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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2 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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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利君等

出版社:云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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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国家经贸法律概述(上册)

南亚国家经贸法律概述(上册)试读:

前言

[1]

南亚国家人口众多,资源丰富,历史悠久,经济发展快,市场潜力大,战略地位重要,在中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目前,南亚地区不仅进一步加快发展、缓解贫困的愿望十分强烈,而且在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区域经济合作的同时,正在推进与包括中国在内的更多国家或地区的经贸合作。随着中国与南亚国家经贸合作的深入推进与广泛开展,全面、系统地了解南亚国家的经贸法律状况就成为当前我国企业开拓南亚市场的重大课题。

随着南亚地区经济发展的加快,南亚地区对亚洲和世界的影响不断扩大,吸引了世界许多国家的关注,并正成为世界投资的热点。中国作为南亚重要的近邻,有着数千年的友好交往史,在世界跨国公司纷纷进入南亚的情况下,中国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加强与南亚国家的经贸合作与交流成为扩大开放的重要选择。中国经过近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成就举世瞩目,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近年来,中国在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的同时,也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据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至201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年均增速达52%。“十一五”期间,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增长35%,增速是“十五”时期的四倍。2010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12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590亿美元,同比增长36.3%。截至2010年底,中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2588亿美元。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对外投资的步伐还会加快。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由出口和吸收外资为主转向进口和出口、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新形势,必须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不断拓展新的开放领域和空间,扩大和深化同各方利益的汇合点,完善更加适应发展开放型经济要求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风险,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同时指出,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要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和推动区域合作进程,深化同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务实合作,做好海外投资环境研究,加强宏观指导和服务,维护我国海外权益,防范各类风险。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正在起草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促进法,将大幅放宽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限制,以继续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而且我国还调整了对外投资政策,从2011年3月起,将资源类境外投资重大项目需要审批的金额起点从3000万美元提升到3亿美元,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重大项目需要审批的金额起点从1000万美元提升到1亿美元,央企境外投资直接适用备案制,不需要经过审批。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加强对海外投资环境的研究。

当前,中国与南亚国家的关系在不断改善,不仅与一些国家高层互访频繁,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而且在2005年11月召开的第13届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盟)首脑会议上,南盟已经决定接纳中国为南盟观察员。并从14届南盟峰会开始,作为观察员参会。随着中国与南亚国家关系的改善,经贸合作也日益增加。2010年中国与南亚国家的贸易额已超过800亿美元,比1990年的11.70亿美元增长了67倍多,比2000年的56.61亿美元增长了13倍多。其中,中国与印度的贸易额从1990年的2.64亿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29.14亿美元和2010年的617.60亿美元。2010年比1990年增长232.94倍,比2000年增长20.19倍。2010年底,温家宝总理访问印度时,提出了两国贸易要达到1000亿美元的新目标。中国与南亚国家经贸合作的快速发展急需得到法律、法规、政策与理论的支持和引导,急需在推进合作的过程中建立以相关法律为基础的经贸争端解决机制。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向南亚,维护我企业利益和降低投资风险,需要及时了解南亚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但当前对南亚国家的经贸法律制度研究还较少。因此,系统、全面、深入地学习和研究南亚国家的经贸法律制度,正确解读其法律文本,了解和掌握其吸引外资的法律政策以及审批程序、人员出入境、资金融通、劳动力来源、利润分配及利润再投资、税收政策等,推动我国与南亚国家海关、商检、商贸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正成为我国发展与南亚国家经贸关系的迫切要求。《南亚国家经贸法律概述》课题自2006年底启动以来,课题组克服了南亚国家法律内容多、范围广、查明难、稳定性差等问题,经多方论证,反复讨论研究,现得以完成,汇集了各方的劳动和心血。我们在研究过程中,不仅得到了南亚国家驻我国大使馆和领事馆、南亚国家学术机构以及中国驻南亚国家的相关机构的大力支持,而且得到了云南省社科院、云南省东南亚南亚研究院、云南省社科规划办等单位以及任佳、贺圣达、王崇理、聂奎林、陈云东、郑晓云、汤文治、陈亚山等个人的大力支持。同时针对法律专业性强的问题,我们还邀请了省内知名的法律专家,就法律体系、经贸法律以及东南亚法律编制方面的经验等进行了介绍和讲解,为本研究任务的顺利完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10年4月,本成果通过专家评审后,我们又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补充和完善。可以说,本成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此,我代表承担本项研究的人员对以上专家学者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项研究不仅注重对南亚国家的法律介绍,而且增加了南亚国家经贸环境、南亚国家经贸法律对中国与南亚国家开展经贸合作的影响等分析。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如解决贸易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方法,在贷款、税收、劳工雇佣等方面的注意事项等。其目的是为了增加指引性和适用性,以便让国内学者以及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与环境,从而有效化解风险,更好地推进经贸合作。

尽管我们研究该问题花了较长时间,在研究过程中尽量查阅相关研究文献,引用权威数据和资料,并根据南亚国家的最新情况进行了更新,但由于该项研究是一件难度较大且有一定开拓性的研究工作,加之知识和水平有限,错漏之处可能还有不少,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具体分工如下:陈利君负责统稿并执笔第一章;俞文岚、柳树、李敏、胡娟、李东云执笔第二章;张晓东执笔第三章;郭穗彦执笔第四章;卢晓昆、邓蓝执笔第五章;潘黎明执笔第六章;杨思灵执笔第七章;蒋茂霞执笔第八章。陈利君2011年3月[1]本书所指的南亚国家(或地区)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尼泊尔、斯里兰卡、不丹和马尔代夫七个国家。第一章 南亚国家经贸法律概况第一节 国家概况

南亚共有7个国家,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尼泊尔、[1]斯里兰卡、马尔代夫和不丹,总面积约426.45万平方公里,人口约[2]15.22亿,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发展快、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巨大的世界新兴市场。2007年南亚地区经济总量为14435亿美元,占世界经济总量的2.64%;人均GDP为948.42美元,仅为世界人均水平(8255.26美元)的11.49%。据世界银行于2010年1月20日发布的2010年全球经济展望报告,2009年全球GDP下降了2.2%,预计2010年全球GDP将增长2.7%,2011年增长3.2%。其中发展中国家2009年GDP仅增长了1.2%,预计2010年增长5.2%,2011年增长5.8%。2009年全球贸易下降了14.4%,预计2010年增长4.3%,2011年增长6.2%。南亚地区受全球金融危机冲击相对较小,2009年GDP增长了5.7%,2010年将增长6.9%,2011年将增长7.4%。据世界银行2011年1月12日公布的《2011年全球经济展望》报告资料,2010年全球GDP增长3.9%,2011年将放缓至3.3%,2012年达到3.6%。发展中国家2010年预计增长7%,2011年为6%,2012年为6.1%。南亚地区在需求增加、投资者与消费者信心恢复和资本回流下,在印度的支撑下,预计2010财年的GDP增速为8.7%,2011—2012财年的增速为7.9%。目前,南亚GDP总量达1.6万亿美元,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对外贸易总额超过5000亿美元。南亚国家的基本情况见表1。近年来,随着中国与南亚国家关系的改善,经贸合作发展较快。1990年中国与南亚国家的贸易额为11.70亿美元,2000年上升为56.61亿美元,2008年达655.46亿美元,2010年达803.94亿美元(见表2)。中国还于2005年11月在孟加拉国首都达卡召开的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第13届峰会上正式被吸收南盟观察员。资料来源:亚洲开发银行《发展中的亚洲太平洋国家主要经济指标,2010年》(Key Indicators for Developing Asian and Pacific Countries,2010,Asian Development Bank)。一、印度概况

印度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India)位于南亚次大陆,与巴基斯坦、中国、尼泊尔、不丹、缅甸和孟加拉国为邻,濒临孟加拉湾和阿拉伯海,海岸线长5560公里,领土面积为297.47万平方公里(不包括[3]中印边境印占区和克什米尔印度实际控制区等)。印度全境分为德干高原和中央高原、平原及喜马拉雅山区等三个自然地理区。属热带季风气候,气温因海拔高度不同而异,喜马拉雅山区年均气温12℃~14℃,东部地区26℃~29℃。印度主要资源可采储量估计为:煤463.89亿吨(不含焦煤),铁矿石134.6亿吨,铝土24.6亿吨,铬铁矿1.24亿吨,锰矿石1.67亿吨,锌970万吨,铜530万吨,铅238万吨,石灰石756亿吨,磷酸盐1.42亿吨,黄金86吨,石油6.65亿吨,天然气9230亿立方米。此外,还有云母、石膏、钻石及钛、钍、铀等矿藏。其中,铝土储量和煤产量均占世界第五位,云母出口量占世界出口量的60%。印度有森林面积6783万公顷,覆盖率为20%。据BP公司发布的《世界能源统计2009》资料,到2008年年底,印度石油探明储量为8亿吨,天然气探明储量为1.09万亿立方米,煤炭探明储量为586亿吨。总人口约11.7亿(2009年),居世界第二位。首都为新德里。孟买是印度第一大城市,有1600万人。

印度是个民族宗教众多、文化各异的国家,有10个大民族和众多小民族。印度斯坦族占46.3%,泰卢固族占8.6%,孟加拉族占7.7%,泰米尔族占7.4%,还有其他民族。印地语、英语同为官方语言,约有83%的居民信奉印度教,其次为伊斯兰教(11%),基督教(2%),锡克教(2%),佛教(1%)和耆那教(1%)等。

印度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公元前2000年前后创造了灿烂的印度河文明。约在公元前14世纪,原居住在中亚的雅利安人中的一支进入南亚次大陆,并征服了当地土著。约公元前1000年,开始形成以人种和社会分工不同为基础的种姓制度。公元前4世纪崛起的孔雀王朝开始统一印度次大陆,公元前3世纪阿育王统治时期疆域广阔,政权强大,佛教兴盛并开始向外传播。中世纪小国林立,印度教兴起。自11世纪起,来自西北方向的穆斯林民族不断入侵并长期统治印度。1526年建立莫卧儿帝国,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1600年英国侵入,建立东印度公司。1757年爆发了印度和英国的普拉西大战,印度战败,开始逐步沦为英殖民地。1849年印度全境被英国占领。1857年爆发反英大起义,次年英国政府直接统治印度。1947年6月,英国将印度分为印度和巴基斯坦两个自治领。同年8月15日,印巴分治,印度独立。1950年1月26日,印度共和国成立,为英联邦成员国。

印度独立后,大体上承袭了英国殖民主义统治时期的一整套政治制度,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实行议会民主制、三权分立、多党制和普选制。在国家结构上,印度根据自己的国情实行了联邦制。但印度的联邦制具有中央集权制或单一制特征。采取英国式的议会民主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每届任期五年。议会由联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组成。宪法规定印度为联邦制国家,是主权的、社会主义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国。公民不分种族、性别、出身、宗教信仰和出生地点,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联邦院共244席,议员由各邦及中央直辖区立法院议员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1/3。人民院为国家主要立法机构,其主要职能为:制定法律和修改宪法;控制和调整联邦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对联邦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并有权弹劾总统。人民院共543席,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五年举行一次大选。2007年7月普拉蒂巴·帕蒂尔当选为总统,副总统兼联邦院议长为拜龙·辛格·谢卡瓦特(2002年8月当选),总理为曼莫汉·辛格(2004年5月任职),执政党为印度国大党,主席为索尼娅·甘地。

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权力机关,有权解释宪法、审理中央政府与各邦之间的争议问题等。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委任。总检察长由总统任命。主要政党有国民大会党(英迪拉·甘地派)、人民党、共产党(马克思主义)、共产党、泰卢固之乡党等。

印度独立后经济有较大发展。20世纪60年代初印度开始实行绿色革命,农业由严重缺粮达到基本自给。主要粮食作物有水稻、小麦等,主要经济作物有黄麻、茶叶、甘蔗、油籽和棉花等。牛、山羊、绵羊、水牛头数居世界第一。印度的工业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自给能力较强。纺织、食品、化工、机械制造能力较强,近年来汽车、软件、制药、航空等新兴工业发展迅速。软件产业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出口国,旅游产业已成为印度第六大出口创汇部门。印度历届政府将消除贫困作为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之一,贫困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有所下降。铁路是印度最大的国营部门,总长度居世界第四位。近年来,公路运输发展较快,已承担了全国80%的客运量和70%的货运量,为世界最大的公路网之一。铁路线总长6.35万公里,其中电气化铁路1.75万公里,约占铁路总长的28%。道路总长330万公里,其中国家级路约6.6万公里,占道路总长的2%。有12个大港口和200个中小港口。海运能力世界第17位。12个大港口承担着四分之三的货运量。孟买为全国最大港口,海运的1/5和集装箱运输的1/2经过这里。印航空公司有印度国际航空公司、印度航空公司和其他59家私营航空公司。全国有346个机场,其中有20个国际机场。目前,印度有259所综合性大学以及数以千计的附属院校,高等学校在校生约750万人。印度教育产业规模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7%,高等学校学生入学率为6.15%。2009年印度GDP为12360美元,居世界第11位。人均GDP为[4]1031美元,居世界第140位。

印度独立后实行公私营经济共同发展的混合经济体制。政府一方面通过财政手段和外援大力发展公营部门的重工业和基础工业,另一方面通过工业政策和工业法规对私营部门进行全面管制和调节。印度强调“自力更生”,积极推行“进口替代”战略,对外资实行种种限制,保证了公营部门的迅速发展壮大,但同时也出现了工业技术相对落后,产品成本高,在世界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对外贸易长期逆差,外汇短缺以及经济增长速度缓慢等问题。在20世纪50—70年代的30年间,印度经济平均增长率仅为3.5%。自1991年起印度进行全面经济改革,主要内容有:(1)取消或放松各种经济管制,促进创业活动和提高经济效益;(2)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市场自由化;(3)积极引进外资和推动出口,加快经济与国际接轨;(4)取消或削减各种不必要的财政补贴,改革税制,缩小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5)改革公营企业经营体制,实行有限度的私有化;(6)改革银行金融体制;(7)建立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加速农村发展和推进农村扶贫计划。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印度已拥有相当规模的多样化的工业基础。从基础工业、资本品工业到消费品工业都可以基本自给,还具备向国外工程项目提供从咨询、技术服务到经营管理和全套设备的能力。目前印度经济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增长率基本保持在6%—8%的水平,过去几年甚至超过9%,是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据2010年10月14日印度《经济时报》报道,印度经济监测中心认为,伴随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快速增长,2010—[5]2011年度印度GDP增长率预计为9.2%。其中制造业销售产值增长了23.8%,但考虑到8%的通货膨胀率,实际增长14.4%。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发布的一份报告称,按购买力平价计算,印度2009年已上升到第四大经济体,2011年将超过日本成为第三大经济体,2050年将晋升至第二位。2009年印度在世界GDP中所占份额为2%,2050年预计达到13%左右。

近年来,由于进口增加、出口不振,贸易赤字严重,国际收支失衡。2007—2008年度印度出口额为1241.9亿美元,进口额为1916.0亿美元,贸易赤字达674.1亿美元,比上财年增长47.5%。近年印度又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贸易下降。2009—2010财年印度对外贸易总额为4552亿美元,比上财年下降6.9%。其中,出口额1765亿美元,下降4.7%;进口额2787亿美元,下降8.2%;贸易逆差1022亿美元,下降13.6%。主要进口商品有:石油及其制品、燃料、资本货物、宝石、化肥、化工产品、钢铁、造纸原料、纸张等。主要出口商品有:棉纱及棉织品、珠宝制品、医药及化工制品、机械及五金制品、农业及相关半成品、皮革及其制品、海产品、铁矿砂等。印度从1991年起实行积极吸引外资的新政策。1991年至2001年,外国直接投资(FDI)协议金额达692亿美元。2002—2003年度,印度吸收外国直接投资46.6亿美元。2004—2005年度为56亿美元。2007—2008年度上升为245.7亿美元,比上财年增长56%,但增速比2005/06财年的184%大幅下降。如果将外资公司的再投资计算在内,2007—2008财年利用外资约为30亿美元。对印投资最多的国家包括:毛里求斯、美、日、荷兰、英、德、韩、法、意和新加坡等。吸引外资多的行业是能源、通讯、电子设备、运输业、服务业、化工、旅馆和旅游、纺织业等。另外,印度自外资被允许投资印股市以来,至今FII投资总额已达23062.65亿卢比(约570亿美元)。在印注册的外国机构投资者总数从2007年的1219个增加到了2008年的1600个。2010年印度吸[6]收外国直接投资比前一年减少32%,总额为240亿美元。印是世界上主要的受援国之一。2004—2005年度利用外援(包括获贷款及捐赠)总额为1715.2亿卢比(合38.3亿美元)。2006—2007年度利用外援(包括获贷款及捐赠)总额为1941.9亿卢比(合48亿美元)。主要来源为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本、英国、德国、美国等。据印度官方公布的资料,全国有3亿多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人口预期寿命为65岁。

