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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3 19: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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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常见法律问题及纠纷解决法条速查与文书范本

企业破产常见法律问题及纠纷解决法条速查与文书范本试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提要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适用提要适用提要为编者所加,仅供理解法律法规使用。

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法,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它是关乎“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题。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2006年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中国转型时期的标志性事件。新的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的突破,其主要修改部分及增加内容包括:(一)适用范围扩大

2006年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就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二)引入管理人制度

原破产法主要是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2006年破产法第24条第1、2款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这就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来处理,使破产程序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三)重视债权人自治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选任和监督管理人方面,2006年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四)引入重整制度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2006年破产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由于重整制度具有对象的特定化、原因的宽松化、程序启动的多元化、重整措施的多样化、重整程序的优先化、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和参与主体的广泛化等特点,这就给了债务人企业一个自我拯救、重新开始的机会,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五)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破产欺诈是各国破产法所严厉打击的对象,在中国,破产案件中的欺诈逃债行为尤为严重。一些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策划各种欺诈逃债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利益,破坏经济秩序,有些还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默许下进行的。

2006年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另外,2006年破产法第33条还规定,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实践中出现的“虚假破产”、“恶意破产”等行为进行了规制,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利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为整个社会商业信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六)强化破产责任

2006年破产法第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125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

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

在2006年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这一独创性规定,和中国国情密切相连,主要是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因素:第一,破产法与担保法的关系,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抵押资产并不纳入破产清偿顺位中,而是独立于破产财产之外的资产;第二,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安排必须具有处理中国特色问题的智慧,对于复杂的职工债权问题的处理,既要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又要把它纳入市场经济法律的整体框架来考虑,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在今后应更多地靠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第三,出于对金融机构与债权人风险的考虑,如果担保债权不能依法实现的话,对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金融机构与债权人自身也有可能破产,那涉及的人群会更大。新破产法的规定既考虑了中国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又考虑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下一步要抓紧建立与此条文配套的破产保障基金,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八)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

2006年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特别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对于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的破产问题,实际上《商业银行法》等已经作了一些规定。新破产法明确了,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其接管、托管或破产清算、重整事宜,要分别报请有关监管部门批准。(九)首提跨境破产问题

中国原来采取的是属地主义,对国外的破产一律不予承认。现在国际上正在进行破产法改革,特别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下面成立了破产法小组,推出全球破产示范法;国际破产协会和世界银行又共同推出了全球债权人应共同遵守的十八项准则。基于这种考虑,新破产法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同时,对于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在互惠、有司法协助或国际公约的条件下,中国法院也裁定承认和执行。这样的规定,采取的是一种有限的、有弹性、有张力的跨境破产原则,为下一步与世界上各国破产法接轨作了铺垫。

总之,2006年破产法是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条文注解

本条规定的是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破产是市场经济下经常发生的一种经济现象。破产制度就是解决市场主体消亡时债权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198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新《企业破产法》颁布之前,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新《企业破产法》颁布之后,2007年10月28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删去了原《民事诉讼法》中的第十九章。新《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应当注意的是,其调整范围以企业法人为限,不涉及政府、个人及合伙的破产问题。

第二条【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条文注解

本条规定的是破产界限和企业重整。第1款规定的是什么情况下企业要破产;第2款规定的是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所谓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是指企业在何种情况下被申请或者申请破产。本条规定了可供选择的两个原因:一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和资不抵债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企业破产原因;二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实质就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谓重整,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出现破产原因,为防止企业破产,经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实施强制治理,以使有复苏希望的企业通过重整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关联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4条

第三条【案件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条文注解

本条规定了破产案件的管辖。所谓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级别和地区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规定。住所地是指债务人(公司、企业)的主要办事、经营机构所在地;住所地地址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基层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局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局核准登记企业的、纳入国家计划调整企业的破产案件;特殊情况或复杂的管辖法院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确定。>>关联索引《民事诉讼法》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

第四条【审理程序】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涉外破产的效力】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条文注解

