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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5 09: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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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编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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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方税收调研文集(2015)

北京地方税收调研文集(2015)试读:

总序

近年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对税收工作的指导促进作用,围绕税制改革、税收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税收数据管理与应用、收入能力估算等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开展课题攻关,取得了丰硕成果。《北京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系列研究丛集》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一步步发展成为北京地税调研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和优秀品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绘就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在党中央一系列改革决策部署中,财税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事关发展全局,格外引人注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决定,税收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关乎人民切身利益,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实现依法治税,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新形势下,如何用五大理念指导地税工作,不断把地税事业推向前进,迫切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

无论是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或是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完善地方税收体系都是其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地方税收体系涉及地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是地方税税制体系、地方税征管体系和地方税保障体系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建立科学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是地方政府获取稳定财政收入的基本前提,是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机制的现实需要,是妥善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必要举措。特别是在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大背景下,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对于税收事业特别是地税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极重要的现实意义。

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分析问题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提前谋篇布局,做好顶层设计,勾勒出具有中国特色、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地方税收体系完善路径。这不仅是摆在税收理论界专家学者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是税收实务部门调研工作的重中之重。正因为如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着力加强地方税收体系研究,努力为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现代化建设建言献策。

应中国税务出版社之邀,我们定期将调研成果编辑成书,形成了《北京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研究丛集》。从实际效果来看,丛集的出版,有效地促进了相关税收工作的开展,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了有益参考,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好评,受到广大专家学者和税务干部的欢迎。今后,我们将继续深入开展地方税收体系建设调查研究,努力使丛集的内容不断丰富,质量不断提高,作用不断增强。由于水平所限,书中难免存在一些疏漏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者

编写说明

2015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市地税局)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称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调查研究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注重调研成果转化,使调查研究推动全局整体工作的作用更加凸显。全系统实现各类成果转化307项(次)。其中,获省部级及专业学术奖4项;形成制度规范8项;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10项,市局领导及区县局领导批示101项;编写出版书籍4本;省部级以上刊物及核心期刊刊登文章74篇,其他外部刊物刊登文章23篇;内部刊物《调查与研究》刊发文章83篇。《税收法治通论》获税务总局2013—2014年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问题研究》被税务总局评为优秀重点科研课题,《关于房地产税制的国际比较研究报告》获第八届全国国际税收优秀科研成果特等奖。

北京地税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开展调查研究,亲自选题定题,明确调研思路,组织课题开展。市地税局领导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非首都功能疏解、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税收法治建设、互联网+税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党风廉政建设等领域深入开展课题攻关,共完成重点调研课题12项,实现成果转化32项。其中,杨志强局长主持的《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问题研究》《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的思考》等课题成果获北京市领导批示。刘江平书记主持的课题成果——《北京市地税系统第一党支部的思考与实践》在《前线》杂志发表。市地税局各处室围绕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研究31项,各区地税局完成市地税局联合课题5项。其中,养老服务业政策研究、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研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调研、印花税征管问题研究等课题为相关工作提出政策建议;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破产企业税收债权保护、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等课题为制定规范性制度提供了决策依据;推进纳税服务标准化建设、办税服务一卡通、市级稽查全覆盖等课题明确了相关工作思路;首都生态涵养区经济发展、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税收研究、“高精尖”经济结构税收分析思考等课题为首都改革发展积极建言献策。这些成果积极服务于领导科学决策、税收中心工作和基层工作实践,不仅推动了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而且发出了北京地税的声音,树立了北京地税的形象,提升了北京地税的影响力。

为促进调研成果交流,服务税收工作实践,我们从2015年北京地税系统调研成果中精选出58篇文章汇编成册。希望本书的出版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有益参考,使调研成果更好地服务税收中心工作。本书的出版得到了北京地税系统各单位、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内容纰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编者第一部分税收政策类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的思考杨志强

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重中之重,有利于破解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创造条件;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有利于优化京津冀经济结构和空间布局,推进区域内涵集约式发展。新形势下,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立足首都功能定位,研究如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疏解非首都功能的目标、原则、方法,《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已经明确,地税系统应在抓好贯彻落实的同时,深入研究税收政策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本文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就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一、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的重要意义

税收具有筹集收入、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改革攻坚期,有效运用税收调控手段服务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尤为重要。

一是通过依法组织税收收入,能够为发挥首都核心功能提供财力保障。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要发挥好自身的核心功能,需要强大的财力保障,而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将加快产业转型和人口迁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北京市财政税收发展趋势。这就要求税务部门深入分析研判,全力堵漏增收,为首都核心功能的发挥以及区域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对接等重大部署的落实提供稳定、均衡的财力支持。

二是通过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能够引导生产要素、公共资源和人口有序迁移。税收调控相对其他行政调控方式而言,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强的优势,应作为优化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依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市产业禁限目录,制定严控增量、调整存量、支持创新驱动、鼓励人才流动的税收政策,有利于北京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带动区域经济转型发展。

三是通过提升税收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能够为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提供税收环境支持。高效便捷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是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重要保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信息互通,统一办税平台”的要求,打造标准统一、透明公开、服务集约、科技含量高的办税平台,推进区域税收协作,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有利于为北京市企业向外省市疏解转移提供良好税收环境。二、北京市实施新增产业禁限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分析

