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剽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地方社会科学院学术精品文库·浙江系列)(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21 04: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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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坤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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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剽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地方社会科学院学术精品文库·浙江系列)

反剽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地方社会科学院学术精品文库·浙江系列)试读:

文前辅文

本书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课题研究成果,获浙江省“地方法治与浙江建设研究”重点创新团队基金资助。同时,本书为2013年浙江省社科规划“之江青年课题研究”成果,课题名称:《反剽窃的理论依据和制度建构研究》,编号:13ZJQN012YB。本书由浙江省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资助出版

立足地方实践 高扬中国特色

《中国地方社会科学院学术精品文库》总序

人类社会踏上了充满挑战和希望的21世纪,世界各种文明和思想文化经历着深刻的激荡和变革。面对这样的形势,坚持理论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振兴中华民族的必由之路。因此,承担着“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职责的哲学社会科学,任重而道远。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新型社会,是人类历史中前无古人的创举,需要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在实践和理论上进行不懈的探索,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胡锦涛同志2003年7月1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宏伟目标的征程中,我们将长期面对三个重大课题:一是要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正确应对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以及科技进步的发展趋势,在日益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中牢牢掌握加快我国发展的主动权。二是要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这个社会主要矛盾,不断增强综合国力,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三是要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肩负的历史使命,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始终成为团结带领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立足国情,立足当代,以这三个重大课题为主攻方向,同党和人民一道,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前瞻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研究,努力解决广大群众关心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中共中央在2004年3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辟地阐述了哲学社会科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指明了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这个文件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精神动力和行动指南,必将唤起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于中国人民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的使命感,迎来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又一个阳光灿烂的春天。

地方社会科学院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一支重要力量。20多年来,除台湾省之外,各省市自治区和部分计划单列市先后建立了社会科学院,总数已经达到44家。可以说,地方社会科学院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不可替代的生力军。在各省(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下,地方社会科学院在队伍建设、科研体制改革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和可贵的经验,涌现出了一批科研骨干,获得大批立足地方实践、富有地方特色的优秀科研成果,为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理论创新作出了重要贡献。立足地方特色,紧密结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是地方社会科学院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我们相信《中国地方社会科学院学术精品文库》作为一个多系列精品工程的编辑出版,能够比较集中和系统地展示地方社会科学院的优秀科研成果及其固有特色,激励和推动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进一步开展和提高,有益于社会科学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发展、繁荣社会主义中国的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任重而道远,让我们大家共勉,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迎接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美好明天。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陈奎元2004年8月15日

打造精品 勇攀“一流”

《中国地方社会科学院学术精品文库·浙江系列》序

光阴荏苒,浙江省社会科学院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合力打造的《中国地方社会科学院学术精品文库·浙江系列》(以下简称“《浙江系列》”)已经迈上了新的台阶,可谓洋洋大观。从全省范围看,单一科研机构资助本单位科研人员出版学术专著,持续时间之长,出版体量之大,都是首屈一指的。这既凝聚了我院科研人员的心血智慧,也闪烁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同志们的汗水结晶。回首十年,《浙江系列》为我院形成立足浙江、研究浙江的学科建设特色打造了高端的传播平台,为我院走出一条贴近实际、贴近决策的智库建设之路奠定了坚实的学术基础,成为我院多出成果、快出成果的主要载体。

立足浙江、研究浙江是最大的亮点

浙江是文献之邦,名家辈出,大师鼎立,是中国历史文化版图上的巍巍重镇,浙江又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很多关系全局的新经验、新问题、新办法都源自浙江。从一定程度上说,在不少文化领域,浙江的高度就代表了全国的高度;在不少问题对策上,浙江的经验最终都升华为全国的经验。因此,立足浙江、研究浙江成为我院智库建设和学科建设的一大亮点。《浙江系列》自策划启动之日起,就把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研究浙江历史文化作为重中之重。十年来,《浙江系列》涉猎领域包括经济、哲学、社会、文学、历史、法律、政治七大一级学科,覆盖不可谓不广;研究对象上至史前时代,下至21世纪,跨度不可谓不大。但立足浙江、研究浙江的主线一以贯之,毫不动摇,为繁荣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积累了丰富的学术储备。

贴近实际、贴近决策是最大的特色

学科建设与智库建设双轮驱动,是地方社科院的必由之路,打造区域性的思想库与智囊团,是地方社科院理性的自我定位。《浙江系列》诞生十年来,推出了一大批关注浙江现实、积极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的力作,主题涉及民营企业发展、市场经济体系与法制建设、土地征收、党内监督、社会分层、流动人口、妇女儿童保护等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这些研究坚持求真务实的态度、全面历史的视角、扎实可靠的论证,既有细致入微、客观真实的经验观察,也有基于顶层设计和学科理论框架的理性反思,从而为“短、平、快”的智库报告和决策咨询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可靠的科学论证,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贡献了自己的绵薄之力。

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是最大的收获

众所周知,著书立说是学者成熟的标志;出版专著,是学者研究成果的阶段性总结,更是学术研究成果传播、转化的最基本形式。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现了学术专著出版极端困难的情况,尤其是基础理论著作出版难、青年科研人员出版难的矛盾特别突出。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和压力,在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财政厅的关心支持下,我院于2001年专项设立了浙江省省级社会科学院优秀学术专著出版资金,从2004年开始,《浙江系列》成为使用这一出版资助的主渠道。同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高度重视、精诚协作,为我院科研人员学术专著出版提供了畅通的渠道、严谨专业的编辑力量、权威高效的书稿评审程序,从而加速了科研成果的出版速度。十年来,我院一半左右科研人员都出版了专著,很多青年科研人员入院两三年左右就拿出了专著,一批专著获得了省政府奖。可以说,《浙江系列》已经成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多出成果、快出成果的重要载体。

