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边疆安全研究(1)(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研究丛书)(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06 16: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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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黎丽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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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疆安全研究(1)(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研究丛书)

中国边疆安全研究(1)(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研究丛书)试读:

绪论

边疆是人类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划定的人与自然、人与人既区别又联系的边界。如拉铁摩尔认为边疆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具有共同特性的两个社会共同体之间的边疆,一种为不具有共同性质的[1]两类社会共同体之间的边疆。”边疆是人类内部的分界。这种边疆,以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为基础,走过了陆地、海洋和太空三个阶段。如文明古国时期,由于人类的足迹只局限在地球上几个适于人类生存的大河流域,因此,即使不划分边界,他们的足迹也只被限定在那些地区。他们对边疆的理解也只限于陆地边疆。但随着适宜人类居住的陆地及其资源被以文化武装的人类占据和消耗后,海洋便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地区,海疆和陆疆一起构成了人类的边疆。如今随着人类对太空资源需求的不断扩大,空疆成为人类认识边疆的又一个维度。于是陆疆、海疆和空疆所构成的三位一体的疆域就成为这个时代的边疆概念。这个概念是历时性、实体性概念,即“硬边疆”。相对而言,人类不同共同体生活在这个相互认同的边界内部,安全指数较高。然而从共时性的角度来说,目前随着人类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即使生活在“硬边疆”的中心范围内,人类不同共同体也因“硬边疆”以外的因素而失去安全感,比如无处不在的互联网带来的信息、不同共同体的传统文化、共同体政权的利益需要等也会影响边疆,因此,一些学者将这些因素归纳为战略边疆、利益边疆、信息边疆、文化边疆等“软边疆”的概念。最终人类生存在由“硬边疆”与“软边疆”相交织的国家边疆范围内。安全环境、安全感受、安全认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虽然有边疆学、边政学、边防学、边疆地理学等研究边疆的学科出现,但从安全角度解读边疆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见。本书认为,边疆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体边疆问题不断凸显和边疆概念不断演变的今天,有必要将其作为一个问题域进行研究。这是边疆安全研究的价值所在。

对于中国来说,边疆安全问题除传统的边界纠纷外,还越来越多地与生态、资源、族群以及文化等交织在一起。因为中国边疆多为信仰、语言与文化不同的多民族聚居地,不仅“守边、管边、控边”的分散性和涉外性明显,而且“固边、治边、富边”的复杂性和自治性突出,即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相互交织是中国边疆安全问题的具体表现。与此同时,用于指导边疆安全问题解决的理论,也需要深入研究,因此,本书分边疆安全理论、文化戍边、边疆治理、边疆民族问题四篇来分别探讨边疆安全。

边疆安全理论篇

从历时性与共时性结合的角度出发,在论述“硬边疆”和“软边疆”概念的基础上,分析边疆与安全之间的多维互动关系,建构边疆安全内容的结构和价值基点,最终体现为“边疆安全学”。但能否成为一门学科,还需以时间和实践来检验。

文化戍边篇主要针对中国边疆安全问题中非传统安全因素不断增多的现实,从文化的概念和现代特征入手,论述中国文化战略,边疆文化的整体价值,各个文化因子、文化产业及其文化交流与合作在戍边中的作用。

边疆治理篇对目前中国陆疆出现的一些微观问题,如边疆人口数量和质量问题、边疆少数民族传统管理制度对当今边疆治理的作用、如何治理边疆多民族杂居社区等进行了实地调查,并提出了对策建议,以期使边疆安全的人文环境得到保护。

边疆民族问题篇作为边疆安全的专题研究,从多民族居边守边的事实出发,研究民族作为生物性、文化性和建构性三位统一体产生的问题对边疆安全的影响,旨在分析民族特征或属性在戍边中的特殊作用。

边疆安全研究是针对近年来对边疆安全产生越来越多威胁的问题所展开的研究,因此,无论是在研究概念的内涵、外延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处于探索之中。目前呈给读者的这本不成熟的著作,也只是一家之言,其中的不足和错误在所难免,敬请学界同人批评指正。

[1] 张世明:《拉铁摩尔及其相互边疆理论》,《史林》2011年第6期,第173页。边疆安全理论篇第一章边疆认识的时空变迁与“硬边疆”概念的界定

人类对边疆的认识经历了从领土到陆疆的一维边疆之形成,再从领海到海疆的二维边疆之演进,以及从领空到天疆的三维边疆之提升的总体过程,这一认识变迁是人们对国家所属时空范围的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本章在分析边疆时空的基础上,阐述由陆海空边疆构成的“硬边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第一节 领土、陆疆与一维边疆

