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25 13:49:23

点击下载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试读: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

该套丛书由一系列法律释义组成。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参与立法的同志编著。该丛书坚持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

我们相信,该套丛书的陆续出版,将会给广大读者进一步学好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于2012年10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精神卫生服务、预防精神障碍发生、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配合对精神卫生法的学习、宣传,我们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同志担任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同志担任副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直接参加立法工作的同志参加撰稿。本书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逐条解释每一条内容,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的规定。因时间和水平有限,书中如有不妥和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作者2012年10月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意义一、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过程

自1985年卫生部委托四川省卫生厅和湖南省卫生厅起草精神卫生法开始,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工作历时近三十年之久。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2007年年底之前是卫生部起草阶段,在此期间,卫生部多次召开研讨会、开展立法调研,并征求法律专家、医学专家、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的意见。2007年年底,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了精神卫生法草案(送审稿),精神卫生法立法工作进入了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四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部分高校、医疗机构及专家的意见,两次征求了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的意见,分专题召开专家论证会,研究重点内容的制度设计,并于2011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2011年9月,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教科文卫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法律委、法工委还到北京、四川、上海、浙江、宁夏、内蒙古进行立法调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律委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立法重点,强化了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理顺了诊断、鉴定程序,从人、财、物等方面完善了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着力解决目前精神障碍预防不力,医疗机构不足,专业人员缺乏,患者得不到及时诊断、治疗、康复等突出问题。2012年8月,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法律委、法工委到湖南、吉林做进一步调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法律委提出了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完善了对患者权利的保护,明确了政府、家庭在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方面的责任,加强了医疗机构精神障碍防治能力建设,增加了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津贴的规定。2012年10月,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10月26日高票通过了精神卫生法。二、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内容

精神卫生法共七章八十五条,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等作了规定。

1.关于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2.关于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卫生法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心理健康;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考虑到家庭在精神障碍预防和患者看护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精神卫生法明确了家庭的相关责任,要求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此外,精神卫生法还对医务人员、监狱等场所、社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心理咨询人员等在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方面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3.关于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卫生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遵循的原则,完善了精神障碍诊断、治疗、住院、出院等程序,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加强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强化了对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保护,规范了精神卫生服务。关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精神卫生法严格限定了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以就诊者的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严格按照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出具诊断结论。

4.关于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卫生法规定,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医疗机构应当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此外,精神卫生法还规定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村委会、居委会、残疾人组织、用人单位、监护人等在患者康复方面的责任。

5.关于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为解决目前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不足,医务人员缺乏,非精神科医务人员对精神障碍的识别能力不强,患者得不到及时诊断、治疗、康复等突出问题,精神卫生法从人、财、物三个方面加强了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保障和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一是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培养;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明确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其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二是要求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三是规定政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医疗和康复机构;明确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满足精神障碍诊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6.关于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精神卫生法在总则中宣示: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病历资料等信息予以保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患者,不得非法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同时,精神卫生法还对保障患者权利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一是保障患者获得救治、康复的权利。规定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诊断;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有关方面应当为严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按照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患者通过医保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医保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康复训练。二是保障患者接受教育和就业的权利。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三是保障患者知情同意等权利。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治疗方案、方法、目的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实施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等治疗措施,应当取得患者书面同意并经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四是保障患者申请救济的权利。规定对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危险的严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为保障患者的司法救济权利,还明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再次诊断、鉴定的规定,第五十条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进行检查的规定,第八十二条关于司法救济的规定,以及法律责任中第七十五条、七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可以有效防止舆论关注的“被精神病”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精神卫生法规定的上述几个方面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制定这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一是立足现实,解决当前精神卫生工作的突出问题。我国约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600万人,而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总体上比较薄弱,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人员缺乏,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仅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1468家,精神科医师约2万名,精神障碍防治和康复能力严重不足。制定精神卫生法必须立足现实,解决防治和康复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是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精神障碍患者属于弱势群体,社会上对其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法律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特别关注和切实保障,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保障其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保障其充分享受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其依法行使司法救济权利。

