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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7 04: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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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赛,李克强,(瑞典)别雍·古斯塔夫森,(日)佐藤宏,瑞萨·汉斯姆斯(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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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的差异性研究

中国少数民族的差异性研究试读:

前言

民族之间的差异性不仅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而且在各种社会问题中越来越明显。很多不断涌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和调整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调控、缓解甚至彻底解决。但是从世界范围看,涉及各种肤色、民族意识、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方兴未艾的各色移民现象,以及其中关涉的文化多样性因素,则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不断产生新现象和新问题。

中国在经历了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社会转型和经济快速发展后,由民族多样性带来的发展差异性越来越明显,这既是事实也是当下的热点。中国有55个少数民族,人口约为1.14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8.49%;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面积为631.7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63.72%。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族经济研究在我国逐渐兴起、不断壮大。总体上,民族经济学界始终围绕着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两大主题开展分析研究,不断拓宽研究领域。但国内学术界对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的差异性研究还很不够。

本书主要基于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在2012年共同完成的“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着重分析研究不同民族在发展过程中的差异性,尤其是汉族与不同族别的少数民族之间的差异,具体围绕微观的家庭和个体层面,对少数民族的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收入分配、贫困、语言能力与城市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农村劳动力转移、幸福感、各类经济政策对家庭生计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研究。本书主要采用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发展过程中不同地域、城乡之间、民族之间的差异性进行微观分析得到更为具体的结果并希望对未来的研究工作有所裨益。国内外对本书所关照内容的定量研究成果还不多见,其主要原因是微观调查数据的获得较为困难。根据目前公开的统计数据只能了解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差异,无法借此对不同民族的差异性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本书由中外十九名学者共同参与完成,其中既有国际知名的中国经济问题专家,瑞典哥德堡大学别雍·古斯塔夫森(Björn Gustafsson)教授、英国牛津大学经济学院约翰·奈特(John Knight)教授、日本一桥大学副校长佐藤宏(Sato Hiroshi)教授、美国贝兹学院梅玉珍(Margaret Maurer-Fazio)教授、美国鲍登学院瑞秋·可奈尔(Rachel Connelly)教授、法国里昂大学赛尔薇·迪木格(Sylvie Démurger)教授、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艾米丽·汉娜(Emily Hannum)副教授;也有近十年来才开始关注中国问题的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萨缪尔·梅尔斯(Samuel Myers)教授以及其他一些美国、加拿大的中青年学者:格利高理·普瑞斯(Gregory N. Price)教授(美国)、瑞萨·汉斯姆斯(Reza Hasmath)副教授(加拿大)、安东尼·豪威尔(Anthony Howell)博士(美国)、华宇·塞巴斯迪博士(Hua-Yu Sebastian Cherng)(美国)、安德鲁·麦克唐纳(Andrew MacDonald)博士(加拿大)。

中方学者主要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所长王延中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长江学者、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李实教授,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李克强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民族经济研究室主任丁赛研究员、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李渊呈等。

有十三位外国学者参与了本书各章的撰写,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2014级、2015级硕士生、博士生承担了相应的翻译工作。

全书的具体分工为:

第一章绪论,由丁赛、别雍·古斯塔夫森、瑞萨·汉斯姆斯共同撰写,王博翻译。第二章农村不同民族间收入分配的差距及原因,由丁赛、李克强、别雍·古斯塔夫森共同撰写。第三章民族地区农村青年的语言资本、信息获取和经济机会,由艾米丽·汉娜和华宇·塞巴斯迪博士共同撰写,刘敏翻译。第四章农村老年人工作或退休选择的文化与民族差异比较,由瑞秋·可奈尔和梅玉珍共同撰写,姚志康翻译。第五章农村惠农政策的再分配效应,由佐藤宏和王延中共同撰写,沈韵翻译。第六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变化(2007~2011年),由李克强和佐藤宏共同撰写,郝强翻译。第七章民族地区农村少数民族更贫穷却更幸福?由约翰·奈特、李实和袁畅共同撰写,张凯翻译。第八章城市少数民族的劳动参与和收入比较,由赛尔薇·迪木格撰写,刘韩英男翻译。第九章是否存在少数民族就业收入歧视?——来自西部民族地区城市的证据,由安德鲁·麦克唐纳和瑞萨·汉斯姆斯共同撰写,李大飞翻译。第十章汉族和少数民族城镇收入差距的影响因素,由萨缪尔·梅尔斯、李克强、李渊呈、格利高理·普瑞斯共同撰写,胡若楠翻译。第十一章汉族和少数民族家庭流动模式及影响因素,由安东尼·豪威尔和别雍·古斯塔夫森共同撰写,郭峻翻译。第十二章汉族与少数民族城乡贫困的比较,由丁赛、别雍·古斯塔夫森和佐藤宏共同撰写。

鉴于农村是我国少数民族更加集中居住的地区,本书用六章的内容阐述了农村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差异性。其中第二章分析了调查的七个地区内不同民族间的收入差距;第三章探讨了少数民族年轻人的语言能力、信息获得与经济机会的关系;第四章关注了农村不同民族家庭的老年人的退休与就业情况;第五章、第六章讨论了中国农村政策、公共服务提供对不同少数民族家庭经济的影响;第七章是农村不同民族的幸福感研究。本书涉及城市民族间差异的研究共有三章,分别是对不同民族在城镇劳动力市场的就业状况、城市少数民族就业群体中是否存在收入歧视和城市中汉族与少数民族收入差距的分析研究。此外,同时涉及城乡的两章内容为农村不同民族的劳动力转移影响因素比较和城乡不同民族间的贫困状况比较。本书的附录重点介绍了调查数据的情况。

