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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30 12: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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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锐 王兆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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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试读:

前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工程招投标市场不断完善。工程招投标是市场经济特殊性的表现,它以其竞争性发承包的方式,为招标方提供择优手段,为投标方提供竞争平台。招投标制度对于推进市场经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建设工程招投标作为建筑市场中的重要工作内容,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应依法按程序进行。面对当前快速发展的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公正评判、高效管理是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知识是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工程招投标的能力与合同管理的能力是工程管理人员必备的能力。

本书结合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管理和运行中出现的新政策、新规范和新理念,系统地阐述了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理论,以及应遵循的工作程序。依据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招标方与投标方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重点介绍了如何做好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各项工作。本书编写中力求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一致,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应掌握的实务操作能力进行了系统介绍,以满足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相关技术领域和岗位工作的操作技能要求。

本书的参考学时为48~60学时,建议采用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模式。各项目的参考学时见下面的学时分配表。学时分配表

本书由杨锐、王兆任主编,武永峰任副主编,王玮璐参与编写。其中,项目一和项目六由杨锐编写,项目二由王兆编写,项目四和项目五由王玮璐编写。项目三由武永峰编写。全书由杨锐统稿。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大量文献资料,在此谨向相关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者2018年2月项目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教学目标】

知识点学习目标:了解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简称招投标)模式的引入背景;了解我国招投标机制运行的环境;熟悉我国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内涵;掌握建设工程招投标应遵循的原则;了解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特点与分类。【案例引入】工程招投标机制引入实例——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招标简介

鲁布革水电站装机容量60kW·h,位于云贵两省交界的黄泥河上。1982年7月国家决定将鲁布革水电站的引水系统工程作为原水利电力部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工程,并按世界银行规定实行国际公开招标。

1. 工程简介

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由1条内径8m、长9.4km的引水隧洞,一座带有上室差动式调压井,2条内径4.6m、倾角48°、长468m的压力钢管斜井及4条内径3.2m的压力支管等组成。招标范围包括其引水隧洞、调压井和通往电站的压力支管等。

2. 招标和评标

原水利电力部委托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下面简称中技公司)组织本工程面向国际进行竞争性招标。从1982年7月编制招标文件开始,至工程开标,历时17个月。(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2)编制招标文件。从1982年7月至1982年10月,根据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初步计划并参照国际施工水平,在“施工进度及计划”和工程概算的基础上编制出招标文件。该文件共3卷:第1卷含有招标条件、投标条件、合同格式与合同条款;第2卷为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一般要求及技术标准;第3卷为设计图纸。另外,文件还有补充通知等。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的标底为14 958万元。上述工作均由昆明水电勘测设计院和澳大利亚SMEC咨询组共同完成。原水利电力部有关总局对招标文件与标底进行了审查。(3)公开招标。首先在国内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招标广告,对有参加招标意向的承包商发招标邀请,并发售资格预审须知。最后,提交预审材料的共有13个国家32个承包厂商。

1982年9月至1983年6月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承包商的法人地位、财务状况、施工经验、施工方案及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措施,审查承包商人员的资历和装备状况,调查承包商的商业信誉。经过评审,确定了其中20家承包厂商具备投标资格,经与世界银行磋商后,通知了各合格承包商,并通知他们在1983年6月15日发售招标文件,每套人民币1 000元。结果有15家中外承包厂商购买了招标文件。1983年7月中下旬,云南省电力局咨询工程师组织了一次正式情况介绍会,并分3批到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工地考察。承包商在编标与考察工地的过程中,提出了不少问题,对简单的问题,招标方均以口头做了答复,涉及对招标文件的解释以及对标书的修订,招标方前后用3次书面补充通知发给所有购买标书并参加工地考察和情况介绍的承包商。这3次补充通知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次招标规定在投标截止前28日之内不再发补充通知。

我国的3家公司分别与外商联合参加工程的招标。由于世界银行坚持中国公司不与外商联营不能投标,我国某一公司被迫退出投标。(4)开标。1983年11月8日在中技公司当众开标。根据当日的官方汇率,将外币换算成人民币。

