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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3 00: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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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昌

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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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那些事儿

避税那些事儿试读:

前言

一部人类税收史,就是一部避税与反避税较量的历史。没有避税的欲望和冲动,就没有反避税的动力和源泉,也就无从谈起税收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

征税与纳税是一种永恒的、高智商的动态博弈对局。“渔网理论”就能很好地刻画征纳双方之间的微妙关系:渔民通过编织渔网出海打鱼。但在打鱼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漏网之鱼。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些漏网之鱼呢?鱼之漏网,原因在网而非鱼,鱼从网中钻出是鱼渴望生存的天性使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渔民不应该羡鱼,而是应该想办法修补好自己的网。其实,将“渔网理论”应用于避税领域,确实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税法犹如一张大网,再结实的渔网都有网眼过大或破损之处,而再完善的税法也都有一定的缺陷和漏洞。有鉴于此,避税行为是纳税人对税收环境的反应和适应,体现出纳税人捕捉“税法漏洞”、挖掘“税收空间”的洞察力。更为重要的是,避税行为堪称为税收公平与效率的“试金石”。由于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使政府意识到修补“税法之网”的迫切性,进而演变成一种税制变迁的推动力,引发税制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社会各界对避税的理解与认识也是如此。基于民法中的“私法自治”原则,纳税人对税收利益的追求而采取法律允许的合法避税行为,这是纳税人享有的一项合法权益。税收法定原则确立了纳税人的合法避税权,而“私法自治”则使这种权利成为现实,体现着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体现着民主、正义的税收契约精神。

本书以活泼的笔法,轻松幽默的语言,谈论合法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实操秘诀,传播依法纳税、科学筹划的理税思想。本书按照业务流程展开,将避税筹划按照投资活动、融资活动、采购活动、生产活动、销售活动、薪酬激励、利润分配、资产交易八个方面来阐述,脉络清晰,文风隽永,是一部寓深刻哲理和复杂运作于一体的通俗简约之作。本书最后一章还收录了六个实战案例,为引导大家学习和掌握合法避税与税收筹划技术提供了操作指南。

本书初稿是由作者(负责第一章)与所指导的税务硕士研究生合作完成的,分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谢尧(负责第二、三章)、王世超(负责第四章、五章)、张进(负责第六章)、褚晓菲(负责第七章)、杨琳(负责第八章)、张渤雯(负责第九章)。本书初稿完成之后,作者又进行了大幅度的增补修订。本书的功劳归之于大家,但本书的疏漏应由作者承担,希望读者不吝赐教,提出宝贵的意见与建议。

最后,希望本书能够带给你一份清新幽默的阅读体验,带给你一份良知和感悟。第一章税从哪里来,又到哪里去?

纳税人的避税,关键在“避”,它不同于“偷”或“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但“避”也是一个微妙的字眼,如果不能把握好尺度,和“偷”、“逃”扯上关系,势必会引来牢狱之灾。

合法避税,也称为节税或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设计和选择,以减轻税收负担、取得正当税收利益的理财活动。

进行合法避税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大势所趋,也是我国税收民主、私法自治与社会进步的表现。第一节 避税:“税收绿洲”孕育的“沙漠之狐”

据说,小到年薪20万元的白领,大到身家亿万美元的Facebook创始人扎克伯格,其实都在想着同一件事——避税(如何规避个人所得税)。想来也是,自己辛苦一年,到头来赚到的钱被税务机关无偿拿走一大块,搁谁那儿也都不会乐意!于是,“避税”就成了近年风靡全球的最热词。

作为一家大型跨国公司,Google(谷歌)公司的避税招法已经跨越国界,将其大量收入转移至“避税天堂”百慕大群岛。Google公司的避税操作可以通过图1描绘。图1 Google公司的避税筹划一、“税收绿洲”与“沙漠之狐”

撒哈拉地区曾是一片雨量充沛、河川涌流、溪涧潺潺、草木繁茂的千里沃野,非洲黑人的祖先曾在这块原先适合农牧的土地上繁衍生息。传说远古时代的撒哈拉沙漠的地底下有着丰富的水源,流淌着一条条地下河。这些地下河的河来自绿洲附近的高山。高山上积有厚厚的冰雪,夏季冰雪消融,雪水穿过山谷的缝隙流到沙漠的低谷地段,隐匿在地下的沙子和黏土层之间,形成地下河。这些地下河不仅滋润了沙漠里的植物,也可供人畜饮用,给沙漠带来生机,形成了一个个绿洲。绿洲是浩瀚沙漠中的片片沃土,它就像是沙漠瀚海上美丽的珍珠,镶嵌在沙漠里,闪烁着神奇的色彩。

撒哈拉沙漠中生存着一种阔耳大眼、体态轻盈灵巧、听力十分敏锐的动物——沙漠狐。沙漠狐非常耐干旱。有水的时候它就猛喝一通;没有水时它就靠猎物的血液来补充水分,维持生命。沙漠狐还会用前爪在沙地上刨一个坑,用鼻子把剩下的食物推进坑中埋好,等到缺少食物时再来食用。沙漠狐的洞穴一般都有几个出口,而且出口的地方都有伪装,有时连猎人也难以辨别出来,沙漠狐为了自身的生存在不懈地奋斗。

