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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8 01: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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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朱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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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经济法作者:叶朱排版:JINAN ENPUTDATA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03-30ISBN:9787509551868本书由中财数据网络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第一部分名师导读

全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之一《经济法》,是一门既有一定的理论性,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的学科,它比较全面地介绍了我国现行经济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着重考核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一、全书内容结构概述

2014年经济法教材在框架结构上有一定变化,由2013年的十一章改为十二章,即原公司法这章拆分为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两章。教材分为四大部分:即法律基本原理,民法相关制度、商法相关制度和经济法相关制度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法律基本原理,即教材的第一章。这部分主要阐述了法律的一般知识、法律关系等内容。该章历年考得很少。

第二部分为民法相关制度,包括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合同法三大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这章介绍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物权法这章介绍了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内容;合同法这章内容很多,包括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几种主要有名合同。物权法是2008年新增的章节,是非常重要的民法理论,合同法历来是考试的重点,所以这几章应该在考试中占的比重比较大。物权法对担保物权作了新的规定,可以和合同法结合在一起考综合题,代理、诉讼时效也可以结合合同法考综合题。考生必须熟练掌握上述内容,并能准确运用这些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部分为商法相关制度,包括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以及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014年教材这部分有重大修改,删除了原在公司法这章中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将合伙企业法单独列为一章。考生复习这些章节时,应该熟悉和掌握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管理模式、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熟悉和掌握证券发行、上市条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等内容,熟悉和掌握破产财产、破产债权、重整与和解等法律规定,熟悉和掌握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等,并能运用这些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本部分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和票据法也比较重要。

第四部分为经济法相关制度,即教材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和涉外经济法律制度这三章,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投资者股权变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等规定,是考试中比较重要的内容。二、教材变化主要内容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十分注重教材新增和修改的内容,通常情况下新知识点在考试中超过20%,所以考生必须特别重视复习教材的新增和修改部分。

2014年教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1.第一章至第四章的内容基本未作修改。

2.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是从原公司法这章拆分出来的,作为单独一章。教材对合伙企业法的内容修改得很少,只是增加了“合伙企业财产”这一部分。“合伙企业财产”是合伙企业法原有的内容,去年合并章节时删除了,今年又补上。今年教材还新增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内容,该内容在2012年的教材中出现过,2013年删除了,2014年教材又加上了。

3.第六章公司法修改得比较多。在结构方面,删除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将合伙企业法从本章分立单列。在内容方面:(1)删除了会计师在不实出资中的责任;(2)删除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3)修改了公司设立时缴纳出资的限额、期限、验资等方面的规定;(4)在两种公司的组织机构部分作了一些修改;(5)新增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内容。还要提请考生的是,2012年教材本章新增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2013年教材新增了公司强制解散之诉、公司清算人及清算程序等内容,有些重要的知识点尚未考过。

4.第七章证券法,删除了关于界定“公开发行”的三个标准、投资者委托买卖股票经历的三个程序;新增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优先股发行与交易试点等内容。还要提请考生的是,2013年教材本章增加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内容,有些重要的知识点尚未考过。

5.第八章修改得不多,主要是增加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

6.第九章修改不多,支付结算办法部分基本上未作修改,票据法部分主要是调整了顺序和一些提法。

7.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基本未作修改,只是少量提法和顺序作了变动。

8.第十一章反垄断法,框架结构基本未作调整,在内容及文字上作了部分修改。

9.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删除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的特别规定、对外贸易秩序与对外贸易调查等内容;根据2013年颁布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修改了外汇管理法律制度部分的相关部分内容。三、近几年考试命题规律

1.题目量大,覆盖面广,篇幅依旧

最近几年试卷一般都考60多个问题(包括综合题的每个小问题),覆盖教材的每一章,篇幅为12000字左右。这就要求考生熟练掌握教材内容,提高答题速度,确保做完全部题目。

2.重点章节依然在考试中占较大比重《经济法》试卷虽然覆盖的面很广,但重点也很突出,重点章节往往占考分近80%,还有近一半的章节只占考分20%多点。通过对近几年考试的分析,分值远远超过10分的章节为公司法、合同法;分值在10分左右的章节有证券法、破产法、物权法、票据法;分值在6~9分的章节有合伙企业法、涉外经济法;分值在3~5分的章节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导论则一般考1~2分。

