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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7 21: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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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国华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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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话狱事

狱警话狱事试读:

内容简介

本书以短文的形式介绍了监狱的发展历史以及与监狱有关的历史名人、事件,以独特的视角向读者展示监狱文化,供读者了解监狱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作者为监狱系统的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行文通俗易懂,是不错的大众读物。

自序

余为狱卒十岁有余,日久生情,今独爱此行当。闲暇无事,敲些许文字,所言竟皆为狱事耳。编而成集,名曰“狱卒侃狱事”。是集也,有编者拟改曰“狱警话狱事”,甚好!两字之差顿显严肃高大,可用于官方宣传耳。然,此集聊作市井茶余之谈资、饭后之点心而已,故仍觉沿用旧名更为适宜。不曾想,出版社编辑反馈回来,说不少读者认为“狱卒”二字似有“不敬”,甚或“戏谑”之意。由此,惟恐“累及”同行,便将此集最终命名为“狱警话狱事”。“狱卒”也好、“狱警”也罢,都只说明自己是干什么的,没有回避的必要。“狱”自然是指监狱,“卒”多用来指兵,如中国象棋中的“兵卒”并用,你用“兵”、我用“卒”,无人计较。古代的卒指步兵。狱卒中的“卒”字则是“差役”的意思,无非说是一种职业,指在监狱里当差,本身没有任何褒贬之意。这里称狱卒,纯拿自己开涮,与他人无涉。面对这份职业,有过牢骚,有过抱怨,甚至是逃跑,却绝不允许别人置喙。与至亲也要争个面红耳赤。努力工作,挣份工资赖以活命。之所以做狱卒这一行,乃逢缘而成,冥冥之中似有天定。工作是话语权,是跻身世间的位置,是回报家人的机会,是安身立命的根基。努力工作而在工作中享受乐趣,是福分。

谈不上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闲暇之余,觉既为狱卒,当知晓狱事。或特意查阅史料,或网络搜寻,或小说中事,或工作中愚者之虑,林林总总汇集一处,供同人一哂置之。

电子时代,剪切、粘贴,文字垃圾太多,不在乎多我这么一点。不否认自己有附庸风雅的成分,但既为狱卒,干一辈子,如果不介入监狱文化,不找点自我安慰,不追寻监狱的过去,不了解监狱的现状,不展望将来的监狱,会看不起自己,会觉得对不住这份职业。作为狱卒,对监狱领域所知不多,甚至一无所知,乃是一种罪过。

请人作序,太难。“无德于人,而求用于人,罪也。”不为。没个序言又似乎有所欠缺,好歹也要保持形式上的完整。自敲盘,强为之,是为序。第一编监狱史一隅

本编是监狱发展史中相关事件的汇编。在此,笔者汇集了有关史料并进行了一定的阐释。研究监狱,监狱的历史是首先要了解的,所以本编的内容放在开篇之首。当然,本编不是教科书,也不是学术专著,所以笔者没有追求体系的完整和严谨,而是更注重知识性和趣味性,所选之史事、史料仅为史海之一鳞一爪而已。正是因此,本编标题姑且定为“监狱史一隅”。监狱的创始人——皋陶

中国监狱的创始人是皋陶。皋陶与尧、舜、禹同被孔子列为上古“四圣”之一。《唐律疏议》记载:“皋陶造狱,画地为牢。”皋陶是四千多年前传说中的人物,舜帝在位时,曾被任命为刑法官。传说皋陶在掌管司法时,“画地为牢”,成为最初监管犯罪之人的囚禁场所,我国从此有了监狱。关于他掌管刑法,发明建造监狱的传说,古籍记载很多,历来视他为监狱的首创者,被尊为“狱神”。

既为神,且为狱神,自然要被狱吏、狱卒、罪犯顶礼膜拜。我国古代监狱中都挂有皋陶的画像,据说一般狱官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参拜皋陶,表示自己是替天行道,管教罪犯,让狱神保佑自己一切平安。罪犯刚进监狱时要参拜,出狱时要再次朝拜,进来时参拜自然是希望狱神保佑自己能够健康地活着出狱,能活着出狱自然要朝拜答谢。就是死囚罪犯在临刑前也要参拜狱神,祈求狱神让自己早日投胎做人,不再受血光之灾。

皋陶出身名门。《路史》记载,大业娶皇帝父亲所属的少典氏族之女——女华为妻,生子名繇,即历史上著名的传说人物皋陶。皋陶名繇,字庭坚。《帝王世纪》上说他生于曲阜少昊之墟。曲阜,古偃地,舜帝因而赐皋陶为偃姓。《明一统志》《大清一统志》载:“皋陶,洪洞(今山西省洪洞县)人。”另有一说皋陶是皋城(今安徽省六安市)人。简单点说,皋陶,姓偃,名繇,字庭坚(也有说名庭坚,字聩)。生卒年月不详,民间传说他活了106岁。籍贯不详。名门之后,官至大理。

皋陶是在舜帝时期当上“大理”的,古称法官为“理”,春秋战国时称“大理”。秦汉以廷尉为最高司法官,但有时仍复旧名。其后历代皆如此。北齐时于“大理”下加“寺”字,称“大理寺”,作为专门负责审核刑狱案件的官署。“大理”大致相当于今天的司法部长,往高了说就相当于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的政法委书记一职,皋陶后来又成为指定的接班人,地位低不了。皋陶负责氏族政权的刑罚、监狱、法治。传说我国的第一部《狱典》就是由皋陶制定,他把《狱典》刻在树皮上,呈给大禹,禹看后觉得很好,就让皋陶实施。另有传说,皋陶外貌青绿色,就像一个削皮的瓜;他的嘴唇像鸟喙,鸟喙就是鸟嘴,据说这是至诚的象征,能明白决狱、能洞察人情。他任舜的大理时,制定了“五刑”之法。

皋陶有一种特殊的决狱本领。传说皋陶是用一种叫獬豸的怪兽来决狱的。獬豸,也作獬廌,是传说中的异兽,长得像羊,但只有一只角,这种异兽能辨别是非,见人争斗,就用那一只角去撞没道理的人。皋陶判决有疑问时,就放出这种神异的动物来,如果那人有罪,獬豸就会顶触,无罪则否。这种办法还很有效,史书上说皋陶为大理,天下无虐刑、无冤狱。《史记·五帝本纪》记载:“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只是这天下肯定不大,一个氏族政权也大不到哪去。犯罪的人抓住了,没抓住或想犯罪的人赶紧跑,致使皋陶所在的“天下”太平。

皋陶的政绩得到舜帝的欣赏,便把他封于皋,所以繇又叫皋繇。上古陶字与繇字读音相同,所以又叫皋陶,后来通常用的就是皋陶。

在皋陶的帮助之下,舜帝死后,禹当上了中原华夏部落政权的大首领。禹对皋陶自然是非常感激,还准备把帝位传给皋陶。尽管皋陶长寿,但还是死于禹前。《史记·夏本纪》记载:“帝禹立而举皋陶荐之,且授政焉,而皋陶卒。”皋陶的功劳荫及子孙,皋陶虽死,禹却很执着,临死前还要把王位传给皋陶的儿子伯益,伯益还不干,王位最终到了禹的儿子启的手中,“家天下”从此开始。历史不容假设,如果伯益继位,“禅让”是否依旧?

