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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3 09: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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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公教育教师资格考试研究院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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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2015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专用教材:幼儿园一本通(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

中公2015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专用教材:幼儿园一本通(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试读:

中国第一套具有实战意义的教师资格考试辅导图书

全面提升教学能力 掌握考试技巧 实现一次通过

自教育部2011年在浙江、湖北率先开展教师资格“国考”改革试点工作四年来,先后已有15个省份进入“国考”。按照教育部要求,2015年起全国将全面实行教师资格统一考试。从改革试点省市的考试情况来看,通过率不足三成。一方面显示了教师资格“国考”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的准入标准越来越严格,另一方面显示了广大考生没有真正转变观念积极备考,未能掌握通过考试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

从考试大纲来看,改革后的教师资格考试,分幼儿园、小学、中学三个学段,笔试科目及面试内容如下表所示:

中公教育教师资格考试研究院组织数百位教育理论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在教师资格考试培训课程的基础上,于2012年推出了业界第一套具有实战意义的“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专用教材”。此后,丛书编写专家组不断研究考试,紧扣考试大纲和最新真题考点,分析命题规律与趋势,不断优化图书内容,提高课程质量,提升应试者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帮助越来越多的考生顺利通过了考试。

2015最新版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专用教材共172本图书,包括笔试教材系列35本,标准预测试卷系列32本,高频考点速记系列32本,真题大全系列3本,题库系列32本,考前命题预测试卷系列32本,面试系列6本。该笔试教材系列图书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权威编著 汇聚名师专家智慧

中公教育教师资格考试研究院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组织数百位教育理论专家和具有实践经验的一线教师,在深入研究教师资格历年统考真题及命题趋势的基础上精心编写,倾力打造出本套教师资格专用教材系列,领跑教师资格辅导行业。这是多年辅导经验与智慧的结晶,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为考生指明正确的方向,为考生的教师征途保驾护航。专业解读 洞悉考试命题规律

中公教资专家团队凭借其雄厚的师资力量,结合十多年教师资格考试辅导与教学经验,对最新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专业解读,深入分析了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原理和考查重点,全面总结命题规律,科学预测命题趋势,从考生的角度出发,对考生的复习方法进行合理点拨,使考生精准把握考试脉搏,掌握解题技巧,助力考生赢取满意分数。系统归纳 全面梳理重要考点

中公教资专家团队秉承两个编写标准,即“依据大纲内容”和“紧扣真题考点”,对教师资格考试真题考点进行系统统计,对考点出现的频率和难度进行了细致分析,全面梳理教师资格考试的所有考点、能力要求和题型类别,最终架构起以考试大纲内容为中轴线,合理串联起教师资格考试重要考点的知识体系,使考生切实掌握考试内容,复习更加具有全面性和针对性。高效备考 科学复习事半功倍

本套教材的主体内容为双色设计,考试重点用红色波浪线进行标记,以帮助考生快速抓住核心内容。高频考点后添加了真题再现、知识拓展、考题预测等内容。真题再现板块为考生呈现了历年有代表性的真题,帮助考生精准把握考情;知识拓展板块对主体内容进行了必要地补充,便于考生理解和巩固;考题预测板块对重要知识点进行命题预测,进一步提升考生应考能力。章后的“能力提升训练”提供适量的模拟题,使考生能够自我检测,有效提升应考能力。名师伴学 答疑解惑稳步提升

中公教资团队为考生提供专业、全面、细致的售后服务,以帮助考生尽可能地提升应试能力和实战水平。购买本套教师资格图书,可以在线体验网校精心研发的教师资格精品课程,并可在线视听最新考试真题名师精讲,更有上百名专家定期举办教师资格考试讲座,讲解考点,解惑答疑。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相信各位考生通过自己的努力,能稳步提高教育教学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顺利通过考试,早日圆梦三尺讲台,做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中公教育教师资格考试研究院2014年12月上篇综合素质(幼儿园)重点导读与备考方略

综合素质包括职业理念、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文化素养以及教师基本能力五大部分。它要求考生掌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必备的教育理念和知识以及基本素养。考查的方式灵活,涉及的知识十分广泛,具有一定的难度。

