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经典著作合集(国富论+道德情操论)共2册(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27 2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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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亚当·斯密(著),戴光年(编译),(英)斯密(Smith,A.)(著),李伟霞(译)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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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经典著作合集(国富论+道德情操论)共2册

经济学经典著作合集(国富论+道德情操论)共2册试读:

国富论

+道德情操论)套装共2册作者:(英)亚当·斯密(著),戴光年(编译);(英)斯密(Smith,A.)(著),李伟霞(译)排版:skip本书由北京明天远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

第一篇

分工并非人类智慧的主动选择,而是人类天性中某种倾向的必然结果,这种倾向不是因功利而生,它的要求只不过是物与物相互交换。从分工中,人类越是提高了劳动生产力、获得了剩余财富,交换越迫切,于是货币就出现了。最终,劳动产品的分配被分解成三项,即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和地租。

第一章 分工

劳动生产力上的全面提高,以及生产中所表现出来的技能性、熟练性和判断力的逐步完善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

在考察中,我们可以更直观地理解分工在整个社会运作中的作用。比如,在常人眼里,一些无关紧要的制造业的分工最为精细、彻底。事实上并非如此,只是由于它们的生产是少数的人生产少量的产品,各个工种都集中在一个生产车间里。而那些大型的制造业生产的产品供应的是大的人群,因而各个工种都需要大量的工人,从而形成单独的生产部门。将所有的部门集中到一个生产车间是不可能的,当然观察者同时看到多个部门的生产者也是不可能的。所以与小型制造业相比,尽管大型制造业有更多的分工部门,但由于工作不集中,分工看起来也就不那么明显。

拿一个非常小的制造业针业来说,一个工人如果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分工已经使制针业成为了一门独立的行业),也不熟悉它的制造机械,即使再努力也有可能制造不出一枚针来,更不要说是20枚了。但是现在商业的发展,使它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行业,其制作的各种工序,如:拉丝、锤直、切割、削尖、磨光等在制作过程中成了独立的行当。更进一步分工,拿制作针头来说,它又有两三种不同的制作工艺,安装圆头、表面涂白等都需要专门的技术。这样一来,制作一枚小小的针就需要18道工序,而每道工序都需要不同的人来完成。不过有些工厂的规模较小,每位工人要兼任两三道工序。我见过这样一个小的工厂,厂里只有10名工人,每个工人兼任两三道工序。像这样的工厂,虽然贫困且设备简陋,但只要他们努力,一天也能制作出12磅的针来。设定1磅针有4000枚,则每人每天的生产量为4800枚。如果他们不分工作业,即使再努力,每人一天也生产不了20枚针,甚至连1枚也有可能造不出来。这也就是说他们绝对完成不了现今分工和组合后的1/240,甚至1/4800。

劳动的分工在各类行业中都有类似制针业一样的效果,但农业有所不同。农业生产有很强的季节性,每个人只从事一种劳动是不可能的,这也是农业不能采用分工制度的原因。在那些最富裕的国家里,制造业和农业都远胜于邻邦。相比而言,制造业的优越程度要明显胜于农业。富裕国家的土地一般耕耘得也较好,源于他们投在土地上的劳动费用较多,按照土地面积和土壤的肥沃程度来说,他们的产量一般要高于邻邦。但这样较大的生产量,在比例上很少大大超过支出。富国的劳动力未必都比穷国多,至少可以说,他们的农业生产力远不如制造业那么高。因而同等质量的谷物,富国市场上的售价要低于贫国市场上的售价。就富裕和进步而言,波兰远不及法国,但波兰市场上的谷物价格与法国基本相同。与英格兰相比,法国略有不及,但法国出产同等质量的谷物,在价格上也基本持平。这也就是说,尽管贫国在耕作上不及富国,但在谷物的质量和价格上仍然可以和富国竞争。在制造业上,如果那些制造业在富国有适宜的土壤、气候和地理位置的话,那贫国就完全没有与富国竞争的可能了。就丝绸业来说,不论是品质还是价格,法国的丝绸业都优于英国。主要原因是英国的气候不如法国,在生丝征收高进口税的情况下,英国的丝绸业的发展更不如法国。但是,在五金器皿和粗毛织物业上,不论是货品的价格还是质量,法国都远不及英国。据说,波兰只有少数仅仅可以维持国家生存的简陋粗糙的制造业。

分工的出现,使得在劳动力相等的情况下,完成的工作量比过去有了极大的提高。其原因主要有三:其一,劳动者因专攻一职,其操作的熟练程度和技巧都获得了提高;其二,精细的分工节省了工人转换工种所浪费的时间;其三,大量方便和适用的机械的发明,节省了大量的劳动力。下面来详谈一下:

首先,工人操作的熟练程度提高了,其完成的工作量也必然会相应增加。分工的结果使得每个劳动者专司一职,其工作的娴熟程度当然也会获得提高。有铁锤使用技巧而没有制作铁钉经验的铁匠,如果因为需要而必须制作铁钉时,我相信他一天的收获也不过是二三百枚质量很差的钉子。假如他学过制作钉子,但并不以此为生,就算他全力以赴,他一天的工作量也不会超过1000枚。我曾见过几个二十来岁的男孩子,他们一天的工作量可以超过2300枚。钉子是一枚很小又很简单的东西,但制作起来绝不是简单的事,拉风箱、拨火、加火、炼铁、锻制等每一道工序都不可缺。在制作钉头的时候还要更换工具。与分工后大头针和金属纽扣制作相比,这项工作是简单多了。正是如此,终生从事这项行业的人,其工作的娴熟程度也通常极高,其操作速度之快会让门外人难以置信,如果没有见过,你是不会相信他们的手是如此的敏捷。

其次,由于节省了工序转换所浪费的时间,这其中所创造出来的价值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力。不同的地方用不同的工序,一个人从一个程序转到另一个程序,要想不浪费时间是不可能的。一个兼任纺织工的耕田者,在农田和织布机的转换过程中,必然会浪费很多时间。如果两种作业在同一地点进行,那么损失的时间就会少得多,即便是如此,其损失还是相当可观的。从一种工作转移到另一种工作,劳动者通常会闲荡或休息片刻,之后才开始下面的工作。刚开始工作,精力又很难集中。在这部分时间内,与其说劳动者是在工作,还不如说是在玩乐。久而久之,懒散、闲荡、随随便便等恶习便成了他们的习惯,尤其是对每天都要从事20余种不同工作的农村劳动者来说更是如此。这些恶习使农村劳动者总是显出一副闲散懒惰的样子。这样一来,即使在非常紧张的时候,他们也很难集中自己的精力,全神贯注地工作。所以,即便他们没有技巧上的缺陷,仅凭这一点也会大大减少他们的工作量。