沙漠绿洲就好似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中国“税收绿洲”,它给我们带来幸福安居的生活,带来社会进步、国防安全和经济发展。中国市场经济蛋糕越做越大,“税收绿洲”也在不断发展壮大。“税收绿洲”改善着市场经济的“生态环境”,保障了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之源,滋养着国家和人民。

纳税人则好似沙漠之狐,也会对“税收绿洲”产生一定的影响。有的“沙漠狐”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有的则是“今朝有酒今朝醉”,侵蚀着“沙漠绿洲”和生态环境。牧养的家畜越来越多,大片林地被烧荒,草原过度放牧而日益退化,沙漠还像死神一般在吞食沃土,“沙漠狐”还在沿用自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破坏环境中水的平衡,无限制地消耗森林,过度猎杀牲畜,“沙漠狐”在自毁家园。而逃税、偷税打破了“税收绿洲”的生态平衡关系,使得“绿洲”不断演变成茫茫沙漠。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必须进行科学的税收规划,涵养税源、保护“税收绿洲”。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纳税人不应该去偷税、逃税,而应该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这样,既可以实现自己的生存发展,又能保护“税收绿洲”。只有坚持科学的税收筹划,“税收绿洲”和“沙漠之狐”才能和谐共处,实现可持续发展。

纳税人的避税,关键在“避”,它不同于“偷”或“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合法避税,并不被认为是什么大的过错,法律上也无从追究。但“避”也是一个微妙的字眼,如果不能把握好尺度,甚至和“偷”、“逃”扯上关系,势必会引来牢狱之灾。

合法避税,也称为节税或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设计和选择,以减轻税收负担、取得正当税收利益的理财活动。案例1.1

跨国公司A的总部设在美国,并在英国、法国、中国分设A1、A2、A3三家子公司。A1为在法国的A2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A1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格,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以每匹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A2;再由A2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中国的A3,A2利润率20%;各国所得税税率水平分别为:英国50%,法国60%,中国30%。A跨国公司为规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A1以每匹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中国的A3,再由A3以每匹3400元的价格转售给法国的A2,再由法国A2按价格36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下面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A1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元)

A2应纳所得税=3000×1000×20%×60%=360000(元)

对此项交易,A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360000=560000(元)(二)在税收筹划情况下的税负

A1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A2应纳所得税=(3600-3400)×1000×60%=120000(元)

A3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180000(元)

A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纳税额=560000-400000=1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英、法、中三国税率差异的存在,这就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降低税负提供了条件。

可以说,只要各国之间,不同区域,不同时点的税收差异存在,纳税人就不可避免地会利用各国税法规定和税率水平的差异或税制的不完善之处,采用变更住所、转移资金、调节成本费用等各种公开、合法的手段,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国内或国际的纳税义务。合法避税的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的,因此国家不应反对,而应该予以引导和保护。第二节 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避税?

美国参议院调查委员会(Senate Permanent Subcommitteeon Investigations)在其于2013年5月发布的一份报告中称,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库比蒂诺(Cupertino)的科技巨头苹果公司(Apple),在过去4年里,利用一个“复杂的离岸实体网络”,为“原本属于应税离岸收益的440亿美元”避开了美国的税收。这份报告指出,为了避税,苹果公司设立了至少三个海外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并不是任何国家的‘应税实体’”。

2012年4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评论文章称,苹果作为一个窗口,让外界了解到高科技公司是如何利用现有税收漏洞进行合理避税的。

苹果公司的支持者在回应这一观点时坚称,该公司采用的避税策略没有不合法,也没什么不恰当,它只是在遵循与谷歌(Google)、微软等其他全球性高科技巨头所遵循的相同的游戏规则而已。

苹果公司全球财务策略的成功颇为鼓舞人心,并吸引了众多美国大跨国公司的眼球。时至今日,逾百家美国著名跨国公司通过改头换面方式或直接沿袭苹果的“爱尔兰面包片”财务战略,每年在全球成功避掉超过百亿美元的巨额税款,这里包括谷歌、亚马逊、Facebook、惠普和微软等全球知名跨国企业集团。一、避税渊源追踪(一)税收的产生

古埃及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古埃及人创造了灿烂无比的文化。古埃及人是因为“税收”才发明了文字。位于开罗南面250英里的阿比多斯曾是古埃及的皇家陵园。1985年,著名考古学家德莱雅率领德国考古学会的一支探险队,在这里挖出了约300件仅比邮票大一点的陶瓷碎片、罐子和花瓶等文物。尤其令考古学家兴奋的是,通过对陶罐和花瓶上象形文字的破译,人们首次得出结论:文字的发明并非是出自人类表达感情的需要,而是因为“税收”。在这些碑铭里,记载了民众将亚麻布和油上缴给“蝎子一世”大帝作为税收的情况。德莱雅说:“当‘蝎子一世’大帝的版图不断得到扩张时,他就需要不断保留税收记录。于是,就诞生了这些留在陶罐和花瓶上的象形文字。所以今天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不是古人的创作诞生了文字,而是税收的产生导致了世界上最早文字的诞生。”