各家厂商标价(折算报价)按顺序排列如表1-1所示。表1-1 评标折算报价表

根据投标文件的规定,对和中国联营的厂商标价给予优惠,即对未享有国内优惠的厂商标价各增加7.5%,但仍未能改变原标序。(5)评标和定标。评标分2个阶段进行。

第1阶段初评于1983年11月20日至1983年12月6日进行,对7家投标文件进行完善性审查,即审查法律手续是否齐全,各种保证书是否符合要求,对标价进行核实,以确认标价无误;同时对施工方法、进度安排、人员、施工设备、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对比。经全面审查,7家承包商都是资本雄厚、国际信誉好的企业,均可完成工程任务。

从标价看,前3家标价比较接近,而居第4位的标价与前3名则相差2 720万~3 537万元。显然,第4名及以后的4家厂商已不具备竞争能力。

第2阶段终评于1984年1月至1984年6月进行。终评的目标是从前3家厂商中确定1家中标。但由于这3家厂商实力相当、标价接近,所以终评工作较为复杂,难度较大。

为了进一步弄清3家厂商在各自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中技公司于1983年12月12日和1983年12月23日两次分别向3家厂商进行电传询问,1984年1月18日前,收到了各家厂商的书面答复。1984年1月18日至1984年1月26日,中技公司又分别与3家厂商举行了为时各3天的投标澄清会议。在澄清会谈期间,3家公司都认为自己有可能中标,因此竞争十分激烈。它们在工期不变、标价不变的前提下,都按照我方意愿,修改施工方案和施工布置;此外,还都主动提出不少优惠条件,以达到夺标的目的。例如,在原标书上,大成公司和前田公司都在进水口附近布置了一条施工支洞,显然这种施工布置就引水系统而言是合理的,但会对首部枢纽工程产生干扰。经过在澄清会上说明,大成公司同意放弃施工支洞。前田公司也同意取消,但改用接近首部的1号支洞,到1984年3月4日,前田公司意识到自己在这方面处于劣势时,又立即电传答复放弃使用1号支洞,从而改善了首部工程的施工条件,保证了整个工程的重点。

关于压力钢管外混凝土的输送方式。原标书上,大成公司和前田公司分别采用溜槽和溜管,这对倾角48°、高差达308.8m的长斜井来说,施工质量难以保证,也缺乏先例。澄清会谈之后,为了符合业主的意愿,1984年3月8日,大成公司电传表示:改变原施工方法,用设有操作阀的混凝土泵代替。尽管由此增加了水泥用量,但也不为此提高标价。前田公司也电传表示更改原施工方案,用混凝土运输车沿铁轨送混凝土,仍保证工期,不变标价。再如,根据投标书,前田公司投入的施工力量最强,不仅开挖和混凝土施工设备数量多,而且设备全部是最新的,设备价值最高,达2 062万元。为了吸引业主,在澄清会上,前田公司提出在完工后愿将全部施工设备无偿地赠与中国并附赠84万元备件。

英波吉洛公司为缩小和日本大成公司、前田公司在标价上的差距,在澄清会中提出了书面说明,若能中标,可向鲁布革工程提供2 500万元的软贷款,年利率仅为2.5%。同时,表示愿与中国的昆水公司实行标后联营,并愿同业主的下属公司联营共同开展海外合作。

日本大成公司为了保住标价最低的优势,也提出以41台新设备替换原来标书中所列的旧施工设备,在完工之后也都赠与中国,还提出免费培训中国技术人员和转让一些新技术的建议。

原水利电力部十四工程局在昆明附近早已建成了一座钢管厂,投标的厂商能否将高压钢管的制造与运输分包给该厂,这也是业主十分关心的问题。在原投标书中前田公司不分包,而是委托外国的分包商施工。大成公司也只是将部分项目包给十四工程局。经过澄清会谈,当他们了解到业主的意图后,立即转变态度,表示愿意将钢管的制作运输甚至安装部分包给十四工程局钢管厂,并且主动和十四工程局洽谈分包事宜。

大成公司听说业主认为他们在水工隧洞方面的施工经验不及前田公司后,立即大量递交大成公司的工程履历,又单方面地做出了与前田公司的施工经历对比表,以争取业主的信任。由于这是在三家实力雄厚的厂商之间的激烈竞争,厂商按业主的意图不断改进各自的不足,相互之间的差距不断缩小,形势发展对业主越来越有利。

在这期间,业主对三家厂商的标函进行了认真的、全面的比较和分析。

① 标价的比较分析,即总价、单价比较及计日工单价的比较。从商家实际支出考虑,把标价中的工商税扣除作为分离依据,并考虑各家现金流不同、物价上涨率、利息等因素,比较后相差虽然微弱,但原标序仍未变。

