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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9 02: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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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书编写组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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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培养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如何培养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试读:

前 言

青少年是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是祖国未来的栋梁之才。未来社会建设的重任就落在了青少年的肩上。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他们的身体和心理能否健康发展,对“保护希望,保护未来”,对未来社会公民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民族的前途,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广大中小学生的活动领域越来越宽,接触的事物也越来越多,这对青少年的成长是十分有利的。但是,事物是矛盾的统一体。中小学生活动领域的拓宽、接触事物的增多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一些社会上的不良因素对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甚至人身安全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近年来,中小学生的身心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热点,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根据有关方面的统计,全国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死亡的比例高达1/10000;因不了解、不遵守交通规则而伤亡的未成年人中约有5000人是中小学生;因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而上当受骗,被不法分子侵害、拐卖的中小学生竟然超过了10000人。

由此可见,保护中小学生身心安全的工作越来越困难了,所以加强对青少年生命的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但是,只有社会的保护是不够的,还需要增强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他们自我保护的能力。

有鉴于此,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如何培养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本书多角度、多方面介绍了中小学生培养自我保护能力的方法。书中既介绍了中小学生应该如何完善自己的法制和权益意识,也介绍了中小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如何注意居家、交通、饮食的安全;既介绍了中小学生应该如何在人际交往中保护自己,也介绍了中小学生保持健康心理、规避青春期性伤害、在网络中保护自己的方法。另外,书中还介绍了一些中小学生自己可以操作的自救措施和方法。

我们相信,广大中小学生在阅读了本书以后,一定会有收获的!希望广大中小学生在日常生活、学习中按照书中介绍的方法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自我保护是人生的必修课

自我保护能力的欠缺

当前,我国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非常欠缺。据《烟台日报》报道,由于缺乏自救意识和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2004年7月份,福山某中学的18岁高三女生林某在见网友的时候,被网友在其毫不设防的情况下带到租住处强奸。2004年8月中旬,两名被迫卖淫的少女被招远警方解救出来,她们原本都是在校的高中生,刚满18岁,由于轻信网友、陌生人,以至落入了犯罪分子的陷阱……

与之相比,那些自救意识和能力较强的中小学生则幸运得多。2003年12月23日,家住莱阳市梨园小区年仅10岁的女孩刘某,在放学回家发现家里有异常情况后机智报警,使煤气中毒的母亲转危为安。

无独有偶,2004年10月中旬,莱阳市一名15岁的初中男生在校园内遭遇陌生人施用迷药进行绑架,在绑匪车上有了清醒的意识后,他机智地制造了一起小车祸趁乱逃脱,并及时报案,从而避免了一场威胁自己生命的恶性案件。

从媒体报道来看,当前,交通伤害、意外伤害、校园不安全设施、校园暴力、家庭矛盾等正日益侵害着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等诸多权益的享有。

调查显示,在交通事故、玩耍受伤、食物中毒、运动受伤等“感觉危险最大的12种安全隐患”中,排在前3项的分别是“交通事故”、“上学或放学路上被劫”、“玩耍受伤”,排在最后一项的是“性伤害”。56.82%的中小学未成年人都表示“害怕自己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

有数据显示,与高发的安全事故及其隐患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少年儿童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却很差,当被问到“如果上学快迟到了,在过马路时正好赶上红灯,你会怎样”时,6.2%的被访者选择了“赶紧过马路”,9.6%选择了“旁边有人过就跟着过”,27.4%选择了“车辆少,就小心地穿过马路”,3项累计高达43.2%。少年儿童在安全和防范意识方面的缺失严重。

相对于交通事故,触电、溺水等问题也成为中小学生在课余时间容易发生的事故,很多药品或食品上明确标识有“请放到孩子不能接触的地方”,而日常的电器上并没有写这些注意事项,往往容易使家长疏忽。

除了这些,广大中小学生在学校里也很容易受到伤害。2003年9月23日晚6时50分,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第二中学教学楼晚自习结束后,1500多名学生从东西两个楼道口,在没有任何照明的条件下,蜂拥下楼。在西楼道接近一楼的最后四五个台阶处,楼梯护栏突然坍塌,前面的学生纷纷扑倒在地,后面的学生看不清,仍然纷纷往前拥挤,酿成21名学生死亡、47名学生受伤的惨剧。

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小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中,家长最担心受到伤害的场所是学校。由团中央、教育部、公安部、全国少工委主办的“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2003年在北京、天津、上海、湖南等10个省市,对容易引发中小学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内容、场所进行了调查,在中小学未成年人和家长提交的28570份有效答卷中,对孩子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场所,家长首选“学校”,36.32%的家长选择“公共场所”,10.44%的家长选择“大自然中”,1.8%的家长选择“家里”。

有关人士指出,学校的各种通道以及楼道通过量应当与未成年人的人数成一定比例,通道或楼道过窄就可能造成拥挤并发生伤害事故,尤其是在中小学生下课、上操等人数相对集中的关键时间。如果再缺乏教师的相应安排和疏导,就更有可能发生伤害事故。

有调查显示,有16.8%的学校在中小学生下课或放学的时候经常有通道或楼道拥挤的现象,另有41.3%的学校偶尔有拥挤的现象,只有41.8%学校没有。偏远地区的中小学,通道或楼道狭窄的情况尤其严重。