2015年8月25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禁限目录)发布。与2014年版相比,新增402条目录,减少10条目录,调整后,共涉及2295条目录。(一)2015年北京市禁限产业对地方税收的影响

1.禁限目录涉及企业在全市税源户和地方税收中的比重图1 2015年禁限目录涉及企业税源户数及地方级税收收入情况(单位:户,万元)

2015年,北京市禁限目录共涉及企业6.8万户,占全市86.7万户有税企业的7.8%;完成地方税收收入792.8亿元,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的27.6%。可以看出,北京市禁止和限制类企业虽然税源户数占比较低,但在地方税收收入中占比较高。如图1所示。

2.从产业结构看禁限对全市地方税收的影响

从户数结构看,2015年,北京市禁限目录涉及第二产业纳税单位4.4万户,占全部禁限目录涉及纳税单位比重的65.6%;涉及第三产业纳税单位2.3万户,占比34.4%;第二产业占比高于第三产业31.2个百分点。

从收入结构看,2015年,北京市禁限目录涉及第三产业企业完成地方税收559亿元,占全部禁限目录涉及企业完成税收的70.5%;禁限目录涉及第二产业完成地方税收233.9亿元,占比29.5%;第三产业占比高于第二产业41个百分点。

从收入影响看,2015年,全市第二产业共完成地方税收315亿元,其中,禁限目录涉及企业收入占比为74.3%;第三产业完成地方税收2552.9亿元,其中,禁限目录涉及企业收入占比为21.9%。可见,禁限目录的发布对第二产业地方税收影响较大。

3.从行业分布看禁限对全市地方税收的影响

从户数结构看,2015年,北京市禁限目录涉及制造业企业户数占比最高,达40.6%。其次是建筑业、房地产业,户数占比分别为23.8%、9.4%;金融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水利公共设施管理业5个行业大类没有涉及纳税单位。

从收入结构看,2015年,北京市禁限目录涉及房地产业企业地方税收占比最高,达64.5%;其次是制造业、建筑业,收入占比分别为16.9%、9%;信息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三个行业占比较低,收入占比分别为0.02%、0.05%、0.2%;金融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水利公共设施管理业5个行业大类无涉及单位。如图2所示。图2 2015年禁限目录涉及企业分行业税源及地方级税收收入情况(单位:户,万元)

从收入影响看,2015年,在北京市禁限目录涉及企业地方税收行业占比中,5个相关行业收入占比超过50%,其中,采矿业收入占比达到100%,电力热力水燃气供应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建筑业收入占比分别为97.8%、89.6%、80%、51.8%。

4.从区域集中度看禁限对地方税收的影响

从户数结构看,2015年,北京市禁限目录涉及城市功能拓展区企业户数占比近一半。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生态涵养发展区、首都核心功能区分别涉及3.3万户、1.8万户、0.9万户、0.8万户,比重分别为48.5%、26.5%、13.2%、11.8%;其中,朝阳、海淀、丰台户数比重分别为20.9%、12.8%、12%。

从收入结构看,2015年,北京市禁限目录涉及城市功能拓展区企业地方税收占比最高。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首都核心功能区、生态涵养发展区涉及企业分别完成地方税收322.8亿元、270.9亿元、136.7亿元、62.5亿元,占比分别为40.7%、34.2%、17.2%、7.9%,朝阳、西城、海淀收入占比超过10%,分别为21.5%、12.1%、10.5%。如图3所示。图3 2015年禁限目录涉及企业分区税源及地方级税收收入情况(单位:户,万元)

从收入影响看,禁限目录的发布对城市发展新区、生态涵养区地方税收影响较大。在城市发展新区、生态涵养发展区、城市功能拓展区、首都核心功能区中,禁限目录涉及企业地方税收占比分别为43.6%、40.6%、25.2%、16.8%,3个区县(分)局收入占比超过50%,分别是燕山、通州、房山。(二)2013年至2015年北京市禁限目录涉及企业的税收发展趋势

1.禁限对首都核心功能区的影响逐步显现

2014年,核心功能区制造业地方税收下降7.2%,批发零售业税收增长4.8%。2015年,核心功能区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税收分别下降14.3%和8.5%。

2.全市个体工商户户数保持增长态势,但地方税收降幅较大

2013年底,全市共有个体工商户319841户,地税征收税款31.2亿元;2014年底共有个体工商户356605户,地税征收税款27.6亿元;2015年底共有个体工商户365065户,地税征收税款24.3亿元(如图4所示)。图4 2013—2015年北京市个体工商户户数与入库税款情况

3.全市高耗能产业地方税收低速增长

2013年入库税款40.8亿元,2014年入库税款47.4亿元,2015年入库税款51.6亿元。

4.全市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等社会服务产业税收收入较为稳定

2013年底,全市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等社会服务产业共有11892户,入库税款48.8亿元;2014年底共有12578户,入库税款63.1亿元;2015年底共有13191户,入库税款69.5亿元(如图5所示)。图5 2013—2015年北京市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等社会服务产业户数与入库税款情况

