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09 13:12:40

点击下载

作者:郑端文 编著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试读:

前言

消防安全事业的发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一座城市乃至一个单位现代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同时,消防安全工作又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群众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各个企业单位、行业部门和公民个人,以及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所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及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

随着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地下工程广泛开发利用,石油化工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大量涌现,新技术、新产品不断开发,国家物资财富大量积累,使消防安全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然而,火的极其广泛的应用,又使导致火灾的因素几乎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所以,每个行业、每个部门、每个单位以至每个家庭,都有预防火灾、确保消防安全的责任。

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行政区域、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者,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好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者,是法定代表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执行者,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好坏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易燃易爆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操作人员、营业人员,是企业生产中具体操作的专业人员,是搞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基础。所以,要将本行政区域、本单位、本行业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搞好,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应当清楚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抓什么、怎样抓,消防管理人员应当知道干什么、怎样干,重要工种和场所的操作、营业人员应当知道做什么、怎么做。因此,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都应当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各个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每个社会成员,都应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把积极同火灾作斗争视为高尚的道德行为;都应学习并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共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从根本上提高城乡、单位乃至全社会预防和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和文明程度。

在中国,随着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使得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很多管理方式和方法不能适应变化的形势。所以,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很有必要学习和掌握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安全管理的新方式和新方法,以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实施更加科学、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此,笔者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公安部等颁布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在原《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础上撰写了《消防安全管理》一书。

为保证本书的质量,特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了严密的审核。本书能够出版,得到了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王向东总队长、于成祥政委,任珠善、蒋洪新副总队长,防火部刘振东部长等领导和同志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由于笔者水平和实践范围的局限,本书的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郑端文

2009年5月5日

第一章 绪论

火!是神圣的。地球这个天体是在宇宙大爆炸的火焰中诞生,人类的生命是在火中延续、升华和开拓。是火给人类带来了光明和温暖,是火使人类与动物分道扬镳,是火使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得以不断发展。然而,火在有益于人类的同时,也会给人类带来灾难,这就是火灾。所以,自从人类发现并学会用火之后,对火的正确使用和管理问题就摆在了人类的面前,且随着人类文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火政管理的要求也就更高。古人说的好,火“善用之则为福,不善用之则为祸”。《消防安全管理》就是要认识火的两重性,研究并推行“善用之”的方法和措施,消除“不善用之”的行为,从而有效地预防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一节 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与作用

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生命、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保卫国家的经济建设,维护国家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教学和科研秩序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公民生命、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

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发展。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使得国家的物资财富不断增长和集中,石油化工、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生产和生活中的用火用电越来越多,可能引起火灾的因素也随之增多。因此,如果消防工作搞不好,一旦发生火灾,就会影响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影响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给国家和公民的财产带来不可再生的损失。如1986年5月6日,黑龙江省伊春市发生特大火灾,大火延烧8个多小时,殃及街道5条,烧毁民宅1063户,受灾群众达4220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4569万元;再如,1993年8月5日,广东深圳市安贸危险品仓库因危险品混存发生大火,造成死亡15人、受伤873人、直接经济损失达2.5亿元的特大恶性火灾。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从1950年至2007年这57年间,因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293.68亿元。

火灾的发生,不仅会在经济上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重大损失,而且还会给公民的生命带来重大危害。如1977年2月18日,新疆建设兵团伊犁地区农垦61团俱乐部,在放映电影时因小孩燃放鞭炮引起火灾,烧死694人,烧伤160人;1994年11月27日,辽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发生大火,烧死233人,烧伤21人;同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的友谊馆发生大火,酿成死亡325人(其中,中小学生288人)、受伤住院132人、经济损失3800万元的惨剧。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大火,死亡309人,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275.3万元。另据公安部消防局统计,从1950年至2007年的57年中,全国被火灾夺去生命的就有183239人,伤337352人,共计死伤达520591人,相当于一个大型城市的人口,平均每天有近25人在火灾中伤亡。

因此,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保卫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经济建设的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文化而又富于革命传统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北京、西安、开封、洛阳、沈阳等历史古城,在城池内都建造了许多气宇轩昂、富丽堂皇的宫殿、寺观和教堂,在山水花木之间建造了很多亭台楼阁走廊等,有的至今仍然保持完好。还有很多地方存有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遗留下来的革命文物,如遵义会议会址、“八一”南昌起义遗址、党的七届二中全会西柏坡会址等。这些古代建筑、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都体现了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光荣的革命传统和光辉灿烂的文化,如若惨遭火劫,将会造成不可挽救、无法弥补且无法用金钱计算的经济损失。如1981年4月,北京的寿皇门起火,大火延烧了6个小时,使这座古建筑付之一炬;1950年,文化部新闻电影制片厂因硝化纤维电影片自燃发生火灾,把从革命根据地带来的党中央和毛主席在延安时期进行革命活动的珍贵影片烧掉,令人十分痛心。

