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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0 10: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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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凌辉贤等

出版社:西南财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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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审计实务

新编审计实务试读:

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完善,审计环境、审计理论和审计实务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教材的编写以满足应用型(含高级技术型)会计人才培养要求为目标,着力于技能教育,突出案例分析,强化重点内容。在教材构架和内容的编排上,本教材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全面与通用兼顾、继承与创新并蓄,在充分吸收我国审计工作和审计教学实践经验及同类教材优点的基础上,构建了本教材的结构体系,并在教材的编写过程中,努力使其体现如下特点:

一是紧密结合我国最新出台并实施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方面的修订及最新动向,体现教材的先进性和科学性。

二是充分考虑应用型会计人才的培养要求和会计专业的教学特点,努力在知识结构、难易程度、语言表达等方面做出特别的安排和设计,以增强教材的针对性和可接受性。

三是在内容上追求“全、新、实”。“全”,即注重全面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体现教材的完整性和广泛适用性。“新”,即内容与时俱进,体现在准则介绍的及时性、方法使用的前沿性上。“实”,即每章开始都有一个引导案例引出本章内容,每章都配有案例和思考与练习(附有答案),尽量避免枯燥笼统,以体现实用性。

四是“双师型”教师合作编写。本教材的主编、副主编均为在高校从事多年财务会计和审计教学工作,同时具有企业财务工作和审计实际工作经验,并且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双师型”教师,对审计教学和审计工作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

本教材由具有丰富的企业成本控制、企业审计及内部控制、税务筹划及税务风险控制实务经验的凌辉贤副教授(广东省会计学会理事)、执业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和广东高职教育财经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邹德军教授、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设定总的写作框架,甘肃商贸职业学院(筹)武永宁高级讲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广州科技职业学院王艳华讲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吴再芳副教授、会计师,广州商学院梁鑫老师、潘瑜楠,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王家祺讲师,恩平市国土资源局叶伟钦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东莞市中达会计代理有限公司肖文燕总经理等共同精心编写而成!

在本教材的编写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很多同行的资料和成果,在此一并致谢。尽管我们在教材的内容结构设计、案例安排等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由于编者的经验和视野有限,书中难免会有疏漏之处,恳请各相关教学单位和读者在使用本教材的过程中给予关注并提出改进意见,以便我们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所有意见和建议请发往编者邮箱Lhx1682003@163.com。编者2016年1月第一章 总论【引导案例】

独立审计起源于16世纪的意大利。当时,威尼斯城的航海贸易日益发达并出现了早期的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中,通常只有少数几人充当执行合伙人,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合伙人则只出资而不参加经营管理。非执行合伙人需要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果,执行合伙人也希望能证实自己经营管理的能力与效率,因此双方都希望能从外部聘请独立的会计专业人员来担任查账和监督工作。这些会计专业人员所进行的查账与监督,可以被看作独立审计的萌芽和序曲。

独立审计真正产生并初步形成制度的历史进程是在英国完成的。18世纪下半叶,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开始以后,英国的生产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特别是股份公司兴起以后,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分离,绝大多数股东只向企业出资而完全脱离了经营管理。同时,这也隐含着经营管理人员为牟取私利而损害所有者利益的风险。会计报表作为沟通公司内部和外部信息的桥梁,急需由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外的专业人士来加以鉴证。1720年,英国爆发了南海公司破产事件,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会计师查尔斯·斯内尔受议会聘请对南海公司会计账目进行了检查,并以“会计师”名义出具了一份“查账报告书”,指出南海公司的财务报告存在着严重的舞弊行为,这标志着注册会计师的正式诞生。1853年,爱丁堡会计师协会在苏格兰成立,标志着独立审计职业的诞生。1862年,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成为独立会计师的法定要求,从而进一步明确了独立会计师的法律地位。第一节 审计的定义与分类一、审计的定义

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性监督活动。审计是由独立的专职机构或人员接受委托或授权,对被审计单位特定时期的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公允性、真实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评价和鉴证的活动,其目的在于确定或解除被审计单位的委托经济责任。

