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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7 15: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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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林 主编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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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依法治国二十年(1997~2017)

中国依法治国二十年(1997~2017)试读:

“法治中国研究”总序

法治为现代社会基本共识,体现政治文明精微之道。以规矩绳墨规范集体行动,以基本规则匡助组织社会,以正当程序划分群己权界,万方竞进而有序,公私并行而不悖,人类因有法律而得以维系纲秩于不坠。

理一分殊,月映万川。法治虽为古今中外对优良治理机制的共同探索,但它既非僵硬教条,亦非静态枯石,恰为与时代俯仰、随国情损益、可与时俱进的动态过程。在西方,它萌发于古希腊,沉寂于中世纪,至近代而规模初具。在我国,法治同样飘忽浮沉。三千年风骚一朝雨打风吹,创巨痛深,蒿目时艰,迍邅之世停辛伫苦。造肇于晚清,重启于民国,困顿于“文革”,从“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中国法治蛇行旋升的一段光辉岁月,也记录了中国法治建设者与研究者的一叶澎湃心史。

海纳江河,惟学无际。参横斗转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已燃薪六十年矣。既蕴藉两千年燕京浩瀚王气,又充盈新文化运动青春气息,依书山,襟学海,在这座典雅的院落中,鹅湖频会,彬彬济济,四方辐辏,兰玉同班。几代法学家,立地成橱,腾蛟起凤,与法治建设同呼吸,为法治擘画献美芹。继晷焚膏,兀兀穷年。一甲子清泉汩汩,流出了今天中国法学的繁花似锦。

经始大业,开阶立极。为激扬法治,阐幽发微,十五年前“中国法治论坛”系列丛书风行于世。时移势迁,疾如旋踵。十八大以来,民族复兴可期,理论自信倍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蹄疾步稳。为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立六十周年,巩固前期研究成果,整合以往研究资源,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完善,推进我国法治研究的理论化和国际化,为构建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学术体系和教材体系提供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决定设立“法治中国研究”系列丛书。丛书既要重新编辑加工出版二十余年来有重要文献和学术价值的专著、论文集、译著、研究报告等,也要面向未来法治理论和对策研究继续编辑出版有关法治研究成果,还要适时以英、德、法等外文出版相关成果,努力使之成为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作为国家级法学研究机构和人权法治智库的标志性品牌。支振锋2017年8月导论依法治国二十年的实践发展与理论创新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与理论双重探索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多年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古代中国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在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深刻影响了亚洲诸国,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治文明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华法系逐步走向衰落。

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辛亥革命之前,太平天国运动、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清末新政等都未能取得成功。辛亥革命之后,中国尝试过君主立宪制、帝制复辟、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形式,各种政治势力及其代表人物纷纷登场,都没能找到正确答案,中国依然山河破碎、积贫积弱,列强依然在中国横行霸道、攫取利益,中国人民依然生活在苦难和屈辱之中。

1921年,在中华民族内忧外患、社会危机空前深重的背景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进程中,诞生了中国共产党。从此,中华民族的历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应该怎样组织,国家应该怎样治理?这是关系国家前途、人民命运的根本性问题。以什么样的思路来谋划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作用。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和不断理论思考,中国共产党人找到了答案。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革命、建设、改革伟大胜利的历史进程中,经过实践和理论的双重探索,中国坚定不移地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走上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法治道路,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实践,也是中国人民的法治主张和理念。

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地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了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了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习近平总书记从世界社会主义的视角和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指出:“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在以往的世界社会主义中没有解决得很好。马克思、恩格斯没有遇到全面治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们关于未来社会主义的原理很多是预测性的;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后不久就过世了,没有来得及深入探索这个问题;苏联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但也犯下了严重错误,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党在全国执政以后,不断探索这个问题,虽然也发生了严重曲折,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重大成果,改革开放以来的进展尤为显著。”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中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中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了“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使我国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说过,把“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因此,“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推进了治国理政方式从“人治”向“法制”的根本转变,翻开了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强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基础,同时也对法治的制度完善和理论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认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明确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任务,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1999年,国家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重大转变。

进入21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和发展道路,同时明确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有力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新高度,着眼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开端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起点,更加重视充分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加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关系到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到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把全面依法治国提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高度,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启了从法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二、依法治国二十年伟大实践及其历史成就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和法治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更加重视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十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依法治国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发展

1996年2月,中共中央举办法治讲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家福研究员讲授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江泽民同志发表讲话,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一次以国家立法文件的形式规定:“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1997年,十五大明确提出,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五大第一次以党中央最高政治文件的形式确认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并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然这一改动只是把“制”改为“治”的一字之改,却反映了我们党对于治国理政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法治建设理念的新提升,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完成了依法治国方略从党的主张向国家意志的转变。依法治国方略入宪,既是对中国宪法制度的重大丰富和发展,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推进和深化。

