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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4 05: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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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锦光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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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宪法学试读: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宪法学/胡锦光主编.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6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ISBN 978-7-301-30509-6Ⅰ. ①宪… Ⅱ. ①胡… Ⅲ. ①宪法学—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 Ⅳ. ①D921.01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9)第086893号本书采用出版物版权追溯防伪凭证,读者可通过手机下载APP扫描封底二维码,或者登录互联网查询产品信息。书  名 宪法学XIANFAXUE著作责任者 胡锦光 主编责任编辑 周菲标准书号 ISBN 978-7-301-30509-6出版发行 北京大学出版社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5号 100871网  址 http://www.pup.cn电子信箱 law@pup.pku.edu.cn电  话 邮购部010-62752015 发行部010-62750672 编辑部010-62752027印 刷 者经 销 者 新华书店787毫米×1092毫米 16开本 15.5印张 339千字2019年6月第1版 2019年6月第1次印刷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抄袭本书之部分或全部内容。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62752024 电子信箱:fd@pup.pku.edu.cn图书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与出版部联系,电话:010-62756370组编前言

21世纪是一个变幻莫测的世纪,是一个催人奋进的时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知识更替日新月异。希望、困惑、机遇、挑战,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出现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活之中。抓住机遇、寻求发展、迎接挑战、适应变化的制胜法宝就是学习——依靠自己学习、终生学习。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组成部分的自学考试,其职责就是在高等教育这个水平上倡导自学、鼓励自学、帮助自学、推动自学,为每一个自学者铺就成才之路。组织编写供读者学习的教材就是履行这个职责的重要环节。毫无疑问,这种教材应当适合自学,应当有利于学习者掌握和了解新知识、新信息,有利于学习者增强创新意识、培养实践能力、形成自学能力,也有利于学习者学以致用,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具有如此特点的书,我们虽然沿用了“教材”这个概念,但它与那种仅供教师讲、学生听,教师不讲、学生不懂,以“教”为中心的教科书相比,已经在内容安排、编写体例、行文风格等方面都大不相同了。希望读者对此有所了解,以便从一开始就树立起依靠自己学习的坚定信念,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充分利用自己已有的知识基础和实际工作经验,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达到学习的目标。

欢迎读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祝每一位读者自学成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018年5月作者简介

胡锦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副会长等。

王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宪法学研究会理事。

徐振东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

王书成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张德瑞 北京华文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王丛虎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曾娜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秦奥蕾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张献勇 山东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山东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

沈跃东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尤晓红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大纲前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鼓励自学成才,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建立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高等教育形式。应考者通过规定的专业考试课程并经思想品德鉴定达到毕业要求的,可获得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并按照规定享有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的有关待遇。经过30多年的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为国家培养造就了大批专门人才。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是国家规范自学者学习范围、要求和考试标准的文件。它是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具体指导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编写教材、编写自学辅导书的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科技成果不断涌现,原大纲中有些内容过时、知识陈旧。为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内容方式及考试制度、质量评价制度改革,使自学考试更好地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各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对原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了修订或重编。

修订后的大纲,在层次上,本科参照一般普通高校本科水平,专科参照一般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院校的水平。在内容上,力图反映学科的发展变化,增补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近年来研究的成果,对明显陈旧的内容进行了删减。

全国考委法学类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宪法学自学考试大纲》,经教育部批准,现颁发施行。各地教育部门、考试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019年1月I 课程性质与课程目标

一、课程性质和特点

宪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是研究宪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国家的性质和形式、国家政权的组织及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门学科。它在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

宪法学课程的特点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一方面,宪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通过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宪法学中充满有关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基本理论,这些基本理论构成了宪法文本的来源和基础。另一方面,宪法文本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带来了丰富的宪法实践,在我国,这些实践主要以宪法事例的形式出现,宪法学本身也提供了解决这些宪法事例中宪法问题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二、课程目标

