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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07 2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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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邢春如

出版社:辽海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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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史话(上)

农业科技史话(上)试读:

前言

中国的科学技术有着自己的发展道路,成就辉煌,举世瞩目,对人类文明产生过巨大的影响。

一、石器时代的科技萌芽

工具的制造是原始技术启始的标志。原始社会时期,人类征服自然界的物质基础十分薄弱,因而,这一时期科学技术的萌芽和发展非常缓慢。工具的制造与火的使用,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起源,原始医药水平的提高,交通工具和居所的建造等都是科学知识与技术萌芽的表现,都给自然界打上了越来越多的人为烙印。这是人类理性曙光的初现,它昭示了那大放异彩的科技发展的未来。

二、青铜时代的科技幼苗

这一时期的科学技术在原始社会的基础上有了巨大进步,在世界文明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青铜器是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标志物。夏、商、西周的科技进步,促进了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成就了青铜文化的辉煌,为此后科学技术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三、铁器时代的科技奠基

春秋战国是中国科技知识进一步积累与奠基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在中国科技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为秦汉及其后的科技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壮大成型中的秦汉科技

秦汉科技最显著的特点是科学建制完整、技术体系统一。在这一时期,传统的农、医、天、算四大学科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冶炼、纺织、土木建筑、造纸、船舶制造等主要技术体系及风格也大体确立,从而为此后近两千年的中国科技发展确定了大方向。

五、魏晋南北朝的科学技术

这一时期战乱频仍,政局动荡,科学技术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在曲折中进步着,有些学科甚至获得了突破性进展,主要体现在农业、机械、数学、天文历法、地理、化学等领域所取得的成就。

六、隋唐科技

综观随唐科技,可谓是全面推进,重点突出。这一时期既是对先前的诸多科技领域的成就进行了继承与发展,又开创了多方面的世界之最。中国科技在随唐时期获得了蓬勃发展,而且随着中外交流的增强,科技成就不仅促进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对世界文明的进展也产生了极大影响。

七、鼎盛的宋元科技

这一时期虽说一直战火纷飞,社会也动荡不安,但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却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黄金时代。这一时期,可谓人才辈出,硕果累累,取得了一系列极其辉煌的成就,其中包括许多堪称是划时代的创造发明,这些都使宋元科技在世界文明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八、传统科技的成熟和集成

明清时期是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在明代,中国传统科学技术趋于成熟,中国在大部分科技领域仍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各方面的成果得到总结,出现了一批集大成式的著作。

明末清初,中国的科学技术却裹足不前,开始落伍于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滚滚洪流。

九、西学东渐与国人回应

自明末万历年间开始,西方科技知识开始源源不断地传入中国,这股“西学东渐”的潮流前后持续了上百年的时间,成为推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因素。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充满了矛盾和斗争。在这个过程中,国人逐渐由被动到主动地走进了西方人的认识视野,开始接触新的科学知识。

十、近代科技的引进和传播

近代中国的落后与贫弱促使许多有识之士开始积极探索中华民族的富强之路,开眼看世界一时间成为时代的潮流。而这股看世界的风气则肇始于林则徐和魏源二人。随之而来的洋务运动的开展则展开了向西方学习的热潮,开启了中国的近代化。

十一、中国现代科技事业的开创

辛亥革命的爆发,使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转折,现代科技教育体制开始建立。继来之而来的新文化运动,极大地推动了科学精神在中国的启蒙。同时,大批从国外留学归来的新一代科学家纷纷在中国建立科学社团,以及设立高等院校中的理、工、农、医等学科和院系,使现代科学技术得以在中国生根发芽。

十二、新中国的科技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揭开了中国历史新的一页,也开始书写科学技术的新篇章。经过五十多年的风风雨雨的拍打锻炼,如今中国的科技事业蒸蒸日上,一日千里。更多的科技新成就,必将汇聚成一盏盏明灯,发出更加耀眼的光!《中国科技史话》以全景式眼光,生动地勾画出了中国科技成长壮大和发展演变的轨迹,描绘出科学家探索自然奥秘、造福华夏的奋斗经历,以及在西学东渐背景下所作出的回应和为追赶世界科技潮流所进行的不懈追求过程。《中国科技史话》全书共分48册,它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生动有趣,图文并茂,体系完整,有助于读者开阔视野,深化对于中华文明的了解和认识;有助于优化知识结构,激发创造激情;也有助于培养博大的学术胸怀,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从而更好地适应新世纪对人才全面发展的要求因时间和水平所限,尽管我们作了很大努力,书中的疏漏、错误和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本书编委会2007年5月