本条规定的是破产法的域外效力。

破产案件当事人的财产在国外,就产生破产法的域外效力问题,有三种主张,即普及破产主义、属地破产主义以及折中主义。我国破产法基本采用普及破产主义,即涉外破产案件,在破产者的住所地或者所在国宣告的破产,应当包括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无论这些财产是位于国内还是国外,因此破产效力及于债务人在中国境外的财产。但这仅仅是一个原则,境外财产不在中国法院的直接管辖之下,需要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司法合作协议来解决法院破产宣告的送达、执行等问题。同时有条件地承认域外法院破产宣告的效力,这点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是一致的。

第六条【权益保障与责任追究】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条文注解

本条规定了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以及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

劳动者在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主要有:(1)破产企业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账户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2)破产企业职工和工会代表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3)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等费用,在破产财产中未受清偿部分,可以在破产人特定的担保债权中优先受偿。>>关联索引《劳动法》第27条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申请

第七条【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形】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主体的规定。这是涉及破产程序启动的问题,通行职权主义与申请主义。一般来讲,在职权主义下,破产是基于法院的职权而被启动,而申请主义则由法律规定,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来启动。我国采取申请破产主义。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发动破产程序,债权人与债务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没有发动的职权。

本条第1款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利,其申请权利可以启动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种程序。第2款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利,其申请权利只能启动重整与破产清算程序,其申请理由必须符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3款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吻合。《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论是自愿解散还是非自愿解散,必须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由于解散动因并非破产,因此在清算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此时的清算从一般内部出资人(或股东)权益清算立即转为破产清算。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是清算组织或清算人的法定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应用指引

债务人破产申请书,是指企业法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提交本文书时还应当附带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主体资格证明;(2)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3)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4)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5)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6)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7)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8)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9)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0)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制作本文书的重点在“申请事实和理由”部分。申请人应叙述清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企业成立及发展的基本情况;(2)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资产负债情况以及亏损情况;(3)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4)亏损的根本原因以及治理整顿的大体经过;(5)企业现有职工的情况;(6)该申请行为是否已经得到有权批准机关,如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批准;(7)提出申请的法律依据。>>应用指引

本文书供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法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债权人在提交本文书时还应当附带提交以下材料:(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制作本文书的重点在“申请事实和理由”部分,申请人应阐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根据、时间、地点,债权的数额,有无担保,何种担保,履行期限,是否已到期;(2)向被申请人追偿债务的经过以及被申请人是否作出过新的承诺;(3)自己所了解到的被申请人经营亏损情况;(4)申请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应用指引

本文书供对企业法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公司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可见,在我国,当公司因解散而处于清算时,若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清算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制作本文书的重点在“申请事实和理由”部分,申请人应阐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资金、职工人数、业务范围和亏损始末;(2)亏损的根本原因以及治理整顿的大体经过;(3)当前亏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以及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企业有关债权等;(4)申请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关联索引《公司法》第18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5条

第八条【破产申请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形式要件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破产申请不能以口头方式提出,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即破产申请形式要件。

本条第1款是对破产申请的书面申请原则的规定。除申请书外,债务人要提交初步的证明资不抵债的证据。对于债权人,则要提交证明债权关系存在的收据、有效法律文书、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担保凭证等证据。本条第2款是对申请书应当载明事项的规定。所谓申请目的,是指提出申请是希望启动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中的哪一种。本条第3款主要是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审查判定破产界限与锁定债务人资产状态,防止恶意逃避债务,以便有效保障职工利益和安置企业职工。>>应用指引

破产预案,是债务人就企业破产的相关事宜所设计和策划的破产实施初步方案。它既是破产企业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根据,也是破产企业向人民法院提供所需材料的综合性文件。

制定一个客观、全面的破产预案,是破产准备工作的关键。破产预案应全面反映企业近些年来的资产经营状况,对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权益等都应详细列明,对“企业资产变现的可行性”、“本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有争议的财产权益问题”以及“企业的重大特殊情况”等问题,破产预案更要着重加以阐述。>>应用指引

