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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11 19: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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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斌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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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研究

新时期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研究试读:

绪论

从20世纪80年代初第一批民办高校开始出现,到2009年年底,我国的民办高校已达658所,在校生446.14万人,民办高校的数量已经占全国普通高校总数的28.55%,在校生占全国普通高校总数的20.8%,民办高校成为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12月,中组部、教育部党组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以下简称“教党31号文”),明确要求要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对高等学校和新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建设提出了新要求。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与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教育发展纲要》)中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我国的民办高校既是高等学校,又兼具新社会组织的性质,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实现途径等既有共性要求,也有特殊做法。因此,深入开展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作用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在我国,民办高校一般包括三类,即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高校的党建工作还包括独立学院、高等教育机构的党建工作,但因研究者的能力与水平所限,本书所指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主要指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高校的党建工作。但在课题研究中,我们也兼顾了其他类型的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这在本书的第九章有所涉及。

一、开展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作用研究的意义

从总体上说,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和行政领导人很重视党建工作。从领导体制来说,民办高校大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的组织不处于学校的领导核心地位,不是学校的领导者和决策者,这是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最大的特殊性。但是,我们党是执政党,凡有群众和党员的地方,都要有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民办高校也不例外。民办高校党的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部分,研究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1.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对保证民办高校办学方向具有重要意义。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的发挥,既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提高执政能力、扩大执政基础、确保教育领导权的客观要求,也是民办高校规范办学、和谐发展、确保人才培养方向的内在需要。就民办高校而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根本保证,也是我们推进改革和事业发展的政治优势。恩格斯说:“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1]是方法。”我们所要研究的,是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方法问题,也就是如何更有效地发挥党组织的作用,特别是找准党组织发挥作用的着力点。从民办高校的实际出发,探索党组织作用发挥的路径,科学分析民办高校中党的执政规律,实现党的建设科学化已经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

2.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对党建理论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民办高校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发展历史相对较短,办学水平相对较低,师生构成相对复杂,体制机制相对特殊,在党组织作用的发挥上与公办高校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深入研究如何确立党的政治核心地位、如何真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等深层次问题,既是在民办高校这一新型组织形态中加强党建工作的需要,也是对党建理论的创新发展。

3.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对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和管理者从事党建工作的具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办高校的设立与办学运行直接基于市场机制,与普通高校相比,在投资主体、产权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民办高校在办学体制上也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在党组织作用发挥上同时也呈现出较大的不平衡性,这既有思想认识的问题,也存在着缺乏工作指导的问题。面对这些差异,通过相关研究,明晰民办高校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基本任务、运行机制和作用发挥机制等问题,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有效地构建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功能与政党政治的良性互动关系,已经成为保证其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也可以具体指导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开展。

二、开展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作用研究的主要依据

解决影响和阻碍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的因素,必须进一步深入开展民办高校党的研究工作。应该看到,近年来,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已经做了很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有效地指导了民办高校的党建实践,但是尚待深入。深入研究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以《党章》为依据

2006年1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的讲话中强调:“要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我们研究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时,必须认真遵循这一原则。

民办高校党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与作用有同于其他基层党组织的共性内容。《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第三十一条对党的基层组织的地位作了如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对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作了如下规定:“(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的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这是党章对基层党组织地位与任务的基本要求,也是研究民办高校党组织地位与作用的最基本出发点。(二)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原则,也是党的建设的一个特色,更是党的建设科学化的要求,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民办高校的党组织发挥作用必须置于法律之下。对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和地位发挥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多见,但对民办高校的一些具体要求中,可以看出必须以党组织的作用发挥来确保民办高校的办学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民办高校的性质,即“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由此决定了其办学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各类人才。《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5号令)(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民办高校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这是第一次明确将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作用上升到法规的层面,成为民办高校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的法律依据。(三)以政策文件为依据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办高校的党建工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实际,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和政策。

1993年,教育部《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计〔1993〕129号)第五条要求:“民办高等学校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人才。学校要建立共产党、共青团和工会组织,以及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2000年中组部和教育部党组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意见》(中组发〔2000〕7号)。这是第一个针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使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在地位、任务和要求上得到了基本明确。

2006年为切实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特别对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作用和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是民办高校党组织理直气壮地、创造性地开展党建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据。

2007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工作报告中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执政的组织基本。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推进农村、企业、城市社区和机关、学校、新社会组织等的基层党组织建设,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2]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

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基层党组织建设等专门作了部署,要求“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贯穿高等学校党组织活动始终,发挥党组织在推进教育改革、搞好教书育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要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要围绕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3]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等职能探索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

民办高校兼具高等学校和新社会组织的特征,上述要求成为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民办高校加强党建工作的指针。

2010年,中共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高校党建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也是推进高校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条例》对新时期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10年,党中央还发出《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关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等文件,这些文件都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这也成为民办高校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着力点。(四)以民办高校的实际和实践为依据

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规定。从实际出发,就是要从发展变化着的客观实际出发,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在实践中按客观规律办事。我国的民办高校恢复办学始于改革开放后,从1984年第一批民办高校办学到现在,不过短短二十几年时间。虽然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具有高校党建的共性,但由于民办高校的投资渠道和办学主体多元化,管理体制和领导体制多元化,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多元化,相对而言,学校内部办学条件和外部生存环境更为复杂,客观上决定了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具有特殊性。我们解决问题既要把握共性,更要关注个性;既要从矛盾的普遍性出发,更要认识其特殊性,这是解决问题的哲学基础。研究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必须立足民办高校的实际,增强研究工作中的主体选择,努力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努力构建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的有效机制。

①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

②《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学习读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302页。

三、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作用研究回顾

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与整个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紧密相连,经历了一个从被动到主动、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研究和探索也伴随着开展。回顾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研究过程有助于我们寻找研究重点与方向。(一)民办高校党建研究的基本状况回顾(2000—2010年)

我们使用跨库检索,取题名为“民办高校党建”,对中国期刊网(CNKI)上的全部文献进行精确检索。我们发现,最早一篇与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相关的文章出现在2000年。2000—2010年期间发表的相关文献共计108篇(数据采集时间是2010年11月。但这是全国文献的不完全统计,因此本文只能给出研究概貌,并不能完全反映近十年来我国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研究的成果,也不能完全反映我国民办高校党务工作者的党建工作实践)。

1.论文发表逐年分布。见表1。

其中,2010年各刊物发表的论文总计7篇,因其不能反映2010年全貌,我们只画出截止2009年论文发表数量的趋势图(图1)。图1 2000—2009年发表的“民办高校党建”研究论文数

从图1可以看出:(1)2000年11月发表了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研究的第一篇文章,此前无与检索词一致的论文发表。而2000年6月中组部和教育部党组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意见》(中组发〔2000〕7号),这是第一个针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使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在地位、任务和要求上得到了基本明确。文件的颁布使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开始受到理论工作者的关注。(2)历年论文发表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3)2006年中组部、教育部党组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这是第一个专门针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文件,明确了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作用和职责。以此为契机,当年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研究的论文发表比上年增长近一倍。

2.论文发表期刊分布(图2)。从图2可以看出:(1)论文发表在2篇及以上的期刊共有10种,发表论文38篇,占总数的35%。图2论文发表主要期刊分布(2)《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杂志作为全国教育系统唯一党建期刊,是我国相对集中展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理论成果的主要平台,在推动民办高校党建研究与实践上起着重要的作用。(3)14种高等教育研究核心期刊中包括《中国高教研究》《中国高等教育》《江苏高教》等三种期刊,发表均超过了2篇,表明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研究已纳入高等教育整体研究的视野。

3.主要作者单位分布。我们对作者单位进行了统计,108篇论文的作者来自于66个单位,其中发表论文在2篇以上的单位共有14家,主要作者单位分布表详见表3。

从表3中可以看出:(1)民办高校党建研究的作者主要集中在民办高校,仅上述所列出的发表论文在2篇以上的14所民办高校的研究者们所发表的论文共计45篇,占总数的42.5%。(2)工作研究与工作实践呈明显的正相关系。研究较深入的民办高校,其党建工作实践也处于一种良性发展的状态。如发表篇数较多的浙江树人大学和西京学院,党建工作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两所学校的党建工作经验分别在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上作了交流。(二)民办高校党建的主要研究成果

2001年前,专门研究民办高校党建的文章较少,从2001—2005年,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等的研究较多,如章清的《关于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充分认识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做好新时期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等文章中强调了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分析了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特殊性。2006年后,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研究比较集中地探索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作用如何发挥、工作机制如何构建等问题上,如王恩田等的《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实践与思考》、宋斌的《强化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若干思考》、孙爱东的《加强组织建设做好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孟祥科等的《完善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体系的思考》、刘许国的《完善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机制的探索》等。2009年以来则集中在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创新实践的研究上。总体来看,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认清了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性。2001年时任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副司长的靳诺指出:“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大学生的德育工作理[4]应作为民办高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汪军洪(2002)提出:“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是保证民办高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需要,也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不断发展壮大党员队伍的需要,也是民办高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合格的高素质社会主义人才的需要。”[5]章清(2003)提出:“从民办高校自身发展看,要确保正确的发展方向、良好的发展环境、强大的发展动力,必须加强党建工作;从人才培养的要求看,学校的办学目的、民办高校学生的特点都要求加强党建工作;从党的建设自身看,无论是确保党的领导地位、壮大党的[6]队伍、发挥监督保障作用都需要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

2.把握了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特殊性。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一样,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任务,党和国家对民办高校培育人的要求与公办高校是一致的。但正如申屠江平(2001)指出:“如果说公办高校采取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建工作有自己的展开形式——直线直接展开;那么民办高校采取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建工作的展开是非线性的,即多层面、多角度的。”章清(2003)也指出:“由于民办高校投资主体和投资渠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管理模式、办学形式、教职工结构与学生来源等与普通高校的差异。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在法律法规要求上、领导体制上、运行机制上存在特殊性。”时长江、章清(2005)进一步指出民办高校党建设工作在“党组织工作职责要求、领导体制、运行机制、工作对象”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

3.对民办高校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有了基本认识。对民办高校党组织地位与作用的研究是近年来的研究热点,其主要理论成果将专门叙述。

4.探索了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机制与工作模式。陈必金、唐峰(2006)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要建立四个机制,即:在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中建立参与决策机制,在支持与配合院行政工作中建立党政协商机制,在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建立保证监督机制,在领导思想政治工作中建立主导机制。周更生(2007)提出:“建立党组织和董事会、校长相互制约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实现路径上,采用党委与董事会(理事会)、党委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之间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党政分工合作、集体领导、民主决策、集中指挥的工作机制,做到党政工作目标一致、相互融合、全面推进。”王万义、李桂荣(2010)提出了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模式,即“培育一种精神(校园精神),发挥两个作用(牵动和推动作用),提供三项服务(为学院事业改革发展、为教学科研、为教育人培养人服务),坚持四个保证(保证办学的正确方向,保证干部队伍的团结稳定,保证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保证教职工利益的充分实现)”。

5.开展了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调研与分析。近年来,北京、甘肃、河南、湖南、广东等省市教育工委组织开展了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实证研究,其中闫彦斌(2004)撰写的《北京市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现状、问题与建议》、康民等(2007)撰写的《甘肃省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上海市科教党委系统党建研究会课题组(2008)撰写的《上海市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现状与对策研究》、李道苏(2008)撰写的《河南省民办高校党组织建设现状调查》、刘洪秋(2008)撰写的《湖南省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现状、问题、对策》、陈秀敏和杨鹏瑜(2009)撰写的《广东省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思考与探索》等多篇调研报告,梳理了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现状和取得的成绩,查找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寻求突破困境的对策,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6.探索了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创新。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创新是近年来研究的热点,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略论新时期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创新》(李春霞)、《简论民办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之创新》(宋斌)、《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改革与创新》(何安聚)、《认识把握民办高校特点创新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任昊)等文章都对新形势下创新地开展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开展了探索。吴彬镪(2009)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加强民办高校的党建工作。具体来讲,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要适应体制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和谐;要突出重点抓党建,抓好党建促稳定;要加强领导抓党建,抓好党建促长效。”宋斌(2009)提出:“在新的发展阶段,民办高校出现了教学团队、科研团队、网络虚拟群体等,他们在教学、科研、育人、学生素质培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办高校党组织可以以这些团队和群体为新着力点,来推进民办高校党建工作。”

7.探索了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客观规律。王昆来在分析独立学院的党建工作时提出:“独立学院党建工作的客观规律主要有三种:一是需要满足律,即党建工作必须兼顾并满足不同对象的需要,工作才有平台和发展空间;二是社会适应律,即党建工作要主动适应社会需要,体现作为组织的人格进步规律;三是要素协同律,即党建工作诸要素必须方向一致,协同作战。同时,也体现在党建工作自身目的与[7]内容、方法与活动、党建工作的历史发展过程的纵向协同。”对独立学院党建工作客观规律的认识与把握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民办高校。(三)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研究的现状

国内理论界专门研究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的文章在2006年前较少。“教党31号文”颁布之后,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党和政府对民办高校规范办学的高度关注,开始有较多的学者集中地探索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作用及如何发挥问题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的认识方面。王心阜(2000)撰写的《浅谈民办高校党的政治核心作用的形成和发挥》是目前检索到的第一篇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研究的文章,他在文中提出:在领导结构的配备上保证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在参与学校的决策中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在党管干部原则上坚持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在学院党建工作上加强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在党的自身建设上强化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上体现党的政治核心作用。余呈先(2007)提出:民办高校党组织肩负着两大主要功能:一是直接作用功能,如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等;二是监督作用功能,即监督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负责人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等。杨月民等(2009)提出: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地位是在学校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在学校的办学方向、改革发展和维护各方权益中起保证作用,在学校的依法办学和民主建设中起监督作用。梁佐仁(2007)则提出民办高校党委要在五个方面发挥作用,即:党委的“一线指挥部”作用,党委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核心作用,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委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党委在和谐校园建设中的优势作用。