最后,机械在简化和节省劳动力上的贡献,相信大家都有体会,我想要说的是,这些简化和节省劳动力的机械发明,其来源也都是分工。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当一个人把全部精力放在一个简单的事物上时,人们会更容易找到解决问题的捷径。很自然,分工使劳动者全神贯注于一种简单的事物上,因而只要工作中有改进的可能,更为便捷的方法不久就会在分工部门的劳动者中产生。在那些分工最为精细的制造业工厂里,所使用的大部分机械,原本就是普通工人自己发明的。他们工作单一,操作简单,自然就会寻找更为简单、便捷的方法。只要经常参观制造厂的生产车间,你就会发现工人们发明的一些既精巧又实用的机械。工人发明这些机械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减轻和加快自己的工作。比如最初的蒸汽机,上面必须专职设一个人随活塞的上下而不断地打开锅炉和汽缸之间的阀门。有一个专职负责此项任务的童工,他喜欢与伙伴玩耍。有一次,为了玩耍,他用一根绳子把开合阀门的把手系在机器的另一部分上,这个阀门就自动开合起来。虽然他是为了玩耍才这样做的,但这仍无疑是对蒸汽机的一次重大改良。

在上面的内容里我们可以看出,分工的深化对社会以及科学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在一个政治环境十分良好的社会,分工所带来的产量增加会更加明显,进而下层人民也会从中受益。每个工人除了有供自己需要的物品外,还剩有大量的物品供自己自由支配,那么他就可以用这些物品换取其他劳动者的剩余物品,以满足自身的需要。这样一来,社会的每个阶级也都富裕了起来。

在文明与富裕的国家里,你会发现,很多人只需自己极少的一部分劳动,就可以满足自己的食宿。就拿普通工人身上所穿的羊毛外衣来说,就是许多劳动者合作劳动的产物。为了制造这件羊毛外衣,必须有人牧羊、有人剪羊毛、有人梳羊毛,进入工厂之后,还要经染、纺、织、裁等若干个工序,这些工作必须很多人联合起来才能完成。参与这项工作的劳动者通常不在一个地方,原料的购买与运输,需要很多商人和运输工人的参与。染工所需的药料,来自世界各地,所涉及的商业和运输业,不知会有多少劳动者参与其中;还有劳动者所使用的工具和机械,又不知涉及多少种类的劳动!举个简单的例子,要生产一把剪刀,必须要有采矿工,熔炉建造者,伐木工,烧炭工,制砖者、泥水匠、机械安装工以及锻造者等,没有这些工人的联合,不能生产出一把剪刀。以此类推,每个劳动者的日用品和劳作时的工具都是分工与联合的产物。总而言之,没有成千上万的劳动者的合作,即使生活在勤劳节俭国家里的人,也不过是像非洲的许多国王那样赤身裸体,尽管他们是数以万计的未开化的生命和自由的绝对主宰者。

第二章 分工的原因

给人类带来无限利益的分工,并非人类智慧主动选择的结果,尽管人类智慧能预见到分工会带来普遍的繁荣。分工是人类天性中某种倾向的必然结果,这种倾向的发展是逐渐而缓慢的。这种倾向不是因功利而生,它的要求只不过是物与物相互交换。

这种倾向是不是人类天性中一种原始的本能呢?对此,还没有人做更进一步解释。确切地说,它也许是人类理性和言语能力的必然结果,但这不属于我们现在讨论的范围。这种倾向是人类所共有的,也是人类所独有的。对于各种动物而言,这种或其他任何一种协约似乎都全然不知。两只猎犬同逐一兔时,每只猎犬都把兔子逐向同伴的方向,或是在同伴把兔逐向自己时全力拦截。这看起来也像是一种相互合作的行为,不过,这种协同合作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在特定时刻下,欲望对于同一对象的一种偶然的契合。从来没有人看见过一只狗与另一只狗公平审慎地交换骨头,也从未见过任何一种动物,以某种动作或声音向其他动物示意说:“这是我的,那是你的,我愿意以此易彼。”对动物而言,如果想从人或其他动物那里获得某物,除博得对方的欢心外,别无他法。要想得到食物,小狗必须向母狗百般讨好,家狗必须向食桌上的主人千般献媚。我们人类之间,有时也采取这种手段。如果没有使同胞满足自己意愿的更好方法,他会用种种奴颜婢膝和阿谀奉承的行为,博得对方的欢心。但这种方法只能是偶尔用一次而已,因为人的时间和精力有限,这种方法一生难得博取几个人的好感。

生活在文明社会中的人,相互之间的协作和援助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即便如此,人一生也难得几个知己。动物则不然,它们一经成年,几乎完全独立。在自然状态下,它们无须其他动物的援助。人却不同,人几乎时刻都需要同类的援助,但把这种援助寄托于他人的恩惠上,那结果必定是徒劳的。如果他能够刺激对方的私心,并且也有利于自己,他会向对方表明自己的要求,这实际上也是为了对方的利益,从而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与别人进行交易的时候,不论是谁,都会首先提出这样的建议:请拿我想要的东西来交换吧,这样,你也可以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这是交易的通常解释。这也是我们取得所需要的帮助通常所采用的方法。比如,我们日常所需的食物,不是来自屠户、面包师或酿酒家的仁慈,而是出于他们的私心。我们不是向他们乞怜,而是利用了他们的利己之心。我们从来不向别人谈论自己的需要,而只是谈论他人的利益。除了乞丐,没有人全然靠他人的施舍过活,甚至一个乞丐,也不能完全依赖别人的恩惠。诚然,乞丐的生活资料来自善人的慈悲,但这种道义解决的只是乞丐维持生活的必需品,它没有也不可能满足乞丐的所有需求。而乞丐非经常性的需要,像其他人一样,其大部分也是通过契约、交换和买卖获得的。他把施舍而来的金钱拿来购买食物,把施舍来的旧衣拿来交换更合身的旧衣,或者交换食物、住所甚至金钱。

我们所需要的相互帮助与照料,大部分是通过契约、交换和买卖取得的,所以人类要求互相交换这个倾向也正是最初产生分工的原因。比如在原始狩猎或游牧民族中,一个善制弓箭的人往往用自制的弓箭与他人交换牲畜和兽肉。渐渐地,他意识到与其亲自外出打猎,不如与猎手交换,这样不仅省力,还可以获得更多猎物。处于利己的目的,他开始把制造弓箭作为日常生活的主业。另一个人,他因擅长建造和搬迁茅屋而被人经常请去帮忙,并获得家畜和兽肉的酬谢。久而久之,他们发觉这事有利于自己,于是完全献身于建造和搬迁茅屋事业。以同样的方式,第三个人成了铁匠或者铜匠,第四个人成了鞣者或制革者。这样一来,每个人的劳动产品都有剩余,且每个人又都需要别人劳动的剩余产品。这就激励了每个劳动者专职投身于一种特定业务,并发挥他们自己在此业务上的才能和天赋,使之达到完美的地步。