印度是不结盟运动发起国之一。历届政府均强调不结盟是其外交政策的基础,努力与所有国家发展关系,力争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冷战结束后,印政府调整了过去长期奉行的倾向前苏联的大国平衡政策,推行全方位务实外交,创造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持久和平稳定的地区环境。近年来,随着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印度加快推进大国外交战略。强调外交为经贸服务,在保持与俄罗斯及其他独联体国家关系的同时,大力发展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的关系,尤其是拓展经贸科技合作,广泛吸收资金和技术。与东盟及亚太地区国家的关系发展也十分迅速。印度十分重视能源安全,逐步拓展了同海湾、中亚等能源供应国的交往与合作。

1950年4月1日,中印两国建交。1962年中印双方发生边境冲突。1976年双方恢复互派大使,中印关系逐步改善。1996年11月时任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对印度进行国事访问,这是中印建交以来中国国家元首首次访印。双方签署了《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2000年5月印度总统纳拉亚南访问中国。2003年6月印度总理阿塔尔·比哈里·瓦杰帕伊对中国进行访问,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系原则和全面合作的宣言》。2005年4月温家宝总理访问印度,双方签署了旨在建立“两国建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以及《解决中印两国边境问题的政治指导原则》、《全面经贸合作五年规划》等文件。2006年胡锦涛主席访问印度,双方签署了《中印联合宣言》,确立了“确保双边关系全面发展”、“加强制度化联系和对话机制”、“巩固贸易和经济交往”、“拓展全面互利合作”、“通过防务合作逐步增进互信”、“寻求早日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促进跨边境联系与合作”、“促进科技领域合作”、“增进文化关系,培育与民间交流”、[7]“扩大在地区和国际舞台上的合作”等“十项战略”。在2006年,不仅“中印友好年”启动,重开了关闭40年的中印边贸通道——乃堆拉山口,而且开通了北京—新德里航线。2007年“中印旅游友好年”启动,印度国大党主席索尼娅·甘地及其儿子拉胡尔·甘地访问中国。同年,中印军方首次在昆明举行了代号为“携手—2007年”的反恐联合军事演习。2008年1月印度总理曼莫汉·辛格访华,双方签署了《中印关于二十一世纪的共同展望》,决心通过发展两国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并明确提出要共同办好2010年“印度节”和“中国节”。2010年12月15日至17日温家宝总理对印度进行了正式访问。两国领导人就互访机制、经贸合作、人员往来、维护地区及国际和平等问题达成了富有成效的共识。1978年中印贸易额仅为250万美元,1990年为2.64亿美元,2000年为29.14亿美元,2004年达126亿美元,2008年达517.8亿美元,2010年达617.6亿美元。2010年比1990年增长232.94倍,比2000年增长20.20倍。与此同时,中印之间的相互投资和工程承包等规模也不断扩大。目前,中国投资印度的企业达到60家,印度投资中国的企业达到200多家。2003年中国对印度的经济合作完成营业额达8954万美元,大大高于2000年的1318万美元。2007年上升至19.90亿美元,比2003年又增长了21.23倍。2008年中国对印度新签合同额达127亿美元。截至2009年9月底,中国对印度非金融类投资总额为2.5亿美元;截至2009年10月,印度对华累计投资总额为3.3亿美元。[1]《世界地图册》,哈尔滨地图出版社,2008年1月第12版。[2]The World Bank, http://web.worldbank.org.[3]印度以及其他南亚国家情况参考了中国外交部网站的资料。例如《印度国家概况》可见http://www.mfa.gov.cn/chn/pds/gjhdq/gj/yz/1206_42/。[4]排名依据IMF2010年4月公布的数据,下同。[5]2011年2月28日印度财政部长慕克吉在公布2011—2012财年(印度财年从每年4月1日开始至次年3月31日)财政预算时表示,印度经济2010年实现的经济增长率为8.6%,而其食品价格通胀率高达17.2%。[6]“印度央行报告称去年流入印度外资减少三分之一”,http://finance.sina.com.cn/world/yzjj/20110131/08259334576.shtml。[7]《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共和国联合宣言》,《人民日报》,2006年11月22日。二、巴基斯坦概况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The 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面积为79.6万平方公里(不包括巴控克什米尔)。位于南亚次大陆西北部,东与印度接壤,东北与中国为邻,西北同阿富汗交界,西同伊朗毗邻,南临阿拉伯海。海岸线长980公里。除南部属热带气候外,其余属亚热带气候。目前全国已找到44种矿产,探明储量的矿产在25种以上。主要矿藏有:天然气8500亿立方米、石油1.84亿桶、煤1850亿吨、铁矿4.3亿吨、铜矿约5亿吨、铝土7400万吨、铅锌矿5000万吨以上,还有大量的铬矿、大理石、宝石、铜、金、铅、锌、石膏、磷矿石、重晶石、高岒土和盐等。森林覆盖率4.8%。人口1.65亿(2009年),居世界第六位。首都伊斯兰堡。

巴基斯坦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其中旁遮普族占63%,信德族占18%,巴丹族占11%,俾路支族占4%等。95%以上的居民信奉伊斯兰教(国教),少数信奉基督教、印度教和锡克教等。乌尔都语为国语,英语为官方语言。主要民族语言有旁遮普语、信德语、普什图语和俾路支语等。全国共分四个省,十个联邦直辖部落地区和联邦首都伊斯兰堡。各省下设专区、县、乡、村联会。

巴基斯坦历史悠久,历史名城有拉合尔等。早在5000年前,这里就孕育着灿烂的印度河文明。闻名遐迩的青铜时代的莫亨珠达罗古城遗址可与古尼罗河文明相媲美。巴基斯坦原为英属印度的一部分,1858年随印度沦为英国殖民地。1940年3月“全印穆斯林联盟”通过了建立巴基斯坦的决议。1947年6月英国公布“蒙巴顿方案”,实行印巴分治。同年8月14日,巴基斯坦宣布独立,成为英联邦的一个自治领,领土包括巴基斯坦东、西两部分。1956年3月23日,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正式成立。1971年3月东巴宣布独立,成立孟加拉国。

巴基斯坦建国后曾于1956年、1962年和1973年先后颁布过三部宪法。1973年宪法颁布后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下院)和参议院(上院)组成。国民议会经普选产生,参议院按每省议席均等的原则,由省议会和国民议会遴选产生。国民议会议席共342席,其中332席为穆斯林席,10席为少数教派特别席,分别由穆斯林和少数教派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民议会设议长和副议长各1人,议员任期5年。参议院设100个议席,议员任期6年,每3年退职半数;设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任期3年。2010年4月19日,阿西夫·阿里·扎尔达里总统签署“宪法第18修正案”。这次宪法修正案旨在恢复巴基斯坦1973年宪法精神,废止穆沙拉夫时期通过的扩大总统权力的“宪法第17修正案”,即取消了总统解散经选举产生的联邦议会及省议会的权力以及指定和任命军队首脑、审查法官行为及任命巴选举委员会首席委员的权力。

巴基斯坦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以农业为主。粮食基本自给自足,大米、棉花还有出口。巴基斯坦工业落后,最大的工业部门是棉纺织业,其他还有毛纺织、制糖、造纸、烟草、制革、机器制造、化肥、水泥、电力、天然气、石油等。主要进口石油及石油制品、机械和交通设备、钢铁产品、化肥和电器产品等。主要出口棉花、大米、纺织品、皮革制品和地毯等。巴基斯坦手工艺品技术精湛,历史悠久。国内客货运输以公路为主。近年来,公路和空运网的增加远远快于铁路。巴基斯坦实行中小学免费教育。著名高等学府有旁遮普大学、卡拉奇大学、伊斯兰堡真纳大学和白沙瓦大学等。

近年来,巴基斯坦政府一直努力加速工业化,扩大出口,缩小外贸逆差。与9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关系。主要进口石油及石油制品、机械和交通设备、钢铁产品、化肥和电器产品等。主要出口大米、棉花、纺织品、皮革制品和地毯等。经济建设主要依靠外援。2005年巴基斯坦发生强烈地震,国际社会共承诺捐款59亿美元帮助巴基斯坦灾后重建。2009年巴基斯坦GDP为1665亿美元,居世界第44位。近年来,巴基斯坦经济增长率有所下降,2009—2010年度GDP增长率为4.1%。进出口总额为540.9亿美元,同比增长3%。FDI总额仅为22.01亿美元,与上财年的37.2亿美元相比降幅高达40.8%。外汇储备为167.7亿美元,创历史最高纪录。据巴基斯坦《新闻报》2011年2月3日报道,巴基斯坦国家银行(央行)公布的国家经济运行报告显示,本财年(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巴基斯坦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有望达到3%,但仍低于4.5%的原定目标。截止2008年3月,外债总额为540亿美元。据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年4月数据,巴基斯坦人均GDP为1017美元,居世界第142位。

巴基斯坦奉行独立和不结盟外交政策,注重发展同伊斯兰国家和中国的关系。致力于维护南亚地区和平与稳定,在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的同时,发展同西方国家的关系。已同世界上120多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和领事关系。

巴基斯坦是最早承认中国的国家之一。1951年5月21日中巴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交以来,两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巴全面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深入发展。双方高层接触频繁,政治互信不断增强,已建立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开展了全方位的合作。2005年4月温家宝总理访巴,双方签署《中巴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宣布发展更加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006年11月23—26日胡锦涛主席访巴,双方签署了《中巴自由贸易协定》、《中巴经贸合作五年(2007—2011)发展规划》、《中巴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等18项合作协议。《中巴自由贸易协定》是中国签署的继“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和“中国-智利自贸区协定”的第三个对外自由贸易协定。2008年穆沙拉夫总统访问中国,双方发表了《联合声明》,同意进一步加强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合作。2008年新总统扎尔达里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双方签署了《中国和巴基斯坦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等12个文件。2009年10月赛义德·优素福·拉扎·吉拉尼总理访华。2010年7月扎尔达里总统来华进行工作访问。2010年12月17至19日应巴总吉拉尼的邀请,温家宝总理对巴基斯坦进行了正式访问。两国领导人就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中巴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重大地区、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温家宝总理出席了中巴商务合作峰会、巴中友谊中心揭牌仪式及“中巴友好光明行”启动仪式。双方宣布2011年为“中巴友好年”,决定在政治、经贸、军事、文化、体育、教育等领域举办一系列纪念活动,隆重、热烈地庆祝中巴建交60周年。双方决定,保持两国领导人经常互访与会晤的传统,建立领导人年度会晤机制,建立外交部长对话机制,强化两国外交部间的对话机制,以加强中巴战略磋商与协调。双方同意,重点加强在基础设施、能源、农业领域的合作,并决定续签《中巴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在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文化、交通、经济援助、媒体、金融、能源领域共12项合作文件。中巴两国从20世纪50年代初起就建立了贸易关系,开展了贸易业务。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两国经贸合作自90年代以来发展较快,2004年双边贸易额为30.61亿美元,2005年为42.61亿美元,2008年达69.81亿美元,2010年达86.67亿美元。两国在基础设施建设、能源、水利、农业、矿产、电信等领域开展了广泛合作。目前,中国是巴基斯坦第三大贸易伙伴,巴基斯坦是中国在南亚地区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投资目的地。三、孟加拉国概况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面积为147570平方公里,人口为1.44亿(2009年),居世界第九位。位于南亚次大陆东北部的恒河和布拉马普特拉河冲击而成的三角洲上。东、西、北三面与印度毗邻,东南与缅甸接壤,南濒临孟加拉湾。海岸线长550公里。全境85%的地区为平原,东南部和东北部为丘陵地带。大部分地区属亚热带季风型气候,湿热多雨。全年分为冬季(11-2月),夏季(3-6月)和雨季(7-10月)。年平均气温为26.5℃。冬季是一年中最宜人的季节,最低温度为4℃,夏季最高温度达45℃,雨季平均温度30℃。天然气已公布的探明储量为3700亿立方米,煤储量为7.5亿吨。森林面积约20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约13.4%。

孟加拉族占98%,另有20多个少数民族。孟加拉语为国语,英语为官方语言。伊斯兰教为国教,信奉伊斯兰教的人口占88%,信奉印度教的占10%,信奉佛教的占0.6%,信奉基督教的占0.3%。首都达卡(Dhaka),人口约1000万。全国划分为达卡、吉大港、库尔纳、拉吉沙希、巴里萨尔和锡莱特六个行政区,下设64个县,490个警管区(分县),4451个乡,59990个村。由拉吉沙希8个县组成的郎故尔行政区正待批准。

孟加拉地区曾数次建立过独立国家,版图一度包括现印度西孟加拉、比哈尔等邦。16世纪已发展成次大陆上人口最稠密、经济最发达、文化昌盛的地区。18世纪中叶成为英国对印度进行殖民统治的中心。19世纪后半叶成为英属印度的一个邦。1947年印巴分治,巴基斯坦独立,孟划归巴基斯坦(称东巴)。1971年3月东巴宣布独立,1972年1月正式成立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孟加拉国实行一院制,即国民议会(Jatiya Sangsad)。总统为国家元首,总理为政府首脑,掌握实权,任期均为5年。宪法规定议会行使立法权。议会由公民直接选出的300名议员和由议员遴选的30名女议员组成,任期5年。议会设正副议长各1名,由议员选举产生。议会设秘书处以及专门委员会等部门。2009年1月25日阿卜杜尔·哈米德就任议长。孟加拉国党派众多,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孟主要由民族主义党(BNP)和人民联盟(AL)轮流执政。2008年12月29日孟加拉国举行第九届议会选举,人民联盟胜出,2009年1月6日谢赫·哈西娜就任孟加拉国总理。主要反对党为孟加拉国民族主义党,其领导人为卡莉达·齐亚。2009年2月12日齐鲁尔·拉赫曼就任总统。宪法于1972年11月4日议会通过,12月16日生效。基本原则是“信仰真主,民族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1982年3月实行军管后,宪法中止实行。1986年11月10日恢复执行宪法。孟议会对宪法进行过多次修改。第14次宪法修正案包括将议会中的30名妇女保留席位增加至45名,在政府机构永远悬挂总统、总理肖像,授权中央选举专员在议长和副议长缺席的情况下代行职责等8处修改。

孟加拉国是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经济主要以农业为主。孟加拉国近年来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开放进程,加快私有化改革步伐,积极创建出口加工区,大力吸引外国投资,发展市场经济,以加快经济发展。孟加拉国基础设施落后,交通运输以内河航运为主,承担65%的货运量和38%的客运量。公路虽然有22万公里,但高等级公路少,乡村公路占绝大部分。铁路约2900公里,空运机场少、航线有限。孟加拉国有国立大学21所,私立大学53所,国立医学院13所,普通学院1225所,工艺学校77所,伊斯兰学校8410所,专业培训学院64所,中学17386所,小学78000所。主要高校有达卡大学、孟加拉工程技术大学、拉吉沙希大学等。成人识字率为54.80%。

孟加拉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较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2009—2010财年GDP增长率为5.7%,比上一财年的6.2%略有下降。孟加拉国制造业不发达,工业以麻、皮革、制衣、棉纺织、食品、水泥、化工等轻工业为主。农业以稻米为主,主要经济作物有黄麻等。孟加拉国已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关系,主要出口黄麻及麻制品、皮革、茶叶、水产、服装等。进口以粮食、纺织品、机械、交通器材、石油为主。孟加拉国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关系,主要贸易对象有美国、日本、新加坡、印度、德国、意大利、英国、法国、泰国、中国以及中国香港等。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还包括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挪威、韩国等。孟加拉国主要援助来自日本、美国、加拿大及联合国机构。2009年孟加拉国GDP为945亿美元,居世界第55位。人均GDP为574美元,居世界第157位。近一半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其中极度贫困人口占三分之一。到2010年4月底,孟加拉国外汇储备为106亿美元。2010财年前10个月(2009年7月—2010年4月),孟加拉国侨汇收入91.92亿美元,同比增长16.72%;出口129.4亿美元,同比增长0.97%。

