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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5 23: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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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钱乘旦 总主编 李剑鸣 策划

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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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现代化历程:北美卷

世界现代化历程:北美卷试读:

《世界现代化历程》总序

钱乘旦

中国的现代化研究大约从二十多年前开始进入高潮,到现在已趋平静,不像前一段时间那样火爆了。这种情况在全世界都是一样的: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现代化研究在国际学术界高度走红,涌现出一大批国际知名学者,也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后来,研究渐趋平稳,慢慢退隐成学术研究中的话语背景。但它的话语威力至今仍然强劲,现在,几乎每一个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学科,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现代化研究的话语逻辑,受到它的学术影响。有些人不一定赞成现代化研究的路径与方法,甚至不赞成现代化研究本身;但现代化研究的思维逻辑却深深隐藏在当代学术话语结构中,没有人能够忽视它,更没有人能够避开它的影响。

中国的情况也是这样,现代化研究的话语逻辑渗透在各个学科中,甚至渗透在许许多多普通人的日常思维方式中。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至今仍处在现代化的过程中,“现代化”仍然是无数中国人追求的目标。普通中国人也许并不明白理论上的“现代化”究竟是什么,但“现代化”对他们而言却是一种向往;在今天,现代化仍旧是国家的目标,是民族的追求,也是一种现实中的生活。

中国的向往与它近代的经历有密切关系。一百七十多年前,中国的大门被西方打开,几千年的文明遭受严重冲击,而冲击最强烈之处,是中国历史自身运行的轨迹被打乱了,中国被迫面对世界,并且去适应那个世界。经过一百多年的摸索,在经受了最深重的苦难之后,今天,中国已重新屹立于世界,成了这个世界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尽管已取得伟大的成就,但现代化仍旧在中国持续,它还有许多事没有做、而必须去做。这就是现代化研究在中国持续展开的时代背景与历史背景,一个学科的生命力就体现在这里:它一定要和历史与现实交融一体,体现出对时代的关怀。

因此,中国的现代化研究和西方的现代化研究就有很大区别了,最大的区别在于,中国的现代化研究是立足于本国的需要,因而着眼于本土;西方的现代化研究则把矛头指向别人,想通过学术方式把自己的判断传输给别人。我们都知道现代化研究起源于西方,二战后,西方面对一大批新出现的独立国家和新形成的世界格局,一方面想了解这些国家,另一方面想控制这个世界,就迫切需要创建一个新的学科,提供新的研究方式和新的视角,“现代化研究”于是应运而生。现代化研究是一个跨学科、多维度的新领域,综合着许多学科的共同努力;但西方的目标,是影响新形成国家的发展方向,用自己的形象去塑造世界。

但中国的现代化研究却是为中国服务的:上世纪80年代,中国全力以赴地投入现代化,它迫切需要了解外国,了解各国在现代化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它希望知道各国曾经犯过的错误,也希望知道各国所积累的经验。所以,了解其他国家、为自己提供借鉴,这是中国现代化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地,也是它最大的特点。由于中国的现代化研究是为本国服务的,所以它的观察就带有明显的批判性,其选题也具有强烈的现实性。它用批判的眼光观察发达国家的现代化,也从批判的角度考察发展中国家正在经历的现代化。

从宏观角度看,现代化是一个世界性的过程,时至今日,这一点已经很明白。几百年来世界的变化都可以用“现代化”这个词来概括,尽管人们对“现代化”有不同理解,词本身甚至文不达意、表意不明。但它所表达的内容和历史过程却是明了的,是任何人都否定不了的。有些人因为“现代化”这个词表意不准确而不承认现代化过程的存在,这个逻辑很奇怪,因为任何一种语言中的任何一个词都会有同样的缺点,这正是人类语言的一大缺陷。事实上,“现代化”所表达的那个过程不仅存在,而且是世界性的历史现象,在过去几百年中,在世界各地,都有先有后地发生着类似的变化,变化的方向一样,变化的结果也基本雷同,这就是世界现代化。世界现代化首先表现出巨大的共性,即相似性,是共性使“世界现代化”得以成立。但现代化在世界各地又有不同——道路不同,经历不同,模式不同,表现方式不同,成功与失败不同,经验与教训不同——这些都是现代化的特殊性。特殊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可能表现,由于其文化背景不同,历史传统不同,置身于其中的当事人不同,时代与社会环境各不相同,主观与客观的因素相互交织,就演绎了世界现代化的多种途径,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不同“模式”。现代化研究离不开对“模式”的研究,而“模式”则既包括现代化过程中的共同性,也包括现代化过程中的特殊性,因此,现代化研究就是对现代化过程中的共同性和特殊性进行交叉和立体的研究,在研究中,共同性和特殊性都得到体现,从而使人们对现代化过程有完整的了解。

本书把着眼点放在“模式”上。十卷的分工,“总论卷”提供讨论的框架,对现代化研究的理论、学术演变过程进行梳理,回顾世界现代化的总体过程,并提出一些共同问题。其余各卷按地域分工,分别讨论一个地域的现代化“模式”问题。在一个地域中,可能因为存在着某些比较明显的共同性特征而生成一种地域性“模式”;但也可能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模式”,分别由若干不同国家为代表。必须说明:“模式”与地域可以没有直接的相关关系,处于不同地域、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也可以形成类同的“模式”。对“模式”的探讨使我们对世界现代化进程中地区与国家的情况有更深刻、更具体的理解;而通过对不同的“模式”进行分析和比较,又使我们对世界现代化的整体过程有更好的把握。以上这些,就是我们在《世界现代化历程》这部书中所作的研究工作。

通过这些研究,我们希望对中国的现代化事业提供某些借鉴;同时,也希望对二十多年来中国的现代化研究做一个阶段性总结。

参与本书写作的有国内许多所高校的学者,他们都曾对现代化问题有过探讨,并且对自己所研究的地区和国家有深刻的了解,是各自领域的出色专家。改革开放后,国内已涌现出一批区域·国别研究的专家,他们的研究覆盖着世界上相当大的地域范围,这是值得欣慰的,没有这样的人才准备,就不可能写出这部书。

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为这部书的写作和出版做了重要的工作,所有作者都对此十分感谢。

