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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6 0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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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宏宇、王永西 主编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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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事故消防应急救援

危险化学品事故消防应急救援试读:

前言

前 言

教材建设是院校建设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配套、适用、体系化的专业教材不但能满足教学发展的需要,还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消防高等专科学校是为全国消防队伍培养基层指挥员的专门学校,为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优秀基层指挥人员,2016年版人才培养方案对学校专业和课程设置进行了调整,“危险化学品事故消防应急救援”成为抢险救援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在学校党委和各级领导的支持、帮助下,训练部组织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了《危险化学品事故消防应急救援》教材。

本次教材编写工作,本着立足学员基础,兼顾前续课程和紧密联系消防救援队伍实战需求的原则,教材结构安排和编写体系紧密围绕专业知识,突出实战化,着重提高学员的知识应用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整体教学质量,让学员能胜任初级指挥员工作岗位需求。

本书共五章,包括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危险化学品救援处置程序、危险化学品救援处置关键技术、常见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本书由张宏宇、王永西担任主编,主要负责总体设计、系统研发、体系结构、内容界定、编写指导、全面把关和统稿工作。编写人员分工如下:李志红编写第一章,杨文俊编写第二章,王永西编写第三章,张宏宇编写第四章第一、二、三、四节,任志明编写第四章第五、六、七、八节,傅柄棋编写第五章。

由于编写人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有限,书中疏漏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广大读者和同行批评指正。编 者第一章 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

化学品在工业、农业、国防、科技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且已渗透到人民的生活中。据美国化学文摘记载,目前全世界已有的化学品多达700万种,其中已作为商品上市的有10万余种,经常使用的有7万多种,世界化学品的年总产值已达到1万亿美元。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类使用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在迅速增加,每年约有千余种新的化学品问世。

现代科学技术和化学工业生产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丰富了人类的物质生活,另一方面也给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威胁。不少化学品因其所固有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放射等危险特性,在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如果管理或技术防护不当,将会损害人体健康,造成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污染。例如,1984年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使650人丧生、数千人受伤;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这些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尽管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特征:它们是失控的偶然事件,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是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或是两者兼而有之;发生事故的根源是设施或系统中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事实表明,造成重大工业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既与化学品的固有性质有关,又与设施中实际存在的危险品数量有关。为有效预防、避免和应对事故的发生,救援人员应掌握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基础知识。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概述学习目标

1.了解危险化学品基本概念。

2.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危害。

人类在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中接触多种化学品,由于各种化学品的组成和分子结构不同,性质也就各不相同,掌握化学品的一般知识,了解物质的一般结构和理化性质的规律,有助于正确认识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一、危险化学品的概念

危险化学品在不同场合的表述不一,在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将之称为化工产品,一般不称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将其称为危险货物;在储存环节,称为危险物品或危险品。在国家法律法规中的名称也不一样,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称“危险物品”,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称“危险化学品”。(一)化学品

国际劳工组织为化学品所下的定义是:“化学品是指天然的或人造的各类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工合成的”。按此定义可以说,人类生存的地球和大气层中所形成的所有物质包括固体、液体、气体都是化学品。(二)危险品

危险品也称危险物品或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的物质和物品。(三)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是: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四)易燃易爆化学品

在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把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部分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等称之为易燃易爆化学品。二、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化学品活性与危险性

许多具有爆炸特性的物质其活性都很强,活性越强的物质,其危险性越大。(二)危险化学品的燃烧学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均可能发生燃烧而导致火灾事故。(三)危险化学品的爆炸危险

除爆炸品外,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都有可能引发爆炸。(四)危险化学品的毒性

除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外,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等中的一些物质也会致人中毒。(五)腐蚀性

除了腐蚀性物品外,爆炸品、易燃液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都具有不同程度的腐蚀性。三、危险化学品的危害