2.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重要意义的认识方面。王恩田等(2007)提出: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需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张可君(2008)提出: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的发挥,有利于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有利于培养合格的人才,有利于提高教职员工素质和增强内部凝聚力,有利于学校稳定和谐与健康发展。方思清(2008)则提出:从民办高校和谐校园建设的要求出发,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3.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实现路径方面。叶国通(2009)提出: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努力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大胆作为,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科学定位,强化功能,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等路径。汪忠武(2009)提出:建立和完善党委参与学校重大问题讨论的新机制、对学校办学行为监督评估的新机制、党建工作与师生员工利益相结合的机制、党员经常受教育的机制、加强与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机制,以发挥党组织的作用。程宏、成迎富(2009)提出:创办人的大力支持,是民办高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必要条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民办高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基本途径;抓好党员队伍建设,是民办高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坚实基础;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是民办高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必然要求。张治银、程美东(2010)从理论和实际出发,提出:准确定位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是当前加强和改善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基础。他们认为民办高校党组织在定位上应做到:支持而不照搬,做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者;支持而不越位,做好民办高校发展的支持者;引导而不包办,做好师生员工的引导者。

4.开展课题研究方面。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研究。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思想政治工作)就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下达了研究任务,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思想政治工作)就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作用研究也专门下达了研究任务,以期对党组织发挥作用作更深入的研究。

四、研究展望

面对世情、国情、党情、校情的发展变化,民办高校党的建设所面临的历史机遇前所未有,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也前所未有。党的建设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正在不断推进,《教育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我们相信,应对社会思想文化的多元多样多变以及互联网等新兴传播手段的快速发展,从民办高等教育的实际出发,深入研究如何确立党的政治核心地位、如何真正发挥党组织作用等深层次问题,确保科学分析民办高校中党的建设规律,实现党的建设科学化已经成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实践者和研究者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这既是在民办高校这一新型组织形态中加强党建工作的需要,也是对党建理论的创新发展。

基于上述原则和研究情况,本书对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作用的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①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的内涵;②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在新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③夯实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的基础;④构建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的机制;⑤学生党建: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的重点;⑥校园文化: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的创新点;⑦网络党建: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的新平台;⑧构建和谐校园:时代赋予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新任务;⑨浙江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的历史回顾与创新实践。

[1]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95版,第742—743页。

[2]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

[3]《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学习读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302页。

[4]

靳诺:《重视加强民办高校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国高教研究》2001年第7期。

[5]

汪军洪:《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2年第2期。

[6]

章清:《关于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理论学刊》2003年第5期。

[7]

王昆来:《独立学院党建工作的深层次问题探析——我国民办高校党建与德育工作探析》,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5—66页。

第一章 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的内涵

民办高校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新事物,也是改革开放的成果。在民办高校中如何加强党的建设,是一个新课题。《教育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发挥作用的前提就是要把握内涵,明确定位,即知道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作用是什么,才能知道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的着力点是什么。

第一节 准确把握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的内涵

一、对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的基本界定《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1996年3月18日印发)指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尽管民办高校(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教育高校)也属于普通高校,但由于在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上的差异,在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中,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为政治核心地位和保证监督作用。随着民办高校的不断发展,党和国家也越来越重视民办高校的党建工作,出台了一些具有指导性的、针对性的法规和文件。(一)相关法律规定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颁布。该法虽对民办高校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未作出明确界定,但其中的条文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求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将民办教育置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体系中,体现出党和国家要重视对民办高校的政治领导,以确保民办高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5号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也指出: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民办高校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该项法律条文第一次对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作出了法律规定。(二)有关文件规定

1993年教育部《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计〔1993〕129号)首次明确要求“民办高等学校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人才。学校要建立共产党、共青团和工会组织,以及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2000年中组部和教育部党组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意见》(中组发〔2007〕7号),这是第一个针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使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在地位、任务和要求上得到了基本明确。文件特别强调“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在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概括地讲,即:在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中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在加强以师德建设为核心、以提高学科水平和教学质量为重点的建设中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正确成才观教育中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在强化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领导中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在牢固树立“育人为本”的观念,逐步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整体合力中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

2006年,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以下简称“教党31号文”),这是新世纪以来就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又一个专门文件。文件明确规定: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为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明确指出: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结合民办高校的办学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办高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为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高校党组织“要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贯穿高等学校党组织活动始终,发挥党组织在推进教育改革、搞好教书育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则提出“要围绕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等职能探索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的要求。民办高校既是我国高等学校的重要组织部分,也是新社会组织中的重要成员。从民办高校的这一基本特征出发,民办高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民办高校必须非常明确地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原则问题,不能有半点含糊。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保证民办高校的办学方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是党和国家赋予民办高校党组织的历史任务,也即:民办高校党组织肩负着保证监督作用。

综合上述规定,我们认为,民办高校党组织在学校起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两者既互相包涵,又互相补充。

二、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一)正确把握“政治核心”的内涵

关于“政治”的内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解释。从党的建设这一维度来认识政治的内涵,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一是政治的本质。这个角度的政治主要体现为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毛泽东[1]同志指出:“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政治,一切政治的关键在民众。”江泽民同志也强调:“什么叫政治?从根本上说,政治问题主要是对[2]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二是政治的内容。对一个政党而言,政治的内容就是党的政治路线。邓小平同志曾[3]经指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而我们的党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党,党的政治路线随着党的各个不同历史阶段的新任务发生着新的变化。三是政治的运作方式。这是体现政治本质、实现政治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这个角度的政治是指将政治体制、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等联系在一起的权力的动作方式。在中国,最根本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从上述分析中,我们认为,在民办高校,必须要讲政治。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政治就是要求民办高校党组织要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出发,从当前党的中心任务出发,通过有效的途径保证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发展。

对于“政治核心”的理解,首先,从政治的角度来看,明确民办高校党组织在学校发挥的是政治作用。《党章》里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归结起来都是政治工作任务;一系列法规、文件等规定的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工作、围绕学校改革稳定和发展开展工作的党组织的主要任务,归结起来也还是政治工作任务。

其次,从核心的角度来把握,明确民办高校党组织在学校发挥的是政治领导作用。在民办高校,教学是中心工作,育人是核心任务,这是没有异义的。核心作用必须围绕中心来开展,政治核心作用就是政治领导作用,就是要坚持党组织对民办高校的政治领导。民办高校的政治工作,学校董事会、行政班子、党组织、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都要做,都要发挥各自在政治工作中的优势,但党组织在政治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要发挥领导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作用与相应的责任紧密联系,意味着在民办高校,党组织要承担政治领导责任,也就是说,民办高校的政治表现,党组织要负主要责任;民办高校的办学方向,党组织要负重要责任。(二)准确把握“政治核心作用”的内容“教党31号文”对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内容,即: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②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③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④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⑤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⑥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⑦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文件要求民办高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结合民办高校的办学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办高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为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基于上述规定,我们认为,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服务学校中心工作、推动学校和谐发展等四个方面,这四个作用构成一个有机整体。通过四个作用的发挥,使党的组织得到了不断健全和加强,使广大党员在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学校稳定、推进学校建设中做出积极贡献,使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得以充分体现,真正为民办高校的和谐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三、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民办高校贯彻执行的保证作用

发挥保证作用,是《党章》对所有基层党组织的共同要求。《党章》所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首先要求“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作用,就是学校党组织的工作要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保证学校的科学发展方向。

我国的民办高校从其一降生就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办学经费主要靠自筹,学校办学受个人因素,特别是学校举办者的影响较大。民办高校党组织肩负着保证作用,这一作用首先就体现在如何确保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和办学公益性的性质。其次是如何通过有效的组织优势,团结全体教职工,化解在新的教育模式下派生出来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学校始终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三是努力推进民办高校共同治理结构的建设,在民办高校出资者、管理者、教师、学生、家长及校外人员间合理配置民办高校的控制权,形成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管理格局,从而实现大学的有效治理。通过不同主体、不同利益的交锋与求同,为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经济效益的获得、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等提供一种组织和制度上的保证,也可以使学校各层次、各领域、各种利益的行为主体都能平等享有权利,分享发展成果,共同承担责任,从而凝聚人心,共同助推学校发展。在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中,各民办高校党组织纷纷开展的“为学校发展献一计”“为民办教育建功立业”等活动,都有效地把全体共产党员集中到推动学校科学发展这一核心目标上来,为学校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二)对学校办学的监督作用《党章》对党组织的监督作用提出了专门的要求。《党章》要求基层党组织“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并且要求基层党组织“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发挥监督作用是民办高校党组织的重要职责。

监督董事会和学校行政机构的工作,督促董事会和学校行政机构依法治教、规范管理,这是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履行的职能之一。一是通过构建党内监督机制,坚持完善党内民主,积极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依托体制的特点,通过实行规范党内代表大会制,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保障党员的参与权;通过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方式,保障党员的知情权。二是要着力构建民主监督机制,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实现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构建审计监督机制。民办高校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目前在管理登记时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待,因此,更应该建立校内审计规范,制定完善的内部审计相关制度,改进内部审计工作。四是构建财务监督机制。经费自筹、自负盈亏是民办高校财政运行的特点,对经费收支的监督自然成为民办高校举办者关注的重点。在这里,财务监督的关键在于有效地监控举办者的经费投向,最大限度地化解资金风险,同时督促学校决策者能充分保障教学、人员福利经费的使用,使民办高校的财务安全运行。五是构建制度建设机制。民办高校党组织要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科学地制定党组织的工作制度。实践证明,运用制度来管理约束党员和党的组织,使党的建设和运行规范化,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发挥制度化,能有效地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保持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保证监督作用包括保证和监督两个既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方面。学校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要着重发挥监督保证作用,主要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负责人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通过这些实际工作体现对学校工作的政治领导。同时,通过党的组织建设和发展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等,体现对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为学校建设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思想保证。所以,学校党组织应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扩大党组织的影响力,增强号召力,从而形成强有力的政治核心。以浙江树人大学为例,自建校以来,学校始终长期坚持通过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策和部署学校的重要事项,既维护了校长充分行使职权,又保证了党委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

四、构建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体系

根据上述对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内涵的分析和认识,从民办高校的办学实际出发,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体系可体现在如图1-1所示的模型中。图1-1 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模型

从民办高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的视角,深刻认识民办高校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对实现学校科学和谐发展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作用。实践证明,民办高校只有走得正,才能走得好;只有走得好,才能走得稳;只有走得稳,才能走得远。而走正、走好、走稳、走远的关键在于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指引,把党的建设作为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灵魂、旗帜和动力源。

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集中体现在思想引领、工作渗透、服务大局等方面,其中在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起着领导作用,注重在重大决策、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渗透,立足于服务学生成才、教师成长、学校发展等,以确保实现其政治核心作用。同时,民办高校党组织还要通过制度建设确保权利的实现,并实行分工负责、党政协调,注重维护师生权益,以此实现党的组织保证这一优势。而在民办高校,党组织肩负着另一重大的职能即学校的运行监督,要在加快民主建设、推进依法办学、提高办学实效、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实现监督作用。具体来讲:

1.通过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凝心聚力,艰苦创业,领导学校始终沿着正确的办学方向前进,办社会主义大学。

2.通过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引导和监督学校依法治校、规范管理、诚信办学,办有社会责任感的学校。

3.通过发挥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沟通、协调董事会与学校行政、学校举办者与师生之间的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形成合力,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4.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建立和健全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推进民主建设,办和谐稳定的学校。

5.通过推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导的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科学、文明的学习生活氛围,办立德育人的学校。

6.通过构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育人模式,坚持全面发展,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办有生命力的学校。

从这样的要求出发,健全党的组织,完善各种制度,形成党务工作队伍,理顺各种关系,是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的基本保证;加强党员教育,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是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主要着力点;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特别是学生党员和青年骨干教师党员的发展工作,是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重大责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积极推进学校的健康发展,是民办高校党组织的神圣使命。

[1]《毛泽东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202页。

[2]

江泽民:《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276页。

第二节 科学定位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找准工作着力点

一、科学定位民办高校党建工作

从上述对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的基本认识出发,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对高校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提出的不同要求出发,准确定位民办高校的党建工作,是实现党组织作用的重要前提。从理论的角度和现实的要求出发,民办高校的党建工作应实现以下几方面的定位。(一)是政治核心而不是学校中心,做学校改革发展的保障者

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办学体制决定了民办高校党组织在学校不是决策者,也不是行政领导者,仅仅在学校发展中起到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而不是学校办学的中心,这是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基本定位。从这一要求出发,民办高校党组织要着力做好党的自身建设,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党的要求,紧密结合教育改革和学校发展的实际,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加强广大党员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使全体党员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校园和谐和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同时,民办高校党组织还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党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扩大党内民主,提升党员素质,着力增强党组织的活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自我管理,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做学校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者。(二)执行政策而不是照搬政策,做党的路线方针的执行者

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定执行者,这是党赋予民办高校党组织的职责和使命。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是要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民办高校的实际结合起来,解决师生员工的思想问题,维护师生员工的利益,引导师生员工为实现国家整体利益、民办高校的发展和个人全面发展而共同努力。具体来讲,一是要着力增进师生员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认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向师生员工说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出台的社会背景,阐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需要分析这些政策对民办高校发展的影响,说明政策和学校发展二者结合的可能性和存在的问题;需要向师生员工讲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学校发展、师生成长的紧密关系。只有此,才可能促进师生员工理解并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要着力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仅仅停留在宣传上,停留在师生的思想工作上,更重要的是发动和带领师生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落实到实际行动上,注意在实际行动中协调国家、学校创办者、师生的关系,既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三)支持行政而不是越位指挥,做学校健康前行的推动者

