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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4 02: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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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虹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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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及其社会风险

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及其社会风险试读: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一 农民工的产业工人主体地位与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镇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成千上万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农民工迅速成为新型劳动大军,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的新市民。改革开放30多年来,农民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而且呈快速增长趋势。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外出和在[1]本地从事非农工作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总量达到27395万人,较改革[2]开放初期1983年的200万人增加了136倍。未来30余年,即到2050年,预计我国每年将有300万~500万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村转移[3]到城市,累计转移1亿人左右。在农民工群体中,老一代农民工[4]11612万人,新生代农民工约为15783万人,新生代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57.6%,是农民工的主体。农民工队伍的产生和壮大,为推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城乡二元结构的改变,国际竞争力的增强,“三农”问题的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以及社会结构转型的推动做出了巨大贡献。农民工的发展正在改变中国的经济社会基本格局,并将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产[5]生全局性、战略性、历史性的影响。二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工公平就业的重要性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工在城市公平、稳定、体面就业成为其市民化转型的关键。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农民工权益和促进农民工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务院2006年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高城镇化质量”“要着力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质量”“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这些表述表明了党中央对农民工问题的高度关注,将农民工问题视为中国经济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在2012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走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道路。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而新型城镇化中“人”的主体是农民工。因此在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背景下,农民工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对于农民工的发展问题,不仅要关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更要重视农民工“市民化”的转型。农民工市民化作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着力点,将有利于促进居民消费增长和创造最终需求,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持久动力。而实现农民工的“市民化”,关键是解决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就业问题,即在确保农民工获得相对稳定就业机会的基础上推进城镇化。

户籍制度改革是推进城镇化进程和促进农民工公平就业的核心。2014年7月,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为户籍制度改革明确了路径和要求,对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障农民工的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改革前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存在城乡之间人口难以自由流动、城乡户口附着福利待遇差距过大等问题。2013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而城市户籍人口只有36%左右,超过17%的人会因户籍限制处于“半市民化”的艰难处境,这不仅使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而且严重影响着社会阶层的和谐与城镇化的质量。户籍制度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长期以来的户口制度把我国人口划分为不同人群,城里人和农村人,外地人和本地人,他们因户口关系不同,享受着不同的社会待遇和福利。据统计,城乡户口在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别待遇高达30多项。这与十八大以来确立的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相悖。《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如何实现农民工的就业资源和就业机会的公平配置就成为改革的重要命题。本次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就是要剥离户籍附着的权益差距,缩小乃至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公共资源分配和公共服务、福利待遇的均等化,让农民工与市民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在市民化过程中的公平就业以及获得更好的社会保障和发展机会,这就为本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如何缩小乃至消除城乡差别,从而实现农民工福利待遇的均等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路线图是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限制与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在这样的改革路线图上,针对不同规模类型城市制定差别化的落户政策,提出消除农民工在不同类型城市中的就业歧视、促进他们公平就业的实现机制、路径与对策,就成为本研究的重要任务。三 市民化进程中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的必然性

推进城镇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预计到2020年将有1亿左右的农民工落户城镇。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获得与属地城市居民同等的“市民权”,包括就业权、居住权、受教育权以及社会福利保障权等。在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中,不仅要使农民工获得相对稳定的就业机会、促进其就业,而且要让他们逐步实现和谐就业、体面就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更好地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要“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这是首次明确提出要维护农民工生产要素的权益,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消除就业歧视。因此,如何消除当前存在的农民工在市民化过程中的就业歧视,实现农民工劳动要素的权益以及同工同酬,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提出要“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质量,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可见,消除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提高其就业质量已成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关切点。