② 有关优惠条件的比较分析,即对施工设备赠与、软贷款、钢管分包、技术协作和转让、标后联营等问题逐项做具体分析。对此既要考虑国家的实际利益,又要符合国际招标中的惯例和世界银行所规定的有关规则。经反复分析,英波吉洛公司的标后贷款在评标中不予考虑,大成公司和英波吉洛公司提出的与昆水公司标后联营也不予考虑,而对大成公司和前田公司的设备赠与、技术协作和免费培训及钢管分包则应当在评标中作为考虑因素。

③ 有关财务实力的比较分析,即对3家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指标(外币支付利息)进行比较。结果,3家厂商中大成资金最雄厚。但无论哪一家公司,它们都有足够资金承担本项工程。

④ 有关施工能力和经历的比较分析,3家厂商都是国际上较有信誉的大承包商,都有足够的能力、设备和经验来完成工程。例如,从水工隧洞的施工经验来比较,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波吉洛公司共完成内径6m以上的水工隧洞34条,全长约40km;前田公司是17条,约18km;大成公司为6条,约6km。从投入本工程的施工设备来看,前田公司最强,在满足施工强度、应付意外情况的能力方面也处于优势。

⑤ 有关施工进度和方法的比较分析,日本2家公司施工方法类似,对引水隧洞都采用全断面圆形开挖和全断面衬砌,而英波吉洛公司按传统的开挖方法分2个阶段施工。引水隧洞平均每个工作面的开挖月进尺,大成公司为190m,前田公司为220m,英波吉洛公司为上部230m,底部350m;引水隧洞衬砌,日本2家公司都采用针梁式钢模新工艺,衬砌速度分别为160m/月和180m/月,英波吉洛公司采用底拱拉模,边顶拱折叠式模板的工艺,边顶衬砌速度为450m/月,底拱730m/月(综合效率280m/月);压力钢管斜井开挖方法,3家厂商均采用阿利克爬罐施工反导井,之后正向扩大的方法;调压井的开挖施工,大成公司和英波吉洛公司均采用爬罐,而前田公司采用钻井法;调压井混凝土衬砌,3家公司都是采用滑模施工;隧洞施工通风设施中,前田公司在3家中最好,除设备总功率最大外,还沿隧洞轴线布置了5个直径为1.45m的通风井。

在施工工期方面,3家公司均可按期完成工程项目。但前田公司主要施工设备数量多、质量好,所以对工期的保证程度与应变能力最高。而英波吉洛公司由于施工程序多、强度大,工期较为紧张,应变能力差,大成公司则在施工工期方面居中。

原对外经济贸易部与原水利电力部组成协调小组为评标组织决策单位,下设水电总局为主的评价小组为具体工作机关,鲁布革工程管理局、昆明水电勘测设计院以及澳大利亚SMEC咨询组都参加了这次评标工作。通过有关问题的澄清和综合分析,评标组认为英波吉洛公司标价高,所提的附加优惠条件不符合招标条件,已失去竞争优势,所以首先予以淘汰。对日本的两厂商,评审意见不一。经过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讨论,为了尽快完成招标,以利于现场施工的正常进行,最后选定最低标价的日本大成公司为中标承包商。中标价为8 463万元,比标底14 958万元降低43%,合同工期为1 597天。

1984年4月13日评标结束,业主于1984年4月17日正式通知世界银行。同时鲁布革工程管理局、十四工程局分别与大成公司进行谈判,草签了设备赠与和技术合作的有关协议,以及劳务、当地材料、钢管分包、生活服务等有关备忘录。世界银行于1984年6月9日回电表示对评标结果无异议。业主于1984年6月16日向日本大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至此评标工作结束。

1984年7月14日,业主和日本大成公司签订了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的承包合同。

