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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2 01: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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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建国,徐微

出版社: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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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谈判:中国工会的实践探索

走向谈判:中国工会的实践探索试读:

走向谈判:中国工会履职的发展方向(代序)

张建国 徐 微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如何履行基本职责才能更好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始终是摆在中国工会面前的一个重大时代命题。历史昭示现实,过去启示未来。通过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工会发展历程的梳理和中国工会现实状况的分析,我们愈发感到,走向集体谈判(集体协商,下同)是中国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发展方向。

一、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发展史就是从暴力抗争走向集体谈判的历史

工会组织是近代工人运动的产物。十八世纪中叶以来,在席卷全球的工业化进程中,机器大生产的标准化、自动化及流水线的广泛运用,在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也使得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但是,面对来自资本对劳动者创造剩余价值的残酷剥夺,劳动者个体进行的单独而又分散的抗争行为,总是难逃失败的命运。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逐步认识到团结起来、联合行动的力量及其重要性,从而逐步自我组织起来抗争,形成工人运动浪潮;在波澜壮阔的工人运动中,资方也深感诸如工人罢工、破坏机器等无序的劳资冲突对于生产秩序的巨大破坏力,因而,在劳资对抗中双方逐步转向妥协,寻求化解冲突的制度化路径,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结社自由从被禁止转为被承认,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工会以及作为劳动者群体维权重要手段的集体谈判也应运而生。这正如塞缪尔·P·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对工会组织的描述:“早期工业化国家中的社会冲突和工人罢工的最根本的原因,或许就是当局不愿意承认劳工有组织起来的权力,不愿意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这些原则在19世纪只有通过斗争才得以确立。一个政府越是坚持拒绝承认劳工组织的合法性,工会就变得越激进。工会化被解释为是对现存秩序的一个挑战,这种解释本身就倾向于使工会化真正成为对现存秩序的挑战。所有先进国家都有大规模的组织良好的工人运动。所以,落后国家也想仿效。一个全国性的劳工联盟对于国家尊严来说,就如同军队、航空公司和外事机构一样,是不可或缺的。”可以说,从工会诞生的历史看,工会是劳资矛盾的必然产物,它就是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利益而生的。(一)市场经济有效运转呼唤有力量的工会。

毋庸置疑,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的伟大发明之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释放了蕴藏在社会中的巨大潜力,使劳动生产率得以快速提高,社会财富实现了成倍增长。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是市场交换规则普遍化,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但正如硬币总有正反两面,有时候换个角度看,优势恰恰就是“问题之所在”。市场经济推崇自由交易,视其为效率之源,这固然是市场经济内在的运行机理,但任何形式的自由交易都要建立在交易双方地位平等基础之上,而交易主体地位平等又系于他们之间力量的大体均衡。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大规模工业化本身就是一场资本的盛宴,资本更加强势而劳动者日渐弱势,两者之间力量对比的此消彼长使得劳资矛盾更加突出和尖锐。工业化时代,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逐步沦为从属地位,其收入水平、工作环境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话语权日渐式微甚至消失殆尽。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罢工、集会、示威等反抗中认识到自己作为一个阶级的共同利益,他们必须通过自己的组织进行“抱团取暖”,亦即要有一个有力量的组织——工会与日益强大的资本分庭抗礼,帮助他们“找回失去的话语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和工会是一对天然的孪生子,要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就必须有有力量的工会的存在与之相“配套”。如果没有工会对资本贪婪本性的节制,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是不可想象的。也正是因为有力量工会的广泛活动,它在矫正市场经济中失衡的劳资力量对比方面所发挥的独特作用,才保证了劳资矛盾始终没有逾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框架,以至社会形成一句广为流传的名言,“没有工会,市场经济就不能正常运作”,它精辟地概括了工会和市场经济的关系。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看,二次世界大战后,工会早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得以平稳运行的有生力量。(二)工会的力量主要体现在能否真正代表劳动者开展集体谈判。

工会作为市场经济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社会组织,它与资本分庭抗礼的力量,不仅仅来自于其自身,而是更多来自其背后成千上万劳动者支持形成的合力。资本可能会对单个劳动者的抗争无动于衷,却无法对作为一个群体的劳动者的集体力量熟视无睹,尤其是工会组织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既有“人多势众”的数量优势,又有把劳动者个体分散意愿集合成整体力量的组织优势。毕竟,缺乏有效组织的“人多势众”,在很多时候不过是一盘散沙或者说是乌合之众。事实上,劳动者之所以愿意相信工会并且在很多时候能够接受工会基于劳动者的长远利益之考虑而做出的暂时妥协,最为关键的原因就在于,由劳动者团结起来组成的工会,会始终代表劳动者开展集体谈判来维护他们的各项权益。比如,1824年后的英国工会就公开宣称,自己的任务就是保护劳动者不受资产阶级的横行霸道和苛刻待遇所害,工会就要代表劳动者集体地与资本的代表进行谈判。由此,工会和劳动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因为工会能够代表劳动者通过开展集体谈判维护他们的各项权益,于是对劳动者的吸引力越来越强,有更多的劳动者加入工会,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表达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由于有更多的劳动者加入,工会对劳动者的号召力越来越大,日益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促成集体谈判取得劳动者满意的预期效果就更加游刃有余。虽然近些年来,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随着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影响不断扩大以及经济社会格局的发展变化,工会的力量有弱化的趋势,集体谈判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分散化,但是,变化的只是形势发展对集体谈判成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而集体谈判作为工会力量展现的基本途径和劳动者维权的基本手段并没有改变。(三)有能够承担起集体谈判重任的工会发挥积极作用才会有真正的劳动关系和谐。

