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绅的荷包: 清代精英家庭资产结构研究(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1-07 18: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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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云妍,陈志武,林展,

出版社: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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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绅的荷包: 清代精英家庭资产结构研究

官绅的荷包: 清代精英家庭资产结构研究试读:

官绅的荷包:清代精英家庭资产结构研究云妍 陈志武 林展 著中信出版集团导论财富载体与家庭资产结构在19世纪法国小说家大仲马的作品《基度山伯爵》中,有一段关于时世变迁的评论:“在那个时代,各种投机事业和工业都还没有兴起,所以积藏那些金银珠宝是并不为奇的。”(第18章“宝藏”)“那个时代”,指15世纪;积藏金银珠宝,指小说里意大利的枢机主教恺撒·斯巴达秘密藏宝一事。情节虽为虚构,但这段评论反映出一个事实:金银珠宝在古代是财富的重要载体,而曾几何时,“各种投机事业和工业”的兴起已悄然改变了财富保存的基本形态。小说里还提到,宝藏主人的后裔、19世纪枢机主教斯巴达伯爵听取了秘书法利亚长老的[1]劝说,将个人财产置于金融工具——“终身年金”,结果收入提高了一倍。这又传递出一个信息:不同资产(或说,财富载体)之间存在着回报率的差异,持有“终身年金”(无疑属于上文所谓“投机事业”中的一种)在当时所获得的收益相对较高。由此不难想见,资产回报率的高低一定影响社会投资的一般选择,而这些选择将决定资源的总体流向,并最终重塑社会经济的面目形态。因此,时代变迁、社会发展、金融化进程可以从私人财富的安排与组合中体现出来。人类的财富载体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在游牧狩猎的原始社会时期,人类基本没有剩余,也就没有积累,无须储存财富的载体;也由于游牧生活,土地属万众,而非私有,作为房地产的房屋还没有出现。到定居农耕社会时期,财富载体发生巨大变化,房屋、土地、农具、牲畜、衣物、珠宝、古董、艺术品、金银等多种价值载体,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相继推出,只是这时期的财富载体几乎全是实物资产,金融资产除了借贷合同之外基本没有。到农业社会晚期,一些西欧城邦开始出现公债、终身年金等金融投资工具;例如,在Tuscans and their families(《托斯卡纳人和他们的家庭》,1978)一书中,作者利用1427年政府普查数据研究意大利托斯卡纳(Tuscany)地区的家庭资产结构,发现当时那里最富有的十分之一家庭,投资于金融资产的财富占比约达三分之一,而土[2]地房产和商业资产各约三分之一。而到今天,不管是中国还是美国、欧洲,财富载体除了实物资产外,更有五花八门的金融工具,例如股票、债券、期货、期权、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退休养老基金、万能险和其他各[3]种保险产品,不一而足。所以,从这个意义讲,家庭资产结构或家庭投资理财结构是社会金融发展程度和现代化程度的一面镜子。是否可以从家庭资产结构的角度探讨中国历史的变迁过程,或者,认识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特征和性质?中国历史上虽然未曾出现证券或终身年金一类的金融发明,但金融形式建立很早,比如宋代是最早发行纸币的朝代,再如传统社会中一向发达的典当业,具有金融化的借贷雏形;此外还有便于[4]异地结算的“飞钱”“会票”制度。从15世纪开始,经济货币化、货币白银化,同样体现着某种金融化的历史过程。所有这些都是传统经济中“现代性”的体现,也为研究中西经济进路的差异提供了一个比较基础。近二三十年来,在海内外研究的推动下,明清时期中国经济的巨大体量和活力已被大量揭示出来,从而使人们对于传统社会晚期经济发展水平的一般认知[5]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另一方面,这一认知尚待进一步丰富和探讨,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家庭资产结构也能为判断传统社会的经济性质和演变提供一个实证依据。就主题而言,“中国历史上的家庭资产结构”在以往的学术研究中尚无直接的专门论述。与此主题最为接近者,是张仲礼1962年的专著《中国绅士的收入》(原著英文,20世纪90年代译成中文),这也是他所做的开创性研究——《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亦原著英文,有中译本)的续篇。《绅士收入》一书对中国文人的各种收入来源——担任官职、绅士功能、充当幕僚、教学及其他服务收入、从事地产和商务活动等分别进行了考察和总结,其中一些数字估计,如“19世纪绅士阶层的规模及其占总人口的比例”“19世纪后期绅士年总收入”等,至今仍是各种研究的重要参考依据。不过,这本书的研究和写作在20世纪50、60年代,主要是受到了资料的限制,例如成为今日清史研究主流文献的[6]清宫档案在当时尚未公布和出版,故只能利用19世纪末期的家族族谱和地方志,如此一来在时间范围和资料依据上不免迂回,一些数字结果也因此不够完善,如有人认为对官员的“隐[7]形收入”估计不足。如果从探讨家庭资产结构的角度,书中尤值得关注的部分是对士绅从地产和商务活动中获得收入的考察,但这一内容同样因缺乏直接的数据资料而无法量化描述,由此使得关于士绅参与商业金融的性质与程度的探讨不够明朗和确定。近年来台湾学者赖惠敏已利用清代宫廷档案特别是内务府档案做出一系列新研究,特别是专著《天潢贵胄:清皇族的阶[8]层结构与经济生活》《乾隆皇帝的荷包》,以及《乾隆朝内[9]务府的当铺与发商生息(1736—1795)》等多篇论文,对清代皇族和上层社会的经济财产状况做了大量细致考察,揭示了清代宫廷与上层社会的经济收入与物质生活方面的诸多特征。在涉及官员阶层的财产时,赖惠敏已注意到其中有相当部分不限于田产和房产,并沿用大陆学者韦庆远的观点指出,康熙中叶以来官吏开设典当和发放高利贷所得在其总收入中的比[10]重愈趋明显。