税收,就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用以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财政收入。政府代表社会履行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向广大社会成员提供了生产资料、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并发生了一定的社会费用,那么,政府就有权力要求纳税人将一部分剩余产品用来补偿社会费用,即纳税人在平等地享受或消费了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后,也有义务分担一部分社会费用。(二)避税的历史

避税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因为有了国家税收才有纳税人的避税,当然也产生了政府部门的反避税。避税在人类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国家,国家为维持其自身的存在而需要公民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就产生了最早的税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税收在其制度结构、征收形式、征收范围、法制程度等诸多方面均相应地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西汉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汉武帝下令“初算商车”,对商人所拥有的交通工具征税。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又下诏“初算缗钱”,对商人的财产进行征税。对于这一重税,商人们大都采取不合作态度,设法瞒报财产进行避税。于是在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汉武帝下令“告缗”,发动天下平民告发偷税者并给予奖励,奖励额甚至达到偷逃税额的一半。史载这次行动遍及天下,历时五年,“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西汉政府同时没收了大量的私有土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中等以上的商人大都因此破产。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之后,汉武帝逐渐停止了“告缗行动”。“告缗行动”暂时为西汉政府增加了大量的收入,从而加固了中央政府的集权地位;但是该行动也严重地打击了商人势力,阻碍了汉朝商品经济的发展。

1932年,国民政府财政部为缉私征税,成立了武装税警总团,装备了现代化武器,进行税收征缴与打击税务犯罪,后改为新38师。1941年该武装编入“入缅甸中国远征军”,后改编为新一军。

1951年,中共在大陆开展了一场名为“三反”、“五反”运动,其中一反,即“反偷税漏税”。

可见,避税与反避税是在相互博弈中不断发展的。事实上,在中世纪的欧洲和春秋时代的中国都出现了较为原始的避税行为,但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避税行为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出现和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之后才有的。首先,资本主义的生产力是建立在机器大工业、生产社会化、科学技术发达的基础之上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各个商品生产者彼此既密切联系又展开竞争,因而各个商品生产者都在不断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并使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社会经济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宽,乃至社会生产国际协作的建立和不断加强,从而促进了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与社会财富快速增长。而国家职能的扩大又使国家通过税收占有社会财富的份额越来越大,税收制度及其征管的形式与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其次,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等级制度和教会的神权统治,实行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在此制度下,国家任何税收的征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必须完成立法手续,各种税法只能由议会制定,君主或国家元首都不能擅自决定征税。税法一经颁布,上至总统下至平民,都须按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这比起以分散孤立、闭关自守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的专制征税,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也就是说,现代意义的避税与反避税,必须建立在法制健全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如果说市场经济是现代避税与反避税产生的经济基石,那么民主平等的原则和公民法律地位的确立就是现代避税与反避税存在的法律基石。二、避税的概念(一)一般避税的定义

避税(TaxAvoidance)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出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以期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与国之间的收入和分配发生变化与扭曲。

避税是对已有税法的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及反应,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税务当局往往要根据避税情况所显示出来的税法缺陷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纠正。所以,通过对避税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也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二)一般避税的分类

1.中性避税

中性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现行税制中的税法漏洞或缺陷,或者是利用税收政策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的差异性特征,对经济活动进行周密策划和安排,从而将应税行为转变为非税行为,将高税负业务转变为低税负业务的税收规避方式。例如,企业合理挂靠在科研机构,享受进口设备、技术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的行为,就属于中性避税。

2.灰色避税

灰色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改变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来达到少缴税款的避税行为,或者是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处理中所反映的信息不符合经济事实。例如业务招待费的转化、工资薪金的税收筹划行为,即为此类。(三)一般避税产生的原因(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外,也在打税收的主意,以期达到利益的最大化。(2)由于各国(地区)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了税收的不公平性,这也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部条件。(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由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国家地区、区域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因素的存在,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对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4)各国(地区)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出台优惠政策,牺牲税收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因为这些因素的存在,我们建议纳税人坚持合法避税,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唯其如此,才既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纳税人的利益,同时又可以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值得一提的是,合理避税更有助于保证政府和执法部门及时发现税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税收征管实践健全税收立法,完善税制,建设法制社会,从而推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三、合法避税(一)合法避税的定义

合法避税是指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通过对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精心安排自己的经济事务,获得正当税收效应的经济行为,也被称为“税收筹划”,其实质是纳税人合法的节税行为。

合法避税是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也是纳税人进行的正常的税收筹划。当然,避税也不排除利用税法上的某些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减少自己所承担的纳税数额。

合法避税是企业合理组织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恰当履行纳税人义务,使纳税成本最低化,通过合法避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这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急需培养的能力。