越是谈判的工会就越有力量,越有力量的工会就越能够吸引更多的劳动者加入,为展开真正的谈判提供力量支撑。这是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工会发展史所证实的结论。毋庸讳言,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面对不断强大的工会,有不少人有这样或那样的担心,有人担心强大的工会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保守力量,成为影响市场经济竞争效率的制约因素;甚至有人担心强大的工会会成为社会进步的“反动”力量,成为压垮福利社会的最后一根稻草,等等。凡此种种,无一不流露出对强大工会之于社会所谓危害性的莫名担忧。但是,有力量的工会在市场经济中的不俗表现早已证明,工会是市场经济中协调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的劳资关系的基本主体,在缓解劳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的如“拥有最强硬的工会”的韩国以及企业工会成为战后经济高速发展三大支柱之一的日本,强大的工会都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助推力量。对此,有人甚至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日本汽车企业打败北美汽车企业,将北美和欧洲老牌汽车厂逼上绝境的丰田和本田,劳资关系是否和谐以及和谐的程度,是其中关键性的较量。日本、韩国这种劳资关系的和谐,不是自然生成,而是劳资谈判的结果。远的如德国、丹麦、瑞典等国家,工会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集体谈判,在缓和劳资极端对立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独特作用。正如德国前总理施密特曾经的论断,“没有工会负有责任感的、以全体人民福利为目标的态度,我们国家今天就不可能这么好地屹立在世界上。没有工会的富有批评的、向前看的合作,我们大家就不可能生活在社会经济、特别是政治方面普遍稳定的联邦德国之中。”无数的实践已经证明,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工会作为一种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群众组织,通过谈判展示的力量是积极的进步的,它的强大会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毕竟,如果工会不能通过制度化的卓有成效的集体谈判来平衡劳资之间如影随形的利益矛盾,劳资矛盾就必然会以非制度化的社会冲突形式表现出来,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工会走向谈判的发展历史看,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发展市场经济,劳资矛盾不可避免,化解劳资矛盾需要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在平衡劳资利益关系中发挥独特作用。否则,不可预期、愈演愈烈的劳资矛盾冲突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甚至使得其无法正常运行。其二,在市场经济中,劳资矛盾需要有制度化的解决路径,集体谈判制度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资矛盾的基础性制度。集体谈判过程能够将劳动者的诉求转化为稳定的、可以预期可以调控的制度化表达。工会开展的集体谈判越是卓有成效,工人的诉求就会尽可能被容纳到制度化的表达渠道之中,而不会转化为无序的劳资冲突。其三,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石,而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必须依靠双方博弈实现利益平衡,形成内在的自然的稳定,而不是在行政高压控制之下的暂时的稳定。在没有集体谈判制度之前,哪怕是对工人运动给予强力的行政控制,此起彼伏的抗争和激烈无序的冲突,也还会日益突出和严重;在建立集体谈判制度并有效运转之后,哪怕没有对劳动者的刻意引导,劳动者也会自觉地通过集体谈判来表达诉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有通过集体谈判展现自己力量和作用的工会,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走向谈判才能真正彰显中国工会的重要作用

2014年2月17日,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虽然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发展阶段不同,各国工会发展道路也各有特色,但各国工会都有一个基本目标,这就是维护广大劳动者权益,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同样,在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矛盾特别是劳资之间利益矛盾产生和发展变化,也不会因为社会体制的不同而有本质的区别,在通过集体谈判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各项权益方面,中国工会与其他国家工会也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中国工会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要积极履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神圣职责,为广大劳动者说话办事,特别是要致力于不断改善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收入、劳动保障、生活质量,让广大劳动者更多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必然要走向谈判,通过集体谈判实现这样的基本目标。因此,集体谈判必然是中国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发展方向。这一点,不论从工会自身的职责定位推论,还是从党中央对工会的要求、广大劳动者对工会的期盼来看,都是中国工会不容回避的现实选择。(一)从党中央的要求看,中国工会走向谈判是坚持党的领导,依法遵章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具体体现。