人的先天禀赋不同,但差异远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大。好像是由于先天禀赋的不同,把成年人所从事的工作分为不同的职业,他们在不同职业上表现出来极不相同的才能。实际上,在多数场合下,不是先天禀赋上的差异所能决定的,而是分工的结果。形成哲学家和挑夫的原因,与天性相比,更多是由于习惯、风俗与教育。

自出生至七八岁以前,哲学家和挑夫的天性是极为相似的,除相貌以外,即便是他们的双亲,恐怕也难以看出他们之间有什么显著的差别。但在这个年龄之后或不久之后,他们开始从事各自的且极不相同的职业,他们的天赋上的差异才开始显露,并逐渐拉大。最终,被虚荣心所驱使的哲学家也乐于承认他们之间没有一丝相似之处。假若人类没有互通有无、物物交换的倾向,那么每个人在生存和生活上都须自给自足,这时所有人的任务和工作将全然相同,当然也就不会产生天赋和才能上的巨大差异了。

正是由于这种交换的倾向,才造成了人与人之间天赋差异,同时,也正是这一倾向使天赋差异变得如此有所作为。与未受教育和未受习俗熏陶的人类所表现出来的天赋相比,许多同种但不同属的动物得自天资上的差异要大得多。从本性上讲,哲学家和挑夫同猛犬与猎狗、猎狗与长耳狗、长耳狗与牧畜家犬在天赋资质上的差异要少得多。但这些同种不同属的动物,彼此之间没有相互可以利用的地方。虽然猛犬有极强的力量,但它并不能辅以猎狗的敏捷,长耳狗的伶俐,或者牧畜家犬的温顺。由于没有交换能力和倾向,它们的这些不同的天赋和才能也就不能变成共同的财富,丝毫也无助于改善其种属的生存条件。因而,每个动物仍然不得不独立面对自己的生存环境。人类则全然不同,即使天赋极端不同的两个人,也可以相互取长补短,以物易物、互通有无,这是人类天性的一种倾向,正是这种倾向把人带到了一起,结成了一个共同的资源库,在这个共享的资源库里,每个人都可以交换到自己所需的,且包含他人天赋和才能的物品。

第三章 市场范围内对分工的限制

分工源于交换的能力,所以分工的程度必然受交换能力大小的限制,也就是说,要受市场大小广狭的限制。如果市场过于狭小,人们就无法专司一业为生。因为狭小的市场不能满足他们用自己劳动的剩余部分,随意换得自己需要的别人劳动的剩余部分。

有些工种,哪怕是最低下的业务,也无法独立生存于大城镇之外。搬运工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除了大城镇里,他就无法找到维持自己生活的工作。就连普通的城镇都难以为继,更不用说是乡村了。苏格兰高地一带土地荒凉,人迹稀少,散居此地乡村的农夫为了自己的家人,不论是谁都必须兼充屠户、烙面师或者酿酒人。

在那种荒凉的地方,我们很难在20英里以内找到一个铁匠、木匠或泥水匠。这些散居的农民相隔至少八九英里,因此,许多工作都需要亲自动手来做;但在人口较为密集的乡村,有些事情就可以找人来做了。在同一材料行业里,乡村工人几乎人人兼任数种类似的工作。比如,一个乡村木匠,他要学会所有涉及木制的活计;铁匠要制作一切铁制的物品。这也就是说,农村木匠不仅是木匠,同时还是木工、雕刻师以及车轮、耕具等的制造者。与木匠相比,铁匠的工作更繁杂。在苏格兰高地那样的偏远内地,一个专门制造钉子的人是无法维持生计的。即使每天他能制作出1000枚钉子,一年工作300天,那么每年也能制作30万枚。但在这人迹稀少的地方,一年的销售量也不及一天的制作量,也就是说他一年也卖不出去1000枚钉子。

水运开拓了一个比单一陆运更为广阔的市场,所以分工自然而然地从海岸以及通航河道沿岸开始,各种产业的分工也得到了改良,然而这种改良要普及到内地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就目前而言,在伦敦和爱丁堡间运输货物,用2人驾驭的8马广辐四轮货车,一次载重约4吨货物,往返需6星期。若借水运,在相同的时间内,由6人或8人驾驶的一艘船,便可将200吨货物由伦敦运往爱丁堡,这相当于100人、400匹马和50辆四轮货车的运输货物量。

即使依据最低的陆运运费计算,仍必须负担100人、20天的生活费以及400匹马和50辆四轮运货车的维持费,同时还要负担和维持费几乎相等的消耗。若采用水运,所要应负担的只不过是6~8人的生活费,货物的消耗费和较大的保险金,也就是水运与陆运在保险费上的差额。这样看来,如果在这两都市间只有陆运,那么那些重量大且价格很低的货物,便不会流通了。如果真的是这样,两地间的商业,就只能保留现今的很小一部分了。这两地相互间对产业发展提供的鼓励与刺激,也只能是现今的一小部分。假如世界上只有陆运,遥远地区之间也就不可能有多少商业往来。运输什么货物,能够负担得起由伦敦至加尔各答陆运的高昂费用呢?即便有这种货物,介于在两地间的许多未开化的民族和国家,又有谁能保证这种货物能安然通过呢。如今,这两个都市互为市场,进行着大规模的商业往来,这对彼此的产业发展有着极大的鼓励和刺激。

便利的水运为劳动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工艺和产业的改良自然也在这里出现。这种改良普及到内地,需要很长的时间。缺乏水运的内地在长时间内,销售其劳动产品只能依赖其附近狭小的空间。所以在长时间内,货品销量和邻近地方的财富与人口成比例。

在地中海沿岸诸国中,埃及是农业和制造业发展最早的国家。北埃及最繁盛的地域,几乎都在靠近尼罗河两岸的数英里内。在南埃及,尼罗河大大小小的支流密布全境;这些支流,只要略施人工,便可以通航。借助水道,境内各大都市、重要村落,甚至在村野各农家,都相互勾连在一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这种便利,与今日荷兰境内的莱茵河和麦斯河极为相似)。如此广泛便利的内陆航运,便是埃及早期文明与进步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东印度孟加拉各省和中国东部的几个省,农业和制造业似乎发展得也很早,至于早到什么时候,欧洲有权威的历史书籍也不能提供可靠的证据。像埃及的尼罗河一样,印度的恒河及其他几条大河,都分出许多支流,形成众多可以航运的水道。中国东部各省也有几条大河,它们众多支流形成的水道彼此交叉,在内陆地区形成了一个广阔的河运网。这个河运网的范围比恒河和尼罗河加起来的范围还要广阔。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古代埃及人、印度人或中国人,都不奖励对外贸易,他们获得的巨额财富似乎全来自内陆的航行。