本书从酝酿写作到成稿历时近四年,十九位中外学者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全书各章既相互独立又有所关联,研究视角新颖、研究方法规范、得到的研究成果具有说服力。

本书是集体辛勤劳动的结晶,不仅要感谢书中十九位中外学者对本书出版所做出的贡献,同时也要感谢“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2011年)”(Chinese Household Ethnicity Survey 2011)课题组在数据搜集、整理以及数据分析中提供的大力支持,尤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民族经济室龙远蔚研究员(现已退休)、刘小珉副研究员对本书各章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

此外,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张丽君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所长王延中研究员对本书的成稿与出版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我们一并表示深深的谢意。丁赛 李克强2016年5月第一章绪论

中国在经历了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社会转型和快速经济发展后,各民族之间的差异性越来越明显,这成了当下研究的热点。中国55个少数民族共有人口1.1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是8.49%,主要聚居在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这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郝时远,2015)。民族多样性特别是差异性对民族间和睦融洽关系的影响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国内外学界对此的相关研究成果已很丰富,例如,针对非洲裔美国人、西班牙裔美国人和美国白人工资和收入水平不均等的分析研究是美国经济学界的长期热点之一。但是,国内学术界对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的差异性研究还很不够。本书主要基于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在2012年共同完成的“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2011年)”(Chinese Household Ethnicity Survey 2011),着重分析研究不同民族间的差异性,尤其是汉族与不同族别的少数民族之间的差异,具体围绕微观的家庭和个体层面,包括了少数民族家庭的经济生活状况、收入分配、贫困状况、语言能力与城市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农村劳动力转移、幸福感以及宏观层面的各类经济政策对不同少数民族家庭生计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研究。

本书的作者为国内外从事中国少数民族问题研究的学者,主要采用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城乡不同地域的民族间差异性的微观分析得到更为具体的结果并希望对未来的研究工作有所启示。同既有的研究成果相比,本书各章所涉及内容的同类国内外定量研究成果还不多见,其主要原因是微观调查数据的获得较为困难。根据目前公开的统计数据只能了解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差异,无法借此对不同民族的差异性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本书所采用的分析数据来自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青海省、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和湖南省等七个地区城镇、农村的家庭调查,调查共获得家庭总样本10516户,个人总样本41733人。

调查样本的分布如下图所示:图1-1 调查样本分布示意图

鉴于农村是我国少数民族更加集中聚居的地区,本书用六章的内容阐述了农村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差异性。其中第二章分析了调查的七个地区内农村不同民族间的收入差距;第三章探讨了农村少数民族和汉族青年的语言能力、信息获得与经济机会的关系;第四章关注了农村不同民族家庭的老年人的退休与就业情况;第五、六章讨论了中国农村政策、公共服务提供对不同少数民族家庭经济的影响;第七章是对民族地区农村不同民族的幸福感研究。本书涉及城市民族间差异的研究共有两章,第八章比较了劳动力市场中不同民族的就业和收入;第九章分析了民族地区城市劳动力市场是否存在收入歧视。涉及城乡的两章内容为第十一章农村不同民族的劳动力转移影响因素比较和第十二章城乡不同民族间的贫困状况比较。本书的附录重点介绍了调查数据的情况。

本书各章研究了中国不同民族在家庭和个人层面的经济状况差异,主要以下有七点结论。

结论一:调查数据覆盖的七个地区的农村和城市中,不同民族间存在家庭收入差距。

自改革开放后,不同民族间的收入差距在不同空间层面上似乎都有所加剧。第二章的研究重点是西部民族地区的农村。根据“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2011年)”中的农村汉族、蒙古族、藏族、回族、撒拉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壮族、苗族、侗族、瑶族、土家族之间家庭人均纯收入差距的分析研究,得到:

第一,同一省区内农村汉族与少数民族在家庭纯收入上存在差距。其中内蒙古的蒙古族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汉族家庭,其余地区的少数民族家庭人均纯收入都低于汉族。新疆维吾尔族和广西壮族同当地汉族家庭相比,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差距较为明显。但如果在七个省区内进行比较,维吾尔族家庭人均纯收入和壮族家庭人均纯收入与汉族平均的家庭人均纯收入间的差距显著缩小。在被调查的11个少数民族中,湖南的土家族家庭人均纯收入与七个地区汉族平均的家庭人均纯收入间的差距最大,前者仅为后者的51%。

第二,农村家庭劳动人口的年龄和规模、以生产条件为主的物力资本和以家庭成员共产党员身份为代表的社会资本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产生正向影响,少数民族对当地汉语的掌握水平与家庭人均纯收入相关。家庭中16~60岁劳动人口平均年龄越大、家庭中16~60岁劳动人口比例越高,家庭人均纯收入也越高;家庭16~60岁劳动人口中共产党员的比例所代表的社会资本增加会提高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人均耕地面积越大、家庭所在地区是平原会使家庭人均纯收入增加;而家中不健康劳动人口的比例高和少数民族对当地汉话的掌握水平较低会降低家庭人均纯收入。

第三,农村收入差距的影响因素分解结果表明,家庭人口规模对收入的贡献程度在七个地区都较高;内蒙古、新疆、贵州黔东南州的农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对当地的收入影响程度较为明显;宁夏、广西农村家庭所处的地区是平原或丘陵使得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位于山区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青海、贵州黔东南州的农村家庭劳动人口比例,青海、湖南和广西农村家庭劳动人口中共产党员的比例也都对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内蒙古、新疆和广西的少数民族与当地的汉族因民族差异表现出了收入差距。

