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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2 08: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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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震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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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民主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民主作者:韩震排版:Lucky Read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05-15ISBN:9787300210490本书由北京人大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导言民主:跳出“兴亡周期率”的新路

1945年7月,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走进延安杨家岭的一孔窑洞中,同中共领袖毛泽东就如何治理国家进行了一次经典的对话。

黄炎培对毛泽东说:“我生六十余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见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继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时长久,自然地惰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到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也有因为区域一步步扩大了,它的扩大,有的出于自然发展;有的为功业欲所驱使,强求发展,到干部人才渐见竭蹶,艰于应付的时候,环境倒越加复杂起来了,控制力不免薄弱了。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

面对黄炎培的一席坦然之言,毛泽东自信地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黄炎培对毛泽东的回答倍感欣然,他说:“我想,这话是对的。只有大政方针决之于公众,个人功业欲才不会发生。只有把每一地方的事,公之于每一地方的人,才能使地地得人,人人得事,用民主来打破这个周期率,怕是有效的。”

这次对话,被后世誉为“窑洞对”而广为流传。毛泽东所给出的答案,既是对近代以来先进的中国人在思考中国向何处去时所显现出焦虑和彷徨心态的回应,更是对中国共产党人不懈探求挽救民族危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民主之路的集中概括和精确表达。一代代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和最广大人民的诉求,立足中国的国情,同时借鉴人类优秀政治文明发展成果,走出了一条能够跳出“兴亡周期率”的中国式“民主新路”。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无产阶级变成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以实现共产主义为理想的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建党,就始终以民主为基本的政治价值诉求,在艰苦的革命洪流中,不断探索民主在中国的实现道路。1949年,中国共产党通过民主建国的方式,结束了近代以来照搬西方政治发展模式的失败尝试,实现了向新型人民民主政治的伟大跨越,开启了人民民主政治发展的新历程。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民主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的方向。

民主是21世纪中国发展的一个重要主题。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民主”一词就出现了69次。在今天的中国,民主是个好东西,这已成为中国人和中国共产党人的基本共识。在要不要民主的问题上,可以说没有什么争议。但是,民主究竟是什么?中国能够实行什么样的民主?中国式民主的优势和特点又在哪里?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应该选择何种道路?对这一系列问题的追问,依然是我们无法摆脱但又必须予以澄清的重大任务。第一章什么是民主?

作为一种现代社会的主导价值观,民主是一个备受世人赞誉,却又常常遭到各种滥用和误解的观念。每一个人都声称自己在捍卫着民主,但他们各自所理解的民主却往往相差甚远。在“民主是什么”、“民主应是什么”的问题上,人们远未达成基本的共识。

从辞源上考察,民主(democracy)一词是由希腊文的Demos(人民)和Kratia(统治或权威)演变而来,其最初的含义就是人民的统治(the rule of people)。用我们最熟悉、最通俗的话语来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但是,什么是这里的“人民”?每一个人?某个特别的阶层?抑或依据某种原则所确立的多数人?另外,应当怎样理解人民的“作主”?是任何政治事务都事必躬亲?还是仅在选举代表时作主?这些问题看起来很简单,却是我们厘清民主的含义的前提和基础,更有助于我们对“民主是否是普适的价值”、“我们该如何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等问题形成清晰的认识。

经典论述

民主是什么呢?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否则它就不能存在。因此全部问题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如果这一点我们做到了,我们就能对付民主,否则我们就会倒霉。——马克思一、民主之“民”:大众与精英的结合

在民主的传统概念中,当家作主的“民”并不是一个有着共同的利益、组织和思想的行动主体,相反,在其内部有着众多的分野,其中最常见的分野就是民主之“民”究竟是大众还是精英的论争。

古希腊的雅典城邦是西方民主思想和实体的发源地。不同于单个君主的独裁统治,也不同于少数贵族的寡头统治,在希腊的民主政治生活中,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并不归为某一个人,或者某一部分人,而是属于公民的整体。在此意义上,民主之“民”就包括了雅典城邦的全部公民,而不论他们的出身、地位、财产和德性。古希腊政治家伯利克里曾这样热情地歌颂雅典的民主制度:“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的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

