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实务(第二版)(21世纪高职高专会计类专业课程改革规划教材)(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4 12: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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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主编 李凤荣、宣胜瑾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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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实务(第二版)(21世纪高职高专会计类专业课程改革规划教材)

税法实务(第二版)(21世纪高职高专会计类专业课程改革规划教材)试读:

版权信息

书名:税法实务(第二版)

作者:李凤荣 宣胜瑾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04

ISBN:978-7-300-24771-7

价格:39.00元前 言

税收是国家的血脉,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由税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决定的。税法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组织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是体现各方经济利益再分配的依据,正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一大批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一专多能,既懂经济又精通技术的综合性人才。税收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所以人人都应该了解和熟悉它。对每个会计人员来说,更应该熟练掌握、正确理解、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税法是会计专业的一门基础课,也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必考内容。

李克强对首届“职业教育活动周”作出的重要批示中指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发挥我国巨大人力优势,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之举。要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良好氛围。这体现了社会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的巨大需求。

本教材的编写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颁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为依据,编者认真学习和研究了税法的理论和相关条例,及时将最新的内容纳入其中,体现了最新的国家税收政策。本教材从创作思路、结构设计、内容选择等方面都体现了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以培养学生岗位技能为出发点,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目标,在系统阐述税法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本教材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涵盖税法的基本理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为了方便学生学习,在各情境中设有难点解答、提示等环节,还配有大量的实务操作和综合练习,并附有详解的答案。为了让学生毕业后能更好地就业,更快地适应工作岗位,在每个情境后设有综合实务操作,通过这一环节的训练可以加强对学生岗位技能的培养。

本教材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分情境编写。改变传统的教材编写模式,根据税法的内容和税法体系,教材共分7个学习情境,体例新颖,内容通俗易懂,能吸引学生更好地学习。(2)注重实务操作。本教材有5个情境是实务操作内容,理论部分以够用为度,突出实务操作,理论与实务密切结合。(3)涵盖税务报表。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详细填报,将税额的计算与纳税报表填制相结合,增强了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本教材由李凤荣负责总纂,李凤荣、宣胜瑾担任主编,张萌、王吉凤、于蕾、王宏担任副主编。具体编写分工为:学习情境1(基础知识)由王宏编写,学习情境2(增值税实务)、学习情境5(个人所得税实务)由李凤荣编写,学习情境3(消费税实务)由王吉凤和于蕾编写,学习情境4(企业所得税实务)、学习情境6(其他税种实务)由宣胜瑾编写,学习情境7(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由张萌编写,电子资源由张萌制作。

在本教材的编写过程中,编者广泛参阅了众多专家、学者公开出版的专著和教材,在此对所参考文献的作者表示衷心感谢。

受编者学术和编写时间所限,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恳请读者赐教。编者学习情境1 基础知识

能力目标

1.能熟知税法基本理论知识;

2.能协调好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关系。

情境导入

2017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已扣除出口退税)12.6万亿元,同比增长8.7%,扭转了近年来税收增长持续放缓的状况,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协调性明显增强。

在营改增方面,2017年全年共减税9 186亿元,比2016年增加3 450亿元。

从税收收入的产业结构来看,第三产业税收占比保持领先。2017年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9.9%,占税收的比重为56.1%,比第二产业高12.3个百分点。现代服务业税收保持快速增长势头,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税收分别增长55.1%和36%。

此外,高端制造业税收收入增势较强。2017年,通用设备、通信设备、专用设备等高端制造业税收收入分别增长23.5%、21.6%、20.9%。学习子情境1.1 理解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形成的税收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三部分构成。(一)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即征税主体;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二)权利客体

权利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包括货币、实物和应税行为。(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它决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税法体系的核心。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怎样、不可以怎样,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的权利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解读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纳税人的权利有多缴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它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一)总则

总则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又叫纳税人主体,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纳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标的物。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如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等。(四)税目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或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五)税率

