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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29 15: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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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苑涛,杜金东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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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贸易摩擦:理论、影响、对策

中日贸易摩擦:理论、影响、对策试读:

前言

中日贸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是我们写作本书的最重要原因。希望通过本书可以把中日之间的贸易摩擦进行比较全面和深入的分析,为进一步改善中日贸易关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本书为《中日贸易摩擦:理论、影响、对策》,有的读者可能直观地认为,因为中日之间贸易摩擦比较多,所以我们才进行深入的研究,事实上并不是这样。日本、美国和欧盟都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中日之间的贸易摩擦比起中美、中欧之间的贸易摩擦在频率上相对较低、在强度上也相对较弱。

我在2008年4月到2009年3月的一年期间里,在日本国学院大学进行访问研究,对于日本经济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体会。不管是谁,夏天里在涩谷的超市看到三四斤重的半个西瓜标价将近1000日元,都会觉得中国的西瓜应该卖到日本来;当你看到从美国进口的猪肉每500克售价将近800日元,一定觉得中国养猪的农民应该开拓日本市场。但是实际情况是,中国很多农产品没有办法出口到日本,已经出口到日本的农产品有时候也会遭到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日本对于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各种要求非常高(有的甚至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农产品和食品的对日出口,但是也有一些国家的农产品,包括很多中国农产品通过对生产工序、包装、运输等环节的严格质量控制达到了日本的技术标准,成功出口到日本市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优势和不足,只要我们发挥自己的优势、改进不足,就可以使中日贸易发展得更好。中日之间加强贸易、投资、金融等方面的经济合作,减少和避免经济贸易摩擦,这不仅有利于中日经济,也有利于世界经济。

本书是合作的成果,苑涛和杜金东共同完成了写作;李玉娜参加了第一、二章的写作;盛玮、杨珍增参加了第二章的写作;刘瑶参加了第四章的写作。同时感谢日本东京都国学院大学国际交流课为苑涛提供科研和生活环境,以及国学院大学经济学部的各位教授。苑涛于2009年9月第一章引言

中日两国一衣带水,在经济上的往来由来已久。中日邦交正常化三十多年来,两国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不断深入,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伴随着中日经贸往来的不断深入,中日两国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系列的贸易摩擦现象。本书的主要目的是研究中日贸易摩擦的表现、原因,并为解决中日贸易摩擦提供建议;同时,本书力求对贸易摩擦方面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在贸易摩擦的理论研究方面有所推进。第一节中日经贸关系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由于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上的差异等,中日两国之间的经贸往来长期在比较低的水平上徘徊。这个时期主要是以民间贸易为主,中日民间贸易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日关系,促进了中日两国政府关系正常化,到1979年中日双边贸易增长到67.8亿美元。改革开放后,中日贸易得到了快速发展,到2007年中日贸易额达到2360.2亿美元;与中日贸易额快速增加相伴随,日本对中国的FDI也增长很快。一、中日双边贸易的变化情况

中日恢复外交关系后,尤其是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日双边贸易快速发展。根据中国的统计资料,中日双边贸易额从1978年的48.2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2360.2亿美元,增长49倍,其中对日本出口和从日本进口分别增长22.9倍和11.9倍。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与日本的贸易关系更加密切,中日之间的经贸合作增长迅速。中日经贸关系在中国整个对外经贸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双方互为重要经贸合作伙伴。(一)双边贸易的变动情况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日双边贸易开始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如表1-1所示,按照日本相关机构的统计,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前,中日双边贸易额年均增长率超过20%,在20世纪90年代的大多数年份中中国处于顺差地位。1990年,中日双边贸易的增长出现了负增长的情况,但日本政府没有紧紧跟随西方发达国家,而是率先解除了对中国的贸易制裁,中日贸易恢复了正常的增长势头,1994年与1990年相比,增长了150%,中日贸易对于两国的重要程度开始提升。整个20世纪90年代中国与日本的双边经贸发展总体上较为顺利,与日本的贸易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日双边贸易商品结构相对稳定,日方的主要出口项目为机电设备和成套设备,中方以能源产品、轻纺和食品为主要出口物。从今天的角度看,或许认为中方与日本有着悬殊的贸易分工,但是,早期的中日贸易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急需的外汇来源,而这对于尚不发达的中国是十分重要的。表1-1 中日贸易变动情况(1990—2007年)续表

20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经济的战略转变和中国建立市场经济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为中日经贸关系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世纪90年代被日本人称为失去的10年,日本相继经历了日元升值导致出口乏力,经济泡沫破裂,产业结构调整和信息技术产业被美国全面赶超等事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日本国内经济的发展。日本为了克服这些困难所采取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将产业外移到周边的东亚和东南亚国家,中国是日本产业外移的重要目标地。中国及时地抓住机遇,提供优惠政策,吸引日商来华投资设厂。由于日本企业来华投资的增加,带动了日本机械设备、零部件的对华出口,同时导致日资企业的产品大量返销日本,促进了中国纺织品、服装家电等制成品的对日出口。中日产业间贸易保持增长势头的同时,中日产业内贸易快速增加。尽管中日之间的贸易额与欧盟、美国相差无几,但是中日贸易摩擦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方面,与欧美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贸易摩擦的数量和规模要小得多,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中日紧密的贸易关系和贸易结构造成的。