直到今天,整个非洲内地,亚洲黑海和里海以北的极远内陆以及古塞西亚(即今日的鞑靼和西伯利亚),似乎像我们看到的那样,还处在野蛮和未开化的状态之中。为什么会是这样呢?鞑靼海是冰洋,不能通航;流经鞑靼的几条大河虽闻名世界,但彼此相隔太远,大大阻碍了国内各地区间的贸易和交往。在非洲,类似波罗的海与亚得里亚海、欧亚间的地中海与黑海、亚洲的阿拉伯、波斯、印度、孟加拉瓜及暹罗(泰国)诸海湾等内海,这里一个也没有。流经内陆的大河彼此又相隔甚远,不能提供较大规模的内陆航运。此外,贯穿于一国境内的大河流,若无支流和运河,其下游又须流经他国入海,那么,这个国家的商业仍然不能有大规模的发展。因为上游国与海洋交通权随时都要受到下游国的制约,比如巴伐利亚、奥地利和匈牙利各国,多瑙河对其效用极为有限,如果多瑙河到黑海的全部航权归属其中一国独有,那效用就不是今天的样子了。

第四章 货币的起源和货币的使用

分工一经完全确立,个人的劳动产品只能满足自身需要的很小一部分。人的大部分需要,必须通过用自己的剩余劳动产品与他人交换才能获得。这样一来,每个人的生活都必须依赖交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人人都成了商人。而社会本身也逐渐成为了一个地地道道的商业社会。

起初,这种交换能力在其运行中,往往极不灵敏。我们做一个假设:一个人持有自己消费不了某种商品,而另一人正好缺少这种物品。那么前者肯定乐于出卖自己手中的剩余产品,后者当然也乐于购买。如果后者恰恰没有前者用于交换的前者所需的物品,那么,他们的交易仍然不能实现。例如,屠户将自己消费不了的那部分肉放在店内出售,酿酒家和面包师都愿意购买自己所需要的一份。如果,除了自制的物品外,酿酒家和面包师没有其他可供交换的物品,但屠户此时不缺少麦酒和面包,那么他们之间就没有进行交换的可能。这样一来,屠户不能成为酿酒家和面包师的商人,酿酒家和面包师也不能成为屠户的顾客。他们之间也不可能互相帮助。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自分工确立以来,社会各时代有深谋远虑的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某种物品(自己劳动产品以外的物品)。在他想来,这些物品拿去与任何人的生产物品进行交换,都不会遭受拒绝。

为了这个目的,很可能许多商品先后被人们想到并试用过。据说,牲畜在原始社会曾作为商业上的共同媒介。毫无疑问,牲畜是极不便的媒介,然而我们却发现,古代货物交换时,往往以牲畜头数作为交换物品价格的评判。荷马曾说:迪奥米德的铠甲,价值9头牛,而格罗卡斯的铠甲,却值100头牛。据说,盐和贝壳曾分别在阿比西尼亚与印度沿海某些地方作为商业交换的媒介,而弗吉尼亚与纽芬兰则曾分别用烟草和干鱼丁,至于英国西印度殖民地,砂糖曾是商业的共同媒介,还有些国家曾用兽皮或鞣皮。时至今日,苏格兰还有个村落,我听说那里以铁钉作为媒介,购买麦酒和面包。

由于各种不可抗拒的理由,几乎所有国家都最终决定选择金属担当共同媒介的职能。与其他商品相比,金属耐久性强,不易磨损,且能毫无损失地任意分割,分割后又很容易熔合起来。金属的这种性质,为其他任何有耐久性商品所不具备。金属的这些特性使它成为了商业流通上最适宜的媒介。例如,一个只有牲畜的人去换盐,一次所购价值必定相当于整头牛或整头羊的价值。他无法买比这更少的物品,因为牲畜不能分割,若分割了,就不能再复原。如果想买更多的盐,依同一理由,他可以两头牛或二三只羊,买入双倍或三倍数量的盐。如果他用以交易的物品不是牛羊等牲畜,而是金属,那么,他就可以按照自己当时的需要,分割准确数量的金属,购买价值相对应的物品。

为了同一目的,各国都使用了金属作为共同的媒介,但各国使用的金属又不尽相同。在古代斯巴达人之间,铁被作为普遍交换的媒介;在古罗马人之间,担当此任的是铜;然而在一切富裕商业国家普遍使用的是金、银。最初用于这一目的的金属,似乎都是未加任何印记或铸造的粗条。普林尼告诉我们,按照古代历史学家梯米尤斯的记载,在瑟维阿斯·图利阿斯时代以前,罗马人没有铸造的货币,他们购买任何所需的物品都是使用没有刻印的铜条。换句话说,这些没有印记的铜条,就是当时的货币。

使用这种粗陋的金属条,在交换中显然有两种很大的不便。首先是称量的麻烦,其次是化验的不便。在贵金属中,分量上有微小的差异便会造成价值上的重大偏差。称量这类金属,尤其是黄金,需要一种精细的操作,极精密的法码和天平固然不可缺少。贱金属则不然,称量上的少许偏差,不会在价值上产生多么大的影响,因而也没有必要仔细衡量。当一个穷人购买或出售一个铜板的货物时,每次都要去称量一下这一个铜板的重量,显然麻烦极了。与称量相比,化验金属的工作更为困难和烦琐。要想得到可靠的化验结果,就必须把金属的一部分放在埚里,用适当的熔解药熔解,否则很难做到。铸币制度实施以前,除非通过这种既困难又烦琐的检验过程,否则会常常受到极大的欺骗,他们售卖货物换来的可能是表面上很像一磅纯银或纯铜的金属,实际上却掺入了许多粗劣低贱的东西。所有进步国家发现,为抑制这种行为、便利交易、促进各种工商业的发展,在通常用以购买货物的一定分量的特定金属上,加盖公印非常有必要。从此,铸币和称为造币厂的官衙就诞生了。

