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临时建筑的补偿问题(征收补偿)(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26 18: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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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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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临时建筑的补偿问题(征收补偿)

拆除临时建筑的补偿问题(征收补偿)试读:

【解决路径】

1.对安置补偿费用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合意;

2.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确定补偿金额;

3.征收方行为如果违法,被征收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否应当予以补偿?

【分析解答】

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只有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许可证之后才能开展建设工程。但是,现实中经常出现为进行建设临时占用周边土地,用于搭建防护栏、堆放建筑材料等。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这种临时的辅助性建筑也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许可证,这无疑增加了建设者投资,而且容易造成土地浪费。为此,《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都对临时用地、临时建筑作出了规定,只要获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即可。获得批准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是受法律保护的,属于合法财产,在被征收时应当予以补偿。当然,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是有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该在期限截止前自行拆除,临时土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超过期限未拆除的,不仅要承担罚款等责任,而且会被强制拆除。由此可见,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不属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不应予以征收补偿。

【基本案情】

马某于1994年12月向市开发公司递交了要求使用青年北路十字路口闲置地的使用报告,1995年5月马某在此路口纪信祠牌坊西侧转角处利用原天水糖业烟酒公司(现更名天水联鑫糖酒副食有限公司)西外墙和第三人所有的临建二楼楼道的楼梯底,圈建了面街转角门店,进行商业经营。1995年8月8日市开发公司同意了马某的使用报告,并加盖了公章。1995年8月18日,原天水市规划处出具了便函,同意装修楼梯平台下部分并加盖了公章。1996年3月18日,市开发公司房产经营科在马某提交的关于地皮归属证明材料上加注了“我公司销售房屋以房屋外墙皮为界线,外墙皮以外空地为城市公共用地,由市政部门管理”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1996年3月28日,大城城管所在这份材料上加注了“根据《市政设施管理细则》第2条第1款‘城市道路……街头空地等附属公用设施’均属管理范围及第3条规定,我所从1995年10月已同意本人占用并按规定交纳占用费”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

2008年3月,天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秦州区青年南北路公园路实施改造工程,要求将青年北路纪信祠牌坊西侧转角处商铺由秦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拆迁。2008年4月,马某收到区建设局出具的联系纪信祠牌坊西侧部分商户拆迁事宜的便笺,区建设局与马某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2008年5月4日,区建设局拆除纪信祠牌坊西侧部分房屋及附属物建筑物时,将马某圈建的面街门店一并拆除。马某向秦州区信访局反映,2009年12月3日,区建设局作出了天秦建(2009)143号《天水市秦州区建设局关于马某信访问题的答复》,马某不服,又向天水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递交了复查申请书,2010年4月29日,天水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作出了天市拆办(2010)4号《天水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关于马某信访问题的答复》,均认为拆除并不违法。马某仍不服,于2010年4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区建设局强制拆除其门店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

法院认为:根据天政市纪(2008)10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文件精神,秦州区政府负责实施青年北路临街建筑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区建设局为了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具体负责对青年北路纪信祠牌坊西侧进行街道整治工程,在拆除原告修建的门店之前,就派出了工作人员与原告联系拆迁事宜,原告明知自己的门店系临时性建筑,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应当自行拆除。其持有的原天水市规划处、大城城管所审批的证明材料,虽然能够证明当时以上行政部门履行了行政审批职权,但是,门店使用已经长达13年之久,超过了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年期限的国家强制性规定,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拆除并交回用地,原告圈建的门店应视为长期违法使用的情形,违法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确认区建设局拆除其门店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补偿安置问题非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可以另行起诉。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包括:第一,区建设局强制拆除马某门店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第二,征收原告所有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否需要进行安置补偿。

1.区建设局强制拆除马某门店的行政行为合法《城乡规划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第66条第3款规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照马某提交的关于地皮归属证明材料显示,该门店事实上占用的是城市公共用地,由市政部门管理。马某取得的是临时使用土地、临时建设的权利。马某并没有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取得门店房屋的产权。临时用地使用期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前,临时建设应自行拆除。期限超过后未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适用罚款。仍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本案中,马某的门店从1995年开始至2008年拆除,实际存在长达13年,很明显违反了法定临时建筑存续最长期限2年的规定。马某逾期不自行拆除,区建设局强有权力强制拆除。

2.征收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须安置补偿

从《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是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属于合法财产。因此,在被征收时,应该作为被征收人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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