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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6 03: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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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彦福,丁慧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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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

最新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试读:

前言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而税收同成本费用一样都是企业利润的减项。与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而努力控制成本、节约费用一样,企业也希望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纳税支出。于是,如何进行合理的避税筹划也渐渐成为企业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特别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广大企业都意识到只有更加深入地认识避税筹划,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凸显竞争优势,提高竞争力。

合理避税,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一个新鲜的概念,但是如果提到偷税逃税,人们立刻就会想到是某些人利用伪造、变造、隐匿账簿等手段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合理避税与这些违法行为是截然不同的,它是纳税人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事先对经营活动等进行筹划,从而实现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它的最大特点就是合法性,至少是在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范围内,而客观上又一样能够实现税收负担的最小化,为企业取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但是,由于合理避税活动和偷税逃税往往只有一步之遥,而且广大企业对合理避税筹划又缺乏一个清晰而完整的认识,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因为一个细微的疏忽,不经意间就从合理避税的领域踏入了偷税逃税的行列,有人甚至会因此锒铛入狱,在人身和财产方面都造成了诸多不必要的损失。

本书通过对社会上各个行业有关合理避税的最新案例进行分析解读,在为企业详细介绍各种行之有效的合理避税技巧的同时,将新近出台的法律法规也一并作一解读,使读者在阅读之后,既能够掌握各种有效的避税筹划方法,又能够准确地把握法律的尺度,从而在实际的工作中能够严格地确定合理避税与偷税逃税行为的界限,以免步入避税筹划的雷区。

本书分为两部分:第一章为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合理避税的定义、原则、开展合理避税活动的思路与技巧等,为读者呈现出一个完整而准确的合理避税概念;第二章及之后各章为本书的第二部分,也是核心部分,是以行业性质的不同为标准,将大量翔实的合理避税案例划分开来,以期各个行业的企业能够迅速地从中找到本行业所需的切实可用的合理避税思路与技巧。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而合理避税也是各行各业应有的权利。希望本书能够为您的纳税筹划工作提供帮助,成为您进行合理避税筹划活动的向导!

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虽然编者做出了努力,但是囿于条件,加之编者水平有限,难免会有一些纰漏和错误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者第1章合理避税是各个行业的权利1.1 开始认识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的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

研究避税的缘起,不难发现,避税是当初纳税人为抵制政府过重的税政,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进行各种偷税、逃税、抗税等受到政府的严厉制裁后,转而寻求更为有效的规避办法的结果。纳税人常常会发现:有些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受到了政府的严厉制裁,损失惨重;而有些纳税人则坦然、轻松地面对政府的各项税收检查,顺利过关,不受任何损失或惩罚。究其原因,不外乎这些聪明的纳税人(包括法律顾问)常常能够卓有成效地利用税法本身的不完善,顺利而又轻松地实现规避纳税或少纳税而又未触犯法律。

避税是一种非违法的行为,针对这一行为征管机关只能采取堵税法漏洞、加强征管等反避税措施,而很难对其进行处罚。因而,通过法律来禁止避税筹划是不可能的,纳税人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避税筹划也是客观存在的。

现实中存在的税收政策漏洞,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按税法原理应该征税的行为,税法没有规定征税,实际中也没有征税;第二种是税法规定应该征税,但实际中难以操作而没有征税;第三种是税法规定比较模糊,人们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不同的选择。随着税法和征收管理的不断完善,这种靠利用税收政策漏洞搞税收筹划的空间将变得越来越小。

避税筹划在前提上是不违法的,所以筹划者必须非常透彻地研究税法,找出其中的漏洞加以利用。但有些避税行为可能会受到税收机关的反对,而国家立法机关也会及时把握这些动向,能清楚地认识到税法的缺陷,从而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1.2 从不同角度来看合理避税

避税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从法律的角度,可以将避税分为顺法意识避税与逆法意识避税;按避税涉及的税境分类,可以分为国内避税和国际避税;按避税针对的税收法规制度分类,还可分为利用选择性条款避税,利用伸缩性条款避税,利用不明确条款避税以及利用矛盾性条款避税四种。从法律的角度分类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避税行为分为顺法意识避税和逆法意识避税两种类型。(1)顺法意识避税活动及其产生的结果,与税法的法意识相一致,它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或削弱税收的职能作用,如纳税人利用税收的起征点避税等。(2)逆法意识的避税是与税法的法意识相悖的,它是利用税法的不足进行反制约、反控制的行为,但也并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

避税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其既得利益的手段。避税并没有、也不会、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税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