学习综合素质这一部分,需要真正地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并能灵活运用。本篇内容全面详尽地讲解了综合素质的知识点,并根据大纲分析了每个知识板块的考点。考生需要结合“考点聚焦”,建构完整的知识体系;认真研读教材,深入理解重点和考点,结合“真题再现”和“考题预测”的题目,准确把握真题的考查形式以及命题思路,并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不断思考,学会应用,提升解题技巧。第一章职业理念从考试大纲看本章考点

1. 教育观

理解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掌握在幼儿教育中实施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理解幼儿教育作为人生发展的奠基教育的重要性及其特点,能够以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分析和评判教育现象。

2. 儿童观

理解“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

理解“育人为本”的涵义,爱幼儿,尊重幼儿,相信每一个幼儿都具有发展潜力,维护每一个幼儿的人格与权利。

运用“育人为本”的幼儿观,在保教实践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幼儿,不因性别、民族、地域、经济状况、家庭背景和身心缺陷等歧视幼儿。

设计或选择丰富多样、适当的保教活动方式,因材施教,以促进幼儿的个性发展。

3. 教师观

了解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

具备终身学习的意识。

理解教师职业的责任与价值,具有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热情与决心。第一节 教育观【参考答案】

王老师的行为违背了育人为本的儿童观,是不可取的。

首先,儿童是发展的人,儿童有着巨大的发展潜能和发展需要,同时儿童的发展还具有幼稚性。王老师没有问清缘由就批评亮亮,以刻板的眼光看待亮亮,忽视了亮亮的发展潜能,没有帮助亮亮改正错误。

其次,儿童是独特的人,是完整的人,具有丰富的精神生活和内心世界。王老师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亮亮,没有从亮亮的角度考虑问题,没有把亮亮作为独特的人。

最后,儿童是权利的主体,儿童和成人具有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价值。王老师没有把亮亮作为平等的地位看待,用手戳亮亮的头以及进行辱骂更是侵犯了亮亮的权利。

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我们应该自觉学习育人为本的儿童观,在保育和教育活动中正确看待儿童,把他们看做是发展的人、独特的人、学习和权利的主体,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的发展。(三)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每个幼儿都有其独特的价值,在教育教学中应该承认差异、适应差异,追求多样性,尽可能地提供适合幼儿发展的机会,保证幼儿有机会获得适合其特点的教育。教师在教学中要根据不同幼儿的认知水平、学习能力以及自身素质,选择适合每个幼儿特点的学习方法有针对性地教学,发挥幼儿的长处,弥补幼儿的不足,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树立幼儿学习的信心,从而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1. 实现角色转换

每个幼儿在行为、兴趣、爱好、才能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幼儿教育工作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就必须了解每个幼儿的独特性,对儿童进行个别教育。而教育的这种个别化往往迫使教师角色发生变化,从“专家”的角色转换为“指导者和协助者”“促进者”“创造者”“组织者”“建议者”“记录者”“评价者”,使纵向的指挥与服从的师生关系切换为横向的平等对话的师生关系。为此,教师要针对儿童的具体情况,扮演相应的角色,以促进儿童富有个性的发展。

2. 深入研究幼儿

教师只有全面了解幼儿的个性特征,深入研究幼儿的优点和缺点,才能区别对待幼儿,向幼儿提出切合实际的要求,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1)教师要亲密接触每个幼儿

幼儿世界是一个特殊的世界,教师要想进入儿童的精神世界,就必须与幼儿密切接触,做幼儿的朋友,和幼儿一起谈话、看图书、讲故事、做游戏,和幼儿共同享受欢乐和喜悦,共同分担忧愁和恐惧,获得幼儿的理解和信任,找到打开儿童心灵的钥匙。(2)教师要仔细观察每个幼儿

在和幼儿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教师要细致观察幼儿,而活动是教师观察幼儿的重要窗口。教师既可通过园内的生活活动、游戏活动、教学活动来观察幼儿,也可通过园外的亲子活动、参观活动、郊游活动来观察幼儿。(3)教师要准确评价每个幼儿