不说伯益,还说皋陶。皋陶死后依然风光无限:首先是由人而神;其次是种种传说;最后是“名人争夺战”由此打响。这不奇怪,黄帝、炎帝满天飞;有水就有大禹庙。人们不忘祖宗,希望大禹帮助治水,都好理解。奇怪的是居然有几个地方开始争夺西门庆,西门庆都开始争夺了,争夺皋陶这神一样的人物就太正常不过了,地方上多出几个名人总归是好事。

有争夺皋陶出生地的,至少有三个地方将他划归老乡系列,今天的山东曲阜、山西洪洞、安徽六安,前文有,就不说了。有争夺皋陶为祖宗的,其一,皋陶死后其长子伯益封于赢秦,据此,说“一统华夏”的秦始皇嬴政乃皋陶长子之后。其二,唐高祖李渊认为李姓的始祖是皋陶,所以追封皋陶为“德明皇帝”。

最主要的争夺是皋陶死后归葬之地。《洪洞县志》记载:“皋陶出生在洪洞县士师村,死后葬村东二里许,村东北建祠。庙墓数千年在焉,祭祀不断。”这里说得有鼻子有眼,生于斯葬于斯,有庙宇,有陵墓,且数千年祭祀从不间断。太真了,反令人生疑,还是采用另一种说法,即今安徽省六安市皋陶墓。《史记·夏本纪》记载:“封皋陶之后于英、六,或在许。”从皋陶死后的封地来看,位于今天的六安、英山、金寨、霍山一带。《帝王世纪》记载:“皋陶卒,葬之于六。禹封其少子于六,以奉其祀。”今有皋陶墓位于六安城东7.5公里,墓地东北35米处为皋陶祠旧址。皋陶墓为圆形土冢,周长97米,高6.2米,墓顶平面直径4米,上有黄连木一株,形同华盖。墓前有清同治八年(1869年)安徽布政司吴坤修手书“古皋陶幕”碑刻一块,碑高1.82米,宽0.92米。1981年公布为六安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年被上海辞书出版社收入《中国名胜大词典》。另有,北魏郦道元《水经注·沘水》记载:“今县(六安)都陂中有大冢,民传曰公琴者,即皋陶塚也。楚人谓塚为琴矣。”清朝黄生《义府·公琴》记载:“《水经注》:楚人谓塚为琴,六安县都陂中有大塚,民曰公琴,此皋陶冢也。按……《山海经》:‘百穀自生,冬夏播琴。’此又以‘琴’为‘种’,‘冢’‘种’一声也。”清朝袁枚《随园随笔·诗文著述》记载:“楚人称‘冢’曰‘琴’,故皋陶冢名公琴。”太麻烦了,引经据典,加上方言土语,还是简单点,皋陶死后葬于六地,就是今天的安徽六安市,这里古有皋陶墓,土话叫公琴。“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搬出一尊狱神,不为抬高身份,只为追寻一段历史。法官也奉皋陶为祖师爷,如今分工越来越细,各干各的,互不相干。监狱的图腾——狴犴

狴犴是传说中的兽名。古代监狱的大门上经常绘上狴犴的图像,以至于后世也有用狴犴代指监狱的。《水浒传》第四十四回中有“雁书不遂英雄志,失脚翻成狴犴囚”之句,说的就是宋江进监狱之事,这里的狴犴是指监狱。

据杨慎《龙生九子》记载:“……四曰狴犴,形似虎,有威力,故立于狱门。”可见狴犴是正宗的龙子,居老四,长的有些像老虎,威猛有力,被放到监狱的大门口看门。一般大户人家的门旁放两个石狮子,大门上贴门神;而监狱的大门则画狴犴。从字形来看,狴犴是犬旁,从狗,应该长的有些像狗,于是有一种解释说狴犴是一种凶猛的狗,似乎更可信些。从以后的“狱”字来看,是“两犬对言”,监狱大门左边一条狗,右边一条狗,于是称“狱”。这是典型的望文生义,“狱”字不是两犬对言,是请两位神看住罪犯。查《说文解字》:“狱,监牢。从犬、从言,二犬,所以守也。”又林义光《文源》:“言从干,干,罪人也。”无论如何,“狱”的由来当与狴犴有关。

狱卒都崇拜狴犴,各行业都有自己的图腾,如商人崇拜貔貅。据说貔貅是龙的九子,也就是狴犴最小的弟弟。貔貅长的嘴大、肚大,且没屁眼,意味着嘴大吃四方,大肚能容,关键还在于只进不出。商人当然希望只赚不赔,于是多供奉貔貅。狱卒又为何供奉狴犴呢?具体原因不详。图腾产生的途径之一:人们看到某种动物凶猛无敌,比如鹰隼、老虎、豹子、大象等;又如乌龟、王八、土鳖等长时间饿不死,就以为这些动物具有神奇的力量。人们渴望获得这些超强的本领,于是这些动物就成了人们崇拜的图腾。狴犴为狱卒所崇拜大约也是这个原因。

狴犴在监狱中的地位仅次于皋陶。这也难怪,皋陶牵出獬豸以确定罪犯,将罪犯投入监狱,又请来狴犴充当看守,分工明确,所以说狴犴是狱卒的图腾又有些过分了,狱卒最信奉的还是皋陶。皋陶与狴犴的关系,类似于二郎神杨戬与哮天犬的关系,不同的是二郎神杨戬只有哮天犬,而皋陶至少有獬豸和狴犴帮忙。从西汉到明清时期的监狱,历来是将皋陶奉为狱神,并在监狱中设像祭祀,狴犴最多只能是跟随皋陶左右。现存最完整的古代监狱——洪洞监狱

洪洞监狱,又名“苏三监狱”,是我国监狱建筑史上硕果仅存的、保存最完整的明代县衙古监狱。

洪洞是个地名,指山西省洪洞县,监狱建在此地,因此叫洪洞监狱,的确是保存最完整的古代监狱。十年动乱期间,洪洞监狱被拆毁,后修复于1984年10月。毁的时间太短,人们记忆犹存,及时恢复原貌,狱卒万幸!