必须指出,避税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的“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国家针对避税活动暴露出的税法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措施,也是国家拥有的基本权力,这正是国家对付避税的唯一正确的办法。如果用非法律的形式去矫正法律上的缺陷,只会带来诸多不良后果。因此,国家不能借助行政命令、政策、纪律、道德甚至舆论来反对、削弱、谴责避税。退一步说,即使不承认避税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经济行为,但它肯定是不违法、不会受法律制裁的经济行为。“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按避税涉及的税境分类(1)国内避税。国内避税是纳税人利用国内税法所提供的条件、存在的可能进行的避税。一般情况下,从事国内避税比国际避税要容易些。(2)国际避税。国际避税比国内避税更普遍、更复杂。纳税人的避税活动一旦具备了某种涉外因素,从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产生联系,就构成了国际避税,即国际避税是在不同税境(国境)下的避税。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很多,从纳税人的角度当然是为了追求企业(公司)利润。从客观条件看,主要是因为各国税制存在的差异(税收管辖权、税率、获利机会等),税收的国际协调不够,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以及税收方面的合作、协定不同,有的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在税收上制定了一些特定的优惠政策,加之各国税收征管的力度不等,这些都为国际避税提供了机会。按避税针对的税收法规制度分类(1)利用选择性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中某一项目、某一条款并列规定的内容,纳税人从中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内容和方法,如纳税期限、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2)利用伸缩性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中有的条款在执行中有弹性,纳税人按有利于自己的理解去执行。(3)利用不明确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中过于抽象、过于简化的条款,纳税人根据自己的理解,从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去进行筹划。(4)利用矛盾性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内容,纳税人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决策。

上述几种避税行为,有的可以使纳税人实现永久性避税(只要税法不修改),给企业带来长远利益;有的则仅使纳税人利用了时间差,暂时递延了纳税义务(财务会计上是先发生递延税款贷项),使纳税人获得资金运营上的好处,因为这等于企业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且,暂时性的避税利益也可能转化为永久性利益,如国家在该期间修改了税法,并对已实现的暂时性避税利益不再追溯。因此,企业要根据各种条件随时注意变化的各种情况,运用可能运用的一切避税形式寻求企业利益。1.3 合理避税的原则合法或不违法原则

进行合理避税,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合理避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合理避税的最基本原则或最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保护性原则

由于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率、征收率不是单一税率,有的税种还有不同的扣除率、出口退税率。纳税人要避免多缴税款,在兼营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时,在出口货物时,在同时经营应税与免税货物时,要按不同税率(退税率)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它与财务会计的设账原则不同);在有混合销售行为时,要掌握计税原则。另外,由于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抵扣制,依法取得并认真审核、妥善保管专用发票是至关重要的。对纳税人来说,这都是保护性的措施,否则,不但不能减轻负担,还可能加重税负。时效性原则

时效性原则体现在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如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与抵扣时间、销售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出口退税申报时间、减免税期限等,都有时效性问题;再则,程序性税法与实体性税法如有变动,遵循“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也是时效性问题。整体综合性原则

在进行一种税的合理避税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综合衡量从小的方面说,眼睛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上,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是否可能多缴?因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而且从另一个角度看,税款支付的减少不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例如某些设在我国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逆向转移到境外高税区,为的是逃避外汇管制,追求集团总体收益而非税负最轻。最理想的当然是“节税”增收,如果有多种税收选择,总体收益最多但纳税并非最少的方案,也应视为理想的方案。就是说,合理避税要算大账。选优弃劣,避害取利,始终是合理避税的根本原则。1.4 合理避税筹划是企业的权利

首先,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关税的逐步调整,国内市场上民族企业和跨国企业一起在竞争,而跨国企业经过几十年的磨炼,尤其是在避税筹划方面已经领先一步,这就要求国内不论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要尽快掌握避税筹划方面的技能,以达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的目的。

其次,企业的发展需要加深对合理避税筹划的认识,把其放到一定的地位。回顾跨国企业的发展历程,一开始为地方性小企业,经营范围窄,经营地点固定,人员少,业务量也相对较小,逐渐发展壮大为地区性企业、区域性企业、全国性企业和跨国企业,这时经营范围由少变多,分支机构遍布全国乃至世界各地,销售收入屡屡登上新的数量级。企业的发展过程,必然会遇到税收问题,而且税收问题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复杂。一般来说,小企业是从与一个地区的一个税务机构打交道,逐渐发展成与不同地区的税务机构就税收的方方面面进行沟通,最后发展成为跨国企业时,要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税务机构接触。这就需要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把税收放到一个不可小视的地位。