起初,在流通金属上加盖官印的目的,似乎都用来确保金属的品质或纯度。这种保证是最困难又最重要的刻印,与现今银器和银条上的纯度标记,或有时加盖在金条上的西班牙式标记极为相似。它所确定的,只是金属的纯度,而不涉及金属的重量。相传,亚伯拉罕秤银400舍克尔给伊弗伦,用来支付马克派拉的田价。据说,银子是当时通用的货币,和今天的金块银条一样,只论重量而不论个数。据说,古代英格兰的撒克逊国王征收的赋税不是货币,而是实物,即各种食粮和其他各种用品。用货币的形式交纳赋税,是征服者威廉创立的。不过,这种货币在当时很长的一段时期里,是按重量而不按个数计收的。

准确称量金属的重量,是一件既麻烦又困难的事。于是出现了铸币机构。这时铸币上的刻印,不仅覆盖了金属块的两面,有时还覆盖它的边缘。目的是让金属的纯度和重量都得到确定。这时出现的铸币和现在一样,全以个数计,摆脱了称量的麻烦。

那些铸币的名称,最初似乎是表示它们内含的重量或数量。瑟维阿斯·图利阿斯是罗马第一个铸造货币的人,在那个时代,罗马币阿斯或庞多包含有1罗马磅的纯铜。它像我们的特洛伊磅一样,分为12盎司,每盎司含有纯铜1盎司。在爱德华一世时代,1英磅含有纯银1陶尔磅。与罗马磅相比,陶尔磅似乎重一些;与特洛伊磅相比与,陶尔磅稍轻一些。亨利八世第18年,英国造币厂采用特洛伊磅。查理曼大帝时代,法国的利佛含一定纯度的白银1特洛伊磅。特洛伊集市位于法国东北部香槟省,在那个时代,那里是欧洲各国人民时常出入的市场。因此,人们都熟悉并尊重这个有名市场所用的权衡。自亚力山大一世至布鲁斯时代,与英镑一样,苏格兰货币1磅,都含有与英币1镑同等重量和纯度的白银1磅。

起初,英格兰、法兰西和苏格兰的货币1便士(即1盎司的1/20,或1磅的1/240),都含有重1便士的白银。先令最初似乎也是一个重量名称。亨利三世时,法律规定当小麦每夸特12先令时,价值1法新的上等面包应重11先令4便士。然而,先令对便士或先令对磅的比例,似乎不像便士对磅的比例那么稳固和统一。在法兰西前几位国王统治时期,不同的场合下,1先令似乎含有5便士、12便士、20乃至40便士不等。在古代撒克逊人之间,有时1先令似乎只含5便士,其含量的变动,与其邻国人即法兰克人的先令大抵很类似。法国自查理曼大帝时代以来,英格兰自征服者威廉时代以来,镑、先令或便士的价值,虽然有很大变动,但彼此间的比例似乎和现今一样。无可怀疑,在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里,贪婪不公的君主都在欺骗自己的臣民,逐渐削减货币应有的金属含量。罗马在共和国之后,盎司经过各个时代的消减,降到了原来的1/24,其名为1磅,实际上只半盎司。关于镑和便士,在英格兰,现今的价值保留了最初的1/3;在苏格兰,大约保留了最初的1/36;而在法国,大约仅剩下原始价值的1/66。很显然,君主和国家通过采用这些手段,就能够用比原来要求少得多的白银,偿还债务和履行各种契约。从表面上看天衣无缝,但实际上,他们的债权人被剥夺了一部分应得的账款。所有国家都允许国内一切其他债务人和君主一样,用贬值的新币偿还任何一种旧币债务。这种措施常有利于债务人,但对债权人极其不利。对于私人财产而言,有的时候这种措施带来的灾难,比一场巨大的公共灾祸造成的损失还要大,还要普遍。

正是通过这种方式,货币成为一切文明国商业上的通用媒介。通过它,一切物品都能进行买卖,彼此交换。

下面我们来考察一下,人们以货币交换货物或用货物交换货物时,所自然遵循的法则是什么?正是这些法则决定着所谓商品的相对价值或交换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含义。有时候,它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候,它表示因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其他物品的购买力。前者可称作“使用价值”,后者称作“交换价值”。物品使用价值越大,其具有的交换价值就越小,甚至没有;反之,物品交换价值越大,其具有的使用价值就越小,甚至没有。以水为例,它的用途无与伦比,但我们不能拿水来购买任何物品,也不会拿任何物品与水交换。反之,金刚钻虽几乎无使用价值可言,但要得到它,需要大量其他货物与之交换。

为了探讨支配商品交换价值的原则,我将竭力阐明以下三点:

第一,什么是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或者说,是什么构成一切商品真实价格的。

第二,构成真实价格的组成部分有哪些。

第三,商品真实价格的某些部分或全部,在什么情况下会高于其自然价格或一般价格?又在什么情况下会低于其自然价格或一般价格?或者说,使商品市场价格或实际价格,有时不能与自然价格恰相一致的原因是什么?关于上述的三个问题,我将在接下来的三章中做详细明了的说明。

第五章 论商品的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或论用劳动表示的商品价格和用货币表示的商品价格

判断一个人贫还是富,我们通常看他在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上的程度。然而,劳动分工完全确立以后,一个人自己的劳动仅能提供他所需上述物品中的极小部分,其余大部分必须从他人劳动中获取。从这一点上讲,一个人的贫富,要看他能够支配多少劳动,也就是说,要看他能够购买多少劳动的数量而定。所以,任何商品的价值,对于一个拥有它而又不愿意自己消费,只是用以交换他物的人来说,等于此商品能使他购买或支配他人的劳动数量。因此,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一个物品,对于想要得到它的人来说,其真实价格,是获得它所付出的辛苦和烦恼。然而,对于已得到此物品而只愿交换他物的人来说,其实际价值,就是它能为自己省免并又转嫁到他人身上的辛苦和烦恼。因而,不论是用货币购买物品,还是用货物交换物品,都是以劳动为代价的。这也就是说,我们所购得的物品与我们自己应付出的劳动几乎是相等的。那些用于交换的货币或物品能够省免我们的艰辛,其原因在于它包含着特定数量的劳动价值。所以,我们可以用它来交换当时被认为有同等数量劳动的物品。劳动是第一性价格,是我们购买一切货物的原始货币。世界上的一切财富,最初都是用劳动购买的,而不是金银,因此,财富的价值,对于那些拥有它并愿用以交换其他货物的人来说,恰恰等于这些财富使他们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数量。

霍布斯曾说:“财富就是权力。”然而,获得或继承大宗财产的人,不一定就能获得或继承民政上或军政上的权力。他所拥有的财产,或许可以帮助他找到获得权力的捷径,但不能决定他一定能够获得权力。因为对他而言,财产提供最直接的权力是购买力,是对当时市场上各种劳动及劳动生产物的支配权。他拥有财产的大小与这种支配权的大小恰成比例。也就是说,其财产的大小,与使用它能购买或支配他人的劳动数量或劳动产品数量的大小成正比。