三是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精神卫生法既要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体系,为患者提供有效的救治救助服务,又要建立有序管理的制度,防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努力实现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四是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疗、康复相结合。精神卫生工作重在预防,精神卫生法要大力加强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学校等的责任,增强公众心理健康意识,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同时,也要加强精神障碍治疗、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的整体水平。

五是明确责任,建立机制。精神卫生工作涵盖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各个环节,不仅涉及政府和卫生、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还涉及家庭、所在单位、社区、残联等主体。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必须明确各有关主体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三、制定精神卫生法的重要意义

精神卫生法是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定精神卫生法是顺应国际社会发展趋势的需要。我国精神卫生法审议通过前,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制定了精神卫生法,西太平洋地区只有我国等个别国家尚未制定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是我国精神卫生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将对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1.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精神卫生法规定了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并设专章规定了部门、单位、学校等在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方面的责任。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增强心理健康意识,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必将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2.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精神卫生法宣示了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确立了保障患者权利的具体制度。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改变歧视患者的社会现象,对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3.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精神卫生法从人、财、物三个方面加强了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对于解决目前精神障碍预防工作薄弱,患者得不到及时诊断、治疗、康复等突出问题,保障、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卫生既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精神卫生工作存在服务体系不健全、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家庭因为家庭成员患有精神障碍而陷入困境、发生纠纷,一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为缺乏有效看护和治疗而肇事肇祸,个别地方因为违法收治而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解决目前精神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确保无须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制度、程序缺失而被强制收治。还要指出的是,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精神卫生法重视发挥家庭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作用,对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包括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三个方面:一、发展精神卫生事业

精神卫生问题既是公共卫生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的各种压力的增大,精神健康问题渐渐增多,精神卫生逐渐成为我们迫切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做好精神障碍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精神卫生和精神障碍的概念

精神卫生(mental health),是指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的各项活动。精神卫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精神卫生,是指精神障碍的预防、医疗和康复工作,对精神障碍患者早期发现、及时治疗、有效康复,最终使其回归社会。广义的精神卫生,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包括促进全体公民心理健康的内容,通过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学校、新闻媒体等的工作,促进公民了解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本法所使用的即是广义的精神卫生概念。

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是一种精神疾病,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常见的精神障碍有情感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导致精神障碍的致病因素有多方面,既有先天遗传、个性特征及体质因素、器质因素,也有社会性环境因素等。许多精神障碍患者有妄想、幻觉、错觉、情感障碍、哭笑无常、自言自语、行为怪异、意志减退,绝大多数病人缺乏自知力,不承认自己有病,不主动寻求医生的帮助。