我国最为惨重的文物火灾,要数1994年11月15日吉林市博物馆的银都夜总会大火。这把大火使黑龙江省博物馆在吉林市巡展的一具长11m、高6.5m的恐龙化石化为灰烬,32000多件文物、石器、陶器、服饰、书画以及40多年来的音像、图片、文字资料档案、11000余枚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内外的珍贵邮票、9.73万册1909年至今的科技2文献及中外文刊物等全部烧毁;还烧毁建筑物6800m,其中夜总会2的1860m建筑全部烧毁,直接经济损失671万元,文物损失难以估价。

我国历史上古建筑火灾也很多,就连闻名遐迩的少林寺也曾三遭火劫。少林寺建于北魏太和十九年,距今已有1400多年的历史,在这期间几度兴衰,第一次火灾发生在隋朝,第二次发生在清朝,第三次火灾发生在民国时期的1928年,国民党军阀石友三放火烧毁了大部分建筑,损失了许多珍贵文物。

以上火灾事故可以看出,做好消防工作对保护和继承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发扬革命传统和教育后人,发展我国的旅游事业,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三、减轻战争造成的火灾危害

无论是在现代战争中还是在古代战争中,“火攻”都是打击对方的一种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据记载,西汉天汉二年(公元前99年),李陵率军至大泽芦苇中,匈奴单于的马军从上风方向放火,李陵则命令部下焚烧本军近旁的草木,使之不被延烧而自救。三国时期的诸葛亮、曹操等,都是擅长火攻的军事家,如诸葛亮的借东风火船烧毁曹营就是火攻的一个典型战例。唐代杜佑的《通典》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将“城扇及城堠(古代瞭望敌情的土堡)以泥厚涂备火”;“柴草之类贮积以泥厚涂之,防止火箭飞火”等防御火攻的一系列措施,以防止敌人利用火箭等火器攻城而引起火灾。

在现代战争中利用火攻就更加多见。如朝鲜战争开始不久,美国侵略军对新义州进行了一次空袭,投掷了大量凝固汽油弹,使全城成为一片火海,根本无法施救,大火烧了三天三夜,大部分房屋被烧光,炸死和烧死无辜平民三万多人。在海湾战争中,使科威特的600多口油井起火,平均每天有600万桶原油被白白烧掉,着火油井的火柱高达50m。据美国专家对卫星获得资料的研究结果表明,燃烧的科威特油井每小时喷发二氧化硫等污染物质可达1900t,燃烧的油井大火产生的抽吸作用在油井附近引起了时速为37km的大风等,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世界各国精干的灭火队用了一年多的时间才将大火全部扑灭,可见危害之大。

因此,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战备观念,对战时消防要有充分的估计,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火灾危险和政治影响大的工程,要充分考虑战备防范措施。

四、减轻地震次生火灾的危害

我国是世界上多地震的国家之一,多数省市都发生过地震。仅1966年的邢台地震至1976年的唐山地震10年间,全国就发生了10多次6级以上的强烈地震。地震是一种破坏性很强的自然灾害。一次强烈的地震,不仅会使房屋倒塌,造成人畜伤亡,而且震后往往次生火灾。如1739年1月3日,宁夏银川、平罗发生8级强烈地震,房屋倒塌严重,死5万余人,官府、衙署、仓廒、兵民房屋等多处起火,大火烧三日未熄;1975年2月4日,辽宁省营口、海城地区发生7.3级地震,造成26处起火,震后人们所住的防震棚因用火、用电不慎,在短短的56天里,又发生了2000多起火灾,死伤几百人。

在国外,震后火灾也很严重。如1923年9月1日,日本东京和横滨之间发生8.2级地震。横滨距震中60km,全市五分之一的房屋倒塌,同时有208处起火。由于消防设备和供水管道被震坏,无法施救,使横滨市被大火烧掉五分之四。东京距震中90km,有136处同时起火,大火烧了三天两夜,使东京市烧掉了三分之二。地震火灾共烧毁447000幢房屋,有56000人被大火烧死。1995年1月17日的日本神户大地震发生后,使很多煤气管道、油罐泄漏,170多处同时着火,方圆100km之内到处都是熊熊大火。

由此不难看出,地震次生火灾的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对抗震防火的具体措施应在平时的防火工作中贯彻和落实,如对建筑工程采取抗震措施,选择适当的固定和移动灭火设施,加强防震棚的防火管理,居住建筑密集区设置人员疏散场地等。