在观察记录每个幼儿的基础上,教师可从某一方面(如体力、认知、语言、社会性、情感、审美)对幼儿的发展水平进行归类分层,也可从总体上对幼儿的个性特征加以分析。(4)教师要全面分析每个幼儿

幼儿的发展水平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教师要寻找、推断、分析其主要成因,究竟是幼儿自身的因素(如残疾、疾病、特殊才能)造成的,还是幼儿家庭的因素(如家庭环境、家庭生活方式、父母职业、亲子关系)导致的,或是幼儿社会文化的因素(国籍、种族、民族、价值观、文化传统)致使的。

3. 构建独特环境

环境在促进儿童健康发展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因为“学习者生活的家庭、学习和工作环境与我们在其中所进行的教育活动同样重要”。教师应创设环境,优化环境结构,为每个儿童提供最适宜的环境,以满足集体中所有个体的需要,促使每个儿童健康地成长。(1)营造尊重每个儿童的文化和语言的环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增大,人口流动的加速,中国走向世界及世界走进中国的格局的形成,班级儿童不仅会来自不同的家庭、不同的社区、不同的省市、不同的民族,而且也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讲不同的语种,所以,教师要了解每个儿童独特的文化背景和语言文字,认识到“每个儿童都应有机会在一个尊重他们的环境里成长”,为儿童营造认可、宽容、接纳的氛围,使儿童能“对富有个性的自己的文化语言、社会背景感到自豪,同时也尊重文化的多元性”。(2)创设发展每个儿童的兴趣和能力的环境

儿童的兴趣有不同之别,儿童的能力有强弱之分,教师应创造丰富多彩的环境,以适应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发展方向的儿童的需要。教师可布置图书区、艺术区、电脑区、科学区、沙水区、体育区等多种活动区,使有不同兴趣的儿童能从中选择,进入区域活动。教师还可为同一活动区投放不同类别、不同难度的材料,使能力不同的儿童能自由选择,按照自己的方式操作材料。(3)构建促使每个儿童获得进步和成功的环境

教师要为儿童创造民主宽松的心理环境,使每个儿童都对自己充满信心,敢于冒险,不怕挫折。通过运用多种感官进行尝试而不断取得进步,走向成功。

4. 利用儿童的思维方式与强项

教师要重视儿童个体在学习方式上所表现出来的差异,从每个儿童最擅长、最喜欢的学习方式中找到切入点,设计出与儿童个体学习特点相适应的教育活动,使每个儿童能通过最合适的入口、最顺利的路径来学习,获得最大化、最优化的发展。

例如,对于“语言学习者”来讲,教师要为其提供听词语、说词语、看词语的机会;对于“逻辑—数学学习者”来讲,教师要为其提供分类、归纳、抽象、概括的机会;对于“空间学习者”来讲,教师要为其提供通过视觉、想象、色彩进行活动的机会;对于“音乐学习者”而言,教师要为其提供和音乐、律动打交道的机会;对于“身体—运动学习者”而言,教师要为其提供触摸、运动、尝试、活动的机会;对于“社会学习者”而言,教师要为其提供分享、合作、交往的机会;对于“自我认知学习者”而论,教师要为其提供独自工作、自我指导、独处、个人活动的机会;对于“自然观察学习者”而论,教师要为其提供与大自然充分接触的机会。这样,每个儿童都能得到满足和成功,健康快乐地成长起来。

每个儿童都与众不同,与其他儿童相比,都有优势、劣势。教师在对儿童因材施教时要依靠儿童身上的优点,发展提升儿童的强项,弥补改进儿童的弱项。(1)发现儿童的特点

每个儿童都有自己的特点,在体智德美诸方面的发展上也不会同步,表现出自己的优势领域和弱势领域。教师要善于发现,并以此为基础,设计个性化的教育活动,以深挖儿童的潜力。当每个人都有机会挖掘自身的潜能而高效地学习时,他们必将在认知、情绪、社会甚至生理各方面展现出前所未有的积极变化。(2)鼓励儿童的强项