精神障碍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的精神障碍和严重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六种精神疾病。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本法使用的“精神障碍”一词,是第一次在国家立法中使用,之前的有关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均使用的是“精神疾病”或者“精神病”等表述。从范围上说,精神障碍与精神疾病的范围大体相同,包括各种程度的精神方面的问题,而“精神病”的范围则比较窄,指比较严重的精神障碍。目前,国际上一些国家的立法,如英国、日本均使用“精神障碍”的表述,同时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文件中也使用“精神障碍”的表述。本法使用这一概念,一方面与国际上通行的表述相衔接,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对这类患者的人文关怀,更具有人性化的色彩。(二)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精神卫生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目前我国的精神卫生事业总体上还比较落后。一方面,患有各类精神障碍的人数不断上升,根据浙江、山东、青海三省和甘肃天水市于2001年至2005年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全国15岁以上成年人精神障碍总患病率达到17.5%,其中重性精神障碍为1600万人左右;另一方面,我国精神卫生资源严重不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精神科医生数量比较少。根据卫生部的统计,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1468家,其中,精神专科医院780所,设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541所,精神障碍康复机构57家,精神科门诊部90所。全国精神科床位总数210,552张,平均每万人1.58张。全国精神科执业医生2万人,护士3.5万人,远远无法满足患者及时就医的需要。此外,在精神卫生资源的分布上还存在城乡差别和地域差别。在西部的一些民族地区,精神卫生资源非常稀少,如西藏自治区无一所专门的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也没有精神科,精神卫生资源处于空白状态。农村地区精神卫生服务缺乏更为明显,因精神障碍导致的自杀问题也较城市严重。据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的研究报示,大约79%的自杀案件发生在农村。此外,很多人对精神疾病存在很大的偏见,导致一些患者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为了从法律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精神卫生法,依法保障、促进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有效解决目前精神疾病预防不力,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康复突出问题。二、规范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卫生服务,涉及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三个方面。规范精神卫生服务,是指在法律制度上,明确有关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方面的服务内容和服务程序,从而更好地保护患者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法关于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的规定主要包括: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方面,规范了心理咨询服务,规定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同时,为加强对精神障碍的早期发现,规定医务人员、心理咨询人员发现就诊者、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在精神障碍治疗方面,规范了送诊的主体和程序;医疗机构作出诊断的程序和要求;患者住院治疗的程序,包括初次诊断、再次诊断和鉴定的程序;医院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的要求;患者出院的程序和要求等;在精神障碍的康复方面,规范了社区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康复服务工作,规定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等。三、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精神障碍患者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一方面因为罹患精神疾病而身心遭受痛苦,另一方面也因为精神疾病而受到社会上一些人的歧视,给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等造成影响。同时,精神疾病属于慢性疾病,治疗时间长,康复任务重,又易于复发,所以这一疾病的负担居各类疾病之首,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给患者及他们的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鉴于此,需要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包括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也彰显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本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一、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

心理健康,是指一种高效而满意的、持续的心理状态。从狭义上讲,心理健康是指人的基本心理活动的过程内容完整、协调一致,即认识、情感、意志、行为、人格完整和协调,能适应社会,与社会保持同步。一般来讲,心理健康的标准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有适度的安全感,有自尊心,对自我的成就有价值感;二是适度地自我批评,不过分夸耀自己也不过分苛责自己;三是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适度的主动性,不为环境所左右;四是理智、现实、客观,与现实有良好的接触,能容忍生活中挫折的打击,无过度的幻想;五是适度地接受个人的需要,并具有满足此种需要的能力;六是有自知之明,了解自己的动机和目的,对自己的能力能有客观的认识;七是能保持人格的完整与和谐,个人的价值观能适应社会的标准,对自己的工作能集中注意力;八是有切合实际的生活目标;九是具有从经验中学习的能力,能适应环境的需要改变自己;十是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有爱人的能力和被爱的能力,在不违背社会标准的前提下,能保持自己的个性,既不过分阿谀,也不过分寻求社会赞许,有个人独立的意见,有判断是非的标准。

精神卫生法通过依法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好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旨在维护和增进全体公民的心理健康。主要是通过积极有效的预防工作,使人们了解精神卫生知识,从而在自己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调整自己的心境,避免精神障碍的发生。同时,对于已经有精神障碍的患者,通过及时有效的治疗、康复,能够恢复精神健康,回归社会,这也是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的重要方面。二、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

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是本法的两个重要内容,分别进行了专章规定。在预防方面,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心理咨询机构、用人单位、家庭、学校、医务人员、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在开展精神障碍预防方面的责任。例如,规定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组织开展心理援助;用人单位应当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间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这些规定对于做好精神障碍的预防工作十分必要,因为开展预防工作需要整个社会群策群力,不能仅靠政府或者哪一个部门。每一个公民都生活在家庭中,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或者是在学校上学,此外还有一些特殊人员,如监狱服刑人员,都处在一个具体的单位环境中,需要这些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好预防工作,才能共同把精神障碍的预防工作做好。