设置本课程的目标是使考生能够:(一)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重要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认识宪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二)理解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它的基本原则;(三)运用宪法学的知识、理论、文本来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宪法问题。

三、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区别

宪法也被称为政治法,因而宪法学课程容易与政治学课程相混淆。宪法学课程与政治学课程的区别在于:政治学课程重在研究实然的政治运行,而宪法学课程重在研究应然的政治运行。亦即,宪法学课程是从规范政治运行的角度来对现实的政治运行进行正确的评价。

掌握法理学的基础知识,一方面要认识到宪法属于公法的一种,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掌握思想政治课的基本知识,一方面要对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政治制度有所认识,另一方面要对中国革命的历史和发展有所认识。

四、课程的重点与难点

课程的重点是:宪法基本理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课程的次重点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课程的难点是:宪法基本理论、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II 考核目标

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按照识记、领会、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四个层次规定其应达到的能力层次要求。四个能力层次是递进关系,各能力层次的含义是:

识记(I):要求考生能够识别和记忆本课程中有关宪法概念和宪法原理的主要内容,并能够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作出正确的表述、选择和判断。

领会(II):要求考生能够领悟和理解本课程中有关宪法概念及原理的内涵及外延,理解相关宪法知识的区别和联系,并能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对宪法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论证,作出正确的判断、解释和说明。

简单应用(III):要求考生能够根据已知的宪法知识,对宪法问题进行某一方面的法律分析和论证,得出正确的结论或作出正确的判断。

综合应用(IV):要求考生能够根据已知的宪法知识,对宪法问题进行多个方面的综合分析和论证,并得出解决问题的综合方案。III 课程内容与考核要求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系统地掌握宪法的特征与本质、宪法的制定、宪法指导思想、宪法基本原则、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关系、宪法与民主的关系等问题。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宪法的特征和本质

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特征;宪法的本质。

第二节 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权;宪法制定主体;制宪机关;制宪程序。

第三节 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宪法指导思想;宪法基本原则。

第四节 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

宪法渊源;宪法结构。

第五节 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的概念;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宪法修改的限制;宪法修改的方式;宪法修改的程序。

第六节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的机关;宪法解释的原则;宪法解释的程序。

第七节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特点。

第八节 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概念;宪法关系的特点;宪法关系的种类;宪法关系的构成。

第九节 宪法与民主

宪法与民主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1. 识记:(1)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2)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3)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2. 领会:(1)宪法的特征;(2)宪法的本质。(二)宪法的制定

1. 识记:宪法制定权。

2. 领会:(1)宪法制定主体;(2)制宪机关。(三)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识记:(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2)社会主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原则;(3)人民主权原则;(4)民主集中制原则;(5)基本人权原则;(6)法治原则。

2. 简单应用:宪法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的关系。(四)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

1. 识记:(1)宪法典;(2)宪法性法律;(3)宪法惯例;(4)宪法判例。

2. 领会:宪法结构。

3. 简单应用:我国的宪法结构变化。(五)宪法修改

1. 识记:(1)宪法修改的概念;(2)宪法修改的方式。

2. 领会:宪法修改与宪法制定的区别。

3. 简单应用:(1)宪法修改的必要性;(2)宪法修改程序。

4. 综合应用:宪法修改的限制。(六)宪法解释

1. 识记:(1)宪法解释的概念;(2)宪法解释的机关。

2. 领会:宪法解释的程序。

3. 综合应用:宪法解释的原则。(七)宪法规范

1. 识记:宪法规范的概念。

2. 领会:宪法规范的特点。(八)宪法关系

1. 识记:(1)宪法关系的概念和特点;(2)宪法关系的种类。

2. 领会:宪法关系的构成。(九)宪法与民主

1. 识记:(1)民主的基本含义;(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2. 领会:(1)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2)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四、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宪法的特征;宪法制定主体与制宪机关;宪法修改的方式;宪法解释机关;宪法规范的特点;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