一、古代农业制度(上)

屯田

中国历代封建政府组织劳动者在官地上进行开垦耕作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因参加垦种者不同而有军屯与民屯之分,以军屯为主。

发展概况

汉武帝刘彻元狩四年(前119)击败匈奴后,在国土西陲进行大规模屯田,以给养边防军,这就是边防屯田。自此经魏晋南北朝、隋唐以至两宋,各代都推行过边防屯田。当统一国家分裂为几个封建政权时,出于军事需要,都很注意屯田,如魏、蜀、吴三国鼎立时,南北朝对立时,宋、金对峙时,都常在两淮地区屯田(只有三国时的蜀汉屯田在汉中和秦陇地区),东魏、北齐和西魏、北周并存时,双方在黄河两岸屯田。这些屯田虽多是设置在中原地区,但因列国分立,仍然是属于边防屯田。真正的内地屯田在东汉、曹魏、北魏和唐代曾经存在过,不过为时短暂,成绩也不如边防屯田那么显著。金、元以来,屯田的地域分布发生了变化。女真族入主中原,为了稳定统治,驻军内外各地。金政府于驻军所在地分拨田土,兵士屯种自给,屯田由是遍及内地和边陲。元朝幅员辽阔,“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明代继承元代的军户制度,军户子孙世浙江河姆渡遗址出土的稻谷代为兵,作战而外,平时屯种。明代的兵士大致以五千六百人为卫,一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一百一十二人为百户所,军屯组织是和卫所制度相适应,卫所屯田因此遍及全国。明代为了充实边防力量,鼓励商人运粮至边地仓库交纳,由官给与盐引;而盐商惮于长途转运粮食,乃在官府拨给的边区荒地上招募游民屯垦,以所获粮食,换取盐引,称为商屯,它在整个屯田事业中所占比重很小。屯田有时又被称为营田,原意是屯田以兵,营田以民。实际上,历代不少营田也常使用士兵,即使是民屯,通常也多采用军事编制,所生产的粮食主要也是用以供军需。规模历代屯田规模不一。汉武帝在黄河姜寨黍粒及贮黍陶罐河套以至河西张掖、酒泉一带屯垦戍卒六十万人。唐代屯田主要在辽东至陇右的北方边界,有五万顷左右。宋代屯田不多,北宋真宗时有四千二百余顷。元代在各行省普设屯田,不下十八万顷。明代达于极盛,“东自辽左,北抵宣(府)、大(同),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址,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约达六十四万余顷。清代除保留漕运屯田外,裁撤卫所屯军,八旗和绿营诸兵都仰食于官府,只在蒙古、新疆和西南苗疆所在设有若干屯田。屯田制度进入尾声。原始石磨盘

剥削形式

屯田是强制人们耕种官地。曹魏、元、明的屯田兵有特殊的军籍,世袭服役,地位比较卑下;汉、唐、宋的屯田兵只是编入军队的民户,身份与屯民及普通百姓无何差异。剥削形式大体有三种:

劳役地租。多是屯官给工具、种子,又常是集体劳作,收获除供屯户食用外,全部交官。唐、宋的屯田多属此类。明、清的漕运屯田,授给军户田五十亩,令其提供漕运徭役,也是一种劳役地租。

分成制实物地租。曹魏的许下屯田,用官牛的,其收获官六民四;用私牛的,对半分。西晋初年和前燕的屯田,用官牛的,官八私二;用私牛的,官七私三。

定额实物租。西汉在西北的屯垦,“田六十五亩,租二十六石”(《居延汉简甲编释文》,1585简),即每亩租四斗。北魏民屯,一夫缴粮六十斛。南朝刘宋武吏屯田,每人缴米六十斛。明初,辽东每军限田五十亩,租十五石;惠帝时,军田五十亩,纳正粮十二石,供军士用,余粮十二石为地租,后余粮减为六石。清嘉庆间,伊犁屯田每兵每年交粮十三石。