第十章通过对“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2011年)”中的城市调查数据进行加权和校正选择性偏差后发现,在民族地区,城市少数民族家庭比汉族家庭人均收入更高,并且少数民族在家庭人均收入上的这种优势并非来源于少数民族的优惠待遇。在第十章的模型估算结果中,不同民族的变量系数有利于汉族,而不是少数民族。例如,优秀的语言技能对汉族产生积极影响,与之形成对照的是,普通话能力差对少数民族产生更大的负面效应。

相反,城市少数民族享有的明显收入优势归功于这样一个事实:西部民族地区的城市少数民族与这些地区的汉族居民相比,大学毕业率更高、平均年龄更低。很多替代性解释都可以论述这一优势的存在。一种解释是,一些自治区有少数民族大学,并且这些大学优先录取所在区域的少数民族学生。吴晓刚(2012)提出的另一种解释是自治区的城市地区为农村地区少数民族提供创业的可能性。这种创业前景可能弥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歧视性就业障碍。还有另一种猜测是“民俗旅游”是许多城市少数民族地区的收入来源。事实上,一些民族大学已经开设了旅游专业。

总之,城市少数民族家庭收入优势凸显了年轻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转移,显示出活力的重要方面,这一活力揭示了提高教育成果等因素对少数民族的作用。这一优势不能归结为少数民族地区城区反向歧视或优惠待遇的结果。恰恰相反,这一优势似乎是由居住在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属性的真正差异造成的。

结论二:西部民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尽管比汉族穷,但由于生活方式、文化、人际交往、主观态度的原因,却比汉族感觉更加幸福。

本书的第七章围绕影响主观幸福感的物质和非物质的决定因素的相对重要性进行了分析,通过提出并检验了五个假设后发现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幸福感数值是一样的,但考虑到他们更低的收入状况以后,少数民族实际上固有的(即有条件的)幸福感要高于汉族。研究发现的具体结论为:

第一,通过幸福函数的分析得知少数民族变量对其幸福感有直接的正向影响,也就是少数民族比汉族的幸福感更高。然而,较低的绝对收入和在村内的收入位置所体现的相对收入状况减少了少数民族的幸福感,使得少数民族的绝对幸福感和汉族一样。

第二,少数民族幸福函数和汉族幸福函数统计结果出现差异,通过分解分析更准确地测算了少数民族变量对幸福感的影响。汉族拥有较高的以收入为代表的资源禀赋增加了他们的幸福感,但是这种优越性几乎被少数民族对于感受幸福的巨大内在能力所抵消,特别是少数民族从家庭和朋友两个方面显著提升了幸福感。

第三,我们对回族、苗族、侗族、维吾尔族等八个民族的分析显示了他们各自有条件的幸福感分值方面的明显不同。蒙古族、回族和侗族比汉族更加感到幸福,藏族、苗族和壮族则和汉族相差无几,但维吾尔族却没有汉族幸福。这些结果可能反映出文化的不同或者对民族差异认定的不同。主观态度对幸福感很重要,例如,家庭的重要性会显著增加回族的幸福感,收入预期的不足会降低维吾尔族的幸福感。

第四,通过检验,少数民族聚居区内的主体少数民族更幸福这一观点没有被证实。利用幸福函数我们发现村内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和非村内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的幸福感没有区别。

第五,针对少数民族是否比汉族更不在意物质条件这一观点,第七章进行了相关检验,但没有证实少数民族面对比汉族更低的绝对家庭人均收入前提下对现有家庭人均收入状况更加满意的假设。而可以明确的是,家庭和朋友是少数民族提升其幸福感的两大重要原因。

结论三:不同少数民族青年对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的掌握能力与其获取信息和经济机会息息相关。

一个国家的通用语言是语言资本的核心形式,对国家通用语言的掌握能力在社会分层和流动的过程中有着一定的作用,人们对这种作用知之甚少。第三章以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年轻人为研究对象,试图探究他们获得这种语言资本的方式并阐述拥有这种语言资本对他们的意义。最后得到了三个主要结论:第一,以普通话为标准的语言资本在“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2011年)”中有很大的变异性。差距最大的是在新疆,当地汉族居民的普通话能力非常好,但是少数民族居民的普通话能力较差。在其他一些省份,不同民族间的差异非常小。第二,普通话通过网络使用的形式与信息获取密切相关,而少数民族语言与信息获取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第三,少数民族青年的经济机会与普通话能力息息相关,而与少数民族语言能力无关。

虽然这些变量之间排除语言资本对信息获取和就业收入的因果联系后还有复杂的理论关系,但第三章采用的模式提出了一些关于语言和不平等的见解。第一,青年人普通话能力和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不同与就业方式的不同存在很大的关系。在Bourdieu(布迪厄)的概念中,所有语言是为市场产生的也是通过市场存在及表现它具体的属性。不同的“市场”赋予特定的语言产品不同的价值,而“语言共同体中的每一位发言者都拥有一定数量的语言资本”,这让他在特定市场产生被高度重视的表达方式。研究结果表明,普通话水平高的人与少数民族语言水平高的人活跃在不同的语言市场和经济市场,他们各自在未成年早期形成的不同模式可能在整个生命过程得到积累和巩固。