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主要可归纳为以下3个方面。(一)燃爆性

绝大部分危险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燃气体在一定条件下都能发生燃烧或爆炸,有些毒害品和腐蚀品也具有易燃易爆性。加之许多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往往处于温度和压力的非常态(如高温或低温、高压或低压等),如果管理不当、失去控制,很容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造成巨大损失。(二)毒害性

毒害性是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险特性之一,除毒性物品和感染性物品外,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等中的一些物质也会致人中毒。相当一部分危险化学品属于化学性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如现在已经有150~200种危险化学品被认为是致癌物。(三)污染环境

如果危险化学品泄漏,可能对水体、大气、土壤造成污染,进而影响人的健康。

1.对大气的危害

破坏臭氧层;导致温室效应,引起酸雨,形成光化学烟雾。

2.对土壤的危害

土壤酸碱化,土壤板结。

3.对水体的危害

含氮、磷及其他有机物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可导致水体的“富营养化”“赤潮水”;重金属、农药、挥发酚类、氰化物、砷化物等污染物可在水生生物体内富集,造成其损害、死亡,破坏生态环境;石油类污染可导致鱼类、水生生物死亡,还可引起水上火灾。四、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目前,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2009)分类,这种分类与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相接轨,对我国化学品进出口贸易发展和对外交往有促进作用;二是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分类,这种分类适用我国危险货物的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废弃物处置。(一)根据《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分类

根据联合国 GHS(第二修订版)对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及公示的要求,我国作为一个化学品生产、消费和使用大国,执行GHS对我国化学品的正确分类和在生产、运输、使用各环节中准确应用化学标记具有重要作用,也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化学品进出口贸易发展和对外交往,防止和减少化学品对人类的伤害和对环境的破坏。我国将《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 13690—1992)修订为《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2009)。GB 13690—2009从理化危险、健康危险和环境危险三个方面,将危险品分为28大类,其中包括16个理化危险性分类种类,10个健康危害性分类种类以及2个环境危害性分类种类。

1.理化危险性

按理化危险性分为:爆炸物;易燃气体;易燃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压力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共16类。(1)第1类 爆炸物

爆炸物质(或混合物)是一种固态或液态物质(或混合物),其本身能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而产生气体的温度、压力和速度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其中也包括烟火物质,无论其是否产生气体都属于爆炸物。如叠氮钠、黑索金、2,4,6-三硝基甲苯(TNT)、三硝基苯酚。

爆炸物除具有爆炸性外,一般还具有:反应速度快(0.0001s);有一定毒性,如三硝基甲苯(TNT)、硝化甘油(又称硝酸甘油)、雷汞[Hg(ONC)]等;能与酸、碱、盐、金属发生反应,生成更2容易爆炸的化学品,如苦味酸遇某些碳酸盐能反应生成更易爆炸的苦味酸盐等特性。因此在储运中要避免摩擦、撞击、颠簸、震荡,严禁与氧化剂、酸、碱、盐类、金属粉末和钢材料等混储混运。(2)第2类 易燃气体

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比),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20%的气体。如甲烷、氢气、乙炔等。易燃气体分为2类,见表1.1。表1.1 易燃气体的分类及分类原则  (3)第3类 易燃气溶胶

气溶胶是指喷射罐(系任何不可重新罐装的容器,该容器由金属、玻璃或塑料制成)内装有强制压缩、液化或溶解的气体(包含或不包含液体、膏剂或粉末),并配有释放装置以使内装物喷射出来,在气体中形成悬浮的固态或液态微粒或形成泡沫、膏剂或粉末或者以液态或气态形式出现。

如果气溶胶含有任何按《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分类为易燃的成分时,该气溶胶应考虑分类为易燃的。

易燃气溶胶具有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所具有的特性。(4)第4类 氧化性气体

氧化性气体是一般通过提供氧气,比空气更能导致或促使气体物质燃烧的任何气体。(5)第5类 压力下气体

压力下气体是指高压气体在压力等于或大于200kPa(表压)下装入贮器的气体,或是液化气体或冷冻液化气体。压力下气体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液体。压力下气体的分类见表1.2。表1.2 压力下气体的分类    注:临界温度是指高于此温度无论压缩程度如何纯气体都不能被液化的温度。