3.重点考核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难度依旧

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通过率比较低,要说其原因,就是考试难度较大。其难度主要体现在:

第一,客观题不是照搬教材内容,而是运用教材上的知识点考联系实际的题目。如2011年单选题第12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公司将货物送至丙公司,经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付清货款。甲公司在送货前发现丙公司已濒于破产,遂未按时送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丙公司分别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客观题不局限于一个知识点,而是将相关的内容放在一起考。如2011年多选题第2题:甲国有独资公司与乙外方投资者共同设立了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拟将所持丙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丙的经营范围属于我国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下列关于丙股权变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拟转让的丙股权,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评估作价;B.甲向乙转让其所持丙股权,须经商务部批准;C.甲和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D.甲和乙之间的股权转让获批后,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该题考核国有资产管理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两方面的问题,分属第十章和第三章。

第三,主观题比重大。经济法这门课一般都是考四道左右综合题,分值为50分左右;2011年考了六道主观题,分值62~67分(第2小题全部使用英文解答,最高可加5分)。

第四,综合题篇幅较大、设问较多,而且跨越章节。如2011年的第6道综合题有一千六百多字,设七个问题,涉及公司法和证券法两章的内容;第5道综合题虽然只有一千多字,但也设七个问,涉及到法律基础知识、物权法、合同法总则和合同法分则四章的内容。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法考试特别注重考核考生运用法律知识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2014年考试命题预测

1.题量依旧,题型依旧

估计2014年题量、题型均如前几年,即单选题1分1题,20分左右,多选题1.5分1题,30分左右,综合题50~55分(最近几年考卷都有一道综合题如全部用英语回答则可加5分)。

2.重点章节

预测2014年考试的重点章节基本依旧,即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合同法仍然是最重要的章节;破产法和票据法为第二层面的重要章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也请考生充分重视。

3.可能出现主观题的章节

注册会计师考试改为机考后,每次同门课程考试都会有不止一张考卷,故主观题(综合题)的数量不再局限于3~6题;但综合题的出题规律还是未变,即跨越章节、结合实际、考核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能力。根据今年教材的特点,估计2014年考试的综合题可以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物权法结合合同法一起考综合题,尤其是物权法加合同法总则加合同法分则等题目。(2)合同法也可以结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考综合题。(3)合伙企业法,可以考一道小一点的综合题。(4)公司法,重点还是两种公司设立、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等,尤其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所规制的公司设立中的有关问题可以和今年修改的公司设立时缴纳出资的限额、期限等规定结合在一起考综合题。今年新增的《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可以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在一起考综合题。公司法经常结合证券法一起考综合题。(5)证券法,如证券发行、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收购等,尤其是去年教材新增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股票退市预警、股票暂停及终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都可以考综合题。今年教材新增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发行新股时老股转让等内容可以结合股票发行条件考综合题;优先股发行与交易试点的知识点可以和公司法一起考综合题。(6)破产法的综合题。(7)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加反垄断法)、外商投资纠纷案件审理的综合题。五、学习方法指导

1.熟练掌握教材内容《经济法》要背的内容很多,复习时可采用以下方法加强记忆:(1)理解以后再背。《经济法》课程中专业术语较多,有的句子还有点绕口,如果死记硬背,势必事倍功半。因此,一定要搞懂有关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掌握有关内容。(2)用比较的方法背。要善于运用比较方法,将相同的或相近似的、相反的、同类的内容放在一起,相互比较、对照记忆,这样就能准确掌握有关内容。

考生普遍反映多项选择题很难答,总有些似是而非的选项难以取舍。因此,对教材中并列条款较多的地方,一定要反复比较,准确掌握。(3)用以线串点的方法背。考生复习到一定阶段,会觉得已经背了很多内容,但此问题和彼问题的答案搅和在一起了。如果就这样去考试,肯定会答非所问。此时要做一项重要的工作,即将每一章的主要内容列出线条,每条线再理出答题要点,这就把零碎的知识点用一条线串起来了。例如在合同订立这一节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问题,着重抓住其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在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用要约、承诺的条件来回答;在合同生效的问题上,要掌握成立生效、批准生效、附条件的生效以及附期限的生效;关于合同的效力,有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以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四种;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着重抓住它们的条件和处理;效力待定的合同着重抓住表见代理和负责人越权代理等。只有这样,才能系统掌握考试的内容。(4)按照自己的记忆规律来复习。每个人的记忆宽度不同,有的人一次可以背两三章的内容,有的人只背一章也会将问题混淆。考生必须掌握自己的记忆规律,每次不要背诵太多的内容,第二次一定要先复习一下老的,然后再进行新的复习。每复习完内容接近的几章后,都要巩固一下,然后才能继续复习。总之,要在大脑里留下不同深度的记忆,这样就不会将相关内容混淆了。