工会与政党的联系是历史性、国际性现象。在我国,中国工会和中国共产党的联系更为紧密,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工会的优良传统,而且也是工会应当始终保持下去的优良传统。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中国工会坚持党的领导,既要体现在政治立场和政治原则上,也要体现在工作准则和具体要求上。换言之,中国工会坚持党的领导,不是要空喊口号,而是应当落实到具体行动上,按照党中央对工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党中央近年来对工会工作做出一系列明确指示,特别是对中国工会做好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的要求,既一以贯之又逐步深化。不论中国工会九大以来历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上党中央的致词,还是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对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都反复强调,工会要不遗余力地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做好维权工作,在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上,工会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旗帜要更鲜明,声音要更响亮,措施要更有力,行动要更坚决;要着眼于提高工会建设科学化水平,增强工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2013年10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强调,工会要赢得职工群众信赖和支持,必须做好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工会维权的重点就是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就是职工群众面临的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实际问题。这些要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致的。《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就应当坚决按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的规定,把党中央和法律法规要求工会应当而且必须做好的维权工作做到位,就是要通过集体谈判的办法去解决在企业中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同时,坚持党的领导,还应当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工会工作放到这个大局中去思考、去把握、去推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就是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工人运动的时代主题也是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而要实现中国梦,最根本的是要紧紧依靠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劳动、创造、奉献,充分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理论和实践早已充分证明,保障职工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神圣职责,也是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主要最基础的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工会坚持党的领导,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就必须自觉主动地运用集体谈判的办法做好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让更多的劳动者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以维权的新成效不断团结、动员、引导广大劳动者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二)从工会自身的职责定位看,中国工会走向谈判是彰显工会地位作用,实现切实维权的有效途径。

新中国成立后,在一段时期内,对工会的职责定位、作用发挥等工会组织的基本问题,始终存在着诸多认识上的分歧,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作为空间的有限性,使得中国工会在不断的摇摆中,逐步沦为只负责“吹拉弹唱、打球照相”的边缘性附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邓小平在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代表党中央致词的发表,工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任务日益明晰。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发展市场经济改革,对中国工会提出了新的要求,党中央和法律法规对工会组织的定位以及发挥工会作用的方法途径越来越清晰。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到改革开放初期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从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到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样的演变发展过程说明,中国工会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进一步明确了核心业务工作就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实上,这些年来,在一些地方,之所以有的工会对劳动者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或者劳动者对工会工作不满意、不认可,归结到一点,就是没有找到有效密切联系劳动者的途径和方法,就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做的不到位,该干的事没有干好。据2012年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在选择与工会紧密相关的三个关键词语时,有32.1%的职工将工会与福利补助联系在一起,26.1%的职工将工会与慰问困难职工联系在一起,只有28.5%的职工将工会与涨工资联系到一起。不可否认,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的组织,既承担着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又承担着维护职工队伍稳定的重要责任,但是,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只有有效维护了劳动者权益,从而使劳动者由衷感到自身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合法合理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才会有良好的基础。各级工会开展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的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工会维权工作做得到位,什么时候工会对劳动者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就强,反之亦然。而且,对于工会通过何种途径做好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工会法》也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这样的逻辑关系说明,中国工会要彰显作用,就要切实做好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而要做好维权工作,就必须用好集体谈判这一手段,通过开展集体谈判来维护劳动者的各项权益。2012年,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对该市一线职工收入进行的调查分析显示,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一线职工月均工资为2542元,比全市平均高226元,增长15.3%,增幅比全市平均高0.8%;而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一线职工月均工资为1847元,比全市平均低469元,增长5.4%,增幅比全市平均低9.1%。集体谈判在提高职工收入水平上发挥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斑。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工会更加清晰和定型的职责定位,也在客观上要求工会要将开展集体谈判作为自己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发展方向。(三)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看,中国工会走向谈判是不断提升劳动者福祉,保证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劳动者的内在要求。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的辉煌成就,这其中凝聚着广大劳动者辛勤劳动、默默奉献的心血与汗水,但是,在我国现有的发展水平上,社会上还存在大量不公平、非正义现象,特别是亿万普通劳动者并没有充分合理公平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公则怨,不平则鸣”。随着广大普通劳动者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他们对自身遭遇的不公平对待反应越来越强烈,在有的企业劳动者不公平情绪积聚到一定程度,甚至演变成了大规模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并扩散到其他企业。如果任由这种势头发展蔓延下去,既会影响广大普通劳动者对继续推进改革的信心,又会危及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和谐稳定基础。应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领域的不公平越来越突出表现为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分配上的不合理,也就是说,或许劳动者的收入的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改善,但这种改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并不同步、与劳动者的付出并不匹配。而且,这种不公平总是具体体现在微观的经济活动层面,基于市场经济中政府不能更不应干预微观经济运行活动的基本规则,虽然政府主观上有解决这类社会不公平现象的迫切愿望,但客观上面对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政府除了疲于奔命、事后救火之外,并没有太多的办法和手段。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公平源自权利的不对等,要从根本上消除广大普通劳动者由于没有充分公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而产生的不公平感,就是要切实保障广大普通劳动者有能够和强大资本进行平等博弈的权利,而这种平等博弈的权利就是工会代表职工开展集体谈判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工会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而工会要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就要走向谈判,通过代表广大普通劳动者与资本进行博弈,让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从而使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当前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疲劳症”、“改革动力不足”等突出问题,越来越与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紧密联系在一起。改革若要重拾昔日的激情岁月,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从亿万普通劳动者的参与和支持中汲取不竭动力,而在这样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工会只有走向谈判才能大有可为、大有作为。