五、打击放火犯罪,维护社会安定

放火历来是刑事犯罪分子进行破坏活动的手段之一。据公安部消防局统计,自1998年至2007年的十年当中,全国发生放火案件达69506起,约占所有火灾总数的3.27%。分析这些放火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报复放火

在一些地方,由于拜金主义盛行,极端个人主义、实用主义泛滥,思想政治工作削弱。加之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生活腐败,官僚主义严重,对职工群众应当得到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使得心胸狭隘、思想意识不好和过于自私的人铤而走险,使用放火手段对社会或对方进行报复。如北京百货大楼的警卫高某某,因单位领导未及时给其调整上夜大的值班时间而极度不满,便趁其值夜班交接班的空隙,在大楼的货垛上浇上汽油,并多处放火,烧毁电冰箱104台,洗衣机239台,冷藏机13台及布匹等物,直接经济损失达26万元之多。

(二)对社会不满放火

敌对势力和对社会不满的敌对分子,选择重要部位进行放火破坏;个别对现实社会不满而自焚等。如法轮功骨干分子在天安门广场放火自焚、2008年春的西藏骚乱放火、新疆东突分子爆炸等。

(三)刑事犯罪分子销赃灭迹放火

刑事犯罪分子为销赃灭迹放火是比较普遍的一种放火案件。如河北邢台市某县一贪官,包二奶后欲成为正式夫妻,便合谋将自己的妻子杀死,然后放火焚尸,销赃灭迹;北京东城区中医院总务科收款员魏某某因贪污怕账目被查发现,便放火灭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

(四)逼迁放火

改革开放以来,一些不法开发商以旧城改造为名,在获取地块时免交土地出让金,之后再将地块转为土地储备项目,不许原住居民回迁;而那些原本用于“鼓励居民回迁”的回迁安置房,则被开发商拿到市场上卖高价,原住居民不搬,就采取放火的方法逼迁。这是新近出现的新的放火特点。

如和讯网《财经》杂志实习记者戴某、记者田某某2005年9月20日报道:2005年1月4日,上海市城开住宅安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某授意公司员工王某某、陆某某二人,以放火手段恫吓乌鲁木齐路麦琪里住户朱某某一家搬离;同日,陆某某即指使员工王某某具体实施。1月9日凌晨,王将汽油泼洒于朱家底楼楼梯处,点火引燃后逃离。大火旋即烧至三楼朱家,致使年逾七旬的抗美援朝的老战士朱某某夫妇被烧死,朱的儿子朱某某及妻女三人从天窗逃至屋顶,躲过一劫。2005年8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上海城开三员工纵火逼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放火罪判处杨某某、王某某二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陆某某无期徒刑。这是近年来典型的腐败放火案件。

(五)为诈取保险费放火

在社会安全保险普遍推广的今天,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放火的手段诈取保险费的案件突出增多。如北京某县一福利加工厂因经营管理不善欠下外债,职工三个月发不了工资,面临破产。厂长段某突然到保险公司投保全厂财产21万元,当被欠款单位再次来人催还账时,厂长段某便派职工合谋放火诈取保险费,烧毁五合板4119张,棉丝8t,纸袋机1台及库房建筑等,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

(六)矛盾纠纷激化放火

近年来,经常有因个人或家庭之间纠纷长期得不到及时而公正的调解,使矛盾激化而放火的;有年老多病而又无人照顾厌生或因家庭纠纷、老人受虐待生气而放火自焚的;亦有精神病人和呆傻人员放火的等。

为此,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注视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注意以敌对破坏和毁灭证据为目的的放火破坏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清正廉洁,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坚决惩治腐败,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公正地调解民事纠纷,妥善解决职工群众遇到的问题,并严密各项消防保卫措施,加强对放火案件的侦破,严厉打击放火犯罪分子,积极同放火破坏的犯罪分子作斗争,保卫国家财产和公民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

第二节 消防安全的概念、指导思想、路线、方针和原则

一、消防安全的概念

(一)“消防”一词的来历

“消防”一词并非我国古已有之,它是清代光绪年间才在我国出现的。在我国历史上,一般将同火灾作斗争和对火的管理称之为“火政”或“火禁”,如五帝时代的帝喾就称重黎“居火政,甚有功”。在1867年上海英、美的公共租界还设立了“火政处”。“消防”一词于20世纪初由日本引进,当时清政府的警政司下设“消防队总理”。由于我国在引进“消防”一词时使其词义范围缩小,所以,狭义讲,目前人们常所说的“消防”是单指防火和灭火的各项活动。

从国际和国内公共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社会分工情况看,“消防”一词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讲,消防泛指消灭和防止灾害事故,包括水灾、火灾、震灾等各种灾害的防范和抗灾抢险活动。诸如防火安全、防震安全、防洪安全、环境安全、生产安全、化学品事故救援、工程抢险等各种灾害事故的预防和抢险救援活动都应当属于消防安全的范畴。

