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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0 0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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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百福、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6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吴百福、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6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绪 论

0.1 复习笔记

一、进出口贸易的含义

1.狭义的“进出口贸易”

狭义的进出口贸易也称“国际货物买卖”,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有形商品即货物的买卖活动,它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部分。许多技术转让和各种服务贸易的业务操作方法都是从货物进出口贸易的基本做法中借鉴的。

2.对“进出口贸易”定义的扩展

根据当前国际经济往来的实际,1986年发起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把进出口贸易的定义扩展为:(1)货物进出口:国际贸易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部分。(2)技术进出口:以许可贸易为主要形式的技术转让。(3)服务进出口:交通运输、银行、保险、旅游、船舶维修、技术咨询、各种形式的劳务合作等。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

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法律体系和具体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和冲突:国际贸易受到有关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措施以及外汇管制等方面的制约。

第二,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比国内贸易大:交易数量和金额大,间隔时间长,地理跨度大,货物需长途运输,有时还需结合多种运输方式。

第三,交易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国际贸易受到交易双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影响。

第四,利益相关者众多:需要得到国内外的运输、保险、海关、检验与检疫和银行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或接受其监督与管理,关系错综复杂,容易造成损失或引起纠纷。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1.国内法

国内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的法律。为了解决“法律冲突”,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2.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性的组织或商业团体制定的有关国际贸易的成文的通则、准则和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它对合同当事人没有普遍的强制性,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加以采用时,才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3.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与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亦是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我国核准该公约时,对该公约提出了以下两项保留:(1)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或一方所在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另一方所在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也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于该项规定,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保留,即我国不同意扩大该公约的适用范围,我国只承认该公约的适用范围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2)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没有提出任何特定要求,无论采取口头形式还是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均为有效。我国认为,订立、变更或终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买卖一定货物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也是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进行补救、处理争议的法律文件。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般说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合同的标的

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2)货物的价格

货物的价格通常包括货物的单位价格和总价,或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有时还规定有关价格调整的条款。(3)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是于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4)买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主要是于何时以何种方式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5)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主要包括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事项的规定。

0.2 课后习题详解

(略)

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略)

第一篇 合同的标的

第1章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1.1 复习笔记

一、商品的名称

1.商品名称的含义

商品的名称,或称“品名”,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2.命名商品的方法

命名商品的方法有许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其主要用途命名,便于消费者按其需要购买。(2)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反映出商品的质量。(3)以其主要成分命名,揭示商品的有效内涵,提高商品的身价。(4)以其外观造型命名,从字义上揭示商品的特征。(5)以其褒义词命名,突出商品的使用效能和特性,促进消费者的购买欲望。(6)以人物名字命名,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和兴趣。(7)以制作工艺命名,提高商品的威望,增强消费者对该商品的信任。

二、商品质量的含义和要求

1.商品质量的含义

商品的质量是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品质的综合。其中,商品的外观形态是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可以直接获得的商品的外形特征;商品的内在品质是指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技术指标和要求等,一般需借助各种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才能获得。

2.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商品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还关系到商品、企业以至国家的声誉,因此,必须认真对待。以下分别简述进口和出口业务中对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1)对进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总的来说,进口商品的质量应顺应国内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国防建设、人民生活、安全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具体而言,对进口商品质量的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在洽购商品时,应充分了解国外卖家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等级,分析该商品与我国同类商品的质量差异,拒绝进口质量低劣的商品;②在选购进口商品时,应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国内现实的消费水平,不应盲目追求高规格、高档次、高质量而造成不必要的消费损失;③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对商品品质要求的严密性,避免因疏忽而造成损失;④在货物到达时,严格质量检验,杜绝不符合合同规定和国家法规规定质量的商品进入国门。(2)对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对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强化出口商品生产厂商或销售商的质量观念,不断提高商品信誉,严格把守质量检验关;②发展适销对路的商品出口,重视对不同目标市场、不同时期消费者需求的研究;③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QMS)和环境管理体系(EMS),积极开展认证工作,提升企业质量形象,推动企业生产环保绿色产品;④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⑤出口商品质量应符合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三、商品质量的规定方法

归纳起来,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主要分为用实物样品表示和用文字说明表示。

1.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凭样品买卖”即商品质量用实物样品表示,是指买卖双方在洽商时,由卖方或由买方提供少量足以代表商品质量的实物作为样品,要求对方确认,样品一经确认便成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1)“凭样品买卖”的类型