孟加拉国奉行独立自主、不结盟政策,重视多边外交和经济外交,在平衡同大国关系的同时,注重发展与伊斯兰国家的传统关系,努力改善和发展同印度的关系。孟强调建立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积极参加联合国、不结盟运动、伊斯兰会议组织、英联邦等国际组织的活动,致力于推动南亚区域合作,积极参与次区域和跨区域合作。

中国与孟加拉国于1975年10月4日建交,此后两国关系发展迅速。齐亚·拉赫曼总统、艾尔沙德总统曾多次来访,卡莉达·齐亚、哈西娜总理等也多次访问中国。我国李先念主席(1986年)、李鹏总理(1989年)、钱其琛副总理兼外长(1994年)、吴邦国副总理(1997年)、李鹏委员长(1999年)、温家宝总理(2005年)、习近平副主席(2010年)等先后访孟。2010年3月哈西娜总理访华,6月习近平副主席访孟,两国宣布建立和发展更加紧密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近年来,中孟双边关系发展顺利,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继续得到巩固与加强。2005年5月开通北京-昆明-达卡航线。2000年中孟贸易总额约为9.18亿美元,2008年为46.80亿美元,2010年达70.59亿美元。四、尼泊尔概况

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Federal Democratic Republic of Nepal)位于喜马拉雅山中段南麓,北临中国,西、南、东三面与印度接壤,国境线全长2400公里,面积为147181平方公里。尼泊尔东、西、北三面群山环绕,自古有“山国”之称。河流多而湍急,大都发源于我国西藏,向南注入恒河。全国分北部高山、中部温带和南部亚热带三个气候区。北部冷季最低气温为-41℃,南部夏季最高气温为45℃。地势北高南低,相对高度差之大为世界所罕见。资源有铜、铁、铝、锌、磷、钴、石英、硫黄、褐煤、云母、大理石、石灰石、菱镁矿、木材等。水力资源丰富,水电蕴藏量为8300万千瓦,其中可开发量为3000万千瓦。全国人口2723万(2009年),居世界第43位,有拉伊、林布、苏努瓦尔、达芒、马嘉尔等30多个民族。尼泊尔语为国语,上层社会通用英语。居民86.2%信奉印度教,7.8%信奉佛教,3.8%信奉伊斯兰教,信奉其他宗教人口占2.2%。全国共分为5个发展区,14个专区,36个市,75个县,3995个村。首都加德满都,人口有70多万,主要城市和宗教圣地有帕坦(拉利特普尔)、巴德岗(巴克塔普尔)、蓝毗尼园、帕舒帕底纳特寺、斯瓦扬布寺、昌古·那罗衍寺等。

公元前6世纪建立王朝。1769年,兴起于尼中西部地区的沙阿王朝征服加德满都谷地,从此尼泊尔逐步趋于统一。1814年英国入侵后,迫使尼泊尔将南部大片领土割让给印度,并在尼泊尔享有多种特权。1923年英承认尼泊尔独立。1950年尼泊尔人民掀起声势浩大的反对拉纳家族专政的群众运动和武装斗争。国王特里布文和王储马亨德拉在印度的支持下,通过谈判恢复王权。2008年沙阿王朝最后一任国王贾南德拉·比尔·比克拉姆·沙阿·德瓦退位,延续239年的君主制结束。2008年5月尼宣布为联邦民主共和国。7月制宪会议分别选举拉姆·亚达夫、帕拉马南达·贾阿和苏巴斯·内姆旺为总统、副总统和制宪会议主席。8月尼共(毛主义)领导人普拉昌达在大选中获胜,担任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首任总理。2009年5月3日,尼共(毛主义)在尼共(联合马列)等主要盟党抵制的情况下,在内阁会议上决定解除军队参谋长鲁克曼古德·卡特瓦尔职务,引发各方强烈反应。尼共(联合马列)等盟党退出政府。亚达夫总统留任被政府解职的军队参谋长。5月4日,尼共(毛主义)主席普拉昌达辞去总理一职。23日,尼共(联合马列)领导人马达夫·库马尔·尼帕尔当选总理。2010年以来,尼泊尔各大政党之间的斗争不断加剧,6月30日尼帕尔总理也宣布辞职。尼宣布组建看守内阁,制宪会议开始选举新总理。自2010年7月21日举行第1轮总理选举以来,尼泊尔制宪会议先后举行16轮政府总理选举,由于各党派意见分歧严重始终没能选出新总理。2011年2月举行新一轮总理选举,3日晚尼泊尔制宪会议主席内姆旺宣布,尼泊尔共产党(联合马列)主席贾拉·纳特·卡纳尔在尼泊尔制宪会议举行的总理选举中以多数票胜出,当选新一任尼泊尔总理。

尼泊尔过去的宪法规定,尼泊尔是一个实行多党民主制和君主立宪制的印度教王国。国王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是国家统一和人民团结的象征。2007年1月,议会颁布临时宪法,组建包含尼共(毛主义)的临时议会,全面剥夺国王行政权力。制宪会议为最高立法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新宪法。尼泊尔制宪会议共有601个代表席位,尼共(毛主义)有237席,尼大会党和尼共(联合马列)分别有114席和109席,剩余席位分属其他22个小党。制宪会议主席为苏巴斯·内姆旺(Subas Nemwang)。2007年12月通过宪法第三修正案,宣布尼为联邦民主共和国。但新宪法至今还未颁布。2008年7月,通过第五修正案,规定总统、副总统、总理由制宪会议简单多数选举产生;制宪会议简单多数可弹劾总理,2/3多数可弹劾总统和副总统。法院分为三级: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县法院。其中上诉法院16个,县法院75个。尼泊尔党派众多,有70多个政党,主要有尼泊尔联合共产党(毛主义)、尼泊尔大会党、尼泊尔共产党(联合马列)、“马迪西人民权利论坛”等。

尼泊尔为农业国,经济落后,是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20世纪90年代初起,尼开始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自由经济政策,但由于政局多变和基础设施薄弱,经济形势一直较差。2003—2004年度GDP增长率为4.7%,2004—2005年度为3.1%,2005—2006年度为3.7%,2006—2007年度为3.2%,2008—2009年度为5.56%,2009—2010年度为4.9%。贫困人口比例仍然高达40%。尼泊尔经济严重依赖外援,预算支出的三分之一来自外国捐赠和贷款。2003年尼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4年加入环孟加拉湾多领域经济技术合作倡议(BIMSTEC)。尼泊尔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约80%。耕地面积为325.1万公顷。工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机械化水平低,发展缓慢。主要有制糖、纺织、皮革制鞋、食品加工、香烟、火柴、黄麻加工、砖瓦生产和塑料制品等。交通运输以公路和航空为主。截至2008年3月中旬,公路总长17982公里,其中沥青路面5502公里。有各类机场45个,直升机停机坪120个。除首都有一国际机场外,其余为简易机场。有航线通往印度、巴基斯坦、泰国、孟加拉国、文莱、新加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国、中国香港、德国和英国等国家和地区。主要贸易伙伴有印度、美国、德国等。主要进口商品有煤、石油制品、羊毛、药品、机械、电器、化肥等,主要出口商品有蔬菜油、铜线、羊绒制品、地毯、成衣、皮革、农产品、手工艺品等。2009年尼泊尔GDP为126亿美元,居世界第107位。人均GDP为452美元,居世界第167位。

尼泊尔奉行平等、互利、相互尊重和不结盟的外交政策,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关系。高度重视发展同中国、印度两大邻国的友好关系。积极推动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的发展。重视加强同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的关系,争取经援和投资。已同127个国家建交。

中尼1955年8月1日建交以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发展。高层往来不断,尼国王、首相均多次访华。1996年底,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对尼进行国事访问,两国领导人共同确立建立世代友好的睦邻伙伴关系。2008年8月24日,当选不到一周的尼泊尔总理普拉昌达应邀出席北京奥运会闭幕式,并与胡锦涛主席进行了会谈。同年12月3日,普拉昌达在加德满都会见了中国外长杨洁篪。2010年12月5日至7日,由中国文化部部长蔡武率领的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对尼泊尔进行了友好访问,并拜会了尼总统亚达夫,与尼泊尔联邦事务、制宪会议、议会和文化部长里贾尔进行了工作会谈,双方高度评价了中尼关系,共同回顾了双边文化交流情况,并就进一步发展文化交流与合作达成了广泛共识。2005年中尼贸易总额为1.96亿美元,2008年达3.81亿美元,2010年达7.44亿美元。五、斯里兰卡概况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The Democratic Socialist Republic of Sri Lanka)位于亚洲南部,是南亚次大陆南端印度洋上的岛国,西北隔保克海峡与印度半岛相望,海岸线总长约1300多公里,风景秀丽,被誉为“印度洋上的珍珠”、“宝石之国”和“狮子国”。国土面积为65610平方公里,人口为2045万(2009年),居世界第53位。斯里兰卡接近赤道,终年如夏,年平均气温28℃。各地年平均降水量1283毫米—3321毫米不等。主要矿藏有石墨、宝石、钛铁、锆石、云母等。石墨、宝石、云母等已开采。渔业、林业和水力资源较丰富。僧伽罗族占74.5%,泰米尔族占16.5%,摩尔族占8.3%,其他占0.7%。居民76.7%信奉佛教,7.8%信奉印度教,6.1%信奉天主教,8.5%信奉伊斯兰教。僧伽罗语、泰米尔语同为官方语言和全国语言,上层社会通用英语。

斯里兰卡全国分为9个省:西方省、中央省、南方省、西北省、北方省、北中央省、东方省、乌瓦省和萨巴拉加穆瓦省;25个县。首都科伦坡,人口约250万。

2500年前,来自北印度的雅利安人移民至锡兰岛建立了僧伽罗王朝。公元前247年,印度孔雀王朝的阿育王派其子来岛弘扬佛教。公元前2世纪前后,南印度的泰米尔人也开始迁徙并定居锡兰岛。从公元5世纪直至16世纪,僧伽罗王国和泰米尔王国之间征战不断。16世纪起先后被葡萄牙和荷兰人统治。18世纪末成为英国殖民地。1948年2月4日独立,成为英联邦的自治领。1972年5月22日,宣布把国名锡兰改称为斯里兰卡共和国。1978年8月16日改国名为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仍是英联邦成员国。1978年第4部宪法改议会制为总统制。现行宪法就为1978年9月7日生效的第四部宪法。1982年后多次修改宪法,将议会任期6年改为到期时可通过公民投票决定是否延长。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武装部队司令,议会实行一院制。现议会于2010年4月选出,由225名议员组成(统一人民自由联盟144席,统一国民阵线60席,泰米尔民族联盟获14席,民主全国联盟获7席),任期6年。现任议长为恰马尔·拉贾帕克萨,于2010年4月22日宣誓就职。斯里兰卡主要政党有统一国民党、斯里兰卡自由党、泰米尔联合解放阵线、全锡兰泰米尔大会党、兰卡平等社会党、联邦党、斯里兰卡共产党、锡兰工人大会党等。2009年斯里兰卡政府军打败了“猛虎组织”,结束了内战,开始了战后恢复重建进程。2010年1月,斯里兰卡举行第六届总统选举。执政的自由党候选人马欣达·拉贾帕克萨连任,任期6年。4月21日,拉贾帕克萨总统任命萨纳亚克·贾亚拉特纳为政府总理。

斯里兰卡是以种植园经济为主的农业国。政府推行自由竞争和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积极争取外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经济。但基础依然脆弱,经常面临财政赤字、物价不稳定等问题。2009年GDP实际增长率为3.5%。2010年经济出现全面复苏和增长,上半年GDP增速高达7.8%。工业主要有纺织、服装、皮革、食品、饮料、烟草、造纸、木材、化工、石油加工、橡胶、塑料和金属加工及机器装配等工业,大多集中于科伦坡地区。2009年工业产值占GDP的28.6%,增长4.2%,从业人数占总劳力25.1%。农业人口(包括林、牧、渔业)占全国总人口72.2%。2009年农业产值占GDP的12.0%,增长3.2%,从业人数占总劳力32.6%。主要作物为茶叶、橡胶、椰子等。旅游业是斯里兰卡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游客主要来自德国、英国等西欧国家和印度。交通运输方面,全国有公路1.2万公里,铁路1245公里。主要港口有科伦坡、高尔和亭可马里。科伦坡机场为国际机场。兰卡航空公司经营国际航空业务。2009年斯里兰卡GDP为413亿美元,居世界第75位。人均GDP为2041美元,居世界第121位。

斯里兰卡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政府除控制石油外,其他商品均可自由进口。主要出口商品有纺织品、服装、茶叶、橡胶、椰子、珠宝和石油产品等。近年来,出口贸易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由过去的农产品为主转变为以工业产品为主。主要出口对象是美国、德国、意大利、印度、英国、比利时、日本等,主要进口对象是印度、新加坡、伊朗、中国、中国香港等。政府实行保护和吸引外资的政策。全国已建立4个自由贸易区。外资主要来自日本、澳大利亚、德国、挪威、瑞典和中国台湾。2009年斯里兰卡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约6.01亿美元。向斯提供援助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有30多个,主要有日本、德国、美国、英国、挪威、加拿大、荷兰及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2008年获外援总额2875亿卢比。2009年斯里兰卡外汇储备51亿美元,同比上涨70%。外债21471.25亿卢比,占GDP的44.5%。2010年1—8月,出口增长10.8%,达到50.4亿美元;进口增长36.9%,达到86.7亿美元;海外汇款增长12.8%,达到24.79亿美元。

斯里兰卡奉行独立和不结盟的外交政策,支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对各种形式的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大国霸权主义,维护斯里兰卡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允许外国对斯里兰卡内政和外交事务进行干涉。关心国际和地区安全,主张全面彻底裁军,坚决反对国际恐怖主义。外交重点是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上寻求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中斯友好交往历史悠久。公元410年,中国晋代高僧法显从印度赴斯游学两年,取回佛教经典并著有《佛国记》一书。明代航海家郑和曾多次抵斯。斯沦为西方殖民地后,中斯关系一度中断。1957年2月7日,斯里兰卡与中国建交。2004年4月中国总理温家宝访问斯里兰卡,将中斯关系定位为真诚互动、世代友好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双方签署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双边经贸合作关系的协议》、《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等六个双边合作协议。2007年斯总统拉贾帕克萨访华。2008年10月斯总理维克拉马纳亚克访问云南。目前,我国从斯进口的主要产品有橡胶及其制品、红茶、宝石和椰油等,主要出口产品有纺织品、机电产品、建材、小五金、医药等。2008年中斯贸易额为16.83亿美元,2010年达20.98亿美元。六、不丹概况

不丹王国(The Kingdom of Bhutan)位于喜马拉雅山脉东段南坡,其东、北、西三面与中国接壤,南部与印度交界,为内陆国。领土面积为3.8万平方公里,人口约67万。北部山区气候寒冷,中部河谷较温和,南部丘陵平原属湿润的亚热带气候。不丹矿产资源较丰富,有白云石、石灰石、大理石、石墨、石膏、煤、铅、铜、锌等。不丹水力资源十分丰富,蕴藏量约为3万兆瓦(MW),目前仅约2%得到开发利用。森林覆盖率为72.5%,其中26%为自然保护区。不丹境内物种丰富,每万平方公里上有植物3281种。主要居民为不丹族,约占总人口的50%。尼泊尔族约占35%,信奉印度教。不丹语“宗卡”为官方语言。藏传佛教(噶举派)为国教。尼泊尔族居民信奉印度教。全国划分为4个行政区、20个宗(县)。首都廷布(Thimphu),人口约5万。

公元7世纪起曾为吐蕃王朝属地,9世纪成为独立部落。12世纪后,藏传佛教竺巴噶举派逐渐成为执掌世俗权力的教派。18世纪后期起遭英国入侵。1907年建立不丹王国。1910年1月英国同不丹签订《普那卡条约》,规定不丹对外关系接受英“指导”。印度独立后于1949年8月同不丹签订《永久和平与友好条约》,规定不丹对外关系接受印“指导”。1971年不丹加入联合国,1973年成为不结盟运动成员,1985年成为南亚区域合作联盟成员。2007年2月,同印度签署经修订的《不印友好条约》。