一般来讲,国家出现后,人类便以国家为单位将地球表面划分成[1]不同的区域,“以此来标示各国所占据的地理范围”。因此,领土的概念是国家的产物,而“从古至今,世界上没有领土的国家是不存[2]在的”。于是,在领土之内出现了边疆的概念。但在国家诞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人类对于边疆的认识比较模糊。如古代四大文明古国虽然都兴起于大陆,且占据着一定范围的疆域,但这些文明古国的边疆大多不确定。这与上古时期的人口集散状况有关,即文明中心因其发达的经济、政治、文化而使多数人集中于此,因而在当时受到较多关注,而边疆地带则被忽略。就古代埃及而言,其文明主要分布于[3]尼罗河两岸狭长而充满生机的河谷地带,而这一地带因为尼罗河的[4]泛滥“有利于灌溉”使“沙漠变为沃土”,故其疆界也随河水泛滥而频繁变动。而孕育古代中国文明的夏商周等也主要集中于黄河中下游地区,这些国家也没有确定的边界。如周朝只是在模糊的“九州夷[5]裔”的范围内,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疆域始终没有详细的记载。后来的春秋五霸、战国七雄的疆界随彼此国力的强弱而不断扩大或缩减,四周则有“北狄、东夷、南蛮、西戎”居住,但关于它们之间的边界同样没有详细的记载,这当然与许多周边民族没有文字记载有关,但更多的是因为人类关注的是中心而不是边疆。起源于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之间的古代巴比伦文明在苏美尔人时代的前九百年间“没有出现统一的政权,而是由众多独立[6]的城邦点缀其间,其中最重要的有乌鲁克、乌尔和拉格什”。后来则遭受来自美索不达米亚的阿卡德人的进攻,直到阿摩利人建立的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统治时期,其边疆也只是标示出从波[7]斯湾到巴比伦的大致范围。可见其疆界一直处于频繁变动的过程中,因而也就没有确切的疆界记载。古代印度文明起源于印度河流域,不断向四周延伸,“西起南俾路支海滨的功特卡根——多尔,东至北方邦恒河——阎牟那河河间地上游的阿拉姆吉尔普尔,北自几乎紧靠喜马拉雅山下丘陵地带的鲁帕尔,南到纳尔马达河与塔普蒂河之间的[8]一条河吉姆河口的薄伽特拉弗”。这些看似确切的疆域界线也只是标出一片大致的区域。即使这样,这些区域也不断地遭受周边民族的侵犯。除此之外,四大文明古国之间的距离又是如此遥远。从全球范围来看,一个在非洲,三个在亚洲。亚洲的三个文明古国分别在西亚、南亚和东亚。正如有学者指出:“世界上的几个文明古国,看起来颇像几个小岛。在这些小岛四周,尽是蛮族形成之海。文明代表财富和舒适,野蛮代表饥饿和嫉妒。饥饿和嫉妒像海浪不断冲向小岛,小岛[9]虽筑有堤防,但一旦堤防破裂,小岛即被淹没。”由此可见,这些文明古国由于是当时人类文明的集大成者,因而成为周边民族与国家追逐的目标,其疆界因内部与外部力量的不断较量而伸缩,疆界自然频繁变动,记载也相对欠缺。除此之外,由于上古时期地球上适合人类生存的地方还很充足,人类人口数量相对较少,一旦文明中心国家与周边民族或国家发生冲突,还可以迁徙到地球其他可以生存的陆地上。因此,边疆的概念相对模糊。

随着人口的不断繁衍,生产及社会组织逐渐从亲属组织向地域组织和国家形态过渡,国家的数量也随之增多,地球上的大部分土地都被纳入国家或政权的范围,这就意味着不仅会出现国内边疆与中心区域的矛盾,而且会引发国与国边疆地区的矛盾和冲突。于是,边疆开始受到国家和政权的高度关注。中古时代的许多大帝国均因边疆冲突影响其国家稳定而对边疆领土给予高度重视,如在东亚兴起的大唐帝国、在中世纪长期存在的罗马帝国、在中东兴起的阿拉伯帝国均有较为明确的疆域。唐在开元、天宝年间的疆域“东至安东、西至安西、[10]南至日南、北至单于府”;罗马帝国在奥古斯丁统治时期的疆域则“西至大西洋边,北至莱茵河和多瑙河,东至幼发拉底河,南边则[11]直到阿拉伯和非洲的沙漠地带”;阿拉伯帝国在欧默尔王朝统治时期东至印度西北部,西至叙利亚和小亚细亚,南至埃及,北至中亚[12]阿姆河与锡尔河地区。但由于此时人类建立的国家多数集中于欧亚大陆,随着各国人口越来越多、文明发展与传播的范围越来越大,国与国之间边疆地区的矛盾代替了上古时代文明中心区的矛盾而成为影响国家安全与稳定的重大因素。在中古欧亚腹地的三大帝国的末期,边疆冲突波及统治中心,周边民族或国家的入侵成为这些帝国衰亡的重要原因。从这一时期的史料所记载的边疆来看,边疆就是指靠近国家边界的领土或疆域,这里的边疆主要指的是陆疆。阿拉伯帝国与唐帝国在中亚主要争夺的就是土地,罗马帝国与阿拉伯帝国在西亚也主要是对边疆土地进行追逐。从这一时期的中外游记中,也可以看出边疆或是陆地与海洋的自然交界处,或是陆地国与国之间的接壤地带。因此,陆疆是中古时期不断明确化且被普遍认可的边疆概念,很明显这是一种一维边疆——历史地理边疆的概念。