从上述审计定义中可以揭示出审计的四个基本特征,即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和广泛性。二、审计的分类(一)审计按其执行主体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

1. 政府审计

政府审计又称为国家审计,是指由各级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经济效益所实施的审计。政府审计最主要的特点是它的法定权威性和强制性。其审计权限的取得、审计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审计调查和取证的方式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其做出的审计决定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2. 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为社会审计、独立审计、民间审计,是指由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特点是受托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无权自行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只有在接受委托后,才能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不附属任何机构,因此在业务上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3. 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由企事业单位内部专职的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内部财务收支和经济管理活动所实施的独立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具有显著的建设性和内向服务性,其目的在于帮助本单位健全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共同实现企业的目标。在我国,内部审计包括部门内部审计和单位内部审计。(二)审计按其目的和内容不同,可分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

1.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财政财务审计是一种传统的或常规的国家审计。财政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进行的审计。目的在于确保国家的财政资金按预算计划安全、正常地运行。财务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拥有、控制或直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实施的审计。近年来,我国政府对许多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审计都委托注册会计师来实施。

2. 财经法纪审计

财经法纪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审计。财经法纪审计是我国国家审计监督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其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查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侵占挪用国家资产、贪污浪费、行贿受贿等严重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行为。从本质上讲,财经法纪审计属于一种特殊的专项财政财务审计。

3. 经济效益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的目的在于评价财政财务资金的使用效率或效果。经济效益审计类似于国外的绩效审计或“3E”(Economy, Efficiency, Effectiveness,即经济、效率、效果)审计。

4. 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三)审计按其实施的时间不同,可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

1. 事前审计

事前审计又称预防性审计,是指在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发生之前所实施的审计。例如,国家审计机关对财政预算编制的合理性、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等实施的审计。开展事前审计,有利于被审计单位进行科学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2. 事中审计

事中审计是指在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执行过程中所实施的审计。通常对一些工期较长的基建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长期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要进行事中审计。通过事中审计,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尽早纠正偏差,从而保证经济活动按预定目标有效进行。

3. 事后审计

事后审计是指在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完成以后所实施的审计。事后审计的范围十分广泛,财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允性,一般于事后才能进行正确评价。事后审计的特点在于事实客观、证据确凿、结论准确。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大多采用事后审计,内部审计中的财务审计也经常是事后审计。(四)审计按其资料涉及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审计、局部审计、专项审计

1. 全面审计

全面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的全部经济、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及其涉及的资料所进行的详细审查。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小、内部控制不健全的单位。有时对一些被怀疑存在严重经济问题的单位也实施全面审计。

2. 局部审计

局部审计是指针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期间内经营管理活动或者财务收支活动的某些方面及其资料进行的有目的的审计。如对企业实施的现金收支审计、销售收入审计、税务审计等。局部审计具有针对性强、效率高、成本低的优点。由于局部审计的审计范围不全面,容易遗漏一些重要问题。

3. 专项审计

专项审计又称专题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某特定项目所进行的审计。例如,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粮食收购资金审计等。专项审计一般围绕特定目的展开,针对性强,因此容易发现问题,审计效率较高。(五)审计按其实施的动机不同,可分为法定审计、自愿审计

1. 法定审计

法定审计又称强制审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强制性审计。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实施的审计等。

2. 自愿审计

自愿审计指被审计单位出于某种需要,自愿要求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或者自行组织的审计。内部审计就属于典型的自愿审计。有些单位为了取得银行借款或优惠的信贷条件,也会自愿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随着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日益增强,这类审计业务会越来越多。(六)审计按其在实施前是否预先告知被审计单位,可分为预告审计和突击审计

1. 预告审计

预告审计是指在实施审计之前,预先把审计的目的、内容和日期告知被审计单位,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积极配合。民间审计一般采取预告审计的方式。

2. 突击审计

突击审计是指在被审计单位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审计。其目的在于使被审计单位没有时间去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以取得较好的审计效果。政府审计中的财经法纪审计有时会采用这种突击审计的方式。(七)审计按其采用的技术模式不同,可分为账表导向审计、系统导向审计、风险导向审计