打造精品、勇攀“一流”是最大的愿景

2012年,省委、省政府为我院确立了建设“一流省级社科院”的总体战略目标。今后,我们将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决策、贴近学术前沿”的科研理念,继续坚持智库建设与学科建设“双轮驱动”,加快实施“科研立院、人才兴院、创新强院、开放办院”的发展战略,努力在2020年底总体上进入国内一流省级社科院的行列。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浙江系列》要在牢牢把握高标准的学术品质不放松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评审程序,突出学术水准第一的评价标准;进一步把好编校质量关,提高出版印刷质量;进一步改革配套激励措施,鼓励科研人员将最好的代表作放在《浙江系列》出版。希望通过上述努力,能够涌现一批在全国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精品力作,把《浙江系列》打造成荟萃精品力作的传世丛书。

是为序。张伟斌2013年10月

导论

自从人类在作品上有了署名以后,为了追名逐利,剽窃就经常发[1]生。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在中国古代,有因剽窃而贾祸的,有为[2]了剽窃而杀人的,还有不仅要剽窃别人的作品,还要“剽窃”别人[3]亲戚的,真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当前,中国剽窃现象很严重。在剽窃主体上,从市长、局长到校长,从大学博士生导师到小学老师,从学者到记者,从医生到学生,剽客数量之多,如过江之鲫。在剽窃[4]范围上,外语水平高一些的,照搬国外学者的论文、著作;外语水平差一些的,剽窃国内学者的作品。于是,从专著到绘画,从学术论文到摄影作品,被剽窃作品的种类之多,实属史无前例。在剽窃情节上,或是虚构一本莫须有的学术著作,说是出版了,其实根本没有出版;或是伪造与他人一模一样的著作,除了主编和作者姓名不同以外,其他连出版社、书号、内容都完全一致。整个过程扑朔迷离,跌宕起伏,搞不清谁是真正的作者,谁是剽窃者。剽窃过程之奇,让人叹为观止。造成剽窃现象严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第一,中国现行的科研管理体制僵化。在学界,往往以发表作品的数量,发表刊物的等级,获得课题的数量、等级,获得奖项的数量、等级,来衡量学术水平的高低、比较学术贡献的大小。一切成果均进行量化,论字数多少,发表在权威期刊上多少分,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多少分,发表在普通期刊上多少分,被何等档次的刊物转载多少分,再以此来决定科研奖励的多寡,进而同科研人员的职称、工资、住房,甚至行政级别,直接或间接地联系起来,促使科研人员多发表、早发表论文,科研人员实际上沦为学术打工仔。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两种消极后果:一是大量地制造学术垃圾,其数量之多前无古[5]人;二是抄袭、剽窃行为不可避免地涌现出来。

第二,中国现行的职称评定体制不合理。现在是各行各业几乎都评职称,评职称都需要发表论文,教师需要发表论文,从大学教师到小学教师;医生需要发表文章,从内科医生到外科医生,从中医到西医;技术人员也需要发表论文,不发表论文职称就评不下来。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沈阳教授在2010年估算:全国学术期刊一年只能发[6]表论文248万篇,而背有论文发表指标的人数达到1180万。这么多人需要发表文章,而已发表的这么多篇文章,又没有那么多新的观点,又不是人人都适合搞研究、写文章,不去剽窃,论文如何能够写得出

[7]来?

第三,学术道德沦丧,学术传统失落。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文革”对知识分子的打击和对文化传统的摧残,社会整体道德水准大大降低。包括知识分子在内,对于剽窃,本来为士林所不齿的事情,偶尔为之,也像做贼一样,然而现在就像是喝凉水一样正常。大学校长在忙碌的行政事务之余,可以照样指导若干博士生,主持若干课题,参与若干学术会议,成为若干领域的专家;大学教授可以年发表数十篇论文,出版好多部“砖著”(砖头厚的著作),可以堂而皇之地在学生写的论文上署名,自认为是助人为乐,给学生帮忙。这一切不正常的事情在高校、科研机构天天都会发生。更为可怕的是:一旦剽窃抄袭事件曝光,众多剽客不是立马忏悔、道歉,而是千方百计地掩盖、辩解,甚至与作者订立攻守同盟。有的还进行绝地反击,或是质疑举报者、指控者的动机,或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中国相当一部分知识分子剽窃耻辱感缺失,学术道德沦丧,这才是最为可怕的事情。[8]

第四,对剽窃行为处置不力。一旦出了事情,被人举报,剽窃者所在单位多数的反应就是如何摆平、搞定、和谐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害怕对自身造成不利影响,而不是对剽窃者进行严厉的处罚。有的高校甚至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或是对举报者、剽窃者不分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有的校长、院长本身就是剽客,更是难以进行处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剽窃的惩处如同苍蝇拍一样,只能打苍蝇,不能打学术大老虎。说是零容忍,其实是什么都可以忍,几乎就是零[9]处理。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剽窃的惩处基本上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在刑罚上,也不存在剽窃罪。

第五,反剽窃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剽窃是日常生活中常见一个概念。一说起剽窃,人人都会说,就是将他人的作品窃为己有。但在著作权法上,对剽窃概念并没有清晰的界定,对其与署名、复制等行为的关系也没有理清楚。剽窃的对象是什么?剽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剽窃行为是否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剽窃公共领域的作品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等?这些均说明,著作权法尚未建构科学的反剽窃制度。一遇到具体的剽窃案件,有人说是剽窃,有人说不是剽窃,而认为仅仅是引用不当,也就是注释不规范。说到底,就是著作权法学界对于剽窃理论、概念和制度缺少深入研究,以至于人们对个案是否构成剽窃难以达成共识。