经过漫长的中古历史过程,集中了人类文明的亚欧非各洲繁衍的人口数量在定居、迁徙、冲突与和平的国家边疆演变进程中逐渐发展到了极限,因而发现新陆地便成为必然需要。在此仅以早在公元五世纪中叶的欧洲为例来说明当时欧洲人口拥挤的状况。“公元五世纪入侵罗马帝国的日耳曼部族中以哥特人为最重要。匈奴从东方攻打他们,[13]因此,他们遂被逐到西方。”欧洲各民族也随之西移,如“英吉利人入侵不列颠,使它变为英格兰;与此同时法兰克人的入侵使高卢变为法兰西,凡达尔人入侵西班牙,把他们的名字加给安达卢西亚”[14]。这使欧洲得以发展,15世纪时在人口迁移的层层浪潮中成为世界上最拥挤的陆地。新大陆的发现者哥伦布是欧洲人的事实恰恰说明欧洲人不得不寻找更多的土地来承载过多的人口。美洲、大洋洲的成功开发,使得拥挤的欧洲各国边疆危机得以缓解,如移入美洲的欧洲移民均来自英国、法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国家,他们在美洲首先建立殖民地,随后便逐渐建立殖民统治,结果不仅使欧洲各国过剩人口被吸收到新大陆,也将非洲的黑奴贩卖到美洲,更重要的是使欧洲聚集了工业革命所需要的资源。“他们绝大多数是劳动人民。居民中的黑人是以奴隶身份从非洲贩运来的。至于北美原来的居民印第安人,则在殖民地建立的过程中,有的被驱逐到西部山区不毛[15]之地,有的干脆被屠杀,他们的土地都被白人夺去。”澳大利亚也是首先由欧洲各国移民开发的陆地。有关澳大利亚的开发,《新全球史》这样记载:“直到1770年库克船长标出了澳大利亚东南海岸之后,欧洲人开始对澳大利亚有了强烈的兴趣。库克在博塔尼海湾(靠近现代悉尼)停留了一周,并报告说这一地区适宜居住。1788年,一个载有约一千名乘客的英国舰队到达悉尼,其中800人是罪犯,他们作为流放群体在澳大利亚建立起了第一批定居点。在半个世纪的时间里,澳大利亚只有几千欧洲人,其中大部分是放羊为生的罪犯。到19世纪30年代之前,自由定居者的人数始终没有超过流放罪犯。17世纪和18世纪的这些探险航行使得欧洲人和澳大利亚土著有过短暂的相遇,但是直到19世纪和20世纪,不断涌入的欧洲移民和定居者[16]才使澳大利亚和外部有了更直接的联系。”除此之外,我们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人类学的相关研究成果中也不难看出,美洲人、澳大利亚人与欧洲人在体质、语言、宗教、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密切联系。欧洲大陆转移了多余的人口,不仅使欧洲国家的边疆危机得以缓解,而且使欧洲各殖民国家能够享受殖民成果,从而为欧洲各殖民国日后的发达奠定基础。由此可见,美洲和大洋洲的开辟,使欧亚大陆的拥挤程度得以缓解。同时也说明,虽然人们对地球认识的深化与传统的历史视角相结合,但由于陆地仍然是适合人类生存的地域,当时无论传统国家还是新兴国家都仍旧以陆地为其疆域,因此,这一时期的边疆概念也依旧局限于陆疆的范围内。西方的殖民统治在美洲及其他地区维持了长达四个世纪后,遭到民族意识日益觉醒的殖民地人民的强烈反抗,随后各殖民地不断独立,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因为地球上也没有更多的适合人类居住的陆地可供开发,于是,为了争夺有限的领土及其他空间资源,一些国家之间的陆疆边界矛盾和冲突日益突出,最终导致两次世界大战爆发。而以国家为基本单位,对主权、领土、人口及政权的要求成为20世纪人类历史发展的主题。边疆成为国家主权、领土、人口及政权的集中体现,因而就成为边疆问题的核心。这时的边疆概念不仅指陆地边界,而且更关涉国家的主权、人口及政体,即从对边土的重视逐渐向对边防、边民、边政的重视转变。但对于大多数内陆国家来说,边疆仍以陆疆为基础,对于陆海相接的岛国来说,因为航海技术水平的限制,他们仍以岛上的陆地或大陆边缘为主要居住地,人类对边疆的认识因为人类对自然的认识与人类本身认识的局限而长期停留在历史地理的一维边疆(即陆疆)视野内。例如,“中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17]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国的岛屿”。这些陆地领土的边缘就构成了普通中国人的边疆概念。不仅如此,陆疆也是对边疆的传统认识。陆疆的一维边疆视界由此成为以后边疆发展演变的基础和参照。第二节 领海、海疆与二维边疆

人口数量并没有因为陆地的承载力有限而停止增长。为了养育不断增长的人口,人类从寻找食物向生产食物过渡,因此,生计方式逐渐从采集狩猎向农业、牧业、工业过渡,商业则贯穿始终。但因过多的人口过度地开发和使用农田与牧场,以及工业的发展以消耗地下不可再生资源为基础,陆地生态环境逐渐恶化。在古代沟通中西文明的大动脉所经过的主要地区,如埃及、中东、中亚、中国新疆、河西走廊、鄂尔多斯等地区都已经沙化。目前这些古代最主要的文明带已经变成人口相对较少的地区,有些地区早已成为无人区。原来的陆地边疆地区,即沿海或水资源充足的河流中下游地区却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首选之地。美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国土东北部和中北部的14个州紧临陆地东海岸和湖区,以只占其国土11.5%的面积集中了美国50%以上的人口,而这种区域框架早在19世纪中叶就已经形成。当然,不排除人类起源的文明地带因仍有充足的水资源而仍是国家政治、经济及文化中心的事实,如中国人口自古至今主要集中在黄河中下游、长江中下游及珠江中下游地区。随着人类活动不断向沿海地区发展,海洋与人类的关系日益密切,陆地与海洋交汇处使人们对天然边疆的认识逐渐改变。12世纪的意大利法学家阿佐(Azo)、14世纪的意大利法学家巴托拉斯(Bartolus)就曾“主张皇帝有权对海洋的公有性质加以限制,任何国家的君主都对沿海一定范围内的海域拥有[18]权利”。哥伦布开辟新航线和发现新大陆、郑和七次下西洋都是人类探索海洋的成功范例。17世纪以来,领海作为国际海洋法的一个重要概念也逐渐形成,它是指隶属于沿海国主权之下并扩及其陆地领土和内水之外连接的一带海域,也称为沿岸水、海水带、领水等[19]。但海洋如此辽阔,与海洋接壤的国家数量很多,如何确定各国的领海,就成为国际海洋问题。经过1930年海牙会议后,联合国于1958年召开第一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即《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其中《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一条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第二条规定“沿海国主权扩展于领海以上的空间及海床和[20]底土”。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又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中第三条对领海的宽度进行了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21]的界限为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后,以往宣布领海宽度大于12海里的多数国家,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领海宽度[22]的规定将其领海宽度变更为12海里。自此,从领海基线起算12海里宽度的海域便成为公认的领海范围。