第二,普通话能力与教育相关,例如,人力资本低的人可能更缺乏语言资本。此外,那些经济状况最脆弱的人群,往往是那些缺少教育和没有语言资本的人,他们也更容易缺乏信息。青年人生活中各种各样不利因素的组合代表了不同资本形式——语言、文化、人力、经济和象征等可转换的一面。从Bourdieu写的关于欧洲的案例和Loos举的例子看,“良好的教育(人力资本和文化资本)意味着掌握好一门外国语言(语言资本),这可能有助于在一家跨国公司获得一份好的工作(经济资本)和获得声望(象征资本)。”在当前情况下,对于农村青年,一个“良好的教育”,其隐含的人力和文化资本可以部分地由普通话能力来体现。对于说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的人而言,在劳动力市场上,普通话能力的缺乏可能让人们对他们的其他资本形式质量也产生怀疑,如人力资本和文化资本,从而整体上就损害了他们的“市场”价值。

虽然“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2011年)”中对语言能力的测量还不够精确,这个问题的确形成了一个限制性因素。但这种模式的研究结果表明了已被记录的一种常识性的观点,即语言资本在中国的分层过程中可能是很重要的。进一步的研究需要阐明当地环境如教育基础设施、跨文化交流环境、民族语言成分和当地的自然劳动力市场在塑造语言、信息和经济机会之间关系上的作用。此外,对语言资本、劳动力市场差异和语言能力联系的详细研究,会增加我们对语言在中国社会分层过程中的作用的有效理解。最后,非少数民族青年在某些情况下也只有低层次的语言资本阶段。这一发现表明,说方言类似于说少数民族语言,在获取经济机会时也会遇到象征性的或直接的障碍,但是,这些“隐形语言”是很难用当前数据记录的。将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方言在教育和劳动力市场中形成的优势和劣势。

结论四:民族地区的农村,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标准下少数民族贫困发生率都高于汉族;城市中,绝对贫困标准下少数民族的贫困发生率低于汉族但相对贫困标准下少数民族的贫困发生率高于汉族。

民族地区是贫困人口最多、贫困面积最大、贫困发生率最高的地区,也是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所在。第十二章通过分析研究2011年调查数据中的七个地区的汉族和少数民族城乡贫困分布状况和贫困发生的影响因素,得到的主要结论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绝对贫困标准下,2011年民族地区农村少数民族贫困发生率高于汉族,城市少数民族贫困发生率低于汉族;城市汉族和少数民族的贫困发生率都比农村要低,城市少数民族的贫困发生率因地区不同与汉族贫困发生率呈现出高低不等的分布,且两者差距低于农村。

FGT贫困指数通常包括三个,FGT(0)是贫困发生率,FGT(1)是贫困差距率,FGT(2)是平方贫困距。Forster,Greer和Thorbecke在1984年提出了该指数农村少数民族贫困发生率FGT(0)和代表贫困深度的FGT(1)指数均高于汉族,表明贫困强度的FGT(2)在除内蒙古和贵州外的其余五个地区也是少数民族高于汉族,其中广西农村汉族和壮族、新疆农村汉族和维吾尔族的绝对贫困发生率差异显著。城市中,湖南、广西的城市少数民族绝对贫困发生率低于汉族,其余五个地区少数民族绝对贫困发生率略高于汉族;同西北相比,南方城市汉族和少数民族的绝对贫困发生率差异略小。

第二,在相对贫困标准下,农村的少数民族贫困发生率明显高于汉族,其总体状况和差异同绝对贫困标准下的状况基本一致。城市相对贫困标准即低收入家庭标准下,七个地区城市汉族相对贫困发生率低于城市少数民族。西北四个省区的城市少数民族相对贫困发生率都高于城市汉族;南方三地的城市汉族相对贫困发生率都高于城市少数民族。城市汉族和少数民族的相对贫困发生率差异在南方三地低于西北四省区。

第三,将贫困人群按年龄划分后发现,民族地区农村16~60岁劳动人口的贫困发生率最低,儿童贫困发生率和老年贫困发生率因不同地区和民族表现出了差异性,新疆和广西的三个不同年龄人群的贫困差异最大。在相对贫困标准下,农村三个不同年龄段的贫困发生率差异同绝对贫困标准下的情况大致相同。农村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除内蒙古汉族的贫困发生率在三个年龄段都明显高于少数民族外;其余地区汉族贫困发生率都基本低于少数民族,尤其是新疆和广西的农村,不同民族贫困发生差异更为显著。

城市绝对贫困标准下,七个地区的城市中不同民族和不同年龄间的差异都明显缩小,且汉族的贫困发生率高于少数民族贫困发生率。总体上,少数民族老年贫困发生率最低,劳动人口贫困发生率居中,儿童贫困发生率最高;汉族劳动人口贫困发生率最低,其次是老年贫困发生率,儿童贫困发生率也是最高。相对贫困标准下七个地区的总体趋势与绝对贫困标准下的状况表现出了一致性。

第四,教育水平的提高、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增加以及相对于山区的平原和丘陵居住地都会减少农村0~15岁儿童、16~60岁劳动人口和60岁以上老人的贫困发生概率。家中儿童数量、家庭人口规模以及老人与子女或孙子女共同居住都对贫困发生有显著的正向作用。相对于汉族家庭,少数民族家庭的贫困发生概率更高。劳动人口中的社会资本变量都对贫困发生有显著的负向作用,老年人口中该变量不起作用,家庭劳动人口中乡村干部的比例在儿童人口中也有显著的负向作用。

城市劳动人口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高和就业会减少贫困发生的可能性;家庭人口规模和不健康的家庭成员比例的上升会增大贫困发生的概率。与农村不同的是,南方城市少数民族家庭相对于汉族家庭的贫困发生可能性更低,而北方少数民族没有表现出比汉族家庭更高的贫困发生可能性。

结论五:民族地区农村公共转移支付中的农业补贴、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起到了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和减少贫困的作用。而村级公共投资项目中,少数民族村得到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县级政府更重视公共投资的财政效率。