进入21世纪后,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大背景下,中日经贸关系也继续向前发展。由于日本经历10年的经济衰退和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双重打击,在20世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的几年,中日贸易总额的增长相对较慢,个别年份比如1998年出现了负增长;在这种背景下,多年保持良好发展的中日经贸关系开始出现贸易摩擦上升的势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中日贸易额重新开始上升,不过2001年中日之间爆发了农产品贸易战,2001年中日贸易总额的增长率和中国从日本进口额的增长率降到了10年来历史的最低点。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中国的对外贸易总额从2001年的5096.5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21738亿美元,短短的六年中,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翻了两番。中日经贸关系保持良好的发展,并且比较平稳,“入世”之后,中日贸易总额的增长速率一直保持在两位数以上,2007年中日贸易总额2360.2亿美元,是2001年877.5亿美元的2.67倍。中日之间的贸易摩擦虽然比中欧、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要少得多,但是中日经贸关系是我国对外经贸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随着东亚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入,中日贸易必然会进一步发展,因此中日贸易摩擦给中日经贸关系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值得重视和关注的。(二)中日双边贸易的特点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和日本之间的贸易关系日益发展,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中日双边贸易在两国各自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很高。1990年对华贸易在日本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出口仅占2.1%,进口占5.1%,而1999年分别上升到5.6%和13.8%。在日本的贸易伙伴中,1990年中国列第5位,1993年至2006年中国一直是日本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07年,中国更是超过美国成为日本第一大贸易伙伴国。对日贸易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的比重也是逐年上升,1990年,中国对日出口占总出口的14.3%,中国从日本进口仅占总进口的6.9%,到2000年分别上升到16.7%和18.4%。中国加入WTO之后,对外贸易迅速扩张,从中国的角度来看,中日贸易的重要性相对20世纪90年代有所下降,2007年中国对日出口占中国总出口的8.4%,中国从日进口占总进口的14%。从1993年到2003年,日本连续11年保持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地位,但2004年后被美国超越,2007年被欧盟超越,成为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

第二,中国对日本出口的商品结构较20世纪七八十年代得到了优化。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中日双边贸易是典型的垂直分工模式,最基本特征是中国以原油、煤炭等能源产品和农副产品等初级产品来换取日本的机械设备和金属制品。1985年,中国对日出口产品中,以矿物性燃料为主的初级产品占74%左右。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变化较大。1997年与1985年的情况相比恰好发生逆转,初级产品降为2.5%,工业制品上升到77.5%;到2000年工业制品又进一步上升到81.8%。中国对日本出口产品中工业制品比重的上升,标志着双边贸易正在向水平分工方向发展。中日两国的贸易由以前的第一产业产品与工业产品的产业间分工,工业产品的纤维产品和机械产品的产业间分工,向现在的以机电类产品为主的产业内分工贸易转变。同时,中国动植物和食品对日本的出口远大于日本对中国的出口。这种趋势既促进了中国工业化水平的提高,也促进了日本产业结构的调整。

我们也应当看到,中国对日出口中工业制品的比重虽然在增加,但纺织、服装及轻工等初级制成品、产品居多,而技术含量高、附加价值高的机电仪器产品较少。这说明中日双边贸易结构优化的潜力仍然很大。以2007年为例,中国对日出口的主要商品是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有线电话、电报设备、服装及衣着附件等。自日进口的主要商品是电机、电器、音像设备及其零部件、钢铁、有机化学品、车辆及其零部件、塑料及其制品等。

第三,中国机电产品出口增长,蔬菜和能源类产品出口持续回落。2007年,机电产品、纺织服装、鞋类和家具是我国对日出口的主要产品,合计对日出口714.7亿美元,增长12.4%,占当年我国对日出口总额的七成。受肯定列表制度等因素影响,我国蔬菜对日出口持续走低。全年对日蔬菜出口108.1万吨,下降13.6%,降幅比2006年扩大9.2个百分点。此外,对日出口煤下降24.4%,原油对日出口下降40%。

第四,在双边贸易中,日方多处于顺差状态。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后半期,由于中国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发展国民经济,需要从日本大量进口成套设备、零部件和电子消费品等,除个别年份外,中日贸易中一直是日方顺差、中方逆差。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方开始出现顺差。若按中方统计,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9年5年中方为逆差,其余年份中方为顺差。21世纪以来,除了2000年和2001年中方顺差外,2002年到2007年,中方一直为逆差、日方顺差。值得注意的是,若按日方统计,整个20世纪90年代中方均为顺差。顺差的主要原因在于日本对华投资增大,产品返销日本数量增多。另外,中方对日出口的增速快于日方对华出口的增速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第五,日本对华技术贸易在中国的技术引进中占重要地位。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从日本引进了大量的技术设备,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现代化的进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又有了新的发展。1990年至1999年,中国从日本引进技术设备共5280项,总金额达163.22亿美元。日本在中国技术引进国别中,始终居前四位,其中1993年居第一位,1994年至1996年连续3年居第二位。20世纪90年代从日本大量引进技术设备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产业装备的现代化和技术进步,特别是在家电、石油化工及钢铁等行业体现得尤为突出。