税率是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我国现行的税率有:(1)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率,如增值税、消费税等。(2)超额累进税率。将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根据等级不同规定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如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率等。(3)定额税率。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征税数额,如资源税、车船税等。(4)超率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相对数额划分为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数额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土地增值税。(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例如,增值税在销售环节纳税,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环节纳税。(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主要有两种形式: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九)减税免税

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十)罚则

罚则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十一)附则

附则一般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四、税法的分类

税法按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型。(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划分

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核心,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税收征收范围等。税收普通法是根据基本法的原则,对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如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划分

按税法的职能作用不同划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税免税和违章处理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是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收争议解决程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三)按照征收对象划分

按照征收对象不同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及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及关税是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所得税税法;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是财产行为税;资源税及土地增值税是资源税。(四)按照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划分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及外国税法。学习子情境1.2 认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现行税法体系

从法律角度讲,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体制下以法定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和即为税法体系。但从税收工作角度讲,税法体系往往被称为税收制度,换句话说,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

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的税种,这个要素主要有: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等;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一般包括所得税和流转税;三是规范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税种的设置及每种税的征税办法,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这些法律就是税法。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我国的现行税制就其实体法而言,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五类:(1)流转税类。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2)资源税类。

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3)所得税类。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4)特定目的税类。

包括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5)财产和行为税类。

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提示1-1】上述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这18个税收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2)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二、税收管理体系

税收管理体系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两类。

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

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系统内部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其中税收执法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依法进行税收管理活动的权力,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三、税务机构设置

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1)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2)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四、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其他地方附加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3)在大部分地方,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4)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2)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3)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4)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5)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小结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组成。

我国的现行税制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五类:流转税类、资源税类、所得税类、特定目的税类、财产和行为税类。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行权两类。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系的需要,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及省级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综合实务操作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税收“三性”是个完整的整体,其中的核心是(  )。

A.无偿性 B.强制性 C.固定性 D.法律性

2.在税收法律体系中,权利主体双方(  )。

A.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

B.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等

C.法律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

D.法律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等

3.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纳税义务人一方的确定,采用的是(  )。

A.属人主义原则 B.属地主义原则

C.属人属地并重的原则 D.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4.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  )。

A.权利主体 B.权利客体

C.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D.税收法律事实

5.下列税法效力判断原则中表述错误的是(  )。

A.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C.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D.程序法从旧,实体法从新

6.税收行政法由(  )制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B.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C.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D.国务院

7.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类型是(  )。

A.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划分

B.按照税种的基本要素划分

C.按照税种收入的级次划分

D.按照税收执法的级次划分

8.下列税种中由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的是(  )。

A.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

B.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C.中央企业的房产税

D.2008年注册的地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9.《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法律级次属于(  )。

A.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要求

B.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

C.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D.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

10.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税目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B.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C.纳税人就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

D.征税对象就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的物品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税收法律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

B.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不平等的

C.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决定

D.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

2.中国现行税制中采用累进税率的有(  )。

A.全额累进税率 B.超率累进税率

C.超额累进税率 D.超倍累进税率

3.下列各项中,有权制定税收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有(  )。

A.国家税务总局 B.财政部 C.国务院办公厅 D.海关总署

4.税收征管法属于我国税法体系中的(  )。

A.税收基本法 B.税收实体法 C.税收程序法 D.国内税法

5.下列税种中,全部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有(  )。

A.消费税 B.增值税 C.车辆购置税 D.资源税

6.税收的特征集中表现在(  )。

A.强制性 B.无偿性 C.稳定性 D.固定性

7.县级国家税务总局的派出机构有(  )。

A.征收分局 B.税务所

C.代扣代缴义务人 D.代征人

8.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力(利)有(  )。

A.制定税收法律 B.依法征税

C.进行税务检查 D.对违章者进行税务处罚

9.下列关于省级税务局实行的管理体制表述错误的有(  )。

A.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

B.同级政府领导

C.国家税务总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为主

D.国家税务总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地方政府领导为主

10.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  )。

A.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B.证券交易印花税

C.土地增值税 D.车辆购置税

三、判断题

1.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主要体现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