不丹过去实行世袭君主制。国王为国家元首,拥有最高行政、司法权。不丹政治体制改革前,国民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议员须为25岁以上的不丹公民,每届任期三年。有议员150名,包括106名全国20个县的民选代表,6名皇家顾问委员会成员,10名寺院团选举产生的宗教团体代表,24名国王提名的政府官员代表。议长(Speaker)和副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皇家顾问委员会和大臣委员会均对国民议会负责。1998年6月,旺楚克国王解散内阁,对政治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将政府管理权移交给大臣委员会。由此,大臣委员会为最高行政机构。大臣由国民议会根据国王提名选举产生,共10人,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大臣委员会与全国最高监察机构皇家顾问委员会共同组成内阁。内阁对一般问题可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和领土主权的重大问题须上报国王。2001年9月,旺楚克国王下令筹备起草宪法。2007年12月和2008年3月分别举行了上议院和下议院选举。2008年3月25日选举结果公布,不丹人民联合党获胜,获得了下议院47个席位中的43个。不丹人民联合党领导人吉格姆·廷雷出任第一任民选首相。这是不丹首次选举产生议会民主制下的新政府,标志着不丹开始向君主立宪制转变。2007年7月不丹国民议会通过了不丹宪法第三次修正案,2008年5月8日第一届新议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采用该宪法草案,并决定每年6月2日为“宪法日”。该宪法规定,不丹的国家性质为君主立宪制。2008年7月18日国王和两院成员共同签署了新宪法文件,标志着不丹王国新宪法正式生效。目前,不丹实行两院制,由国王、国家委员会(上院)、国民议会(下院)组成,拥有立法权。上院由25名议员组成,均为非党派人士,其中20名由各宗选举产生,其余5名由国王任命知名人士担任。下院由47名议员组成,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两院议员任期5年。根据不丹宪法,在国民议会选举中获多数议席的政党领导人将由国王任命担任首相,负责组阁。首相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各政府部门大臣人选通过首相推荐由国王任命。经三分之一以上议员同意,国民议会可对政府提出不信任动议,如动议获国民议会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则国王有权解散政府。

农业是不丹的经济支柱。农业产值约占不丹GDP的20%,农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67%。主要农作物有玉米、稻子、小麦、大麦、荞麦、马铃薯和小豆蔻等,粮食基本自给。不丹盛产水果,苹果、柑橘等大量向印度和孟加拉国出口。随着近年不丹经济的发展,农业占的比重不断下降,第二、第三产业占的比重上升。不丹主要产业有电力、建筑业、采矿业、食品加工业等。制造业不发达,企业多为中小企业,以生产蜡烛、火柴、肥皂、铅笔、食品等为主。目前,三大产业占不丹GDP的比例分别为18%、42%和40%。旅游业是不丹外汇的重要来源之一。1974年开始对外开放旅游业,但控制较严,一般只接受团体旅游。2008年GDP增长率为5%,2009年上升到7.4%。

不丹全国公路里程有5400公里,其中约1600公里为国道。山区仍以马、牛、骡为主要运输工具。不丹河流众多但湍急,无法航行。帕罗机场是不丹目前唯一的机场。主要航线分别至加尔各答、达卡、仰光、加德满都、曼谷和新德里。全国实行免费医疗,基本医疗服务已覆盖全国90%以上的人口。现有医院和医疗机构约660家,享受基础医疗的人口超过90%,人均寿命66.3岁。婴儿死亡率为每千人60.5人。不丹实行免费教育,小学入学率为96%。国民识字率约为60%。2009年不丹GDP为12.69亿美元,居世界第161位。人均GDP为1881美元,居世界第122位。

不丹与印度签有自由贸易协定,与孟加拉国签有优惠贸易协定。其对外贸易主要在南盟成员间进行,其贸易额占不丹外贸总量的99.5%。不丹对外贸易总额约11.5亿美元。印度是不丹最大贸易伙伴。2007—2008财年,不丹对印的进、出口额分别占总额的19%和95%。不丹其他贸易伙伴有孟加拉国、尼泊尔、英国、日本、新加坡、泰国等。不丹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电力、化学制品、木材、食品、矿产品等;进口主要为燃料、谷物、汽车、机械、金属、塑料等。

不丹经济建设严重依赖外国和国际组织援助,印度是不丹的最大援助国。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自1983年开始对不丹提供援助。此外,不丹还接受来自奥地利、日本、荷兰、加拿大等国的援助。2002年12月不丹政府通过了新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获准开放的部门包括制造业和服务业,外资控股最高可达70%。这标志着不丹正式对外国直接投资开放。不丹于1998年成为WTO的观察员,现为正式成员。

不丹奉行不结盟政策,将维护主权与独立、实现经济自力更生作为其对外政策的两大目标。主张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反对外国干涉主权国家事务,在和平共处的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友谊和合作,特别是同邻国友好相处。已同印度等24个国家及欧盟建立了外交关系,加入了45个国际组织。2004年2月加入“孟印缅斯泰经济合作组织”,即“环孟加拉湾多领域经济技术合作倡议”。2010年4月28日—29日不丹成功举办了南盟第16届峰会,并与阿富汗建立了正式外交关系。

中不迄今未建交,但保持友好交往。近年来,中不关系进一步发展。2005年中不贸易额为47万美元,2008年上升为800万美元,但2010年只有160万美元。七、马尔代夫概况

马尔代夫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Maldives)是印度洋上的群岛国家,南北长820公里,东西宽130公里,距印度南部约600公里,距斯里兰卡西南部约750公里。由26组自然环礁、1192个珊瑚岛组成,面积为9万平方公里(含领海面积),其中陆地面积为298平方公里。全国分成19个行政组,分布在9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内,其中200个岛屿有人居住,岛屿平均面积为1-2平方公里,地势低平,平均海拔1.2米。由于马尔代夫位于赤道附近,具有明显的热带气候特征,无四季之分。年降水量2143毫米,年平均气温28℃。马尔代夫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有各种热带鱼类及海龟、玳瑁和珊瑚、贝壳之类的海产品。人口31万(2009年),均为马尔代夫族。民族和官方语言为迪维希语(Dhivehi),教育和对外交往中广泛使用英语。伊斯兰教为国教,属逊尼派。全国分21个行政区,包括20个行政环礁和首都马累。首都马累(Male),人口10.4万(2006年)。

公元1116年建立苏丹国。近400年来,先后遭受葡萄牙和荷兰殖民主义的侵略和统治,1887年沦为英国保护国。1932年改行君主立宪制。1952年成为英联邦内的共和国。1954年恢复君主立宪制。1965年7月26日宣布独立。1968年11月11日建立共和国,实行总统内阁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统帅,拥有全部行政权力,有权批准法律,召开国民议会特别会议、颁布临时法令、实行大赦、任命部长。总统由人民议会提名后由全体选民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5年。所有议员均有权利参加总统竞选。国民议会为马最高立法机构,任期5年。由48人组成,其中总统提名8人,首都马累选出2人,19个行政组各选2人。议会以简单多数通过法案。马尔代夫从2005年开始启动宪政改革,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三权分立制度、大幅削减总统权力、引入政党制等。2006年3月,马尔代夫内阁批准加尧姆总统的民主改革路线图计划。2007年8月,全民公投决定继续实行总统制。2008年8月,新宪法正式生效。2008年10月马尔代夫进行了第一次民主选举总统,穆罕默德·纳希德当选总统,执政30年的前总统加尧姆卸任。同年8月马尔代夫新宪法通过,总统权力大大削弱,议会权力得到加强,标志着马尔代夫进入自由民主新时期。2010年5月,马尔代夫举行首次政党制议会选举,由多个党派组成的反对党在77个议会席位中占据了43个议席。6月29日马尔代夫内阁集体辞职,这使得一向平稳的马尔代夫出现了政治陷入僵局的状况。马尔代夫十分重视发展经济,实行小规模开放型经济政策。近年来,马尔代夫政府坚持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积极吸收国外资金与援助,加快经济发展。旅游业、船运业和渔业是马经济的三大支柱。全国可耕地面积6900公顷,土地贫瘠,农业十分落后。椰子生产在农业中占重要地位,约有100万棵椰子树。其他农作物有小米、玉米、香蕉和木薯。旅游业是马尔代夫第一大经济支柱。近年来,旅游业收入对马尔代夫GDP的贡献率多年保持在30%左右。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蔬菜和家禽养殖业开始发展。马尔代夫渔业资源丰富,盛产金枪鱼、鲣鱼、鲛鱼、龙虾、海参、石斑鱼、鲨鱼、海龟和玳瑁等。鱼类主要出口中国香港、日本、斯里兰卡、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等。工业仅有小型船舶修造厂、海鱼和水果加工、编织、服装加工等手工业。马尔代夫主要出口商品为海产品和成衣,进口商品主要有纺织品、石油产品、食品和生活用品。美国、泰国、斯里兰卡、德国、英国、日本、中国台湾和香港、新加坡是主要贸易伙伴。2009年马尔代夫GDP为13.57亿美元,居世界第158位。人均GDP为3932美元,居世界第96位。

马尔代夫主要交通工具为船舶。陆上交通局限于首都马累,汽车、自行车为主要陆上交通工具。海运业主要经营香港到波斯湾和红海地区及国内诸岛间的运输业务,拥有250多艘商船。有19条国际航线和12条包机航线通往斯里兰卡、印度、新加坡、阿联酋、南非及一些欧洲国家。

马尔代夫奉行和平、独立和不结盟的外交政策,同所有尊重马独立和主权的国家友好,重视发展与印度、日本、斯里兰卡以及阿拉伯国家的关系。尤其是对印度寄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期望。希望得到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援助。积极参与不结盟运动和南亚区域合作联盟活动;支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主张全面裁军,包括禁止核试验和彻底核裁军,维护世界和平,特别提倡维护小国安全。极为关注全球环境恶化使海平面上升对马岛造成的威胁。签署了《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京都议定书》、《保护海洋生物议定书》等。向各国递交了由马尔代夫半数以上国民签名的保护环境呼吁书。积极推动落实1997年南亚环保部长会议通过的“环境行动计划”。2009年10月,马尔代夫在水下召开内阁会议,并于11月举办“气候脆弱性论坛”,呼吁国际社会采取行动应对全球变暖。现已同156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中马关系源远流长。在明朝永乐十年(1412年)和宣德五年(1430年),郑和率领商船队两度到过马尔代夫。明朝永乐十四年后,马尔代夫国王优素福三次派遣使节来中国。1972年10月14日中马建交,我驻斯里兰卡大使兼任驻马尔代夫大使。新世纪以来,中马双边关系继续稳步发展。2006年9月马总统穆蒙·阿卜杜勒·加尧姆对我国进行了国事访问,双方签署了《中马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与《中马外交部合作协议》。2010年1月5日马尔代夫总统纳希德在首都马累会见了到访的中国外长杨洁篪。纳希德说,马尔代夫政府和人民十分珍视马中友谊和两国友好合作关系。马方赞赏中国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发挥的重要积极作用,期待着双方继续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马方愿意同中方一道,加强在旅游、渔业等领域合作,把双方友好合作关系不断推向前进。2011年1月13日,中国兼驻马尔代夫大使杨秀萍在马累分别会见马副外长迪迪、移民局长伊亚斯等政府官员。中马经贸合作关系始于1981年。1982年两国恢复直接贸易。2005年中马双边贸易总额为1696万美元,2008年为3300万美元,2010年达6352万美元。截止2006年6月底,我公司在马承包劳务合同额累计6105万美元,完成营业额5201万美元。2010年7月10日,中国政府援建的马尔代夫国家博物馆项目交接仪式在马累举行。第二节 经贸法律概况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与道德、政策、习俗等相比,法律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国家性、强制性、正当性等特点。法律效力遵循的原则是:宪法至上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等。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贸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本项研究中,经贸法特指与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对外合作等相关的法律。一、印度经贸法律概况

印度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其古代法律制度曾经得到高度发展,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摩奴法典》是其典型代表。印度法系的适用范围波及印度、缅甸、暹罗(泰国)、锡兰(斯里兰卡)、扶南(柬埔寨)、占婆(越南)等众多国家。1858年英王室取得了印度的直接统治权,英国人控制着印度的立法、司法,建立了专门实施英国法律的皇家法院,推行英国的各种法律。相继颁布了《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合同法》、《证据法》、《信托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典和法律。由于这些法律是英国法学家依据英国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制定的,也因此被人们称为“盎格鲁—印度法典”。印度从此步入了普通法系轨道,也奠定了印度现代[1]法律制度的基础。

印度独立后,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在保持了主要法律制度完整性的基础上,废止或修订了其中不合乎独立的事实或印度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部分,在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构建了现代印度法律制度。特别是1950年《印度宪法》的颁布,大大推动了印度独立后的立法进程。各邦纷纷根据宪法规定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从而形成了独立的法律制度体系。

印度现代法律体系主要由成文法、习惯法和判例法构成。印度的实体法律主要包括行政法规、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

印度实行两院制,联邦议会是印度联邦的立法机构。印度的司法系统是完整而统一的。印度在联邦中央设立最高法院,在各邦和中央直辖区设立高等法院,在县一级设立以县法院为主的下级法院。印度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下级法院共同构成了印度的司法体系,行使国家司法权。

目前印度的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规范市场行为的民事和商事法律、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法律以及实施各项法律的程序及法规等。而印度宪法则是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准则,是印度的根本大法。

印度宪法对印度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和运作起着决定性作用。印度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从事任何工作、贸易或经营企业的权利,但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在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时,国家有权施加适当限制,特别是在从事贸易或经营企业的行为时,国家有权决定是否施加部分限制或者完全排斥公民个人参与,或者其他情况。印度宪法也保证在印度有贸易、商业及交易的自由,但允许国会或国家立法机关,出于公共利益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对这种自由予以限制。[2][3]印度宪法授权国会委托中央政府控制任何行业,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政府有权实行全国性的而不仅仅是地区性的行业控制,并举办由政府控制的企业——公营企业。

印度基本贸易法为《1992年外贸(发展与管理)法案》,相关法规还有《1993年外贸(管理)规则》。印度与贸易投资相关的其他主要法律还包括:《海关法》、《海关关税法》、《保障措施税的确认和评估的海关关税规则》、《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海关关税规则》、《外汇管理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专利法》、《海外风险资本投资指南》、《外国机构投资者投资指南》、《牲畜进口法》、《药品和化妆品法》等。印度外国投资指导性法规主要有《1934年印度储备银行法》、《1991年工业政策》、《1999年外汇管理法》、《1956年公司法》和《1961年所得税法》。

近年来印度关税虽有陆续大幅下调,但仍具较高水平。自2005年3月1日起,除少数有特殊规定的产品外,印度非农业产品的进口关税峰值调为15%。2005年2月15日起提高棕榈油系类产品进口关税税率,同时降低计税价格,造成该类商品实际缴纳进口赋税有所增加。另外,印度部分产品关税升级现象比较突出。铅的进口关税为5%,铅制品的关税为10%。新鲜葡萄征收40%的进口关税,而对葡萄干征收105%的进口关税,鲜葡萄酿造的酒征收100%进口关税。对摩托车[4]零部件征收15%的进口关税,而摩托车整车进口关税则高达100%。

印度已成为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而我国更成为印度实施反倾销政策的首要目标国。《印度反倾销规则》中关于市场经济的立法十分笼统,甚至将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和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标准混为一谈。2002年1月4日,印度再次修正了反倾销法规,重新界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由于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印度在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裁决中大量使用第三国国内价格或结构价格来确定中国产品正常价值,导致中国产品倾销幅度被人为地大幅提高。这成为中印两国发展贸易的重大阻碍。另外,印度《外汇管理法》中有两项针对中国等几个特定国家的特殊限制。一是《2000年外汇管理(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或其他商业机构)规则》第4条规定,中国居民如要在印度设立分公司、联络处、工程办公室或者其他商业机构,必须首先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预先许可。2003年7月和10月印度储备银行先后对上述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规则略有放宽,规定中国居民在印度设立工程办公室或在印度特别经济区内设立制造企业或服务企业不需印度储备银行的预先许可,但工程资金必须从国外汇入,且外国工程办公室须向所属的印度储备银行地区办公室提交工程详细报告;经济特区内的投资涉及的领域必须是印度允许100%外国直接投资的领域。二是《2000年外汇管理(在印度取得及转让不动产)规则》第7条规定,没有印度储备银行的预先许可,中国等8个国家的公民不得在印度取得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或租用不动产超过5年。在实际操作中,印度储备银行在收到中国等8个国家公民的申请后一般还要将申请材料转往负责安全的印度内政部。只有获得内[5]政部和储备银行的一致同意,申请企业才能获得预先许可。特殊的限制和繁杂的许可审批程序增加了中国企业或个人到印度投资及贸易的困难。[1]杨翠柏等:《印度政治与法律》,巴蜀出版社2004年版,149-152页。[2]《印度宪法》第19条第1款,第9条第6款。[3]《印度宪法》第301—307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6》,人民出版社2006年4月版,176页。[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6》,人民出版社2006年4月版,181页。二、巴基斯坦经贸法律概况