第六,中国质优价廉的大众消费品大量出口日本,对缓解日本经济萧条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长期萧条,特别是1998年以后失业率不断攀升,失业人口超过320万人,致使低收入者和无收入者显著增加。从中国进口的蔬菜、服装、纺织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要远低于日本国产品价格。中国的廉价商品进入日本市场,减轻了低收入者的生活压力,对于他们渡过难关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日本对华直接投资情况

20世纪80年代,随着日元币值快速上升和日本劳动力成本上升,日本企业大量进行海外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成为日本经济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国外的资源、地理环境和劳动力成本优势进行直接投资,使其产品保持足够的竞争力,同时利用海外企业为日本输送日本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源。日本对于中国的广阔市场给予了特殊的关注。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7年,日本对中国投资项目1974个,实际使用金额35.9亿美元;截至2007年底,日本累计对中国直接投资项目39688个,实际投入金额615.6亿美元。

中日两国产业内贸易以及贸易分工格局主要受到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影响,日本对华投资的走向和变动直接影响着中日贸易的发展势头。(一)日本对华直接投资变动情况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设立以后,由于中国注重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引进外资,日本对华直接投资逐渐增多。1984年日本对华直接投资一举增加到66个,达到1.14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加了12.2倍和37倍。日本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中间虽然因为政治问题出现过短暂的衰退,但总的来说保持着稳定发展的态势,见表1-2。表1-2 1995—2007年日本对华直接投资变动情况续表

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前,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稳步上升,从1995年的31.08亿美元增加到1997年的43.06亿美元。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直接投资金额的扩大,项目数反而从1995年的2946个减少为1997年的1402个,这说明日本对华投资的单个投资项目的金额越来越大,投资质量不断提高。日本对华投资在20世纪90年代主要集中在制造业,1993年制造业的投资占直接投资总额的81%,此后虽然有所下降,但也始终保持在72%以上。日本对华投资占我国实际使用外资的比重不断攀升,从1995年的8.28%上升到1997年的9.56%,日本的资本对华输出达到一个顶峰。日本对华直接投资奠定了目前中日经贸格局以及中日贸易分工的格局,中国开始成为日本企业全球产业链的重要一环。但是,日本对华投资在东南亚危机的时候也落入了一个历史的低谷,连续三年衰退。

2001年的中日农产品贸易战以及中日之间政治关系日益冷淡,并未给日本对我国的直接投资带来太大的负面影响。由于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影响,日本企业看好中国入世后的广阔市场前景和劳动力成本优势,2000年以来日本对华直接投资又进入了新一轮的强劲增长周期,从2000年的29.16亿美元持续增长到2005年65.30亿美元,整整增加了一倍。但是由于20世纪90年代日本企业在中国投资的产业布局已经完成,这一轮多以追加投资为主。日本对华投资占我国引入外资的比重保持在8%到10%之间,日本对华投资进一步强化了两国的贸易分工和贸易格局,推动了中日两国间贸易的增长。

值得忧虑的是日本对华投资的热情正在逐渐衰退。随着WTO的多哈回合谈判停滞不前,日本逐步改变了原有的对外经济政策,从单一的重视多边贸易体系转变为多边贸易体系和双边贸易体系并重。在此政策的影响下,日本开始重视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签订了大量的自由贸易和投资协定(FTA),积极地对东南亚国家和印度等南亚国家进行资本输出。尽管自2006年日本首相安倍晋三访问中国以来,中日政治关系得到较大改善,但是日本对华投资在2006年和2007年出现了较大的滑坡。2007年日本对华投资仅为35.89亿美元,接近2005年最高值65.30亿美元的一半。随着日本投资的减少,中日两国之间的贸易分工和贸易格局有可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二)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特点

第一,从投资方向上看,日本对华直接投资侧重制造业,而且投资质量在不断提高。1990年,日本对华直接投资有46%投向制造业,1993年增长到历史的最高点81%;此后虽有所下降,但也始终保持在70%以上。从具体行业来看,主要集中在服装、机电、汽车零部件、钢铁、化工及食品加工等行业。日本的对华直接投资之所以偏重于制造业,主要是日商看中了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和中国国内的广阔市场。这种投资结构与中国的工业化目标相一致,促进了中国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也促进了日本的结构调整,对双方来说是互惠互利。近年来,日本对华投资的技术含量也开始增加。日本的跨国公司开始瞄准中国的信息技术产业,相继到中国进行投资。日本对华投资技术含量的提高,有利于我国的技术进步和对日出口产品结构的提高,有利于双方的经济交流。

第二,关于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项目规模,日方统计和中方统计的结果有所不同。根据日本大藏省公布的日本对华直接投资项目数和金额数: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大、中型项目规模扩大,1990年到1993年期间,平均每个项目规模约为200万美元,1994年达到404万美元,1996年高达688万美元,1998年更高达946万美元。这些大、中型项目投资规模的扩大带来了企业规模的扩大,标志着附加价值高和技术含量高的投资开始增多。这些变化会提高中国企业的竞争能力,对于进入日本以及欧美等市场大有裨益。