①“凭卖方样品买卖”。凡凭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②“凭买方样品买卖”。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

③“凭对等样品买卖”。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2)凭样品买卖的基本特点

凭样品买卖的基本特点是样品无论是由买方提供的,还是由卖方提供的,一经双方凭以成交便成为履行合同时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卖方承担交付的货物质量与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特别说明的除外。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2.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凭文字说明买卖”是指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商品采用文字说明来规定其质量,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1)凭规格买卖

商品的规格是指用以反映商品质量的若干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容量、性能、大小、长短、粗细等。用商品的规格来确定商品质量的方法称为“凭规格买卖”。这种表示质量的方法简单方便、准确具体,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2)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质地的差异,或尺寸、形状、重量、成分、构造、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所作的分类。

等级不同的商品规格不同。需要指出的是,买卖双方对交易商品等级理解一致时,只需在合同中明确等级即可。但对于双方不熟悉的等级内容,则最好明确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3)凭标准买卖

标准是指商品规格的标准化。商品的标准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商品交易所等规定并公布,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其中,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均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一些质量容易变化的农产品,以及某些品质构成条件复杂的工业制成品时,买卖双方常以同业公会、交易所、检验局等选定的标准物来表示商品的质量。以标准物表示交易商品质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①“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或F.A.Q.)“良好平均品质”标准是指由同业公会或检验机构从一定时期或季节、某地装船的各批货物中分别抽取少量实物加以混合拌制,并由该机构封存保管,以此实物所显示的平均品质水平,作为该季节同类商品质量的比较标准。采用这种方法,除在合同中注明F.A.Q.字样外,一般还订明该商品的主要规格指标。

②“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或G.M.Q.)“上好可销品质”标准是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这种标准更为笼统,一般只适用于木材或冷冻鱼类等物品。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很少使用。(4)凭牌名或商标买卖“凭牌名或商标买卖”是指生产厂商或销售商凭牌名或商标来表示商品的质量,与买方达成交易的方法。商品的牌名又称“品牌”,是指厂商或销售商所生产或销售商品的牌号;商标是牌号的图案化,是特定商品的标志。

凭牌名或商标的买卖,一般只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5)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是指对于一些地区产品的销售,尤其是一些传统的、具有独特加工工艺的,并且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产品,可以采用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方法来表示其独特的品质。(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机器、电器、仪表、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技术密集型产品,由于其结构复杂,制作工艺不同,无法用样品或简单的几项指标来反映其质量全貌,因此,买卖双方除了要规定其名称、商标牌号、型号等外,通常还必须采用说明书来介绍该产品的构造、原材料、产品形状、性能、使用方法等,有时还附以图样、图片、设计图纸、性能分析表等来完整说明其具有质量特征的方法。

四、买卖合同中的品名质量条款

1.基本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质量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的品质依据。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如果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买方则有权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或解除合同。为了防止品质纠纷,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避免笼统含糊。在规定质量指标时尽量不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意不清的用语,所涉及的数据应力求明确,而且要切合实际。

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不同,合同中品名质量条款的内容也各不相同。具体而言,在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除了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外,还应订明凭以达成交易的样品的编号,必要时还要列出寄送的日期;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针对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的名称、规格、等级、标准、牌名、商标或产地名称等内容;在以说明书和图样表示商品质量时,还应在合同中列明说明书、图样的名称、份数等内容。

2.质量机动幅度条款与质量公差

为便于合同的顺利履行,订立合同时可在质量条款中规定一些灵活条款,卖方所交商品质量只要在规定的灵活范围内,即可以认为交货质量与合同相符,买方无权拒收。常见的规定办法有以下两种:(1)质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质量机动幅度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具体方法有规定范围、极限和上下差异三种。质量机动幅度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2)质量公差

质量公差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除对于国际同行业有公认的“质量公差”外,要在合同中具体规定质量公差的内容,达成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误差。

需要注意的是,卖方交货质量在质量机动幅度或质量公差允许的范围内,一般均按合同单价计价,不再按质量高低另作调整。但有些商品,可按交货时的质量状况调整价格,则需在合同中规定质量增减价条款。

1.2 课后习题详解

一、思考题

1.在进出口贸易中,如何把握商品质量?