在所有的伤害之中,暴力侵扰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影响最大。1998年11月18日深夜,发生在北京的“流星雨事件”,在全国引起强烈震动。一位14岁的少女凌晨外出观看流星雨,被人诱骗到一公园隐蔽处惨遭杀害。

在一些学校中,有的同学总是扮成类似像黑道大哥的人物,用各种理由,拿同学的东西用,“借”钱花,有的时候不遂他们的意,他们还会打人。很多同学对此都是敢怒而不敢言,就这样默默忍着。

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表明,近年,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在经常涉足校园暴力的学生中,有27.9%的人认为“最好把所有的法律都废除”;有58.4%的人认为“为达目的可以不惜代价”;有45.9%的人表示“有时我想借故和别人打架”;有44.3%的人同意“我脑中常常出现一些坏的、可怕的字眼,无法摆脱它们”。

中小学生正处在一个特殊的成长时期,阅历相对简单、社会经验不够丰富,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比较容易受到社会不良行为、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事故的伤害。然而,家庭和学校对于青少年自我保护和自救意识的重视和培养仍然不尽人意。

有关人士指出,现在青少年对法律知识了解得太少,考虑问题也太天真,这是导致被伤害的直接原因。然而直到现在,我们在谈青少年保护时,仍然偏重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而忽视了对青少年的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的培养。

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应包括2个方面的内容:(1)是对于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关心和维护;(2)是教育青少年学会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护能力。北京等城市兴起的“自护营”受到广大家长及未成年人的一致好评,反映出目前社会对自护教育的强烈需求。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已迫在眉睫。

据“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基地”培训教师介绍,基地活动采用学生参与的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有关于生存自护的图片展览、知心小聊吧活动、绿色网络活动等。每周四对各校中小学生开放。实践证明:通过专门培训,同学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减少了依赖性,比以前成熟多了。

社会文化的不良引导

目前,我国广大的中小学生之所以欠缺自我保护能力,除了前文中提到的青少年自身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外因,那就是社会文化的不良引导。

在我国,长期以来,学校校园安全往往被局限在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不受意外事件的伤害和不法行为的侵害上。让未成年学生投身抗灾抢险、绝地营救或与侵害他人的暴力犯罪作斗争,被当做见义勇为的美德大加提倡和鼓励,结果是不断催生出一个个小烈士、小残疾人。

1964年2月9日,当时年仅11岁的内蒙古草原上的蒙古族小姑娘龙梅和9岁的玉荣为保护集体的羊群,在-37℃的气温下和暴风雪搏斗了1天1夜。她们的脚冻坏了,留下了终身的残疾。

1988年3月13日,四川省石棉县的海子山突然发生山林大火,石棉中学初中学生赖宁奋勇救火,始终不肯撤退,最后牺牲在火场里。

2000年3月13日,广东廉江13岁的黎汝荣和9岁的黎月荣为救一个落水同学,双双死亡。

2001年5月26日,广东大埔县12岁的刘彩云(女)为抢救掉入深潭的8岁男童,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

新闻媒体总是以英雄赞歌的形式来报道这些令人扼腕痛惜的悲剧,并号召所有青少年向他们学习。《中国少年报》一份资料显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仅获中央和省一级表彰的“少年英雄”就有36人,其中,与坏人英勇斗争的有9人;舍己救人的有14人;保护牲畜的有5人;救火及救火车的有5人。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士对这一做法提出了质疑,并有不少地区的学校开始改变这一做法。为强调中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一度被树为少年英雄的赖宁的照片,纷纷从北京市中小学校园的墙上被摘下。校方摘下赖宁照片的解释是:我们虽然也非常注重学生英雄行为的培养,但更加强调学生首先具有自我保护意识。

2001年,《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被宁波市人大列为当年立法计划,立法调研人员在全国各地和本市开展了广泛的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座谈以及典型案例研究,并10次修改条例草案,最终形成的条例对学校的各项安全措施、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机制以及相关责任均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从2004年1月1日起,宁波开始实施《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该《条例》规定,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同时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教育内容,学校不得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中小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教学或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征和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在上学、放学期间,处于交通要道的中小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进行交通护导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些条款将使宁波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在更大范围内获得法律保障。

广州市一所中学的一位副校长指出,广州市目前还没有将“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活动”这样的规定写入法规,学校的校规也没有做明确规定,但学校一直都会在开学第一天对学生进行这样的安全教育,“在碰到突发性问题时,未成年学生应该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护自己”。“我们提倡学生用最好的方式达到最佳的效果,学生是受未成年法保护的,作为校方,我们绝不主张学生在自己安全受影响的情况下去见义勇为。”

广雅中学的校长表示,该校已经执行“绝不允许组织学生参与抢险、救灾活动”,如果学生出现上述个人行为,学校会立刻给予教育,“学生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

即使对于成年人,见义勇为也是一种“超高”的道德要求,只有极少数成年人才能做到,且此一时能做到并不代表彼一时也能做到。很显然,把大多数成年人都难以做到的行为当作对未成年人的基本行为准则来要求,不仅脱离实际,甚至还有点儿“残酷”。