尽管日本对华直接投资中的大、中型投资项目规模在不断扩大,但是,按照中方的统计结果,从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全部项目来看,与欧美相比平均单项投资额仍然偏小。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平均规模1996年之前呈波动、上升趋势,1996年到达峰值294万美元后,开始一路下滑,1999年降为222万美元,2000年虽然略有回升达到225万美元,但仍低于1996年水平,更远低于同期欧美的300万~500万美元的水平。2002年受中日贸易战和中日政治关系变化的影响,日本对华投资的平均规模到了一个历史的最低点193万美元,但其后日本企业对于中国入世后的前景日益看好,2005年平均投资规模迅速提高到365万美元,追平欧美的水平。另外,从投资总额来看,1999年以来日本开始落后于美国。这说明日本企业和投资家对中国市场尚存疑虑,因此对华投资过分慎重。事实上,决策上的患得患失和优柔寡断已经使日本企业在中国失去了许多机会。日本对华投资的起伏不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日本企业在我国市场的开拓。

第三,从投资地区分布来看,仍以沿海地区为主,但开始向内陆地区投资的趋势已比较明显。1991年日本对中国内陆地区投资的项目数,仅占当年日本对华投资总项目数的5.8%;1998年这一比例上升到11.5%。从2000年开始我国决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了吸引外资制定了一系列更加优惠的政策。日本企业纷纷去西部考察,许多大企业在重庆、成都、西安等地设立了办事处,以获得更多和更大的商机。第二节引起贸易摩擦的贸易政策措施

贸易摩擦大多是由一些贸易政策措施的使用引起的,可以将贸易摩擦分为由关税引起的和由非关税措施引起的贸易摩擦,后者包括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等等。一、由关税问题引起贸易摩擦

关税措施是指由一国海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关税税率征税,从而提高进口产品价格,由于商品供求规律作用,促使对进口产品的需求下降,从而达到减少进口的目的。关税政策的经济效应,指的是一国实行关税措施所带来的各种经济影响,特别是各相关国家以及国内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得失及其差别。关税的总体效应是,对进口产品征税使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价格超过其国际市场价格,改变其贸易条件。由于关税可以直接改变出口商品的价格,从而成为各国保护国内市场的有利手段,由此也容易引起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报复,引发贸易摩擦。

为了避免由关税引发贸易摩擦,GATT和WTO都对关税减让格外关注。关税减让是指WTO成员方根据互惠互利原则,对货物贸易免征超过其已商定的普通关税的部分。关税减让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并且关税减让也存在不同的形式。关税减让以互惠互利为基础,其目的是要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关税减让原则是GATT始终倡导的原则,并且作为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原则实际执行的载体。关于关税减让谈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互惠互利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关税减让谈判的程序有两种:一是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的谈判;二是通过适用有关成员方可接受的程序进行。减税方式有产品对产品减税方式、公式减让方式、部门减让方式等三种。关税减让表是缔约方(成员方)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关税减让谈判,将成果综合汇总而成的表格。关税减让表是世贸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关税减让承诺的实施不是一次完成,一般要分几个阶段来完成。各成员征收的关税水平均不得高于在减让表中承诺的税率以及逐步削减的水平,也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销它们在减让表承诺中的义务。但是,减让表承诺的义务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出调整。

中日两国由于关税问题引起的贸易摩擦极少。加入WTO后,中国第一次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败诉的案件——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就是由涉及关税问题的贸易摩擦引起的。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起因于中国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对“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进口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25%左右),而不是中国加入WTO协议中规定的10%到14%的税率。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认为,中国对外国进口汽车配件的税收政策有歧视嫌疑,意在鼓励中国汽车厂商使用国内汽车配件。欧盟与美国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在WTO向中国提出了磋商请求;随后,加拿大也加入这一行列。

2006年7月5日,中国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发文,将原定于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整车特征的进口价格百分比界定标准以及有关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A、B类关键件的区分标准推迟到2008年7月1日实施。但欧盟、美国、加拿大要求中国彻底取消有关整车特征的核定标准。2006年9月15日,欧盟、美国和加拿大正式要求WTO成立专家组,审查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关税的措施。2006年10月,由于各方就汽车零部件贸易关税纠纷仍无法达成一致,WTO设立了争端解决专家小组,负责调查欧盟、美国和加拿大提出的指称中国汽车零部件关税违反国际贸易规则的申诉。