1984年7月31日,由鲁布革工程管理局向日本大成公司正式发布了开工命令。

3. 国内公司失标的原因分析(1)标价计算过高,束缚了自己的手脚,投标过程中对市场信息掌握也稍差。(2)工效有差距,当时国内隧洞开挖进尺最高为112m/月,前田公司为220m/月,大成公司为190m/月。(3)施工工艺落后,隧洞开挖国外采用控制爆破,超挖可控制在12~15cm,我国以往数据一般超挖40~50cm。开挖方法采用圆形断面,一次开挖成洞,比我国习惯用的先挖成马蹄形断面,然后用混凝土回填的方法,每米隧洞可减少石方开挖和混凝土各7m3。隧洞衬砌上,国外采用水泥裹砂技术,每立方米混凝土比我国一般情况下约少用70kg,闽昆公司与挪威FHS联营的公司比大成公司要多用4×104t混凝土,按进口水泥运达工地价计算,差额约为1 000万元人民币。

4. 工程管理

日本大成公司实行总承包制,管理和技术人员仅30人左右,雇我国公司分包。采用科学的项目管理方法,竣工工期为1 475天,比合同工期提前122天,工程质量综合评定为优良。包括除汇率风险以外的设计变更、物价涨落、索赔及附加工程量等增加费用在内的工程初步结算价为9 100万元,仅约为标底的60.8%,比合同价增加了7.53%。

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按照国际惯例招标和管理的成功经验,在全国掀起了学习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管理经验的热潮,也加快了我国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的步伐。

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的管理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1)把竞争机制引入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招投标制。(2)施工管理采用全过程总承包和科学的项目管理制。(3)严格的合同管理,实施费用调整、工程变更及索赔,获取综合经济效益。根据世界银行规定,当时采用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第三版)。(4)实施和推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任务一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历史沿革及应用领域一、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历史沿革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逐步实行了招投标制度,先后在利用国外贷款、机电设备进口、建设工程发包、科研课题分配、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等领域推行。从我国招投标活动的发展进程与特点来看,其大致可分为下面4个发展阶段。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萌芽时期

早在19世纪初期,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就先后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招投标制度,主要用于土建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由于外国资本的入侵,商品经济有所发展,许多土建工程项目采用招投标的形式进行。据史料记载,1902年,张之洞创办湖北制革厂时,采用了招商比价(招投标)方式承包工程,5家营造商参加投标比价,结果张同升以1 270.1两白银的开价中标,并签订了以质量保证、施工工期、付款办法为主要内容的承包合同。1918年,汉阳铁厂的两项扩建工程曾在汉口《新闻报》刊登通告,公开招标。到1929年,当时的武汉市采办委员会曾公布招标规则,规定公有建筑或一次采购物料大于3 000元以上者,均须通过招标决定承办厂商。但是,当时特殊的社会形态遏制了这项事业的发展,致使招投标在我国近代并未像西方社会那样得到发展。2.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停滞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逐渐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及其相关的公共部门,基础建设和采购任务都由行政主管部门用指令性计划下达,企业经营活动由主管部门安排,招投标一度被中止了。3. 1979—1999年:恢复与全面展开时期

我国正式进入国际招投标市场是在1979年以后。

1979年,我国几家大的土建安装企业最先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以国际招投标方式,在亚洲、非洲等地区开展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取得了国际工程投标的经验与信誉。

世界银行在1980年提供给我国的第一笔贷款,以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在我国开展了其项目的采购与建设活动。在以后的几年里,我国先后利用国际招标完成了许多大型项目的建设与引进,例如,我国南海莺歌海盆地石油资源的开采、华北平原盐碱地改造项目、八城市淡水养鱼项目以及闻名全国的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等。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为了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对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投标的方法。

1981年,吉林省吉林市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深圳市率先试行工程招投标,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个尝试在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并揭开了我国招投标的新篇章。

1983年6月7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凡经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批准的建筑安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这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第一个部门规章,为我国推行招投标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从此全面拉开了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序幕。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改变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投标;1984年11月,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计施[1984]2410号),从“试行办法”到“暂行规定”,招投标行为从“均可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到“均按规定进行招标”,标志着我国基本建设领域招投标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

随着国际招标业务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相继成立了国际招标公司。1985年,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并在主要城市建立招标机构,对进口机电设备全面推行招标采购。

1986年6月,我国能够独立参加国际投标的公司数量上升到七十多家。通过在国际招投标市场的锻炼,我国企业对外投标的竞争能力得到加强,由原来只针对一些小金额合同的投标,发展到对1亿美元以上的大项目进行投标。

1992年12月30日,原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该办法规定“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投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照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1999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招标投标法》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招标投标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了法制化、程序化时代。1999年12月24日,原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这为规范合同的签订提供依据。至1999年,全国实行招标的工程已占应招标工程的98%,2000年以后,全国已基本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4. 2000年至今:法制管理时期