新建立的企业往往一开始只是考虑产品的市场问题,而把税收问题放在一边,当运作一段时间后,每次预缴所得税时才发现要把一部分利润上缴国家,这时才真正意识到合理避税筹划的重要性。很多企业都会经历这样一个过程。现在跨国企业一般有税务顾问或自己企业的税务经理,负责企业的税务事宜,为企业提供避税筹划。

企业的自身发展也需要不断加深对合理避税筹划的认识。现在,跨国公司投资时,不仅考虑当地的税收环境,而且更多地研究该行业的税收变化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变化趋势,以期达到一种动态管理的目的;同时,还研究适合该地区或国家的税法精神下的企业经营战略,如如何构建自己的组织系统(分支机构)、产品链各环节的定价等等。

以上是从企业的角度分析合理避税筹划的必要性,如果站在国家、政府即征税方的角度分析,则更有必要去发展合理避税筹划理论。

首先,合理避税筹划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家的宏观调控直接作用于市场,政策目标的实现依赖于作为市场主体的纳税人对国家政策作出正确积极的回应,政府更希望能尽量缩小这种政策时滞。所以,合理避税筹划就意味着纳税人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运用,并且做到对国家税收政策意图的准确把握。

纳税人通过避税筹划对备选的纳税方案进行择优,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从而更好地、更快地发挥国家的税收宏观调控职能。

其次,鼓励进行合理避税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由于合理避税筹划促使纳税人在谋求合法税收利益的驱动下,主动自觉地学习,钻研税收法律、法规和履行纳税义务,从而可以有效地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主动培养纳税意识。同时,合理避税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也就是说,进行或纳税筹划搞得好的企业,其纳税意识往往也比较强。

从某一角度讲,鼓励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普法,减少国家的普法成本。

再其次,合理避税筹划有利于税法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虽然经过不断完善,但是在不同时期,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仍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出现一些不足之处。纳税人进行合理的避税筹划,为国家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提供了依据,并起到了对税收法律、法规的验证作用。使国家立法机关能及时了解税收法规和税收征管的不尽合理和不完善之处,从而进一步完善税收方法,不断修改完善税收法律的有关条款,引导纳税人的投资消费、经营等按照政府的意图去运作,推动依法治税的进程。

最后,如果从长远角度看,企业合理避税筹划有利于纳税人涵养税源,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纳税人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筹划,促进了产业布局的逐步合理和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从长远和整体来看,有利于涵养税源,促进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繁荣,国家的税收收入必将与之同步增长。

所以,对于企业而言,企业应加深对合理避税筹划的认识,在企业经营中,逐步把企业合理避税筹划提升到一定的地位,更有必要重视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并开展合理避税筹划工作。对于国家而言,有必要去支持、鼓励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筹划。1.5 拿什么来进行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筹划是每个企业的应有权利,但具体到各自的避税机遇却不尽相同。经济因素、税收因素、管理因素、避税技能因素等等,都从不同方面制约着避税筹划的利益。作为避税筹划的主体,除了具备经营管理知识,还必须充分了解各项税收制度和掌握科学有效的筹划方法。从目前我国国情来看,存在税种差别、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组织形式、经营项目、投资途径、营销方式、盈余分配、会计处理、内部企业之间、关联企业之间、申报整体单位之间等多种选择,这就为纳税人提供了广阔的筹划空间。进行避税筹划的方法有很多,在这里我们选择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寻找税收政策的特定条款

避税筹划实质上是纳税人主动利用税收政策的特定条款来实现减轻纳税成本的目的,纳税人可以寻找在税制设计或税收政策中的特定税收条款,并加以充分利用。这些特定条款主要包括三类:(1)鼓励性条款。国家为了鼓励或支持某个行业的发展,经常制定鼓励性条款,做出免税或减税决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优惠。比如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选择性条款。税制设计和税收政策中规定了不同的纳税处理模式,对一种纳税主体规定了二选一的纳税方法,纳税人就可以通过测算,选择一种纳税成本较低的纳税处理模式。如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额20%的,应按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一政策就规定了两种处理模式,即超过20%纳税,不超过就不纳税。根据这个条款,纳税人就可以结合拟订售价,测算不同的售价与企业的实际利益之间的关系,寻求最优的纳税方案。(3)差异性条款。如手机销售商主要有以下几种: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大中型商场手机销售柜台;手机专卖店等。销售手机一般应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大中型商场手机销售柜台、较大的手机专卖店往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规模小的手机专卖店等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二者适用的税率(征收率)不同,税负有差异。研究分析税制要素