不论儿童的强项是相对于同伴还是相对于自己,教师都要予以关注和强化。一方面,为每个儿童提供充分展现自己强项的机会,以提高儿童的自信心和表现力;另一方面,为每个儿童提供在自己的强项领域里担任“领头羊”的机会,以培养儿童的组织能力和合作能力。(3)改善儿童的弱项“如果教师确认了学生的长处,除了鼓励他们发展自己的优势,更重要的是还要利用这些优势改善自己的劣势。”可在儿童的强项和弱项之间“铺路架桥”,使儿童的强项能成为其弱项的基石和推动力;也可指导儿童将优势领域的特点迁移到弱势领域,使儿童在弱势领域中能直接、间接地利用自己的优势而获得多方面的发展。(四)优选保教活动方式,促进幼儿个性发展

1. 保教活动的设计原则(1)教育性原则:指教师在组织幼儿活动过程中发挥各种因素的教育功能、作用以及影响。(2)思想性原则:指教师应注意帮助幼儿正确地认识事物,形成正确的概念,并且结合幼儿思想实际、有意识地、自然地向幼儿进行思想品德的教育。(3)趣味性原则: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必须使各个保教环节充满趣味,以引起幼儿浓厚的学习兴趣,激发学习的积极性和求知欲,使幼儿处于愉快的气氛中。(4)实践性原则:教师要创设各种情景,组织各种活动,使幼儿在原有基础上,通过各种形式不断练习,多次重复,在实践活动中巩固和提高。(5)渗透性原则:将教育渗透到各种游戏之中,渗透到一日生活之中,渗透到物质与精神环境之中,渗透到家庭教育之中,做到事事、时时、处处皆能使幼儿接受到生动而规范的教育。

2. 保教活动的内容设计

保教活动具有启蒙性、生活性、活动性、参与性、游戏性、情境性等特点。《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明确指出:“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是全面的、启蒙性的,可以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也可作其他不同的划分。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各领域的具体内容如下:。(1)健康领域中的身体保健部分包括生活习惯、饮食与营养、人体认识与保护、保护自身安全四个方面;身体锻炼部分包括身体基本活动技能、身体素质和基本体操三个方面。(2)语言领域包括谈话、讲述、听说游戏、文学作品和早期阅读五个方面。(3)社会领域包括社会环境、人际关系、社会行为规范和社会文化四个方面。(4)科学领域包括数学与科学两部分。(5)艺术领域包括音乐和美术两部分。

3. 保教活动的形式设计

根据对活动者的组织形式划分,保教活动可以分为如下几种:(1)集体活动

集体活动是全班幼儿参加的教育活动,是一种传统的组织形式。集体活动的优点是有利于提高活动效率和进行集体教育,缺点是不便于照顾幼儿的个别差异。(2)小组活动

小组活动是部分幼儿参加的教育活动。小组活动的优点是有利于教师对幼儿观察、了解、因类施教;有利于幼儿交往、商讨、合作,能给幼儿提供更多的表现机会,减少等待。(3)个别活动

个别活动是幼儿自我探索活动或教师对幼儿的个别教育活动。个别活动的优点是可以满足每个幼儿的兴趣需要,使幼儿充分展现个性,学习自我管理,便于因人施教。

以上三种活动形式有各自独特的功能,不能相互替代。在教育实践中,三者经常交替进行,相互渗透。

四、教育公正与幼儿的共同发展(一)“教育公正”的幼儿发展观

运用“育人为本”的幼儿观来开展教育活动,要遵循“教育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幼儿发展的“共同性”和“差异性”问题。

在学校教育活动中,“育人为本”也是以所有幼儿的发展为本,或者说以每一个幼儿的发展为本。必不须坚持“教育公正”原则。教育公正,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就是所有的幼儿都能够获得同样的教育机会,或者说教育机会对所有的幼儿来说是均等的。

教育机会均等原则的提出,是因为受教育者之间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包括:性别、民族、地域、经济状况、家庭背景和身心发展状况等。教育机会均等,就是要求公正地对待幼儿,不因性别、民族、地域、经济状况、家庭背景和身心发展状况的差异而受到不同的对待。因此,无论幼儿有怎样的差异,给予他们的受教育机会都应当是均等的。

所谓教育机会均等,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入园机会均等,一个是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

