(4)利益保障说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不仅应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廓清民事法律关系、确定民事权利状态,从而贯彻宪法关于保障实体权利的规定,还要依照程序法的规定,以追求程序利益为己任,以与宪法关于保护基本权利的宗旨相一致。因此,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运用司法权加以保障的利益,由实体利益再融于程序利益,其已不再与诉讼前存在于诉讼外即纠纷发生时之利益完全相同。

二、民事诉讼的价值

民事诉讼价值论是一种对于民事诉讼价值的,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完整性和独立性的理论,它是对民事诉讼价值的一种理性认识。民事诉讼价值可分为民事诉讼目的性价值以及民事诉讼工具性价值。

1.民事诉讼目的性价值

民事诉讼目的性价值即内在价值,是指在主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当中,须予以满足的诉讼主体的某些需要,就是这些主体参与活动的内在价值本身,也可称为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诉讼程序的价值应包括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1)程序公正

①程序公正的意义

程序公正,主要指在司法程序运作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价值标准。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它是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从而也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

a.公正的程序可以排除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偏向。

b.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意味着它具有一套能够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并且由此能够形成保障法律准确行之有效的常规体制。

c.程序公正的意义还在于正当程序产生出正当的结果(判决)。

②程序公正的内容

a.在程序公正的诸项内容中,程序主体地位的确立与强化、以诉讼主体确信的事实为定案依据、审判者中立的立场这三项尤为重要。

b.程序主体地位的确立与强化,要求立法者在设计民事诉讼目的时应将真正赋予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程序主体权放在首要的位置。这不仅意味着当事人能够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形成令自己满意的诉讼结果,也意味着诉讼程序对作为自主、理性主体的当事人尊严和价值的充分肯定。

c.裁判者保持中立,无论其是否会改进程序结果的质量,它本身即因为对平等价值的保障而成为程序拥有的一项独立价值。裁判者中立的三项规则:

第一,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

第二,冲突的结果中不含有解决者个人的利益。

第三,冲突的解决者不应有对当事人一方的好恶偏见。(2)诉讼效益

①效益的含义“效益”本身作为一个经济学术语。由于民事争议一旦产生,一部分社会资源将卷入纠纷之中不能参与“营运”而失去效益,因而以尽量少的时间消耗和物质投入来实现最大程度的公正,便成为现代诉讼制度的理想追求。

②诉讼效益的构成

a.当事人通过裁判挽回的经济损失和实现的经济利益。

b.国家在诉讼中通过裁判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通过罚款等形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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