本章难点:宪法修改的限制;宪法解释的原则。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系统地掌握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英国、美国、法国、社会主义宪法产生发展的历史和特点。理解和领会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包括清末的宪政改革、中国资产阶级的立宪活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的立宪活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正确把握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近代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清朝末年的立宪活动;中国资产阶级的立宪活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的立宪活动。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及其修改;1982年《宪法》及其五次修改;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领会:近代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识记:(1)清朝末年的立宪活动;(2)中国资产阶级的立宪活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识记:(1)1954年《宪法》的地位;(2)1982年《宪法》及其五次修改。四、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近代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1982年《宪法》的五次修改。

本章难点:中国宪法发展的途径。第三章 国家性质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国家和国家性质的概念,了解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理解和掌握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了解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和特色,了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主要职能。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国家性质概述

国家与国家性质;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

第二节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与特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国家性质概述

识记:(1)国家的概念;(2)国家性质的概念;(3)我国的国家性质。(二)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

1. 识记:(1)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与特色;(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任务和主要职能。

2. 领会: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四、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国家性质的概念、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与特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与主要职能。

本章难点: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经济制度的概念,了解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掌握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理解非公有制经济条款在现行宪法上的含义。了解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含义。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经济制度的概念

经济制度的概念;经济制度的因素。

第二节 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

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非公有制经济。

第三节 分配制度

分配制度的概念;分配制度的内容。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识记:宪法上经济制度的内容。(二)公有制经济

1. 识记: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

2. 领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三)非公有制经济

识记:非公有制经济条款在现行宪法上的含义。(四)分配制度

识记:宪法上分配制度的内容。四、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

本章难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五章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标志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类型,认清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性质之间的关系,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以及它的内容,了解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途径,了解我国的国家标志。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三节 国家标志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政权组织形式

1. 识记:(1)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2)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

2. 领会: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 识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

2. 领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三)国家标志

1. 识记:我国国歌的来源。

2. 领会:我国国旗的基本含义。

3. 简单应用:我国国徽的图案。四、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本章难点: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第六章 选举制度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系统地掌握选举制度的概念与功能,了解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掌握选举者与被选举者之间的关系,理解并应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掌握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序。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原则;差额选举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第三节 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序

直接选举程序;间接选举程序;代表的罢免与辞职;其他情形的代表选举。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选举制度概述

1. 识记:选举制度的概念。

2. 领会:我国选举制度的演变。(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简单应用:(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5)差额选举原则。(三)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序

1. 简单应用:代表的罢免与辞职。

2. 综合应用:(1)直接选举程序;(2)间接选举程序。四、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直接选举程序;间接选举程序;代表的罢免与辞职。

本章难点:选举权的保障。第七章 国家结构形式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了解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和主要特点,了解行政区划的概念和原则,了解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掌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自治权。理解和掌握特别行政区的特点,了解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第二节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第三节 我国的行政区划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我国行政区划的变更;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1. 识记: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2. 领会: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二)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1. 识记: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2. 领会: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三)我国的行政区划

1. 识记:(1)行政区划的概念;(2)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2. 简单应用: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机关。(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 识记:(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2. 简单应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五)特别行政区制度

1. 识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2. 领会: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3. 简单应用:特别行政区的特点。四、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与分类;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本章难点: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程序;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第八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系统地掌握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人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理解基本权利的主体与分类,理解并应用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掌握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人权与国家权力

人权是构成法和国家权力的核心要素;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第二节 人权与权利、基本权利

权利的概念;人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

第三节 基本权利的主体与分类

基本权利的主体;基本权利的分类。

第四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界限

基本权利的保障;基本权利的界限。

第五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

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结构上的发展;公民基本权利在内容上的发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的意义。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人权与国家权力

领会: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二)人权与权利、基本权利

1. 识记:人权的概念与特征。

2. 领会: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三)基本权利的主体与分类

1. 识记:基本权利的主体。

2. 领会:基本权利的分类。(四)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界限

1. 识记:限制基本权利的理由。

2. 领会:基本权利限制的形式。

3. 综合应用: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五)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

