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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8 11: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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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哈书菊,于锐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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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制度精解

民事诉讼制度精解试读:

前言

作为本科及研究生教学的授课教师,多年来我们一直在积极探索着学习民事诉讼制度的最佳途径,试图在教学过程中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有效衔接,本书的写作即缘于这样一种探索或尝试。我们通过“图表解析”、“知识点详解”、“历年真题”三位一体的结构安排,较为全面而细致地阐释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并将民事诉讼的重点和难点内容通过简明直观的知识点图表、记忆口诀、程序流程图等方式鲜明地呈现给读者,使读者们能够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民事诉讼制度,更加有效地梳理、记忆民事诉讼制度的重点、难点和考点。此外,“图表解析”部分还特别增加了清晰的法条索引,并在每章之后附有完整的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力求提高读者们的学习效率。

近年来,司法改革日益深化,为了切实回应民事司法实践领域的客观需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几次修订。相较于2007年的局部修订, 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分别从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和主要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修正。2015年2月4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以552条的巨幅篇章对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与程序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民诉解释》不仅对原有司法解释进行了大幅度的实质性修改,并新增了许多内容。如何理解并掌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是广大法科学生面临的重要问题。本书的体系安排和基本内容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相契合,特别是“历年真题”中的部分题目,作者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解释》的最新内容,针对原有的司法考试试题答案作出了详尽的修正与解析。为了满足复习司法考试的读者们的需求,本书主要采用诉讼法学界的通说,不拘泥于理论介绍的面面俱到,力求重点突出、深入浅出地阐释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内容。本书凝结着作者多年来教学探索的精华,体系完整、脉络清晰、简洁明快、可读性强,不仅适用于法学专业的本科生,也适用于法律硕士研究生、自学考试或远程教学的学生们阅读。

本书获得了黑龙江大学“十二五”规划教材项目的资助。在撰写过程中,袁红、曹熹、陈玲玲、张淇等同学在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排版校对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在此致以谢意。由于作者能力有限,诚恳地欢迎读者批评指正。哈书菊 于锐2015年10月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图表解析】一、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人身财产(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二)民事诉讼的特点二、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知识点详解】一、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1.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解决方式(1)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主要依靠自身或者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主要包括调解和仲裁。(3)公力救济。公力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司法救济在民事领域的表现形式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最具权威和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其程序规范性最强。(二)民事诉讼的特点(1)公权性。民事诉讼主要依靠国家公权力为后盾来解决纠纷。(2)强制性。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过程和结果具有强制性。(3)程序性。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二、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如下:

1.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发生效力,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作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人,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包括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惯例或我国的有关规定,其民事案件应受到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其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时,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3.对事的效力

通常情况下,只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主管范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空间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中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

第3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4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二章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图表解析】※【知识点详解】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1)诉讼权利有相同,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很多权利都是相同的,如提供证据、参与庭审的权利等。(2)诉讼权利对应,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其诉讼地位不同而无法相同时,其诉讼权利应处于相对应的状态,如原告的起诉权和被告的应诉答辩权等。(二)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1)法院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2)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作出裁判时将双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一)同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二)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三、独立审判原则(1)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四、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一)自愿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以及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实现,强调主观意思是自愿的。(二)合法原则的主要内容是,调解的程序应当合法,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五、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始终,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整个过程,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但是,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特殊程序中,以及法院的强制执行过程中不适用辩论原则。(2)辩论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除了当事人在庭审的法庭辩论阶段所进行的言辞辩论外,当事人的起诉状和答辩状等也是书面行使辩论权的体现。(3)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4)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六、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一)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

1.禁止恶意诉讼

要求当事人不得主观上恶意提起无根据的民事诉讼或利用诉讼、调解、执行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禁止矛盾行为

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不允许实施前后矛盾的行为。

3.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要求当事人不得违背诉讼权利设置的目的,借行使诉讼权利之名,以达到拖延诉讼等目的,损害国家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4.真实义务

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作真实的陈述,禁止当事人虚假陈述。

5.诉讼上的权利失效

它是指一方当事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并因此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法院可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确认该权利失效或称为“失权”。(二)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

主要是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防止秘密裁判以及滥用自由裁量权。例如,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强调“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和作出该判决及裁定的理由,即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与诉讼代理人的适用