作用半坡粟粒和贮粟陶罐

屯田保证了边防军的粮饷需要,对于边疆可耕地的开拓和边防的巩固有积极作用。又因集中较多人力、物力,可以兴修较大的水利工程,推广一些先进的生产技术。但屯田的成绩与历代屯田的政策密切相关。大致说来,凡是设置屯田的朝代,在建国初期,屯田成绩比较显著,随着封建统治者日趋腐朽,剥削日益加重,屯田劳动者大批死亡或逃散,幸存者怠工,屯田也就逐渐变质瓦解。屯田是一种强制劳动,明清以来,分租制日益普遍化,早期所设屯田,后期多召佃出租。

均田制

北魏到唐前期的一种土地制度。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三百年。

均田制的内容

北魏颁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是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劳动力与土地分离,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产物。其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桑田为世业田,不需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十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五亩。家内原有的桑田,骨耜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达到应受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额与良民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民田还受,每年正月进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十五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

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均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原始陶器上的麻布印纹陶猪圈石斧

以上内容,各朝有过若干变动。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应受额改为一夫一妇一百四十亩,单丁一百亩;受田年龄改为十八岁成丁受田,六十五岁年老退田。赋役负担改为一夫一妇纳调绢一匹、绵八两(或布一匹、麻十斤),租粟五斛,单丁减半。十八至五十九岁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北齐河清三年(564)重新颁布均田令,规定邺城三十里内土地全部作为公田,按等差授给洛阳刚迁来的(原来从代京迁洛阳的所谓“代迁户”)鲜卑贵族官僚和羽林、虎贲;三十里以外、一百里以内土地按等差授给汉族官僚和兵士。一百里以外和各州为一般地区,应受田额与受田、退田年龄大致与北周同。奴婢受田人数按官品限制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间。赋役负担,一夫一妇之调与北周同,租为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则为良民之半。隋代开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业、露田受田额与北齐同。补充内容中突出的一点是官人永业田与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最多授给一百顷,最小四十亩。此外,内外官按品级高下授给职分田(

职田

),最多五顷,最少一顷。内外官署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赋役负担以一夫一妇为一床,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第二年减为二丈),绵三两。单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纳租调。丁男每年服役三十日(第二年减为二十日)。隋炀帝杨广即位,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大概也同时废除了他们受田的制度。牛耕(甘肃)耙地(甘肃)采桑(甘肃)

唐代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主要内容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见丁中),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户主的,则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民户原有的永业田,在不变动所有权的前提下,计算在已受田内,充抵应受的永业、口分额。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勋官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道士受口分田三十亩,女冠受口分田二十亩。僧尼受田与道士、女冠同。官户(指官府所属的一种贱口)受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请受。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可以请受永业、口分田,其数量为百姓之半。受田悉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授给。狭乡的人不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五品以上官人永业田和勋田只能在宽乡授给,但准许在狭乡买荫赐田充。六品以下可在本乡取还公田充。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口分田身死后入官,另行授受,但首先照顾本户应受田者。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碓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在职官依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有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离职时须移交后任。内外官署各有一顷至四十顷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均田农户法定的赋役负担,大致与隋同(见租庸)。甘肃嘉峪关出土画像砖耙地图扬场(甘肃)

均田制的施行与作用

均田令,一方面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但限制他们占田过限。一方面又规定授田时先贫后富,以及限制民户出卖应受份额的土地,以期农民也能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其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均田令规定的受田数量,指的是应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额。实施均田令时,民户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块无主土地按田令规定进行登记,算作已受额外,不满应受额部分,是否可以补充,补充多少,则因时因地而异。总的说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绝大多数是达不到应受额的。在长期战乱,存在大量无主土地、荒田的地区,农民所受土地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东地区。但各个地区之间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宽乡、狭乡之分。唐贞观时,关中的灵口就是狭乡地区,一丁受田只有三十亩。有的地区还不到三十亩。在相对和平时期,缺乏无主土地;农户受田则很少。如隋初狭乡一丁只有二十亩,没有丁男的户,土地更少。从文献记载和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手实、计账、户籍以及给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均田令无疑是施行了的。直到开元时期,西州仍在进行土地还授,尽管还授的田亩数很少。甘肃嘉峪关出土魏晋画像砖牧牛图甘肃嘉峪关出土画像砖牧畜图