不过,这些研究的关注焦点主要在于皇族和宫廷,而非官员和士绅阶层,而后者正是本书所将要揭示和具体展开的。核心资料:抄家档案“家庭资产结构”是一个主题相当明确的问题,本书全部的研究皆在于解答这个问题,这也是它研究起来最简单易行之处;但同时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有无可供研究的资料,特别是数据?在西方学界,已有诸多利用政府调查、家庭财产登记、遗嘱等历史数据资料进行的研究,例如《托斯卡纳人和他们的家庭》就是利用1427年政府普查数据研究15世纪意大利的财政税收和家庭资产结构;又如在当今的物质史与全球史研究领域,利用“清单”来研究前近代以及近代早期人们的物质生活和全球物质交流程度,在西方学界蔚然成风,关于英国、荷兰、[11]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研究已相继问世。相较之下,我们历史上则很少有这些类型的原始数据,现代意义上,具有统计学价值的社会调查、普查,包括登记制度等都是从20世纪以后才开始出现的;而在此前,我们似乎是一个不那么重视“数字”的民族,无论官方还是民间,凡涉及数量的记载,多以约数指称,动辄曰“十万”“百万”,如果出现一些精确的数字,却又[12]存在名实不副的情形。唯一可能“称职”的文献资料是民间广泛存在的“分家书”,它理应是研究家庭财产最合适的材料,也是我们进入研究时首先考虑到的一类文献。但这类文献目前太过零散,并且[13]因缺乏最初一级的整理而不易利用。在已经出版面世的徽州文书和台湾地方民书中能集中见到成批的分家书。其中,徽州文书发现较早,大陆学者章有义曾经专门摘取其中内容,辑录成一组“徽州地主分家书选辑”(《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1997年),包括清顺治至光绪年间徽州地主分家书48件。台湾地区近年来陆续开发和出版了大量民间文书,最具规模者为台湾史料集成编辑委员会编纂的《台湾总督府档案抄录[14]契约文书》(2005年),其中含有大量分家书。故从总体上,目前所能见到的分家书主要集中于徽州和台湾两个地区,案例在时空分布上高度不均,无法使关于中国历史上家庭资产结构的研究提升到总体观察的高度。此外,分家书目前的另一主要问题在于所反映的资产内容大多比较单一,如台湾地区分家书的绝大部分只显示出田产一项内容,至于日常存款、细软、物品、家具等很少在分家书中出现。在关注分家书的同时,来自清代乾隆时期的几起抄家案件及相关记录进入我们视野并迅速引起我们注意。先是在《清代[15]文字狱档》中发现了一些零星的抄产清单,接着又在四册[16]本的《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以下简称《选编》)中发现了众多清代抄家案例和家产资料。这两部档案出版物从来源上说,皆出自清宫档案。顺此线索,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7]发现了更多的抄家资料和家产清单,在同源的其他出版物如《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等也找到不少涉及抄家的案例和资料。于是“抄家档案”迅速并最终被我们锁定为此项研究的核心资料。相较于分家书这种常规类型的家产资料,抄家档案有着很多“意料之外”的优点。最突出的是,抄家资料更加全面地“穷尽”了被抄家者的全部家庭财产,大到田地房产,小到日常用品,一般都有细致具体的记录;并且,在有些家产清单中还留有当时的原始估价(文献中称“变价”或“估变”)。这种完整性和详细度是分家书,包括私人日记及人物传记等在内的其他资料所无法达到的。再如,抄家资料由于各案例在空间分布上涵盖中国各地区,这在几乎任何关于中国史的实证研究都不能不关注“地域性”的今天,能罕见地打破地域限制而以整个中国为讨论范围。还如,抄家资料更多地涉及社会中上层的家庭财产,而这些家庭较之于民间或基层社会更有投资置产的经济实力和事实存在,因此他们的财产安排更有说明意义。[18]由于清代的抄家是贯穿清代始终的政治现象,因此这一档案系列所能提供的样本在时间上的连续性也是其他类型的资料所无法比拟的。当然,任何资料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利用抄家档案研究家庭资产结构所面临的最大质疑在于这些案例是否具有代表性。从统计学角度,以样本推断总体,那么样本最好是随机抽样的结果。而我们的样本却是来自一个“特殊群体”,即人们通常所认为的“贪官污吏”,它能否代表或传递出一种普遍情形?不可否认的是,抄产案件的确发生在“有罪”人员身上,他们很多人因接受贿赂或营私过甚,其家产与一般情形确有差距。但是在细读过这些抄产文献之后,我们发现这种差距可能比人们想象中要小。首先,清代被抄家者并非全部是贪腐官员,除了贪污、亏空两大最常见的罪由外,凡忤逆、谋叛、大不敬、渎职、军事失守皆会问抄,其中还包括因言获罪(即文字狱)的情形;而案件中连带被抄家者——贿赂者、与首犯有重要关系者(如家仆、亲戚)、被疑隐匿罪犯财产者,包括在审案过程中查办不力的官员等,数量众多。此外,案落之前被怀疑有罪者也会被下令查抄或查封家产,虽然事后可能因发现无罪或情节较轻而产业归还(部分或全部),但他们的家产信息已被记录下来;还有一些官员的家产记录来自暗中调查,或是迫于压力主动自报家产等,由此又形成一批“准抄产”案例。以上所有这些情形都最终使得“抄家”的实际对象覆盖甚广,从[19]统治者的角度,抄家甚至还有某种摸底调查的味道。专就贪污情形而言,清代的贪污是很复杂的政治现象,并非简单的阐释能够厘定,也并非我们所关注的重点。清代《会典》及《则例》中并无关于什么样的贪污将导致抄家的明确法[20]律规定,这实际上留下很多可供操作和任意决断的空间。对清代实录、奏折、题本等官方文献记载的抄家案件做集中搜索和统计后,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凡政治斗争较为激烈(如皇权更迭)时期,抄家数量皆不低。例如1722年抄家数量平地而起,出现了清代统治安定下来后抄家数量的第一个峰值[21](见图0-1),这正是雍正皇帝嗣位的年份;嘉庆四年(1799)抄家数量明显高于前后年份,这一年乾隆皇帝去世,嘉庆皇帝接掌实际权力;咸丰十年(1860)抄家数量亦高于[22]一般水平,而这一年恰是“辛酉政变”的前一年。可见清代很多抄家案件的背后隐藏着政治倾轧和权力斗争,贪污往往是罪名。而更具讽刺意味的是,乾隆时期的抄家最为频繁(看上去惩贪力度很大),但无论是清代最大的贪官和珅,还是清代最大一起集体贪污案件“甘肃捐监冒赈案”(因此案,清代抄家数量在1781年达到最高峰),皆出自乾隆朝;并且屡屡可以发现,很多被抄官员从前都或多或少亲身经历过对其他官员的家产查抄(或主持,或被派参与),足见抄家对于贪腐行为的警示作用形同虚设。在《选编》中,汇集了乾隆朝十七起贪腐大案的资料,共涉及三百多名官员,除了明显有受贿情弊者,其他贪腐情形十分复杂。