答:商品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还关系到商品、企业以至国家的声誉,因此,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商品质量:(1)对进口商品质量的把握

总的来说,进口商品的质量应顺应国内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国防建设、人民生活、安全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具体而言,对进口商品质量的把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在洽购商品时,应充分了解国外卖家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等级,分析该商品与我国同类商品的质量差异,拒绝进口质量低劣的商品;②在选购进口商品时,应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国内现实的消费水平,不应盲目追求高规格、高档次、高质量而造成不必要的消费损失;③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对商品品质要求的严密性,避免因疏忽而造成损失;④在货物到达时,严格质量检验,杜绝不符合合同规定、不符合国家法规规定质量的商品进入国门。(2)对出口商品质量的把握

对出口商品质量的把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强化出口商品生产厂商或销售商的质量观念,不断提高商品信誉,严格把守质量检验关;②发展适销对路的商品出口,重视对不同目标市场、不同时期消费者需求的研究;③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QMS)和环境管理体系(EMS),积极开展认证工作,提升企业质量形象,推动企业生产环保绿色产品;④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⑤出口商品质量应符合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2.合同中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有哪几种?

答: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种类纷繁复杂,商品本身的特点,制造加工情况,市场交易习惯等各不相同,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1)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包括看货成交和凭样品成交。其中,在凭样品成交中,可以以卖方样品为准,或以买方样品为准,也可以凭对等样品即确认样品买卖。(2)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凭文字说明买卖”是指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商品采用文字说明来规定其质量,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①凭规格买卖;②凭等级买卖;③凭标准买卖;④凭牌名或商标买卖;⑤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⑥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3.什么是“代表性样品”、“原样”、“复样”、“封祥”、“对等样品”和“参考样品”?

答:(1)代表性样品、原样的含义

代表性样品又称原样或标准样品,是指“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2)复样的含义

复样又称留样,是指“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在向买方送交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作核对之用。(3)封样的含义

封样是指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如商品检验机构)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封识章、不干胶印纸以及火漆等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的样品。有时,封样也可由出样人自封或买卖双方会同加封。(4)对等样品的含义

对等样品又称回样,是指在实际业务中,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提交给买方的样品。(5)参考样品的含义

参考样品是指作为卖方宣传介绍之用,仅供对方决定购买时参考,不作为交货时的质量依据的样品,一般应标明“仅供参考”字样,区别于“凭样买卖”。

4.“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凭卖方样品买卖”是指样品由卖方提供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买卖方式。“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卖方应在原样和留存的复样上编制相同的号码,注明样品提交买方的具体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洽谈交易时参考。(2)留存的复样应妥善保管,对于某些易受环境影响而改变质量的样品,还应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密封、防潮、防虫害、防污染等,贮藏保存好,以保证样品质量的稳定。

5.“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试述在买方来样时,使用“对等样品”的意义。

答:(1)“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凭买方样品买卖”也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是指样品由买方提供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买卖方式。“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在确认按买方提交的样品成交之前,卖方必须充分考虑按来样制作特定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行性,以确保日后得以正确履约;②卖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事情,概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涉,进而预防被卷入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纠纷。(2)买方来样时使用“对等样品”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即“对等样品”或“回样”。如果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6.试述“质量机动幅度”与“质量公差”的含义及其作用。

答:(1)质量机动幅度的含义及其作用

质量机动幅度是指对某些初级产品,由于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难以完全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为便于卖方交货,往往在规定的品质指标外,加订一定的允许幅度,卖方所交货物品质只要在允许的幅度内,买方就无权拒收,但可根据合同规定调整价格。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中规定质量机动幅度,有助于避免交货品质与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2)质量公差的含义及其作用

质量公差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在工业品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指标产生一定的误差在所难免,合同中规定质量公差,有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7.在订立质量条款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订立质量条款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品质的文字要简明、切合实际,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条款。(2)尽量采用一种方法表示商品品质,避免对所交货物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业务。(3)要考虑到生产加工、供货的可能性。(4)尊重对方的贸易权利,了解进口国风俗习惯,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律与条例的规定。(5)敏感产品价格调整问题。