5.全市总部企业税收收入增速较高

2013年年底、2014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户数均为4550户,2013入库税款995.1亿元,2014年入库税款1051亿元,2015年入库税款1368.4亿元(如图6所示)。图6 2013-2015年北京市总部企业入库税款情况三、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面临的主要问题(一)税收政策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现行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与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的战略导向不相符合。解决首都“大城市病”问题,需要摒弃“摊大饼”式的城市发展方式和大而全的产业发展模式。截至目前,北京市还存在少量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企业,2000余家聚集外来人口较多的有形市场以及30余万个体工商户,特别是首都核心功能区还存在不少七小业态和无照经营户,其中相当部分企业、个体工商户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北京市产业禁限目录,目前北京市仍在执行的禁止和限制产业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共36项,这些政策与首都核心功能定位存在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

二是缺乏鼓励北京市企业向外省市迁移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国家战略,核心是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应从国家战略高度和市场经济维度认识税收应发挥的作用。对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企业,能够促使其外迁的原因主要包括行政干预和利益驱动。运用行政命令强力干预,有违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通过税收政策带来的利益调整引导企业迁移,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调控手段更具针对性。但截至目前,对于北京市外迁企业和相关随迁人员,尚无鼓励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缺乏鼓励北京市公共服务资源向外省迁移的税收优惠政策。长期以来,由于京津冀区域公共服务资源存在巨大落差,形成了明显的“虹吸效应”,对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特别是对人口的疏解转移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除必要的产业疏解外,还应包括对公共资源的有序疏解。而目前尚无鼓励北京市公共服务资源外迁和促进区域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北京市教育、医疗、养老等机构向外省市迁移,也不利于调动相关人员随迁的积极性。(二)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力度有待加强。由于北京市人口规模和市场需求巨大,且近年来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多重因素叠加下,北京市个体工商户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税务机关在人力有限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普遍采取核定征收和委托代征方式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但在降低征收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税收流失风险。目前,北京市大部分有形市场未采取统一收银方式,由于个体工商户现金交易多,开具发票少,建制建账不健全,使得税务机关对其经营收入难以准确核定,在征管力度不足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税负相对其真实收入普遍处于较低水平,不利于北京市疏解有形市场和控制人口规模。

二是对北京市企业向外省市迁移的税收征管程序有待简化。目前,税收征管信息尚未实现省际之间共享,北京市企业发生跨省迁移时仍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将纳税清算作为前置环节,由于纳税清算的内容、流程、时限等方面的不一致,增大了企业跨省迁移的税收成本。现行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对纳税人临时跨区域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也较为复杂,办税流程环节较多,且三省市税务机关在相关政策执行上存在差异,有的还规定存续期的再次确认环节及时间要求,增加了临时跨区域经营成本。

三是对北京市企业向外省市迁移的纳税服务举措有待加强。目前,京津冀三省市税务机关尚未建立统一的办税服务平台,行政审批事项在内容、程序、时限方面差异较大,对于北京市跨区经营企业和迁移企业提出的一些税收政策问题三地税务机关难以给出口径一致的答复。受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水平制约,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开展程度存在差异,不便于北京市企业外迁和设立分支机构。根据目前的高新企业税收优惠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资质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资质认定管理机构进行确认,由于没有出台跨区域迁移企业资质互认办法,北京市外迁企业要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需重新进行资质认定,增加了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技术等市场要素的流动。(三)税收工作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产业转移对接税收分享机制有待完善。明确产业转移中的税收分享原则,创新省际之间的税收利益分享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争议,提高产业转移效率,缩小区域内部经济发展差距,形成稳定、均衡的区域财税格局。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纳入地区间分享的企业需要同时符合“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迁出前三年内年均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地方分成部分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三个条件。由于企业自行疏解行为不符合《办法》的要求,加之对迁出企业已纳税款数额要求较高,北京市符合《办法》条件的企业较少,通过税收分享引导企业外迁的目的难以达到。

二是非首都功能疏解部门配合机制有待建立健全。现行税收征管法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税收征管管辖权范围内开展征收管理工作,没有专门针对税务部门跨区域协作等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开展跨区域税收协作缺乏上位法依据,而税务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议制度刚性不足,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力;覆盖全区域的税收保障办法也亟待研究制定。目前,三地税务机关在税收便利化、征管协同、信息交换、科研合作等方面尚未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不利于产业对接和企业迁移。

三是非首都功能疏解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从北京市情况看,全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针对非首都功能疏解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孤岛的现象较为严重,距离跨部门大数据管理还有较大差距,部门之间的信息数据缺乏共享、对比和整合。从区域情况看,三地间的税收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缺少支持税收数据交换的信息平台,三省市税务机关信息数据分散,没有形成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信息数据交换的范围和及时性还无法满足区域间产业对接协作和税收协作的需要。四、税收服务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相关建议(一)税收政策方面

1.建议停止执行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禁止和限制产业涉及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对列入北京市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名录的企业,建议市政府同意,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不再享受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对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积极争取国家层面支持,在城六区(即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对2016年新增的禁限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所涉及的与首都功能定位不相适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其中,对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公共管理和教育业项目涉及的7项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市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暂停执行;对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教育业和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供应业等禁止和限制产业涉及的14项税收优惠政策暂停执行);对由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中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暂停执行;对北京市地税局制定的涉及建筑业的1项税收优惠政策暂停执行。对2016年以后新增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范围内的教育业项目所涉及的1项税收优惠政策暂停执行。对涉及个体工商户的2项税收优惠政策有针对性地提高应税收入核定额或提高核定征收率,促使个体工商户加快疏解或完成产业转型。