(二)什么是消防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

“消防管理”这个词在我国20世纪60年代出现,如在1963年10月公安部颁发的《公安部关于城市消防管理的规定》中,从文件标题及其内容都提出了“消防管理”这个概念。消防管理应当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具体讲应当属于社会安全管理的范畴,故全称应为“消防安全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包括于其中。

安全管理是指具有隶属关系的领导机关对所属单位安全工作实施的管理;监督管理是指不具有隶属关系的领导机关的部门对所辖范围内单位所进行的督导性的管理。所以按照狭义的理解,消防安全管理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或所辖区域内各个单位,为使本辖区、本单位免遭火灾危害而进行的各项防火和灭火的管理活动。它是政府及各个单位内部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

消防监督管理是政府分管部门职能之一,在中国,是指各级政府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法律授权监督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察督导的管理活动。它是各级政府为了更好地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保证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而采取的行政干预手段,属于消防安全管理的范畴。

综上所述,消防监督管理是消防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逻辑学角度讲,二者属于种属关系。因此,公共消防监督管理是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即是本级政府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这就进一步确定了这种关系的法律地位。

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组成部分,单位消防安全机构的工作也是单位秩序和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并认真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

由于消防安全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所以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就应当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就是把人的生命和健康作为消防安全工作的本原、发展经济的前提和人民的最大福祉,就是把保护发展经济建立在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健康和人民长远利益的基础之上。因此,我们要以“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消防安全工作的全局,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用科学的“发展”观,纠正片面的不科学的“发展”观,真正实现社会的进步、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幸福与安宁。

具体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在以下四个方面体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思想。

第一,在发展经济与保障安全的关系上,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在发展经济与保障安全的关系上,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安全第一”。因为发展经济是人民生活的需要、社会发展的需要、国防的需要。但是发展经济不是盲目的发展、掠夺性的发展和只有眼前利益的发展,更不能是以牺牲职工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的一时的经济发展。消防安全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保护经济的发展。所以,要发展经济,就必须坚持科学发展,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这是由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经济是基础,但经济发展并不等同于社会进步。因为人民的生命安全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往往发生一起重大、特大事故,不仅造成人员的伤亡、经济的损失,而且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因此,切实解决好消防安全问题,防止火灾等各种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改善公民的生存质量和作业环境,这正是消防安全工作的中心任务。

第二,在消防安全教育上,要把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放在第一位

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基础。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一方面,要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另一方面,还要做好人的工作,在提高人的安全文化、技术素质、调动人的积极性上下工夫。因此,消防安全工作要广泛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从娃娃抓起。政府各级教育部门、各幼儿园、小学、中学以及各大学,都应当把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工作日程,在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也把消防安全科普知识作为科学文化知识的一部分,进入课堂、进入教材、进入教案,进而进入学生的头脑;社会各媒体都应当把对大众的消防安全教育作为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去做,切实提高全体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三,在采取的防火安全措施上,要把保护人的生命的措施放在第一位

如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对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部位采取更加严密的防火措施;对易燃易爆的重大危险源,公众聚集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作为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去抓;对安全疏散通道、安全门、应急事故照明、防烟排烟等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严格把关,确保落实等。

第四,在采取的灭火等救援战术和技术措施上,要把抢救和保护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

在灭火等救援战术上,要把抢救和保护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坚持“救人重于救火”的原则。具体讲,就是在火场上如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消防队员的首要任务就是把被火围困的人员抢救出来。运用这一原则,要根据火势情况和人员受火势威胁的程度而定。在灭火力量较强时,灭火和救人可以同时进行,但绝不能因灭火而贻误救人时机。人未救出之前,灭火是为了打开救人通道或减弱火势对人员威胁程度,从而更好地为救人脱险,为及时扑灭火灾创造条件。

三、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

我国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个方针是由原来的“以防为主,以消为辅”演变而来的,它继承了原方针的基本精神,更加准确和科学地表达了“防”和“消”的关系,正确地反映了同火灾作斗争的基本规律。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不论在指导思想上还是在具体行动上,都要把火灾的预防工作放在首位,贯彻落实各项防火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切实有效地防止火灾的发生。同时,由于消防安全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以及每个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就必须在工作中动员和依靠人民群众,宣传和教育群众,使消防工作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

所谓防消结合,是指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和扑救两者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也就是在做好防火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做好各项灭火准备工作,以便在一旦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予以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减少人员伤亡,有效地保护公民生命、国家和公民财产的安全。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就是要把灾害预防工作放在消防工作的首位,同时也应把消防组织的建设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信等消防设施的建设放在重要位置,真正把灾害预防和灾害救援有机地结合起来,不偏废任何一个。