8.某公司出口一批脱水菠菜(Dehydrated Spinach)到香港,质量条款规定“水分不超过8%”(moisture 8% max.)。试分析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该标准,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答: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采用交货品质允许有一定的机动幅度的情况下,对某些货物也可根据实际交货品质调整价格,即在合同中加订品质增减价条款。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以下两种订法:(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2)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

因此,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该标准,则卖方不承担责任,双方按合同价成交;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低于该标准,则卖方需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成交价予以适当的扣减,或者所交货物被退回。

二、案例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

答:对本案例的评论如下:(1)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2)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3)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F.A.Q[北大1999研;东北财大2002研]

答:“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或F.A.Q.)标准是指由同业公会或检验机构从一定时期或季节、某地装船的各批货物中分别抽取少量实物加以混合拌制,并由该机构封存保管,以此实物所显示的平均品质水平,作为该季节同类商品质量的比较标准。采用这种方法,除在合同中注明F.A.Q.字样外,一般还订明该商品的主要规格指标。

2.对等样品

答: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可称之为“确认样品”。如果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二、判断题(判断以下各小题的对错,正确的用“√”表示,错误的用“×”表示)

1.当买方要求按其提供的样品成交时,卖方应争取使用“对等样品”成交。(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01研]【答案】√【解析】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这种样品称“对等样品”或称“回样”。

2.出口贸易中,表示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为了明确责任,最好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的方法。(   )【答案】×【解析】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又要与规格保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提出索赔要求。这样容易造成卖方交货困难,对于卖方不利。

3.某外商来电要我方提供大豆,要求按含油量20%,含水分15%,不完善粒6%,杂质1%的规格订立合同,对此,在一般情况下,我方可以接受。(   )【答案】×【解析】在买卖合同中,商品品质的规定一般要有一定的灵活度,不宜把品质条件定得过死,以免给履行交货义务带来困难。一般来说,对一些矿产品、农副产品和轻工业品的品质规格的规定,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第2章 商品的数量

2.1 复习笔记

一、数量的计算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数量计算方法通常有以下六种:按重量计量、按容积计量、按个数计量、按长度计量、按面积计量以及按体积计量。具体交易时采用何种计量方法,要视商品的性质、包装种类、运输方法、市场习惯等来决定。

1.重量的计算方法

按重量计算是当今国际货物贸易中广为使用的一种计量方法。按重量计量时,计算重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毛重计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即商品连同包装的重量。按毛重计量是指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基础,适用于某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这种计重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以毛作净”。(2)按净重计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毛重扣除皮重(包装)的重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大都采用以净重计量。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规定按重量计量和计价,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

去除皮重的方法,依交易商品的特点,以及商业习惯的不同,由买卖双方事先商定并在买卖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具体而言,在国际贸易中去除皮重的方法,有以下四种:①按实际皮重;②按平均皮重;③按习惯皮重;④按约定皮重。(3)其他计算重量的方法

其他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按公量计重。公量是指在计算货物重量时,使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所含水分,再加标准水分重量后所求得的重量。

②按理论重量计重。理论重量适用于有固定规格和固定体积的商品。规格一致、体积相同的商品,每件重量也大致相等,根据件数即可算出其总重量。

③法定重量和净净重。法定重量是指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如内包装等的重量;净净重是指法定重量扣除其内包装,及其他包含杂物(如水分、尘芥)后的重量。

2.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目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以下四种:(1)公制(或米制)(Metric System);(2)美制(U.S. System);(3)英制(British System);(4)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

其中,国际单位制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计量单位

在不同计量方式下,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名称及适用的商品,具体如下:(1)重量单位

重量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千克、吨、公吨、公担、公分、磅、盎司、长吨以及短吨。其主要适用于一般天然产品,以及部分工业制成品。(2)容积单位

容积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公升、加仑以及蒲式耳等。其主要适用于谷物类,以及部分流体、气体物品。(3)个数单位

个数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只、件、双、台、套、架、打、罗、大罗、令、卷、辆、头、箱、包、桶以及袋等。其主要适用于一般日用工业制品以及杂货类商品。(4)长度单位

长度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码、米、英尺以及厘米等。其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商品:纺织品匹头,绳索,电线电缆等。(5)面积单位

面积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平方码、平方米、平方英尺以及平方英寸等。其主要适用于皮制商品、塑料制品等。(6)体积单位

体积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立方码、立方米、立方英尺以及立方英寸等。其主要适用于化学气体,木材等。