三、中国工会走向谈判的实践探索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那时起,遵循发展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中国开始逐步建立一系列与发展市场经济相配套相适应的制度机制,具体到劳动关系领域,当首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劳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的集体谈判制度,这既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建立集体谈判制度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又为中国工会在实践中探索走向谈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一)中国工会走向谈判在艰难曲折中起步,未来之路仍然任重道远。

历史的经验表明,工会走向谈判不可能一帆风顺,从来都是任重道远,期间注定要经历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在这方面,中国工会也不会例外。应该说,中国工会走向谈判的探索实践起步较早,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劳动法》颁布实施之际,中华全国总工会就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提出了抓住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这个关键环节,就是抓住了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主要矛盾,就是牵住了“牛鼻子”,就会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这一要求虽然将集体谈判摆上了工会工作十分重要的位置,各级工会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社会各方认识水平、旧有的工会工作格局等因素的制约,中国工会走向谈判的探索实践在最初的几年还只是停留在一些地方试点层面,其广泛和深入程度远并没有达到全国总工会希望的目标。此后,随着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全国总工会又提出了“组织起来、切实维权”、“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等要求,各级工会加大力度不断推动集体谈判工作深化发展。但是,毋庸讳言,在这个过程中,在一些地方,由于工会内部的认识并不统一,工会现有资源并没有大幅度向维权工作倾斜,刚刚起步的中国工会集体谈判,并没有随着经济社会各方面的条件具备而阔步前行,而是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曲折反复甚至停滞不前。然而,劳动关系矛盾的发展变化,从来都不会因为中国工会在走向谈判上的迟疑和彷徨而放缓步伐,2010年,发生在“春天里”的“富士康连跳事件”以及以佛山南海本田等企业集体停工事件为代表的因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持续增多,波及10多个城市,在劳动关系矛盾突发事件增多过程中,中国工会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沉重的压力和紧迫的现实使得中国工会更加清醒地意识到,面对越来越突出和尖锐的劳动关系矛盾,不仅不能停下走向谈判的脚步,反而应当在劳动关系矛盾的“倒逼”之下进一步加快步伐。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全国总工会提出了“两个普遍”,要求各级工会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由此,中国工会走向集体谈判的探索实践在全国各地全面铺开,集体谈判工作也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242.0万份,覆盖企业632.9万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29.8万份,覆盖企业364.4万家,覆盖职工1.6亿人。然而,中国工会推进集体谈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总体上看,这种进展还是初步的,中国工会走向谈判还只能说是刚刚起步。横向比较,相比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健全完善集体谈判制度用了上百年的时间,我们的20年还显得过于短暂,尤其是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太多的曲折反复;纵向审视,回头看,固然实践过程历尽艰辛、成绩来之不易,但向前看离真正谈判的工会还有很大的差距。深究起来,其间的曲折反复、艰难不易,固然是多种因素制约的结果,但是来自工会内外的不同认识,甚至对集体谈判的诸多疑虑、担心,可以说是中国工会真正走向谈判面临的最大“拦路虎”。从这个意义上讲,向着谈判行进的中国工会,还刚刚“在路上”,其前路漫漫,可谓任重道远。(二)中国工会走向谈判是历史的必然,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