气体具有可压缩性和膨胀性,装有各种压缩气体的钢瓶应根据气体的种类涂上不同的颜色以示标志,不同压缩气体钢瓶规定的漆色见表1.3。表1.3 不同压缩气体钢瓶规定的漆色  (6)第6类 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不高于93℃的液体。这类液体极易挥发成气体,遇明火即燃烧。易燃液体以闪点作为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根据,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易燃液体的分类标准见表1.4。表1.4 易燃液体的分类标准  (7)第7类 易燃固体

易燃固体是容易燃烧或通过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易于燃烧的固体为粉状、颗粒状或糊状物质,它们在与燃烧着的火柴等火源短暂接触即可点燃和火焰迅速蔓延的情况下,都非常危险。

易燃固体因着火点低,如受热、遇火星、受撞击、摩擦或氧化剂作用等能引起急剧的燃烧和爆炸,同时放出大量毒害气体。如赤磷、硫黄、萘、硝化纤维等。(8)第8类 自反应物质

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是即便没有氧(空气)也容易发生激烈放热分解的热不稳定液态或固态物质或者混合物。本定义不包括根据统一分类制度分类为爆炸物、有机过氧化物或氧化物质的物质和混合物。如环氧化物、氮丙啶类、链烯烃、亚磷酸盐等,不包括GHS分类为爆炸物、有机过氧化物或氧化物质的物质和混合物。(9)第9类 自燃液体

自燃液体是即使数量小也能在与空气接触后5min之内引燃的液体。(10)第10类 自燃固体

自燃固体是即使数量小也能在与空气接触后5min内引燃的固体。

不同结构自燃物质具有不同的自燃特性。例如,黄磷性质活泼,极易氧化,燃点又特别低,一经暴露在空气中很快就引起自燃,但黄磷不和水发生化学反应,所有黄磷通常保存在水中。而二乙基锌、三乙基铝等有机金属化合物,不但在空气中能自燃,遇水还会剧烈分解,产生氢气,引起燃烧爆炸。因此,储存和运输时必须用充有惰性气体或特定的容器包装,燃烧时亦不能用水扑救。(11)第11类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自热物质是发火液体或固体以外,与空气反应不需要能源供应就能够自己发热的固体或液体物质或混合物;这类物质或混合物与发火液体或固体不同,因为这类物质只有数量很大(千克级)并经过长时间(几小时或几天)才会燃烧。(12)第12类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是通过与水作用,容易具有自燃性或放出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固态或液态物质。如钠、钾、电石等。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除遇水反应外,遇到酸或氧化剂也能发生反应,而且比遇到水发生的反应更为强烈,危险性更大。因此,储存、运输和使用时,注意防水、防潮、严禁火种接近,与其他性质相抵触的物质隔离存放。遇湿易燃物质起火,严禁用水、酸碱泡沫、化学泡沫扑救。(13)第13类 氧化性液体

氧化性液体是本身未必燃烧,但通常放出氧气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液体。(14)第14类 氧化性固体

氧化性固体是本身未必燃烧,但通常因放出氧气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固体,如氯酸铵、高锰酸钾等。

氧化性物质具有强烈的氧化性,按其不同的性质遇酸、碱、受潮、强热或与易燃、有机物、还原剂等性质接触的物质混存能发生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15)第15类 有机过氧化物

有机过氧化物是含有过氧键结构的液体或固态有机物,可以看作是一个或两个氢原子被有机基替代的过氧化氢衍生物。有机过氧化物是热不稳定物质或混合物,容易放热自加速分解。且具有强烈的氧化性,遇酸、碱、受潮、强热或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等能发生分解,引起燃烧或爆炸。(16)第16类 金属腐蚀物