雅典的民主制将民主之“民”归为全体的公民,应当说最符合民主“人民的统治”这一本质含义,但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希腊城邦中的公民并非指所有的人,而是指那些20岁以上、父母均为雅典自由民的男性,而那些成年的女性、男性奴隶以及外邦人都不是雅典民主中的“民”,从这个角度看,这里的“民”反而是城邦中的少数人。另一方面,公民中居于大多数的“大众”(the mass)来自于不同的阶层,他们中的多数政治素养参差不齐,并不具备分析复杂社会问题的能力,而且容易受情感的支配,缺乏为了整体的和长远的利益而牺牲个人的和眼前的利益的意志力,因而在很多时候被看作并不适宜去讨论国家事务。从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到黑格尔的“作为单个人的多数人(人们往往喜欢称之为‘人民’)……的行动完全是自发的、无理性的、野蛮的、恐怖的”,大众在政治哲人的视野中更多地呈现为一群对政治事务缺乏正确选择能力、易受野心家蛊惑和操纵的“乌合之众”的黑色面相。正因为此,在19世纪中叶以前,主流思想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西塞罗、阿奎那、孟德斯鸠,反而都认为“大众”的民主是个坏东西。

民主的精髓是人人参与决策,但公共决策是一项非常专业化的技能,只有经过特殊训练、掌握了治理之道的人才能堪当重任,而居于多数的大众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这就使得许多民主理论家主张,对民主的诉求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要支持平民政治或人民平等地分享政治权力,相反,民主之“民”应当归之为居于少数人的“精英”(the elite)。所谓精英,“最初是指(并且在大部分情况下仍然是指)最好的、最优秀的、最高贵的人”,而在现代民主的架构中,精英则是指那些对政治制度和公共政策有相对独立的判断和思考的人们,他们为理性所支配,有政治参与的热情和能力,对政治问题担负有责任感和确定的意志,因而被认为更有资格掌握统治的权力。对于精英民主论者来说,大众不会因为他们在人数上的优势而获得治理能力上的优势,实际上,他们在多数情况下更需要少数精英的指引,因此,民主政治实质上是居于少数的“优秀人”即精英创造的,是精英或政治家的统治。只有居于多数的大众尊重少数精英的正常权威,民主才可以成为一种现实可行的制度运作。

精英民主论者严格限定大众在民主政治中发挥作用,甚至认为大众是进行决策的妨碍,这无疑是偏离了民主的原意:民治(by the people),也即人民的统治。民主的精髓是人人都能够当家作主,如果我们所诉求的民主政治并不以全体的人民为基础,最终带来的只能是“民主的寡头政治”的事实。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如果没有精英的组织和领导,民主将是不可想象的。列宁就认为:“历史上,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推举出自己的善于组织运动和领导运动的政治领袖和先进代表,就不可能取得统治地位。”单纯地从意识形态出发,盲目支持不受约束的平民政治,或主张由人民平等地分享政治权力,决定政治事务,很可能会带来“民主的暴政”的风险,甚至是极权主义的威胁。

民主本质上是“民治”,但民主的存在又不得不依赖于精英的统治。在很大程度上,民主是政治精英对社会的一种给予。就此而言,民主之“民”既包括大众、平民,也包括精英。在推进民主化的进程中,政治精英角色不可或缺,大众必须接受精英的领导和组织。如果非要说民主是人民的统治,那也是说民主选择精英来进行统治。但是,精英对政治生活的引导和制约,并不意味着要否认大众对民主政治的意义。相反,精英的统治如果不能赢取大众的同意,不能与大众的利益和政治取向相一致,其做出的决策不能为大众有效地控制,那就是与民主政治背道而驰了。要实行真正的民主政治,就是要创造一种精英主义与平民主义结合起来的机制,在大众和精英之间提供一种制度进而维持恰当的平衡。二、民主之“主”:直接与间接的贯通

民众以何种方式“作主”,这是决定民主之实质的重要方面。在政治共同体中,如果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并不借助任何的中介和代表,而是直接参与并管理政治事务,所体现的政治秩序和制度形式就是一种直接民主。在此意义上,直接民主就是民众自己作自己的“主”。直接民主有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个层次是公民日常并不亲自参与政治统治,但在一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务上,仍然以直接选举、全民公决等方式直接做出决定。例如,2014年9月18日,苏格兰的民众就以公民投票的形式,来决定苏格兰是否从英国独立,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第二个层次则是指公民直接行使政治权力,参与国家所有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定,也即整个国家制度都采取直接民主的形式,每一个公民都既是统治者,也是被统治者。例如,雅典时期所推行的民主实践就属于这个层次。在这种政治实践中,国家或城邦的公共事务乃是由全体公民参与的公民大会以讨论和票决的方式来做出最终的决定。时至今日,“广场议政、举手表决”这种古老的民主方式依然在许多地方得以保留,例如,瑞士至今就仍然采取“直接民主”或“半直接民主”的形式来治理国家。