例如有些因侵蚀或挪移库项被惩,但其动机,或是为填补其他亏项,或是受上司勒派,或为逢迎结纳,总之贪项未入私囊;还有一些官员被查出有搜敛行为,而搜敛的原因又起于被罚“养廉银”或缴纳“议罪银”而导致的收入锐减,类似情形不一而足。近代薛福成在《庸盦笔记·入相奇缘》中就曾记载:“诛殛愈众,而贪风愈甚。或且惴惴焉惧罹法纲,惟益图攘夺刻剥,多行贿赂,隐为自全之地。非其时人性独贪也,[23]盖有内隐为驱迫,使不得不贪者也。”由此,贪腐与抄家在清代绝不能仅做表面的关系理解,其背后有着远为复杂的政治因素;抄与不抄、谁将被抄,与其说是与贪腐关联,不如说是政治决定的结果。从另一方面讲,本书侧重考察的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家庭安排自有资产的行为特征,也就是说,关注的重点不在于家产如何形成,而在于有了一定经济财力后如何安排。从这个角度看,财产来源、积累途径并不必然影响投资置产的一般选择。只要这些投资选择跟“谁被抄家”的政治决定没有明显关联,进入我们样本的案例就可以基本看成是“随机”的。图0-1 清代历年已知抄家案例数量统计(1644—1911)统计来源:(1)出版物:《清实录》(中华书局,1987年,检索时使用全文电子版《大清历朝实录》,书同文古籍数据库)、《清代历朝起居注合集》(全文电子版,书同文古籍数据库)、《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档案出版社,1985年)、《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黄山书社,1998年)、《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永宪录》[萧奭著,朱南铣点校,中华书局,1959年,1997年(2007.5重印)]、《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上海书店,2011年)、《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中华书局,1994年)、《宫中档奏折》(雍正朝、乾隆朝,台北故宫博物院,1977—1989年)、《清宫避暑山庄档案》(全文电子版,书同文古籍数据库);(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宫中朱批奏折,军机处录副奏折,内务府奏销档,内务府奏案,内阁题本;(3)台北“中研院”藏“内阁大库档案”。对抄产档案可利用性的又一质疑是,查抄是否彻底?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资产的情形致使数据失真?严格地说,隐匿资产,包括查抄官员在抄家过程中的作弊行为的确存在。本书第8章“闽浙总督陈辉祖侵盗王亶望入官财物案”中的案例,即起于抄家过程中发生的偷换事件。但是,没有更多的证据表明这是清代抄家执行过程中的常态。实际上,随着乾隆时期皇权的强化和他本人对抄家的“偏好”,抄家日渐制度化、规范化。到18世纪晚期,抄家在行政层面上的运作已相当成熟:凡某官员涉罪,地方官员往往不待皇帝明下谕旨,即刻自觉先往嫌犯地址将家产查封,以防后者隐匿转移资产;在具体的查抄执行中也形成了一套严格的制度安排,如分派来自不同官职机构的人员共同执行,将所抄物品造册若干份、分贮不同官府备案等等(例见第8章)。清代法律也有针对捏报、偷换等情弊[24]的惩罚和治罪规定。并且,清代皇帝本人也很在乎查抄家产是否被地方官员认真执行,类似“如有丝毫隐匿寄顿,惟该抚是问”的语句经常在文献中出现。所有这些都使得抄家——尤其在乾隆时期——是一个有实际约束力的执行过程。退一步讲,如果的确存在作弊行为(如捏估虚报),那么从舞弊者的角度,一般不会任其超出常识或合理范围,否则无异于给上面以调查和问罪的口实。由此,数据即使有失真的情况,其程度也是有限的。从抄产档案中能获取多少案例?台湾学者魏美月曾估计仅[25]乾隆一朝被抄家的不下二百人,韦庆远曾讲其本人看到过[26]“约三百件抄家单”。我们从官方各种文献记录中总共找出2500多个抄家案例,除官员外,还包括家仆、平民、王公、[27]商人、庄头、太监等其他身份的人。由此,在理论上至少存在2500多个家产数据;但实际上,目前只能够“复原”出其中很少一部分。主要原因在于案例资料的详细和完整程度不一:(1)大部分抄家案例只有被抄者姓名,没有家产细节;(2)有相当数量的案例仅有家产估变总数的记载,而没有具体内容;(3)又有相当数量的案例信息不完全。清代承袭前朝的“回避制度”,在任官员的家产至少分散于原籍和任所两处,且其他地方也可能存在寄存或投资的产业,缺少其中任何[28]一处的资料,都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家产结构案例。此外,还有一部分案例,家产最终未彻底查抄(例如案件发展过程中皇帝谕令中止查抄,或皇帝有意减惩而仅抄部分家产,等[29]等),由此也形成很多记载不完全的无效案例。如此一来,符合利用条件的(可以做家产结构分析的)仅剩约十分之一,[30]目前我们总共整理出二百多个案例数据。清代除“抄家档案”等官方记录外,还有大量的笔记和私人著述,这些“野史”记载也会偶而涉及家产信息,有些可以对官方文献形成补充和辨识。如《啸亭杂录》记载了嘉庆四年(1799)和珅被抄一事,可与正史及和珅家产的其他版本比照而形成更准确的判断(详见第9章);再如颇受学界推崇的清代末年京官李慈铭的《越缦堂日记》,包括近年来受到关注的曾国藩、张之洞等人的档案,对官员日常生活包括经济收入与[31]开支有着诸多具体呈现,对于了解和分析当时的微观经济活动很有价值。技术性难题及解决“家庭资产结构”这一课题题目不算宏大,亦有可供研究的资料,然而真正研究起来却并非易事,其间存在着很多技术性难题需要一一解决。首先,清宫档案数量众多,终清一代二百六十余年,奏折、题本等档案加总起来真可谓浩如烟海,非初探者能轻易把握,而每一个人物案例又往往涉及多份档案,如何将之有效搜寻、提取和集中起来?对此,我们首先利用已经整理出版的《选编》《清代文字狱档》《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等档案资料汇编,从中提炼出五十多个家产案例,并由此获得了档案找寻[32]和家产研究的初步经验。接着,又集中对清代实录和奏折这两种对抄家事例覆盖最全面的文献进行地毯式搜索,建立了清代抄家数据库;随后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借助电子检索平台,通过姓名检索对这些人物进行追踪,获得所需的案例资料。[33]同时,又从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与台北故宫博物院“清代宫中档奏折及军机处档折件”借助其电子检索系统又补充到一些档件。