成长中的孩子,自我保护能力还很弱,在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还不具备与违法犯罪分子或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做直接面对面抗衡的能力,见义勇为的后果很可能是以付出生命为代价。如果见义勇为的行为在学校中广为流传,并使得更多的未成年人都来“勇为”的话,将会造成许多家庭悲剧。我们更应该教会他们如何明辨是非,如何正确解决问题,如何用智慧去应对不可预测的事情,从“见义勇为”到“见义智为”,教导少年儿童在遇到危险时,首先是保护好自己,在此基础上选择报警、记住坏人特征、需要时出庭作证等等。

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一位负责人反映,该基金会在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做表彰的同时,也会对其所在学校的老师、家长建议:要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对一些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甚至死亡的未成年人事迹,在表彰时低调处理,并不去大张旗鼓地宣传。他认为,对孩子应以自我保护为出发点,是否要“勇为”,必须看身体条件是否许可:比如说初中生、小学生遇到坏人坏事,就应该向警方报告,不要去和坏人硬拼,那是无谓的牺牲;高中生身体条件比较强壮的就可以挺身而出,一切应以时间地点为转移。

再比如说,看到有人溺水了,不会游泳的、水性不好的就不要下水去救了,那也是无谓的牺牲,应该尽快找大人帮忙或呼救。这样做并不是不提倡见义勇为了,应该提倡小时候“智为”,长大才“勇为”,实际上很多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甚至死亡的个案中,如果当事人换一种处理方式,往往不用付出那么大的代价。小孩子对社会还不太了解,易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如果舆论倡导他们去做一些力所不及的事情的话,这样反而是一种误导,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2002年9月7日,从化某中学一名不到16岁的中学生小李目睹一宗抢劫杀人案后,机智跟踪抢劫杀人疑犯3千米,最后报警直至协助警方抓获疑犯。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调查后认为,16岁的小李所做的是一种聪明的见义勇为的举动,值得全社会学习,专程为这位少年送上了5000元奖励金,借此表彰他这种“不流血”的“见义智为”的举动。

广州市小北路小学一个一年级女生和六年级女生看到歹徒抢劫路人的金项链,于是一边追赶一边大声呼喊群众帮忙抓贼,最终在群众的帮助下帮失主追回了失物。学校在开表彰大会时,一方面鼓励同学们学习她们不逃避的“勇”,另一方面也着重表扬了她们善于动脑筋,利用群众力量制服恶人的“智”。

因此,作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面对违法犯罪或突发自然灾害等事故时,首先想到的应该是自身人身的安全,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自我保护非常的必要

也许广大的中小学生在读了前文以后,会觉得这些都是老师和家长所讲的大道理。那么,我们下面就用一个生动的小故事来告诉大家自我保护到底有多么重要。

有一个人非常相信上帝,不管他遇到什么困难,他总是祈祷上帝来帮助他渡过难关。有一次,他遇到了百年一遇的大洪水,他好不容易爬上了一棵大树,抱着树干大声祈祷上帝保佑自己活下去。

不久,一条小船上的人发现了他,人们让他游到小船上来。这个相信上帝的人不为所动,因为他始终相信上帝自己会来救自己的。小船上的人等了一会儿,看没办法说服他就走了。

第二天,又有一艘救生艇从那里经过,救生艇上的人看见了这个抱着树枝的人,便让他上去。但是,他非常固执,他相信上帝自有办法救自己,无论如何也不肯上船,于是,救生艇也只好开走了。

第三天,太阳升起来的时候,这个人已经快要坚持不住了。就在这个时候,有一架负责最后搜救工作的直升机从空中发现了他,搜救人员放下了软梯,让他爬上来。可是,这个完完全全相信上帝的人,认为上帝一定会听到自己的祈祷来救自己的,他说什么也不肯爬上直升机。搜救人员毫无办法,最后人们只好摇摇头,开着直升机飞走了。

到了第四天,这个可怜的人终于坚持不住了。最后,他掉到水中淹死了。后来,他在天国见到了上帝。他怒气冲冲地质问上帝,为什么他那么虔诚地相信上帝,但在他濒临死亡的时候,上帝却视而不见,不肯前去救援他。

上帝摇了摇头,说:“谁说我没有去救你?我明明派了一条小船、一艘救生艇以及一架直升机去救你,可你偏偏不肯上来。不肯救你的人不是我,是你自己呀!”

大家从这个寓言故事中想到了什么呢?如果连自己都不珍惜自己,还能指望谁来保护你呢?所以,广大的中小学生应该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学会保护自己。

广大中小学生认为生命中最重要的东西是什么呢?

成功?财富?名利?亲情?友情?爱情?健康?事业?家庭?幸福?快乐?舒适?安逸?……

生命中有太多重要的东西了。对于每一样重要的东西,我们都希望得到,都渴望拥有。

也许你的答案会有很多,但是如果这个是单选题怎么办呢?就像在考试的时候,面对无数的选项,我们只能选择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你的答案会是什么呢?请大家仔细想一想,如果失去了生命,上述的任何答案还能成立吗?