2.建议调整有形市场房产税计税依据

建议市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对企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由从价计征改为从租计征房产税。根据增加财政收入、调整经济结构和疏解非首都功能的需要,分步骤调整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禁限目录涉及的产业,以及位于城六区内,市场主办方未按照政府要求完成业态调整的有形市场,先行调整房产税计税依据,由从价计征改为从租计征。

3.围绕“以房管人”研究提高非京籍人员购房门槛

加强非京籍人员就业、购房、纳税情况的数据共享和分析,重点对已连续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3年以上的非京籍人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建议市政府研究提高非京籍人员在京限购住房的纳税年限。

4.尽快出台鼓励北京市企业跨省迁移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注册经营地在北京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企业整体搬迁到河北的,对其因搬迁取得的资产转让或拆迁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整体搬迁至河北后,自获利的第一个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随企业迁移人员取得的住房补贴、安家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补助、交通补助等补贴性质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因搬迁产生的印花税、契税予以免征,因搬迁到新生产经营场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新生产经营场所投入运营后的三个纳税年度内予以免征。

5.尽快制定鼓励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北京整体迁移到河北或在河北设立分部的非营利医院、养老机构,以及国外符合一定资质的医院、学校、养老机构在河北设立分部的,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各类税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各类税费。从北京、天津整体迁移到河北或在河北设立分部的符合一定资质的营利性医院、养老机构,自获利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上述单位的随迁人员取得的住房补贴、安家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补助、交通补助等补贴性质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符合一定资质的国际和国内的教育、医疗人才到河北省教育、医疗机构提供临时劳务、交流、讲学取得的报酬,从2015年至2020年免征个人所得税。

6.支持首都周边重要节点城市发展

建议对北京市企业在首都周边重要节点城市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交通、地下管网、电网、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于首都周边重要节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民营企业,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再投资于首都周边节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按5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北京市企业在首都周边重要节点城市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其投资经营所得自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从2015年至2020年,对到首都周边重要节点城市就业、创业的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其就业、创业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其在当地购房产生的交易环节税费予以免征。

7.完善鼓励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科学评价政策执行效果。创新政策服务方式,建立快速便捷服务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积极支持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贯彻落实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为转制文化企业服务。加强文化产业税收政策效果的评估,在现有配套政策基础上,继续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8.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服务北京市总部经济和国企改革

加强对全市总部企业的经济税收分析,促进总部企业分区分类集聚,支持引进金融、科技、信息等生产性服务业总部企业。发挥税收政策服务作用,促进北京市加工型产业、仓储物流以及其他劳动密集型总部企业有序向津冀转移。针对企业重组改制中税负重、计征不合理、纳税困难等问题加强调研,积极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争取有利于企业重组改制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税收政策。(二)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方面

1.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

加强禁限目录涉及企业税源监控和分析,实时掌握禁限目录涉及企业的税源变化情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结合各区域税源特点,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税源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收入预测和管理,积极促进产业升级,发展优质税源,确保首都税收平稳增长。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全面宣传和严格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超过免税标准的小微企业依法征税,以维护税收秩序和税法刚性,防止国家应征税款流失。

2.围绕“以业控人”加强对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产业的税收征管

制定北京市有形市场税收管理办法,对全市有形市场内的零散商铺全部重新进行税收定额征收审核,从严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对北京市计划疏解的商品交易市场逐步实行统一收银,规范增值税发票开具行为,防止和减少税收流失。对商品交易市场主办方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联合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依法征收各项税费。对北京市拟疏解的商品交易市场其商品销售、商铺租赁、商铺转让产生的各项税费,不再实行委托代征,改为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加大执法力度,防止税收流失。对北京市注册企业在拟疏解的商品交易市场内租赁摊位并办理临时注册登记的,其在商品交易市场销售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征的各项税费,全部实行纳税环节前置和属地征收,一律在市场缴纳。对低端劳动密集型产业及各种业态的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调整税收定额,加大检查力度,对北京市拟疏解的商品交易市场内的无照经营业户应予以取缔,不能取缔的,应限期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依法征收各项税费,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清理无税户,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研究制定加强核心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措施,扩大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范围,依法征收各项税费。积极采取措施,重点围绕七小业态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改为商业用途的税收征管。

3.完善北京市企业向外省市迁移税收征管程序

比照省内跨区县迁移模式,对发生跨省迁移的纳税人做迁出处理,规范纳税清算程序或不作纳税清算,为产业转移和企业合理流动提供便利。延长企业迁移、转产过程中迁出地的发票使用期限,待企业迁出后,迁出地再做发票结票处理。取消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税收许可证明环节,直接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所在地办理各项涉税事项,其涉税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反馈给税务登记所属地机关。(三)协调机制方面

1.完善税收分享机制

为有效发挥税收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作用,提高迁入地和迁出地双方政府的积极性,建议进一步完善税收分享办法相关内容。一是取消《办法》中“政府主导”的限制条件。鼓励企业主动参与非首都功能疏解工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取消《办法》对迁出企业已纳税款数额的限制规定,对全部疏解企业缴纳的主体税种的税款全额实施税收分享,鼓励更多的企业到适宜的地区投资,加快产业深层次对接,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顺利推进。

