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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2 17: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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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约瑟夫·马西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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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

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试读: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分科本)出版说明

我馆历来重视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从1981年开始出版“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在积累单行本著作的基础上,分辑刊行,迄今为止,出版了十二辑,近五百种,是我国自有现代出版以来最重大的学术翻译出版工程。“丛书”所列选的著作,立场观点不囿于一派,学科领域不限于一门,是文明开启以来各个时代、不同民族精神的精华,代表着人类已经到达过的精神境界。在改革开放之初,这套丛书一直起着思想启蒙和升华的作用,三十年来,这套丛书为我国学术和思想文化建设所做的基础性、持久性贡献得到了广泛认可,集中体现了我馆“昌明教育,开启民智”这一百年使命的精髓。“丛书”出版之初,即以封底颜色为别,分为橙色、绿色、蓝色、黄色和赭色五类,对应收录哲学、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历史·地理和语言学等学科的著作。2009年,我馆以整体的形式出版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珍藏本)四百种,向共和国六十华诞献礼,以襄盛举。“珍藏本”出版后,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读书界希望我们再接再厉,以原有五类为基础,出版“分科本”,既便于专业学者研读查考,又利于广大读者系统学习。为此,我们在“珍藏本”的基础上,加上新出版的十一、十二辑和即将出版的第十三辑中的部分图书,计五百种,分科出版,以飨读者。

中华民族在伟大复兴的进程中,必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面向世界,以更加虚心的态度借鉴和吸收人类文明的成果,研究和学习各国发展的有益经验。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任重道远。我们一定以更大的努力,进一步做好这套丛书的出版工作,以不负前贤,有益社会。商务印书馆编辑部2011年3月

导言

约瑟夫·马西的生活经历同18 世纪中叶英国其他著名经济学著作家——范德林特、哈里斯——的生活经历一样,都湮没无闻了,使[1]人感到很沮丧 。我们只知道1750—1765年期间他的著述很多,以[2]及他去世的时间,后者见于《绅士杂志》 的一条短讯:“约瑟夫·马西先生于(1784年)11月去世。此人在霍尔伯恩以其政治著作而闻名。”他的一些小册子是以表示敬意的方式呈献给那个时期的政治家的,这表明,他是寻求照顾的小册子作者,而不是超然的哲学[3]家, 这一印象也为当代经济学文献很少提及他的著作和观点所证实。

事实上,马西是作为目录学家而不是著作家在经济思想史上占有显赫地位的。他“花费12年多时间收集的1500多本有关商业、硬币和大不列颠殖民地的书籍和小册子”——虽然他“住在伦敦,但抽[4]不出时间和金钱来加以扩充” ——于1760年被出售,此后便散失或被密藏,具体情况如何,我们都不得而知。唯一的线索是马西本人[5]的一个简短记录 :“1760年11月,全部藏书除以下五种外均售出,即:复本、图表、法令摘要、单一的条例和论文。”

但是,马西热诚地编制一种极好的文献目录为他立下了一个丰碑,这份目录在他卖掉实际藏书以后还在修订和扩充,到1764年12月,这一“按照字母顺序和年月顺序编排的商业著作和小册子索[6]引” 并已增加到2377 条,在亚当·斯密以前,它一直是英国经济文献最有益的指南。

然而,马西在经济著作方面的志趣不仅是充当目录学家或收藏家。如果说不是从开始时就存在,那也是很快就发展到想利用他所收集的资料来撰写以下两本书,即《大不列颠商业史》和《以实际应用来说明的商业原理》。1760年马西向财政部专员和国库督察说明了为[7]什么需要编写这两本书,并为此谋求公职。 建议似乎未被理睬,但提出这个建议的呈文仍然具有意义,它说明了一种现实需要,并鲜明地提出了这样一种早期看法,即经济学原理必须以经济归纳为依据。

马西利用其未获得充分发挥的能力,在1750—1764年间逐年撰写出一系列小册子和论文,广泛论述了具有社会和经济意义的现实问[8]题。 现在重印的这本小册子是这些小册子中写得最早也是最重要的一本。它比他的其他任何小册子更多地论及经济学原理,标志着紧迫的现实问题使他成为小册子作者以前,他思想演变过程的一个阶[9]段。无论自罗雪尔 生活的年代起许多评论家就其反驳利息率与货币数量具有直接联系(两年以后休谟更为直率地批驳了这个观点,但并不更为有力)给予的盛誉是否适当,马西的这本小册子确实称得上是斯密以前有关利润的论述中的重要部分,因而,无论是信奉教条的历史学家还是理论经济学家都不可完全忽视它的内容。[10]

本版是1750年印行的马西论文的再版本。 书中保存了扉页的一般面貌,标明了原书页码,并加了几个注释。1911年11月于巴尔的摩

[1] “令人惊奇的是,这位杰出的小册子作者的个人经历竟鲜为人知。”(《注释和质疑》,1866年2月10日;丛刊第3 辑,第9 卷,第119页。)