2008年2月13日,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向有关成员方散发了报告书,总体上支持了美国等起诉方的意见。2008年7月18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公布了裁决报告,认为中国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按照整车税率征收关税,这一行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于2008年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中国与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方汽车零部件争端的裁决报告,这份报告维持了世贸组织专家组7月份的裁决结果。这是中国加入WTO后首次在贸易争端中败诉。二、由非关税措施引起贸易摩擦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作用对于国际贸易摩擦的解决非常重要,同时,我们也可以由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报告中引用的WTO相关法律条文看出哪些贸易政策措施容易引起贸易摩擦。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的报告(裁定)自争端解决机制正式运行以来,其解决的争端涉及不同的协议,不过,某些产品、某些贸易措施总是容易引起贸易争端,所以有关于这些产品和贸易措施的协议也就常常在争端中被援引。表1-3列出了争端中常被引用的协议及条文。表1-3 在WTO争端中常被引用的协议续表续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农产品协议》引用次数较多,反映出农产品争端较多的现实;《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等引用较多,说明贸易救济措施比较容易引起贸易摩擦;《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等其他非关税措施的相关协议也常常被引用,显示出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其他非关税措施也比较容易引起贸易摩擦。(一)由贸易救济措施引起贸易摩擦

在WTO框架内,“贸易救济”包括三种形式: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前两项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后一项是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1.贸易救济措施。“贸易救济”(Trade Remedy)是指,当从外国的进口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时,该国政府所采取的减轻乃至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措施。它是WTO所允许和规范的,也为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成员所广泛适用。一般而言,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表现为:经过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申请或者经一国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而自行发起之后,主管当局发起一项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最终确定对外国进口产品加征关税或者实行配额管理(保障措施中可能二者并用)。

国际倾销(这里我们简称为“倾销”)是生产商对同一种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价格歧视行为。在两个市场上,出口国企业在产品销售时对国内和国外市场进行歧视性定价,其出口价格低于该企业在本国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就是国际倾销。按照WTO的相关协议,倾销是不公平贸易,这是成员方进行反倾销的依据。

经过不断的完善和改进,在各国反倾销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GATT/WTO的反倾销法律。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国务院于1997年3月2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在我国正式加入WTO的前夕,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反倾销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倾销的定义,GATT第6条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Normal Value)的价格挤入另一国市场,如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则构成倾销,应该予以谴责。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构成倾销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二是给有关国家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该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三是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程序是指,一个国家反倾销法律规定的反倾销调查机关进行反倾销时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法,以及有关利害关系方所能获得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步骤和方法。反倾销程序一般包括申请、立案、调查、裁定、行政复审、司法审查等过程。

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目的是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议》对补贴下了一个较为明确的法律定义: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即指一个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者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各国通常都会程度不同地运用各种补贴形式,以影响国际市场上的货物流向。因此,补贴经常被各国用作刺激本国产品出口或限制他国产品进口的一种手段。与倾销一样,补贴也被世界贸易组织认为是国际贸易中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各成员方均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抵制和消除这种行为对本国有关产业的不利影响。

反补贴调查程序是指一国反补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因国外进口产品补贴而遭受损害的相关产业的申请,对被指控补贴产品进行调查所应遵循的程序。反补贴调查的基本程序通常包括:申请、磋商、调查、初裁、终裁等几个阶段。

与反倾销不同,反补贴救济方法有两种:除了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进行救济以外,还可以直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反补贴救济程序进行救济。

保障措施是指,WTO成员方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减少和免除其在WTO项下的义务,而不必承担责任。作为WTO贸易救济措施之一,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不同,它不是针对不公平贸易的补救措施。也就是说,即使出口方没有违反WTO的相关规定,只要其出口对进口方造成了严重损害或者损害威胁,在符合WTO保障措施协议相关条款的情况下,进口方就可以实施保障措施。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在取代关贸总协定以完善多边贸易体制的同时,也完善了保障措施,新的保障措施主要通过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保障措施协议》和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纺织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的有关条款体现出来。

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的规定,一成员只有确定正在进口至其领土的一产品的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或相对增加,且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方可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而且,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

在GATT/WTO发展进程中,还存在一些例外于GATT1994第19条和WTO《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保障机制,我们称这些保障机制为WTO一般保障机制的例外制度。纺织品与服装过渡性保障措施、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是WTO保障措施在产品范围方面的例外,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是非产品例外。

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是各成员在改革农产品贸易多边管理体制和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期间,为进口成员及其产业提供的一种救济手段。《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6条规定,在纺织品、服装贸易回归GATT1994的10年过渡期内,如果进口成员有证据证明某一成员进入其境内的纺织品数量剧增,以致对本国生产与进口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时,该进口成员可以对该产品的进口实行数量限制等保护性措施,这就是纺织品过渡性保障措施(Transitional Safeguard)。《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纺织品与服装产品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回归GATT体制,纺织品过渡性保障措施也仅适用于该过渡期间(即1995年1月到2004年12月)。

服务贸易的紧急保障措施(Emergency Safeguard Measures),是指在服务进口激增,并由此对进口成员境内服务产业造成损害的紧急情况下,进口成员进行调查并采取的保障措施。尽管已经有了GATS第10条“紧急保障措施”条款,但实际上WTO服务贸易多边保障措施并没有建立。而且,是否能够建立这种体制目前尚存疑问。

与WTO一般保障机制不同,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Transitional Product Specific Safeguard Mechanism)只针对从特定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产品。