巴基斯坦的法律制度以英国法为基础,与伊斯兰法相融合。英国法是在印巴分治前次大陆处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产物。巴基斯坦在独立后的一段时间里,很多法律直接沿用殖民时代制定的旧法,直至今日仍有少数法律(如《仲裁法》)是英国殖民统治印度时当局制定的。巴基斯坦的法律总体上属于海洋法系,由英国法、伊斯兰法和习惯法相互融合而成。其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国家立法机关(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总统批准的法律、为实施国家联邦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和总统批准的法律而由总统颁布的政府法规、实施宪法和联邦政府法规的总统决定、省一级立法机关(省议会)通过的法律及省政府颁布的法规等。

巴基斯坦建国后共实施过3部宪法,称为1956年宪法、1962年宪法和1973年宪法。1973年宪法在制定后又有几次重大修正。1973年宪法(也称布托宪法)由阿里·布托政府制定,于1993年8月14日颁布并生效。另外,巴基斯坦还有1985年宪法修正案(宪法第8修正案)、1997年宪法修正案(宪法第13次修正案)、2003年宪法修正案(宪法第17修正案)。巴基斯坦独立50多年来,围绕宪法的制定和修正进行的斗争始终不断,造成国家政治生活缺乏应有的稳定性,导致政府频繁更迭和政局常处于不稳定和亚稳定状态。

巴基斯坦经济贸易法律是关于巴基斯坦企业及经营实体及金融、市场管理、投资、贸易、税收和审计等涉及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独立之初,由于来不及全面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巴基斯坦政府基本上沿用了英国统治印度次大陆时殖民当局制定的旧有的经济贸易法律。独立后的历届政府持续不断地致力于推出自己制定的新的经济贸易法以逐渐取代旧法。时至今日,除极少数(如《仲裁法》)外,巴基斯坦现行的经济贸易法律基本上都已是独立后的本国政府制定的适合自己国情、政体、社会和经济状况的新法。

巴基斯坦现行的市场主体法律主要有两部,即《1984年公司法》和《2007年贸易组织法》。《1984年公司法》在1999年推出过一部修正案,2002年又推出过两部修正案。公司法及其后的修正案对公司的经营方式、登记注册所需手续、公司的分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对违反公司法的惩罚措施进行了罗列。《2007年贸易组织法》则是专门管理和规范进行贸易的企业的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贸易组织的定义、申请成立贸易组织的要求、贸易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贸易组织的章程制定和管理人员职责等。

在市场管理方面,巴基斯坦现行的最重要的法律是《2007年竞争法》。该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为所有领域的商业和经济活动提供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经济效率,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免受不利于自由竞争的行为的损害。根据这部法律,专门设立了竞争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独立管理和运行的机构,负责监督和推动《2007年竞争法》的实施。除竞争法外,仲裁法也是市场规范和管理的一个重要法律手段。《1940年仲裁法》对仲裁方案、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经济调控方面,有金融法、外贸法、投资法、税法。这些法律对实现经济总量平衡、引导市场经济均衡有序地发展、实现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和控制有重要作用。在金融法方面,巴基斯坦已有多部涉及不同领域和范围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有《1962年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法》、《1962年银行公司法》、《1969年证券和证券交易法》、《1997年证券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法》和《2000年保险法》。在外国投资法方面,《1976年外国人私人投资(促进和保护)法》是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该法意在为促进和保护对巴基斯坦的外国私人投资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此外,《1992年经济改革保护法》对投资、外汇、外汇支付系统及现金转账等作了详细规定,以便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较好的环境。在外贸方面,基本法律依据是《1950年进出口控制法》,历年来巴基斯坦还针对进口和出口制定过多部关于程序、政策等不同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

为吸引外国投资进入巴基斯坦,根据《1976年私人投资(促进和保护法)》和《1992年经济改革保护法》,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投资政策和法规为外商进入巴基斯坦投资创造了各种有利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所有经济领域都对外资开放,投资者可拥有100%的所有权,可自由地汇出利润或红利,国外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享有同等待遇和宽松的关税与税务制度等。

从中巴贸易的角度来看,《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有两条禁止性条款需要中国的出口商加以注意:一是巴基斯坦禁止进口任何含有与古兰经、伊斯兰教义和戒律内容不相符的商品;二是禁止进口(包括锅炉、压缩机和冰箱等)二手设备。中巴贸易,巴方一直处于逆差。巴基斯坦出口产品中纺织品、原材料和农产品占绝大多数,这些产品扩大出口的潜力有限;在经济发展水平方面,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比巴基斯坦高,出口的大部分商品的附加值也要高一些,而巴基斯坦出口商品的附加值相对要低一些。三、孟加拉国经贸法律概况

孟加拉国的法律体系属于混合法系范畴,为普通法和伊斯兰法并行的体系。孟加拉国曾为英属印度的一个部分,独立后继承了以英国普通法体系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同时孟加拉国还是个伊斯兰国家,所以它的法律体系中还有伊斯兰法系的成分。

孟加拉国宪法规定:孟加拉国是统一、独立、主权的共和国。指导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是“民族主义、社会主义、民主和世俗主义”。宪法还规定,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得以宗教、种族、种姓和出生地不同为由歧视任何公民;在维护安全、公共秩序和道德利益的前提下,公民享有迁徙、集会、结社、言论、宗教信仰、和选择职业的自由。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孟加拉国颁布并执行了诸多经济领域的法律和政策。这些政策和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1994年)、《工业法》(1999年)、《产业政策》(现行的为2005年颁布)、《出口加工区政策》(现行的为2005年颁布)、《进口政策》、《出口政策》、《反倾销指导方针》、《外汇管理法》(1947年颁布,1996年修订)、《外汇和投资政策》、《外国私有投资法案》(1980年)、《孟加拉国出口加工区法案》(1980年)等。

根据《2005年产业政策》的定义,其产品超过80%用于出口的企业,以及80%的原材料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为出口型企业。孟加拉国对这样的企业给予高度重视。为了吸引更多外资投入出口型企业,产业政策给予这些企业许多优惠的政策条件,包括进口生产设备减免进口税、出口退税、为信用证提供融资、对出口型企业放宽外汇兑换限额、家庭手工业出口免征所得税等。

孟加拉国鼓励国外直接投资投入到除了银行、保险等金融业以及个别限制外资投资行业外的所有领域。1980年颁布的《国外投资(发展与保护)法案》为吸引国外投资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基本原则:对外国和本地投资给予同等待遇;保护国外投资的利益;保证返还资金和分红所得。根据《1980年的孟加拉国出口加工区法案(Bangladesh Export Procession Zones Act 1980)》和《1996年孟加拉国私营出口加工区法案(Bangladesh Private Export Processing Zones)》,孟加拉国成立了8个出口加工区,并允许这些加工区引入国外投资和设立合资企业。2005年孟加拉国颁布了《2005年孟加拉国出口加工区政策》,对出口加工区的分类、管理方式和享受的优惠政策做了具体的规定。

目前孟加拉国实行的是《2006—2009年进口政策》。根据这个政策,孟加拉国进出口管理实行“自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分类监控制度,绝大部分商品可自由进出口。对于出口型企业所需原材料进口不受“禁止类”和“限制类”的限制。所有进口业务不需进口许可证。在进口方面,对某些特定产品需进行名目繁多的许可或审批。若无特殊规定,通过银行(信用证、银行汇票、汇款等)进行的任何进口交易均需信用证授权表(L/C Authorisation, LCA),不论其款项来源属于何种形式。除非孟加拉国商务部许可,一般情况下进口贸易均不得采用CIF方式进行,以保护孟国保险业和运输业。除另有规定者外,进口商品必须由与孟加拉国政府签约的国际商检机构如ITS公司进行装船前检验(Pre-Shipment Inspection, PSI)。

孟加拉国目前禁止出口的商品有16种:除石脑油、熔炉油、润滑油和沥青以外的所有石油产品,但外资公司可出口其配额部分的石油产品;黄麻;小麦;动物活体或器官;武器和军火弹药以及相关原料;放射性材料;古代文物;人类骨骼和血液样本以及人类血液制品;豆类,但加工后的豆类可出口;新鲜虾类,但冷藏、冷冻或加工后的虾类可出口;洋葱;海水虾;木材、木料和藤条,但这些材料制造的手工艺品可以出口;蛙类和蛙腿;《国际化学武器公约》禁止出口的化学产品;生皮。限制出口的商品仅有尿素1种,必须在获得孟加拉国工业部批准后方可出口。另外在获得工业部许可的前提下,娱乐节目、音乐、戏剧、电影、纪录片等可以录音带、录像带、CD和DVD等形式出口。在《2006—2009年出口政策》中还有规定,为了刺激经济快速发展、鼓励出口,在孟加拉国的8个出口加工区不实行本土出口政策,而是实施条件更为优惠的出口加工区政策。

孟加拉国虽然法律文本多,内容覆盖面广,但法律陈旧,执法不力,案件审理效率十分低下。孟加拉国的法律制度框架继承了英国殖民时期的遗产。独立后的政治、社会动荡又使孟加拉国在法律的调整和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方面明显滞后,从而造成现行的部分法律不健全,且十分陈旧。一些英属印度和巴基斯坦时期的法律经过修改后,至今仍在使用,已经明显落后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孟加拉国处理上诉的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构管辖,但接受申诉的基层法院却是政府行政机构的一部分,缺乏独立性。基层法院腐败问题非常严重。同时,孟加拉国自1971年独立以来,政权多次发生变更,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动较大。其宪法也经历了多次修改。频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更使孟加拉国在经济领域的制度缺乏连续性,也容易造成各个法律、法规和政策之间缺乏协调。

孟加拉国长期存在严重的贸易逆差,而且还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孟加拉国在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上明显地鼓励出口和限制进口。同时因为国内资金有限,外汇储备不足,孟加拉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吸引国外投资十分重视和鼓励,并提供了非常优惠的条件。

在孟国法律体系下,合同是否能有效执行很不确定。中国企业在与孟加拉国企业开展经济交往活动时,要预先防范可能出现的合同执行问题,避免陷入法律纠纷。在签署的合同中有必要加入赴第三国仲裁的仲裁条款,或寻求其他能够协助解决商务争端的孟加拉国机构包括出口促进局和孟加拉国各大主要商会、协会等的帮助。如果纠纷涉及出口,孟加拉国出口促进局有时能够帮助调解。四、尼泊尔经贸法律概况

尼泊尔法律制度过去很长时间实行君主立宪制下的法律制度。由于王权高于法律,公民法律意识薄弱,很多法律条文形同虚设。从1951年至今,尼泊尔进行了几次大的政治体制改革。1948年至目前共颁布过5部宪法:《1948年宪法》、《1951年临时宪法》、《1959年宪法》、《1962年宪法》、《1990年宪法》。2007年12月28日尼泊尔议会通过新的临时宪法修正案,废除君主制。2008年建立联邦民主共和制国家。

尼泊尔法律体系大致属于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制;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宪法规定;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尼泊尔现有许多法律和条例,其中尼泊尔宪法是处于最高地位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由议会制定。其他法律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条例是由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制定的各种法规。《公司法》是尼泊尔公民和外国人在尼泊尔参与经济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法律。对于公司的组建、业务范围、财务审计、公司撤销等基本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现行的公司法是2005年中期尼泊尔政府重新修改并颁布的。劳工法律有:《劳工法(1992)》、《劳动条例(1993)》和《劳动就业政策(2005/06)》。为促进充分就业,尼泊尔制定了《劳动就业政策2005/06》。

从1998年开始,尼泊尔正式实行增值税(VAT),替代以前使用的销售税。尼泊尔税收分为两种类型: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分为个人纳税和企业纳税。间接税分为商品生产流通税和商品进口税。税种主要分为收入所得税(含所得税、租赁税、利息税)、增值税(替代了原来的销售税、宾馆税、合同税和娱乐税)、消费税、车辆税、关税(进口关税、出口关税)等。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有:《财政法案》、《所得税法2002》、《所得税规则2002》、《增值税法1996》、《增值税规则1996》、《消费税法2001》、《消费税规则2001》、《海关法1962》、《海关规则1962》、《车辆税法1974》等。尼泊尔政府税收管理部门直属财政部管辖,包括尼泊尔国家税务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Nepal,简称IRD)和海关总署(Department of Customs)等。

尼泊尔进口商品关税税率分为8个档次,税级分别为0%、5%、10%、15%、25%、40%、80%、130%。为鼓励出口,尼泊尔政府对大部分出口商品不征收关税,只根据商品的FOB价格加上货物运至尼泊尔海关所在地的运费价格收取0.5%的服务费,仅对少部分初级产品征收关税。并对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进口商品退税。出口商品收入不征收所得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共有23种,分别以其重量、体积、价格征收关税。

外资以合作形式成立的公司或外商独资企业有权享受《工业公司法》和《外资和技术转让法》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

目前,尼泊尔尚未制定专门的对外贸易法律,现行对外贸易的管理主要以1992年颁布的贸易政策为依据。该贸易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贸易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出口政策及战略和三个附录。三个附录分别是:禁止和限制出口商品、禁止进口商品和产业分类。总体目标是:创造开放、自由的经贸环境,充分发挥私营企业在贸易中的作用;鼓励开创新型出口产品和通过扩大商品种类和目的地的方式来促进贸易多样化;改革和完善贸易管理环节,增强可持续发展力和竞争力。

尼泊尔1992年贸易政策的进出口商品主要分为禁止、限量和自由贸易三类。尼泊尔政府为了鼓励出口,规定除少部分初级商品(共23种)外,大部分出口商品仅需交纳0.5%的服务费,免交关税。出口商品以FOB价格为基础,加上货物运至尼泊尔海关所在地的运费价格,以外汇形式估价上税。同时政府通过保税方式免除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所进口的原材料的一切税收;对于生产环节的一切税赋,政府将在该产品出口时予以退还。

为吸引外国投资,尼泊尔政府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贸易自由化、关税合理化、税收改革、经常账户下的尼泊尔卢比完全兑换等。主要的政策法规有:《外国投资及一个窗口政策法案》;《外国投资及技术转让法》(1992年11月制订,1996年1月和2000年8月两次修订);《工业法》(1992年11月制订,1997年8月和2000年8月两次修订)中的相关内容;《外国在尼泊尔投资程序》(2005)。尼泊尔与印度、挪威、泰国、奥地利、巴基斯坦和中[1]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尼泊尔大部分法律法规是1990年实行君主立宪体制后制定的。从那时起到2001年6月前,尼泊尔由中央集权式经济体制转向较为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鼓励发展私人经济,欢迎外国投资,许多产业都向外资开放,特别鼓励发展工业和旅游业以及增加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虽然尼泊尔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随着经济不断向前发展,一些法律法规仍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2001年以来,尼泊尔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法规,以补充和完善从前的法律和法规。现在在吸引外国投资、国内劳工政策、劳务出口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方面,较2001年以前都有一些新的补充和新规定。总的看,其法律制度处于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中,但它朝着更为开放和与国际惯例相接的方向发展。

2001年以来尼泊尔进入了政治不稳定时期,到2008年的这7年中,王室、国内主要党派、反对党三股势力的较量影响了政局的稳定,对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破坏。除了政治局势对执法的影响外,有法不依、执法的随意性大也是当前存在的普遍问题。同时,尼泊尔各种审批手续程序复杂,节假日多,办事速度较慢,不时爆出高官腐败丑闻,也加大了投资者的疑虑。外国投资者要到尼泊尔投资,需注意了解尼泊尔的相关法律法规,树立与尼互利共赢的经营理念,注意政局变化风险和汇率风险,尊重尼泊尔人民的历史、宗教、文化和当地习俗,并制定恰当的经营管理策略。[1]2001年5月14日,中国与尼泊尔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五、斯里兰卡经贸法律概况

斯里兰卡现行经贸法律有三个主要的渊源,一是议会通过的法律;二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三是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制定的标准和准则。除了议会通过的法律之外,政府经济管理各职能部门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法规,以及政府授权的权威机构制定的标准与准则,也具有法律效力。

斯里兰卡经贸法律制度的构架比较复杂,从实际运用的角度来看,对贸易与投资有重要影响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和投资法律制度。

斯里兰卡是一个稳定的议会民主制国家,但是频繁的议会选举和总统选举导致频繁的政府变更,频繁的经济政策调整,以及频繁的经济法律法规修改与变更。2005年马欣达·拉贾帕克萨当选总统以来,斯里兰卡的经济政策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政策关注的焦点从增加出口逐渐转向深化国内经济基础,追求可持续发展。