其实,但就生命而言,生命中最重要的东西就是生命。人的生命本身是最重要的。虽然拥有了生命,大部分人还缺少成功,默默无闻,身无分文,家庭不幸福,爱情不美满,身体不强壮,生活很辛苦……但是,如果没有了生命呢?所有的这些名呀、利呀,一切东西毫无意义了。

一个没有鞋子的人,总是为自己没有鞋子而哭泣。但是当他看见没有脚的人的时候,才会明白他所拥有的财富是多么宝贵!正因为我们把拥有生命当做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我们努力学习如何成功、如何获得财富、如何拥有爱情……却常常忘了学习如何保护自己!

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而灾祸却有无数,面对死亡的威胁,广大的中小学生应该做些什么事情呢?难道仅仅只是祷告吗?

人的一生当中总有一些意外突如其来,总有一些伤害防不胜防,当大家处于困境之中时,除了哭泣,难道就没有有效的解救之道了吗?

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与之同来的还有许多不安全因素。这些不安全的因素就是隐藏在大家身边的无形危险,你看到了吗?

飞鸟离不开天空,鱼儿离不开海洋,生活在这个五光十色的现实社会里,你知道哪些是安全的呢?哪些是危险的吗?

由此可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是任何能力也无法替代的。所以,广大的中小学生都应该学会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保护生命中最重要的东西。

自然法则带来的启示

也许,有不少同学会觉得把自我保护的重要性提到这么高的位置,是不是有点儿危言耸听了呢?那么,我们就来看看自然法则给予我们的启示吧。大家都知道,在大自然中有一个“弱肉强食”的法则。狮子比羚羊凶猛,自然要以羚羊为食。

所以,从表面上来看,狮子与羚羊之间的追逐,不过是“弱肉强食”这一自然法则中的一个活生生的实例。但是,这难道不是一场无奈的、为了争夺生命而进行的奔跑吗?如果狮子跑不快,捕捉不到猎物,它就会饿死;反过来说,如果羚羊跑不过狮子的话,它就会成为狮子的美餐。

狮子和羚羊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奔跑速度。在它们的一生中,只要生命不息,就会奔跑不止,因为只有这样,它们才能够继续拥有生命!

捕食者和猎物之间你死我活的激烈追逐,是动物保全自己生命的一种残酷竞争。事实上,许许多多看上去或简单或复杂的自然现象背后都隐藏着自我保护的深刻含义。以蝴蝶为例,绝大多数蝴蝶都非常美丽,但是,蝴蝶的美丽并不是为了他人的赞赏与艳羡。生物学家经过艰苦的研究,揭示了其中的奥秘。原来,蝴蝶翅膀上面色彩绚丽、对比鲜明的线条和斑点,都是它们用来保护自己生命的独特手段!

一般情况下,颜色鲜艳的动植物往往有毒,蝴蝶为自己披上艳丽的外衣,就是为了迷惑它们的天敌,让天敌以为它有毒不敢吞噬它。另外,蝴蝶身上一圈圈大大的斑点,这就像是大型动物的眼睛,当它们翩翩起舞时,巨大的“眼睛”就会眨个不停。它们用这样的假象,迷惑天敌,吓走天敌,保护自己。

当然,也有的蝴蝶靠“以静制动”的方式来迷惑天敌,著名的枯叶蝶,虽然实为蝴蝶,但颜色暗淡,形状也非常奇特。当枯叶蝶停留在树枝上一动不动时,就像是一片枯萎了的树叶。这样就不会引起其他昆虫捕食者的丝毫注意,用这种手段,枯叶蝶也逃过了许多天敌的眼睛。不过,尽管枯叶蝶伪装得非常好,但是仍有一些鸟类可以识破它的“诡计”。因为这些鸟类如果无法识破枯叶蝶的“诡计”,就会被活活地饿死。

不管是动物飞快的奔跑速度,坚硬的外壳,敏锐的听觉、视觉或嗅觉,巧妙的颜色伪装,群居的生活,锋利的牙齿,还是植物难闻的气味、剧烈的毒汁、艳丽的色彩、可怕的尖刺,都是自然界中动植物自我保护的手段!在大自然中,有许多野生动物在刚刚出生的时候,就能够站立、奔跑,无疑这也是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

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是万物生而有之的天性之一,也是动植物得以延续的重要前提。正是因为有了自然界中动植物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才有了世界的多样与精彩。毫不夸张地说,生命因自我保护而精彩。

也许有的同学会说,自然界中上演的弱肉强食、物竞天择的自然法则的确很残酷,每个物种都需要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进行激烈的竞争。但是,人类是万物之灵啊!我们生活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根本不需要像动物那样,时时刻刻担心被其他动物吃掉,我们的生命是非常安全的。

与动物相比,我们的确没有那种随时有可能被天敌吃掉的危险,也不会有血淋淋的性命之忧。但是,请广大的中小学生仔细想一想,人之所以能够成为万物之灵,难道不正是由于在远古的时候猿人具有比其他动物更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吗?远古时代,猿人利用简单的工具获取食物、采集火种、吓走野兽,依靠集体的力量战胜自然灾害,正是在这样一个不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过程当中,他们才进化成为人类!