自《招标投标法》在我国实施之后,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开始进入了法制管理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后制定了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等办法,建立与健全有形建筑市场,下发了建设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示范文本等。通过完善制度,深化招投标的改革,使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二、招投标制度的应用领域

在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取得了显著成绩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之后,国家也开始通过采用招投标制度来推动其他领域的市场化,以形成竞争机制。目前,通常在下面的领域内实行招投标制度。1. 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安装、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

1997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在系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制定并发布了《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7]1466号),指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单位,除特殊情况或要求外,都要实行招投标。例如,三峡工程、黄河小浪底工程都采用了公开招标方式。2. 科技项目承担者的筛选

长期以来,我国科技工作主要是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从科研课题的确定到开发,直到试验、生产都由国家指令计划安排,这种做法在政策上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而且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项目重复、部门分割、投入分散、人情照顾等弊端,使有限的科技投入难以发挥最优的功效。为了克服这些弊端,1996年4月,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首次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工程项目——“高清晰度电视功能样机研究开发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1997年5月,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了重大科技产业项目——“工厂化高效农业示范工程”,有16项工程关键技术和重大研发课题面向全国公开招标。这2次招标活动在国内科技界产生了积极反响,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科技项目实行招标奠定了基础。任务二 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1. 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分类

按照我国法的渊源不同,招投标法律法规可分为下面4类。(1)法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公告的方式公布。(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4)行政规范性文件。它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 招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1)纵向效力层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纵向效力层级由高到低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2)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二、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从而奠定了建筑市场与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基础。我国的招投标制度也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并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运行和完善的。

1984年,原国家计委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计施[1984]2410号),倡导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我国由此开始推行招投标制度。

1992年12月30日,原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

1994年12月16日,原建设部、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再次发出《全面深化建筑市场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了建筑市场管理环境的治理。意见明确提出大力推行招投标,强化市场竞争机制。此后,各地也纷纷制定了各自的实施细则,使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制度趋于完善。

1999年,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面临重大转折。首先是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由于招投标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2个阶段,因此,该法对招投标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次是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基本上是针对建设工程发包活动而言的,其中大量采用了国际惯例或通用做法,这带来了招标体制的巨大变革。

2000年5月1日,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该规定确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了招投标活动。

2000年7月1日,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又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2001年7月5日,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其中有3个重大突破:①关于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标准;②关于中标人的确定条件;③关于最低价中标。在这里第一次明确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这与国际惯例是接轨的。这一评标定标原则必然给我国现行的定额管理带来冲击。在这一时期,原建设部也连续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2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1月1日施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年11月5日施行,此办法2014年修订,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等,对招投标活动及其发承包中的计价工作做出进一步的规范。

2003年2月22日,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2003年3月8日,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于2003年5月1日实施后,在2013年又进行了修订,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号令),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于2003年8月1日执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2004年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令),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于2005年3月1日执行。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投标当事人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2008年9月1日联合颁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的通知(2009年1月1日执行)。

2007年1月11日,原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中明确规定对我国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违反资质管理的企业其处罚办法就是逐步建立建筑市场的清出制度。

2007年9月21日,原建设部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设[2007]230号),于2007年9月21日执行。

2007年11月1日,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联合颁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第56号令),于2008年5月1日执行。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立了招投标违法记录的制度,完善了招投标信用体系。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2012年11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任务三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知识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

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货物买卖、财产出租、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一种竞争形式和交易方式,是引入竞争机制订立合同(契约)的一种法律形式。1. 招标

招标,目前有几种定义,这些定义各从一个侧面对招标进行了解释,均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招标的含义。现在流行的有以下几种。(1)招标是业主就拟建工程准备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广告或信函以吸引或邀请承包商来购买招标文件,进而使承包商投标的过程。(2)招标是指招标人(业主)以企业承包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大宗商品交易等为目的,将拟买卖的商品或拟建工程等的名称、自己的要求和条件、有关的材料或图样等对外公布,招来符合要求和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招标人通过比较论证,选择其中条件最佳者为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3)招标是利用报价的经济手段择优选购商品的购买行为。(4)招标是一种买卖方法,是业主选择最合理供货商、承建商或劳务提供者的一种手段,是实施资源最优、合理配置的前提,招标全过程是选择实质性响应标的过程,因而招标也是各方面利益比较、均衡的过程。(5)招标是将项目的要求和条件公开告示,让符合要求和条件的承包者(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参与竞争,业主从中选择最佳对象为中标者,然后双方订立合同,这个过程称为招标。(6)已广泛运用的工程招标,则是指建设单位(招标单位)在发包建设工程项目前,发布招标公告,由多家工程承包企业(咨询公司、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公司、安装公司等)前来投标,最后由建设单位从中择优选定承包企业的一种经济行为。2. 投标