事实上,防和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防是消的先决条件,是做事故前的工作,事故防范工作做好了,就可以不发生或少发生事故;消是防的补救措施,是做事故后的工作,目的在于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防和消是达到消防安全的两种手段,二者相互联系,互相渗透,防中有消,消中有防。如在防火措施上采取的备置灭火器材、储备消防用水;在建筑布局上留出防火间距、保证道路畅通等措施都是为“消”做准备。另外,在扑救火灾的同时,查明火源位置、着火物质的性能、燃烧产物状况、火势蔓延的途径、建筑物的构造特点以及毗连状况和起火原因等,都是为了总结经验,制定预防灾害事故的措施。因此,“重防轻消”或“重消轻防”的观念或做法都是片面的,也是不可取的。

总之,“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是几十年消防安全工作的经验总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只要我们认真贯彻这一方针,坚持“先其未然而防之,发而止之而救之,行而责之而戒之”的“防为上、救次之、责为下”的原则。消防安全工作就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就能有效地防止和控制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消防安全工作的路线

消防安全工作的路线是“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该路线,是多年来我国消防安全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也是由消防安全工作既有较强的法制性、政策性和专业技术性,又有广泛的群众性、社会性的本质所决定的。消防安全工作没有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没有专门机关的管理,就会放任自流,火灾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就会失去基础,就会丧失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因此,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路线”。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火灾预防方面,社会各单位和广大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要有消防安全意识,懂得消防安全知识,掌握自防自救的基本技能,积极纠正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各项法定职责,依法纠正和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同时,还应当热情服务,努力为社会各单位和广大群众排除在消防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是在灭火救援方面,任何人发现火灾都要立即报警,火灾发生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火场指挥员的指挥,积极参加和支援灭火。火灾扑灭后,有关单位和人员还应当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对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消防队来说,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迅速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并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

三是在社会单位管理方面,应当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作用。职工群众工作在基层第一线,对第一线的情况了解得最直接、最实际、最客观。他们对火灾隐患的认识程度,执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程度,是决定单位能否达到消防安全的关键。因此,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教育群众、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必须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让职工群众真正认识到火灾的危害,掌握基本的火灾预防知识,知道怎样干、怎样做是安全的;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消防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主动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掌握自防自救的基本技能,积极纠正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只有这样,消防安全才能够具有坚实的基础,才能有效预灾害事故的发生。

五、消防安全工作的原则

(一)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这个原则分别强调了政府、部门、单位和普通群众的消防安全责任问题,具体来说,在以下四个方面强调了相关的消防安全责任。

1.政府统一领导

所谓政府统一领导,是指我国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务院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乃至消防力量建设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这些都是《消防法》规定的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内容。

2.部门依法监管

部门依法监管是指各级政府所属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的监管责任。主要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具有行政审批和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认真依法履行法律明确规定的职责;二是对涉及政府的有关部门自己有系统有行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在部署自己系统、行业工作的同时,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之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评,保证自己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如《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2)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3)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4)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3.单位全面负责

火灾发生最主要的就是单位(当然还有家庭)。单位发不发生火灾,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政府,也不是公安消防部门,关键是靠单位自己,靠自己做好具体消防安全工作。所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承担起自己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积极承担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群众积极参与

公民组成了单位和家庭,同时单位和家庭又组成了社会。单位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和社会基础。每位公民的消防安全做好了,那么全社会的消防安全也就有了基础和保障。所以,不论是单位还是家庭,每位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努力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公民既是参与者,也是监督者,要监督自己周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要给予制止并检举揭发,以共同维护好消防安全,这是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所谓“属地管理为主”,是指无论什么企业或单位,其消防安全工作均由其所在地的政府为主管理,并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如《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同时,第四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节 中国消防安全管理的历史沿革

火的发现和利用,使人类走向文明和进步,然而火的存在和发展,又会带来火灾的发生,所以,对火的管理和同火灾作斗争必然和用火同时产生。

一、五帝时代

据传说,在原始社会的五帝时代,为了加强对火的管理,帝喾就曾任命重黎为火官。重黎“居火政,甚有功,能融光天下,帝喾命之曰祝融”。祝融因为管理用火有功而被后人尊奉为“火神”。可以认为,这就是我国火政管理的开始。奴隶制国家在夏代建立后,法律这一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也随之出现,同时对火政管理的法律也应运而生。如商朝的“殷王法”规定:“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就是说,由于遗弃于道路上的灰烬中可能有余火,可以复燃而酿成火灾,因此要处以“断其手”的刑罚。从现有史料来看,这是我国最早的一条消防法规,它反映了奴隶社会刑罚的残酷性。