所有这些检索和搜集工作已基本覆盖了清宫档案文献,它能在若干年之内完成,可以说是得益于近十年来文献电子化及搜索引擎工具的发展所提供的便利。但仍有很多人物的家产资料不完整或无法一次性找全;同时,为了更深入地了解数据性质和更好地做出统计分析,案例人物的背景信息(官职、籍贯、履历等)同样需要搜集汇总。对此,电子化与互联网时代又显示出一大好处:可以将不同时空、不同出处的史料有效集中起来,形成相对完整的内容拼接。例如雍正元年(1723)登州知府李元龙被抄,他的家产资料中见不到任何田产记录,但是通过网上搜寻,发现北京碑刻资料中有“(云居寺)认买李元龙名下入官房地计水旱地二顷一十四亩”的记载,可知李元龙当日确有田产(第1章)。再如,在《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中发现一则雍正二年[34](1724)商民曾登云的家产案例,内容在当时已属完整;但后来在一档馆藏文献中检索到乾隆三十七年(1772)的一份奏折,其中提到曾登云当日欲隐匿家产,曾将所置满城盐引交托他人名下管业,受管业人“将曾登云名下应行入官引地价银[35]五千四百十九两……捏认隐匿、私相授受”;查到这份史料,曾登云的家产信息才真正完整。还如,在一档馆藏“内务府奏销档”(乾隆十五年册)中发现一份“陈至敬家产清单”,但陈至敬系何人、因何被抄,档案中没有记录;通过网上检索获知陈至敬是太医院御医(名“陈止敬”),还曾参与编纂乾隆时代大型综合性医学丛书《医宗全鉴》。近年来已有学者注意到互联网时代给研究者所提供的各种新的可能:台湾学者黄一农2005年提出“e考据”概念,指出“随着古籍的大量影印以及图书馆的现代化,再加上网际网络和资料库的普及,即使目前的数位环境仍未臻理想,但一位文史工作者往往有机会掌握前人未曾寓目的材料,并在较短时间[36]内通过逻辑推理的布局,填补探究历史细节时的细缝”。本书对于清代“抄家档案”力求全方位的覆盖,正是借助这些新的时代手段和技术条件完成的。然而,研究的真正难度并不在于资料的查找和处理,而在于文献中普遍存在的“破译”“解码”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有时使得研究“寸步难行”。例如,清代广泛存在着“以租计价”的情形,即田产价值不以银两标示,而以租谷形式表示(如“祖遗分田××石×斗×升”),徽州地区则用“砠”,而“砠”为何物或是代表什么单位?同样,有一些特殊计量单位,如盛[37]京地区(有时包括京城一些地区)计田时普遍使用的“晌”,计盐业资产时所用之“盐引”等,这些各自是何含义,又如何转换为以银两表示的价值,都需首先破解。再如,无论是抄产清单还是分家书,往往只列出各项财产的数量而不标注价值。《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曾刊载一篇《清末合肥李经[38]世的家产及其组合》,反映了李鸿章家族的家产情况,是难得的史料,但是其中除“自来水股票”一项标出价值“(英洋)五千五百”外,其余田产、市房、典当、盐业等仅列出名称或地点,如此一来需要找寻到相应的价值信息,才能估出总体家产价值并做出结构分析。还如,典型的清代抄产清单中会以大篇幅记录种种器物、玩件、绸缎、皮货,有些名称非常雅致,但今天的人们往往不知其为何物,如果没有关于清代奢侈品的知识,对其价值也就无法做出判断和合理估价。总之,不了解当时的社会、经济与物质生活,不了解文献背后的细节和信息,是无法对研究资料进行成功处理的。与此关联的另一重要问题是资产的估价。“估价”可以说是本书研究中最繁巨耗时的工作,因为原始资料里直接给出家产各项价值的案例极其少见,大部分案例都需要做家产估价。一般来讲,抄产清单中的田产和房屋很多都附带记明产业“契价”(即当时交易价格),无须估价(或只需进行一些必要的统一换算,例如钱折合成银两),未有契价的只要记有数量(地[39]多少亩、房多少间),也都可以按一定价值标准估计;金、银、钱,即“现金”财产,由于彼此有一定的换算比率,也相对容易处理;最难把握的是占据清单绝大部分,当时人所谓“金玉铜瓷”“珠石玉器”“皮张织锦”“绸缎布匹”“彝器古玩”等物,这些物品往往价值不菲,不能忽略不计,但是具体的价值却很难确定。关于清代“奢侈品”的价格,目前没有专门的参考工具书。国家图书馆分馆2001年根据馆藏清钞本影印了一部《中国古代当铺鉴定秘籍》,汇集了清乾隆至道光时期的五部当铺谱录;[40]此外,还有流传于今的清末民初的《典务必要》和《当行[41]杂记》,也属典当业书。这些抄本其实是以教授学徒为目的,并不在当时市场上出版流通,因此主要以介绍当业知识、传授如何鉴别物品质量高低和辨识真伪为目的,但其中所列载的各种类别的贵重奢侈物品,与抄产清册中常见的绸缎、布匹、织锦、朝珠、宝石、皮衣皮张等名目高度一致,并且有很多还记载了市场一般价值,对于清代物品的研究而言,既是入门指导,又是估价参考。查找到这些古籍文献,可说关于家产中财物的估价问题始得突破。但是,因为奢侈品价格,尤其是非工业标准化生产时代的奢侈贵重物品,往往价格各异,且因时因地不同(同样的物品,乾隆初年与乾隆末年价值有差,广东地区与京城地区价格也有差),因此估价不能完全依赖这些典当业书。我们在阅读和处理每个个案的家产资料时,经常会从中零散地获得一些价值信息,比如某某供词中说某件玉器是用多少银两买得、某件皮衣给价多少等。这些信息相较于典当书籍中的价格信息更为直接,因此一旦出现则作为首选参考。随着所见家产资料的扩大,隐藏于清宫档案中一些涉及奢侈品价值的珍贵史料浮现出来,例如乾隆三十四年(1769)[42]九江关监督舒善和内务府佐领富刚的家产变价资料。需要顺带说明的是,清代抄家在执行层面上基本都有“估变家产”的环节,但并非家产全部估变。按照清代特别是在乾隆年间逐渐固定下来的抄家惯例,凡首饰细软、珍玩收藏、贵重衣物都[43]会送交京城内务府,一般寻常物品则留当地变价,故抄产档案中不乏对日用器皿、家用物品的估价记载(如图0-2),而贵重奢侈品价值信息则非常缺乏。由此,以上舒善、富刚等人的家产资料可谓弥足珍贵,是本书对奢侈品估价的主要依据。图0-2 王亶望留浙什物估变价值清册(局部)资料来源:一档编,《选编》第2册,甘肃捐监冒赈案,中华书局,1994年,第1930—1931页。以上可归结为“绝对价格法”。但是,抄产清单上所载物品种类、名目甚多,仅凭上述参考资料仍旧无法覆盖全部,因此有时还采用“相对价格法”,即通过获得物品间大致的价格关系,已知其中之一而推及其他物品价值。例如,清代很多案例资料都显示出房屋地基与上等田亩价值相当(如“祝廷诤《续三字经》案”,见本书第7章),再如从“王锡侯《字贯》案”(第7章)中发现一石谷约当3只鸡或1只半小猪(江西地区),于是可以用于同地区其他案例的推断估计。在田产和房屋的估价上,有时也照当时当地习惯,以年租除以13%或月租除以1%的计算方式估其价值,这是在清宫内务府档案中偶然发现的应用于京城一带的估变方法(详见第11章)。这种方法一经发现,很多仅载租银(钱)、未及数量的田房产业其价值便迎刃而解了。