金属腐蚀物或混合物是通过化学作用显著损坏或毁坏金属的物质或混合物。

2.健康危害

按健康危害分为: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或皮肤过敏;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吸入危险10类。(1)第17类 急性毒性

急性毒性是指在单剂量或在24h内多剂量口服或皮肤接触一种物质,或吸入接触4h之后出现的有害效应。

以化学品的急性经口、经皮肤和吸入毒性划分五类危害,即按其经口、经皮肤(大致)LD、吸入LC值的大小进行危害性的基本5050分类,见表1.5。表1.5 急性毒物危险性类别LD/LC值  5050(2)第18类 皮肤腐蚀/刺激

皮肤腐蚀是对皮肤造成不可逆损伤,即将受试物在皮肤上涂敷4h后,可观察到表皮和真皮坏死。

典型的腐蚀反应的特征是溃疡、出血、有血的结痂,而且在观察期14d结束时,皮肤、完全脱发区域和结痂处由于漂白而褪色。(3)第19类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严重眼损伤是将受试物滴入眼内表面,对眼睛产生组织损害或视力下降,且在滴眼21d内不能完全恢复。

眼刺激是将受试物滴入眼内表面,对眼睛产生变化,但在滴眼21d内可完全恢复。(4)第20类 呼吸或皮肤过敏

呼吸过敏物是指吸入后会引起呼吸道过敏反应的物质。

皮肤过敏物是指皮肤接触后会引起过敏反应的物质。(5)第21类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主要是指可引起人类生殖细胞突变并能遗传给后代的化学品。“突变”是指细胞中遗传物质的数量或结构发生永久性改变。(6)第22类 致癌性

致癌物是能诱发癌症或增加癌症发病率的化学物质或化学物质混合物。

具有致癌危害的化学物质的分类是以该物质的固有性质为基础的,而不提供使用化学物质发生人类癌症的危险度。(7)第23类 生殖毒性

生殖毒性是指对成年男性或女性的性功能和生育力的有害作用,以及对自带的发育毒性。生殖毒性被细分为两个主要部分:对生殖和生育能力的有害效应和对后代发育的有害效应。(8)第24类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

由一次接触产生特异性的、非致死性靶器官系统毒性的物质。包括产生即时的和/或迟发的、可逆性和不可逆性功能损害的各种明显的健康效应。(9)第25类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

是指在多次接触某些物质和混合物后,会产生特定的、非致命的目标器官毒性,包括可能损害机能的、可逆性和不可逆的、即时或延迟的明显的健康效应。(10)第26类 吸入危险“吸入”指的是液态或固态化学品通过口腔或鼻腔直接进入或者因呕吐间接进入气管和下呼吸系统。吸入毒性包括各种严重急性效应,如化学性肺炎、不同程度的肺损伤和吸入致死等。

3.环境危害

环境危害分为危害水生环境物质和危害臭氧层物质两类。(1)第27类 危害水生环境物质

危害水生环境物质分为急性水生生物毒性和慢性水生生物毒性。

急性水生生物毒性是指物质具有对水中的生物体短时间接触时即可造成伤害的物质。

慢性水生生物毒性,是指物质在与生物生命周期相关的接触期对水生生物产生有害影响的潜在或实际的物质。(2)第28类 危害臭氧层物质

化学品是否危害臭氧层,由臭氧消耗潜能值(ODP)确定。臭氧消耗潜能值是指一个有别于单一种类卤化碳排放源的综合总量,反映与同等质量的三氯氟甲烷相比,卤化碳可能对平流层造成的臭氧消耗程度。臭氧消耗潜能值还可以表述为使某种化合物的差量排放相对于同等质量的三氯氟甲烷而言,对整个臭氧层的综合扰动的比值。(二)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分类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国家标准,将危险化学品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易自燃的物质及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1)第1类 爆炸品