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虽然是劳动,但商品的价值通常不是按劳动估定的。确定两种不同劳动之间的比例,通常很困难。两者所花费的时间,往往不是确定其比例大小的唯一因素,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以及所体现出来的独创性,也必须加以考虑。显然,与一个钟头的容易工作相比,一个钟头的困难工作包含着更多的劳动量;需要十年学习的工作做一小时,可能比在普通容易的工作上做一月所付出的艰辛还要大。但是,困难的程度和独创的精巧程度几乎找不到测量的准绳。诚然,人们在交换不同劳动的不同生产物时,通常会将这种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考虑进去,但又不是按什么准确尺度来作衡量,而是通过买卖双方在市场上协商而定。这虽不够准确,但大致上还算平等,对维持日常生活中的商业往来已经足够了。

在多数情况下,商品交换的对象是商品,而不是劳动。所以,人们更自然地以一种商品所能购得的另一种商品量来估定其交换价值,而不是其所能购买商品的劳动量。此外,与一定数量的劳动相比,人们对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更容易理解。这是因为,商品是一个可以感知的具体物品,劳动却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相对而言,抽象概念不论怎样使人充分理解,也不像具体物那样显而易见。

货币出现之后,便开始充当商业交换的共同媒介,每件商品更多地是同货币交换而不是商品。比如,屠户需要面包或麦酒,不是直接拿牛肉或羊肉换取,而是先把牛肉或羊肉拿到市场上换成货币,然后再用货币换取面包或麦酒。同时,他用畜肉换得的货币数量,决定着他后来所能购买的面包或麦酒的数量。这样一来,屠户自然多用畜肉直接换来的货币数量,而少用畜肉间接换来面包或麦酒的数量。更确切地说,1磅畜肉值3便士或4便士,比1磅畜肉值3磅或4磅面包,或3夸脱或4夸脱麦酒,更合适宜。所以,一件商品的交换价值,多数用货币的数量来衡量,而不是用劳动数量或其他商品数量来衡量。

像任何其他商品一样,金银的价值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一定数量的金银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或商品的数量,往往取决于当时金银矿出产量的丰富程度。16世纪,美洲金银矿山的发现,导致欧洲金银的价值比原来下降了1/3。由于这些矿区输送到市场上所需劳动较少,故上市后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也相对减少。所以,在金银价值上,这次的重大变革虽然不能说是历史上绝无仅有的,或许可以说它是最大的。但是作为一个衡量的尺度,譬如人一步的长度,人手一握的重量或两臂伸开的宽度,绝不是测定他物数量的准确尺度,它们的量也是一直在变动的,故它们决不是衡量其他商品价值的准确尺度。因而,如果一件商品的自身价值也在不断变动,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衡量其他商品的准确尺度。但对劳动者来说,等量的劳动不论在何时何地,都具有等量的价值。这是因为一个劳动者在身体、技能以及熟练程度都正常的条件下劳动时,就必然牺牲同等数量的快乐、自由与舒适。因而,他所购得的货物不论多少,总是等同于他所付出的劳动。诚然,同等的劳动有时购买的物品数量较多,有时较少,但这之间变动的只是物品的价值,而不是购买这些物品的劳动价值。无论在何时何地,凡是难于购得或在取得时需花费过多劳动的货物,价格必定昂贵,反之,价格就低廉。所以,只有本身价值绝不变动的劳动,才是估量和比较各种商品价值最终的、真实的标准。劳动是商品的真实价格,而货币只是商品的名义价格。

对于劳动者来说,等量劳动具有等量价值,但在雇用劳动者的人眼里,它的价值却时高时低。这是因为在雇主购买劳动时,有时花费货物的数量较多,有时花费货物的数量较少。于是在他看来,劳动价格与其他一切物品一样时常变动,以较多数量货物购得的劳动,价格昂贵,反之,则价格低廉。但实际上,货物只是在前一场合价廉了,在后一场合价贵了,而劳动的价格没有变动。

一般来说,劳动也像其他商品一样,具有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所谓真实价格,是指作为报酬劳动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数量。所谓名义价格,是指作为报酬劳动的货币数量。劳动者是贫是富,在于其获得劳动报酬的好坏。其劳动报酬的好坏不是与劳动的名义价格成比例,而是与其劳动的真实价格成比例。

对商品与劳动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别,不单是纯理论问题,在实践上也有非常广泛的用处。同等的真实价格,往往具有相等价值;但同等的名义价格,却时常因金银价值变动而使价值产生极大的差异。例如,某人要以永久租佃为条件而售卖土地,如果他要保持地租的价值永久不变,那就不可能把地租定为一定数额的货币。因为一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显然有两种变动:其一,在不同时代,同一名称铸币所含金银的分量会发生变动;其二,同一分量的金银,其价值会因时代的不同而发生变动。

君主和国家为了眼前利益,往往会减少铸币内纯金属的含量。但他们很少想到,增加铸币内纯金属的含量对自己更为有利。所以,我相信任何国家铸币内纯金属的含量都在不断减少,而且从来没有任何增加。这种变动使货币地租的价格一降再降。

美洲金银矿的大量发现,致使欧洲金银的价值大幅降低。人们普遍推测,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金银的价值还会继续下降(我认为这个论断没有确凿的根据)。所以,依此推论,即使地租不以某种铸币的数量规定,而是以纯银或某种成色的白银数量规定,这种变动也多半会减少而不是增加货币地租的价值。

谷物地租则不然,即使在铸币单位没有发生任何变动的地方,它也仍比货币地租更能保持原有价值。伊丽莎白18年立法规定,国内所有大学的土地地租,2/3交纳货币,剩余1/3需交纳谷物或交纳按照当时市场上谷价折合的货币。最初,由谷物折合货币的部分只占全部地租的1/3,但若依据布勒克斯顿博士的计算,现在1/3的谷物货币折算额,已占到了全部地租的2/3了。依此算来,各大学的货币地租几乎已缩减到最初的1/4了,或者说至少不会超过原来所值谷物的1/4了。就英国而言,自菲力普王和玛利女王时代至今,铸币单位几乎没有变动,各时期同一数量的磅、先令或便士,几乎含有同等分量纯银。由此可见,国内各大学货币地租价值的大幅跌落,完全是由于银价的大幅下降而导致的。

假设银价跌落,铸币内纯银含量又同时减少,那么,对货币地租造成的损失就更大了。与英格兰相比,苏格兰铸币含银量的变动要大得多,而法兰西又比苏格兰大得更多。因而,苏格兰和法兰西昔日拥有巨大价值的地租,现在几乎一文不值。