还有的考生有记忆盲点,如有的人数字概念极差,百分比和数字总是要搞错。这样的考生应当将自己特别容易错的内容列出来,强化记忆。

2.抓住重点,关注新增、修改的部分

如前所述,重点章节占试卷总分的80%;2014年教材新增、修改的内容不是很多,但也非常明显和集中,在考试中一定会体现。因此,抓住重点和新增部分,就能事半功倍,顺利通过考试。

3.攻克主观题难关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的主观题只有综合题一种类型,虽然只有3-6道题目,但在考卷中所占比重较大。所以能够攻克主观题,是考试成败的关键。

主观题都是联系实际的题目,着重考核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考生在看书时要经常思索“这一规定联系实际会怎样出题,该如何回答”;在复习中要多做综合题。

主观题都要求考生回答法律依据,而且每年综合题考核的章节都非常集中,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准确背出相关章节应对主观题的法律法规。

4.适当进行模拟训练

复习期间做点练习题,不但可以使考生熟悉考试形式,还可以使考生了解答题要求,掌握考核重点。考前进行模拟训练也十分必要,一方面可以验证自己的复习水平,更重要的是可以学会掌握时间,确保做完试卷。做模拟卷时要像考试一样严格要求自己,要控制时间;做完后要严格打分,要找出错题的问题所在。第二部分各章考点精讲第一章导论本章考情分析及教材变化一、本章重要内容简述

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体系、法律关系等。二、近几年考情分析

本章去年刚与第二章相分离。在近几年考试中,本章内容考得很少,但作为新分离的一章,2014年应该会考很少量的题目,如法律渊源、法律关系等。本章的题型基本上为客观题。三、2014年教材内容变化

本章今年基本上没有修改。本章内容结构基本框架表1-1考点讲解及典型例题分析考点1.1 法律的一般知识

1.1.1 法律的特征和渊源考点分析

1.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1)种类——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2)逻辑结构——假定、模式、后果。

3.法律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即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1)我国经济法都是成文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2)不同表现形式的法是由不同的机构颁布的。宪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地方法规由地方国家机关(包括人大和政府)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特别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也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不是我国法的表现形式。(3)不同表现形式的法,其法律效力地位亦不同;而法律效力地位的不同则是由其颁布机构的地位高低决定的。宪法由全国人大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国务院是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全国人大负责的……所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的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典型例题

1.【多选题】法律的特征有下列( )项。

A.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B.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C.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D.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答案】ABCD【解析】见本知识点。

2.【单选题】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司法解释【答案】C【解析】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考点1.2 法律关系

1.2.1 法律关系及主体考点分析

1.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3.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4.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典型例题

1.【单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选项C应该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是错误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多选题】法律关系具有以下( )特征。

A.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B.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C.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D.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答案】ACD【解析】见本知识点。

3.【判断题】未取得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答案】√【解析】主体资格是社会组织参加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

4.【判断题】在法律关系中,个人合伙不属于自然人。( )【答案】×【解析】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包括在自然人的范围内。这几个特殊主体要特别注意。

1.2.2 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客体考点分析

1.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智力成果。典型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空气

B.汽车

C.商标权

D.经济决策行为【答案】A【解析】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包含三个特征: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以物质形态表现。空气目前不具备经济价值,故不可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物。

1.2.3 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考点分析

1.法律事实,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人的行为两类。事件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包括人的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包括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典型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能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 )。

A.小明的出生

B.汶川地震

C.印度洋海啸

D.陈阿姨的丈夫去年过世了【答案】ABCD【解析】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包括人的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等。机考测试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项目中,不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股票

B.矿石

C.专利技术

D.阳光

2.关于法律渊源的下列论述中,( )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属于行政法规

B.行政法规不能与法律有冲突

C.英美法系表现为成文法,大陆法系既包括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D.英美法系法官强调援引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所以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3.关于法律关系的下列论述中,( )项是错误的。