中国入世“特保”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简称《入世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简称《工作组报告》)中包含的、适用于中国和其他WTO成员之间的保障措施例外条款。《入世议定书》第16条和《工作组报告》第245节至250节规定了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工作组报告》第242节规定了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外国对华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将在中国入世12年后终止;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是2008年12月31日。另外,《工作组报告》第242节g款规定,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和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不得对同一产品同时适用。

2.WTO贸易救济措施成为新的非关税壁垒,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国际贸易纠纷和争端。WTO贸易救济措施是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产物,是贸易自由化条件下发展国内经济和产业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WTO贸易救济措施与贸易自由化又有一定矛盾,客观上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

根据WTO的相关协议,反倾销和反补贴是针对不公平贸易的补救措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指出,当一个缔约方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输入到另一缔约方,对此进口缔约方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实质阻碍此缔约方内相关产业的新建,则倾销应该予以谴责。《总协定》第6条对反补贴作了相关规定,指出反补贴税应该被理解为,为了抵消对制造、生产或出口所直接或间接给予的任何津贴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税;反补贴税的征收金额不得超过对此种产品在原产国或出口国制造、生产或出口时所直接或间接给予的津贴或补贴的估计金额。保障措施是WTO允许的在没有遭受不公平贸易情况下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总协定》第19条对于保障措施的使用进行了基本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各项措施实施的约束以防止成员方滥用这些措施,WTO专门签订了各项协议,这其中包括《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

遗憾的是,以上各个协议与协定似乎并没有办法杜绝这些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正是这些措施的被滥用,使得它们已经不仅仅是贸易救济措施,而成为一些国家政府用来限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当一国的国内某些企业由于受到进口产品的巨大压力而无法得到利润的时候,这些企业可以进行反倾销申诉,也可以进行保障措施的申诉。本来,认定是否构成倾销、倾销幅度以及实质性损害,都是有客观标准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国政府都难以达到完全客观,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由于中国在很多WTO成员方看来还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在确定中国出口商品正常价值的时候,就不以中国相关产品和原材料的国内价格为标准,而是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作为替代,以替代国国内相同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为基础计算正常价值。在我国被反倾销的历史上,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甚至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曾被选择作为中国的替代国,这些国家中有的人均收入是中国人均收入的几十倍,相关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自然很高,这会使计算出的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非常高,很容易判定中国产品存在倾销。自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世界范围内被起诉的反倾销案件2840起,其中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有469起,占总数的16.51%,这个比例在所有WTO成员方中是最高的。一个国家一旦通过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就能够达到提高国内相关产业市场份额和利润的目的,同时将对方国家出口企业的一部分利润转变为进口国的关税收入。如果一个国家将这些贸易救济手段与产业政策联系起来,将能够达到扶持重点产业的目的。

WTO贸易救济措施一旦被滥用,就成了一种贸易保护的工具;在全球贸易中WTO贸易救济措施如果不能受到应有的制约,必然会延缓WTO宗旨中所追求的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在GATT和WTO的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由于贸易利益分配的不均衡,经常引起主要成员方的纠纷和争端。在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虽然也达成一些相互妥协的协议,但是在实际贸易中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之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经常争吵不休、相互指责,甚至相互采取报复和反报复行动。有了WTO贸易救济措施以后,政府可以利用这些措施限制进口,因为这些措施既不违背国际通行规则,又不必须得到WTO有关专门机构的批准,可以自行单独实施;同时在保障措施方面,WTO又允许出口国在认为对方的行为损害了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报复措施,即反过来对实施保障一方的某些产品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这种既允许一方紧急限制进口,又允许另一方反报复的制度,有时会引发贸易争端,甚至将矛盾激化到大打贸易战的地步。贸易战虽然不是真刀真枪的战争,但是其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二)由技术性贸易壁垒引起贸易摩擦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以维护国家或地区安全、保障人民健康、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理由,通过制定复杂、苛刻、易变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或商品包装及标签标准等措施,提高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产品进口难度,以达到限制国外相关商品进口、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当今使用最普遍,且对贸易影响较大的一种贸易壁垒。《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 of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将技术性贸易壁垒分为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绿色壁垒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贸易摩擦问题研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技术法规是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者与其有关的工艺、加工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条例,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和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

技术标准是指经过公认机构批准的、自愿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工艺、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文件,包括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和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用于直接或间接决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的程序,包括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即产品符合技术规定或标准的规定;体系认证,即生产或管理体系符合技术规定或标准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主要有: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及其组合。