企业财产清册,是客观、全面登记破产企业财产状况的书面文件。

企业财产清册的制定应以企业申请破产前的审计为基础,并按照审计核实的企业资产情况对报表进行调整,力求做到内容清晰、明确且符合法院的要求。

在编制财产清册时,宜根据财产类别与形态的不同对各类财产分别制表,从而能够更清楚地反映各类财产的本质特征。>>应用指引

债务清册,是债务人根据自行搜集和调查的资料而制定的对企业所负债务的相关情况的统计表。它既是人民法院审查立案要求的必要文件,也是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主要依据。

债务清册应至少包含债权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发生时间、数额、时效、担保情况以及是否有争议等内容。现实中,企业在制定债务清册时,可以以申请破产前的审计报告中的“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归纳和调整形成。

由于债务清册是企业根据自行搜集和调查的资料编制而成的,其内容可能会与债权人的申报有所出入,所以对企业所负债务的具体数额还应根据双方的证据作出最后的确定。债权人与管理人不能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的,应通过诉讼解决。>>应用指引

债权清册,是对企业的债务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发生时间、数额、时效、有无担保以及有无争议等情况的统计表。它是管理人向企业的债务人发送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通知的重要依据。

现实中,企业可以以审计报告中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账款”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归纳和调整形成本债权清册。由于债权清册是企业根据前期自行收集和调查的资料形成的,其与最终的企业债权情况可能会有所出入,所以管理人在进行企业债权的管理时,还应结合具体个案的证据和其他相关情况追讨债权。>>文书范本

公司职工分流安置预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情况

1.职工总人数

其中:在职职工人数

退休职工人数

离休职工人数

2.内债情况

欠职工的工资

欠职工的工资性福利

欠职工的其他福利

3.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

二、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方案

1.在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1)解除劳动合同(需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2)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3)自行调出(国有企业适用);(4)系统内安置(由上级主管部门对部分特殊人员负责妥善安置,按自谋职业安置费用标准提取补助费交接收单位,国有企业适用)。

2.离退休职工安置方案(1)离休人员由上级单位负责接收管理,按规定标准预提安置费用;(2)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按规定标准预提下列费用: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医药费、抚恤金、救济金、取暖费、因工致残护理费等。

三、职工分流安置途径及费用情况预测

1.在职职工(1)选择解除劳动关系人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2)选择提前退休人数;(3)自谋职业人数,自谋职业安置费元;(4)选择自动调出人数;(5)选择系统内安置人数。

在职职工分流安置预案预计总费用元。

2.离休人员(1)离休人员安置费用元;(2)退休人员安置费用元。

其中:丧葬费元;

取暖费元;

供养直系亲属医药费元;

抚恤金元;

救济金元;

因工致残护理费元。

综上,职工分流安置预计总费用元。

四、职工安置费用来源>>应用指引

职工花名册,是了解破产企业职工状况的书面文件。

职工花名册中记载的企业职工名单应与企业在劳动部门登记的职工名册相对应。对于没有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不能以此为由不给予安置,而应根据双方是否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来加以确定,对于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企业破产时应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了保护企业职工的利益,本名单应在列明职工的基本情况的同时,将拖欠职工的各类费用统计出来。

对于“企业离、退休职工花名册”中列出的养老、医疗等费用,现实中一般不是企业直接拖欠职工的,而是拖欠劳动保障部门的,属于第二顺序清偿范围。>>关联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6、7条

第九条【申请的撤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撤回的规定。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都享有申请破产撤回权,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只有在人民法院未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情形下,才能申请撤回。根据本法第10条的规定,最短申请撤回期限为15日(适用于非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或22日(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最长期限为30日(适用于债务人或清算人提出撤回申请的情形,清算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非清算审计有误,否则不存在撤回破产申请的理由)或37日(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形)。申请人申请撤回破产申请的,应当说明事实与理由,以供法院审查和作出准许与否的决定。>>应用指引

撤回破产申请申请书,是指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在法院作出受理决定之前,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请求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破产申请一经撤回,如果没有其他申请作补充,破产受理程序即告终结,所经过的破产程序溯及破产申请时无效。

申请人提出撤回破产申请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申请人自愿撤回破产申请;(2)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3)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4)申请人申请撤回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撤回破产申请书。