爆炸品是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爆炸品的爆炸性是由本身的组成和性质决定的。而爆炸的难易程度则取决于物质本身的敏感度。一般来讲,敏感度越高的物质越易爆炸。但爆炸品的敏感度的高低还与密度、温度、杂质、结晶以及包装好坏有关,故通常用热感度、撞击感度和爆速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属于爆炸品的标准。热感度实验爆炸点在350℃以下,撞击感度实验爆炸率在2%以上,或爆速在3000m/s以上的物质和物品为爆炸品。如叠氮钠、黑索金、2,4,6-三硝基甲苯(TNT)、三硝基苯酚等。(2)第2类 气体

气体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物质:温度低于50℃时,其蒸气压大于300kPa;或在20℃,标准大气压下完全处于气体的物质。本类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冷冻液化气体、一种或多种气体与一种或多种其他类别物质的蒸气混合物、充有气体的物品和气雾剂。

气体按其性质分为以下三项。

①易燃气体。是指在20℃和101.3kPa条件下,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13%或更少时可点燃的气体;或不论其爆炸下限,其爆炸极限范围大于或等于12%的气体。如压缩或液化的氢气、一氧化碳、甲烷、液化石油气等。

②非易燃无毒气体。是指在20℃、蒸气压力不低于200kPa条件下运输或以冷冻液体状态运输的气体。如氧气、压缩空气、二氧化碳、氮气、氖气、氩气等均属此项。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气体虽然不易燃烧、但由于处于压力状态下,故仍具有潜在的爆裂危险。

③毒性气体。是指其毒性或腐蚀性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气体;3或者急性半数致死浓度LC值小于或等于5000mL/m毒性或腐蚀性气50体。如氟气、氯气等有毒氧化性气体,氨气、磷化氢、煤气、溴甲烷等有毒易燃气体均属此项。(3)第3类 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是指在闭杯闪点试验中温度不超过 60.5℃, 或者在开杯闪点试验中温度不超过 65.6℃时, 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液体混合物、固体的溶液或悬浊液(例如油漆、清漆、瓷漆等)。

易燃液体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按闪点分为低闪点液体(闪点<-18℃)、中闪点液体(-18℃≤闪点<23℃)和高闪点液体(23℃≤闪点≤61℃)。(4)第4类 易燃固体和易自燃的物质及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①易燃固体。是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如红磷、硫磷化合物(三硫化二磷),含水量>15%的二硝基苯酚等充分含水的炸药,可以擦燃的火柴、硫黄、镁片,钛、锰、铁等金属元素的粒(粉或片)。生松香、安全火柴、棉花、亚麻等均属此项物品。

②易自燃的物质。是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包括:发火物质和自燃物质。发火物质指即使只有少量物品与空气接触,在不到5min内便能燃烧的物质;自燃物质是指发火物质以外的与空气接触不需要能源供应并能自己发热的物质。

③遇水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是指遇水作用易变成自燃物质或能放出危险易燃气体的物质。且有些不需要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如钠、钾等。(5)第5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性物质是指具有较强的氧化性能,分解温度较低,遇酸碱、潮湿、强热、摩擦、撞击或与易燃物、还原剂接触能发生反应,并引起着火或爆炸的物质。

有机过氧化物是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键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和摩擦极为敏感。(6)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毒性物质是指经吞食、吸入或与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损害人类健康的物质。毒性物质的毒性分为急性经口毒性(LD≤300mg/kg)、皮肤接触毒性(LD≤1000mg/kg)、吸入毒性50503(LC≤4mg/L的粉尘或烟雾及LC≤5000mL/m的液体蒸气)。5050

感染性物质是指已知或有理由认为含有病原体的物质,包括生物制品、诊断样品、基因突变的微生物、生物体和气体媒介,如病毒蛋白等。(7)第7类 放射性物质4

本类物质是指放射性活度大于7.4×10Bq/kg的物品。放射性活度,过去称为放射线强度,是度量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的一个物理量。放射性活度的单位用贝可(Bq)或居里(Ci)表示,表示每秒内某放射性物品发生核衰变的数目或每秒射出的相应离子数目。(8)第8类 腐蚀性物质