二、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1.基本内容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具体数量和计量单位。有的合同还需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

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某些国家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为避免买卖双方日后争议,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完整准确,对计量单位的实际含义双方应理解一致,采用对方习惯使用的计量单位时,要注意换算的准确性,以保证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一致。

2.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为了便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争议,买卖双方通常都要在合同中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灵活掌握。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适用于受本身特性、生产、运输或包装条件以及计量工具的限制,在交货时不易精确计算的商品。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溢短装条款,又称增减条款,是指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

合同中规定有溢短装条款,具体伸缩量的掌握大都明确由卖方决定,但在由买方派船装运时,可规定由买方决定;在采用租船运输时,可规定由承运人决定。

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货物,一般都按合同价格结算货款,多交多收,少交少收。为防止拥有数量增减选择权的当事人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根据市场价格情况故意多装或少装货物以获取额外收益,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数量的价款按装运日某指定市场价计算。

2.2 课后习题详解

一、思考题

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何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答:成交数量的确定,不仅关系到进出口任务能否完成,而且还涉及对外政策和经营意图的贯彻,因此,在商订数量条款时,应当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盲目成交。

具体地说,在确定出口商品成交量时,卖方应当考虑商品的生产、供应能力,目标市场上的实际需要和销售情况,市场供求以及商品价格可能变动的趋势,客户或买方的资信及其经营实力,生产厂商或销售商的生产供货能力和营销意图,商品的包装、运输条件等因素;在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时,买方应考虑国内的实际需要和支付能力、进口商品的质量和价格水平以及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

2.熟悉各种计量方法、计量单位中英文名称以及常用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方法。

答:(1)计量方法的种类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数量计算方法通常有以下六种:按重量计量、按容积计量、按个数计量、按长度计量、按面积计量以及按体积计量。(2)计量单位中英文名称

在不同计量方式下,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名称具体如下:

①重量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千克(kilogram,或kg.)、吨(ton,或t)、公吨(metric ton,或m/t)、公担(quintal,或q.)、公分(gram,或gm.)、磅(pound,或lb.)、盎司(ounce,或oz.)、长吨(long ton,或l/t)、短吨(short ton,或s/t)。

②容积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公升(litre,或l.)、加仑(gallon,或gal.)、蒲式耳(bushel,或bu.)等。

③个数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只(piece,或pc.),件(package,或pkg.),双(pair),台、套、架(set),打(dozen,或doz.),罗(gross,或gr.),大罗(great gross,或g.gr.),令(ream,或rm.),卷(roll,或coil),辆(unit),头(head),箱(case),包(bale),桶(barrel,drum),袋(bag)等。

④长度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码(yard,或yd.)、米(metre,或m.)、英尺(foot,或ft.)、厘米(centi-metre,或cm.)等。

⑤面积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2

常用计量单位:平方码(square yard,或yd)、平方米22(square metre,或m)、平方英尺(square foot,或ft)、平方英寸(square inch)等。

⑥体积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3

常用计量单位:立方码(cubic yard,或yd)、立方米(cubic 33metre,或m)、立方英尺(cubic foot,或ft)、立方英寸(cubic inch)等。(3)常用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

常用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如表2-1、表2-2和表2-3所示。表2-1  常用重量单位换算表表2-2  常用长度单位换算表表2-3  常用容量单位换算表

3.何谓“以毛作净”?

答: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可采用按毛重计量,即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基础。这种计重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以毛作净”。这种计重方法一般适用于低价值商品。

4.在国际贸易中,如买卖双方未明确以何种计重方法计价时,应按何种重量计价?

答: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和计价,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即按毛重扣除皮重(包装)后,商品本身的重量计量。按净重计量和计价的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广为采用。

5.为什么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数量机动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的原因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其原因主要有:①受本身特性、生产、运输或包装条件以及计量工具的限制,许多商品在交货时不易精确计算;②便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争议。(2)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

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主要有:①合同中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②约量法,即在某一具体数字前加“约”或类似含义的文字来表示实际交货数量可有一定幅度的伸缩;③溢短装条款,即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

6.在合同中规定“About 500 m/t”或“500 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条款,对买卖双方有无区别?为什么?在后一种规定情况下,卖方最多可交多少公吨?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如何计价?

