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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2 20: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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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仁志(著)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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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零专利

突破零专利试读:

改变从读本书开始(代自序)

专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而专利对于企业特别是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科技型企业,则是关乎存亡兴衰的企业要素。

在只有创新才能发展的今天,专利已经成为表达和保护创新能力的重要知识产权。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开始关心专利,希望通过了解和获取专利方面的知识来改变自己在经营和工作中的被动状态。确实,专利正是带来改变的利器。但是,很多企业,更多的个人,却处在“零专利”状态。这种状态对于建设和适应创新型社会可以说是极不相称的。

如何摆脱零专利状态?这正是这本书要告诉你的。

说起专利,现代人应该并不陌生。特别是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老板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要与专利打交道。不是自己要用专利保护自己的新产品,忙着申请专利,就是自己的某种产品被指责为侵犯专利权,慌着应付诉讼。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专利正在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企业的生态环境,成为一个重要和鲜明的企业要素。

显然,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载体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行各业都是如此。人们时不时从广告中,可以看到专利的字眼;一些著名的跨国公司打着专利的官司;有些引起世界关注的行业收购或兼并,看中的就是被收购或兼并的企业所拥有的专利。远的不说,苹果公司与三星电子的专利之争,就是新近的例子。

中国一度只是专利的旁观者。改革开放改变了这种状态。现在,我国已经是专利的积极参与者,世界第一专利拥有量的企业,也已经由美国的公司改变为中国的企业。专利正在改变着企业,促进着改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自己的专利制度,制定和多次修订了专利法,从而使专利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呈现出一个全新的局面。很多企业不仅继续关注和引进国外先进的专利技术,也开始大量开发属于自有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并通过申请专利来主张权利和获得保护、拓展市场、提升技术。

在这种新形势下,了解和掌握专利技术知识,特别是与自己行业有关的专利技术知识,对于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师生,都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人对专利都有全面和正确的了解。即使是直接或间接在使用或利用专利技术的人,不少也处在一知半解的状态,却又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进入专利领域的读物,更不要说专门为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编写的专利知识读物。基于这种情况,笔者根据自己多年开发专利技术和申请专利的经历,有了撰写一本专利方面的读物的设想,获得化学工业出版社的支持,使这本小书得以奉献给广大读者。

笔者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接触到国外专利技术资料。当时,为了开发无氰镀银新工艺,笔者所工作的企业七一○厂与武汉大学化学系合作设立了无氰镀银攻关小组,笔者参加了这个小组的工作,通过本厂的技术情报室订阅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出版的《电镀专利文摘》1~4期,同时,武汉大学化学系检索到无氰镀银的美国专利,从而为我们开发丁二酰亚胺镀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1985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开始建立起我国自己的专利制度。笔者于1988年申请了自己的第一个专利,这就是专利申请号为88107794.1的发明专利《电镀玻璃钢》。从那以后到现在,笔者已经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已达三十多项。比较近的是2013年1月和2月分别申请的两项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1310001881.4的《用于竖式槽进行印制板水平电镀的装置》和申请号为201310057062.1 的《三维立体造型传真机》,都已经初审通过。如果包括代其他企业和个人策划和申请的专利则已经达到五十多项。这些申请基本都获得了专利权。这些专利既有笔者自己从事的电镀专业技术领域,也有电子电器、外观设计等其他领域的创意成果。跨专业和跨学科已经不是什么障碍,并且恰恰相反,专业交叉和学科边缘,正是创新的密集区间。

在申请专利初期,由于对专利知识缺乏全面了解,在专利文件写作、权利要求提出的技巧等方面经验不足,专利文件被多次退回修改。随着笔者对专利知识的深入了解和多次申请并获得专利的经验积累,现在对于专利的策划、专利文件的制作、权利要求的提出等都有了很多心得,使申请和获得专利对于笔者来说,成为一件很愉快的事情。

现在,已经很清楚地认识到,有关专利的要素,无论哪个专业、哪个学科,基本上都是一样的。掌握了这些要素,开发和申请专利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突破零专利,也就指日可待。

当然,专利的目的不仅仅只是对已经开发的新技术的保护,更重要的是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只有创新才能超越已经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又只有创新的技术,才能获得专利的保护。这种一浪高过一浪的推进,才使得我们生活在了高科技的现代社会。

现在,拥有专利的多少已经是一个企业是否强势的标志之一。发达国家的许多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很长一个时期在专利拥有量上处在遥遥领先的地位,例如IBM公司很长一个时期都是世界上专利拥有量第一的企业,现在,这个地位已经由我国的民营企业华为公司所取代。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惊人进步,同时也是我国企业专利意识增强的一个标志。

但是,一个严峻的事实是,我国还有大量企业处在“零专利”状态。相当多的企业是在靠模仿和跟随战略生存,还有一些则是成为代工厂,为专利产品进行加工和生产其附属产品。更有少数企业靠 “打擦边球”过日子。这种情况在各行各业都很严重。这与世界经济模式的进化是不相适应的,必须加以改变。而改变这种状态的一项根本措施就是提高企业的创新精神和专利意识。而专利意识的提高,需要从了解专利开始。只有了解和认识了专利与专利制度,才有可能进而运用专利武器,提升企业及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使企业的创新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也是写作本书的目的。

本书最重要的特色,是这本书不是专利专业人士所写的专利读物。没有那种法律文献的艰深和难懂;也没有代理律师传达出的那种神秘和微妙。这是有丰富专利开发和申请经历者的经验之谈。所有专利申请中需要注意的细节和经验,你从这本书中都可以领略到。

开卷有益。你一定会从中获得你所需要的。刘仁志  第1章专利及其分类1.1 关于专利1.1.1 一个关于专利的小故事

什么是专利?专利有什么作用?为什么要申请专利?