在精神障碍的治疗方面,本法第三章用了二十多条去规定,分量很重,也充分显示了精神障碍治疗工作的重要性。对于一个精神障碍患者来说,首先应当解决的就是治疗问题。但这类患者本身有特殊性,许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没有自知力,往往不愿意接受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哪些主体有权送患者入院检查、治疗,医院机构对这些送诊的患者应当如何进行诊断,如果诊断结论表明该患者需要住院治疗,应当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来决定,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患者住院的,如何保障他们的救济权,患者住院后,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和制度,如何保障患者的权利,患者如何出院,等等,这些都是本法在治疗方面规定的重要内容。这些规定,一方面,保障了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患者或者公民的权利,避免强制住院治疗措施的滥用。三、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

康复是精神卫生工作三部曲(预防、治疗、康复)的最后一部,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因为精神疾病绝大部分属于慢性疾病,在急性期的治疗过后,病情稳定下来,这时候往往就需要通过康复帮助其恢复各方面的能力,使之最终能病情痊愈,重新回归社会。精神障碍康复的主要任务有:一是生活技能训练和社会心理功能康复,包括训练患者生活、学习、工作方面的行为技能,如独立生活的能力,基本工作能力、人际交往技能、解决问题技能等,使患者能够重新融入社会。二是药物自我管理能力训练,包括使患者了解药物对预防与治疗的重要意义,自觉接受药物治疗;学习有关精神药物的知识,对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等有所了解,学会识别常见的药物不良反应,并能进行简单处理。三是学习求助医生的技能,在需要的时候,能自觉寻求医生的帮助,向医生正确地提出问题和要求,并能有效地描述自己所存在的问题和症状。在病情出现复发迹象的时候,能及时向医生反映,以得到合理的处理。关于精神障碍的康复,本法也作了专章的规定,明确了社区康复机构、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残疾人组织以及用人单位、患者的监护人等主体在促进患者康复方面的职责。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释义】 本条是关于精神卫生工作方针、原则的规定。一、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预防是精神卫生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积极有效的预防,可以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促进全民的心理健康。精神卫生预防分为三级预防:

一级预防即病因预防,通过消除或者减少致病因素来防止或减少精神障碍发生,属于最积极、最主动的预防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增进精神健康的保健工作,充分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和宣教,及时提供正确的心理咨询服务,提高人们对精神健康的自我保健,这是减少与各种应激因素有关的心理障碍发生的有效途径。二是加强遗传咨询,防止近亲结婚,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率。三是对一些具有易患精神障碍的“高危人群”,包括具有特殊心理素质者和从事高心理压力职业者,应采取特殊的心理干预措施,提供心理宣泄的途径,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出现。四是定期进行精神障碍的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精神障碍在人群中的发生率、发病规律、影响因素等,为相关部门制定规划、进行决策,从宏观上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提供依据。

二级预防的重点是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并争取疾病缓解后有良好的预后,防止复发。由于许多精神障碍具有慢性或亚急性起病、症状隐匿、临床表现缺乏明确特征性等特点,往往失去及时干预的机会。因此,二级预防是精神障碍防治工作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积极、深入并有计划地向社会公众宣传精神障碍的有关知识,提高人们早期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尽早发现精神异常者。同时,要消除人们对精神障碍以及精神障碍患者的偏见,及时就医,把疾病控制在萌芽状态。二是对精神障碍者,指导患者及家属及时就诊,积极治疗争取使疾病达到完全缓解。同时,积极进行随访与巩固治疗减少复发。三是在综合医院内设立精神科和心理治疗科,做好会诊、联络和咨询、培训工作;对非精神科医师进行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从而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治疗。