我们看到,直接参与、直接管理、全民公决等乃是构成直接民主的决定性要素,最贴切地体现了“人民自己统治自己”的政治意愿。在此政治图景中,公民通过自己在公共的政治舞台上自愿的参与和“出场”,积极介入到政治生活中,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来做出集体的决策,直接决定国家的大小事务。可以说,直接民主是最原汁原味的民主形式,是最为理想的民主模式,理应成为人类为之努力的方向。但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直接民主并未获得足够的认同,在大多数时候甚至被认为无法满足其实现的条件而根本不可践行。一方面,直接民主的推行要受到规模的桎梏。正如密尔所认为的:“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直接民主要求民众自己治理自己,而自治的真实性要取决于自治的时间、空间以及参与者的数量。参与者的人数越多,时空跨度越大,民众就越难以直接参与的方式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治的能力就越受到阻碍。另一方面,直接民主的推行也容易形成“多数人暴政”。直接民主要求每一个民众都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最终的结果体现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上,也即认为,民主越直接,就越能表达和接近真理。但事实往往与之相反。公众参政的能力参差不齐,这就意味着,人数上绝对占优不一定等同于事实上的最优,多数也可能意味着错误。这就要求我们能够生成必要的决策机制,以保证在多数意见出现错误时,能够自行进行纠正。但是,由于直接民主是以全体民众的名义来进行运作,其本身并不具备自我纠错的机制,从而容易将多数原则绝对化,借“人民”和“民主”的名义,将错误的决定变成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的“公意”,就容易形成“多数人暴政”。历史上,雅典的民众以“不信神”和“败坏青年”为理由,投票判处苏格拉底以死刑,就是这种多数暴政的典型。

正是考虑到人口的规模、国家治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等因素,直接民主在现代民主国家基本上销声匿迹,占据主流地位的是间接民主,也即代议制民主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民主本身的实现方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民众并不直接行使政治权力,而是仅仅保留选举的权利,通过自己的选举,将立法、行政以及司法职权交付给选出的代表来行使。显然,“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和“选举作出政治决定的人”已从形式上严格加以区分,从而能够很好地解决如何在大规模的现代政治社会实现民主的问题。同时,通过强调宪法的权威,以及一系列纠错机制、监督机制的引入,间接民主能够很好地避免直接民主形式中民主蜕变为专制和暴政的现象。

正是基于间接民主相比直接民主的一系列优点,许多人在谈论我们国家所要推行的民主时,常常想当然地把民主等同于“选举”及其现代形式“代议制民主”。有学者在比较这两种民主模式时,甚至认为,在国家体制上的间接民主是唯一合理可行的选择。显然,只要我们对间接民主的实质稍加探究,就会认识到这种观点的偏执。早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由于在间接民主中,民众只承担选举的功能,而不能成为真正的决策者,因此,民众的选举就由原本政治参与的方式演变成了“选主”,民主的含义也由原初的“人民的统治”演变为“人民的同意”以及随之而来的“政治家的统治”。显然,这种民主形式与原初的、理想的民主相差甚远,根本就不是一种真正的民主制度。

基于上,无论是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都有各自的优缺点以及实现的条件。在现代政治社会,固执地认为必须推行哪一种民主形式本身并不具备天然的合法性。正如罗伯特·达尔所指出的:有时候,小的(直接民主)就是美的;有时候,大的(间接民主)要更好。对我们来说,恰当的做法是如何创设一种符合自身特点的新的民主模式,既满足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实质,使民众真正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又找到切实保障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使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以一种彼此强化、彼此融贯的方式而共存。三、“民”与“主”: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在很大程度上,民主之“民”所涵括的范围以及人数多寡会影响到民主之“主”的形式与过程。小国寡民被认为更适合于采取直接民主的形式,而无论是疆域还是人口都远远超出公民彼此间能够达到同质性状态的现代国家中,更为合理的似乎是采取间接民主的形式。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管是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都仅仅是为了实现民众能够作主的手段和方式,而绝不是民主本身。着力于此,对“什么是民主”的问题,我们就必须从内容和形式、目的和手段二者相统一的角度加以考量。