投标是对招标的回应,是竞争承包的行为。它是指竞标者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与条件提出投标方案的法律行为。

投标是利用报价的经济手段竞争销售商品的交易行为。

一般情况下,投标是在投标人详细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内容的基础上,并充分调查情况之后,根据招标书所列的条件、要求,开列清单,拟出详细方案并提出自己要求的价格等有关条件,在规定的投标期限内向招标人投函申请参加竞选的过程。3. 招投标

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做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招投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

从招标交易过程来看,招投标必然包括招标和投标两个最基本的环节,前者是招标人以一定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或一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组织投标,后者是投标人响应招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没有招标就不会有承包商的投标;没有投标,招标人的招标就没有得到响应,也就没有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

招投标是由招标人提出自己的要求和条件,利用投标企业之间的竞争,进行“货比三家”“优中选优”,达到投资省或付款省、工程质量高或机器设备好、工期短或供货时间快、服务上乘等的目的。它是市场交易活动的一种运作方式。它的特点是由专一的卖主设定包括商品质量、价格、期限为主的标的,邀请若干买主通过秘密报价实行竞争,由卖主选择优胜者,与之达成交易协议,签订合同,随之按合同实现标的。4. 建设工程招投标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就拟建的工程发布通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建设工程投标一般是指经过特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并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5. 招标标的

招标标的是指招标的项目,由于涉及的范围广泛,正处于不断被修正过程中。从我国的招标实践看,招标标的可以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3类。其中,在货物方面主要是指机电设备和大宗原辅材料;在工程方面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和安装;在服务方面主要包括科研课题、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承包租赁等项目。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性质与特点

建设工程招投标具有有序竞争、优胜劣汰和优化资源配置等性质,可有效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招投标的竞争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招投标的根本特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招投标这种反映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有效方式也得到不断完善,具有以下特点。1. 程序规范

按照目前各国做法及国际惯例,招投标程序和条件由招标机构率先拟定,在招投标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能随意改变。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既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程序由固定的招标机构组织实施。2. 多方位开放,透明度高

招标的目的是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寻找符合要求的中标人,一般情况下,邀请承包商的参与是无限制的。为此,招标人一般要在指定或选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提供给承包商的招标文件必须对拟招标的工程做出详细的说明,使承包商有共同的依据来编写投标文件;招标人事先要向承包商明确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选定中标者的标准(仅以价格来评定,或加上其他的技术性或经济性标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截止日公开地开标;严格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单独谈判。这样,招投标活动完全置于公开的社会监督之下,可以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3. 投标过程统一、受有效的监管

大多数依法必须进行强制招标的招标项目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部进行,招标过程统一,透明度高。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招投标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交易的,双方的行为都受法律约束,在建筑市场内受到有效监管。4. 公平、客观

招投标全过程自始至终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任何有能力或资格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有任何歧视投标人的行为。同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必须公正、客观,其在组织评标时也必须公平、客观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中标人的确定由评委会负责,能很大程度上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5. 双方一次成交

一般交易往往在进行多次谈判之后才能成交。招投标则不同,它禁止交易双方面对面地讨价还价。交易主动权掌握在招标人手中,投标人只能应邀进行一次性报价,并以合理的价格定标。三、建设工程招投标应遵循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 公开原则

公开是指招投标活动应有较高的透明度,具体表现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信息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2. 公平原则

招投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平是指民事主体的平等。因此应当杜绝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严禁招标方压价或订合同前无理压价以及投标人恶意串标、提高标价损害对方利益等违反平等原则的行为。3. 公正原则

公正是指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评标和定标,不偏袒任何一方。4.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是指真实和合法,不可歪曲或隐瞒真实情况去欺骗对方。违反诚实的原则是无效的,且应对此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承担责任。信用是指遵守承诺,履行合约,不见利忘义、弄虚作假,更不能损害他人、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均应遵循这一原则。四、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分类