本书致力于反剽窃法律制度的建构,研究路径是从反剽窃理论依据到剽窃概念设定再到反剽窃制度建构。具体而言,就是借鉴知识产权法哲学理论,认为“劳动说”“人格说”“激励说”可以成为反剽窃的理论依据,但这些理论存在很多缺陷。本书从作品和作者之间的关系出发,提出一种“文化发展利益说”,认为署名关系到对作品、作者的准确理解,署名准确有助于厘清思想文化发展脉络,剽窃行为的本质是破坏署名规则,扰乱思想文化发展脉络,因而损害文化发展利益。本书基于“文化发展利益说”,界定剽窃概念,认为剽窃就是一种混淆作品出处的行为,剽窃的本质就是不当署名。只要混淆了作品出处,除了一些例外情形,均构成剽窃,甚至作者本人也可能成为剽客。在法律责任方面,由于剽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在承担私法责任时,其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也与普通侵权行为迥然有别。剽客除了要承担私法责任之外,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承担公法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书由此来尝试建构一个相对完整的反剽窃法律制度。

依据上述观点,本书在结构上主要分为上、中、下三篇以及附录部分。

上篇主要是剽窃行为基础理论部分。其中,第一章论述反剽窃的理论依据,主要是从劳动说、人格说、激励说等传统的论证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出发,思考其对反剽窃的意义。该章特别提出了一种文化发展利益说,认为文化发展利益说应当成为反剽窃的主要理论依据。第二章论述剽窃概念的界定,剽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剽窃的分类以及剽窃行为的性质。在文化发展利益说的基础上,本书认为剽窃是一种混淆作品出处的行为。第三章主要论述剽窃的对象,分析各种作品以及作品要素成为剽窃对象的可能性,特别指出思想观点同样可以成为剽窃的对象。第四章主要是论述剽窃行为的例外情形,这也是本书重点论述的部分。这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考量:本书将任何混淆作品和作者之间关系的行为都视为剽窃,这种界定特别严格。作为一种反弹,需要对剽窃的例外情形进行详尽的列举,防止剽窃制度对社会生活造成不便。

中篇主要论述剽窃行为的私法责任,主要是指剽窃行为的侵权责任。其中,第五章主要论述剽窃行为侵权责任各种构成因素以及影响剽窃行为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各种因素。该章认为任何混淆作品和作者之间关系的行为,不管是何人所为,不管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不管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构成剽窃。第六章论述与剽窃行为侵权责任相关的问题,比如剽窃行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等。该章认为著作权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剽窃行为不一定导致作者精神利益损失。

下篇主要论述剽窃行为的公法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第七章论述剽窃行为的几种行政责任,包括版权管理部门对剽窃者、院校对师生、研究资金资助单位对申请者的行政处罚,并对中国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评析。第八章主要论述剽窃行为的刑事责任,分析了剽窃行为除罪的各种理由,认为应当将剽窃行为入罪,并对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草拟了剽窃罪的相关条款。

附录是笔者已经发表过的一篇论述著作人格权制度的文章。由于剽窃和署名权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本书中关于剽窃概念的界定、反剽窃理论依据的选择等均源于该文对著作人格权制度的论述,因而将该文附于后面。

[1] 清代的庄廷就是因为剽窃而致祸的。庄廷,字子襄,浙江乌程(今吴兴)人,家资万贯,为南浔巨富。他双目失明后,有心编一部史书传名后世,就像司马迁所说的“左丘失明,厥有《国语》”,于是花了上千两银子,从明天启朝大学士朱国桢子孙手中购得朱生前所撰写的《列朝诸臣传》,并聘请一批名士润色,又补写了崇祯朝的史事,定名《明史辑略》,署上自己的名字。书完稿后,庄廷病故,他父亲庄允诚为成全儿子的心愿,雇工刻印,于顺治十七年冬刊行。但因原稿奉南明为正朔,又多指斥降清将领,触犯时忌,为人告发,酿成大祸。时庄廷已死,被剖棺戮尸,父庄允诚瘐死狱中,弟庄廷钺被凌迟处死,株连甚众,“名士伏死者二百二十一人”。因求名而剽窃,因剽窃而惨遭灭门之祸。参见丰家骅《古人是怎么剽窃的》,来源于http://history.news.163.com/09/0904/13/5ICC5I5Q00011247_2.html,发布时间2009年9月4日,访问时间2013年3月22日。

[2] 宋之问是初唐时期的著名诗人。他有个外甥叫刘希夷,也是当时一位小有名气的诗人。刘希夷25岁中进士,好为宫体,词情哀怨。他曾苦吟得句:“今年花落颜色改,明年花开复谁在?”他自感不祥,复苦思冥索,得“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的佳句。此句颇有妙处,宋之问便想占为己有,刘希夷碍于舅舅情面口头答应,后又反悔不肯。舅舅和外甥二人争执起来。宋之问一不做二不休,用装土的袋子将刘希夷压死。为了剽窃两句诗,居然把自己的外甥杀了,确是千古奇闻。参见丰家骅《古人是怎么剽窃的》,来源于http://history.news.163.com/09/0904/13/5ICC5I5Q00011247_2.html,发布时间2009年9月4日,访问时间2013年3月22日。

[3] 中唐时,有个诗人叫李播,元和进士,年老时在蕲州做官,担任刺史。一天,有一个姓李的书生拿了一首诗来投见。他取过诗一看,却是自己的《见志云去岁》一诗,惊异地说:“这是我以前写的一首诗,为什么要拿给我看呢?”李生惶愧,说:“我一直把这首诗当作是自己写的,求求你赏赐给我吧。”李播说:“我老了,这首诗对我没什么用处,借给你好了。”李播于是给了他,问他去哪,他说:“去江陵看我表亲卢尚书。”李播说:“卢尚书是我的表亲。”李生惭愧,竟然说道:“确实像你所说的,你和卢尚书是表亲,求就借我一时,我还会很荣幸。”李生再一次拜谢离开。李播大笑而遣之。这个李生因与李播同姓而冒名顶替,当他遇见真李播时,不仅求李播把诗送给他,而且求李播把表丈也借给他。不过,他知道剽窃可耻,在真正的作者面前仍感到羞愧惶恐,不失为一个可爱的窃贼。参见丰家骅《古人是怎么剽窃的》,来源于http://history.news.163.com/09/0904/13/5ICC5I5Q00011247_2.html,发布时间2009年9月4日,访问时间2013年3月22日。