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价值取向不同,它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政治效益排在其次;民办高校与私营企业的价值取向也不同,它为社会发展提供的不是物质产品,而是智力支持。民办高校办学成果的优[1]劣,直接决定了其社会价值。在我国,公办高校党组织在学校的主导地位是法定的,代表党和国家管理高校资产、讨论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保证办学方向等。而《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董事会聘任校长,校长主要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即行政领导履行对学校的治校权。从学校健康发展的要求出发,民办高校党组织应该大力支持学校的发展,尊重校长的管理职责,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不干涉行政事务;党组织主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参与和支持学校的日常管理,在工作中把握民办高校在教学上按教育规律办,在管理上按市场规律办,维护、尊重行政决策的权威性。当然,不是董事会成员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参与决策;还可以定期在师生中开展调研,了解学校的状况,向学校行政部门反映办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的办法;还可以了解社会的发展动向,特别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动态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动态,为学校决策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当然,在我国的民办高校,党的各级干部往往兼有部分行政工作,也可以利用行政职务向学校行政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既支持学校行政工作、参与学校决策,又不越位指挥,这是党建工作在民办高校得以立足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四)组织引导而不是大包大揽,做师生员工行动的引导者

民办高校的发展不能只依赖于举办者,也不能仅依靠学校领导,更重要的是在于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党组织要着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服务力,把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和组织起来,为学校发展做贡献。具体来讲,一是要支持群团组织开展活动。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全体师生员工的努力,学校通过教(职)代会制度和团(学)代表大会制度等民主形式,督促举办者将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放入民主决策的范畴,极大地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创新。通过师生员工参与基层重大问题的决策来推进民主治校的步伐,推动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改革和发展,以主人翁精神完成各项任务。二是要特别重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既是高校管理的对象,更应成为高校管理的主体,他们思想活跃、民主意识强。民办高校的学生对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关注度更高,而且学校的发展也关系着学生的利益。但是民办高校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重视董事会的决策和领导的决策,对学生的意见不太重视,能做到的多是决策前听取部分同学的意见,或就学校事关学生利益的某项工作召开学生参加的听证会等,引导学生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应是推动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

二、实现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的重点工作

要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民办高校的党组织应组织全校党员、党员干部、全体教职工和广大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贯穿于学校党组织活动的始终,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和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在教育教学中做好日常思想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加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着力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二)坚持服务中心,推动发展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学校育人,教学是主战场,科研是助推力。党的基层组织作为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必须紧跟高校基层教学科研组织变革的步伐进行积极推进。教学和科研是党的中心工作在高校的具体体现,也是民办高校党组织开展工作的重要结合点。可以通过“三促带三建”,即以党建为先导,促进学科、质量、队伍建设;以党风为引领,促进教风、学风、校风建设;以党建为动力,促进成才、成长、发展等方式,以党建促成才,以党建促和谐,以党建促发展。民办高校党组织要以学生为中心,以实践为核心,以创新为重心,在培养合格人才、推动学校发展上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三)坚持党管干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民办高校的校级领导一般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中层干部则由校长聘任。虽然民办高校的党组织对学校中层以上的干部没有任命使用的职能,但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培养、监督、考察和提出任用建议则应是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民办高校党组织应主动把所有党员干部都置于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下,发挥监督保障作用,通过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工作水平,引导、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以确保学校能培养出合格人才。(四)坚持党要管党,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大力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性修养锻炼,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使全体党员在学校的建设发展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成为教书育人的表率,成为教风学风建设的表率,成为成长成才的先锋。要着力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特别是党总支、党支部的建设,努力构建学习型党组织、服务型党组织,牢牢把握育人阵地,凝聚师生共识,在推动学校发展、学生成长等方面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五)坚持党对群众组织的领导,做好统战工作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民办高校的党组织应大力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政治领导工作,支持这些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参与学校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的研究讨论;切实代表和解决群众的实际利益,充分发挥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统战工作是高校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在民主党派举办或举办者是民主党派人士的民办高校,做好统战工作更为重要。高校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第一线,是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民办高校建设和发展的任何阶段,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发挥统一战线争取人心、凝聚力量、求同存异、体谅包容、人才荟萃、联系广泛、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等优势,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民办高校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六)坚持文化引领,建设和谐校园

当前民办高校已进入内涵发展时期,校园文化的建设对民办高校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民办教育发展的程度指标,而且是民办高校的走向和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民办高校核心竞争力的有机组成部分。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引领校园文化建设,着力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即重视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所积淀、形成的具有鲜明个性的价值取向、办学理念、教育理念以及人才培养模式等等,并通过各种文化建设活动,使校园文化成为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民办高校的管理者和教师队伍在来源、结构、思维方式、利益诉求、党派等方面具有多元化的特征,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坚持不懈地抓好舆论导向、政治导向、制度导向,营造能干事、干好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建立一种目标一致、互助合作、氛围和谐的学校文化,使管理者和教师具有高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有共同的愿景,有共同的发展目标。稳定工作是压倒一切工作的大事,事关民办高校的生存与发展。虽然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但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加强对安全稳定工作的督促检查,重视解决好师生员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研究部署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推动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舆情分析研判机制,拓宽师生意愿表达的渠道,推行学校党政负责人接待师生、联系师生制度,加强以院系党组织和学生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统筹化解矛盾纠纷。

[1]

张治银,程美东:《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定位》,《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第二章 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在新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当前,我国的发展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高等教育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高校作为人才汇聚和人才培养的战略高地,是知识创新、科技创新的摇篮。高校党组织作为党在高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高校履行职能、完成使命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所承担的责任举足轻重。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与公办高校一样,在新的时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特殊的挑战。

第一节 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面临的新机遇

一、党和国家重视高校党建工作,为民办高校党组织提供了作用发挥的保障(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高校党建工作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学校应该永远[1]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他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还强调指出:“我们说改善党的领导,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1981年8月初,全国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召开,提出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关键是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充分体现了邓小平同志的意图。1978年10月《高教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了党组织在高校的领导地位。1989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1990年4月第一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后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明确了新时期高校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1991年5月17日,中组部、中共国家教委党组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通知》。中组部、中宣部、国家教委党组于1995年1月13日又颁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就高校领导班子配备、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完善领导干部考核选拔制度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995年5月中央颁布了《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1996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高校领导体制、党组织的设置和职责、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等工作都作了具体的规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将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切实保证了党对高校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健全了党委负责、协调各方的维护高校稳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1999年9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革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10月14日),200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及其实施方案(教社政〔2005〕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14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教党〔2005〕1号)、《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10〕15号)等一系列关于加强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法规、文件,为高校党建提供了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制度上的保证。

另一方面,通过定期召开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高校党建工作。1990年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和中共国家教委党组联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加强高校的党建工作。从1990年开始,每年召开一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研究新问题,交流新经验,作出新部署,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格局。从第二次到第十八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分别重点研讨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深化高教改革,为经济建设服务、高校精神文明建设、高校学生党员发展、领导班子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谐校园建设和高校基层组织建设、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等问题。2010年12月在第十九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指出: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是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根本保证,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必然要求。就今后一段时间高校党建工作他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政治上坚定、业务上优秀、作风上过硬、广大师生认可的同志选配到学校领导班子中,特别要选好配强党委书记和校长,切实增强高校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提高领导班子的办学治校能力。要把做好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作为高校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当前要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适应高校改革发展,建立健全高校党的各级组织,进一步明确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丰富党组织活动内容,健全党组织工作制度,实现高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当前正在广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高校党组织要紧紧围绕高校的中心任务,努力创科学发展之先、争校园和谐之优,在高校党组织和党员中进一步营造学先进、赶先进、创先进的浓厚氛围,使创先争优活动真正成为推动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这一要求对当前做好高校党建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二)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办高校及其党的建设工作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恢复发展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别是1982年11月26日,彭真委员长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提出了“两条腿”办教育的方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一次在宪法中对社会力量办学作出了原则规定。上述精神和政策激发了一批对高等教育充满热情的老知识分子和有识之士的办学热情。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进一步指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并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但不得强行摊派。1987年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同年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还联合颁发了《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这些法律性文件的实施标志着民办学校被纳入国家正常管理体系。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明确表述了国家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十六字方针:“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民办教育推进到中、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1997年颁布了第一个民办教育法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1999年,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该次会议对中国多种教育的发展重新进行了更为大胆和开放的定位,民办教育的定义也第一次从“对公办教育的补充”而改变为“与公办教育并重”,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甚至开始直接给予部分民办学校以资金支持。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与此同时,中组部、教育部党组也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2007年2月,教育部颁布了第25号部长令,即《民办高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如此高规格、高密度地颁布针对民办高校的规章和文件,既说明民办高校整体地位的重要,又表明民办高等教育进入了以内涵建设为主导的规范发展期。与之相对应的党建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由原先的根据相关文件的指导自主自为地开展工作转变为党和政府的直接推动、直接参与,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在一些地方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和督导专员。党建工作的领导体制、制度措施、人员保障、作用发挥等各个环节开始得到全面加强和规范。

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对高等学校和新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建设提出了新要求。2010年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与规划纲要(2010—2020)》中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既是民办高校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新的历史时期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创新的重要内容。2010年,党中央发出《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关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为民办高校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为民办高校党组织提供了作用发挥的舞台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自1978年以来,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指引下,政府逐渐放宽了对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的限制,从默许到提倡再到鼓励和支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高等教育,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人才的需求。来自教育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推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力量。

1998—2008年全国民办普通高校发展情况见表2-1。注:①本表根据历年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整理;②本表统计数据不含独立学院。

以浙江省为例,截止2009年底,浙江省共有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高校12所、独立学院22所,民办普通本专科在校生28.52万人,占全省在校生规模的32.9%,是我国民办高校在校生比例最高的省份(表2-2),为实现浙江省“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目标提供了人才储备,也为浙江高等教育水平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了贡献。注:本表根据历年浙江省教育发展统计资料整理。(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对民办教育的新要求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在民办教育的重要性方面,提出了“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比《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提法“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更前进一步;在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上,重申“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的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显示政府在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律地位方面的决心;在办学层次上,提出“对具备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的民办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从而消除了限制民办学校进一步提升的体制障碍;在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方面,提出“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这是重视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民办学校管理上,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这是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的举措,既符合当下的中国国情,又有利于引导民办教育逐步走上捐资办学的应有轨道,等等。这些新政策和新举措互为照应,既切中民办教育发展的“病灶”,又有治理之良方,更是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扫除了障碍。正如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所指出的:“《教育规划纲要》对我国民办教育给予了高度评价和新的战略定位,明确了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大力支持和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并提出了健全公共财政支持,完善税收、金融和土地政策等一系列优惠政策。”[2]我们有理由相信,民办高等教育必将迎来新的春天。(二)提升办学质量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的民办高校已从量的扩张发展到质的提升的内涵发展新阶段。民办高校的发展,动因在于人民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和国家的大力扶持,更在于办学者及学校教职员工的责任心和创业意识,也在于民办高校依靠突出的办学特色和优良的办学品质来塑造品牌。民办高校所独有的竞争优势就是民办体制。要使民办体制成为真正的核心竞争力,必须关注市场需求动态,分析市场变化,要把遵循教育规律与市场经济规律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教育现状、市场需求和教育规律而形成的特质构建自己独有的办学特色。面向新兴产业、新兴职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社会发展培养急需的不同类型的特色人才。改变家族式的办学模式,灵活设置精简高效的教学和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科学管理,避免效率低下的弊端,充分发挥制度在提高管理效率上的作用,谋求最大的办学效益。必须加强教学管理,增强教师的责任心,形成良好的学风,从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同时,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强学校硬件建设和实践基地建设,打造出自身的教育品牌。要实现上述目标,只有加强党建工作,才能确保民办高校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根本区别是在投资性质上,社会主义可以有不同的办学体制,但在根本的办学目标上没有差异。加强党建工作,一方面可以为民办高校的发展赢得良好的政治环境和政策环境,使民办高校容易消除在办学目的、社会认同等诸多方面的误解,发挥自身特有的优势;另一方面通过党组织强大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广大师生员工奋力拼搏,积极进取,千方百计提高教育质量,力求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同时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化解在新的教育模式下派生出来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才能使学校始终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三、民办高校党的建设积累的经验为作用的发挥奠定了基础

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与整个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紧密相联,民办高校的发展壮大推动着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进步,党建工作的不断提高也有力地促进了民办高校的发展。在近30年的发展实践中,民办高校党的建设积累了许多经验,为下一步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推动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的发挥奠定了基础。这些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对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逐步加深

对民办高校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问题曾经是民办高校发展初期人们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强调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作用会影响董事会的办学热情,影响行政领导充分发挥治校权等。但是30年的实践证明,哪所民办高校从一开始就加强党的建设,强调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的发挥,哪所民办高校就能得到规范运行、快速发展。对民办高校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至少在两个方面得到了统一。

一是从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看,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必须要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江泽民同志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等基层党组织,[3]都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包括民办高校在内的所有高校的党组织都是党的一级基层组织,如果只一般地承认党对国家的领导,而否认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势必削弱党的统一领导。党既要一如既往地抓好对公办高校的领导,又必须加强和改进对民办高校的领导,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提高执政党的地位、确保教育领导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政令畅通的一个重要方面。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的发挥,既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提高执政能力、扩大执政基础、确保教育领导权的客观要求,也是民办高校规范办学、和谐发展、确保人才培养方向的内在需要。民办高校尽管起步较晚,但随着近几年的迅猛发展,也已成为高素质人才集中的地方。在广大教师和学生中积极培养建党对象,不断发展党员队伍,对于进一步团结和带领广大知识分子、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增强党的先进性和凝聚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民办高校的实际出发,探索党组织作用发挥的路径,科学分析民办高校中党的执政规律,已经成为实现党的建设科学化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这已在全社会形成了共识。

二是从民办高校的实际上看,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需要加强党的建设。学校的办学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只有通过加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才能将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落到实处,确保办学目的的最终实现。根据民办高校学生的特点要求加强党建工作。民办高校学生与公办高校学生相比,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①相对较高的学费,使学生作为“教育消费者”的意识更加强烈,对学校的设施、教学、管理等方面更为关注,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更为强烈;②部分学生的学习基础较为薄弱,学习压力较大,心理负担也比较沉重;③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尚不能处于同一水平线上,使民办高校不少学生在就业的选择上缺乏信心。因此,民办高校的学生在某种程度上更需要党组织为他们提供帮助,突出创业精神,培养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从另一方面来看,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在健康稳定的基础上,这是发挥党的监督保障作用的客观要求。权力明确是民办高校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它保证了民办高校能够具有较高的效率,但同时也可能会造成决策过程的草率和决策的失误,甚至会诱使腐败现象的产生。因此,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加强监督力度,建立起效率与公平、分权与协作相协调的内部管理机制,既是党的建设的实际需要,也是民办高校实施现代科学管理的重要举措。(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日益加强