1. 账表导向审计

账表导向审计是指顺着或逆着会计报表的生成过程,通过对会计账簿和凭证进行详细审阅,并根据账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来确定是否存在会计差错或舞弊行为的一种审计模式。

2. 系统导向审计

系统导向审计是目前注册会计师民间审计中最常采用的一种审计模式。系统导向审计是建立在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理论基础上的。审计时,首先通过符合性测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价,然后确定审计的重要性水平及审计中应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的性质和范围。

3. 风险导向审计

风险导向审计是审计发展的最新阶段,是指审计人员在规划审计工作之前,首先运用风险模型和分析性复核程序对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然后再确定采用的实质性测试的性质和范围,从而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之上的一种新型审计模式,是现代审计的基本模式。第二节 审计与会计的关系一、审计与会计的联系

第一,两者起源密切相关。会计是审计产生的基础,审计是会计的质量保证。

第二,两者彼此渗透、融合。绝大多数审计标准的制定和审计证据的取得依赖于会计资料。

第三,两者最终目的一致。审计和会计都是以维护财经法纪,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最终目的。二、审计与会计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基础不同。审计的产生是基于经济基础监督的需要,而会计的产生是基于经济管理的需要。

第二,职能不同。审计的职能是监督、鉴证和评价,会计的职能是核算和监督。

第三,方法不同。会计的核算方法有设置会计科目、复式记账等,审计的方法有检查、审阅等。

第四,工作程序不同。会计的工作程序为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审计的工作程序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

第五,执行者不同。会计的执行者是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由单位领导直接安排会计核算工作。审计的执行者是具有独立性、权威性的第三者——审计人,由其依法进行审计工作。第三节 审计的主体与对象一、审计的主体

审计的主体是指审计活动的发动者审计主体概念与特点,即从事审计活动的组织和人员(见表1-1)。表1-1 审计的主体的概念和分类分类概念特点政府审计的主从事政府审计活动的机关和强制性、无偿性体人员独立审计的主从事独立审计活动的会计师独立性、受托体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性、有偿性内部审计的主从事单位内部审计活动的机经常性、及时体构及其人员性、针对性二、审计的客体

审计的客体也称审计的对象,是指审计活动的作用对象,即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一)政府财政收支

政府财政收支是指政府依法取得的各种收入,如税收、收费、举债等;政府依据批准的预算而发生的各种开支,如经费、公共工程投资、社会救助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等;预算外的各种收支;等等。

对政府财政收支实施的审计称为财政收支审计,简称财政审计,通常只能由政府审计机关来实施。(二)单位财务收支

单位财务收支是指行政单位的拨款收入、经费支出等,事业单位的拨款收入、收费收入、经费支出等;企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等。

对单位财务收支实施的审计称为财务收支审计。最典型的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是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三)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这里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是指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如环保、公益或爱心捐助等。对这些经济活动也需要进行审计,如环境审计、社会责任审计等,其审计主体应视使用资金的性质而定。三、审计的关系人

审计的关系人是指构成一项审计活动的相互有责任关系的三方面的当事人(见图1-1)。图2-1 保证服务和非保证服务关系图注:只有由三方面关系人构成的关系,才是审计关系第四节 审计的目标与职能一、审计的目标

审计的目标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审计的目标包括审计总目标和审计具体目标。由于不同的审计主体在审计实践中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因此会形成不同的审计目标。(一)审计的总目标

审计总目标是指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正确性、公允性、合理性、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一贯性进行评价、审查。

审计总目标的确定以审计环境为基础,并随审计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展过程中,根据其审计环境变化,可以划分为详细审计、资产负债表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几个阶段,在不同的审计发展阶段,审计总目标的内涵也有所不同。

1. 详细审计阶段

在详细审计阶段,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会计记录的逐笔审查,判定有无技术错误和舞弊行为。查错防弊是此阶段主要的审计目标。