虽然中国工会走向谈判曲曲折折,但历史将会证明,中国工会走向集体谈判,不是谁的一厢情愿或者主观臆断,甚至也不是中国工会自己愿意与否的自由选择,而是一种符合客观规律的必然发展趋势。从根本上讲,走向谈判是劳动法律法规对中国工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指明的发展方向。从《劳动法》确立集体谈判制度,到《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集体谈判制度进行的进一步完善;从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要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再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些既一脉相承又逐步深化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主张,充分说明党中央面对日益增多和凸显的劳动关系矛盾,越来越重视集体谈判制度的作用,也更迫切地希望和要求中国工会通过走向谈判来切实发挥集体谈判制度对于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而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要实现这一目标,一个最关键的方面是要善于运用对话、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这必然要求通过推行集体谈判制度,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冲突。更重要的是,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产物,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作为群众组织,工会开展工作具有自身独特的方式方法,不能靠行政命令,必须立足群众组织的特点、立足劳动者的实际,通过团结、动员的方式和说服、吸引的方法来开展工作。这决定了工会如果不能通过自己的方法把广大劳动者吸引和凝聚到自己周围,劳动者就会被同乡会、同学会甚至一些其他的所谓“维权组织”吸引过去。毕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都有组织起来的意愿和行动,如果法定的代表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工会,不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那么劳动者要么加入其他组织,要么自行成立组织。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工会组织对一些职工群体性事件事发前根本不知情、事发后又难以介入其中;还有一些劳动者同工会组织基本不联系,却很愿意到一些其他民间组织的场所参加活动,这应该是对工会组织履职方向的一个提醒甚至说是警示。事实上,对于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他们是非常希望通过工会组织这一合法的渠道来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身的权益的。近年来一些地方劳动者在集体停工时,喊出“重组工会”的口号就是对此最好的说明。应该说,广大劳动者最需要工会干的事,就是工会要代表劳动者,通过开展集体谈判,维护他们的权益,为他们争取更多合情合理的利益。比如,2012年,吉林省总工会组织开展的问卷调查显示,在问到“你最希望工会从哪些方面提供帮助”时,有70%的受访职工选择希望工会在帮助职工争取工资福利待遇方面发挥作用。2011年6月,成都市总工会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有69.2%的受访职工对工会开展的集体协商工作给予了肯定。2011年,江苏省总工会的调查结果显示,有48.98%的受访职工认为,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争取工资权益、提高工资收入水平。无数的事实证明,劳动者对工会期盼最高的是维权,尤其是维护他们能够更加充分、更加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如果工会这些最该做好的事没有去做,或者没有做好,就难以真正赢得多数劳动者的信赖和支持。事实上,随着劳动关系矛盾在各种社会矛盾中的地位日益突显,以及因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工会要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桥梁和纽带、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就必须以切实有效的维权行动,既将劳动者群体分散的利益诉求聚合起来,又将劳动者群体引导到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的渠道上来,使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从根本上保持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越来越清晰坚定地认识到,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必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必将成为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重要载体,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趋势。这正如全总原副主席张鸣起同志2012年11月在北京调研时提出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的基本工作,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载体,是确立职工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基本手段。”这“四基本”的概括,将中国工会对集体谈判制度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也说明越来越多的中国工会人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中国工会走向谈判是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的必然趋势。(三)坚定不移走向谈判的中国工会需要更加开拓进取、改革创新。

集体谈判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当代中国发展市场经济坚定不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毫不动摇,那么中国工会走向谈判也必然是坚定不移。但是,从现实看,不论是由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高发多发的发展态势,还是一些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缺乏实效性,并没有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应有作用等突出问题,都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国的集体谈判制度的作用还远没有发挥出来,没有体现在社会微观治理当中,这也更进一步说明中国工会走向谈判的步伐,还没能跟得上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速度,没有跟得上改革发展进程,没有跟得上劳动者维权的迫切需要和期盼。应该说,明确了方向,路就在前方。当然,和方向同样重要的是脚下的路,中国工会走向谈判,终归还是要靠自己一步一个脚印地朝着必然的发展方向前行。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当前中国工会走向谈判,面临着诸多障碍和困难,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诸如社会对集体谈判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法律法规对集体谈判支撑力度不够、协商过程中相关信息发布难以满足谈判需要,以及协商主体不够健全、协商代表能力素质不相适应、履约监督不够到位、职工参与协商程度不高等等,都是阻碍集体谈判深入发展的现实问题。但从根本上看,中国工会走向谈判面临的最大的障碍,不是来自外部的阻力,而是来自工会内部的思想观念、组织体制、机构设置、力量摆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果这些决定中国工会走向谈判的基础性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那么,中国工会走向谈判,哪怕喊得再响,也只能是一个难以落到实处的空洞口号。探索中国工会走向谈判,至少应当从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入手。其一,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中国工会应当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各种方式,进一步统一工会内部思想认识,使越来越多的工会干部特别是各级工会领导干部,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走向谈判是中国工会履职的发展方向,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时,积极主动、自觉自愿地朝着这个方向努力用劲。其二,解决组织形式问题。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工会组织形式改革创新提出了新要求。应当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和开展集体谈判的需要,在坚持和完善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工会组织领导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实践创新工会组织形式的方式方法,把县市以下的产业工会联合会普遍建立起来,使产业工会更广泛地覆盖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为开展行业集体谈判奠定坚实组织基础。其三,解决机构设置问题。从逻辑上讲,机构设置应当适应工作任务而不是工作任务适应机构设置,分工适应工作而不是工作适应分工。但是,当前中国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的机构设置,基本上还是保留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框架,并没有随着形势任务、发展方向、工作重点的变化而同步调整改进,机构设置和现实需要之间还存在着“结构性脱节”。为此,中国工会领导机关必须打破内部机构设置上不合理的条块分割现状,使机构设置更好地适应中国工会履职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中国工会走向集体谈判的要求。其四,解决力量摆布问题。中国工会要走向集体谈判,必须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集体谈判工作进行攻坚。目前,中国工会对集体谈判工作的投入力度,与这项工作的重要程度还存在着“体制性脱节”,就是说,从工作部署的角度讲,重要性提升上去了,但是工作力量支撑并没有与之配套,使得中国工会在集体谈判上并没有实现预期的工作目标要求。应该说,在中国工会走向谈判的过程中,这些突出问题躲不开、绕不过,甚至可以说,这些问题的解决进度,就是丈量中国工会走向谈判进程的“标尺”。对此,中央领导也强调指出,“工会工作要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善于创造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 “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社会在变化,事业在发展,工会工作要跟上时代步伐,就必须深化改革、勇于创新”; “要把职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根本标尺,以时代的要求、发展的眼光审视工会工作,在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等方面不断改进创新”。也应该看到,中国工会也已充分认识到了这些突出问题,正在努力加以解决,正如全国总工会主席李建国同志在中国工会十六大上所作的报告中指出的,“以职工群众满意不满意、工会作用发挥充分不充分作为标尺,全面审视工会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增强创新意识、转变思想观念,从实际出发,积极地试、坚决地改。”也只有中国工会内部真正统一思想认识,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投入、更加扎实的举措,朝着集体谈判坚定不移地走下去,中国工会才能真正履行好自己基本职责,才能成为党中央要求的、广大劳动者期盼的“职工之家”。