在遥远的古代,等量谷物(即劳动者的生活的必需品)似乎比等量金银或其他货物,更可能购买等量劳动。因此,在相隔甚远的两时代里,等量的谷物几乎保持着相同的真实价格,或者说,持有谷物的人,更可能购买或支配他人与谷物等量的劳动。这只是说,等量谷物比等量其他商品更可能购买或支配等量劳动,因为等量谷物不可能分厘不差地购买或支配等量劳动。换而言之,劳动者生活资料的真实价格,在不同历史时期也是大相径庭的。劳动者的生活资料,进步社会要多于停滞的社会,停滞的社会要多于倒退社会。在特定的时期内,除谷物以外,其他任何商品所能购得的劳动量,必定和该商品当时所能购得的生活资料量成比例。因此,谷物地租,只受特定数量谷物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变动的影响。而以其他任何物品计算的地租,不但要受特定数量谷物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变动的影响,同时,还要受特定数量这种物品所能购买的谷物量变动的影响。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谷物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就是按世纪来说,比货币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要小得多,但就一年来说,却比货币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要大得多。这一点,我以后再详细说明。对于劳动来说,其货币价格并非逐年随谷物的货币价格波动而变动,而是和谷物的平均或一般价格相适应。

我们知道,谷物的平均或一般价格,受银价的支配,银价受银矿山出产量和运银到市场所必须付出劳动量的支配,同时还受社会所必须消费的谷物量的支配。银价按世纪来说,有时虽有很大变动,但按年来说,变动却很小,甚至在半个或整个世纪内,几乎具有相同价值。也就是说,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内,银价具有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平均或一般货币价格。在这一时期内,劳动也保持有同样的货币价格,至少可以在社会其他方面近乎全无变动的情况下这样说。谷物则不然,它暂时或偶然价格变动很大,今年比去年高一倍是常会发生的事。但在这些变动中,劳动和其他大多数商品的货币价格却仍旧保持不变。

由此可见,劳动是唯一普遍的、精确的价值尺度,是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比较各种商品价值的唯一标准。就一世纪一世纪来说,一种物品的真实价值,我们不能用它所能换得的银量来估定;就一年一年来说,一种物品的真实价值,我们不能用它所能换得的谷物量来估定。但不论是就一世纪一世纪来说,还是就一年一年来说,一种物品的真实价值,我们都可以用这种物品所能换得的劳动量来估定。就一世纪一世纪来说,等量谷物比等量的白银更有可能支配等量劳动;就一年一年来说,等量的白银比等量谷物更有支配等量劳动的可能。

区分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对订定永久地租,或缔结长期租地契约的用处很大。但对于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交易而言,似乎没有什么用处。

在同一时间的同一地点,任何物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都成正比例。比如,在伦敦市场上售卖一件商品,售得的货币越多,那么,在同一时间,它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就越多;相反,它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就越少。因此,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货币是一切商品的真实交换价值的正确尺度。但唯有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的条件下才是这样。

在两个相距很远的地方,商品的真实价格与货币价格不存在固定的比例,而往来两地间的商人只考虑商品的货币价格,或者说,商人所考虑的只是买卖商品时货币之间的差额。在支配的劳动量或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量上,中国广州的半盎司白银比英国伦敦的1盎司白银也许还要多。所以,对在两地出售同一商品的商人来说,在广州以半盎司白银出售,实际上比在伦敦以1盎司白银出售更有价值。如果,一个伦敦商人在广州以半盎司白银购得某一商品,在伦敦以1盎司白银的价格售出,那么,他就获得了100%的利润。这样算来,好像伦敦和广州的银价一样了。与伦敦的1盎司白银相比,广州半盎司白银能够支配更多劳动或生活必需品、便利品。但对于商人而言,这些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在伦敦,1盎司白银购买的劳动量,或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量总是半盎司所购买的两倍,这也正是商人们所希求的。因为一切交易行为是否适当合理,最终都取决于商品的名义价格或货币价格,日常生活中的交易也是如此。所以,人们大都注意名义价格而不注意真实价格,这就没什么奇怪的了。

然而就本书来说,对特定商品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方的真实价值进行比较,有时候是必须的,或者说,它在不同情况下赋予它的所有者支配他人劳动的能力是不尽相同的。如果这样的话,我们比较的就不是出售特定商品通常可以获得的不同数量的白银,而是那些不同数量白银所能购买的不同劳动量。但是,时间和地点相隔遥远了,当时劳动价格的确定往往是非常困难的。在有些地方,历史学和其他学者比较关注的谷物的价格,通常有所记录,对此我们应该心满意足了。尽管它不总是与当时的劳动价格完全一致,但却是我们通常所能得到最接近的一个劳动价格。下面,我来作几个这种比较。

随着产业的发展,各商业国发现同时使用几种金属铸币的便利:大宗交易使用金币;中等交易使用银币;数额较小的交易使用铜币或更贱的金属铸币。然而,在这三种金属中,人们总是特别选定一种作为主要的价值尺度。人们对这种金属的选择,似乎都是最先用作商业媒介的金属。当没有其他货币时,他们必须这么做,但一经采用并把它用作本位时,即使后来有其他的选择,他们仍旧会保持原来的选择不变。

据说,罗马在第一次普尼克战争之前5年才开始使用银币,在此之前,他们只使用铜币。但使用银币之后,罗马仍旧以铜币为价值尺度,一切账簿,一切财产价值,都以货币阿斯或塞斯特斯计算。阿斯是铜币的名称;塞斯特斯虽然原为银币,但是它的含意即为两个半阿斯,所以仍旧是铜本位。因此,在罗马一个富有的人通常被视为一个拥有很多铜的人。

在罗马帝国废墟上立国的那些北方民族,在定居之初,似乎只使用银币。在后来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也没有金币和铜币。英格兰在撒克逊时代,就开始使用银币,直到爱德华三世时,才开始出现少许金币。而铜币的出现,则在詹姆士一世以后。依据同一理由,我相信在英格兰以及近代欧洲的其他各国,一切账目、货物与财产的价值都是用银来计算的。当衡量一个人的财产多少时,我们说他有多少磅纯银子,而不是多少基尼(旧英国金币)金子。

依我看来,各国最初法定的支付手段,都是被认定为价值标准的那种金属铸币。在英格兰,金币在很长一段时间不被认定为法定货币。关于金币和银币兑换比例,不是由法律或公告规定,而是取决于市场交易。因此,如果债务人以金偿还债务,债权人是有权拒绝的,若债权人接受,那么金价就须由双方协商或市场价格而定。现今,铜币早已不是法定货币了,它只用以兑换一些小额银币。在这种情况下,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就不单纯是名义上的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渐习惯了同时使用几种铸币,而且对他们价值之间的比例也更熟知了。这时候,我相信大多数国家感觉到了确定该比例所带来的便利,于是通过法律加以规定。比如,规定多少纯度和重量的基尼,应该兑换21先令,这也就规定了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之间的价值比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法定比例继续有效,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就只是名义上的了。