这也许是希望申请专利的人想急于知道的。我们先看一个关于专利的小故事,再来回答这些问题,可能就容易得多了。救命的鞋带故事发生在19世纪的美国。有一位制鞋老板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在清算以后已经一无所有,万念俱灰,踉踉跄跄地来到密西西比河边,准备跳河了却此生。他环顾四周,虽然已经无心欣赏河边风光,但是看着远处往来的人们,也难免顾影自怜,下意识地整理了一下自己的领带和西装,然后迈步向河边走去。就在他抬脚向前的瞬间,他发现自己脚上有一只皮鞋的鞋带从鞋扣眼中散了出来。他想,即使去寻死,也不能没有形象。于是就蹲下身来,准备将那根从鞋带眼中散出来的鞋带穿进去重新系紧。那个时代的皮鞋带,就是一根圆形编织带,还不是现在普遍使用的带有硬质鞋带头的鞋带。但是,由于编织的鞋带绳子的头已经松散,他一时很难将这松出的鞋带穿进去。他一遍又一遍执着地穿来穿去,就是难以穿进去。他悲愤地想,一个倒霉的人做什么都不顺,今天偏要穿进去!潜意识中有一种临死前改变一下自己的决心。为了成功地将鞋带穿进去,他开始动起了脑筋。他想,如果能像上鞋的锥子一样,有一个针头来引一下,那就好穿了。他于是在地上找看有什么东西可以利用一下,结果就发现有一根火柴杆。他拾起火柴杆,用它顶住鞋带头,很顺利地就将鞋带穿进去了。就在他完成这个动作的瞬间,忽然灵光一闪:“对啊,为什么不生产这种带有硬杆的鞋带呢?每天该有多少人为这困难的穿鞋带的小事所烦恼啊?”想到这里,他起身就跑。不过,当然不是跑去跳河自杀,而是转身向专利局跑去。他跑到专利局去做什么?申请专利!他向专利局申请了这种“在鞋带的两头安装有方便将鞋带穿进鞋扣眼中的金属套管”的新式鞋带的专利。然后拿着专利资料到银行申请贷款。再用贷到的钱添置设备,开始生产和销售这种新型鞋带。结果他的这款新鞋带大受欢迎。由于产品有专利权,使得他在这个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有独占性,只要没有他的许可,别人就不能生产和销售这种产品,这样,不仅使他的企业起死回生,而且他自己也成为一代鞋王。

相信读者会深深为这个故事所吸引,从而对专利有了深刻的印象。这个故事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展现了专利可以改变人生的魄力。

这个故事不仅体现了专利产品的保护作用,也显示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产品,才能获得专利,如果那个时代已经有了带有硬质鞋带头的鞋带,这位老板也许就只好跳河了。可以说这条鞋带救了这位老板。从这个鞋带的故事,我们也可以从中领悟到,专利不一定是什么高深的复杂的科学发明,只要是具有创新性,有实用价值,再简单的发明,也可以获得专利权。

同时,这个故事的背景是:美国有一套完整的专利制度。没有专利制度从法律上加以保证,即使有了好的创意或发明,也不可能很快就创造出经济价值。

再一个就是良好的融资环境和投资意识。这是美国许多专利可以迅速转变为产品并形成产业的原因。

21世纪人们对专利已经不再陌生。有关专利的争端和诉讼,时不时见诸报端。国际上大型企业之间的专利之争,也时有发生。但是,对于大多数人,专利仍然有着过于专业或者说神秘的地方,使人觉得专利离我们的日常生活仍然很遥远,大可不必去操心。事实果真如此吗?

事实上,专利已经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生产的诸多方面,由于大部分专利的申请和获得是企业和法人行为,有他们为我们买单,我们才得以在享用各种专利产品时,没有任何的阻碍。就拿我们每人每天离不开的手机,那是一个专利密集的产品,没有获得专利许可,不要说生产,就是使用也是违法的。这也许令你有些意外。而事实上不只是手机,可以说现代生活的几乎所有产品,从日常生活用品到高科技产品,都是由专利产品为主在支持着,有许多产品都是专利密集,比如说汽车、计算机、家用电器等,都有大量专利技术支持。以一则新闻报道为例,2011年8月16日,谷歌以125亿美元的巨资收购摩托罗拉的移动通信资产,主要就是为获得摩托罗拉在移动通信领域所拥有的1000多项专利,用以对抗来自苹果公司的专利竞争。1.1.2 专利制度的重要性

前面讲到的关于鞋带专利的戏剧性故事能够有一个美好的结局,关键就是当时的美国有一套专利制度。

在有专利制度的社会,人们看得到专利产品所具有的优势,才可能去积极开发专利产品。有了这种专利制度,这位鞋老板才能将这个创新的思维首先去申请专利,从而保证了这个产品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成为他独有或经他许可才能有的生产和销售权。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受市场欢迎的产品一出来,大家就都来模仿生产,他可能会再次面临破产。