腐蚀性物质是指通过化学作用使生物组织接触时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载工具的物质。本类包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物质: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超过60min、但不超过4h之后开始的最多14d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被判定不引起完好皮肤组织全厚度毁损,但在55℃试验温度下,对钢或铝的表面腐蚀率超过6.25mm/a的物质。(9)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是指其他类别未包括的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危害环境物质、高温物质、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

1.什么是化学品?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2. GHS是什么含义?

3.根据《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2009),危险化学品分为几大类?各类是什么?

4.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有哪些?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学习目标

1.了解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

2.了解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和标准规范。

3.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提出的全面管理体系的内容。

近年来,我国化学工业迅速发展,化学品的品种、产量和用量大量增加,其使用范围已遍及各行各业。但由于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性、易爆性、强氧化性、腐蚀性、毒害性,其中有些品种属于剧毒化学品,在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等各个环节中,由于环境条件变化或者储存、使用、经营管理不善,极易引起燃烧、爆炸、灼伤、中毒等恶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如何保障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安全,降低其危险危害,避免发生事故已成为危化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研究内容。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化学品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但化学品具有的巨大危害性和潜在危险性,使得其安全管理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例如欧盟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制定了化学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条约并逐步完善,现已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以及废弃物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一)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联合国所属机构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也提出了有关约定和建议。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定了有关的法律和监控体系。

1.美国

1928年,美国国家防火协会的化学危险品和爆炸物品委员会协同化学学会编辑了常用化学危险品表(NFPA49)。随后,美国政府又相继颁布了《有毒物质控制法》《职业安全卫生法》《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危险物品运输法》《有害物质包装危害预防法》《资源保护和回收法》《联邦环境污染控制法》和《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等16部法律法规。

2.国际劳工组织

1990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简称170号公约)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简称177号建议书)。1993年又通过了《关于防止重大事故公约及其建议书》。

3.欧盟

为使欧盟各国在化学品管理上保持一致,1996年,欧盟修订了1982年颁布的《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2001年 2月欧盟发布了《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2004年 1月欧盟向 WTO/TBT委员会通告了“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 ,建立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并修订 1999/45/EC指令和法规(EC)(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提案 ”的文本。2007年 6月 1日,欧洲委员会开始全面实施新的化学品管理政策——化学品注册、评估和许可制度。此外,日本、韩国、加拿大、墨西哥、泰国和菲律宾等也相继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

4.联合国

1954年,根据《关于危险品运输问题的提案》,联合国召集了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随后,该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20世纪60年代后期,联合国创立了国际有害化学品登录制度及国际化学安全计划。此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写了《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国际海事组织制订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航空组织制订了《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制订了《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技术规则》、欧经会(ECE)制订了《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和《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协定》,这六部规范目前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为解决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环境问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制定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92年6月,里约地球峰会通过了《21世纪行动计划》。1998年9月,联合国粮农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通过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约》。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第七届理事会特别会议后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记系统专家委员会制订了GHS系统,并在世界范围推广使用。2006年,140多个国家采纳了《国际化学品管理办法》,并通过了《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

到目前为止,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先后制订了较完善的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和监控体系,各国正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调整化学品管理方针、政策和战略,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本国的化学品安全立法。发展中国家虽然也制定了相应的化学品管理法规,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二)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的一些主要化工产品产量已位列世界前列,如化肥、燃料产量位居世界第一;农药、纯碱产量居世界第二;硫酸、烧碱居世界第三;合成橡胶、乙烯产量位居世界第四;原油加工能力居世界第四。石油和化学工业已经成为国内工业的支柱产业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石油和化学工业还将会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快速发展、品种的增加,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专门机构,对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为进一步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力度,在2003年机构调整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具体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①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设立及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等级工作以及监督检查。