真题再现【2012年下半年幼儿园真题】范老师很少留意那些考试成绩一般的学生,而是把主要精力用于培养成绩优秀的学生。范老师的做法( )。A. 违背了严慈相济的要求B. 有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C. 有助于教学任务的完成D. 违背了公正施教的要求【答案】D。(二)有差异幼儿的共同发展

1. 幼儿的性别差异与共同发展

性别既是一种自然状态,也是一种社会文化状态。性别作为一种自然状态,是由遗传基因决定的。遗传基因的差异,会给不同性别的人带来发展的差异。所谓不因性别而造成受教育者的发展差异,做到促进男生和女生的共同发展,就是要做到不要因性别而形成一种性别幼儿发展的优势和另一性别幼儿发展的劣势。

2. 幼儿的民族差异与共同发展

民族是历史形成的,不同的民族在语言、习俗等方面有差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因此,在我国幼儿教育活动中,坚持“育人为本”,必须注意到民族差异,做到不同民族的幼儿共同发展,特别要注意少数民族幼儿的发展。少数民族的语言使用范围较小,因而在学校教育中,双语教育就成为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特点。少数民族幼儿在接受教育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必须受到重视,使各个民族的幼儿都能得到发展。

3. 幼儿的地域差异与共同发展

中国人口众多,地域广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存在着地域发展的差异。坚持“育人为本”,也要做到不同地域的幼儿得到共同发展。生活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幼儿,可能在教学设施、教师配置比较优越的学校里学习。他们的家庭也可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学习条件,因而地域差异可能成为幼儿发展中的一个问题。教育者要对于来自不同地域的幼儿,不同的发展状况,有正确的认识。正确地对待可能由于地域造成的幼儿发展差异,不能因幼儿所处地域的差异而歧视一些幼儿,要促进来自不同地域的幼儿共同发展。

4. 幼儿家庭背景的差异与共同发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然而社会中的家庭却千差万别。家庭有经济情况的差异,有家长社会地位的差异,有家长文化水平的差异,有家长性格的差异,有家长教育子女水平的差异,还有家庭结构的差异。家庭的这种种差异,可能会影响幼儿的发展。家庭经济情况好,家长社会地位高,家长文化水平高,家长教育子女水平高,父母婚姻状况好等情况,一般来说,可能会给子女创造比较好的学习环境。而家庭经济困难,家长社会地位低,家长文化水平有限,家长有性格欠缺,单亲家庭等,可能给子女的学习造成困难。教育者不能因为幼儿家庭的种种差异,以及这种差异给幼儿发展带来的困难,而歧视幼儿。

5. 幼儿身心发展水平的差异与共同发展

一个人的身心发展水平,是在一个较长时间里,在各种复杂因素影响下导致的。教育者不可能面对一个幼儿身心发展水平完全一样的班级。最有可能影响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对幼儿进行资源分配的因素,就是幼儿身心发展水平的差异。

从幼儿的自然状况看,他们的生理发展情况会有差异。特别是一些生理有残缺的幼儿,面对着更为困难的发展问题。生理上的残缺,有肢体的,有智力的。这些生理上的残缺,会影响幼儿的发展。

从幼儿的社会文化素质状况看,也会存在学习水平的差异。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可能背离“育人为本”幼儿观的情况,也会出现在对待幼儿身心发展的差异上。在教育活动中“育人为本”,特别要注意正确地对待幼儿身心发展的差异,要给予身心发展状况不同的幼儿以同样的关注,以促进幼儿的共同发展。第三节 教师观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从考试大纲看本章考点

1.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

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了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

2. 教师权利和义务

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3. 幼儿保护

熟悉幼儿权利保护的相关教育法规,保护幼儿的合法权利。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育工作中幼儿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的义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八条【社会公益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文化机构的教育】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校外教育】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六条【专项资金】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九条【集资办学】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一条【经费使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合作原则】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经费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刑事、民事责任】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真题再现【2014年上半年幼儿园真题】教育行政部门取缔了一批违反国家规定私自招收未成年学生的私立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这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答案】A。

第七十七条【行政、刑事责任】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行政法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行政法律责任】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追究制度】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3. 内容详解(1)总则