本书是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世界现代化进程的不同模式研究”的最终成果,也是完整的成果,体现着十年来数十位学者辛勤工作的成果。

我们希望这部书能够对中国的世界现代化研究做出一点贡献。2015年2月,于北京

作者的话

北美以南的拉美地区也经历了曲折起伏的现代化过程,探讨北美的现代化模式,可以为理解拉美的现代化道路提供一个有益的参照。两个地区同属美洲大陆,同为欧洲国家的殖民地,同样具有复杂多样的种族、族裔和文化条件,但其现代化历程却迥然不同,甚至构成鲜明的对照,从中可以看到现代化发生的历史条件的重要性,以及现代化进程中人口、文化、制度和历史机缘的塑造性作用。拉美地区的殖民开拓早于北美,其自然资源条件甚至也优于后者,但现代化的进程和结果却大不一样,多数国家至今仍在现代化的道路上摸索前行。在一定意义上,拉美的现代化受到了以欧美经验为标准的经典现代化理论的“误导”。拉美各国对于欧美开出的发展方略自然需要选择和判断,而北美地区的现代化经验,与其说是拉美发展的样板,倒不如说是拉美国家自主探索发展道路的参照。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美、加两国的现代化绝不是一个轻松浪漫、一路凯歌的历程,其中也充满了曲折、苦难和阴暗面。虽然美加两国在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市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生活变迁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为此付出的人文和自然环境的代价也是触目惊心的。在经济发展和财富增殖的过程中,契约劳工、种族奴隶制和“血汗工厂”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黑人、印第安人和少数族裔移民为现代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却长期未能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改善的成果。在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以黑人和妇女为主体的庞大人群,为基本的政治权利而进行了长期的抗争。同时,美加两国,特别是美国,在急速的工业化和农业开发中,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全面分析北美现代化的长短利钝,对于理解世界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现代化模式,具有毋庸置疑的学术意义。

导言

美国是现代化理论的发源地。1959年,爱德华·希尔斯在多布斯费利会议上,对现代社会的特征做了高度的概括,认为“现代意味着民主、平等、科学、经济的进步和主权”,而“现代国家”乃是“福利国家”和“民主国家”;实现现代化的根本途径,必须通过“经济发展和进步”。此后,具体阐述现代化理论的著作不断问世,其中具有广泛影响者,有罗斯托《经济成长的阶段:非共产主义宣言》、沃德和拉斯托根据1962年召开的以日本与土耳其政治现代化为主题的学术会议编辑而成的论文集《日本和土耳其的政治现代化》、布莱克的《现代化的动力:比较历史研究》、艾森斯塔德的《现代化:抗拒与变迁》和亨廷顿的《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等。这些著作的相继发表,标志着经典现代化理论的逐渐形成。

但是,这种现代化理论具有强烈的政治指向。催生它的动力来自于政治和外交的需要,而不是纯粹的知识和思想的探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欧洲殖民体系的瓦解,在非洲和亚洲诞生了一大批新生的民族国家;而在冷战的大格局中,这些国家成为美国和苏联竞相争取的对象。美国政府的决策者和社会科学研究界密切合作,借助现代化理论而获得了一种对抗苏联的有力工具。根据现代化理论的描述,美国和西欧发达国家乃是现代社会的样板,新生国家如果按照同样的途径去实现“现代化”,就一定能够获得美国式的民主和繁荣,也就会最终进入美国所主导的西方阵营,从而削弱或抑制苏联的“共产主义扩张”。可见,这种现代化理论是“一种与革命的马克思主义相抗衡的思想”。也就是小阿瑟·施莱辛格所说,“现代化理论代表了一种非常美国式的企图,即劝说发展中国家根据洛克而不是马克思的理论去进行其变革”。

这种理论在外交中的作用,并不像美国政府的决策者和谋士们所预期的那样见效;而按照现代化“路线图”寻求社会发展的新生国家,大多也没有变成美国那样的“现代社会”。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世界”,在经济和社会方面遇到了多种危机。于是,“现代社会的样板”失去了昔日诱人的光环,而现代化理论作为一种政策工具,也就不再具有多少可用的价值。不过,现代化理论的生命力却并未就此终结。这种理论激发了众多领域的学者探索“现代性”的热情,他们从各自的学科着手,力图揭示现代社会形成的机制和过程。于是,现代化理论逐渐变成了一种重要的社会历史理论,其学术意义远远越出了美国政府的谋士们的预想。也就是说,现代化理论所观照的对象,从狭义的现代化转变为广义的现代化。

中国的历史学者也从现代化理论中获得了解释现代世界形成过程的灵感。不少学者运用现代化理论来探讨现代世界的特征及其由来,并把现代化视为许多国家所经历或正在经历的实际历史过程。可以说,用现代化范式研究现代欧美诸国的历史,乃是最近几十年里中国史学的一个突出特色。根据这种现代化的研究范式,西欧诸国和美国乃是现代化的先行者,它们通过“原发性”或“内源性”的现代化历程,率先进入了现代社会。美国和加拿大作为两个发达的北美国家,自然成为现代化研究所关注的对象,出现了一大批相关的论著。这些著作大体上把美国和加拿大在20世纪中期以前的历史,描绘为一个现代化的历程,认为它们正像现代化理论所描述的那样,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社会逐步转变为现代社会的过程。在这个漫长而渐进的过程中,“现代性”逐渐凸现,其内涵也在不断的变化中而渐趋丰满。

不过,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虽然美国人创立了现代化理论,但美国却很少有学者运用这种理论来诠释自己的历史。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史学在理论和方法方面呈现高度多样化的趋向,现代化范式只是一个声势较小的研究分支。对于有些学者来说,现代化不过是新兴国家必须经历的过程,而美国作为一个现代社会早已是一个既定的事实,似乎无需用现代化范式来加以解释。对另一些学者而言,现代化理论类似一个“烫手的山芋”,它一方面具有某些诱人的解释力,而另一方面又“过于蔑视差异和变化”。即使在那些或多或少采用现代化理论的美国历史学者中间,关于美国“现代化”的进程,以及美国社会“现代性”的内涵,也存在很大的分歧。