学术界对均田制实施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终仅施行于北中国,江南没有推行。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均田制是在鲜卑拓跋部由游牧、畜牧经济向农业经济转变,鲜卑及其他少数民族与汉族融合的过程中产生的,它的实施加速了上述转变过程。隋朝所以能够统一南北以及唐王朝的强大,均田制的实施是一个重要原因。甘肃嘉峪关出土画像砖牧马图甘肃嘉峪关出土画像砖坞壁图

均田制的性质学术界看法不一。主要有两种说法:①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但此说对均田制是否包括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一部分学者认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制内。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私有土地存在于均田制之外,与均田制同时并存。②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北魏实施均田制时,中国北方一方面存在着大量无主土地和荒地,按照传统,属国家所有;一方面存在着以宗主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势力和早已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实施均田制并没有改变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均田制的两重性,正是客观存在着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在法令上的反映。实施均田令,不仅把国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请受登记,原有的私地在不变动所有权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规定进行了登记,充抵应受额。这一原则贯彻于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终未变。均田制范围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等,属国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园宅地、桑田(麻田、世业田、永业田)、官人永业田、勋田、赐田等,属私人所有。这两种封建所有制性质不同的土地,并存于均田制范围内,互相影响,互相转化,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耕织图康熙耕织图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唐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职田

中国古代按官职品级授予官吏作为俸禄的土地。施行于西晋至明初,其间亦曾称为菜田、禄田、职公田、职分田等。职田是国家掌握的公田,不属官吏私人所有,只以收获物或部分收获物充作俸禄的一部分,官吏离任时要把职田移交给下一任。这种土地严禁买卖,也不得换易。

东汉献帝时,曾将京畿三辅地区(今陕西中部)的公田按原俸禄等级给予百官,让他们自己收取租税,是职田制的萌芽。两晋时期,职田逐步形成固定的制度。西晋元康元年(291)正式规定中央官吏按一、二、三品授予菜田十、八、六顷。菜田的授受办法是:以每年立夏为断,立夏前到任的官吏,可收取当年的田租为俸禄;立夏后到任的,田租归前任,继任者另外领取一年的食俸。东晋时,始授予外官禄田,其数量大体上是都督二十顷,刺史十顷,郡守五顷,县令三顷。南朝刘宋各级官员所得禄田数量比西晋有所增加,禄田的授受也改以芒种为断。元嘉末年又一度改变为按官吏到职之月起,计月数而分其田禄。齐、梁、陈各代也都有禄田。北魏太和五年(481)对州刺史、郡太守等地方官依官品等差给以公田,是为北朝授职田之始,至太和九年颁布均田令时予以重申。隋给职分田,一品五顷,至五品则为三顷,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唐代武德元年(618)诏令内外官各给职分田,数量亦以秩品高下为差。唐代的职田只授给职事官。未补正的内供奉和里行官不给职田,只从太仓领取相当职田地租最低量的“地子”;员外官则既无职田也不给“地子”。

职田形成制度以后,历代政府都十分注意职田的管理,以保障百官的经济利益。唐代职田由尚书省工部屯田郎中主管,具体事务由朝廷委派使职官和州县长官处理。州县每年六月要勘造一次职田籍帐,申报尚书省。这种籍帐记载职田四至、田租标准等,称之为“白簿”。当年十月依据白簿征收地租,给付本官。在白簿的基础上,又有三年一造的职田“黄籍”,供长期保存。唐代前期,基本上实行了此种造籍制度,但也有例外。由于职田常常是侵夺农民的熟田,严重妨碍均田制的施行,以致政府不得不承认职田“侵渔百姓”,在贞观十一年(637)和开元十年(722)两次暂时停给职田,改给仓粟(每亩折合二斗)。唐代后期,职田管理日渐混乱,职田籍帐多不能按规定勘造,贪官污吏和地方豪强常常乘机用各种手段兼并职田,使之成为“形势庄园”;与此同时,又换易荒闲薄地充作职田,照旧征取高额地租。