A.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B.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C.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时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D.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4.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专利权,那么在法律关系中,专利权( )。

A.只可以作为主体

B.只可以作为客体

C.只可以作为内容

D.既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又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我国法律渊源的表述,下列( )项是正确的。

A.法律的效力地位仅次于宪法

B.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C.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大颁布的规范性意见,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意见为“规章”

D.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对法律规范的解释也是我国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2.下列( )行为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A.经济决策行为

B.提供劳务行为

C.完成一定的工作行为

D.合同行为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解析】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包含三个特征: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以物质形态表现。阳光目前不具备经济价值,故不可作为法律关系中的物。

2.【答案】B【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英美法系既包括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大陆法系法官强调援引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所以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3.【答案】C【解析】经济法律关系也是法律关系,所以也属于上层建筑。

4.【答案】D【解析】专利权是一种工业产权,也是人们智力劳动的成果。权利本身属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当其成为另一种权利的对象时,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解析】地方性法规指地方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意见,包括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对法律规范的解释不是我国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律解释。

2.【答案】ABCD【解析】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物、行为、智力劳动的成果。经济决策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完成一定工作行为以及合同行为都属于行为。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及教材变化一、本章重要内容简述

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这三大制度比较重要,几乎每年都考。二、近几年考情分析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占的比重不大,最近几年平均考分3-4分。本章的题型主要是客观题,但代理、诉讼时效等内容也可以穿插在综合题中出现,估计今年题型和分值依旧。三、2014年教材内容变化

本章基本没有修改。本章内容结构基本框架考点讲解及典型例题分析考点2.1 法律行为制度

2.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和分类考点分析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2.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默示状态也构成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前者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都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行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意思到达相对人才能生效,但《合同法》规定的“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则是例外。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达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如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推迟转达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向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意思表示除外。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区分的意义在于:法律对这两者成立的要求不同,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求当事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多方法律行为,则必须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区分的意义在于:①确定行为性质。法律规定某些行为必须是有偿或者无偿的。②认定行为效力。有偿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③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来说,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民事行为。④主张撤销权。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撤销权;无偿民事行为,就不用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就可以主张《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撤销权。⑤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如果是有偿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偿民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区分意义在于不要式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行为的形式;要式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从法律行为的命运由主法律行为决定,主法律行为不存在,从法律行为也不存在。典型例题

1.【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答案】B【解析】(1)选项ACD: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2)选项B:属于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判断题】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生效。( )【答案】×【解析】大部分情况下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生效,但对于一些法律有规定的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的生效要件才能生效。

2.1.2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考点分析

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考生应当注意:①并非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认定为无效,除非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的规定);(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为:(1)口头形式。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2)书面形式。指用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数据电文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3)推定形式。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些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4)沉默方式。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需要指出的是,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相关内容】有效合同的条件。典型例题

1.【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的是( )。

A.限制行为能力人甲临终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大姐。”

B.甲、乙双方约定,若乙将与甲有宿怨的丙殴伤,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

C.甲因妻子病重,急需医药费,遂向乙筹款。乙提出,可按市场价买下甲的祖传清代青花瓷瓶,甲应允

D.甲要求乙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乙拒绝。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乙被迫为甲出具了担保函【答案】C【解析】(1)选项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2)选项B: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3)选项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在本题中,乙以“市场价”买下该青花瓷瓶,并未损害乙的利益;(4)选项D: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判断题】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答案】×【解析】除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外,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有书面、口头、推定或沉默等形式。

2.1.3 无效民事行为考点分析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无效民事行为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别。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有:(1)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其实施的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其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的构成条件为:①有具体的欺诈行为;②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③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④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结合《合同法》的规定: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③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在于:①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②胁迫一方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③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结合《合同法》的规定: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③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5)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的特征在于:①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②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③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结合《合同法》的规定: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典型例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答案】B【解析】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有:(1)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2.【多选题】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包括( )。

A.自始无效

B.当然无效

C.绝对无效

D.事后无效【答案】ABC【解析】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包括: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1.4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点分析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以下特点:(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违法性,故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3)行为效果不同。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4)行使时间不同。具有撤销权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选择不撤销该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从该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合同法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候开始计算)。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有:(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或合同。构成重大误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②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③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④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或合同(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非行为)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非行为)。