方法的选择每每要依据具体的案例情形,随着研究进行途中新的物价信息和线索得到发现,对原先的估价需做更新甚至需经若干次修正(我们对已搜集的家产清单有的已进行了四轮甚至五轮的估计或修正)。同时,也根据估价经验总结出一套适用于清代的资产估价通则(见第11章),用于那些无价值记录的家产案例。除了要“攻克”资产估值问题,还有若干具体细节须做统一性处理。首先是计价单位。本书因主要涉及清代,因此采用银两为计价标准,这也是清代官方标准结算单位。但是,银两在不同流通层面上有称重和纯度的差别:官方采用“库平纹银两”,而实际流通中则广泛流通“市平银”“色银”;此外,同样是官方称重,“库平”之外还有“关平”“漕平”“盐平”等其他标准;地方上也都有各自的使用习惯,如京城地区采用“京平”,苏州地区则广泛使用“市平元丝银”,广东一带普遍流通“花银”“洋圆”(外国币种,以墨西哥鹰圆为主)。所有这些单位之间价值有差。清代的抄产清单,质量较高的会将某些项目如田产等从当地计价标准折合成库平纹银上报,更多的则照原有计价形式登记。我们在研究中为实现统一,也采用库平纹银作为最终结算单位。不过,这个目标不大容易实现,因为大多数案例在原始文献中只是单纯标注“两”,而并未说明是何种称重和纯度,考虑到这些不同单位之间的差别总体而言并不特别[44]大,因此在没有确切把握的情况下,仍照原载形式计价。其实,更重要的折算存在于金、银、钱之间:因为富裕家庭都或多或少地储金,而且家产中的“现金”一般都包括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钱”(如钱若干串或吊),很多物品也以“钱”计价。金银之间的比价,在清初至中期大部分的时间里相对固定,即在1∶10的比率,但从18世纪后半叶开始,金价逐渐升高,比率多在1∶15以上,甚至有达到1∶20的情形。而银钱之间的比价,法定一千文制钱合银一两,但具体比率在不同时期涨落不定;并且在不同地区,钱又分多种,有大钱、小钱、东钱、京钱、足钱等,各自的合银数也不同。凡这些需要折合成银两的情形,我们确立的原则是:首先从案内资料中寻找直接的比率作为折算依据,如果案内资料中没有,则从目前收集的历史记录中选取时空上最为接近者做依据;如果记录中也没[45]有,则参考中国货币史著作中总结出的比价进行折算。再就是一些概念和范围的确定,如“家庭”“资产”“官绅”等如何在本书中定义。这个问题也很重要,因为它直接涉及数据结果——不同的统计口径将会导致不同的数据产生。比如,本书中研究的“家庭”应该以西方社会学中所谓“核心家庭”为范围,还是以流行于中国的“家族”为范围?再比如,清代在土地、房产及各种物品交易中存在大量以典买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情形,那么是否应将其包括在资产内?再如,人口在现代社会中显然不属于“家庭资产”范畴,但在清代,男女仆婢(文献中多称“家人”)会列入抄家清单,并且“人口”的“变价”是抄家后经常见到的结果,那么是否应将其纳入资产范围?所有这些问题都需思考并做出清晰的界定(内容详见第12章)。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为这项研究寻求一个有意义的分析框架。古代的资产分类形式比较简单,清代的抄产清单中造册较为用心的,如乾隆六十年(1795)浦霖的家产清单,将家产分列在“田房”“金珠首饰银钱”“朝珠玉器珊瑚宝石铜瓷”“衣服绸缎纱罗皮张”“帽靴桌围椅披铺垫”“仆婢”等项下[46],这反映了当时人的分类习惯。虽然这本身也有一定说明价值,但对于考察经济的性质和发展变化而言显然缺乏测量性。现代家庭资产统计一般首先将资产区分为实物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和金融资产。实物资产包括不动产、各种物质消费品、收藏品和投资品;金融资产包括股票、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比重的增加是现代经济的特征之一;并且一般说来,金融资产比重越高,说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化程度越高,如果从历史纵向上看,这一比重上升,说明经济流动性增强,也说明经济的发展越趋近现代经济特质。如果期望能对中国历史上的家庭资产结构做长时段的观察,特别是考察其演变,必须包含这个视角。因此,在这份研究里,我们尝试着建立一个既能与现代家庭资产统计形式接轨,又符合历史实际且能最大限度“贯通”古今的分类框架(见第12章)。全书内容安排“中国历史上的家庭资产结构”这一题目,前人几乎没有做过专门的研究论述,本书旨在形成一项关于历史上家庭资产结构的量化研究。因系首次涉足,本书的基本目标是形成一组清代精英群体的家庭结构数据样本,内容即围绕这些家产案例展开,以史实和统计性描述为主。本书分上下两篇。上篇“案例篇”,将我们样本中有典型意义的家产案例进行分案描述,同案或同一主题归并为一章;描述基本上以家产资料的解读和家产的追踪复原为中心,贯穿以必要的案情叙述。这样的写作出于几种考虑:第一,同一案件中往往产生一个以上的家产案例,将之集中在一起叙述,较为方便;第二,在本书研究的家产案例中,并非所有案例的资料都包含家产清单,很多案例的家产复原是通过案内犯人和证人的供词完成的,这时更需要有叙述性的内容;第三,以家产资料解读和家产追踪复原为中心,可以更好地说明我们在研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些“解码”的答案也会在其中展开,另一方面也是为更好地说明本书数据的生成过程;第四,每一个家产案例都与一些具体的因素如祖辈资产、家世背景、犯罪事由等紧密关联,并且,用抄产资料研究家产,实际上类似即时“抓拍”,这种方式捕捉到的结果往往与抓拍时机有很大关系,拍摄时间不[47]同,结果可能相差很大,因此需要同时交代和分析数据背后的具体情节。本书案例的主体为清代的官绅,其中也包括了一些在身份上并不属于官绅的人物。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人物虽然不是官绅,但是大多是围绕和依附于官绅的群体(如长随、幕僚、家仆),即如“商”,也多是有“官商”身份的内务府商人,或与官员有私人资金往来的商人(代其运营家产,或根本就是官员亲属)。这些人物身份虽低,然而生活在官绅文化与社会圈之中,“服食起居,同于仕宦”(雍正语,《永宪录》卷二下),从经济与物质生活上更多体现的是清代精英阶层的特征,故本书也酌选入样本数据中。为了丰富案例的来源和形成历史的对照,我们在这一篇的最末引入了民国初年盛宣怀的家产案例(第10章),这则案例利用20世纪20年代盛宣怀遗产分家史料,分析了他晚年时期的家产结构特征。下篇为“量化分析篇”,一方面是对上篇内容的总结和数据汇总,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探讨清代官绅阶层家产结构的总体特征(第12章)和财产合法性程度与家产结构之间的关系(第13章)。