基层组织的建设是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前提。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十分重视民办高校的党建工作,通过民办高校党组织隶属关系的划转和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等方法,逐步理顺了民办高校党组织管理体系,健全民办高校党组织,充实党组织领导班子,不断扩大党员队伍,有效地推动了党组织的覆盖,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基本上实现了有党员的地方就有党的组织。以福建省为例,截止2007年12月,全省共有民办高校20所,其中15所高校成立了党委,2所高校成立了党总支,3所高校成立了[4]党支部。来自上海的调查显示,2008年上海21所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中,已有8所建立了党委,8所建立了直属党总支,其余均已[5]建立了直属党支部。民办高校教育相对后发的省份甘肃,5家独立院校和独立设置的民办大学都建立了党组织,实现了党组织在民办高校的全覆盖。江西省10所民办普通高校中,共建立校级党委10个、系党总支15个、系党支部83个(均属未设总支的院校)、学生支部102个、教职工支部151个(均含75个师生混合支部数)。全省仅有民办独立学院1所,其党组织隶属省教育厅社办党委管理。该独立学院建立校级党委1个、系党总支7个、基层党支部8个,有学生党员48人,占在校生总数的0.75%;教职工党员57人,占教职工总数的26.64%。[6]另外,全省民办专修学院有15所建立了党支部,党员约60余人。浙江省12所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高校和22所独立学院均建立了党组织,党的组织生活正常化。与此同时,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创新活动得到推进并取得实效。2008年浙江省开展高校“三和两新”主题实践活动先进集体评选,授予5个校级领导班子和15个院系领导班子为先进集体,其中浙江树人大学信息科技学院领导班子榜上有名。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也重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2009年1月22日浙江新世纪经贸专修学院被杭州市委组织部表彰并命名为“杭州市基层党建工作100示范群”。(三)党建工作机制逐步完善

近年来,各民办高校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情况构建了有效的工作机制,从制度建设、人力保障与财力支撑等方面有效地构建了党组织作用的发挥机制。

陕西西京学院着力解决党委无固定办公地点和无固定经费的问题。2006年9月,西京学院给党委专门安排了一座办公楼,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办公用品和设施齐全。党务工作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由行政经费划拨,办公用品统一由行政资产处配置,除党委按规定支配党费外,学院还按年度学费的1‰划拨党建事业费20余万,有效地确[7]保了党建的活动正常运行。广东白云学院从民办高校办学体制出发,完善党建工作机制,为学校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和精神动力。在学校董事会的支持和协调下,学校领导班子建立和完善了党政分工合作、集体领导、民主决策、集中指挥的工作机制;坚持党要管党的方针,完善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机制;从保持党员先进性着眼,创新了学生党建工作机制,形成了一个相对系统的党建工作运行机制。浙江树人大学在机制建设上做到了“三注重”:注重载体建设,以“两校一课”即党校、团校及政治引导课为主渠道,以“树人先锋”“党员e家”等红色网站为支撑,融入学校艰苦创业史的教育,引导师生树立“崇德重智,树人为本”的办学理念。注重阵地建设,以“党员之家”为重点,在资源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建立起一个能容纳200余人,集声、光、电于一体,拥有会议、阅览、报告等多种功能的党员活动基地,为基层组织开展活动创造了良好条件。注重队伍建设,组建了一支200余名的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选聘了80余名高年级学生党员为班主任助理,同时还聘请了10余名有丰富党务工作经验的老党员作为组织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基层组织工作。党建工作的有效开展得到了强有力的保障。(四)党建工作规范逐渐建立

近年来,为了更好地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在学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在办学方向、改革发展和维护各方利益中的保证作用,在依法办学和民主建设中的监督作用,民办高校在地方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支持下,不断拓展党建工作领域,创新党建工作方式,规范党建工作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教党31号文”出台后,根据文件精神,全国多个省市相继制定了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办法。山东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高工委〔2007〕5号),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进行了进一步部署。河南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党组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豫高发〔2007〕8号)。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党的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教工委〔2008〕18号)。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别明确了民办高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广州地区民办高校的党组织隶属省委教育工委管理,其他地区的民办高校的党组织隶属所在地的地级市委(含地级以上,下同)管理;社会团体举办的民办高校的党组织隶属举办方党委管理;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党组织隶属举办学院党委管理,非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在广州地区举办的独立学院的党组织隶属省委教育工委管理,在其他地区举办的独立学院的党组织隶属所在地的地级市委管理。同时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开展提出了“两纳入两保证”:党建工作的经费要纳入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党务工作人员要纳入学校人员编制;党组织开展活动的时间要保证,党组织开展活动的场所要保证。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负责人(委派督导专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工干〔2007〕72号),福建省教育厅出台了《福建省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委派及管理办法》(闽教发〔2008〕27号)等,这些地方文件对督导专员的委派、主要职责、管理等提出了具体的意见。2007年起,在北京部分民办高校试行党建工作联络员制度,继续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北京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综合评估体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向4所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派副厅级党委书记和督导员。江西省教工委会同省委组织部,落实向10所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兼任党委书记工作。这些工作有效地保障了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进入一个规范化开展的新时期。

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一批民办高校在党建工作方面取得许多好的经验。2000年,第九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第一次吸收了民办高校代表参加;从2003年开始,西京学院、浙江树人大学、青岛滨海学院、黑龙江东方学院等4所民办高校分别在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上作了典型发言,也充分证明了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创新实践与探索得到了党和国家的承认,这也是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取得的重要成就之一。2010年12月,上海市民办高校工委在第十九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上介绍了他们紧密联系民办高校实际,通过落实整改与世博先锋两个载体,使创先争优活动成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有效延伸的主要做法。

[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页。

[2]

孙霄兵:《从<教育规划纲要>看当前教育体制改革的着力点》,《求是》2010年第18期。

[3]

江泽民:《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70页。

[4]

董前程:《健全和完善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体系的参与决策运行机制》,《福建党史月刊》2009年第4期。

[5]

上海市科教党委课题组:《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现状与对策研究》,《上海党史与党建》2008年第10期。

[6]

中共江西省教育厅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委员会,江西省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情况,http://www.jxmbjy.com/admin/news_view.asp?newsid=292.

[7]

何安聚:《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改革与创新》,《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年第2期。

第二节 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在新时期面临的挑战

一、新时期民办高校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

近年来在民办高校快速发展的同时,其内部存在着影响民办高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诸多问题,而外部的生存环境也日益严峻。特别是在“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体制下,这些问题的存在客观上也使得民办高校如何通过构建有效的党建工作运行机制,如何通过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作用发挥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如何支持董事会和行政实现科学办学等问题,成为推动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研究课题,也为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作用发挥提供了更大的舞台。(一)民办高校发展的内部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学校领导体制的问题。管理是民办高校的薄弱环节,也是发展的潜力所在。总体来说,民办高校内部管理还不理想,而管理体制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从实际情况来看,许多民办高校并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董事会等相应的决策机构,存在着一人办学或家族化办学的情况。

二是民主管理的问题。与国外的私立大学不同,在我国的一些民办高校中,普通教职工几乎无权参与学校决策,学校决策之前很少向教师咨询,对师生主动反映的意见也很少采纳。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高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并对民办高校董事会中应有一定的职工代表作了规定,但在实际的运行中,民办高校的教师很少参与到学校的民主管理中,特别是在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时,普通教职工没有发言权,不利于调动广大师生推动学校发展的积极性。

三是治理结构的问题。从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来看,早期形成了个人或企业投资、产业运作的模式,投资者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取得对学校的控制权,在这种模式下,有的民办高校教育投资公司董事长、学校董事长和校长三职由同一人担任,甚至个别民办高校连党委书记也由其一人担任,形成以投资人为主的单边治理。学校的决策权个人化,导致学校的利益就是投资者的利益,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下,学校的办学宗旨和方向被出资人所左右,教育的公益性和方向性受到挑战。

四是运行机制的问题。除了外部环境以外,内部运行机制也是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办学体制的差异,民办高校的运行应该有自身特点。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一种倾向是民办高校自觉不自觉地向公办高校的管理模式靠拢,影响了民办高校机制的运用和效率的提高;另一种倾向是一部分民办高校向民营企业管理模式靠拢,其逐利性日渐显现,影响了办学的公益性。

上述问题的存在,可以通过有效地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作用,建立法人治理的结构,构建党组织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带动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民办高校发展的外部环境日益严峻

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让数千万学生实现了有大学上的目标。但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已基本实现的今天,民办高校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却日益严峻。具体来讲,至少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对民办高校的认可度问题。由于民办高校发展时间较短,基础较差,政府也缺少对民办高校的正面宣传和报道,人们对民办高校的误解和偏见对民办高校的生存与发展构成了巨大威胁。人们在传统观念上形成的对公立高校的信任和依赖心理,反映在对民办高校的认识上,往往是怀疑和不理解,甚至是误解。社会对民办高校的负面认识主要有两点:①民办高校的学费贵,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巨大的收费差距使普通群众对民办高校的接受度大为降低;②民办高校入学门槛较低,这使社会大众容易产生“只要交了钱,肯定上(民办)大学”的思维定势,从而贬低了民办高校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二是大学生源的紧缩问题。当前,民办高校面临与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竞争。公办高校拥有雄厚的政府财力,优越的教学、科研条件,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都要高于民办高校;由于缺乏相关的法规和办学经验,大批民办高校的涌现和无序发展使竞争更为残酷;同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也在不断分割教育市场的份额,这使得越来越少的生源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以山东省为例,考生人数在2008年达到78万巅峰后逐年减少,2009年为70万,2010年减至65万人。2010年山东省高考录取专科二批第二次征集志愿投档结果一公布,民办高校即成焦点——一些民办高校投档考生数仅是计划数的零头。江苏省2010年高考录取中,民办专科院校投档线集体下滑,85%的民办专科院校理科生源不足。民办高校运转主要靠学费,招生人数下降必然影响到学校的生存发展。原武汉大学校长顾海良(现任教育部党组成员、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院长)2010年3月份曾表示,随着18岁到22岁适龄大学生数量的减少,某些高校特别是某些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离破产不再遥远。根据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不完全统计,2009年,全国民办高校招生人数普遍下降了一半左右。2009年,仅[1]招到8名学生的重庆北软教育集团软件工程学院申请破产。

三是社会经济发展对提升教育质量的要求问题。新时期我国的民办高校之所以异军突起,能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坚定地面向市场依法办学。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面对社会环境巨大而深刻的变化,面对经济社会快速而深刻的变化,对民办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及时跟踪市场、瞄准市场、服务市场、引导市场,敏锐地抓住机遇,这是对民办高校办学的新考验。

在内外压力下,民办高校的举办者、管理者如何有效地化解矛盾、凝聚共识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内容,而民办高校党组织所特有的组织优势和政治优势必将为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二、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存在的客观问题

在民办高校快速发展和不断规范的同时,随着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随之凸显。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在第十九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近年来,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得到了重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党组织在民办高校还没能做到全覆盖,有的党组织隶属关系还未理顺,党组织、行政和董事会的职能职责不清,组织发展工作比较薄弱。”从近年来的实践看,我国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基层党组织职责履行存在被动性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投资主体不同,其所有制性质和领导管理体制亦不同。尽管民办高校在领导体制上呈现出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多元化格局,但大部分民办高校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的举办者与管理者往往是统一体,而管理者与教职工之间则是雇佣关系。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特别是一些个人出资举办的民办高校,人、财、物等大事往往由举办者决定,因而造成个人作用高于组织作用这一奇特现象。董圣足等对全国45所民办高校开展了问卷调查,调查也显示,目前还有近半数(约48.89%)的民办高校董事会成员中没有教职工代表,近1/3的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没有进入[2]董事会。在民办高校中,每个教职工党员与其他非党员教职工一样,是雇佣身份,即便是党组织的书记也不例外。因此,虽然上级文件规定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也明确了相应的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党组织履行职责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往往有赖于举办者的“重视”和“开明”,难度相对较大,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也受到了制约。

同时,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也未得到有效发挥。张治银等对10所民办高校开展了访谈,在受访的10所学校中,有4所民办高校的党组织成员认为,目前党组织成员做好学校行政安排的工作就行,不需要对民办高校发展进行监督。一些党组织成员认为,监督学校发展只是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董事会的事情,出现问题与自身没关系,放弃了自身的监管职责。一些党组织成员认为,师生员工违法乱纪,校董事会即可作出开除的决定,因此不需要党组织的监督。还有一些党组织成员因为其工作性质是聘用合同制,认为监督学校发展搞不好会[3]被“炒鱿鱼”,因此在学校办学出现违纪违规后不敢监督。(二)党建工作发展存在不平衡性

不同的民办高校由于创办时间不同,产生的背景和条件不同,学校举办者和学校领导的经历不同,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不同,上级党和政府的关注度不同,所以党建工作也存在着不平衡现象。党建工作中的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从类别上看,本科层次民办高校的党建工作比专科层次民办高校开展得好;从规模上看,规模较大的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比较好;从设立时间上看,创建较早的民办高校由于党建工作起步早,工作比设立迟的学校相对深入;从区域上看,河南、陕西、浙江、北京、上海等地的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开展得比中西部地区更规范。另外,从党建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有的民办高校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工作制度,各项工作较正常,而另一些民办高校则存在诸多问题,还在为地位所困、体制所困,党组织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有的民办高校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党建工作机制,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得以发挥,而一些民办高校仍为认识所困,对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作用与地位的认识尚未到位,机制建设与应有的作用发挥不足。以党建工作走在民办高校前列的浙江树人大学为例,经过多年的努力,2009年学校的学生党员比例为11.36%,已基本接近全省本科生党员的比例。而来自于青岛市的调查显示,2008年青岛市高校学生党员的比例为7%,其中普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党员比例分别为42%、8.1%、1.1%。特别是民办高职院校学生党员比例偏[4]低,其学生党员比例大多在1%以下,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40%。这种党建工作的不平衡性可以从上述对比中得到体现。(三)党建工作存在不规范性