一方面,从内容上看,民主的出发点和目的乃是“当家作主的民”。民主制与寡头制、君主制和贵族制的根本区别在于,人民是国家的基础,并且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切实有效地行使主人的权力。真正的民主必须要使民众自觉地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即作为主权者为自己作主的权利,使每一个民众都可以平等、自由、自主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在此意义上,真正的民主本身即是从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出发,把整个国家制度都看成是“人民的特殊内容和人民的特殊存在形式”。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民主是通过国家而实现的“人民的自我规定”。“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

另一方面,从形式看,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无论是雅典的直接民主制,还是多数西方国家所奉行的代议制民主,其运行方式都不能完全保证民主在治理中的实现。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约束,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都会偏离自己的轨道,变成非民主。因此,要使“人民的统治”不只是停留在理想的层面上,而是要在现实中得以实现,我们就必须创设一种真正的民主制度。在这样一种制度中,整个国家都成为“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这种制度中,作为一个自由的联合体的民众,其自身的权力与民主的组织结构相统一起来,并通过程序化的制度途径,“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使民主由观念形态外化为一种现实的政治运作状态。第二章民主的中国历程

追求民主是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人民寻求自己现代身份以及民族国家认同的重要命题。从诞生那天起,中国共产党就带领中国人民高举民主旗帜,以追求和实现民主为目标,把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探索和创新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新路。尽管中国共产党在探索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也走过不少弯路,有许多深刻的教训,但这丝毫没有动摇过党坚持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追求和信心。在要不要民主的问题上,共产党人从来就是十分明确的,从来没有含糊过。因此,探索民主在中国经历过曲折而又漫长的历程,梳理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民主发展道路,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和方向,以期把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推向新的高度,把中国真正建设成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一、西方民主思想在中国的传入与初步实践

作为一个描述政治生活方式的概念,民主对我们来说是一个“舶来品”。虽然早在先秦时期,“民主”一词就多次出现。如《书·多方》:“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左传·文公十七年》:“齐君之语偷。臧文仲有言曰:‘民主偷必死’。”西汉以后,“民主”一词更是史不绝书,如东汉初班固的《典引》:“肇命民主,五德初始。”《三国志·武帝纪》裴松注引《魏氏春秋》:“夏侯惇谓王(曹操)曰:‘天下咸知汉祚已尽,异代方起。自古以来,能除民害为百姓所归者,即民主也’。”但是,在这些语句中,“民主”是一个偏正结构的词,即民之主,民之主宰者,这与现代汉语“民主”一词的“民为主”之含义大相径庭。

近代以来,“民主”一词,在含义上经历了一个由偏正结构的“民之主”到主谓结构的“民做主”的渐变过程,而这之中,起关键作用的当属用“民主”对译英语的“democracy”。“民”对应的是demo(民众),“主”对应的是cracy(支配、统治)。通过这样的翻译,“民主”逐渐获得了新的含义,并使越来越多的先进中国人认同和接受这一含义。洋务运动时期,许多游历西方的士大夫开始比较君主国与民主国的优缺点,认识到民主是一种不同于君主制的国家体制。如王韬就提道:“泰西之立国有:一曰君主之国,一曰民主之国,一曰君民共主之国……一人主治于上而百执事万姓奔走于下,令出而必行,言出而莫违,此君主也。国家有事,下之议院,众以为可行则行,不可则止,统领但总其大成而已,此民主也。朝廷有兵刑礼乐赏罚诸大政,必集众于上下议院,君可而民否,不能行;民可而君否,亦不能行也;必君民意见相同,而后可颁之于远近,此君民共主也。”我们看到,尽管这些学人在理论上更多地是从“重民”而非现代的人民主权意义上去理解民主,但他们通过对西方政治实践的接触,已经对“民主”对应的西方政治对象有逐渐明晰的认识。

甲午战争后,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留学日本,通过日本所翻译的西学新汉文,逐渐加深了对西方文化的了解,“民主”一词的含义也逐渐接近“democracy”的本义。如梁启超自留学日本后,就开始从政体的维度去理解民主,提出“民主国所最要者,在凡百听民自为,其不能躬亲者,则选官吏以任之”,强调民主“本旨之最要者,则人民皆自定法律,自选官吏,无论立法、行法,其主权皆国民自握之,而不容或丧者”。进入20世纪,由留学生、国内学堂学生以及接受西学的开明士绅组成的知识分子队伍不断壮大,“民主”开始与“共和”一起频繁出现,形成了“君主立宪”与“民主(共和)立宪”相对峙的话语体系,民主革命开始演变为社会主流的政治诉求。