美国有的学者声称,美国在独立以前就是一个“现代社会”。乔恩·巴特勒在对英属北美的人口、经济、政治、物质和精神生活加以分析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13个殖民地早在1776年以前就已成为一个“现代”社会,一个不同于英国和欧洲的“美利坚”社会。罗纳德·杜弗尔用现代化理论研究1630-1763年间马萨诸塞殖民地的社会变迁,并把这种变迁诠释为现代化的过程。另有学者认为,是美国革命完成了美国社会的现代化。戈登·伍德早年从政治文化的角度阐释“现代性”的形成,认为在1776-1787年间,美国人的政治思维跨出中世纪而步入了现代,到制宪时期形成了一种现代“美利坚政治科学”。他在近期的著作中进一步指出,革命前的英属北美是一个和母国及欧洲没有本质差别的社会,是美国革命使美国人在“一夜之间”变成了“世界上最开明、最民主、最有商业头脑和最现代的人民”。也就是说,美国现代社会的诞生,

乃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的结果。还有学者把现代化视为一个渐进的过程,其代表作是理查德·布朗的《现代化:美国生活的转变,1600-1865》。他认为,现代美国形成于1865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间。此外,还有不少史学论著借用了现代化理论的某些概念,或受到现代化范式的启发,但其总的研究取向并不属于现代化史学的范畴。

较之现代化理论,更多的美国学者倾向于用“例外论”来解释美国社会的发展。美国学者德博拉·L.马德森指出:“美国例外论浸透于美国历史的每一个时代之中,而且,在数个世纪以来关于美国和美国人的特性的一系列争论中,它也是一个最强有力的工具。”持美国例外论的学者相信,美国不仅在社会发展道路上与欧洲和其他地区截然不同,而且在道德上高于它们;美国是世界历史上一个独一无二的特例。美国例外论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殖民时期,约翰·温思罗普关于“基督慈爱的典范”的演讲,通常被视为例外论的源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不同的人来说,例外论的具体含义并不相同。在20世纪初期,美国的激进运动领导人曾借例外论来强调美国的社会主义运动具有不同于欧洲的特殊性。对于普通美国人来说,美国的“伟大之处体现在一些与欧洲不同的理念之中:开放的机会,不受局限的进取精神,对特权的排除,以及个人独立”。在一定程度上,美国例外论与现代化理论是格格不入的,因为按照现代化理论,美国并不例外,其社会发展道路和模式,与现代欧洲并没有根本的不同。

总而言之,虽然有一些美国学者运用现代化范式来研究美国历史,但并没有产生如同现代化理论本身那样具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此外,美加两国也很少有学者采用现代化范式研究加拿大历史。就目前掌握的资料而言,尚未发现在这方面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论著。但是,这并不妨碍美加两国以外的学者采用现代化范式来研究它们的历史,特别是考察两国社会“现代性”的特征及其形成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说,如果中国学者能够在准确把握现代化理论的基础上,恰到好处地运用现代化范式来讨论美加两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就有可能给中国的外国史研究带来某种特色。

根据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理论的现代化理论,广义的现代化是一个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进程,它涵盖的是人类社会从传统的农业和乡村社会向现代的工业和城市社会转变的历史,这也是北美地区业已经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美加两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都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既有成功的奇迹,也有惨痛的教训。不过,由于现代化往往被视为“一个永不停止的进程”,因而如何界定美加两国现代化的起迄,乃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本书大体上把欧洲人在北美建立殖民地作为现代化的起点;而以20世纪中期作为现代化基本完成的时期。虽然美加两国现代化的启动和进程各不相同,但由于它们之间相似的历史特征和密切的联系,使得两者的现代化道路也具有某些相似性,因而可以放在同一个框架中来考察。

就现代化的进程和结果而言,美国的历史无疑是一部成功的记录。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建立之初,欧洲移民及其后裔力图按照他们所熟悉的模式来重建社会;然而,北美不同的环境和其他条件,迫使他们不得不放弃原来的打算,对来自母国的观念、制度和方式加以创造性地转化,逐渐建成了一个与母国不完全相同的社会。政治自治、追求利润和信仰自由的精神与制度,成为“新大陆”欧洲人社会的突出特征。美国革命不仅创立了一个独立的联邦制共和国,而且为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发展开辟了道路。在殖民地时期奠定的基础上,这个新生的国家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方面,很快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在19世纪,美国完成了从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从边缘小国向着世界大国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领土的扩张,西部的开发,科技和制度的创新,经济能量的空前增长,国内市场的拓展,诸种因素和事变交汇在一起,推动美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转型。进入20世纪以后,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完成,美国逐渐成为世界上现代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

相形之下,加拿大的现代化历程则要曲折得多。如果说殖民地时期为美国的崛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那么新法兰西时代的历史则没有为加拿大留下多少有价值的遗产。虽然外向型的毛皮贸易为法国人带来了源源不断的财富,但它在推动殖民地社会的发展方面却作用有限。经过160年法国的统治以后,加拿大仅有不到10万人口,分布在若干个刻意模仿母国社会的欧洲人定居点。只有在新法兰西易手英国以后,随着农业拓殖者的大量移入和代表制政府的建立,加拿大才真正踏上了现代化的道路。这样说来,加拿大的现代化进程落后于美国达一个多世纪之久。在这个时间差中,美国进一步扩大了在殖民地时期就已拥有的领先优势,并借此确立了在北美大陆的核心地位。于是,加拿大在进行现代化建设时,不仅受到了美国的强烈影响,而且自觉或不自觉地效仿美国的模式。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加拿大人广泛借鉴了美国的经验,把美国的许多技术和实践直接应用于西部的开发和中部的工业化。1867年,加拿大联邦政府成立,为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联邦政府制定了称作“国家政策”的总体建国方略,对自治领时代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进入20世纪以后,加拿大也完成了从乡村农业社会向城市工业社会的转变,加入了现代化国家的行列。

运用现代化范式来考察美国和加拿大的历史,具有其他范式所不具备的长处。这样可以对美加两国从殖民地建立直到20世纪的发展历程,做一个整体性的考察,较之分别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活着眼来论述两国的历史变迁,具有更强的解释力。这样不仅可以清晰而连贯地展现美加两国从殖民地走向世界强国的历程,而且“还为在欧洲发展的大框架模式下理解美国历史提供了可能”。同时,美加两国历史进程中出现的共性和差异,也可以在现代化的框架中得到更加透辟的诠释。从世界现代化的大背景着眼,加拿大的现代化从总体上与美国面临着大致相同的问题,也经历了大致相同的发展历程。但就美加两国的具体情况而言,其间又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与美国相比,加拿大在发展历程中受外来势力的影响更强,经济上具有更多的发展中国家的特征,而且在崛起的过程中对外部市场和资金的依赖性比美国更大,在政治和文化上对多元性的接受也更早一些。