[2] 1784年,第2卷,第876页。

[3] 笔者拥有的马西的那本《评福基尔先生的论文》(伦敦,1756年),就是呈献给汤申德勋爵的。

[4] 马西:《关于作为国家事业的商业知识的陈述》(伦敦,1760年),第1、14页。

[5] 依据贴在《索引》原稿上的一张纸条;见下注。

[6] 大英博物馆,兰斯当1049;标题为《马西的商业小册子目录》。

[7] 《关于商业知识的陈述》,第25页。

[8] 要得到表面看来比较完备的目录,可查阅帕尔格雷夫:《政治经济学辞典》,马西条。

[9] 《政治经济学原理》(英译本,纽约,1878年),第1卷,第150页注。

[10] 原版的页码如下:扉页,11,

绪言

,〔iii〕—iv.5—62,8°。这本小册子早在1758年就已绝版(马西:《关于育婴堂的进一步观察》,伦敦,1758年)。绪言

探讨为人们普遍接受和早已确立的观点,始终是一项肯定会受到反对和指责的工作,因为不仅是提出这些观点的人,而且许多赞同这些观点的人,都很可能认为他们本身会因此受到伤害。

由于这一原因,加上洛克先生具有极其卓越的才能以及确实巨大的声望,使我在他去世以后很久仍不愿对他所著述的任何部分表示异议;但是,因为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愈仔细考察愈好,所以我希望,曾经赞成洛克先生有关利息的论述的那些人,不会反对我写的东西,除非他们具有更重要的理由,而不是仅仅因为我的意见同洛克先生的意见不一致;我自以为,对世上正直的人们来说,我所写的东西不会被看做对他死后的名声缺乏敬意,因为很少有人(如果有的话)对洛克先生的尊崇能够超过我;而且,虽然我不能在每一点上同意他的看法,可是我认为,他有关硬币和商业的论述绝大部分是无可辩驳的。

熟悉洛克先生著作的每一个人一定深信,他是一个非常热爱真理的人,不会反对探讨他写的任何东西,因而我希望,谁都不会认为我擅自评论他的著述(如果他还活着,他当会容许这样做)是不适当的,因为我只是力图利用它弄清决定利息率的是什么,而在目前,这对有意在这方面使用他们的推理能力的那些人来说,也许在某种程度上是有用的,或合乎心意的。

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及其他

在威廉·配第爵士和洛克先生说明了何者决定利息率以后,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考察或许都被认为并无必要;情况是否确是如此,对此我不打算发表意见,而想让每一个人先读完我对这两位先生的观点发表的看法,然后再自行作出判断。这些观点我已收录于此,每当我需要提到它们时,我将提及引文前的数字。[1]引自威廉·配第爵士的《政治算术》和洛克先生有关利息的论文。 [2]引自威廉·配第爵士的《政治算术》,第三版,印行于1699年。 1.“贷款的利息,在50年前每百镑为10镑,40年前降为8镑,[3]

现在则跌至6镑。 但是,利息的降低却不是任何为这个目的而

制定的法律所造成的,现在只要有有力的担保,便能借到利息更[4]

低的贷款,因为利息的自然降低是由于货币增加的结果。” [5]引自洛克先生有关利息的论文。 2. “我说的自然利率,是指在货币平均分布的条件下,现[6]

在的货币缺乏情况所自然决定的利率”。 3. “我认为货币的自然利息是由于两种情况而提高的。第

一,一个国家的货币太少,与其居民彼此间的债务不相适应。假

设1万镑就足以经营百慕大的贸易,再假定最初去那里的10个移

民带去了两万镑,并把这些钱借给那里的一些商人和居民;这些

人过着超过他们的收入的生活,用掉了其中1万镑,使这笔钱离

开了这个岛。显然,如果债权人一齐收回他们的放款,商人不得

不把用在贸易上的钱拿来还债,货币就要大感缺乏;否则债务人

需钱,只好听从债权人支配,利率就将提高。但是,除非在很大

的普遍危机中,所有或绝大部分债权人同时收回放款的事情是很

少发生的,更常见到的情况倒是人们的债务增加得很多,这经常

使借款者多于可能放款的人,结果货币缺乏,利率提高。“第二种经常提高自然利息的情况是:货币太少,与全国贸

易情况不相适应。因为在贸易中,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寻

求货币,所以人们总会感到这种不相适应的情况。假定英国实有

货币100万镑,而英国人负债总数只100万镑,则货币正好与债

务相适应;但是如果贸易需要200万镑,那就缺少100万镑,货

币的价格就会提高;这和市场上任何其他商品在不能满足半数买

主的需要、每两个买主只有一个卖主的时候,其价格将会提高是[7]