总之,正如路总是要向走得通的地方走,中国工会走向谈判是历史的必然,是时代的召唤,更是现实的迫切要求,推进集体谈判制度建设与实施,是中国工会应当全身心投入的一项伟大事业。《周易·系辞》里面讲,“举而措之天下之民,谓之事业”,意思是,用所做的事情施惠于天下民众,就叫做事业。真正的事业,是为“天下之民”的利益而做的。中国工会走向谈判,就是要为亿万普通劳动者争取到与其辛勤付出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合情合理的权益实现水平,是一项惠及广大普通劳动者的事业,是一项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事业,是一代又一代工会人需要为之不懈奋斗的重大历史使命。既然走向谈判是中国工会履职的发展方向,是中国工会值得为之奋斗的一项事业,那么,不管前进路上面临怎样的阻力和困难,中国工会都应当按照理论的逻辑和历史的逻辑,面对现实的客观需要,一步一步朝着这一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唯有如此,中国工会才能不辜负党中央的希望和重托、才能无愧于身后2.9亿会员的期许和信任!(2014年4月16日)

集体谈判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张建国

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抉择,拉开了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序幕,开启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新篇章。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打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走出了传统的社会主义和计划经济关系的理论藩篱,创造性地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实行市场经济,成就了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以1992年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标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逐步建立的20多年来,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不断加强,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注入了强大动力和巨大活力。正是通过始终坚持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激发了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蕴含在社会中的无穷潜力得以充分调动,这使得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3645亿元,跃升至2013年的568845亿元,从2010年起稳居世界第2位,经济总量占世界的份额由1978年的1.8%提高到2012年的11.5%;人均GDP从1978年的381元,跃升到2012年的38420元,扣除价格因素,比1978年增长16.2倍,年均增长8.7%,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已经由低收入国家跃升至中上等收入国家;从1978年到2012年,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10.5倍,年均实际增长7.4%,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10.8倍,年均实际增长7.5%;外汇储备从1978年的1.67亿美元、居世界第38位,到2012年的33116亿美元、连续7年稳居世界第一位……

可以说,经过20多年的实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发展市场经济的这20多年来,也是我国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升、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人民生活持续改善的“黄金时期”。当然,在看到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非凡成就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或者说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市场秩序不规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广泛存在;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要素闲置和大量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并存;市场规则不统一,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大量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阻碍优胜劣汰和结构调整;在劳动关系领域,“资强劳弱”的格局导致劳资之间利益关系失衡,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与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协调利益关系的体制机制,或尚未建立,或不够完善,这使得体现在总量上的经济发展成果,并没有完全公平、科学合理地惠及全体人民,特别是普通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利益格局失衡的问题反倒愈发严重,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这在客观上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尽快健全完善各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体制机制。

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矛盾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利益关系是人类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人们所奋斗的一切归根到底都与其利益相关。可以说,利益问题涉及社会的所有成员,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都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空前强化的利益观念与利益关系问题日趋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这意味着,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利益分化、利益博弈和利益冲突的局面将成为一种社会常态。从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以及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看,各种利益关系能够得到妥善平衡,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就能够得到彼此的尊重和承认,利益格局就会比较稳定,利益冲突就会相对减少,社会和谐稳定就会有良好的基础和保障。反之,失衡的利益关系,带来的必然是脆弱的利益格局以及难以有效调和的利益冲突,社会也就很容易陷入不和谐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发展市场经济,关键要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换言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各种利益关系比较均衡、协调发展的社会,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既能得到满足,又能做到在相互尊重各自利益中和谐相处。

