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的问题(因工伤残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9 21: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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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的问题(因工伤残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的问题(因工伤残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试读: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的问题

(因工伤残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作者:编辑部排版:吱吱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的问题

【分析解答】

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对非属工伤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应推定为工伤。职工因工8级伤残的,可以选择是否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无须经过用人单位同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在工伤认定问题上,用人单位对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负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不属于工伤事故的,则应推定属于工伤。这项规定极大改变了以往劳动者不能证明属于工伤的,劳动部门即不予认定的境况,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对于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不属于工伤的,则劳动部门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

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王某于1994年到济源市思礼乡涧北王战奎石料厂(以下简称战奎石料厂)工作,1998年一年未上班,1999年初又到战奎石料厂工作,月平均工资450元。同年5月12日,王某在工作中左胳膊被传送带上的铁辊卷住,致其胳膊桡骨、肱骨骨折。当天,王某被送到济源市人民医院治疗,当月29日出院,王战奎为其支付医疗费4200元。2000年4月26日,王某再次到济源市人民医院治疗,同年5月20日出院,医疗费3147元,王战奎支付了700元。出院后,王某又在济源市潘村卫生院、北姚卫生院支出医疗费1758.5元、交通费65.5元,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0年10月26日,济源市劳动局作出关于王某工伤的认定。2000年11月11日,济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认定王某构成8级伤残,2001年11月19日,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次对王某作出工伤认定。济源市1998年、1999年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377元、457元,因工出差补助每天10元。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王某应享受工伤津贴75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43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元,医疗费4205.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75元,护理费174元,交通费65.5元。因战奎石料厂拒不支付上述费用,王某诉至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战奎石料厂工作期间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属工伤,该工伤认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王某应享受有关工伤待遇。据此判决:战奎石料厂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王某工伤津贴76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6436元、医疗费4205.5元、伙食补助费275元、护理费174元、交通费65.5元、仲裁费500元、伤残鉴定费200元,共计44006元。

战奎石料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确系在战奎石料厂的厂地区域内受伤,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不争的事实,王战奎提供的证人虽未目击王某受伤的具体经过,即王某是否被传送带上的铁辊卷住左胳膊导致骨折,目前尚不能确切肯定,但在战奎石料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受伤系自伤的情形下,可以推定王某的左胳膊骨折系工伤,对此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也有认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王某应当享受有关工伤待遇。王某的工伤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按规定可享受工伤津贴、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对8级伤残的情形并不是并行适用的,二者只能择其一。本案二审庭审中,战奎石料厂明确表示可给王某安排适当的工作,王某再行主张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综上,判决变更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为:战奎石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王某医疗费4205.5元、伙食补助费275元、护理费174元、交通费65.5元、工伤津贴76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元、仲裁费500元、伤残鉴定费200元,共计17570元。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工伤的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对于工伤的认定,虽然本案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前,但二审法院作出了一个堪称伟大的推定:“在战奎石料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受伤系自伤等情形下,可以推定王某的左胳膊骨折系工伤”。其根据的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二审法院认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对8级伤残的情形并不是并行适用的,二者只能择其一”,由于“战奎石料厂明确表示可给王某安排适当的工作,王某再行主张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此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8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0个月工资;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见,职工因工8级伤残的,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其劳动关系,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但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战奎石料厂表示可以给王某安排适当的工作,即表明其不同意职工自谋职业,故王某不得同时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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