答:(1)两个条款的区别《UCP600》第三十条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因此,在合同中规定“About 500 m/t”条款,卖方交货数量可为450公吨~550公吨。

在合同中规定“500 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条款,即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按此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在475公吨~525公吨,买方不得提出异议。

另外,由于“约”数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有不同解释,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在合同中一般不予以采用,以免引起分歧而给履约造成困难。(2)在后一种规定情况下,卖方可交数量的范围

根据溢短装条款的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在500公吨上下5%幅度范围内皆可。

因此,卖方最多可交公吨数为525公吨:(公吨);

卖方最少可交公吨数为475公吨:(公吨)。

即在后一种规定情况下,卖方最多可交525公吨,最少475公吨。(3)溢短装条款的计价

根据溢短装条款的规定,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货物,一般都按合同价格结算货款,多交多收,少交少收。为防止拥有数量增减选择权的当事人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根据市场价格情况故意多装或少装货物以获取额外收益,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数量的价款按装运日某指定市场价计算。

7.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几种?我国《计量法》对我国进出口商品所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什么规定?

答:(1)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目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以下四种:①公制(或米制)(Metric System);②美制(U.S.System);③英制(British System);④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其中,国际单位制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2)我国《计量法》对我国进出口商品所使用的计量单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在外贸业务中,出口商品,除合同规定需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者外,也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一般不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机构批准,才能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8.试计算2840克相当于多少盎司重量。

答:盎司与克有以下两种换算标准:1金衡盎司=31.1035克;1常衡盎司=28.3495克。

因此,分别根据以上两种换算标准,

2840克相当于91.31金衡盎司重量();

2840克相当于100.18常衡盎司重量()。

二、案例

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答:法官应判决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合同中的规格和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违反了规格和质量规定,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买方不仅可以拒收货物,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

本案例中,合同要求卖方对于A、B、C、D、E五种规格货物按照同等数量搭配,但是卖方都提供同样规格的A货物,属于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相当于所有货物只提交了1/5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按重量计量、计价的商品,买卖合同中如未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量,根据惯例,应按(  )计量、计价。[上海对外经贸大学1998、1999研]

A.毛重

B.净重

C.以毛作净

D.公量【答案】B【解析】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和计价,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计价。

2.国外来证(L/C)规定,数量为10000公吨的散装货物,总金额90万美元,未表明可否溢短装,但不准分批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卖方交货的(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1998研]

A.数量和总金额均不能增减

B.数量和总金额均可在10%的范围内增减

C.数量和总金额均可在5%的范围内增减

D.数量可以有5%的伸缩而金额不得超过90万美元【答案】D【解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增减幅度不适用。”

二、判断题(判断以下各小题的对错,正确的用“√”表示,错误的用“×”表示)

1.中国A公司向《公约》缔约国B公司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5万公吨,允许卖方可溢短装10%,A公司在装船时共装了6万公吨,遭到买方完全拒收。按《公约》规定,买方有权这样做。(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1997研]【答案】×【解析】《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多交货物,则买方对于多交的部分可以拒收,也可以接收一部分或全部。对于A公司的多交,买方不可以完全拒收。

2.以毛作净就是以净重代替毛重。(  )【答案】×【解析】以毛作净就是以毛重代替净重,主要适用于大宗商品或者价值较低的商品。

3.合同的数量机动幅度选择权只能由买方行使。(  )【答案】×【解析】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权究竟由谁行使合适,应视成交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定。一般地说,如采用海运,应由负责安排船舶运输的一方来选择比较合理。此外,也可规定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

三、简答题

简述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溢短装条款”对出口方的意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00研]

答: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溢短装条款,又称增减条款,是指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溢短装条款”对出口方的意义体现为:

合同中规定有溢短装条款,具体伸缩量的掌握大都明确由出口方决定,出口方可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灵活掌握交货数量,便于合同的履行,减少争议。

第3章 商品的包装

3.1 复习笔记

一、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transport packing)又称大包装、外包装(outer packing),是指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的包装。

1.运输包装的种类

按包装方式的不同,运输包装可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其中,单件运输包装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包括箱、桶、袋和包等;集合运输包装是指将若干单件运输包装组合成一件大包装,以便于更有效地保护商品,提高装卸效率和节省运输费用,如托盘、集装袋等。