2.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代表国家行使职责的税务机关。(  )

3.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可经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的下级政府行使。(  )

4.税法是调整征收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征纳税方面权利及义务的总称。(  )

5.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  )

6.《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基本法。(  )

7.由于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不同,因此其法律效力也不同。(  )

8.某市政府为了支持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

9.中央各部委可根据本系统的需要制定税收补充规定。(  )

10.中央和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除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外)。(  )学习情境2 增值税实务

能力目标

1.会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2.通过本教学环节的实训操作,能增强学生动手能力和操作的协调能力;

3.在任务驱动的教学方式下,能让学生独立完成从会计账簿到税务报表完整过程的操作,培养申报纳税的能力;

4.采用分工协作的操作方式,培养学生团结合作的团队意识、互帮互学的精神品质。

情境导入

一汽车工业企业的总经理问税务局办税员:我们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

办税员: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税、房产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结论:一般情况下,生产领域的企业和流通领域的企业缴纳增值税。

总经理:今天请先给我们讲讲为什么要缴纳增值税吧。学习子情境2.1 熟知增值税相关条例2.1.1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具有保持税收中性、普遍征收、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实行比例税率及价外税制度的特点。

有问有答

问:为什么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如何理解价外税?

答:价外税是指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中不含销项税额,销售成本中一般也不含进项税额,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当然也不能作为收入的抵减项计入利润表中,因此,所有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均与利润表无关。而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不仅应税销售收入中包含消费税税额,实际交纳的消费税也需要记入销售税金中去,交纳的消费税是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计入利润表中,直接影响纳税人最终的利润。例如,某一般纳税人购入A商品100件,每件10元(不含税),价税合计1 160元,用支票支付完毕。经过生产、加工后,每件销售20元(不含税),全部销售完毕,货款已经收到,增值税税率是16%,消费税税率是10%,我们看以下计算:

应纳增值税=20×100×16%-10×100×16%=16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

税前利润=(20-10)×100-200=800(元)

我们假设增值税税率为50%,则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00×50%-10×100×50%=50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

税前利润=(20-10)×100-200=800(元)

我们再假设增值税税率为50%,消费税税率为20%,则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00×50%-10×100×50%=50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20%=400(元)

税前利润=(20-10)×100-400=600(元)

由上述可见,无论增值税税率如何变化,都不影响企业获得的利润,而消费税税率一旦变化则明显影响企业利润。一、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指销售货物的起运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以及提供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发生地在境内。(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应税劳务

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示2-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提供的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研究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缴纳增值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4)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5)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是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6)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8)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9)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2.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业(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示2-2】上述8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如1)、2);二是避免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三是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即购进货物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同时就应该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否则就会产生不配比的情况,如4)~8)。(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4)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是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满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规定如下:(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3)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填表。(4)对于企业填报的申请认定表,审核合格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5)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非商贸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6)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提示2-3】(1)纳税人是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非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须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2)所有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都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四、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2)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3)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4)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证,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提示2-4】会计核算资料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2.1.2 税收优惠一、免税项目(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类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

1.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政策(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1)对销售自产的以建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2)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玉米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生产原料中的上述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3)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4)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5)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6)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3.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1)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行税负超6%的部分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2)对承担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3)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

4.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5.粕类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6.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7.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个人转让著作权。(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5)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6)我国台湾地区的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7)我国台湾地区的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数量,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三、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4)应税服务的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四、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学习子情境2.2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美丰集团公司创立于1987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职工1 200余人,设有商场、粮食加工厂、家具厂、卷烟厂和电视机厂经营范围有电器、家具、金饰品、化妆品、酒类产品,资产总额为140亿元,年销售额80亿元,年纳税9亿元。