显然,只有在具有完善的专利制度的环境下,制造商才会有专利意识。也只有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市场环境中,产品的更新换代才受到保护和获得强大的推动力,从而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市场特别是技术市场的良性发展,最终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发达国家的专利制度的建立是在经历了早期的无序竞争之后,从困境中总结出经验,进而一步一步走向完善的。这种制度不仅维持了发达国家国内以技术创新为推动的市场经济的稳定,也极大地保护了他们的技术机密度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直到今天,在很多高科技领域,在专利的保护下,发达国家的一些高科技产品仍在向世界各国收取其专利许可的费用。这种形式已经从有形产品扩展到无形产品(软件等),并且在保护开发者和所有权人的既得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技术在竞争中的进步。

现在,不只是发达国家,很多发展中国家也已经或开始建立起了自己的专利制度,从而形成了国际性的专利保护环境。随着各国对专利工作的重视,包括加强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使专利成为工业企业越来越重视的重要权益。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建立自己的专利制度。经过近30年的努力,在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专利制度体系。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专利的申请和授权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了较大提高,特别是近几年,专利发展呈现快速增长,我国的大型企业的专利拥有量已经超过美国而居世界第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已经将是否拥有自己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作为必备条件,进一步推动了企业的专利意识和创新思维。

但是,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还很不平衡,除了少数大型企业或从专利事件中获得过利益或教训的企业,开始树立专利意识,执行专利战略,以对抗日益严峻的专利技术壁垒。大部分企业,对专利仍然是敬而远之的态度,处在被动的状态。

我国的专利制度,自1985年实行以来,经过这些年实践的检验,进行了几次修订。在参照国际上发达国家的专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了一些更加有益于维护专利权人权益、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修订和调整。现在申请和获得专利的效率有很大提高,门槛和难度有所降低,政府给予的补贴和支持力度更大。可以说国家已经搭建了一个良好的专利制度平台,我国各行各业和每个人都可充分加以利用。

很可惜,这种利用在我们许多企业还很不充分,有些企业根本就不懂得如何利用专利,更谈不上开发和获得专利。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企业和个人的专利意识薄弱。更重要的是我国专利保护的力度不够强大,侵权和违法得不到即时的制止和处罚。即使有了查处,也重罪轻罚,使违法成本较低。这种现象已经引起国家重视,更多是在国际竞争中获得的教训和国外专利所有者的不断的起诉,使我国认识到没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要有持续的经济繁荣和发展是不可能的。1.1.3 专利意识和创新思维

有了专利制度,如果大众没有专利意识,专利的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

所谓专利意识,是指企业或个人,或者从法律的角度说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对专利的重视程度。专利意识也是一种法律意识,包括对自己专利权的维护和对别人专利权的尊重。具有专利意识的企业或个人,在从事各项与产品有关的活动时,比没有专利意识的企业或个人有更多的可用资源和操作空间,这种差别是很大的,只有在掌握了相关的专利知识并体会到专利的作用时,才会深刻地认识到。

下面再看一个笔者经历的故事。走起的立体中国象棋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参加一次技术培训时,笔者认识了一位温州电镀企业的老板。他从事电镀加工已经多年,由于竞争激烈,加上当时行业也不景气,他想摆脱完全依靠接受电镀加工订单的被动局面,开发一些自己的产品来销售,以自己的产品为主业,将电镀加工变为辅业,当然这种产品以能发挥自己有电镀加工能力的优势为好。他请笔者为他推荐一下有什么产品可以开发。笔者这时正有一个已经获得外观专利的产品,这就是“立体中国象棋”(ZL953040372)。中国的象棋是以文字来识别棋子,这对于想学下中国象棋的外国人可是个不小的障碍,对于想将这项运动作为体育项目推广到世界是不利的。基于这个想法,参照国际象棋以造型识别棋子的做法,就设计出了这套立体中国象棋。这个产品虽然是外观设计专利,但却可以用玻璃钢电镀技术来生产(“电镀玻璃钢”是笔者申请的第一个专利,专利号881077941),这样既可以有自己的产品可做,又可以发挥电镀企业的优势,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于是向他推荐这个产品,并向他讲述了生产专利产品的好处。这位从来不关心也不了解专利的老板,接受了建议,开始生产这种立体中国象棋。由于他是一位好动脑有创意的老板,他认为玻璃钢制品档次较低,而电镀流程过长,产品利润空间不大,转而采用金属材料来做棋子,产品的材质提升,电镀加工技术也很成熟,再将其做成古铜、古银色彩和镀金镀银色彩,很快打开了市场。立体中国象棋及其专利发明人由于市场前景较好,不久,在温州就出现了仿制他产品的厂商,他在咨询了笔者的意见后,以专利证书和产品实样为证据,立即向法院提出了维权申请,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令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并给被侵权企业赔偿了一定经济损失。这个事例给了这位电镀企业老板很大启发,开始以专利的眼光来经营自己的企业,多次请笔者为他申请专利。当时国家专利局还没有开通外省代办处,好几次都是与他一起飞往北京,直接去国家专利局办理。所申请的专利从象棋盒到包装盒,从各种立体中国象棋到国际象棋,使企业越做越大,产品开始行销海外。由于企业具有专利意识,自己开发的产品都受到专利保护,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命力都得到增强,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当年中国足球队的洋教练米卢离任时,国家体委送给这位教练的纪念品,就是这家企业生产的立体中国象棋,并且将棋子中的帅的面部造型,做成了米卢!令这位洋教练大为高兴。从此,立体的中国象棋走向了世界。一个朋友就曾经告诉我,他在国外某机场候机时,就见到过这种立体中国象棋。而这个外观专利,也是笔者转让给企业的第一个专利。