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任何一种利益关系处理不好,都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应该说,在需要妥善处理好的各种利益关系中,劳动关系首当其冲,是重中之重,应当把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摆上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首要位置。毕竟,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劳动关系的性质是社会性质的重要体现。一定社会的劳动关系,是由所在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决定的,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与生产实践的这种紧密结合,意味着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许多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劳动关系衍生出来的。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依以旋转的轴心。”既然劳动关系是“轴心”,决定着“全部社会关系体系”的状态,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问题,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毕竟,这意味着,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风向标”或者说“晴雨表”。这一点,从对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矛盾已经成为各种社会矛盾主体的判断中也能得到印证。

首先,劳动关系矛盾涉及群体的数量是其他社会矛盾所无法比拟的。判断一种社会矛盾是不是各种社会矛盾的主体,不能只看它现时的表现,而要观察它长期的发展趋势;不能只看它在个案中的尖锐程度,而要看它涉及群体的数量和波及的范围;不能只看它在一时一地局部的状况,而要看到它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影响,等等。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雇佣劳动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表现形式,这一点马克思在其著作《雇佣劳动与资本》中阐述得非常清楚。就我国国情而言,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大批劳动力从国有企业转向私营个体、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的重要一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分别占全部就业人员的33.6%、30.3%、36.1%,第一产业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就业人数之和比为1∶1.98。这说明,劳动者队伍中,产业工人的比例已经大大超过了农民。同时,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吸纳就业的能力持续增强,2011年城镇就业人员占全国就业人员总量的比重达到47%。从党的十六大到十八大的10年期间,城镇非公有制经济共吸纳就业12230万人,年均增加超过1300万人。另外,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至少在未来10年,还将有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从先前依附于土地的农民转变成现代产业工人,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方主体。有劳动关系的地方就必然有劳动关系矛盾,这意味着,从长期发展趋势看,劳动关系矛盾涉及的群体数量会越来越多,而其他社会矛盾诸如征地矛盾、拆迁矛盾等,即便当下表现得比较突出,有些个案表现出的矛盾也很严重、很尖锐,但它也只是特定发展阶段的比较特殊的阶段性矛盾,从长远的发展趋势看,这样的矛盾将会逐步减少,并且这些矛盾都是局部矛盾,远不像劳动关系矛盾这样波及面如此之广。

其次,劳动关系矛盾上升的速度之快是其他社会矛盾所不能企及的。一方面,从劳动关系矛盾纵向分析比较看,其上升速度很快。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和分析,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颁布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从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看,2008年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55万件,2009年新收31.86万件,此后,2010至2012年新收均在30万件左右。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居高不下,折射出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构建劳动争议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的调研报告》披露的数据,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万余件案件中,劳动争议案件为5000余件,占1/4。2013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70.5万件,同比增加1.9%。另一方面,从劳动关系矛盾与其他社会矛盾横向比较看,其上升速度也很快。据劳动部门统计,2008年在酿成“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中,如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移民安置等,劳资关系排在第一位。深圳市公安局统计,在全市群体性事件及不安定因素苗头中,以劳资纠纷类增长最快。山西省信访局在2010年一季度全省信访形势分析通报中,通过对集体上访案件归类排队显示,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最突出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51批次1065人次,占集体访批次和人次的26.4%和25%。2008年到2010年3年间,北京市信访办共受理群众信访29.24万件次,其中受理劳动争议信访2.15万件次,占同期信访总量的7.35%,位列城市管理、拆迁问题之后,居第3位。上述情况说明,劳动关系矛盾迅速增多,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矛盾中需要特别加以重视的主体矛盾类型。

还有,劳动关系矛盾的特殊性也是其他社会矛盾所不可同日而语的。相比于其他社会矛盾,劳动关系矛盾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是说只要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严格执法即可化解甚至消灭。因为不同企业的基础条件、经营状况、职工队伍年龄结构、技术结构乃至职工的诉求等各不相同,法律不应更不能明确规定某个企业的具体劳动标准、工资水平等内容,而只能规定一个基本原则或底线标准。虽然当前有很大一部分劳动关系矛盾都是由于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甚至连底线标准都难以达到所致,但劳动关系发展的一个趋势是,企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底线标准,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改善程度和收入增加速度,与劳动者付出的辛勤劳动没有实现同步发展,也就是说,这种虽然企业没有违法,但对劳动者来说并不合理的利益分配关系引起的劳动关系矛盾,会逐渐成为劳动关系矛盾的常态。同时,由于劳动力交易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锤子买卖”,且具有不可逆性,劳动者的劳动力一旦给付就“覆水难收”,这就决定了劳动关系一旦建立,面对资本强大的力量,劳动者个体就必然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说,劳动关系双方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其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这又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很难争取到双方利益平衡的结果。如果两个本应该利益分配平衡的主体,总是处于利益分配失衡的状态,利益矛盾积累导致激化就会成为必然。更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关系矛盾还呈现冲突尖锐化、群体化、连锁性的发展趋势,一个地方出现问题可能引起别的地方的连锁反应。反观其他社会矛盾,比如说干群矛盾、拆迁矛盾、征地矛盾,不仅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而且只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切实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等常态化的制度规则,绝大多数矛盾就会逐步缓解。所以说,从长期发展来看,制度的不断完善会最大程度地消解一些现在看起来很尖锐的矛盾,但对于劳动关系矛盾来说就没有这么简单和容易。