2. 资产负债表审计阶段

在资产负债表审计阶段,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资产负债表所有项目余额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判断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在此阶段,审计目标是对历史财务信息进行鉴证,查错防弊的目标依然存在,但已退居第二位,审计的主要目标从防护性发展为公正性。

3. 财务报表审计阶段

在财务报表审计阶段,注册会计师判定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并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在此阶段,审计由静态审计发展到动态审计,并且增加了“管理审计”的内容(包括经营审计、效益审计、效果审计)。审计目标不再局限于查错防弊和为社会提供公证,而是向管理领域有所深入和发展。此阶段的审计工作已比较有规律,并且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理论和方法。

尽管审计总目标发生了变化,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职责始终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及其公允性始终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目标。(二)审计的具体目标

审计具体目标是审计总目标进一步具体化,是对具体报表项目或业务类别进行审计时所要查明的各项具体问题,是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各种认定的检验。审计具体目标包括一般审计目标和项目审计目标。

一般审计目标是进行所有项目审计均必须达到的目标。项目审计目标则是对某个报表项目进行审计所要达到的目标。

审计具体目标的确定有助于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收集到充分、适当的证据。审计具体目标一般是根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认定和审计总目标来确定。二、审计的职能

审计的职能是指审计本身所固有的体现审计本质属性的内在功能。审计的职能是审计自身固有的,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的变化、审计对象的扩大、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而不断加深和扩展的。(一)经济监督职能

经济监督是审计的最基本职能。无论是传统审计,还是现代审计,其基本职能都是经济监督。不仅国家审计具有监督职能,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也都具有监督职能。但必须明确,监督不是审计唯一的职能。还应该明确的是,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只是说明各项审计都有监督职能,而不意味着审计的其他各项职能实质上都是监督职能。

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主要是指通过审计,监察和督促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在规定的范围内、在正常的轨道上进行监察和督促有关经济责任者忠实地履行经济责任,同时借以揭露违法违纪,稽查损失浪费,查明错误弊端,判断管理缺陷和追究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的核心是通过审核检查,查明被审计事项的真相,然后对照一定的标准,做出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结论。从依法检查,到依法评价,再到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以及督促决定的执行,无不体现了审计的监督职能。(二)经济鉴证职能

审计的经济鉴证职能是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及其他经济资料进行检查和验证,确定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公允、合法、合规,并出具书面证明,以便为审计的授权人提供确切的信息,并取信于社会公众的一种职能。

审计的经济鉴证职能包括鉴定和证明两个方面。例如,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委托,对其投入资本进行验资,对其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查,或对其合并、解散事项进行审核,然后出具验资报告、查账报告和清算报告等,均属于审计执行经济鉴证职能。又如,国家审计机关对厂长(经理)的离任审计,对承包、租赁经营的经济责任审计,对国际组织的援助项目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等,也都属于经济鉴证的范围。(三)经济评价职能

审计的经济评价职能是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资料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所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和判断,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总结经验,寻求改善管理以及提高效率和效益的途径。

审计的经济评价职能包括评定和建议两个方面。例如,审计人员通过审核检查,评定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决策、计划、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科学先进、是否得到贯彻执行,评定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评定被审计单位各项会计资料及其他经济资料是否真实、可靠,评定被审计单位各项资源的使用是否合理和有效得到等,并根据评定的结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评价的过程也是肯定成绩、发现问题的过程,其建议往往是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的,以利于被审计单位克服缺点、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经济效益审计是最能体现审计评价职能的一种审计。三、审计的作用(一)制约作用

审计的制约作用主要是发挥经济监督职能所产生的客观效果,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 揭示差错和弊端

审计通过审查取证可以揭示差错和弊端,不仅可以纠正核算差错,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还可以保护财产的安全,堵塞漏洞,防止损失。

2. 维护财经法纪

在审查取证、揭示各种违法行为的基础上,通过对过失人或犯罪者的查处,提交司法、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有助于纠正或防止违法行为,维护财经法纪。(二)促进作用