随着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新农村建设,西部民族地区公共投资项目和公共转移支付力度在21世纪初明显快速增加。

第五章的研究证实了农村税费改革、农业补贴和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起到了公共转移支付再分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彻底扭转了自20世纪初期公共转移支付再分配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情况。虽然净公共转移在全部家庭收入中所占份额较小(大约占了全部样本家庭的5%),却表明长时间倾向于城市的公共政策发生了转变。该章同时还发现了公共转移支付再分配中的民族差异及其对贫困的影响。第一,农产品补贴作为公共转移支付中占比最大的部分,汉族家庭比少数民族家庭受益更多。也就是说,在相同的政策下,汉族家庭相对于少数民族家庭能获得更多的农村产品补贴。此外,少数民族家庭中与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显著性表明对于少数民族家庭获得农业补贴的重要性大于汉族家庭。第二,公共转移支付中的农产品补贴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少数民族家庭的缓解贫困作用小于汉族家庭。第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少数民族家庭的减贫作用更突出,尤其体现在缩小少数民族家庭间的贫困差距方面。

另外,第五章还发现公共转移支付的平均水平和再分配作用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这些都表明我国农业补贴和社会福利的高度分散,从而形成了公共转移支付在地区和民族间的复杂差异。本章再次证实了林万龙等已论证过的观点,即:公共转移支付越集中,地区和民族均等的效果就越明显。

第六章经过对“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CHES)数据中的行政村调查数据分析后发现,在2007~2011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村级公共投资项目数量明显增多了。从县政府目标、村庄治理以及当地农民的需求对村级公共投资项目的位置选择以及它的财政预算分配结构角度进行解释和估计,得到以下观点。

第一,关于县政府目标,第六章分析发现政府更加偏爱少数民族村庄,同时也更加注重对村级公共投资的财政效率的考虑。第二,一个村庄的社会资本以及乡村自治,影响了公共投资项目的位置分配。第三,关于当地农民的需求,与现有的一些文献相反,没有发现劳动力转移规模提高会减少当地居民对公共投资的利益。相反,结果显示劳动力转移规模提高的同时,当地的公共投资也在增加。

第六章还进行了一个村级公共投资项目的研究案例,阐明了受访家庭儿童所上的完全小学状况。尽管大部分小学都具备基础设施,但还是有相当部分的小学面临危房的问题。对学校整合政策的考察,再一次证明了少数民族村存在优惠政策。

结论六:民族地区城乡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尤其是回族和维吾尔族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低。研究表明在劳动力市场没有少数民族收入歧视;如果存在一定的歧视也因为少数民族通过教育水平的提升获得较好的工作机会而得到补偿。

第八章针对民族地区城市劳动力市场进行了分析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各民族之间和不同性别在劳动参与和收入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第一,各民族女性在就业方面差异明显而男性在收入差距方面尤为明显。第二,各民族在劳动力市场参与方面的差异性十分明显,尤其是女性。控制了区位变量后,回族和维吾尔族女性的工作可能性较低,与之相比的是哈萨克族女性,她们的工作可能性显著高于维吾尔族女性。其他民族没有表现出与汉族的显著差异。有趣的是,对于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来说,如果他们是当地的主体民族,那么其参加劳动的可能性会减少;特别是哈萨克族的边际负效应十分大,超过了边际正效应的补偿。第三,通过收入方程的测算,我们发现当一个民族是当地主体民族时,这种民族之间的收入差距对他们是不利的。对于回族、土家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壮族、苗族、瑶族来说,当地主体民族的男性通常收入会更低一些。最后,分解结果表明,即使将个人特点设为常量,还有一些不能解释的差异存在于土家族和维吾尔族男性身上。

第八章的研究结果也和第九章有所呼应,且第九章的内容也补充了对上述问题的理解。最后,应该注意到2011年“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也仅集中在7个样本地区。所以,得到的研究结果并不能够在总体上概括西部民族地区的城市和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状况,尤其要指出的是,在这里与各民族比较的汉族并不能完全扩展为中国城市地区的汉族。

关于劳动力市场尤其是城市劳动力市场是否存在对少数民族劳动力歧视的讨论一直在持续。很多少数民族自己也表示由于民族身份的缘故在找工作和适应工作的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第九章的分析研究结果证实,在劳动力市场不存在少数民族收入歧视;如果存在一定的歧视也会因为少数民族通过教育水平的提升获得较好的工作机会而得到补偿。第九章通过使用收入回归模型发现少数民族全体特别是45岁以下的少数民族,几乎不存在收入歧视。对于“有差异”的少数民族,尤其是45岁及以上的人群,他们的少数民族地位会影响收入,表现出一定的收入歧视。但少数民族精英群体通过良好教育的补偿方式获得了较高的工作收入。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需要更加集中,优惠范围应只针对贫困少数民族,帮助他们提高教育水平。从更大的意义上说,这些结果有力地表明了少数民族对待就业竞争的反应策略,他们积极地寻求替代途径和策略,以实现在就业市场的成功。

第四章论述了生活在七个少数民族地区中农村老人劳动参与退休的生活变化。对于老年女性,与成年子女共居将会改变他们的劳动参与,即远离以市场为导向的非农劳动,更多从事以当地为导向的农业劳动。对于老年男性来说,并没有表现出这种倾向。