建设工程招投标多种多样,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1. 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分类

按照工程建设程序的不同,建设工程招投标分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投标、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和工程施工招投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投标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进行的招投标。中标的承包方要根据中标的条件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其负责。承包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获得发包方的认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进行的招投标。中标的承包方要根据中标的条件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勘察设计成果,并对其负责。工程施工招投标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进行的招投标。中标的承包方必须根据中标的条件和要求提供建筑产品。2. 按照行业业务性质分类

按照行业业务性质的不同,建设工程招投标分为勘察招投标、设计招投标、施工招投标、工程咨询服务招投标、建设监理招投标和工程设备安装招投标、货物采购招投标等。3.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构成分类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构成的不同,建设工程招投标分为建设项目招投标、单项工程招投标和单位工程招投标。建设项目招投标是指对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如一所学校)的全部工程进行的招投标。单项工程招投标是指对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含的若干单项工程进行的招投标。单位工程招投标是指对一个单项工程所包含的若干单位工程进行的招投标。4. 按照工程发承包的范围分类

按照工程发承包的范围不同,建设工程招投标分为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建筑安装工程招投标和专项工程招投标。5. 按有无涉外关系分类

按有无涉外关系,可以将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国际招标和国内招标。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国际招标界定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国内、国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或联合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结算的招标活动;国内投标则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并用人民币结算的招标活动。项目二建筑市场【教学目标】

知识点学习目标:了解建筑市场的概念及特点;熟悉建筑市场对主体资格的要求;熟悉建筑市场的工作流程;了解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熟悉建设工程发承包的模式;熟悉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模式。

技能点操作目标:能在交易中心完成发包前期工作。【案例引入】

某学院拟新建图书馆工程,经上级发展改革与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图书馆工程建筑面积2.8×104m2,预计总投资8 000万元,工期420天。建设内容包括图书馆土建、给排水、强弱电、消防、电梯等安装工程及附属配套工程。该项目必须要进入建筑市场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完成发承包任务。那么参与该项目建设的主体都有哪些?对参与该建设项目的主体资格的要求又有哪些?该建设项目完成交易的场所和流程是什么?通过本项目的学习,将对上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任务一 认识建筑市场一、知识点学习1. 建筑市场的概念

建筑市场也称为建设市场或建筑工程市场。

建筑市场反映社会生产和社会需求之间、建筑产品可供量和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之间、建筑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经济关系。对建筑市场可以从狭义和广义来理解。狭义的建筑市场,是指以建筑产品为交换内容的场所;广义的建筑市场,则是指建筑产品供求关系的总和。广义的建筑市场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建筑材料市场、建筑劳务市场、建筑资金市场、建筑技术市场等各种要素市场,为工程建设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组织体系,靠广告、通信、中介机构等媒介沟通买卖双方或通过招投标等多种方式成交的各种交易活动,还包括建筑商品生产过程及流通过程中的经济联系和经济关系。可以说广义的建筑市场是工程建设生产和交易关系的总和。2. 建筑市场的特点(1)建筑市场交易的直接性与交易过程的长期性。建筑产品的市场交易,一般采取需求者向生产者直接订货后再生产的方式,并且产品是和土地相联系的,具有生产周期长、投资耗费大、生产过程中不同阶段对承包单位的要求不同等特点。因而建筑市场交易贯穿建筑产品生产的整个过程,从工程建设的决策、设计、施工任务的发承包开始,到工程竣工、保修期结束为止,发包方与承包方进行的各种交易活动,都是在建筑市场中进行的。生产活动与交易活动交织在一起,使得建筑市场在许多方面不同于其他产品市场。(2)建筑市场交易关系的复杂性。建筑产品的形成过程涉及勘察、设计、施工、供货商、采购人等各方,不同利益的当事人,在同一经济事务中发生一定的关系。但同时也要求各方在工作实施过程中遵守建设程序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各方的利益得以实现。(3)建筑市场是以招投标为主的不完全竞争市场。为了杜绝国有资产投资建设发包中的腐败现象,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同时也是为了与国际工程市场接轨,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全面推行招投标制。199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一步规范市场招投标行为,从而使我国建设工程发承包市场向透明化、健康化与法制化方向发展。但是由于建筑产品的地域性、发包方的行业性和建筑产品自身的特殊性对施工资质的要求,决定了业主在发包时必然会对承包方的投标行为设立很多限制性约束条件,使建筑工程市场成为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4)严格的市场主体资格要求。为了保证建设工程市场的有序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都明文制定了相应的进入建筑市场的主体资格要求和生产经营规则,以规范业主、承包商及中介服务组织的生产经营行为。例如,业主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业主自行招标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施工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揽工程,主要技术人员与岗位人员应有执业资格证书等。(5)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筑市场是国民经济总市场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同时,它又服从一般市场的运行规律。竞争是市场运行的突出特点。所有市场参与者平等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凭借各自的经济实力全方位地开展竞争,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由于不同的建筑产品生产者在专业特长、管理和科技水平、生产组织的具体方式、对建筑产品所在地各方面情况的了解、市场熟练程度以及竞争策略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因而建筑产品的价格也会有较大差异,从而使得建筑市场以建筑产品价格为核心的竞争更加激烈。3. 我国建筑市场体系