2002年,十六大第一次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三者有机统一);同时,十六大也第一次把“三者有机统一”与“依法执政”紧密联系起来,明确提出“必须……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依法执政既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坚持党的领导和执政的重要方式;十六大还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执政是新形势下对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提出的基本要求,是提高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

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

2007年,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目标和任务: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社会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2012年,中共十八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命题、新任务:确认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明确提出到2020年法治建设五大阶段性目标任务,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重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并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专门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央全会,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强调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必须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的法治中国建设的阶段性目标,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6年,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全面从严治党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凸显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主题,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结合,通过完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深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政治保障作用。

二十年来,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治国方略从正式确立到逐步深入贯彻落实和全面推进,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方面不断实践探索,在依法执政、依规治党、依宪治国、形成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推进司法改革等方面,不断创新发展,取得了一系列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指引下,全面依法治国在各领域各环节深入推进,一系列重大举措有力展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各领域、各地方得到全面落实,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发展,法治政府建设成绩突出,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法治保障不断加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得到普遍提高,我国由此开辟了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时代。(二)依法执政和依规治党二十年

依法执政,就是党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十六大报告指出,面对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提高党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依法执政”的概念是在十六大上首次提出的。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我们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执政理论与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我们党长期领导和执政规律的科学认识,是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和推进依法执政。他在“12·4”讲话中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并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在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在历史新起点上,我们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统一起来,把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一起来。

依规治党,是中国共产党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建党的基本方略。二十年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制度在管党、治党、建党中的重要作用。江泽民同志指出:切实管好六千多万党员,这是当前党的建设面临的一个很突出的重大问题;一个执政党,如果管不住、治理不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后果不堪设想。胡锦涛同志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民主集中制,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先后对制度建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等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规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部分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把依规治党的重要性提高到了确保“制度治党”的前所未有的高度。十八届六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新征程。十八大以来,立案审查中管干部240人、处分223人、移送司法机关105人。在强有力的震慑下,2016年有5.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违纪问题。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维护了队伍纯洁。2016年,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253.8万件次,立案41.3万件,处分41.5万人,其中处分省部级干部76人、厅局级干部2781人、县处级干部1.8万人、乡科级干部6.1万人。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4.8万人。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贪污贿赂案件3.2万件、渎职侵权案件5266件。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应当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同时应当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使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不同历史时期的党的建设需要,中央科学谋划、统筹布局,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生活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规可依。十八大以后,按照“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要求,我们党制定、修订了66部中央党内法规,占168部现行有效中央党内法规的近四成,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的法规制度,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做到了有规可依。截至目前,我们党制定了1个党章,2个准则,26个条例,约1800个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其中,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有140多个,中央纪委和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约有150个,省级地方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有1500多个。现有的党内法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党章及其相关内容、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民主集中制建设、机关工作等八个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指导思想明确、规范效力清晰、结构相对完整、门类比较齐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抓好制度建党、依规治党,关键是如何贯彻落实好各项党内法规。(三)依宪治国二十年

依宪治国,就是依据宪法价值、宪法原则、宪法制度、宪法规范和宪法惯例等治国理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从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历史经验来看,中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二十年来,中国宪法既保持了稳定,又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完善:将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宪法》序言;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进行完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为“三个文明”的建设提供宪法保障;完善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系,对私有财产、土地制度进行修改,增加人权保障的概括条款,强化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发展和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国家主席职权、基层职权组织,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宪法依据。

二十年来,宪法实施稳步有序推进,宪法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法依据,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更加重视依宪治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016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旨在激励和教育政府公职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16年国务院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来自38个部门的55名负责人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2)设立国家宪法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要求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通过国家设立节日的方式来纪念、庆祝、宣传宪法,有助于社会各界深化对宪法内容和含义的直观认识,有助于使宪法观念深入人心,维护宪法权威。(3)推进宪法实施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中央要求,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据统计,2004年以来,由公民和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有1137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有475件。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累计收到报备案的行政法规502件、地方性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2253件、司法解释189件,对在审查中发现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已督促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2013年至2016年,其对“一府两院”新制定的42件行政法规和98件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接收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443件,认真做好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其对发现的违宪、违法问题,加大了监督纠正力度,依法纠正了多件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2015年法工委对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发现司法解释存在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问题的,第一次以书面形式将研究意见函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督促其研究纠正。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宪法监督工作的规划,宪法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如下。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督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依法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确保司法解释不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不随意对法律规定作扩大或限缩性解释。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和立法工作情况,有重点地探索对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继续推动地方建立健全法律制定或者修改后地方性法规的常规清理机制。认真做好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工作。研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调查研究论证、沟通协商、纠错工作机制。(四)科学立法二十年