我们看到,中国人民对民主的最初认识和追求并不是内生自发的,而是作为一种对西方列强欺压和侵略而遭遇到强烈民族危机意识的应激回应。清末帝制的民主制转型的失败,使民主革命成为中国走向民主化进程无法逃脱的历史宿命。进入20世纪,对于中国人来说,所关注和争执的已经不是要不要民主的问题,而是要解决“谁之民主”、“如何民主”,也即要实现什么样的民主以及如何实现民主的问题。辛亥革命的爆发,固然使民主制在中国成为一种现实的政体选择,但是民主的价值远未在汉语语境中获得其合法性,为大众真正接受和认同。正如共产党人的先驱林伯渠在回顾这段历史时所指出的:“辛亥革命前觉得只要把清帝推翻便可以天下太平,革命以后经过多少挫折,自己所追求的民主还是那样的遥远。”

辛亥革命建立了共和政体,但民主却远未实现。“无量头颅无量血,可怜购得假共和。”在许多知识分子看来,其根本的原因乃在于,由于长期处在封建专制社会中,原本应当成为民主主体的大众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民”,相反,他们只是主体意识失落的奴性人格载体。因此,对许多倡导民主理念的知识分子来说,最为重要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启蒙去唤醒民众、开启民智,以实现“立人”。1915年9月,《新青年》创刊,旗帜鲜明地发出了要民主、要科学的呐喊,由此开启了启蒙大众的历程。启蒙者从抽象的人权出发,提出了“惟民主义”的主张,强调民主政治的实现,“纯然以多数选举权国民对于政治,自觉其居于主人的主动地位为唯一根本之条件”。

中国的启蒙知识分子通过“立人”来走向民主政治的道路并未能按预定的方案来进行。须知,没有一个主权独立的现代民族国家,人是根本无法立起来的。要立人,必须先立国。与此同时,巴黎和会上,宣扬“自由、民主、平等”的西方列强剥夺了中国本应有的主权,这就使得许多先进知识分子开始重新审视资本主义价值体系中的民主制度,并逐渐认识到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人民送来了马克思主义。在痛苦的抉择中,先进的中国人民最终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一条无论是在价值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上,都要优越于资本主义价值体系的民主新路。二、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主探索与实践

1921年7月,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自成立始,中国共产党就创造性地实践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始终高扬民主旗帜,认识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无产阶级变成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将建立一个独立的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并最终使全人类获得解放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中共一大明确提出,“党的根本政治目的是实行社会革命”,“革命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权”,“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由此拉开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民主探索和实践的序幕。

中共二大在正确地分析中国的社会性质,中国革命的性质、对象、动力和前途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制定了“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目标,提出“工人和农民,无论男女,在各级议会市议会有无限制的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罢工绝对自由”等民主政治的行动准则,强调工人和平民要与城市小资产阶级组成“民主主义联合战线”,这些都为中国人民探索民主政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帮助孙中山改组了国民党,建立了国民革命军,蓬勃的工人运动和轰轰烈烈的南方农民运动兴起,伟大的北伐战争开始了。在此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除了无产阶级是最彻底的革命民主派外,农民是最大的革命民主派。正当革命形势迅猛发展、工农民主运动呈现燎原之势时,1927年,蒋介石和国民党反动派背叛孙中山的革命政策,将大革命推入血与火的深渊。血腥的屠杀并未能阻碍中国共产党人对民主进程的推进,相反,他们在血的教训中认识到: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建立人民自己的政权,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掌握革命的领导权,开展武装革命斗争。武装夺取政权,开展根据地建设,就成为中国实现民主的前提条件。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先后领导了南昌起义、秋收起义等一系列的武装起义。在城市斗争遭到挫折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果断地将革命方向转向农村,创建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并开始建立“民主集中主义的民众政权组织”——工农民主政府。随后的几年,红色政权区域已扩展到湘鄂赣三百余个县城。在此基础上,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因而是彻底的民权主义。苏维埃的政权组织形式采取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是最高政权机关,它保障工农群众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政治民主及物质保证,并规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早期探索民主政权建设的一个成功实践,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由工农大众当家作主的政权首次以国家形态的形式登上了中国政治舞台,在中国民主发展史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九一八”事变爆发后,中华民族与日本帝国主义的矛盾逐渐上升为主要矛盾。在此背景下,中国共产党也开始逐步调整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径,把“争得民主”看成是“抗日救亡”取得胜利的中心环节,强调政治制度的民主改革和人民的自由权利,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纲领的重要部分。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一文中就指出,“中国必须立即开始实行下列两方面的民主改革。第一方面,将政治制度上国民党一党派一阶级的反动独裁政体,改变为各党派各阶级合作的民主政体。……第二方面,是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自由。没有这种自由,就不能实现政治制度的民主改革”。着力于此,中国共产党除了积极督促国民党切实“实现民主改革,以动员全体民众加入抗日战线”外,还广泛联系社会的各个阶层,为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积极开展民主政治的实践:依据“三三制”原则,先后在边区和各抗日根据地建立了具有广泛民主基础的抗日民主政权,将陕甘宁边区政府建设成“民主的模范政府”;各根据地政权先后发布了《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宪法性文件,规定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选举出“议行合一”的边区、县、乡三级参议会,保障了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明确规定人民享有广泛民主的自由权利,并在民主实践中教育和引导人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党员的自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和扩大了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