一样的。” 4. “这将有利于借钱的商人。因为如果他以4%的利率借款,

而他所得的利润是12%,则他的纯利为8%,贷款人只得4%;[8]

但现在他们则是平分,各拿6%的。” 5. “任何国家向邻国借钱都是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谁也不[9]

会向外国人借钱闲置起来。” 6. “因此,如果商人的利润比他所付的利息多(肯定是这[10]

样,否则他就不会进行贸易了),……” 7. “我们很难不认为要想经营任何国家的贸易,至少得有[11]

劳动者年工资的1/50、地主的年收入的1/4和经纪人 的年收入

的1/20的现钱。我们说特殊低的情况吧,至少也不能少于上述数

字的一半,也就是说现钱如少于劳动者年工资的1%、地主年收

入的1/8和经纪人年收入的1/40,就不能推动贸易的齿轮,使商

业处于有生气和繁荣的状态。任何国家的现钱如果少于这种比例,

那么,缺少得越多,它的贸易由于缺钱而受到的损害和阻碍就必[12]

然越大。” 8. “那时也许会发生这样的事:去年可以买1蒲式耳小麦的

半盎司白银,今年只能买1/10蒲式耳小麦:去年可以买3蒲式耳

燕麦的半盎司白银,今年仍能买1蒲式耳燕麦;同时去年能买15

磅铅的半盎司白银,今年仍然能买同样数量的铅。所以在同一时

期,白银对小麦说,就只值它过去价值的1/10;对燕麦说,值它

过去价值的1/3;而对铅来说,则和过去价值仍然相等。“所以利息的降低或提高,既不能直接使英国的土地、货币

或者任何商品比过去增加或减少,也就完全没有改变货币相对于

商品而言的价值。因为这种价值的尺度只是数量和销路,而它们

是不会因利息的改变而立即改变的。只有在利息的改变在贸易中

影响了货币或商品的进口或出口,从而使它们在英国的比例与过

去不同时,利息的改变才和能够促进或阻碍贸易的其他一切事物[13]

一样,可能改变货币相对于商品而言的价值。” 9. “第一,土地的价值在于它能经常生产可销售的商品,

从而每年带来一定的收入。第二,商品的价值在于它们作为可携

带和有用的东西,可以通过消费或交换而提供生活的必需品或享

用品。第三,货币有与上述二者相当的双重价值。首先,它可以

通过它的利息而对我们提供一种年收入,在这一方面,它具有土

地的性质(土地的收入称为地租,而货币的收入称为利息)。”

[14] “其次,货币通过交换,可以使我们得到生活的必需品或享[15]

用品,所以它有一种价值。” 10. “因此,在买卖中货币和其他商品居于完全相同的地位,

并且服从完全相同的价值法则。现在让我们看一看货币如何由于

产生一定的年收入(我们称之为利息)而具有与土地相同的性

质。土地天然地能产生出一些对人类有益的新东西,而货币是一

种不生不长、不能产生任何东西的物品。但是它却能通过契约把

一个人的劳动的报酬转移到另一个人的口袋中去。造成这种情况

的原因是货币的分配不均等;分配不均等对土地的影响和对货币

的影响是一样的。如果我手中的货币多于我能或愿意用来进行买

卖的货币,我就能把它借出去;如果另外一个人需要在贸易中使

用更多的货币,他就愿意借钱。但是,他为什么要支付利息呢?

其理由和借地人为租用你的土地而付给你地租是一样的。正如土

地分配不均(你所有的土地比你能够或愿意耕种的多,而别人不

够用)使别人租用你的土地一样,货币分配不均(我所有的货币

比我能够或愿意使用的多,而别人不够用)使别人借用我的货

币。因此,我的货币在贸易中由于借款人的勤劳,可以为他产生

出6%以上的收益,正像你的土地由于租地人的劳动可以产生出

大于他所付地租的成果一样。所以货币正和土地一样,应该得到[16]

一种年租金作为报酬。” 11. “假定小麦的数量相对于其销路而言没有改变,那么,

造成小麦价格改变的只能是国内货币数量的改变。如果你改变任

何一面的数量或销路,你就立刻改变了价格;可是世界上任何其[17]

他方法都改变不了价格。” 12. “提高货币的自然利息的因素和提高地租的因素是一样

的,就是说,它要能够每年为使用它的人带来更多的所付租金以

外的剩余收入,来作为他的劳动的报酬。在土地上造成这一情况

的,是土地产品的数量加多,而其销路不变,或其数量不变而销

路加多。但是那使借钱者利润增加的因素,是货币数量与贸易相

比即与一切商品的总销路相比减少了,或后者与前者相比增加

了。“由于货币能够通过利息产生出这种年收入,它的自然价值

就取决于和全国贸易总量(即一切商品的总销路)成比例的全国

当时流通的货币总量。但是在和任何一种商品交换时,货币的自

然价值是与这一商品及其销路成比例的国内贸易货币中用于购买

这一商品的数量。因为虽然某一个人的需要或需求(不论是对货

币或任何一种商品的需要或需求),可以使他为得到货币(或那

一他所需的商品)而付出较高代价,但这只不过是一个特殊事[18]