中共中央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对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城镇化健康发展做出了宏观性、战略性和基础性的规划,其中不仅对我国城市规模类型做出了明确划分,而且强调了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健全人口流动制度,实施不同类型城市差别化落户政策。对此,本研究针对不同规模城市中农民工的就业现状、就业歧视问题进行调查,提出促进农民工在不同规模城市公平就业的对策。四 农民工就业歧视长期存在的可能性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户籍制度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重要体现。户籍制度的现状与变革是由我国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的,即由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尚不发达、市场体系发育还不完善的发展阶段决定的。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人为地造成了劳动者城乡隔离,形成了与户口相关联的种种不平等就业现象,这既是我国劳动就业领域中突出存在并需要尽快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区别于其他国家所特有的就业歧视现象。户籍制度一度成为严格限制农民到城市就业的社会管理制度,并造成城乡二元分割,是农民工群体产生、农民工城市就业不平等,以及流入地地方政府和市民对农民工进行歧视的制度根源。

户籍制度在不同时期对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影响并不相同。计划经济时期,户籍制度阻隔了我国城乡交流和人口城乡流动,造成城乡劳动者就业隔绝,户口成为决定劳动者就业机会、收入、劳动保障和福利的首要因素。改革开放初期,户籍制度仍是阻碍我国劳动者平等就业的重要障碍。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城乡户籍管制的松动和中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纷纷涌入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寻找就业机会,形成了蔚为壮观的“民工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影响正慢慢被市场化机制所消解。但当前,我国仍处于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向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变迁,以及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向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演变的历史阶段,由于户籍制度尚未得到根本改革,户籍仍是公共资源分配的主要依据,户籍的权益化与空间等级问题和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状况依然存在。户籍制度的变迁和深度改革是一个长期演变的过程,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因此在户籍制度这一引发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制度因素并未得到彻底变革的情况下,我国原有的农民工就业歧视则有长期存在的可能性。此外,虽然以《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出台为标志的新户籍制度改革本身是为了消除城乡差别,但在政策的具体落实中还可能会带来新的就业歧视问题,如大中城市居住证制度的实施使歧视公开化,并造成非户籍人口之间新的不平等;由于小城市和城镇对人才的吸引力有限,优质的劳动力都向大中城市流动,大中城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会加重原有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等。五 农民工就业歧视现象存在的风险性

与城镇职工相比,农民工承受着不同程度的就业歧视,当前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表现为:行业分割;工资水平普遍不高,与城镇职工的工资差距不断加大;同工不同酬;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于城镇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社会保障缺失;超时加班劳动;非正规就业等。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六大行业,就业人群比重近90%,而城镇职工在这六大行[6]业的就业人群比重则不足50%。这些行业大多处于劳动力的低端市场,整体工资水平较低,工作稳定性较差,职业发展困难,就业质量不高。农民工进入金融业、信息传输业、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等技术密集型行业的比重较低。考察2011~2013年我国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在不同行业的平均工资发现:不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存在差异,即使在同一行业内,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也均低于城镇职工。2013年,全国农民工月均工资2609元,仅相当于当年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4289元的61%。而且近年来,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工资差距在不断加大,整[7]体的工资差距从2008年的1068元增加到2013年的1680元。《2014中国劳动力市场报告》显示,与城镇职工相比,农民工的可支配收入有20%~30%的差距,且农民工的工资靠超长时间的劳动获得。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也远远低于城镇职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为38%,与上年基本持平,62%的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8]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大低于同期城镇职工88.2%的签订率。在已签订的合同中,也普遍存在着内容不完备和执行不规范等问题。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被派遣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直接用工同工不同酬问题比较突出。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农民工超时加班现象较为普遍,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农民工承担着城镇大多数“苦、脏、累、险”的工作,高温、高危、高寒和高污染作业的群体主要以农民工为主,职业病和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总之,农民工在就业机会、工资增长、就业能力提升、职业稳定性、社会保障、就业保护、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城镇职工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权益差距。