抗战胜利后,为了反对国民党所推行的一党独裁统治,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要“让一切不民主的制度死亡”。为了将边区政府的政治民主化向全国范围内推广,中国共产党于1946年4月召开边区第三届参议会,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提出了建设“模范自治省区”的口号。国共和谈破裂后,中国共产党开始了由“三三制”为特征的民主政府转向人民民主政府的转变。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号召召开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纷纷响应。1949年9月,由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参加的新“政治协商会议”在北平召开,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从而最终在法律上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建立人民共和国、走向人民民主、走向社会主义的政治主张。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以追求人民民主为自己的历史职责,在民主理论和民主实践上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和斗争,最终领导中国人民战胜了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打败国民党专制独裁政府,推翻了一切不民主的旧制度,为中国人民最终实现人民民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的民主探索与实践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中国人民获得了空前的民主与自由。“但人民享受的民主自由的实质,必须有一个民主的组织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否则民主生活是不巩固的。”因此,对于由革命党演变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最为急迫的任务就是要将数十年来的民主诉求以民主的制度体系表达出来。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肯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民主共和的政体,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多党合作的政党政治,这是中国共产党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体系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都具有划时代意义。从此,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之后,在党的八大上,我们党对建国以来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进行了全方位的总结,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明确提出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尽管中国共产党在其执政过程中,始终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的民主不懈努力,但是追求民主的道路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注定会充满曲折与艰辛。1957年后,寻求民主的道路开始偏离原初的轨迹,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为特征的所谓“大民主”,出现了大量违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事情,人民的民主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无论是党内民主还是人民民主都遭到严重的破坏,党的领导遭到严重的削弱。正如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的:“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邓小平也强调:“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政治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重新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方针,同时采取各项措施努力扩大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科学论断,把发展民主政治提升到决定社会主义事业前途和命运的战略高度。以此为指导,党的十三大所提出的基本路线就规定:我们的目标是要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民主是三位一体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如何实现民主的问题上,针对“文革”期间所出现的个人集权甚至破坏党和国家政治秩序的现象,邓小平明确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方略提出来,这就为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最为有力的保障。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明确提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张,旗帜鲜明地把民主纳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范畴。

经典论述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在党的这些重要战略思想和决策的指导下,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中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我们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调动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总之,90多年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始终高扬民主光辉旗帜,把发展现代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追求,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强大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正确道路。第三章民主的中国式表达

观念的历史,是在观念的连续和间断的交织中展开的。任何一个观念,哪怕是最具有持续性的观念,也都会在不同的时代形成不同的原则,呈现出不同的性质和意义。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把握长期形成的民主传承,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民主经验、形成的民主原则,又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和制度文明中的民主性因素,同时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包括西方民主的有益成果,在自己民主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民主理论和话语系统,不仅赋予了民主以更加多样、更加丰富的新内涵,而且在实现民主化的道路和方式上区别和超越了西方民主制度,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中国式民主”的表达方式和话语逻辑。一、民主的社会主义之维:中国式民主的前提和基础

作为一种几乎与人类社会一样古老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实践,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民主”逐次演变成了一个以西方政治制度为范式的描述性概念,以致有许多学者会产生资本主义制度与民主联姻的幻想,沉醉到“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民主”的想象与迷误中。他们往往将资本主义社会所倡导的自由民主作为现代民主的唯一形式,并以此来衡量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所选择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进而从根本上否认中国式民主制度的现代民主性质。