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既有公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共性,又具有民办高校的个性。目前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开展还没有一种较为成熟完善的理论模式或工作实践模式,而是较多地参照公办高校的模式来进行。虽然党和国家以及地方党和政府出台了一些文件和政策来规范民办高校的党建工作,但由于对政策的认识与执行有一个过程,而且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有效地开展工作难度比较大,客观上存在党员人数少、分散,基层组织难设立;党员来源复杂、流动性大,组织关系难理顺,党员管理难度大等问题。据调查,陕西的53所民办高校中,有近1/3未建立党组织;在近23万学生中,学生党员11415名,仅占总数的4.36%。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一些地方和行业党组织限定民办高校发展党员的数量,致使这些学校的学生党员人数不到学生总数的1%。二是一些民办高校尚处在艰难的发展之中,即便成立了党组织,专职或兼职的党组织领导成员往往为了维持学校运转,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招生和基建方面,使党的[5]建设处于有名无实的状态。(四)运行机制建设的相对滞后性

党建工作的有效机制应该是协同互补式的党建工作机制,即机构设置独立,职责岗位明确,人员适当重叠,工作运行协同,功能互促互补。但由于党组织处于非领导地位,而且它们以服务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为立足点,工作难度大。有的民办高校对党组织的介入存有顾虑,特别是在接受上级党委指派的督导专员时存有抵触心理,怕被上级绑住了手脚,董事会的权利小了。加上民办高校特别注重成本核算,领导体制、用人形式和管理方式等是这些高校最先考虑解决的问题,至于党建工作任务的界定、党务系统的架构、党员作用的发挥等往往成为后一步的工作,制约了有效的党建工作运行机制的建立,党员发展规模相对滞后于公办高校。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74所高校2007年学生党员的比例为11.1%,其中研究生49.42%,本科生13.62%,专科生4.58%。以党建工作走在民办高校前列的浙江树人大学为例,经过多年的努力,2007年学校的学生党员比例为7.9%,这一比例在民办高校中已属于较高了,但跟全省平均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比全省平均水平低3.2%。在其他民办高校,这个数字还要大大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五)党建工作保障的滞后性

按照《党章》规定,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教党31号文”强调指出:“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变动时,须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实际操作中,民办高校实行聘任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选拔考核难以落实,真正通过选举产生的较少,也有部分党组织负责人并未进入校董事会。目前,民办高校党群机构大多采用合署办公或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方式,专职党群工作人员比较少且层次偏低,与党建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六)党组织隶属关系的模糊性

关于民办高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问题,“教党31号文”中有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的模式。如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别明确了民办高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类管理。山东省民办高校党组织则实行属地管理,一般由市委组织部或教育工作部门党组织管理(独立学院党组织隶属所在高校党委)。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情况比较复杂,缺少相应的机制,关系尚待进一步理顺。民办高校的办学主体成分特殊,党组织的主管部门比较分散,有的隶属于校本部党委,作为基层分党委;有的隶属于省、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的党组织;有的隶属于企业集团,或挂靠某个党组织。由于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没有理顺,影响了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整体推进。(七)党员整体力量的欠缺性

根据民办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以及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多数民办高校设立了党的组织机构,建立了校党委会,有的学校党组织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些民办高校建立的党组织仅仅是一块招牌,或者主要是开展学生党建工作。一些民办高校的创办人只愿意自己决定党委成员,而不希望上级组织部门任命。有的民办高校党委已经成立10多年,但是没有召开过一次党代会,这种做法与党的组织原则相[6]冲突。从整体情况看,由于民办高校党员数总体偏少,特别是学生党员数量偏少,学生党员的整体影响也不明显,学生党员在各种学生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来自江西省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底全省10所民办普通高校尚无班级学生支部,10所学校共有大学生(含学历教育和高教自考)党员1294人,占在校生总数(含学历教育和高教自考)的0.7%;教职工党员共996人,非党教职工申请入党535[7]人,分别占教职工总数的12.08%和6.49%。2010年9月,山东省有普通民办高校20余所,在校生20余万人,其中5000多名党员,党员[8]数仅占学生总数的2.5%。教师党员大多忙于完成各种教学任务,真正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还没有形成一个整体的党员队伍的形象。“教党31号文”虽然明确了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和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党组织在民办高校作用的发挥受内外因素的影响,操作有难度。

[1]

民办高校招生遭遇“冰火两重天”,中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http://www.cvae.com.cn/www/cj/10-09-09/8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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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圣足,黄清云:《我国民办高校董事会制度的重构》,《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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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治银,程美东:《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定位》,《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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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英豪:《青岛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调查报告》,《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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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莹:《高校党建工作与学风建设调查》,《中国国情国力》200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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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绪卿:《新时期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

[7]

中共江西省教育厅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委员会:江西省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情况,http://www.jxmbjy.com/admin/news_view.asp?newsid=292.

[8]

张兴华:《山东向民办高校选派督导专员党建联络员》,《中国教育报》2010-9-5第1版。

第三节 抓住机遇,推进党组织作用发挥途径的创新

当前,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任务比过去更加繁重,更加艰巨。从整个高等教育看,一是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强烈需求与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不足的矛盾长期存在,经济社会发展对现代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迅速提高,提高办学质量,提升人才素质,改善人才结构,加快推进高等教育现代化,实现教育强国任重而道远。从民办教育看,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提升办学层次、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的任务十分艰巨。这些都对民办高校党组织通过作用发挥以推进学校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创新领导体制,构建党政工作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一)分工负责,构建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教党31号文”对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在董事会中设立党组的方式以确保董事会的决策能正确行使,特别是对一些企业投资的民办高校,通过在董事会中建立党组,能充分体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实现党在董事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以进一步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长沙医学院在解决民办高校体制与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对这对矛盾时,采取“党政双向任职”的领导体制,由上级党委委派的党委书记兼任学院副董事长,负责德育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党委副书记,各系(部)也都实行“党政双向任职”的新型领导体制,以[1]此保证党组织在学校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中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党组织参与决策是确保党组织在民办高校实现政治领导的重要途径,一方面可以通过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直接参与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另一方面民办高校党组织依照所承担的职责,通过事前调研提出建议、事后跟踪提出意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共商大事等方式进行。在决策过程中,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实现决策前有针对性研究、决策中集体讨论、决策后及时跟踪反馈的全过程参与。同时,党组织必须对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作出决策。通过上述举措,可以有效地建立董事会、校长、党组织互相制约的领导体制,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构建党政分工合作、集体领导、民主决策、集中指导的工作机制,从而有效地形成合力,推动民办高校健康和谐发展。(二)正确定位,构建法人共同治理结构

民办高校是一个利益相关者组织,其理想的治理模式应是法人共同治理模式。所谓“法人共同治理”,是指在民办高校的出资人、高级管理者、教师、学生、家长及校外人员之间合理配置民办高校的控[2]制权,从而形成利益相关者对民办高校的共同治理。这种治理模式既考虑投资者的利益,也利于吸收学校的广泛利益相关者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它可以确保各利益主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学校重大事情的决策,更有效地防范家族经营所带来的办学风险,实现由投资者控制的单边治理模式向法人共同治理模式的转变,这也成为促进当前我国民办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民办高校党组织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定要正确定位,围绕“自身建设放首位、加强领导不缺位、引导监督不让位、参与决策要到位、服务中心找准位、支持行政不越位”等工作思路,既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的领导,又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以科学定“位”求有“为”,以积极作“为”求有“位”。(三)理顺关系,构建目标一致的工作机制

在高等教育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投资方更多的是考虑学校的外延扩张和规模效益。由于教职工是聘用人员,主人翁的观念比较淡薄,因此,董事会在某些方面的决策可能与教职工的愿望有差异。作为学校的党组织,既要积极维护董事会的领导,又要主动做好协调解释工作。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负责人更要利用自己的双重身份,在坚持办学方向、保障师生员工合法利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促使投资方和教职工形成利益的共同体。

民办高校党组织要正确处理党委与董事会、党建工作与学校中心工作的关系,建立重大问题通报、协商机制,做到相互尊重、相互信任。通过在领导体制建设上的创新工作,努力形成一个董事长、校长和党委书记相互配合、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党建工作和学校中心工作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促进决策、执行和监督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制的形成,保证民办高校和谐、快速、健康地发展。正如上海剑桥学院党委对成立7年来的工作进行回顾时总结的那样:创办者出资办学,立志办一流民办高校,而党组织的重要任务就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两者的奋斗目标是一致的。创办者倡导“感恩、回报、爱心、责任”,而党组织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两者在育人理念上是相通的。7年来,校党委紧密配合董事会及行政班子,做到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紧密结合,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3]教学管理互相兼容。

二、创新工作体系,推进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作用的载体建设(一)在党组织作用发挥上,要促进学校的和谐稳定

要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学校稳定,提高学校抗风险的能力,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要在工作运行环节上进行创新,牢固树立“党要管党,以为求位”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师生党员的主体作用,注重建立一支以党员为核心向外层层辐射的党员群体,把广大师生团结在党组织周围,培养师生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共同为学校的发展做贡献。(二)在党组织职能上,要促进学校的规范办学

民办高校党组织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同时,要切实履行保证监督职能。通过有效的监督,积极领导和支持各种群众组织正常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各种群众组织的作用;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董事会和行政班子的工作,逐步形成和谐校园建设的校内合力;进一步落实和改进校务公开制度,努力提高权力动作的透明度,减少权力的随意性,保证权力运行的规范性,从而促使董事会和行政领导公正地行使权力,推动和谐校园的构建。(三)在党建工作载体上,要寻找新的着力点

信息化是当今时代的显著特征,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给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了挑战。形势的变化要求高校党建工作者必须走在时代前列,主动迎接信息化、网络化的挑战,大胆探索将现代化科技成果用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的机制,创新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载体,使党建工作方法与信息科学等新兴学科的方法有机融合。在当前,积极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信息化是创新基层党组织活动方式的重要途径之一。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信息化,这给基层党建注入了新的活力,它体现了基层党的建设紧跟时代发展要求的创新精神,对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方式、活动方式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实践中,我国的一些民办高校尝试把互联网、手机信息等手段引入基层党建工作,为改进基层党组织活动方式、创新基层党组织工作手段积累了新鲜经验。如浙江树人大学建立了网上党支部,开设网络党课,过网上组织生活等,都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创新基层党组织活动方式的有益尝试。在新的历史时期,民办高校基层党组织要自觉适应信息化迅猛发展的趋势,准确把握信息化给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探索构建立体化、交互式的基层党组织工作平台,拓展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空间,扩大信息时代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影响力,努力使互联网、手机等信息媒介成为基层党组织的重要活动阵地。新形势下充分发挥民办基层党组织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和谐校园构建的作用,不仅要在工作内容上创新,更要在活动方式上创新,以进一步拓宽发挥作用的途径。

三、创新组织建设,推进民办高校党组织能力的提升(一)创新基层组织设置,实现党组织全覆盖

由于缺少理论探索与实践总结,多年以来,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参照公办高校党建工作的经验,形成了“学校党委——院(系)党委(总支)——党支部——党小组——党员”的纵向组织管理模式。这种纵向管理模式组织严密、纪律性强,在计划经济时期能够起到很好的管理和教育效果。但是在纵向管理模式下,主体往往是组织,常常是组织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党员体现不了主体性,党内生活缺[4]乏互动性。在新的历史时期,民办高校内部活跃着教学团队、科研团队、学生宿区、网络虚拟群体、学生社团等新涌现的基层组织,并且在教学、科研、育人、学生素质培养、学生业余生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办高校党组织要高度重视这些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在新组织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通过设立党小组或党支部等方式,从内生性优化组织设置上进行有益的尝试,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同时,要探索开放式的基层党建新模式,统筹党建资源,形成优势互补、相互融合、协调发展的基层大党建格局。党组织要注重通过学科群之间党组织的共建打造优势学科,通过科研团队之间的组织共建强化科研能力;还可以按照“总支建在学科上、支部建在方向上、教师与学生联动”的方式设立基层党支部。这一党建模式为同一学科的老师和学生党员建立了一个更好的交流沟通的平台,将要发展的学生党员的考查延伸到课堂、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等具体项目中,能更有效地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此外,支部建设可以将支部活动与育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既便于老师对学生的传帮带,增进专业知识的交流,增强专业队伍稳定性,又使支部组织生活形式更灵活多样,内容更加丰富。(二)在党的自身建设上,要加强制度建设与目标管理

民办高校应积极推行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将院系党组织建设的考核目标纳入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从班子建设、党建和思政工作、各项业务工作等方面确定目标,将党组织作用的发挥落实到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去,将党建工作任务分解到院系党支部和每个党员。目标考核的实施是对院级党组织建设工作的全面评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题考核和领导班子经济责任审计则是对院级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的重点检查。“面”的掌控与“点”的解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全面了解被考核单位的工作全貌,重点剖析工作中的不足,从而不断提高民办高校党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水平,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目前已有多个省将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纳入了高校党建工作考核的范围,客观上也推动着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规范地开展。

[1]

曾昭伟:《在破解难题中构建民办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体系》,《长沙医学院学报》200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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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四能:《民办高校建立共同治理结构模式研究》,《江苏高教》2007年第4期。

[3]

中共上海建桥学院委员会:《推进学校科学发展的政治力量》,《建桥报》2010年第11期。

[4]

龚跃:《努力探索高校党建工作的新机制——关于党组织共建的实践与思考》,《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5年第1期。

第三章 夯实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的基础

加强民办高校的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不仅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需要,也是巩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成果的需要,更是民办高校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一个坚强的领导班子,有赖于一个高效的运行机制,有赖于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有赖于一支强有力的党员干部队伍。在新的形势下,民办高校正在由规模的扩张向质量的提升发展,要适应新情况,必须从基础着手,牢牢把握住新的着力点,实现民办高校党的工作领导干部带领做、群众党员自觉做、构建机制高效做,有效地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一节 正视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发挥中存在的问题