例,它并不能改变这一固定的和普遍的规律。” 13. “假设把小麦作为一个固定尺度,就是说和其销路成比

例的小麦数量经常不变,我们将发现货币也和其他一切商品一

样,其价值可以发生同样的各种改变。英国的小麦的确是最近于

一个固定的尺度,这要把亨利七世时代的和现在的小麦与其他商

品、货币和土地年收入对比一下,就可明显地看出了。假使在亨

利七世的第一年时,某人对某甲以每年每英亩六便士地租租出

100英亩土地,对某乙以每年每英亩1蒲式耳小麦地租(那时1蒲

式耳小麦大概卖6便士左右)租出100英亩土壤和年价值都和上

一片土地相同的土地,那么地租就是相同的。所以,如果这些租

约是对未来年代有效的,那么过去每英亩只出6便士的人,现在

要付年租金50先令,而那个每英亩付1蒲式耳小麦的人现在将付

年租金25镑左右;后一数字接近于土地的年价值,如果这片土

地现在出租的话。其所以如此,是今天世界上的白银是那时的

10倍(西印度群岛的发现使白银丰富了),所以白银现在只值那

时的1/10;这就是说,白银现在和产量对销路之比与200年前相

同的任何商品交换时,都只能交换当年数量的1/10;而在一切商

品中,不改变这种比例的以小麦的可能性为最大,因为在英国和

在世界上这一部分地方,小麦是最普通的经常食物,不随风尚而

改变;它不是由于偶然而生长出来的,而是取决于农民播种的多

少,而农民又精打细算,在扣除上年的剩余以备来年之用以后,

要使产量尽可能与消费量相适应,或使消费量与产量相适应。尽

管某一年年成好坏可能使小麦的产量与上一年或下一年大不相

同,可是如果把7年或20年合在一起看,它的产量是比任何其他

东西都更能与其消费量相适应的(人们研究和确定小麦消费量比

研究任何商品的消费量都更为精确)。所以世界这一部分的小麦(或任何其他国家的主食谷物)是在较长时间内衡量商品价值改[19]

变的最适当尺度。” 14. “假设英国和荷兰之间的贸易差额相等,但是荷兰的货

币比英国的多(从荷兰的自然利率低和英国自然利率高可以看出

这点,从荷兰的一般食物和劳动力价格昂贵和英国价格便宜也可[20]

以看出这点)。” 15.“富裕的人不会把他的土地变成现钱以图获得更大的利

益,这种例子太少见了,所以在考虑卖地者的人数时,可以不去

考虑它。“我认为在伊丽莎白年代里(那时谨慎、节俭和勤劳使得英

国的财富与日俱增),土地之所以能保持它的价格,并能按高于

货币利息的年收益折算售价,原因就在于此,而且那时兴隆的商

业需款孔殷,使自然利息比现在的高得多,而议会以法律规定的[21]

利率也高些。” 16.“有些人认为高利率对贸易不利,但是如果我们回顾一

下,就会发现英国从来没有像伊丽莎白、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

时代那样繁荣,流入英国的财富也从来没有那时那样多,而那时

的利率是10%和8%。我不预备说这些情况是由利率造成的。我

却认为我们企业的繁荣造成了高利率。因为那时每一个人都极力[22]

想得到货币以便把它用到有利的商业中去。” 17.“的确,如果我们的货币非常多,每个人在贸易中能用

多少就能以4%的利率借到多少;不,哪怕是人们能用多少就能

以6%的利率借到多少,那么,我承认这对于英国是好事情,我

很希望能够如此。但是即使在利率为6%时,借钱的人已经远远[23]

多于放款的人了。”

从这些引文中可以看到,洛克先生认为,自然利息率一方面决定于一国货币量同一国居民相互间的债务之比,另一方面决定于一国货币量同一国商业之比;威廉·配第爵士则认为,自然利息率只决定于一国货币量;因此,他们只在债务这一点上有不同意见;因为他们有关货币的表述虽有差别,但其含义显然相同。

洛克先生也提及商业利润具有提高利息的作用,因为引文16中,他用商业利润来说明伊丽莎白女王在位时代的高利率;但是另一方面,他又提出它们决定于货币量同商业之比,因为(引文12)他说,“那使借钱者利润增加的因素,是货币数量与贸易相比即与一切商品的总销路相比减少了,或后者与前者相比增加了”。由此可见,他认为,货币同商业之比不仅决定利息,而且也决定商业利润。