关于进行家产结构分析所需事先界定的概念、统计框架等也将在这里展开叙述。为方便查对,本书还将所有案例编号,将数据信息(身份、官职等身份信息)和家产计量结果(家产数量、结构等)汇总附录于后。在这两章中,我们运用计量分析的方法尽量去发掘并得到一些确定性认知。比如,集中对清代185个官绅案例进行统计和分析,我们发现这些案例在金融商业类资产项下有不低的比重,同时金玉铜瓷、绸缎皮衣等各种实物也占据了相当的份额,这与过去对传统社会官绅阶层家庭财产以田地、房屋为主的认识很不同。再如,利用官员家庭总资产与收入的倍数作为财产合法性的度量(这一倍数越高,表明家产非法性程度越高),然后发现随着官员家产非法性程度升高,其持有土地这一易于被察觉的资产的比重越低,持有隐匿性更强的金融商业资产的比重越高。另外,由于我们在估算家产的过程中发现价格问题(包括货币问题)是研究本课题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收集了大量“价格资料”。关于历史上的物价,已有很多参考书籍和研究问世,但对于解决本书的家产估价问题远远不够。我们在阅读和整理原始资料过程中,发现其中含大量关于清代物价与货币金融的数据信息。实际上,仅以《选编》为例,这部长达3668页的资料汇编绝不是无趣的文字材料堆积,从中可以捕捉到的信息实在太多了,我们通读之后,感到很有必要对一些重要信息进行提炼和汇总,提炼汇总的结果不仅形成本课题研究的重要依据,而且也可以为日后及其他相关研究提供重要的史实基础。根据目前研究的重点,汇成“田地价格资料补遗”“房产价格资料补遗”“奢侈品价格资料”“日用品及杂项价格补遗”“金银钱比价问题补遗”“民间借贷生息及其利率补遗”六章内容。限于篇幅,这批20多万字的资料将留待日后出版。从很大程度上,本书是一部围绕数据产生过程和数据结果而展开的论述,而非关于清史的研究著作。尽管我们尽力获得关于清代的各种历史知识,但是在行文和叙述过程中难免仍存在一些疏漏和肤浅之处,乞望读者和专家学者指正。在这份研究里,最令人激动的事情莫过于查找和发现的过程。从发现线索、收集信息,到拼接图像、复原结构,都蕴含着有如“探案”一般的逻辑推理和判断甄别的思维体验,以及不断收获的喜悦;特别是一旦发现重要线索和关节,种种谜团皆得以解开,不仅完成当下个案,还另使一些从前无法利用或利用不理想的案例都能“再获新生”。整个研究过程虽然伴随着复杂和艰辛,但同时也有破解谜题的乐趣和研究从无到有,最终获得一份“答案”的成就感。当然,我们的研究尚属初步,未来还有很多可以继续研究和探讨的空间,也希望广大读者给予宝贵的批评意见。[1]法文原文为“rentes viagères”,1978年人民文学出版社蒋学模中译版译为“定期存款”,实际上并非今天通常所指的定期存款,而是特指17世纪后期和整个18世纪流行于法国等欧洲国家的一种金融工具,系政府为了战争、公共事业和其他计划募集资金而发行。终身年金是年金的一种,“年金”通常是指在买方即持有人还活着的时候每年给其支付一定收入的合约;年金购买者在开始购买的时候,一次或分期向保单发行者支付一定的数额,然后,在某个年龄(比如,退休)后定期收到报酬支付,直到死亡。见威廉·N.戈兹曼等编著的《价值起源》(修订版),第十二章“早期现代欧洲年金”,万卷出版公司,2010年。[2]Herlihy,David,and Christiane Klapisch-Zuber.Tuscans and their families:A Study of the Florentine Catasto of1427,Yale University Press(New Haven),1985.Originally published in France as Les Toscans et leurs familles.Uneétude du Catasto florentin de1427,1978.Editions de L’Ecole des Hautes Etudes en Sciences Sociales.Presses de la Fondation Nationale des Sciences Politiques.[3]关于人类社会的金融化发展历史,参见威廉·戈兹曼著,张亚光,熊金武译:《千年金融史》,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年。[4]“飞钱”起于唐代,宋代称“便换”,明代至清末民初称“会票”,履行的是异地兑换的功能。清代商家间资金往来、支付结算中应用很普遍。[5]20世纪80年代及之前,学界对晚近传统社会的认识偏保守,社会停滞、闭关自守、人口压力说等颇流行。从90年代开始,海外涌现出很多具有“冲击力”的研究,如贡德·弗兰克的《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对前现代中国社会的经济体量和对外贸易水平重新认识和评价,李中清、王丰的《人类的四分之一:马尔萨斯的神话与中国的现实》(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挑战了明清人口压力说,安格斯·麦迪森的《世界经济千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认为中国的GDP长期领先于世界,彭慕兰的《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在比较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了18世纪中国在人均生活水平、消费、市场活力等方面的成绩。这些研究使得人们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经济水平的认知开始发生重大变化。[6]20世纪70年代,台湾开始出版清宫奏折系列,1977至1978年出版了《宫中档雍正朝奏折》,1982至1989年出版了《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大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也相继有清宫档案出版问世,包括《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档案出版社,1985年),《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清实录》(中华书局,1996年),《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黄山书社,1998年)等等。