②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③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④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经验。

⑤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

⑥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特别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⑦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

1994年,化工部颁布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1996年,化工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组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 ”的通知》,成立了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按区域组建的 8个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同年,劳动部和化工部联合颁发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随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 ”更名为“国家经贸委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 ”。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集团公司都各自组建了事故应急救援体系。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随后,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局和国家质量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 9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2002年,国务院通过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管理进入了新阶段。此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等相继实施。2005年,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危险货物品名表 》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两项标准。随后,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在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过程的违规行为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目前我国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已达 40多部。此外,我国也积极参与了一系列国际行动和国际公约,如 POP公约、PIC公约、IFCS、全球汞评估等,并实施了农药登记、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危险废物转移登记、合格实验室 (GLP)认证等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2011年12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该条例明确了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6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10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修订后的条例,总结原条例实施以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做了全面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目前我国政府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的制定、安全管理政策的实施和危险化学品国际合作等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二、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由四个层面构成:法律(人大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委/局令)、相关标准(国标/行标/地标/企标)。(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及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1)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2)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作了如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的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检测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利用仪器对重大危险源的一些具体指标、参数进行测量;评估是指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掌握其危险程度;监控则是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观察和控制,防止其引发危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做到心中不慌,有条不紊,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降低事故的损失。(3)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以及特种设备生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原《消防法》进行了重新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消防法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设置、仓库安全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设置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烟花爆竹生产工厂等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迅速发展,这些场所具有很大的火灾危险性,在城市中所处的位置相当重要,如果位置设置不当,一旦发生火灾,将影响周围建筑和场所安全,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消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储存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和破坏性,如果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等过程中不严加管理,极易造成严重灾害事故。在公安机关内部,通常将民用爆炸物品划归为治安管理范畴,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划归为消防监督管理的范畴。

3.其他法律

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主席令第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等。(二)行政法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近年来,由于相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为了适应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接轨,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增设了有关使用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范围、责任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更清晰,监管措施可操作性更强。(1)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部门职责《条例》第六条明确地规定了安监、公安、质监、环保、交通运输、卫生、工商、邮政等8个部门的监管职责。

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监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②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化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⑥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⑦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2)健全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及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同时,与《港口法》《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进行了衔接。(3)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安全许可制度

①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事故多发情况,为从源头上进一步强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②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③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④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条件评价

第七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其他行政法规

与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法规还有《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等。(三)部门规章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5日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共6章、36条,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及2个附件。《暂行规定》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是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是在《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同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大大拓宽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原标准只给出4大类142种危险物质的辨识范围;而新标准采用了列出危险化学品名称和按危险化学品类别相结合的辨识方法,新标准中表1具体列出了78种危险化学品,表2中按危险类别将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和毒性物质9类。(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

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是预防事故发生、降低事故后果严重性的有效措施,也是辅助事故原因分析的有效手段,因此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立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或设施具有重要意义。《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譬如,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特别针对危害性较大,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当依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等标准,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分级目的是为对重大危险源按危险性进行初步排序,从而提出不同的管理和技术要求。《暂行规定》中提出的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是在近年来开展的专题研究和大量试点验证工作的基础上提出的。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吸纳了国内部分省市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最终,考虑各种因素,提出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将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事实证明,该方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一致性好,避免了原来依靠事故后果分级的比较复杂的方法。(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可容许风险标准与安全评估《暂行规定》提出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所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对于那些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例如毒性气体、爆炸品或者液化易燃气体等,是安全监管的重点。因此,《暂行规定》中规定,如果其在一级、二级等级别较高的重大危险源中存量较高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更为先进、严格并与国际接轨的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进行安全评估,以更好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现实风险水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登记与核销《暂行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另外对于现有重大危险源,当出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等6种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暂行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职责。为体现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和核销材料下一级别安监部门也应定期报送给上一级别的安监部门。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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