上述这些就是那些先生的观点,而这些观点我本来也会持有,即使从一些经验看来它们不一定符合实际情况;但是,当我发现洛克先生有关债务比例的论点与应当与其一致的事实相抵触,并发现,就货币比例而言,其主要论点与洛克先生本人作为最合适的经验提示的那种经验相矛盾时,我的意见就不得不同这些论点发生分歧。

论债务比例

“我认为货币的自然利息是由于两种情况而提高的。第一,

一个国家的货币太少,与其居民彼此间的债务不相适应。”(引文3)如果债务像洛克先生所认为的那样,对自然利息具有如此重大的影响,人们就可以合理地料想现在的自然利息率会比150年以前高一半以上;因为如果那时这一岛国的居民彼此负有的债务是利息率高达每年10%的主要原因,则其后在这一方面发生的变化(私事和公务一样)应当是致使自然利息率高于而不是低于那一利息率的原因。

目前私人的奢侈和浪费远比过去普遍;而它们不可能在债务不增加的情况下增长;而且就公债而言,国家的状况比150年以前更糟,几乎不可相提并论;因为当时国库岁入通常能支付日常费用,而现在,也是许多年以来,由于频繁抵押,政府所欠的债至少比人们一直料想在任一时期可以支付的国内硬币多一倍;不容置疑,这笔债的较大部分是欠本国居民的;因而,就现在的利息率而言,如果可以由这一时期的公私债务同我们祖先的这些债务的对比作出某种推断,那么,按照洛克先生的法则,利息率应当高于150年以前。如下推测似乎并不过分,即这样的债务负担必然会使利息率上升到20%,而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可以设想利息率会低于15%,这种利息率是许多年来人们所支付的利息的整整三倍,这充分表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相互间的债务同他们居住的那个国家的利息率具有多么少的关系。即使在较狭窄的意义上理解这个观点,也不会有多大不同;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尽管1740年以后国债已由4500万镑增加到7800万镑(根据[24]最近出版的一本题为《论降低土地税》 的小册子中刊载的情况),但一般地说,私人之间通行的利息率现今和那个时期大致相同。确实,对政府来说,现在的利息率比10年以前要高一些,其原因我将在讲到政府信用时尽力加以说明。这里我只想说,对私人来说,突然收集巨额货币肯定会使利息率上升,正像购买大量小麦会使小麦的价格上涨一样。到此为止,我赞同洛克先生的意见。但是,由上述可见,当引起这种上升的需求得到满足时,利息很快会回到它的自然利息率上来,因为货币在发生普遍危机或公众急需时所具有的价格,不能称为自然利息率,正如一个人在急需小麦时所同意支付的价格不能称为小麦的自然价格那样,因为此时卖主会利用买者的急需而索要高价,或者说,此时卖主不能求助于法律迫使买者支付这种高价。

有人也许会说,我通过引入公债,而对洛克先生的观点作了过多的引申;但是这种引申只是言辞上的,而不是事实上的;理由是,固然洛克先生所说的是“居民彼此间的债务”,但政府欠国内私人的债务,或者更确切地说,一部分国民所欠其他国民的债,同人们所能列举的任何债务一样,也是居民彼此间的债务,与其他债务的区别只不过是有很多人而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保证偿付这种债务。

至于洛克先生为支持他的见解而作出的假定,就债务在这方面的影响而言,恕我直言,我既不认为它是正确的,也不能赞同他据此所作的结论。

假设携带两万镑到百慕大岛去的10个最初的移民,不知道在这个岛经营商业需要多少货币,是很自然的;但是,当他们到达那里,发现他们所带来的货币比能够加以利用的货币多一倍时,他们会将其中的一半送回自己的母国,或者送到这些货币可以找到用途的另一殖民地或地方,这样想也同样是很自然的;因为哪里有这样的国家呢,它拥有1000万镑货币,在仅仅需要500万镑的时候,不像我们所知荷兰人和瑞士人所做的那样,将多余的货币借给外国人。或者说,哪里有这样的商人、移民、农场主或制造业者呢,他拥有2000镑而只有1000镑能够找到用途,但不将其余的1000镑借给他的一些邻人,或用它来购买某样东西。毫无疑问,我们不能认为,会有人(更不能认为会有许多人或全体国民)如此轻率地行事。

但是,如果这些移民竟然违背自己的利益,将两万镑全部留在这个岛上,那么,对他们来说,将它们全部贷出取息大概是不可能的,除非假定居民们缺乏通常的理解力,即虽然他只需要100镑,可是愿意支付200镑贷款的利息,而这是为了使两万镑全部在这个岛的人们中贷放所必须做到的。因此,洛克先生的假定的这一部分在任何地方都不可能是真实的;这同他本人在另一地方所说的也不一致,因为他说(引文5),“任何国家向邻国借钱都是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谁也不会向外国人借钱闲置起来。”对此,也许还可以加上:谁也不会向邻人借钱闲置起来,因为借不借钱,不是取决于能够放款的那些人,不管是外国人还是本国人,而是取决于是否缺乏货币,即,当人们需要货币时,他们不仅乐于从能够贷款的外国人那里借取,而且在有必要时,也会向邻人借钱付息。