与经济政策调整相关,2006年斯里兰卡财政部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进行了财政改革以及相关的法律改革。这次法律改革的内容,一方面是加强司法部门的制度建设,提高司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是修改法律文件和制定新的法律规则,使之符合当前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现实状况,适应政府的经济政策调整的需要。根据斯里兰卡财政部2006年的年度报告,2006年至2007年4月期间修改或制订的法律文件中,与财政、税收和商业有关的法律文件达24件。这些法律文件包括:《保护政府财政收入法》、《防止洗钱法》、《金融交易报告法》、《增值税法(修正案)》、《货币法(修正案)》、《国内税收法》、《财政法》、《印花税法(特别条款)》、《服务业税收征管法》、《银行法(修正案)》、《电子交易法》、《公司法》、《保险金管理法》等。

斯里兰卡企业法律制度的形成有比较长的历史,英国法对斯里兰卡的企业法有很深的影响。1938年颁布的公司法,一直沿用到斯里兰卡独立以后。上个世纪70年代末斯里兰卡经济改革以后,斯里兰卡重新修订公司法,颁布了1978年公司法。1982年再次修改公司法。1982年修改的公司法一直执行到2007年新的公司法出台。斯里兰卡现行公司法是2007年5月3日议会批准实施的新公司法。

斯里兰卡国家税务法规定,所有企业都有责任按照国家税务法缴税。企业上缴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增值税。按照税法,企业收入应当上缴公司所得税,个人收入应当上交个人所得税,此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和商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上缴增值税。

中央银行是斯里兰卡政府授权管理全国金融的最高机构,主要的职责是制订和实施金融法律法规,并负责发放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和金融机构的注册登记。斯里兰卡已经解除了对经常项目下国际资金流动的限制,但是对资本项目下的国际资金流动,尤其是对证券投资仍然实行严格的管制。在外汇管理方面,斯里兰卡实行浮动汇率和货币自由兑换体制,汇率随市场变化自由浮动,卢比可以与主要国家的货币自由兑换,所有商业银行都设有外汇业务。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关税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商检制度,以及有关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及不公平贸易制度等。但是,斯里兰卡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产业基础比较薄弱,一方面需要进口许多种类的工业品以满足国内的需要,但是另一方面外汇短缺,国际收支不平衡,因此,斯里兰卡的对外贸易政策主要关注的问题是对进出口的管制,既要进口满足国内需求的商品,又要保护本国产业和促进出口,平衡国际收支。

斯里兰卡的进出口贸易没有配额限制,主要通过进出口贸易许可和关税进行进出口管制。按照进出口管理法,只要服从有关法律的管制,斯里兰卡境内的任何个人或机构,都可以申请进行进出口贸易。但是,海关可以审查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申请者的资格,颁发或取消进出口贸易许可证,限制进出口商品的品种以及进口来源地和出口目的地;财政部可以通过关税调节进出口商品的流量,通过减免增值税和关税,进口本国急需的商品,保护和促进本国产业发展。

斯里兰卡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并且加入了许多双边[1]和多边贸易协定。为了履行成员国的责任和义务,斯里兰卡对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和双边、多边贸易协定其他成员也实行特别的进出口贸易配额和关税优惠。为了鼓励出口,斯里兰卡不征收出口关税,只征收进口关税。

斯里兰卡有关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投资保护、投资领域限制、投资激励、外汇管制,以及争端仲裁等方面的内容。斯里兰卡对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其收入、资本及商务费用汇回本国,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限制。

斯里兰卡经贸法律制度有三大特点:一是法律与政策的相关性比较强;二是法律制度的透明度比较高;三是主动保护的色彩比较浓厚。在经贸活动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上,斯里兰卡法律强调公平与公正,尤其强调对本国国家利益和本国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国际经济领域,斯里兰卡政府承认国际公法,履行国际条约,承认合作各方合理的经济利益,但是不允许冲击本国金融和本国产业的事情发生,不允许破坏本国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事情发生,不允许破坏民族文化传统和损伤民族自尊的事情发生。在产业层次上,斯里兰卡强调公平交易,反对不正当竞争,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生存权、发展权和人格尊严,对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失业救济、退休养老都有具体、详细的规定。

中国与斯里兰卡都是世贸组织成员,也都是亚太贸易协定(APTA,2005年曼谷协定)成员。近二十年来,中斯双方签订的经贸合作协定包括成立双方经贸合作贸易混合委员会的协议,中斯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历年两国领导人在互访时签订的政府间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注:斯里兰卡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主要有南亚自由贸易区协定(SAFTA),孟加拉湾地区多边技术和经济合作组织(BIMST-EC),环印度洋地区合作组织(IORARC),印度—斯里兰卡自由贸易协定(ISLFTA)和巴基斯坦—斯里兰卡自由贸易协定(PSLFTA)。六、不丹经贸法律概况

不丹王国是一个较为封闭、现代化发展速度较慢的国家,其法律体系极不完善。根据不丹的历史特点,可以把不丹的法律体系分为两个时期,即“法典”和“现代法体系”形成时期。

20世纪50年代不丹王国由法典时代跨入了现代法体系时期。不丹现代法体系的不断发展离不开两个重要的角色——国王和国民议会。

吉格梅·多尔吉·旺楚克(Jigme Dorje Wangchuk)是不丹王国的第三任国王,为不丹王国法律由古典法典向现代法体系演变奠定了基础。首先,他于1953年成立了国民议会,让渡司法权。第四任国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Jigme Singh Wangchuk)对不丹王国的政治民主改革及其法律体制建设可谓功勋卓著。1998年7月把政府的行政权移交给了大臣会议,再次削弱国王直接掌握的权力。2001年他建议不丹制订一部宪法。第五任国王吉格梅·凯萨尔·纳姆耶尔·旺楚克2006年继任,继续按照老国王的路线,把不丹王国的政治改革向前推进。2007年8月,宪法第三草案修改完成。第三次宪法草案正文首先规定了不丹王国的国家性质,规定不丹王国是主权国家并且权力属于人民,政府形式是君主立宪制。在政体方面,规定国王是国家的元首和不丹王国统一的象征,并规定了国王及其王室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008年3月,不丹举行了历史性的民主选举,标志着不丹王国正式终结了世袭君主制度,确立了议会民主制度。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有100多项,构成了不丹王国现代法体系的主体,内容涉及方方面面,不仅包括体现佛教精神的原系列法典,也包括体现时代进步的许多社会法案,还有经济领域和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框架。即包括了宪法性的国家法、民法和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及诉讼程序法等。尤其新世纪以来,不丹王国在法律体系上逐渐与国际接轨。

自20世纪50年代实行开放政策以来,不丹经济立法职能部门主要颁布或批准了以下一些金融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印花税法》、《森林法》、《土地法》、《关税法》、《畜业法》、《继承法》、《税法》、《借贷法案》、《土地征用法》、《牧场开发法案》、《金融机构组织法》、《境外所属不丹人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矿产法》、《森林自然保护法》、《工人赔偿法》、《储蓄法》、《不丹电讯法案》、《不丹邮政法案》、《不丹农药法》、《环境评估法》、《不丹王国民航法》、《种子法案》、《公司法》、《销售税、关税和消费税法案》、《产业产权法》、《再版权法案》、《货物商业销售法案》、《个人所得税法案》、《2001年不丹畜牧法》、《2001年不丹电力法》、《2003年生物多样性法案》、2004年《禁烟的WHO框架协定》、2005修改《国际民航协定第83章的草案》、《批准1988年蒙特利尔补充条约》、《国际民航协定第3章修正案》、《国际民航协定第56章修正案》、《2005年不丹食品法》、《2006年不丹审计法》、《2006年不丹反腐败法》、《2007年劳动及其就业草案》、《2007年不丹土地法》、《2007年不丹公共金融法》、《2007年不丹环境保护法》。

自第六个五年计划(1985—1991年)以来,不丹就积极实行市场化的改革,大力为外国直接投资创造良好环境。2002年政府批准了《2002年外国直接投资政策》,鼓励外资在服务业和制造业进行投资,废除了一些对外币支付和交易的限制,加快不丹的工业化进程。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7年,不丹主要颁布了以下一些经贸法规及其政策:《金融机构法》、《外汇法规》、《不丹王国动产和不动产法》、《不丹王国破产法》、《公司法》、《建立商业保险公司的实施细则》、《不丹王国国际贸易政策》、《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外国直接投资实施细则》、《在不丹建立商业银行的实施细则》、《不丹和印度的贸易协定》、《BIMSTEC自由贸易协定》、《不丹小型贸易实施细则》(Bhutan Micro Trade Regulation,2006)、《不丹国际贸易政策》、《不丹从第三国进口实施细则》(Rules and Procedures for Imports from Third Countries)、《不丹与孟加拉国贸易协定》。

不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主要由《不丹王国国际贸易政策》、《不丹王国从第三国进口的实施细则》组成。《国际贸易政策》的宗旨很明确:加强出口部门的出口创汇能力,为私营部门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开放、自由而稳定的政策环境,使不丹早日成为国际和地区贸易体制中的一员等。在外汇法律制度方面,不丹王国政府于1997年颁布了《不丹王国外汇条例》。目前外国人在不丹投资制造业不能100%投资,只能与不丹王国公民合资经营,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比例为最高为70%,国内投资者的股本最低为30%。在制造业中,规定外国投资者最低投资额为100万美元,服务业为50万美元。

不丹王国的金融法律、政令和政策主要包括《不丹王国金融机构法》、《在不丹王国建立保险公司的实施细则》和《在不丹建立商业银行的实施细则》。上述3个法律文件对不丹王国金融机构成立资格、申请程序等作了规定。《公司法》是不丹王国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的重要成果,也是不丹王国想通过大力发展私有化改革,与国际经济体系接轨的表现。2000年的《公司法》内容广泛,涉及公司成立时必须遵循的法规程序、注册公司享有的权利及其义务、公司上市募股及其募股程序等等内容,《公司法》最后还规定了对违纪公司的惩罚措施等。七、马尔代夫经贸法律概况

马尔代夫的法律主要源自传统的伊斯兰法,其中伊斯兰教教法“Sharia”是伊斯兰宗教法律的主体,其字面意思是“道路”或者“通向水源的通道”。它作为公共和私人生活的法律框架,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经济、银行业、商业、合同、家庭、两性、卫生和社会问题等等。伊斯兰教教法“Sharia”以《古兰经》和穆罕默德言行录为基础,体现的是一种统一的一元化的精神和法律如何服务于人性的理念。总的说来,马尔代夫的法律体系是基于英国的习惯法和伊斯兰法基础之上构建的,尤其是习惯法对马尔代夫的某些法律领域有着特别大的影响,比如商法等。

在马尔代夫的法制史上,司法体系是混合伊斯兰教教法、风俗传统以及英国的法律体系发展而来。第一部宪法始于1932年,其把国家的权利在国王、内阁、立法机关、人民议会之间进行了划分。在这部宪法中,司法机关并不是国家独立的机构。之后几年相继出台了1932年宪法修正案和1942年新宪法,它们也没有对国家司法体系的相关规定做出任何改动。1953年新的宪法出台,与以往宪法不同的是,1953年宪法对法官和法官手下的办公人员等制度给予了更多的关注。1954年出台了1953年宪法的修正案,它延续了1953年宪法的内容,依然没有给予司法部门独立的地位,国王仍拥有对司法管理的最高权力。1968年宪法把国家的权力在总统、内阁和人民议会三者之间做了划分。与以往不同的是,1968年宪法提出司法管理应由总统任命的特别官员掌控。1998年新宪法首次确立了司法机构为马尔代夫的分离机构,这是国家对司法体系做出的重大调整。2008年新宪法的通过,标志马尔代夫进入了自由民主的新时期。该宪法呈现了许多新亮点,总统权力遭到削弱,议会权力得到加强。立法、司法、行政三机构权力首次分离。强调法律应确保公民的权利。

马尔代夫经贸法律主要涉及下列法案:马尔代夫宪法,是马尔代夫的法律之源;1996年马尔代夫公司法,对在马尔代夫开设的公司的成立、注册和运营进行了规定,并对公司的开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989年外国投资法,对马尔代夫的外国投资提供相应法律规范;1981年马尔代夫货币法,对马尔代夫的货币规章、建立的基础等进行了规定;1996年合股法,管理马尔代夫合伙企业的形成、注册和运营等事宜;1996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权利保护;1991年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以及合同的构成要素等进行了规定;1987年渔业法,是渔业规章、渔业管理和发展的基础;1991年货物销售法,定义了货物销售、权利及其相应的条款,同时对运输条款、货物出售给第三方和买家对拒不履行合同进行的赔付等相关内容也进行了描述;2001年民用航空法,主要对马尔代夫民航机的注册和运营、民航机场的建设、登记、运营和使用以及民用航空安全等一系列涉及民用机和机场等相关事件进行规定。此外,马尔代夫还有《1999年旅游法》、《海上区域法(1996—6/96)》、《进出口相关法(25/82)》、《可流通证券法(4/91)》、《抵押法(9/93)》、《马尔代夫劳动法》以及《银行和金融机构法》等。

外国政府、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在马尔代夫共和国投资时,必须严格遵守该投资法。该法案(No.25/79)修订于1989年2月1日,生效于1989年2月9日。任何外国投资的情况和地理位置必须由旅游部(投资和旅游相关的项目)和工商业部(所有投资项目)共同决定。上诉所陈述的外国投资必须具备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所认可的资本额。

中马开展经贸合作有许多优势。第一,马尔代夫渔业资源丰富,极具投资潜力;第二,马尔代夫环境宁静幽美,旅游资源十分丰富;第三,马尔代夫政府对投资、税收、外国劳工等方面制定了宽松的政策,同时马尔代夫货币兑换率稳定、通货膨胀率低、进出马尔代夫的货币流通自由;第四,马尔代夫文化、宗教、语言单一,极少出现破坏经济的民族和政治骚乱;第五,马尔代夫当地劳动力的素质较高,且大部分受过培训,识字率达到97%以上;第六,马尔代夫近年来获得了大量国际组援助,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第七,马尔代夫是南亚地区资本额要求最少的国家。公司法中要求企业在运营前存入的货币量仅相当于马尔代夫人均收入的7%,这与其他南亚国家相比近乎零资本的政策,使得企业能够把资金更好的回笼并投入商业运作;第八,在雇佣工人方面,马尔代夫世界排名第5位,也是南亚国家中最好的指标数。在招募工人时,不存在社会保险税或者是工资税,也就是说雇佣成本是零。尽管雇员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每天10小时,但是对于夜间和假期间工作却没有限制,同时对年度休假也没有强制性约束;第九,在支付税额方面,马尔代夫十分宽松,世界排名第一位,企业主每年只用交付一次税收,金额相当于其所获商业利润的9.3%。在马尔代夫一个涉足制造业的本土公司,可以免除收益税、消费税和劳动税。而在其他南亚国家,企业平均年支付税收30次,相当于其所获商业利润的45%;第十,在边贸方面,马尔代夫的环境位列世界的第91位。在船舶停靠码头前,可提前准备和递交相关文件以节约过关时间。目前马尔代夫出口需要15天,进口需要21天;第十一,外国投资政策环境透明,而且外国投资政策法(法律25/79)还确保投资的安全。同时充满活力的私企部门和以发展为导向的法律结构也有宜于贸易和投资;第十二,马尔代夫的投资点值得关注。今后马尔代夫促进的重点投资活动主要包括资本密集型生产;加强科技转移的产业;新科技;环保型产业;第十三,马尔代夫不断加大激励措施,包括没有收入税、公司税、财产税等税收;免除原料的进口税;100%的外国所有权;法律为投资提供保障;海外仲裁争议;自由遣返收益和资本收入;长期土地租借和大型项目;自由使用外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没有外汇限制;第十四,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则外国投资项目将会获得优先选择权,包括如果投资项目雇佣当地人员,而且劳动力的培训是为了雇佣他们进行科技、技能、管理层面等工作;如果建议投资项目能够利用当地可获得的或者可在当地生产的原料;如果建议投资项目生产的产品在当地市场上具有竞争力,且能够降低该种产品的进口量;如果投资项目能够对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做出贡献;如果当地缺乏相应投资项目所需要的科技专家和投资规模超出当地投资者所能承受的范围;投资项目开展的区域设在环礁的外围,远胜于设于首都马累附近。以上这些因素,为中国企业到马尔代夫开展经贸合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但同时也应看到,与马尔代夫合作也有一些劣势:第一,马尔代夫的贸易缺乏有实力的大企业;第二,完成WTO和地区贸易协定的相关委托事项的经验有限;第三,税收基础薄弱,严重依赖关税;第四,私企协会力量薄弱,对于贸易政策谈判和协议签订的意识不强,并缺少经验;第五,贸易政策形成之初,相关制定政策的部门很少咨询私有部门的意见,同时对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合伙上缺乏必要沟通;第六,马尔代夫政府对不断出现的与国家发展相关的贸易政策问题认知不够,同时没有国家机构对在马尔代夫投资企业的出口负责;第七,马尔代夫作为一个环礁岛屿国家,国内市场狭小、高度依靠进口,因而产品结构缺乏多样性,形式单一。加之所有的产品必须经首都马累进行转口,因而运输成本较高;第八,目前所有的投资决策主要由旅游民用航空部和经济发展贸易部(职责是政策陈述、公司注册、贸易谈判、执照发放、法律问题等。内设外国投资服务办,即Foreign Investment Services Bureau, FISB,职责是对国内国外的投资做出评估。之后,由来自多个部的成员组成的外国投资部监督,最后投资提案必须提交总统办公室以获得批准)两个部门决定。在决策过程中,决策人员队伍过于庞杂,因而容易造成依据个人利益和喜好而对投资项目进行否决的情况;第九,资本市场在马尔代夫较薄弱。马尔代夫拥有一个证券市场,仅有三个国家贸易机构在其中进行操作;第十,政府政策虽然相对开放,但是基础设施较差,吸引外资的能力依然薄弱;第十一,就强制执行合同方面,马尔代夫位列世界的第83位,尽管强制执行合同费用较低,但是执行时间却长达665天,其中165天用于做出判决,485天执行判决;第十二,就结束生意方面,马尔代夫位列世界的第114位,与其他南亚国家水平相似。在马尔代夫没有破产法,而公司法也不提供任何重组程序。一个破产的公司将走“没收程序”。没收程序效率较低,耗费时间约7年左右,但是价格相对较便宜,仅相当于抵押资产的4%。第二章 印度经贸法律概述