识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四、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基本权利的主体;基本权利的分类;基本权利的保障。

本章难点:基本权利的分类;基本权利的限制。第九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系统地掌握我国《宪法》有关平等权、选举权、言论自由、监督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及科学研究、文学创作与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以及特定主体权利的规定,理解并应用平等权的内涵、选举权的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及其实践的问题、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宪法保护与实践、人格尊严的宪法保护与实际限制、住宅不受侵犯的宪法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宪法保护与限制,掌握财产权的宪法规范结构、对劳动权的宪法保护、对休息权的宪法保护、我国宪法对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平等权

平等权的内涵;我国有关平等权的宪法规定及实践。

第二节 政治权利

选举权;言论自由及其他表达自由;监督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节 宗教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的保护;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节 社会权利

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文学创作与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五节 对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

妇女的平等权;老人、母亲、儿童权利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权利保护。

第六节 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平等权

1. 识记:我国有关平等权的宪法规定以及实践。

2. 综合应用:平等权的内涵。(二)政治权利

1. 识记:(1)言论自由的概念、意义;(2)监督权以及获得赔偿权利的内涵。

2. 领会:(1)我国《宪法》与法律关于选举权的规定及实践;(2)我国《宪法》及法律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3)我国《宪法》关于监督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

3. 综合应用:(1)选举权的宪法保护;(2)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3)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三)宗教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

1. 识记:(1)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2)人身自由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内涵;(3)人格尊严的内涵;(4)我国《宪法》关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5)住宅不受侵犯的内涵;(6)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内涵。

2. 领会:(1)我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2)我国《宪法》与法律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3)我国《宪法》与法律有关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4)我国《宪法》与法律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3. 综合应用:(1)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及其实践的问题;(2)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3)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宪法保护与实践;(4)人格尊严的宪法保护;(5)住宅不受侵犯的宪法保护;(6)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宪法保护。(四)社会权利

1. 识记:(1)财产权的概念、内涵及性质;(2)劳动权的内涵与特征;(3)休息权的概念;(4)社会保障权的内涵;(5)受教育权的内涵与特征。

2. 领会:(1)我国《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2)我国《宪法》对劳动权的规定;(3)我国《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的规定;(4)我国《宪法》对受教育权的规定;(5)我国《宪法》对科学研究、文学创作与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规定。

3. 简单应用:(1)财产权的宪法规范结构;(2)对劳动权的宪法保护;(3)对休息权的宪法保护。(五)对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

识记:特定主体的权利。(六)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1. 识记:(1)服兵役的主体;(2)劳动义务;(3)受教育义务;(4)计划生育义务。

2. 简单应用:纳税义务的内容。四、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平等权的内涵;选举权的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及其实践的问题;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宪法保护与实践;人格尊严的宪法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的宪法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宪法保护;财产权的概念与内涵及性质;劳动权的内涵与特征;休息权的概念;社会保障权的内涵;受教育权的内涵与特征;科学研究及文学创作与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属性和内涵;依法服兵役义务;依法纳税义务。

本章难点:平等权的内涵;选举权的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及其实践的问题;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宪法保护与实践;人格尊严的宪法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的宪法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宪法保护。第十章 国家机构(上)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家机构的概念与职能,掌握国家机关的分类以及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系统地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职能;国家机关的分类;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产生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位的补缺。

第五节 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的会议制度;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第六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国家机构概述

1. 识记: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关的分类。

2. 综合应用: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 识记:(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2. 简单应用:(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识记:(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位;(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2. 简单应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 识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地位;(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产生和任期;(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位的补缺。

2. 简单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五)国务院

1. 识记:(1)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2)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3)国务院的领导体制;(4)国务院的会议制度;(5)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2. 简单应用:国务院的职权。(六)中央军事委员会

1. 识记:(1)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2)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3)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2. 简单应用: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四、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国家机构的概念与分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产生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位的补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国务院的会议制度;国务院的职权;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