模型结果显示,除教育变量之外,最能影响调查地区农村老年人劳动参与的变量是年龄、是否残疾、是否寡居和少数民族身份。相比大多数的少数民族,汉族老年男性将会更少地参与劳动;但不同的少数民族中,老年男性的劳动参与比例有很大差异。对于女性老年人来说,回族和藏族相比汉族参与劳动比例更低,但是蒙古族、苗族、壮族、侗族、土家族将更有可能参与劳动。土家族和汉族之间的差异在男性和女性中表现得十分突出。维吾尔族在少数民族中较为独特,在调查数据中,维吾尔族老年女性参加劳动的比例很低,而老年男性则相反。通过分解研究发现,如果不考虑文化因素,汉族应比其他少数民族有更多的劳动参与。但调查数据显示,少数民族老年男性和女性的劳动参与比例超过汉族,唯一的原因应该是文化的差异。

第四章的结论对于农村劳动力转移、老龄化和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和政策制定也许能有一定的启示。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的加快,农村老年人很快会发现他们较之从前继续从事劳动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是否寡居和年龄会对老年人选择从事市场性工作或退休形成显著影响。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当寡居的老年人真正意识到他们独自在农村生活时会发生什么。同时也需要注意老年人在年龄不断增长过程中,文化对其工作、生活安排的影响。

结论七:西部民族地区大多数少数民族家庭与汉族家庭相比,在劳动力流动上有着参与少、时间短的共同特点。

第十一章的分析集中于西部民族地区不同少数民族的农村劳动力流动。总体而言,家庭劳动力的流动在不同少数民族中有所不同,且受到家庭特点的影响。在一般情况下,虽然有着家庭特征的影响,但大多数少数民族家庭与汉族家庭相比,在劳动力流动上有着参与少、时间短的共同特点。对此的解释至少有两方面:第一,少数民族群体因个人或文化偏好选择不进行流动,或流动的时间较短。第二,少数民族群体对流动成本的预期比汉族家庭高,如缺乏市场中的目标信息,或在市场上感觉到被歧视。少数外出流动者面临更高的寻找工作机会的成本,这同样可以解释为何其流动的持续时间较短。也就是说,如果少数民族群体在目标区域中寻找工作不成功,大多会选择重返原住地。

在进一步分析某些家庭人力资本和有形的物质资本的变化是否将促进少数民族流动率接近汉族流动率时发现,增加教育程度,例如提高维吾尔族和侗族的受教育年限将会增加流动概率。鼓励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参与本地非农就业也会增加他们的流动概率。很明显,在某些情况下改善少数民族家庭的人力资本和有形资本会增加其流动率。这些发现关乎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将增加少数民族流动的积极性以提高在贫困偏远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的福利。参考文献

Wu,Xiaogang,and Guangye He. 2014. “Changing Ethnic Stratifica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SC Research Report,Ann Arbor,MI.

赦时远,2015,《民族区域自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讲了什么?》,《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期。第二章农村不同民族间收入分配的差距及原因

我国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基本特征。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学术界、国际组织、政府机构、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众所周知,我国的经济地理环境差异很大,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与内地、东南沿海地区存在着显著的差距。西部民族地区贫困人口集中、贫困发生率较高是长期存在的现实,并已成为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从收入分配的角度看,不同民族之间存在收入差距已成为基本事实,由此产生的社会摩擦和冲突也时有发生(丁赛,2013)。

与地区间差异相比,同一地区不同民族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可能对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及民族关系影响更显著。在对未来收入差距可能依旧在高位徘徊的预期下(宋晓梧等,2013),为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分析研究民族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更加集中的农村地区内不同民族间的收入差距状况及影响因素,也就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一 研究文献回顾

目前,存在以性别、民族、区域等划分的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的经济不平等状况,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回避的事实和难题。2007年,美国白人平均财富净值是黑人的15倍(新浪财经,2011)。由美国少数族裔受教育程度和语言能力上的弱势导致的劳动力市场分割,表现为少数民族与白人的就业收入差距在近年来不断扩大(Judith K. Hellerstin and David Neumark,2008)。世界银行研究报告也显示,拉丁美洲的玻利维亚、巴西和委内瑞拉的不同族裔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收入差距,且上述各国内部不同族裔之间的收入差距对全国总收入差距的影响幅度都在10%左右(David de Ferranti等,2004)。新加坡1980年的基尼系数已高达0.44。之后因实行了全国公平性的教育制度和公共房屋计划从而使得不同族裔之间的收入差距在1980~1990年明显缩小,其整体基尼系数也略有下降(R. Quinn Moore,Ann Arbor,2000)。但1998年后新加坡的基尼系数大幅增加,2007年已达0.48(新华网,2013)。相应的,不同民族间的收入差距也随之扩大并对社会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关注与讨论收入分配问题在我国学界由来已久,城乡分割是我国经济二元结构的重要特征并因户籍制度这堵“无形之墙”造成了就业分割(吴晓刚、张卓妮,2014),从而导致了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长期居高不下。学界有关我国城乡之间、城乡内部、行业之间、性别之间的收入差距研究不断深入。

对于不同地域不同民族间的收入差距研究表明:1988~1995年,全国范围内汉族和少数民族间的人均收入差距虽然在扩大,但小于同期东西部地区之间人均收入差距的扩大幅度,造成汉族和少数民族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是地理环境不同和以往的历史原因(Björn Gustafsson and Li Shi,2003)。

2002年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P)数据对全国756个汉族行政村和151个少数民族行政村分析研究后发现,少数民族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汉族村37个百分点,较全国平均水平低31个百分点。少数民族村和汉族村的年人均纯收入差距在东北地区最小,其次是西北,在西南地区差距最大(丁赛,2006)。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200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社会经济调查数据,对宁夏城镇劳动力市场中汉族和回族的就业收入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两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微乎其微,表明了在同一地区内部由民族因素带来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并没有导致明显的民族之间的收入差距。研究证实,如果在一个更大的区域内发现民族之间的收入差距,特别是汉族收入高于少数民族,那么这种差距主要是由不同地区的不同民族人口分布差异引起的。而且,长期以来政府实行的各种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使得回族身份不仅没有受到收入决定上的歧视,反而有助于其获得更高的收入报酬(丁赛,2012)。