从两晋至唐,职田的经营及其直接劳动者的身份都有所变化。两晋南北朝时期,禄田由官府使役驺卒、文武吏及僮耕种。这些劳动者往往是全家服役,世代相袭,人身依附极强,其身份十分卑微。他们在禄田上受到分成制的地租剥削,每年至少要将收获物的五成或六成交给官吏。所以此时期禄田上的劳动者实际上是农奴。唐代授予职田,不再同时授予田驺、吏、僮等作为劳动力,而由职田的管理当局“借民佃植”或受职田的本官“自佃”。法令规定职田租佃“并取情愿,不得抑配”。因此,唐代的职田一般是分成小块,由国家编户即普通称之为“百姓”的人(主要是自耕农)佃种。这些职田劳动者同两晋南北朝的驺卒等相比,有较“自由”的身份,对受职田的官员一般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但他们同样承受残酷的剥削。唐代职田实行定额租制,其租额通常限定在二斗至六斗,实际上职田佃农所受的剥削远不止此数。他们在交租之外要另交职田草,又要变米雇车搬送(或交纳脚钱),甚至还要交纳另立名目的桑课等。职田差税如此苛重,农民不愿耕种,唐后期不得不在局部地区临时将职田田租分摊在两税地亩上,使之成为两税的附加税,由两税户交纳。此法并未久行,更通常的办法是州县逐年将职田强行摊派给百姓租佃,甚至强令身居城镇的人虚额出税,给百姓造成极大的苦难。当时有人就指出“疲人患苦,无过于斯”。其结果是造成职田佃农相继逃亡,而官府又变本加厉,捕系亲邻,征赔地租,把负担摊配在其他农户身上,从而加速了更多的农民破产、逃亡。

北宋真宗咸平二年(999),沿唐制复置职田,以官庄及远年逃田充,然只授予外任官,中朝官不再享有。其数额: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镇三十五顷,防御、团练州三十顷,中、上刺史州二十顷,下州及军监十五顷,边远小州、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七顷,转运使、副使十顷。其中州县长吏得百分之五十,以次官差减。仁宗庆历三年(1043)更定守令佐职田顷亩之限:大藩府长吏二十顷,通刺八顷,判官五顷,余并四顷。防、团、刺史州、小军监及上、中、下县,类此。陆田以三月底、水田以四月底、麦田以上年九月底为限,官员在限前到任者,才能享有当年的职田租入。元丰初诸路共约有职田二百三十四万八千六百九十七亩。职田佃户召浮客(客户)充,每顷不得过三户;公人及主户不许租佃。稍后又规定,第四、第五等主户亦可租佃。地租有实物分成租,也有实物定额租,后者日占优势,以致北宋末年规定,职田租课并折纳现钱。职田免二税和沿纳,租入全归各外任官分享。贪官污吏往往非法多占职田,以重租、折变侵渔佃户,至有无田而令民纳租者。

金循宋制授予外任官职田,按品秩和职事定其多寡,自正三品三十顷或二十五顷,下至从九品三顷或二顷。品同职异,所授职田有差别,如正五品刺史、知军监使十三顷,余官并十顷。猛安谋克、乌鲁古(群牧所)官等无职田。职田每亩取粟三斗,草一称,初就输于各官公字,天德二年(1150)改送官仓,按月均数,随月俸支给。