具有专利意识的企业或个人,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有强烈的创新思维能力。而创新思维正是专利制度所要推动的一种社会技术进步的思维模式。

但是,我国工业企业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对专利这一重要产权的获取和应用处于落后局面。许多企业处于“有制造无创造,有知识无产权”的状态。即使在专利法公布和实施多年之后,仍有不少企业处在零专利状态。这于企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不利,也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不利。究其原因,就是专利意识薄弱,即使有了专利制度,也不懂得加以利用。在专利面前仍然处于被动局面。

相信读者通过以上两个与专利有关的故事,对专利的认识已经不同以往,对进一步了解专利也有了兴趣。1.2 专利概述1.2.1 专利的由来

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而现代专利,则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根据大量的数据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这个数据让我们不能不说专利是一个含金量极高的富金矿。

追溯现代专利制度的起源,要上溯至15世纪早期的威尼斯。1421年,威尼斯授予著名建筑设计师Brunelleschi设计的一种配备有起重机的石料运输船以专利,从而使这种持有专利的运输工具获得了很大的利益。从此,为了获得专利的各种设计纷纷涌现,但也良莠不齐,时有纠纷。1474年威尼斯元老院颁布法案,对专利进行规范,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也可以看做是西方专利保护制度的起源。

而早在14世纪,英国国王就开始为外国技工颁发专利证书,授予垄断权利。英国专利制度发展到17世纪,终成现代意义的专利保护制度,其标志为1623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垄断法规》,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含义的专利法。该部法律确定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定义沿用至今。

英国专利制度的实施,保护和激励了技术创新,发明了大量大机器,著名的蒸汽机就是在这个时期发明的,当然也获得了专利。这些发明为英国资本主义产业革命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一度使英国成为“日不落”帝国。继英国之后,美国在1790年、法国在1791年、俄国在1814年、德国在1877年相继颁布了专利法,并于1883年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使专利制度走向了全球化进程。

从字面上看,专利可以解读为专有或专属的权利。也可以说是一种专有或专属的利益。是人类长期从事商业交流和竞争中产生出来的一种约定,最终成为一种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证。

而从知识产权的角度,专利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是专利权的简称,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第二是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具体指的是技术方法——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也可以是一件具体的产品或一种装置,包括一种构造或外观。

第三是指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指的是具体的物质文件。例如专利证书等。

一个国家依照其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的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1.2.2 专利的作用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的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全世界每年90%~95%的发明创造成果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其中约有70%的发明成果从未在其他非专利文献上发表过。科研工作中经常查阅专利文献,不仅可以提高科研项目的研究起点和水平,而且还可以节约60%左右的研究时间和40%左右的研究经费。

专利是对发明创造的法律保护措施,是一种垄断权。也是公开的技术、法律和经济信息。它的最重要作用是以经济报偿和法律保障的形式促进技术进步和信息公开。最终是让全人类受益。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专利是国家有偿提供的公益事业。

科学技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重要能力。虽然从理论上说,科学技术是没有国界也没有阶级性的生产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人类社会中,科学技术有着明显的从属性,成为个人、团体或社会的一种工具,成为企业、国家间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一个国家、一家企业的科学技术水平,决定这个国家或企业的经济实力,从而使科学技术信息的获取也成为竞争中常用的手段,与之相对应的是国家对科学技术的保护力度的增强。除了各种法律法规,专利是对技术创新最为有力的保护。

具体说来,专利有以下作用。(1)专有性 专利技术属于专利权人所有,他人未经许可不能使用该专利技术,从而排除了其他人直接竞争的权利。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或保持在某一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2)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是专利的核心作用。当涉及专利侵权时,专利权人可依据专利法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因此,专利本身就具有法律威慑作用,阻止了大部分企图侵权者,使之不敢轻易对属于专利的技术进行假冒或仿制。

法律保护的意义在于专利本身所具有的重要价值。法律对专利的保护,与对其他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一样,不仅适用专利法,而且适用各种基于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各种行政和民事、刑事法律规定,具有强力的法律保护作用。(3)经济价值 专利本身就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专利的出现就源于市场的利益专有化。“专利”的中文字面就有“专有利益”或“专属利益”的意思,是一种利益保护体制。当然专利制度的发展方向是社会主体利益的最大化,是对人类社会有序和谐和创新发展的保障之一。因此,专利的经济价值是非常明显的。

除了总体的经济价值,专利主要还表现为专利权人的经济价值。包括专利产品的直接获利和市场的独占等。同时,专利是可以转让的,因此,专利本身具有明显的商业价值。专利产品除了转让,还通过许可让受使用权,取得相应经济报酬。获得专利权可以为专利权人带来直接的和潜在的经济的利益。

专利的经济价值还体现在作为软实力所产生的价值。比如,中国政府对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有一些优惠政策,例如所得税只按15%征收,而一般企业要按25%征收。而认定企业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条款之一,就是企业必须拥有发明专利。且每年的年审都将有无新的发明专利作为一个硬指标。这只是专利价值的一个具体例子。

专利有明显的广告效益,对提升企业和产品的信誉是有帮助的。它是技术先进的一种标志。

同时,专利也可以直接作为投资、融资、贷款等的资本或信物。这是一种直接的经济价值。(4)文化价值 专利价值的综合,构成了专利文化。这是最为重要但又最容易被忽略的价值。文化是一定社会群体在社会实践中积累的思想、感情及行为的表达方式,是可以传承、演化的精神体系。文化涉及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社会价值的导向性、科技的思想与方法、社会创导的创新精神、注重技术运用的实践态度等,在专利文化中都有集中的体现。因此,200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了“知识产权促进发展与繁荣,建立知识产权文化”的战略目标。对专利的这种文化定位,使专利的综合价值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进一步起到推动社会创新发展的作用。