基于1995年、2002年和2007年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nese Household Income Project,CHIP)数据,以民族和性别两个交叉视角分析研究城镇劳动力市场就业收入后发现,城镇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就业收入比值在1995年是91.3%,在2002年缩小至98.1%,而2007年又扩大至87.4%,少数民族女性的就业收入波动是造成收入差距缩小至扩大的主要原因(李实、佐藤宏、史泰丽,2013)。依据2006年和2011年宁夏社会经济调查数据,宁夏农村、城市以及农村和城市中的汉族和回族的收入差距在2006至2011年间都明显扩大。研究证实了宁夏城乡汉族和回族之间的收入差距对总体收入差距的贡献非常小,汉族内部和回族内部的收入差距是造成宁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此外,农村汉族和农村回族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和家庭经营净收入具有收入不平等的扩大效应,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收入具有不平等的缩小效应。宁夏城镇中汉族和回族的工资性收入具有扩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平等的效应(丁赛,2013)。

综观55个少数民族、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虽然客观存在不同民族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但是基于微观数据的具体分析研究还不是很多。上述研究成果也未能全面体现我国民族地区和各个民族之间在收入分配上的差异。为此,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民族经济研究室在2012年共同组织了“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课题组,目的是为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同时通过对调查数据的挖掘和分析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理论基础(李克强、龙远蔚、刘小珉,2014)。根据调查数据,课题组对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家庭收入按调查涉及的民族七省区、西北、西南以及汉族、蒙古族、回族等12个民族的家庭收入结构、收入差距进行了统计描述分析并在民族之间加以比较。分析结果显示,西部农村地区汉族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少数民族家庭人均收入,西北四省区(新疆、青海、内蒙古、宁夏)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西南三省区(广西、湖南、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本章的研究也基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问卷调查”数据,与上述描述统计分析有所不同的是,本章将着重分析研究影响收入差距的原因。

在具体分析之前,通过调查数据我们可以对七个地区的民族交往、交流情况有所了解。图2-1 最好的三个朋友都是本民族的农村受访者所占比例

注:图中结果根据调查数据计算得到。

调查中询问了受访者最好的三个朋友的民族身份,这一问题也常常用于分析民族交往的程度。图2-1给出了七个地区不同民族的回答情况。土家族受访者中回答三个最好的朋友都是本民族的比例只有41%,是12个民族中最低的。维吾尔族受访者中该比例最高达到了86%。总体上,南方少数民族的跨民族交往更为普遍。图2-2 反对儿女与其他民族通婚的农村受访者比例

注:图中结果根据调查数据计算得到。

图2-2是农村少数民族受访者对儿女与不同民族通婚的态度情况,南方少数民族反对不同民族通婚的比例在3%以下,而北方少数民族特别是哈萨克族、维吾尔族、回族和撒拉族都超过60%。图2-3 家中成年人当地汉语方言能力差的平均比例

我国的55个少数民族大多有自己的民族语言,图2-3中南方的土家族、瑶族、苗族、侗族和壮族受访家庭中成年人当地汉语方言能力差的比例较低,而藏族受访家庭中该比例达到了59%;最高的是维吾尔族农村受访家庭,该比例达到了89%。这也说明在调查地区农村,藏族和维吾尔族受访者的汉语能力存在一定的问题。二 研究数据和对收入的界定“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2011年)”(Chinese Household Ethnicity Survey 2011)是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青海省、湖南省和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七个地区的城镇、农村家庭调查。本次调查由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民族经济研究室于2012年6月共同完成。“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2011年)”虽然获得了农村家庭样本7257户,农村个人样本31671人,涵盖了七个地区81个县757个行政村,12个具体民族。从代表性而言,调查数据可以反映出西部民族地区的概貌,但本身并不能完全代表西部民族地区的各民族。为此,本文采用了加权方法进行调整。权数的确定采用了学界惯用的人口加权,即以省级为单位利用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以调查样本中的12个民族在各省的人口比例为权重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表2-1 调查样本的具体分布

本章对西部农村不同民族间收入差距的分析将着重在同一地区展开,究其原因主要有:第一,本次七个省区中每一地区的随机抽样调查样本量在近100个行政村的1000户左右,加上利用人口权重的调整,调查数据的省区级代表性很强。同时,七个省区间的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等差异较大,且民族分布情况也各有不同,在同一省区内不同民族间的比较更为精确。第二,相对于大的区域如东部、中部和西部,现实中人们更关注的是生活区域内如所在省区内的不同民族间的收入差距。第三,之前的研究表明,从全国范围看,不同民族间的收入差距主要源于地区差距和自然环境的不同,这两个原因是无法改变的现实。限定在同一省区内的比较研究更能关注到不同民族间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生产条件、民族文化上的差异所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这也是本章分析的重点。

本章沿用了课题组对少数民族家庭和家庭收入组成的定义。由身份证信息可对应个人的民族身份,而对民族家庭的区分中如果家庭内一半以上的家庭成员为少数民族的,该家庭被认定为少数民族家庭;如果家中成员的民族身份不同一,则以户主的民族身份进行界定。和国际惯例相比,国家统计局对家庭收入的定义中缺少了人均自有住房的估算租金,本章分析研究的家庭收入均包括了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家庭农业经营收入和家庭非农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收入、自有房屋的估算租金价值和杂项收入。表2-2 七个地区农村家庭人均收入及组成