苏三是个人名,原名周玉洁,明代山西大同府周家庄人。幼年父母双亡,后被拐卖到北京苏淮妓院,于是改姓苏,前面有两个师姐,行三,就叫苏三,在“艺术学校”学艺,取个艺名叫“玉堂春”。学有所成,苏三成为大腕、名角。首先是多种剧本中的领衔主演,最早出现在明代著名小说家冯梦龙先生的“三言二拍”之《警世通言》的《玉堂春落乱逢夫》一文中,流芳后世。经文人骚客加工改编,京剧和许多地方戏曲如《苏三起解》《玉堂春》等,都以苏三为主角,出镜率极高,首先就混了个名熟、脸熟。这么一个弱女子之所以与监狱联系起来,是因为苏三改做“二奶”之后,遭“大奶”陷害进了洪洞监狱,从山西出来,还回山西去,重头戏在洪洞县衙监狱内上演。苏三的名气太大,以至于洪洞县衙大堂干脆改称“苏三供堂”;洪洞监狱改为“苏三监狱”;连监狱内的一口水井也不放过,不叫水井了,改名叫“苏三井”,可以与故宫内的“珍妃井”齐名。

不是苏三厉害,是中国的文人厉害。古代的文人、名人多狎妓,如杜牧自诩:“十年一觉扬州梦,赢得青楼薄幸名”,于是文人笔下的妓女多是好人。如杜十娘至今被传唱;如名妓李师师,偶尔陪了皇帝,立马自觉身份不同,普通嫖客来摸个手都不容易,人家用手帕包上了;又如陈圆圆,被包来包去,到了吴三桂那儿了,还能落下个“冲冠一怒为红颜”,算到了极品。柳永一辈子纵情于欢场,以祖辈、父兄均为高官,既富且贵的出身,居然死后由妓女凑份子安葬,群妓形成传统,还出了个“吊柳会”。这苏三的身份就是一名妓女,有可怜的身世,靓丽的外表,聪慧的头脑,曲折的经历,职业还是“有偿陪侍”。

洪洞监狱是实实在在地存在,苏三的故事也的确发生在山西省洪洞县,据说直到民国九年(1920年),洪洞县司法科还保存着苏三的案卷。后来如何就不在了,不得而知。

洪洞监狱始建于明朝洪武元年,即1368年,也就是朱元璋正式登基当皇帝的第一年。第二年建洪洞县衙大堂,为知县杨茂主持修建,就是后来的“苏三供堂”。清朝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毁于地震,后又重建。到光绪四年(1878年),知县艾绍濂又全修大堂。新中国成立,曾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不力,毁于1977年。据传,苏三曾在此大堂三次受审,熬不过严刑拷打,由普通监舍转入死囚牢房。监狱比县衙修建的结实,县衙抗不住地震,监狱不防地震,防脱逃,抗过了天灾,抗不过人祸,最后人为拆毁,现代人毕竟有知错就改的勇气,于是又建起来了。

洪洞监狱的外观平凡和气,如同我国古代建筑中常见的富户宅院。镶有花窗装饰的红墙,卷棚顶式的大门,精巧美观,监狱不大,院内开阔平坦,带有回廊的正房和两侧的厢房整齐排列。

洪洞监狱如此之设计、建造,首先当然是关押罪犯。进大厅看到的是一条宽1.7米的南北通道,通道两侧各有东西对称的普通牢房6间。每间牢房门低、窗小,占地面积4平方米。不要以为是单人间,据史载,狭小的牢房内少则五六人,多则几十人。牢房内有个小炕,太小,身高1.5米的小个子也无法躺下。现在进监狱还称“坐牢”,是很有道理的,在监狱里,能坐着就不错了,还想躺着?12间房基本解决全洪洞县的未决犯、已决犯,不知那时候是不是实行地域管辖,洪洞县犯罪人口再少,12间监舍解决问题,反正是不容易。到通道南尽头大墙根,往东再拐个直角,迎面墙上画的是狴犴,画像下面有一门洞,过门洞进死囚牢,死囚牢有一院子,大约四分之一篮球场大,院内有一口水井,就是“苏三井”了,井上有大石盖,石盖上有小孔,能取水,但人掉不下去,是防止死囚犯自杀的。要是囚犯真死了,在牢门的对面有一个洞,可以从这个洞里拖出去,据说瘐毙的罪犯是不允许从监狱的大门运出去的。这个洞直通大街,平常用砖砌着,需要用时才打开。

其次是防脱逃。看守当然是有的,过道南尽头两间房为禁房,是狱卒办公的地方。人防第一,物防、技防第二。复杂的建筑设计,巧夺天工的构思可以有效防止罪犯脱逃,最起码可以拖延罪犯越狱,为狱卒及时抓获赢得时间。物防首先的表现形式是墙,死囚牢的高墙里装的是流沙,如果想从墙上穿个洞脱逃,一旦打开,源源不断的流沙会将脱逃者淹没其中。说避开再跑,你当是在自家给自己干活,看守是干吗的?爬墙?对不起,墙上虽然没有电网,但有铁丝网,网上还挂有铜铃,铁丝网还没有打开,铜铃响起,肯定跑不了。想出监舍也困难,监舍的窗子很小,上边还竖立着几根粗壮结实的木棍,妄想打开也是困难的。本来嘛,那不是用来跑人的,只是用来透亮通气的,搞错了用途可行不通。说起技防,就不得不佩服古人的智慧,简单的通道,一眼望去是看不到出口的,只有走到尽头仔细观察才能找到门洞。进了洞,还有门,不是一道门,而是两道门,学问还在于开门的方法,比不上电子门禁吧,却是一扇门从右开,另一扇门从左开,小小的改动,看似容易,但急着出逃的罪犯还能有这份细心?

现在,洪洞监狱外新建了陈列室,有关苏三冤案的丰富实物资料皆存放于此。不要轻易责难古人,凡有监狱必有冤案,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监狱的称谓

我国古代的监狱称谓很多,“三代”(夏、商、周)有夏台、羑里、囹圄之称。《唐律疏议·断狱上》中说:“夏曰夏台,殷名羑里,周曰圜土,秦曰囹圄,汉以来名狱。”秦汉唐以来都称“狱”,明朝则称“监”,清朝时合称“监狱”,后又有所变化,最终还是普遍称监狱。应绍《风俗通义》记载:“三王始有狱;夏曰夏台,言不害人,若游观之台;殷曰羑里,言不害人,若于闾里;周曰囹圄,囹,令;圄,举也。言令人幽闭思愆,改恶为善。”这里不仅有监狱的称谓,还加上了监狱的刑罚功能。

按照清末法学大家沈家本《狱考》中的观点,认为西方规定狱内应“设置囚人运动场”,这是夏朝监狱“夏台”的“游观之意”;“衣食洁而居处安”,这是商朝监狱“羑里”的“闾里之意”;监狱内设“教诲室以渐启其悔悟,更设假出狱之律,许其自新”,这是西周监狱“囹圄”的“幽闭思愆,改善得原之意”。这大多是根据《风俗通义》而做出的具体解释,却明确了“三代”监狱的名称。

夏朝时叫“宫”,“宫”在上古时指一般的房屋,关押罪犯也就用一般的房屋,充当临时的监狱。后来的宫被皇家占用,如故宫、行宫、宫殿、宗庙等,当然就不用作监狱了。夏朝的监狱也称“夏台”或“均台”。《史记·夏本纪》记载:“乃召汤而囚之夏台,已而释之。”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这里的“夏台”或许是个地名,代指监狱有些牵强。但《索隐》云:“狱名。夏曰夏台。”