在公办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比较清晰,也容易操作。但在民办高校,由于其投资体制、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均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在领导体制上,大多采取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这样的领导体制下,党组织如何发挥作用还处在一个摸索中前进的阶段。事实上,有些学校党组织的作用经常被弱化,这种弱化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认识偏差带来行动偏差,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不突出

在一些民办高校,教育投资公司董事长、学校董事长和校长三职由一人担任的不在少数,出现校企不分、校董不分、决策权和执行权统一掌管的状况。一方面,个别董事长怕党组织的战斗力太强,会影响自己的威信,对党组织工作不很支持,一些学校怕党组织开展活动,会影响教学,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党组织自身存在的认识偏差影响了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一)思想认识上的“越位”带来行动的“乱作为”

有些人认为,要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无论公办、民办高校都应该由党组织来讨论研究决定学校的一切大事,民办高校党组织仅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是不够的,也应该处于领导核心的位置。这是思想认识上的“越位”,可能导致党组织与董事会、院行政的关系恶化,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无从谈起。特别是在参与决策中,目前,我国许多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从公办高校退下来的领导同志,受思维定势的影响,使他们对民办高校党组织地位和作用产生认识偏差,以致在开展工作时出现“乱作为”,用公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思维来争取民办高校党组织在民办高校的地位和作用,在决策中凌驾于董事会和行政领导之上,引发了一些矛盾,从而影响了党组织作用的发挥,也有碍于民办高校的和谐发展。(二)思想认识上的“错位”带来行动上的“少作为”

有些人认为,民办高校是民办的而不是公办的,大小事情都由董事长或理事长、校长说了算;高校党组织既没有人事权,也没有日常事务的管理权,更没有财权,说话不响,解决问题无力,难有作为;而且党组织负责人作为院校管理人员受董事会选聘,其人事、个人收入及工作岗位均依附于学校,独立工作的条件、创新的动力都不足,既然如此,学校党组织仅做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的管理教育就行了,对学校其他事情不必过问了。有些党组织负责人的党建工作责任意识不强,认为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不同,出资者应是学校的主要负责者,党的工作只能处于从属地位;党员所占比例小,党员人数少,党建工作抓不抓无碍大局;民办高校的主要任务是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过多地抓党务工作会增加学校的负担,甚至会影响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担心出资者不支持,教职工不理解,党员不积极参与。这是思想认识上的“错位”,可能导致党组织的“少作为”。(三)思想认识上的“缺位”带来行动上的“不作为”

有些人认为,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的一切重要事项;校长依法管理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生活后勤和学生工作等方面的日常工作,一切由校长说了算,高校党组织说不上话,插不上手,干脆党组织完全服从决策机构的决定,完全按校长的意见办。也有的学校党组织存在畏难情绪,不敢理直气壮地开展党建工作;部分党组织负责人对党在民办高校中究竟发挥什么作用认识不清,工作无从下手;有的党组织负责人思想观念陈旧,方法落后,不知如何调整确定工作方法和思路。这是思想认识上的“缺位”,可能导致党组织既不作为,又丧失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机会。实践中,部分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民办高校党组织应有的地位与作用还未能正确认识,以致在开展工作时出现“不作为”,认为民办高校党组织可有可无,作用不大;或者认为在现行民办高校的领导体制下,开展工作会越权,以致在学校的决策中放弃了应有的权利,很少参与学校决策。

这些思想认识上的问题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若不注意克服、纠正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势必影响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发挥。上海市科教党委课题组2008年在20多所民办高校中对320名党员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显示,有61.9%的人认为党组织在学校有威信,能发挥重要作用;73.1%的人认为所在部门党组织能教育党员,联系群众,促进了本部门的工作。但综合座谈会及主管部门所掌握的情况看,不少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的切入口和结合点问题还没有重大突破,党建工作往往处于自转状态,在个别学校甚至存在被边缘化的情况。有的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反映,党组织在学校不处于决策层,其职责、权限、任务不统一,在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干部任用、维护学校职工的民主权益等方面对行政决策层引导监督比较难,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党组织的政治优势难以体现。特别是部分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没有[1]进入董事会,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根本没有发言权。

二、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制约了党组织作用的发挥

当前,我国民办高校在内部管理体制上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的发挥。(一)家族化管理客观存在

目前,在我国的民办高校中还存在家族化管理的现象,或者出现学校主要创办者的家属或子女进入学校领导层,掌握部分领导权的现象,部分民办高校正在进入从最早创始人向第二代进行权力交接的过渡时期。所谓“民办高校家族化管理”,主要是指一个学校的产权主要归一个家族所有;或者产权虽然还不明晰,但是由一个家族掌握学校所有的资产使用权和资源支配权,并由一个家族控制学校的主要办学行为。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民办高校家族化管理具有理性的历史渊源,它具有利益一致、凝聚力强、决策果断、效率较高、便于管理、成本较低等特点,在民办高校发展初期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家族化管理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容易形成家长独裁的决策机制,容易出现家族中多个成员担任学校领导中主要职务的现象,容易把人、财、物等权都控制在家族手上,而且更多地采用经验性管理,内部管理监督缺失。调查显示,目前创办方代表在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中所占的比重是比较高的,其中董事会成员中创办方代表在3~5人之间的学校占到了55%以上,创办方代表在6人以上(含6人)乃至[2]全部董事会成员都是创办者及其代表的学校也占有一定比例。“越来越多的办学者的亲属、关系进入学校决策层、要害部门和经济利益相关部门,导致创办者、董事长、校长、董事会、院委会、党委等机构、部门之间的职责与关系失衡,权力与职务背离,制度管理失效”,[3]而学校聘的党委书记或上级派出的党委书记兼督导专员则被边缘化,党委的作用也得不到有效的发挥。(二)法人共同治理结构不完善“治理”是广泛应用于政治学、经济学领域内的一个术语,也运用于教育管理领域。所谓“治理”,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共同治理其实是对应单边治理而言的。在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进程中,高校基本摆脱了政府大包大揽办教育的模式,政府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力在减小,高校自主办学权在增大,高校领导的专业素养在提升,教师和学生的民主与责任意识在增强,高校共同治理结构正在建立和完善中。民办高校共同治理是指在民办高校出资者、管理者、教师、学生、家长及校外人员间合理配置民办高校的控制权,从而形成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管理格局。民办高校的利益相关者一般可分为四类:核心利益相关者(以投资者或举办团体为代表)、关键利益相关者(以投资者或举办团体聘请的高级管理者为代表)、紧密利益相关者(教师、学生)、一般利益相关者(社会、政府、学生家长)。这种融所有利益相关者为一体的共同治理模式既尊重投资者的利益,也吸收社会贤达和具有法律规定资质的教育工作者以及学校直接利益相关者进入学校董事会、监事会参与管理,大学的各利益相关者在学校组织生态里和谐相处,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实现大学的有效治理。从这个方面讲,民办高校的理想治理模式应该是共同治理模式,通过不同主体、不同利益的交锋与求同,为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经济效益的获得、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等提供一种组织和制度上的保证。

从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来看,早期形成了个人或民办高校投资、产业运作的模式,投资者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取得对学校的控制权,形成民办高校的股东控制模式。虽然学校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就形式上而言是健全的,但实质上董事会的决策权仅仅集中在董事长一个人或以董事长为中心的极少数人手里,学校的决策权个人化,决策权与管理权实际上合二为一,监督权虚设或没设,导致学校的利益就是投资者的利益。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下,学校的办学宗旨和方向被出资人所左右,很容易使得民办高校缺乏有效的监督,教育的公益性和方向性受到挑战。而且,近年来,随着民办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办学层次的提升,上述单边治理模式下的学校董事会难以应付投资、决策、办学管理等繁杂事务。同时,董事会对学校具体事务介入过深,会影响学校员工的积极性,制约决策执行效率的提高,而学校党组织未能在一个有效的共同治理结构中依法依章地行使职权,也影响了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

三、工作机制不健全,基层党组织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由于办学体制的差异,民办高校的运行机制呈现出自主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一种倾向是民办高校自觉不自觉地向公办高校的管理模式靠拢,影响了民办高校机制的运用和效率的提高;另一种倾向是一部分民办高校向民营民办高校管理模式靠拢,其逐利性日渐显现,影响了办学的公益性,客观上也影响了党建工作机制的构建。(一)党建工作岗位滞后,党组织作用发挥人力不足

在民办高校的现行体制下,董事会尤其是董事长对关系到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起着主导作用。董事长和董事对我国教育方针的理解程度、对教育规律的掌握程度、对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认识程度,都会直接影响到该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水平。事实上,由于民办高校是自筹资金办学,生存与发展的压力较大,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用人的机制上都有自己特殊的考虑,用尽量少的钱办尽量多的事,在民办高校表现得尤为突出。所以,党委的机构设置比较集中,部处机构较少,机构中的专职人员也比较少,一个岗位要完成集中职能。在这种情况下,党建有的方面的工作就做得不够深入细致;而且就管理队伍而言,专职人员较少,管理经验参差不齐,适应民办高校特点的管理机制尚待建立。(二)党建资源整合滞后,党组织作用发挥财力不足

一是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和活动阵地没有制度保障,现代教育手段及设施不足。二是党组织活动时间得不到保证,大多数利用工余时间开展活动,或减少活动次数,或缩短活动时间,甚至不活动。三是党建工作的组织结构采用传统模式。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客观上要求党的组织体制是开放的、网络状的,而非封闭的、条线状的,要求党的活动方式应当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但现实中,党建工作的组织结构基本是单向垂直的,活动方式仍偏向于以条为主、条块分割,强调上下隶属关系,工作对象主要是内部党员,走的是内部小循环。这就无法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中的多元主体提供相互联系的工作渠道,影响区域内党组织和党员力量的有效聚合以及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因而难以形成完善的党建运行机制。(三)党建制度建设滞后,党组织作用发挥保障不足

党建制度建设滞后表现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只有近30年的时间,国家对民办高校的党建工作尚缺乏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于民办高校的有关规定均没有涉及党建工作。尽管“教党31号文”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但它作为党内文件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性,使得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制度建设缺乏法律依据。

四、党建力量薄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突出

民办高校的党建工作从总体上看还很薄弱,特别是有的民办高校党组织制度不健全,加上活动场所、时间和经费的缺乏,党组织活动基本局限于组织学习、发展新党员等内容,存在着活动缺乏效果等问题;党组织活动缺乏计划性和系统性,工作实效不明显,难以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党员的积极性;一些基层党组织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特殊性认识不到位,采取的方式方法不符合民办高校的实际,表现出明显的薄弱环节。(一)党务干部流动性大,工作持续性不足

民办高校人员流动比较大,党委成员除了个别学校是由上级派来的外,大多数都是学校自己聘用的。调查中发现,有些民办高校的党政班子既不稳定也不健全,党委书记、党委委员不时地辞职走人;有的学校党委班子走马灯似地换;有的学校党政领导里只有书记是中共党员,其他的党委委员都是下面的干部或老师。来自福建的调查显示,福建省委、各地市委和省市教育工委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很重视,泉州这几年专门派出经验丰富、素质过硬的干部到民办高校挂职任党委副书记协助抓民办高校的党建工作。但是泉州6所民办高校中目前多数党委班子还是不健全,党委书记或党委委员流动性比较大。一些民办高校党务工作者出于各种考虑或缺乏工作经验,对党建工作不愿抓、不想抓、不会抓、不敢抓。(二)党员党性意识淡薄,作用发挥不突出

大多数民办高校的党组织规模较小,党员人数比例偏低,党的力量偏弱,一部分党员组织观念不强,党性意识弱化。民办高校用人制度自由性较强,一般采用合同聘任制的用工制度,这种工作上的不稳定性使得一些党员认为自己受雇于学校老板,随时可能被“炒鱿鱼”,觉得低人一等,缺乏工作的主动性。一些从公办高校转聘到民办高校的党员,认为过去在公办高校有当“主人”的感觉,现在却一切听命于私人老板,主要是为了求实惠,只要待遇好,挣钱多就行。另一些教职工党员临时观念强,不愿将组织关系转入受聘学校,加上有些民办高校尚未建立党组织,有的党员组织关系无处落户,以致出现不少“口袋党员”、“地下党员”的现象。一些党员抱着“打工”思想,认为拿多少钱做多少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转不转组织关系不要紧,过不过组织生活无所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1]

上海市科教党委课题组,《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现状与对策研究》,《上海党史与党建》2008年第10期。

[2]

董圣足,黄清云:《我国民办高校董事会制度的重构》,《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3]

李维民:《民办高校选派制度与督导制度研究》,《民办教育研究》2007年第3期。

第二节 加强民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提升战斗力

公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的重要保证,是党对高校领导的根本制度。而执行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高校领导班子。对于民办高校而言,执行好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办人民满意的大学,关键也在于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从一定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领导班子,就有什么样的领导水平、治校水平和办学水平,也就有什么样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一、切实落实督导制度,选配好党委书记

推动民办高校党组织作用的发挥,首先要解决人的问题,特别是带头人的问题。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在党组织中起着核心作用,其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党组织的状况。来自河南省的调查结果显示,100%的民办高校党委书记或党支部书记的年龄在46岁以上,书记呈[1]现出高龄化的趋势符合民办高校的特点。

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的产生从“教党31号文”的相关规定看,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即从民办高校内部通过选举产生党组织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必须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二是根据工作需要,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可选派德才兼备、熟悉教育工作的党员到民办高校担任党组织负责人,也可选派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到民办高校党组织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这与公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的产生及职责有较大的差异性,而且随着派出党组织负责人兼督导专员制度的落实,越来越多的省及民办高校开始这项制度的探索。但在实践中,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是否合法、如何定位、保障机制如何构建等问题还在困扰着部分党组织负责人和民办高校。(一)正确认识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