2.建立非首都功能疏解部门协作机制

建立北京市非首都功能疏解部门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在非首都功能疏解行政调控方面的工作职责。建立京津冀区域统一的税收协调保障制度,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协调、相关部门配合”的综合治税制度,设立区域涉税争议专门协调机构。

3.建立非首都功能疏解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高效透明的北京市政府部门非首都功能疏解信息共享平台和京津冀区域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统一数据交换标准,逐步实现疏解计划、进度、数据以及疏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涉税信息共享。课题组组长:杨志强课题组成员:王珊 郭顺民 李志刚 李龙江 朱兴有姜立洋 郭丹旻 周兵化 窦秀芳 苑迎迎课题执笔人:王珊 姜立洋 周兵化 窦秀芳 苑迎迎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研究杨志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中承担重要职能,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完善国家治理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随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深入,课税模式选择逐渐成为改革争议的焦点。为此,本文就课税模式的选择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完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思路及具体措施。一、课税模式选择的相关原则(一)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保证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该原则旨在实现法律形式上的公正和实质上的平等。其原则一般体现在支付能力和量能课税上。具体而言,对纳税能力相同的人课征相同的税收,对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课征不同的税收,即所谓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二)经济效率原则

税收的经济效率主要体现在税收中性上,是指政府通过税收制度对资源 进行再分配时,税收对市场经济运行扭曲的影响程度最小,造成的福利损失最小。该原则侧重考察税收对经济的影响,旨在使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以及税收额外收益最大化。为保证税收的经济效率,政府应尽可能减轻税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度,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减少税收对市场行为的扭曲。(三)行政效率原则

税收行政效率反映税务部门聚集资金的效率,体现一定时期内税收活动的投入产出比,具体为筹集税收所得与付出成本的比率。税收行政效率原则指国家征税应以最小的征收成本去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使税收名义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额最小。为保证税收的行政效率,应使法律制度规范明确、税制设计简便易行,获得信息化的支持,降低征管涉税信息的获取成本等。(四)“婚姻中性”原则“婚姻中性”归属于税收中性范畴,是西方国家税制设计中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婚姻中性”是指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确定不会对婚姻选择产生影响,即不管采取哪种模式,基本不会因婚姻行为而使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发生变化,影响人们对结婚行为做出选择,即课税模式选择不应对婚姻产生激励或惩罚的作用。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概述及比较分析(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概述

根据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不同选择,有三种课税模式:一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课税模式(以下简称个人课税模式),是将个人确定为课税单位,对个人所得进行申报课税,不考虑个人的家庭构成及成员的所得,以独立个人所得作为征税依据,对应税率计算纳税。第二种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课税模式(以下简称家庭课税模式),是将家庭作为课税单位,要求对家庭全部所得进行综合申报课税,将家庭总所得作为计税依据,同时考虑家庭结构以及维持家庭生活的必要费用,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纳税。第三种是混合课税模式,是指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个人可以选择以个人独自或者以家庭联合方式就其所得进行申报,并分别适用不同的扣除额和税率。(二)课税模式比较分析

1.与个人课税模式相比家庭课税模式更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一方面,个人课税模式下,虽然个人收入相同,但受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结构等综合因素影响,其实际税收负担存在较大差异。就已婚个人而言,在家庭总体收入相同情况下,所得差距大的家庭,按照高收入一方计算税率,家庭总体所得即适用了较高税率;夫妻间所得差距较小的家庭,按照接近家庭平均所得计算税率,家庭总体所得即适用了较低税率;两方比较看出,家庭所得相同,但适用税率不同。而家庭课税模式会综合家庭整体收入设计累进税率,家庭整体税收负担不会因家庭收入内部差异而变化,更能体现相同收入其税收负担相同,符合横向公平。另一方面,虽然个人收入相同,但因为家庭支出不同,其个人实际应税所得存在差异,因为个人课税模式无法全面考虑家庭费用扣除问题,存在实际所得不同而税收负担相同的情况,不符合纵向公平。而家庭课税模式综合考虑赡养、抚养等家庭支出,计算家庭实际所得,因此应税所得计算更加合理,能够体现出家庭所得不同税收负担不同,符合纵向税收公平。

2.与家庭课税模式相比个人课税模式更符合税收经济效率原则

家庭课税模式会扭曲已婚女性的劳动供给。美国经济学家汉森和斯图尔特在1985年曾对美国劳动供给进行过调查研究,其得出的结论是:对于年龄在20~60岁的男性来说,净工资的变化对劳动时间的影响绝对值很小,大多数弹性在0~0.2,而对已婚妇女来说此弹性很敏感,基本在0.2~1.0。按照拉姆齐税收弹性反比法则,为保证劳动效率,应对20~60岁男性的劳动供给课以高税率,对已婚妇女的劳动供给课以低税率。实施家庭课税模式,意味着对夫妻双方全部收入进行联合纳税,而不论家庭内部收入结构,汇总后的家庭收入均按照相同的边际税率纳税,由于婚后女性的劳动力供给弹性会远大于婚后男性,较高的边际税率会减少已婚女性对市场的劳动供给,转而提高其在家庭中的工作量,因此家庭课税模式下,将减少已婚女性的劳动供给,扭曲劳动力供给市场,降低税收经济效率。个人课税模式下,已婚妇女以个人所得进行申报,在税率较低的情况下,会选择增加市场劳动供给,因此对社会劳动力供给产生影响较小,更具税收经济效率。