但是,法定比例一旦发生变动,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又回到不单纯是名义上的区别了。比如,如果1基尼的法定价值跌至20先令,或升至22先令,在一切账目、债务都以银币计算的场合,若用金币偿还,那就会产生很大的差异。在1基尼低于21先令时,所需金币数额势必较大;在高于21先令时,所需金币数额必然较小。如果仍用银币偿还,将不会有所变化。这样看来,好像是以银来衡量金的价值,而不是以金来衡量银的价值。这全然是由于人们习惯使用银表明账目款额所致。再如,一张注明25基尼或50基尼金币的德拉蒙期票,历经法定比例变动之后,仍旧可以像之前那样用同额金币偿还。若用银币兑付,所需的银数势必随法定比例的变动而产生很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金价看起来似乎比银价更稳固。这样看来,又好像是以金衡量银的价值,而非以银衡量金的价值了。所以,如果人们习惯使用金币表明账簿、契约、债券上的款额,那么衡量价值标准的本位金属就成了金而非银了。

如果在不同金属铸币中,有个持续不变法定比例,那么,各种金属铸币的价值将由最昂贵金属的价值决定。比如在英格兰,铜币12便士本应含纯铜0.5磅。但这里的铜并不是质量上好的铜,在未铸成铜币前最多值7便士银币。但法律规定,铜币12便士兑换1先令银币,因而在市场上也被认为值1先令银币,并且可随时兑换。最近,英国进行了金币改革。在改革之前,金币(至少在伦敦及其附近流通的金币是如此)一般很少像大量磨损的银币那样跌至标准重量以下,而磨损的银币21先令的仍被视为几乎无损的金币1基尼的等价物;金币改革后,英国政府仿照邻国,采取措施使金币的含金量尽量接近标准重量。此外,还颁布了政府部门只能按照重量收受金币的命令。在这种状态下,只要命令保持继续有效,就可以维持金币的重量常与标准接近。而银币依旧继续磨损,但在市场上,大量磨损了的银币21先令仍旧可以兑换1基尼质地优良的金币。

应当指出的是,我所说的商品货币价格,指的是这种商品出售后所获得的纯金数量或纯银数量,与铸币名称没有任何关系。在我看来,是爱德华一世时代6先令8便士的货币价格与今天1英镑的货币价格是一样的,因为它们所包含纯银的数量是相等的。

第六章 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在原始社会,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获取不同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相互交换的唯一依据。例如,在一个狩猎民族里,若捕杀一头海狸所需要的劳动量是捕杀一只鹿的两倍,那么,一头海狸就应当换取两只鹿。所以,付出两天或两小时劳动的生产物,其价值是一天或一小时劳动的生产物的两倍。

如果一种劳动比另一种劳动要艰苦得多,对于这较大的艰苦劳动,自然要加以补偿。因而,一小时的艰苦劳动所得,常常可交换两小时简单轻松的劳动所得。

如果一种劳动需要较高的技巧和非凡智慧,出于对这种非凡才能的尊重,那么,其劳动生产物的价值自然要超过其劳动时间上所应得的价值。对他而言,这种技能的获得需经过多年的磨砺。对他生产物给予较高的价值,也就是对其获得技能所花费的劳动与时间给予合理的报酬。在进步的社会里,这种补偿一般以劳动工资的形式出现;即使在原始社会里,也可能存在类似的补偿。

在原始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都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在通常情况下,一种物品可以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一般是由取得或生产该物品所付出的劳动量来决定的。

一旦资本在某些人手中积累起来,其中自然就会出现这样一些人,他们为了追求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上的利润,以原材料与生活资料的供给为条件,驱使勤劳的人们为其劳动。劳动产品的价格,除了足够支付原材料的价格和工人的工资外,还须剩有一部分给予企业家,作为他们先期资本投入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就分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是企业家的利润。如果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所得,不能补偿先期投入的资本,他便不会有雇用工人的兴趣;如果他所得的利润不能和他先期投入的资本额保持相当的比例,他就不会进行大规模投资,而是选择小规模投资。

也许有人会说,资本的利润只是特种劳动,即监督和指导劳动的工资的别名。但利润与工资是全然不同的,它们所遵照的原则也是完全不同的,并且资本的利润与所谓监督指导这种劳动的数量、强度与技巧完全不成比例。利润完全受投入资本价值的支配,其利润的大小与资本投入的大小恰成比例。假定某地区有两种不同的制造业,各雇用工人20人,工资每人每年15镑,即每年各需支付工资额为300镑,此处制造业资本的一般年利润为10%。再假设其中一方每年所加工的粗糙原料价值700镑,另一方所加工的精细原料价值7000镑,合计起来,前者每年投下的资本不过1000镑,而后者却有7300镑。按10%年利计算,预计前者每年可得利润100镑,后者可得利润730镑。虽然利润大不相同,但他们的监督指导却相差无几,甚至完全相同。此类工作,许多大工厂大抵都托由一个重要职员担任。这个职员的工资,在严格意义上表示了这类监督指导劳动的价值。在通常情况下,确定这个职工的工资时,不仅要考虑他的劳动和技巧,还要考虑他所承担的责任。虽然如此,他的工资仍旧与他所监督管理资本的大小不成比例。然而,资本所有者几乎没有劳动,却仍然希望得到的利润与其资本保持一定的比例。因此,在商品价格中,包含着资本利润和劳动工资两部分,资本利润显然和劳动工资不同,支配它们的原则也全然不同。

在这种状态下,劳动者的生产物并不归劳动者完全占有,而必须是劳动者与其雇佣者的资本共分。此时的商品,生产所必需付出的劳动量,已不能单独决定其所应当交换或支配的劳动量,还须考虑垫付劳动工资以及提供原材料资本的利润。

一个国家,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拥有土地的地主都想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生产物,也要征收租税。在土地共有时代,森林里的树木,田野里的草,以及大地上各种自然果实,只须出些力就可以去采集。而今人们不单要出力,还必须付出代价。劳动者要想采集这些自然产物,就必获得取得对它们采集权,即劳动者所生产或所采集的土地产出物,其中的一部分必须交给地主。这一部分便是土地的地租。于是,在大多数商品价格中出现了第三个组成部分:地租。

需要说明的是,商品价格的这三个组成部分的各自真实价值,由各自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劳动不仅衡量价格本身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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