二十年来,科学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标志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和不断完善。

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〇一〇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在前几届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不懈努力,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每个法律部门中主要的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初步形成”的标准,是在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由七个部门、三个层次组成的法律体系框架建立起来。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就是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急需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2007年,十七大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此后,立法机关加快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致力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到2010年年底,一个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截至2017年6月,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58部、行政法规近800部、地方性法规约10000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建设各方面已经实现有法可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科学立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提出健全由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等,为新时期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1)完善党领导立法的工作机制。2016年,党中央专门修订出台了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为立法工作如何坚持党的领导提供了重要依据。各级立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定,及时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立法中,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立法机关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立法工作目标任务,科学研究制订立法规划计划,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党组坚持健全将重大立法项目和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制度,对于重要法律的起草修改和立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都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并将党中央的指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中,形成了将立法工作重大立法项目和重大问题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常态化、制度化机制。(2)健全人大主导立法的工作机制。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了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牢牢把握立项、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加强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重要法律案的组织起草工作,建立健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的制度。注重发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职权,保证人大代表直接参与行使立法权力。2015年至2017年,《立法法》的修改、《慈善法》和《民法总则》的制定,都是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认真吸收代表审议意见,努力凝聚代表们的最大共识。2017年3月,在全国人大代表审议民法总则的过程中,共有700多位代表发言,提出了近2000条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对这些意见逐条分析、认真研究,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先后作了150多处修改,这充分体现了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3)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实现立法与改革协调推进。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凡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修改《立法法》,对上述理论成果从法律制度上予以确认,并在工作中积极践行。(4)根据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十八大以来,我国共制定或修改法律48部、行政法规42部、地方性法规2926部、规章3162部,同时通过“一揽子”方式,先后修订法律57部、行政法规130部,启动了民法典编纂、颁布了《民法总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备。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我国修改了《预算法》。为适应改革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创新立法方式,对部分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或者同一事由的需要修改的个别条款,采取一并提出法律案的方式进行统筹修改。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13个修法决定,统筹修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74件次,为相关改革试点试验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确保依法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立法规划,将应立法解决的重大改革举措列入本届立法规划,使立法项目在原有68件的基础上增加34件,共达102件。(5)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完善立法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及时修改《立法法》,适应地方立法的实际需要,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其地方立法的权限和范围,不断增强法律法规的体系化,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目前,在被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3个市、自治州中,已有269个经省、自治区确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已经出台300多件地方性法规。(五)建设法治政府二十年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十年来,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成绩斐然。1999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和具体任务。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和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十八大把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确定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组织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取得了重大成就,具体如下。(1)法治政府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完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政府立法工作始终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切实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将重点放在深化改革开放、繁荣和发展文化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安全、规范政府自身建设等领域。截至2014年9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737件,国务院部门规章2856件,地方政府规章8909件,以规范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生态环境以及政府自身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制度体系逐步健全,总体上保证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救济与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有法可依。(2)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在坚持抓好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强制权以及综合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近五年来,国务院先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618项,彻底终结了非行政许可审批,激发了市场和社会活力;清单管理全面实行,31个省级政府公布了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明显提升;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制度正在建立,督促检查力度显著加强。推进依法行政进入“快车道”,法治政府建设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加速度”。(3)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各级政府把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提升了决策质量,减少了决策失误,增强了社会共识。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以行政程序建设为重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定期清理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权,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创新行政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乱处罚、乱收费、乱摊派等“三乱”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4)政务公开稳步推进。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国政务公开走上法治化轨道,初步形成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政府信息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工作格局,有力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5)政府法治意识明显提升。行政机关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了很大增强。通过各种依法行政的培训、考核机制,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越来越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通过开展行政调解、进行行政复议、处理劳动争议、加强信访工作、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和行政纠纷,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政府开始注重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以《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类应急预案为骨干的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已经形成,政府依法应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提高。(六)司法改革二十年

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17项司法改革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司法领域84项改革任务,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全面系统可行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司法体制改革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逐步推行,干预司法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立,实行了立案登记制,废止了劳教制度,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得到坚决纠正,司法职权配置不断优化,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大幅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领域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明显增强。(1)优化配置司法职权,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为了顺利推进司法改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制定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文件。2014年1月至今,中央深改领导小组共召开37次会议,其中20多次会议研究讨论的是有关司法改革的问题,先后通过了40多个针对(或涉及)司法改革的规定、方案、意见等文件。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四项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各项改革顺利展开。截至2017年3月,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抓总的18项改革任务,已完成17项;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65项改革举措,已全面推开60项,余下5项均在试点基础上有实质性进展。