审计的促进作用主要是发挥经济评价职能所产生的客观效果,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 改善经营管理

通过审查取证,评价揭示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和管理制度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促进改善经营管理。

2. 提高经济效益

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营管理活动效益性的审查,评价受托经济责任,总结经验,指出效益低下的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提高经济效益。

注:审计职能制约审计作用的发挥,审计任务完成程度决定审计作用的大小。四、审计的任务

审计的任务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审计的职能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赋予审计的责任和要求。(一)基本任务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二)具体任务

审计被审计单位决策方案、计划、预算的制定和执行,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与合法性等。【拓展阅读】英国南海公司审计案例

基本案情:

英国南海公司始创于1710年,主要从事海外贸易业务。该公司经营10年,业绩极其一般。1719—1720年,该公司趁股份投机热在英国方兴未艾之际,发行巨额股票,同时该公司董事对外散布该公司利好消息,致使公众对股价上扬增强了信心,带动了该公司股价上升。1719年,南海公司股价为114英镑;1720年3月,其股价升至300英镑;1721年7月,该公司股价飙升至1 050英镑,该公司老板决定以高于面值数倍的价格发行新股。一时间南海公司股价扶摇直上,一场股票投机浪潮席卷全英国。

一些经济学家已意识到这种投机行为将给英国经济带来的严重危害,呼吁政府尽快采取措施。英国议会为制止国内“泡沫公司”的膨胀,于1720年6月通过了《泡沫公司取缔法》,一些公司随之被解散。许多投资者开始清醒,并抛售手中持有股票。股票投资热的降温,致使南海公司股价一路下滑,到1720年12月南海公司股价跌至124英镑。1720年年底,英国政府对南海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发现其实际资本所剩无几。之后,南海公司宣布破产。

南海公司破产,犹如晴天霹雳,震惊了该公司的投资人和债权人。数以万计的股东及债权人蒙受损失,当证实了百万英镑的损失落在自己头上时,人们纷纷向英国议会提出了严惩欺诈者并给予赔偿损失的要求。英国议会面对舆论压力,为平息南海公司破产引发的风波,于1720年9月成立了由13人组成的特别委员会,秘密查证南海公司破产事件。在查证过程中,由于涉及许多财务问题及会计记录,特别委员会特邀一位精通会计实务的会计师参与。此人名叫查尔斯·斯内尔,原为彻斯特莱恩学校的教师,教书法与会计。查尔斯通过对南海公司账目的查询、审核,于1721年提交了一份名为《伦敦市彻斯特莱恩学校的书法大师兼会计师对素布里奇商社的会计账簿进行检查的意见》,指出南海公司的财务报告存在着严重的舞弊行为、会计记录严重不实等问题,但没有对该公司为何编制这种虚假的会计记录表明自己的看法。议会根据这份查账报告,将南海公司董事之一的雅各布·布伦特以及他的合伙人的不动产全部予以没收。其中,一位叫乔治·卡斯韦尔的爵士,被关进了著名的伦敦塔监狱。英国议会在通过的《泡沫公司取缔法》中,对公司的成立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取得国王的御批,才能得到公司的营业执照。事实上,股份公司的形式基本上名存实亡。

直到1828年,英国政府在充分认识股份公司利弊的基础上,通过设立民间审计的方式,将股份公司中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不足,予以制约,才完善了这一现代化的企业制度。据此,英国政府撤销了《泡沫公司取缔法》,重新恢复了股份公司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随后,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监督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英国议会于1844年颁布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必须设置一名以上的监事来审查会计账簿和报表,并将审查结果报告给股东。1856年,英国议会又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规定股份公司可以从外部聘请会计师办理审计业务。该法案使公司有聘请外部注册会计师的选择权,期间英国政府对一批独立会计师进行了资格确认,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独立会计师的发展。

案例点评:

第一,英国南海公司的舞弊案件对世界独立审计有着里程碑式的影响。由于会计师查尔斯·斯内尔是世界上第一位独立审计人员,他所审计的南海公司舞弊案又是世界上第一例较为正规的独立审计案件,因此该案件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讲,不论是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在审计实践方面,都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第二,英国南海公司的舞弊案件又揭示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天性就是应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通过对账、证、表等会计资料的审查,来平衡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揭示重大错弊行为。这说明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也决定了注册会计师从诞生的那一天起便担负着面向社会公众的责任,决定注册会计师是一门责任重大的职业。【思考与练习】【答案链接】一、单项选择题

1. 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XYZ大型国有企业的股权持有者代表,对于XYZ企业201×年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行公开招标。ABC会计师事务所投标后被选定为该次审计的主审机构。该次审计的类别属于( )。A. 政府审计B. 经营审计C. 注册会计师审计D. 内部审计

2. 政府审计、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共同构成审计的监督体系。其中,政府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在以下( )方面是基本相似的。A. 审计所依据的原则B. 审计要实现的目标C. 对内部审计的利用D. 审计中取证的权限

3. 审计的职能不包括( )。A. 经济监督B. 经济司法C. 经济鉴证D. 经济评价

4. 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是( )。A.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B. 生产发展的需要C. 会计发展的需要D. 管理的现代化

5. 税务机关的财务收支业务应当由( )来进行审计。A. 国家审计B. 财政局C. 民间审计D. 监事会

6. 审计的( )是保证有效行使审计权力的必要条件。A. 独立性B. 权威性C. 客观性D. 及时性

7. ( )审计是独立性最强的审计。A. 政府审计B. 民间审计C. 内部审计D. 会计报表审计

8. 标志西方审计正式走向民间的事件是( )。A. 东海公司破产案B. 西海公司破产案C. 南海公司破产案D. 北海公司破产案

9. 资产负债表审计阶段,审计报告的主要使用人是( )。A. 债务人B. 债权人C. 投资人D. 所有会计报表使用人

10. 一般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 )。A. 行政责任B. 赔偿责任C. 民事责任D. 刑事责任

11. 审计的最基本的职能是( )。A. 经济评价B. 经济监察C. 经济监督D. 经济司法

12. 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被审计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属于( )。A. 高层次监督B. 强制性监督C. 独立性监督D. 权威性监督二、多项选择题

1. 审计关系人是由( )组成。A. 审计主体B. 审计载体C. 审计客体D. 审计委托人

2. 审计独立性的具体表现包括( )。A. 人员独立B. 组织独立C. 经济独立D. 思想独立

3. 审计的职能包括( )。A. 经济监督B. 经济建议C. 经济评价D. 经济鉴证

4. 审计的促进作用可以概括为( )。A. 揭示差错和弊端B. 维护财经法纪C. 改善经营管理D. 提高经济效益E. 加强宏观调控

5. 审计的基本特征包括( )。A. 独立性B. 专业性C. 权威性D. 广泛性E. 强制性三、判断题

1. 审计是一种直接的经济监督活动。( )

2. 审计的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 )

3. 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指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

4. 一般而言,审计具体目标必须根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定和审计总目标来确定。( )

5. 审计具体目标是审计总目标的进一步具体化,包括一般审计目标和项目审计目标,其中只适用于某一特定项目的审计目标是一般审计目标。( )

6. 审计报告阶段是审计全过程的中心环节。( )

7. 被审计单位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程中,应当将所有的会计资料准备齐全。( )

8. 会计是产生审计的基础,会计同时也是审计的质量保证。(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及其法律责任【引导案例】“琼民源”自1993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来,股价表现平平,交投并不活跃。1996年下半年,民源海南公司(琼民源控股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琼民源股东财务顾问)联手炒作琼民源股票。某些传媒对琼民源业绩大加渲染,致使众多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盲目跟进。1996年下半年,琼民源股价在5个月的时间里上涨了4倍。1997年年初,琼民源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公布“1996年度实现利润5.7亿元,资本公积金增加6.57亿元”,据此计算,该公司的利润比上一年度增加1 000倍,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对琼民源1996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为琼民源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后经证监会、审计署等有关部门查实,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公司及他人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虚构利润5.4亿元,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对4个投资项目资产评估编造资本公积金6.57亿元。1998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决定:第一,鉴于琼民源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马玉和等人制造虚假财务收据的行为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琼民源公司处以警告。对琼民源其他董事待履行法定程序后予以处罚。对民源海南公司和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分别处以警告,没收各自非法所得6 651万元和6 630万元,并各罚款200万元,建议有关部门对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撤销直接为琼民源进行审计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对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处以警告,暂停其从事证券及期货业务资格6个月;对该事务所在琼民源财务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及期货业务资格3年。对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罚款30万元,暂停其从事证券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资格6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