元制,诸路、府、州、县、录事司官及按察司(肃政廉访司)、转运司官有职田,其余并无。路以下各级地方官职田定于世祖至元三年(1337),按察司官职田定于十四年。自上路达鲁花赤、总管、按察使(约正三品)十六顷,以下递减至主簿、县尉(正、从九品)二顷。各官职田从官田及荒闲地、户绝地内标拨,招募佃客耕种,依乡原例收租;将拨到顷亩、条段、四至造册申报户部,以后继任官员相沿交割。江南职田初依腹里体例给与,因荒闲地少,实得者无几。至元二十一年改为比腹里减半。至大二年(1309)拘收职田入官,改支禄米,自三品每年一百石依次减至七品以下四十石;四年,仍复旧制。初,前后任官交割,北方以施工布种、南方以芒种时节为限,限前归后官,限后归前官;皇庆元年(1312)改为按支俸月份收租入。元职田租为定额租,交纳实物或折钞,由佃户送纳各官衙门。官员多倚势增租,如袁州路原额每亩米二斗二升,江南湖北道三斗,都增至六斗,福建道廉访司职田租更高达三石。而且不论丰歉,多是全收,并加收斗面、鼠耗,索要他物。各地都有勒迫附近民户认种职田,或佃户逃亡则令民户包纳,或未拨到职田而按应得数额摊配民户纳租的现象。

明太祖洪武十年(1377),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俸禄。后(年代不明)收职田,改为折俸钞颁给,职田制遂废。

族田义庄

宋以后属于某一宗族所有的土地。族田分两种,一种是由一个家族共拨出一部分土地,征收地租,专作该家族祭祖开支的祭祀用,也叫祭产、祀田。这种祭祀田一般数量不大,但极为普遍。一种是由族内为官者、殷富者捐置或合伙捐置,用以接济贫穷,赈恤孤寡及协济族人读书应试的赡族田。这类族田又称义田、义庄。义庄原指掌管族田及租米分配的机构,后来不加区别,义庄和赡族田成为一个族姓土地的通称。

族田义庄创始于北宋范仲淹。宋仁宗皇礻右二年(1050),范仲淹在苏州长洲、吴县置田十余顷,将每年所得租米,供给各房族人衣食、婚嫁和丧葬之用,始称“义庄”。范仲淹亲定规矩十三条,规定各房五岁以下男女,每人每天给白米一升;冬衣每人一疋,五到十岁减半。族人嫁娶、丧葬,则分等发给现钱。在以后续定规矩中,又规定义庄的经济管理有相对的独立性:尊长不得干预义庄掌管人依规办事;族人不得借用义庄的人力、车、船和器用,不得

租佃

义田,不得私自将义宅屋舍兑赁典当,不得占居会聚义仓。义庄不得典买本族族人土地。南宋时,范氏义庄田产逐渐增多,宋宁宗时,族人购置田产,另置“小庄”,以补义庄的不足。宋理宗赵昀时,义庄田产达三千多亩。

范氏义庄为宋代宗族置田开创了先例,各地官员竞相仿效。北宋吴奎、刘辉、李师中、韩贽、何执中,南宋史浩、楼踌、张浚、刘渊、熊庆胄及陈德高等,无不购置义庄。义庄田产的用途不仅在赡养本族族人,而且扩大到培养本族士人和赈济本地贫苦百姓。从此,建立义庄成为地主阶级维护宗族统治的一种手段。宋代以后,义庄更为盛行。

族田义庄在元明时有所增加,但为数不多。清代两百多年间发展比较迅速,各省都有关于族田义庄的记载。江苏省以江南最多,如官僚地主聚居的吴县,见诸记载的义庄,明代以前只有数处,有田不超过万亩;清代已达五十九族姓,共有田六万三千七百一十九亩。江南五府一州数十县厅,族田义庄田额从低估计也有数十万亩。江西省族田义庄也很多,据乾隆二十九年(1764)调查,全省宗祠凡八千零九十三处,其中置有族田的六千七百三十九姓,从低估算每族姓按两百亩计,也达一百三十四万多亩。安徽省皖南族田最多,以徽州府而论,据1949年统计,全府耕地一百一十八万三千四百七十七亩,其中族田为十六万九千四百三十一亩,占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十四还多,清代后期族田额与此当相去不远。据此估计,皖南四府一州二十余县,族田可能达数十万亩。广西族田,或谓道光末年平均每县有三万亩。广西共有八十多个州县厅,从低估计,全省族田也在百万亩以上。族田占比重最大的为广东省,清代前期,大户族田数千亩,小户数百亩。清代后期有所增加,光绪年间,或谓有的府县族田“粮额实占其邑之半”,所说可能夸大,但仍不失为族田数额巨大的具体反映。