[4] 迄今为止,对于合肥工业大学杨敬安教授系统抄袭国外学者的论文,方舟子先生称之为“最大胆的抄袭”。杨敬安“只是将别人的文章从英文节译成中文当作自己的研究论文发表,其中的每一个公式、每一条数据、每一幅插图、每一张照片,都是从原文抄来的,而且未在任何地方提到原来的论文”。引自方舟子《溃疡——直面中国学术腐败》,海南出版社,2001,第224页。

[5] 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可以参见杨玉圣《高校科研“去GDP化”刍议》,载杨玉圣主编《学术共同体》,河北人民出版社,2010,第18~26页。

[6] 参见余三定《关于当今学术管理所存在问题讨论的评述》,学术批评网2013年6月9日发布,来源于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15210&type=1000,访问时间2013年6月12日。

[7] 据报道,广西柳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檀德馨和浙江省平阳矾矿医院潘芝芬发表在《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1997年第13卷第6期的《刮宫术后宫腔粘连185例分析》一文,遭到16个单位25人的6轮抄袭,形成了一起“连环抄袭案”。参见《连环抄袭都是“论文体制”的错?》,来源于http://www.xxzj163.com/Html/kaoshizixun/0100346.html,更新时间2011年3月21日,访问时间2013年6月9日。

[8] 学术道德败坏仅仅是整个社会道德系统崩溃的一个非典型的反映。关于社会道德系统崩溃方面的论文,荣剑先生有着异常精彩的论述。参见荣剑《中国的道德之困》,来源于http://www.aisixiang.com/data/61735.html,访问时间2013年7月5日。

[9] 关于论述教育部理应惩处剽窃行为的文章,可以参见杨玉圣《期待教育部在惩处大学校长学术不端问题上有所作为》、许章润《教育部无权坐视学术腐败》,载杨玉圣主编《学术共同体》,河北人民出版社,2010,第46~48页。上篇剽窃基础理论第一章反剽窃理论依据

人们对于剽窃行为向来都是深恶痛绝,比如,“古罗马讽刺诗人[1]马休尔视其著作如子女,凡剽窃其著作者,则喻为绑架者”。但由于古代没有著作权法制度,人们对于剽窃行为至多就是口诛笔伐一通,认为其违反了道德。近代著作权法产生之后,部分剽窃行为被纳入著作权法规制的范围,但部分剽窃行为依旧属于学术道德范畴。人们通常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这几乎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一句“法谚”。尽管对于“思想”是什么,人们从来没有进行过科学的界定,但思想观点总是属于“思想”的范畴。由此,剽窃别人的思想观点,就不会被认为是侵犯著作权,作者自己也缺少追究他人剽窃思想观点法律责任的自信,法院一般也会驳回作者的诉讼请求。

在著作权法上,剽窃概念仍然处于尴尬境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2]面:第一,在知识产权法学界,对于剽窃概念缺少科学的界定,剽窃与抄袭、署名、复制等概念的关系难以有效地厘清,以至于有学者[3]认为剽窃概念扰乱了整个著作权法,应当将其概念逐出去。第二,各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很少直接规定反剽窃制度,中国也仅仅是在《著作权法》第46条法律责任条款中提及剽窃概念。这个概念也不知道从何处来,到何处去,而是属于那种一说就明白,一追问就糊涂的情形。说到底,剽窃概念仍然属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常识性概念,没有经过科学的界定。

如此一来,可以说,著作权法欠缺清晰的反剽窃制度。其后果有两种:一是无法厘清剽窃同“不适当引用”“引用不规范”“过度引用”等概念之间的区别。有时针对同一行为是否构成剽窃,形成截然相反的观点。比如,在汪晖抄袭事件中,有学者认为构成剽窃,有学[4]者认为仅仅是引用不规范,不属于剽窃。可谓“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大家争得一塌糊涂。其实,说到底,还是对于剽窃概念缺少共识。二是对剽窃行为惩治不力,剽窃现象愈演愈烈,成为学术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列宁说过一句著名的话:“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也就是说,如果理论上是糊涂的,肯定会影响实践的效果。如果剽窃标准都搞不清楚,理不直气不壮,则很难对这种行为进行有力的惩治。当然,正如本书导论中所提及的,导致当前中国剽窃现象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反剽窃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是在于中国的科研管理体制、职称评定体制以及学术环境等方面,这些才是剽窃现象井喷的源头。但反剽窃的处置力度不够,无疑也是在纵容、鼓励剽窃现象的发生。

为什么对于剽窃概念无法科学地界定,说到底,就是由剽窃理论研究不足所致。在剽窃理论中,最为基础的是反剽窃理论依据问题,也就是为什么要反对剽窃问题。不管是界定剽窃概念,还是建构反剽窃制度、处理剽窃行为,均须建立在一定的反剽窃理论依据基础上,而不同的反剽窃理论依据对于剽窃制度具有不同的影响。目前,在反剽窃依据问题上,学界缺少系统的理论建构,往往限于对剽窃行为的危害后果进行全面描述,比如剽窃行为掠夺了他人的劳动成果,损害[5]了学术道德,败坏了学术风气,等等。这些观点就个别而言,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总是处在经验总结的层面上,看似面面俱到,实际却未能上升到著作权法理论的高度,进而系统地考察其对剽窃概念和制度的影响。