三级预防的重点是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训练,最大限度地促进患者社会功能的恢复,减少功能残疾,延缓疾病衰退的进程,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防治康复体系,为减少精神残疾、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质量和生活保障提供帮助。二是对经过治疗,病情趋于稳定的患者,进行多种形式的心理治疗和康复训练。让患者正确认识疾患,进一步正确认识自己,克服性格弱点,正确应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心理社会问题和矛盾。同时,督促患者按时按量服药,防止疾病恶化,努力减少残疾,使患者最大限度地恢复心理和社会功能。三是建立各种精神障碍康复机构,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使患者早日恢复家庭生活和社会功能。四是做好出院者的定期随访工作,使患者能够接受及时而有针对性的医疗指导和服务。调整出院患者的生活环境,动员家庭成员支持和参与患者的康复活动,指导家庭成员为患者制定生活计划,努力解决患者的心理健康问题和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五是关心和满足精神障碍患者的合理要求,重视心理、社会环境对疾病预后、复发的影响。妥善解决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问题,对其康复和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二、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任何一种疾病来说,预防、治疗和康复是“全程治疗”三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大部分精神障碍是慢性疾病,并有可能导致某种程度的残疾。因此,精神障碍也需要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三个方面都要重视,不能有所偏废。除了预防为主的方针外,对于已经患有精神障碍的患者来说,及时的治疗和有效的康复就显得极为重要,特别是康复环节,对于患者彻底战胜疾病,重新回归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康复在现代医学的概念中,是指躯体功能、心理功能和职业能力的恢复。通过康复训练,改善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促使其重新参加社会活动并提高生活质量。康复精神医学是康复医学的一个学科分支,与躯体疾病康复相一致,即运用一切可采取的手段,尽量纠正精神障碍的病态表现,最大限度地恢复适应社会生活的精神功能。康复精神医学服务的主要对象大部分是重性精神病患者,且主要是慢性精神障碍患者。

精神障碍康复有三项基本原则:功能训练、全面康复、回归社会。功能训练,是指利用各种康复的方法和手段,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各种功能活动,包括心理活动、躯体活动、语言交流、日常生活、职业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方面能力的训练;全面康复是康复的准则和方针,使患者心理、生理和社会功能实现全面的、整体的康复;而回归社会则是康复的目标和方向。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规定。

精神障碍患者同其他公民一样,享受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教育、劳动、医疗、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精神障碍患者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社会上还存在对他们或多或少的歧视,使他们在就学、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所以迫切需要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既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也是一项民事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根据这一规定,人格尊严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宪法保护,属于公民的宪法权利。同时,人格尊严也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属于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人格尊严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观价值复合性。因此,判断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该人的主观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

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具体是:(1)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2)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3)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4)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5)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也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些规定,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宪法和其他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来说,依法维护他们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社会上歧视和偏见的存在,使他们的人格尊严有时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同时,由于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导致一些患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了侵犯。为了有效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本法明确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等。同时,对侵害精神障碍患者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患者可以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获得司法救济。二、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旨在维护患者在上学、就业、就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法对患者这几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了具体的内容,如在维护患者教育权、劳动权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国家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等。在维护患者医疗权方面,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订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说明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等。在维护患者的社会保障权方面,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济等。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与患者病情有关的信息予以保密

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防止与患者病情有关的信息由于非法外泄而给患者的正常生活、工作、就医等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本条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这里的“有关单位”,是一个大的范围,既包括卫生、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门,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心理服务机构等单位,都有义务对患者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泄露。此外,作为公民个人来说,也有义务对患者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在遵守上述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也有例外规定,那就是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例如,公安机关为查找走失的精神障碍患者,往往需要公开该患者的相关信息,便于他人提供线索进行查找。再如,人民法院对依法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也需要公布,以使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了解该当事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释义】 本条是关于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对他们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的规定。一、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一)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是维护患者权益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精神障碍患者身受精神疾病的折磨,而精神疾病大多属于慢性病,治疗时间长,易复发,痊愈难,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作为身心遭受病痛折磨的病人,全社会都应当尊重、理解、关爱他们,为他们治疗、康复及最终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宽容的社会环境,这是维护患者权益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二)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同时也是关爱我们自己