二、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中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制度

既然劳动关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妥善处理好的首要利益关系,那么,就必然要求有一种制度化的方式来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矛盾、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应该说,在发展市场经济方面“走在前头”的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已经探索出一种有效的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这就是为人们所熟知的集体谈判制度。

早在18世纪末,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时期,企业雇主为了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获胜,不断加重对工人的剥削,以追求更多的剩余价值。由于资本对利润的疯狂追逐,加之保护工人规则的缺失,导致劳动关系矛盾高发、多发。与此同时,在机器化大生产条件下,工人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影响十分微弱,单个工人在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中基本没有话语权,工人们逐渐认识到个体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只有联合起来与雇主进行谈判,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19世纪30到40年代,法国里昂、德意志西里西亚爆发过数次纺织工人的武装起义。工人的抗争,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雇主意识到维系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频繁的劳动关系矛盾冲突,使劳动关系双方都认识到,两者之间的长期斗争会给双方都带来损失,如果一开始就采取合作态度,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比斗争到两败俱伤再妥协对双方都有利。与此同时,随着工人运动的兴起,各国政府和雇主都逐渐认识到日益突出的劳动关系矛盾已经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工人享有结社权、谈判权,逐渐为各国所接受。从20世纪初开始,各国开始承认并支持集体谈判立法,规定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1904年新西兰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是世界上最早进行集体合同立法的国家。1907年奥地利、荷兰也先后制定了这类法律。1911年瑞士在其颁布的《债务法》中也规定了集体合同的相关事项。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出现了一些单行集体合同法,或在劳动法典等基本法中对集体合同做出了专章规定。1918年德国颁布了《劳动协约、劳动者及使用人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对集体合同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于1921年颁布了《劳动协约法(草案)》。1919年法国制定了集体合同特别法,后将该法编入《劳动法典》。芬兰和瑞士也分别在1924年和1928年制定了集体合同法。1935年美国颁布的《国家劳工关系法》中也规定了集体合同内容。

二战以后,摒弃对立,谋求合作,成为国际上劳动关系发展的主流趋势。劳动关系双方意识的转变促进了集体谈判制度的不断完善,经过上百年的发展,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建立了较为成熟的集体谈判制度,其运行机制和基本格局不断得到调整,基本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劳动关系从无序、放任的状态,逐步转变成现在的法制化、制度化协调框架之中,从利益冲突型转变成利益协调型,积累了实践经验并形成了理论成果。目前,集体谈判制度也已成为大多数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解劳资冲突、促进社会关系稳定、维护工人权益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被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视为“民主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和“处理劳资关系的正常手段”。可以说,集体谈判的理念已经深深植根于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企业雇主和工会组织的日常活动之中,已经成为一种企业文化和社会习惯。开展集体谈判,不但是企业雇主的自觉行动,也被视为工会工作职能的代名词。

从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看,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它既是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又是解决集体劳动争议或冲突的基本机制。在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制度体系中,集体谈判制度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既然我国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始终不渝地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制度机制,那么,面对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必然出现的劳动关系矛盾,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都是主要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加以解决,中国能够例外吗?回答是否定的!事实上,西方市场经济国家200多年的实践一再证明,只有通过集体谈判,普通劳动者在工资分配上才会享有话语权,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也才能建立起来。虽然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局部地区劳动关系矛盾高发多发,比如,近年来佛山南海本田、深圳盐田国际等多起职工诉求涨工资引发的群体性停工事件,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在处理这些职工群体性停工事件过程中,当地政府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做工作,但实践证明,用行政的手段处理劳动关系矛盾依据不充分、方式欠妥当、作用不明显,反倒是劳动关系双方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能够把矛盾解决得更彻底。近年来一些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因职工诉求涨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最终无一不是通过集体谈判的途径解决问题。事实证明,如果较早地建立这项制度,让它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就能够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这样的群体性事件就完全可以避免。从这个意义上讲,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中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制度,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尽快建立健全这项制度。

三、我国推行集体谈判制度是市场经济逻辑使然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尊崇自由交易的理念,认为只要是当事人基于自愿所进行的交易,其结果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既是公正的,也是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力量对比基本对等的基础上,当事人之间基于自愿交易而达成的合意才是公正的,也才是真正符合市场经济精髓的契约自由。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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