该案例告诉我们,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否则,可能会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损失,审计组织、审计人员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没有执行审计准则而导致利益相关人蒙受损失的,审计人员将承担过失责任。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或漏报,却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欺骗公众的,则属欺诈犯罪,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一、注册会计师的概念及其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为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在其他一些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又称为国际会计师。在国际上说会计师一般是说注册会计师,而不是我国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如下:

第一,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包括会计、财务及相关知识;组织和企业知识;信息技术知识。

第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包括智力技能;技术和功能技能;个人能力;交际和交流技能;组织和商业管理技能。

第三,职业价值、道德与态度。

第四,实际工作经验。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获取的程序

第一,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

第二,成绩全部合格。

第三,在中国境内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

第四,申请注册。三、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计等鉴证业务、资产评估、税务服务、基建预决算审核、司法会计鉴定、招投标代理、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和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按照提供服务的保证程度可分为保证服务和非保证服务。(一)保证服务(Assurance Services)

第一,鉴证服务。鉴证服务是注册会计师就其他责任主体认定的可靠性出具报告的一种保证服务。鉴证服务有三种:历史财务报表审计、历史财务报表审阅、其他鉴证业务。

第二,其他保证服务。其他保证服务是指不符合鉴证服务的正式定义,但这些服务要求注册会计必须独立和为决策者使用的信息提供保证服务之处与鉴证服务相似,不同的是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发表书面的报告、不要求责任方就遵循特定标准出具书面认定。(二)非保证服务(Non-assurance Services)

第一,税务服务。

第二,管理咨询服务。管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系统、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会计以及经营效率、效果和效益等提供诊断和专业意见与建议。

第三,会计服务。保证服务和非保证服务的关系如图2-1所示:图2-1 保证服务和非保证服务关系图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与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的总称。(一)关于诚信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守信。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第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第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第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二)关于独立性的要求

第一,将独立性要求从上市公司扩展到所有涉及公众利益的实体。

第二,对事务所特定员工跳槽至涉及公众利益的审计客户并担任特定职位,提出“冷却期”的要求。

第三,将合伙人轮换要求扩展至所有关键审计合伙人。

第四,强化对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的部分规定。

第五,如果对某一涉及公众利益的审计客户的全部收费连续2年超过事务所全部收费的15%,要求在发表审计意见之前或之后进行复核。

第六,禁止将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薪酬或业绩评价与其向审计客户推销的非鉴证服务直接挂钩。(三)关于客观和公正的要求

客观(Objectivity)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公正(Integrity)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Free From Bias)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四)关于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的要求

第一,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的总体要求。

第二,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三,应有的关注与职业谨慎。(五)关于保密的要求

第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是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是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四,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

第五,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七,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但不视为泄密:

一是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是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五是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是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三是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是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五是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六)关于良好职业行为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靠信誉为生,要“惜誉如金”,自觉维护行业形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七)关于收费的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应当公平地反映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的价值,不能通过降低价格或者或有收费的方式,削弱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降低服务质量。《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要求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使工作质量不受损害,并使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除法律法规允许外,注册会计师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八)关于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要求

根据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情形,应当首先识别该情形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的不利影响,然后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如果超出了可接受的水平,则注册会计师有必要采取防范措施消除该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九)关于对非执业会员的要求