本章难点: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第十一章 国家机构(下)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和掌握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制度;理解和掌握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基本制度;理解和掌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制度;了解和掌握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基本制度;理解和掌握监察委员会的基本制度;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的基本制度;理解和掌握人民检察院的基本制度。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第三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第四节 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监察委员会的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限。

第五节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和任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和任期;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 识记:(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2. 简单应用:(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 识记:(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2. 简单应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 识记:(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2)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组织、会议制度;(3)居民委员会的设立、组织、会议制度。

2. 领会:(1)村民委员会的职责;(2)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四)监察委员会

1. 识记: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

2. 简单应用:监察委员会的职责、监察范围。

3. 综合应用: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限。(五)人民法院

1. 识记:(1)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2)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3)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和任期。

2. 简单应用:人民法院的职权。

3. 综合应用:(1)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2)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六)人民检察院

1. 识记:(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3)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和任期。

2. 领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3. 简单应用: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4. 综合应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四、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组织及会议制度;居民委员会的设立、组织及会议制度;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和监察范围;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限;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和任期;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和任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本章难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监察委员会的地位;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第十二章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和掌握宪法实施的含义、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及条件、合宪性审查的概念、现代合宪性审查体制及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宪法实施的含义;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宪法实施的条件;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

第二节 合宪性审查体制

违宪与合宪性审查;现代合宪性审查体制。

第三节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体制;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宪法实施概述

1. 识记:宪法实施的含义与主要特点。

2. 领会:(1)宪法实施的条件;(2)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二)合宪性审查体制

1. 识记:(1)违宪的概念;(2)合宪性审查的概念。

2. 领会:(1)合宪性审查与司法审查;(2)合宪性审查与宪法监督;(3)合宪性审查与宪法诉讼的联系与区别;(4)合宪性审查的功能。

3. 综合应用:现代合宪性审查体制。(三)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综合应用: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四、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宪法实施的含义与主要特点;宪法实施的条件;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违宪的概念;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合宪性审查与司法审查;合宪性审查与宪法监督;合宪性审查与宪法诉讼的联系与区别;合宪性审查的功能。

本章难点:现代合宪性审查体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IV 关于大纲的说明与考核实施要求

一、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目的与作用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是根据专业自学考试计划的要求,结合自学考试的特点而确定的。其目的是对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课程考试命题进行指导和规定。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明确了课程学习的内容与深广度,规定了课程自学考试的范围和标准。因此,它是编写自学考试教材和辅导书的依据,是社会助学组织进行自学考试辅导的依据,是自学者学习教材、掌握课程内容知识范围和程度的依据,也是进行自学考试命题的依据。

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与教材的关系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是进行学习和考核的依据,教材是学习掌握课程知识的基本内容和范围,教材的内容是大纲所规定的课程知识和内容的扩展和发挥。大纲与教材所体现的课程内容基本一致,大纲里面的课程内容与考核知识点,教材里一般也有。反过来,教材里有的内容,大纲里则不一定体现。

三、关于自学教材《宪法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胡锦光主编,王锴、徐振东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四、关于自学要求和自学方法的指导

本大纲的课程基本要求是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和专业培养目标而确定的,课程基本要求还明确了课程的基本内容以及对基本内容掌握的程度。基本要求中的知识点构成了课程内容的主体部分,因此,课程基本内容掌握程度、课程考核知识点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核的主要内容。

为有效地指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本大纲已指明了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在章节的基本要求中一般也指明了章节内容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程共4学分。

对本课程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进行学习。

1. 系统方法

宪法本身是一个有系统的整体,其中每一个具体问题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运用系统方法,有助于我们在认识和研究某一问题时,不就事论事,剖断联系,而是把它放到全局中去理解和思考,以获得正确的解决。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在众多的问题中找到关键性的契机,很好地领会宪法的精神实质。