从洛克先生另一部分有关浪费的假定看不出他是指一切个人借款者的浪费,还是仅指他们当中较大部分人的浪费;实际上,了解它是在哪个意义上使用的也不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虽然后者由于是最合理的,因而是最有可能的,可是就结论来说,不管从前一种意义上来理解还是从后一种意义上来理解,它几乎是一样的。因此,我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一种一般的浪费,而不是洛克先生所指的普遍浪费;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让我们研究一下,由所假定的情况可以就利息率的变动合理地作出什么结论;所假定的情况是,前面提到的两万镑中的1万镑被过着入不敷出生活的借款人浪费掉了,而流失于岛外。

洛克先生说(引文3),“显然,如果债权人一齐收回他们的放款,商人不得不把用在贸易上的钱拿来还债,货币就要大感缺乏;否则债务人需钱,只好听从债权人支配,利率就将提高。”被要求还债的人会感到货币不足,这无疑是真实的;因而,对欠债200镑而仅有100镑可用来还债的一个人来说,货币当然是急需的,而将货币借给这种人会有高额报酬,也是很自然的。但仍有必要进行比这更好的论证来说明利息会提高;因为放款者在利息的名义下收取的那种报酬的一部分,在具有损失(贷款)危险的一切情况下,是一种风险报酬,而不是利用(贷款)的报酬;而由于在借款者奢侈浪费把一半借款挥霍掉的地方,存在着损失(贷款)的很大风险,因而这种借款者支付的很大一部分报酬,也就当然是一种风险报酬,而不是利用(贷款)的报酬。因此,将它称为利息,就像要将如下一种保险费称为利息一样不恰当,这种保险费是商人为给他的船只或商品保险以防海损或敌人侵犯而交给承保人的。所以,这里在高利息的名义下所隐藏的,实际上并不是利息,而是对利用和风险两者的共同报酬;它可以像称之为高利息一样恰当地称为高保险费,因为它既像前者又像后者。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要把这些浪费者为借款支付的报酬称为利息,并以之作为利息的标准,那就得先从中扣除放款者得到的风险报酬,然后才能这么做;而如果我们知道一个贵族凭借他的土地,或者一个声誉好的大商人或小商人凭借他的债券或票据(我选用这些作为靠个人实物担保决定利息率的标准)能够按什么利息率借钱,则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确定风险报酬,因为我们只需从其他的人所付的利息率中减去上述贵族、商人或制造业者所付的利息率,其余数就应当是风险的报酬;而如果对百慕大的居民所支付的报酬采取这一方法,我们就可以得出实际的利息率。

那么,假定10个最初的移民带到那里的两万镑原先是按每年5%的利息率借给这个国家的商人和居民,而在要求还债,并发现这笔钱的一半已被挥霍掉而且流失于岛外时,就立即坚决要求所有那些把所借金额的一半或更多的钱已经挥霍掉的人加付5%的报酬;这就可以说利息率已上升到10%吗?当然不能这样说,不仅从已经说过的那些,而且从有声誉和精明的那部分居民仍能按那种利息率——即过去的5%——借到钱,都可以看到,情况显然相反。这是因为,如果人们的欠债多到他们所能偿还的金额的一倍,被认定为利息上升的原因,则这种上升无疑应当局限于这些挥霍者,而丝毫不会影响量入为出的并能偿还债务的其他一切人(虽然对他们的事务或许不无损害)。因而,挥霍者所支付的这种10%的高额报酬——按照洛克先生的说法,它全部被称为利息——实际上只有一半是利息,另一半是风险报酬或保险费,而不是利用(贷款)的报酬;从而,洛克先生所作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利息将会提高的结论,肯定是错误的。

用这种人支付给借款的报酬来论证利息,不能说是正确的,因为这引入了不诚实或挥霍的因素,而在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有不诚实或挥霍的。因为要在道义上和商业上具有偿还的确定性,就必须凭借个人担保借款,而在不诚实或挥霍之风盛行的地方不可能是这样,因此,或者是,在有关利息的所有考虑中,一切比由于人世沧桑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的风险更大的风险都必须被全部排除在外;或者是,偿付或不偿付的可能性在绝对的确定性程度上有多少差异,就必须认可在一个国家内同时存在或可能存在多少种利息率;因为按照使某一种程度的挥霍得以(在研究利息问题时)被考虑的同一法则,其他任何程度的挥霍也都应当被考虑在内;对所有的人来说,这样一种推论法之荒诞无稽是显而易见的。