研究北美的现代化模式,对于理解具有经典性的西欧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也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北美地区虽然有自己的古代历史,但美加两国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却不是以土著社会为基点而展开的,而是以欧洲人在北美建立的“定居者殖民地”为开端。从这个意义上说,北美现代化的启动,与西欧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具有一定的承接关系。但是,北美的现代化,又绝不仅仅是西欧国家现代化的放射或延伸。在17、18世纪,北美地区乃是英、法等国的殖民地,处在欧洲文化的外围边缘。移植到北美的欧洲文化,与土著文化和非洲文化发生持续的冲突和混合,在一定程度出现了背离欧洲文化主流的趋向。但是,在18世纪末以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两个在北美大陆发生了变异的欧洲外围文化体,却奇迹般地发展成与西欧诸国并驾齐驱、并大有超越势头的新兴现代社会。自16世纪西欧诸国走上现代化道路以来,成功地完成从边缘向中心转化的国家为数不多,美加两国堪称这方面的成功范例。

探讨北美现代化的经验,对于理解西欧的现代化以及“原发性”现代化的辐射性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借用美国学者理查德·布朗的话说,“如果要理解西方文化中的现代化的历史,就必须要解释美国的发展”。第一章 美国与加拿大的政治现代化

美国和加拿大是北美大陆两个没有自然边界的邻邦。两国的政治现代化都可追溯到殖民地时期。受英国政治制度的影响,两国的政治现代化体现出一些相似的特点。由于两国历史与文化以及所受英国影响力的不同,两国的政治体制也表现出很大的不同。第一节 美国与加拿大政治现代化的特点“政治现代化”就像“现代化”概念本身一样,其内涵仁者见仁,莫衷一是。究竟在政治上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才算是实现了现代化,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艾森斯塔德认为,在政治领域,现代化体现为国家疆域的日益扩展和法律、行政和政治机构权力的强化;还表现为权力扩展至更为广泛的社会群体,直到为所有成年公民所掌握。此外,现代社会也是民主的社会,或至少是平民主义的社会。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不再依靠神意,统治者要依靠选举和公民投票等方式寻求被统治者的政治支持。

塞缪尔·亨廷顿认为政治现代化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政治权威合理化,并以单一的、世俗的、全国的政治权威取代传统的、宗教的、家庭的和种族的等各种政治权威。中央政府享有最高的政治权威,其权力来自人民而不是神授,人民对现存法律的服从要优先于履行任何其他责任。(2)政府的政治职能扩大和细化,并创立专业化的行政机构来执行这些职能。各级行政机构更加细化和复杂,政府职务和权力的分配更多地根据实绩而选贤任能。(3)政治现代化意味着增加社会上所有集团参政的程度。总而言之,政治权威的理性化、政府职能和机构的细化和扩大以及大众参政程度是现代政体和传统政体的“分水岭”。

美国研究现代化的专家布莱克指出:“政治现代化的中心问题,是社会从墨守传统体制的政治领导向赞成彻底现代化的政治领导的转化。”在传统农业社会,特权家族的小团体把持着政治权力。而且传统社会的政治权力一般与土地所有权、军事力量以及宗教影响密切相关。“在现代社会,政府的责任和权威大大超过了从前,通过税收和无数其他的控制与服务,它以前所未有的程度影响了全体公民的生活。”

我们看到,不同学科的学者们解释政治现代化的视角不同,关注的侧重点也不同。具体到各个国家来说,由于各国的历史与社会的不同,政治现代化的进程和体现千差万别,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和道路。结合各位学者的理论,本书重点从三个方面分析美国和加拿大政治现代化:宪政民主制度的确立;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的确立;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

美国和加拿大的政治现代化道路有许多相似之处:两国都没有经历封建时代,都脱胎于欧洲大国的殖民地。1607-1776年间,美国的前身13个英属殖民地经历了170年的发展,美国政治现代化的序幕也由此拉开。而加拿大曾经是法国和英国两大殖民帝国的殖民地。1608-1763年间的一个半世纪里,加拿大由法国控制。1763年七年战争之后,加拿大被英国夺取,直到1867年建立了加拿大自治领,成立了加拿大联邦,才真正走上了通往独立国家的道路。美国和加拿大在政治现代化过程中从英国和其他欧洲国家汲取了丰富的政治营养,对英国的政治体制进行了移植,并在新的环境下加以改造,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美国式政治体制和加拿大式政治体制。由于美国和加拿大的政治体制与英国政治体制同根同源,两国在宪政民主、公民权利的保障、两党制等方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相似性。如两国都属于民主政治,都采用了联邦制和两党制。

美、加两国的政治现代化进程都体现出了不平衡性的特点,而且经过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美国政治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指出:“现代性并非铁板一块。美国的经验充分表明,一个社会的某些制度层面业已高度现代化之时,其他制度和层面或许仍然保留着很多传统的形式或实质。”一个国家现代化的诸种要素并不总是齐头并进的。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现代化来说,会出现地区性的不平衡,有的地区现代化程度比较高,有的地区现代化水平则比较低。而在政治现代化方面,政治现代化的各种要素发展一般来说也不平衡。就美国来说,它在革命时期就确立了现代的宪政制度,然而美国政治现代化的其他一些要素却发展迟缓。如它虽然在革命时期就确立了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的政治理念和保障机制,然而其公民权利实际上直到20世纪60-70年代之后才得到了比较切实的保护。它早在内战前就启动了实行公民普选权的进程,然而这个目标要等到20世纪60-70年代民权运动之后才得以实现。美国是最早启动扩大公民政治参与进程的西方国家,然而它却是最后一个完成这项任务的西方国家。有的学者认为,直到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使黑人获得了普选权之后,美国“才成为一个真正的、完整意义上的民主国家”。这个过程,经过了近200年的时间。而对于加拿大来说,从1763年英国颁布《皇室公告》到20世纪60-70年代魁北克“悄悄的革命”基本完成,其政治现代化进程也经过了200多年的时间。