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已在我国的江西、云南、安徽、福建、重庆等省区相继得到落实。但在实践中,部分派出的党委书记兼督导专员存在两种主要现象:一是以上级派到民办高校担任领导的身份去的,动辄指手画脚,主要是去挑民办高校的问题的,由于工作越位,结果是工作得不到董事会和行政领导的支持;二是不能很好地行使督导职责,完全听命于事学校董事会和行政领导,工作不到位,督导专员的职能未有效发挥。只有澄清对民办高校督导制度的错误认识,才能有效地处理好参与决策、民主管理、依法监督等职能。

1.对民办高校实施督导制度是有法可依的。对于落实督导制度,在学界和民办高校内部曾产生过较大的分歧与争议,而矛盾的焦点集中在这一制度有无法律依据,即合法与否的问题。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了梳理,可以清晰地寻找到对民办高校实施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从教育类法律法规来看,均明确了对民办高校实施督导制度。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六项重点工作,其中之一就是:依法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要求“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2007年,教育部第25号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明确要求要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督导专员的职权。2010年《教育发展纲要》中再次强调“完善民办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制度”。所以,对民办高校实施督导制度完全是有法可依的。

2.对民办高校实施督导制度不会侵害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对督导制度有争议的第二个方面表现在对督导的职责、权限履行是否会侵害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问题。《民办促进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而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对民办高校督导专员职权有五项规定,其中第三条是“参与学校人、财、物、招生、收费五个重大关键事项讨论研究”。有学者和民办高校的举办者认为,督导专员职权过大,可能侵害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之所以会产生这一分岐,源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民办高校这类公益性组织应当如何管理等的认识没有统一。由于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类似于私营民办企业,所以长期以来在政府管理与百姓中形成一种观念,即政府不应插手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应充分尊重其办学的自主权,任其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自生自灭。实际上,民办高校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产品是各类人才,承担着社会公共职能,政府应该代表公权适度“干涉”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从而保证民办高校的办学公益性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关键问题在于“适度”的度上,应把握好分寸。(二)正确履行党委书记与督导专员的不同职责

根据“教党31号文”的规定,党组织对学校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有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的职责。这五项工作涉及学校的发展以及人、财、物、招生、管理等,都是学校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党组织负责人必须履行的职责。

根据《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规定,督导专员的职权是: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的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等。

从所赋予的职责看,两者有交叉,也有差异,在具体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

1.选举与选派的关系。根据中组部文件规定:省委教育工委可以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根据《党章》规定:民办高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和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如果由省委教育工委选派的党组织负责人在民办高校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能顺利当选,则选举结果可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若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未能顺利当选,就会出现由省委教育工委重新选派党组织负责人或由民办高校党组织重新组织选举的结果。显然,如何做好选派工作与如何做好选举工作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2]是党组织必须认真考虑研究的重要内容。

2.决策与参与的关系。根据文件规定,民办高校的党组织负责人应进入校董会,这样,党组织负责人实际上已成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的成员之一,具有对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负有董事会成员所应承担的职责与义务。而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的督导专员一职时,还须行使诸多职责,如监督学校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监督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结果,参加学校的规划、招生以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等。显然,党组织负责人还具有督导权,同时对学校的规划、人、财、物、招生等具有参与权。这里需要把握的是参与管理的“度”:督导主要是起监督、引导和保障作用,但不能越俎代庖地去领导、决策,具体操纵民办高校的内部事务,干扰民办高校的自主办学。在督导的过程中,要注意依法保障民办高校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专业设置、人、财、物管理等方面所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

3.监督与指导的关系。完整的“教育督导”的含义,应该包括监督、指导或引导诸方面。监督是带有强制性的,是以法律法规为尺度去衡量、要求、纠正、规范督导对象的行为;而指导则不具有强制性,是发自肺腑的、真情的、友好的、民主协商式的、同志式的理解、帮[3]助、批评和辅导;引导更是不干涉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而重在引导其办学方向,以保证办学的方向性和人才培养的方向性。督导不是表态式的消极的检查、监督,不是惩戒性的结果处理,而是动态地分析研究问题,积极地引导、指导。这就对督导专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要履行政府所赋予的监督之责外,还必须注意与被督导对象建立一种民主、合作、宽松和谐与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关系,善于调动学校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督导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4.规范与扶持的关系。民办高校从整体上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很稚嫩,在办学中难免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还很不健全的情况下,寄希望于通过民办高校自身力量在短期内加以克服和解决是很困难的。所以,国家有关部门依据《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在特定阶段,通过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即建立民办高校督导制度,向民办高校派驻党组织负责人。委派政府督导专员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和引导部分民办高校规范办学行为,扶持合法的办学行为,保持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强调规范管理,强调依法办学,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更要对民办高校多引导、多扶持,及时倾听民办高校的呼声和合理要求,维护民办高校的权益,把规范与扶持、管理与促进有机地结合起来。(三)部分省区的实践经验

近年来,各地正在积极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的要求,陆续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委派督导专员。从已经派遣党组织负责人(督导专员)的情况看,多数省市的做法大致相同,基本上都是以一定程序从高教系统在职的或是刚退休的党政干部中选拔党委书记人选,然后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省(市、自治区)教育工委或直接由后者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发文,将有关人选先任命为相关民办高校的党委书记,再明确兼任督导专员;但也有一些省市在坚持有关文件基本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实行了适度创新。

浙江省基于本省民办高校党组织比较健全的实际,一段时间内并未向学校另外选派党委书记,而是直接将原有的党组织负责人聘任为政府兼职督导专员,同时省政府又专门组织了一个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专业督导团,定期对民办高校进行巡视、督察和指导。2010年浙江省委教育工委向三所民办高校派出了干部担任党委书记或副书记。

上海市科教党委2007年从组织部门建立的领导干部人才库中物色刚退下、有高校长期党务工作经验的领导干部,以“党建督查员”的身份进入民办高校开展党建督查工作,时机成熟后转任党组织负责人的做法已初见成效。为保证民办高校党组织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并能有效发挥参与决策和监督的作用,在加强对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派和管理方面,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上级党组织委派在职的党员干部、退休党员干部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党员到民办高校担任党组织负责人。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从在职干部中选派的,一般应是局(厅)或处级干部,在民办高校任职期间,其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保留在原单位,离任后由原单位安排工作,或由上级另行调配工作;委派已退休的党员干部,在民办高校任职期间,其在原单位的退休待遇不变,由所在学校给予相应的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这样,委派和管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主动权主要在上级党组织,而不是学校董事会,较好地明确了党组织负责人的身份归属问题。实现这种机制,必将大大增强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发挥作用的动[4]力,从而推动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云南省则由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和省教育厅共同调研、选聘了一个由6名督导专员(均具有高校党政工作经验)组成的巡视组,分别面向有关民办高校,协助省委高校工委和省教育厅党组,指导学校选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建立党组织及领导班子,并承担督促民办高校创办者建立健全决策机构和工作制度,督导学校依法办学,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等8项职责。

湖南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制定了有关督导员委派的办法,经过多方共同努力,首轮委派到民办高校任职的11位同[5]志于2007年底正式产生,并陆续到位。2007年12月7日,湖南专门举办了首批委派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督导专员)培训班。在培训班上,湖南省对派出的党委书记和督导专员各自的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学校决策机构依法办学,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督导专员的职责是:依法对所驻民办高校的工作进督导、督学、督察;监督民办高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学校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学校的办学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使得首批派出的党委书记兼督导专员从一开始就明确职责。从人员结构看,主要从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普通高校中选派。

2010年9月新学年开学,山东省22名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正式到全省民办高校赴任。这是继2008年之后山东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向全省民办高校选派的第二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联[6]络员、督导专员。

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构建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领导班子

民办高校必须建立党的组织,必须配备坚强的领导班子,这是原则问题。但问题是如何把民办高校党组织建立、领导班子配备与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现代大学制度结合起来,找到一个切入点和结合部,使党组织能够在民办高校里准确定位。“教党31号文”对民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提出了“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要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是实现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与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有机结合的有效办法。(一)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实现

一般认为,在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框架下,合理而健全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应是“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在民办高校,合理而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应是“董事会领导、校长治校、党委保障、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党委保障体现在政治核心与监督保证。从学校领导层的层面讲,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学校领导班子的组成上采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所谓“双向进入”,是指一方面使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党委会成员通过法定的程序进入校董事会、监事会和行政班子,另一方面使符合条件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行政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所谓“交叉任职”,是指让具备“两手抓”素质的同志同时担任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并配备一名以主要精力抓党建的党委副书记。如果分设,党员校长可以是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以担任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可以兼监事会副主席,工会主席可以职工代表的身份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时,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决策层和执行层分开,董事长和校长一般分设。实践中,多数民办高校实施了这一制度,党组织负责人一般都兼任院长或副院长,有的还是董事长亲自兼任。“党员校长应进入党委,党委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兼任相应的行政领导。如仰恩大学党委7名成员中有4名参加校务委员会,而且党委书记和校长由同一人担任,事实说明这样有利于参与[7]学校管理与决策。”从学校办学来讲,一是减少了因岗位设置而造成的成本增加,二是形成了精干高效的领导班子。

但要注意一种倾向:民办高校多数都聘任曾在普通高校担任过领导职务的高级人才担任院长、副院长,同时兼任党组织负责人。这些专家有着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他们将主要精力放在教学与科研的管理上,对于所承担的党务工作往往由于精力与时间有限而无暇顾及,可能会淡化党组织的作用。另外,相对于行政工作而言,党务工作是比较难做、比较难评价的软任务,在机构合署、人员交叉的情况下,党的工作有可能悄悄地被弱化甚至被消解。(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班子的优越性

1.有利于民办高校党组织参与决策,把握学校的办学方向。在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根本途径是参与民办高校的重大问题决策。在高等教育大发展的背景下,民办高校的发展战略正确与否,关系到学校在竞争中的成败,这也是民办高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办法能从组织上强化党组织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从源头上保证了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尤其是在关系到民办高校发展的重大问题上,保证了党组织能精心调研,积极参与,为董事会出谋划策,推动民办高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法还强化了党组织为民办高校把关定向的功能。实行这种办法后,党组织的决策效率大大提高了,参与决策的环节简化了,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党委书记、校长的人选大多数是具备既懂高等教育管理又懂政治的复合型干部。

2.有利于民办高校党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工作。党组织是民办高校的政治核心,不是脱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单纯的政治中心,也不是独立于学校领导体制之外的另一个权力中心。《党章》规定的高校党组织各项任务,每一条都需要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工作才能实现。高校的中心工作是教学,根本任务是育人,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务干部与行政干部在职能上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党组织围绕民办高校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为学校工作出谋划策,切实执行,其政治核心作用才能有机地融合、渗透到学校的决策、监督、运行过程中,从而为完成学校中心工作提供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3.有利于民办高校党组织抓民办高校内部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民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上,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法能较好地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用人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尽管民办高校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无决定权,但能保证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保证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具体操作中,党委管预审资质关,将合格的人才推荐给董事会和行政领导,由董事长聘任校领导,对于政治上不合格的或有悖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的人选提出否决,由董事会免职或改任他职。

4.有利于民办高校党组织提升监督能力,形成监控体系。过去,民办高校党组织的监督比较多地体现在纪委对党风、党纪和廉政方面的监督,由于纪委的工作缺乏渗透到民办高校决策和办学活动中去的渠道,因此这种监督往往局限于事后监督,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民办高校党组织的监督不仅要加强防止贪污、受贿等党风、党纪方面的监督,还要防止因为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监督不力造成的资产流失,这就要求民办高校党组织必须找到一种把事先、事中监督渗透到办学全过程中去的有效形式和渠道,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就提供了这样一种监督载体。由于一部分党委委员进入了监事会,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可以兼任监事会副主席,工会正副主席也以职工代表的身份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这样就能使民办高校中党委的党内监督、监事会的经济监督以及职代会的民主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强化举措,建设素质优良、战斗力强的领导班子

在新的历史时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加强民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方法很多,途径也很多,但关键在于要做好以下几点。(一)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

民办高校领导干部应当懂教育、懂管理,但首先要懂政治、讲政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民办高校虽然与公办高校的管理体制不同,但都要坚持在教育教学中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教书育人。民办高校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事关学校的办学方向和总体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民办高校的贯彻落实。民办高校必须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的党性修养和理论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加强高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为目标,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水平,把民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洁、团结协调的领导集体,为推进民办高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二)要提高办学治校能力

加强民办高校领导班子的办学治校能力建设是加强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民办高校的领导应有统领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有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有推进改革发展的能力,有管理学校和应对复杂局面、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等。在新的历史时期,特别要增强谋划发展和改革创新的能力,统筹协调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能力,整合资源、筹措资金、寻找市场的能力,处理急事难事、克服困难的能力,加强和谐校园建设的能力。要深刻认识当今世界经济社会与高等教育发展的特征和走向,准确把握民办高等教育的最新变化和未来发展趋势,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领导能力。民办高校的管理工作难度较大,要坚持依法治校、依法办学,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高校管理规律,按照科学的思想、理论、制度和方法领导学校,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知识、技术和手段管理学校,提高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水平。面对突发事件要处变不惊、临危不乱,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三)要努力实现民主集中制

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是完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民办高校领导体制下保证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的根本途径。学校领导班子在工作中,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制度,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改进领导方式,对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学校董事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例如,对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定,首先,事前要做充分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比较和论证。在这个过程中,党政主要负责人和董事会主要领导要充分酝酿,交换意见。其次,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策时,班子成员要从全局出发,主动参与决策,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当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不讨论。第三,凡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着力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四)要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从我国民办高校的现实看,大多数领导班子成员并未纳入组织部和教育行政管理的干部序列加以考察、选拔、任用,更多的是采用董事会聘任的方式。尽管如此,民办高校的领导干部仍然要自觉地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承诺、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领导班子要自觉作清正廉洁的表率,带动整个校园风清气正、心同气顺。

实践中,黄河科技学院把建设一个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竞争意识的领导班子作为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关键。在实际工作中,党委主要通过建立和落实“四项机制”,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强化了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一是党委书记与校长的沟通机制。凡是学校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安全稳定的敏感问题,党委书记要与校长及时沟通,开诚布公地交换意见,在思想上取得共识,行动上取得一致。二是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机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作为例会每周召开,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部署。三是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分工协作机制。党政领导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凡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校长和党委书记均为第一责任人,这就使党委直接参与了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保证了办学方向。四是校领导中心组理论学习机制。党委长期坚持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使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8]水平不断提高,领导和驾驭学校改革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