为了规范非执业会员从事专业服务时的职业道德行为,促使其更好地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把非执业会员纳入职业道德建设的规范体系,从职业道德基本原则、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潜在冲突、信息的编制和报告等方面作出规定,这是2009年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制定的一大突破。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一,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第四,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第五,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七,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八,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第九,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十,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

第十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三、政府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一,政府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

第二,政府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第三,政府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政府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五,政府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

第六,政府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特别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审慎执业,保证执业质量,控制审计风险。否则,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责任的出现通常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因此导致了对他人权利的损害。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可能被认定为违约、过失和欺诈。其中,过失可按程度不同区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注册会计师的不同过失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其认定如下:

违约: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期间内未能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

普通过失: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重大过失: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欺诈: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三、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因为违约、过失或欺诈,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行政责任:警告、暂停职业、罚款、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

刑事责任:罚金、有期徒刑、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

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行政责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撤销。

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

刑事责任:罚金。【例2-1】长城公司涉及的是注册会计师首次卷入刑事责任的案件。北京市长城机电产业公司(简称长城公司)是一家所谓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利用公司的科研成果,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其这一大规模、大范围的集资活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构的批准。1993年,广大的投资者对该公司的集资行为产生怀疑,要求长城公司退回投资款。这时该公司找到中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中诚所),要求中诚所为其出具验资报告。中诚所为了获得审计费收入,为长城公司出具了不实的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的出具,为长城公司继续非法集资提供了便利,对向长城公司索退集资款的投资者起到了搪塞、欺骗的作用,给国家的金融管理带来了不好的影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案情处理:除了审计署、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对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行政处罚之外,法院审理裁决,对承办长城公司审计业务的两名注册会计师判处有期徒刑,鉴于其年龄偏大,监外执行。

在本例中,由于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是一部分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因此注册会计师难辞其咎,对社会的金融秩序造成如此重大的恶劣影响,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原则(一)增强执业独立性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生命。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注册会计师能够始终如一地遵循独立原则,但也有少数注册会计师忽视独立性,许多过失和欺诈都是在注册会计师丧失独立性的情况下发生的。(二)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在所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失中,最主要的是由于缺乏职业怀疑态度引起的。在执行审计的基本理论开展审计业务过程中,未严格遵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执行必要的适当的审计程序,对有关被审计单位的问题未保持专业怀疑,或为节省时间而缩小审计范围和简化审计程序,从而导致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不被发现。(三)强化执业监督

许多审计中的差错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失察或未能对助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切实的监督而发生的。强化执业监督相当于增强了防范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屏障,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过失、欺诈行为的发生。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一、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事由(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不实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以下“瑕疵”: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三)利害关系人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四)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是依侵权行为法的逻辑,贯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被审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第三人”之间公平分配因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或舞弊、事务所审计失败而导致的利害关系人损失。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二、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

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并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三、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

第一,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遵循了执业准则的要求作为判断其有无故意和过失的重要依据。

第二,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

第三,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四、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一)归责原则

第一,过错推定原则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模式。

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二)举证责任分配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执业准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五、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一)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二)连带责任的认定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第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第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出具不实报告。

第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第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第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出具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三)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对主责任的补充清偿责任。

所谓主责任,是指行为人本人首先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主责任人是被审计单位。当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来清偿,这里的补充责任人是会计师事务所。六、会计师事务所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一)过失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二)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普通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没有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从事审计工作。

重大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活动中缺乏最起码的关注,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最低要求。七、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要素

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界定要遵循“四要件”(见图2-2)。图2-2 侵权责任“四要件”图八、会计师事务所的抗辩事由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其不满足侵权责任要件的规定,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提出抗辩。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第二,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第三,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第四,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资金。

第五,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九、会计师事务所减责事由

利害关系人明知报告不实而仍然使用报告并受到损失的,其损失与不实报告之间可以说是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十、无效免责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用途已为法律法规所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无权限定审计报告的用途。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属无效免责。十一、赔偿顺位(一)赔偿顺位确定的前提条件

如果多个责任主体之间没有连带关系,并且存在补充责任,则需要确定这些责任主体之间的赔偿顺序。(二)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责任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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