由于领海基线不仅是沿海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外大陆架的起始线,而且也是计算一国合法海岸线长度、划分一国领海范围的重要依据。因此,领海基线的标准便成为划分领海的首要问题。领海基线是指沿海国家划定领海的一条起算线。以这条线为基准,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即为该沿海国的领海。国际海洋法专家认为,沿海国确定领海基线的规则应当统一。比如,在海岸平坦的地方应当[23]划出正常基线,一条直线基线的最大长度以不超过24海里为宜。但一般来说,确定领海基线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为正常基线法,另一种为直线基线法。正常基线法,又叫低潮基线法,是以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地图所标明的海岸低潮线为准确定领海基线的方法,就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岸边最远的那一条线为基线,再向外延伸至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该沿海国的领海。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海岸线不太曲折、沿海岛屿又不[24]多的沿海国。直线基线法是以在沿海国大陆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的某些点作为基点,用直线将各基点连接而成的折线为领海基线,以此作为基线的起点,向外延伸到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而领海线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该沿海国的领海。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海岸线异常曲折,并且在海岸边缘有一系列岛[25]屿、三角洲和高出海平面的永久设施或建筑的沿海国家。然而一些国家的领海基线不论其海岸平坦与否都以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并且基线线段的最大长度也超过甚至大大超过24海里。例如,日本1996年的《内阁法令》第206号标明了该国海岸和海岛共有194个领海基点,162条直线基线线段,计15组,其中大约72%的线段长度小于24海里。然而其余的28%,即46条线段在长度上超过了24海里,[26]其中有15条大于48海里,最长的一段为85.2海里,结果导致一些国家对联合国海洋法权威性的怀疑。但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能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来划分和确定自己的领海,即自领海基线起量至12海里宽度的海域为各国领海,并由此形成海疆的范围。

就中国而言,历史上重视陆地、轻视海洋的观念一直束缚着中国人对海洋的开发利用。但在陆地无法满足国民需要时,海洋就成为中国人不得不探索的领域。于是相关研究兴起,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就海疆史的研究而言,已取得了很多成果,有学者指出中国海疆史研究60年取得的成果有:“中国海疆史研究的范围至少包括三个方面:我国拥有主权的海域;我国拥有主权或管辖权的岛屿;沿我国主权海域的陆地部分,即海岸线部分。中国海疆史研究的学术范畴大体上包括历代海疆疆域史、历代海洋政策与海洋思想史、历代海防史、历代丝绸之路和海上贸易史等。其中以历代海疆疆域史所涉及的内容最为多样,不仅包括历代海疆疆域的通史性研究,而且包括南海、钓[27]鱼岛、海南、台湾、香港、澳门等专题性研究。”但可以看出,中国海疆的研究,远远不能解决中国海疆日益突出的问题,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和签署为中国这个海岸线很长的国家提供了使用、管理和维护邻近海域的依据。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28]政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声明表示运用直线基线划出领海基线。1992年2月25日,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该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接组成。1996年5月15日,中国首次向世界公布了从山东高角至海南岛西部峻壁角3200多公里长的大陆领海基点(49个)和西沙群岛领海基点(28个)。中国对外公布的领海基线全部采用了直线基线法来划定,即由外部界线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距离等于[29]12海里的线划出中国领海。“划出的大陆48条基线平均长度为36.1[30]海里(67.3公里),最长的一条达到121.7海里(226.6公里)。”具体来说,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为中国内水,向海一侧12海里为中国领海。由此可见,尽管《联合国海洋公约法》存在可操作性方面的缺陷,但它毕竟得到了多数国家的拥护。因此,自基线起12海里就成为各国海疆的标准。这样的海疆实践就为理论上海疆概念的形成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简单来说,即向海一侧12海里的海域就是海疆。

然而领海的划分并没有将各国的海洋事务限制在领海以内。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出台后,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以来,各国领海的范围由原来领海基线外12海里延伸到领海基线外200海里,并建立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这样对于沿海国家来说,就意味着海权的进一步拓展。在实践层面,这有利于沿海国家对海洋的利用、管理和维护。于是各国纷纷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原则,制定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以中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这是继1992年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之后的又一部具有涉外性质的、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国内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国可以拥有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宽的专属经济区和构成我国陆地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在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时,可延伸至200海[31]里。即中国领海面积由以前领海基线外12海里所辖的38万平方公[32]里延伸到由领海基线外200海里所辖的300万平方公里。具体来说,包括18000平方米的海岸线延伸200海里以内的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6500多个及其海水覆盖地带。中国的疆域由陆疆面积960万平方公里和海疆面积300万平方公里组成,国土面积由通常所认定的960万平方公里增至1260万平方公里,对此,研究海洋及其国际关系的专家却有不同意见。一些专家认为,海疆只是由内水和领海组成的,不能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原因是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国际法只规定了濒海国家在这些海域的部分海权。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六条就对专属经济区有这样的规定:“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33]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有关沿海国对于大陆架权利的规定则是:“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34]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因此,这里所讲的“行使主权权利”仅指在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等方面,即说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只是部分而已。当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与公海又不相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确立了公海自由的原则,即“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35]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并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36]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因此,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是领海与公海的中间和过渡海域,领海则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的一带海[37]域,称为领海”。也就是说,沿海国家的主权及于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洋一侧延伸12海里的海域就是海疆。

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涉海国家所认可,因此,领海基线外200海里内由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四部分组成的海水流域就成为全球沿海国家在陆地资源不能满足其国民需要时必然的探索之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虽然只有部分主权,却是沿海国家未来发展的空间,它实际上已经成为沿海国家海疆的范围,当然也就构成了学术概念海疆的基本内容。除此之外,由于海疆是国家陆地边疆不能满足过多的人口压力的自然延伸,延伸的结果则是海水的流动和陆地的相对静止形成了疆域的二维空间,海疆的地理空间与陆疆的历史空间也形成了视野上的二维空间,因此,海疆就成为人类活动空间拓展和认识飞跃的表现,海疆与陆疆一起构成了人类边疆的二维空间。第三节 领空、天疆与三维边疆