印度作为四大古国之一,古代法律制度有着较高程度的发展,英国殖民地时期所推行的法律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印度法律制度现代化的进程,并形成了印度独立后特有的现代法律制度体系。近年来,印度政府实行全面经济改革,经济发展速度引人注目。目前,印度在天体物理、空间技术、分子生物、软件业及电子技术等高科技领域都已达到较高水平。此外,印度的旅游业和服务业也比较发达,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第一节 印度法律制度简介一、法律渊源与法系

印度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其古代法律制度曾经得到高度发展,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以《摩奴法典》为其典型代表。其适用范围波及印度、缅甸、暹罗(泰国)、锡兰(斯里兰卡)、扶南(柬埔寨)、占婆(越南)等众多国家。中世纪中后期,随着伊斯兰教势力的不断扩张,印度社会中伊斯兰教法与印度教法共存。1858年英王室取得了印度的直接统治权,英国的殖民统治使印度原有的法律制度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英国人控制着印度的立法、司法,建立了专门实施英国法律的皇家法院,推行英国的各种法律。英国法由此在印度占据了主导地位。英国人还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废除了传统印度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如种姓制、贱民制、萨蒂制(寡妇自焚殉夫)、嫁妆制、童婚制、多妻制等种种陋习,发起了一场大规模的法典编纂运动,相继于1859年颁布了《民事诉讼法典》和《时效法》;1860年颁布《刑法典》;1861年颁布《刑事诉讼法典》;1865年颁布《继承法》;1872年颁布《合同法》、《证据法》、《特定履行债法》;1881年颁布《流通票据法》;1882年颁布《财产转让法》、《地役权法》、《信托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典和法律。由于这些法律是英国法学家依据英国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制定的,也因此被人们称为“盎格鲁-印度法典”。英国殖民统治时期所推行的印度法律制度改革以及法典编纂运动,虽然没有彻底地废除印度传统法律制度中的陋习,属地法和属人法的双重制度依然存在,但这些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印度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程。印度法律制度从此步入普[1]通法系轨道,奠定了印度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独立后的印度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在保持了主要法律制度完整性的基础上,废止或修订了其中不合乎独立的事实或印度社会发展需要的部分,在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构建了现代印度法律制度。1950年《印度宪法》颁布,提供了立法依据,推动了印度独立后的立法进程。各邦纷纷依宪法规定进行大量的立法工作,从而形成了独立的法律制度体系。《特定履行债法》、《时效法》等法律制度在此期间被新创制的法律制度取代。为了进一步消除属人法的混乱状况,扫除法律制度现代化的障碍,1955—1956年间先后整理、编纂和颁布了《印度教婚姻法》、《印度教未成年人保护法》、《印度教收养及抚养法》、《印度教继承法》四项法规,从而形成了法典化、系统化的《印度教法典》,清除了野蛮落后的规定,实现了印度教法的规范化。由此,印度现代法律制度主要由宪法、成文法、习惯法和判例法构成。(一)宪法

1949年11月26印度联邦制宪法获得制宪会议通过。1950年1月26日,印度宪法正式生效。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印度宪法规定并确立了印度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构成以及立法、司法、行政的运作。印度宪法还规定,在宪法实施前所有在印度施行的法律继续有效,直至该项法律被变更、废止或者修正时为止。但是自印度宪法产生以来,印度议会就多次通过宪法修正案不断地对印度宪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印度宪法具有刚性和柔性的两面性,且柔性的一面表现得更加明显。印度宪法的刚性体现在进行宪法修正案审议时,必须由各院议员总数的2/3多数出席并参加表决,且要得到议员总数的1/2以上投票赞成,宪法修正案才能通过。一旦修正案涉及各邦某些权力和事务时还至少需要半数以上邦议会通过相关决议表示赞同。这使印度宪法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有利于保护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稳固不变,维护相对稳定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但由于印度宪法赋予了议会可以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宪法中任何规定进行修正的权力,使印度宪法修正的范围不受限制,以至于印度有时一年当中可以通过好几个宪法修正案,充分显示出印度宪法柔性的一面。印度宪法所具有的巨大弹性,有利于印度根据客观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迅速的对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大政方针进行调整,以减少社会动荡。但不可否认,如果一个政党拥有了中央和地方的多数席位,就很容易操纵宪法的修正。这样一来,宪法就不再体现整个印度国民的意志,而是个别政党的意志。实践也证明,由于印度国大党长期以来在印度政坛所拥有的特殊政治地位,印度宪法也因此深深打上了国大党意志的烙印。(二)成文法

在印度,成文法既包括印度在独立前后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也包括宪法颁布实施前作为印度法律制度的一部分而采用的英国普通法规则。印度现行的大量成文法是印度独立前制定的,包括1860年颁布的《刑法典》、1872年颁布的《证据法》和《合同法》、1881年颁布的《流通票据法》、1882年颁布的《财产转让法》、1897年颁布的《概括条款法》、1898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1908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典》、1925年颁布的《继承法》、1940年颁布的《仲裁法》以及1947年颁布的《劳资争议法》等。印度独立后,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成文法。主要有1951年颁布的《工业(开发和管理)法》、1956年颁布的《公司法》、1963年颁布的《特别救济法》、1969年颁布的《垄断和限制性贸易措施[2]法》以及1970年颁布的《专利法》等。此外英国国内某些法律制度在印度为其殖民地时已经扩大适用到印度,这些成文法中有一些仍然继续有效。对此,印度最高法院进行了特别认定,指出如果一项英国的法律制度与“独立的民主共和国”的概念相抵触的话,则该法律制度就不再适用于印度。(三)习惯法

习惯法在印度法律制度的早期发展阶段曾经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东印度公司统治时期实行属人法,宗教习惯在其中居首要地位,此时古老的习惯或惯例远比成文法重要。甚至在现代印度教法典颁布之前,印度教徒如果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一习惯具有明确性、连续性和长久性并且又不违反公共政策仍然可以不受属人法的管束。但是随着法典编纂运动的兴起和印度教法典的颁布,印度教法中许多习惯或惯例已经被整理和编纂成法典。而且法典还明确规定,对于法典已经作出规定的任何有关事项不再适用习惯或惯例。同样,伊斯兰教法中的许多习惯也被1937年颁布的《沙里亚法》剔除。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才适用习惯法,否则法官根据“正义、公平和良心”的原则适用英国法律制度。所以,总体看来,在现代印度法律制度中,习惯法的地位不断下降,习惯法的重要性远不如成文法。(四)司法判例

司法判例在印度有着先例的效力。印度最高法院判决由《印度判例汇编》公布,《全印案例汇编》载有的最高法院判决对于全印所有的其他法院都有拘束力。最高法院不受自身判决的拘束。各邦高等法院受自身判决的拘束,但其判决对于其他高等法院无拘束力。在印度宪法正式生效前,英国枢密院的判决对于各种案件的判决都有着巨大的权威性。此外,印度法律制度中的福利性法规和产业性法规是根据英联邦其他地区所做出的判例法来进行解释的。[1]杨翠柏等:《印度政治与法律》,巴蜀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152页。[2]杨翠柏等:《印度政治与法律》,巴蜀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二、主要法律简述

印度现行的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法规、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行政法

印度没有专门的行政法法典。但印度独立后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了一套完整的行政管理体制,并完整地继承了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的文官制度。为了提高印度行政管理的效率,进一步健全印度独立后的文官制度,印度立法机关制定和通过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分为两类,一类是文官组织法,对印度文官的招考、任用、培训、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包括:《全印文官法》、《全印行政官任用条例》、《全印文官行为条例》、《全印文官纪律与上诉条例》、《印度行政官见习条例》、《印度行政官见习人员期中考试规则》、《行政官通过竞争性考试任命规则》、《印度行政官通过提升任命规则》、《印度行政官特别任用规则》、《印度行政官通过选拔任命规则》、《印度行政官干部条例》等。另一类为文官惩戒法,规定对文官中的腐败现象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包括《防止腐败法》和《防止贪污法》。(二)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早在1950年,印度宪法中就包含有制定通行于全国的《民法典》的规定,但至今也没有出台。因此印度民事法律的性质和范围难以全面确定。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印度设立了民事法院进行任何民事性质的案件或诉讼的审理。因此,完全可以从印度民事法院的管辖权上确定印度民事法律性质和范围。印度民事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可以被视为民事法律,具体包括民事主体法、物权变动法、债权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等。

印度民事法律承袭了英国法律中的法人制度。印度法律既承认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也承认了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而且在印度教法中,共同家族、偶像(神像)以及宗教培训机构均被视为法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生俱来,终身享有,不可剥夺。但印度也与其他大部分国家一样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做了限制性规定。

印度存在国家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两种所有制形式。国家根据宪法享有取得、占有及处分财产的权力。私人所有权分为个人所有权、共有权和合作社所有权,可以依据通过在世的转让、继承等取得。印度民事法律承袭了古罗马法律中在一般意义上将物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的做法,并分别对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作出规定。在印度,适用不同的法律对动产和不动产的转让方式进行调整。转让不动产适用1882年颁布的《财产转让法》,而动产的转让则适用1930年的《商品买卖法》。

印度民事法律中的债,主要指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自英国殖民当局1872年颁布实施《印度合同法》以后,就作为印度民事法律主体法之一沿用至今。《印度合同法》共11章266条,涉及合同成立及生效的一般要件、无效合同、合同的履行、违反合同的后果以及处理赔偿、担保、委托和代理等特殊合同内容。

印度独立后,既面临着提高妇女地位的强烈呼声,又面临着传统宗教势力的巨大压力和影响。为了缓和矛盾,在随后的立法改革过程中,印度针对婚姻家庭以及继承问题分别设置了适用于全体印度人的《印度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和适用印度教徒的《印度婚姻家庭及继承法》两个体系。印度并不存在独立而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典,而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对全体印度国民的婚姻缔结、解除等相关问题加以规定。在继承方面,印度独立后沿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颁布的1925年《继承法》。

印度议会于1956年正式通过了仅适用于印度教的《印度教法典》。该法典由《印度教婚姻法》、《印度教未成年人监护法》、《印度教收养及抚养法》和《印度教继承法》四部分构成,涵盖了印度教[1]徒的家庭生活,又称“印度教家庭法”。(三)刑法

在刑事法律方面,印度现行刑法典是在英国殖民统治期间制定的1860年《印度刑法典》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订而成的。法典共23章511条,在体例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并且每项容易引起误解的条文后附有例解或说明。《印度刑法典》自1862年正式生效后,不管是总则还是分则都不断地被修正,以适应新的情况。(四)诉讼法

在诉讼法律制度方面,印度尚未制定行政诉讼法典。印度诉讼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以及证据法律制度。

1.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1859年,印度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颁布实施。此后民事诉讼法典经历了一个不断修正和完善的过程。现行的1976年民事诉讼法典是在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的基础上修正而成的。1976年《印度民事诉讼法典》共158条,分为基本诉讼规则和执行程序两部分。程序可以由高等法院通过行使规章制订权来废止、变更或增补。为了加快审理案件及诉讼的进程,该法典在传唤被告人的措施、被告出席及陈述理由、当事人的核查、当事人双方的材料、传唤及强迫证人出庭、证人证言的辨别、延期以及暂时强制令等方面做了特别规定。

2.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英国人就为了印度制定了1898年《印度刑事诉讼法》。印度独立后未将该法完全废除,而是将其进行多次修正,删除了其中明显带有英国人制定痕迹的条文以及与时代不相宜的内容,保留了其中能反映刑事诉讼法共性的本质内容,并通过增加反映时代特征的规定不断加以补充与完善。《印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刑事案件只能由刑事法院管辖。包括最高法院、各邦和直辖区高等法院。并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查、提起公诉、审理、上诉、死刑确认、修正以及执行等方面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警察署的警官负责。在提起诉讼前必须首先由治安法官或警察署报告或他人告发或治安法官自己获知的情况进行预审。《印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刑罚主要有死刑、监禁、罚金等。庭区法院的死刑判决必须得到高等法院的确认后才能执行。简易审判程序主要分为签发传票[2]和签发命令两种。

3.证据法律制度

证据法律制度是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殖民统治时期,印度在沿袭英国的证据规则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传闻证据的可采性,制定了与英国证据制度内容基本相似的1872年《证据法》。印度独立后,主要采用该法作为提供和证明证据方面的规定。《证据法》共3篇11章167条,主张权利之人负举证责任,但特殊情况下可以由[3]法庭决定。对于法官的正当提问,证人必须如实回答。[1]杨翠柏等:《印度政治与法律》,巴蜀出版社2004年版,第161-167页。[2]杨翠柏等:《印度政治与法律》,巴蜀出版社2004年版,第169-177页。[3]杨翠柏等:《印度政治与法律》,巴蜀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179页,第105-137页。三、立法和司法制度

联邦议会是印度联邦的立法机构,实行两院制。印度宪法第79条规定,联邦议会由总统、联邦院和人民院组成。联邦院代表各邦和中央直辖区,人民院则代表人民。尽管印度总统不是两院议员,但作为国家元首在印度立法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

[1]用。

印度联邦院是印度两院制议会中的上院,作为常设机构,总统不能宣布解散联邦院,其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都要举行选举,对三分之一的联邦议员进行改选,对空缺的席位进行续补。人民院是印度两院制议会的下院。与联邦院议员的产生不同的是,人民院绝大多数议员是由直接选举产生的。

议会行使的职权有很多,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职权就是立法权。议会所从事的立法活动是在议会两院所属的众多委员会的协助下依照一定的既定程序进行的。联邦议会两院的立法程序基本上是一样的。议会制定的法案分为财政法案和非财政法案两大类。财政议案必须由人民院提出。除此之外的任何议案都可以由议会两院中任何一院提出。议案可以由部长议员提出,也可以由普通议员提出,由部长议员提出的被称为政府议案,由普通议员提出的则被称为个人议案。一般而言,政府议案要优先于个人议案,但在通过的程序上是相同的,都要经过议案的提出、审议、修改、通过、批准、公布等几个阶段,即所谓的“三读”通过过程。任何立法建议及议案最终都要经过立法院的批准。

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印度与其他的联邦制国家一样,需要有一套独立而公正的司法制度协调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之间权利的分配,缓解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维护和解释宪法。为此印度设立了最高法院并规定最高法院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具有最高权威性。然而,不同于美国等国家的双层司法体制的是,印度的司法系统是完整而统一的。印度在联邦中央设立最高法院,在各邦和中央直辖区设立高等法院,在县一级设立以县法院为主的下级法院,这种司法机构的设置类似于典型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印度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下级[2]法院共同构成印度司法体系,行使国家司法权。[1]杨翠柏等:《印度政治与法律》,巴蜀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179页,第105-137页。[2]杨翠柏等:《印度政治与法律》,巴蜀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149页。第二节 印度主要经贸法律简介