商朝叫“圉”,圉,象形之意是罪人跪坐,双手前伸戴有刑具,囚禁于封闭的地牢之中。圉指牢狱,《汉书·王褒传》:“昔周公躬吐捉之劳,故有圉空之隆。”圉本指养马、养马的人,后来指养马的地方,还指边境。是不是那时关押罪犯就用养马的地方,于是“圉”就成为监狱的称呼?《史记·殷本纪》记载:“纣囚西伯羑里。”就是商纣王将周文王囚禁在羑里。羑里,地名,在今河南省汤阴县北。汤阴县出名,不仅仅是因为当初囚禁了姬昌,后来还在此地出了个岳飞。“羑里”也作“牖里”,“牖”指窗户。“牖里”大概指监狱的小天窗,以部分代替整体,“牖里”后来成为监狱的名称。

安阳殷墟遗址中曾发掘出一个长1.6米,宽1.1米,深2.7米的地牢。这可能就是现在发现最早的监狱。

周朝叫“圜土”,《周礼·地官·比长》:“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文天祥《五月十七日夜大雨歌》:“矧居圜土中,得水犹得浆。”“圜”同“圆”,圜土大约把土堆成圆形,罪犯放其中,多少有点现在监狱的雏形。

周朝的监狱也叫“囹圄”,也有说秦朝叫“囹圄”的。“囹圄”也作“囹圉”。《说文解字》中说:“囹,狱也”,又:“圄,守之也”;又谓:“圉,囹圄,所以拘罪人。”囹圄首先指监牢:如身陷囹圄(是指被关进监牢,引申一下也可表示陷入困难或束缚中);囹圄原义就是监牢的意思,出自《韩非子·三守》:“至于守司囹圄,禁制刑罚,人臣擅之,此谓刑劫。”其后又引申出束缚、困难的意思。前面说了,周朝时监狱就叫囹圄,这里采用周朝叫“圉”,秦朝才称“囹圄”。《史记·汲郑列传》记载:“公为公卿,上不能褒先帝之功业,下不能抑天下之邪心,安国富民,使囹圄空虚。”

汉朝才开始叫狱。《汉书·刑法志》记载:“天下狱二千余所。”可见当时的“狱”很多,不过这个“狱”只能算广义上的监狱,我国古代历来将未决犯与已决犯共同羁押的居多,那时的“狱”更多的类似于今天的看守所,这么一比,“二千余所”就不算多了。

缧绁,本指捆绑犯人的绳索,引申为牢狱。始于何朝何代,不知道。史料中反复出现:如《论语·公冶长》:“子谓公冶长可妻也。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史记·太史公自序》:“七年而太史公遭李陵之祸,幽于缧绁。”

南北朝时期的北朝,开始掘地为狱,发明了“地牢”。此种方法应该延传很久,到宋朝的两位皇帝,宋徽宗、宋钦宗到辽国也享受了此种待遇。

明朝开始将“狱”改称“监”。《大明律·刑律》中首先出现“监”作为狱名,取其监察的意思。《明律·捕亡门》记载:“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大概意思是从大门逃跑的叫脱监,翻墙跑的叫反狱。明代中央设有刑部狱、大理寺狱和都察院狱,中央直辖的顺天府(北京)、应天府(南京),以及各省、府、州、县也都设有监狱。此外,军队有军事监狱,锦衣卫、东厂、西厂等特务机构设置的监狱叫“诏狱”。所谓“诏狱”,就是奉皇帝诏令拘系犯人的监狱。进这样的监狱,当然需要一定的身份,“诏狱”一般控制在太监手中,太监是为皇帝服务的,在皇帝那里受气,撒在罪犯身上,太监手黑,一般罪犯也受不了,所以历史上的“诏狱”最为臭名昭著。

自清代开始,“监”和“狱”连在一起使用,合称“监狱”,成为固定名词。监狱的名称被正式列于《大清会典》中,沿用至今。

民国建立之初基本沿用清末旧制,对监狱的称呼不一,主要有模范监狱、罪犯习艺所等。1913年,北洋政府司法部颁布《划一监狱看守所名称办法令》,提出了监狱、看守所统一命名的八项办法,主要包括:依照清末法部筹备清单建筑成立,名为某省模范监狱的,一律以该监狱所在地的县名命名,“各地方旧监狱一律名为某县旧监狱;同一县城内有模范监狱,复有罪犯习艺所或监狱者,一律作为该监狱之分监,名为某县分监”;将清末设立的罪犯习艺所一律改为监狱;看守所附设于审判厅、审检所,“名为某某厅看守所”或“某某审检所看守所”等。1916年,北洋政府司法部又下令“将省会之新监狱改良为某省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监狱,其未经改良者均仍旧称,以示区别而资振作”。罪犯的称谓

历代对罪犯的称谓不一。最为形象的称呼莫过于汉字中的一个“囚”字。四四方方一座城,城里关着一个人,这个会意字大家都理解。许慎《说文解字》:“囚,系也,从人在口中。”查古代汉语词典,“囚”字有三种解释,一是拘系、幽禁;二是俘虏;三是囚犯。《现代汉语词典》中已查不出“囚”还有“俘虏”之意。如今也基本不单用“囚”字来指罪犯,而用“囚犯”“囚徒”等。死刑罪犯就称“死囚”,一般还有条活路的罪犯最为普遍的称呼就是囚徒了,可以说是沿用至今,“囚”字生命力极强。

楚囚,还是离不开一个“囚”字。记得一首诗:“慷慨歌燕士,从容做楚囚。引刀呈一快,不负少年头。”痛快吗?豪迈吧?种种好词都不为过。告诉你,作者:汪精卫。意外吗?咱也不因人废言,只取其“楚囚”二字。楚囚如何成为罪犯的别称的?楚囚出自《左传》,本指春秋时被俘到晋国的楚国人钟仪,后用来借指被囚禁的人。现在用得比较少,用得多的是成语“楚囚对泣”,因为被俘到晋国的楚人钟仪和他的同伴相对悲泣。后用以形容人们遭遇国难或其他变故,相对无策,徒然悲伤。典故出自《世说新语·言语》:楚囚相对是与新亭对泣同时产生的成语,东晋时期从中原渡江来到建康的贵族和官员,每当天气晴朗时,便相邀到新亭饮宴。一天,大家因武城侯周为国土沦丧的感叹而“对泣”时,参加宴会的丞相王导神色严肃地说:“当共戮力王室,克服神州,何至作楚囚相对。”

城旦舂。城旦与舂为同一种刑罚,因受刑者性别不同而异,男为城旦,女为舂。是以刑罚名替代服此种刑罚的罪犯的称谓,类似于现在的有期徒刑罪犯等。城旦所服劳役主要是“治城”,即从事修筑城墙之类的重体力劳动。舂所服劳役主要是舂米,对于女子来说也是重体力劳动。