然而,美国与加拿大在政治现代化的道路上也存在着一些根本不同。首先,美国在独立战争之后就获得了完全的政治独立。其政治现代化过程是在完全拥有国家主权的情况下实现的。而加拿大的政治现代化过程却与争取国家主权的过程同步进行。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的颁布,开始建立自己的国家,然而,这时的加拿大依然是英国的自治领殖民地,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制宪权、修宪权、最高司法权、外交权等仍然掌握在英国议会手中。直到1982年,加拿大才从英国收回了联邦宪法的修订权,获得了完全的主权。其次,美国的现代化过程中经过了革命和内战这种暴力革命,其政治现代化的动力是暴力加和平改良、渐进与突变相结合。而加拿大并不是通过暴力革命取得独立的,而是通过和平的手段和与英帝国的谈判、协商与妥协实现的。加拿大在取得政治独立和实现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没有经过暴风骤雨式的流血革命和激烈斗争。加拿大的政治现代化过程是渐进、和平而温和的。妥协与渐进是加拿大政治现代化的突出特点。第三,美国现代政治体制确立于革命时期,在宪政体制等方面有意与英国的政治制度背道而驰,确立起独具特色的政治制度。而加拿大的政治制度尽管受到了法国及其南部的近邻美国的影响,然而,其政治制度主要是以英国的政治制度为模式确立的,因此其政治制度、政治传统和习惯等方面更多地体现出了许多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加拿大宪法中的公平和基本自由的观念、责任内阁制、法制主义和议会至上等原则均来自英国。第四,美国采用的是一种复合分权与多重制衡的宪政体制,而加拿大联邦政府三个部门之间的权力划分不够严格,不同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不太明显。第五,美国是民主共和制,而加拿大的政治制度则保留了宪政君主制的外壳。迄今,尽管加拿大已经取得了政治独立,但它仍然是英联邦的成员国,英国女王依然是加拿大的国家元首。第二节 美国与加拿大的宪政体制

是否确立和实施宪政,是区别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政治尺度。所谓宪政指的是政府的权力受到宪法的制约,只能依据宪法的条款来进行统治。它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能拥有和行使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能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去施政。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宪政体制的国家。美国人在继承前人的政治思想和英国的政治体制的基础之上,提出了独具特色的宪政思想,建立起全新的宪政体制。而加拿大则在借鉴英国和美国宪政体制的基础之上,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起具有加拿大特色的宪政制度。一 美国的复合分权与多重制衡宪政体制

美国的宪政体制奠基于殖民地时期。在殖民地时期,美国人对界定并限制政府权力的成文文献并不陌生,如各殖民地的特许状、《康涅狄格基本法》、《卡罗来纳基本法》和《五月花号公约》等。各殖民地的特许状发挥着基本法的作用,也具备了基本法的地位。在皇家殖民地,未经英国政府的同意,任何个人和团体均无权加以改变或取消;而在业主殖民地和自治殖民地,特许状的修订则需要经过殖民地居民的同意。特许状通常规定了殖民地政府的形式、原则与权力,保障殖民地居民享有英帝国臣民的一切权利和特权。特许状成为殖民地政府组成和殖民地管理的重要依据。“特许状在殖民地的这种至高地位,表明人们相信可以依靠一种至高的法律文件而成功地进行统治。这种信念和态度,正是宪政主义的核心内容。”美国人把殖民地时期的特许状视为英王和美国臣民之间的契约,限制了英王的特权,保障了殖民地居民的权利。殖民地人民从他们经验中获知,任何配置各项权力的宪法,都必须对所有权力机构的权力加以限制。

美国宪政体制的基本框架确立于革命时期。而建立宪政体制的实践最先在各州展开。1776-1780年,随着英国权威在北美各殖民地的土崩瓦解以及《独立宣言》的发表,11个州通过了新州宪,康涅狄格和罗得岛保留了殖民地时期的特许状,作为其宪法性文件,只是删除了涉及效忠英王的内容。这些州的立宪活动早于1787年联邦宪法的制定,对于联邦宪法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独立战争初期,各州建立了以立法机关为核心、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相对软弱的政府结构。各州立法机关的权力得到了很大的扩张。在殖民地时期需要与总督和参事会分享的立法权,现在为各州议会专有。而且各州议会取得了原来属于行政部门的一些权力,如宣布休会的权力、宣战和媾和的权力、外交权、赦免权、任命政府官员的权力等。州议会甚至还控制了法院,行使部分司法权力,如审理有关私法的案件。另外,各州的立法机关都有修改州宪法的权力。对各州立法机关的权力几乎没有任何限制。

独立战争之后的几年里,所谓立法机关滥用权力的问题,引起了许多建国精英的忧虑。革命大大改变了州议会下院的构成,在一些建国精英看来,州议会下院增加了一些来自农村的、社会地位卑微的下层人士,他们所受到的教育水平较低;而且议会下院频繁更替,代表民众中的各种利益,制定的法律繁杂混乱。这些正是詹姆斯·麦迪逊对邦联政治形势最大的不满和担忧。他指出,在美国独立之后的10年中,各州通过的法律超过了整个殖民地时期通过的法律。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法律,如纸币法、延期还债法(staylaws)以及其他形式的免债法,侵害了各种债券群体的利益,损害了他们的个人财产权。如何实现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避免立法机关的“专制”,成为美国的建国精英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正当各州的宪政体制受到诟病的时候,独立战争中建立的邦联政府在许多事务中也陷入了困难的境地。1781年3月1日,13个州为了共同防御和保障自由以及相互之间的共同利益而联合成为美利坚合众国邦联。这实际上是13个独立邦国之间建立的一个“友谊性联盟”(a firm league of friendship)。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与独立及本邦联未明确授予合众国的所有职能、管辖权与权利。”邦联政府设立一院制国会——邦联国会(Confederation Congress),各州选派2-7人组成,各州无论大小,都有一票表决权。邦联国会的一般性决策依照简单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而重大问题须至少9个州(3/4的州)同意才有效。邦联政府没有设立单独的行政和司法部门,由邦联国会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于一身,其权力包括:通过决议、规定和宣言;有权宣战、缔结和约、接收外交使节和与外国结盟;有权铸造钱币和统一度量衡,管理邮政;有权借款与发行公债;有权处理与印第安人的事务;有权管理与邦联有关的军事事务,包括招募军队,建立和装备海军;仲裁各州之间的纠纷;有权摄取土地和水源;有权处置海盗事务等。