农民工群体市民化过程中存在的就业不稳定、低报酬、工作条件不安全、社会保障缺失等就业权益受损的状况,影响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积累,从而影响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生活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这使得农民工长期处于城市边缘,不能很好地融入城市社会,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如果不对这种现象加以重视,那么一定会积累很多社会矛盾,引发农民工的心理对抗和社会冲突,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扎根城市的愿望十分强烈,就业歧视必然会导致农民工对城市社会有疏离感,引发农民工行为失范甚至犯罪,从而危及城市安全与稳定。同时,农民工的职业分割现象十分严重,在次级劳动力市场农民工群体出现了较为明显的职业分化现象,职业分化必然导致社会阶层分化,这种分化容易引发社会风险。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农民工在城市遭遇的就业歧视,已经成为和谐社会中最不和谐的现象之一,对农民工就业问题的认识与处理,既是一个事关经济发展的问题,也是一个事关社会稳定的问题,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以及其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问题正逐渐引起政府及学界的高度关注。

综上所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解决好农民工市民化转型中的就业问题,是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必要条件,关系城乡一体化发展,亿万劳动者的素质提升、收入增加,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同时及时化解因农民工就业歧视所带来的社会风险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本研究对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及其社会风险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可以为城乡平等就业制度的形成和完善提供依据,为深入研究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背景下农民工市民化转型过程中的就业问题以及社会风险化解问题提供新思路和新路径。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

系统研究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及其社会风险问题,首先要对城市化、农民工、农民工的就业歧视等相关概念进行较为准确的界定。一 城市化“城市化”最早源于卡尔·马克思1858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他在论述城乡分离和城市发展时使用了“乡村城市化”一词。1867年,西班牙工程师塞达在他的著作《城市化基本原理》一书中明确提出了城市化的概念。国内外关于城市化的研究,由于研究目标、角度和领域的不同,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世界公认的定义。

不同学科对城市化的理解有所不同。人口学家强调人口从乡村到城市的流动。西蒙·库兹涅茨将城市化定义为城市和乡村之间的人口[9]分布方式的变化。赫茨勒认为城市化就是人口从乡村流入大城市以[10]及人口在城市的集中。威尔逊认为城市化是一种居住在城市地区[11]的人口比重上升的现象。托达罗从人口迁移的意义上定义城市化[12]。国内学者林国先(2002)等将城市化界定为农村人口向城市的[13]转移,孙自铎(2003)认为城市化就是人口城市化和农民市民化。上述定义是早期的、较为传统的城市化定义。

经济学家认为城市化是乡村经济向城市经济的转化。沃纳·赫希认为,城市化是指以人口稀疏、空间上相对均匀遍布、劳动强度很大且个人分散为特征的农村经济,转变为具有基本对立特征的城市经济[14]的变化过程。国内学者叶裕民(2001)、许成安,戴枫(2002)等从分析城市化的经济实质出发,认为城市化就是各种非农产业发展的经济要素向城市集聚的过程,主要通过工业化、社会化和专业化分工来实现。上述定义强调城市化是第二、三产业不断发展的过程,未脱离“生产要素的集中”这一主题。

社会学家强调城市化是农民从农村到城市的社会生活方式发生变化。路易斯·沃斯认为,城市化意味着乡村生活方式向城市生活方式[15]发展、质变的全过程。此类观点是对传统城市化定义的补充和修正,特别强调和突出了生活方式的转变和都市文明的渗透这些深层的内涵。

一些学者力求综合人口学、社会学、经济学的观点探讨城市化的一般性定义。邹彦林(1999)认为,城市化过程既是一个经济发展、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演变的过程,又是一个社会进步、社会制度变迁以及观念形态变化的持续发展过程。刘英群(2000)认为城市化的内容包括经济城市化、空间城市化和人口城市化、社会生活方式城市化、文化城市化等。袁小燕(2005)认为城市化是指农民由居住在农村转变为居住在城市,从农村户口转变为城市户口,由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转变为从事非农业劳动,其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社会组织形态等由农村范式向城市范式转变。