根据中央部署,北京、上海组建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办理跨地区重大案件,解决一些当事人“争管辖”和诉讼“主客场”问题,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分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6年11月,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于深圳市、沈阳市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在南京市、郑州市、重庆市、西安市增设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六个巡回法庭的整体布局顺利完成。第一、第二巡回法庭设立两年来共受理案件4721件,审结案件4573件,充分发挥了改革“试验田”、“排头兵”的作用。(2)逐步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更加凸显。2016年全国法院基本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激发了法官工作积极性。上海、广东、海南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同比分别增长21.9%、22.3%和34.8%。逐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明确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明确法院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直接否定独任法官、合议庭意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评议实行录音、录像,全程留痕,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建立审判委员会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3)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各级司法机关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审判、检务、警务、狱务公开进程明显加快。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7月1日起所有公开开庭案件都上网直播,各级法院直播庭审62.5万次,观看量达到20.7亿人次。截至2017年2月底,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过2680万份,访问量突破62亿人次,覆盖21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全球最有影响的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网公开信息4711万条,江苏等地法院通过网络大力推进执行过程公开,有效提升了执行工作透明度。(4)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修改《刑事诉讼法》,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修改《行政诉讼法》,强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通过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及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予以落实。《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实施拘留、逮捕后,应当将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并确立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及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都应当予以排除。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适用罪名达到23种,覆盖全国基层法院90%的刑事案件,规范刑罚裁量权。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规则,具体落实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人权原则。

2015年5月1日,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开始实施,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2015年5月至12月,各级法院共登记立案初审案件994.4万件,同比增长29.54%,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5%,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26.45%,行政案件同比增长66.51%,刑事自诉案件同比增长58.66%。2016年,全国法院登记立案1630.29万件,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5%。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2016年全国50家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3322人,为法官员额数的4.3倍。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的普通群众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来源更加广泛、结构更加合理。全国22万名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306.3万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77.2%。(七)全民普法二十年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拉开了最具中国特色的五年普法行动的序幕。

1997年以来的二十年,普法工作稳步推进,取得显著成就。“三五”(1996—2000年)普法期间,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实施以基层普法依法治理为基础、以行业普法依法治理为支柱、以地方普法依法治理为主体的三大工程,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四五”(2001—2005年)普法提出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即努力实现从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将中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五五”(2006—2010年)普法最大的亮点是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同时通过普法与依法治理的有机结合,健全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组织了大规模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报告会,关注了普法工作的效果,形成了二十年普法工作的小高潮。“六五”(2011—2015年)普法提出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以及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管理等的法律法规,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等任务,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

例如,“五五”普法期间,全国共培训公务员4200多万人次,公务员参加法律知识考试2700多万人次;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3.35万多期,培训人员290多万人次,举办讲座、报告会5.13万多场次,参加人员620多万人次;培训农村“两委”干部1200多万人次,培训农民工1.56亿人次,提高了农民法律意识。重视普及法律知识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省(市、县、乡、村)”活动,开展法治城市和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各部门、各行业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普法工作的领导。

从1994年至2014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举办100多次集体学习活动,其中有近30次是关于法治建设或者涉及法治内容的。中央政治局带头进行法治讲座和学习,对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理念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也举办了一系列法治学习活动,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已形成制度。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更加重视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四中全会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五中全会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为推进全民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2016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拉开了“七五”普法工作的序幕。“七五”普法的目标是使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明显提高,形成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其基本要求是: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宣传党内法规,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发挥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示范作用;坚持法治教育从青少年抓起,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引导青少年增强法治观念、养成守法习惯;继续深化“法律六进”活动,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教育中的运用,充分利用互联网、“两微一端”、动漫、微电影等,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等等。“七五普法”要求全面提升法治宣传教育与普法工作的水平。

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强调国家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体,同时肩负着普法的重要职责。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是普法工作的重大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意见》对国家机关实行的“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职责任务作了明确规定:建立普法责任制;明确普法内容;切实做好本系统普法;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工作;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工作;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八)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文化二十年

法治社会是相对于人治社会而言的概念,是人类的文明社会形态,建立在特定的法治文化价值基础之上,存在于宪法和法律规范体系之下,是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治秩序运行的和谐、有序、稳定的社会状态。法治社会具有全社会对法治普遍信仰、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和普遍遵从、社会依法规范运行、人权得到充分保障、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等基本特征。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为提出法治社会建设作了必要的理论准备。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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