美丰集团公司财务部设置了一人负责购买发票、保管发票并开具发票;一人负责国税局的申报工作;一人负责地税局的申报工作。将同学们分成小组分别完成以上的工作任务。

本项目就以美丰公司为样本,对增值税进行深入细致的解剖,对增值税的概念、特点、征税范围、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税额的缴纳、纳税申报及专用发票的开具等进行分析,让同学们能熟练掌握增值税的内涵和实质。

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注意思考:美丰公司涉及哪些税种?分别向哪个税务局缴纳?请同学们带着问题来学习。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劳务的应纳税额,应该等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税率

我国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有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档。

1.基本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外),税率为16%(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2.低税率(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税率为10%(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0%(2018年5月1日起实施)。(3)一般纳税人提供现代化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除外)及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但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或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不得变更。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3.扣缴义务人适用的计税方法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三)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和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销售额含税,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物、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并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代垫运费。(3)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费税、车辆牌照费。【提示2-5】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其目的是防止逃避纳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实务操作2-1】2018年5月,美丰电视机厂向亚细亚商场销售电视机80台,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5000元,同时收取运费4640元。计算美丰电视机厂的销项税额。

解析:

电视机的销售额=80×5 000=400 000(元)

运费的销售额=4 640÷(1+16%)=4 000(元)

销项税额=(400 000+4 000)×16%=64 640(元)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1)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销售方可按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另外,销售折扣又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折扣销售、销售折扣以及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见表2-1。

第二,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则按“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表2-1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实务操作2-2】2018年7月,美丰所属商场购买电视机,原价6 000元/台(不含税),电视机厂规定购入50台以上的可享受9折优惠,商场购入200台电视机。请计算销项税额。

解析:1)开具一张发票,注明按10%折扣,则:

销售额=6 000×200×90%=1 080 000(元)

销项税额=1 080 000×16%=172 800(元)

2)开两张发票,其中一张为红字发票120 000元,则:

销售额=6 000×200=1 200 000(元)

销项税额=1 200 000×16%=192 000(元)(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货物的同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款征收增值税。【实务操作2-3】2018年7月,美丰下属商场采取以旧换方式零售电视机,新机单价5 000元,旧机折价1 500元,顾客只需支付3 500元就能得到新的电视机,请计算销项税额。

解析:

销售额=5 000÷(1+16%)=4 310.34(元)

销项税额=4 310.34×16%=689.66(元)(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实务操作2-4】美丰下属商场为促销以还本方式销售西门子冰箱,每台不含税单价6 500元,本月共销售60台,同时支付到期还本的冰箱款每台2 500元。计算当月销项税额。

解析:

销售额=6 500×60=390 000(元)

销项税额=390 000×16%=62 400(元)(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为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如果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实务操作2-5】2018年5月美丰家具厂用1套单价12 000元(含税)的沙发和商场换2台笔记本电脑单价6 000元(含税),计算销项税额。

解析:

沙发销售额=12 000÷(1+16%)=10 344.83(元)

销项税额=10 344.83×16%=1 655.17(元)

电脑销售额=10 344.83×2÷(1+16%)=10 344.83(元)

销项税额=10 344.83×16%=1 655.17(元)(5)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提示2-6】(1)收取的押金属于含税收入。(2)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3)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实务操作2-6】美丰粮食加工厂向某单位销售大米、面粉等粮食,共计不含税销售额为90 000万元,另收取面粉袋押金5 000元,因逾期不再退还,计算该业务粮食加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

解析:

销售额=90 000+5 000÷(1+10%)=94 545.45(元)

销项税额=94 545.45×10%=9 454.55(元)(6)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销售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以后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以后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对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5)按照“营改增”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以后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6)另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7)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8)直销企业的税务处理。

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有问有答

问:需缴纳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销售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中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实务操作2-7】2018年10月,美丰下属一单位(一般纳税人)将已使用3年的汽车以50万元价格出售,原价48万元,已提取折旧1.5万元,请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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