3.与家庭课税模式相比个人课税模式更具税收行政效率

从税制设计上看,家庭课税制下,因为家庭存在差异,需要根据不同家庭情况,如单身、单亲、已婚等,分别设计扣除额、免征额、适用税率,因此税制设计比较复杂。而个人课税模式下,因为针对个体设计,因此不需考虑家庭情况对税制设计的影响,税制设计相对简单。从征管层面上看,个人课税模式下,只需实现对个人收入以及相关费用扣除申报的真实性进行核验即可,征收管理更加简便易行。而家庭课税模式下,除要保证个人收入及费用扣除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外,还要对家庭关系进行认定,对家庭收入及费用扣除进行整合,并对申报信息核实校验,需要采集更多家庭信息,对于征管系统以及征管能力要求更高,申报信息的核实与核算将给征管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4.与家庭课税模式相比个人课税模式更能保持“婚姻中性”

家庭课税模式会造成“婚姻中性”扭曲,由于夫妻双方以及家庭其他成员合并申报纳税适用不同的免征额以及累进税率,将导致家庭课税模式下,家庭合并纳税与单独纳税的税款存在差异,产生“婚姻惩罚”或“婚姻奖励”,影响婚姻中性。如:基于家庭的规模经济效益考虑,在家庭课税模式税制设计中,部分西方国家规定,家庭合并纳税税前扣除额低于单独纳税2倍,由此家庭合并纳税的税额将明显高于单独纳税,产生“婚姻惩罚”。因为两个单身同居,既可以享受家庭规模经济效应,又可按照较高的税前扣除额扣除,而一旦结婚却必须承受由此造成的税负增加的惩罚性后果,为承担较低的税收负担,因此人们会选择共同生活但不结婚,并进而影响对婚姻的选择。而个人课税模式下,因为只考虑个人应税收入,单身和已婚均单独纳税,面临相同税收负担,家庭因素不会影响纳税人对婚姻的选择,因此更加符合婚姻中性原则。三、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度经验借鉴及课税模式变迁(一)典型国家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借鉴

1.美国

美国实行个人课税模式与家庭课税模式并存的混合课税模式,是世界公认的最大限度体现公平的税制。目前,该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根据纳税申报身份,可以分为夫妻联合、单身、户主、已婚单独等几种申报类型。不同申报类型的纳税申报表、税率表各不相同,纳税人享受的标准扣除额、宽免额等也有较大差异。该国个人所得费用扣除分为两项:一是宽免额,根据纳税人申报单位、家庭结构或个人情况区别设定。二是扣除。扣除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纳税人在计算税额时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扣除方法。分项扣除包括医疗费用、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偶然损失、慈善捐助支出、某些税款和其他杂项费用等。

为确保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有效实施,美国建立了多项配套制度以及措施以加强征管。建立双向申报制度,实行严密的收入监控体系和交叉稽核措施。建立了功能强大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唯一的社会保险号码,用于汇集纳税人的各项收入信息,信息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联网,通过社会保险号码从第三方机构查询和了解纳税人的收支情况,利用信息系统对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进行核对,筛选出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纳税人作为重点税务稽查对象。对于涉税违法行为除给予经济和刑事上的严厉处罚外,还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从而使纳税人在就业、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和影响。美国发达的银行系统和信用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纳税人,同时增强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并大大降低了复杂的综合所得税可能带来的税收征管成本。

2.法国

法国是较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是家庭课税模式的典型代表,对我国的税制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该国个人所得税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夫妻必须联合申报,不得单独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对家庭在某一特定年度的全部所得征收,除了某些特殊的情况外,所有所得项目不论其来源都要进行加总扣除相应费用后得到净所得。该国的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模式的特点在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使用“家庭系数法”,此方法既兼顾不同家庭情况又计算简便。根据家庭系数调整家庭所得对应的税率,家庭成员多的家庭系数大,对应税率相应较低,由此承担的税收负担较小,因此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和量能负担原则。

法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系统较为严密因而确保了税款的征收。法国采取申报纳税和协商征税两种课征办法。家庭每年填写包括财产、银行存款和家庭成员的消费情况申报表,税务机关根据申报信息进行核定并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申报的所得大大低于生活状况所反映出来的收入水平,那么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对该纳税人进行名义核税。此外,税务机关可直接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的相关材料,并可从企业以及银行等第三方机构获取纳税人收入相关资料,包括工资所得、利息所得等,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唯一的纳税人登记号码,每个纳税人相关的纳税资料都会在纳税人登记号下汇总储存,供有关人员分析检查时使用。税务机关通过检查申报信息,查找纳税人存在的申报问题,对存疑纳税人重点检查。法国还专门规定了针对自然人的税务检查程序,如果个人因偷税被追究刑事责任,会在贷款、就业等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受到影响。