族田义庄创建人多系“累世仕宦之家”,即官僚地主,也有少数富商。这类土地因系私人捐献,地权基本操在地主富户之手,他们凭借族田,通过租佃关系,操纵族众,剥削穷苦族人。这类族田相对稳定,一般不准买卖,并受到国家法令保护。清乾隆二十二年制定律例,盗卖族田照“盗卖官田律治罪”。

官绅地主创建族田义庄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经济权力维护宗法关系,以巩固封建统治,因此受到封建政权的维护。明清时尤其是清代,伴随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宗法关系趋向松懈,或谓“自宗法不行,士大夫无以收其族,昭穆既远,视为路人”。针对上述变化,官绅地主建祠修谱,加强宗法关系,同时建置族田义庄,用经济手段约束族众。清人大倡“祠堂敬宗”、“义田收族”之说,即源于此。方苞在论述吴县范氏义庄时曾明确提出:范氏族姓宗法之所以长期持续不坠者,“盖以文正置义田,贫者皆赖以养,故教法可得而行也”。乾隆年间,章学诚谓创建义庄可以“补王政所穷”,即通过族田义庄强化宗法关系,起稳定封建秩序的作用。直到清代后期,冯桂芬说:“千百族有义庄,即千百族无穷民”,他的设想是推广族田义庄制,使“亿万户皆有庄可隶”,这样,广大农民都被控制在官绅地主所操纵的义庄之下,则“奸宄邪慝,无自而作”。所以,有清一代,在封建宗法关系趋向松懈、农村阶级分化加剧、社会秩序日益动荡的条件下,族田义庄曾成为地方行政的辅助,对封建统治起着一定维护作用。租佃

中国历史上地主向农民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一种土地经营制度。租佃制度产生的历史前提是:一方面,地主占有了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另一方面,广大农民不占有土地,但占有在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们的部分其他生产资料。他们利用这些生产资料租种地主的土地,独立经营农业以及家庭手工业,而把剩余劳动甚至部分必要劳动作为地租交纳给地主。相比于没有独立人格的奴隶,租佃农民的身份是自由的。但同时,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又必然形成租佃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地租的实现,也必须有赖于地主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

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经营方式是租佃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租佃制度呈现各种不同的形态。其产生和发展,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先秦到魏晋南北朝(约前6世纪~6世纪),租佃制度产生并初步发展。

租佃制度产生于春秋、战国时代。春秋后期,周天子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丧失,“公田不治”,土地关系逐渐走向私有化,井田制破坏,封建依附关系开始产生、发展起来。新兴的地主阶级改变旧的剥削方式,招徕逃亡奴隶和破产平民,作为自己的“私属徒”,把土地分给他们耕种,从中收取地租,租佃制度于此产生。这就是董仲舒说的自商鞅变法后,土地得以买卖,小民破产者无以为生,“或耕豪民之田”的情况。所以中国古代的地租,从租佃关系产生之日起,就由实物地租占支配地位。而实物地租的基本形态是分成租制。

在秦汉时期,租佃制度得到初步发展。由于土地兼并,越来越多的小农丧失土地,沦为大土地所有者的佃农。同时,专制国家为解决流民问题,也将大量的封建国有土地出租给农民,即“假民公田”。西汉宣、元二帝时(前86~前50),前后凡八次下诏,“假民公田”。承租官田地者向国家纳租,租率一般在收成的四五成之间,称作“假税”,据居延汉简的记载,西汉宫田租中已出现个别定额租的情况。另外,当时也有一定数量的官田地被权家、豪民所揽租,他们或驱奴耕种,或转手再出租给小农,以致“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归公家也”。这说明在官田地的租佃关系中已经出现了“二地主”的现象。

从东汉末年起,直至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豪强地主势力的膨胀,并进而形成士族地主集团,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也进入了一个人身依附关系特别严重的阶段。