随着城市化实践的发展和对城市化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党和新一届政府对城市化高度重视,并对城市化做出了新的表述,释放出了新的政策信号。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走中国特色城市化道路,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培养新的经济增长极。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中国推进城市化,要走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路子。2012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我国自提出并决定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以来,新型城镇化及其相关问题就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学术界的热议。本研究所关注的城市化的关键是“新型”,是即将实施的城市化与既往实施的传统城市化的重要区别。新型城镇化的内涵特征体现在:一是新型城镇化,强调人的城镇化。这为城市化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即城市化要由过去偏重物的城镇化,特别是土地的城镇化向重视人的城镇化转变,这将是城市化的重点。二是新型城市化必须注重产业支撑。没有相应的产业支撑,城市的发展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免会成为“空心城市”。因此,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必须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加大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力度,改变过去粗放型发展模式,大力提升高新技术和新型产业的发展水平,加速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及污染严重企业,强化城镇体系专业分工协作能力,提升中小企业的产业承接能力,杜绝把本应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及污染严重的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三是强调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传统城市化对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客观规律重视不够或措施不力,造成环境污染加剧、生态环境恶化。新型城镇化必须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逐步形成低碳生态的发展模式。四是注重文化保护与促进文化发展,从而提升市民的素质。五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系。要加大城乡统筹发展的力度,统一规划、统一政策,逐步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乃至逐步实现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均等化。六是着力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改善交通管理水平,加大环境卫生和空气质量治理力度,加大食(药)品安全保护力度,加强社会治安工作,通过技术创新,建设智能社区和智慧城市。

本研究认为,必须结合新形势下党和政府对城市化的新思路,从多维角度来界定城市化的概念。本研究将城市化界定为农村人口实现向城市的稳定迁移和迁移人口与本地市民逐步实现社会融合,即市民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伴随着经济发展、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演变以及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化。城市化的核心是人的城市化,即进城农民工获得“市民权”,成为城市权利主体,获得与属地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权、居住权、受教育权以及社会福利保障权等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进步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及生活质量。二 农民工

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在研究发展中国家经济时,把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区分为两个部门:“传统经济部门”和“现代经济部门”。在传统经济部门中,相对于资本和自然资源来说,人口众多从而劳动力供给是无限的。由于这个部门的存在,现代经济部门在增长和扩大的过程中,可以用不变的工资水平不受限制地获得所需要的劳动力供给(Lewis,1954)。这种理论可能部分程度地解释了中国农民工产生的原因,即中国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这样的“两个部门”。城市中的“现代经济部门”由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了巨大的拉动力量,传统经济部门由于效率的提高而产生了推动力量,这必然使得“传统经济部门”向“现代经济部门”源源不断地输送劳动力,结果便是城市出现了大量农民工。

英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在计算了20个国家的各部门劳动投入和总产出的时间序列数据之后,提出有关经济发展中就业人口在三次产业中分布结构变化的理论,即“配第-克拉克定理”,该理论认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劳动力首先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移动,当人均国民收入进一步提高时,劳动力又由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移动。也就是说,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劳动力人口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是一个普遍规律,世界上各个发达国家都经历过这样的过程。

国内“农民工”一词最早由张雨林教授1984年在《社会学通信》中提出,随后逐渐为学界广泛使用。“农民”是这一群体标志的身份,表明他们虽然在城市工作,但户籍仍在农村;“工”则是职业标志,表明他们从事非农业生产,是工人。

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采取了渐进式改革和改革的非均衡推进策略,这是出现“农民工”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历史背景。长期二元社会结构割裂了城乡联系,使得城市和农村居民有着截然不同的身份和境遇。虽然自1984年起,国家开始允许农民进入城市务工、经商,但户籍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在这种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没有进行根本改革的前提下,城市的劳动力市场率先向农村劳动力开放。相应地,农村劳动力可以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相对自由地择业,但不允许自由地选择户口和社会身份,城市对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接纳与社会身份排斥方面二者并存。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转变为非农民虽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世界各国都必然会出现的普遍现象,但“农民工”则是我国制度变迁过程中的特殊现象。