下面再来看一个故事,这是又一个挽救生命的专利的实例。这会进一步加深对专利作用的印象。救命的安全带汽车安全带是目前所有车辆安全系统中最基本、最便宜、最方便使用的安全装置。其面世以来,在交通事故中拯救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世界很多国家制定交通法规强制要求车辆驾乘人员在车辆行驶中必须系安全带。一项对汽车安全史产生重大影响的专利,使尼尔斯·博林(Nils Bohlin)成为举世公认的汽车安全带发明人。尼尔斯·博林出生于1920年的瑞典,大学毕业获得机械工程专业理学学士学位。1942年开始供职于航空零件制造商Saab公司,担任机械工程师的工作,1950年参与飞机弹射座椅的设计研发,弹射座椅的工作原理是在危急情况下将飞行员弹出机舱(并跳伞)以挽救其生命,这项装置的使用需要通过安全带将飞行员捆绑在座椅上,尼尔斯·博林参与了飞机安全座椅安全带的设计工作。汽车安全带发明人尼尔斯·博林当时的沃尔沃汽车公司曾计划在自产的汽车上,安装一种可调长短的两点式“对角线”安全带,由于安全性不理想,未能实施。直到沃尔沃汽车公司CEO的一位亲属不幸在车祸中丧生,沃尔沃决心加大力度研究更为有效的汽车驾驶安全装置,拥有安全带设计经验的尼尔斯·博林也于1958年被招聘进入沃尔沃汽车公司,着手开发新型的汽车被动安全设施。摆在尼尔斯面前的任务非常艰巨,他了解在飞机上使用的四点式安全带不适宜用在汽车驾驶舱中,于是将研究的重心放在减少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方面。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尼尔斯·博林设计出了更为简便而有效的三点式安全带。这项技术在1959年第一次被运用在沃尔沃汽车上。1963年,沃尔沃汽车公司开始把尼尔斯·博林的三点式汽车安全带注册,并在自产的所有汽车上装配,还将三点式安全带技术介绍给当时持怀疑态度的美国人。与此同时,沃尔沃公司还把他们的安全带发明免费提供给其他汽车制造商使用,以推广这项保护生命的发明。半个世纪过去了,三点式安全带依然被全世界汽车制造商作为最基础的安全带技术,并在此设计之上,开发出机械或电子预紧式安全带技术。据统计,车祸事故中被抛出汽车的人中75%会死亡,而安全带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将驾乘者牢牢固定在座位上,三点式安全带能将车祸中的死亡和重伤率减少50%。自1959年安全带问世以来,安全带已挽救了超过百万人的生命,且这百万人中还不包括那些因安全带的使用而免于死亡的重伤人数。该发明于1985年被德国专利局评为过去100年最重要的八大发明之一,也被选入了由美国纽约大学出版社和巴恩斯诺布尔出版社于2007年联合出版的《第20世纪影响世界的100个发明》之中。尼尔斯·博林后半生一直从事汽车安全带等汽车安全装置的研发工作,退休后仍坚持研究保护乘坐人员避免侧面撞击的安全带和其他装置。他说:“有时候接到由于系安全带而幸存者的感谢电话,真是温暖我的心,并使我觉得我真的已能为人类做事了。”尼尔斯·博林于1985年退休,2002年去世,享年82岁。1.2.3 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反映一个社会对技术创新的态度,也是社会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知识产权最权威和完整的保护体系。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不能没有专利制度。历史也证明,正是专利制度对推动工业革命起到了重要作用。“大英帝国”是近代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其工业化水平远超当时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专利制度在英伦三岛植根了三百来年。而美国则无疑是现在最强大的经济、技术大国,和这一地位相匹配的,正是它被誉为世界最为先进的专利制度,以及罕见的将激励发明创作的专利制度纳入制宪议题和写入宪法的远见卓识。我国的近邻日本,在短短的时间里创造性地移植了西方世界的专利制度,同样建立了世界一流的专利体制,极大地影响了它的现代化进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法学家伊凡(Evan J.)指出:在过去一百年内,世界最进步的国家,是以专利制度鼓励发明者的国家。说到我国所建立的专利制度,其萌芽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太平天国的领导人洪仁玕于1859年总管朝政后,在他的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资政新篇》中,提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主张。而专利形式的真正出现是在清朝光绪年间。1881年资产阶级改良派郑观应向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上书,要求给予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机器织布工艺以10年专利。1882年经光绪帝核准,给予上海机器织布局10年专利权。随后,不断有一些新工艺和新技术提出专利申请,被批准的专利日见增多。而较为现代的专利制度,则是从辛亥革命以后开始的。在辛亥革命百年的今天,回顾这段历史,别有一种欣慰。1912年12月,当时的国民政府工商部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规定对发明或者改良的产品,除食品和药品外,授予5年以内的专利权。这从法律上看,已是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具有现代专利法中的有关基本原则。1923年3月,农商部又公布了《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把保护对象扩大到制造方法的发明或者改进,专利的期限是3年或者5年。1928年6月,农工商部又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条例》,其奖励对象是对工业产品及其制造方法分别授予15年、10年、5年或3年的专利权。1932年9月,公布了《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和5年。1939年4月修订了该条例,增加了新型和新式样两种专利。至此,中国旧专利制度的基本轮廓已经形成。1940年11月,当时的政府决定实行专利制度,建立专利机构,并于1944年5月29日公布实行《中华民国专利法》。该法规定对发明、新型和新式样授予专利权,三种专利的期限分别是15年、10年、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这就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包括发明、新型、新式样在内的专利法。这部专利法直到1949年才得以在台湾省实施。从1912年开始建立专利制度到1944年这32年期间,总共批准专利692件,褒奖175件。从这个微不足道的数字中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前的专利制度在我国科技和工业的发展中没有发挥什么推动作用。