二、周朝至南北朝时期

在周朝设有“司爟”、“司烜”等官职的火官来实施火政管理。“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司烜于仲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到了汉代至南北朝时期,同火灾作斗争已成为负责治安的官吏们的一项重要职责。如汉朝设有“执金吾”的卫戍官,“掌宫外戒司非常水火之事”。

三、隋唐时代

在隋唐五代时期,在经济发展、火灾增多的情况下,朝廷进一步加强了同火灾的斗争。如当时朝廷规定:“凡藏院之内,禁人燃火及无故入院者。”唐朝的《永徽律》是我国历史上保存下来的较完备的成文法典,其中对放火罪和失火罪都列入“杂律”篇中。按经唐高宗李治批准颁行的《唐律疏议》所述:“诸於库藏及仓内,皆不得燃火,违者徒(刑)一年”;“诸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刑)三年,赃五匹流放三千里,十匹绞(刑),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由此可以看出,在1300多年前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就已注意用法律这一工具实施火政管理。《永徽律》的制定,在我国古代消防史上也是一个重要的成就。

四、宋代

宋代基本上沿用了唐朝的刑律,“火政有所未修”,但加强了用火管理,改善了建筑防火条件,尤其是加强了救火组织的建设。如在北宋时期,已在一些城市中设置了“望火楼”,建立了“防隅军”或“潜火队”等专司救火的军队。据《东京梦华录》记载,宋朝汴京(今开封)“于高处砖砌望火楼,楼上有人卓(了)望,下有官屋数间,屯驻军兵百余人,及有救火家事(工具),谓如大小桶、洒子、麻搭、斧、锯、梯子、火杈、大索、铁猫儿(铁锚)之类。每遇有遗(失)火去处,则有马军奔报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汲水扑灭,不劳百姓”。军巡铺的士兵担负防盗、防火等任务,而望火楼下屯住的部队则专门负责扑救火灾。可以说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建立的消防部队。

五、辽金元时代

在辽、金、元代,也不同程度地继承了历史上以法治火的传统。如元朝刑法规定:“诸城郭人民,邻甲相保,门置水瓮,积水常盈,家设火具,每物须备,大风时作,则传呼以徇(即当众宣示)于路,有司(即有关机构)不时点视,凡救火之具不备者罪之。诸遗(失)火延烧系官房舍杖七十七;延烧民房舍笞五十;因致伤人命,杖八十七;所毁房舍财富,公私俱免徵偿;烧自己房舍者,笞二十七,止(只)坐(罪)失火之人”。元朝的扑火救灾的任务是由各地驻军负责的,如当时规定:“诸民间失火,镇守军官坐视不救,反而纵军剽掠者,”要依法查处。元朝至元十二年(1275年),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来到我国后,曾被忽必烈封为枢密副使,奉命出巡各地。他在我国住了17年后回国,在1307年问世的《马可·波罗游记》中介绍了我国元代初年包括火政管理情况在内的许多情况。所以说,马可·波罗在向世界各国介绍我国消防事业的成就上作出了重要贡献。

六、明代

明代是我国封建制度高度发展的时期,工商业获得了空前发展,因而火灾也显著增多。为了严格火政管理,减少火灾危害,刑律必须对火灾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明太祖朱元璋说过,“法贵简,当使人易晓,……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完民”。所以,明朝的刑律基本沿用唐律而有所删减。如明朝的《大明律》中规定,“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在明朝的北京和南京设置了兼管火禁事宜的城市治安管理部门———五城兵马司。五城兵马司是指东、南、西、北、中五城的兵马指挥司,各设指挥(六品官)一人,副指挥(七品官)四人,吏目一人。另外,明朝还在一些城市组建了“专司救火”的火兵部队,如在明代兵书《武备志》中指出,为了“防火发”,城中“须设兵一支,或五十名,或一百名,择城当(中)心处或寺观民寓,专司救火”。明朝的皇帝世宗朱厚熜比较重视防火,曾多次下达,“说与百姓,每每早起晚眠,小心火烛”的谕旨。明代还特别注意了工艺防火措施的采取。如在著名的明代科学家宋应星撰写的《天工开物》中就有详细的论述。在《煤炭》一文中论述了挖煤“深至五丈许,方始得煤”后指出,“初见煤端时毒气灼人。有人将巨竹去中节,尖锐其末,插入(煤)炭中,其毒烟从竹中透上,人从其下施(即用镐)拾取者”。这里所说的“毒气”即指煤窑中俗称的“瓦斯”,用竹筒将这种可燃气体排出,既能避免井下工人中毒,又可防止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又如,在该书的《硝石》一文中指出,“凡研消(指硝石)不以铁碾入石臼,相激火生,则祸不可测”。就是说,在利用硝石(硝酸钾)、硫磺、炭末碾制火药时,铁碾与石臼能摩擦生火,引起火药着火或爆炸,因而不能将铁碾置于石臼上操作,这是火药生产过程中一项极为重要的生产工艺防火措施。