企业进行合法避税的目标就是为了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实现企业经济利润最大化。企业合法避税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按时足额交纳税款。只有在此基础上,企业才能进行合法避税,才能将合法避税作为企业的权利,避税行为才能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二)合法避税的特征

随着时代的进步,国家税法的不断完善,纳税人进行合法避税的方式越来越多,合法避税的特征也越来越明显。概括而言,合法避税主要有以下四个明显的特征:

1.合法性

避税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那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逃避税收义务的行为,属于违法的逃税。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基本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现实中,企业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常常也会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通过决策选择税负较低的纳税方案,以增加其税后利润。

2.筹划性

避税必须进行事先规划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在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产生流转税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益确认或实现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纳税义务的滞后性在客观上要求纳税人在纳税前必须进行合法筹划。另外,企业的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种多样的,而税收政策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不同,其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可以选择较低的纳税方案。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而应纳税额已经确定了,纳税人此时再去谋划如何少缴税,那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税逃税了。

3.目的性

避税的目的是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里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就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报率;另一层含义是滞延纳税时间(这里有别于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可能会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可能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属于哪一种选择,其结果都是纳税人税收支付额的节约,即实现节税效应。

4.综合性

由于多个税种的税基具有相互关联性,某税种税基的缩减同时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或在某一个纳税期限内未缴,而可能会在另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合法避税还要综合考虑多个税种的关联性,不能只注重个别税收负担的降低,而要着眼于纳税人整体税负的减轻。(三)合法避税应坚持的原则

1.合法或不违法原则

纳税人进行合法避税,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的税负弹性进行合法避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合法避税的最基本原则或最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合法避税区别于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的关键。

2.保护性原则

由于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率以及征收率是不统一的,有的税种还有不同的扣除率、退税率等等,因此纳税人要避免多缴税,就需要综合性考虑保护措施。比如,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或同时经营应税与免税货物,在出口货物时,就需要按不同税率(退税率)分别设置账户、分开核算;在有混合销售行为时,注意掌握计税原则。另外,由于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抵扣制,纳税人依法取得并认真审核、妥善保管专用发票是至关重要的。对纳税人来说,这些都是保护性措施。否则,不但不能减轻税负,还可能会加重税负。

3.时效性原则

时效性原则体现在纳税人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如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与抵扣时间、销售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出口退税申报时间、减免税期限等,这些都有时效性的问题;再比如,程序性税法与实体性税法如有变动,遵循的“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也是时效性问题。

4.整体综合性原则

纳税人在进行某一税种的合法避税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着眼于纳税人整体税负的轻重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

5.成本效益原则

合法避税的初衷是降低纳税人的财务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如果一项纳税方案的取得成本及方案实施成本超过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则违背了合法避税的初衷,这样的方案应不予采纳。(四)合法避税的方法

1.利用“预提费用”账户进行避税

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预提费用账户核算企业预先提取、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中,而在以后可能发生的大额费用,如预提的修理费等。费用预提时,将直接加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但不需要以正式支付凭证为依据入账,待实际发生费用时再从预提费用中列支。企业正是看中了预提费用的这一特点。为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在使用预提费用账户时,一些企业会人为地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提高计提标准,甚至有的企业巧立名目,采用预提模具费等虚列预提费用,实际上提而不用,长期挂账或用于其他不合理开支,加大本期的产品成本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直接截留利润,从而直接减少本期应缴纳的所得税。

2.利用租赁进行避税

一般情况下,某些企业的自有设备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处于闲置状态,而另一些企业短期内又急需这些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融通一下,以临时性的方式满足后者的要求,即经营性租赁。无论对承租人还是出租人来说,租赁都可获得益处,少缴所得税。对承租人而言,因其在经营活动中要支付租金,从而可冲减其利润;对出租人而言,租金收入要比一般经营利润收入享受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从而有利于税负的减轻。

利用租赁进行避税,国际上惯用的方案是,高税国的公司购置一项资产,并将其以可能达到的最低价格租赁给低税国或无税国中的一个联营公司,后者再以尽可能高的价格租给另一个联营公司,这样将高税国的收入转移到了低税国,从而获得少缴所得税的好处。在一国之内,租赁则表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属同一利益集团或事先达成协议的不同的利益集团,租赁可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向另一个企业,最终使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

3.固定资产避税

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用属于固定资产原值的组成部分,当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应将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按规定的折旧计提方法,逐步收回原值。但企业为了加速折扣,使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早日计入成本,早日收回固定资产投资,减少本期利润,少缴所得税,便将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用以维修费用的名义直接记入“制造费用”账户,通过制造费用的分配加大生产成本,从而减少本期应缴纳的所得税。

4.转移定价避税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关联企业整体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

转移定价避税方式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互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案例1.2

某公司A将总部设在了沿海经济特区,享受15%的所得税率优惠。他们的产品生产是由A公司设在中国地区的B公司完成,假设B公司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A公司每年从B公司购进产品100万件对国外销售,进价每件6.8元,售价每件8.3元。这种产品的生产成本5.2元/件,那么这两家公司的利润与应缴税款就已经十分明显了:

A公司年利润额=(8.3-6.8)×100=150(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150×15%=22.5(万元)

B公司年利润额=(6.8-5.2)×100=160(万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160×25%=40(万元)

A、B两公司总共缴纳企业所得税=22.5+40=62.50(万元)

出于避税的目的,可以将税率高的B公司的部分利润转移到A公司。A、B两公司商定,A公司从B公司购进产品单价为6元,仍以8.3元售出,则:

A公司年利润额=(8.3-6.0)×100=230(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230×15%=34.5(万元)

B公司年利润额=(6.0-5.2)×100=80(万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80×25%=20(万元)

A、B两公司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4.5+20=54.5(万元)

这里分析一下A、B两家公司在利润发生转移前后的变化情况。利润转移前两公司年利润总和为:150+160=310万元;而利润转移后的总利润为:230+80=310(万元)。在利润转移前后,两家公司的总利润还是相等的,只是在采用转移定价策略后,两家公司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减少了62.50-54.5=8(万元)。可以说,只要企业能寻找到两个税率相差最大的地区,那么在这两个地区之间的企业进行贸易和合作,贸易额越大,所能节省的税收也就会越多。

5.费用分摊避税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中找到平衡,使费用尽可能大地摊入成本,从而实现最大程度的避税。

企业常用的费用分摊方式一般包括实际费用分摊、平均摊销和不规则摊销等。无论采用哪一种分摊方式,只要让费用尽早地摊入成本,并且使早期摊入成本的费用越大,那么就越能最大限度地达到避税的目的。至于哪一种分摊方法最能够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实现避税目的,需要根据预期费用发生的时间及数额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之后才能确定。

6.名义筹资避税

所谓名义筹资避税,就是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高的利润水平和最轻低的税负水平。一般说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主要有三个渠道:(1)自我积累;(2)借贷(从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3)发行股票。这里,自我积累的资金是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而股票发行应该支付的股利也是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二者都不能抵减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因而达不到避税的目的。而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可以从税前利润中扣减,从而实现避税的目的。

7.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通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8.避税绿洲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内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此外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意识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9.利用税收政策的差异性避税

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税负差异避税,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等;利用行业税负差异避税,如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外贸出口企业等;利用不同纳税主体的税负差异避税,如内外资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利用不同投资方向进行避税,如高新技术企业等;利用组织形式的改变避税,如分设、合并、新办企业等;通过改变自身现有条件从而享受低税收政策,如改变企业性质,改变产品构成,改变从业人员身份构成等;此外,还有利用特殊税收政策实现避税,如三来一补、出口退税等。

10.运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域网等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电子商务给避税提供了更安全隐蔽的环境。企业可以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和居民法人而必须缴纳所得税;企业也可以利用电子商务快速的流动性,虚拟避税地营业,避免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缴纳;企业还可以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通过隐蔽进出口货物交易和劳务数量,避免缴纳关税。

合法避税不同于偷税、逃税,它不是对法律的违背和践踏,而是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理解、分析和研究为基础,是对现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的发现和利用。对纳税人来说,理解、分析和研究合法避税并不断进行实践,这不仅可以直接给纳税人带来经济利益和货币收入,使他们创造的商品价值和商业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纳税人自己,而且还能够帮助纳税人正确树立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从而提高纳税人素质。第三节 合法避税思想与平台

要实现合法避税,纳税人必须进行详细的税收筹划,这也是国家鼓励的。同时合法避税对企业自身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也是积极正面的。而合法避税大都需要税前筹划,通过利用我国税法上的一些优惠政策、漏洞及不足来进行会计处理,从而达到避税目的。简单地说,合法避税也就是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一、合法避税的原理

企业合法避税有很多具体的操作方法,但这些方法大都是在以下五大原理的指导下进行的。(一)价格平台原理

价格平台原理是指纳税人利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自由定价权,以价格的上下浮动作为税收筹划的操作空间而形成的一个范畴,其核心内容是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是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凡是发生由业务关系决定价格的行为,多半是以少纳税为目的的交易。(二)优惠平台原理

优惠平台原理是指纳税人进行的税收筹划是凭借国家税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形成的一种操作空间。它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被纳税人广泛地运用,也是税收筹划平台原理中重要的一种。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税收筹划,是伴随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而产生的。(三)规避平台原理

规避平台原理是建立在临界点基础上的,故而其税收筹划目标也会集中指向这些临界点。在我国税制中,税点分级有临界点,优惠分级等也有临界点。所以,规避平台的对象较多,应用也比较普遍。规避平台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更具公开性。规避平台中的临界点是立法者意图的体现。要平衡税负,提高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没有差别待遇不行,没有临界点的界定将使经济秩序紊乱不堪。(四)弹性平台原理