新中国成立不久,即1950年8月,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发明人可以依其自愿对其发明申请发明权或专利权。不过对有关国防的发明,有关广大群众利益并有迅速推广必要的发明,如药品、农牧业品种等,发明人在国家单位工作并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所完成的发明或者接受委托并领取报酬所完成的发明,国家只发给发明证书,不发给专利证书。对制造化学物质的新方法可以发给专利证书或者发明证书,但对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发给任何证书。申请发明权或者已经发给发明证书的发明,如果政府不需要采用,主管机关可以授予专利权或者发给专利证书。反之,已经发给专利证书的发明,如果政府需要采用,也可改为发明证书。专利权人对其专利发明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发明权和专利权的期限为3~15年,由主管机关确定。《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于1963年11月由国务院明令废止,历时13年(不过自1957年以后就没有再批准专利权和发明权,该条例实际上自那时起已经停止执行),先后批准了4项专利权、6项发明权。

该条例采取的是保护发明权与专利权的双轨制,其本质是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可以无偿使用。对发明人采取承认其人身权和奖励的政策,没有任何报酬。这是前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在其解体前的长期做法。在我国短暂的实践证明,这种制度对我国科技、经济的发展没有产生明显的作用。

改革开放才真正使我国的专利制度得以确立并开始迅速发展。尽管1978年即有人提出建立我国专利制度的建议,但直到1982年9月,国务院才得以召开专门常务会议,讨论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问题。会议决定:“我国应该建立专利制度”。紧接着,在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批准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制定和施行专利法”。

1983年8月,经过20多次研究修改的《专利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并于9月2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终于在1984年3月12日下午在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庄严地通过了。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科法》),历时5年,终于问世。

与此同时,我国也于1980年6月3日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3月19日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从此,我国的专利事业进入了一个光辉的、迅速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1.3 专利的类别

专利是专属或专有知识产权权利的简称。专利具有特定法律地位,是知识产权中受保护最为完备的一种权益。因此,世界各国都制定有各自的专利法,国际上也有关于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的专门的条约。这里我们直接切入专利的相关专业知识,从专利的分类入手,是为了让读者尽快建立起对专利的立体概念。

世界各国对专利都进行了分类,我国也参照国际流行的做法,将专利分为三大类,即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以下分别加以介绍。1.3.1 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针对产品外观设计而授予的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指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外观设计也叫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以工业化规模可以进行重复生产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单纯的艺术品,例如雕塑、美术作品、风景画、艺术或新闻照片等,不直接应用于工业产品的,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方案,通常是以制图的方式予以表达,即设计图示法。也可以采取对产品实物进行拍照的形式,但对照片的格式有一定要求,这将在专利文件制作的相关章节中介绍。

外观设计也可以是三维的,例如产品的立体造型。也可以是平面即二维的,例如包装纸的图案设计等。

不过,并非所有产品或制件都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这类产品或制件包括固定的建筑物、园林、桥梁等取决于特定地理环境、不会重复再现的制品。这些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建筑物等,有其他类型的评审模式来表达其创意,例如行业内或相关专业权威部门的评比。但是,工业化生产并可批量重复制造的活动房屋、大棚、建筑装饰配件、门窗、车船等,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显然,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例如粉体、液体、气体等,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一般文字、数字的字型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非装饰性的说明文字、数字(包括中文和外文),即使用于外观设计,也排除于保护之外。不能因为外观设计中应用了相关文字而使说明文字的含义也获专利保护,这类字义不属于外观专利保护范围。例如,奶粉包装上的“营养奶粉”等。

属于公有领域或已经公开的造型也不能因用于工业产品而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名人像、国旗、国徽等,也不能因为应用于产品而获外观设计保护。这类制品另有相应法律加以保护。不得任意应用。

外观设计专利是对发明的外观进行认定和保护的专属权利。并不涉及所设计产品的功能和性能特征。

申请人在按专利法规定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经初步审查获得通过后,专利局即应授予申请人专利权,发给专利证书。申请人即拥有该项专利的专利权。1.3.2 实用新型专利

我国《专利法》指出:“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方案的特点是一定要有“型”,即要求有固定的三维结构。并且这种结构一定要是新的,并且是有创意有技术上改进的,具有应用价值的。

由于实用新型对专利产品进行了实质性保护,是比外观专利更为有效的一种专利模式。实用新型涉及的不只是产品的外观,而是产品的技术特质,包括结构、要点、特征和具体实施方案,其权利要求可以完整地将产品进行全面的保护。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一种具体的产品,可以将这种产品的特性和结构进行非常具体的描述,并在权利要求中针对这种特性进行恰当的扩展,以使其保护的范围更为宽泛。