国家在开征某一税种时,会对征税范围、征税比例或标准、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等税制要素作出法律上的规定,而每个要素都会对企业应纳税额产生影响。很多企业在纳税过程中,没有充分研究甚至忽略了这些税制要素,而通过研究每个税种的这些最基本的要素和规定,往往就能达到避税筹划的目的。从计算公式上下功夫

任何税种都有税额计算公式,从公式入手,可以寻找合理、合法的减少应纳税额的办法。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虽然计税依据、税率这两个因素在不同税种中内容不尽相同,但采取的筹划方法都是从这两方面下功夫。适当进行主辅分离

比如某大型机械生产企业,生产的A类机械属大型笨重商品,一般运费占产品销售额的20%左右,以往做法是由该机械企业销售机械并提供运输服务,将运费包括在销售额中,全额按17%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专门成立一个运输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销售的A类机械,销售额不再包括运费,运输由运输公司单独开票结算,而运输公司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由运输公司单独开票结算后,这部分运费的税收负担从17%降到了3%,避税筹划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如果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就可以享受到节税的好处。因此,用足、用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避税筹划。纳税人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能曲解税收优惠政策,滥用税收优惠,或以欺骗的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放弃了应有的权益。

以上这些都是进行避税筹划中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只有具体分析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方法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通过各个行业里的具体案例为你一一详细介绍它们的使用方法。第2章加工制造业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案例1灵活运用“主辅分离”策略基本情况

鸿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大型设备的生产销售,并提供设备安装服务。2012年度,鸿发公司实现销售收入9360万元(含税),其中安装收入为1170万元,当年增值税销项税为1360万元(9360÷1.17×17%)。

问:有没有好的办法可以节税?政策解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将营业税劳务分离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或者运输公司,则可以达到节约流转税的目的。筹划分析

该公司成立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将安装收入分离出来,则该公司2012年度增值税销项税为1190万元[(9360-1170)÷1.17×17%],另外,安装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5.1万元(1170×3%),两项税收合计为1225.1万元(1190+35.1)。筹划结果

经过主辅分离,成立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可节约流转税134.9万元(1360-1190-35.1)。特别提示

企业新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会增加一定的费用支出。另外,运输、安装收入改为缴纳营业税后,其耗用物料的进项税额将不能抵扣,并且运输收入单独开票也会对购买方进项税额产生影响,企业应当综合测算税费负担变化是否有利。案例2增值税转换成营业税,少纳税百万元基本情况

江苏省常州市某纺机厂是生产纺机设备流水线的专业厂家,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8500万元(含税)。由于该厂既负责流水线设备的生产,又负责设备的安装(其中包括现场设计项目在内),其中流水线设计安装费用占销售收入的30%,所以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一直较高。此外,由于流水线的安装期限较长,短的要半年,长的要一年,会计对销售的时间常常把握不准,税务机关每次检查都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被查出。因此,该企业的负责人苦恼不已。

问:有无解决问题的良策呢?(如有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即可)筹划分析

2011年安装业务收入为2550万元(8500×30%),该公司可以组建独立核算安装公司,这时安装业务所缴纳的增值税也相应转换成营业税,按建筑业纳税。

两项税收合计为941.03万元。

而没有成立独立核算安装公司之前,该公司当年增值税销项税为:

8500÷1.17×17%=1235.04(万元)筹划结果

通过组建独立核算安装公司,仅此一项就少缴增值税上百万元,此外也使销售环节的会计核算问题得到了解决。企业何乐而不为呢?案例3进口中完税价格的比较基本情况

一家钢铁公司下属的钢厂急需进口一批铁矿石,在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如果进口需求为10万吨,从澳大利亚进口优质高品位铁矿石,其价格为20美元一吨,运费10万美元;若从加拿大进口较低品位的铁矿石,价格为19美元一吨,但由于其航程为从澳洲进口的2倍,又经过巴拿马运河,故运费及杂项费用高达25万美元,且其他费用比前者只高不低。

在此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进货渠道呢?筹划分析

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完税价格会比从加拿大进口铁矿石低5万美元(215-210),假设按20%征收进口关税,至少可以避税1万美元。筹划结果

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由于完税价格比从加拿大进口低,所纳关税也相应少很多。因此,该厂应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这样至少可以避税1万美元。案例4锅炉厂的税收筹划基本情况

向阳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建安公司、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由此,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2800+2200)×17%=85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

较高的增值税负担率,限制了其参与市场竞争,导致其经济效益连年下滑。严峻的现状向企业提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企业应如何对税收进行筹划才能减轻税收负担呢?筹划分析