印度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规范市场行为的民事和商事法律、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法律、实施法律的程序法规定等,而印度宪法则是这些法律规定的统管原则,是印度的根本大法,居于所有经贸法律的顶端。印度的基本贸易法为《1992年外贸(发展与管理)法案》,相关法规还有《1993年外贸(管理)规则》。其他与贸易投资相关的主要法律还包括:《海关法》、《海关关税法》、《保障措施税的确认和评估的海关关税规则》、《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海关关税规则》、《外汇管理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专利法》、《海外风险资本投资指南》、《外国机构投资者投资指南》、《牲畜进口法》、《药品和化妆品法》等。

印度外国投资指导性法规主要有《1934年印度储备银行法》、《1991年工业政策》、《1999年外汇管理法》、《1956年公司法》和《1961年所得税法》。一、宪法的相关规定[1]

印度宪法是印度国家的基本法。印度宪法对印度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和运作起着决定性作用,其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关于印度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的规定。

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殖民当局在许多方面适用英国法,此外还颁布了大量法律来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其中较为重要的如1872年颁布的《合同法》,1881年的《流通票据法》,1930年的《商品买卖法》,1940年的《仲裁法》等等,形成了一套殖民地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独立后,印度宪法规定,在它本身开始实施之前所有在印度已施行的法律继续有效,直至这些法律被更改、废止或修正。据此,独立前的那一套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继续有效,并成为独立后印度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以民事和商事法律为主。[2]

第二,规定了国家对宏观经济实行法律管理的立法依据。

印度宪法在其“基本权利和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中,规定国家[3]“保证对社会物资的平均分配,防止财富或资源的过分集中”,从而使国家有权大规模地进行立法,为其规范市场行为、调控宏观经济提供一套法律制度。虽然印度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从事任何工作、贸易或经营企业的权利,但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在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时,国家有权施加适当限制,特别是在从事贸易或经营企业的行为时,国家有权决定是否施加部分限制或者完全排斥公民个人参与,或者其[4]他情况。印度宪法也保证在印度有贸易、商业及交易的自由,但允许国会或国家立法机关,出于公共利益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对这[5]种自由予以限制。印度宪法还在其第四部分规定了福利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哲学。这样,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出发,印度宪法不仅准许,而且还鼓励对私营企业实行控制。这就是国家及其代表——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私营经济的立法依据。因此,与民法和商法不同,有关国家管理贸易和经济的法律大部分是独立后新颁布的,是独立后为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制定的。这一部分法律成为印度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第三,规定了政府控制任何行业、举办公营企业的立法依据。

为了保证国民经济的协调、统一发展,印度宪法授权国会委托中央政府控制任何行业,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政府有权实行全国性的而不仅仅是地区性的行业控制,并举办由政府控制的企业——公营企业。这样,印度宪法的上述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为印度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提供了指导原则和立法依据。[1]黄心川主编:《南亚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483页。[2]陈劼:《从法律体系看印度市场经济》,载《南亚季刊研究》2000年第1期。[3]《印度宪法》第39条,第2、3款。[4]《印度宪法》第19条第1款,第9条第6款。[5]《印度宪法》第301—307条。二、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行为、解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印度公司法大部分是根据英国公司法而制定,此法规范公共有限公司及私人有限公司的形成及营运、公司担保或股份限制。印度现行的公司法是《1956年公司法》,根据该法规定,公司设立的主要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公司和公司的分公司。而对于个人所有的公司,印度的公司法及合伙关系法对这种形式的商业组织并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合作的项目(不管是否带有资金)应向工业部发展局工业审批处提交。如想建立新的工业企业,或欲将已有的从事国外技术协作的企业扩大,或增加其合作产品,其个人、商号和公司均要首先向工业审批处提出申请。外国公司首先须得到意向书形式的批准。该意向书是一种临时性的工业许可证,有效期1年,次年亦可续签,按照工业部的规定可续签2年。有时根据情况,包括续签最长的有效期可为5年。《1956年公司法》的第二部分还规定了公司注册及其相关事项。在组成公司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步骤,那就是拟定一份叫做基本章程的文件。它是公司的章程,包含着公司组成的基本条件。

公司章程包含公司的整体管理条例、法规和细则。私人公司的公司章程与基本章程必须进行注册。章程从属于基本章程。因此,章程不应包含任何与备忘录或公司法案规定相反的法规。章程对公司的有关成员以及成员的组成公司具有双向约束力。在完成前面列举的预备工作后,要求公司连同必要的文件向倡议组成公司所在邦的公司登记员提出申请。上述文件包括:

——基本章程并盖章及其副本;

——公司章程并盖章及其副本;

——公司倡议与任何个人达成的行政或全职董事或经理人任命协议;

——一切由公司登记员签发的正确名称确认书的复印件;

——证明规定注册与建档费付款的文件,即一张银行汇票或一张财政部签发的证明;

——应付注册费的金额,应参与倡议公司授权资本的金额。

最后还有一个备忘录。备忘录包括名称、注册办事处所在邦、公司追求的主要目标、次要目标或主要目标的补充目标、各成员的责任以及公司的授权资本。备忘录的主要目的是陈述公司的活动范围和权力。

当符合所有要求时,登记员将进行公司注册,并签发公司组成证书。这就宣告了公司作为一个法定实体的存在。

取得注册后,公司开始营业,为此需要资金。对于私人公司,资本是通过私人安排的方式筹集的;公众有限公司可通过公众筹集资金。首先,公司将向其备忘录的签署者和公司的其他成员发行股份。发行的资本不能超过公司的授权资本。公众有限公司必须在开始营业前取得开张营业的证书。

外国投资者可在新德里公司登记处注册成立代表处、项目处或分公司,作为外国公司在印度经营业务。也可以注册成立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作为印度公司经营业务。设立外国公司需印度储备银行批准。投资新项目,还需环保署、电力署、市政公司等部门批准。印度政府允许从事制造业和贸易业务的外国公司在印度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由印度储备银行个案审批,主要考虑因素包括申请者在全球的经营历史和拟在印度开展的业务。分公司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从事制造、加工活动,所能从事的活动仅包括代理母公司、研发、进出口、技术和财务合作、技术支持、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和软件开发等。分公司年度经营活动报告等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上报印度储备银行。在向相关银行提供必要文件后,分公司能汇出利润。审批外国投资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自动核准。除特殊情况外,印度公司可按自动核准程序发行股票,最高可达已付资本的100%。在允许的外资比例内,印度公司可接受外资汇入并发行股份,这无须事先获得批准,但需在一定时限内向印度储备银行报告。

二是政府批准。凡不适用自动批准程序的,必须先向印度外资促进署(FIPB)提出申请,最终由印度财政部审批三、对外贸易法

印度现行的对外贸易法是《1992年对外贸易法》,颁布于拉奥政府宣布经济改革后的第二年,由议会于印度共和国第四十三年颁布实施。《1992年对外贸易法》内容简练,只涉及一般商品的进出口管理。该法为对外贸易的发展和规范提供法律依据,以促进印度的进口贸易、扩大出口贸易,解决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和伴随产生的问题。它强调中央政府制定政策的权力:即印度中央政府得以在对外贸易法授权的基础上制定细则、宣布政策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与空白。该法充分体现了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赋予了中央政府不时通过政府公报公布指令和宣布进出口政策的权力。

印度中央政府依据外贸法第19条的授权制定了《1993年涉外贸易细则》,对外贸法中未详细规定的事宜作出了专门的规定。随后,中央政府又依据授权颁布了若干指令和《印度五年进出口政策》。现行五年进出口政策是2004年9月1日颁布的,有效期至2009年3月31日。印度中央政府于2006年4月对该政策进行了补充。《五年进出口政策》不但可以对外贸法中未提及的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而且可以依据情势变化随时修改、补充或更新。不仅如此,《五年进出口政策》涉及的范围也相当广泛。它不但包括了商品贸易,还针对资本货物作出专门规定,同时还提及了外贸法中完全没有涉及的服务贸易。有关对外贸易中常涉及的对外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并未在《对外贸易法》中体现。有关外贸救济和相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均先于该外贸法而产生。随着印度对外贸易环境的变化以及适应WTO的要求,对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并且与《1992年对外贸易法》并行发展。

印度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对外贸易促进规则、贸易救济立法。其中有详细的关于限制或禁止贸易的相关规则。印度《五年进出口政策》中明确了“限制贸易规则”,即“外贸部长将通过公告的方式,采取或强制采取必要措施以便维护公共道德不受玷污;保障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生理健康;保证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不受侵害,并防止欺诈行为;防止利用在监犯人作为非法劳动力;保护国有的珍贵艺术文物、历史文物、考古文物;保留稀有资源和自然资源;禁止有关核原料或自生资源的贸易,以及禁止有关武器、军火物资及战争物资的贸易。”并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限制贸易的商品在进出口时,必须按照发放的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或公告中的规定进行。印度将“利用在监犯人作为非法劳动力”列入了限制贸易的范围,印度在限制贸易规则中专门提及了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另外关于许可证制度,印度的相关规定十分具体。印度《1992年对外贸易法》规定署长或由他授权的官员,在接到申请时将做出他认为适当的调查,然后可发放、更换或拒绝发放进口或出口规定的某类或某几类货物的许可证。在发放或更换许可证时应具备规定的格式;在许可证中指定期限内有效;并且以规定的或许可证中具体说明的条款、条件及限制条款为准。印度《1993年涉外贸易规定细则》对《1992年对外贸易法》中规定的许可证制度进行了细化,对许可证的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印度针对许可证制度的相关规定十分具体,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另外,印度对许可证的规定集中在《1992年对外贸易法》及《1993年涉外贸易规定细则》中,处于较高的法律位阶。

该法还详细规定了印度的出口退税和免税制度。印度实行退税计划,其含义是指出口后退还已征的用于出口生产而进口的原辅料的关税。退税计划包括退税证书。退税证书发放给贸易出口商或生产出口商,用于进口为生产出口所需的原辅料。持退税证书可免基本关税和特别附加税。一般税率为4%,但必须缴纳相当于进口时与国内货物税等值的附加关税。退税最低增值率为33%。对于出口商已纳税的原材料,不管是进口的还是从本地购买的,出口商均有权按照外贸总局规定的退税率退税。发放特别证书则是为了消除因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原辅料缴纳关税所产生的影响。消除的方式是向出口商提供关税贷款。依据特别证书,出口商可申请出口FOB价值一定比例的可自由兑换外币贷款。持有特别证书的出口商可选择是否支付附加关税。特别证书的有效期为12个月。一般来说,特别证书计划下的出口不能退税。印度的免税计划则是指免税进口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原辅料,为此发放预先许可证。凭预先许可证可免税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辅料,可免税进口生产出口产品所消耗的燃料原油、能源、催化剂等。此外,还可进口CIF价值10%的指定性零配件。预先许可证发放的范围是实际出口、中间产品供应和替代出口。预先许可证下的进口可免基本关税、附加关税,相当于国内的货物税和反倾销税。预先许可证的义务为自发证之日起的18个月内完成。新领取预先许可证的出口商需向海关提供100%的银行担保,以取得海关免税许可,其金额相当于进口纳税额和在未履行义务时应纳税部分15%的利息之和。该规定不同于前5年计划中仅规定出口商向海关提交。四、海关法及海关税法

印度财政部税收司所属中央货物税和关税局(CBEC)是海关的主管部门,负责海关关税制定、关税征收、海关监管和打击走私。《1962年海关法》和《1975年海关税法》至今仍是指导印度海关工作的最重要的法案。《1962年海关法》是印度的主要法案之一,赋予了政府征收关税的权利,包括了海关官员的职务,对非法进出口商品的稽查,征收、减免关税,进出口货物的清关、退税、对伪劣产品的惩罚等。《1975年海关税法》详细规定了海关应征税的分类以及如何征税。海关税法每年修订。修改后的《1975年海关关税法案》对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1997年海关关税(保障措施的确认和评估)规则》以及《2002年海关关税(过渡期产品特别保障税)规则》对保障措施的程序方面做出了规定。《1975年海关关税法案》的第9、9A节和9B节,以及《1995年关税(对倾销商品及其倾销幅度的证明、计算及损害的确定)规则》构成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的法律基础。2007年印度对《1962年印度海关法》也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加强了进口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通过此次修改,印度海关将加强对专利、外观、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IPR)的保护力度;权利持有人可以对其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在印度海关登记备案;基于此海关备案,印度海关将对涉嫌侵犯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货物阻止或延缓清关。

印度《1975年海关关税法》的主要内容:

——基本关税。这是《海关法》规定征收的基本关税。一般情况下对进口产品按照普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但是对与其签订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给予更低的进口税率。目前印度的平均关税约为30%。

——附加关税。如果同时期在印度境内生产或制造的类似商品被征收国内货物税,则除对进口商品征收基本关税外,还需要征收附加关税,用来抵消国内货物税。如果该产品适用不同税率,则按最高税率征收。

——出口关税。目前,印度仅对很少一部分产品,如皮毛和皮革征收出口关税。其他税收制度为了保护印度国内企业的利益,中央政府可以通过政府公告的方式征收保护性关税。另外,印度中央政府还有紧急提高进出口关税、征收保障措施税以及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权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975年海关关税法》特别规定了印度中央政府有权对来自中国的进口商品征收过渡期产品特别保障措施税。

印度在2003—2004财年财政预算法案中将关税峰值(不包括农产品、奶制品、汽车、酒类、香烟等产品的税率)由30%降为25%。自2004年1月9日起,印度关税峰值进一步降为20%。目前印度官方公布的工业品算术平均关税水平为15%,未公布加权平均关税水平。

印度海关的通关程序包括:

第一,进口商在接到到货通知后,向海关的进口部提交报关单。海关进口部检查报关单的内容是否与海关的到货记录吻合。提交报关单的当日的税率为计算应征进口税的标准。对进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实际清关日的税率为适用税率;

第二,海关进口部在报关单上签字后,报关人将报关单交至海关审证部,同时附上发票、提单、进口许可证等有关单据。如有必要,亦需提供产品的说明材料。如所交单据足以证明进口货物的类别、价值等,审证官将在提单上签批,同时由助理税务官附签;

第三,报关单交至许可证部进行有关记录与审核;

第四,报关人随后持报关单去海关财政部缴纳进口税。纳税后,报关单正本留存财会部,其余副本及其他单据退回进口商以便去码头提货;

第五,在码头,海关常驻查验官员将根据报关单检查货物是否无误,并在进口商向港务局缴纳保管费后,签发放行通知,放行货物。

以上的通关程序称为“第二查验程序”。适用于80%至90%的货物的通关。而对于那些仅凭有关报关单据无法分类或估价的货物,将采用另一种通关程序,亦称“第一查验程序”。采用该程序时,海关的调查评估员将直接通知码头对货物进行检验。验货后,报关单将返回至调查评估员以完成许可证记录及其他有关手续。在进口商缴纳关税后,由海关的财会部签发放行通知。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印度海关的通关程序复杂,进口商基本上都委托海关注册认可的报关代理来完成报关手续。五、外汇管理法[1]《1999年外汇管理法》是目前印度外汇管理的主要法律。该法于1999年由议会颁布,2000年6月1日生效,适用于印度境内机构及印度境外由印度居民所有或控制的机构。《外汇管理法》在序言中对外汇管理部的目标和职能做了明确规定。外汇管理部是RBI内具体负责外汇交易和控制的部门,其目标是推动对外贸易和支付,促进印度外汇市场有序发展。外汇管理部还下设了一个“外汇控制常务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向RBI提出有关外汇控制政策制订方面的建议,成员由贸易机构及出口商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根据《外汇管理法》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是居民账户管理;二是非居民账户管理;三是出口收汇管理;四是无形交易和经常性转移支付管理;五是无形交易和经常性转移收入管理;六是证券交易管理;七是直接投资管理;八是对印度境内不动产交易的管制。

根据出口收汇管理规定,企业必须在收到出口货款后或发货后6个月内(以两者中较早的时间为准)将出口所得汇回国内。如果出口涉及RBI批准在国外建立的印度保税仓库,则出口收入的汇回可以延长至15个月。如果出口收入不能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汇回国内,则出口商必须通过授权交易商向RBI申请批准。对于工程产品,包括资本产品和耐用消费品,RBI允许利用延迟的信贷安排出口,即出口商可以按6个月以上的期限分期收回收入。出口商可以在印度银行开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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