2. 本质分析的方法

学习本课程,要透过问题的表象去认识它的本质。本质分析包括阶级分析方法,因为宪法具有法的共同特征,它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宪法规定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都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和利益,所以离开阶级分析,问题就不能获得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另外,经济的、民族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国际因素,也对问题的产生起着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运用本质分析方法的同时,也要考虑上述这些因素。

3. 联系实际的方法

宪法理论是立宪、行宪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学习宪法学,只有理论联系历史的和现实的实际才能学深学透。联系实际,一是要联系客观存在的现象、事实和问题;二是要联系客观存在的思想观点和学术见解。联系活生生的、千变万化的实际,深入考察和研究实际,就会开阔我们的思想,推动本学科的发展。另外,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脱离实际,与实际背道而驰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有时甚至是有害的理论。因此,学习宪法学一定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4. 比较分析的方法

比较分析的方法就是从不同方面和不同角度读宪法规范,作对比学习和研究。有比较才有鉴别,有鉴别才能分清对错优劣,才能扬长避短,决定取舍,加深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比较的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方法,学习本课程时要注意对这一方法的运用。

5. 结合自学考试的题型特点进行学习

按照《宪法学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题型共有五种:即单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比较辨析题、论述题和材料分析题。这五种题型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客观性试题,一类是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主要测验应考者对所学内容的记忆和熟练程度,它包括单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主观性试题则除了测验应考者的记忆能力外,还要测验应考者对所学内容的理解深度和运用能力,它包括材料分析题、比较辨析题和论述题三种题型,从这两种题型的特点来看,主观性试题题量少、分值高,而客观性试题则题量多、分值小。针对题型的特点和要求,自学者应注意把握主观性试题的内容,要把每章中的名词概念、比较辨析题和论述题整理出来,反复学习,加深理解,做到概念准确、要点清楚、理解深刻。对客观性试题,要多看教材、宪法典和有关的宪法性文件,要从比较中找出特点,从反复学习中加深理解,增强记忆。

五、对社会助学的要求

1. 社会助学者应根据大纲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核目标,认真钻研指定教材,明确本课程与其他课程不同的特点和学习要求,对自学应考者进行切实有效的辅导,帮助他们端正学习态度,改进自学方法,掌握教材内容,提高分析问题、组织问题、解决问题和应考的能力。

2. 要正确处理重点与一般的关系。课程内容有重点和非重点之分,但考试内容是全面的,而且重点和非重点是相互联系,不是截然分开的。因此,社会助学者应指导自学应考者全面系统地学习教材,了解每章的学习目的和要求,掌握全部考试内容和考核知识点,在此基础上再突出重点。要把教材中的重点、难点、疑点讲深讲透,要帮助自学应考者把重点学习和兼顾其他结合起来,避免产生猜题、押题的不良倾向。

3. 对新颁布或者修改的宪法修正案和宪法性法律的辅导。辅导内容应注意包括本教材出版后,考试日6个月以前新颁布或者修改的宪法修正案和宪法性法律的内容,以适应本课程考试命题范围的要求。

六、对考核内容的说明

1. 本课程要求考生学习和掌握的知识点内容都作为考核的内容。课程中各章的内容均由若干知识点组成,在自学考试中成为考核知识点。因此,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是以分解为考核知识点的方式给出的。由于各知识点在课程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知识点本身的特点不同,自学考试将对各知识点分别按四个认知(或能力)层次确定其考核要求。

2. 在考试之日起6个月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都将列入本课程的考试范围。凡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应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命题时也会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科技文化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变化给予体现。

七、关于考试命题的若干规定

1. 本课程的命题考试应根据本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目标来确定考试范围和考核要求,不要任意扩大或者缩小考试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考核要求。考试命题要覆盖到各章,并适当突出重点章节,体现出本课程的内容重点。

2. 本课程试卷中对不同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一般为:识记占35%,领会占45%,简单应用占15%,综合应用占5%。

3. 试卷要合理安排难易结构,难易度可分为易、较易、较难、难四个等级。每份试卷中,不同难易度的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为:易占20%,较易占30%,较难占30%,难占20%。必须注意的是,试题中的难易度和能力层次不是一个概念,在各能力层次中都会存在不同难易度的试题。