在著作权法上,没有哪一种理论已经明确成为反剽窃的依据。不过,在知识产权法哲学层面,论证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学说有四种:劳动说、人格说、激励说以及社会规划说。在这几种学说中,劳动说、人格说和激励说有可能成为反剽窃的理论依据。第一,从劳动说的角度看,剽窃行为是在掠夺他人的劳动成果;第二,从人格说的角度看,剽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第三,从公共利益角度看,剽窃行为不利于激励人们创作出新的作品;第四,本书认为,剽窃行为扰乱了思想观点、情节、形象的发展脉络,不利于文化发展,“文化发展利益说”能够成为反剽窃的理论依据之一。本章尝试对几种反剽窃理论依据进行梳理、评述。第一节 劳动说

为了论证财产权的合理性,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劳动说,认为劳动是确定财产权的基础。洛克认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了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方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6]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

从上述可以看出,洛克认为:第一,地上的一切物,包括土地和动植物,都是上帝赐予人类所共有的东西;第二,每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拥有所有权;第三,每一个人的劳动只属于他自己;第四,当人通过劳动使得自然物从其原有状态脱离出来,就在物上掺进了自己的劳动,对物就具有财产权;第五,人们取得财产权的条件是留有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

洛克的劳动说本来是用来证成动产以及不动产物权的,其目的是论证私有财产权的伦理性,从而反对政治权力对私有财产的任意侵犯。洛克的劳动说也被用来论证著作权的合理性,之所以产生著作权,就是因为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作者为了创作一部作品,要进行复杂的思维活动,要搜集资料、积累经验、体验生活,经过艰苦的劳动,才能形成新的作品。作品中的一字一句、一撇一捺,都是作者劳动的成果,这种劳动创造了人类的精神财富,它同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一样,是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力量。因此,它需要得到社会的承认与尊重。剽窃行为将他人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无异于掠夺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因而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

从劳动说的视角看,剽窃行为掠夺了作者的劳动成果。这种观点易于为人们所理解。但这种观点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劳动说能够解释大部分的剽窃行为,不管是将他人的创作成果窃为己有,还是窃为第三人所有,都无异于掠夺了他人的劳动成果。不过,劳动说不能解释反向剽窃问题。作者自愿让他人剽窃自己的作品,从劳动说的角度看,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问题。

第二,掠夺他人劳动成果,仅仅是从作者私益角度考量剽窃行为,其逻辑结果就是由作者或其继承人处理剽窃问题。如果剽窃的是无主作品,或是作者早已过世又无明确继承人的,劳动说就难以奏效了。

第三,依据劳动说,反剽窃仅仅是作者及其继承人的私事,剽窃行为不会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也就是说,不管是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还是高校、科研机构,都难以从劳动说的角度对剽客进行处罚。[7]

延伸阅读:美国头号通俗史学家的剽窃事件。当今美国最红、最著名的通俗历史作家兼学院派史学家史蒂芬·安布罗斯(Stephen Ambrose)涉嫌剽窃。弗莱德·巴尼斯是一名专栏作家,他在《标准周刊》上撰文指出了史蒂芬·安布罗斯的新著《狂暴的蓝天》中有抄袭《晨翼》的情况。《晨翼》的主题是描写“二战”空军的。虽然安布罗斯在脚注中说明,《狂暴的蓝天》的参考书目包括柴德尔斯的著作,但安布罗斯并没有在脚注中说明哪些段落系直接引用柴德尔斯的原话。巴尼斯举例说,《晨翼》对球形炮塔有如下描述:“这是军舰上感觉最不舒服、最孤单和最可怕的位置。炮手爬进球形舱,拉上舱盖,然后降低到位。”而《狂暴的蓝天》一书中则有这样一段描述:“正如麦戈曼所说,球形塔是飞机上感觉最不舒服、最孤单和最可怕的位置,炮手爬进球形舱,拉上舱盖,然后降低到位。”显而易见,安布罗斯在这段话中的用词与柴德尔斯如出一辙。

虽然被指抄袭的内容只有3段,可是由于安布罗斯的名气实在太大,巴尼斯的文章立即震动了美国学术界。已出版过30本著作的安布罗斯只好承认自己“一时疏忽”,忘记在引用柴德尔斯的原文时打上引号。他在接受《纽约时报》的采访时表示:“我在写某一段落时,如果它是我想讲述的一个故事,这个故事又是别人讲的故事的一部分,我就将它直接敲上去,然后在脚注里予以说明。”他许诺,再版《狂暴的蓝天》时将予补上。但他不承认剽窃,也不认为他是有意抄袭,而是仓促写作时的无心之过。安布罗斯虽承认错误,表示道歉,但仍显得有点不服,他说他不是在写博士论文,也不是向读者解释文献,而是向读者“讲故事”。他的意思是,学术著作对引用别人的东西要求很严格,也应该严格;而通俗作品这样做没什么大不了的。第二节 人格说

人格说主要始自康德、黑格尔时代。康德在1785年发表了《论假冒书籍的非正义性》一文,认为作品是作者个人禀赋的实现,作者权利是内在的人格权利。黑格尔认为,作品体现作者的意志,是内在精神的外化。1793年,费希特发表了《复印的非法性:推理与说教》一文,把作品称为“思想的形式”。法国著名作家布封认为“风格即人”。在中国,人们常说:“什么样的人写出什么样的文章。”

在中国传统道德观念中,品行不正,就不可能创作出端庄的作品,如汉代大文豪扬雄就认为,“言为心声,书为心画”。经典书法理论家认为人品与书品有必然的联系,人品决定书品。王羲之说:“夫书者,玄妙之伎也。若非通人志士,学无及之。”(《书论》)唐代柳公权说:“心正则笔正。”项穆又说:“人正则书正。”(《书法雅言》)由明入清的重要书法理论家兼大书法家傅山更是明确主张:“作字先作人,人奇字自古。”(《作字示儿孙》)