在大不列颠,个人担保贷款的利息率现今约为5%,但是,如果在靠他们个人的担保借钱从事贸易而浪费掉其中一半的这种人当中,就贷款的利息率进行调查,就有理由相信,他们会说利息率超过5%,或者更确切地说,谁也不愿把钱借给他们;二者必居其一,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可以说明,洛克先生所讲的情况同他所作的结论不能相容。

即使这样的人借不到钱(事实上他们多半也不能如愿),也不应认为他们是在做力所不及的事情;从世人的一般行为来看,很明显,在借钱或长期保留他们过去所借款项的剩余部分方面,他们的际遇也会是这样;因为什么人会愿意凭个人担保借钱给某人,如果他知道这个人大肆挥霍,以致胡花掉以前借自另一人的款项的一半?或者什么债权人发现他所出借的款项的一半已由于一个借款者的挥霍而被滥用掉,还会以得到这个人可以付较高利息(如果法律不禁止收取高于5%的利息)的允诺来自我安慰,而不通过法律的帮助,把他仍有权取得的他的那一半贷款弄到手?情理和经验表明,既没有也不会有这种人;或者至少可以说,即使有这样的人,他们的人数也非常少,不能把他们的行为当作世人的一般行为来引证。

一国居民之间的许多借贷,不是货币匮乏或不足的结果,而是货币分配不均的结果;如果一国的财富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就自然会产生许多借贷,因为财富的充裕诱引大多数人考虑舒适和享乐;为了实现这一切,他们不是自己使用自己的货币,而是把自己的货币借给别人去营利,让别人把这样得来的利润拿出一部分交给货币所有者。但是,如果一国的财富平均分配给许多人,以致国内很少有人能够靠把货币投入商业的办法来供养两个家庭,那么,就只能有很少的货币借贷了:如果两万镑属于一个人,它就会被贷出,因为它带来的利息足以供养一个家庭;如果两万镑属于10个人,它就不会被贷出,因为它的利息不能供养10个家庭。

也许可以说,债务数额对利息率当会产生影响,因为在过去两次大战期间,政府几乎每年都为凭借财政收入借入的货币偿付较高的利息;我承认政府确实支付了较高的利息,但同时我不能认为,利息的增加是债务增多造成的,因为那样利息当会持续提高,直到债务偿清为止;它没有出现这种情况,而是在和平恢复后不久就又下降了。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债务数额以外的某种理由,来说明政府为什么要为借款偿付较高的利息,因为债务数额不能解释这个问题。

政府的信用同商人的信用是一样的,商人的信用随着其贸易的兴衰而升降:如果一个国家卷入一场大战,而战争看来很可能失败,或者胜败难以肯定,政府信用就会降低,有时甚至还低于一个贵族或商人,如同威廉国王统治时期和1745年的最近一次叛乱时的情况一样,当时政府为借款偿付的(利息)高于私人;其原因是很自然和明显的,那时政府信用的基础(即政府担保)不仅因为对外战争,而且因为国内叛乱而受到了削弱,因此,表面看来,富人在那时似乎认为政府担保不像私人担保那样可靠;不管他们的理解是否正确,都绝非问题所在;只要有钱可以出借的那些人当中有人这样认为,那就够了;[25]而从觊觎王位者的叛乱幸而失败 以后政府可以以低于1745年的费用借款来看,很明显,许多人是这样想的,尽管同法国和西班牙的战争持续进行,国债也在增加。

如果我们从政府信用的这种低落出发,观察一下政府信用在社会安全和公认的政府都久远地脱离了一切明显危险的持久和平时期的情况,就会发现它远高于私人信用,如同过去它曾大大低于私人信用一样。于是,政府可以以低于贵族或商人的费用筹集到款项;这不仅是因为其担保更为可靠,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它比私人提供的担保更为广泛地为人们所了解。我国的全体居民和其他许多国家的居民知道,我国政府一直是守信用的,并且知道,他们借钱给我国政府,同借钱给其他任何国家一样安全(如果不是更安全);而这一点,加上荷兰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利息率较低,就是使我国政府在和平时期,甚至在战时的某一时候能够以比国内的私人所需花费者为少的费用——或者换句话说,以低于这个国家的自然利息率的利息率借到钱的原因。

我们就政府方面所作的说明,在某种程度上也适用于东印度公司,这家公司的信用很高,因而它能以比私商、土地贵族甚至政府所[26]需花费者为少的费用借到钱;确实,它的债券借以发行 的条件对此所起的作用不小,因为这种债务被认为是附息现金,因而为银行家和其他许多富人提供了很大方便,这些人无法忍受或不愿其资金被这样使用,以致不能立即或在短时间内提取出来。缺乏这种方便会迫使这种人把大量硬币留在身边,闲置不用,或者很可能使他们不得不比现在更多地从事贸易,或比现在更愿意按较低的利息率把钱借给别人从事贸易;但在这里我不打算讨论这一问题。