另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一档”)近十几年来也陆续对外开放了清宫各档,包括内阁档案、军机处档案、宫中档案、内务府档案等。从2003年至2016年,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清史》工程陆续出版了19种档案丛刊,其中包括《清宫热河档案》《乾隆朝满文寄信档译编》《清宫扬州御档》《大连图书馆藏清代内务府档案》等宫廷档案。[7]洪振快:《亚财政:非正式财政与中国历史弈局》,新星出版社,2008年。[8]赖惠敏:《天潢贵胄:清皇族的阶层结构与经济生活》,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7年;《乾隆皇帝的荷包》,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14年。(“中研院”,即台北“国立中央研究院”。——编者注)[9]载于(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8期,1997年。[10]见赖惠敏:《清前期的贪污案与司法审判》,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法律史研究室2004年第六次读书会。[11]这些著作包括如De Vries,Jan.The Industrious Revolution:Consumer Behavior and the Household Economy(New York,2008);Berg,Maxine.Luxury and pleasure in eighteenth-century Britain(Oxford,2005);McCants,Anne.“After-Death Inventories as aSource for the Study of Material Culture,Economic Well-Being,and Household Formation Among the Poor of18th c.Amsterdam,”Historical Methods,Vol.39,No.1,2006;Hanley,Susan B.Everyday Things in Premodern Japan:The Hidden Legacy of Material Culture(Berkeley,1997)等。[12]最典型的例子如何炳棣研究所揭示的明代官方人口数字毋宁说是赋税单位。见何炳棣著,葛剑雄译:《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13]分家书带有些“出土文物”的性质,“出土”之后往往需文献工作者进行初步的整理(如文字的辨识、时段的确定等),才能成为研究者可以利用的资料。[14]此外,还有《草屯地区古文书专辑》(台湾省文献委员会编印,1999年),《大岗地区古契约文书汇编》(陈秋坤等编,台湾高雄县政府、台北“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2004年),《关西坪林范家古文书集》(刘泽民编著,台湾南投市国史馆台湾文献馆,2003年),等等。[15]国立北平研究院1931—1934年,上海书店2011年增补为《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上海书店,2011年)。[16]《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中华书局,1994年。[17]分布在内务府奏销档、内务府奏案、军机处录副奏折、朱批奏折等各类宫中档中。在此要特别感谢台北“中央研究院”赖惠敏研究员在档案资料上给予我们的线索和指导。[18]关于清代抄家的经典论述,参见韦庆远《清代的抄家档案和抄家案件》(《学术研究》1982年第5期)。最新的研究见云妍《从数据统计再论清代的抄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16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1—23页。[19]中国传统行政上无财产登记制度,但清朝历任皇帝都很关注臣子的家财情况。例如1709年,康熙皇帝曾命亲信、江宁织造曹寅暗中调查已退汉臣、清初名儒熊赐履的家产;又如1727年,江宁织造曹頫家产被抄后,雍正皇帝见所抄财产远小于预期,据说“闻之恻然”(《永宪录》,续编,第390页)。[20]仅顺治十二年(1655)曾谕刑部,“嗣后内外大小官员,凡受赃至十两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其家产入官”,这是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此令四年后旋即废止。另,清律规定贪污三百两以上者即斩,但未规定施以抄家。[21]顺治年间存在大量“籍没”事件,主要与明清鼎革之际的战乱有关。[22]当然,清代的抄家数量多少并不唯一取决于政治权力斗争。例如清代抄家的第二高峰值出现在光绪十一年(1885),这一年并无重大案件,唯在广西边境发生中法战争,抄家数量骤升可能与朝廷筹集饷银有关。[23]薛福成著,南山点校,《庸盦笔记》,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24]如《钦定六部处分则例》中规定:“若有窃换等弊,照估价加倍追赔,仍照侵盗钱粮律治罪。”清吏部文孚等,光绪刻本,卷十九。[25]魏美月:《清乾隆时期查抄案件研究》,文史哲出版社,1996年,第1页。[26]韦庆远:《清代的抄家档案和抄家案件》,载《学术研究》,1982年第5期。[27]云妍:《从数据统计再论清代的抄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16年卷)》,第11—12页。[28]关于家产资料不全的原因,主要与清宫档案的保存和散佚有关。魏美月指出:“这些清册以及专供皇帝阅览的‘清单’平时都随奏折以附件形式呈览,平常多不退还各原奏者。皇帝把这些文件留在手边,看毕后有的会移到军机处与奏折的录副并存,但有的则一直保留在皇帝手边,因既不退还原提奏官,也不交给军机处,自然就无法在宫中与军机处两档中看到。”(魏美月:《清乾隆时期查抄案件研究》,第25—26页。)[29]另需补充的是,清代文献中关于抄家的记载与目前所能发现的抄家清单数量并不统一。18世纪的抄案数量共发现951例(其中官员632例),19世纪共807例(其中官员714例),大致等量齐观;然而清宫档案中目前发现的家产清单,以18世纪数量居绝对优势,与19世纪相比几乎是5∶1的比例。(云妍:《从数据统计再论清代的抄家》,第11页)[30]这二百多个案例是本书论述的主要基础;具体数据信息和统计结果等,见本书下篇“量化分析篇”附录。