同时,实用新型的审查时间相对发明专利要短一些,其新颖性要求也比发明专利要宽松一些,因为只要是对已经有的产品做出有实质性的改进,就可以申请和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因此,实用新型专利是专利品种中较受欢迎的一种。

对于天然形成的三维制品,如像根雕、盆景等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对于没有固定形态的产品例如液体产品、气体产品、粉体产品等,也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但是充气后有一定形状的充气制品,例如充气玩具等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因此,实用新型只适用于有具体形状的产品,对于大量存在的配方型产品,以及产品新技术中包含的工艺、方法、系统技术和方案等,难以加以保护。对于这方面的技术创新,需要采用发明专利加以保护。1.3.3 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是专利系列中最为重要的专利种类。也是最为正统的专利定义。最初专利就是针对发明而设立的。其后才衍生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专利。(1)关于发明 所谓发明,是指创造出新事物或新方法的过程和结果。因此,发明常和创造组合在一起,称为发明创造。

在人们的常识中,发明往往被认为是重大的事件。但就发明所涉及的事物而言,却存在程度不同的创新,因而在现实生活中,既有“重大发明”,也有许多“小发明”,并且小发明往往占有多数。

重大发明是开创性技术发明。这种发明,其新技术方案所依据的基本原理与已有技术有质的不同,又称基本技术发明。例如蒸汽机技术的发明,利用了热能向机械能的转化,在基本原理上区别于仅有机械能转化的简单机械。又如立足于电磁感应原理的电力技术的发明,开创了电能与机械能的相互转化。更重大的发明则是利用链式核反应原理到利用核聚变反应原理,所取得的开创性的核技术发明。这些重大的发明,对人类生活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这类发明,还将在我们的生活中时有出现,没有穷尽。包括各种家用电器和现代信息化社会的物理支持产品,例如电脑、手机等,都是重大发明。显然,重大发明改变着世界。

小发明,多是改进性技术发明。这种发明是在基本原理不变的情况下,对已有技术作程度不同的改变和补充,又称改良性技术发明。如电灯中用钨丝代替碳丝,用充氩代替真空,都是依据电热发光的同一原理。高压蒸汽机、汽轮机和多缸蒸汽机的发明,都是对蒸汽机技术的改进。改进性技术发明以开创性技术发明为基础,开创性技术发明靠改进性技术发明得到完善和发展。改进性技术发明可能以新的科学发现为前提,但在很多情况下是靠长期的经验积累和经验摸索。没有科学原理的根本性突破,也可能做出有重大价值的改进性技术发明。改进性技术发明与开创性技术发明的区分是相对的。例如前面所举的汽车安全带的例子,从发明的角度也只是小发明,是对已经有的两点式安全带和四点式航空安全带的改进,但其所产生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却是重大的。

事实上,在我们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所涉及的发明,大多数都是改进型的。完善与基本技术有关的材料、结构、工艺和功能都会导致改进性技术发明。把一种基本技术移植、应用于多种对象,通常要求改变基本技术的某些环节,派生出另一些发明,这属于应用改进型技术发明。把多种已有技术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前所未有的系统,实现某种新的功能,往往也需要对已有技术作改进而产生一些发明,这属于综合改进型技术发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乃至外观设计上的创新和改进,有时也具有发明的性质。

因此,发明是各种创新和创意行为的总称,是对提出或开发一种新产品、新技术、新思维等创新行为的明确的界定。现代社会中的专利一词,在很大程度上说的就是发明专利。只有发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国际上认定的专利,也都是针对发明专利的。

当然,重大的发明,特别是自然科学以及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某些发明,通常都不能申请为专利,而是社会共同的财富,社会会以其他形式对发明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这主要是指原子能等核能技术、生命科学等。(2)发明与专利 发明与专利有最紧密的关系。在有些国家,只有发明才能获得专利。国际上往往也只承认发明专利。因此,发明专利是最为重要的专利。

我国《专利法》所说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因此,只要是对现有的产品或者对现有的技术、工艺、方法、方案提出了新的产品、新的技术、新的方法、新的方案,就可以申请和获得专利。

事实上,早期的专利,就是针对发明并且主要是具体产品的发明而颁布的。随后才演变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概念,并且具体的产品也扩展为包括产品在内的材料、方法、方案甚至于构思。

因此,发明专利既对具体的产品加以保护,也对新的制造方法即工艺加以保护,还可以对具体的方案、构思加以保护。只要认定所提出的改进是新颖的,具独创性的,不论是具体的产品还是方法、方案、构思都可以受到保护,并且可以通过权利要求对其所有的特征都加以保护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以扩展或延伸。使得其他发明人只有通过实质性改进和创新才能在相同领域获得专利,而不能用简单的改进来获取专利。

发明专利是最为宽泛的技术保护措施,同时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是包含有诸多专利技术信息的法律文件。

显然,发明专利居专利模式中的顶级,是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最基本的意图,从而对推动技术和产品创新有重要作用。

一个真正具备专利特质的设计,往往是包括方法和方案,还包括原理和实现的路径等。只要这种构思是合理和具科学价值的,就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当然,为了社会的进步和公众的利益,医学、自然科学原理等不能申请和获得专利,而只能由国家给予奖励,以鼓励科学家为全人类利益而工作和创新。但是,所有自然科学方面的进步和医学进步,仍然有其衍生产品用于商品,从而由社会财富转变为所有权人的利益。1.4 世界专利状况1.4.1 美国、欧洲、日本专利