弹性平台策划原理是指利用税法中税率的幅度来达到减轻税负效果的策划行为。因为税收必须讲究公平与效率两大原则,不同的客观情况必须要求有不同的税收政策,而税率正是体现税收调节政策的核心。正是税率幅度的存在,为弹性平台提供了法律许可的依据。弹性平台筹划实务中还可以分为两种幅度,其一是优惠鼓励方面的幅度,如优惠税率的幅度、减税额的幅度和扣除额的幅度等,这些在我国税制中普遍存在。其二是惩罚限制方面的幅度,如加成比例、处罚款项等,此种幅度对于将损失减到最少的税收筹划具有重大意义。(五)空白平台原理

空白平台原理是税收筹划中新兴的研究领域,是指可利用税法空白范畴而进行的一种税收筹划的操作空间。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税制共有18个税种,其中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配合的流转税在我国税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相对而言,由于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较以前更确定,其立法、执法更接近实际情况,所以流转税应该是空白平台原理的筹划重点。其他税种由于规模相对较小,税基较窄,故而可供利用的空白平台并不太多。二、合法避税与木桶原理“木桶原理”是由美国管理学家彼得提出的。由多块木板构成的水桶,其价值在于其盛水量的多少,但决定水桶盛水量多少的关键因素不是其最长的板块,而是其最短的板块。这就是说,任何一个组织可能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即构成组织的各个部分往往是优劣不齐的,而劣势部分往往决定整个组织的水平。“木桶原理”可以启发我们对构成一个系统的各个要素进行统一思考。企业进行的合法避税筹划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整体上考虑和设计,而不能单独围绕一个税种进行。比如流转税和所得税在计算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存在交叉。此外合法避税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涉及许多职能部门,企业必须从整体角度看待合法避税。“木桶原理”认为,只有当组成木桶的木板都一样长时,这些木板才能发挥最大效能,这个木桶才会达到最大容量。如何才能处理好“长板”与“短板”的关系,使税收筹划从决策、实施、检验等各个环节都有序运转呢?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性的活动,纳税人要注意筹划方式,合理选择筹划技巧,扬长避短。在当前形势下,纳税人关键是保持住“长板”的优势,不断加强对税收筹划操作的研究、实践;税收筹划还要从整体出发,注重薄弱环节,克服缺陷,突破瓶颈。与此同时,纳税人还要尽量避开“短板”劣势,取长补短,发挥自身优势,克服筹划漏洞。第四节 避税合理性之辩“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某种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致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而这种做法实际并没有违法。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纳税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的性质。”

——联合国秘书处国际经济社会事务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谈判双边税收条约手册》(1979年英文版,第22页)案例1.3

世界上最赚钱的体育联盟是美国职业篮球联盟,简称“美职篮”,英文缩写为“NBA”。他们的球员工资足以笑傲整个体育界。但是由于美国个人所得税比较高,球星们会想尽一切方法来合理避税:无论是更换国籍还是更换申办纳税的地点。其中最有效和最普遍的做法,就是采用不在美国本土定居的方式以求少缴税款,而更为精明的方法则是,球员还以与政府签订协议的方式,来换取少缴税的条件。

马刺队的当家球星蒂姆·邓肯为了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就跟他的故乡——美属维尔京群岛政府签订了一份协议。根据协议要求,邓肯每年将参加该地区的3个官方广告活动,持续15年。维尔京群岛可以借助邓肯的个人影响力来提高其在加勒比海地区的知名度,通过发展当地旅游业,以偿还近10亿的债务。作为回报,邓肯可以少缴税。与在美国本土需要缴纳的巨额税收相比,美属维尔京群岛上的税收可以低至忽略不计。除了收入得到保障,邓肯自己的公司——T.D有限公司在当地的体育酒吧业务和出口贸易上同样享受到了低额税款的待遇。一、合法避税是纳税人应有的权益

在法治社会中,纳税人的权利应是具体的设立权、发展权、人权、财权、物权、借贷权、经营决策权、产品开发权以及税收筹划权等。这些权利以及相应的利益是企业权益里实实在在的内容,也是企业权益得以体现的本质规定。

合法避税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当属企业的合法收益。它不该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经营状况、贡献大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反对企业正当的避税活动,恰恰是助长了偷税、逃税及抗税等违法行为。因此,鼓励企业依法纳税、遵守税法的最明智的办法,就是让企业(纳税人)充分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合法避税的权利,而不是剥夺其权利,促使其走向违法之路。可以说,合法避税对完善税法,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涉税犯罪,提高纳税人乃至全民的税收法律意识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避税是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从事的经济活动,它没有也不会不发生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避税活动都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因此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应看到,避税也是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上“非不允许”及未规定的内容进行选择和采取行动,并且这种选择和所采取的行动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避税都享有合法地位,各国政府对待避税的度从来都不是借助行政命令、政策及道德的力量去削弱和减少它,而都是通过对税法的调整、修正、改进等措施实施一系列反避税的法律方法,从而加速和促进税法的建设和完善。没有哪个国家是靠非法律的措施来应对避税行为和避税活动的,也没有哪个国家仅仅因为舆论的不满而来制裁避税者的行为。二、反对恶性避税和保护合法避税是政府的重要权力