目前学术界对农民工的概念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韩长赋(2006)认为农民工是指户籍身份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人员。宗成峰、朱启臻(2007)提出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与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陆学艺(2006)认为农民工是指在集体、国有单位工作的农村人口或者有农业户口的人。从以上定义可以发现,农民工的内涵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职业,即农民工从事非农职业,或者以从事非农劳动为主要职业,绝大部分劳动时间花在非农活动上,主要收入也来自非农活动;二是制度身份,即尽管是非农从业者,但户籍身份还是农民,与具有非农户籍身份的人有明显的身份差别;三是农民工群体中有被雇用者和自雇用者,所以也包括个体户;四是地域,即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

本研究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对农民工的概念界定和统计范畴定义“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三 农民工的就业歧视

定义就业歧视是研究就业歧视问题的首要环节,许多国际组织和各国法律都对就业歧视进行了定义,而起重要推动作用的主要是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和欧盟三大国际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将就业歧视定义为“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16]何区别、排斥或优惠”。

西方学者对就业歧视问题研究较早,主要从劳动经济学的视角来定义就业歧视,将就业歧视定义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同的生产率,只是由于在一些非经济的个人特征,如性别、年龄、民族、宗教、观念、地域、经历、出身、残疾、外貌等方面有所不同,在劳动报酬以及劳[17]动条件等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西方学者在清晰界定就业歧视的基础上形成了几种有代表性的就业歧视理论,可以归纳为非竞争性的歧视理论、竞争性的歧视理论、统计性歧视理论、前劳动力歧视理论(Krueger,1963)、环境综合影响理论等。就业歧视理论经历了从完全市场竞争理论到不完全市场竞争理论的发展过程。

我国对就业歧视的研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中国学者蔡定剑(2007)、林燕玲(2007)等对就业歧视进行了界定。国内对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研究集中在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状况、表现、形成原因、反歧视对策等方面,但还未见有文献对农民工就业歧视进行界定。

本研究综合西方劳动经济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对就业歧视的界定,并结合我国农民工的历史成因及现实状况,主要从经济学的视角,将农民工就业歧视定义为:“由制度变迁、经济社会转型、政策制定以及个人偏见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劳动力生产率水平相同的农民工在就业机会、就业待遇、就业保障、就业权利、职业发展等方面遭遇有差别的、限制的或排斥对待的现象。”四 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在20世纪后半叶逐渐为社会学界所关注,“风险”一词最初是指危险的潜在性或财产价值的损失。经济学家奈特在1921年出版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一书中首次明确提出风险的概念,即风险是概率型随机事件的不确定性。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中界定了社会风险的概念,他把现代社会称为风险社会,认为现代文明越发达、科技越进步,不确定[18]性就越明显,现代社会风险具有不断扩散的人为不确定性逻辑,导致现有社会结构、制度以及关系向更加复杂、偶然和分裂状态转变。张海波(2007)将西方学者对社会风险的界定大致分为两种:一是技术取向,将风险看成一种概率,采用期望频数进行统计;二是“经济—社会—文化”取向,把风险看成一种社会后果。在社会风险的[19]研究中,大多采用后者。许多著名的社会学家如吉登斯、卢曼、拉什、阿赫特贝格等都对社会风险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形成了有关风险的社会学理论。

在中国社会加速转型期,社会高风险性逐步凸显,它逐渐引起关注并成为研究热点。宋林飞(1992)指出社会风险是社会所难以承受的损失或影响。风险是关于不愿发生的事件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体现,是“可测定的不确定性”,风险并非只指在实现决策时带来的损失,也指偏离决策目标的可能性。林义(2002)认为,社会风险指危及社会稳定、平衡与持续发展的不确定性。冯必扬(2004)将社会风险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社会风险,广义的社会风险是指除个人风险以外的任何风险,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风险。狭义的社会风险是指与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文化风险、金融风险、决策风险等相并列的一种风险,即由个人或团体反叛社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失序和[20]社会混乱的可能性。尹建军(2008)将社会风险定义为“对社会产生损害的不确定性”。