鬼薪白粲。这种刑罚轻于城旦舂,也有男女之别,男为鬼薪,秦汉时强制男犯入山采薪供宗庙祭祀用的刑罚。实为徒刑之一,指为鬼神而取薪。《史记·秦始皇本纪》谓嫪毐作乱,讨诛之,其徒“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秦简·法律答问》中亦有当刑鬼薪、耐为鬼薪。服刑期三年。汉亦为三岁刑。魏晋以后即无所闻。女为白粲,秦汉时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供宗庙祭祀用的刑罚。也是徒刑的一种。《汉旧仪》卷下:“女为白粲者,以为祭祀择米也。”男子为鬼薪,女子为白粲,都是三岁刑,故鬼薪白粲连用。鬼薪白粲有时也从事其他劳动。

罪隶,一种独特的称呼,本身不是罪犯,因为他没有犯罪,受犯罪人的株连,也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周礼·秋官·司寇》:“罪隶百有二十人。”也可以指因犯罪而服一定劳役的刑徒,也就是特指服劳役的罪犯。

隶臣妾。秦汉时刑徒的名称。指因本人犯罪,或被俘,或亲戚连坐充作官奴婢者,男的称隶臣,女的称隶妾,为终身刑徒,但有赎免的办法。至汉文帝废除肉刑时,才对隶臣、隶妾定有刑期。但亦只限于因本人犯罪而为隶臣、隶妾的。魏晋至唐、宋、元、明、清,均有连坐、缘坐、籍没为官奴婢的,但隶臣、隶妾名称已经废而不用。

赭衣,古代囚徒所穿的红褐色的衣服,也作为罪犯的代称。《史记·田叔列传》:“田叔等十余人赭衣自髡钳。”《汉书·刑法志》:“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司马迁《报任少卿书》:“魏其,大将也,衣赭衣,关三木。”

配军,指因处流刑发配到边远去充军的罪犯。《水浒传》中有:“大官人今日何故厚礼管待配军”之语。这里的“配军”就是指被发配充军的罪犯。

配隶,指被流放服役的罪犯。《宋史·刑法志三》记载:“先是,犯死罪获贷者,多配隶登州沙门岛及通州海岛。”

以“徒”相称。“徒”是我国旧时在一定期限内强制罪犯从事劳动的刑罚。北周开始列入“五刑”之一,沿用至明清。轻于流刑,重于杖刑。徒的原意是供役使。《唐律疏议·名例》:“徒者,奴也,盖奴辱之。”意指奴役劳动。如“钳徒”,就是颈上戴着铁刑具劳作的罪犯。出名的有“钳徒”郑躬,西汉时囚徒起义领袖,说的就是广汉(今四川广汉)“钳徒”。他带领六十余名“钳徒”起义,后失败。还有就是“钳徒论相”,指“钳徒”给卫青看相,断言卫青能封侯。这一“钳徒”很会看相,看人还很准。

又如“铁官徒”,西汉时,各郡设立铁官,利用刑徒炼铁,这些罪犯就叫“铁官徒”。著名的有“铁官徒”申徒圣,他在颍川(今河南禹县)带领180余名“铁官徒”起义。申屠圣自称将军,夺取武库兵器,杀死官吏,转战九郡,后失败。

刑徒,受刑之人,指囚徒。《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于是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赭其山。”这里就是派三千囚徒干活。在两汉时期,刑徒是军屯劳动力中的一部分。《汉书·赵充国传》记载:“愿罢骑兵,留弛刑应募,及淮阳、汝南步兵,与吏士私从者,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屯田。”赵充国在奏疏中把弛刑(即刑徒)名列首位,反映出刑徒在屯田中的重要。又据《恒农冢墓遗文》考证,汉代大工役多募罪人为之,凡死罪以下,戍边屯田外,并执杂作,死后由官方埋葬。同时在砖上刻着死者的籍贯、刑罚等级、姓名、死亡年月日等,随尸入葬,以为标记,这种砖称“刑徒砖”或“刑砖”。古代监狱的管理

夏、商、周三代关于监狱的管理已无法考证,各种文献只记载监狱的名称,不涉及监狱的管理。正因为资料少,不可考,留人以想象的空间,根据“是古非今”的原理,“三代”的监狱管理是理想中的监狱。至少清朝末年积极推行狱政改革的法学大家沈家本就是这么认为的,他极为向往的是应邵《风俗通义》中记载:“言不害人,若友观之台,若于闾里,言令人幽闭思愆,改恶为善。”认为后来的监狱都把监狱的本意给湮没了。按照他的想象,“三代”的监狱应该是这样的:罪犯在监狱里像游览大观园一样;像很好的邻居一起住居;一心闭门思过,改恶从善。能做到这三条,当然说明那时的监狱管理很好。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普遍设置监狱。《管子·五辅篇》记载:“善为政者,仓廪实而囹圄空;不善为政者,仓廪虚而囹圄实。”囹圄即监狱,表明有监狱,监狱里人少,说明社会管理好;监狱里人多,说明社会管理不好。这里重视的是社会管理,而不是监狱的内部管理。后代也一直认可,“囹圄空虚”是有很好的社会政策的明证。

秦朝基本采用“法家”学术治理天下,“刑弃灰于道”,于是“广狱而酷刑”,可见至少从秦朝开始,统治者已经注重利用监狱这一“国之利器”来加强内部的管理。《汉书·刑法志》记载:“秦时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判之。”秦朝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狱体系,监狱的最高管理者称廷尉,廷尉是最高司法长官,管监狱只是职责中的一部分,地方上监狱当然归郡守、县令管理。我国古代历来刑民不分、刑狱不分,监狱自然不会单独分离出来,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囹圄成市”与“囹圄空虚”形成强烈的对比,秦朝完整的“法治”抵不过“约法三章”,成为短命王朝。

其实两汉基本沿用秦制,中央仍设廷尉,为全国最高司法官,当然兼职最高典狱官。廷尉的职责是管理天下刑狱,每年全国新断狱总数最后要汇总到廷尉;州郡疑难案件要报请廷尉判处;廷尉也常派员为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有时还可以驳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决意见。廷尉根据诏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审判有罪的诸侯王或大臣。在监狱管理上,汉朝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严密的制度,对于罪犯的饮食、衣着供应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囚犯不服从管理要受到惩罚,狱吏违反规定也要受到制裁。等级制是必然的,尽管有“落毛的凤凰不如鸡”之说,但起码从汉朝开始,不同身份的人犯罪,在监狱所享受的待遇还是不同的,后世一直沿用至今。说明“凤凰”永远是鸟中之王,不管“落毛”与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监狱管理基本沿袭了汉朝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北周开始正式将“徒”刑列为“五刑”之一,由古代的“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变成封建社会的“五刑”(笞、杖、徒、流、死)。有学者认为,这一时期是我国监狱管理由早期走向成熟的过渡阶段。