在限制产品进口方面,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主要有三种:第一,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及质量认证。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是国际标准的主要制定者,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通常以其经济发展水平作为依据,要求较高并且经常变动。发达国家用作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技术法规所包含的内容广泛,涉及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卫生与健康、交通规则、能源节约、消费者保护等各个方面。而其严格的技术标准,如生产标准、试验和检疫方法标准、安全卫生标准等覆盖了工业品和农产品。此外,由于各国实行的质量认证种类繁多,依据的标准水平不同,认证体系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且认证机构的地位及检验机构的水平不尽相同,因此一部分质量认证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第二,卫生检疫标准。卫生检疫标准主要适用于农副产品及其制品。目前,各国在卫生检疫方面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要求进行卫生检疫的商品种类逐渐增多。例如,2002年,欧盟因在从中国进口的冻虾中查出氯霉素含量超标,决定暂停进口中国虾仁,并把禁止进口的产品扩大到多达100多个品种的含有动物成分的产品。又如,美国规定,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口到美国的食品、饮料、药品以及化妆品必须符合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The 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的相关规定。第三,商品包装、标签与商标要求。关于商品包装、标签及商标的要求使用范围很广泛,这些规定一般内容较为复杂,手续繁琐。相关要求主要有:产品特性要求(Product Characteristic Requirements),即表明某一产品应满足的技术方面的规格要求。标记要求(Marketing Requirements),是规定包装上应该带有的供运输部门或海关使用的信息,如原产国、重量、危险品特殊标记等。标识要求(Labeling Requirements),即规定包装或标签上印刷字体的种类、尺码,规定应该或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包装要求(Packaging Requirements),即依据进口国的要求,对包装方式以及包装材料加以规定的措施。检验、检查及检疫要求(Testing,Inspection,Quarantine Requirements),即规定产品样品由进口国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强制检验,或规定相关货物需在海关放行之前由卫生机关进行检查,或其他关于活动物和植物的检疫要求。信息要求(Information Requirements),即要求提供相关产品的详细信息,如要求列明成分、要求提供使用或处理说明等。

当进口方滥用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出口方的产品时,出口方有可能实施报复措施,由此引发贸易摩擦。判定是否滥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难点在于,进口方实施各种技术标准、限制出口方的产品都是以保护进口方消费者的健康、保护环境等为理由的。保护进口方消费者的健康、保护环境应该得到尊重,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出口方的利益,这就需要进口方和出口方的合作。2008年底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海外办事处在中国北京、上海、广州成立;中国也计划在美国设立类似的办事处。这种合作有助于解决相关的安全和贸易摩擦问题。(三)由进口许可证制、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等引起贸易摩擦

除了贸易救济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外,进口许可证制度、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等也容易引起贸易摩擦。针对这些问题,WTO各方谈判通过了相关的协议(多边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诸边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由进口许可证制度、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等引起的贸易摩擦已经大为减少。

1.由进口许可证制度引起贸易摩擦。进口许可证制度(Import License System)是指进口国政府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必须先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在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否则一律不准进口的制度。进口许可证实际上是进口国控制进口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和直接干预手段,而繁琐的进口许可证发放程序本身也构成了对进口的阻碍。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口许可证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根据对进口商品的来源是否加以限制进行划分,进口许可证主要有两种:公开一般许可证和特种商品进口许可证。公开一般许可证(Open General License)又被称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公开进口许可证或一般许可证,是指对产品来源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是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在填写公开一般许可证后即可获准进口。这种许可证无须事先申请,只是在报关进口时表明属于一般许可范围即可进口。这种许可证一般适用于需求广泛、不需要严格限制以及不限定货物来源的产品,填写许可证的目的在于进口管理,如海关凭借许可证直接对商品进行分类。特种商品进口许可证(Specific License)又被称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适用于进口数量及进口来源地需要受到限制的产品,指定供货的国别或地区。凡属于此项下的产品,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逐笔审批后,方发给进口许可证。

根据进口许可证是否有配额,可以分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和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两种。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是一种将进口配额与进口许可证结合使用的进口管理方法,通过进口许可证分配配额。即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逐笔发放具有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许可证,直至配额用完即停止发放。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是指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发放相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预先不公开配额数量依据。这种许可证没有公开的标准,发放权完全由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掌握,执行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以发挥更大的限制进口的作用。

由于进口许可证便于进口国政府直接控制进口,可以方便地实行贸易歧视,目前,已经成为各国管理进口贸易的重要手段之一,这种贸易管理手段也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即使在WTO成立后,成员方因为不满意进口方利用进口许可证限制产品进口而与进口方产生贸易摩擦、在WTO贸易争端机构起诉的案例还是有所发生。

2.由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引起贸易摩擦。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令和政策,严格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做法。这种做法,对其他国家的产品构成了一种歧视和阻碍,能够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同时,政府采购中的歧视性做法也非常容易招致其他出口国家的贸易报复,引发贸易摩擦。《政府采购协议》虽然是WTO的诸边协议,但是大多数WTO成员方加入了此协议,《政府采购协议》也有望在将来变成多边协议。目前,由于政府歧视性采购政策而引起的贸易摩擦时有发生,各国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而减少贸易摩擦。第二章贸易摩擦的相关理论

贸易摩擦的相关理论从微观、宏观角度解释了贸易摩擦发生的原因和影响,国际贸易中固有的利益冲突决定了贸易摩擦的不可避免性,贸易摩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为我们分析贸易摩擦提供了一个角度。日本是世界上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较多的国家之一,本书特别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相关理论。第一节贸易摩擦的多角度分析