该厂可以通过调整现行的经营范围及核算方式,将该厂设计室划归向阳建安公司,随之设计业务划归向阳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归建安公司统一核算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筹划,则:

建安公司应将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600+2200)×5%=140(万元)

此时,税收负担率为:(34+140)÷5000×100%=3.48%筹划结果

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归建安公司统一核算,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6.72个百分点(10.2%-3.48%)。案例5成立运输公司,运费单独结算的筹划基本情况

某大型机械生产企业,生产的A类机械属大型笨重商品,一般运费占产品销售额的20%左右。以往做法是,由该机械企业销售机械并提供运输服务,将运费包括在销售额中,全额按17%计算销项税额,企业负担相当沉重。

问:有没有方法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筹划分析

该企业可以专门成立一个运输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销售的A类机械,销售额不再包括运费,运输由运输公司单独开票结算,而运输公司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从而这部分运费的税收负担从17%降到了3%。筹划结果

运输由运输公司单独开票结算后,运输公司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这部分运费的税收负担从17%降到了3%,避税筹划的效果非常明显。不过,这涉及购货方扣税问题,因而将运费部分单独核算应该考虑是否危及双方的购销业务。案例6贷款方式投资,减轻企业税负基本情况

某纺织厂利用10年时间自我积累资金1000万元,拟用这1000万元购进设备,投资收益期为10年,年均盈利200万元,该纺织厂适用25%的所得税率。则该厂盈利后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200×25%=50(万元)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

50×10=500(万元)

问:该纺织厂应如何筹划以减轻税负?筹划分析

若该厂不用自我积累的资金,而是采取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融资。假设企业从银行取得1000万元的贷款,年息支付15万元;企业年均盈利仍为200万元,则企业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实际税负为:

46.25÷200×100%=23.13%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

46.25×10=462.5(万元)筹划结果

对该纺织厂来说,以贷款方式投资,企业税负也由于贷款利息的支付而减轻了(由25%降为23.13%),另一方面可将积累1000万元所需的10年时间节约下来。案例7利用租赁费转移企业的利润基本情况

某食品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公司,以租赁贸易形式向其国外母公司租赁价值100万美元的设备。母公司按照设备原值的12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5年,期满后设备归合资公司所有。

问:应该怎样策划才能尽量减少应纳所得税?筹划分析

只需要进行简单的筹划就能减少应纳所得税了。具体操作是: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将母公司向该公司收取的年租金率超过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这样该企业的一部分利润就能以租金的形式转移到国外母公司,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筹划结果

经过筹划,该食品有限公司可以通过租赁费,将企业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国外母公司,从而减少了应纳所得税,达到了避税的目的。而实际避税的效果就要看实际收取的年租金率与金融市场一般利率的差额的大小了。特别提示

通过租赁费将企业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国外母公司,从而减少了应纳所得税,达到了避税的目的,这在我国的涉外企业中比较常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避免年租金率远远超过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否则税务机关会依法进行税务调整。案例8利用税率差异,成功转移企业利润基本情况

某公司A设在沿海经济特区,A公司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其产品生产是由A公司设在内陆的B公司完成,B公司适用25%的比例税率。A公司每年从B公司购进产品72万件对国外销售,进价每件5.3元,售价每件7.5元。若该产品生产成本每件4.2元,则:(此处以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第一年为例)

A、B两公司共纳所得税19.8万元。

问:A、B两公司是否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减少所得税支出?筹划分析

从基本情况中可以得知,A公司和B公司是税率有差异的关联企业。因此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免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具体操作如下:可以使税率高的B公司将部分利润转移到A公司。设A公司从B公司购进产品单价为5元,仍以7.5元售出,则:

A、B两公司共纳所得税14.4万元。筹划结果

利润转移前后,两公司年利润总和都为237.6万元,而采用转移定价后,两公司应纳所得税减少了5.4万元(19.8-14.4)。如果企业间税率差异更大,则避税金额更多。案例9价外费用直接计提销项税额不划算基本情况

某木器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1月销售组合家具100套,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200万元,销项税额34万元。同时,该企业还一次性向购买方收取包装费3万元,运输装卸费6万元。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直接将价外费用以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15300元[(30000+60000)×17%]。

问:该加工厂应如何进行筹划才能减少纳税支出?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明确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计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筹划分析

该企业将价外费用直接计提销项税额的做法是不准确、不划算的。企业应首先将价外费用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之后依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该企业价外费用实际应计提销项税额为13076.92元[(30000+60000)÷(1+17%)×17%]。筹划结果