当代社会,我们拥有了比远古时代,甚至是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为强大的自我保护工具和手段。不过,万事万物都具有两面性。这些工具和手段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当,可以除暴安良、维护真理。但是,如果利用不当,这些工具一旦为邪恶势力拥有,就会变成伤害无辜、助纣为虐的凶器。

如果当今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像《三字经》所说的那样“人之初,性本善”,那么我们尽可以想象一个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太平盛世。但是,现实的社会是这样的吗?人类为什么要发明锁和钥匙呢?难道不就是因为有的人太贪婪,他们想通过非法的手段霸占本不属于他们的东西,所以人们不得不发明了锁和钥匙来保护自己!

虽然,锁头能够锁住门,把人们的生命财产暂时地保护起来,可是,人不可能一辈子只活在大门以内啊!只要迈出大门,危险就会随时而至。况且,就是在大门以内,也会有危险存在啊!我们生活在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里,但这个世界除了精彩之外也很无奈。

所以,从自然法则给我们的启示中,广大的中小学生更应该明白学会自我保护,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性。

自我保护的基本技能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与以前相比,人们能够享受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越来越丰富了。但是,与此同时,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也使我们的生存环境日益复杂。

我们在前文中已经指出,广大的中小学生处在一个特殊的成长时期,阅历相对简单,社会经验还不够丰富,比较容易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社会不良行为等的伤害,因此尤其需要强化自我保护。

那么,对于我们人类来说,自我保护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还是后天锻炼所得的呢?和大自然中的大多数动物一样,人类的自我保护也是个可以努力并逐渐胜任的事情。伟大的哲学家尼采就曾经说过:“我们必须知道如何保护自己,这是对独立性的最好考验。”

在很小的时候,大家都还没有独立的能力,我们只能接受家长和幼儿园老师的照顾和保护。但现在我们已经告别了幼年时代,成为了中小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越来越强,拥有了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因此广大的中小学生通过学习,学会自己保护自己已经是一种成长的使命,这个过程也会加速我们的成长和成熟的历程。

那么,广大的中小学生要保护自己,应该具备哪些基本的素质和技能呢?具体来说,广大的中小学生要学会保护自己,就必须学习以下6个方面的技能。

1.敏锐的识别能力。正如一首诗中所说的那样,“山雨欲来风满楼”。世间的万事万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任何自然现象或者灾害的发生,都不是突然降临的。所以,在危险来临之前,总会有一些征兆,预告后面将要发生的事件。

如果广大的中小学生具有敏锐的识别能力,在危险真正发生之前,就已经看到了危险的影子。那么,我们就可以走在危险的前面,即使危险真的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我们也可以事先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迅速采取措施,把自己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不但自然现象和灾害在发生之前会有一些征兆出现,人为的一些伤害也是可以事先看出一些苗头的。有经验的猎人们常说,狐狸再狡猾,也有露出尾巴的时候。当我们在外面遇到陌生人的时候,我们更需要仔细观察。

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在长期的平凡社会生活中,会形成一些对于某些人的固定的总体印象,比如说,戴眼镜的人通常都是有学问的人,他们通常是值得信任的。

这就是心理学上所说的“刻板印象”效应。正常情况下,这种心理上的预期,有利于我们对他人进行迅速的判断,了解他人。但是,有的时候,这种心理上的准备状态会被坏人所利用,用来充分伪装自己,然后用表面的现象骗取大家的信任。

因此,我们千万要注意,不要让自己的眼睛骗了自己,不要把任何事情都想成是理所当然的,要学会观察,但凡觉得有疑问,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抓住疑点,准确识别他人。

2.清醒的判断能力。清醒的判断是进行成功的自我保护的重要前提,它包括对是与非、真与伪、表与里、安与危、合法与非法的总体判断,以及对事件性质的分析、对疑点细节的分析、对当时处境的分析、对事态发展的种种预测等。

当危机出现的时候,可能会由于紧张、焦虑等原因,影响了人们正常的判断,后果甚至不堪设想。我们偶尔会从新闻中看到这样的悲剧,某处火灾,有人着急,从楼上跳下摔死了,但其他人迅速撤离反而安然无恙。所以,保持头脑的清醒在自我保护中是相当重要的。

就像俗话说的那样“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很多时候,我们作为当事人,往往由于自己视角的局限,被表面现象迷住了眼睛,或被利害关系冲昏了头脑,当危险来临之时,还浑然不觉。尤其是在面对职业骗子的时候,我们常常被他们的花言巧语所迷惑,仿佛被灌了迷魂汤,人云亦云,完全失去了自己的判断能力,这是最最可怕的情况。

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别人说得如何天花乱坠,我们都需要保持清醒,努力把自己设想成为一个局外人,想象这是别人的问题,试着用一种旁观者的角度来进行判断,或者问一问自己,如果父母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他们可能会怎么做?努力置身于事外,也许就可以在危难之中救我们逃过一劫。

3.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俗话说,“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很多灾害在刚刚开始的时候,并不可怕,但是由于当事人浑然不觉,任其发展,才造成了最后不可收拾的严重后果。而很多人为的灾祸之所以发生,就在于被害者品尝到最后的苦果之前,并不认为这是一场灾难,所以从一开始,不加干预的任凭事态发展,从而一步步地陷入可怕的深渊。