多年来,浙江树人大学坚持每周一次的党政联席会议,凡属学校重大事项都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工作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每个班子成员相对独立负责几项工作。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尊重基层党员群众的意见,坚持“不经过调查研究不决策,不征求师生意见不决策,不经过集体讨论不决策”的原则。这些有效的做法为其他民办高校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供了经验。

[1]

李道苏:《河南省民办高校党组织建设现状调查》,《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2]

李维民:《民办高校选派制度与督导制度研究》,《民办教育研究》2008年第3期。

[3]

董圣足,李蔚:《民办高校督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教育发展研究》2008年第2期。

[4]

上海市科教党委课题组:《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现状与对策研究》,《上海党史与党建》2008年第10期。

[5]

刘怀秋:《湖南省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现状、问题、对策》,《怀化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6]

张兴华:《山东向民办高校选派督导专员党建联络员》,《中国教育报》2010-9-5第1版。

[7]

董前程:《健全完善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体系的参与决策运行机制》,《福建党史月刊》2009年第2期。

[8]

程宏,成迎富:《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创新之路研究》,《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第三节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从党的十六大到十七大,党员主体地位问题在党的建设理论中不断清晰与凸显。胡锦涛同志曾分别在2005年1月和2006年6月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主体,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必须始终抓住党员队伍这个主体,充分依靠全党同志共同努力;2007年6月25日,他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作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政党是由党员个体构成的集合,如果说党员是党组织存在的物质前提,那么党员的主体地位作为党员发挥作用的保障,直接决定着政党性质的体现程度。只有通过党员主体的自觉能动性,才能内化为党员的自我要求,从他律转化为自律,也才能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这正是民办高校党的工作实现“有人自觉做”的基础。

一、党员主体地位不突出是影响民办高校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

为了解民办高校教师党员和学生党员对其主体地位的认识,我们在2010年11月对浙江树人大学50名教师党员和300名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进行了问卷调查(表3-1)。调查显示,民办高校党员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党员主体意识不强,主动性发挥不足。(一)主体意识不强

党员的主体意识是指广大党员有明确的主人翁意识,认同自己不仅是义务的主体,更是权利的主体;不仅是党内生活的主体,更是党的工作主体、党的建设主体、党内民主的主体。在问卷问及“您是在什么时候想到自己是共产党员的”,选择“在任何时候”的占45.4%,选择“在组织或别人提醒时”的占3.7%。选择“在参加组织生活时”的占31.1%,选择“在交纳党费时”占18.7%,另有1.1%选择“很少意识到”。这说明大多数党员的主体意识树立情况并不理想。

一方面,学生党员在高校党组织中的双重身份使得有些学生党员对自己在党内民主中的主体地位认识不足,认为自己刚刚入党,还处于受教育的地位,“党组织叫我怎么干,我就怎么干”,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放在了党内客体位置上,使得学生党员失去了主动探索、主动实践的意识;另一方面,有些高校基层党组织在大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中往往存在重义务、轻权利,重服从、轻平等,重统一意志、轻主动精神的倾向,把学生党员作为教育对象、管理对象、被要求发挥作用的对象,较少注重使他们成为党的建设的能动主体。这样一来,学生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选择权、监督权在党内现实生活中往往很难落实。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当部分学生党员很难感受到自己的主体地位,也自然难以确立起党员的主体意识,更难以自觉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另外,个别教师党员的主体意识不强。从总体上看,民办高校教师参与民主管理、民主治校的呼声很高,但因为民办高校部分教师党员主体行为有时表现出明显的趋利性,当某一行为危害切身利益时,往往只要民主不要集中,只要自由不要纪律,个人不服从组织决定,显示出无政府主义的倾向;当与自身利益无关时,往往又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忽略甚至放弃自己的民主权利,致使民办高校教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也得不到有效的发挥。(二)主体素质不足

知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有效地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建设是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提升党员主体素质的基础。按照组织发展程序,所有发展的党员必须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特别是在高校。以浙江树人大学为例,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要参加浙江省级机关党委业余党校为期一周的学习;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则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党校培训,且必须通过理论知识的闭卷考试,其中《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党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重要的学习内容。但调查表明,当被问及“是否了解《党章》中规定的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时,仅有2.3%的人选择“很了解”,57.5%的人选择“基本了解”,37%的人表示“知道一些,但说不全”,3.2%的人表示“不了解”。这也反映了部分党员不清楚自己有什么权利,要尽什么义务,至于按照要求提升自我素质就更无从谈起了。

在民办高校,党员主体素质不足还突出地表现在部分党员、特别是学生党员的政治理论与文化理论素质不高,民主参与意识不强,缺乏党性意识的锤炼与党内民主的修养,而且不能够适应发展党内民主的时代要求。传统文化中“官本位”“师道尊严”的思想还在少数党员中根深蒂固,使得个别党员在党内生活中谨小慎微,因循守旧,创造力不够,缺乏独立的主体人格和主体精神,因而难以确立鲜明的主体意识,产生自觉的主体行为。

实际上这些问题并不仅在民办高校存在,当前总体的现状是,党员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起来。从党员个体的角度来看,比较普遍存在着主体意识缺乏与参政议政能力低下的问题,党员的各项权利虚置状态不是个别现象,普遍健全的政治人格还没有形成,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建设实践中,普通党员还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被动的地位,即党员往往是以被领导、被管理、被教育、被监督、被支配的角色出现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建设中。从党组织领导者的角度来看,在观念形态、心理习惯上,还存在着一种漠视党员主体性的倾向;在现实中,党内管理与决策神秘化、狭隘化的家长制作风还远没有扭转,如民主不足、[1]集中有余,等等。

二、党员主体地位及其意义(一)党员主体地位及其内涵

党员主体地位是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各项活动中处干主导的、自由的、决定的地位,是党员在党内的政治地位。党员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广大党员有明确的主体意识,党员主体的民主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障,党员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实际参与党内事务及党的管理活动,党内事务能够充分体现党员主体的意志,党员主体能够自由地选择党的领导成员以及党的建设的各项活动始终以党员为主[2]体来展开。

对党员主体地位内涵的认识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强调党员是党内活动的主体;另一种观点强调党员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统一;第三种观点是“三要素说”,即党员主体地位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要素——权利(权力)主体、责任(义务)主体和利益(权益)主体。第三种观点认为:①党员主体地位表现为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党是由所有党员通过基层、地方、中央的层级组织网络构成,自上而下通过各级权力机构来领导和运作的。党内的权力自下而上授予,党内的权力来自于广大党员,党员是党内权力的拥有者,而党员所拥有的权力直接表现为党员的权利,通过党员权利来保障对权力的拥有、运作和转让。②党员主体地位表现为党员是党内责任的主体,承担着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完成党的工作任务的责任。作为责任主体,党员对党内事务具有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党员应该按照《党章》规定行使党员的权利,履行党员的义务,发挥党员的作用,这既是党员的职责,也是党员实现入党目的和自我价值的途径。③党员主体地位表现为党员是党内应有的利益主体,具体体现为党员在党内的当家做主地位,对党内事务具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检举、控告、质疑的权利。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就要重视党员的权益、需求和意愿,就要关注党员的自身价值、尊严权利和自身全面发展的要求。

金瑾如等学者则提出了“四要素说”,即党员主体地位主要包括主体意识、主体人格、主体精神、主体素质等四个方面。其中主体意识是指广大党员有明确的主人翁意识,认同自己不仅是义务的主体,更是权利的主体;不仅是党内生活的主体,更是党的工作的主体、党的建设的主体、党内民主的主体。主体人格是指党员能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即党内有较完善的规章制度与运行机制,使党员的权利与义务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障,党员能够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党内事务能够充分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党的建设的方方面面和各项活动始终以党员为主体来展开。主体精神是指党员所表现出来的活力,即党员在党内生活、管理、建设等各项活动与实践中,具有独立自主的主体人格与健全的主人心态,能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具有极强的事业心、责任心。主体素质是指党员以主人身份和党的建设[3]能动主体参与党内活动与实践的能力与水平。(二)民办高校坚持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从宏观上看,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党的性质表明,我们党是一个由千百万党员组成的具有充分代表性和广泛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由千百万人为了共同的理想和目标志愿结成的政治组织,需要通过千百万个党员来联系群众、凝聚群众、影响群众,进而来完成党的任务和实现党的奋斗目标。

坚持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基本前提。党的执政活动不是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行为,而是全体共产党员的共同实践行为。党员是党的执政活动的主体,每一名党员无论职位、身份和行业如何,都是在不同的岗位上为党工作,都在用自己的言行影响着周围的群众,塑造着党的形象。人民群众总是从周围党员的一言一行、所作所为来看待党、评价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们党更需要依靠和发挥党员在执政活动中的主体作用。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提出了“建设科学化、现代化政党”的新命题。党员主体地位不仅是党自身宗旨对党员的要求,也是政治现代化对当代政党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已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但仍面临着自身现代化的迫切任务。民主政治现代化最基本的要求是承认和保障人的权利,与此相适应,保证党员的主体地位也就成为现代执政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2.从中观上看,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是实现民办高校和谐发展的需要。随着民办高校办学从规模的扩张、量的扩张转向内涵的提升、质的提高,民办高校办学过程中面临的办学环境也日趋复杂,一方面存在大量的内部利益冲突,需要通过党组织去协调和解决,以构建和谐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需要发挥党员的主体能动性。只有坚持和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才能够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使党员及时反馈群众的心声,宣传党的政策;才能密切联系群众,理顺人心,化解矛盾,更好地起到桥梁与纽带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聪明才智,形成智慧与力量,在民主基础上进行有效的集中,使决策能代表最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这是学校正确决策的关键);才能真正行使对党组织与党员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这是确保学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党员是党组织的细胞,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是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基础性因素,只有维护党员的主体地位,才能切实保障党员应有的知情权、表决权、监督权、选举权等各项民主权利,激发出他们的事业心、责任心、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自觉地参与到学校的建设中去(这是学校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是充分体现党的先进性的重要基础);只有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才能使党员不断地提高自身党内民主生活的能力、民主决策的能力、民主监督的能力,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这是民办高校党组织提高领导能力的必然要求)。

3.从微观上看,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员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坚持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党的自身建设上的具体体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体现在党的建设上就是以党员为本,关心党员,服务党员,依靠党员,促进党员的全面发展和党员队伍素质的提高,为广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供支持和保障。

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一样,其最主要的任务就是育人。而大学生党员作为青年中间的最优秀分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只有维护他们的主体地位,才能在党内形成一种讲真话、关心人、尊重人、理解人的氛围,才能在党内形成一种平等意识、权利主体意识,才能在党内形成一种讲民主、讲法治的精神,这是提高党员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的先决条件。只有维护党员的主体地位,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才能够保障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及党的管理活动,增强党员当家做主、管理学校事务的本领与能力,形成党员的主体意识,从而提高全体青年党员的素质,提高他们的民主管理水平,促进自我的全面发展。

三、民办高校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路径

坚持和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调动党员的积极性,推动党员作用发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民办高校来看,其中最主要或当务之急的事情是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加强党员的主体意识教育,增强内驱力

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首先需要有较强的主体意识。民办高校党组织要着重加强党员的主体意识教育,让党员明确党员主体地位是《党章》赋予的,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权利。既要消除轻视自身民主权利、忽视自身主体地位、缺乏发挥主体作用的内在动力的被动倾向,又要与党内无视、侵犯党员权利的现象作斗争,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组织的主体力量,使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观念内化为党员的自觉认识。通过学习教育,不断唤起党员的主体意识,使其主动承担起党员的政治使命,从而产生实现主体地位、行使[4]党员主体权利的内在驱动力。

党员主体意识的形成要靠长期不懈地致力于党员主体的自我改造与党员素质的提高,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创新党员党性锻炼的方法与途径,通过党员承诺、党员责任制、党员挂牌服务等形式,将党员置身于教学、科研、生活、学习一线,接受群众的监督,激发党员的内在动力;要加强社会实践,使党员在社会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发挥自身的主体作用;要进行严格考核,考察党员一定时期内的主体意识、主体作用、民主权利的发挥,党员义务的执行情况等;要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注重整改,推动党员不断进行自我改造,提高自身素质,推进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和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二)提升党员的能力素质,提供基础保证

积极参与党内事务,行使党员各项权利,实现自身主体地位,不仅需要党组织有所作为,更需要党员自身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要通过多样化的训练,增强党员的自我学习能力、理论思维能力、政治表达能力、政务管理能力等,使党员能够从容地参与党内活动,成为党组织中具有独立主体人格、强烈主体意识、较高主体素质、充满活力的有生力量。(三)建立健全机制,激发党员的主体活力

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还必须建立和完善党员主体机制,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塑造党员的主体人格。要建立健全校内党员主体参与机制,包括党内事务公开制度以及党员议事机制、参与重大问题讨论机制等,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要建立健全主体选举机制,包括健全和维护党内选举制度、代表竞选机制等,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建立健全党内主体监督机制,保障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批评权、检举权,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实现党员的主体地位;要建立健全党员主体权利保障机制,努力构建党员申辩权和控告权的保障机制、不同意见的保护与申诉机制,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党员成为党的建设的能动主体;要建立健全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将政治上的关怀、工作上的激励、生活上的帮扶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党员的组织归属感和党内主人翁的地位感,增强党组织对党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关心党员政治上的进步与思想上的提高,努力把各种优秀人才培养成党员,并为他们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实现岗位成才创造条件;力争把党员中的优秀人才培养成教学、科研、管理上的骨干,增强情感认同的心理效应,努力形成党员主体地位确立的和谐氛围。

[1]

曹峰旗:《党员主体地位的政治学思考》,《探索》2008年第1期。

[2]

刘益飞:《持之以恒地确立党员主体地位》,《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年第5期。

[3]

金瑾如,施鹏:《试论高校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4]

汪家斌:《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路径选择》,《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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