4. 本课程考试试卷采用的题型一般是:单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比较辨析题、论述题、材料分析题等。附录 参考样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 现行宪法规定,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D. 最高人民法院

2. 资产阶级人权最核心的内容是

A. 生存权

B. 发展权

C.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D. 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3. 英国确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的标志性文件是

A. 《权利法案》

B. 《自由大宪章》

C. 《王位继承法》

D. 《议会法》

4. 李某被依法提名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下列有关李某任职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李某任职必须年满45周岁

B.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李某为检察长

C.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李某为检察长后,还须经最高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D. 李某当选检察长后,可以兼任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委员

5. 根据现行宪法,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是

A. 国有经济

B. 集体所有制经济

C. 非公有制经济

D. 混合所有制经济

6. 下列选项中,属于2018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是

A.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D.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7. 根据地方组织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的派出机关是

A. 行政公署

B. 区公所

C. 街道办事处

D. 派出所

8. 根据现行宪法,我国有权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的国家机关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国务院

D. 最高人民法院

9.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具有行政长官任职资格的是

A. 赵某,35周岁,香港特区居民

B. 张某,46周岁,外国公民,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

C. 王某,50周岁,中国公民,香港特区居民,拥有英国居留权

D. 何某,41周岁,中国公民,在香港连续居住25年,在国外没

有居留权

10.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 村民委员会是我国的基层政权机关

B.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C.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选举产生

D.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11. 根据现行宪法,下列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全体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 国家保护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

C. 公民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才能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D.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12. 在我国,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宪法是

A. 1954年宪法

B. 1975年宪法

C. 1978年宪法

D. 1982年宪法

13. 某县正在进行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下列情形中符合选举法规定的是

A. 张某是选举委员会主任,同时是正式代表候选人

B. 李某患有精神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

C. 黄某因残疾行动不便,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D. 赵某未能当选,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布选举无效,法院予以受

14. 下列有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表述,正确的是

A. 自治条例都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B. 自治州的自治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C. 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可以依法对法律作出变通规定

D.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

自治条例

15.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的是

A. 权利义务的概括性

B. 权利义务的现实性

C. 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D.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16.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可以是

A. 议会内阁制

B. 单一制

C. 联邦制

D. 人民代表大会制

17. 根据现行宪法,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除公安机关外,还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的机关是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邮政电信部门

D. 监察委员会

18. 刘某研究生毕业后参加某省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成绩第一,但因携带乙肝病毒被拒绝录用。理由是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定乙肝患者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省人民政府规章侵害了刘某的平等就业权

B. 刘某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

政府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C. 国务院只能撤销省人民政府规章

D. 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改变或撤销省人民政府规

19. 中国公民郭某和美国公民约翰在中国登记结婚,一年后育有一女取名玛丽。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玛丽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B. 郭某和约翰在法国留学期间生下玛丽,玛丽具有中国国籍

C. 玛丽出生在美国,获得了美国国籍,她可以同时具有中国国

D. 约翰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20.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休息权的主体是

A. 公民

B. 劳动者

C. 人民群众

D. 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21.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有权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国家主席

D. 国务院

22. 根据选举法,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关于代为投票的条件,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委托必须以书面形式

B. 委托须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可

C. 受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三位选民委托

D. 受委托人必须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已登记为该选区的选

23. 根据现行宪法,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

A. 正在被行政拘留的人除外

B. 取保候审的人除外

C. 正在接受审判的人除外

D.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4. 根据现行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A. 决定特赦

B. 规定军人的衔级制度

C.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D.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25. 根据现行宪法,下列选项中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10以上代表联名

二、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26. 宪法解释

27. 劳动权

28. 总理负责制

三、比较辨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29. 试比较公民与人民的关系。

30. 试比较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

31. 试比较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

四、论述题:本题15分。

32. 论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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