在中国文学史上,人们更是把作品和作者的人格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比如,屈原被称为中国第一个伟大的爱国诗人,就是因为其坚贞不屈的人格、至死不渝的爱国精神、在漫漫修远路上不停地上下求索的精神。他的这种人格体现在《离骚》中,使之能够垂范千古。杜甫被人们称为“诗圣”,就是因为其崇高的人格体现在其诗篇中,比如,“穷年忧黎元,叹息肠内热”,“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没有这样一种忧国忧民的人格特征,杜甫决然写不出如此震撼人心的诗句来。

为什么要保护著作权?基于对作品和人格关系的认识,人格说认为只是因为作品是人格的体现,而人格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在此前提下,形成了两种著作权法律制度模式。

第一种是德国模式。德国制度模式比较彻底地贯彻人格说,认为作品是人格的体现和反映,著作权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也不是纯粹的人格权,而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在著作权中,著作财产权的源泉是著作人格权。由于民法人格权的对象是人的生命、身体、名誉、健康等人格要素,这些人格要素与人须臾不可分离,因而人格权不能转让。依照德国模式,著作权的基础或源泉是人格权,著作权也因此不能进行转让。

第二种是法国模式。法国模式承认作品是人格的体现和反映,但并不因此认为著作权就是一种人格权,而是认为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格权两部分。其中,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继承,同其他财产权一样,有固定的保护期限。但著作人格权,也就是所谓“精神权利”,是永久存在的,不能转让、继承。著作人格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完整权等等。在中国,著作人格权还包括修改权。

从人格说的角度看,剽窃他人的作品,割裂了作品和作者人格之间的关系,无异于损害作者的人格,侵犯作者的人格权。人格说的优势在于:认为剽窃行为损害作者的人格,这是要求剽客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从劳动说的视角处理剽窃问题,仅仅能够要求剽客承担停止侵权、经济赔偿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但不能要求剽客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方式。而从人格说的角度,则可以要求采用这些责任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方式本来就仅仅适用于侵犯人格权的案件中,是对受害人的精神抚慰和补偿,这是任何经济补偿所无法取代的。

不过,人格说的缺陷有以下几种。

第一,作品是人格的体现,这一说法并不准确。伟大的作品和伟大的人格之间并不总是存在始终一致的对应关系。北宋末期的大奸臣蔡京是著名的书法家。元陶宗仪《书史会要》曾引当时评论者的话说:“其字严而不拘,逸而不外规矩,正书如冠剑大人,议于庙堂之上;行书如贵胄公子,意气赫奕,光彩射人;大字冠绝古今,鲜有俦匹”,甚能反映蔡京当时在书法艺术上的地位。连狂傲如米芾都曾经表示,自己的书法不如蔡京。但这并不代表其人格不卑下。既不能因为其人格卑下而否定其作品的价值,也不能因为其作品的价值而否定其人格的卑下。当代学者钱钟书指出,人格与文风不是一回事,不能一味地以文观人,因为文也可以饰伪,生活中既有言行一致、文如其人的现象,也有言不符行、文不符人的情况。

第二,剽窃行为不一定会损害作者的人格。作品是作者人格的体现,但剽窃行为不一定会损害作者的人格,造成作者精神上的痛苦。特别是在作者同意或主动让他人剽窃的情形下,更谈不上人格的损害。因此,认为剽窃行为一定会损害作者的人格,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不可靠的推论,剽窃和作者人格受到损害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有的时候,作品被人家剽窃了,作者反而会感到很高兴,总比作品长期不为人所识,只能由老鼠的牙齿去批判为好。对于剽窃而言,是否会造成作者精神痛苦,往往会因人而异,一切随时间、地点、条件转移,绝不可一概而论。

第三,人格说同劳动说一样,仅仅是从私益角度考量剽窃问题。因此,反剽窃仅仅是作者及其继承人的私事,剽窃行为不会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也就是说,依照人格说,追究剽客法律责任的,只能是作者本人。作品被人剽窃,作者要证明自己遭受了精神损失和痛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讨回公道。作者以外的人很难代替作者提起诉讼。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或者高校、科研机构,都难以从人格说的角度对剽客进行处罚。对于剽窃行为,连行政责任都难以承担,刑事责任更加不可能了。除非出现这样一种极端情况,比如,作者精神痛苦到了极致,发生了自杀或精神疾病等情况。也就是说,剽窃行为侵犯他人的人格,产生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由此,剽窃者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四,如果剽窃作者已经不在人世的作品,特别是早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从人格说的角度看,就无法认为是侵犯了作者的人格权,从而难以进行有效的规制。对于作者而言,人已经不在了,自然就没有精神痛苦。同时,人既然不在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人格权也不存在了,一切都随风而逝。这种情况下,作者无法对剽窃者提起民事诉讼。蔡京书法,从中能看出人格之8高尚、卑劣吗?

那么,其继承人呢?其实也是难以提起诉讼的。原因在于:首先,著作权或者著作人格权,不可以继承。既然不能继承,其继承人凭什么要求剽窃者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如果作者离世不久,其后代有可能有据可查。如果时代久远,战乱频繁,如何能够证明某人为作者的后裔?如果凭借家谱,中国家谱中傍名人的现象极为严重。清初朱轼(1665~1736)《朱文端公文集》中有《族谱辨异》一文云:“谱立而族属真伪益杂然莫辨也。寒门以趋势而冒宗,世家以纳贿而卖族,一议立谱,主者坐而居奇,附者趋若走市,列昭分穆,硬排生插。”这样做的好处就在于:向别人宣示,我们祖上“曾经阔过”。所以,凡是时代久远的家谱,根本就不可信。不可以此作为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的依据。