既然讲到政府借款,我就不能略而不谈政府守信用带来的好结果;我认为它至少把国家从毁灭中拯救了过来,因为很难想象,假如荷兰人和其他一些国家的人不能贷款给我们,威廉国王、安妮女王和现今国王陛下借来进行战争的好几百万镑怎么能够借到手,或者说,如果荷兰的利息不比我国的利息低得多,他们怎么能够按照国家采取适当措施就能予以偿还的条件得到借款。应当承认,这种借款无论对我国的商业多么不利,但对整个大不列颠还是十分有利的。毫无疑问,只要我国政府继续守信用,我国政府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就总能从外国人那里得到帮助,这是很值得考虑的;因为要是有公共需要,而国外对我国政府是否能够或愿意维持国家信用心存疑虑,政府就会不得不在国内大量举债,以进行对外战争;这就会使国家的各种事务产生混乱(我希望在这里永远看不到这种混乱),而在国内所借到的钱最终很可能满足不了需要。

让我们回到原来的题目上,我认为,由于前面提及的原因,政府在某一时期能以比法定利息率低2%的利息率借到钱,而在另一时期则不得不支付比法定利息高2%的利息,而与此同时土地贵族、商人或制造业者(自然利息是由这些人决定的)所付的利息却不比法定利息高1%,也不比法定利息低1%。就整个时期而言,许多人总是按同一种利息率付息,这种利息率要么是方才提到的那些利息率中的一种,要么是某种居中的利息率。因此,不能由政府在任一时期据以付息的利息率来恰当地对利息率作出任何推断,因为所推定的利息率常常与这里的自然利息率不相符而不是相一致。它们保持同一步调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一场可怕的叛乱或者使政府面临更迭危险的战争,会降低政府的信用,致使其低于私人的信用,特别是在巨额款项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的时候。每个人只要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就会很自然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除非人们的个人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得到维护,否则政府就不能存在下去,除非他很积极地支持争端的失败一方,否则,无论政府发生什么变动或剧烈的变革,他的产业或财产都不会被取走,因而,假如他因为借钱给政府而冒有丧失财产的危险,他就会得到与此相应的、除他应得利息以外的风险报酬。相反,在和平时期,或者在没有进行危险的战争,而荷兰等国的利息又比国内低的时候,政府总是能够以低于本国自然利息率的利息率借到钱,只要国家信誉得到坚决的维护,国债也由于节俭地管理国库岁入而没有增加到无法清偿的限度,它们都是维护政府信用的要素。然而,不管迄今政府一直在国内外得到并且可以指望以后总是会得到同它的意图的正义性相当的一定程度的信任,但是信任总是会随着实现政府意图的难易程度而增减;因为贷款者在放款以前,不仅要弄清借款人是否诚实,而且还要弄清借款人是否有能力还债,而且在某种程度的风险显露出来的时候,必定会让借款人支付较高的利息,不论借款人的意图多么好;我倾向于认为,这一因素会使某些人不像10年前那么愿意按3%的利息借钱给政府,因为当时国债不到3000万镑。

我知道,有些人十分强调国债的偿还,并且说,如果国债得到清偿,通过将较多的货币投入贸易,会使利息大大低于现在;但是,如果我们少许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就会发现,国债的偿还十之八九会提高而不是降低利息率;也不会使较多的货币投入贸易,而会使已经投入贸易的全部或大部分货币流出国外;因为欠外国人的公债必须以铸币或金银块偿付,这种铸币或金银块必须由英国或者对我国负有债务的其他一些国家运送,除此以外,别无他法。

假定欠荷兰、瑞士等国的2000万镑国债必须在20年内偿还;这不会使较多的货币投入贸易,而只会从贸易中取走那么多货币,因为没有多少理由可以认为,总贸易差额能够弥补货币的不足,特别是在每年要输出的这100万镑上加上尚未清偿的那部分债务的利息(这笔钱也要送到国外)的时候,因此,如果说利息在某种程度上依用于贸易的货币数量而定的话,那么,在外国人借给这个国家的钱全部偿还以前,由于国债减少,利息必然提高而不是降低。

我也想不出有什么理由可以认为,这部分公债得到清偿以后,欠大不列颠人的另一部分公债的偿还,会使利息率有所降低;因为偿还国内的公债不能在国内原有的货币以外增加投入贸易的货币,而属于国家并且打算如此使用的一切货币都早已进入贸易。确实,如果国内有金银矿,政府可以从那里随意提取一定数量的金银来偿还国债,则国债的清偿无疑会使较多的货币投入贸易;但是,因为政府既没有这种矿山,除了靠赋税,以及向国内的土地、生产或消费的商品征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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