邦联政府的缺陷十分明显:一是没有实行分权的原则,政府的一切权力都集中于一院制国会;二是中央政府被赋予的权力太小,缺乏作为一个独立国家政府所需要的主要权力,如征兵权、征税权和合众国贸易管辖权;对违反《邦联条例》的州也没有强制性的制裁权。因此,邦联政府在国内外缺乏威望,向各州摊派政府经费的政策难以执行,政府运作难以为继。由于邦联国会通过的任何法律须经至少9个州批准,一些必要的法律由于个别州的阻挠而无法通过。由于邦联政府缺乏权威,英国拒不履行《巴黎条约》,而且与西班牙联手对合众国进行经济封锁。各州没有统一的货币政策,自行印制货币,造成通货膨胀严重,物价飞涨,许多人陷入债务泥潭,民怨沸腾。而各州则各行其是,随意对其他州设置贸易壁垒,征收关税,加剧了经济形势的恶化。1786年,马萨诸塞州负债累累、陷入绝境的农民们在独立战争的退伍军人丹尼尔·谢斯(Daniel Shays)的领导下揭竿而起,凸显了邦联体制的脆弱和积弊。这个事件给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发出了一个信号:如果不能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权威高于各州政府的政治机制,就无法解决关系到各州利益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外交等问题,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存续。独立战争的成果有可能付诸东流。

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来自12个州(罗得岛未派代表)的55名代表在费城集会,为美国制定了一部新的宪法,彻底改革了合众国政府的结构和性质,将其从一个邦联制国家转变为一个联邦制国家。1787年宪法授予了联邦政府征税权和管理州际贸易等重要权力,更为重要的是,它在总结各州宪政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之上,结合欧洲和本土的宪政理论,确立了一套复合分权与多重制衡体制。

1787年美国宪法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授予两院制的国会、一个人构成的行政首脑(总统)以及司法部门,并且明确划定了三个部门之间的权力范围。三个政府部门各司其职,相互之间既独立又合作。1787年联邦宪法除明确划定各个部门的特定权力之外,还规定政府各个部门实行不同的选举方法,其官员任期长短各不相同。除众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之外,其他政府部门的官员都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通过州议会选出,总统由各州选出的选举人选举产生,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而且,各政府部门的官员任期不等,众议员任期两年,总统任期四年,参议员任期六年,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终生任职。按照建国精英的想法,这种安排也是为了避免美国公众中的任何一个部分通过控制政府的任何一个部门,从而将其意志强加给整个国家的局面;也为了避免某种共同利益将这三个部门结合起来,从而通过偏袒任何特定阶级的法律。

为了保障国会议员的政治独立和权利,联邦宪法第1条第6款明确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除非犯叛国罪、重罪和妨碍治安罪,他们在出席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国会途中不得被逮捕;他们不得因为在议院发表的任何演说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问等。

为保证行政部门的独立性,联邦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的报酬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接受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任何其他俸禄。

为保证司法部门的独立性,联邦宪法采用了两种主要手段:一种是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终身任职;另一种是,联邦最高法院以及下级法院法官在任期间的报酬不得减少。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1.对立法权的制约以及国会两院之间的分权与制衡

联邦宪法通过多种机制对立法权进行制约。第一,将立法机关划分为上下两院,并让它们通过不同的方式选举产生,按照不同的原则运作,从而尽可能地削弱相互间的联系。第二,对众议员的数量进行限制。制宪者们认识到,众议院的议员人数要适当:一定数目的议员可以保证自由协商和讨论,防止议员为了不适当的目的联合起来;另一方面,应当限制众议院议员的数目,以避免人数过多所造成的混乱和过激行为。为此,联邦宪法规定各州每三万人选出一名众议员。第三,限制国会议员的任期。众议员只能任期两年,之后全部改选;参议员任期6年,在召开第一次会议时,要将议员划分为三组,每两年改选其中的一组(第1条第2款和第3款)。

联邦宪法在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也确立了多重制衡机制。为了平衡参议院的权力,1787年联邦宪法赋予了众议院若干重要权力:如众议院独掌财政法案的提案权(联邦宪法第1条第7款)和弹劾案的提出权(联邦宪法第1条第2款),在选举人的选票不能确定总统人选时,将由众议院进行裁决(联邦宪法第2条第1款)。

同时,联邦宪法规定参众两院分享某些共同的权力,如众议院独掌财政问题的提案权。但是参议院对众议院的财政提案有权提出修正案(联邦宪法第1条第7款);众议院和参议院分享对总统的弹劾权。由众议员起草弹劾理由,然后由参议院负责对总统进行审判和定罪。

2.立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分权与制衡

为避免立法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权力不分从而造成腐败,联邦宪法第1条第6款规定:凡在联邦政府担任职务者,任职期间不得兼任任何一院的议员。为防止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的联合,联邦宪法确立了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双向制衡机制。

行政部门对立法权的制约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第一,联邦宪法授权行政部门分享部分立法权。合众国宪法第2条第3款要求总统定期向国会提供有关国情的信息,并对应当采取的“必要和妥善的措施”提出建议。在非常情况下,他有权召集国会的两院或一院开会;在两院对休会时间有争议时,他有权决定国会休会时间。第二,联邦宪法赋予总统对立法机关所通过法律的否决权。合众国宪法第1条第7款规定:凡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同意的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须送交合众国总统批准,方可成为法律。在议案送达白宫的十日内,总统可以签署法案使其生效,或者否决议案,并附上反对意见退回国会,或在十天之内不签署议案。十天之后,如果国会仍然在开会,则议案自动成为法律;如果十天期满,而之前国会已经散会,议案即告废止。这就是所谓“搁置否决”(pocketveto)。为了防止总统滥用否决权,在国会开会期间,被总统否决的法律如果分别经过参、众两院2/3以上的多数通过,即成为法律。