由于社会中存在的歧视,使得很多精神障碍患者不敢到医院看病,怕被别人知道病情后给自己或者家人的生活造成影响,所以千万百计地隐瞒生病的事实,这样就导致病情被耽误,小病拖成大病,一般的精神障碍,由于没有及时就医而发展成为严重精神障碍,有的甚至发生肇事肇祸行为,伤害了家人、邻居、同事甚至是素不相识的人,给社会安全,以及每一个人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如果全社会都能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给他们一个宽容的、不歧视的社会环境,使他们能够放下顾虑,积极进行就医,这样很多精神疾病就能够得到及时治疗,避免向更严重的病情发展,就会大大减少严重精神障碍的发生率,同时也能大大降低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这也就是保护了我们每一个人的安全,保护了社会的安全,所以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也就是关爱了我们自己。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也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所谓“歧视”,是指对他人就某个缺陷、缺点、能力、出身以不平等的眼光对待;“侮辱”,是指用横暴无理的言行使人蒙受耻辱,包括进行人身侮辱,侮辱他人的人格尊严等;“虐待”,是指使用人身暴力和性暴力、威胁和恐吓、情感虐待和经济剥夺等手段,为给受害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恐惧。对于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或者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法规定,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或者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给精神障碍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虐待、侮辱精神障碍患者,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等的,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规定的虐待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三、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作为面向大众的一种媒介或者宣传、艺术表现形式,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主要是在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中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应该说,目前绝大多数的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都能够遵守这一规定,有的还能够主动关注精神障碍患者这一群体,反映他们及他们家庭的不幸,从而唤起社会公众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理解和关爱。但不可否认,也有个别的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存在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问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释义】 本条是关于精神卫生工作管理机制的规定。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严重精神障碍患病率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痴呆和抑郁、药品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做好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一、政府组织领导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上述规定,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要落实本级政府对精神卫生的财政投入等保障措施,同时研究制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精神障碍防治工作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障碍的防治工作。二、部门各司其职

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单位要依据本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同时,要注意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既有分工,也有合作。例如,目前我国精神卫生机构总体上数量不足,各部门需要在精神卫生资源的利用方面形成合力,共同配合做好患者的收治工作,体现在:卫生部门要督促所属精神卫生机构承担起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任务,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要督促所属精神卫生机构承担起在服役期间患精神障碍的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障碍患者等。再如,在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方面,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三、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

家庭和有关单位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等方面也要依法承担起相应的职责。例如,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方面,本法明确了家庭和各有关单位的相关义务,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并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原则。四、全社会共同参与

做好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在此方面,新闻媒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应当发挥重要作用。根据本法的规定,新闻媒体要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等。此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也要积极参与精神卫生工作,参与的方式包括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开设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等。对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上述活动,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给予鼓励和支持,如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障碍的防治工作等。同时,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职责规定。一、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根据这一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精神卫生工作职责包括统一领导、纳入规划、建设体系、建立机制、考核监督五个方面。(一)统一领导

统一领导,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承担统一领导的职责。精神卫生属于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事业,所以各级政府应当担负起统一领导的责任,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以及保障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方面,政府要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领导建立有效的预防体系,从日常的宣传教育,各单位预防工作的开展,到发生各种突发事件时,组织领导开展心理援助工作,避免民众因灾祸的发生而产生精神障碍问题等,政府都要发挥强有力的领导作用,承担起统一领导的职责。(二)纳入规划

纳入规划,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一级政府在任内施政的重要依据,是政府各项工作的目标、任务、职责的重要载体。所以,体现政府对一项工作的重视,就是要将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重要的工作来抓。精神卫生工作,不仅是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同时也是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所以政府必须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建设体系

建设体系,是指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做好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需要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只有体系建立起来了,才能解决当前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预防不力,患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康复等突出问题,才能保障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本法的规定,政府在此方面的职责主要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立并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的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机构。同时,国家应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等。(四)建立机制

建立机制,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精神卫生工作涉及的政府部门比较多,包括卫生、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要使这些部门能够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同时又能互相配合,形成合力,不因职责分工不清而形成监管空白或者职责交叉等问题,就需要政府组织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同时也通过协调机制来督促各部门落实好自己的工作责任制。目前,在国家层面已经建立了这样的协调机制。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卫生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局、文化部、法制办、中科院、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1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卫生部为牵头单位,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在地方层面,有些省、市、自治区也建立了省一级的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五)考核监督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