天疆概念的出现是人类对边疆认识的又一次飞跃。在一维陆疆或二维海疆的边疆概念中,人类对边疆的认识视角从陆地延伸到海洋,从静止视角进入动态视角,由陆地视角扩展到海洋视角。由于地球面积辽阔,普通人仍然没有脱离陆疆和海疆组成的平面边疆,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就生活在没有天空的平面背景中。环绕地球的宇宙空间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立体空间,它给予人类氧气、阳光等多种资源与立体生活以及向高空发展的空间。可限于技术水平,人类在生存和发展的漫长历史中虽然一直享用这一空间所提供的资源,却未能取得关于这一空间深层次的、本质性的认识。现在,随着人类空间科学技术不断翻新,人类对天空的探索进入崭新的阶段。

人类空间视野最先扩大得益于航空技术和航空服务业的发展与完善。因为航空业的发展离不开对开通国际航线的国家之间领空主权的尊重和使用,天疆的概念由此产生。但在谈及天疆以前,首先必须梳理领空的概念,因为它是天疆概念产生的基础。一般而言,“领空,是指一国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及其与之相垂直的一定高[38]度的上部空间,是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但这一概念缺乏对与一国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相垂直的一定高度的上部空间的具体高度的规定,这就导致了领空问题的产生。虽然主权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别国不得侵犯,但进入多少高度以内的区域才算领空被侵犯却没有具体规定,有时候领空是否被侵犯连航空专家也不知道。例如,“1992年9月,美国两架飞机未经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允许,在其2万米高空为加勒比地区救灾项目执行摄影任务。限于技术问题,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根本不知道,当然也没有任何表示。直到飞机因恶劣天气而跌到200米高度、地面听到飞机响声时,[39]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才向美国政府提出抗议”。从此次航空事件中可以看出,领空高度是界定领空被侵犯的关键。能够达到侵犯别国领空却不能被发现的国家只有那些掌握空间和太空技术的国家。如今人造卫星、宇宙飞船可以经过许多国家上空而在更高的太空领域活动,领空随即被分为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一些人认为,空气空间属于领空范围,外层空间则是公共空间。但对于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界限,“一般认为,飞机能飞到的极限高度应算在领空高度之内。至于这个高度再往上还算不算领空,似乎得等到有新的航空器问世才能确定。但不管各国怎么规定,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一个国家的航空器如[40]果让人家发现了,就要被指控为侵犯主权”。有鉴于此,一国飞机能够飞行的最大高度就是该国的领空范围,也就是天疆的范围。世界各国也以此为指导,进行以国为基础的空间合作与交流。如欧盟通过一系列致力于航空运输自由化的政策和方案建立起区域内部航空运输管理体制,它们逐步取代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协定,在成员国之间开放领空。欧盟委员会则被授权与第三国谈判“水平协定”,以此来保[41]证对外航空运输协定与欧盟法律的一致性。2007年4月30日,欧盟与美国签署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开放天空协定”,在航空运输的市场准入和航空公司的投资等方面实现了自由化,欧盟将在全球范围内[42]推广“开放天空协定”模式。发展中国家也随着航空业的逐步发展对领空给予重视和使用,从地面到飞机飞行的最大高度的上空范围成为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衡量天疆的尺度,于是领空与天疆概念重合。但天疆概念并没有停留在目前领空高度所界定的范围内,而是随着人造卫星越过领空向更高的太空进发而不断得到扩展。太空又称“宇宙空间”或“外层空间”,它是指一国领空以上的空间,由于国家领空高度的上限至今尚无国际公约规定,因此,外层空间尚无确切的[43]定义和范围。但从“高边疆”战略提出的空间范围以及未来对外层空间争夺的重点来看,外层空间主要指环绕地球的宇宙空间,又称外空或太空,是相对于地球天空中大气层之外的虚空区域,通常用来[44]与领空相区别,其大致范围在领空高度至2000公里高空。天疆只是指一个国家能够实际控制的空间范围。美国战略家丹尼尔·奥·格雷厄姆提出了“高边疆”理论,“高边疆”理论认为:国家的边疆不仅包括一个国家独享的地理边疆(“硬边疆”),还包括各个国家共享的战略边疆(“软边疆”)。谁的实力越强,谁的战略边疆就越大于地理[45]边疆,反之,战略边疆越小于地理边疆,即高边疆是指国家战略和利益的延伸。但本书在此仅探讨外层空间是否属于天疆的问题。

虽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因掌握太空尖端技术而可以使用外层空间为自己国家谋利益,但外层空间应为全人类所共有是人类共同的愿望。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员会”)了解这种愿望。它先后草拟了5项有关外空的国际条约,即《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66,简称《外层空间条约》)、《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1967)、《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1971)、《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1974)和《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1979)[46]。其中《外层空间条约》是国际空间法的基础,号称“空间宪法”,规定了从事航天活动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遵守国际法原则;限制军事化原则;营救宇航员原则;国际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限制军事化原则;对空间物体及其所载人员的所有权和管辖权原则;空间物体登记原则;保护空间环境原则和[47]国际合作原则。”这就为全球爱好和平的国家在外空委员会宗旨的基础上和平使用外层空间奠定了法律基础。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也强调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应在维护外空用于和平目的这一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国际合作,维持对外空的和平利用”[48]。目前随着空间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制定有关外层空间活动的国内法的必要性日益增强。外层空间国内立法的体例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确立外层空间活动基本法律制度的全面、统一的立法;二是规定外层空间活动管理机构或直接从事外空活动专门机构及其权限的特别立法;三是调整特定外层空间活动某些具体事项的专门法律;四是专为实施有关国际空间条约义务所设的国内立法。外层空间国内立法的[49]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管理、许可、登记、保护、责任和促进。因此,随着制定外层空间国际法律条件的日益成熟,外层空间有望成为全世界各国的公共空间。