3.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实行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自1990年开始全面实行个人课税模式,是个人课税模式的典型代表。英国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即一部分所得项目先分类别扣除费用后计算所得,再汇总按累进税率综合征收。英国对工薪收入者以及利息、股息等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其目的是及时、正确地征收税款,除免税收入以外所有以货币形式支付的雇佣所得,及部分非货币收入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国个人所得税扣除规定包括两方面:一是费用扣除,指与取得收入有关且完全为经营而发生的费用支出;二是生计扣除(或家庭扣除),是指纳税人用于本人生计及赡养家庭等方面的费用支出,此部分与支出方式或收入来源无关。由于家庭婚姻情况不同,生计扣除又细化为个人扣除、已婚者扣除、特殊扣除等,个人扣除和已婚者扣除等按年龄段规定了不同的扣除额,年龄段越高扣除额越大。同时调整生计扣除标准时会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将生计扣除额与前一年的零售物价指数挂钩,保证生计扣除与通胀水平保持一致。

英国一直将源泉扣缴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同时实行自行申报制。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双向申报征收方式,既有利于及时组织税收收入,又可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促使其按期履行纳税义务。英国规范的代扣代缴制度以及精确的信息来源是基于税务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等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节省了社会资源,提升了征管效率。在自行申报纳税方面,英国政府借助志愿者指导纳税人纳税申报,并鼓励纳税人通过专业的税务中介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允许发生的咨询费用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纳税扣除。除了纳税义务外,英国还规定个人具有申报通知义务,若未能及时履行申报通知义务,会根据申报通知义务的延迟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二)国外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经验启示

典型国家的税收制度以及征收管理经验为我国提供了重要启示:一是课税模式应基于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或综合所得税制;二是计算个人所得时,应综合考虑家庭负担,将其相关支出纳入费用扣除;三是施行自然人自行申报制度,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纳税别号,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自然人的纳税申报义务;四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从银行、社保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及时获取纳税人收入相关信息;五是建立强大的信息系统,实现对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监控与稽核检查;六是通过税收宣传以及严厉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七是不断优化纳税环境,积极发挥税收中介的社会服务职能作用。(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变化趋势

个人所得税实行初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大多实行家庭课税模式,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制度的变迁,越来越多的OECD成员国从家庭课税模式转向个人课税模式或混合课税模式。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奥地利、丹麦、芬兰、意大利、荷兰、瑞典、比利时、冰岛、西班牙、英国等国逐步从家庭课税模式转变为个人课税模式。截至2012年,18个国家选择了个人课税模式,仅法国、葡萄牙、爱尔兰3个国家要求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课税,9个国家允许纳税人在两种课税模式中选择。从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选择的变化趋势看,大部分国家的课税模式更加趋向个人课税模式或混合课税模式。表1 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情况(2012年)课税模式实行国家瑞典、冰岛、芬兰、日本、韩国、荷兰、澳大利亚、奥以个人为单位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希腊、匈牙利、意大利、课税新西兰、斯洛伐克、土耳其、英国以家庭为单位法国、葡萄牙、爱尔兰课税允许模式间选捷克、德国、卢森堡、挪威、波兰、西班牙、瑞士、美择国

这一变化趋势产生的原因是,一方面,各国在选择课税模式时更加注重税收中性和婚姻中性,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运行的扭曲,避免税收对劳动供给和婚姻选择的影响;同时,选择个人课税模式可以简化税制提高税收征收效率,避免复杂税制带来的征收难度和高昂的征纳成本,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成本,提升税收遵从度。另一方面,为保证个人课税模式更加体现公平原则,随着配套制度的完善以及征管技术的成熟,个人课税模式也在不断调整,一是将涉及家庭生计的相关负担计入费用扣除,如英国针对残疾人、老年人、鳏寡孤独等给予相应的税收扣除额;二是部分国家允许非劳动所得家庭合并申报,更加体现家庭财产收益权的共有性;三是部分国家允许纳税人在家庭联合申报与个人申报间自由选择,并且针对不同的申报身份设定不同的扣除额和适用税率,如德国、瑞士、卢森堡、美国等。四、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现实基础(一)社会基础

1.个税的收入调节分配职能尚未充分发挥

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出现明显失衡,贫富两极分化的情况仍很严重。一方面,从个人所得税的税源分布情况来看,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在整体所得税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居高不下。2009—2014年,连续六年这一比例都维持在60%以上,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面向工薪阶层征收的“工薪税”。另一方面,由于当前费用扣除标准“一刀切”,未充分考虑每个人的家庭具体负担情况,税收负担有失公允,违背了税收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加重了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扩大了收入差距。

2.家庭成员构成多元以及人员大量流动造成家庭界定复杂

一方面,当前我国家庭结构仍存在一定的复杂性,给纳税主体范围确定带来很大难度。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三代户以上家庭共计7233万户,占全国家庭40193万户的18%,家庭结构呈现多元性,核心家庭构成明显下降,单人户显著上升,直系家庭没有进一步降低,反而略有增加。另一方面,普遍存在的人户分离现象给家庭课税模式造成实际的征管障碍和漏洞,增加税收管理风险。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6139万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3996万人。