这一时期依附于世家大族的租佃农民来源略有不同,主要来自由破产小农转化而成的徒附,此外还有宾客、宗人及被放免的奴隶。这些依附农民承租庄田,进行耕作,向主家纳粮完租,“输太半之赋”。除实物地租外,他们要无偿地为田庄主服劳役,如砍伐林木、修治陂渠、营造院宇、担任运输等。田庄主还把他们编制起来,组成私人武装,平时为主人看家护院、巡警守卫,战时则跟随出征,由此逐渐形成部曲、家兵制度。他们一般都脱离了专制国家的控制,系世家大族的私属。从曹魏的“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的措施,到西晋的官吏依品级占田、荫客、荫亲属制的规定,以及东晋的给客制,说明专制国家已逐渐对世家大族荫占人口的现象予以法律确认。所以当时的依附农民没有自己独立的户籍,而附注于主家之籍。他们只有通过自赎或田庄主的放遣,才能脱离依附关系,获得自由。

曹魏初年,曾广泛推行屯田,把民田的租佃制度应用于官田,因此民屯中的屯田客及军屯中的士家身份地位,明显地带有时代的特征,受国家的严格控制。

不过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大田庄普遍存在依附性很强的租佃关系的同时,一般民田的租佃中已经出现个别的缔结契约关系的现象,新的租佃形式正在悄然形成。

第二阶段 从隋朝至元朝(6世纪后期~14世纪),立契租佃制度普遍流行。

唐朝前期,立契租佃制已经相当盛行。唐朝中叶,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大土地所有制迅速发展,均田制终于破坏,多数自耕小农丧失土地,沦为封建地主的佃农。租佃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比例遂迅速扩大,并进而占据主导地位。

唐朝前期,除了封建贵族及其从属的部曲与奴隶外,其余都是编户百姓。唐律明确禁止百姓浮浪他所。中央曾多次遣使搜括浮逃户。中期以后,政府推行使浮逃户著籍的政策,著籍者称为客户。虽然这时客户中的多数是佃食客,但它却只是与“土户”对称的“客籍户”的简称。客户的含义到宋朝才发生重大变化,成了“无产而侨寓”的佃户的代称,而与主户(税户)相对称。根据宋朝户籍资料分析,当时客户约占全部户数的三分之一;同时,主户中的第五等下户也普遍租种地主的土地。所以宋朝以后,佃农成为社会生产的主体。由于租佃制度的流行,秦汉以来对大土地所有者带有贬义的称呼如“豪民”、“兼并之徒”等,逐渐废弃不用。在唐宋文书中,已公然称其为“田主”了。

普遍实行立契租佃制,是这一时期租佃关系发展的主要特征。据出土唐代文书证明,在西州的土地租佃中,契约关系十分流行,以致重要的生产工具例如耕牛的租赁,亦需缔结契约。入宋以后,缔结契约成为形成租佃关系的基本形式。官田的租佃,一般也订立契约文书。

这一时期的租佃契约,从本质上说虽然仍是封建地主剥削农民的凭据,但它毕竟在历史上第一次对主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当时的租佃契约,一般都分画疆畎,写明田主、租田人和见知人,并规定地租的数量、交纳形式,以及租佃的期限等。对佃农来说,契约基本保证了他们在一定时期内对土地的耕作权,以及当契约限满之后退佃“起移”的自由。北宋天圣五年(1027),宋廷明确规定:今后“私下分田客”当每年收田毕日,可不必取得主家的凭由,商量去住,各取稳便。立契租佃制的普遍化,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隋唐以后租佃制度的发展还表现在其他方面。

首先,地租形式发生局部变化。唐宋时期,除个别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劳役地租的成分还比较高外,一般地区广泛实行产品地租,其中实物定额租的比例有了扩大。

在实物分成租下,因收成与地租额直接相关,所以地主往往监督、干预生产,他们对佃农的超经济强制也较为严重。定额租是从分成租发展而来的。在定额租下,不管收成多少,农民都得按契约规定交足地租,所以地主已不再直接干预佃农的生产,这有利于佃农的独立经营。同时,由于在定额租下增产部分可由佃农支配,所以他们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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