延伸阅读:蔡京(1047~1126):北宋宰相兼书法家,也是北宋著名的大奸臣,“六贼”之一。

案例解读:庄羽在2002年11月完成了小说《圈里圈外》(以下简称《圈》)并出版发行,后发现春风文艺出版社于2003年11月出版的郭敬明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以下简称《梦》)一书中,以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颠倒顺序等方法剽窃了该书的构思、故事的主要线索、部分情节、语言风格等,甚至照搬了其中的片段。为此,庄羽向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以及北京图书大厦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判决后,郭敬明提起上诉,称自己的作品是独立创作,与庄羽的作品无实质上的相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列举侵权的12个主要情节,均与被告郭某作品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由于《圈》发表在《梦》之前,应推定郭某接触了原告的作品《圈》,认定《梦》中的上述情节来源于《圈》,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由于原告列举的57处相同或近似的一般情节,郭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述情节、语句具有独创性,故认定上述相同或相似的情节、语句系来自庄某的作品《圈》,构成对庄某著作权的侵犯。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未经许可,在其作品《梦》中剽窃了庄某作品《圈》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内容及部分情节和语句,造成《梦》与《圈》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庄某的著作权。被告某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侵权作品《梦》得以出版,其行为存在过错,除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与郭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文学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更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因此,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不同的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本案中,从涉案两部作品构成相似的主要情节和一般情节、语句的数量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序,结合郭某在创作《梦》之前已经接触过《圈》的事实,应当可以推定《梦》中的这些情节和语句并非郭某独立创作的结果,其来源于庄某的作品《圈》。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故本案认定《梦》中多处主要情节和数十处一般情节、语句系郭某抄袭庄某《圈》中的相应内容。将两本作品整体上进行对比,《梦》中主要人物及其情节与《圈》中的主要人物及情节存在众多雷同之处,这进一步证明了郭某创作的《梦》对庄某的作品《圈》进行了抄袭。综上,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除承担侵权责任外,被告[8]应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显然,在该案中,法院采用了人格说,认为剽窃必然损害了作者的人格利益,所以需要精神抚慰。

延伸阅读:《副教授论文疑被剽窃却“蛮开心”,称理论被认[9]可》。符必昌是昆明理工大学电力工程学院的一名副教授。1989年,刚从中国地质大学毕业的符必昌带着学生,在呈贡实习。一个学生提出疑问,石窑上面为什么覆盖红土?符必昌回忆着,包括所有权威的教科书在内,对于红土的解释,都是碳酸盐风化形成的。“从我上大学时,老师就是这么教我们的。”但面对眼前白色的碳酸盐,符必昌对红土的形成产生了质疑。符必昌深知,红土还具有表征地球发展演化的重大科学价值,红土对中国云南、贵州、四川等十几个省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意义重大。红土、岩溶基础理论的研究关系到对石漠化、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的研究,关系到机场、桥梁建设、城市规划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等课题。于是,他带着自己的团队,在云南翻山越岭、跋山涉水,开始了10余年的调查和研究。1997年,他们终于得出阶段性结论:红土不是由碳酸盐形成的,而是花岗岩、玄武岩等硅酸盐通过“风化作用、微团粒化作用、成土作用”三个作用后形成的。随后,他与黄英、方丽萍共同撰写了《红土化作用及红土的工程地质分类》一文。

符必昌等人提出的理论,与传统的“红土”概念有着天壤之别,甚至完全是对立的。“一旦这个理论被学术界认可,俨如一场地震,必将给学术界带来很大的动荡。”而且,将证明目前的很多水利水电工程、城市建设工程存在问题,因为“基础理论就是错误的”。

偶然的一次机会,他发现一本研究生教材在“红黏土”一节大量抄袭了他的论文。“我当时越看越兴奋!”符必昌说,这本书的编写者基本会集了国内的权威专家,还包括7名中科院院士和工程院院士。“他们编的书里用了我的理论,说明他们对这个理论的认可!”这本研究生教材由徐某等主编。其中,“红黏土”一节由徐某编写。对比符必昌等人的论文和这本教材,发现确有几段是相同的,即介绍“风化作用、微团粒化作用、成土作用”三个作用如何形成红土。符必昌介绍,他后面仔细读这本教材时,觉得不对劲了。“他们同意我们的方法论,却在结论里又用了以前普遍的结论,即红土是由碳酸盐风化形成的!”“这不是张冠李戴又回到以前的错误理论了吗?”符必昌着急了。“抄袭还抄错了!”符必昌说,他一定要纠正错误,以免造成更大的误导。此外,“太不尊重我们了”,该教材并没有将他们撰写的《红土化作用及红土的工程地质分类》一文列为参考书目,也没有署他们的名字。

从这个案例也可以看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剽窃,作者的情感往往是复杂的,既可能因为作品的价值被认可而高兴,也可能因为自己的贡献被埋没而愤怒。这也说明了,剽窃行为不是一定就会导致精神损害的后果,一切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三节 激励说

激励说不像其他知识产权理论(如人格说)那样具有太大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尤其是激励说的核心观念——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实现,使得许多人相信知识产权存在的合法性具备坚实的基础。毕竟,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实现,对于社会整体而言是有益的,是善的,是值得人们去追求的。因此,激励说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以至学者们在谈到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时均要对该理论进行一番阐述。激励说认为,知识产权的目的是要通过激励创造来促进学习、创新和知识等公共利益。创造的激励会导致创造性作品和创造性发明等知识产品最大可能的生产和传播。学者亚当·摩尔(Adam D. Moore)对激励说做了规范的概括:首先,社会应当采纳一种体系或制度,当且仅当该体系或制度产生出或在最理想的条件下,预计产生出社会整体效用的最大化;其次,一种将有限权利授予作者和发明人的制度,有望为知识产品的生产提供激励;最后,促进知识产品的创造和传播,导致了最优量的社会进步。因此,其结论便是应当采纳知识产权制度。