联邦宪法同样赋予了立法机关制衡行政部门的权力,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立法机关对总统否决权的制约。前文提到,经总统否决的国会议案,经国会两院2/3以上的票数通过,即可成为法律;送达总统的议案,如果总统在十日之内未退回国会,也自动成为法律。

第二,立法机关对总统和其他行政官员的弹劾权。众议院提出对渎职的联邦官员(包括总统、各部部长和联邦法官)的弹劾案,由参议院负责进行审判和定罪,2/3以上的参议院议员投票就可以给遭受弹劾的联邦政府官员定罪(第1条第3款)。

第三,立法机关与行政首脑分享任命权。联邦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总统有权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美国驻外使领馆的大使、领事以及其他使节、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合众国的所有其他官员。国会有权通过法律授权总统、各部部长或法院任命联邦政府低级官员。

第四,立法机关与行政首脑共同掌握军权。联邦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调为合众国服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而在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中,规定国会掌握宣战权。可见,国会与总统共同行使对武装力量的统辖权。国会有权为武装力量拨款,并制定管理军队的法规。国会行使宣战权,而总统则有权向三军下达战斗命令,并中止与敌国的外交关系。

第五,立法机关与总统共享缔结条约权。联邦宪法规定,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有权与其他国家缔结条约,但条约生效之前需经参议院2/3以上的议员批准(第2条第2款)。

3.司法独立与司法部门对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制约

为了弥补邦联政府没有司法机关的缺陷,美国的宪法之父们在新的联邦宪法中设计了一个独立的联邦司法机关。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部门在当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洛克和孟德斯鸠都认为司法权属于行政权力的范畴。宪法之父们把司法权从立法权和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使之免受它们的影响。

汉密尔顿深入分析了建立独立的司法部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美国的宪法是一个“限权宪法”(limited Constitution),即它对立法机关的权力进行了某些限制,如禁止它制定剥夺公民权利的法律,或追溯既往的法律等。维持这种限制必须通过法院。它必须有权宣布一切违背联邦宪法的“明显主旨”的法案无效。代议机关的立法如违背委任其行使代议权的根本法,就当无效。因此,任何违背宪法的立法都不能使之生效。设置法院的用意是使它成为人民和立法机关的中间机构,以监督后者不要越权。“解释法律乃是法院正当而特定的职责。而法官事实上必须把宪法视为根本大法(fundamental law)。因此,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含义的解释权均应属于法院。”如果法律和宪法发生不可调和的分歧,应以宪法而不是法律为准,以人民的意志而不是立法机关的意志为准。

汉密尔顿在这里强调了司法机关解释法律的权力,实际上提出了司法审查的思想。这一思想通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后来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中的裁决,成为美国宪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使司法权被置于与立法权和执行权同等的地位,成为三部门相互制衡体系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司法审查权是司法权对立法机关权力的有力制约。而联邦宪法授权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弹劾案的庭审,是司法部门对行政部门的一种权力制约。

对司法权的制约就是立法机关的弹劾权。如果法官行为不端,则由众议院提出弹劾,参议院加以审判;如参议院判定法官有罪,则予以撤职,不再任命任何其他职务。宪法授予立法机关弹劾联邦法官的权力,目的是防止司法机关侵犯立法机关的权力。

4.州权与联邦权之间的制约

美国的宪政之父们还对国家权力进行纵向划分,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联邦制度。有学者把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分权称为“纵向分权”或“垂直分权”,以区别于政府内部立法、行政与司法部门之间的“横向分权”或“水平分权”。

美国的宪政之父们希望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在费城制宪会议上,与会代表们普遍认为,在建立一个具有足够权威的中央政府的情况下,也应保持各州原有的政府,以便两级政府权力之间能够实现相互制约和平衡。麦迪逊认为把人民让予的权力分别交给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然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把分配给它们的权力进一步划分,分配给它们之下的不同部门。于是人民的权力就有了“双重保障”。两级政府相互控制,同时各自又控制自己。鉴于各州当时的立法机关出现的“多数人的暴政”,建国精英也希望,联邦政府能够成为制衡各州立法机关权力的重要力量。麦迪逊认为,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能够成为对抗各州立法机构扩张权力的平衡力量。

最后值得提及的是,联邦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力划分并不是绝对泾渭分明的,不同部门分享某些权力,以便能够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设想。例如立法机关分享了部分行政权,如一般属于行政部门的官员任命权;行政首脑总统通过否决权和立法建议权分享了部分立法权,立法机关通过弹劾权掌握了部分司法权,而司法机关通过后来取得的司法审查权也在一定意义上参与了立法过程。有人反对赋予国会参议院审理弹劾案的权力,认为把立法权和司法权混杂于同一个机构,违背了不同政府部门权力分离的重要原则。汉密尔顿却认为,各个权力部门在主要方面保持分离,与这些部门为了特定的目的保持权力的部分混合并不矛盾。这部分的权力混合在某些情况下不仅是适当的,而且对于政府各个部门之间权力的相互制约是也必要的。实行分权的目的是保证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平衡,而如果三权完全分立,就无法实现各权力之间的制衡。分权与制衡之间存在着一定矛盾性,但是二者都服务于限制政府权力这一共同的目标。要避免联邦政府的不同部门勾结起来侵害人民的权利,就必须保持各个部门的独立和分权;而要保证各个部门的权力之间相互制衡,又必须使各部门的权力存在部分交叉,共同行使某些特定的权力,这又使绝对的分权不切实际。二 加拿大的宪政制度及其特点

加拿大的宪政制度可以追溯至法国殖民地时期(1608-1763)。1608年,法国在加拿大圣劳伦斯河流域建立起第一块永久性殖民地——魁北克。1627年,法国成立了新法兰西公司,经法王授权,获得了对法属北美殖民地的统治权。1647年,建立了由总督、各殖民地的主教以及各殖民地居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议会。1663年,法国政府直接接管了新法兰西的统治权,建立了一个由总督、主教、省督、5名参事、1名书记官和1名司法官组成的参事会。参事会的成员均由法国国王任命。其主要作用是执行法国制定的法律和法国国王发布的诏谕。到1726年之后,总督和省督的权力增强,逐步掌握了殖民地的统治权。