例如证人应当亲自出庭作证,不得作伪证;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和超越代理权限等。七、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也称处分权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1)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经过特别授权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2)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具体而言,可以表现为下面几种形式:

①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启动由当事人决定。

②当事人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司法权保护的范围和方法。

③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申请撤诉,终结诉讼程序;被告可以反诉,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④诉讼中,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

⑤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⑥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和解。

⑦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提起上诉、对生效裁判是否申请再审以及是否申请强制执行。(3)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除了一审、二审、再审等审判程序之外,执行程序同样适用处分原则,如“执行和解”制度即体现了处分原则在执行中的适用。(4)处分权不是绝对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5)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八、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013年《民事诉讼法》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权利,由民事审判阶段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一)监督对象

主要是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二)监督的方式

1.抗诉

生效裁判和调解书:(《民事诉讼法》第208条)。

2.检察建议(1)生效裁判和调解书。(2)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针对再审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3)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235条)。(三)监督的手段

因检察建议或抗诉需要,可以向案外人或当事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九、支持起诉原则(1)支持主体: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自然人。(2)被支持主体: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3)适用情形: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相关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

第5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6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8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9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12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13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14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15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08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235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二节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F39~42】※【图表解析】

提示:

1.合议制度:必须3人以上单数审判人员(审判员≈陪审员、同等权利)

2.人民陪审员:只能适用于一审,包括发回重审、再审;适用的法院级别无限制

3.另行组成合议庭:同一个人不能两次审理同一个案件;可以有陪审员

4.法院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F94※【知识点详解】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一)合议庭的组成:3人以上单数,1人担任审判长(1)一审程序或按一审普通程序(如发回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陪审员,陪审员适用的法院级别无限制,但审级有限制,即二审程序中不能有陪审员。(2)二审或按二审程序(如按二审程序再审)审理的案件不能有陪审员。(3)再审案件必须组合议庭,不能独任。

①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②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③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④同一个人不能两次审理同一个案件,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又进入二审程序的,原二审程序中的会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此限。(4)特别程序中,通常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但重大疑难的案件或选民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注意:在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中,即使在组成合议庭的情形下,也不得有陪审员参加。(5)法院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二)活动原则

陪审员的权利相当于审判员的权利,少数服从多数,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提交审委会讨论,不同意见记入笔录。二、回避制度※【图表解析】

回避制度【F44~47】:证人不适用回避(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知识点详解】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某一案件审理或者与审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一)适用对象(主要有8类人)

①审判员;②陪审员;③书记员;④执行人员;⑤翻译人员;⑥鉴定人;⑦勘验人;⑧检察人员。

注意:证人不适用回避(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二)申请回避的原因(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三)回避的申请时间(1)开始审理时提出;(2)回避的事由是在开始审理后得知的,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3)对于检察监督程序中申请回避: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决定前。(四)回避的方式(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书面/口头;(3)指令回避。(五)回避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长的回避,院长决定;(3)审判人员(含执行员、书记员)的回避,院长决定;(4)其他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审判长决定。(六)回避的效力(1)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至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之外(如应当立即对标的物进行财产保全措施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原则上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2)法院决定回避的,被申请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恢复案件的审理职务或参加案件的有关诉讼活动。(3)当事人对决定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三、公开审判制度※【图表解析】

例外:※【知识点详解】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除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的制度。(一)公开审判的内容

公开既包括向群众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开。向群众公开,是指群众可以旁听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审理进行报道,向社会披露案件。(二)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1)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2)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3)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三)不能公开质证的证据(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四)公开宣判(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2)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内容的除外。四、两审终审制度※【图表解析】

两审终审制度:两级审,不是两次审※【知识点详解】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一)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3)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上诉的裁定。(4)调解书。注意: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均不得上诉,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机构制作的调解书不能获得此效力。(5)小额诉讼程序案件。(6)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中,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7)过期未上诉的案件。(二)可以上诉的裁定

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上级法院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裁定,但是针对小额诉讼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得上诉。※【相关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

第10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39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40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41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42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43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4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45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46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47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97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134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148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154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155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162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169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178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223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46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103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146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278条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279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430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454条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9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历年真题】

1.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3-82)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答案】BD【解析】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审判程序的整个过程,不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因此,A项错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就是在行使其辩论权。因此,B项正确。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在履行作证义务,而非是在行使辩论权。因此,C项错误。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对质,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的争议问题,也就没有辩论原则适用的余地。因此,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D项正确。