19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运动的兴起,民主开始打破了与资本主义的联姻,开始成为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统治,争取人类获得解放的一面旗帜。在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的《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地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无产阶级变成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在他们看来,资产阶级所倡导的实现普选权的代议制民主制度并不是一种真正的民主,而是一种在政治民主形式掩盖下的资产阶级的统治。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条件下,公民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会受到财产资格的限制。相比以往没有推行民主的社会制度,资本主义的政治民主制仅仅是用财产的不平等取代了由身份、社会等级等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对于广大的人民来说,他们在这里仅仅是获得了政治的解放,而远未获得自身的解放。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代议制民主本质的揭示与批判推动了现实中的社会主义运动和民主实践,真正的民主被理解为是社会主义固有的东西。恩格斯就明确提出:在所有的文明国家,民主主义的必然结果都是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而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又是实行一切共产主义措施的前提。因此在民主主义还未实现以前,共产主义者就要和民主主义者并肩战斗,民主主义者的利益也就是共产主义者的利益。这实质上就充分肯定了民主与共产主义不可或缺的关系。由于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共产主义与社会主义可以看作是同义词,因此,说“民主就是共产主义”也就是说“民主就是社会主义”。无产阶级政党要领导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最终使整个人类获得解放,就要“把‘民主’一词写在自己的旗帜上”。

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强调,民主和社会主义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关联,要实现真正的民主,就必须坚持民主的社会主义维度,把“争得民主”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社会主义体制前提下发展民主政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一词的排他性内涵,强调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国人民所致力于建构的民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而不是一般形态的民主,更不能是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任何一种形式的民主。邓小平同志就曾指出:“我们需要的是社会主义民主,不能搬用西方民主那一套。”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同志更是一再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在这里,“社会主义”这个限定语的含义就标明了它不等于资本主义等其他体制的民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民主不受资本的操纵,不是少数人的民主,而是最广大人民的民主。作为根源于、服务于公有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必然是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奋斗目标和价值追求,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掌握国家政权并享有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权利,因此,这种民主是真正的人民主权意义上的民主,它和资本主义的议会制民主存在着内在的深刻的差异。尽管在现阶段,我们所要建构的社会主义民主还尚未完全展现出民主的全部面貌,但我们坚信,社会主义民主的追求决不是乌托邦的空想。社会主义越发展,民主也越发展。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一定能够不断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二、三者统一:中国式民主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这是党的十五大所提出的重要命题。这一命题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等重要会议以及有关重要文件中都得到了重申和强调,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要求,是中国式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所以能够有机统一,是因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是划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界限的重要标志。三者的有机统一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路径,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明了方向。(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首先,党的领导是实现人们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区别于中国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就此而言,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党的领导就是要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组织和支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实现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争取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并为此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28年的人民民主革命,实现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人民民主的实现提供了政治前提;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人民民主的实现奠定了制度基础。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正反两方面经验,强调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要适应扩大人民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历史反复证明,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其次,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种观点认为,依法治国就要摆脱政党的领导,“法律高于一切”、“法学家高于一切”,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不是依法治国。这是对依法治国精髓的曲解和误解。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什么?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离开了党,离开了人民,依法治国这一命题本身就不成立。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就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首先,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的目的和归宿。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显著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越性的根本体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在我国,无论是法律上还是政治上,人民都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主体。《宪法》总纲第一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就阐明了包括社会各个阶层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是党的执政基础,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服务于人民,唯一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其次,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同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领导地位一样,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党在依法治理国家的实践中,始终将“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发点和归宿,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使我们的法律法规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保证人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力不受侵犯,同时保证人民能够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经典论述

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首先,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新时期,依法执政是党治国治党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又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一方面,党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受到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中国人民及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共产党员和干部也应该成为遵法守法的先锋队。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另一方面,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要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使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全社会守法崇法、树立法治信仰,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一贯强调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依法执政,就是党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经典论述

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其次,依法治国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有力保障。邓小平曾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我们先后制定出有利于人民利益实现的各项法律法规,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为人民利益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三、四项制度:中国式民主的根本形式和制度框架

以什么样的思路来谋划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作用。作为一种比以往任何社会所采取的民主都要真实的民主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要依赖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所选择和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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