至于外层空间与国家天疆的关系,“尽管有些学者曾经提出领空无限的主张,但由于地球的自转和公转,以及整个太阳系的运动,认为国家主权无限制地延伸到宇宙中去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对外空的探测和利用以及数以千计的人造卫星不断地在围绕地球的轨道上运行的事实,表明外层空间依其性质是难以成为国家主权控制的对象的。196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在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的宣言》,确定了外层空间供一切国家自由探测和使用,以及不[50]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这两条原则”。这就表明,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公共空间,国家的天疆范围应该在飞机飞行最大高度的范围内。但随着能够飞得更高的飞行器的出现,国家天疆或空疆再次受到威胁。如2010年4月24日美国在佛罗里达航天中心发射的X-37B“空间战机”,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空间之间(指大气层和外层空间)可以往返。二是高超音速,据说X-37B的速度能达到音速的10~20倍,而世界上现役最快的飞机,即美国的SR71、黑鸟,还有俄罗斯的米格-25都是音速的3倍。三是它的发动机和原来的完全不一样,环地球一圈是4万公里,这个飞行器几跳就把地球转完了,几个点都可以到达,故俄罗斯将其定义为“未来太空战斗机的雏形”。如果这种空间战机投入使用并成为全球各国竞相学习的对象,那么国家天疆或空疆安全就面临全新的挑战和威胁。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天疆范围的认识因国家不同而不同。发达国家因拥有太空探索技术而主张深入外层空间,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因太空探索技术欠缺而多数主张飞机飞行的极限高度为一国天疆的界限。

与陆疆、海疆概念相比,天疆的对象是天空,是空间距离上的近与远,由于大多数国家所掌握的空间技术限于从领空高度至2000公里高空,因此,我们认为这是大多数国家能够掌控或在未来能够掌控的太空范围,因而它实际上就构成了天疆的范畴。除此之外,如果没有陆疆、海疆两个概念做参照,天疆便无法存在,因为天疆是依据各个国家的陆疆和海疆而制定的边界相对模糊的空间边疆。因此,天疆只有以陆疆、海疆为基础才能产生,并构成人类生存的三维边疆。第四节 “硬边疆”概念的界定与适用

从人类对边疆时空的认识变迁轨迹中可以看出,陆疆的概念在美洲、大洋洲被发现后得到拓展,海疆概念则从领海向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距领海基线200海里的海洋延伸;天疆概念则从飞机飞行最大高度的领空向外层空间2000公里高空的扩展中内涵更加丰富。从目前讨论的结果来看,对于边疆是由陆疆、海疆和天疆组成的说法已经得到普遍认同。但对于陆疆、海疆和天疆的范围,则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各国现在实际的陆疆边界、从海岸基线量线向海洋一侧延伸12公里的领海、从地面到飞机飞行最大高度的领空就是一国边疆的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各国现在实际的陆疆及其利益延伸地带,从海岸基线算起包括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四部分的200平方公里的海域,从地面到大气空间并延伸到外层空间的2000公里的太空都属于一个国家的边疆范围。从全球各国对疆域的实际把握能力来看,发达国家因掌握更高的科学技术而具备了开发利用各种空间,特别是海洋和外层空间的更多的能力,因此,它们比较主张后一种说法,相反,发展中国家则限于技术水平而坚持维护前一种说法。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国家边疆的规定也在逐渐改进。例如,“二战结束以前的领土概念与冷战期间国际法认定的领土概念有所区别。1944年12月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第一、二条表明,当时世界各国对领土已经达成某些共识,即包括一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领陆、领水,并对其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二战之后,国际法明确规定,国家领土是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空间部分,也就是指主权国管辖之下的全部国家疆域,[51]由领陆、领海、领空和领底土(底层领土)组成”。这从国际事务管理的层面为解决边疆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章认为,人类边疆观念从一维陆疆向二维海疆和三维天疆拓展是人类认识自然的必然结果。人类的边疆概念就像人本身一样,需要由长度、宽度和高度组成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只有这样,人类的国家边疆才能在动态的时空转化和变迁中走向未来。因此,边疆就是以历史、民族、国家为基础并由陆疆、海疆和天疆组成的立体空间。它的实际范围就包括各国边界和由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四部分组成的共计200海里的海域与从地面到飞机飞行最大高度并延伸到外层空间的2000公里的天疆。我们认为这种对边疆,特别是对海疆和天疆的认识与划分是较为公正可行的。对于边疆的这种认识虽然会随着科技发展进一步在陆、海、天三维空间延伸,但总是有一定的范围和界限。有学者以美国将军事目的和非军事目的结合起来对外层空间开发利用的霸权战略为基础提出了“高边疆”理论,对此我们持怀疑态度。因为“高边疆”理论的提出者只是从美国的国家战略目标出发,本质是以其太空技术为支撑,为实施美国的全球战略而服务的。此外,由于地球外空间与陆地和海洋是截然不同的,其广袤和无限也使得人类难以支配和把握,因而也没有形成对天疆的统一认识,但围绕地球外围的领空及延伸至2000公里的外层空间则是人类在不远的将来可以把握的天疆。因此,天疆不仅体现了边疆的三维视角,更是边疆的立体范围与外延。边疆是以国家为基础,由陆疆、海疆和天疆三位一体的疆域边缘地带组成的实体边疆。其中陆疆是海疆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与唯一参照对象,海疆和陆疆一起又成为天疆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与前提,海疆和天疆则是陆疆的进一步延伸和拓展。三者相对固定的边界范围和人类对三维空间边疆的依赖性,使其名副其实地构成了国家边疆的外壳,并保护在外壳内生存的民众。因此,它就是名副其实的“硬边疆”。

从内涵来说,在国家边界地区居住的不同民族的人民,则是边疆的核心内容。因为没有民众居住的国家边疆无所谓边疆,边疆相对于中心而言,是保护国家人民利益不受侵犯的屏障,因此,边疆各族人民不仅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更是国家边疆的守卫者。各族民众与边疆的关系、边疆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边疆各民族关系及邻国关系等就自然构成边疆内涵的基本内容。它们与陆海天三维边界一起构成了以国家为单位的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主要形式,并形成与国家中心区相联系的实体边疆。

[1] 董欣洁:《冷战期间西方边疆理论的发展》,《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第2期,第28页。

[2] 于焱平:《中国的海洋国土》,海洋出版社,1998,第79页。

[3] H-A Frankfort,John A.Wilson,Thorkild Jacobsen,The Intellectual Adventure of Ancient Man,Chicago and London,1977,p.37.