3.撤销权:(1)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只有受害方才有撤销权。(2)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算起。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即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还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无效行为还会产生行政或刑事法律后果。【相关内容】

1.无效、可撤销的合同。

2.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典型例题

1.【单选题】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为( )。

A.6个月

B.1年

C.2年

D.20年【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

2.【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有( )。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B.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C.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D.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答案】BD【解析】此题特别要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只有当其损害国家利益时才为无效合同。《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2.1.5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考点分析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关内容】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典型例题

1.【单选题】一位老人的儿子出国留学,老人将他儿子的房屋出租给一位年轻人住,双方约定,待老人的儿子留学回国,该房屋租赁关系终止。该法律行为属于( )的法律行为。

A.附生效条件

B.附解除条件

C.附生效期限

D.附解除期限【答案】B【解析】老人儿子回国是可能发生的事件,而非必然发生的事件,故选B。

2.【判断题】当事人可以将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当该事件发生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发生或终止。( )【答案】×【解析】当事人只能将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能将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考点2.2 代理制度

2.2.1 代理制度考点分析

1.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但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考生应当掌握代理与委托、代理与代表、代理与行纪的区别,以前曾经考过该知识点。

2.委托代理是适用最广泛的代理形式。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况如下:(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由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代理人与第三者恶意串通的,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4.无权代理的种类有:(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请考生特别注意: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三种情况:(1)一般的无权代理视同无效民事行为,代理后果由代理人承担。(2)本人的追认。无权代理经过本人追认的,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相对人的保护。①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②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①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5.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是成立表见代理的根据;(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的后果: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对于相对人而言,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相关内容】

1.合同代理、票据代理的共同点与区别(见票据法)。

2.代理的法律后果。见表2-1。表2-1典型例题

1.【2011年单选题第1题】2007年3月,甲公司聘用乙为业务经理,委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2008年4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同年5月,乙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合同无效

B.合同效力待定

C.合同有效

D.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答案】C【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在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买卖合同有效。

2.【2010年多选题第1题】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无权代理的有( )。

A.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B.乙冒用同学名义领取了同学的薪水并据为己有

C.丙以其朋友名义给朋友暗恋的女孩写情书

D.某推销员谎称丁的邻居订购了一套健身设备,要求丁代收,丁信以为真,代邻居收下了该套设备并付款【答案】BD【解析】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具体情形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选项A属于代表行为,不是代理行为;选项C中写情书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涉及代理。

3.【多选题】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因此选项A不正确;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因此选项C不正确。

4.【判断题】代书遗嘱是订立遗嘱的一种方式,因此立遗嘱可以代理。(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5.【多选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答案】BD【解析】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况如下:(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选项AC属于无权代理。

6.【判断题】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考点2.3 诉讼时效

2.3.1 诉讼时效基本理论考点分析

1.诉讼时效有以下特征:(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这意味着:①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②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均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3.诉讼时效的种类包括: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事先没有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长期诉讼时效中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和仲裁期限为4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其他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最长诉讼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根据不同情况,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情况:(1)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日届满之日起算。注意分期履行(分期付款、分期交货付款)。(3)未定有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能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类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典型例题

1.【2011年单选题第2题】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

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

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答案】C【解析】(1)选项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2)选项B: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3)选项C: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4)选项D: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2.【2010年单选题第1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请求权,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应当分期分别起算

B.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请求权,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就被债务人明确拒绝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日起算

C.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且侵害人明确的,从受伤之日起算

D.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A表述错误,当选。

3.【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是( )。

A.债权人甲要求银行支付自己在3年前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B.债权人乙要求债务人公司的股东缴足5年前应当缴付而未缴付的出资额,股东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C.专利权人丙在得知侵犯专利权行为后的第5年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侵权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D.债权人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5日以平信方式发送催款函给债务人,却因地址书写错误在2个月后被退回。丁遂提起诉讼,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因此选项AB不选。C选项之争为知识产权之争,不是债权之争,不适用诉讼时效,故不选。

4.【单选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答案】B【解析】身体受伤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候算起。但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单选题】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

A.2009年3月27日

B.2009年3月22日

C.2008年3月27日

D.2008年3月22日【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根据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在2007年3月27日知道权利被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年3月27日-200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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