至于本文书中应写明的撤回破产申请原因,一般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要求、企业不具有破产原因等。不过,由于我国破产法律没有规定法院依职权宣告企业破产的制度,所以企业虽然具有破产原因,但申请人仍基于多种因素考虑撤回破产申请的,只要不属于法律禁止撤回的情形,法院也应当准许。>>应用指引

准许或不准许撤回破产申请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对申请人又提出的撤回破产申请作出准许或不准许决定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申请撤回破产申请是申请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一般而言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予以保护:(1)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是自愿的;(2)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3)申请撤回破产申请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的;(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回破产申请书。

由于我国破产法律没有规定法院依职权宣告企业破产的制度,所以企业虽然具有破产原因,但申请人仍出于其他因素考虑撤回破产申请的,只要不具有法律禁止撤回的情形,法院就应当准许。所谓法律禁止撤回的情形,主要是指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这是因为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是其法定义务,所以清算责任人申请撤回破产申请的,法院不应准许撤回。>>关联索引《企业破产法》第10条

第二节受理

第十条【受理期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期限的规定。第1款是对法院针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期限。程序期限为:(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2)债务人有异议的,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3)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期间长度为:5日+7日+10日=22日。第2款是对债务人或清算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期限,即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第3款是受理破产申请期限的特殊规定,第1、2款为一般规定。对于前两款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即最长期限为37日。

法院的审查事项包括对形式要件的审查事项与对实质要件的审查事项。对形式要件的审查事项有:(1)是否享有管辖权,即对债务人住所地进行查明查实;(2)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主体资格;(3)申请人是否提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材料,法院可以告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充与更正。对实质要件的审查事项有:(1)破产企业(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资格;(2)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的原因。>>应用指引

破产申请人更正、补充材料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要求,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更正或补充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这里的申请包括两种:一种是对“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等内容进行的形式上的审查;另一种就是对“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可供分配的财产”等进行的实质上的审查。

一般而言,在形式审查的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不能直接依据其决定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完全可以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但倘若仅仅因为申请人递交的某些材料的缺失或缺陷就裁定不予受理,而由申请人在补正后另行提出申请,显然不符合效率的原则。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就明确规定,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应用指引

按撤回破产申请处理裁定书,是人民法院针对已通知其更正、补充材料但逾期未予以更正、补充的申请人,裁定视为其撤回破产申请处理时使用的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不过,在人民法院作出按撤回破产申请处理的裁定后,当事人如果想继续提出申请,其完全可以在准备了符合要求的材料后再次提出。>>应用指引

本通知书供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通知债务人核对有关情况时使用。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主要是因为债务人没有清偿其到期债务,至于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的原因,债权人往往并不十分清楚。事实上,有时候债务人客观上并没有达到不能清偿债务的程度,而仅仅是发生了临时性的支付不能。此外,现实中也出现有的债权人采取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方式,诋毁债务人的商业信誉,意图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的情况。所有这些情况都决定了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不能仅仅依据债权人所提供的材料就直接决定是否受理,而应该及时通知债务人,并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债权的真实性”、“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及“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应用指引

本文书供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时使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债务人积极、正确地行使这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裁决是否立案受理破产案件。

制作本文书时,重点需要注意的是“事实和理由”部分,债务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不成立,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该案:(1)债权人无资格申请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如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2)债务人不具有破产原因,如债务人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经达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或减免债务的协议;(3)接受债权人申请的法院没有管辖权;(4)债权人所递交的证据材料不真实、不客观、不充分;(5)其他债权人不具备申请债务人破产资格的事由。>>应用指引

本文书供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的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时使用。

人民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在15日内对破产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用裁定的形式予以立案,开始破产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其中,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法院有无管辖权、申请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而实质审查则主要是审查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应当注意的是,在本文书的裁定结果部分,人民法院应写明债务人进入的破产程序是清算、和解还是重整。进入哪种程序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应用指引

本文书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因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而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报告中阐明所遇到的特殊情况。一般而言,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案件事实比较复杂、短期内不易查清,或者当事人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等。例如,对案件事实需要经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而鉴定需要较长时间;本法院审判人员均被申请回避,案件需报请人民法院制定管辖或移送管辖;等等。