唐朝,中央设有大理寺狱,京师及州、县均设有监狱,据相关资料表明,从中央到地方共有狱吏一万五千人左右。大理寺是中国封建王朝掌管审谳平反刑狱的官署,始设于北齐,隋、唐以后皆沿其制。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专门审核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详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它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皆移案牍与囚徒至大理寺复审,按律例复问其款状,情罪允服后始呈堂准拟具奏,否则驳令改拟,曰照驳。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曰参驳。其与律例严重抵牾者,或调他司再讯,或下九卿会讯,如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误则纠之。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唐朝建立了相对严密的监狱管理制度,《断狱律》规定:囚犯应禁而不禁、应戴而不戴或擅自变更刑具,处主管狱官笞、杖刑;给予犯人器具而使之自杀或越狱逃亡者,徒一年。还规定了囚粮、囚衣、入视等制度,如应给衣食、医药而未给,应叫入视而不让入视,杖六十;窃减囚粮而使罪犯致死者,绞。唐朝对囚犯实行分房监禁,有人据此认定这是世界监狱史上最早的罪犯分类记录。《新唐书·百官志·狱丞》记载:“囚徒贵贱,男女异狱。”男犯、女犯分开;不同身份的囚犯也分别关押。此外,囚徒在服刑期间从事劳役也分别男女老幼和罪行轻重,实行区别对待。

对罪犯加戴刑具当然不是唐朝才有的,但至少从唐朝开始,法律明确对刑具有了具体的规定,如《唐六律》规定:“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

五代十国、宋、辽、夏、金、元的监狱管理基本上承袭唐朝的规定,并得到进一步发展。

金朝开始设“司狱”一职,是协助掌管刑狱的官吏。金朝时,诸京留守司司狱一员,诸司狱司司狱一员,提控刑狱。元上都(开平府)、大都(首都,今北京)留守司司狱司设司狱一员,掌囚系狱具之事,总管府司狱司司狱一员。明刑部司狱司司狱六人,管狱吏囚徒,都察院司狱司司狱五人,顺天府司狱司司狱一人,各省布政司、按察使均设司狱司司狱一人,各府司狱司司狱一人。清沿明制,各省都察院均设司狱一人。监狱算是有主管官员了。

明朝在前代唐宋监管制度的基础上,把狱囚待遇进一步制度化,如《大明令·刑令》就规定:“监狱枷杻常须洗涤,席荐(草席)常须铺置;冬设暖匣,夏备凉浆;无家属者给米一升,冬给棉絮一件;夜给灯油,病给医药。”还分别轻重劳役、允许家属入视等制度。制度不错,但制度是制度,制度之外,这些规定在地方监狱是难以做到的。实际上,监舍破旧,狭小拥挤,劳役秽苦,饮食克减,狱囚生活极为恶劣,他们“备储痛楚,十不一生”,“往往瘐死”狱中。这不是现代人想当然,是《明史·刑法志》中的记载。至于明朝著名的锦衣卫、东厂、西厂等特设特务机构所设立的监狱,往往令人不寒而栗。

明朝对刑具有了更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明律狱具图》规定:铁索长一丈,镣连环共重三斤。《明史·刑法志》规定:镣,铁连环之,以絷之。

明朝还规定了“热审”制度。热审本来是一种审判制度,具体来讲就是在暑热季节(每年小满节气后十余日开始,六月底止)来临前对在押未决犯进行清理的制度。但其却是因天热,监狱人多,不便于监狱的管理,于是想办法减少监狱的在押人数。《礼记·月令》:“(孟夏)断薄刑,决小狱,出轻系。”热审制度即来源于此。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年),开始止遣轻犯,命出狱听候,后宽及徒流以下。明宪宗成化年间,热审开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此制先行于北京,后扩展至南京,未普遍施行,且又时断时续。清代热审,康熙十年(1671年)定为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军流,俱酌予减等。笞杖宽免,枷号(在监外带枷而号)者暂行保释,俟立秋后再行补枷。

有“热审”就有“寒审”。《法学词典》解释:明代帝王疏通监狱的办法。《明史·刑法志》记载,历朝无寒审之制。只是明太祖、成祖、宣宗、世宗、神宗时偶行之。天寒审释轻罪囚犯,以免死于饥寒。一般在杂犯死罪以下,减轻流徒犯、宥免笞杖枷镣,准予输粟戍边或按规定赎罪,并非一律释放。

按清朝的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的省、府(厅)、州、县各级都有监狱设置。地方行政、狱政不分,长官职责一统,具体掌管监狱事宜的属官,在府一级设司狱司,有司狱一人,掌管司法狱政;在直隶州或州一级设吏目,“掌司奸盗,察狱囚,典簿录”(《清史稿·官职志三》),即负责助理刑名狱事;在县一级有典吏一人直辖刑狱、稽检狱囚。各级监狱设狱卒若干人,担任看守、杂役。这是监狱管理人员的设置。

看囚犯的待遇。清朝法律规定:在监囚犯每日给米(或杂粮)一升,各给棉衣一件,病给医药。斩、绞重犯及军、流、发遣犯在监以及解审发配都着赭衣(紫色囚衣),每季剃发一次,但须留顶心一片,作为标记。未经结案、待质监犯严禁亲属探视;结案各犯探视也须严格登记;盗犯家属不许入监探视,违者枷号两个月,责打四十板,妇女还要照例收赎(以上均见《提牢备考·条例考》)。此外,法律严禁囚犯脱逃,被捉获的逃囚,仍发原配所,锁戴铁杆,劳役更重。这些制度主要用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囚犯。而满人、旗人犯罪不仅有特殊监禁场所,而且享受优厚的待遇。这是应该的,满人入关不容易,得了天下,子孙享受不同的待遇,也还说得过去。即便是当今的监狱,犯罪前身份不同,看押的监狱也不同,享受的待遇当然不同。前有车,后有辙,如法炮制。

清朝还有值得一提的是清末监狱改良运动。清末狱制改革是在清末预备实行“君主立宪制”这一大背景下的附属物,也许别的不好改,先改监狱,因为监狱“无关紧要”。清末狱制改革的关键人物是沈家本,他先学欧洲,后学日本,认同把监狱管理的好坏看成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准的观点,用沈家本自己的话说,“觇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其国程度之文野”,于是他主张采用当时西方最新监狱标准,改造中国监狱,使中国监狱进入世界先进监狱的行列。1909年开始筹建京师模范监狱,由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设计,1910年动工兴建,当时法部认为“京师为首善之区,观听所集”,必须把监狱修建成“模范中之模范”。1911年清政府灭亡,民国元年北洋政府接收该监狱并将其修建完工。除此之外,各省建模范监狱、罪犯习艺所等。

硬件之外自然是软件。沈家本认为,监狱内部的要务主要是纪律、教育和卫生三项。典狱官统辖全监,必须兼具法律、道德和军人之素质,才能胜任。1907年清政府学部通令:京师和省政法学堂增设监狱学专科,编写监狱学专科课程,选拔高等政法学生,专门研究学习监狱学理论和管理技能,聘请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主讲监狱学。据说这就是中国通过正规化教育培养监狱管理人才的开端。

有人更要有制度。1908年,清政府聘请小河滋次郎负责起草《大清监狱草案》,1910年完成。《大清监狱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法典草案,也是中国近代监狱改革的第一张蓝图。可惜1911年辛亥革命,清朝政府倒台,《草案》没能颁布实施。