通过将价外费用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之后再计提销项税,该企业可以少缴纳增值税2223.08元(15300-13076.92)。案例10不同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基本情况

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5年内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如表2-1所示。该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表2-1 5年内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年限未扣除折旧利润(元)产量(件)第一年100000100090000900第二年第三年1200001200第四年80000800第五年76000760合计4660004660

试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筹划分析【方案一】直线法。(1)第一年利润额为:

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6000×25%=16500(元)(2)第二年利润额为:

90000-34000=5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56000×25%=14000(元)(3)第三年利润额为:

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86000×25%=21500(元)(4)第四年利润额为:

80000-34000=4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46000×25%=11500(元)(5)第五年利润额为:

76000-34000=42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42000×25%=10500(元)(6)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16500+14000+21500+11500+10500=74000(元)【方案二】产量法。

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1)第一年的折旧额为:

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

利润额为:

100000-36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3520×25%=15880(元)(2)第二年折旧额为:

900÷4660×(180000-10000)=32832(元)

利润额为:

90000-32832=57168(元)

应纳所得税为:

57168×25%=14292(元)(3)第三年折旧额为:

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

利润额为:

120000-43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为:

76224×25%=19056(元)(4)第四年折旧额为:

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

利润额为:

80000-29184=50816(元)

应纳所得税为:

50816×25%=12704(元)(5)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

利润额为:

76000-27725=48275(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

48275×25%=12068.75(元)(6)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15880+14292+19056+12704+12068.75=74000.75(元)【方案三】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直线折旧率=2×(1÷估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1)第一年折旧额为:

180000×40%=72000(元)

利润额为:

10000-72000=28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28000×25%=7000(元)(2)第二年折旧额为:(180000-72000)×40%=43200(元)

利润额为:

90000-43200=468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46800×25%=11700(元)(3)第三年折旧额为:(180000-72000-43200)×40%=25920(元)

利润额为:

120000-25920=94080(元)

应纳所得税为:

94080×25%=23520(元)(4)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则: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

=(180000-72000-43200-25920-10000)÷2

=1444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

80000-14440=65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5560×25%=16390(元)(5)第五年利润额为:

76000-14440=61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1560×25%=15390(元)(6)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7000+11700+23520+16390+15390=74000(元)【方案四】年数总和法。

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总和)×(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

1+2+3+4+5=15(1)第一年折旧额为:

5÷15×(180000-10000)=56666.67(元)

利润额为:

100000-56666.67=43333.33(元)

应纳所得税为:

43333.33×25%=10833.33(元)(2)第二年折旧额为:

4÷15×(180000-10000)=45333.33(元)

利润额为:

90000-45333.33=44666.67(元)

应纳所得税为:

44666.67×25%=11166.67(元)(3)第三年折旧额为:

3÷15×(180000-10000)=34000(元)

利润额为:

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86000×25%=21500(元)(4)第四年折旧额为:

2÷15×(180000-10000)=22666.67(元)

利润额为:

80000-22666.67=57333.33(元)

应纳所得税为:

57333.33×25%=14333.33(元)(5)第五年折旧额为:

1÷15×(180000-10000)=11333.33(元)

利润额为:

76000-11333.33=64666.67(元)

应纳所得税为:

64666.67×25%=16166.67(元)(6)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10833.33+11166.67+21500+14333.33+16166.67=74000(元)

可以将四种方法的计算结果用表2-2列示。表2-2 四种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从表2-2中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第一年应纳税额最少,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一年只缴纳税款7000元,年数总和法下第一年缴纳税款为10833.33元,而直线法下则需缴纳16500元.还可以通过把多年的应纳税额折算成现值,进行累计,比较应纳税额现值大小(略)。筹划结果

从上面的计算中不难看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冲减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相当于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企业来说可达到合法避税的功效。特别提示

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加速折旧法大量地进行避税,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应当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只有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采用加速折旧法。案例11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的税负比较基本情况

某国一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3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残值为20万元,预计清理费用为5万元。该企业10年内未扣除折旧的年利润均维持在60万元,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如表2-3所示。

表2-3 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0万元以下51010万~20万元21万~40万元3041万~60万元4060万元以上50

试分析不同折旧方式下该企业的税负水平。筹划分析【方案一】采用平均年限法。则:

年折旧额为:

300-20+510=28.5(万元)

年折旧率为:

28.5÷300×100%=9.5%

扣除折旧后的利润为:

60-28.5=31.5(万元)

年税负水平为:

4.95÷31.5×100%=15.71%【方案二】采用加速折旧法。

假设前5年,该企业折旧全部提取完毕,则前5年纳税额为0,税负为0,在后5年,企业的利润总额均为60万元,则:

税负水平为:

15.5÷60×100%=25.83%

计算结果表明,平均年限法比加速折旧法税负水平低。可见,在累进税率下,对企业来说用平均年限法比采用加速折旧法有利。案例12折旧期限的改变带来时间价值基本情况

某外商投资的食品加工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元的货车,残值按原价的4%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为:

500000×(1-4%)÷8=60000(元)

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为:

60000×25%×5.335=80025(元)

问:企业如何通过折旧获得更多的利益?筹划分析

如果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年提折旧额为:

500000×(1-4%)÷6=80000(元)

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为:

80000×25%×4.355=87100(元)筹划结果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案例13哪种买断方式更好基本情况

宏图制衣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欲在2011年年初合并银飞公司。银飞公司目前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尚有2007年度及2008年度未弥补亏损额100万元。宏图公司预计合并后公司净资产达到4000万元,2011年度可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450万元。

问:宏图公司如何寻求最佳的合并方式?政策解读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根据合并的具体处理方式,有以下处理方法:(1)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2)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述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补亏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相关的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筹划分析

宏图公司合并银飞公司,既可以用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支付,也可以用本公司的股票支付。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即使支付价值相同的资产,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方案一】宏图公司选择非股权支付方式。

宏图公司支付给银飞公司的收购价款中包括现金700万元,有价证券30万元,其他资产折合80万元。按照上述税法规定,银飞公司在收到宏图公司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时,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确认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银飞公司应用810万元减去资产的公允价值600万元,得出应纳税所得额210万元,再乘以25%税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2.5万元。

同时,银飞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尚未结转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宏图公司弥补。这样一来,宏图公司2011年应就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12.5万元。【方案二】宏图公司选择股权支付方式。

如果宏图公司把方案一中支付给银飞公司的收购价款中的700万元现金,换成账面价值700万元的股票,其他条件不变。此时,宏图公司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为110万元,支付股票的账面价值为700万元,股权支付金额为交易支付总额的86.42%,高于85%。

同时,宏图公司可以弥补银飞公司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可弥补亏损额为:(假定2011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6%)

600×6%=36(万元)

宏图公司2011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50-36)×25%=103.5(万元)筹划结果

以支付股票的方式收购,宏图公司可节税9万元(112.5-103.5)。所以宏图公司应选择支付股票的方式收购。特别提示

企业合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企业,合并方案需要得到双方的认同,特别是被合并企业股东的认同。因为被合并企业往往在合并后就会消失,其股东就必须考虑是通过现金还是股票来实现其收益,二者往往会有很大的区别。最佳的方式是寻求最佳的合并方式,使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双方获利。案例14彩电生产企业合并方式的选择基本情况

彩电生产企业A因种种原因出现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经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该企业资产总额共3000万元,负债总额共5000万元。该企业两年前从国外进口一套彩电生产线,生产前景看好,该生产线购进时原值为12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经中介机构评估价值为1500万元。另一彩电生产企业B对企业A的生产线比较感兴趣,欲对此进行购买,以提高自己的生产能力。双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了初步协商,并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只是购买方式没有最终确定。现在已经有两种方案,企业B将A全盘购买或者只购买单条彩电生产线。试对这两方案进行分析,并考虑是否有更好的方案。筹划分析【方案一】将企业A全盘购买,这是合并的一般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很显然企业B必须全部承担企业A的债务负担。虽然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且企业在资不抵债时被全盘收购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A的2000万元的净负债也足以让企业B望而却步,收购企业A意味着净损失2000万元。【方案二】只购买单条彩电生产线。

如果采取这种方式,则对企业A来说,由于存在转让不动产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

1500×5%=75(万元)

而且由于该固定资产销售价比购进价高出300万元,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该固定资产的税额为:

1500×17%=255(万元)

扣除可以抵扣的进项税204万元(1200×17%),最终为51万元的增值税税额。

此外,不动产的转让所得500万元还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500×25%=125(万元)

当然企业A反正是要破产的,这笔费用不算什么,但对企业B而言,这种购买方式立即要求支付1500万元的现金,这笔资金的占用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的影响。

很显然,方案一和二都不能令人满意。这里我们还有方案三。【方案三】企业A先以其具有1500万元评估值的彩电生产线设立企业C,并使企业C承担企业A的债务1500万元,这样,企业C净资产为零。这时再由企业B购买企业C,企业A再依法破产。