在1756-1763年七年战争中,英国打败法国,夺取了法国在北美的殖民地。1763年10月7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皇室公告》(Royal Proclamation),规定:将加拿大划分为魁北克、新斯科舍、纽芬兰和鲁帕特兰(Rupert's Land)4个部分。公告授权各殖民地总督在经英国枢密院同意的情况下,尽早召集大议会(General Assembly),并在征得英国枢密院和殖民地人民的代表的同意的情况下,为了殖民地的“公共安全、福利和良好的管理”制定尽可能符合英国法律的法律;授权各殖民地总督经英国枢密院同意后建立法庭,尽可能地依据英国的法律,进行刑事和民事裁决。1774年,面对北美13殖民地反英斗争的高涨,为了稳住加拿大,英国对魁北克采取怀柔政策,通过了《魁北克法案》(Quebec Act),取消了根据《皇室公告》在魁北克建立的英国人掌控的议会制政府,由英王任命17-23名殖民地居民组成参事会(Council),负责制定管理殖民地的法律;法律经英王批准后生效;保障魁北克殖民地天主教徒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殖民地居民的财产权以及其他公民权利。1791年,英国议会通过了《1791年宪法》(the Constitutional Act),废除了《魁北克法案》,将殖民地划分为以英国人为主的上加拿大省和以法裔居民为主的下加拿大省(魁北克省)。在两省分别建立两院制的议会:上院称立法参事会(Legislative Council),下院称“议事会”(Assembly)。上院议员经英王授权,由省督或副省督任命,终身任职,且其职位可以世袭;省督或副省督也有权任命上院议长;而下院议员由人民直接选出。由省督或副省督发布公告,划分选区,确定各选区代表名额和选举地点与日期。上加拿大的上院议员至少7人,下院议员至少16人;下加拿大的上院议员至少15人,下院议员至少50人。议会两院按照多数决定原则通过法案,并呈交英王批准。《1791年宪法》还规定由省督或副省督与英王任命的行政委员会(Executive Council)共同组成民事法庭。

加拿大宪法继承了英国的宪法传统,是不成文宪法和成文宪法的结合。不成文宪法主要包括源自英国普通法的规则、宪法惯例以及议会规则等。而成文宪法部分则是包括包括1763年《皇室公告》、1774年《魁北克法案》、《1791年宪法》、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1931年的《威斯特敏斯特法案》和《1982年宪法》等在内的24个宪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宪法文件是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它依照英国宪政制度的原则,确立了加拿大现代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

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是加拿大的联邦之父们在与英国协商与妥协的基础上制定的,1867年3月29日经英国议会批准生效,同年7月1日,法律正式生效。该法集中体现了加拿大宪政制度的特点:一种宪政君主制和议会制相结合的政治制度。

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除序言之外,正文包括11个部分,147条。它对联邦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以及各省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进行了比较明确的划分。宪法规定,联邦的最高行政权属于英国国王,由加拿大总督和各省省督代行其职权。加拿大总督由英国政府任命,国王批准。自1930年起,加拿大总督改由加拿大总理选择,由英国国王批准。加拿大总理有权决定总督的任期和薪俸。总督一般任期5年或6年。各省省督由总督根据联邦内阁的提议而任命,任期5年。作为国家元首,总督有权接受外国大使递交的国书,以国宴款待外国政要等,它是超脱于世俗政治之上的加拿大国家尊严的具体体现,在所有加拿大人中起着一种凝聚人心的作用。但是,在其他政治事务中,总督必须听取总理和内阁的建议。在19世纪,总督对政治事务具有一定影响。然而在今天,总督对政治事务提出建议的权力已经极其有限了,基本上成为一种礼仪性的职位。

加拿大行政大权实际上掌握在内阁手里。内阁是加拿大最重要的政府机构。内阁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由总督任命在众议院拥有最多席位的政党领袖担任。总理负责从执政党成员和当选下院议员中遴选内阁的其他成员。尽管加拿大最初的宪法并没有提及总理一职,但是它是加拿大最重要的政治职务。联邦总理是内阁的首脑,是唯一可以任命和罢免内阁成员的人。在许多事务上,总理可以单独向总督提出建议。总理在行使职权时,在很多情况下拥有自由处置权。作为政府首脑,总理拥有许多决策权,如解散众议院并确定下一届选举的日期,任命内阁成员、省督、参议员、法官以及许多其他政府重要官员。总理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内阁成员均来自众议员,作为一个集体对众议院负责,每个成员个人也对众议院负责。如果众议院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决议案,那么政府必须辞职。而当总理在众议院失去信任而辞职之后,全体内阁也必须辞职。因此,加拿大的政府也被称为责任制政府(responsiblegovernment,或称内阁政府或代议制政府)。

内阁的职能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功能,拟定大部分议案,并且几乎独揽了财政事务议案;二是行政功能,制定并执行一切行政政策,负责各政府部门的工作;三是监督功能,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内阁成为连接国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一个枢纽。这种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结合,与美国的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且与美国不同的是,加拿大的内阁成员并不一定都是各部的部长。

根据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建立了联邦政府的立法机关——联邦议会。联邦议会由国王(总督代行其职权)、参议院(Senate)和众议院(House of Commons)组成。参议院议员由总督以国王的名义予以任命,终身任职(1965年限制参议员任职至75岁),需年满30岁,且拥有价值不少于4000美元的动产与不动产。参议院议长也由总督(后改为由总理)任命。参议院根据多数决定原则通过法律。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将加拿大划分为安大略、魁北克和沿海省(包括新斯科舍和新不伦瑞克)三个参议员选区,每区任命24名参议员,共计72名(后来随着新省的加入,参议员逐渐增加至20世纪80年代初的104名)。在法律上,参议院与众议院具有同等的立法权力,它有权提出除财政提案之外的所有议案,并有权修改甚至否决众议院通过的法案。加拿大的“宪法之父们”希望参议院主要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在联邦政府代表各省;二是对众议院通过的法律进行再度审议。然而,后来,参议院的地区性代表作用逐渐为内阁中有权势的地区代表和省总理所取代,而它对众议院的制约作用也名存实亡。它很少在重大提案上与众议院产生分歧,主要是对某些提案的细节进行修改。20世纪80年代中期,加拿大人提出了建立“三E参议院”的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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