[4] 〔美〕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卷1),东方出版社,1999,第149页。

[5] 参见《诗经·小雅·北山》,转引自李学勤主编《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形成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第534~535页。

[6] 〔美〕菲利普·李·拉尔夫、罗伯特·E.勒纳等:《世界文明史》,赵丰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第43~44页。

[7] 晋汶:《失落的古巴比伦文明》,《文物世界》2003年第3期,第76~77页。

[8] 〔澳〕 A.L.巴沙姆主编《印度文化史》,商务印书馆,1997,第12页。

[9] 〔美〕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卷1),东方出版社,1999,第167页。

[10] 《新唐书·地理志》,中华书局,1975,第960页。

[11] 〔英〕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上),黄宜思、黄雨石译,商务印书馆,1997,第20页。

[12] 〔英〕威廉·穆尔:《阿拉伯帝国》,周术情、吴彦、李婧等译,青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65~143页。

[13]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第451页。

[14]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第450页。

[15] 刘祚昌、光仁洪、韩承文主编《世界通史》(近代卷上),人民出版社,1997,第137页。

[16] 〔美〕杰里·本特利、赫伯特·齐格勒:《新全球史——文明的传承与交流》(下),魏风英、张颖、白玉广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728~729页。

[17] 梁淑英:《中国领海制度》,《政治论坛》1994年第3期,第72页。

[18] 刘中民:《领海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国际关系分析》,《太平洋学报》2008年第3期,第18页。

[19] 梁淑英:《中国领海制度》,《政治论坛》1994年第3期,第70页。

[20] 国家海洋局政策研究室编《国际海域划界条约集》,海洋出版社,1989,第3页。

[21] 何学武、李令华:《我国及周边海洋国家领海基点和基线的基本状况》,《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6页。

[22] 刘中民:《领海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国际关系分析》,《太平洋学报》2008年第3期,第24页。

[23] 何学武、李令华:《我国及周边海洋国家领海基点和基线的基本状况》,《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6页。

[24] 郑重:《中国的领海与海疆》,《中国民兵》1999年第3期,第32页。

[25] 郑重:《中国的领海与海疆》,《中国民兵》1999年第3期,第32页。

[26] 何学武、李令华:《我国及周边海洋国家领海基点和基线的基本状况》,《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6~7页。

[27] 李国强:《中国海疆史研究60年》,《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9年第3期,第50页。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三、四、五、十二条》,《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1年第4期,第6页。

[29] 梁淑英:《中国领海制度》,《政治论坛》1994年第3期,第72页。

[30] 何学武、李令华:《我国及周边海洋国家领海基点和基线的基本状况》,《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14页。

[31] 李文渭:《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与领海、国土不同》,《海洋科学》2000年第8期,第54页。

[32] 张耀光、董丽晶、李春平:《发展中国海疆地理研究》,《辽宁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年第4期,第416~418页。

[33] 王铁崖、田如萱主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95,第314页。

[3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汉英)》,海洋出版社,1996,第40页。

[35] 黄金祺:《外交文书教程》(下),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第899页。

[36] 王铁崖、田如萱主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95,第292~293页。

[37] 李文渭:《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与领海、国土不同》,《海洋科学》2000年第8期,第54页。

[38] 张东岭:《祖国的领土、领海、领空》,《国防》1999年第9期,第21页。

[39] 《领空到底有多高》,《国防》1995年第2期,第47页。

[40] 《领空到底有多高》,《国防》1995年第2期,第47页。

[41] 黄涧秋:《“开放天空”——欧盟航空运输管理体制的自由化》,《欧洲研究》2009年第2期,第61页。

[42] 参见LCAO,“Manual on the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Doc. 9626,2004,at 2. 2-2。“开放天空协定”(Open Skies Agreements)是对某一类型的航空运输协定的通称,最早起源于美国在1944年芝加哥会议提出的“空中自由”政策主张,它代表了国际航空运输政策自由化的货币和发展阶段,一般来说,“开放天空协定”的共同特征是缔约国对国际航空运输的市场准入、运力、运价等航空营运权的基本要素加以限制。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官方解释,“开放天空协定”主要依靠为实现航空服务目标的可持续性市场竞争的规则体系,它排除了各国政府对准入权、运力、运价的预先管理。

[43] 美国战略家丹尼尔·奥·格雷厄姆认为:“在整个人类历史上,凡是能够最有效地从人类活动的一个领域迈向另一个领域的国家,都取得了巨大的战略优势。”为此他率先提出了新的战略空间领域——高边疆。它既是未来经济、科技的高地,也是新的战略空间的高地。参见丹尼尔·奥·格雷厄姆《高边疆——新的国家战略》,军事科学出版社,1988,第5页。

[44] 俞晓萍、黄润、于华友:《从高边疆战略看未来外层空间的争夺》,《乐山师专学报》1995年第2期,第18页。

[45] 李伟:《对军事影响与日俱增的“高边疆”理论》,《中国国情国力》2003年第4期,第42页。

[46] 贺其治:《外层空间法》,法律出版社,1992,第33~38页。

[47] 赵海峰主编《空间法评论》,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第100页。

[48] 仪名海、蒋辉:《中国外层空间外交战略目标与策略》,《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32页。

[49] 李滨:《外层空间国内立法的趋势及中国的立法选择》,《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第47页。

[50] “中国大百科全书”编辑部编《中国大百科全书》(精华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第4069页。

[51] 董欣洁:《冷战期间西方边疆理论的发展》,《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第2期,第25页。第二章国家利益的延伸与“软边疆”概念的发展