2.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3-38)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此是处分原则的体现,而非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选项B错误,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此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而非处分原则的体现。选项C错误,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对等原则的体现,而非同等原则的体现。选项D正确,此规定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3.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38)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本题中,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利息问题进行裁判,实际上是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因此B选项正确。

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3-37)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A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40条的规定,B项内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C选项错误。特别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D选项正确。

5.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3-37)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选项A、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选项C正确。翻译人员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6条中规定的“其他人员”,因此选项D错误。

6.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信息。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3-36)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48条的规定,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7.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36)

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

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行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

D.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答案】C【解析】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相同,故A项说法错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因此B项说法错误。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都是辩论原则的体现,故C项说法正确。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原则只适用于审判程序中,并不包括执行程序,故D项说法错误。

8.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2008-3-49)

A.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违反了辩论原则

C.违反了合议制度

D.违反了回避制度【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选项B正确,根据题意,并没有信息表示A县法院违反了A、C、D三项所涉及的原则及制度。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9.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2014-3-35)

A.检察监督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答案】C【解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括义务平等也包括权利平等,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10.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2014-3-37)

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

C.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答案】C;【解析】A选项属于当事人恶意制造诉讼状态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B选项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D选项属于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11.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3-36)

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至47条第规定,A项正确,其余选项错误。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主管※【知识点详解】一、主管的概念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即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二、主管的范围(一)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案件

包括争议性案件和非争议性案件。如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婚姻、收养、继承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继承、收养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二)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劳动仲裁(如不服,通常可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条)。(三)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或裁或审原则

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相关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

第124条第(二)项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法》

第26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5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管辖概述※【图表解析】※【知识点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确定管辖的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的原则主要有如下几项: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二、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以起诉时为标准,法院的管辖权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1)级别管辖恒定,是指级别管辖按照起诉时的标的额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化,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规定的除外。(2)地域管辖恒定,是指地域管辖按照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中据以确定地域管辖的因素变动而变动。例如,被告住所地或者行政区划等发生变更时,案件仍由最初受理诉讼的法院管辖。三、管辖的分类(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专门对管辖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将民事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二)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1)依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人民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依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第三节级别管辖※【图表解析】※【知识点详解】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1)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一)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二)重大的涉外案件(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都由中院一审)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件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案件:(1)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2)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3)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及最高院指定的中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4)著作权纠纷、商标民事纠纷——中院及最高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我国目前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对辖区内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管辖。(5)仲裁案件,除国内仲裁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包括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四节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图表解析】※【知识点详解】(一)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

通常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公民(1)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2)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2.法人、其他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二)原则——原告就被告

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也应当到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该原则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并有利于传唤被告和保全财产、执行生效判决。

除《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外,司法解释还作出了补充规定:(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时候,主要看被告。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即劳动教养)不满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的法院管辖。(3)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三)例外——被告就原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9~17条的相关规定:(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6)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7)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8)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9)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二、特殊地域管辖※【图表解析】※【知识点详解】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关于特殊地域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的关系仍存在争议。我国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内容主要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23~32条。(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法院查明案情,以及在必要时采取查封、扣押、保全等措施,有利于合同纠纷的正确解决。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就特定的合同纠纷达成协议管辖,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来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

在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这两类法院中,被告住所地法院通常有管辖权,而合同履行地能否拥有管辖权则要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合同履行地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而言,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根据最高院《民诉解释》第18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约定为准,即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要注意《民诉解释》第19条、第20条对几类合同的特殊规定:(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险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保险标的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健康或生命等。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是指出票人或付款人与执票人之间因票据的签发、取得、使用、转让、承兑、保证等引起的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果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则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四)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诉讼常常涉及与公司相关的多数利害关系人,且胜诉的判决往往产生对世效力,因此,为了避免管辖上的冲突和争议,《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公司诉讼实行特殊地域管辖,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五)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例如,因托运的货物被损坏、丢失引起的纠纷;旅客因乘坐运输工具时人身受到伤害引起的纠纷;等等。对这类纠纷,运输始发地(即客运或货运合同规定的旅客或者货物的出发地点)、目的地(合同约定的客运、货运最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等三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害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此外,还应注意下列内容:(1)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J26。(2)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只要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诉讼管辖权。(3)海事侵权,除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一项)。(4)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提起的诉讼,通常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商品的储藏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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