本研究界定的社会风险是狭义的社会风险,是指对个人或团体行为引起社会失序与混乱的可能性与损失程度的综合衡量。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社会风险,是指农民工因遭遇到或主观感受到就业歧视而做出的个人或团体抗争行为所引发的社会风险。

第三节 文献综述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外研究现状1.就业歧视研究(1)就业歧视理论研究

西方学者对就业歧视的研究开始较早,形成了几种有代表性的就业歧视理论。可以归纳为竞争性歧视理论、非竞争性歧视理论、统计性歧视理论、前劳动力歧视理论等。

第一,竞争性歧视理论。贝克尔(Gary S.Becker,1957)首次利用经济学模型对就业歧视进行解释,他首先定义了歧视偏好,认为一些人由于自身偏好宁可花费一定费用,用一群体人代替另一群体人,这就是某些人具有一定的歧视偏好。贝克尔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个人偏好歧视模型,并对就业歧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解释。克鲁格(Anne.O.Krueger,1963)进一步拓展了贝克尔的歧视理论,他认为歧视的动机不一定是偏好口味,也可以是经济利益。他通过将黑人部门和白人部门看成国际贸易的两个不同部门,论证了歧视使白人收入增加,黑人收入减少,若消除歧视可以使全社会收入增加。阿罗(Kenneth J.Arrow,1972)提出了雇员歧视模型,从雇员歧视角度对贝克尔的个人偏见歧视模型做了有意义的拓展,分析了劳动力的不完全替代性,即黑人和白人之间是不完全替代的,以及存在劳动力调整成本的情况,即企业调整劳动力构成,需要增加雇用成本、培训成本和组织调整成本等。如果不同类型雇员之间存在不完全替代性,而且雇用和辞退雇员均存在调整成本,那么,歧视性工资差别在短期内很难消除。卡恩(Lawrence M.Kahn,1991)提出了顾客歧视的一般均衡模型。卡恩在一般均衡模型中认为存在服务部门和制造部门,服务部门的顾客与提供服务的生产者直接接触,而制造部门的顾客则不与生产者接触。两个部门存在两种生产要素,即具有相同生产率的白人工人和黑人工人,但服务部门的顾客对黑人的产出要打折扣,即存在顾客歧视。卡恩认为,歧视性工资差异取决于顾客需求、技术、少数群体劳动力的相对规模。

第二,非竞争性歧视理论。该理论假定劳动力市场不完全竞争,某些垄断厂商不是劳动力市场上被动的工资接受者,雇主对他们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是有某种影响力的,而歧视正是由于垄断力量的存在造成的。最早提出非竞争性歧视理论的学者是埃奇沃斯(Edgeworth,1922),他提出了拥挤假说,指出妇女获得低工资的主要因素是她们被拥挤在相对狭小的职业领域。伯格曼(Barbara Bergmann,1971)提出了一个拥挤模型,用来估计减少歧视给白人雇员的收入所带来的影响,他认为原本完整的劳动力市场被分割成白人市场和非白人市场,白人市场的劳动需求远远大于供给,而非白人市场的劳动供给则远远大于需求,从而出现了巨大的工资差异。多瑞格和皮奥尔(Doringer P. & Piore M.,1971)提出双重劳动力市场模型,根据工资、福利和升迁机制等,将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迪斯肯斯和郎(Disckens & Lang,1988)采用收入调查的面板数据进行分析,实证结果表明,确实存在着两个独立的劳动力市场,同时存在着非经济壁垒阻碍劳动力从次要劳动力市场向主要劳动力市场流动的现象,由此形成就业歧视。瑞克(Michael Reich,1971)认为雇主会通过串谋对弱势群体进行歧视,压低他们的工资获得利润,若歧视能一直持续,采用歧视行为的雇主相对于未采取歧视行为的雇主能获得垄断利润。

