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造成单位损失,劳动者要赔偿吗?(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3 03: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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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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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造成单位损失,劳动者要赔偿吗?

劳动合同解除造成单位损失,劳动者要赔偿吗?试读:

【解决路径】

1.用人单位应首先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2.或者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调解解决;

3.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4.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者收取大额钱款,跳槽要返还吗?

【分析解答】

单位如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时间,而让劳动者享受某种劳动待遇时,要尽量采用书面等有形形式记录下来,作为证据保存。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约定,用人单位可取消或者部分取消所提供的福利或特殊待遇,如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还可向劳动者求偿。

【基本案情】

2004年年初,江苏省某市刘女士开办了外国语幼儿园,同年聘用王某进入外国语幼儿园工作,后任该幼儿园的副园长,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王某对长期以来在该幼儿园工作得到的工资报酬不满意,2006年5月,王某欲离开外国语幼儿园另谋工作,该幼儿园园长刘女士当即出面与王某协商予以挽留。后双方口头约定,由外国语幼儿园一次性向王某支付人民币100,000元,王某则保证在外国语幼儿园再继续工作2年。随后外国语幼儿园即向王某支付了人民币100,000元,且未要求王某出具收条。随后不久,刘女士与王某多次因工作事宜发生争执,王某即被安排在家休息。

2007年3月,外国语幼儿园召开全园大会,王某未接到参加会议的通知,其与刘女士之间的矛盾加剧。后王某遇到另一家幼儿园的邀请,于2007年3月20日,进入另一家幼儿园工作。幼儿园获悉后即要求其返还人民币100,000元,但遭到王某拒绝,幼儿园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诉至法院。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了双方关于在幼儿园工作两年的约定,判决王某向幼儿园返还人民币62,5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因劳动者收取单位的大额聘金,而在劳动期限未满的情况下离职,就聘金的返还引起的争议。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幼儿园支付给王某人民币100,000元的性质为何?王某是否应当返还?

王某在幼儿园工作是其获得100,000元的前提,王某在没有与原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受聘于另一幼儿园,违反了劳动合同义务,丧失了取得该100,000元的权利。具体理由如下:

一、王某与外国语幼儿园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王某受外国语幼儿园聘用,在该幼儿园工作,虽然多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在口头上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了约定,王某实际上已经跟幼儿园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二、幼儿园支付王某的100,000元,属于工作担保、补偿金

外国语幼儿园在2006年5月,得知王某因对工资报酬不满意,而打算离开该幼儿园另谋工作时,出于留住王某继续在幼儿园工作,并且对王某的待遇进行一定补偿的目的,支付给王某人民币100,000元 ,一方面说明王某在该幼儿园的工作成绩是被认可的,另一方面说明幼儿园舍得投入大额资金,来挽留人才;王某也保证在外国语幼儿园再继续工作2年。这100,000元人民币拥有了补偿王某工作报酬和王某继续在该幼儿园工作两年的保证作用。这笔钱款是在双方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愿协商、实际给付,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双方都应该认真遵守。

三、王某在2007年3月20日到另一家幼儿园工作,属于对原劳动合同的违约

王某在收取100,000元人民币款项后,就留在了该外国语幼儿园继续工作,后来王某因工作事宜与刘女士发生争执,被外国语幼儿园安排在家休息,这个过程中,王某没有违反双方对劳动条款的约定,也不存在过错。但在2007年3月20日,王某受另一家幼儿园邀请,进入其他幼儿园工作,这期间王某并没有与外国语幼儿园进行交涉、协商,变更原来约定的工作时间的内容,在没有完成继续为该外国语幼儿园工作两年的情况下,就进入其他幼儿园工作,已构成了违约。

四、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并没有按保证继续工作两年的承诺执行,实际上工作了不到一年时间就发生了跳槽事件,对外国语幼儿园而言,支付了王某两年报酬补偿款人民币100,000元,而实际上只获得了王某9个月的工作。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原则,王某无权就100,000元人民币全部取得,应当返还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部分的钱款。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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