以上监狱管理多是制度上的规定,“制度是墙上的风景”,给罪犯一个“画饼充饥”的梦想,能起到粉饰监狱太平的作用。真实的监狱管理还是要看史料记载和文学作品,或许有所夸张,但毕竟来源于现实,是古代监狱管理较为真实的写照。录囚

录囚是我国古代一种特殊的监狱管理制度。之所以说特殊,是相对于监狱的日常管理而言。录囚一般是皇帝本人或指派一定级别的官员到监狱中平反冤狱。至于如何找出被冤枉的人,那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殚精竭虑,为沽名钓誉,或是标新立异,各出奇招,总之要找出一两个(当然是越多越好)冤案来,显示自己比别人高明。发展到极致就是名正言顺放跑罪犯,死囚犯也敢放。唐太宗李世民就是这么干的,欧阳修将这称之为“纵囚”。

还是来看《法学词典》的解释。录囚,又称“虑囚”。顾名思义,将囚犯过滤一下,主要是看有没有冤枉的。这种制度始于西汉,是我国古代由君主或上级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案、纠正错案或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制度,用现代话说是一种审判监督制度。中央或地方长官定期录囚始于汉武帝时,当时规定:郡守于每年秋冬之际派遣干练、廉正的官吏到所属各县录囚,并以此作为考核郡县行政长官政绩的内容之一。《汉书·隽不疑传》记载:“(隽不疑)每行县录囚还。”汉代郡守录囚为常职。皇帝亲自录囚,始于汉武帝。其后魏明帝、晋武帝、隋高祖、唐太宗等均有亲自录囚的记载。此制沿用至唐宋。

唐代录囚之制有二:一为大理卿的常职,《唐六律》记载:“若禁囚有推决未尽留系者,五日一虑。”这里对录囚的范围与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二为特赦,《唐律疏议》有虑者全免从特赦之例。这有点类似于今天的“疑罪从无”。宋代录囚,与唐稍不同,其五日一虑或十日一虑是临时的命令(《宋史·刑法志》)。

以录囚而出名的皇帝当数唐太宗李世民。皇帝亲自过问囚犯,当然不会选择鸡鸣狗盗之徒,大人物都关心人命关天的大事,李世民选的是“大辟囚”(指死囚犯)三百九十人。将他们全部放回家,约定一年后回监狱,到那时再砍他们的脑袋。难能可贵的是这些人没有一个“怕死”的,一年后居然都回监狱了,真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味道,李世民因此都赦免了他们,于是就有了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

砍三百九十人的脑袋,对一代“英主”李世民来说肯定是一件小事,何况还是“放生”。都说这件事发生在唐太宗贞观六年,欧阳修说的,这不好去查,皇帝一年要干很多事。有人说《资治通鉴·唐纪十》中有记载,这个方便,手中有书,翻到唐纪十,见到贞观六年(632年),可惜怎么也没找到唐太宗“录囚”这么一件小事。

之所以说以“录囚”而出名的皇帝要数唐太宗,是因为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欧阳修写了一篇《纵囚论》的杂文,专门翻出了唐太宗的历史旧账,说唐太宗纵囚一事是不近人情,不可为常法的,是一种“上下交相贼”的行动。用现代话来说就是你唐太宗作为皇帝也不能这么作秀,不能标榜特殊来显示自己高明,一句话将三百余名死囚犯由“小人”变成了不怕死的“君子”,这是不可能的,不能违背常规来追求名誉。欧阳修同时提出:国家的法治必须“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欧阳修是大家,文笔好,个人影响大,《纵囚论》一文还收入《古文观止》中,欧阳修一“论”定调,“录囚”为“纵囚”,以至于之后很少有皇帝再干“录囚”这样的事了。“录囚”一事似乎就这样不了了之。赦

赦是刑罚消灭的方式之一,一般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刑罚。《尚书·舜典》记载:“眚灾肆赦。”周代有“三宥”三赦之法。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秦曾大赦天下。汉朝以后形成定制。

赦也称赦免,可以指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儒家经典《周礼·秋官·司刺》有“三赦”的说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幼弱就是小孩子,老旄就是老年人,而所谓“蠢愚”是指天生的痴呆与精神病人。这三种人犯罪,应该予以赦免,不能进行处罚。类似于现在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如汉代是规定70岁以上和不满7岁的人犯罪,应当处刑的,都予以宽免。《唐律》规定:16岁以上、未满70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对一切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赦又分为大赦和特赦。大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于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大赦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即可能是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犯罪人,也可能是某一地区的全体犯罪人,还可能是参与某一时期重大历史事件的所有犯罪人。大赦的赦免效力也较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即不但能赦其刑,还赦其罪。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因此,凡蒙大赦之人,被赦免之罪不能作为刑事前科和累犯的理由。

我国古代封建帝王以施恩为名,常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等情况下,常颁布赦令。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下诏大赦最频繁的朝代之一。唐太宗(李世民)贞观四年(630年)下诏大赦天下,规定不论罪恶轻重,包括死罪在内,都予赦免。但赦令中却特别申明:官吏枉法受财者不在赦免之列。贞观九年(635年),雨水成灾,西戎扰境,太上皇(高祖李渊)死,唐太宗认为是德泽未遍所致,于是再次下诏大赦,但仍然强调不赦赃官。

宋王朝亦规定官吏贪赃枉法为不赦之罪。宋太祖(赵匡胤)在位期间,曾两次下诏大赦天下,但都规定:“官吏受赃者不赦。”不仅如此,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

这里提到了“十恶”,就是俗称“十恶不赦”。“十恶”指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十恶,秦汉以后逐渐形成,北齐定为重十条,但大同小异。后经唐至清,历代规定,这十种罪名不可赦免。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特赦的特点是:对象是特定的犯罪人;效果是只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不作为犯罪记录的消灭。

大赦和特赦的区别在于:其一,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大赦所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一般要比特赦所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多。其二,内容不同。大赦既赦其罪,亦赦其刑;而特赦则只赦其刑。其三,法律后果不同。大赦之后再犯罪的,一般不作累犯记录;特赦之后犯罪的,可作为累犯。

新中国1954年于《宪法》中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但从未实行过大赦。鉴于大赦置犯罪分子的改造悔罪情况于不顾,通赦其罪与刑,有悖于中国的刑事政策和刑罚目的,我国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现行的《宪法》则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中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新中国有过赦免罪犯的先例。第一次特赦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十周年之际。1959年9月14日,中共中央提请二届全国人大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新中国成立十周年大庆时赦免一批罪犯。全国人大讨论并采纳了中共中央建议,决定对一批确已改造好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普通刑事罪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实行特赦。此后,国家先后又实行了六次特赦。1975年3月19日,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建议,决定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施特赦。在这次赦免之后,我国1982年以后的《宪法》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都对赦免做出规定。2015年,依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2015年8月29日),再次实行特赦。第二编名人狱事

古今中外,名人总是不乏粉丝的。所以,对有些人而言当名人肯定是好事,即使当不了正面名人,当一个反面名人也是不错的,这就有了“不能流芳百世,也要遗臭万年”的“豪言壮语”。名人之所以成为名人,肯定有其过人之处,即便是坐牢、甚至被杀也是不同于常人的。本编收集了古今中外十九位名人相关狱事,其中不乏可歌可泣可叹者。西伯拘羑里