我国的建筑市场体系包括由发包人、承包人、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和市场组织管理者组成的建筑市场主体以及建筑产品和建筑产品生产过程组成的建筑市场客体等,如图2-1所示。图2-1 建筑市场体系(1)建筑市场主体。建筑市场的形成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一般来说,建筑市场交易是业主给付建设费、承包商交付工程的过程。但实际上,建筑市场交易包括很复杂的内容,其交易贯穿建筑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存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交易,还有承包商与分包商、材料供应商之间的交易,业主还要同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单位、咨询单位进行交易,并参加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混凝土供应、构配件生产、建筑机械租赁等活动,因此建筑市场是工程建设生产和交易关系的总和。参与建设生产交易过程的各方构成建筑市场的主体。

① 发包人。发包人是指既有某项工程建设需求,又具有该项工程建设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各种准建手续,在建筑市场中发包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并最终得到建筑产品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发包人有时称为发包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和项目法人。在我国工程建设中,发包人或业主,只有在发包工程或组织工程建设时才成为市场主体。因此,发包人或业主作为市场主体具有不确定性。我国对发包人或业主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是通过法律和经济的手段实现的。

业主责任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提出的。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管理,主要包括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

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中的主要责任有以下几方面。

• 建设项目立项决策。

• 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与管理。

• 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 建设项目的招标与合同管理。

• 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

•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试运行。

• 建设项目的统计与文档管理。

② 承包人。承包人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建设装备、流动资金、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取得建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最终得到相应工程价款的建筑业企业。

按照生产的主要形式不同,承包人主要分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非标准预制构件等生产厂家、商品混凝土供应站、建筑机械租赁单位、专门提供建筑劳务的企业等。按其所从事的专业不同,承包人可分为土建、铁路、公路、房建、水电、市政工程等专业公司;按照承包方式不同,承包人也可分为总包人和分包人。它们作为建筑市场主体,是长期和持续存在的。因此,对承包人一般都要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原建设部于2007年重新修订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资质许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③ 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一定注册资金,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取得建设咨询资质和营业执照,能为工程建设提供估算测量、管理咨询、建设监理等智力型服务并获取相应报酬的企业。

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可以开展勘察设计、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多种业务,这类企业主要是向业主提供咨询与管理服务,弥补业主对工程过程不熟悉的缺陷。在国际上一般称为咨询公司。在我国目前数量最多并有明确资质标准的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院、工程监理公司和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工程管理等咨询类企业。

工程咨询服务机构虽然不是工程发承包的当事人,但其受业主聘用,作为项目技术、咨询单位,对项目的实施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与责任。

④ 市场组织管理者。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法[1991]第798号),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原则。

建筑市场中经济活动是一个有机整体,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自我控制、自我平衡,使得建筑市场的经济活动不断运转与发展。(2)建筑市场客体。建筑市场客体是建筑产品,是建筑市场的交易对象,它既包括有形建筑市场,也包括无形建筑市场——各类型智力型服务。

建筑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工业产品。在不同的生产交易阶段,建筑产品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可以是承包商生产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可以是生产厂家提供的混凝土构件、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可以是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勘察报告;还可以是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报告、咨询意见或其他服务。4. 建筑市场管理

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负责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省市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领导下开展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1)建筑市场运行管理。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任务有以下几方面。

① 制定与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

② 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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