对于青少年来说,尤其是在“性”的问题上,有时候更是难以分清楚是与非、对与错,贪图眼前一时的满足或快乐,看不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带来的严重后果,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最终酿成苦果。

如果说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技巧是计算机的硬件,那么自我保护的意识就是计算机的软件。只有装上了软件的计算机,才可以使用的。同样,任何自我保护的技能和手段,只有在大家意识到危险的存在、加以调用的时候才能发挥作用。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就算是身怀绝技,也是英雄无用武之地,等到恶果发生之时,往往为时已晚。

因此,我们在学习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巧的同时,还必须树立自尊、自爱、自律的观念,在必要的时候,把自我保护作为我们考虑任何问题、采取任何行动的一个大前提,让自我保护的意识成为一道坚固的防线。

4.理智的自制能力。如果说外在的危险总还是看得见摸得着,那么我们内心深处的欲望,则是一个看不见的却足以把我们推进厄运的深渊的隐形恶魔。有时候,某些不怀好意的人,正是利用了人们内心的一些欲望,把它激活、放大,成为阻碍人们正常思考的武器,最终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

此外,对于自制力还比较差的青少年来说,青春的力量逼人而来,似乎具有不可抗拒的魔力,如果没有正确的认知、理智的控制,很容易成为自己冲动和欲望的奴隶,过早地尝试一些本不应该尝试的行为,一失足成千古恨,让亮丽的青春之花,过早地凋谢。因此,理智的自制能力,对于你们来说,尤为重要。

在灾害发生的时候,由于事件发生得十分突然,当事人毫无心理准备,或者由于极度恐惧,人们有时候会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举动,这不但无助于渡过难关,反而可能使灾害的后果变得更加严重。这时候,就需要对自己的情绪和行为进行必要的理智控制,树立摆脱困境的信心,避免消极的自我暗示,控制自己的行为,采取尽可能明智的措施。

5.灵活的自卫方式。成语“狡兔三窟”说的是狡猾的兔子常常有多个藏身之处以迷惑敌人,保护自己。只会奔跑的小兔子,都知道借助多种手段来保护自己,更何况身为万物之灵的你呢?发现自己处于危险之中时,你需要一些切实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免受伤害,但是并不存在一种万能的手段来帮助你逃脱所有的困境。因此,大家需要拥有的自卫方式,绝不仅仅一种,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同学们可以采用的具体措施不尽相同,例如,利用环境保护自己,借用他人保护自己,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等等。一般而言,尽可能迅速地让其他人知道你处于危险之中,最有助于你脱离困境。

6.受害受骗后的自我救护和自我心理疏导。人生在世,总希望平平安安,但由于种种原因,很多时候,伤害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可以说,就像小时候我们学习走路时总会摔跤一样,那些受害受骗的经历,也是成长的一部分,是为了成长需要付出的代价,是我们向社会这所大学所交纳的学费,所以还需正确看待那些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伤害性事件。

在受害、受骗发生以后,重要的不再是伤害本身,而是你对伤害的理解和认识。同样的事件,可以把一个人击倒,使他一蹶不振;也可以让一个人奋发,从伤害中吸取教训,武装自己,东山再起。因此,受到伤害后的自我心理救护和自我心理疏导,也是学习保护自己的重要内容。

应如何加强自我保护

某中学的一名男生向同学借钱,人家不借,就拿菜刀把人家砍死了。公安人员逮捕他的时候,他说:“警察叔叔,你千万别告诉我妈妈,不然她就不让我上学了。”

还有一个类似的案例:北京海淀区某中学七八名学生结成一个偷盗集团,多次入户行盗,罪行十分严重。当他们在法庭上被问及犯了什么罪时,他们却说不知道,并声称偷盗是出于好奇,想试试本事。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很多青少年朋友往往是在不知法、不懂法的情况下就犯了法。然而,司法机关不会因为他们不懂法就不予追究,不懂法并不能减轻他们的罪过。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青少年连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都不知道,连基本的辨别是非的能力都非常缺乏,他们又怎么能保护自己呢?然而,这些基本的技能和意识又从何而来呢?

1.广大的中小学生应该用知识来武装自己的头脑。知识越丰富的人,往往越知道什么是危险,能感觉到危险的逼近,明了事态发展的可能后果会怎样,也懂得更多的保护自己的手段,会采取最为适当的措施来脱离困境,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因此,要学会保护自己,首先就要掌握一些最基本的保护自己的知识。

在各种各样的知识中,法律知识对于自我保护的作用尤其重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急剧上升,并趋向低龄化。可惜的是,很多青少年都是在受到法律的制裁时,才追悔当初不该不学法、不守法,以致触犯了法律,受到了处罚。青少年罪犯在铁窗高墙之下怀着忏悔之心开始真正学习法律,实在是悔之晚矣。要知道制止犯罪,惩治只是“扬汤止沸”,教育才是“釜底抽薪”。

其实,法律就好比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坏人坏事,法律具有强大的约束、制止、惩罚作用,而对于受到伤害的善良的人来说,法律是一种最有力的保护自己的武器。