2005年8月26日,“四大”之一的毕马威(KPMG)在位于纽约的地方初审法庭公开承认其向客户兜售“恶性避税”,并同意支付4.56亿美元和解。按2004年毕马威1524名美国在册合伙人计算,人均需支付约30万美元。该案中涉案的8名前税务合伙人和1名律师另案受到起诉。由此,一度沸沸扬扬的毕马威遭“刑事起诉”之谜终于尘埃落定。

企业在经营中要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Tax Planning)。而偏激的筹划,即以恶性避税(Tax Avoidance)或逃税(TaxEvasion)为目的的筹划,则被称为纳税计谋(Tax Schemes),属于非法行为。税法和实施条例提供了判别的原则和标准。根据美国联邦税务署(Inland Revenue Service,即IRS)的定义,避税手段(Tax Shelters)是指旨在规避联邦所得税而建立的合伙或其他实体;旨在规避联邦所得税而进行的投资或财务安排以及其他的计划或安排。实践中,避税合法性的判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如果说避税手段在一定条件下尚属合法,那么恶性避税手段(Abusive Tax Shelters)则属于非法,它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有违立法宗旨。

因此,纳税人要坚持合法避税——税收筹划。首先,合法避税有利于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合法避税就是企业合理地利用各种税收筹划工具,减少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负负担,从而来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最终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

其次,合法避税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合法避税在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水平、详细的税收筹划,需使企业的管理层的工作更加完善,使企业的长远战略规划更为合理有效。管理层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需要利用已有制度进行合理的避税筹划,制定出正确有效的财务决策,使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这有利于规范财务管理行为。管理层必须依靠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才能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使避税筹划方案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开展避税筹划有利加强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促使企业加强经营管理。第五节 瞒天过海OR八仙过海?——威士忌酒奇葩绽放

苏格兰威士忌(Whisky)酒驰誉世界,被西方人奉为“生命之水”。而早期的苏格兰威士忌酒却由于酿制粗糙,酒精度相当高并且口味不佳,只在中下阶层人士中流行,这种“土酒”被视为劣等货。那么,威士忌酒又怎么会登上大雅之堂,成为世界名酒的呢?不说不知道,这竟然和“逃税”有关。

历史上最早有苏格兰蒸馏酒的记载大约出现在公元1494年。到18世纪末,英国政府加重了酒税。由于18世纪80年代英国政府对酿酒(包括威士忌与琴酒)课以重税,这让苏格兰人索性南迁,跨过斯佩赛(Speyside)河逃到格兰利威(Glen-livet),继续做起私酿生意。有部分从事威士忌酒生产的人为了逃税,便带上蒸馏工具,躲到人烟稀少的山区或森林里秘密酿制私酒。由于燃料不够,就利用草炭来代替;盛酒容器不够,就用装过葡萄酒的旧木桶来装;酿成的酒由于不敢大量销售,只好把私酒密封后常年收藏在山洞中。岂料“无心插柳柳成荫”!木桶盛载、多年窖藏,这正是成就佳酿的必要条件,再加上蒸熏过程中草炭的烟味进入了酒内,更是形成了极佳的口感风味。因税收引起的威士忌酒起义

在发现这一秘密后,酿酒人干脆以后都模仿这种办法来酿酒。很快威士忌酒就以其特殊的风味而打进伦敦市场。到19世纪,苏格兰威士忌已经被贵族和上层社会广泛接受,并逐步成为全世界都知名的佳酿。

威士忌暴乱(英语:Whiskey Rebellion),又叫威士忌起义(英语:Whiskey Insurrection),是一场在1791年至1794年发生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西部的抗税运动。美国联邦政府的首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尤其是为了清偿独立战争中欠下的债务和增加预算收入,提请国会于1791年3月通过了《国产酒税法案》(有时也被称为《威士忌法案》),规定对用小麦酿造的酒类征收消费税。美国西部农民成了这项税收法案的最大受害者。他们通过将谷物酿成威士忌解决谷物运输和储存的问题,作为家庭收入的一部分。同时由于美国西部边疆地区缺乏现金,威士忌酒通常还被用作交换媒介。对于西部贫农来说威士忌酒消费税本质上是一种东部富人不需支付的所得税,故而对威士忌酒征收消费税引起了西部农民的不满。他们开始抵制纳税,并采取了一些抗议措施。

抗议运动在1794年达到了高潮。这一年,汉密尔顿派遣执法官戴维·伦诺克斯到宾夕法尼亚州西部给拒绝纳税的酿酒商发传票,要他们到法庭候审,从而导致大量武装民兵袭击了税官约翰·内维尔将军的住宅。华盛顿总统随后派遣了特使前往西部与暴乱者谈判,同时征调军队准备镇压。1794年10月,华盛顿总统亲率大约15000名来自新泽西州、马里兰州、弗吉尼亚州和宾夕法尼亚州东部的士兵前往镇压暴乱。暴乱分子在军队到来前就已四处逃散,因而军队没有遭到任何抵抗。最后有20名嫌疑人被捕受审,其中只有2人被判刑,总统随后便赦免了他们。暴乱被镇压以后,威士忌酒消费税依旧征收得不顺利。托马斯·杰斐逊在1801年就任总统后,就和国会一起迅速将该税取消。