[31]这方面已有一些研究成果,如张宏杰:《给曾国藩算算账——一个清代高官的收与支》,中华书局,2015年。[32]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份初步研究《十八世纪中国官绅家产及其结构——以清代抄产档案为中心的研究》(清华大学博士后出站报告,云妍,2010年,合作导师:陈志武、龙登高)。[33]另外,通过在检索平台上直接输入“入官”“查抄”等检索词,也搜索出一些家产案例资料。[34]其中载曾登云供词,“小的所置之田亩、房屋、盐市并借人、给世子弘晟之银,共五万九千两。除此之外,别无产业”。《吏部尚书隆科多等奏请会审索柱家人案折》,雍正二年十月初六日,《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黄山书社,1998年,第950页。[35]《直隶总督周元理奏为奉旨审明清苑县民人曾登云等隐匿家产等案请分别定拟敕部核拟事》,乾隆三十七年五月十七日,一档馆藏,档号:04-01-08-0013-006。[36]黄一农:《二重奏:红学与清史的对话》,新竹:台北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自序”,第2页。[37]盛京,即今辽宁省沈阳市。——编者注[38]陈智强:《清末合肥李经世的家产及其组合》,载《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总第38期,2005年。[39]具体估价方法和标准,参见第11章“估产方法备注”。[40]分别为《当铺集》(乾隆二十四年抄本)、《论皮衣粗细毛法》(道光二十三年抄本)、《当谱》、《成家宝书》、《定论珍珠价品宝石沆头》。后三部虽年代不详,但从内容上推断,也在乾隆至道光年间。成书地区未知,唯《论皮衣粗细毛法》首页有“任城”字样,据此推测这一本出自山东。[41]原书无标题,“当行杂记”为后人添加。原本藏浙江图书馆,见载于《近代史资料》总第71号,1988年。[42]内容详见第11章“估产方法备注”。[43]例如,1782年一道谕旨中即提及,“向来查抄物件原止应将粗重器皿及糟旧衣服留外估变,若细毛皮张及呢锦等件俱应行解京呈览”,《选编》第3册,第2686页。[44]有的案例会出现关于折成库平纹银的可靠比率,这时会做相应折合。例如在江苏特别是苏州地区普遍使用的“元丝银”,体现出较为稳定的对库平纹银的九折固定比率,因此涉及于此的案例会进行相应折合。[45]如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再版;杨端六:《货币与银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再版;叶世昌:《中国金融通史》,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46]《查抄浦霖原籍资财及究出隐寄等项财产清单》,乾隆六十年九月二十九日,《选编》第4册,第3493—3495页。这种分类并不固定和唯一,其他案例中的清单也有不同分类方式。[47]例如,如果一些官员在官场晋升途中遇事被抄,则会发现其家资可能并不丰厚甚至负债累累,因为他会将相当的收入积蓄用于逢迎结纳等政治上的“投资”,甚至不惜借款和变卖家产,而如果查抄发生在其官途较晚时候,结果会很不一样,因为此时他已能利用当时的地位和资历蓄得一定规模的家资并置办一些产业。上篇 案例篇第1章 雍正初年的抄家与官员家产朕即位以来,外间流言,有谓好抄没人之家产者。……从前贪赃犯法之官,蠹国殃民,罪大恶极,即立置重典不足以蔽其辜……况犯法之人,原有籍没家产之例,是以朕将奇贪极酷之员,抄没其家资,以备公事赏赉之用。——雍正,雍正四年(1726)雍正朝的抄家清宫档案中首次大量出现官员的家产资料是在雍正帝继位最初几年,这直接源自雍正初年发生的一系列抄家案件。康熙六十一年冬(1722),康熙皇帝去世,理藩院尚书、步军统领隆科多口述皇帝遗诏,宣布雍亲王胤禛继承皇位,胤禛遂入承大统。然而自康熙末年就已开始的围绕储位的明争暗斗至此并未结束。在此后若干年内,一大批雍正帝的异己势力纷纷问斩被抄,与之冲突最巨的皇八子胤禩、皇九子胤禟最终被幽禁致死,而拥立有功之臣隆科多、年羹尧及其党羽也相继被除。在雍正四年(1726)一份有自辩色彩的上谕中,雍正帝称,“朕[1]即位以来,外间流言,有谓好抄没人之家产者”,从侧面可想见当时抄家在社会上的影响。成书于乾隆初年的《永宪录》[2]对雍正初年的抄家也有颇多记录:康熙六十一年(1722)逮侍奉翊坤宫太监张起用等十二人,发遣边地,籍没起家。[3](十二月,页六二)逮礼科给事中秦道然(按:皇九子胤禟管家),追银十万两目送甘肃充饷。(十二月,页六四)雍正元年(1723)逮原山西巡抚苏克济,籍没家产,以偿亏空。(六月,页一二四)逮正红旗满洲副都统满丕,籍没其家。(八月,页一二九)元年,天下大员以现任及前任亏空革职查封家产追审者,湖广布政使张圣弼、粮储道许大完、湖南按察使张安世、广西按察使李继谟、原直隶巡道宋师曾、江苏巡抚吴仁礼、江苏布政使李世仁、江安粮道王舜、前江安粮道李玉堂诸人。未及详悉。(页一三七)逮护守景陵前总管太监魏珠监禁,籍没其家。(九月,页一四三)原总河道赵世显亏空国帑,下刑部狱,籍没家产。(九月,页一五〇)雍正三年(1725)逮年党宋师曾,追完长芦运使任内亏空,籍其资产(五月,页一八九)逮年党胡期恒、桑成鼎、金启勋、魏之耀、严大等赴京质审罪款,籍没家资。(七月,页二〇一)敕各省严查年羹尧藏匿资财。(七月,页二〇二)逮贝子允禟太监姚子孝,谪戍边外,籍没其家(七月,页二〇七)雍正四年(1726)治结党罪。革郡王允禵爵。追回前固山贝子册命。籍其佐领家资入官。(四月,页二七五)逮苏努、七十子孙。监禁刑部。籍没其家。(五月,页二八〇)这里的“籍没家产”“籍没其家”“籍其资产”等皆指抄家,范围既包括私产,也包括家庭人口。以上所提到的被抄者已有至少36人,然而这些抄家事件除年羹尧之外,几乎无一见于《清实录》记载。雍正四年七月,雍正皇帝发表了那篇著名的自辩上谕,对于抄家他给出的解释是,“从前贪赃犯法之官,蠹国殃民,罪大恶极,即立置重典不足以蔽其辜……况犯法之人,原有籍没家产之例,是以朕将奇贪极酷之员,抄没其家资,以备公事赏赉之用”,其意在表明抄家乃出自公义。我们后人这里不禁要反问,既出自公义,又何必在正史中大量隐削其事?况且观察被抄之人,以康熙生前近侍和雍正之异己势力尤多,可知个中理由必不似雍正讲的那样义正词严。《永宪录》所载乃根据当时邸抄、朝报等“公开”文件取材,而更多的抄家事例与资料则深藏于不公开的宫廷密折、内务府诸档中,这些文献唯待清室覆亡、宫廷档案流布后,才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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