有关权威机构对全国中小学生进行的调查结果表明,现在孩子最大的缺点就是胆小,遇事就怕,对“如何保护自己不受伤害”的提问,大多数人回答是“不出门”、“躲着点”。

调查中发现,在大多数家庭中,父母对孩子在法律方面的教育少得可怜。即使有一点儿,也只停留在遵守交通规则、遵守学校纪律、别打架惹事之类的浅层次上。不少家长认为,只要孩子好好学习、不违法就行了。在这种状态下,孩子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显得不知所措。因此,青少年需要掌握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了解自己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办。在自己不违法的同时,知道如何依法保护自己。

中小学阶段的未成年人,正值发育时期,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给予了特别的法律保护,努力把中学生造就成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接班人。这样,就有了由共青团中央和国家教委牵头起草,经历10余年的奋斗,10多次的易稿,于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广大的中小学生应增长自己的阅历。还是小孩子的时候,同学们一定听过大灰狼和小白兔的故事。在那个由童话组成的世界里,嘴大牙尖的大灰狼一看就知道没有好心肠,而整洁可爱的小白兔,当然是人类的好朋友。在童话王国里生活久了,有的同学就习惯于用看待故事的心态来看待周围的现实,总以为坏人一定长得凶神恶煞、满脸横肉、一口黄牙、满口脏字,而衣着整洁、文质彬彬、笑容可掬、态度和蔼的人就一定是好人。如果世界真的这么简单,每个人都在自己的脑门上贴一个字条,上面明确地写着“坏人”或“好人”,那么可能我们的这个社会也不需要那么多警察了。

当然了,这也并非完全是童话惹的祸,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总会对某个群体的人形成一些总体的印象。比如说,北方人热情,南方人精明,这是由于地域原因形成的刻板印象;商人唯利是图,警察英勇正直,这是由于职业原因形成的刻板印象;女孩善良柔弱,男孩勇敢刚强,这是性别因素造成的刻板印象。

此外,年龄、体态、外貌特征、衣着打扮等等,都是导致人们对具有这些特征的人群形成某种总体看法的因素。多数情况下,这种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形成的观念,可以帮助人们比较迅速地了解他人,形成对对方行为的心理预期。

比如说,同学们看到了对方的相貌、衣着,并了解了对方的年龄和职业,就可以很快地判断这个人可能是什么样的一个人,他可能会对什么话题感兴趣,可能会对你的行为作出什么样的反应等等。在正常情况下,这些先入为主的看法,可以帮助你正确地指导自己的行为,恰当地做出反应,促进你和他人的人际交往。

但是,这个在短时间内形成的印象,是表面的、刻板的,也就是说,不一定是正确的。因此,所谓“人心隔肚皮”,在你看到他人的行为后果之前,你并不能仅仅依靠自然特征就对一个人做出判断。

那么,社会到底是什么样的呢?用通俗的话来说,现实社会就是大家每天都生活在其中的人际环境,就是每天与大家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所有人。这个世界上好人比坏人多,但是谁也保证不了下次你碰上的那个人一定是好人。你现在的生活可能平静而安全,没有危险,但这绝不意味着这是一片净土。这是一个现实的世界,并非一个童话王国。

大家听来的故事,都不仅仅是故事——如果没有生活中的原型,人们怎么会想出这样或那样的故事呢?当然了,这个社会也并非“一团漆黑”,到处是尔虞我诈。你也没有必要草木皆兵,疑神疑鬼。最简单的原则是,“朋友来了有好酒,若是那豺狼来了,迎接它的有猎枪”!也就是说,一分为二地看待社会,既不要把社会看成“一片净土”,到处是阳光鲜花,也不要把社会看成黑暗地狱。学会面对现实,积极谨慎地和周围的人和事接触,处处留心,不断地增长自己的阅历。

3.广大的中小学生应该在别人的经验中学习。如果成长要付出代价的话,没有一个人有那么多的资本,可以品尝生活中所有的酸甜苦辣。所以,有些时候我们不仅要增长自己的阅历,在自己的经验中学习,更多的时候,我们应该在别人的经验中去感悟。你的家长、你的老师还有你的小伙伴,他们都能教会你一些东西。很多中学生朋友们都觉得,父母、老师还有其他的长辈与自己的距离越来越远,很多时候好像他们根本无法了解自己的想法。

这种感觉很正常,因为中学阶段正是一个情绪很容易变化的阶段,我们渴望长大,但又仿佛处处受束缚,所以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叛逆。但是,平心静气地坐下来想一下,即使我们有时候觉得父母的唠叨有点多余,但是这毕竟是他们的经验之谈,不是没有道理的,对不对?很多人在为人父母后,才会常常感叹:“当年还是自己的父母有理啊,只是自己听不进去罢了。”俗话说“姜还是老的辣”,特别是在我们对复杂的社会缺乏清楚的认识的时候,多听听父母、老师的教导是很有好处的。即使我们不完全接受,但多一种想法、多一个心眼,也没坏处。

4.你的同伴也是你进行学习的一个很好的渠道。别人做得好的,虽然不一定是最好的,但是“三人行,必有我师”,总有一些地方是别人想得到,却被自己忽略了的。而这些小小的细节,只要你留心注意一下,将来可能在危急的时候成为良策。而别人的一些过失,我们自己也要想一下,如果是自己,会不会犯同样的错误呢?为什么会犯这样的错误呢?这样你就能减少错误。人总是在不断地前进,不断地学习,向书本学习,向自己学习,也向别人学习。