第十一条【送达期限与送达后的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送达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论是裁定受理还是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都应当依法送达裁定。

本条第1款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必须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受理的当日不计算在5日的期间内。送达的方式,《民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的,法院应当依照规定送达。第2款是对法院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应当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的规定。应当注意:一是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的,必须将受理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二是债务人收到受理裁定后,必须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15日的期间不包括签收裁定的当日。债务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签收裁定的日期,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写明债务人名称):

本院就你单位提出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于年月日依法裁定受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你单位的债权、债务和财产,不得自行处理和分配,须由本院指定的管理人依法进行接管并处理。

二、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已经清偿的债务无效。因正常生产经营必须偿付的款项,在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前必须经本院审查批准。

本院于年月日时,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届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准时列席参加。(院印)

年月日>>应用指引

本通知书供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而裁定受理后通知债务人时使用。

实践中,本通知是与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一并送达给债务人的,其目的在于提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所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从而保全破产企业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人民法院在本通知书中,应着重阐明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和应遵守的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在送达该通知书和受理裁定书时,已经发布了债权人会议通知并予以公告的,则该通知书可一并将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内容告知债务人。(写明债务人名称):

本院就单位对你单位提出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于年月日依法裁定受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破产程序进程中,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本通知后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你单位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等。

三、在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你单位的债权、债务和财产,不得自行处理和分配,须由本院指定的管理人依法进行接管并处理。

五、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已经清偿的无效。因正常生产经营必须偿付的款项,在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前必须经本院审查批准。

本院于年月日时,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届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准时列席参加。(院印)

年月日>>应用指引

本通知书供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而裁定受理后通知债务人时使用。

实践中,本通知是与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一并送达给债务人的,其目的在于提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所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从而保全破产企业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人民法院在本通知书中,应着重阐明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和应遵守的规定。

本通知书应于人民法院作出受理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送达,如果人民法院在送达该通知书和受理裁定书时,已经发布了债权人会议通知并予以公告的,则该通知书可一并将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内容告知债务人。>>关联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6条

第十二条【不受理申请与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1)不予受理决定应当使用“裁定”;(2)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并说明理由,作出裁定的当日不计算在5日的期间内;(3)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上诉;(4)上诉期间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签收裁定之日即为裁定送达之日,签收裁定的当日不计算在10日的期间内。

本条第2款是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规定。所谓驳回破产申请,是指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关于破产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驳回破产申请的期间为受理破产申请后到破产宣告前。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应当明确的是:(1)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必须裁定驳回;(2)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应用指引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应否受理,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如果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能力,是否属于适用《企业破产法》的主体;如果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还应审查债权是否有效存在。(2)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债务人没有丧失清偿能力,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不应予以受理。(3)是否具有恶意破产的情形。如果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审查是否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情形或是存在恶意讨债的意图;如果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则应审查是否有恶意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损害公平竞争的意图。(4)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格,是否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了补充或更正。>>应用指引

驳回破产申请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予准许债务人破产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企业破产的程序除非《企业破产法》有特殊规定,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破产申请的驳回而言,《企业破产法》基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在一般民事诉讼中享有的自由撤回申请的权利,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是不能申请撤回的,即使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亦不予理睬。

驳回破产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宣告破产之前。在受理破产案件前如果发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在宣告破产后,则不能再驳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应在本裁定书中阐明驳回破产申请的事实与理由。一般而言,驳回破产申请的事实应围绕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资格、破产原因以及是否存在恶意破产等方面,有关理由亦应在上述事实基础上作出分析和得出结论性意见。>>应用指引

本文书供破产案件的申请人在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裁定而提请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受理其破产申请或依法继续审理其破产申请时使用。

在本文书的“上诉请求”部分,上诉人应当根据法院裁定性质的不同而作出相应的区别,对于不予受理的上诉,诉讼请求应设定为“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受理破产申请”,而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又予以驳回的,诉讼请求则应设定为“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继续审理破产申请”。

在本文书的“上诉理由”部分,上诉人应主要阐述自己具备申请资格、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理由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应用指引