作为奠定美国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的核心人物,托马斯·杰斐逊说:“专利垄断的创设并非是确保发明人对于他所做发现享有自然权利。[10]恰恰相反,它是作为一种回报或激励,以产生出新的知识。”将控制权授予知识财产的作者和发明人,因为该种控制权的授予提供了为社会进步所必需的激励。

该论说在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中最为盛行,为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知识产权立法所采纳。最典型的莫过于美国《1787年宪法》。该法明确规定:“国会有权力通过赋予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时期内对于其作品和发现享有排他性权利的方式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甚至也采纳了这一路线。其第七条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在上述条款中“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这些用语显然是基于激励说的阐述。

在人类进入20世纪以后,经济学的分析方法逐渐侵入其他学科,法律的经济分析日益兴起,以波斯纳为代表的一批法学家运用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等方面的理论,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激励,从而促进更多的知识涌现出来。从这个角度看,应当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人们也看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赋予了产权人一定范围内的垄断权,阻碍了知识的流通,提高了他人创新的成本,从而减少了社会福利。保护范围越大,保护力度越强,其对社会福利的损害越大。因此,激励说的核心就在于福利衡量。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进行测算。边沁认为:“当一项政府措施之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少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或服从功利原理。”要论证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我们首先必须度量出知识产权的授予增大共同体幸福(社会福利)的数量与它减少共同体幸福(社会福利)的数量。然后,我们把计算出的社会福利增大量与减小量进行比较。如果知识产权的授予增进社会福利的数量比它减少社会福利的数量要大(也即社会净福利是正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说,知识产权的授予便具有正当性。但是,社会福利增加量和社会福利减少量怎样才能计算出来呢?这显然要求必须具备足够的经验数据,同时必须量化出若干具体的指标。但是,要在现实中满足该要求,的确非常困难。费舍尔指出,由于大部分学者对于相关经验信息的获取不抱多[11]大希望,所以他们已经放弃了激励理论。

从激励说的视角看,剽窃行为仅仅是现有作品、思想观点的重复,不利于促进新作品的产生,不能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因而损害了公共利益。

激励说突破了劳动说和人格说仅仅从私益角度进行反剽窃的局限性,将反剽窃提高到公共利益的高度上。应当说,激励说对于处理整体剽窃行为较为有效,剽窃行为阻碍了新作品的产生,妨碍了思想文化的繁荣。但是对于局部剽窃行为则无法适用,局部剽窃行为仅仅是针对作品中的部分要素,存在局部剽窃行为的作品也可能具有著作权,也是一种新作品。从这个角度看,局部剽窃行为并没有阻碍新作品的产生,也没有妨碍新作品的产生,就不构成剽窃。比如,在王天成诉周叶中、戴激涛侵权案件中,后者的作品有20多万字。因此,《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是一部新作品,包含了很多创新的成分,从激励说角度看,不构成剽窃。第四节 文化发展利益说

剽窃行为有可能损害作者的利益。比如,对于作者而言,自己的作品可能会给自己带来荣誉,带来经济利益,包括版税、奖金等等。剽窃行为破坏了作品的署名规则,有可能掠夺本来属于作者的利益。对于作者而言,署名具有多种功能,包括有助于版税的征收、作品的[12]管理、作者声誉的维持以及促进对作品的理解等等。有的学者认为,署名权在著作权权能体系中的地位相当于物权中的占有权能,[13]或者是认为:“除去作品上作者的署名与将动产从所有人手中掠走[14]并无不同。”这种类比其实是不准确的,有可能导致误解。在整个知识世界中,作品有形无体,任何人都不可能占有作品。从保护作者私益角度看,署名的意义在于推定作品的归属,是作者行使其他著作权利的基础。剽窃行为可能损害作者的私益,侵犯著作权,或是给作者的精神利益带来损害。不过,剽窃行为的本质还是在于破坏了作品的署名规则,割裂了作品和作者之间的关系,造成了思想文化发展脉[15]络的错乱,从而损害了文化发展利益。

首先,作品是人格主观要素的反映,作品中蕴含着作者本人的情感、气质、品格和识度等方面的人格要素。因此,只有了解作者及作者所处的时代背景,才能更好地理解作品,反之,也只有理解了作品,才能更好地了解作者及其所处的时代。孟子论诗说:“颂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陈寅恪认为对于古人之学说,应具有“了解之同情”。其实这都说明不了解其人,就难以了解其文。陈寅恪在1931年为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卷所写的《审查报告》中写道:“凡著中国古代哲学史者,其对于古人之学说,应具了解之同情,方可下笔。盖古人著书立说,皆有所为而发。故其所处之环境,所受之背景,非完全明了,则其学说不易评论。……所谓真了解者,必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而对于其持论所以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表一种同情,始能批评其学说之是非得失,而无隔阂肤廓之论。”[16]这也说明不了解其人,就难以了解其文。反之亦然。因此,剽窃行为破坏了署名规则,不利于人们理解作品和作者。

其次,只有保障作者和作品之间的这种关系,才能厘清文化发展过程中各种思想观点和艺术形象、情节演变的历程,才能对思想观点和文化艺术的发展脉络有全面的把握。因此,署名权的设置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作者的私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社会文化发展利益。正因为如此,反向剽窃行为才同其他剽窃行为一样,扰乱了思想文化发展脉络,破坏了署名规则,因而完全有必要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17]

扰乱思想文化发展脉络说也是基于公益视角考量剽窃问题,能够有效地解释各种剽窃行为,只要是破坏了署名规则,就有可能扰乱思想文化发展脉络。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现在的作品数量、种类之多是前所未有的,很多作品同思想文化的发展脉络没有多大的关系。一般来说,只有那些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的作品,才同整个思想文化的发展脉络存在关系。比如,在学术史上,能提出新观点的作品很少,大部分是对现有观点的重复,对这些论文的剽窃不会造成思想文化发展脉络的错乱。

延伸阅读:陈垣是与陈寅恪齐名的史学大师,北平解放前任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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