七、清代

清代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末期,也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开始的时期。由于1840年外国本主义入侵后整个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有关火灾情况也出现了新的特点,火政管理情况也有了复杂的变化,有关对火政管理的法律,在《大清律》中是以明代的《大明律》为蓝本的。但是鉴于火灾多发的原因多是由于地方官府放松火禁造成的,所以,为了严明法纪,减少火灾危害,清朝加强了行政处罚。如康熙皇帝玄烨在康熙九年六月十一日的上谕中命令,“凡官员该地方有延烧房屋者罚俸三个月,延烧文卷仓廒者罚俸一年,如将钱粮文册擅藏家中以致焚烧者降一级调用”。后来在康熙二十三年四月初九日上谕中又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失火延烧房屋二百间以上者,吏目、守备降一级调用,兵马指挥、参将游击降一级留任,巡城御史罚俸一年;延烧(房屋)四百间以上者,吏目、守备降三级调用,兵马指挥、参将游击降一级调用,巡城御史降一级留任;延烧(房屋)六百间以上者,吏目、守备降三级调用,兵马指挥、参将游击降二级调用,巡城御史降一级调用”。这些措施如能贯彻执行,是可以起到对各级官员“杀一儆百”作用的。但封建衙门官官相护成风,文过饰非,欺上瞒下,皇帝的这种谕旨往往成为一纸空文。清朝的有关火事的法律条款,在以往封建刑律的基础上又充实了一些新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代消防的需要,突出的是颁发了类似于现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警律》,于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初十日(1909年5月9日)公布施行,其中规定,“违背章程搬运火药及一切能炸裂之物者;违背章程贮藏火药及一切能炸裂之物者;未经官准制造烟火及贩卖者;知前三款之犯人而不告知巡警人员者;发现火药及一切能炸裂之物而不告知巡警人员者;于人烟稠密之处点放烟火及一切火器者;于人家近旁或山林田野滥行焚火者;当水、火及一切灾变之际由官署令其防护抗不遵行者……均处十五日以下十日以上拘留或十五元以下十元以上罚金”。此外,清代还注重了民间救火会和消防警察的建设。救火会又称水会、水局、水社、水龙局等,始建于南宋年间,在清代有了较大的发展。当时北京、上海、天津的水会发展较快,河北一些县镇也较早地成立了水局、水会。如丰润县的慈善水会建于康熙年间;沧县的天一水局建于乾隆年间,天德水局和常德水会建于道光年间;青县于咸丰二年创办既济水局;文安县胜芳镇于咸丰三年创立平安、镇离两个水局,咸丰六年又创立静安水局。这些水局、水会到本世纪三十年代还继续存在,说明了它是适应当地的火灾扑救需要的。清康熙十八年,在北京的皇宫中设置了“火班”,至光绪十四年,火班的人数达到了182人。清代的消防警察始建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这是新的近代消防组织。清政府首先在天津创办警察,“于本市津钢桥以南地区,成立南段巡警总局,救火会遂由外国人手中移交我国监管,改称南段巡警总局消防队……宣统二年(1910年)改组为消防总署,下设两个分队,人员一百四十八名,并添置火力机器一架”。这就是我国历史上首先在天津建立的第一支消防警察队。光绪三十年,清政府成立巡警部,其中设警政司,下设“消防队总理”。消防队总理设立五品至九品警官三十余名。河北的保定也于光绪年间建立了消防警察队。

八、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的消防工作,虽比清朝有了很大进步,但从法制上还很不健全,不少方面无章可循,已有的消防法规往往不能付诸实施,特别是在消防处罚上,仍同封建社会一样,往往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如火灾报告制度各地并未落实,不少火灾的原因不加调查或无法查清;即使查清了火因,也往往由于涉及有权势的“大人物”,不能依法处理而不了了之。在防火工作上,虽然国民党政府有关当局也曾指出,“查消防业务,原有消极和积极之分,前者重在救护,后者重在预防,消防之救护,因赖消防人员之奋勇敏捷,积极之预防,尤得民众消防常识之充实”。而实际上,民国时期的防火工作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即使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也没有贯彻落实。就连国民党的警政当局也不得不承认,“惟是我国教育未臻普及,消防常识更属缺乏,一般民众平时未能合理之预防,偶一失慎,则张皇失措,施救无术,轻则丧失财产,重且伤及生命。且自(卢沟桥)事变以后,各地消防设备类,多破坏无遗,虽经勉力恢复,驰救难收宏效”。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反动政权忙于发动和进行反共反人民的内战,更谈不上什么“灌输人民防火常识,预防火灾发生”,因而火灾情况空前严重。