在本文书的裁判结果部分,根据结果的不同,应当分别表述如下:(1)维持原审裁定的,应表述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撤销不予受理裁定的,应明确撤销原审法院的裁定书的文号并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内容;

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应明确撤销原审法院裁定书的文号并明确受理当事人的破产申请、继续审理的裁定内容。

第十三条【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设立管理人的规定。管理人制度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参与破产程序并在破产程序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法律制度。不论是重整、和解还是清算,破产程序开始后都会产生大量的事务且需要特殊处理,完成这种事务的专门机构就是“管理人”。

管理人成立的时间,是管理人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依本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本法在第三章对管理人的组成、资格、职责以及管理人的监督等作了专门规定。>>文书范本

年月日,本院作出()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公司申请破产(或公司申请公司破产)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制定为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特此决定。(院印)

年月日

附:()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应用指引

本文书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指定管理人并告知管理人有关权利义务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破产管理人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是债务人职能的承继者,是债务人唯一合法的清算人,对人民法院负责,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本决定书应当写明指定管理人的法律依据、指定的管理人的名称或姓名和管理人的相关职责。该决定书是管理人行使职权的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应将该决定书送达管理人、申请人和债务人。>>关联索引《企业破产法》第三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十四条【通知与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通知和公告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规定。法院一旦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即标志着破产程序正式启动。将受理破产的受理裁定通知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债权人,是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重要程序之一。

本条第1款是通知已知债权人与公告的规定:(1)应当依据债务人提交的债权清册,将受理裁定通知每个已知债权人;(2)对于无法通知的债权人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未知债权人,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发布的载体应当是国家或地方有影响力的报纸;(3)通知与公告的期限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25日内,裁定作出之日不计算在25日的期间内。第2款是对通知和公告的内容的规定。不论是直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还是发布公告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是为了使受通知者在一定程度上了解有关情况,特别是为了方便债权人申报债权、出席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的通知和公告有必要就某些必要事项作出说明。>>文书范本

026

债权申报通知书(写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

年月日,经公司申请,人民法院以()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为公司破产管理人。

作为公司破产案的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核证工作。现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债权人应自收到本通知书之起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若债权人为自然人,此处写明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3)债权人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应提供代理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4)债权申报书(或债权申报登记表);(5)申报债权的证据(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年月日时,在人民法院法庭召开。(具体地址)

特此通知。

公司破产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债权申报登记表一份;

2.管理人联系方式一份。>>应用指引

债权申报通知书,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务人的已知债权人,要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向债权人发出通知的目的在于让各债权人知晓债务人被申请破产的事宜,以使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从而让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受偿。

债权申报通知书应涵盖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债务人被申请破产的有关事宜,说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2)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主要说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安排。

破产管理人在制作本文书时,应当注意的是:(1)管理人在本文书中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不应超出公告的申报期间;(2)债权人未在申报期间内申报债权的,不产生放弃债权或放弃申报的法律后果;(3)本债权申报通知书不局限于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中同样适用。>>文书范本

027

破产案件受理公告

人民法院

公告()民破字第号

债务人申请破产(或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一案,本院已于年月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未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为公司破产管理人,并已制定《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交付给(管理人的名称或姓名)。管理人的办公地点为,联系电话为,联系人。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五、本院定于年月日时,在(写明具体地点)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六、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院印)

年月日>>应用指引

破产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就相关事项予以说明。公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

2.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相关事宜:(1)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应在30日以上3个月以内,具体期限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企业规模、业务范围、债权人的数额和分布等情况来确定。(2)明确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也不产生放弃债权或放弃申报的后果,而只是无权参与补充申报前已经进行的分配。(3)明确接受债权人债权申报的人为破产管理人。

3.公告对与债务人有关联的诉讼、仲裁和执行程序的效果。

4.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址及其他安排。>>文书范本

公司全体职工:

本院根据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于年月日依法裁定受理公司破产一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破产程序中,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好企业的财产。

二、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

三、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四、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前,应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

以上要求,望遵照执行,违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院印)

年月日>>应用指引

本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将破产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企业全体职工并要求其履行相应职责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法院受理了对其的破产申请是一起重大事件,容易在企业内部引起混乱。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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