西伯是指周文王姬昌。羑里是地名,在今河南省汤阴县北。也有认为羑里是指监狱的,地名也好,监狱也罢,不矛盾。总之,羑里是商纣王囚禁周文王的地点。

西伯被关进监狱是因为有人告他的黑状,据《史记·周本纪第四》记载:“崇侯虎谮西伯于殷纣曰:‘西伯积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帝纣乃囚西伯于羑里。”看来西伯的牢狱之灾是因为自己“积善累德”所致,也是,臣子大量收买人心,将不利于帝王,纣王囚禁西伯是没错的。崇侯虎也不能算是告黑状,是有先见之明的。从以后姬昌、姬发父子俩的行为来看,纣王下手虽早,但手段太软,心不够狠,没有将祸端消灭于萌芽状态。

另一种说法,在《东周列国志》中,借鲁仲连之口说:“昔者九侯、鄂侯、文王,纣之三公也。九侯有女且美,献之于纣王。女不好淫,触怒纣,纣杀女而醢(古代的一种刑罚,把人剁成肉酱)九侯。鄂侯谏之,并烹(古代酷刑名,即用鼎镬煮人)鄂侯。文王闻之窃叹,纣复拘之于羑里,几不免于死。”看这种说法,纣王是太凶残了,因一女子,几乎残杀“三公”,文王在此祸中是受刑最轻的了。《封神演义》中则将西伯拘羑里的过程演义得比较复杂。东伯侯姜桓楚的女儿为皇后,被纣王所杀,纣王因此召东伯侯姜桓楚、南伯侯鄂崇禹、北伯侯崇侯虎、西伯侯姬昌四人进都城朝歌,准备将四人一起杀掉,因按照鄂崇禹的说法:“天下诸侯首领是我等四人。”诸侯做大,对天下不利,纣王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准备提早防范。这才是纣王囚禁周文王的根本原因,其他原因可能以后人杜撰的居多。结果是纣王的两位宠臣费仲、尤浑出面保下了北伯侯崇侯虎;武成王黄飞虎、亚相比干等人出面保下了西伯侯姬昌。被保下来的姬昌本来能顺利回西岐老家的,但“圣人”也有犯错的时候,都是喝酒惹的祸,酒后的姬昌居然敢当着纣王宠臣的面,占卜纣王不得善终。西伯的专长是占卜,终于因占卜被纣王囚禁羑里,长达七年。

这七年中文王姬昌都干了些什么,当然是完成自己的学业。太史公司马迁说“文王拘而演周易”,可见西伯在监狱里也没闲着,在努力学习,将刑期变学期是始于文王姬昌了。《封神演义》中说:“且言西伯侯囚于羑里城,每日闭门待罪,将伏羲八卦,变为八八六十四卦,重为三百八十四爻,内按阴阳消息之机,周天划度之妙,后为《周易》。”《周易》也简称《易》,后成为儒家经典之一。

文王在羑里忙于学习,老家西岐的人也没闲着,文王的大儿子伯邑考坐不住了,要“进贡赎罪”,当然是替父亲赎罪。走正当途径,通过亚相比干,见到了纣王,也献上了贡品,实质上是想用钱买刑,一直通行的做法。但有妲己作梗,事又不成,伯邑考也遭遇“醢”刑,被纣王“剁成肉酱”。这肉酱还有用,又被做成肉饼,要送给其父西伯侯姬昌吃,因西伯侯号称“西方圣人”,且“圣人不食子肉”,于是西伯侯面临重大考验。西伯侯是占卦的高手,知道:“今日如不食子肉,难逃杀身之央,如食子肉,其心何忍!使我心如刀绞,不敢悲啼。如泄此机,我自身亦难保。”于是西伯侯只能:“谢恩毕,连食三饼,将盒盖盖了。”吃,且连吃三块。保自身是最重要的,圣人不圣人的,虚名暂且不要了。吃的是儿子的肉,保的是自己的命。命是保住了,但还是不能出狱。

关于伯邑考的死还有另一种说法:在囚禁西伯之前,纣王为防止西伯造反,早有准备,将西伯的儿子伯邑考留在殷都作人质。这方法后人也常用,如康熙就将吴三桂的儿子留在北京当人质等。据说纣王是将伯邑考作为车夫使用,奴役伯邑考还不够,为考验西伯,纣王干脆将伯邑考放在大锅里“烹为羹”,赐给囚禁中的西伯,西伯还把他给吃了。纣王很得意地对人说:“谁说西伯是圣人?他吃了自己儿子的肉羹还不知道呢!”可见西伯拘羑里期间,他的儿子是因他而受到了“烹”刑。大同小异,不管怎么说,都是“圣人”之名惹的祸,是商纣王要看看“圣人”到底吃不吃自己儿子的肉。“烹”是用水煮,用来煮人,就成了刑罚,作为一种刑罚不知是不是纣王的首创,反正后人广泛使用“烹”刑。众所周知的是项羽准备“烹”刘邦的父亲。楚汉相争,成皋之战时,项羽抓到了刘邦的父亲刘太公,把他放在肉案上,旁边架起大锅,传话给刘邦说:“你不过来投降,我就把你爸给煮了。”刘邦比项羽还黑,刘邦回话:“当初你我约为兄弟,因此我父亲就是你父亲。你煮你父亲,就请你分我一杯肉羹。”比黑,项羽比不过刘邦,结果自然没“烹”成。

西伯的大儿子伯邑考没干成,二儿子姬发继续营救。这次采用了散宜生的计策:“为今之计,不若先差官二员,用重贿私通费(仲)、尤(浑)使内外相应,待臣修书恳切哀求。若奸臣受贿,必在纣王面前好言解释,老大王自然还国。”备好两份礼物,都价值万金。一份差太颠送费仲,一份差闳沃送尤浑。这次找对了人,方法得当,西伯侯顺利出了羑里。

西伯侯出羑里还有一种说法,《史记·周本纪第四》中记载的西伯出羑里比较简单:“闳夭之徒患之,乃求有莘氏美女、骊戎之文马、有熊九驷、他奇怪物,因殷嬖臣费仲而献之纣。纣大悦,曰:‘此一物足以释西伯,况其多乎!’乃赦西伯。”纣王是接受美女、宝物后释放的西伯,大概在纣王的眼中,西伯也不是太值钱。纣王贵为天子,富有天下,拘西伯,杀其子,受其贿,纵虎归山,不值钱的还是纣王。

西伯拘羑里,不能理解为严格意义上的西伯被关押进监狱。《封神演义》中说:“(西伯)即同押送官往羑里来。羑里军民父老牵羊担酒,拥道跪迎。父老言曰‘羑里今得圣人一顾,万物生光’。欢声杂地,鼓乐惊天,迎进城郭。押送官叹曰:‘圣人心同日月,普照四方。今日观百姓迎接姬伯,非伯之罪可知。’姬昌进了府宅,押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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