第三,统计性歧视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中,即使雇主不存在偏见,不具有垄断力量,由于获取信息的方式和成本等因素不同也会产生统计性歧视。菲尔普斯(Phelps,1972)认为在现有信息数据分析下,黑人群体与白人群体相比,平均来说是不合格的。当雇主追求利润最大化时,会歧视黑人,使得歧视长期存在。滕纳特(Tzannatoes,1989)运用不同的数据研究了英国的性别歧视问题,表明如果不存在因性别引起的职业分割,女性在以男性为主的职业中就业比重将提高33%左右,女性的收入将提高约50%。布莱克(Dan [21]H.Black,1995)提出了搜寻成本歧视理论。该理论假设所有的求职者搜寻工作都是要花费成本的。由于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歧视性的雇主,正在寻找工作的被歧视群体如女性为了获得与优势群体如白人男子同等的工作机会,就不得不进行更长时间和更为艰苦的搜寻,即不得不增加求职成本,并且被歧视群体的工作匹配质量较差。

第四,前劳动力歧视理论。该理论认为,不同劳动力群体生产率的不同,既有可能是自愿选择的人力资本投资的结果,也很有可能是前劳动力市场歧视的结果——劳动者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就遭受了歧视。最早提出前劳动力歧视理论的冈纳·缪尔达尔(Myrdal,G.1944)于1944年提出累积性因果原理,认为人力资本存量会因为初始水平高而高,初始水平低而低,即所谓的“累积因果循环”。克鲁格(Anne.O.Krueger,1963)认为,公共投资方向是通过投票箱决定的,群体就可以通过其多数党地位获得更多决策权。因此,国家将大部分教育等公共资源投向具有较大政治话语权的白人群体,从而直接导致缺乏政治话语权的黑人群体的人力资本存量减少,使得黑人的生产率显著低于白人,在不存在劳动力市场歧视的情况下,也只能接受较差职业和较低工资。另外,弱势群体的自我歧视性投资,是对劳动力市场歧视的预期反映。(2)西方反就业歧视实践

就业歧视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同样存在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就业歧视与市场经济要求相悖,会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因此,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开展了反歧视实践,采取了相应的反歧视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这些反就业歧视实践主要有:制定完备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体系;设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有效执行相关法律;在政府倡导下全社会积极参与反就业歧视工作等。

西方国家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体系非常完备,美国、加拿大、荷兰等国家实现了国际公约、本国宪法、专门法律、普通法律等各种不同层次法律之间的有效结合,明确禁止了各种不同形式的就业歧视,涵盖了性别歧视、种族歧视、肤色歧视、宗教信仰歧视、年龄歧视、残疾歧视、婚姻状况歧视、性取向歧视、来源国歧视等诸多类别。而且,在这些国家,就业歧视的类别范围还可以不断根据个案的判例予以更新和补充。同时也明确了就业歧视的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分担[22]。

在反就业歧视法律的执行方面,西方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这些机构在反就业歧视、促进社会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大提高了反就业歧视法律的实施效率。如美国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加拿大的人权委员会、荷兰的平等待遇委员会,这些机构主要负责执行大多数政府的平等就业机会法律,它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和解决就业歧视投诉,使大量就业歧视案件通过协商和调解得以解决,大大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反就业歧视机构还承担了反就业歧视的咨询、解释、宣传、倡导工作,推动了社会反就业歧视意识的普及和提升[23]。

在反就业歧视社会参与方面,西方国家在政府倡导下全社会积极参与反就业歧视工作,政府倡导和支持建立各种专门的反歧视非政府组织,赋予非政府组织在反就业歧视领域中一定的主动权,支持及资[24]助这些组织开展反就业歧视工作。2.就业歧视的社会风险研究