3.课税模式对我国女性劳动供给影响较大

我国国内学者就课税模式对劳动供给影响进行了相关研究,于洪(2004)提出个税提高时,女性相对男性表现出更强的劳动供给弹性;余显才(2006)提出当税率提高时女性会更多减少劳动供给;张世伟、周闯、万相昱(2008)提出了税改对男性劳动供给无影响而对女性劳动供给的影响较为显著的结论;刘怡、聂海峰、邢春冰(2010)提出个人所得税改革对男性无影响而对女性影响较大的结论。尹音频、杨晓妹(2013)提出与高收入女性群体相比,对低收入女性群体劳动供给的激励作用更为显著。岳树民(2013)提出区分所得来源采用不同扣除方式的办法,以消除家庭课税模式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从国内学者研究成果看,大部分结论显示我国女性尤其是中低收入女性的劳动供给更易受个人所得税制影响,因此家庭课税模式会加重女性的税收负担,降低他们的劳动供给,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劳动供给水平。(二)制度基础

1.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现状

一是实行分类所得计征及费用扣除制度。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对11类应税项目分别制定费用扣除标准,采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3500元;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采用定额与定率相结合的方式,若每次收入低于4000元,则减除800元;高于4000元,扣除20%的费用。分类所得征收模式未综合考虑与收入对应的费用扣除,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纳税人容易通过转移收入项目避税;未考虑纳税人生计情况,比如赡养情况、健康状况、教育费用、社保费用等,无法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且费用扣除标准未考虑物价指数。

二是实行代扣代缴制度。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个人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并存的征收方式。代扣代缴制度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不论单位还是个人,向个人支付税法中的各项税目(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外)应税所得时,均应扣缴税款,并进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因为扣缴义务人法定义务明确,便于属地征收管理,此制度成为个税征管的主要手段。但受制于制度规定代扣代缴范围较窄,且可实现代扣代缴范围有限,此制度落实中,代扣代缴范围仍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主。

三是推行个人自行申报制度。该制度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等五种情况的纳税人具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一,由于针对未申报纳税主体没有规定强制措施,制度的刚性约束不足,无法有效落实和执行;第二,受制于收入来源信息采集有限,税务机关无法有效核定申报信息的准确性,个人自行申报未能全面反映个人收入所得,也无法实现收入信息的交叉稽核;第三,制度设计缺少退税环节,纳税人按综合口径自行归集并申报个人收入和纳税信息,但不作为重新核定税款并实行汇算清缴的依据,申报的后续衔接制度不完善,造成纳税人申报意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

2.相关配套制度衔接情况

一是收入制度不够规范。目前,个人以现金形式取得收入现象仍普遍发生,由于现金支付制度与税收征管制度衔接不足,致使税务机关很难准确掌握个人真实收入情况,大量灰色收入、隐蔽性收入仍游离于收入监管之外。二是面向自然人的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尚待建立完善。目前,我国对于自然人的税务代码制度没有实现全覆盖。由于缺少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当前个人收入涉税信息还未实现个人名下归集,缺少此项基础工作,实现涉税收入信息在家庭名下归集的难度非常大。三是涉税信息共享制度难以有效落实。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相关部门协税护税工作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对协助的职能范围、法律责任等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由于缺少可行的制度保障,在实施个人所得税管理时,很难从其他部门及时获取相关信息。虽然,各地方均积极探索出台与税收协助相关的税收保障规定,但大部分规定不属于法律性规定,法律刚性约束力较差。(三)征管基础

1.征管水平及能力基础

一是收入来源多元化对收入监控提出重大挑战。个人所得税有效征管的基础是准确掌握纳税人收入情况。当前,个人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收入形式多样,尤其是高收入人群,除以货币形式取得收入外,还存在大量的非货币形式收入,由于相关信息缺乏,造成多样化的收入来源监管缺少有效手段。二是家庭相关涉税信息尚处空白。目前,税务部门无法有效确认家庭信息,关于家庭涉税信息处理能力还十分薄弱,税收征管面临巨大执法风险。三是针对自然人征管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现实征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法律制度依据,税务机关无法通过严厉的处罚约束自然人行为,对自然人缺少有效征管手段。如: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税收保全、税收强制等措施,其适用范围均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纳入自然个人。

2.信息化建设基础

一是以自然人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尚待完善。当前,我国建立了基于源泉扣缴制度的申报征管信息系统和以加强高收入人群征管为目的的个人自行(12万元自然人)申报信息系统。前者是以扣缴义务人为核心的申报征收信息系统,包括综合征收系统和全员全额申报系统,信息按扣缴义务人归集;后者是以满足申报条件个人为核心的申报信息系统,信息按个人归集。由于纳税人税务识别号制度尚未确立,因此尚无法全面建立以自然人为核心的一户一档管理信息系统,以上信息数据无法整合归集于自然人的税务识别号名下,无法开展集中管理。

二是尚未实现与关键部门以及各地税务部门间的信息联网与交换。个人所得税征收涉及社保、养老、教育、银行、房产、股权等多方信息,需要从公安、民政、银行、城建等多部门获取个人涉税信息,但目前仅能从公安、城建部门查询个人身份以及房产信息,与多数部门还未实现信息联网,严重制约了税务部门信息管税的水平。同时,由于个人所得税为属地管理,虽然各地税部门均建立了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但还未实现省际间系统联网,对高收入人群跨区域所得无法实现有效监管,同时也无法实现异地家庭的申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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