上表给出了七个调查地区的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为6006.6元及具体组成情况,其中家庭农业经营收入占比最高,达到了41.3%;位居第二的是工资性收入,达到了28.3%;自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也有11.3%,净转移支付占7.2%,其他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比例都很低。

对不同民族间收入差距原因的分析将采用建立收入函数并进行OLS线性回归的方法,具体计算公式为:Y=α+β(Χ)+γFamily·Language·Capability+λ+η+εijj

其中Y是被解释变量,表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解释向量Χ包括i的家庭成员和家庭特征变量为:家中16~60岁劳动人口的平均年龄、家中16~60岁劳动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家庭规模、家中16~60岁劳动人口比例、家中16~60岁男性劳动人口比例、家庭16~60岁劳动人口中党员的比例、家庭16~60岁劳动人口中村级或村级以上干部的比例、家庭16~60岁劳动人口中身体不健康的比例、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家庭所在地势(平原、丘陵、山区)。

Family·Language·Capability解释变量是一个交互项,代表拥有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家庭内劳动人口中掌握当地汉语方言的程度。λj表示不同民族家庭的虚拟变量;η表示不同地区的虚拟变量;ε表示j该回归模型的残差项。

本文所关注的不是各收入分项对收入差距的影响,而是影响收入的不同因素对收入差距的具体作用程度。为此,本文选择了基于收入函数的分解方法,以测度收入函数解释变量对不同民族间家庭人均纯收入差距的影响。三 数据分析结果

和汉族相比,少数民族在收入分配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判断主要是根据对整个民族地区数据分析得到的结论。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有11个地区位于民族地区。近些年来,虽然民族地区经济增速快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仍在拉大;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但自我发展能力仍然薄弱。表2-3 不同地区不同少数民族家庭与汉族家庭的收入差异

表2-3中的数据显示,以相同地域的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为比较对象,内蒙古农村的蒙古族家庭人均纯收入高出内蒙古的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19%;青海的回族、藏族和撒拉族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分别是青海农村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的84%、92%和71%;宁夏回族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当地汉族家庭的85%;新疆的回族、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分别是新疆汉族家庭的80%、31%和69%,新疆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大的收入差距与调查样本中的汉族主要集中在北疆,维吾尔族主要集中在南疆,同时南疆北疆的经济发展水平明显不同有直接关系;湖南的苗族、侗族、瑶族和土家族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当地汉族家庭相比,分别是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的85%、94%、89%和97%;广西也属于民族间差距较大的地区,苗族、侗族、瑶族和壮族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当地的汉族家庭相比,只占到了44%、52%、81%和67%;贵州黔东南的苗族和侗族是当地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的91%和93%。不同地区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分别与七个地区汉族平均家庭人均纯收入相比,新疆汉族的家庭人均纯收入最高,其次是广西和内蒙古,贵州黔东南和湖南位居最后两位。以七个地区的平均值为单位进行汉族和不同少数民族家庭人均纯收入相比后发现,哈萨克族、蒙古族的家庭人均纯收入高出了七个地区汉族平均家庭人均纯收入,其他少数民族的家庭人均纯收入都低于汉族;但和同一地区比较,维吾尔族、壮族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与汉族家庭的人均纯收入差距明显缩小。图2-4 七个地区不同民族家庭人均纯收入情况

为便于比较,本文根据七个地区家庭自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估算了全国农村的自有住房人均租金收入,从而得到了与本章家庭收入定义相同的全国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从图2-4可知调查的七个地区的蒙古族(8721元)和哈萨克族家庭人均纯收入(10692元)高于全国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其他包括汉族在内的十个民族家庭人均纯收入都低于全国农村,其中主要位于湖南湘西农村贫困地区的土家族家庭人均纯收入最低,只有3691元。

表2-4的数据显示,七个调查地区中少数民族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总体上低于汉族家庭,前者相当于后者的67%。少数民族家庭在山区的比例显著高于汉族;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人均耕地面积、受教育年限、家庭人口、家庭劳动人口成员比例、家中党员比例,汉族都好于少数民族家庭;而在家中劳动年龄男性比例、家中乡村干部比例、家中不健康成员比例等方面,少数民族家庭略优于汉族家庭,但差异不大。表2-4 七个调查地区农村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家庭特征表2-5 七个地区农村家庭人均收入函数的OLS回归结果

回归结果中大部分的变量都是显著的,位于山区的家庭人均收入显然要低于平原和丘陵地区;家庭人均耕地多家庭人均收入也就越高,但显然两者之间是非线性关系。回归系数为负的变量有:家庭劳动人口受教育年限、家庭劳动人口中不健康的比例、家庭劳动人口中汉语能力差的比例。用于表明社会资本的两个变量——家庭劳动人口中党员和乡村干部的比例都明显与家庭人均收入相关,两相比较,党员的影响更大些。表中的人口特征变量都与家庭人均收入有相关性,家庭人口规模的回归系数为负且与家庭人均收入是非线性关系;劳动人口的平均年龄、家中劳动人口的比例、家庭劳动人口中男性的比例都对家庭人均收入有正影响。不同的少数民族家庭和汉族家庭相比,蒙古族、哈萨克族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汉族;维吾尔族、苗族、壮族、侗族、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这七类少数民族家庭的回归系数统计显著并为负值,表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汉族。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对七个地区分别进行了收入函数的回归分析,限于篇幅此处不再细述,具体结果详见附录。

为了更深入了解不同民族家庭人均收入不均等的影响因素,我们着重对七个地区分别进行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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