从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看来,按照比较优势进行国际分工的自由贸易能最大限度地增加整个世界的福利,一国的单边贸易自由化也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其自身的福利。当各国实行开放的经济政策、推行贸易自由化原则时,国际贸易不仅能使贸易双方的福利得到改善,而且会带来世界经济的繁荣。当贸易摩擦发生时,不仅在微观上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还使宏观经济处于剧烈的波动之中。然而,在国际贸易的发展史上,贸易保护主义的浪潮此起彼伏,贸易保护的手段层出不穷,贸易自由化没有得到彻底的实施。在贸易政策选择上,国家总是采取关税、非关税贸易壁垒来维护其自身的既得利益;国家的单边措施又往往使国际贸易关系处于一种紧张状态,国际贸易领域的摩擦频频发生。一、贸易摩擦的微观经济理论

微观贸易摩擦理论是指,由贸易双方在国际分工中比较优势变化和产业国际竞争力消长引起的、贸易一方对另一方出口增加造成的,贸易国采取关税、非关税壁垒保护本国利益的贸易摩擦分析。微观贸易摩擦理论一部分是以完全竞争市场为前提,另一部分是以不完全竞争市场为前提的。(一)以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为基础的理论

如果两个国家的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这两个国家的相互贸易也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还是H-O理论,都指出这两个国家可以实现国际分工,这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不会形成国际贸易摩擦。但如果存在着市场失灵,相互交往的国家间就会出现经济扭曲问题,容易引起贸易摩擦。要根除这种由于市场失灵所产生的国际贸易摩擦,就必须消除国际经济扭曲问题。西方经济学家主要依据贸易和产业调整理论来说明这个问题。

国际经济扭曲理论从国际经济中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出发,研究当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没有达到时,各种不合理的资源配置形式,它们的形成条件,以及对这种不合理的资源配置进行改善的理论。为这一理论做出贡献的是巴格瓦蒂(J.Bhagwati)和琼斯(R.Jones)。假设世界由两个国家组成,都是用相同的资本和劳动,在成本递增的条件下生产两种产品,产品1和产品2,相互之间进行贸易,因为是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进行国际交往,两国可以获得帕累托最优,即本国消费两产品的边际代替率等于本国国内生产两产品的边际变换率,两产品生产中的各自的劳动和资本的边际代替率相等。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如果这些条件难以满足,就会出现国际贸易摩擦问题。因此,如果要消除国际贸易摩擦,就要消除经济扭曲现象,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系。

另一个重要理论是由哈罗德(R.Harrod)、迪克西特(Dixit)和诺依曼(V.Norman)等提出和发展的贸易和产业调整理论。与国际贸易相关的、衰退产业中的各项生产要素向新兴产业移动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其对策都是贸易和产业调整理论的主要研究内容。该理论是依据H-O理论创立的特殊要素模型,并以此作为理论基础,致力于贸易和产业调整的分析,是对贸易摩擦问题进行研究的一种应用理论。该模型假设:短期内生产要素不能流动,并且价格具有刚性。此时一国进口剧增将会导致国内进口竞争部门失业增加、收入减少;当失业和收入减少超过自由贸易的利益时,该国便会放弃自由贸易,转而通过其他的手段来维持该国进口竞争部门的正常运转。在这一过程中,贸易国之间可能会产生国际贸易摩擦问题。但由于假设长期内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如果该国能够顺利进行产业调整,便不会发生持久的贸易摩擦。(二)以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为基础的理论

以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为理论基础的贸易摩擦理论假设相互进行贸易的国家的国内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这种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有许多具体的形式。有的假定贸易国的企业均为垄断企业;也有一些假定相互进行贸易的两个国家的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存在规模经济。

1.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1)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含义与产生。战略性贸易政策(Strategic Trade Policy)通常是指,政府通过某种干预手段改变或维持不完全竞争企业的某种战略行为,使国际贸易朝着有利于本国获取最大限度利益的方向改进。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内容也有所发展。

一般来说,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有两个原因:一是“经济租”的存在。一国政府可以通过某些方法使原本属于别国企业的垄断利润(经济租)变成本国企业的利润,或者消费者的福利,或者政府的收入。一国政府还可以采取措施使本国企业所获得的经济租越来越多;二是外部经济。如果一个部门的发展有利于经济中其他部门或者产业的发展,而这个部门又没有办法从其他产业的发展中得到好处,它就是一个有外部性的产业,它的发展应该得到扶持,因为它为这个经济所做的贡献应该有所补偿。外部性之所以成为外贸政策的一个关注焦点,是因为当外国政府对某一个有外部性的产业进行支持的时候,这个产业将得到发展并占据国际市场,本国的相关产业就很难发展了,此时,不仅本国的出口将受到打击,有益的技术外溢也不可能发生了。经济租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有较大的技术外溢就成了判断是否适合战略性贸易政策应用的产业的标准。

出口结构的改善往往是一国产业结构提升的表现,在实践中,提升出口结构的战略性贸易政策也往往与一国的产业政策结合使用,或者是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使用作为各种产业扶持方式的其中之一。

战略性贸易政策是伴随着市场结构的变化而产生的。古典贸易理论认为,自由贸易可以使参与贸易的各国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有利于各国实现各自福利的最大化。古典贸易理论是建立在完全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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