5.广大的中小学生应该创设情境来锻炼应变能力。顺境中的学生怎么能体验逆境?幸福中的孩子怎么能从容应对磨难?习惯于父母翅膀庇护的孩子怎么能迎接危险?生活中的突发事件是不可预测的,为了让自己面临危险情境时可以及时、合理地进行自我保护,学生可以通过某些方式,设身处地来体验一番,以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不断完善法制与权益意识

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公民的各种权益都会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法律调整。因此,法并不仅仅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的事或其他执法部门的事。可以说,法就在我们身边,法就在我们身上;法,虽然没有明显地抓在我们手上,但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只是你没有想到要用而已。所以有必要了解法制与权益问题。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意识就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自觉意识。公民意识的重点是“公”。由于许多复杂的原因,在我国现代社会,特别是在部分中小学生中,“私民”意识强烈,无法与现代的公民意识相协调,在现实生活中以自我为中心,不仅在社会上,就是在家中也是以自我为中心,时常损人利己,“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要消除这些与现代公民意识格格不入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必须培养公民意识。

在现代社会,可以说一切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公民、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可以要求他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然而权利总是和义务相对应的。

法律上把权利分为公共权利和个人权利。公共权利就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权利,即公权;个人权利就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所具体享有的权利,即私权。一般说来,公民依法享有的私权,应当得到很好的保护,既不能任意以公权侵犯私权,也不能以自己的私权侵犯他人私权。而且在不少时候,公权的行使需要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私权要让位于公权,以维护大多数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最根本利益。如果社会公权能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我们的公权与个人权利就能够实现和谐统一,而这也正是现代社会的法制精神所在。“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公民意识的培养离不开法律意识的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社会与青少年自身都必须有意识地加以培养,包括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确立公民的法律正义感,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形成公民的法律神圣感,开展法律教育等,特别是要把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公民教育等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强烈的法律意识能使青少年有学法的动力,守法的愿望,用法的勇气,护法的艺术。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公民意识共同构成社会意识。树立现代意义上的以法治精神为核心的法律意识或观念,是一项伟大持久而艰难的系统工程,因此要系统地对青少年进行公民教育。公民高度的法律意识是法制现代化的基石,每个青少年都应清楚这一点,都应树立公民法律意识。

增强青少年公民的法律意识,首先要使青少年公民了解法律的规定,掌握法律的原则,理解法律的精神,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使机械的法律条文变成人们的自觉意识,并在问题来临时能够正确运用法律的规定,自觉服从于法律的规定:要加快健全完善法律制度的步伐,尽快弥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使公民能真正做到对法律法规条文的全面了解和掌握;青少年公民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特别是在某种社会行为做出前,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做出正确选择,做一个无愧于这个时代的新型公民。

在当代中国,法律是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的内容,就全社会来说,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从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各环节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从个人来说,个人的生、老、病、死、养、教,吃、穿、住、行、玩、购等,都会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定。

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是一种区别于社会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殊的社会规范,其基本特征表现在:

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因此,将法同其他社会规范区别开来的并不是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法的国家强制性是指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法的效力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所规范的界限内,法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社会规范都涉及权利义务。但不同社会规范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如道德规范是侧重于对义务的规定和要求,宗教规范大都讲义务等,只有法律规范和社团章程,既规定义务,也规定权利,而且两者是相对应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对一定社会关系的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体地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法具有告知、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并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人们”是泛指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至国家本身;法讲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泛指个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及其代理人在执行事务时所行使和承担的职权和职责。因此,只要参与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

由于法是行为规范,因而人们在实施某种社会行为时,都应于法有据,依法实施。正是由于法律的普遍有效性,人们就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在现代社会,法已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民在不同场合都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当然,公民也都应尊重他人及社会的合法权利。为此,必须学法、用法、守法。下面,我们就像广大的中小学生朋友介绍一些和大家生活、学习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大家更好地学会用法律武器来进行自我保护。

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具体包括: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其中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据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由法律赋予公民,为公民成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实施民事行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资格和前提条件。民事权利能力依附于公民人身,不管公民是否参加一定的具体民事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能力始终存在;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相关法律规定有《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通则》第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2种含义:①主体资格,②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征: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完全性和广泛性;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意思能力、取得权利的能力、处分权利的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征:由国家法律确认;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取消。具体说:

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是国家法律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确认的。公民是否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

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能正确地理解其行为的社会意义,独立完成某一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法律对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的公民规定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因此,除非法律规定的应当限制或取消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出现,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限制或取消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3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至于在何种状况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护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对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2种:(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分别规定了2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态等因素的影响而具有可变性。为此,《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的健康恢复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民的刑事责任能力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岁的青少年。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别的保护,如设立监护、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就使一些人产生错觉:好像不满18岁便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甚至认为年轻人犯错误上帝都会原谅。果真如此吗?让我们看一下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吧!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一个人的控制能力是以其辨认能力为前提的。如果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缺乏必要的认识能力,那么,该行为人的控制能力也就无所依存。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和人的年龄有密切关系,这是因为,年幼的人不具备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的能力。人们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具有识别是非善恶和自觉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时,才能对自己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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