威士忌酒可谓是“成也税收,乱也税收”。因为“避税”,威士忌酒从乡野村糟荣登皇家大雅之堂,因为征税,美利坚人民揭竿而起;源“避税”而美名天下,因抗税而桀骜生存。威士忌酒因税收皇冠加身、蜚声海外;同时也经战火连连,抗争不断。

税收既是“达摩克利斯之剑”,也是“自由女神”;税收可以给纳税人带来幸福美好的未来——如同威士忌酒的光荣绽放,也可以让纳税人丧失家园——威士忌酒起义。纳税人要学会运用税收政策,进行合法而有效的避税——税收筹划。因此我们要学会合法避税,正确运用国际和国内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同时也保障国家税收,使纳税人与政府和谐相处,实现可持续发展。

纳税人进行合法避税利国利民,是国家鼓励的,它对纳税人自身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也是积极的。要通过税收筹划,实现合法避税的目的,这就要求企业要具有超前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可以说,进行合法避税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大势所趋,也是我国税收民主、私法自治与社会进步的表现。第二章投资活动的避税筹划

投资是企业诞生的唯一方式,而当企业规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为扩大生产、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投资也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客观需要。企业投资活动的最终目的在于获取未来的收益,而政府对企业投资收益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客观上减少了企业收益。因此,税收成为影响企业投资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根据投资活动性质的不同,税法做了不同的规定。此外,为鼓励投资,国家还制定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这也为投资活动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第一节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投资行业的选择案例2.1

某公司准备以自有资金进行一项长期投资。经考察,现有以下四个备选方案:

≫方案一:投资兴办一家食品加工厂,年销售额8000万元(含税),原材料6000万元(含税),人工及各项费用700万元。

≫方案二:投资兴办一家连锁餐饮公司,年销售额8000万元,原料成本6000万元,人工及各项费用700万元。

≫方案三:投资兴办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年销售额8000万元(含税),原材料成本6000万元(含税),人工及各项费用700万元。

≫方案四:投资兴办一家节能服务企业,年销售额8000万元(含税),原材料成本6000万元(含税),人工及各项费用700万元。【分析】

这四个方案由于投资的行业不同,所涉及的税种及行业性税收待遇也不同。在方案一中,食品加工厂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方案二中,连锁餐饮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方案三中,化妆品企业在缴纳增值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还应该缴纳消费税;在方案四中,节能服务公司设立之初免缴增值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而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在四个投资方案下应缴纳的税费及税后利润计算对比,如表2-1所示:表2-1 四个投资方案下应缴纳的税费及税后利润计算

对比上述四种方案的税后利润,该公司应选择方案四。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该方案税后利润最大。一、流转税的行业税负差异

流转税主要是通过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来约束企业的投资决策,在一定的时期内企业缴纳的流转税越多,相应地企业在该时期的现金流量就越少,从而抑制企业的投资;反之,企业的现金流量增加将会刺激企业的投资。

我国现行税法在流转税方面的征管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及从事经营业务内容分别规定按不同税种征收,即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部分现代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其中,特定产品(如烟、酒、化妆品等共十四大类)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须缴纳消费税;目前建筑安装、金融保险等行业企业的经营收入截至2014年应缴纳营业税,但未来随着“营改增”的推进,也会转变为缴纳增值税。

为此,企业选择时投资行业,应首先考虑未来经营收入应缴流转税的差异。尽管从经济学原理角度讲,流转税可以转嫁给他人负担,但实际能否转嫁,转嫁的程度如何都会对企业的税收负担及税后利润造成不同影响。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一)适用税种差异

不同行业业务收入适用的税种不同,实际税负也大不相同。工商企业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名义税率较高,为17%或13%,但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购进项目可作进项抵扣,税基较小。截至目前,提供各类劳务的传统性的服务企业,其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名义税率为3%或5%,但以全部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税基较大。(二)适用税种数量差异

生产销售产品的工业企业,其大部分商品销售收入只需缴一道增值税;而生产消费税应税产品的企业则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两道流转税,而且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与消费税计税依据相同,消费税税率高低既影响消费税应缴税款的多少,又影响增值税应缴税款的多少。(三)适用税目差异

同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营业税,由于税目不同,适用税率不尽相同,税负轻重自然也会不同。不同类商品或劳务的税率不同,如增值税、营业税;同类商品也会有税率高低的差别,如消费税。另外,还需考虑免税项目、出口退税率差别,进口征税时关税对增值税及消费税的影响等问题。(四)其他差异

在混合销售、兼营(包括兼营不同税率、不同税目产品或劳务)时,实际适用税率、税种的差异也会造成应缴税款的差别。二、所得税的行业税负差异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其通过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水平,继而影响企业的投资收益和投资决策。虽然我国企业所得税对各行各业采用统一比例税率,但各种优惠政策的存在仍然为企业投资的行业选择提供了空间。

1.利用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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