随着经济科技全球化,以国家陆疆、海疆、空疆三位一体的“硬边疆”为范围的国家利益受到挑战,利益边疆、政治边疆、文化边疆、经济边疆、信息边疆、战略边疆等边疆新概念纷纷出现。本章从全球化时代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延伸或内缩国家“硬边疆”的国家利益入手,探索波动于国家地理边疆内外的无形边疆——“软边疆”的表现形式和内容。第一节 国家利益波动与“硬边疆”的局限

由陆疆、海疆和天疆组成的边疆是国家的实体边疆,即“硬边疆”。但这只是边疆的一部分,因为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种种契约建立的陆疆、海疆和天疆交界地带就是为了保证相邻国家边疆地带人的安全。如果没有人在边疆地带居住、生产与生活,“硬边疆”的存在就没有意义。因此,一国之内的边疆人民与国家政权及国家利益是边疆中最重要的因素。而这些因素对国家边疆由陆疆、海疆和空疆构成的“硬边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挑战的动力来自科技与经济全球化。

科学技术的革新带来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交流与合作,与此同时也对以实体边疆为范畴的国家——这种经过历史与传统考验的人类共同体形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以蒸汽机发明为代表的第一次科技浪潮拉近了国家中心与边疆的距离,也缩小了国家与国家交流和合作的空间。以电气为代表的第二次科技浪潮,不仅推动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与发展,而且“在全球范围内围绕大工业实现了国际分工,形成了世界经济,密切了各国关系,导致国家间的利益相互交织,[1]使国际政治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以原子能和电子计算机的发明及广泛应用为主要内容的第三次科技浪潮,把世界上每一个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连接在一起,加深了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的关系,促进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政治多元化,从而使以实体边疆为标志的国家边界开始模糊。但科技革命浪潮不仅仅停留于此,目前正在兴起的以人造卫星为代表的空间科技的发展,给人类生活带来的变化将对人类以地球为范围划分的国家及国家边疆提出全新的挑战。“70年代,美苏在航天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方面,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航天活动的规模不断扩大。大量的军用、民用卫星和宇宙飞船进入太空,水星、火星、土星探测活动顺利进行;小型实验载人空间站和可重复使用的航天飞机的研制发射相继成功,美苏开始筹划在太空建立永久性空间站,为人类在太空的居留、生活、行动、工作创造必要的设施和环境。人类对太空的探测活动,逐步从探索实验阶段过渡到实际应用阶段。人类航天活动的发展,意味着人类未来完全有能力把太空作为新的活动领域[2]和战略空间。”这样的科技革命不仅突破了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范围,而且深入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生活当中,促使人类传统的地球、国家及国家边疆概念产生革命性的改变。比如,宇宙间是否还有与地球相似的行星和生活在其中的其他智能生物?如果有,那么地球上过多的人口是否可以移居到其他行星上?如果能够移居到其他行星上,那么地球人的生存共同体国家及国家相应的边疆将发生颠覆性的改变。与此同时,对日益全球化的地球人来说,全球化带来的种种问题也需要全球合作。“目前的全球公共问题主要包括:恐怖主义、环境污染(卫生安全)、跨国犯罪和贩毒、大规模杀伤武[3]器扩散、人口和难民问题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实现跨越国家边疆的合作。这就意味着地球上的国家的实体边疆受到挑战,涉及边疆的种种问题也呈现着复杂性、国际性、长期性的特点,结果则是地球作为宇宙星球之一的内部边界逐渐模糊,一系列为解决全球化问题而出现的新边疆概念纷纷出现。

以科技全球化为基础的经济全球化以更快的速度瓦解着现有国家的“硬边疆”。在自然经济社会时期,各国政治活动因经济生活的自给自足性而保持相对封闭,边疆也相对固定。随着自然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冲击,国家疆界开始受到挑战。但与历史上任何时期的经济交流与合作相比,近两个世纪以来的科技革命带来的经济全球化对国界和疆域的冲击最为猛烈,仅“在20世纪90年代,全球跨国公司的数目已经达到3万至7万家,控制了分布在世界各地的2016万家分公司。世界银行1992年的报告指出:世界上35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之[4]间的业务,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占到全球贸易的40%”。经济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经济活动跨国界进行是由资本的内在扩张特征决定的。因为“资本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是以全球为着眼点的”[5],国家边疆在政治上的重要性就不得不服从于经济规律的要求。结果,“当代国际资本的高度流动性、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展,使得国家间共同利益相互扩展和延伸。在一国疆域内,必然也会有他国利益的客观存在,国际利益呈现出交融化的趋势。全球相互依赖的增强推动[6]了国家间追求‘绝对利益’共识的强化”。于是实体边疆及其相应的概念、理论便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及统一化而快速剧烈变化。

由于科技经济全球化的方向掌握在拥有高新科技和雄厚资本的发达国家手中,超出国界的利益需要使种种新边疆概念和理论的发起者和倡导者仍为发达国家。众所周知,西方国家在殖民地时代依靠“先[7]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等传统领土变更方式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法、美、日等国先后召开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确立凡尔赛-华盛顿体系。这个体系是美、英、法三国首脑“决定着哪些国家将存在,哪些将不存在,将创造哪些新的国家,它们的边界应如何划分,谁将统治它们,以及中东和世界其[8]他地区在战胜国之间应如何分配”的大国控制全球的政治体系,由此为不满意这个体系的德、意、日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埋下了种子。德、意、日发动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力图摧毁凡尔赛-华盛顿体系,重建由它们主导的世界秩序。在反法西斯战争中,各国人民为实现民族解放而战斗,英、苏、美等大国则酝酿着战后新的国际体系,即雅尔塔体系。该体系是在德黑兰会议、雅尔塔会议、波茨坦会议上,通过一系列条约、宣言和秘密协定构建的。该体系既顾及反法西斯各国的一些共同要求,又反映了苏、美、英三个大国的意志和利益,有时[9]甚至牺牲他国的利益以达成妥协”,比如中国。这说明近代以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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