对于就业歧视社会风险的研究,国外学者涉猎较早。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他认为由于人类活动的增加,人类社会的风险从个人性风险过渡到全局性风险。在此基础上对于风险形成了两种认识,一种认为风险是一种灾难性的后果,比如“生态危机”等。在“风险社会”理论基础上,卡斯帕森夫妇、奥温·雷恩以及保罗·斯洛维奇等人于1988年创立了“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分析框架”(Social Am-plification of Risk Frame,SARF),这一理论试图描述和解释风险、风险事件与社会制度及文化之间的互动如何影响个人或组织的风险认知,造成风险的放大或弱化,进而影响社会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最终引发诉讼、抗议等社会后果。它涵盖了媒介、风险认知、组织对风险反应等领域的研究成果,主要由框架内容和放大机制两个部分构成。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就持相似的观点,他又进一步将风险区分为“外在的风险”和“人为的风险”。德国学者卢曼扩展了这一观点,他认为社会活动中还存在其他风险,比如金融市场投机的风险等。另一种关注社会稳定与否,这类论述多出自政治经济学学者之口。塞缪尔·亨廷顿认为,只有适度进行社会动员、增加流动机会、控制政治参与、加快政治制度化进程,才能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J.戴维斯提出了“J形曲线理论”,认为政治不稳定的根源在于人们对社会现实的不满心态,当人们的实际满足低于预期值时,就会产生期望挫折感,进而对社会现实滋生不满,因此,政治稳定与否取决于人们需求期望与社会满足之间的差距大小。除了理论研究外,国外学者对就业歧视的风险管理和治理进行了探讨,国际风险管理理事会提出的风险治理框架,侧重于帮助风险评估者和管理者发现和控制社会风险,这为我国就业歧视社会风险治理提供了理论借鉴和启示。(二)国内研究现状1.农民工就业歧视研究

我国对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研究始于改革开放之后,与20世纪90年代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初步形成同时出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学界的关注。国内文献分别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类型及表现、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影响、农民工就业歧视后果、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对策等方面对就业歧视现象进行了研究。(1)农民工就业歧视类型

目前学界对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类型分类观点比较一致,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就业机会歧视,即在劳动力市场上,某些劳动力因非经济的个人特征而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某些行业,或者被排挤到同一行业的低等职位上。二是就业待遇歧视,即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一部分人由于非经济个人特征而获得较低的工资待遇。三是社会保障歧视,即城乡分割的户籍身份使得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后受到较差的社会保障待遇。也有学者把农民工就业歧视分为劳动力市场前歧视和后歧视两种类型,于雁洁(2010)认为,农民工就业歧视包括: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的就业歧视,表现为歧视性的社会制度和歧视性的人力资本投资;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后的就业歧视,包括工资歧视、就业机会歧视和保障与福利歧视。(2)农民工就业歧视表现

对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表现,陆学艺(2003)在《农民工问题要从根本上治理》一文中首先就此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指出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主要表现在经济、政治和社会方面:经济上,农民工与正式工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政治上,农民工干了工人的活儿却没有得到工人的身份;社会上,农民工在城市工作[25]和生活却难以获得市民身份。程蹊、尹宁波(2004)指出,一些地方政府直接剥夺了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农民工进城就业采取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将农民工限制在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待遇低的城市“次属”劳动力市场,使得农民工只能从事“脏、累、苦、差”的职业。肖云(2005)通过调查发现女性农民工在工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上与男性农民工有相当大的差别,呈现被边缘化的趋势。叶迎(2009)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对城市劳动力就业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以及各种就业优惠政策,而对农民工不仅没有信息支持及政策优惠,反而进行歧视性收费,使得农民工进城就业需要承担较高的劳动力市场进入成本。张体魄(2010)认为农民工就业歧视表现在就业机会、就业待遇、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四个方面。林竹(2013)更关注新生代农民工,她认为就业歧视的存在,使得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质量较差,需要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质量。(3)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影响

对于农民工就业歧视成因方面的研究,国内学者的意见分歧较大。较多的论述集中在户籍制度的影响上。

陆学艺(2003)指出,产生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根本原因在于计[26]划经济体制下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二元社会管理体制。蔡昉(2002)认为户籍制度成为严格限制农民到城市就业的社会管理制度,并造就中国的城乡二元分割,直接促成农民工群体的产生。张智勇(2005)认为由于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两个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社会集团,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的含义被淡化,造成了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这些观点认为户籍制度是产生农民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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