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时的消防警察作为旧警察的一个组成部分,均归当地警察厅、局管辖,全国大部分省辖市都建立了消防警察队,河北省的张家口、唐山及顺义、遵化等也都建立了消防警察队。据统计,截至1947年12月,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各省县级的消防警察队已有113个。旧消防警察队的宗旨,按当时的有关《消防警察队章程》规定是“以预防和消灭水火两灾及其它灾患为宗旨”。但是由于国民党的腐朽统治,旧消防警察也同样救火勒索民财、镇压学生和工人的群众运动。

民国时期的民间救火会在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在同火灾作斗争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有些地方救火会的组织章程愈发严密,消防器材装备及值勤房舍也逐渐改善。由于当时上海的救火会组织比较严密,消防设备甲于全国,救火经验也比较丰富,根据北洋政府内务部的指示,该会曾于1920年派出2名代表,应邀参加万国消防工程师联合会及太平洋沿岸消防队长联合会在美国旧金山召开的会议,这是我国第一次派代表出席国际消防会议。

在民国时期,除各地的消防警察和外国租界的消防队及民间的救火会外,有的近代工业企业也建立了自己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如河北省滦县的启新洋灰公司、华新纺织公司唐山厂等都于1927~1928年建立了自己的专职消防队,以便及时扑救本单位发生的火灾,可以说这两个厂的消防队是我国最早的企业专职消防队。

民国时期解放区的消防工作,在党的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在革命圣地延安,人民公安机关除对广大群众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外,为了适应革命战争和保卫根据地的需要,还组建了义务消防队。延安的义务消防队以民兵为主体,其队长、组长由公安局和派出所负责人兼任。当时尽管消防器材简陋,只有水桶等简易器具,但义务消防队通过组织灭火演习,提高了扑救火灾的能力。如1942年延安杨沟木料厂、饭馆和光华书局曾先后发生火灾,义务消防队赶赴火场后,在群众的积极参加与协助下,用浇水、破拆搬运等方法,抢救和保护了受火灾威胁的物资、房屋,减少了火灾损失。

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已有许多城市在接受和改造旧消防警察的同时,吸收了一批革命青年,组建起了新型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公安消防队伍,他们同各种火灾进行了英勇的斗争,为保卫革命胜利果实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消防工作十分重视,国务院早在1957年9月11日就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确定了“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同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发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消防行政法律《消防监督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消防监督机关的任务、权利;单位的防火责任、要求和法律责任等,奠定了新中国消防安全管理的法治基础,确定了新中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格局和框架。

在《消防监督条例》的基础上,第六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又于1984年5月11日修订并批准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形成了我国历史上第二部消防行政法律。该条例确定了我国“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火灾扑救、消防监督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使我国的消防法律更加全面和系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基础上又经过修订,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批准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形成了我国历史上第三部消防行政法律。该法继承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确立了“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根据此法律,国家有关部门还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大多数省、直辖市也结合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经人大批准颁发了本地的《消防管理条例》。

该法又于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重新修订。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使我国的消防安全管理的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根据中国经济的发展情况,政府同时加强了公安消防队伍的军事化、正规化建设。从1965年5月1日起,班长以下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1976年消防中队干部改为现役制,1983年1月全国公安消防队伍纳入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1988年12月全国消防部队实行警衔制,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同等的管理机制和待遇。另外,企业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也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为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同时,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重新修订的《消防法》还明确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范围,使建国以来消防队伍单一承担的灭火救援任务扩大为各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恢复了消防队伍的本来职能。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的管辖、职责与组织、制度建设

消防安全管理的管辖及其机构与组织、制度的建设,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再好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制度、措施,如果没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人员去抓、去落实,都会成为一纸空文。所以,要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搞好,首先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管辖范围和职责,把消防安全机构与组织、制度建设好、管理好。

第一节 政府消防安全管理的管辖与职责

一、政府消防安全管理的管辖与监督机构的设置

1.政府消防安全管理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2.政府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

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就是说,各级公安机关是消防监督管理机关。(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部设置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2)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3)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4)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政府的公安机关是消防监督管理机关,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事务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所设的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中国现行消防安全行政管理的体制结构如图2-1所示。

二、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中央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

图2-1 中国现行消防安全行政管理的体制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指国务院。消防事业的发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对于国家长治久安和促进社会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发展消防事业又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因此,全国的消防工作应当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遵循消防事业的发展规律,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

国务院应当坚持科学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总体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城乡统筹,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贯彻落实《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完善基础设施,改善技术装备,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设定“消防日”,确定每年11月9日为全国消防日。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

1.基本职责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进行统筹规划并定期部署,及时研究和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经费的投入与本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建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