总则对涉及我国教育全局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教育的地位、教育的任务等内容。(2)分则

分则对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①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法》明确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即有十大教育基本制度,包括: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真题再现【2013年上半年幼儿园真题】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所确立的我国基本教育制度?( )A. 学业证书制度B. 教育考试制度C. 教育督导制度D. 教师培训制度【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十大教育基本制度,涵盖了全民教育(从学前到成人,乃至终身);涵盖不同类型的教育(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涵盖了教育过程的重要环节(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

②办学机构《教育法》确立了我国的办学体制,明确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设立、变更、终止的程序和应当办理的手续,规定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教育法》同时确立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资格、财产权归属及其同其校办产业的关系作了规定。

③教育者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对于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深入规范教育者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教育的依据。在这些规定里包括教师的地位、待遇,建立国家教师资格制度,以及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制度等。

④受教育者权利与义务

在受教育者权利与义务方面,《教育法》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并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在受教育者权利与义务规定方面,特别强调了国家要保证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⑤社会教育主体

在教育法律关系的社会教育主体方面,拥有相应的教育权利,也负有相应的教育义务。学校教育必须同社会教育相结合,社会的教育力量必须纳入教育体系中来。将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的结合,纳入到教育的法律关系中,是国家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⑥政府进行教育投入和提供条件保障

在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方面,本章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同时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本章还保障了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⑦对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规定《教育法》赋予教育主体在中国法律范围内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权利。

⑧有关法律责任《教育法》明确了与主体义务相关的三大方面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教育单行法

教育单行法,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教育单行法遵循宪法和教育基本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 《义务教育法》的性质与地位《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单行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义务教育法》对《教育法》规定的“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中的义务教育制度进行法律规范。

2. 《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1)基本结构《义务教育法》共有三部分(总则、分则、附则),八章,63条。其中,总则是对义务教育活动的总体规定,分则是对义务教育活动各个方面的分别规定,附则是就未尽表达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说明。(2)主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实施目标】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适用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政府、家长、学校、社会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保障措施】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九条【问责制度】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保障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社会的义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学校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校园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安全措施】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违法获利】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校长负责】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真题再现【2013年下半年幼儿园真题】学生小涛经常旷课,不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学校对小涛进行教育的恰当方式是( )。A. 将他交给家长批评教育B. 了解情况后耐心教育他C. 等待他自我醒悟并改正D. 批评教育无效果开除他【答案】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资格及职称】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教师待遇】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三条【支教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目标】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素质教育】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德育为先】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课外活动】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材编写】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经费的行政保障】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四条【经费的责任主体】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经费的使用】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未履行经费保障职责的法律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教师的法律责任】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行政法律责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家长的法律责任】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行政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不收杂费】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的补充说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实施时期】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3. 内容详解(1)总则

总则对于《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和涉及的各种教育关系的调整,具有根本性的指导作用和规范作用。总则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高度概括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内涵和特点;明确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义务。(2)分则《义务教育法》分则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①学生

本章对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入学资格进行了规定。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方面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②学校

本章对政府调整设置学校规划;学校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校园安全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义务教育法》强调了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分重点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不得改变、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行为方面也作了相关规定,包括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不得违规收费等;实行校长负责制;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开除。

③教师

本章强调了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在教师义务方面,规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等;教师从教必须取得教师资格。在教师的权利方面,规定了教师职务制度方面的权利;教师享有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贴,特殊地区教师享有特别补贴。同时,也规定了政府在教师培养、培训方面的责任或义务。

④教育教学

义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包括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本章规定所有施教主体必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实施素质教育。在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方面,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政府在教材编写、审查、出版、发行和使用上所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⑤经费保障

本章对义务教育经费的行政保障、经费的责任主体及经费的使用等进行了规定。

⑥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施教主体未履行本法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 《教师法》的性质与地位《教师法》是教育单行法,对教师培养、教师职业活动和教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是集合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

2. 《教师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1)基本结构《教师法》共有三部分(总则、分则、附则),九章,43条。其中,总则对立法目的、适用对象等作出了总体规定,分则是对教师权利和义务、教师队伍建设等的规定。(2)主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保障机制】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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