在这种方式下,企业B以承担债务方式收购企业C,而且企业C净资产为零,几乎不用缴纳任何税收,只是企业A在分出企业C时,应依据税法就资产评估增值的5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而且企业B几乎不用支付现金便可达到预定的目的。筹划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方案三是最佳选择,在这种方式下既能使成本最小,又可以避免支付大量现金。案例15改制企业契税的筹划基本情况

南方某市有一家国有独资客车制造厂(以下简称客车厂),原注册资金为8000万元,已停产多年,现有固定资产经中介机构评估价值为1.5亿元,其中设备价值3000万元,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价值1.2亿元。鉴于国内汽车市场已进入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为把握良机,2010年市政府决定将该厂列为市属企业重点改制对象。经广泛宣传招商,现已确定国内某著名民营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下简称民营公司)为合作对象。为轻装上阵,民营公司要求重新设立一家新客车公司,除汽车厂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50岁以下的在职职工外,其他资产、负债和人员概不接收。新公司拟注册资本3亿元,其中客车厂以价值1.2亿元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民营公司以现金1.8亿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60%。按照这个方案,新公司在办理土地、房屋建筑物过户手续时,应以1.2亿元按3%税率(该市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缴纳契税360万元。

很显然,这一方案使新公司承担了过重的契税负担。

问:有没有更好的方案?政策解读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筹划分析

上述的方案会使新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承担过重的契税负担。还有新的操作方案,既可以满足合作双方的要求,又能解决这一问题。新的方案是客车厂和民营公司可以在合作协议中将合作过程修改为分两步进行:(1)新公司成立初期,注册资本定为2.35亿元;其中客车厂以价值1.2亿元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民营公司以现金1.15亿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9%。在此期间,双方另行达成协议:民营公司少出资的6500万元无偿借给新公司使用或存于银行将利息收益归新客车公司,管理以民营公司方为主。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新公司承受客车厂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所以,按修改后的第一步成立的新公司承受的1.2亿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产权过户时免征360万元的契税。(2)在双方认为适当时间(假设与新公司成立的第一天间隔6个月),新公司定向增资6500万元,全部由民营公司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6500万元加同等金额按同期银行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已无偿借给新公司使用则不计利息),该利息作为新公司的资本溢价,作资本公积处理。增资后新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其中客车厂以价值1.2亿元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不变,民营公司以现金增资至1.8亿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增加到60%。增资时企业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权属不发生转移,按现行税法规定不征契税。筹划结果

通过在合作协议中将合作过程修改为分两步走,新操作方案比原操作方案节税360万元,而且同样可以满足合作双方的要求。案例16企业重组时契税的筹划基本情况

某化学涂料公司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各出资25%组成。公司现有固定资产1.5亿元,其中各种设备(主要是建筑涂料和家具涂料两大系列产品生产线各五条)价值7000万元、土地和房屋价值8000万元。公司经过10余年的发展,由于经营理念等方面的原因,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对公司进行分立重组。具体方案是: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整体评估,按评估结果计算各个股东拥有公司的股权价值及分立的各项资产负债的价值。甲和丁退出原化学涂料公司,从原公司现有资产中分出一部分土地、房屋和五条家具涂料生产线及附属装置另行组建一家新涂料公司。新公司成立所需的一切税费由四个股东共同负担,在原化学涂料公司整体资产评估价值分配时扣除。

根据评估报告反映,分立出来的新涂料公司承受的土地和房屋价值4500万元,所以,新涂料公司成立后应缴契税135万元(该市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分摊给四个股东平均每人负担33.75万元。

问:如何对这部分契税进行筹划?政策解读

财税〔2012〕4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另外,该文还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筹划分析

由于税法中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该化学涂料公司可以利用这一点进行筹划,具体是化学涂料公司将该公司分立重组的方案分解为两步进行:(1)甲和丁不退出原化学涂料公司,而是由甲、乙、丙、丁四个股东按在原公司中相同的股权比例从原公司现有资产中分出一部分土地、房屋和五条家具涂料生产线及附属装置共同另行组建一家新涂料公司。这样,两家公司的投资主体完全相同。按规定,新涂料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2)分立后的两家涂料公司的四个股东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丁退出原化学涂料公司,将股权分别转让给乙、丙;乙、丙退出新涂料公司,将股权分别转让给甲、丁。按财税〔2003〕184号文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筹划结果

转让后原化学涂料公司由乙、丙组成,新涂料公司由甲、丁组成,完全符合分立前原化学涂料公司股东大会分立重组的目标,并与原方案结果一致。但整个过程均不用缴契税。该化学涂料公司四个股东共可节税135万元。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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