2.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包装的标志是为了方便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错提货物,方便货物的识别、运输、仓储以及方便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对货物进行查验等,而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明或刷写的标志。按其作用的不同,按其用途,包装标志可分成以下几种:(1)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即唛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单据中有关货物标志事项的基本内容。它一般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以及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等组成,通常刷印在运输包装的明显部位,旨在方便货物运输途中的有关人员辨认货物,核对单证。

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建议,运输标志应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①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

②参照号码,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

③目的地;

④件数号码。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便于刻唛、刷唛,节省时间和费用,便于在制单及其信息传递过程中使用电讯手段,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的标准运输标志不使用几何图形或其他图形。(2)指示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3)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又称危险品标志,是指在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等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其作用是警告有关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人身和物资的安全。(4)重量体积标志

重量体积标志是指在运输包装上标明包装的体积和毛重,以方便储运过程中安排装卸作业和舱位。(5)产地标志

商品产地是海关统计和征税的重要依据,由产地证说明。一般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均注明产地,作为商品说明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销售包装

1.销售包装的种类

销售包装(selling packing)又称小包装、内包装或直接包装,是在商品制造出来以后以适当的材料或容器所进行的初次包装。

根据商品的特征和形状,销售包装可采用不同的包装材料和不同的造型结构与式样。常见的销售包装有以下几种:(1)挂式包装,即可在商店货架上悬挂展示的包装。(2)堆叠式包装,即包装品顶部和底部都设有吻合装置,使商品在上下堆叠过程中可以相互咬合。(3)便携式包装,即包装造型和长宽高比例的设计均适合消费者携带使用的包装。(4)一次用量包装,又称单份包装、专用包装或方便包装,即以使用一次为目的的较简单的包装。(5)易开包装,即包装容器上有严密封口结构,使用者无需另备工具即可容易地开启。(6)喷雾包装,即在气密性容器内,当打开阀门或压按钮时,内装物由于推进产生的压力,能喷射出来的包装。(7)配套包装,即将消费者在使用上有关联的商品搭配成套,装在同一容器内的销售包装。(8)礼品包装,即专门作为送礼用的销售包装。

2.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1)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的内容

销售包装的装潢,通常包括图案与色彩。文字说明通常包括商品名称、商标品牌、数量规格、成分构成与使用说明等内容。(2)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的作用

商品销售包装上的装潢和文字说明,是美化商品、宣传商品、吸引消费者,使消费者了解商品特性和妥善使用商品的必要手段。(3)销售包装的相关要求

为了使销售包装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在设计制作销售包装时,应体现下列要求:①便于陈列展售和看货成交;②便于识别商品,使人一目了然;③便于携带和使用;④具有艺术吸引力和观赏价值,有利于提高售价和扩大销路。

3.商品条码标志(1)商品条码的含义

商品条码是一种代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即条码是一组粗细间隔不等,按照一定的规则安排间距的平行线条图形及其相应的数字组成的标记。(2)商品条码的种类

国际上使用的商品条码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两种:

①由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编制的UPC条码(Uniform Product Code);

②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编制的EAN条码(European Article Number)。

UPC条码和EAN条码现已相互兼容,并且共同组成了国际公认的物品编码标识系统——EAN·UCC全球统一标识系统。

三、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1.定牌

定牌是指买方要求在卖方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卖方同意采用定牌,其目的主要是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和企业商誉或名牌声誉,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售数量。

2.无牌

无牌是指买方要求在卖方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它主要用于一些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其目的主要是避免浪费,降低费用成本。

3.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

中性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之分。其中,定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名,但不注明生产国别;无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牌名,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四、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要求提交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之一。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或重量。

具体来说,包装条款的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说明:(1)唛头

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并无必要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也可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在合同订立以后由其另行指定,则应具体规定指定的最后时限,并订明若到时尚未收到有关唛头通知,卖方可自行决定。(2)包装费用

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以内。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除非事先明确包装费用包括在货价内,其超出的包装费用原则上应由买方负担,并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负担的费用金额和支付办法。如双方商定,全部或部分包装材料由买方负责供应的,合同中应同时规定包装材料最迟到达卖方的时限和逾期到达的责任。该项时限并应与合同的交货时间相衔接。

在进口合同中,特别是对于包装技术性较强的商品,通常要在单价条款后注明“包括包装费用”(packing charges included),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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