说专利不能不说美国。

美国是专利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度,美国人的专利意识在世界上也是首屈一指的。立国两百多年来,特别是近百年,美国向世界贡献了大量专利,对推动科技现代化起到了龙头作用。其专利申请量也在相当长一个时期雄踞世界之首。仅以笔者所从事的一个较为冷门的专业为例,用“电镀(electroplating)”做关键词在美国专利局网站(www.uspto.gov)搜索,自1976年以来至2011年7月24日止,与电镀有关的专利有34426项,而如果用“镀覆(plating)”搜索,则在同一时期有相关专利110130项。也就是说,美国近四十多年来,平均每天有2.7项与电镀有关的技术获得专利。每天有8.7项与镀覆有关的技术获得专利。

世界上许多重要发明都是美国专利,从电灯、电报到电视、电脑,几乎凡是与电字有关的专利都在美国。

至于欧洲,可以说是专利的发源地,也是电沉积技术及其应用的发明地。因此,也是电镀技术专利众多的区域。自1975年以来,与电镀有关的专利有26246项。其中尤其以德国为电镀技术最为发达的国度。德国的先灵公司就曾经是电镀业著名的技术开发企业,而电镀添加剂中间体开发则更是德国的强项,长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至于影响人类世界进程的火车、汽车,则都是欧洲专利的著名成果。电工电子、化学化工当然也是源于欧洲的重要专利园地。

前苏联也是电镀技术的强国,同样拥有大量的电镀技术专利。前苏联在化学和电化学方面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在电镀领域更是从基础理论到应用工艺都有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合金电镀、稀贵金属电镀、化学镀等诸多方面都有很多贡献,这与前苏联时期军事和航天技术发达是有关的。

欧洲各发达国家几乎都拥有各自的电镀专利。同时,欧洲又有统一的专利机构,这就是欧洲专利局。受理欧洲和世界各国在欧洲的专利申请。因此,欧洲专利局也是电镀专利的一大产生机构。

早期日本的工业并不十分发达,由于资源缺乏、工业结构特殊,曾经是西方技术的模仿和跟随者。日本的工业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起来的。能在战后的几十年中发展而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日本在技术上走过的从模仿到创新的过程是一个重要因素。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其技术和产品经历了由低端向高端转移的过程,最终在世界上也处于领先地位。这种地位同样是经历了深刻的教训才获得的。

20世纪50年代,日本出口到美国的玩具经海运到美国后,开箱检查发现几乎都生锈了,如果运回来不仅还要增加运费损失,而且会锈蚀得更严重,结果是只能当垃圾倒掉。这一事件给日本表面技术界以很大刺激,从而使日本更加重视金属表面技术,从而发展成为电镀技术强国。其所拥有的电镀技术专利也在亚洲处于领先地位。特别是在电子电镀技术领域,从印制板制造到集成电路技术,从化学镀到精密装饰性电镀、从阳极氧化到彩色电镀等方面日本都有很多创新贡献于世。同时,日本在电镀设备和电镀测试设备方面也处于领先地位,拥有大量这方面的专利。

仅只从一个专业的角度反映出的变化,就印证日本从模仿到创新的转变所带来的巨大变化,使日本在家用电器、汽车制造、精细化工等诸多领域都取得了世界领先的地位。1.4.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公约

要全面了解专利制度,就不能不关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公约。其中最重要的,当数《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是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之一。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

这一公约于1884年7月7日生效。最初的成员国为11个,到2004年12月底,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我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的约束。(这一条款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本同盟成员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一有关国家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向国际法院起诉,除非有关国家同意通过其他办法解决。向法院起诉的国家应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应将此事提请其它同盟成员国注意。”)《巴黎公约》自1883年签定以来,已做过多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共30条,分为3组,第1~12条为实质性条款,第13~17条为行政性条款,第18~30条是关于成员国的加入、批准、退出及接纳新成员国等内容,称为“最后条款”。巴黎公约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但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因此它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公约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使之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巴黎公约中与专利有关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条款是:

第一,国民待遇原则 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第二,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

第三,独立性原则 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第四,强制许可专利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

公约其他内容还有:建立管理工业产权的主管机关;发明人有权在专利书上署名;各成员国不准以国内法规定不同为理由,拒绝给某些够批准条件的发明授予专利权或宣布专利权无效,以及对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注册的商标等问题作出规定。这些是《巴黎公约》对成员国的最低要求。(2)《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全称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缔结。后经7次补充与修订。现行文本是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的。

截至1992年10月止,共有成员国93个,中国也是成员国之一。公约全文共38条。根据公约,每一成员国对于其他成员国公民的著作权必须给予与本国国民相同的保护。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公约还规定了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一些特殊条款。(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英文为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缩写为WIPO。正式成立于1970年。

最初工业产权和版权这两部分的内容分别由两个国际局管辖,即根据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而设置的国际局和根据1886年签订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设立的国际局。1893年两个国际局合作,组成新的知识产权国际局。

直到1960年以前,人们一直将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与版权(文学和艺术产权)加以区别。两个国际局合并后,到1960年当联合国国际局从伯尔尼迁址到日内瓦时,成员国已有50多个,不仅工作量增加,而且经常涉及这两个原本分割的部门的工作内容,严格的区分界线逐步变得模糊起来,最后使用了“知识产权”一词,来涵盖原来的工业产权和版权。

此时国际局不仅管辖了《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还管辖了5个特别协定:《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关于制止商品产地虚伪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关于旨在进行商标注册的产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期协定》(1957年)、《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25年)和《关于保护原产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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